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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管工作已十多年了,我深刻地認識到城管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的工作,與社會方方面面都有著密切的聯系,只有協調好各種關系,才能推進城管工作穩步發展。為真實全面摸清自己的情況,我經常協調各相關部門、辦事處、居委會、及群眾代表、服務單位等,面對面舉行座談會,聽取人民群眾的呼聲,感受居民生活的真實情況,了解人民群眾生活中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掌握部分相關單位存在的問題,梳理在具體執法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發生發展原因,從根本上探索出合理高效的工作方法,盡最大能力把動態性反復性存在的問題,從根本上解決處理好。
作為中隊負責人,我注意做了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在法制學習中我們特別重視對執法人員的法制培訓,通過多種形式對執法人員開展城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促進他們學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2、嚴格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執法公式制度,全面推行首問責任制度,錯案追究考核評議,證件管理,監督制度、罰繳分離等規章制度。
3、大力開展依法行政建設,牢固樹立“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理念,針對存在問題動真碰硬,自查自糾,分析原因,嚴格整改,制定嚴格的行為規范和違規違紀行為處罰規定。
4、對居民小區市容環境衛生,配套設施,規劃管理及攤點噪聲擾民、亂搭亂建等各方面進行重點治理,極大地改善了居住環境,落實了長效管理措施。
5、針對市民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積極開展專項整治,突出抓好違章建筑、野廣告治理、油煙噪聲等熱點問題。市容與環境易回潮反復等問題,采取每周巡查,現場辦公,不定期“暗訪”等形式,將存在的問題限時解決,鞏固了整治成果。
回顧半年來的工作,雖然我們取得了一些成績,但存在的問題還不少。
1、市容環境衛生狀況不容樂觀。亂擺亂設、亂貼亂畫、亂搭亂建、亂扔亂倒在一些地方還很突出。
2、城管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高,不能處理好嚴格執法與文明服務之間的關系,敗壞了城管執法隊伍的聲譽。
3、城管長效管理機制和規范、快速高效協調運作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群眾反映的難點、熱點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
4、城管執法環境有待改善,損壞公共設施、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給城管執法工作帶來很大阻力。
我們將積極梳理存在問題的發生發展原因,對動態性反復性存在問題,進行分析論證,討論研究,將采取多種有效方法,徹底整改自查存在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實現2009年度的工作目標,在下半年工作中我將進一步落實以下幾個要求:
(一)為保證2009年度各項工作目標的實現,我們要提高認識。提高認識,就是要把實現2009年各項工作目標當作義不容辭、責無旁貸的工作任務,必須上下一條心,擰成一股繩,形成一股力量,發出一種聲音,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并明確各項分工責任,切實做到責任明確、分工協作、上下互動。
(二)重點要突出。2009年度,我們的各項工作可以說是千頭萬緒,任務很重,需要完成的工作很多,我們要善于突出重點,把握重點工作,在工作計劃的安排,人力、物力、財力的調配上傾斜重點工作。
(三)工作要創新。抓好各項工作任務,取得成績,必須要有各種措施、各種手段予以保證。一是要及時制訂工作方案。也要根據自身的工作任務,結合工作實際,制訂具體可操作的工作方案,細化、分解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并在方案制定過程中統一思想、形成共識、明確責任。二是要力求創新,在工作中有了好的設想、好的思路,要及時匯報,要善于動腦子、敢于出點子、勇于探索新路子。
一、暴力抗法的特征及表現形式暴力抗法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遇到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現象。其特征:一是對抗行為的違法性。暴力抗法是一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嚴重者還將觸犯刑律。二是行為發生的突發性。暴力抗法行為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時不經意的一句話或一個動作,就會引發暴力抗法行為的發生,這在具體執法活動進行之前,往往是很難準確預料的。三是后果的社會危害性。暴力抗法行為一旦發生,如果不能及時將其有效控制,不但會使執法人員遭受人身傷害,而且還會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暴力抗法行為具體表現為被管理對象不服從行政執法人員的管理,對執法人員進行辱罵、毆打、起哄、圍攻、毀壞執法裝備、強行奪取被扣押或沒收的物品等。按照參與抗法人員數量,可以分為個體對抗和群體對抗;按照抗法手段,又可以分為直接對抗和間接對抗。
(一)個體對抗
個體對抗是指社會單一成員在行政執法主體行使行政執法權過程中,不滿行政執法行為,或主觀錯誤的認為行政執法行為侵害其個體利益,或其他原因而采取的故意對抗執法的現象。個體抗法者大多是一些諸如外來流動人員、勞改釋放人員、下崗職工或部分個體經營業戶。其對抗行為主要以辱罵、耍賴、撕扯、恐嚇為主,個別人員也會以暴力手段直接對抗執法人員。其特點是發生頻率高、盲目性大,但處理難度相對較小,是最為常見的一種暴力抗法現象。
(二)群體對抗
群體對抗是指社會群體共同對抗執法現象。其抗法行為的發生往往存在諸多原因,情況較為復雜,處理難度較大,需要執法人員有較高的心理素質和應變能力,稍有不慎,就容易引發重大惡性事件。群體對抗者常常抱著一種“法不責眾”的心理進行對抗,個別對抗者存在相互利用關系進行對抗執法的行為,因此群體對抗相對于個體對抗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
(三)直接對抗
直接對抗包括前面提到的個體對抗和群體對抗兩種形式,是指被管理者直接利用辱罵、毆打等暴力手段阻撓、威脅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的行為。
(四)間接對抗
所謂間接對抗,是指直接被管理者利用親屬、朋友或者與其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采用間接手段阻撓、妨礙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的行為。間接抗法人以社會弱勢群體居多,這里的“弱勢群體”主要是指老人、婦女、兒童、殘疾人等,此種對抗行為在日常管理中比較常見。他們慣用的策略是利用社會上同情弱者的心理,采用哭天喊地、虛張聲勢的伎倆,混淆視聽,轉移矛盾焦點,以此吸引行人圍觀,博取大多數人的同情,使執法人員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這種對抗手段具有社會危害性大、容易激化矛盾、嚴重損害執法隊伍形象的特點。
二、暴力抗法的成因
城管執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盡管其表現千差萬別、不盡相同,但分析其發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管理者與被管理對象的利益沖突。一個執法,一個抗法,看似是截然相反的兩方面,卻都是為了維護其自身利益。城管執法部門行使行政執法權,維護的是國家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大利益”、“宏觀上的利益”,而進行暴力抗法的個體或組織注重的是其個體或群體利益,是“小利益”、“狹隘的利益”。當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沖突時,個別當事人片面地強調執法行為侵害了其個體利益,而不講其違法行為侵害了集體利益;不是虛心接受教育,改正錯誤,而是選擇了暴力抗法的違法途徑。因此利益沖突成為暴力抗法事件發生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被管理對象的法制觀念淡薄。目前,社會上有相當一部分個體或單位對城管行政執法存在偏見,認為城管執法隊伍是“雜牌兒軍”、“土八路”,這部分人往往對城管執法工作不屑一顧,肆意對城管執法人員進行公開侮辱,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糾正時,往往容易發生爭執,進而引發抗法行為。此外,城管執法工作所要面對的被管理對象多數屬于弱勢群體,法制觀念和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在他們心里法律與己無關,更有甚者認為執法人員的正常執法是在故意“找茬兒”,因此“口服心不服”,伺機報復執法人員的心理比較嚴重,這類情況在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過程中十分常見。法制觀念淡薄、認識水平低下是導致違法行為發生的主觀性因素。
三是城管執法隊伍自身存在的問題。在暴力抗法事件發生的諸多因素中,有一種情況應當特別引起我們的關注與警覺,那就是因為執法部門自身的不文明執法行為導致了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勿庸諱言,執法機關中有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不文明、程序不規范;有的行政執法部門該作為的不作為,應當及時處理的問題長時間不予處理,引起相對人不滿,激化矛盾;個別執法人員恃強凌弱,不尊重相對人,言語態度極為輕浮,引發矛盾;有的執法人員處理問題簡單粗暴,不分對象、不問情況,凡事都喜歡搞“一刀切”,引起相對人的對抗情緒;還有部分年輕的執法人員由于執法經驗缺乏,實踐經驗不足,言語有失或行為過激,容易引發相對人的敵對情緒;甚至還有一些執法人員在日常的工作中,不是熱情服務與公正執法,而是吃拿卡要、,甚至欺壓、刁難群眾,致使城管執法機關在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大為降低,從而引發暴力抗法。
四是城管執法保障力度不夠。雖然我市城管執法隊伍中都設立了公安治安保障機構,但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設立的公安治安保障機構缺乏對抗法行為人的獨立處理權;另一方面,有的城管執法部門雖已設立了公安保障機構,但由于警力不足,保障力量薄弱,當城管執法隊伍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一般情況下還是求助于其他公安機關,但公安機關往往不按“暴力抗法”問題去處理,而是以一般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這種處理方式不但沒有從根本上震懾違法行為,反過來卻使一些不法分子對這種解決方式不屑一顧,使城管執法的力度大打折扣。
三、解決暴力抗法問題的對策
第一,要進一步強化城管執法的宣傳工作。宣傳是萬事開頭之本,對這項工作城管執法部門歷來也是極為重視的,但宣傳的效果卻往往不盡如人意,原因就在于不務實。就法律法規的宣傳而言,我們目前還往往只停留在發放宣傳材料、出動宣傳車、設立宣傳站等單一平面上。當然,筆者并不是認為這些宣傳方式不重要,這些宣傳方式在城管執法相對集中處罰權實施初期的確發揮了迅速擴大影響力的積極作用,使廣大群眾在短時間內對城管執法工作有了比較深刻的感性認識,但是隨著執法工作的不斷開展,就必須采取更實際、更有效、更深入的宣傳方式,不斷地擴大宣傳效果。這里,筆者贊同溫州市城管執法局的做法,不妨可以參考借鑒。就 是在管理過程中把一些屢教不改、難于管理的“釘子戶”請到執法局來,由局領導或社會威望較高的同志出面對相對人進行“談話式”開導教育,講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目的和意義,耐心介紹我們的執法工作,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當然,法就是法,任何人都不能違背和搞特殊化,我們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宏觀管理的情況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方法為老百姓解決一些實際困難。這樣一來,既達到了執法和管理的目的,緩解了矛盾,同時又起到了為民服務、樹立形象的效果。
第二,要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是樹立執法隊伍良好形象的必要條件,既不能一勞永逸,也不能一蹴而就。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斷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執法水平,做到嚴格執法,秉公辦案;要不斷加強自身的道德理論修養,遇事沉著冷靜,不要浮躁;要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強化為人民服務宗旨;要不斷加強執法隊伍的廉政教育,堅決杜絕“吃、拿、卡、要、扣”和“三亂”行為;要進一步強化軍事化管理,把我們的隊伍真正建設成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敢打硬仗的文明之師、威武之師。
第三,要未雨綢繆,積極搞好預案。進行集中清理行動或者“拔釘子”之前,要組織參與隊員召開專題會議,認真搞好預案,將執法行動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一一列舉,對每一項任務要明確分工,合理安排部署,達到未雨綢繆的目的。只有這樣,在發生突發性暴力抗法事件時,執法隊員才能做到沉著應戰,避免產生慌亂、急躁等不良情緒,影響執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要克服急躁情緒,樹立長期管理的執法觀念。必須學會用辨證的思維來考慮和解決問題,我們在對一些管理難度大、一時難見成效的違章行為的管理過程中,決不可產生急躁情緒,而應著眼于大局,樹立長期管理的思想觀念。例如占道經營、流動攤販、亂搭亂建等違章現象并不是一朝一夕、靠幾次突擊行動就可以讓其銷聲匿跡的。因為此類違章行為具有反彈率高、回潮速度快的特點,這也是一種客觀事實。因此,我們不能單純地依靠突擊性整治,力求用“閃電戰”解決問題。那樣做既不切合實際,又容易使隊員產生盲目的急躁情緒,甚至會使隊伍產生厭戰心理。所以,從事城管執法工作必須要有吃苦精神,要有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耐心與恒心,要建立與違法違章行為進行長期艱苦作戰的心理準備。同時,還要積極探索城市管理的新路子,力求新突破,建立起長效管理機制。
關鍵詞 城管 城管執法 防衛權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1城管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城管的暴力負面形象已逐漸深入人心,許多民眾都對城管有強烈的恐懼感與憎恨感。城管負面形象的主要成因是城管隊伍的不規范及城管人員素質的良莠不齊,同時與輿論的負面渲染等原因有關。
1.1城管本身執法的問題
首先,城管職權范圍不明確。城管的法律依據是1996年出臺的《行政處罰法》,依據《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在國務院的的領導下,各地城市管理綜合部門紛紛建立,如今,城管似乎已然成為中國城市執法職責最寬泛的公權力機構。其次,城管執法環境惡劣。城管在執法過程中,大部分執法對象是社會的底層人員,為了謀生而從事一些違法行為,而且城管的執法是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過程,行政處罰又是種硬性的行政方式。因此,城管執法相較于其它行政機關的執法而言,更容易與執法相對人發生沖突。再次,城管中除有正式編制的公務人員外,還有很大部分是臨時工或協管員,很多城管人員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基本素質培訓, 法制觀念淡薄,與執法要求差距較大。最后,城管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監督制度為城管執法人員濫用公權力提供了條件和可能,導致不當粗暴執法,而導致執法中的小矛盾發展為大爭端,引發暴力事件。
1.2媒體網民的不當宣傳
近年來,關于城管的負面新聞通過報刊、雜志、網絡媒體紛紛進入民眾的視野中,百度輸入“城管打人”共搜出200多萬條相關結果,百度“”共搜出進100萬條相關結果,而且新聞標題各種觸目驚心:城管打孕婦、城管打老人、城管圍毆群眾、城管打警察……如此多城管的負面新聞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城管制度還有諸多漏洞,城管人員執法中確實存在粗暴執法的情況,另一方面是由于媒體方面為博民眾眼球,在新聞中有夸大或斷章取義的成分,甚至有人說“無城管,不新聞”。由此可見,城管在媒體中的地位可謂是臭名昭著了。
1.3大眾心理傾向于同情弱者
城管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尤其是其最主要的職權在于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擁有強大的公權力,而執法相對人又多是社會弱勢群體,在此種情況下若發生沖突,民眾傾向于同情弱者而向強大的一方發難,傾向于指責城管的粗暴執法而忽略某些執法相對人在事件中的不當舉措。當今社會,城管似乎已經成為了暴力、欺行霸市的代名詞,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生“暈輪效應”這一社會心理現象,即民眾對城管人員的行為有壞的印象,會使其對所有城管人員及城管的其他行為的評價低。
2城管的特殊性
2.1執法權vs生存權
受傳統文化影響,我國自然經濟狀態的生活方式已根深蒂固,對于大多數普通民眾而言,從事無照經營、非法運營、流浪乞討的人員雖影響市容衛生、交通秩序、生活環境,但并未給其生活帶來太多不便,甚至帶來了便利。城管制度的設立無疑為維護城市秩序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與此同時行使公權力與保障公民權利之間的矛盾也越發凸顯出來,有強大公權力的城管在其執法過程中一直處于社會矛盾的最前端。一方面作為執法方的政府部門確實有權力和責任對城市管理中的違章違法行為進行管理和處罰;另一方面作為執法的相對人確實有許多是迫于生計而不得不從事違法行為,而且其從事的工作都是市民日常生活中非常需要的。城管執法對象大部分屬于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為了生存不得不從事違法活動,這就使他們與城管執法主體發生了直接的利益沖突,甚至分裂成對立的兩個陣營。一定程度上來看,這些城市弱勢群體在城市中生存的同時,給城市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這些弱勢群體從事的非法活動的產生與擴大與城管部門的設立與擴張是分不開的。
正是因為城管執法人員與執法相對人雙方執法權與生存權的尖銳對峙,執法相對人往往不能或不愿承擔城管對其進行的懲罰,有時行政相對人甚至會產生絕望的情緒,導致慘劇的發生。城管執法相對人從事的活動往往與其的生活息息相關,很容易造成城管執法不被理解,再加上執法相對人的來源、社會背景、文化程度、職業、性格等方面非常復雜,這決定了他們對城管執法的要求呈現出多元化特征,加劇了城管執法雙方的矛盾,也增加了城管執法的難度及危險性。
2.2城管保護措施不完善
城管作為集中行使處罰權的綜合執法機關,其工作跨度大, 難度也大,大城市的城管動輒綜合數百項處罰權,其執法難度是顯而易見的。可以說, 在相對集中處罰權的同時也在集中社會矛盾。城管與行政相對人易有肢體接觸,但城管并不像警察一樣擁有治安處罰權,也沒有配備武器和警械。面對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城管有比其他行政執法人員更大的危險性,卻沒有加強對其保護,這有違公平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應對城管設立特殊的保護制度。
3城管的特殊保護
在城管的執法過程中,主要受到威脅的是城管的人身安全,城管易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在此情形下,對城管進行保護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擴大城管的職權;二是完善城管的防衛權。
3.1擴大城管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城市管理局是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其職權主要在于行使行政處罰權,其所具有的行政強制權范圍也應只限于保障其權限內的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所以城管執法并不需要擴大其行政強制權,而且若擴大城管的行蹤強制權會造成城管權力的過度擴張。另外,城管在執法過程中,非常容易與行政相對人產生矛盾,且一般遇到的都是輕微的違法行為,如果擴大城管的行政強制權,卻沒有相關規定限制其權力的使用,則很容易侵害執法相對人的權益,且加深民眾對城管的恐懼及民眾與政府的矛盾,這是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因此,筆者認為不應該擴大城管的職權。
3.2完善城管的防衛權
要完善城管的防衛權,首先應當確定城管人員的防衛權與普通公民的防衛權是否有區別。筆者認為,城管人員的防衛權與普通公民的防衛權是有所區別的,且城管人員的防衛權與普通公民的防衛權相比,應予以限制,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正當防衛是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然而公力救濟不可及的緊急情況下采取的私力救濟。孟德斯鳩指出:“在公民與公民之間,自衛是不需要攻擊的。他們不必攻擊,只要向法院申訴就可以了。只要在緊急情況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難免喪失生命,他們才可以行使這種帶有攻擊性的自衛權利?!背枪懿块T作為國家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在遭遇不法侵害時及在受到不法侵害后獲得公力救濟的機會遠大于普通公民,因此對其私力救濟應適當限制以免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其次,我國對于正當防衛的刑事政策是鼓勵公民合理地行使正當防衛權,勇敢同違法犯罪做斗爭,我國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是做從寬掌握的,鼓勵對緊急情況下的不法侵害進行私力救濟。國家承擔了保護公民權利的職責,城管雖然不具有治安保衛的職責,但城管作為國家機關,其人員在遭遇不法侵害時,應當趨向于由有權機關對該不法侵害進行評價而不是積極的與之斗爭。
再次,城管執法時以強勢的態度出現,具有強大的公權力,其執法者的身份首先就給執法相對人造成一定心理上的恐懼感,執法相對人處于弱勢的地位,一般不敢于與國家對抗。而且,執法相對人的抗法行為,經常是伴隨著執法相對人的僥幸心理,希望通過抗法來免受或減輕行政處罰,所以其采取的抗法行為一般手段并不激烈,經合理協調后其抗法行為也容易被說服,因此較容易制止。而且城管執法時,人數上一般處于優勢狀態,在遇到不法侵害時,共同執法的城管一齊制止不法侵害的話,力量對比較明顯,一般不需要造成重大損害就能緩解當下的緊迫危險狀態。
最后,城管在執法時遭遇了抗法,若給相關人造成危害后果,其承擔的責任與其造成傷害是不相當的。因此,若不對城管行使防衛權作具體的限制,則一方面將導致市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易導致城管權力的膨脹,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根據對比對城管進行保護的兩種方式,筆者認為,應當對城管的防衛權進行明確規定及完善,使城管人員能正確行使自己的防衛權來保護自己。
4城管防衛權的立法展望
近年來,城管制度遭到眾人非議,這與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城管執法規范不無關系。城管體制的最高及基本法律依據是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除此之外,城管的設立、權限、行為規范等的法律依據都來自于國務院文件、地方政府文件等。迄今,城管制度設立已有十幾年,全國有三百多個城市設立城管,但城管制度卻依舊存在很大問題。“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很多時候城管隊員在執法時,面對指責的尷尬,面對挑釁的無奈,面對抗法的困窘,都是因為沒有完備的法律依據和執法手段來保障。
面對以上問題,很多人提出應當制定一部全國性的城管執法規范。首先,學界存在大量關于城管執法合法性的質疑?!霸诜ㄖ紊鐣磺袡嗔Χ急仨毥邮芊稍u價,權力普遍受法律評價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城管設立的最高法律依據僅僅是《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但這樣一個單薄法條卻衍生出城管的諸多職能,這導致城管執法在主體資格和法律地位存在著不足與缺陷。其次,在城管執法缺乏統一的具體法律規范。全國各地城管的執法范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很多城管人員不明確自己的職權及職責,而且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梢哉f,在全國各地的城管部門中,執法范圍是一個具有彈性的領域,今天城管不能管的領域,明天可能一個紅頭文件就允許管了。最后,城管執法保障機制不健全。城管執法在法律保障機制、強制執法權力保障機制、財政保障機制幾方面都不健全,這都要求制定完備的法律來規范。
雖然目前要由國務院統一制定一個“城市管理執法條例”條件還不成熟,但只要城管制度繼續在中國存在著,這樣一個執法規范必將會制定出來。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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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管職能的不斷擴大化帶來管理難度
從最初的市容環衛到城建監察一直到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都說明城市管理的職能不斷擴大,而一些應屬于其它職能部門應該管但不想管、管不好的事都集中到行政執法局,致使“城市管理”“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現在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需要“執法”的現象和行為,大都與有關部門的管理不到位甚至不作為有直接關系,如:小區開發配套設施不到位、物業管理不到位帶來的臟、亂、差及違章搭建;道路建管脫節,無人管理,保潔跟不上;拆遷管理不到位,拆遷現場變成新的衛生死角等等。同時職能擴大了,相應的行政執法隊伍并沒有擴大,如我街道面積有7.8平方公里,10.8萬人口,其中流動人口約2萬人,而行政執法隊員只有8人,加上街道聘用的12名協管員、1名駕駛員也才21人,管理的職責卻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標準越來越高,明顯的感到力不從心,雖然我們非常重視日常長效管理,也希望通過認真、細致、踏實的工作贏得百姓的認可,但因管理職責較多,執法依據不明確,人手有限,有時也只能靠突擊整治、疲于應付來處理工作,而廣大群眾也對城市管理的這種工作方法和表現也產生本能的反感,容易使本屬人民內部矛盾激化,造成沖突。
二、城市管理工作中職責不明,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
城市管理的職能是擴大了,但事實上“城市管理”又處于一個無確切的法律依據的狀態,城市管理部門正在行使的有關職權如無相關職能部門的正式授權,均屬違法行為,而且作為街道和社區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更是承擔著絕大部分的任務,處理絕大部分具體的事務,而且市、區政府對衛生考核也是以塊為主,雖然近兩年來,城市管理執法權有下移的趨勢,但是根據一些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往往街道無權管,無能力管理,執法權限有限使我們在執法過程中深感力不從心。對駐地單位沒有有效的制約措施,協調難度比較大,有許多群眾舉報,按屬地管理屬于街道,但街道無直接的執法權,更沒有處罰權,只能督促,就出現了管而不理的現象,給正常管理工作開展帶來被動。
三、城管工作中一些老大難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
城管執法過程中,暴力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大都不能較圓滿解決;究其原因,一是城管執法面對的大多是弱勢群體,這些下崗、失業、拆遷失地人員有的家庭確實困難,自身又無任何技能,靠做小買賣維持行計,因城管執法人員斷其“活路”,故拼命阻攔;二是有些是因執法人員態度強硬,引起被管理人員的的反感,而導致推搡、撕拆;三是有些屢教不改的商販因多次被處罰或貨物被扣押沒收,對城管執法人員懷恨在心伺機報復;正是由于城管執法內容,對象及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等原因的影響,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被管理人發生摩擦在所難免,而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出現暴力抗法后,自己又解決不了,求助公安派出所,但派出所往往不從“暴力抗法”的角度去處理,而只是將其作為一般治安案件進行調解,對暴力抗法者無任何震懾作用,一些不法分子更加囂張,如我街道在天隆路聯合執法時,一名執法人員手筋被占道經營者用剪刀刺斷,經派出所協調處理只付了部份醫藥費后,就找不到肇事者,結果由科室出錢對受傷的執法人員進行了補償;占道經營、流動攤點屢禁不止,一些違章者已具備一定的反管理經驗,他們擅于發現、掌握和利用城管執法工作的規律,采取“你進我退”、“你退我進”的迂回戰術,狡猾地與執法人員打“時差戰”、“球”和“游擊戰”。“朝八晚五”的固定工作時間是違章者打“時差戰”的最佳時機,路段巡查雖然對流動攤點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但也是一些違章人員“打球”、“游擊戰”的最佳時機,有時在對這些攤點進行執法時,因這些人員極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諒解,執法中稍有不慎,執法人員便會成為眾矢之的,引來路人圍觀、起哄,擁堵,執法人員往往勢單力薄,孤掌難鳴,有口難辯,這就是為什么執法人員吃了不少辛苦,卻得不到理解也收不到什么好的效果的原因所在。
除“癬”工作只是被動的清理,沒有切實可行的從源頭根治的辦法,綜觀“牛皮癬”整治,主要是依靠城管隊伍單兵作戰,不停的重復勞動,剛剛清理的“牛皮癬”會一夜之間又卷土重來,偶爾抓到一、二個張貼者,都是一個可憐巴巴的打工者,而且又是單線聯系,后臺老板是誰他都不知道,要罰款他身無分文,頂多也只能責令其清除他制造的“牛皮癬”,而且你還得派人看著,不然出門就沒影了,這些人往往“虛心接受堅決不改”,隔三差五你還能逮著他,你拿他又沒有什么辦法,而且也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制裁。
四、幾點建議
我們認為要解決現存的一些問題,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盡可能的盡快為“城市管理”專門立法,明確理順城市管理的職能范圍,完善制約機制,使執法權限與執法責任相匹配,考核對象與相應的職權相結合,加強行政執法力量,并把執法人員的管理權下放到街道,與其相應的責任相適應,同時要加強對這支執法隊伍的業務水平和政治水平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執法者的素質,促進文明執法,公正執法,提高執法水平。
加大宣傳力度,到位的宣傳對城管工作來說必不可少,它能減少工作中的直接矛盾沖突,提高居民的整體素質,增強居民的自我約束,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共建共管的氛圍,有利于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樹立新城管、新形象;除了城管戰線自身要加強宣傳外,還要充分發揮輿論在城市管理中正面導向作用,多加強城市管理的正面宣傳,讓人民群眾關心城管人、城管事,理解城管人、城管事,徹底正確展現城管在群眾中的形象。
加大對城市管理的投入,希望市、區每年能劃撥專項城市管資金,并能與有關城市管理職責相聯系,確?;鶎映鞘泄芾砉ぷ髂苷i_展,因為無論是環境的改造還是管理深入,都需要相應的經費保障;同時要提高執法隊員待遇,解決城管執法人員的后顧之憂,也需要經費的投入,在目前的體制下,每個街道還存在著城管協管員,這些協管員在日常工作中和執法隊員一樣工作,有的甚至更辛苦,他們大多是街道聘用的臨時工,無養老、醫療保險,工資福利待遇低,也影響了管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只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些人的基本后顧之憂,才能更好的促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開展。版權所有
提倡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人民服務,城管執法更要以人為本,體現人性化管理,在執法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使管理更有人情味,執法人員處理問題,既要堅持原則,也要以理解、同情、關愛的態度考慮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注意管理的方式方法,剛柔并濟體現公正公平,從小事做起,以真情的服務贏得群眾理解和支持,凡事多為群眾著想,對群眾的事,大事小事認真辦,急事難事盡力辦,能辦的事立即辦,特殊的事上門辦,扎扎實實為民眾辦實事辦好事。
【關鍵詞】 流動;困境;對策
一、引言
當前我國城管與攤販之間的暴力沖突已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話題,已成為公眾高度關注的問題,已成為政府治理的中心議題。圍繞這個問題,學術界各位專家作出了以下評價。
王錫鋅教授認為,在直觀層面上,執法困境表現為規則受到行動者的規避和拒斥,但問題的緣由往往需追溯到規則所代表的立場、這種立場與生活世界中真實的協調程度、以及民間對政府立場的態度。流動攤販的執法困境出現,其根源在于政府立場與經濟理性、社會價值觀以及傳統習俗上存在著很大的偏離。流動攤販往往是農民進城打工人群或者是失業下崗工人,屬于社會低下層,被社會視為弱勢群體,一方面他們得到社會的同情,另一方面他們又能滿足城市中的中低層消費者的需求,從古至今,攤販行為都被人們廣泛接受與認可。因此,城市流動攤販的管理需構建成一個由政府、城管、社區、市場、攤販為一體的模式。社會就是一個多元化的生活空間,優劣共生兼容并蓄是有它的應有之義。販夫走卒,引車賣漿,古已有之,論證了這一職業的歷史合法性;弱勢群體、不偷盜、不搶劫、不傷害他人,描繪了這一職業的倫理合法性,也是國內外個體經濟的共享形式。梁波分析了國外相對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主要突出人性化的特征,為我國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些啟示。而我國目前大多數城市都是以城管對流動攤販實行打游擊戰的粗放型的傳統管理。趙英軍等人用博弈論進行了分析,認為攤販和城管一般的情形是(擺攤,打擊)與(擺攤,不打擊)。而政府進行打擊,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攤販的最優策略是擺攤。實踐證明,我國的這種打游擊戰的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日益增多的暴力抗法更是血淋淋的教訓。
厲以寧教授主張從社會穩定的角度出發放松對攤販的限制。何兵教授總結了近年來城管與攤販的沖突,并分析了導致城管問題長期難以解決的行政決策體制方面的頑疾。面對社會的壓力和學術界的引導,流動攤販治理模式的轉型勢在必行,急需進一步的改進和完善,以促進市場經濟、攤販經濟和城市市容的和諧發展。
本文從城管與攤販矛盾日趨深化這一問題出發,剖析流動攤販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時從實際出發,結合國內外治理經驗和管理制度對城市流動攤販治理提出一些建議,在保障弱勢群體權益的同時達到城市和諧發展。
二、城市流動商販治理的傳統模式利弊及原因
1、城市流動商販治理的傳統模式
隨著中國社會的城市化發展,城市流動攤販猶如雨后春筍般應運而生。但隨之而來,產生了許多城市問題,比如城管與攤販的暴力沖突問題,兩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已經成為社會焦點。攤販一直處于弱勢地位,看到城管來了就逃,久而久之,它們之間就形成了“貓捉老鼠”的局面。長期的“打游擊戰”模式,使城管失去耐心,“一腳定乾坤”即“抄攤”就成了城管治理流動攤販的必備技能。這種非人性化的治理模式不但沒有緩解和解決流動攤販的現象,反而激化了城管與攤販之間的關系,更是惡化了城管形象。正如曾說過“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弱者在沒有得到同情重視反而遭到暴力執法時,同樣以暴力反抗,然而,以暴制暴越演越激烈。城管部門因而加大了執法隊伍,花費了更多時間精力整頓流動攤販。然而,實踐證明,現實生活中并沒有因此得到井然有序的生活,我國對于攤販治理采取的方式是適得其反。為了更好地管理,城管采用了文明執法的方式,但收效甚微。其中“微笑執法”、“眼神執法”、“靜默隊列式圍觀”這一系列手段缺乏法律效力,有冷暴力之嫌,是一種變相恐嚇。從執法對象的角度看,雖然避免了直接的暴力沖突,但內心對城管的形象可能根本沒變,對“違法”的認識也可能沒變,未來的矛盾沖突隱患依然存在。從旁觀者的角度看,旁觀者、顧客并不違法,城管創意執法在將冷暴力施加給執法對象的同時,也施加給了旁觀者、顧客,這不僅不利于城管樹立新的社會形象,更涉嫌侵犯旁觀者、顧客的合法權益。實質上違背了長效機制原則,也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且沒有解決本質問題。
2、城市流動攤販治理困境的原因探析
(1)攤販身份的特殊性 。我國現階段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城鎮化快速發展使大量農村人口流向城市,而城市就業市場無法供應如此多的勞動力,相對而言,農村人口大多是文化素質較低人群,加之城市失業人口增多,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城市出現大量剩余勞動力導致城市流動攤販也與日俱增,城市流動攤販是這一時期的特殊現象。從經濟角度看,流動攤販的存在既是謀生手段,也是滿足了一大部分消費者的生活所需,方便了居民生活,滿足了美國心理學家亞伯拉罕?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層次理論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實現的需求。從社會角度看,流動攤販是城市繁榮與發展的必備條件,美國作家簡?雅各布在《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一書中指出,街頭小攤販的存在,也是城市無處不在的眼睛,能夠有效地降低犯罪的發生,他們是城市的安全哨。有誰能說城市安全系數的提升不是一種城市福利呢?從歷史文化角度看,引車賣漿,是古已有之的正當職業,而且流動攤販帶有深厚文化特色,點綴了城市的街道風景。總之,城市流動攤販的存在有其長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特點。
(2)非正規的商業對社會的良性運行帶來負面影響。流動攤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視它給城市良性運行帶來的負面影響。由于流動攤販沒有營業執照無需支付店面費,營業成本較低,它的商品價格比正常市場價格低,吸引了大部分消費者,對于正常實體商鋪而言,無疑是給他們造成了一定沖擊,損害了持照經營者的利益,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和公平性原則。在利益驅使下,持照經營者在競爭壓力下,也會加入到流動攤販中,從而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
(3)城市社會秩序遭到破壞。非規范化的占道經營,不可避免地會對城市交通帶來堵塞現象。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亂,而且往往伴隨著“臟亂差”的出現。嚴重影響了正常交通秩序和環境衛生。攤販都沒有辦過衛生許可證,健康證,食品來源都存在質疑,這對消費者來說嚴重影響到身體健康問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隱患。同時,攤販的噪音對城市居民也造成困擾。但從攤販的角度看,他們一方面認為自己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是社會底層,獲得自身道德上的正義感;另一方面也認識到自己的擺攤行為是影響市容的,但不得不繼續以此謀生。
(4) 城管執法范圍廣,心理壓力大。城管執法范圍廣,涉及面寬,無法全面顧及。在暴力沖突事件發生時,不管是網絡媒體上的評論報道,還是社會輿論通常都傾向于同情弱者,即就是城管執法人員遭受暴力,出現城管被打情況,就很少有人為城管鳴不平。而一旦出現城管打人事件,網民攻擊城管的言論就滿天飛,大多市民對城管執法群體帶有偏見,城管人員執法心理壓力很大,影響了工作積極性和執法質量。這種相互論戰可以表明城管與攤販之間的沖突已經不限于當事人之間,而演化為彌漫在整個社會中的對立緊張情緒。如果協調解決不當,會影響社會穩定,由城管執法引發的大規模群體性沖突事件便是明證。另外,執法人員很多都是臨時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隨時沒有保障,讓他們產生了很大的心理陰影。
三、國內外城市攤販管理的制度和經驗
1、新加坡與馬來西亞的服務化管理
從國情來看,東南亞地區與中國在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貧困人口數量上都較為相似,所以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政府都允許攤販的存在,而且將流動攤販先作為“服務對象”,然后對其進行管理。攤點都被規劃管理,通常集中于某一區域或者集市,并允許他們辦理經營證件,而且必須保證持證者才能進行擺攤。政府還定期組織攤販進行培訓,對其進行食品安全衛生教育,淘汰業績較差的攤販。既為攤販提供就業又保障了消費者的食品安全和公眾的生態環境。
2、韓國的區域化管理
在韓國,流動攤販式被允許的,前提是他們加入“小攤業主協會”。韓國政府在管理流動攤販時,采用了分區域管理。主要劃分為三個區域:第一類“絕對禁止區域”,第二類“相對禁止區域”,第三類“誘導區域”。在劃分區域后政府限制了時間和范圍,按不同的時間段進行管理,有效地避免按區域管理帶來的操作不足,同時避免擾民現象的發生,也有利于攤販自覺遵守。
3、南京的十二分制管理
“十二分制”顧名思義就是實行記分制度,類似于駕照12分考核法。2007年在南京正式實施。首先通過批準對攤販進行統一批準并實行亮證經營。再進行每周一次考核,發現一次違章就扣除對應分數,第一次扣完12分停業整頓,第二次扣完12分就取消其經營資格。實施前后有很大的改觀,這種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攤販自我約束力,又提供了就業機會,減少了環境污染、占道經營,對于管理者而言,更容易監督管理攤販,自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暴力沖突。
四、城市流動攤販治理模式的創新
1、轉變管理理念,使其合法化、法制化,實施“許可制”
首先,管理部門應認清城市流動攤販存在的長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對流動攤販實行禁止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流動攤販不僅能緩解社會就業壓力,更能滿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其次,大力扶持弱勢群體,將“以人為本”思想切實落到實際中,鼓勵支持和保護流動攤販的就業和謀生手段。由以往的打擊向幫助和引導轉變,促使流動攤販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經營的權利,逐步實現流動攤販經營合法化,時刻關注弱勢群體的狀態。最后,我們第一步要采取“許可制”制度,要求攤販辦理營業執照,杜絕無照經營者的現象產生。但同時提供良好的攤販擺攤環境以及設施,并對其進行統一培訓來提高經營者的整體素質,若是攤販不在規定范圍內進行經營就對其進行處罰,真正盡到城市服務職責。在美國、歐洲以及日本,他們的城管執法權威性強,均有較為完善的相關法律體系支撐,對城管執法的法律授權充分、翔實。但是,執法人員一般沒有最終裁定權,相關違法案件的終極裁定在法院。中國地區太大,人口眾多,各地的情況又各不相同,一直存在管理難的問題,由于缺乏相關法律體系支撐,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得不到推廣。用發展的眼光來看,法治化,制定相關法律政策是治理攤販和確保社會穩定的重要支撐。
2、發揮市場的引導、制約作用
在治理中,政府起引導性作用,市場是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引入市場機制,采用市場的手段為攤販提供公共服務和設施,建立配套機制達到節約成本與提高效益。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場。引入市場機制后,通過企業的參與,由一般行政性管理轉變為經營,可能是一條出路。就像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服務方面的事務一般采用合同承包方式,由民間企業對某些市政服務項目進行社會化、企業化的管理,其效率、成本、人員配置、服務質量均比單純的政府行為有很大的改進和提高。這種治理模式改革勢在必行。首先城市規劃中將攤販市場進行規劃建造和設置,保證環境不被破壞,社會生活穩定的前提下,政府將權利發放給企業統一進行企業化管理,將流動轉變為固定,產生歧義時企業代表通過與攤販的共同協商將問題一一解決并達成一致。
3、充分發揮商販自治作用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攤販的長期存在已是必然,流動攤販的綜合治理亟須探索引入以攤販自我約束為主、城管部門監督管理為輔的攤販自治管理新模式。比如攤販與居委會自覺達成協議,如有違約,擺攤資格自動取消。在互相信任以及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在滿足居民的需求時也保證了攤販的生計,最終達成共贏局面。攤販與第三方的協商至關重要,免去了監管部門不必要的干涉,又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組織攤販成立城市流動攤販協會,讓經營者加入其中,進行統一的意見傳遞和自我管理。
4、公眾參與,非政府治理
公眾參與是城市管理走向現代化的標志,是暴力沖突事件消失的途徑,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手段。通過鼓勵公眾參與流動攤販的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更是構建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有效方式之一。通過公眾參與制定相應法律法規,對市場進行編制規劃和監督管理以及參與商販自治中。但目前在我國公眾參與缺乏積極性的現象十分明顯,主要有以下這些困擾與阻礙:一是形式主義,公民在參與決策過程中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無法在現實中行使,只是走過場,政府決策為主。二是渠道缺失,參與渠道的貧乏,使得公民參與決策存在很多不暢之處。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讓公眾真正參與其中。首先,大力宣傳資源,增強公民參與熱情,提高公民公共意識,使公民自覺加入社會管理中來。再者,發揮社區作用,通過社區引導引入市場經營并發揮其監督管理作用。
五、小結
攤販治理中產生的暴力困境中,城管與攤販都是受害者。由于流動攤販的存在有其正負因素,才引起暴力沖突,使城管與攤販出現對立。一方面,流動攤販滿足了民間需要,緩解了就業壓力,突出了城市文化。另一方面,打亂了市場經濟,擾亂了城市秩序和環境。所以,城市流動攤販的治理變得尤為重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結合國內外成功有效的經驗,完善創新涉及各利益主體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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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時期以來,由于諸多方面的原因,國家每出臺一些法律、法規,各城市相應管理部門就增加一支執法隊伍,形成了七八頂執法“大蓋帽”去管一頂“破草帽”的違背立法初衷的局面。以我市為例,目前,具有城市管理職能的部門包括工商、公安、交通、環衛、環保、城建、城管、衛生、規劃、市政、園林、文化等部門在內就有十幾家之多,部門之間各自為政,職能交叉,事權分散,有利的一哄而上,不好管的推諉扯皮,既不利于統一指揮,更讓管理對象無所適從,納稅人負擔加重。車亂停、攤亂擺、人難行、亂貼亂畫、污水亂流、垃圾亂倒、部門亂扯皮現象久治不愈,齊抓共管局面沒有真正形成。想管的無執法權管不了,能管的相互之間缺乏銜接,執法脫節、執法撞車現象難以避免,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鑒于此,1996年至20__年底,國務院先后批準北京市的8個區、天津市的4個區以及廣東、黑龍江、吉林、遼寧、河北、山東、湖南、廣西等?。▍^)的14個設區的市在城市管理領域開展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本文點工作。在此基礎上,20__年9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了《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對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試點的管理體制、擴大試點范圍、促進試點工作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試點工作的方向。20__年,國務院再次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__17號),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進行了部署,同年,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指出:要繼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解決層次過多、職能交叉、人員臃腫、權責脫節和多重執法等問題。
在上述方針政策的指引下,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北京、天津、重慶3個直轄市和22個省、自治區的75個城市進行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僅我市周邊,就有鄭州、晉城、安陽等城市實行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綜合行政執法。這種新的城市管理體制,變條條管理為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形成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層級管理體系,降低了執法成本,提高了執法效率及成果,因而得到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同。
由此可見,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既是深入貫徹《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深化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適應新形式下城市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對現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的一項重大改革,勢在必行。
有了這些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我認為,我市也應該開展綜合執法工作。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目前城市管理中有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一)機構職能交叉,人員臃腫,執法成本較高。按目前的行政體制,涉及到城市管理的職能部門有城管、環衛、城建、環保、工商、市政、衛生、公安等多個部門,其中許多管理部門的職能是交叉重疊的。如無證占道擺攤賣服裝的行為,既屬侵占道路行為,又屬無證經 營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公用事業)部門、工商部門等均有法律賦予的職能予以管理。又如小販在人行道上賣削皮甘蔗行為,既侵占了道路,又屬無證經營;既影響環境,又影響通行。交警、工商、城管、環衛、環保等部門都可以實施管理。據此,各有關部門都堂堂正正地成立有執法隊伍,分別開展行政執法。由于機構職能交叉,造成人員編制重復和浪費,增大了行政執法成本。
(二)多頭執法,重復處罰,造成執法擾民。上述兩個例子,由于相關的行政部門均有職能和執法隊伍,對一宗違法違章案件,甲部門發現處罰后,乙部門發現后又可以再處罰,乙部門處罰后丙部門還可以處罰。這樣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就必然引發對行政相對人不公的問題,帶來行政相對人對政府執法部門怨聲載道的負面影響。
(三)扯皮推諉問題較為突出。由于職能交叉,同一個城市管理方面的違章案件,多個部門都有權管理,容易造成部門之間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推托責任的理由都很充分等現象,造成很多城管熱點難點問題無法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反響強烈,影響了執法隊伍本身及政府的形象。
(四)城市管理存在真空地帶。目前,在城鄉結合部和市區的部分大街小巷,存在著許多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帶,其主要原因是:有權管理的職能部門由于人力問題,管理不能全方位覆蓋城鄉的各個角落;街道辦(鎮)、居委會(村)一級由于沒有行政執法權想管又管不了。因此,便出現亂搭建、亂擺賣、亂堆放等現象屢禁不止。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優勢
所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一個行政機關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幾個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的一種行政執法制度。它是根據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基本原則,為解決城市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機構林立,職能交叉,各自為政,有利爭著管,無利都不管等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而開展的綜合執法。
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中,絕大多數管理部門的傳統模式是“一條龍”管理,從立規矩到執行,從管理、審批到監督、處罰,都由一個部門決定,既是裁判員又是執行員,不僅需要有自己的專門執法隊伍,同時缺乏有效的監督。而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以后,審批部門只負責審批,處罰工作統一由執法局行使,實現了“判罰分離”,更顯公正。同時也提高了行政執法的水平與效率,減少了人員、機構設置。據了解,各地通過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原有執法隊伍被撤銷或者相應精簡,多數>:請記住我站域名/
三、如何改革現有城管執法體制
根據中央編委、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__4號文)精神以及外地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成功經驗,本人認為,我市改革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條件已經基本具備。如何改革,我覺得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探索:
(一)市和市轄區均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形成市、區二級執法機制。即市、區執法局均有執法主體資格,均屬行政單位。(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主體必須是行政單位,而我市目前的市、區城管隊伍大多數是事業編制,執法主體與許可法相違背),區執法局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市執法局主要是負責行政復議、業務指導、監督和對重大案件、跨區案件的查處。
(二)將相關部門與城市管理有關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執法局行使,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需要集中的處罰權:一是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破壞市容市貌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二是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破壞城市綠化行為的處罰;三是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違反規劃建設行為的處罰;四是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破壞城市道路、供水、燃氣管道設施行為的處罰;五是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能,如對飯店油煙、污染企業的處罰;六是工商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街頭無證經營行為的處罰;七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職能,如對人行道上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的處罰等(《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中已歸納為七個方面)。
(三)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組建高素質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根據相關部門將部分行政處罰權移交執法局的情況,調整理順有關部門的人員編制和職能,清理整頓相關部門原有的行政法隊伍,通過競爭上崗,公開招考,擇優選調等形式,組建集中統一、廉潔公正、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素質過硬的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同時,實行財政全供,嚴格獎懲,通過確保人員工資、隊伍經費、裝備到位,避免重復過去因工作經費不足造成的以罰代管,重收輕管等問題。
關鍵詞:城市化;和諧;城管;以人為本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26(C)-0041-02
城市化是人類走向文明的必然,是人類進步的象征。近年來,隨著“大城管”戰略的實施和格局形成,城管執法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執法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不斷提高,各地城市的人居環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城市管理的總體形勢向好,然而,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媒體上諸如“城管執法粗暴態度蠻橫”之類的報道依然屢見不鮮,城市化進程中日益增多的失地農民、小商小販與城管之間矛盾日益顯現。如何做到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城管成為新形勢下亟待解決好的問題。
一、城市化進程中城管與小商小販之間的矛盾根源
針對以往存在的城管野蠻執法、執法方式不文明等問題,城管采取了多進行說服教育,曉之以理,明之以法,動之以情。同時,也從改變執法方式、加強城管裝備、提高城管的執法地位等方面做出了諸多努力,但并未能從“根”上消除城管與小販矛盾?!案敝怀?,則一個具體問題、現象平息了,新的問題和現象又會出現。事實上,在相當程度上,粗放的城市化、迅速的城市擴張,是城管與小販之間矛盾的總根源。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近年來的城市化進程加快,拆遷改造,產生許多失地農民;還有隨著經濟危機使得一些企業工人減員下崗。他們中的許多人難以在原住地覓到新的職業,只能到大城市里討生活,變成了小商販以此謀生。他們要想生存,只能千方百計保住這個“飯碗”。
2、最大程度維護和實現失地農民、下崗工人等的利益,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城市化進程中的應盡之責。然而,城市管理者考慮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較多,而為困難群眾考慮較少。進而造成城管與小販之間的矛盾日趨加劇。
3、城市化進程中現代化生活配套設施不能及時跟進和完善。城市雖然發展很快,但宜居程度不高。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生活的不方便。小販之所以能夠在鬧市街區有廣闊的市場,就因為市民對小商小販有潛在的需求,使得小商小販有生存空間。
4、部分城市管理部門允許經營的攤點缺乏市場意識,經營門檻太高。有的城市也采取了“疏”策略,但效果不顯著。原因就在于不是人氣凝聚之地。有的允許他們辦照經營,但各種收費較高。這些矛盾和問題,正是城管處在尷尬位置的根本原因。
二、城市化需要樹立和諧的城市管理理念
實施城市化戰略,加快城市發展歸根結底就是為了讓人民群眾生活得更好。城市管理的最高境界是和諧。城市現代化程度再高,也不能排斥小商小販。對待小商小販,要讓他們有充裕的機會進行合法經營,要考慮如何發揮小商小販的積極性,以增強城市的生機和活力,還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小商小販因亂設攤點而給城市帶來不良形象和影響。
我們要想搶抓發展機遇、正確應對矛盾和挑戰,必須要積極探索,樹立現代城市管理和發展新理念。
1、以人為本理念。要牢固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寓執法于服務之中,加快實現從執法管理型向執法服務型城管的轉變。要關心和重視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保障小商販的合法權益;要正確處理嚴格執法與文明執法的辨證關系,不斷改進和完善“人性化”的執法方式和便民服務舉措,努力營造和諧的執法管理關系。
2、依法行政理念。要強化法治觀念,增強執法隊員的法治意識;要加強法規體系建設,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建立和完善法規、規章和管理制度;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有效解決個別執法隊員不作為、亂作為的問題,整體提升城管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科學管理理念。要針對城市管理的特點,扭轉粗放型、突擊性、應付式的被動工作局面,加快建立精細化、制度化、科學化的長效管理機制。要從治本的角度研究和破解亂設攤、違法搭建、非法散發小廣告等難題頑癥的方法和機制,建立健全條塊結合、源頭治理、聯動執法、社會參與、績效考評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推動城管執法實現常態長效管理。
三、多措并舉,創新思路,構建和諧城管
圍繞和諧社會,構建和諧城管,不能簡單回避城市管理的“管”與“被管”這對矛盾,而是要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不斷地化解矛盾,在“管”與“被管”的對立統一中求得共識,達成和諧。
1、堅持以人為本,著力化解矛盾。
“以人為本”是和諧城管的核心要求。城管執法面對的多為社會弱勢群體,怎樣既堅持發展、美化城市、維護好城市的“面子”,又從實際出發確保社會穩定,管好群眾的“肚子”呢?必須換位思考,樹立“人性執法、用心服務、構建和諧城管”的新型執法理念,變傳統的“管制型”執法為理性的“人性化”執法。同時,要按照“以人為本、堵疏結合、既要管住、又給出路”的工作新思路,采取“分別情況、規劃地段、進區經營、集中管理”的辦法,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嚴格管理,既解決群眾普遍關注的市容環境與占道經營等熱點、難點、焦點問題,又較好地維護社會的和諧與穩定,通過有效的堵與疏,從源頭上化解城市“面子”與弱勢群眾“肚子”之間的矛盾,使城市管理逐步形成“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促發展”和諧發展的良好態勢。
2、推進大城管戰略,提高城管水平。
城市管理,不僅僅是為了改變城市面貌,最根本的落腳點應該是為了給群眾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城市管理是個綜合的系統工程,只有推進“大城管”的工作理念,切實加強各執法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起互動聯動的長效管理機制,才能在提升城市形象的同時贏得群眾的支持。城管執法做到采取綜合整治與日常監管相結合、定崗和巡查相結合、堵與疏相結合、剛性執法與人性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新舉措和長效管理工作機制,確保市容整潔、秩序良好、環境優美、交通暢順、城市文明、社會和諧、發展有序。
3、建立“有求必應”、“反應快速”的新機制。
城管無小事,事事關民心。因此必須本著“上對領導負責,下對百姓負責”的態度,認真接待每一位來訪者、舉報者,認真對待每例舉報,形成“受理舉報―登記―交專人處理―反饋處理結果”的工作流程。無論是群眾來信來訪、網上舉報,還是上級部門轉發、部門轉發等,都要在第一時間內積極做出回應。全面受理群眾求助,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做到件件有結果,事事有回音。通過關口前移,提早發現問題,鈍化矛盾,促進城市管理工作為經濟、社會等其他各項工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
4、建立教育培訓機制,提高城管執法整體素質。
城管執法部門要從實戰、實用、實效出發,深入開展提升城管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法律素養、執法效能和文明形象系列活動。要注重加強制度建設,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城管執法隊員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和獎懲機制,加快建設一支政治合格、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執法隊伍。要加大日常督察力度,不斷強化隊員法制、責任和服務意識,推進隊員作風建設,規范隊員執法行為,對違法違紀隊員依法予以嚴處,提升城管的社會形象。
5、注重宣傳教育,增強法治意識。
構建和諧城管,宣傳教育是關鍵。城市管理事事關系百姓,件件關系民生。要搭建多種形式的與市民溝通的平臺,廣泛宣傳普及城市管理法律知識和社會公德,加強城市意識教育,引起全社會對城市管理的重視、理解和支持;要注重促進執法和管理對象的心理和諧,“宣教為先,處罰在后”,主動深入幫扶困難家庭,做好跟蹤服務,做到盡職盡責;加大對小商小販、外來務工人員、失地農民的城市管理意識的宣傳力度,使他們盡快適應和融入和諧環境。
綜上所述,“和諧城管”的構建需要以精細、長效管理為載體,堅持從群眾最滿意的事情做起,從群眾最不滿意的事情改起,不斷改善城市化進程中的和諧生存環境,解決城市管理的源頭問題,努力構建和諧城管,為和諧社會建設保駕護航。
關鍵詞: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現狀;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1-0-01
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由此引發的問題與矛盾日益復雜,政府治理城市不斷面臨著新的挑戰。自1996年國務院頒布《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試點在全國各大中城市陸續開展,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往城市管理中多頭執法、職權重復交叉、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但我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起步晚,配套法律不完備,可操作性較差,執法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
一、南寧市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001年5月,南寧市正式啟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將原南寧市城市綜合管理辦公室更名為南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將原南寧市城市綜合管理監察支隊更名為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 。近年來,南寧市通過強化市政管理和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職責,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促進了此項工作的全面開展。
但南寧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仍面臨諸多難題:城市管理意識較滯后,法制建設存在諸多不足,執法水平有待提高,廣大市民對行政執法意識談薄,以及行政執法中的專業執法及綜合執法權限劃分不科學、行政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等。其原因在于:
1.法律依據不完善。在國家立法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只是對綜合行政執法進行了原則性或方向性的規定,缺乏一部權威性的法律界定綜合行政執法的具體領域和范圍,以至出現法律沖突、管理缺位,部分專業性強的案件工作效率不高,執法程序不夠完善。
2.體制設置不完善。一是領導機構缺位,造成體制設置的缺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照“國家不設委局、省里不設行政主管局”的原則,其試點工作依賴國務院法制辦和編辦推進,改革的力度和進展情況受到影響。 二是地方相關執法機構設置不夠規范,主要表現為:機構名稱不規范,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支隊多種稱謂,不一而同。同時,機構設置體系有差別。有獨立設置、合署辦公、從屬設置,形式多樣,管理體制混亂。
3.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現有的執法人員的主體是原各部門專業執法機構人員,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不能適應城市管理執法本身專業領域廣、專門檢查技術要求高等特點。
4.宣傳、溝通不到位。一是與群眾的主動溝通不足。群眾不清楚城市管理的執法權限,對其有一定的偏見,以至于出現爭議時輿論出現一邊倒。二是在與媒體溝通不暢,城管部門工作上的細小疏忽經媒體放大后引起社會的譴責。三是執法教育宣傳不足,普遍過于注重處罰的嚴肅性,忽視執法過程中的人性化。
二、完善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路徑探析
(一)實施城市綜合執法體制改革
城市管理是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開放式系統,要根據自身實際,加快建立、完善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綜合執法體制,有效地實施各項管理措施。南寧市應加大綜合執法改革力度,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明晰職權,從根本上解決交叉執法、重復執法的問題。同時,在調整行政處罰權的基礎上,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歸并相關的行政管理權,成立統一的領導機構。
(二)創新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機制
南寧市應積極探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新工作模式。如西鄉塘城管大隊,在現有執法裝備不足、人員緊缺、管理難度大的情況下,結合轄區的實際,重新整合了執法隊伍和裝備,打破了以往以中隊為單位分路段管理的舊模式,采用中隊虛擬路段管理輻射全轄區,專項整治、城市管理進社區,成立專業組負責戶外廣告和城市管理進社區等城市管理新模式。經過實踐驗證,此模式確實可行。
(三)優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方式
1.加快數字化技術運用,全面開展數字化管理。數字化城市管理是現代城市發展的趨勢,借助其優勢可以有效解決信息不及時、管理被動滯后等問題,實現精確、高效、全方位的城市管理。2006年南寧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數字化指揮中心作為國家建設部第二批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試點城市之一成立并充分發揮其數字化管理的優勢,大大提高南寧市綜合執法效率。在數字化管理系統下,執法部門通過全市市容狀況的可視監控管理,實現信息的集成,同時對全市成執法案件達到統一處理,對相關執法人員實現統一指揮。今后市政府還應繼續加大投入,積極推廣此模式。
2.綜合執法朝精細化、人性化管理發展。由于傳統的“管制型”執法思維的影響,部分執法者仍習慣性地將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對立起來,簡單地認為雙方只是管制與服從的關系,忽視了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與主人翁地位;片面地認為執法僅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法者需改變原來的執法方式,朝人性化執法方向發展。更關鍵是執法者和經營者雙方需要“換位思考”及雙方對共同目標的理解、包容。
(四)建設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是決定城管執法成效和提高部門形象的關鍵因素。通過“行風評議”活動,南寧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的隊伍建設有了長足進步,制度建設、窗口建設、硬件建設已經日趨完善。和城市化進程和人民群眾對生活環境日益增高的要求相比,執法隊伍建設還有相當的差距。建設一支作風端正、業務精通、理念創新、精干高效的職業化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已刻不容緩,同時應加強開展法制業務培訓,健全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評議考核、公示等制度,提高執法技巧,規范執法程序等等。
總之,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南寧市城管綜合執法應充分結合自身的發展經驗,不斷創新,構建符合南寧市自身實際情況的綜合執法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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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攤小販 規制 問題
小攤小販的規制問題是近幾年來政府和學者們普遍關注的問題,它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如城管執法不文明引起公憤、小攤販的亂扔亂放造成了社會環境的臟亂差以及產生的食品衛生安全問題,都是值得我們關注的。但是小攤小販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們不能一味地去批判它、壓制它,也不能放縱它的存在,而是應該制定科學的法律法規來使其合法化、制度化,使其即能為貧苦民眾創造就業崗位,又能為社會謀取利益,順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道路的前進和發展。
一、小攤小販產生原因與其存在的必要性
小攤小販,就是在市場經濟的社會制度下存在的,一些生活水平較低的人們為了謀取生計或者賺取更多的生活費用,在街道兩旁擺設攤位,賣售一些小飾品、小吃、生活用品等方式,有的是固定攤位、固定時間、固定的方式,這在農村和城市都是常見的現象。而有的則是游走形式的,這種多見于農村的小城鎮上,農民把自家蒸好的饅頭、烙好的餅、烤的紅薯等拿出來推著車到處游走,叫賣等。
(一)原因
當今不管是在發達的城市還是欠發達地區,小攤小販都是隨處可見的現象,與其說是一種現象,不如說是一種經濟生活方式,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而且還如此的常見呢,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遷徙自由的出現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化的大分工,使農村社會產生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他們不得不涌向城市,尋找生存的契機和生活的來源,但是在城市也不是那么容易生存的,他們要在沒有資本、沒有技術、又沒有親戚朋友的幫助下尋求生存的出路,就要依靠自己僅有的本領,做些小買賣。這些小買賣,成本低,不用交稅,而且靈活簡單,所以他們就選擇了推著車子做小買賣。還有就是農村的人們為了使自己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享受更多的豐富的社會設施,他們就舍棄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來到城里打工,也有很多就是靠著做些小攤生意在大城市謀得一席之地。
2.當今社會就業困難
當今社會,人口多,資源少,人才濟濟,很多大學生畢業了還不好找工作,更別提一些沒有上過幾天學,沒有多少文化的下崗職工和進城務工人員,所以他們不得不靠小本生意即擺小攤來跟的上市場經濟的步伐,以至于不被社會淘汰掉,不被生活壓力所打垮。
3.歷史的遺留
早在我國古代,從我看到的古代電影電視局中,就可以得知,在盛世的唐朝、開放的明清,無不存在著小攤小販,基本上人們都是在街道兩旁擺攤賣售各種商品,其中,水滸傳里邊的武大郎還游走于街上賣炊餅,所以我們當代有小攤小販和游販是從前人處學來的經商方式。只不過現代的小攤販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產物,代表了不同的社會現狀,是一種形式,兩種文化的表現。
(二)存在的必要性
小攤小販之所以如此的普遍,且屢禁不止,是因為其有市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解決就業困難的需要。因為現今社會的就業壓力,很多人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所以就靠這種自食其力的方式來經營自己的生活。一個小攤位就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所以小攤販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2.生活水平低的人群需要小攤小攤販。由于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難免會存在需要購買物美價廉之商品的人,小攤位的買賣正好為這些生活水平較低的人提供了物質生活來源。
3.上班族也需要小攤小販。在一些大城市中,小攤販的生命力非常旺盛,因為許多生活在低層的上班族也需要小攤販提供的速成食品、商品等。
4、是一種文化的表征。就像上面所說的這種想象是古代流傳下來的經濟方式,所以例如有些買賣具有本土特色的手工藝品等小攤位也是需要存在的,這是一種社會文化的表征。
二、小攤小販產生的社會問題
當今,小攤小販和游販的規制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關注。
(一)城市環境問題
由于沒有固定的場所和門面以及資金問題,小攤販只能在街道兩旁自行擺設,或者搭建帳篷,不但影響了市容市貌,而且造成垃圾遍地,蒼蠅亂飛的現象。不僅如此,還嚴重的阻礙了交通的運行,以及人們的通行方便。
(二)食品安全問題
許多小攤小販,基本上都是無照經營,根本沒有配套的消毒衛生安全設施,所以他們,特別是賣食品的小攤販的食物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及其不衛生,這是關系民生健康的嚴重問題。
(三)與執法城管的問題
現如今,城管與小攤販的糾紛鬧得沸沸揚揚,在大街上,隨時可見城管與小攤販爭吵的現象。城管要沒收小攤販的物品,小攤販不讓收,就開始躺倒地上鬧事,其實想想,那是他們的生存之道啊,收了之后他們怎么辦啊,讓他們去偷去搶嗎,他們已經夠不容易了,還得遭受城管的折磨,所以在我看來,應該對小攤販放松管制。但是,小攤販之間的爭搶鬧事也是時常都有的,他們為了掙得好的攤位,就不得不早到早搶,也許是生活的壓力所迫,也許是找不到更好的解決辦法,廝打、爭吵,是他們所能想到的,這時也確實需要城管來制止他們鬧事。
上述是我所能夠想到的社會問題,其實還有更多的問題存在,需要我們加大力度進行調查和研究,發現更多的問題所在,以至于能夠想到更多的辦法解決這種普遍的、嚴重的現象。
三、國外采取的有關措施
小攤小販在各國都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在歐美、亞洲、非洲都到處可見,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幾個代表性國家處理小攤販的方法。
1.美國
在美國,白宮附近也是有路邊攤的,但是他們的做法是,把路邊的攤位按繁華的程度分為兩種,在一些比較平常的街道劃出一片地方,供民眾擺攤,但是民眾首先要能通過申請,這樣既保證了攤位的充足,又保證了人們的和諧,也充分的利用了社會的資源,為人們就業提供了渠道。在一些大型商場附近,設相關攤位,攤位有限,需要想前往的民眾來競爭,那當然是有實力的小攤販才能競爭到的,而且競爭到后要接受社會大眾的監督,必須按照提供的標準來經營,這樣就保證了商品的質量。如果小攤販違反規定、鬧事或者不注意衛生,警察就會來處理,等待著他們的將是處罰和罰款。這是我們值得學習的經驗。
2.韓國
在韓國,小攤販更是遍地可見,再也尋常不過,但是他們做的卻很好,很少出現小販與警察鬧事的現象。在韓國,政府將攤位分為三個部分,一是絕對需要安全地區,比如火車站、汽車站、廣場的四周,是不允許有小攤販擺攤位的。二是相對安全的地方,比如市中心周圍的商店旁邊,這些地方,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少量的小商販進來賣售。三是城市的,一般允許擺設攤位,但是要符合政府的相關規定。但是他們的執法人員非常遵守紀律,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一般不會發生矛盾,如果違章就罰款,民眾也心甘情愿。
3.法國
法國巴黎的跳騷市場是非常出名的,但是他們就能很有秩序的持續下去,而且種類越來越多。他們將交通道路與擺攤位的地方分開,實行分而治之,然后在貼上告示:“這里有跳騷市場,不允許車輛通過,需要繞行”。只要小攤販在相應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固定的方式進行買賣,是不會遭到警察和城管處罰的,除非他們違反了規定,所以他們也是很感激國家的這些規定的,在離開市場時把地上收拾的干干凈凈,這樣就增加了民眾和政府的良性互動,將心比心,互相體諒,一派和諧。但是向他們的小攤販那樣的素質是需要長期培養和形成的,我們必須注重對民眾的精神文化教育,因為這些是無形的財富,比看得見的能帶來更大的效果。
4.泰國
泰國曼谷是最大的流動市場,在泰國,是可以隨便擺攤位的,沒有人來管制的,除非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才會引起相關管理者的注意,管理者才會按照規定罰款,但是這樣的罰款是微不足道的,根本起不到制止的作用,所以他們的攤販制度相當于沒有。
四、我國應該采取的對策分析
我國的小攤販問題比起外國,嚴重的多。我們的小攤販即沒有法律規章可循,也沒有較高的文明素質,而且也得不到政府的保護和扶持,所以他們只能與城管對抗,遭到城管的壓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不服輸,造成現在這種不相上下、罵聲一片、呼聲一片的現象,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急需政府出臺相關的法律政策來解決。
許多學者討論小攤販的存留問題,筆者認為小攤販關系著許多平民家庭的生活來源,以及就業問題,當然是不能取締的,所以我們只能在存在的基礎上努力發現問題提出對策,制定完善的法規政策,執法者也要遵守規定執法。
(一)使小攤販的存在合法化
制定相應的法規,把小攤販分類管理,并規定相應的時間地點,比如,早上允許買早點的出攤位,但是要有時間限制,7點到9點。晚上7點至9點允許賣小飾品的出攤,他們必須嚴格遵守這些規定,否則將被沒收物品或罰款。
(二)發放攤位許可證
我國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公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 規定,沒有固定場所的商販,可以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但是他們應當在人民政府和工商部門規定或劃定的允許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這就為小販的合理存在提供了法律支撐,是件好事。有了許可證,小攤販就有了主人翁的感覺,只要認真遵守法律,就有對抗執法的理由。感受到了社會的關愛,或許他們會感激這一切,也能理直氣壯的做生意,就會少惹是非。
(三)規定衛生標準、質量標準
其次,衛生標準也是我們政府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就要規定小攤販出具衛生達標、健康達標的證明,這樣還遠遠不夠,政府相關部門還要定期抽查,檢查衛生執行情況,不符合衛生條件的,必須嚴格懲罰。質量也是如此,因為衛生和質量關乎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安危,人民的安危高于一切,所以一定要嚴把衛生和質量標準。
(四)減免小攤販的稅收政策
小攤販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許可他們申請為個體工商戶,就意味著他們要交稅,但是很多人還是不愿意交稅,干脆就不申請了,還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所以,必須對特殊困難的小販減免稅收,也可以根據他們的申請減免稅收。
(五)為困難民眾提供幫助
除上述措施外,我們的政府還應該為申請創業的小攤販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支持,這樣不僅能夠減輕社會的負擔,還能為社會增加就業崗位。
(六)改變城管的職能和執法方式
既然肯定了小攤販存在的合法合理性,就要嚴格規制城管的執法任務,不能像原來一樣,沒有規章,而是在小販違規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其職權,以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
(七)為小攤販辦理社會保險
十提出要加快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小攤小販也是一個重要的群體,為他們建立保障制度,使他們病有所醫、老有所養,這樣他們才能夠安心的為生活而努力,從而減少后顧之憂和恐慌。
(八)加強教育投入、提高國民素質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要加大教育投入,提高國民素質,只有國民素質提高了,社會的各方面才會和諧,遇到問題才能和諧的解決。從美國、韓國、新加坡的執法人員文明度與小攤販的親自擦自己弄臟了的地板可以看出他們之間的互相體諒,而這是建立在相當高的國民素質基礎之上的。
弄清楚了小攤小販存在的合理性及存在的必要性,就需要我們立足國情,繼續調查現實中存在的問題,以至于能夠更好地解決小攤小販與城管、與民眾、與道路、與衛生的問題,使我們的社會健康快速前進,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增添一份力量,這是一份強大的力量,僅有呼聲是不夠的,還需要盡快出臺相關措施,并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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