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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宏觀調控法的價值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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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觀調控法的價值

        第1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法;社會政策;區分又兼容;社會維度

        一、問題的提出:我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

        研究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首先得從法律與政策的關系入手。政策和法律是既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政策與法律都是國家意志的反映,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法律具有嚴肅性、穩定性,法律中的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有權利則必有救濟;法律中的義務必須得到履行,有義務必須有責任;法律頒布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而政策則具有靈活性、不穩定性;出臺政策也具有隨意性,不必經過嚴格的程序。政策與法律分別適用于不同的社會事務,不能互相代替,但可搭配使用。正確使用政策與法律,使二者各得其所,就能加快實現社會管理目標。理論上有關政策和法律的關系非常清楚,但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在我國執行政策與法律的過程中,往往出現政策大于法律、地方政策優先于國家政策、下級政策優先于上級政策的非正常現象。

        二、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的關系厘定:區分與兼容

        (一)區分:兩者的資源配置機制和作用領域不同

        我國宏觀調控實踐中出現的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之間的混同,使兩者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受到嚴峻的挑戰,必須對其進行區分。

        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內的一種制度安排,它是在尊重市場作為資源配置根本手段的前提下,圍繞著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對市場失靈進行的校正。沒有市場機制就沒有宏觀調控,或者說宏觀調控只有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才起作用。社會政策是“政府用于福利和社會保護的政策,特別是有關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和住房的政策。圍繞著國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展開,以公平公正為核心理念,強調權利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公平性。

        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有著不同的資源配置機制,也有著各自發揮作用的領域,相互配合但不可替代。住房蘊含著開發商的成本,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屬于一種商品,可以交易;同時,住房又是一國國民不可替代的必需的生活資料,是一種保障性質的商品,在人權的層面上是不可交易的。住房的商品性和保障性、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的雙重屬性,決定了單純通過市場調節不能保證國民的居住權,因為市場調節只承認購買力,不承認居住權。這也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混合性。單純以市場競爭為資源配置機制的宏觀調控措施不能解決住房商品性和保障性之間的矛盾,必須要有類似于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等社會政策與之匹配。在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資源配置中,配置原則首要不是按照價格,而是按照需求條件。而我國的住房改革過分強調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產業發展功能,將其幾乎完全交給了市場,完全忽視了其保障性的社會功能。

        (二)兼容:對兩者獨立性的保障

        從某種意義上說,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都是責任主體運用資源區化解或防范風險的措施。兩者相互獨立但往往交織在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必然涉及一個配合的問題。正如前文論述,缺乏社會政策配合的宏觀調控是失靈的。但改革開放30年來,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混同尤其是社會政策被宏觀調控消解的情形非常普遍。在房地產調控中,當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因開始注重住房保障政策而被譽為政府宏觀調控思路轉變的標志性事件時,值得思索的是:早在1998年,政府就已經意識到住房保障這個問題,國發[1998]23號文明確規定,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確立了以經濟適用房為主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給體系。為什么沒有實施的社會政策也就談不上獨立性,如何才能保障社會政策的獨立性,協調其與宏觀調控的關系?

        任何的認識或理念,最終都要通過具體的法律操作規則來實現。在人們對經濟發展只有片面認識的情況下,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是保障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雙重獨立性的有力武器。而我國卻沒有做到這一點。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分屬兩個獨立的系統,應該有兩個獨立的法律系統對兩者的獨立性加以保障。但是,宏觀調控缺乏基本法,至今在程序、責任以及救濟制度上都遠遠沒有實現法治化;社會法剛剛起步,一部《勞動合同法》在實施中出現許多問題。同時,宏觀調控與社會政策的兼容關系要求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法之間應有所兼容,宏觀調控法從理念和制度上都應該兼顧社會政策對它的影響。因此,從宏觀調控法完善的角度講,必須將兩者兼容的理念貫穿于宏觀調控立法始終,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

        三、賦予宏觀調控以社會的維度

        任何法律問題首先是社會問題。宏觀調控和社會政策之間區分與兼容的關系要求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設計要考慮社會政策的影響,建立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的兼容機制,因此應賦予宏觀調控法以社會的維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新的解讀和更新。

        例如,德國學者認為,在資源日益稀缺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的情況下,應增加經濟穩定法的第五大目標——“生態標準”或“綠色標準”;美國的《充分就業與平衡增長法》第11條規定“適度考慮國家的優先利益”的內容應包括國家的資源與環境利益。而我國也有學者提出:“在宏觀調控目標上,既注重經濟發展,又注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與社會和諧,既注重內部均衡,又注重對外均衡。”這隱含著宏觀調控法對社會因素的吸納。 “十一五”規劃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要求建立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發展模式是對現實的迫切回應,資源環境問題的解決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近年來,環保部門地位的提升為其參與宏觀調控提供了政治保障。“綠色金融”、“綠色財稅”的成功實踐也為法律制度的設計提供了可操作路徑。將環境資源目標納入宏觀調控法目標之中,是發展的趨勢和可行的選擇。

        四、小結

        宏觀調控法與社會政策之間既區分又兼容的關系,給我們分析宏觀調控有效性不足提供了一種分析路徑,同時也啟示我們從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進行解讀,值得我們反思和考量。(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第2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內容提要: 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是嚴格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由“法律的客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它普遍適用于各種不同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特定性、普適性、抽象性是其確立的形式標準,社會經濟關系是其確立的實質標準;而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方法,則是其確立的基本方法。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通常分為具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前者包括權力有限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權責一致原則,后者則是指比例適度原則。

        在現代市場經濟階段,要實現對于新型國家經濟權力——宏觀調控權 [1]的法律控制,關鍵在于確立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因為,只有確立了這一公理性原則,才能夠進一步確立相關的政策性原則,進而通過這些原則“有效地克服法律規則之局限性”,最終將宏觀調控權置于“法律的統治”之下——實現宏觀調控權的法律控制。

        一、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概述

        在現代漢語中,原則的涵義是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準繩。“原”乃“源”的古字,有根本、推求、察究、原來、起初之意。“則”為規則之意。 [2]在法律英語中,原則(principle)的涵義是:(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或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份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份。 [3]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則指出:“有些學者把原則和規則劃分開。原則是高級規則,是制造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有些人以略為不同的意義使用’原則’這詞。’原則’起標準作用,即是人們用來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的規則。’原則’還有一個意思是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講,原則是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 [4]

        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原則,也可以說是一種高級規則,是制造其它規則的規則,亦即貫穿于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規則之中,對這些規則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一般來說,根據產生的基礎不同,這一原則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公理性原則和政策性原則。 [5]前者是指,由“法律的客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它普遍適用于各種不同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并且普遍適用于這些國家不同的發展階段。后者則是指,由“法律的主觀性”所決定的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其僅僅適用于某一種類型的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并且僅僅適用于這一類型國家的某一發展階段。

        一般來說,嚴格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原則,應當僅指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因為,嚴格意義上的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原則,應當具有穩定性, [6]而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無疑比政策性原則更具有穩定性——它不象后者那樣,只要社會經濟條件有所變化,也就隨之發生變化。 [7]更為重要的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同時也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政策性原則的根據,后者是不能與前者相沖突的。

        當然,根據覆蓋面的不同,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還可以進一步劃分為具體原則和基本原則。前者可謂之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的神經分支”,僅貫穿于某一部份而非所有宏觀調控權控制法律規則之中,是對該部份法律規則之制定與實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后者則可謂之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的神經中樞”,是貫穿于所有宏觀調控權控制法律規則之中,對所有法律規則之制定與實施,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顯而易見,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體原則與公理性基本原則是不同的。前者僅僅貫穿于某一部份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規則之中,而后者則既貫穿于前者之中,又貫穿于所有宏觀調控權控制法律規則之中。

        在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之中,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功能是殊為重要的。它不僅能夠對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規則的良性發展起到指導作用——使這些法律規則保持基本穩定和協調統一;還能夠“補充這些法律規則不可能巨細無遺之不足”,直接發揮控制宏觀調控權的作用。反之,假使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體系缺乏這些公理性原則的“統領”,那么不僅其中“紛繁復雜”的法律規則必然會出現“雜亂無序”的情況,而且也不能避免由于缺乏相應法律規則而導致的宏觀調控權失范——失去法律控制的狀態的出現。質言之,只有在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統領”之下,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規則體系才能夠最大程度地發揮出其整體的控權功能。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說,它不設定具體的、確定的事實狀態,亦即它不具有行為模式、條件假設和后果歸結的邏輯結構,不規定具體的權利和具體的義務,操作性不強。此外,在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規則體系之中,這一公理性原則雖然是一種“統領”各種法律規則的“實踐綱領”,但是其不可避免地也會存在一些例外的情況。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與宏觀調控公理性原則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前者一般存在于宏觀調控法學領域之中,旨在解決宏觀調控中的控權問題,具有法律上的“國家強制性”;而后者一般存在于宏觀經濟學領域,旨在解決宏觀調控中的效率問題,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國家強制性”。雖然在宏觀調控法學研究領域,探究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必須了解宏觀經濟學領域中宏觀調控公理性原則,但是二者畢竟不屬于同一學科領域,是不能夠等同的。其次,在宏觀調控法學領域,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與行使宏觀調控權的公理性原則也是不能等同的。宏觀調控權的法律控制,不僅包括對于宏觀調控權行使的法律控制,還包括對于宏觀調控權設定的法律控制,以及宏觀調控權違法責任的追究等問題。而行使宏觀調控權的公理性原則,僅僅是一種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具體原則——貫穿于某一部份而非全部控制宏觀調控權的法律規則之中,對某一部份的法律規則之制定與實施,具有指導和補充意義的“基礎性法律準則”。

        另外,本人認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與宏觀調控法的公理性原則 [8]之間在一定程度上卻存在著共通之處。因為,如果僅對宏觀調控法進行沒有價值取向的事實說明,那么宏觀調控法可謂既是維護宏觀調控權(力)之法,同時也是控制宏觀調控權(力)之法;但是,如果在法學的語境之中,亦即在法學家看來,宏觀調控法并非是維護宏觀調控權(力)之法,其僅僅只是一種控制宏觀調控權(力)之法。當然,如果從這一意義上來說,那么也可以認為,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的公理性原則,大致相當于宏觀調控法的公理性原則。

        二、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確立

        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經濟法理論中的一個重要難題” [9]一樣,宏觀調控權法律控制公理性原則的確立,也是宏觀調控權研究領域中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要確立這一公理性原則,首先必須正確把握這一公理性原則的確立標準。因為,如果確立標準不明確,那么確立過程就存在“隨意性”,并且使最后的結果,亦即所確立的原則,與“科學性”大相疏離。當然,除了要把握確立標準之外,正確地把握確立的方法,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3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一、五年來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成效和基本經驗

        2003年,中央正式提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計劃經濟時期實行計劃調控,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主要采取財政、貨幣政策調控,沒有涉及到土地。90年代伴隨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產生和不斷發育,國家提出加強土地市場調控。現階段隨著市場經濟制度和體制框架基本建立,從對土地市場調控轉變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從針對行業調控轉變為針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不僅給土地管理提出了新任務、新要求和新目標,而且使國家的宏觀調控進入一個具有鮮明時代特征的新時期。

        (一)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主要成效

        回顧五年實踐,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主要運用土地規劃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價格政策、土地稅收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經濟發展進行調控,總的來看,取得較為明顯成效。其中,土地規劃政策從總體上對土地利用實行用途管制,起到根本性的控制作用,在具體效果表現上,土地供應政策最為直接,效果也最為顯著,土地價格和稅收政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效果不是很明顯。

        1.土地供應與經濟增長基本相適應。2003年下半年以來,針對部分地區、行業投資過熱的勢頭,國家采取了相對緊縮、“有保有壓”的土地供應政策,嚴把建設用地供應閘門。2004年土地供應219670.32公頃,比2003年減少23.3%,2005年土地供應180326.54公頃,比2004年下降17.9%。2006年雖比2005年有所回升,但仍比2004年減少7%,比2003年減少28.7%。

        圖1 1999年以來我國土地供應與GDP趨勢圖

        土地供應的適時適度調整在保證經濟發展用地需求的同時,也對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起到先行調節作用。

        2.土地政策約束了固定資產投資過快增長。從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情況來看,在貨幣、財政、產業和土地等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作用下,固定資產投資增速在2004年初達到峰值后持續下降。2006年全國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24.5%,低于2004年和2005年的28.8%和27.2%。2007年上半年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26.7%,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4.6個百分點(見圖2),其中,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投資分別增長14.3%和25.1%,同比分別回落2個百分點和17.2個百分點。從圖2可以看出,2003年以來,建設用地供應始終都是在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下線波動。

        圖2 1999年以來我國土地供應量與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

        注:土地供應數據來源同上,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數據來自國家統計局。

        3.供地政策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優化。2006年12月,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了新版《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對一些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和大量耗費資源的建設項目,做出了明確的限制和禁止用地規定,促使經濟發達地區工業用地比重開始降低。根據對北京、上海、廣州、南京等11個重點城市的監測統計,2007年1-5月份,工業用地供應總量占土地供應總量的35%,結構漸趨合理。而從全國情況來看,2007年二季度,工業用地比重降到40%,是2005年以來比重的最低點,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用地比例都有所提高。在工業用地內部,制造業用地結構調整不斷優化,在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土地供應向中高技術密集型產業集中趨勢明顯。

        4.逐步優化區域發展格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配合國家區域發展政策,土地供應呈現出中西部比重提高、東部比重有所下降的區域變化特征。2007年上半年中部地區土地供應25355.25公頃,同比增加56.4%,占全國土地供應總量的22.0%,比重提高2.8個百分點,其中,工礦倉儲用地供應總量同比增加81.2%。西部地區土地供應35673.31公頃,同比增加154.5%,占全國土地供應總量的30.9%,比重提高14.3個百分點,工礦倉儲用地供應總量同比增加132.7%。

        圖3 2004年以來我國土地供應東、中、西分布比例變動情況

        注:土地供應分布比例數據來源于中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

        5.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2004年以來,各地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土地,基本扭轉了建設用地供應主要依靠新增建設用地的局面,多年來建設用地供應中存量用地所占比例始終保持在50%以上。從全國來看,2003年以來單位土地供應面積城鎮固定資產投資額增加量和GDP增加量都有顯著的提高(見圖4和圖5)。

        圖4 2000年以來單位土地供應面積固定資產投資增加量變動情況

        6.優化房地產開發用地結構,保障了民生用地需求。2005年,房地產開發用地和住宅用地供應持續下降后,房地產開發投資增長速度由2004年初的50.2%,回落到2005年的20.9%,2006年為21.8%。宏觀調控政策出臺后,各地普遍加大了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供應量。2006年,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32540公頃,比2005年增加21.3%,占住宅用地供應量的72.1%,同比提高3.4個百分點。2007年上半年,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18806公頃,比2006年同期增加34.0%,占住宅用地供應量的81.0%,比2005年提高6.3個百分點;經濟適用住房用地供應1701.54公頃,比2006年同期增加2.1%。同時,各地積極采取措施,消化存量建設用地用于房地產開發,2005年以來各季度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中存量用地比例始終保持60%以上,2006年達67.2%,今年上半年為63.5%。

        圖5 2000年以來我國單位土地供應面積GDP增加量變動情況

        (二)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基本經驗

        經歷五年的實踐,我們逐步深化了對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規律性認識,為今后的調控積累了經驗。

        1.科學確定土地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地位和作用。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必須綜合運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土地政策、分配政策等多種政策工具,采取經濟、法律和行政等多種調控手段。土地政策在國家總的調控政策體系的統領和部署下,既要積極主動“參與”,充分發揮土地及土地政策的調控特點和優勢,與其他調控政策和手段密切配合,又要恰如其分考慮自身的地位和角色,不可能成為“主導”,更不能單槍匹馬,包攬全局。

        2.總量與結構調控密切結合,實施供需雙向調控。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必須通過供需雙向調節,既要加強總量調控,實現土地供給與經濟發展和固定資產投資的總量平衡,又要按照“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保有壓”的原則,始終把結構性調控放在突出位置,特別是土地的用途結構、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充分體現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方針。優先保證關系國計民生和增長國力的重大項目、高新技術項目和居民住宅用地。通過土地政策積極支持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四大主體功能區和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發展,實現國家地區間的均衡和協調發展。同時,認真執行禁止類和限制類項目用地的規定。引導土地的合理需求和消費,倡導理性消費和集約使用的理念。

        3.調控目標明確適當,突出重點。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有著多重目標,如促進經濟平穩增長,保持物價基本穩定,有利于擴大就業,保障城鄉居民社會民生。同時,在一個時期內,必須選擇主導目標,解決最突出的主要矛盾,如2003 -2004年針對開發區和大學城違規設立、圈占土地、部分行業和地區投資增速過快問題;2005 -2006年針對房地產市場運行中出現的價格上漲過快、供求結構矛盾突出問題;2007年重點在遏制工業用地低成本過度擴張和保障民生用地等方面進行調控。但各年的階段性目標應與總目標相一致。

        4.先期調控與后期監管前后協調,相互促進。要使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取得預期效果,需要信息收集、政策決策、執行力度和事后評價反饋等各個環節緊密相扣,缺一不可,逐漸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實現先期調控與后期監管的前后協調、聯動、相互促進,確保調控政策得到貫徹落實。如中央政府通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了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

        5.深入解決體制和機制問題,標本兼治。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不僅是通過土地政策對宏觀經濟的干預,實際上是深層次調整經濟關系,解決大量的經濟體制和機制問題,所以,必須積極探索建設標本兼治的宏觀調控模式與方式。正因為如此,近年來28號文、31號文關于土地管理體制和機制等方面規定,以及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等措施對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具有重要的意義,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造了制度、體制和機制的基礎,有利于實現標本兼治。

        6.不斷探索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理論創新。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嶄新課題和偉大實踐,需要不斷發現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尋求新對策。幾年來,社會各界特別是經濟理論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討,同時國土資源部密切關注理論和實踐研究動態,組織部屬單位研究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新情況和新動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下,進行理論創新和實踐探索,從而使這項研究工作不斷推向前進,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

        二、構建中國特色土地政策體系突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立足中國特色土地問題的實際,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在發展中不斷推進。目前主流經濟學的基本觀點是土地需求是一種被動的“引致需求”,土地的價格主要由需求決定而與供給無關,所以是宏觀經濟決定土地市場而不是相反。上述理論考察的是土地存量與宏觀經濟的關系,而在中國特色土地制度前提下,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必須基于中國現階段工業化、城市化、市場化、信息化等基本國情,分析土地全部流量(如實物量和價值量)以及土地利用結構的變化(如農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對經濟增長和波動的影響,簡言之,就是土地屬性變化和土地用途轉變產生的一系列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一)土地資源、資產和資本“三位一體”屬性對制度和實踐的嚴峻挑戰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特別是經過開發的建設用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更是資本,集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于一身,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和強大,作為價值形態的資本作用愈來愈突出和明顯,不僅與貨幣資本、產業資本并行或交叉運行,而且彼此交織和相互作用。一旦土地進入市場交易、抵押和證券市場,土地就成為資本,能夠創造利潤和增值,人們可以利用土地進行投資或投機。目前對土地的價值屬性及建設用地資本流通缺乏與時俱進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創新。

        1.土地資本運行指標在宏觀經濟運行中得不到反映和體現。土地作為國家重要資源,雖已經納入2002年頒布實施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并明確規定進行實物量核算,但該指標體系存在明顯不足:第一,只有土地資源實物量指標,而無價值量指標;第二,對城鎮建設用地沒有單獨列出,既無價值量又無實物量指標;第三,國家綜合統計部門對土地特別是城市建設用地及其資本價值缺乏全面和適時統計和分析;第四,相關部門統計數據混亂,信息不對稱,給分析判斷造成困難。基于上述原因,國家在分析宏觀經濟運行情況及前景,提出預警信號時缺乏對土地指標的分析。

        2.劃撥用地隱含的資本屬性得不到體現。城市建設用地中劃撥土地賦有資本屬性,但是由于政策原因,不論是計劃經濟時期劃撥的土地還是土地市場建立后依法劃撥的土地,都是作為資源劃撥。然而,在現實的經濟活動和社會再生產過程中,土地都是作為生產經營要素,按照資本形態參與企業運轉并獲得利潤,而這部分利潤即土地經營收入及自然增值的分配和占有卻隱而不顯,不僅造成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而且造成企業嚴重的不公平競爭。

        (二)宏觀經濟環境和土地制度阻礙和抑制土地政策的調控作用

        從宏觀環境看,目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和財稅金融體制還不完善,官員政績考核制度和地方之間的競爭使得各地競相以提高GDP為首要,甚至唯一目標,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速推進呈現擴張用地的特征。從微觀環境看,現行土地產權制度還不完善,土地市場體系還不健全,執法監察和監督作用顯得力不從心。最突出的是:

        1.城市土地產權結構層次復雜且混亂。中央政府擁有全國城市土地的名義所有權,而實際所有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用地單位(企業)的使用權,劃撥出讓來不同、無償有償混雜不清,住房業主的土地產權完全虛置。作為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的代表集合,地方政府既要實現土地收益最大化,又要為招商引資提供優惠條件,既要集約節約用地,又要加快經濟發展,處于深度矛盾之中,權衡結果往往破壞了市場機制,熱衷于擴大建設用地征收和供應規模,售賣大宗土地或“地王”,從而獲得城市建設資本和發展資金,于是使擁有大量貨幣資本的企業和個人在不違背現有法律的前提下,可以無限制地購買大片土地或建設高檔住宅,獲得土地增值收益,形成有限的城市建設用地資源趨向于集中或壟斷,損害公眾利益。

        2.城鄉土地二元結構導致城鄉土地市場分割。目前農村土地市場與城市土地市場分割,征地補償與土地市場脫離,國家征地價格與政府供應價格反差懸殊。其結果:一方面,地方政府違法強制征占耕地現象嚴重,土地違法案件依然非常突出;另一方面,農民集體隨意轉變土地用途,“小產權房”、“以租代征”等現象頻頻發生。二元結構導致城鄉左右夾攻農業用地。

        3.建設用地交易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現有的法律充其量只有對城市國有土地的單向(政府對使用者)出讓規定,對城鄉兩種所有權之間的土地交易,對城市使用者之間的交易,對城鄉使用者的土地交易等多種主體的土地交易都缺乏應有法律規定和制度保障。因此,對現實中存在的多種形態和用途的土地交易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和利益出發解讀。如,所謂“小產權房”的不同理解和爭論是制度缺陷的表現。

        (三)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問題日益突出

        1.工業化、城市化造成對土地巨大壓力。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第九個五年計劃實施以來,我國城市化進一步加快。1978年我國的城市化率為17.29%,而到2006年底達43.90%。

        1995―2006年城市化率提高情況表

        從上表看出,從1996年開始,我國城市化速度明顯加快,城市化率的年增長速度超過或接近1.44個百分比,以后10年城市人口一直以每年2100多萬的數量增加,共增加了近2億。人口的轉移必然帶來土地用途的改變,大量農業用地轉變為城市用地。2億多城鎮人口在當年的用地水平下,至少需要2萬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即每年至少2100平方公里(315萬畝)。

        2.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暴露出土地調控和管理的缺陷。一是,集體建設用地基本游離于國家管理之外。一些集體所有的土地,不經過國家征地和相應手續,直接用于居民住房或企業廠房等非農建設。這部分土地,不僅存在產權不清或難以厘定的問題,而且中央政府對這部分土地開發、建設和使用很難掌握和管理,在數據統計上得不到應有的反映。而實際上,集體土地對宏觀經濟發展與國家供應的國有土地有著同樣的作用。

        二是,沒有適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工業用地仍占城市用地的主要部分,也是國家供地的主要部分。同時,在城市化進程中,有的城市建設用地增加過快,相當部分不合理。其中既有城市化和用地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還有體制和機制的問題。如出現大量“兩棲居民”和“兩制家庭”,城市化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沒有實現城市化能節約建設用地總量的理論結論。實際上,城市化沒有帶來土地的節約,而是大量占用耕地和農地。

        因此必須從土地的合理利用出發,提出新的城市化和工業化戰略,最大限度節約以土地為主的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做到工業化、城市化與土地政策的密切配合與協調。

        (四)土地政策與貨幣政策缺乏配合和互動

        1.金融資本對土地資源的操縱和控制之勢日益明顯。從房地產市場來看,在“地根”和“銀根”雙緊縮情況下,上市公司利用土地資本屬性在股市直接融資成為當前宏觀經濟領域流動性過剩背景下的必然選擇,國內股市和土地市場不可避免成為釋放流動性的出口。如果不加任何限制地允許房地產上市企業在資本市場中融資,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土地資本的虛擬化,從而在股市中直接獲取廣大投資者的資金支持,將使企業直接繞開銀行信貸的監管渠道。

        2.土地資本虛擬化隱藏著巨大的房地產和金融風險。部分房地產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融資獲得的資金涌向房地產及土地買賣,既容易推動土地價格的上漲,又給企業儲備土地進而囤積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機,加劇了土地和房地產市場的供求矛盾,造成了區域壟斷開發和操縱地價的局面。企業因土地儲備的增加而提高了抵押信貸能力,進而可以從銀行獲得新的資金支持。“融資―圈地―抵押/融資”這一土地資本價值鏈,通過土地資本的虛擬化,容易產生房價、地價與股價泡沫,沖擊了土地和信貸的調控作用,隱藏一定的房地產和金融風險。

        三、構建中國特色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核心指標體系基本思路

        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總體目標是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平穩和較快發展。不斷優化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建立和維護有序的、健康的土地市場秩序,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和食品安全,保障城鄉民生用地,促進人地和諧發展。調控指標體系的設置必須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符合和體現總目標。

        (一)設計核心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1.科學選取核心指標。從分析國民經濟運行、土地經濟活動及兩者的內在聯系出發,選擇其中關系最密切或最核心的指標;

        2.指標要少而精。能正確及時反映國民經濟運行的態勢和問題,側重獲取基礎性和原始性指標,為進一步計算、加工、整理和分析提供依據;

        3.嚴密的邏輯關系。指標的縱向和橫向關系必須符合經濟學的邏輯關系,適應我國基本國情、經濟運行實際和現行土地管理制度;

        4.現實性和創新性。立足于現行統計制度和工作程序,便于建立和完善相應動態監測系統,協調與相關部門聯系,適應經濟的發展,設置創新性指標,加強資料共享性。

        (二)SNA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是設計核心指標體系的依據

        我國現行的SNA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適應政府對國民經濟宏觀調控需要,并在相應的經濟理論基礎上形成和完善的,吸收了凱恩斯學說作為理論和方法。該體系由基本核算表、國民經濟賬戶和附屬表三個部分構成。由于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基本是一個價值量核算體系,在現實市場經濟框架下,只有價值核算才能使資源環境體系和宏觀經濟體系按照同一計量單位合為一體,而沒有用價值量體現的土地指標是無法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之中的。由此可見,土地指標要更深更廣的納入國民經濟的核算體系,必須建立城市建設用地的實物量和價值量指標,從而建立相應的土地帳戶,在資產負債表中列上土地資產和資本的內容。這是當前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當務之急。

        (三)構建以土地資本為核心的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指標

        1.核心指標選取。為了實現將土地指標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需要做到四個結合:

        第一,實物量指標和價值量指標相結合。以資源形式存在的土地更多與實物形式密切聯系,而以資本形式存在的土地則更多與價值形式相聯系;

        第二,存量指標和流量(增量)指標相結合。土地要素存量變化情況反映宏觀經濟長期發展趨勢,流量變化情況反映土地短期變化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和沖擊;

        第三,總量指標和結構指標相結合。土地要素對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不僅體現在總量指標,例如建設用地面積、土地供應量等,而且也體現在結構指標上,例如各類建設用地比重、各類用地供應量比重等;

        第四,監測指標和分析指標相結合。在監測單項指標基礎上,計算分析指標,例如土地市場景氣指數等,綜合反映土地市場運行景氣情況及其與宏觀經濟運行的密切聯系。

        綜合以上要求,我們提出以下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核心指標:

        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核心指標表

        其中,土地資產總量是建設用地的貨幣價值量,其中建設用地包括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交易額和交易面積包括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量和交易額、城鎮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交易額、建設用地劃撥供應量和評估價值量,還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交易額。交易額不僅反映建設用地交易的數量,而且包含建設用地質量和價格。建設用地交易額是對社會再生產的投入指標,是先期指標,建設用地交易額發生后必然發生固定資產投入,以及一系列經濟活動,最終帶來GDP增長等。

        土地市場綜合景氣指數是一項分析指標,運用景氣分析方法統一編制,綜合反映土地市場的供應、交易、價格以及資產抵押等信息,為土地市場調控提供依據。

        上述指標體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是建設用地交易額指標,它是直接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并作為國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預測經濟發展態勢,發現經濟運行中的問題的指標,對建設用地交易額的增長速度,與其他指標(如投資、GDP)的關聯度進行縱橫的比較和分析,能做出科學判斷。

        2.核心指標與宏觀經濟關系檢驗。我們基于上述土地核心指標,在能夠獲取的數據前提下,根據經濟學基本模型分析相關指標與宏觀經濟的密切聯系,經測算,得出以下結論:

        (1)建設用地面積對經濟增長貢獻明顯。建設用地面積對經濟增長彈性系數為0.5592;對國民經濟增長貢獻率為31.47%,超過了勞動力要素的貢獻率;建設用地面積對二三產業增加值年均貢獻度達到3.31%,高于勞動力要素貢獻度。這些數據有力地說明了地方政府和企業擴張土地的根本原因。

        (2)建設用地供應面積和價格與宏觀經濟發展正相關。二、三產業增加值增量對建設用地供應量的彈性系數為0.25,對地價彈性為0.48。二、三產業增加值增量對地價變動敏感程度要大于建設用地供應量的敏感程度。

        (3)建設用地供應面積與宏觀經濟運行的時滯分析。建設用地供應的滯后期數對GDP影響系數呈現明顯的“倒U”型關系,當年的建設用地供應會對未來2-5年的經濟發展產生較為明顯的影響。

        構建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核心指標是一項新的事物,更是一項系統工程,難度很大,需要不斷摸索和循序漸進,下一步將在選取的基礎性核心指標基礎上,建立一套反映宏觀經濟形勢特點的土地市場監測預警預報系統,提出土地調控景氣指數和預警預報信號圖模型。

        四、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體系及實施環境

        土地政策由不同層次、環節和領域的各種政策構成,形成土地政策體系。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僅是土地政策體系中一部分,其實質是由政府制定、實施、調整和完善,對土地供求關系進行合理調整和適時、適度地干預,調控宏觀經濟運行,從而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而使用的手段和措施總和。

        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職能是:第一,保證糧食安全,確保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第二,實現土地與經濟發展的統籌協調,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和經濟結構的轉變;第三,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人人共享寶貴、稀缺土地資源,約束和遏制社會利益集團對土地的壟斷或牟取暴利。

        (一)中國特色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及功能特點

        現階段,我國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規劃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土地價格政策、土地稅收政策,此外還應包括適應建立建設用地交易額指標的土地交易政策。

        1.土地規劃政策。土地規劃政策是最重要的宏觀調控政策,體現了國家的用地導向,包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保護18億畝耕地紅線以及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的用地方針等。從宏觀上看,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長期、中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的各種專項規劃或計劃,如人口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都必須體現土地利用基本政策導向,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土地規劃政策不等同于土地規劃,但須通過具體規劃、計劃來實施。

        2.土地交易政策。土地具有資源、資產和資本三位一體的屬性,必然發生土地的交易和流通。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擴大和完善,除了國有建設用地日益頻繁的交易外,大量集體建設用地越來越多地進入流通領域,并成為土地開發和生產的前提和結果。盡管我們制定和了以國有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為核心的相關交易政策,但已經不能滿足土地市場發育和發展需要。從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角度講,研究和制定土地交易政策,促進各土地主體公平交易,制定《土地交易法》已經刻不容緩。

        3.土地供應政策。土地供應政策作為一種相機抉擇的調控政策,是政府根據形勢變化利用土地資源對經濟運行進行有意識的干預,受政策執行力、區域性的因素影響較大,對實現短期總量平衡效果較好,不能作為調控的長期政策選擇。土地供應政策側重于結構性和區域性調控,這一點不同于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統一性調控,必須維持穩定節奏和水平,不能大起大落,忽高忽低,否則容易出現投資反彈,同時針對宏觀經濟運行出現的問題要注重適時適度微調。由于目前的供應政策主要限于城鎮國有土地供應,不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劃撥土地等,因此,國有土地供應政策不能代替土地交易政策。

        4.土地價格政策。土地價格政策作為調控工具,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要發揮土地價格的經濟杠桿作用,有效調節資本在不同級差土地以及部門和產業間合理流動。發揮地價的競爭機制和區域比較優勢,引導和促使發達地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實現產業梯度轉移。另一方面,要始終堅持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方向,完善反映市場供求關系、資源稀缺程度的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同時針對市場失靈現象,采取必要的地價管制措施,控制地價上漲過快以消除財富分配不公平的狀況。

        5.土地稅收政策。土地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是,在社會成員之間合理分配土地收益,體現土地資源的公共性特征,逐步實現漲價歸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對不合理的多占、囤積、浪費土地進行經濟約束;增加國家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區別于相機抉擇的土地供應政策,土地稅收政策是一種自動穩定性調控政策,能夠根據經濟波動情況自發發揮調節和穩定作用,應成為未來宏觀調控主要的、根本性的政策工具。我國現行土地稅收政策是在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基于不同目的陸續設置的,稅收體系缺乏總體設計,存在稅種繁雜及重復與缺位并存、重流轉輕保有、課稅范圍狹窄、稅率輕重失調、內資外資稅收不統一等問題,使得目前難以將土地稅收政策作為宏觀調控主要政策工具。下一步要充分發揮土地稅收政策調控作用,需要積極研究不動產稅的征收和以有差異的稅收政策為主體的產業用地退出機制。

        (二)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外部實施環境

        外部實施環境是參與宏觀調控的土地政策目標得以實現的保障措施,具體包括宏觀環境和微觀環境。從宏觀環境來看,包括行政體制改革,理順中央地方關系和干部考核制度;財稅金融體制改革;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等。從微觀環境來看,包括以深化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的現代土地市場體系;以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審批、土地登記和執法監察為內容的土地管理機制;以土地督察為主體的土地政策監督實施體系;以土地調查、統計和監測為手段的土地技術體系等。

        五、政策建議

        (一)探索和建立土地資源、資產和資本“三位一體”(簡稱土地“三資一體”)調控和管理新模式

        從以調控土地資源和資產為主向土地資源、資產和資本調控并重轉變,積極探索土地資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種資本化實現形式,積極創新土地資本調控政策手段。當前要注重土地資本市場監管,防止部分企業借助金融資本的力量壟斷土地市場特別是房地產市場。研究建立土地、金融和證券市場共同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土地融資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在管住“地根”和“銀根”同時,嚴把證券市場門檻。制定對企業,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惡意閑置土地、囤積土地等投機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和嚴厲懲罰的政策和措施,避免房地產企業不受限制的購地圈地。

        (二)將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國家統一的土地宏觀調控體系

        鑒于目前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集體建設用地問題比較多,開發建設無序、管理混亂松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效果等問題。建議采取相應措施,制定相應制度,依靠土地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制度創新,慎重而又積極地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基于土地權利的財產屬性,實現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平等對待,積極推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現集體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全面統計、統一政策,統一調控和統一監管。

        (三)設置“建設用地交易額”指標,對劃撥土地實施價值管理

        通過建設用地交易額,對劃撥土地進行記賬,建立全國建設用地價值量核算體系和數據庫。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土地實物量普查,以“建設用地交易額”為核心建立與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相適應的土地資產價值量核算體系,評估與明晰劃撥用地價值。第一步對新增劃撥用地實行“評估作價、建立臺賬、記賬劃撥、價值管理”,建立全國建設用地價值量核算體系和數據庫,摸清建設用地資產家底,今后將此項工作定期化和制度化,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和符合土地基本制度的稅收體系。建立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相適應的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進一步完善和細分工業用地分類。

        (四)探索研究建立適合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需要的土地金融體系

        利用土地出讓價款、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財政收入及社會資金成立中央或地方的土地宏觀調控基金,積極參與城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提高政府土地儲備和調控市場的能力,合理引導土地投資和房地產投資渠道,有效化解當前流動性過剩和抑制資產價格泡沫。鑒于我國土地制度的特殊性,建設用地開發和流通所需資金龐大,以及管理和監控的有效性,從長遠看,應設立專業性的國家政策性土地銀行。

        (五)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預警組織實施

        第4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宏觀調控是為防止市場經濟自發過度波動的缺陷,通過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去調控市場這只“無形的手”,避免經濟大起大落,通過對貨幣、財政、外匯等收支總量等的調節與控制,實現經濟宏觀總量平衡,保持經濟又好又快增長。

        我國仍處于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還不成熟、不完善,受市場機制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經濟運行不可避免會出現過熱或偏冷趨勢,必須通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來加以調整。

        當前,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正處于關鍵時期,眼下這一輪的宏觀調控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或新難題,由于環境與機理的不同,使調控政策實施的難度加大,效果也不盡如人意。如控制房地產價格過高增長、提高利率控制投資過熱等調控政策遲遲未能奏效等等。如何根據中國的具體國情,實現科學有效的宏觀調控,是當代中國面臨的難題。

        這些難題主要表現在:宏觀調控過于頻繁;行政手段調控過多;既定增長結構的剛性制約;判斷經濟過熱或投資過熱的標準缺失;調控的靈活性與堅定性之間存在沖突;中央調控與地方“逆向調控”的博弈;對宏觀調控重點或過熱原因的認識存在分歧明顯等。

        這期“特別策劃”刊登的幾篇文章對新形勢下中國式宏觀調控難題進行了獨到的探討,對當前調控中需要警示的問題作了深刻的分析,討論的內容實際上已經超出了宏觀調控的本來意義,如收入分配、產業結構、政府職能等等。

        中國人民大學李義平教授分析認為,我國目前相對頻繁地宏觀調控,實際上是不得已而為之的,有著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一個時期內,我國經濟發展過程只能是“走鋼絲”,太“熱”了,適當地壓一壓,太“冷”了,適當地促一促,并最終伴隨著經濟體制的成熟,過渡到一個穩健的發展狀態。現階段我們的宏觀調控應當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但不能排除行政手段,原因在于我們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過渡,一些主體,例如約束軟化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等還不會對經濟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映。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經濟形勢研究室主任王小廣指出,許多人指責宏觀調控過多地運用了行政手段,但那不是問題的根本,根本在于重點調哪里。比如,中央提出防止經濟由“偏快”向“過熱”發展,避免經濟出現“大起大落”,而一些地區投資增長一旦開始回落,地方政府馬上會采取各種行政、經濟等手段加大投資,人為地阻礙經濟的合理調整。在這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中,經濟增長只能加速或保持,而不能放慢。“防大起大落”變成了中央防“大起”,地方“永不落”。

        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韓康教授指出,在保持經濟穩定增長的情況下,需要認真研究如何改變目前增長結構中不合理的東西。在這里,第一需要重視的就是合理調整國民收入的增長結構,這是一個影響全局的問題,宏觀調控效率遇到了既定增長結構的剛性制約。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原副院長劉福垣指出,搞市場經濟就應該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經濟的冷暖和要素配制的余缺,市場都有自我調節機制。治大國如烹小鮮,政府應該冷靜觀察、謹慎出招,給市場調節留有充分的余地,千萬不要代替市場調控,急急忙忙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北京科技大學教授趙曉認為,看上去未必那么規范、合乎經典的中國版宏觀調控,更多帶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點,卻能產生出喜劇效果,將中國經濟推向最好的增長局面。

        第5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后生于民商法和行政法而存在的新興法律部門,其目的在于彌補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局限與不足。從央行宏觀調控行為我們可以看出,其行為方式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法行為與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難以完全獨立于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而孤立存在,但經濟法的整體主義視角,又使經濟法行為必然能夠超然于具體的或單個的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從而表現出其獨有的價值魅力。

        行為理論在經濟法學界基本上屬于未墾的荒蕪之地,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行為之研究剛剛起步,還沒有從民事法律行為和行政行為的固有思維模式和巨大影響中走出來。筆者認為,從宏觀上架構經濟法的行為理論固然重要,但對經濟法行為的微觀性解剖同樣十分必要,這種典型性分析有助于對經濟法行為特質的進一步提煉和發掘。基于此,本文擬以中央銀行(簡稱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為視角,通過對其性質的分析,以求揭示經濟法行為特有的理論基礎和價值存在。

        一、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的經濟法屬性分析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是指中央銀行利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控制貨幣和信用,從而實現既定的貨幣政策目標并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的行為。

        中央銀行基于不同的行為方式而對經濟的調節行為,從形式上看類似于行政行為,因而被不少學者簡單地視同為行政行為,但是從性質上來看,其與普通的行政行為是不相同的,當然,與民事行為的差別就更為明顯。下面我們著重就其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差異性作一比較和研究。

        首先,中央銀行與普通的行政機關不同。一般的職權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自該組織設立時就自然取得了行政主體資格,并能以自己的名義運用行政權力、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目標的特殊性,許多國家都通過專項立法賦予中央銀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特殊的職責和權利,以確立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制中的特殊位置和宏觀調控的權威地位。在中央銀行和政府的關系上一直有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問題。當然,中央銀行的這種獨立性一直是相對的,即相對于政府或者說是相對于財政部的獨立,而且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中央銀行應該在政府的政策框架內活動。

        其次,從行政權力運用的角度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方式,盡管這些行為方式有的看似具備行政行為的特征,可被視為是行政行為,如存款準備金率的制定和執行;但有的行為方式則采用的是純私法的手段,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如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為與一般的行政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它們既不在于實現一般行政行為的目的——進行行政管理,也不在于實現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獲取利益,這些行為方式都是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力的行使,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保證國家經濟的穩定、持續和發展。

        再次,法律效果的異質性。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可以采取多樣的行為方式,這些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法律效果的復雜性。如央行采取的強制商業銀行提取存款準備金及對違反規定者采取懲戒措施等行為會在央行和商業銀行之間形成某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央行在宏觀調控過程中產生的公開市場操作業務也同樣會在央行和相對方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然而,我們想強調的是這種法律拘束力并非是央行進行宏觀調控的核心目的或根本目的,央行調控行為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進而求得總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這樣,就會在行為目標和單個行為意思表示之間產生一定的悖離。其所產生的行為效力就不具有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所表現出的單一性。這種行為效力的多重性我們在后文中將作進一步詳盡的闡釋。

        由上可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并不具備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那么,其在外在特征上又是否符合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呢?

        我們知道,已經成立的行政行為,是運用行政權對公共利益的一種集合、維護和分配,只能是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的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由于可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其具有行政行為特征的行為方式,可以說具有單方性的特征。但是,民事法律行為性質的行為方式,一般采用的是契約方式,相對方的意志必須要在該法律行為中體現,并且需要雙方的合意。央行進行宏觀調控所追求的貨幣政策目標無法在意思表示中體現,只能在效果的實現中體現出來,所以就央行的整個的宏觀調控行為來看,具有單方性和雙方性的雙重特征。

        行政行為還具有強制性的特征。然而很顯然,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缺乏這樣的強制性。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手段中的存款準備金制度一般具有強制性,相對人——商業銀行不執行,可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承當,但是,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都是以引導的方式進行的,相對方即使不執行,也并不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僅僅有可能會引起其自身利益受損的后果。

        此外,行政行為是一種通過法律來實施的公共服務,是無償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本質上也是一種公共服務,但是這種服務的提供則包含了有償和無償兩種類型。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對于相對方而言,就是以一種等價有償的方式來實現的。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成立要件還是從特征上來看,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都不可能是行政行為,其具有的復雜的行為方式、雙重的法律屬性,使調控行為本身很難純粹歸屬于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中的任何一類。它已經超越了傳統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而引發了經濟法上的相應效果,并受到經濟法的相應規制,從而轉換為具有經濟法意義的行為,即經濟法行為。

        二、央行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基于具體行為樣態的分析

        (一)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具有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等特征,能夠較為迅速地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但是,這種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對于整個市場信心的影響是巨大的,因此,應該嚴格限制其使用的條件和范圍。

        1.中央銀行對于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方式

        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從作出到實現,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就決策層面來看,由中央銀行采取公法上的強制方式,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變動的存款準備金率交存存款準備金。這種行為,從特征上看,具備單方性、強制性、無償性的特征。從行為的構成上,由具有法律特別授予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央銀行實施,這種行為實際上也是運用這種法律授予的行政權所作的行為,并且該種行為也具有為相對方設定、變更或者消滅某種法律關系的意義,形式上也存在意思表示行為,因此,該行為可以被認定為行政行為。而且這種行為是以社會的公共利益——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為目的、針對不特定的對象作出的,在該行為作出后的時間內可以反復適用,因此,從性質上來看,這一部分類似于抽象行政行為。

        但是該行為效果的實現,可以通過相對人——商業銀行的相應的法律行為予以直接實現,即由商業銀行按照變動后的存款準備金率主動交存存款保證金,此是通過行政相對人以自己主動實施的法律行為實現了該抽象行政行為所規定的義務。須注意的是,該行為內容的實現需要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中央銀行對于相對人未按照該抽象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為此而對商業銀行予以強制執行或者予以處罰,則相應地就會出現具體的行政行為。

        因此,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的行為,就決策層次而言,可以說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就執行層次而言,可能會包含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但是,這兩個層次的內容是不應分離的,決策是執行的前提,執行是決策的實現,二者的整體構成了央行這種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整體。

        2.中央銀行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

        中央銀行的信用控制的調控行為方式,包含了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和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選擇性的貨幣政策工具包括了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消費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等幾種。直接的信用控制工具則包括了利率上下限、信用分配、流動資產比率。

        中央銀行的這種信用控制行為方式,從特征上看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相似的,實質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但是該抽象行政行為內容的實現與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行為是不同的,一般都是相對人以自己遵守的法律行為的方式來實現的,而無需中央銀行的協助。如果相對人未能以自己的行為實現該內容,中央銀行對該行政相對人進行處置,才會產生具體行政行為。

        同樣的,就該行為方式的實現來說,也包含著決策和執行兩個層次的內容。雖然這一行為方式中決策的意義要更大一些,但是執行層面的意義同樣不能夠忽略,否則同樣會難以達到宏觀調控的效果。

        3.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

        這種行為方式是中央銀行憑借其在金融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威信,通過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磋商,來指導其信用活動,達到控制信用的目的。這種行為方式一般認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一是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它不會也不能為相對方創設權利義務。從形式上表現為一種倡導、勸告、號召或者建議。但是相對方接受中央銀行的指導或者勸告后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實際上這種法律后果正是中央銀行所追求的,也即金融宏觀調控的目標,從這一點上來看,窗口指導或者道義勸告不是普通的行政行為。二是不具有強制性。相對于其他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這種行為方式對于金融調控目的的實現具有間接性。三是這種行為方式在程序上具有簡便性。窗口指導或道義勸告對相對方權益的影響較小,因此在程序上的要求就較為簡便了。

        (二)私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主要是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操作業務。

        再貼現政策調控信用的主要機制是通過調整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影響商業銀行自中央銀行借款或貼現票據的成本,控制其超額準備金的頭寸,并間接帶動市場利率的升降,進而實現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1]。再貼現政策實際上也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即決策和執行。就決策層面言之,中央銀行為了進行金融調控而對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利率進行調整,該利率只能夠約束中央銀行自己和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貼現和再貸款的商業銀行,對社會大眾并無直接的約束力。同時,由于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的變動,是該行為方式發揮調控作用的關鍵因素,所以中央銀行擁有對再貸款和再貼現利率調整的決策權。就該行為方式執行層面而言,其與公法手段不同,僅僅能夠通過規范約束在中央銀行進行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商業銀行。因此,從性質上看,這種再貸款或者再貼現的利率類似于格式合同條款,再貸款或者再貼現說到底是一種契約行為,只不過是帶有格式合同條款的契約行為。與一般的格式合同又不同,這種利率的格式條款具有法律的強制性,排除了雙方當事人對該條款的一般的解釋規則。除此之外的雙方行為還是以意思自治為基礎的。因此,這種調控的行為方式整體上還是屬于私法手段的。但是,為了達到金融調控的目的,則帶有某些強制性。

        公開市場業務是中央銀行通過在金融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的金融資產,以此來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市場利率的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這種調控方式是通過中央銀行的證券或者金融資產的買賣來實現的,因此從行為方式外觀上來看,具有買賣合同的特征,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其與一般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的是,公開市場業務所追求的效果是不同的。其追求的合同的效果具有群聚性,單個的或者說少量的證券買賣合同的實現或者履行,并非其所追求的最終目的,必須具有相同或類似的大量的證券的買賣合同才能夠實現其對市場的調控的作用。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得出的一個初步的結論是,作為后生于傳統民商法和行政法的經濟法,在行為理論上是無法擺脫傳統的行政行為和民事行為理論而獨立存在的,整體效果的取得依賴于具體行為的實施,而就具體的行為來看,其很難超越已有的行為樣態,而呈現出新的行為模式。隨之而來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困惑:既然在具體行為樣態上,經濟法行為無法超越已有的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那么經濟法行為又何以能夠存在或者基于何種目的而存在?即經濟法行為研究的價值何在?這是我們所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具體的行為樣態可能沒有其特殊性,但并不意味著經濟法行為就沒有在理論上或制度上存在的價值。這種價值集中在間接行為效果的合法性評判上和追求上。

        三、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法律效力與間接法律后果的分野

        中央銀行進行宏觀調控的目的在于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因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行為具有雙重的法律意義:一是直接的法律效力,二是間接的法律效果的實現。對于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我們完全可以從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兩個不同的角度去分析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即一方面,我們應看到具體行為會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我們更應該看到單個行為之間相互作用聚合而成的間接上的效果。前者更多地可以從已有的傳統的民事行為或行政行為理論中去尋求解決,而后者則是經濟法更應該去關注和思考的,因而對經濟法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橫向上可以采用不同的行為方式,既可以采用公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又可以采用私法手段的行為方式,因為其行為方式的不同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此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行為縱向上又可以分為決策和執行兩個層面的內容,由于其決策和執行對于相對方的影響是不同的,因此其所具有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1.公法手段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

        公法手段的調控行為方式在決策層面具有抽象行政行為的性質,而且在執行層面又主要依靠相對方實施相應的法律行為的方式(自覺履行)來實現決策層面所確定的內容,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直接的法律效力可以借用抽象行政行為的效力解釋之。行政行為的效力在內容上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2]。因此,就公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也可以具有以上的效力內容。就公定力來說,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無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其確定力是指宏觀調控的行為一經做出,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其拘束力是指宏觀調控行為一經做出,對于相對方就有約束的效果,相對方不執行、不服從宏觀調控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執行力是指對生效的宏觀調控行為要求相對方予以實現的法律效力。[3]

        2.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

        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其采用的具體的法律行為的效力。再貼現和公開市場業務行為實質上是合同行為,因此,就私法手段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來說,其直接的法律效力即為合同這種雙方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對此我們不再贅述。

        (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

        直接的法律效力并非宏觀調控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宏觀調控行為的目的在于通過具體的調控行為方式保證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實現其貨幣政策目標,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這也構成了宏觀調控行為與一般行政行為或者民事行為的區別:其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同。這種法律效果具有間接性、群聚性、終極性和非強制性的特征。

        所謂間接性是指,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這種法律效果是通過追求或者實現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而間接實現的。就法律效力而言,因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但法律效果則不具有直接的行為依據,無法以行為責任來保證其實現。

        所謂群聚性是指,單個的行為方式其法律效力的實現,在多數情況下,是無法實現宏觀調控的法律效果的,一般要通過集中性的相同或者不同的行為方式的結合,才能夠達到或者實現宏觀調控的最終目的。

        所謂終極性是指,對于宏觀調控行為來說,法律效果是其追求的最終意義,而一般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其所追求的一般就是該法律行為效力實現后的結果。

        非強制性是指,這種法律效果與宏觀調控行為方式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不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很難以強制性的法律責任保證其實現,進而保證最終的宏觀調控目的的實現。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法律效力與法律效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經濟法行為不能僅僅關注和考察單個具體行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或無效,更應該分析和考察具有行為整合后所產生的群聚性、終極性的效果,這種將單個行為和整體行為分別考察的方式以及行為的直接的法律效力和間接效果之分野應成為經濟法關注的重點,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經濟法行為的特殊性,并進一步折射出經濟法的高一層級性和現代性。

        四、央行宏觀調控行為的責任的多樣性與雙重性

        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相對應,其法律責任可以分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兩個層次。

        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是指宏觀調控行為的雙方主體,在具體的宏觀調控行為方式中,因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則所規定的義務而應該承擔的具體的責任,包括了中央銀行作為調控主體的責任和相對方作為被調控主體的責任。這種具體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相關的行政法或者民法的途徑予以實現。具體行為在直接的法律行為后果上會因行為性質的差異而使其責任形態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對應的是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效果。法律賦予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權,可以采取各種宏觀調控的行為方式,其目的在于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并進而保證整體經濟的持續、穩定和發展。同時,就中央銀行而言,這也是其職責所在。但如果由于其決策失誤、程序違法等未能實現宏觀調控的目的,也即無法達到宏觀調控行為法律效果,中央銀行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姑且可以稱為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本文提出特殊意義上的責任這一提法,是因為目前政府對宏觀調控不當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還沒有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上明確,不能體現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充其量只能是由央行官員承擔引咎辭職等相應的政治責任[4]。至于這種責任究竟應定性為責任還是經濟法責任則可另作研究。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無論最終體現為憲法責任或是經濟法責任,都會與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處于不同的水平線上,不會屬于同一層級的責任,應該是高于行政法或民法之上的高一階位法上的責任。相對于目前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責任而言,具有層級性的特點。

        注釋:

        本文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1]朱崇實:《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頁。

        [2]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157頁。

        第6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市場的調節作用并不是萬能的,也存在著固有的弱點,其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調節具有自發性。在市場經濟中,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價值規律的自發調節下,生產者自發地擴大或縮小生產規模,影響總供求的平衡,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又難以自發實現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更不能自發地實現收入分配的社會公平。

        第二,市場調節具有盲目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是分散在各自的領域從事經營活動的。單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可能掌握社會各個方面的信息,也無法控制經濟變化的趨勢,因此,他們根據市場信息做出的經營決策往往會帶有一定的盲目性,這種盲目性會造成經濟波動和資源浪費。

        第三,市場調節具有滯后性。在市場經濟中,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后調節,即經濟活動參與者是在某種商品供求不平衡,導致價格上漲或下跌之后,才做出擴大或減少這種商品供應的決定的。這樣,就需要一個長短不同的過程,有一定的時間差。市場調節的滯后性也會導致經濟波動和資源浪費,特別是在農業、林業及大型項目的建設上,這種影響更為明顯。

        二、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和作用

        不同商品有不同的價格,同一種商品的價格也經常變動,這是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作用的結果。

        價值規律的基本內容是:商品的價值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交換以價值量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

        因供求的變化,使價格有可能偏離價值成為經常的事。由于商品生產內在價值規律的存在,作為由價值決定的價格對價值的背離是有一定限度的;反映供求現狀的價格能反過來調節供求,使價格圍繞價值而波動,成為價值規律作用的表現形式。價值規律是商品經濟的基本規律,只要存在商品經濟,價值規律就必然發生作用。可見,價值規律既是價值決定的規律,又是價值實現的規律。也可以說,它既是調節商品生產的規律,又是調節商品交換的規律。

        在商品經濟中,價值規律對社會經濟具有以下作用:

        1.價值規律自發的調節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在社會各生產部門之間按比例分配,即配置社會資源。

        2.價值規律自發的刺激商品生產者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3.價值規律會促使商品生產者在競爭中優勝劣汰。

        一般來說,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評價一個企業的業績好壞和管理水平的高低,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海多變,潮起潮落,每個商品生產者面臨著成功與失敗。最客觀、最公正、最準確的評價應該是市場,價值規律則是這場競爭中的“無情裁決者”。那些技術領先、管理得法,商品個別價值低于社會平均價值的商品生產者,自然獲利豐厚。也由此使自己更加容易吸引資金,提高公眾知名度,不斷擴大生產規模,在搶占市場的過程中不斷處于有利地位。而那些技術落后、管理混亂,商品個別價值高于社會平均價值,或信息不靈,生產商品不能適銷對路,商品總量超過社會需求的商品生產者來說,超過部分不能為社會所承認,長期下去虧損嚴重,在競爭中就會處于劣勢地位,作為失敗者,等待他們的自然是被無情淘汰。

        總之,價值規律的作用,就是競爭機制和價格機制的作用,歸結為一點是資源優化配置和提高經濟效益。這是通過價格與供求相互制約的關系、通過價值量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生產者要提高勞動生產率,使自己的個別勞動時間低于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實現的。

        三、要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

        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空。但是,政府部門不直接干預企業生產和經營活動,而是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間接影響和規范企業的經營活動,監控和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為此,需要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不僅政企分開,而且應減少和規范政府的行政審批,從而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是經濟活動的主體,是直接參與者,即政府充當了所謂的“運動員、裁判員、決策者”一身兼三職的角色,經濟資源的配置是按照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干預來實現的。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由市場為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影響資源配置行為和影響經濟主體作出判斷、決策的是市場;政府的經濟職能主要是:制訂和執行宏觀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當前,我國已處于建立并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因“入世”而進一步開放市場的階段之中,政府在推進經濟市場化,尤其是國際化方面扮演著特殊的角色。政府要維護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通過自身改革實現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貿易自由化原則和透明度原則。因此,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分開;政府對企業逐步由以直接管理為主轉向以間接管理為主;把不應當由政府行使的職能逐步轉給企業、市場和社會中介組織。最突出的就是要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消除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與世貿組織原則相悖的行政障礙,同時,要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建立國內統一市場與公平競爭機制。政府要逐步從運動員身份中淡化出來,強化裁判員角色,把精力主要放在:在宏觀上調控國民經濟總量;制定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在微觀上提供公共服務,培育市場體系、維護市場秩序,調節社會分配和組織社會保障,控制人口增長,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總之,轉變政府職能的目的就是要給政府角色與行為進行科學定位,增強政府的服務功能、裁判功能、導向功能。

        四、總結

        由于社會供求受市場機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運行會出現周期性波動是客觀存在,必須通過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來加以調整,熨平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波動。有市場機制,就要有宏觀調控,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同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內容。宏觀調控將貫穿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全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講,宏觀調控不存在何時結束的問題。但是宏觀調控的方向、重點和力度,應當而且必須根據不同時期經濟運行情況而有所調整。我們自始至終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要根據不斷變化的經濟運行情況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兩者都是不可或缺的。

        參考文獻:

        [1]劉詩白,丁任重,姜凌,王朝明.政治經濟學原理[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2]衛興華,林崗.政治經濟學原理[M].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第7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關鍵詞:宏觀調控;國有銀行;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一、宏觀調控對國有銀行的影響

        在宏觀調控中所采取一些調控政策,會給國有銀行帶來一些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第一,宏觀調控加大了國有銀行的信用風險。對銀行來說信用風險主要是指由于客戶違約,造成銀行無法及時回籠資金所帶來的風險。在宏觀調控下國家頒布一些指令規定商業銀行對部分企業減少貸款,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正常的生產、經營受到限制,很多企業由于資金得不到有效周轉而發生破產,對銀行來說企業破產就會形成大量的壞賬。

        第二,宏觀調控下國有銀行的利率風險加大。利率的變化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可以從銀行的利潤和相關資產價格的波動方面加以分析。總所周知,利息是銀行收益的主要來源,利率的變化會給銀行的收益帶來巨大的波動,這種波動對銀行自身來說打亂了財務預算,對外部來說收益的不斷波動會給投資者到來不穩定的感覺,投資者為了減少收益的風險將資金轉移到其他行業,進而又會使銀行的存款率下降。而宏觀調控下加息所帶來的風險主要是指價格風險,由于利率上升會使得銀行原先持有的貸款的市場價值下降。

        第三,宏觀政策下國有銀行的流動性風險增加。流動性風險主要是指在面臨負債的償還和資產增加的情況下,無法及時融到資金所帶來的風險,即在銀行急需資金時無法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負債或者變現自身的資產來獲得資金。我國國有銀行的流動性資產的來源主要是客戶的存款,貸款的收回以及在貨幣市場上的借貸,但是在宏觀調控下銀行的不良資產數量不斷地增加減少了貸款的收回,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銀行的流動性。此外,銀行準備金的提高也減少了銀行的可用資金。

        二、應對國有銀行風險管理的措施

        宏觀調控下國有銀行并未做好充分的準備,為了減少宏觀調控所帶來的風險國有銀行應該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這些措施可分為短期的和長期的。

        (一)應對國有銀行風險管理的短期策略

        短期策略可以說是一種應急的策略,短期的策略可以通過風險的控制和防范來進行。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壞賬風險是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為了防止壞賬風險可以通過分析宏觀的調控政策對貸款的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通過分散風險的辦法進行資產組合。此外,對原有的資產進行轉換,對那些信用風險較高的貸款采取退出的策略。

        新增貸款的調整主要是調整新增貸款的結構。宏觀調控的核心是對結構進行調整,而非簡單的量的調整,宏觀調控的目的是國家通過資金的安排來控制一些行業的過度投資和部分盲目發展的企業,此外,對一些發展較為薄弱的行業加以鼓勵。為了與國家的宏觀政策相一致,銀行在未來的信貸中也必須按照這個思路發展。銀行調整貸款結構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第一,銀行對一些國家限制的行業減少對其的信貸額度,對那些國家大力支持的行業放寬信貸的條件。第二,針對客戶做出調整。行業的調整是整體上的把握,客戶是要求銀行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一些發展過熱的行業中也有一些發展較好的企業,當然也有發展前景不好的企業存在,那些發展較為緩慢的行業中也存在發展前景令人擔憂的企業存在。因此,銀行在分析信貸問題時既不能一味的“打擊”發展過熱的行業,也不能對發展緩慢的行業盲目的支持,銀行要以企業為基礎進行分析,最后決定是否進行信貸。對國家不鼓勵的行業進行分類管理,這些行業中那些確實具有很好發展前景的企業要繼續進行貸款支持,對那些國家不鼓勵的行業中,那些盈利能力較差的企業要停止進行貸款。第三,對貸款的期限進行調整。在宏觀調控下國有銀行的中長期貸款的數量迅速的增加,而且在貸款的額度中中長期貸款的比例很大。分析銀行的資本結構可知,中長期貸款的流動性較弱,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因此,合理的做法就是盡量將中長期貸款轉化為短期貸款。

        對于那些由于宏觀調控風險增加的資金要進行轉換,對這些貸款采取退出的政策,將風險貸款轉換為安全的貸款。當然,這種信貸退出機制可以學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因為國外這方面的做法有很多成功的案例。銀行原有的被歸入壞賬的資產將其納入不良資產的管理程序,對那些出現支付危機的公司銀行要立即停止貸款,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貸款的收回力度。

        (二)應對國有銀行風險管理的長期策略

        相對于短期策略而言,長期策略主要是一些戰略性的對策,這種戰略性的對策一方面是宏觀調控對國有銀行的深遠影響,同時也是為了防止以后宏觀調控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這些對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要對國家的宏觀政策和經濟的發展形勢做出具體的分析研究,從長遠的角度確定銀行未來的業務方向。銀行除了具體的業務處理部門外,還應該設置一些專門分析國家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部門,從整體上把握國家的發展方向,防止銀行背離國家政策的發展道路。在分析了國家的政策之后,銀行對自身的業務做出調整,避免出現和國家政策相悖的風險。

        第二,要建立具有前瞻性的風險管理體系。銀行的風險管理不僅是管理當前資產存在的風險,也要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加以評估,并分析出可能的應對政策。即是說銀行的風險管理不能夠只看到眼前的風險,也要對未來的風險加以預測,此外,還應建立完善的風險準備制度。風險雖然可以進行管理,但是風險的發生也是必然存在的。銀行做好風險發生的準備可以避免由于風險發生時處理不善給銀行帶來巨大地損失,這種措施也可以說是預防風險損失的重要舉措。

        三、小結

        雖然宏觀調控下我國的國有銀行由于和國家的政策不一致出現一定的風險,暴露了國有銀行在風險管理方面的不足,但同時也使各大銀行看到了研究風險管理的意義,為銀行風險管理方面提供了借鑒。

        參考文獻:

        [1]付天佑.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問題探索[J].時代金融,2009(04).

        [2]黃春鈴.宏觀調控政策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影響[J].新金融,2008(03).

        第8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靈魂,是經濟法體系得以建構的依據。具體指的是經濟法律、法規中所蘊含的對經濟法立法、司法、執法、守法起到根本性指導作用的思想準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對經濟發展具有很大的指導作用和適用價值。這一點在經濟法學界早已達成共識。然而,對于經濟法的原則具體是什么,以及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結構,學界尚未有統一觀點,學者們各持己見。本文認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主要依據在于經濟法有什么樣的價值,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的價值二者密切相連,相互決定。經濟法能夠給這個社會帶來何種益處,以及人們對經濟法寄寓了怎樣的厚望,希望經濟法解決人們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什么問題,決定了經濟法的價值,而經濟法的價值又決定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顯然,合理妥善解決經濟法的目的、方向問題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該價值又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確立奠定了基礎。其次,只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得以確立,才能保障經濟法價值的順利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是其價值的具體化。只有建立完善的經濟法規范系統,且嚴格貫徹經濟法基本原則,才能實現人們對經濟法寄寓的厚望,即經濟法的基本價值。由此可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至關重要的。

        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應該注意一下基本問題:首先,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其應體現經濟法作為法的特征,而不能超越法的范疇以其他學科的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原則。經濟發展原則以及政治經濟學原則并不是法的更遠,更不可能是經濟法的原則,在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時候應時刻注意這一點,不能將不同學科的原則混淆。其次,經濟法和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一樣都是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在于他們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因而各有特色。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體現經濟法的特色,而非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所應共同遵循的法的基本原則,也不能將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嫁接”給經濟法。再次,經濟法基本原則應是知道整部經濟法的思想準備,它的針對性體現為整部經濟法,而非經濟法中的某個部分。也就是說,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貫穿整部經濟法,具有全面性,而非狹隘的。最后、經濟法是法,要與作為調整人們內心世界的道德區分開,切忌將我們熟知的道德準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兩項,其一為“本文由收集整理國家協調經濟運行”,其二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一、我國經濟法制建設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一)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的協調發展

        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為:國家協調經濟運行,正是因為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方可保證經濟有條不紊的發展,即使遇到突發事件,最終也會風平浪靜。在貫徹執行“國家協調運行”這一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國家不能隨意的對經濟發展進行干預,必須有據可依,而這個依據便是國家的法律。也就是說,國家對經濟的協調必須建立在法有明文規定的基礎上,國家不可在法無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否則我國法律將被架空,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第二,資源配置最主要的形式是市場的自我調節,市場自發的進行調節是資源配置的最主要的力量,國家只是在市場自發調節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而對經濟進行協調的,因此,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不可凌駕于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第三,正是由于市場利益分配機制能夠調動市場經濟主體的創造性、積極性,所以市場的自發調節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因此,國家在對市場經濟進行協調時不能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進行打壓,一旦市場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創造性遭遇打壓,市場經濟的自發調節便不能成為市場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后果不堪設想。

        在市場調節失靈的情況下,國家將會伸出一只無形的手對市場經濟進行協調。然而,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權力的行使。然而,我國有那么多行政區劃,每個行政區劃又分為不同的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時候往往本著為本行政區劃謀利益的私心,很難做到公平公正。與此同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時,都是按照早已制定好的規章制度進行工作,而市場經濟瞬息萬變,因此,行政效率低下在所難免,更有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人員濫用行政權。由此可見,國家的宏觀調控也是存在種種弊端的。鑒于此,必須對“國家”這只手進行適當的限制,才能使得國家宏觀調控在市場無法發揮自我調節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作用,保證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在此時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嚴格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嚴格限制國家對經濟的干預權,從大局出發,維護社會各階層利益,才能保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進行。

        (二)最大限度的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國民經濟

        現代市場經濟中多種經濟主體并存,每一種經濟主體都在追求屬于自己的經濟利益,且每一中經濟主體在追求自己經濟利益的同時都以最大化為終極目標,這也是人之常情。在市場經濟中,這些主體之間是平等的,且按照平等、公平、自愿等原則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民法和商法這兩部部門法為市場經濟主體進行經濟活動制定了相應的原則,以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高科技的出現,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出于對經濟利益的過分追求,已采用各種手段打破了資源之間的平等分配,原本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已不再平等。壟斷、傾銷、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在市場經濟中屢禁不止。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矛盾日益嚴重,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威脅,這些問題亟待解決。而原本為調整市場經濟在民商法中設定的權利義務原則、平等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得蒼白無力,違約侵權等也不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尤其是當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且范圍不明確的時候,或者當解決糾紛成本過高的時候,民商法的保護功能就顯得更加微不足道。而經濟法的出現便能很好的克服私法保護力度不足的缺點,堅持和貫徹經濟法“保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原則,要求國家從保護社會各階層經濟利益,保障社會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出發,建立一套與民商法齊驅但又不同于民商法的保護機制,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行雙重調節。實現市場各主體的實質公平,尤其注意對市場主體中相對弱小者的保護。由此可見,堅持經濟法基本原則對于我國可持續道路的發展以及和諧社會的進步有著重要意義。

        二、如何在經濟建設中堅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對經濟管理主體進行創新

        對經濟管理主體進行創新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在設置經濟管理主體是進行創新;第二,對經濟管理主體的調控手段進行創新;第三,對經濟管理主體的問責機制進行創新。下面將具體進行介紹。

        國家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國家相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且由于行政區劃的原因,不同行政區劃的行政機關不得相互干預。然而,行政人員在對經濟進行管理時具有很大的職業習慣性,也有很多弊端,這些在文章的前半部分也有所涉及。本文建議在貫徹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同時,應設置一批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管理主體,以維護市場經濟協調發展,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利益。本文建議應打破行政區劃限制,建立跨越不同行政區劃的經濟管理行政機關,培養高素質行政管理人員,加強不同行政區劃的溝通交流,互相取長補短。同時,同一行政區劃的不同級政府之間應加強溝通,同時,下級政府在服從上級政府的同時,也應保持自己的獨立性,根據符合自己管理地區的地點,制定適合自己地區發展的政策,在設置上也不一定要完全與上級政府部門職能部門吻合。且政府各部分在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時,應注意調控手段的創新,該嚴懲嚴懲,該鼓勵鼓勵,各種手段綜合運用,以期達到最好的調控效果。同時,各級政府部門應專門成立監管部門,對政府的不適當行為及時給予指導與批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不濫用行政執法權,才能確保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第9篇:宏觀調控法的價值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宏觀調控;經濟政策;投資

        房地產宏觀調控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從宏觀上對房地產業進行指導、監督、調節和控制,促進房地產市場總供給與總需求、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的平衡與整體優化,實現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管理活動。目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房地產行業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在整個市場經濟中,房地產經濟占據著主導地位,此時,為了能夠遏制房地產經濟的惡性發展,國家及政府不斷調整宏觀調控政策,加大宏觀調控的制約力度。根據我國宏觀調控的歷史經驗來看,過去我國對于房地產宏觀調控的調整力度不夠,并沒有使房地產經濟得到有效的遏制,這就給市場經濟帶來了極大的影響,也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不利于市場以及人民群眾對于建筑的供應要求。如今,隨著我國對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制約力度不斷加大,在宏觀市場中對于房地產經濟的調整與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當前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分析的意義

        通過對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研究,一方面可以了解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的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相關內容及其功能,另一方面可以為有關的部門單位做出科學、合理的決策提供有效的依據。

        1.通過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影響的研究,為國家有關部門調控房地產市場提供依據

        通過對當前國家有關部門采用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研究,可以使國家有關部門了解政策的作用和功效,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事前控制,提前預測經濟政策的調控效果,對房地產市場及其他產品市場可能產生或引起的效應等進行提前掌控,并為有關部門根據房地產市場所出現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采用具體的宏觀調控經濟政策所產生的功效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對癥下藥,避免政策適用不當造成的附加損失,及時緩和問題所帶來的附加矛盾,促進房地產市場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掌控之下和諧發展。

        2.通過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影響的研究,為房地產企業提供決策依據

        通過對當前國家有關部門采用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調控過程中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研究,有助于房地產企業了解國家采用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最終目標,了解相關經濟政策的調控力度,對何種情況產生影響,了解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可能導致本企業的損失有多少等等,為房地產企業采用科學、合理、合法的措施,防止和預防對企業造成損失,及時調整和轉舵,對宏觀調控經濟政策調控后可能產生的威脅和機會進行掌控,并為企業制定相關的戰略規劃和戰術計劃提供了有效的依據。

        3.通過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影響的研究,有助于解決民生問題,緩解社會矛盾

        通過對當前國家有關部門采用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過程中所產生的影響進行研究,有利于國家有關部門了解民生,了解人民的需要,及時有效的提供高效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幫助人民解決民生問題,緩解房地產市場的過度競爭而引起了社會矛盾和沖突,為國家的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和諧的環境,促進國家經濟穩步快速發展。

        二、當前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通過上述,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能夠有利于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保證社會經濟的有效發展,從而保證我國國民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但是凡事都具有雙面性,從某個角度來講,國家對房地產市場采取宏觀調控政策也會造成其他經濟方面問題的出現,所以,為了能夠保證市場經濟的平衡發展,國家及政府必須要采取相應措施,利用調控手法來對其進行維護,以保證市場經濟有序的進行,它能夠有效的化解房地產經濟與市場經濟激化的矛盾,從源頭上遏制經濟方面的負面問題。

        1.加息

        從短期來看,加息會從三個方面對房地產業造成影響,從而導致當前的高房價回歸理性。

        第一,加息是一個國家或者某個地區的中央銀行提高利息的行為,其主要目的是平衡市場的供應需求、遏制市場中通貨膨脹。在消費者購買住房的過程中,如果遇到加息的情況,就會有效的轉變消費者的觀念,然后使其知難而退;第二,加息能夠促使更多人進行存款而非購房,也就是說,銀行增加利息之后更多的人會選擇存款來增加個人的收入,但是如果選擇購房,那么就極大可能造成貸款數額的增加,對于消費者購房是極為不利的,這樣能夠有效的遏制消費者的購房需求;第三,加息會增加商家建房時的經濟成本,所以,越來越多的商家將盈利點轉向到了商品房,從而滿足市場的需求。中央銀行采取增加利息的措施,其本質是將消費者與售房者的成本收益曲線進行改變,從而在無形之中使市場經濟達到平衡發展的狀態。

        2.房產稅

        房產稅,又稱房屋稅,是國家以房產作為課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在征收房產稅的過程中,國家通常會采用稅收杠桿的征稅形式,從而有效地管理房產經濟,保證房屋建筑的使用價值,有效的控制及調整國家實行房產政策。國家在征收房產稅時,其具有以下幾點意義:1)有效的穩定市場經濟,尤其是房地產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穩定發展;2)有利于遏制開發商對房屋建筑的無限制開發與建設;3)有利于轉變消費者的購房觀念;4)有效地控制因投資過熱而引起的房價上漲。限制房價的上漲主要有以下幾點措施:

        (1)降調節房價增長率;

        (2)低房屋土地空置率,調節供需平衡;

        (3)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來源,降低對土地出讓金的過分依賴;

        (4)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縮小貧富差距。

        3.限購令

        限購令有利于社會公平和資源節約,影響如下:

        (1)限購令固然是以行政強力遏制了購房需求,其短期或對調整房市有所影響,但正因為調控行為的非市場化,政策的連續性就讓人存疑。

        (2)“限購令”的實際效果很有限,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首先,這是一項臨時性措施,對房價而言只能發揮臨時降溫作用,并不能真正改變市場預期。只要炒房客預期房價繼續上漲,炒房客就有可能千方百計繞開規定。其次“一戶限購一套房”的規定有漏洞。炒房客既可以借用暫時不買房人的身份證來炒房,還可以通過假離婚等方式來炒房。

        三、結論

        近年來,國家及政府實行宏觀調控有效的遏制了房地產經濟的惡性發展,并使得房地產更好、更穩的發展。根據房地產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來看,國家及政府采用了各種手段,再根據市場發展的起伏狀況,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尤其是房地產經濟在市場經濟中的穩定發展,除此以外,宏觀調控的實行還能夠帶動我國其他產業的發展,使得我國全面邁向小康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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