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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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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第1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一是受經濟利益驅動,濫施罰款和以罰代拘,導致案件降格處理。由于受當地政府財力限制,公安機關辦公、辦案經費不能正常保障,導致一些基層公安機關視治安罰款為一種“創收”,尤其是辦理賭博、、傳播物品等案件中,辦案人員抓住當事人不愿張揚的心理情況,常以罰代拘、以罰代懲。這些做法偏離了立法精神,忽視了社會效益,在群眾中造成了“犯罪犯法可以贖買”的錯覺。

        二是個別民警法制觀念淡薄,特權思想嚴重,甚至辦人情案、關系案,執法中隨意性、盲目性較大。有的在辦案中隨意行使裁量權,對于二人以上和共同違法案件,不考慮從輕或從重情節,不進行綜合平衡,處罰畸重畸輕,顯失公正,造成情節輕重與處罰力度的失調;有的隨意扣押、沒收財物,甚至扣押財物而不出具合法的手續,特別是對外來人口違法的案件,暫扣物、暫扣款管理混亂,對贓款贓物、違禁品的沒收不上報審批,自行決定;有的強調形勢或專項斗爭需要,湊人頭數而隨意“頂格”處罰或降低辦案要求;有的隨意盲目執法,隨意傳審嫌疑人,動不動就給當事人戴手銬罰跪罰站,

        甚至動手動腳,造成群眾投訴,執法被動。在執法檢查中,隨意性較大,想檢查就檢查,不注重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民、干擾經營者正常活動的現象突出;有的搞行政不作為,對該發放的許可證、執照卡著不辦,在履行保護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時,敷衍塞責,引起行政訴訟。

        三是行政執法中重實體輕程序較為普遍。這方面的主要表現為:立案重視不夠;告知、聽證程序流于形式的多;留置盤問和傳喚混淆使用,手續不全,超期留置;送達執行重視不夠,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有的濫用罰款或顯失公正處罰,怕送達執行時案件可能要“翻”而不進行送達,有的甚至抓住當事人不愿張揚的弱點,達成“君子協議”,裁決前在送達回執空白上讓當事人簽字,以圖省事;證據意識淡薄,對證據不作保全或保全不合法,導致行政訴訟時的被動或敗訴。

        四是執法程序不配套,執法手段和措施滯后。一方面,對留置盤問、強制約束、搜查、取締、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作為查處治安案件的必要手段明確不夠,執行程序和方式沒有統一的規定和法律文書,實踐中往往把刑事案件中的搜查、扣押等手段用于辦理治安案件;另一方面,對行政罰款的強制執行如查封、扣押、拍賣如何辦理程序不明確,實踐中難以操作。特別是隨著執罰分離制度的

        實施,此問題將更突出。

        五是執法透明度不高。當前公安機關的執法規定、執法程序、執法依據、執法結果、執法紀律、執法監督途徑等規定缺乏公開性,透明度不高,群眾搞不清,缺乏了解,執法監督難,因此而對公安機關公正執法普遍存在疑慮,嚴重影響了警民關系。

        二、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成因分析

        一是執法者素質不高,法治觀念不強,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確的認識。個別民警在力戒、執行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中存在消極情緒,執行不力,工作還是老一套模式;有的認為行政執法規定太嚴,監督太多,工作起來怕擔風險、負責任而在辦案中縮手縮腳,該處罰的不敢處罰,存在著謹慎畏難情緒??陀^上公安行政范圍涉及面廣,近年來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較多,沒有形成完整的行政法規系統,再加上教育工作跟不上,民警一時難以適應日益繁重的執法工作。

        二是現有公安體制和警務方式不夠完善?,F有的公安后勤保障體系受地方財政的制約,與公安工作、經濟建設不能同步進行,造成執法活動在功利病態中惡性運作。派出所正在實行的一區一警模式,在體現警力下沉、警務前移、便民服務上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但基于警力不足的現狀,客觀上使民警處于單兵作戰狀態,不利于公正執法,不利于治安案件的依法查處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是執法環境有待改善。執法環境的優劣對嚴格執法有較大的影響。當前,以權壓法、以盲代法、長官意志、“政府”行為、社會上人情世故等因素對執法活動產生很大沖擊,加上公民法律意識的淡薄,妨礙執法現象經常出現,影響了依法行政。

        四是執法監督力度不夠,監督制度不健全?,F在對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社會監督又缺乏必要的形式。而公安內部執法監督由于執法制度不健全,關系未理順,事前監督重視不夠,力度不大,缺乏公開、公示制度;事中監督的內部法制部門在審核時由于照顧方方面面的關系,審核把關不嚴,審核不完全到位,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事后監督由 于怕影響公安機關的名譽,一些辦案單位往往主動做當事人撤訴的思想工作,或進行私下協議,結果是變更處罰,作降格處理了事。另一方面,事后監督的錯案追究責任制得不到完全落實,該追究的責任沒有追究。

        三、解決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對策探討

        一是轉變觀念,提高民警執法水平,適應執法工作需要。法律是靠人來執行,靠人來遵守和維持的。公安行政執法的好壞,最基本最關鍵的因素是公安執法人員的素質。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和民警要轉變觀念,切實消除重打擊輕保護、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樹立依法行政意識,樹立保護公民民利的意識,樹立對法律負責的思想,自覺貫徹依法治國方略,自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和金錢誘惑,自覺抵制人情風對執法工作的影響、干擾。要堅持實行民警執法資格執證制度,運用脫產、半脫產和傳、幫、帶等方式強化崗位學法,熟悉掌握法律的規定、程序和注意的各個環節,使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化、網絡化,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

        二是深化公安改革,改善公安后勤保障體系。針對公安機關面臨警力不足、經費緊張等因素,大膽進行公安體制改革,把機構設置、后勤裝備、科技設施等公安建設納入國家建設的總體規劃,與經濟建設同步發展。實行“利益規避”制度,使執法活動不再包含具有執法主體的自身利益,妥善解決嚴格執法與后勤保障的矛盾,從根本上解決公安資源保障問題。合理配置警力,科學分工,使各警種既職責分明,又互相配合,協同作戰。增強執法效益觀念,充分運用強有力的行政執法手段進行依法行政管理,以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三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和制度。公安行政執法是公安機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要方式,必須有相應的措施和制度來保證。針對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薄弱環節,切實將各項行政執法活動納入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1、制定公安行政程序規定,保障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公開性和合法性,嚴格規范行政扣押、證據登記保存、查封、取締等制度,并規定相應的執行方式,增強實際操作性,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2、規范行政處罰的執行方式,制定強制執行的制度,將查封、扣押財物的拍賣或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規范化、制度化。

        3、加強立案查處工作,規定一般行政案件查結時間,規范接處警制度和工作在立案時明確指明辦案責任人,以杜絕行政案件立案、查處的隨意性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過錯和失職行為。

        第2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程序;監督責任;主動性;執法模式

        一、行政執法概述

        行政執法問題是法律領域的難題,它不僅僅是實踐層面的問題,也是理論層面不可忽視的法律問題。本部分主要闡述關于行政執法的基礎理論問題。

        (一)行政執法的涵義

        1.行政執法的概念。與其他傳統行政法理論概念不同,“行政執法”這一概念是我國行政法學界的首創,是對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法實踐經驗的總結。進入新時期,我國明顯加快了行政法立法建設的步伐,為我國行政執法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保障。總而言之,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托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職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活動。2.行政執法的特征。(1)主動性。行政執法必須依職權自覺地采取行動,是行政機關行使公共管理職權的權力。要主動行使而不是被動作為,否則就產生的違法行為。主動性是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的重要區別。行政司法很重要的一個特征是事后性的救濟,一般來說,當事人如果不主動申請,司法機關就不得主動地采取行動。在行政執法的法律規定中,一方面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職權執法??傊姓谭w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2)具體性。相比較行政立法的普遍性和抽象性特征,行政執法具有個案性和具體性等特征。行政執法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的各個領域,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行政執法本質上屬于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采取的行政行為,因而具有具體性。(3)強制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公共管理職權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性和法律的強制性。行政執法的強制性體現在若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則行政相對人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以達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權威的目的。

        (二)行政執法的現實意義

        1.行政執法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民主社會中,公共權力的形成是通過公民讓渡一部分權利實現的。行政權力的行使關系重大,行政權力與公民個人的切身利益關系密切。這就要求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守法律實體法和法律程序法。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運用到實踐中是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政府行使好行政管理權對公民權利的實現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人民是社會主義國家的主人,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職權從法理上分析是人民賦予的,因此,行政執法的使命之一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2.法治政府的建設有賴于行政執法。依法治國內在地要求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因此,針對中國當前依法治國理念的不斷深入,法治政府的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法治政府的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應是政府部門及其公務人員按照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來管理經濟社會文化事業。這才能做到與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相符合。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效能政府等才是法治政府的特征表現所在。建設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體現的是行政執法的原則。3.行政執法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顯而易見,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執法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保障。行政權的行使與公民日常的生活息息相關,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在實際操作層面,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對化解社會矛盾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而違反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的行政執法只會日益加劇民間矛盾,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不利的。因而,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要始終依照法定程序、法定權限推行依法行政。

        二、行政執法現狀分析

        (一)行政執法的依據缺乏規范性

        行政執法應當是依良法去實施行政行為的過程,并且必須是對良法的嚴格執行。但現實生活中,有時會出現無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適用法律、法規的錯誤。1.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第一個層面,無法可依是指在執法實踐中無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行政執法的依據。這些無法可依的行政執法不僅在物質上給當事人造成傷害,同時也是對當事人的精神層面的侵犯。而且,行政執法的強制性特征也會容易使當事人遭受到精神層面的損害。因此,這些受到違法行政執法侵害的當事人在情理和法理上都應受到精神損害賠償,但我國目前頒布實行的國家賠償法并未對這樣的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保障。第二個層面,有法不依是在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的情況下選擇不去接受其法律約束,并且去選擇法律法規以外的規定。有法不依造成的結果是損害了法律在人們心目中的權威性,會讓人產生這樣一種意識:法律也不過如此而已。長此以往,社會上就容易形成有法不依的惡劣傳統和心理定勢,公民對法律也容易產生輕視的看法,有法不依關系到法律的權威性。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表現在適用了不該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沒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存在于現實的我國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如,有一部分職業素質不高的行政執法人員往往會在行政執法的實踐中出現這種情況,造成的結果是輕罪重判、重罪輕判以及漏判,最終損害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甚至威脅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執法不嚴

        執法不嚴違背了執法必嚴的重要原則。執法不嚴表現在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沒有樹立正確的觀念,放縱違法行為,任意放棄自身的行政執法職責,消極執法。實踐中,執法不嚴的情況比較嚴重,有些行政執法人員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看待執法活動?,F實中,因執法不嚴發生的事件不勝枚舉,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領域,食品安全關系民生,格外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現實中發生的一件件安全事故,反映出了執法不嚴的情況亟待改善。在執法嚴格的國家和地區,一旦被懷疑有問題的產品會立即采取召回程序,直到調查清楚了才能恢復銷售。因此,執法不嚴不僅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而且對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的秩序也是一種破壞。執法不嚴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是違法不究。違法不究破壞的是法制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違法受追究。對于一些較輕微的案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不嚴沒有起到對這些案件制止的效果;而對于一些重大的違法犯罪案件,行政執法人員不僅要探究基本的案情,還要將這些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處理,以達到對社會公眾的教育意義。如果執法不嚴,就難以達到那樣的效果。執法不嚴也較容易產生有法不依的情況。行政機關的權力和責任應是相對應的,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義務。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不強化這種責任意識,其結果是公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違法的行政執法行為得不到追究,依法行政就難以實現。

        (三)不文明執法

        執法不文明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目前行政執法人員有部分是從行政機關的其他部門調過來的,其沒有經過專業的培訓,在執法實踐中容易出現不文明執法的現象。尤其是還有一些行政機關雇傭社會上的閑散人員充實到執法隊伍中,他們的法律素質、道德素質和文化素質可想而知,而且實際情況中,也常有不文明執法現象的出現,例如“臨時工”的事件在媒體報道中也頻頻出現。有些執法人員沒有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意識,把自己始終擺在管理者的位置,缺乏為民服務的意識。群眾的尊嚴和合法權益往往受到侵犯。實踐中有時還會出現一些野蠻執法、執法擾民等不文明現象。另外,在執法人員的業務管理上,行政執法機關采取的過于行政化的手段影響了執法人員對案件的公平公正的處理。

        (四)不規范的行政執法程序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執法中的法律程序法,從法理上分析,行政執法程序對依法行政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對執法實踐有著重要的約束價值,同時也有助于防范違法行政情況的出現。但在我國現實的法律背景下,行政執法程序還不夠規范。行政執法程序體現的是在執法實踐中將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納入特定的規則系統中,如果執法程序不規范的話,造成的后果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行政執法容易出現混亂的局面,例如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未告知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權利、未按程序流程來實施相關行政處罰等。久而久之,廣大民眾與行政機關矛盾就會激化,民眾毫無安全可言,會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三、行政執法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完善行政立法

        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才能讓理論的力量得以體現,這是被實踐經驗所證明的。法學理論不論多么完善,也要通過現實的法律制度加以檢驗。行政立法是完善行政執法機制的基礎,行政立法對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保障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有著深遠的意義。法治完善的一個重要衡量標準是當前法律制度的完備程度。完善行政立法既要重視保護公民、法人的民利和合法權益,也要重視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性。我國當前的行政立法建設還較為落后,因此,解決行政執法中的問題,任重而道遠。

        (二)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建設

        執法制度建設是完善行政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行依法治國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政執法制度建設來完善我國的行政法治體系。具體來說,就是建立和健全行政執法制度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形成對執法人員的良好監督機制,有助于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三)改革執法模式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通過具體的法律規范來處理行政事務,以達到行政目標的基本體制。作為行政機關最經常的行政管理活動,行政執法對行政相對人有著最直接的影響。在行政法治實踐中,行政機關的政策制定職能和政策監督職能尚未分清的現象還大量存在著,且缺乏協調和監督,主要表現為執法擾民、多頭執法等問題,干擾了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嚴重的破壞影響了政府的權威性。黨的十六大對改革行政執法模式十分重視,會議強調要加強執行執法機關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構建行政執法的新模式,從而建立行為規范、權責明確、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模式。

        (四)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

        在當前我國行政法治實踐中,行政執法的監督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審計監督、行政監督是典型的內部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外部監督形式發揮著重要的功能。然而各種監督形式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以至出現監督不到位、監督權虛設、監督機制運轉不良等情形。在我國現實的法治狀況中,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都難以起到監督的實效。因此,為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建設就顯得十分必要,以便很好地規范行政執法者的執法行為。上述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著手處理:(1)加強媒體輿論的監督;(2)強化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3)加強人大的監督;四是改革司法機關的監督。

        (五)樹立行政法治觀念

        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不僅要求制度建設,還要求觀念的更新。歷史經驗表明: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和指南。因此,依法行政必須觀念先行。在我國執法實踐中,要首先樹立正確的觀念,通過勤奮學習去獲得法律知識和理解法治原則,是需要一些時間的。讓行政執法人員樹立現代行政法治的新觀念,要轉變觀念,推動法文化的革新,也是建設法治政府的要義之一。這主要包括:(1)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2)樹立行政程序的觀念;(3)樹立尊重人權的觀念;(4)樹立監督責任的觀念;(5)樹立行政服務的觀念.(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要完善我國目前行政法治的狀況,還須逐步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目前,我國行政執法實踐中存在著以下問題:(1)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政不作為;(2)行政作為不夠規范;(3)行政執法人員法制意識不強。上述這些問題,都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有著或多或少的聯系。因此,建設法治政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離不開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養的提高。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一方面,要加強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的職業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另一方面,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考核和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關系到行政機關工作的成效和形象。我國的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著我國大部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有助于提高行政執法的水平和效率,也有助于提升行政機關的形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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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劉德福.行政執法問題及成因分析[J].求索,2004(9).

        第3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當前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問題

        行政執法廣泛運用于公安、監察、審計、工商等多個行政機關工作中,因行政執法部門多、范圍廣、彈性大,在行政執法部門中出現的矛盾的問題也就較多。當前,行政執法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問題:1、行政執法主體泛化行政執法隊伍多頭,導致部門職能重疊,職責不清,出現重復執法、多頭執法,利益沖突時就會出現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2、行政執法程序不規范有時存在“重實體、輕程序”,執法隨意性大。尤其是在實施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往往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不告知行政相對人救濟的法律途徑等。3、行政執法不作為或亂作為一些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不敢管理、處理過輕或簡單地以罰款了事,以及執法者對行政相對人尋求權益保障的要求應作為而不作為,隨意放棄職責等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比較嚴重。、等瀆職失職時有發生。4、行政執法違法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犯法的現象依然存在,如一些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受賄,為自己及親朋好友謀取私利。

        二、檢察機關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雖然檢察機關依法開展了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在具體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1、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地位,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行使檢察監督權的權能,但是該規定僅限于宏觀層面,不能在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直接適用?!缎姓V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行政抗訴權,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范圍僅限于人民法院生效的確有錯誤的行政判決和裁定,對抗訴的程序以及抗訴后人民法院再審的程序沒有具體的規定,可操作性差,過于原則化,制約了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監督工作。這種事后監督方式,缺乏對行政訴訟的訴訟過程、執行過程和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導致行政檢察監督的范圍過窄。2、監督體制不夠完善檢察機關行政執法檢察監督權的行使易受到來自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各種干預,獨立性往往無法有效得到保障。法律雖然明確規定,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行政執法檢察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這一特殊主體,其基于自身利益驅使,且長期以來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行政機關很難主動接受和配合檢察機關對其進行法律監督。而且,檢察監督權的獨立性總是受到行政權力的各種影響。地方檢察機關由于“人財物”受制于地方黨委和政府,使得檢察權往往難以真正做到依法獨立行使。3、監督方式不力檢察機關主要是對生效裁判進行監督,這種事后監督方式,難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審判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民行檢察部門主要是從原審卷宗入手審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機率很低。雖然申訴人可能向檢察機關反映法官違法審判的問題,但因為法律知識的缺失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也很難舉證,這種被動的監督方式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不能落到實處,也損害了司法的權威與公信。加之社會公眾對民行檢察工作知曉度不高,大部分人民群眾根本不知道人民檢察院有對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活動有進行監督的職能,導致行政檢察申訴案源匱乏,使得其監督實效大打折扣。

        三、加強行政執法檢察監督工作的對策建議

        第4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00〕37號)和《杭州市行政執法責任制暫行規定》及《關于下達200年杭州市級機關工作目標的通知》(杭目標辦〔200〕3號)的要求,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于200年12月12日至12月1日對全市40個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200年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了全面的檢查、考核和評議。經考核小組集體評議,全市40個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中,90分以上的39個,占考核單位總數的97.%,9分以上的37個,占考核單位總數的92.%。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評議考核情況通報如下:

        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重視程度進一步提高,促進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深入實施。我市行政執法各責任制單位在認真學習和領會“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的基礎上,深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將做好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作為落實《杭州市人民政府200-2008年依法行政實施方案》的有力“抓手”,作為本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推進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根本性措施,列入本單位重要議事日程,做到領導重視、目標明確、措施得力、責任到人。市人事局、教育局、國土資源局、房管局、城管執法局專門成立了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為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證。市勞動保障局召開全市勞動保障法制工作會議,對完成立法調研任務、貫徹《行政許可法》、健全規范性文件報審、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目標管理等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市科技局針對往年因未按規定程序報審規范性文件而被扣分的情況,專門制發了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報審的有關規定,并狠抓落實。市規劃局將市委、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工作任務與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有機結合,將行政執法責任制與局機關工作目標緊密掛鉤,將各項任務、責任分解落實到各處室與各分局,并按月進行考核。由于重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各責任制單位行政執法的合法化、規范化程度不斷提高,違法、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和糾正,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了較大的提升,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氛圍已基本形成。

        (二)配套制度進一步健全,促進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不斷完善。隨著依法行政的不斷深入,大部分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都能根據行政執法責任制深化完善的需要和本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在原有規章制度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完善。市物價局制定了政務公開制、首問負責制、否定報備制、末位告誡制、失職追究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效能告誡實施辦法、政務督查等近20項制度,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以及不依法執法等失職和違法行為,規定了違法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市城管執法局出臺了城管執法督查工作管理辦法,健全市、區兩級專職督查隊,規范督查臺賬,建立巡(督)查-抄告-整改-復查-跟蹤的督查機制,對實施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市國土資源局為完善國土資源執法管理制度,建立了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基準地價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記可查詢、行政決定集體決策、國有土地收益收繳、舉報和監察介入等制度以及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一次告知制、否定備案制、失職追究制、考核制度等一系列保障措施。由于配套制度進一步健全,大部分責任單位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較好。

        (三)工作舉措不斷創新,促進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扎實進行。為扎實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大部分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著眼于確保行政執法管理目標的實現,積極探索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新辦法、新舉措。市房管局針對本單位系統大、口子多、法律專業人員少且分散等特點,將全系統2名法律專業人員統編為局行政執法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參與本系統的房產法規政策的調研、起草,參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參與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參與各業務領域內的專項執法檢查,使法律專業人員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市城管執法局為全面履行執法職能,創建了“三推進”(推進“門前三包”管理執法支撐工作、推進人行道違法停車執法查處工作、推進國有土地違法建筑查處工作)、“三提高”(提高全市城管執法隊伍的整體效能水平、提高整合資源協同管理水平、提高城管執法社會參與水平)、“三深化”(深化機關效能建設和爭創滿意單位活動、深化城管執法進社區服務活動、深化規范化中隊創建活動)的三大舉措,促進城市行政管理執法工作再上新臺階。市農業局積極探索行政許可程序規范操作的新路子,精心設計許可辦事程序、工作流程、項目細則,明確規定各個環節的辦理要求、辦理時間和辦理責任,要求每件行政許可決定必須經過法制機構審查后再送主管領導簽批,使行政許可工作既合法又高效便民。市交通局在成立局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基礎上,加強基層許可服務窗口建設,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內部聯動、限時辦結”的運行方式,使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進一個門辦理、找一個人辦妥、蓋一個章辦好”;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在本系統統一了行政許可法律文書,建立了統一的行政許可工作制度,積極指導縣(市)做好行政許可工作。市財政局抓住《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宣傳貫徹、《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正式實施及四五普法驗收的有利時機,采取各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市林水局積極完善執法長效管理機制,堅持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記錄,實現執法管理的規范化、經常化,把違法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執法培訓力度進一步加大,增強了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各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在行政執法任務重、壓力大的情況下,普遍重視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提高,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執法能力的培訓和道德紀律教育,進一步提高了執法水平,促進了依法行政的有效開展。市房管局舉行了頗具規模的房管系統模擬行政訴訟比賽,采用真實訴訟案例,模擬行政訴訟庭審程序和場景,進行質證和辯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園文局)狠抓行政執法隊伍信息化建設,對所有可利用的資料進行全面清理,建立了景區行政執法基礎資料信息和行政執法工作檔案資料信息快速查詢系統。同時,結合“員”(行風監督員、信息報道員、聯絡員、學習輔導員、法規指導員、考評監察員、軍事教練員、安全管理員)的建設,以“十佳隊員”、“十佳辦案能手”評比等為載體,鍛煉行政執法隊伍。市交通局針對高素質執法人才明顯不足、執法人員知識系統性不強、執法人員激勵機制不健全等三大制約隊伍建設發展的因素,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破除論資排輩觀念,不拘一格選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舞臺,確保人才脫穎而出;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激發人才工作熱情。市質監局在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政治學習、思想教育、業務培訓“三管齊下”的基礎上,堅持每季一次稽查例會,進行工作布置和任務分解,并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對執法人員進行“充電”,如以本系統承辦的案件為例,以案說法,講解辦案經驗,通過互評和點評的方式,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二、當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市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方面雖然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部門之間也還有一定的差距。其主要表現:

        (一)少數單位不夠重視。個別責任制單位尚未將行政執法責任制作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抓手納入本部門工作目標管理考核,未按照層級監督要求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作用未得到發揮,存在年底臨時應付考核的現象。

        (二)行政執法不夠嚴謹。有的責任制單位未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和《浙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的要求,做到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個別責任制單位從自身管理方便出發,隨意突破法定標準,改變法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度。處理行政相對人具體違法行為時,告知訴權不完整,甚至出現不告知的現象。不少責任制單位對《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掌握不透,取得的證據因不符合法定形式、其要件或采集來源不明,不具有證明力,以致出現錯案、行政復議被撤銷、行政訴訟敗訴等問題。在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過程中,一些單位雖然建立了本部門的實施行政許可法制度,但在具體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時,沒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執行,存在沒有實行一次性告知、行政許可沒有受理通知書、沒有送達回證和行政許可決定超期、文書不規范等現象。個別單位還存在行政許可實施主體錯誤的問題。

        (三)責任追究不夠到位。有些責任制單位雖然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但落實力度不夠,特別是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尚不到位。有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出現的錯案和執法過錯沒有按照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深化和完善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幾點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不斷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0〕117號)要求,各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要從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高度,進一步提高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認識,積極做好梳理行政執法依據、明晰行政執法職能和權限,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完善各項制度,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同時對評議考核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及不足,各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領導要予以高度重視,研究制定整改計劃和措施并認真抓好落實。具體整改計劃和措施于200年3月底前報市法制辦,市將對各行政執法責任制單位整改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5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授權,模式

        0、引言

        不斷深化的電力體制改革越來越深刻地影響著電力行政執法模式。政企分開后,電力企業不再具有行政執法權,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權根據政府文件的規定交由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行使,而政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限于人力、物力、經驗,不能及時、有效地處理電力行政執法中的相關問題,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對應的行政執法隊伍。

        而現階段,我國電力行業行政執法所依賴的電力立法尚難有較大突破,電力行政執法因而成為當前行業內引人關注的難題。本文通過對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理論探討,結合地方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實踐進行分析,試圖找到解決難題的辦法。

        1、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條件

        電力行政執法是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行為,具體包括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等行政執法種類,其中電力行政處理分為電力行政許可、電力行政確認和電力行政獎勵等。電力行政處罰是電力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違反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是最主要的電力行政執法權,而現階段電力行政執法的難題也就在于電力行政處罰權的行使,電力行政處罰權是電力行政執法權的集中表現,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講,電力行政主體行使電力行政處罰權模式決定了行使執法權的模式。

        在目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事實上缺位的情況下,電力行政執法需要授權。其必要條件如下:

        (1)授權形式特定。即必須是由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國家機關,以制定法律、法規形式進行授權。由國務院部、委員會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行政規章并不能進行授權。

        (2)授權范圍特定。被授出的行政執法權應是共有權力,而非專有權力。共有權力是并不專屬于某一特定機關所享受的權力,而專有權力只能由法律規定的某一特定機關行使。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就是公安機關的專有權力,不能通過授權方式由其他組織實施。鑒于授權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把某些行政權力授予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行使,使該組織取得了行政管理授權的主體資格,即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這些權力,也同時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因行使這些權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授權的組織從其組織特性和設立初衷而言是不具備行政執法功能的,被授權組織在經過法律、法規授權之后,成為具有法定和固有職權的組織,其權限已由法律、法規固化,因此,被授權的組織應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開展行政執法。

        (3)必須授權給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為被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應當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還應具有相應的檢查、鑒定等實施行政執法的技術條件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但法律并未限制作為行政授權對象的組織類型,《行政處罰法》僅規定了一個組織要能夠成為被授權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關鍵要素是該組織須具備管理公共事務職能。從實踐來看,具備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包括社會團體、事業組織和企業在內,均可成為被授權對象。

        2、非常設機構行使行政執法權模式

        2.1、模式的依據

        公安部、國家經貿委1999年頒布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包括電網經營企業、發電企業在內的電力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2006]10號)中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發展改革、電力監管、公安、工商、林業、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以及電力企業負責人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落實職責分工,統籌研究保障措施,加強信息通報交流,及時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2、模式分析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頒布后,各地基本上都成立了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并設立了辦公室。但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及下設的辦公室不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執法權,而只能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分別由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中的公安、工商、土地等部門以各自名義分別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在此過程中,電力設施保護辦公室主要發揮協調、信息溝通的作用。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和下設的辦公室屬臨時機構,不會受行政編制等問題的困擾,將其作為一個以電力管理部門牽頭,聯合公安、工商、電力監管、林業、土地、電力企業等部門共同執法的行政執法主體,相對于下文其他幾種模式,這種模式是具有較為突出優勢的。因此,通過立法授權,使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或下設的辦公室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又因為實踐中該小組及下設辦公室通常設立在電網經營企業,便可充分利用電網經營企業的人、財、物等資源。例如僅就人力資源的利用來說,原來的電力執法大隊的執法人員都有行政執法證,具備豐富的行業執法經驗,熟悉電力設施及電能保護的有關情況。如陜西省電力企業中具有行政執法證的人員達1328人,該部分人員絕大多數具有一定執法經驗,然而在電力工業政企分開改革后,這部分人員大多被分流或承擔其他職責,如能采用授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或下設的辦公室進行行政執法模式,則可在不改變編制之前將部分人員由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并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地方政府設立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領導小組或下設的辦公室能否通過法律、法規的授權而取得相應的行政執法權呢?

        需要先分析一下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領導小組和下設的辦公室是否是組織。組織通常被認為是從事旨在達到某種目的而活動的團體或集團,組織往往是與制度是相聯系的。諾斯曾形象地把制度與組織的關系比喻為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和這個社會游戲的參與者即角色之間的關系。或者說,組織是制度或規則的集合。法學意義上的組織更多是指人的集合體,這個集合體具有一定的規則。無論經濟學或法學,通常將組織區分為企業組織、政府組織、社團組織等等。從這個意義上講,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辦公室都屬于組織,電力設施和電能的行政執法保護工作則無疑屬于公共事務。

        基于此,可以認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領導小組及下設的辦公室符合被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并給相對人以行政處罰的條件。在取得授權后就具備了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的范圍內開展行政執法并對相對人進行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因實施行政執法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則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行政復議和訴訟。

        3、電力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電網經營企業聯合執法模式

        3.1、模式的依據

        電力管理部門擁有行政執法權,在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中應當處于主導地位。按照《電力法》等法律、法規,其不僅擁有對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權,而且應當履行因行使管理權須承擔的義務,如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等。電力管理部門還擁有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權、行政處理權、行政處罰權。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對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的治安案件有治安管理處罰權,有權對因破壞電力設施、竊電而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個人執行行政拘留。無論電力行政執法采取哪一種模式,這些權力專屬于公安機關。

        按照《電力法》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電網經營企業不僅享有用電檢查權,而且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行為有制止權。上述有關法律規定構成三方聯合執法的法律依據,也明確了三方在聯合執法時的各自法律地位,即由電網經營企業進行用電檢查并制止有關違法行為,同時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與類屬,分別報告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由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3.2、三方聯合執法實踐

        一些地方已經進行了電力管理部門、電網經營企業及公安機關三方聯合執法的嘗試。例如湖北省巴東縣近幾年來按照“預防為主、整治為輔、打防結合、安全第一”的思路,建立獨特的政府主導、部門配合、企業實施、群防群治的電力設施保護綜合性模式。黑龍江省則在省公安廳下設直屬分局,依托電網經營企業共同開展電力行政執法。

        3.3、對三方聯合執法模式的分析

        在當前階段,尤其是在尚無地方立法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聯合執法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事實上的“真空”問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執法程序、執法范圍、聯合工作機制等問題都需一一理順。這些問題如果能予以解決,則在當前情況下這種模式可作為一種解決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可行的辦法。

        4、成立專門機構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模式

        4.1、模式的可行性與難點

        各級人民政府如果能夠成立專門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辦公室”或類似行政機構,在取得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負責統一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是較為理想的方案。但實施該模式有兩大難點:(1)機構和編制審批難??紤]目前政府機構改革行政機關縮編、機構精簡的大趨勢,設立類似的行政機構難度較大。(2)資金、技術方面的困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量大,需要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需要資金和技術投入,但政府部門在人員、技術和資金投入都存在困難。而成立一個事業機構以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委托的方式進行行政執法,也存在著上述類似問題。

        4.2、相關實踐探索和存在的問題

        為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問題,湖北省荊州市于2006年5月19日成立了事業編制的荊州市電力行政執法大隊,其行政事業編制為5名,人員全部從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中選調。但如果按照實際需求配比,僅荊州11個縣市的專業執法人員就應配置到117人左右。按照1998年8月荊州電力局法制辦公室會同荊州市經委相關人員對執法成本作過的一次估算:當地政府在重新組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過程中,對其場所、設施、技術裝備等一次性投入需1200萬元左右,日常執法成本每年需支付800到1000萬元左右,這一結果要比電力部門直接行使執法職能時的成本高出69.7%。由此可見,成立專門的行政執法機構不僅設立難,而且運行難,因此在實踐中是不太可行的。

        5、授權電網經營企業或電力行業協會行使行政執法權模式

        5.1、該模式的依據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是行使電力行政執法的主體,但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執法的主體。單就行政處罰權而言,《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即除了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擁有行政處罰權外,經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非電力行政管理機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

        公共事務是相對私人事務的一個概念,是指涉及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的社會事務,具有社會性、公益性。管理公共事務職能是指某一組織可以提供涉及全體社會成員公共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這一職能為個人無法或不愿完成,該職能的行使將使全體社會成員受益。從這一點而言,電力行業協會和電網經營企業均具備管理公共事務職能。

        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的規定,電網經營企業“依法負責本供區內的電力供應與使用的業務工作”,電網經營管理的是公共物品,更牽涉供區內全體公眾的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因此完全具備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授權條件。

        5.2、對該模式的分析

        5.2.1、不宜授權行業協會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

        行業協會是由行業的競爭者構成的非盈利組織,其目的是在促進提高行業中的產品銷售和提供多邊性援助服務。行業協會具有非盈利性、民間性和自治性和公益性或互益性等特征。電力行業協會作為以電力企業為成員組成的非盈利組織,其職責和功能在于為區域內電力企業提供“多邊”。如授權其行使針對于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的行政執法權,其功能范圍將得以擴大,與電力行業協會的組織特性相違背,因而不宜將電力行業協會作為被授權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5.2.2、電網經營企業可以作為被授權的電力行政執法主體

        地方以立法形式授權電網經營企業行使行政執法權在研究和實踐有不同意見。持反對意見者認為,電力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原有的行政職能已經分出,不宜再走回頭路。其次,如果作為市場主體的電網企業擁有對竊電等行為的行政執法權,將集民事賠償請求權和行政執法權于一身,有悖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我們認為,這些看法具有片面性,原因如下:

        (1)電力體制改革的重心是政企分開,通過立法授權將電力行政執法要交由電網經營企業行使并未改變其企業性質,不存在與電力體制改革的大方向相沖突的問題。

        (2)電網經營企業具有較充分的人力、物力等資源,且具有一定技術和經驗,如能由電力企業來行使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權,能夠彌補當前電力管理部門電力行政執法能力之不足。

        (3)電網經營企業即使在體制改革后仍屬于具有國家壟斷和社會公用性質的企業,符合作為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主體條件。如果以地方立法形式授權地方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電網經營企業行使該區域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權,則會使電網經營企業獲得依法授權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的法律依據。

        (4)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獲得的行使針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權有著嚴格的執法范圍限定,作為被授權的執法主體,不得將行政執法權用于處理與其他民事主體的合同法律關系。

        實踐中,是否履行供用電合同而發生的合同法律關系與違反行政法規導致的行政處罰關系往往界限分明,電網經營企業按照固化的授權范圍很難將行政執法權用于處理因供用電合同而形成的民事關系。綜上所述,電網經營企業經授權可以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

        5、結語

        第6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一、 存在問題

        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工作頭緒多,忙亂現象較為嚴重。主要表現為“四多”(參加的領導小組多、會議多、配合的工作多、參與的檢查多),為此,牽涉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二是上級監察機關布置的執法監察項目在工作開展中流于形式的多,因為上級文件規定項目所在的行政部門也是執法監察組成員單位,所以無法象監察機關獨立開展的執法監察工作那樣有保密紀律作保證。三是政府為了本地利益,把違法的行為變通為合法行為,還要求監察機關去參與出主意,使監察機關左右為難。不同意其做法,就得罪了政府,同意其做法自己就失職瀆職。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原因主要有:一是對行政監察的認識不夠,有的單位的領導對行政監察的職能和作用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行政監察是干什么的,常常把行政監察和行政檢查混為一談,不管是否屬于行政監察的職權范圍,一有檢查、整改等任務就抽紀檢監察機關的人參加,有的機關的領導干部認為行政監察力度大,一遇到推不動的事或熱點難點問題,就讓紀檢監察介入。二是缺乏深層監督意識,有的單位把行政監察視為工作檢查,用工作檢查代替行政監察,有的只看問題的表面,熱衷于一般性事務工作,使行政監察工作處于被動應付的低效循環狀態,工作缺乏深度。三是盲目追求行政監察工作數量的現象較為普遍,把什么工作都羅列到行政監察(執法監察)上來,以此來說明工作成績,而實際工作效果則打了折扣。

        三、 解決問題的對策

        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端正對行政監察工作地位作用的認識。行政監察是行政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實施監視、督察、糾舉、誡免活動的總稱,行政監察有四項職權,即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行政處分權,其工作職能有三項,一是廉政監察。既要抓懲處又要抓預防,要著重落實國家公務員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要繼續查處大案要案,加大查處侵害利益的案件。二是執法監察,要加強對各級行政機關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當地黨委政府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政令暢通。三是效能監察。主要是對政府機關的工作效率、管理效益和社會效益開展效能監察,糾正一些部門辦事拖拉、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等問題,要通過各種途徑和場合向各級領導積極宣傳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能職權,使他們更多地了解行政監察的對象和監察內容,還要克服行政監察工作擺不上位置的偏見,要從強化行政監察的高度解決行政監察工作及其監察人員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加強對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實施深層監督。提高行政監察執法水平,不能把行政監察工作中的執法監察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必須高起點實施深層監督,從根本上防止和克服忙亂被動的工作局面,當前行政監察工作的著眼點應放在源頭治理上,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權力運作情況,抓住管人、管錢、管事三個重要環節,開展行政執法監察。通過一些具體違紀違規事例剖析領導干部和公務人員貪污受賄,瀆職失職的成因,抓住帶有規律性和傾向性的問題,研究制定出有關規定和措施。

        第7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

        2司法現狀的分析

        (1)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應加以研究,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解決矛盾和沖突,做到有章可循,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又要穩妥;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第8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法治環境

            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振興,是一項需全面調度,和諧并進,各要素互相促進,經濟政治文化共同發展的系統工程,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產業結構的調整,經濟實體的轉制,技術、資金、人才的引進,政策、制度、環境的保障,社會的穩定等。這些要素的綜合狀況如何,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展和成效,喪失或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要素,都將產生不良的影響,制約或阻礙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其中,法治環境的保障是振興中不可缺少的條件,老工業基地振興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環境。良好的法治環境既是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標志性成果,也是振興過程中的基本保障。本文試圖就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影響、現實狀況對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著力解決的相關問題等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離不開

            良好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進程中,人們普遍重視產業結構的調整,資金和項目的引進,經濟指標的提高,卻往往忽略和輕視人文環境,法治環境,人的觀念、意識等軟環境的建設。而這些要素既能反映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成果,又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產生不可忽視的作用。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是各種要素綜合作用的結果,盡管各種要素的作用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我們不能忽視任何一種要素的作用。這是社會全面、和諧發展的要求。從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來看,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是實現全國和諧發展的要求;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實現經濟、科技、人文、法治等的全面和諧發展,同樣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目前存在的一種傾向是,片面地認為振興老工業基地就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經濟,片面追求經濟指標,這是不可取的。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央政府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老工業基地要加快市場化進程,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有賴于完備的法律、制度、政策體系,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制度、政策的作用幾乎無所不在。

            首先,國有企業改革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老工業基地的振興與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造關系密切。實踐表明,構造多元投資主體,改變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內部化的財務預算硬約束機制,是使企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的重要途徑。建立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是當前國企改革的核心。這場偉大的制度創新,需要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功能。在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區域經濟民營化的同時,需要運用法律規范來調節政企關系。在國有資產運營、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等方面,要盡快建立明確的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規范國有企業特別是小型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制止化公為私、逃避銀行債務等現象出現,切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其次,政府職能的轉變需要法律的制約。政府職能轉變是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和振興中的關鍵一環,這個問題不解決,再好的方案也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為此要切實解決政企不分,政府對經濟事務干預過多、過深,而公共服務又嚴重不足的狀況,把政府經濟工作的著力點轉到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制度和法規、規章等方面上來,全面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給投資者、創業者以穩定預期。政府應該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為優勢企業的發展提供最大的空間。應進一步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貫徹落實好《行政許可法》,完善重大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提高辦事效率,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切實放開搞活企業,把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切實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各級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其中有的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發展,甚至妨礙經濟發展,妨礙振興,應及時加以改進。

            第三,大力引進民營資本涉及諸多法律與制度問題。近年來,老工業基地各級黨委和政府不斷改善經濟發展軟環境,民營經濟發展很快,出現了總量和效益同步增長的可喜勢頭。但是與發達省份相比,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總量小、規模小、效益不高。事實表明,振興老工業基地商機無限,老工業基地的民營經濟發展空間很大;同時表明老工業基地的國企改革、經濟結構調整需要域外民營企業資本的參與。事實上,國家作出振興老工業基地的決策后,許多南方民營企業躍躍欲試,到東北考察咨詢,洽談投資,政府應予鼓勵、支持和引導,并制定和完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同時,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激烈,民營經濟進一步發展也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大型民營企業沒有形成較強的核心競爭力,經營管理水平普遍較低,企業融資困難,缺少復合型人才等等,制約著民營企業進一步發展。而一些民營企業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不高,缺乏誠信,不正當競爭,勞資關系不協調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政府認真引導和規范民營企業的行為,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民營企業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還應做到嚴格執法,遏止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四,健全就業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需法律制度的完善。老工業基地的就業問題不同于工業化過程中普遍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而需要特殊的制度與政策扶持。為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國家已經制定出臺了許多切實可行的政策。一方面要用好普惠性政策,確保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貼息貸款、就業援助、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針對老工業基地的實際情況,落實好特殊政策。在研究制定政策時,要切實把著重點放在促進人的發展方面,放在就業和有利于人們安居樂業上,強化對就業再就業工作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支持,把國家和地方的政策銜接配套起來,形成具有合力的政策制度體系。從促進社會發展、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質量、增強消費動力出發,推動老工業基地改造。

            第五,促進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與制度的完善。實行市場經濟以來,老工業基地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困難,誠信的缺失就是目前所面臨的困難之一。某些領域出現的比較嚴重的誠信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重新構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信倫理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當務之急。重新構建誠信倫理,就必須建立市場經濟的誠信機制,完善失信的懲治機制,加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維護誠信的有效獎勵機制。為此,應構建全國性的信用管理體系;制定專門的信用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綜上所述,振興老工業基地有不可缺少的各種要素和條件,加強法治,實現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有效調整,依法振興,是加快實現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基本條件之一。只有具備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有效保障老工業基地的順利振興。法治環境對老工業基地振興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保證穩定的經濟運行、經濟發展秩序。老工業基地振興中的經濟發展,可能有各種直接的影響因素,如經濟犯罪和其他各種形式的犯罪影響振興;違背市場規則和法律,侵害市場主體的各種民事權益影響振興;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侵害管理相對人的利益影響振興。解決這類問題有教育和管理的問題,但更重要的是法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有充分運用體現國家強制力的法律,才能排除影響老工業基地振興的各種違法犯罪因素的干擾。第二,維護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也是法治的經濟。市場的競爭,應是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環境下的競爭,只有公平和公正,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下去。假如沒有公平和公正,情況將會如何?坑蒙拐騙,欺行霸市,市場何以存在和發展?若要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必須加強法治。第三,創新有效運行的機制和科學進步的制度。一方面,機制和制度的建設包括了法律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設;另一方面,一般意義上的機制和制度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法治的規范和保障。

            二、 現實狀況要求加快法治

            環境建設

            如何評價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環境?筆者認為應當重點考察老工業基地的法治程度和水平是否與全國法治進步的程度相一致,是否與老工業基地振興的要求相適應,主要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①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完善程度;②行政機關是否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嚴格執法,在行使行政權力時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服務群眾;③司法機關是否能準確、合法、及時、公正地適用法律,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化解矛盾,解決糾紛;④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公職人員是否能帶頭遵守法律,抑制特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⑤廣大人民群眾是否能學法、知法、懂法、用法,既能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又能進行法律監督,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⑥通過法律對社會關系的實際調整,使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應有懲治,社會關系和諧,經濟發展,政治穩定,文化繁榮。

            為此,筆者專門調查了東北某市老工業基地改造中的上述相關問題,本文僅就其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狀況進行簡要評析,這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在老工業基地振興的過程中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是我們必須重視和加強的。

            1 行政執法的現狀分析

            (1) 近年來該市行政執法的改進和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過程中,該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正努力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消除和減少各種“低級執法”現象。近年來,在為“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優質服務,創造良好執法環境的形勢下,各級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體制的改革和創新方面,進行了大膽探索和有益嘗試,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其中“同類權限”集中管轄的改革思路,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所謂“同類權限”集中管轄,是指將原來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對某一行政事務均可行使管轄權的管理,歸口為一個部門管轄。其特點是:集中行使的處罰權范圍廣、項目多,執法重心下移;量化執法指標,執法行為程序化;機構精簡,執法效率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行政執法領域存在執法機構多、處罰重復、職能交叉、多層多頭執法、執法隨意性大等弊端。從“同類權限”的集中管轄的特點可以看出,它能解決一些執法中的“頑疾”。

            (2) 行政執法的問題和不足

            由于歷史、人們思想觀念等多方面原因,一些行政機關和部門在行使執法權力和職能的過程中,出現各式各樣的偏差、漏洞甚至違規違法行為。它不但背離法治的主旨和精神,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引發執法糾紛,而且還影響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傷害民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執法程序“隨意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均有規范的程序,但長期以來,一些基層機關的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胡亂執法、口頭執法、以言代法的行為和隨意處罰的情形比較常見。當前行政執法糾紛的另一個熱點是,超越法律授權行使所謂的執法權,或者無限擴大法定的權限,嚴重偏離法治精神。第二,執法行為“利益化”。盡管行政執法機關財政基本實現收支兩條線,極大地遏制了以法謀“錢”的行為,然而由于其中大部分單位實行按比例返還或超過基數返還的辦法,即上繳的越多返還的也越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收入仍然與個人獎金息息相關,因此仍存在過度執法、亂執法、亂罰款等現象。還表現出在一些公共服務性、沒有經濟利益領域的“不作為”方面的問題。 2 司法現狀的分析

            (1) 近年來該市司法改革取得的成績

            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過程中,該市的各級司法部門正積極努力工作,圍繞“振興”的主題,把工作重點放在促進發展和振興上,努力為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振興老工業基地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司法改革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具體表現為:執行程序中的改革取得突破;審判監督中的責任體系形成;基層法院的基礎工作出現新局面。

            (2) 司法實踐的不足和問題

            一是審判質量和效率仍有較大差距,審判作風上的問題尤為突出。有的法院積案仍然較多,裁判錯誤、人為拖延、隱性超審限、消極不作為的問題仍明顯存在。出庭不準時,接待不守時,庭審不規范,精力不集中,對當事人語言粗魯,態度蠻橫,辦關系案、人情案的仍大有人在。

            二是審判管理監督機制仍不完善,完整科學的工作質量考評體系還沒有真正形成。一些部門落實審判監督責任的規定不自覺、不認真、不敢負責任。監督體系不健全,導致質量評價參數不完整,有漏洞。

            三是以人為本、優勝劣汰的競爭激勵機制仍需完善創新,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一些法院不注重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不注重對優秀人才的培養和使用,對部門和單位的消極落后現象乃至違法違紀人員不敢管。

            四是基礎工作仍是影響法院整體水平和形象的主要問題。雖然多數基層法院的工作有了明顯的變化,但對有的法院,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仍然意見較多。其主要原因不是物質裝備條件差,而是領導班子的自身作用和管理水平比較低,審判的質量和隊伍的廉潔文明程度比較低,在率先垂范、求真務實、真抓實干方面有一定差距。

            三、 加強法治環境建設應重視和

            著力解決的幾個問題

            法治環境的改善,是一項社會性的系統工程。不僅相關國家機關、職能部門要負起責任,全社會都應積極介入。在法治環境建設中要解決的問題,有的可直接服務于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有的雖直觀看來沒有直接作用,但間接作用仍不可忽視。

            1 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1) 對于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如果原則性較強,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才具備可操作性的,地方人大和政府應及時制定相配套的法規、規章。此項工作做得好,既有利于國家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地方的法律適用。要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精神;要結合地方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要及時出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2) 對于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中出現的特別的法律關系需地方立法調整的,應及時制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如果國家法律已有原則性規定,應以已有規定為基礎,適應老工業基地改造的特殊要求,制定具體的法規和規章;如果尚無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則應以憲法和其他法律精神為指導,制定出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3) 對于國家目前尚未立法, 現實又迫切需要強制性規范來調整的, 深化改革過程中所出現的新的法律關系, 應加以研究, 適時制定出新的法規、規章。 這種做法不僅有利于及時調整新的法律關系, 解決矛盾和沖突, 做到有章可循, 還有利于為國家的立法進行有益的探索, 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奠定基礎。 當然,此類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探索性, 應避免盲目性,既要探索, 又要穩妥; 要符合憲法精神和其他法律精神; 要緊密結合地方實際,具有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2 努力建立執法、司法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如前所述,行政機關的執法與司法機關的司法適應改革的要求,特別是為適應振興老工業基地的要求,曾做出很大努力,也取得了相應的成績,同時仍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應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使這些問題得到切實的解決。當前,在建立良性工作機制上,應重視解決如下問題。

            (1) 關于行政執法“隨意化”、執法行為“利益化”的解決機制。目前行政執法領域存在的問題屬“低級執法”行為,完全脫離了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其狀態的形成既有客觀環境的因素,也有執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是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的特殊現象。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準確限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自由裁量空間過小,將限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空間偏大,將為隨意執法創造條件,適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的規范,應是努力追求的目標。當前的自由裁量權偏大仍是主要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法規規章自身的沖突、因利益驅使所作的利己解釋、長期形成的習慣影響等。

            第二,要努力破除特權思想。執法機關運用權力、行使權力,較易形成特權思想,傳統觀念的影響也較易為特權思想尋找到根據。因此經常能看到,一些行政人員對已實施的法規、規章不嚴格落實,一些行政官員在不準公眾抽煙的場合隨意抽煙等。如果行政人員將自己作為法律的化身,那么在行政執法程序上的“隨意化”也就不足為怪了。

            第三,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當前針對行政行為常設的監督機構有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和各級政府法制辦。由于職責分工和隸屬關系等原因,目前其監督作用仍很有限。因此應進一步加強這些監督機構的作用;還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從法定程序上,要充分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作用。

            (2) 關于執法、司法機關的獨立行使職權問題。法律賦予了執法、司法機關對行使職權的獨立性,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標志,也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只有執法、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才能使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功能得到公平的實現,才能使行政、司法人員的執法、司法水平受到客觀的評價。但目前干擾因素較多,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干預,同級其他機關的干預,某一機關內部領導的干預、部門之間的干預、同志之間的干預等,都影響司法的獨立性。應當建立一種良性機制,排除干擾和不良影響。

            (3) 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問題。司法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出現的辦錯案的情況可能是由于各種原因,如主觀惡意的枉法裁判,因業務能力較低導致的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和對法律理解、適用的錯誤等。無論何種原因,出現錯誤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是視具體情況承擔的程度有所不同罷了。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減少錯案的發生,提高辦案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目前盡管有責任追究的制度,但作用有限,效果有限,對錯案的抑制程度有限。應當建立更為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產生足夠的威懾力,使司法人員謹慎從事,使他們認識到,如果出現錯誤,就將面對不利的后果,而不僅僅是扣發獎金了事。筆者認為,應當建立司法人員的流動機制,多渠道選拔司法人員,不稱職的、出錯較多的,應及時調離,轉到其他崗位。

            (4) 關于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問題。目前人們對超期羈押、超審限辦案的情況意見頗多。一方面,司法人員抱怨工作量大,無法按期辦案;另一方面,司法人員在工作時間進行各種應酬,不在崗位的現象大量存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何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是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而解決此類問題,重要的仍然是制度和機制的建設,解決的方式也很多。其中,解決法官超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問題的方法之一是建立法官當庭裁決的機制。即改變目前的開庭、休庭、擇期判決的狀況,由合議庭將多數案件庭審后當庭判決。其意義主要表現為:①當庭裁決明確了主審法官的責任,有利于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②當庭裁決方式有利于防止人為干擾,增強裁決的公正性;③當庭裁決有利于提高審判效率,節省訴訟資源。

            (5) 關于加大執行力度問題。人民法院對判決的執行難,是目前的一個普遍性問題。而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將形成惡性循環,影響法院的威信,影響法律的尊嚴。雖然人民法院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如在媒體上曝光、對當事人拘留等,但效果仍不明顯。解決執行難的問題,仍需加強制度和機制的建設。

            3 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

            法治宣傳教育是一項長期任務,盡管近年來各級國家機關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還不能滿足于已有成就,面對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和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的實際,法治教育仍需加強。首先,在對教育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的評估上,應堅持客觀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從總體上評價,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逐年增強,對法律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化,對法律的應用趨于理性。同時,不同主體的法律意識是不同的,法治教育應因人施教,突出重點。其次,在教育內容上,既要對有些法律進行重復性教育,又要注意對新頒布的法律的宣傳教育。曾經進行過的教育,如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雖然曾是法治教育的重點,但由于教育對象的不同,教育時間較久而導致有效性弱化等,對于有些教育對象,仍有繼續教育的必要。對于新頒布的法律,或者修改后重新頒布的法律,應當有重點地選擇與教育對象和現實社會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作為宣傳教育的重點。

        第9篇: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范文

        關鍵詞: 執法活動; 弱勢群體; 權利保障

        中圖分類號: DF39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3)04-0055-01

        一、當前行政執法中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存在的問題

        我國行政執法中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存在以下問題。

        1.執法程序制度不健全。解決執法不規范的問題重在程序制度建設。程序制度既可以保證實體法的實施,實現實體正義。由于很多執法人員程序意識不強,執法中違反程序規定,濫用自由裁量權,野蠻執法、暴力執法、不文明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等現象時有發生。

        2.執法目的不明確。城管在執法時應多考慮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允許小商販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進行經營,以保障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同時滿足市民的生活需求。

        3.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公、侵害弱勢群體權利。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表現在政府征地安置補償、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過程中尤為突出。

        4.行政機關執法活動對弱勢群體權利關注不夠。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理念正確,能保護弱勢群體生存條件。和諧行政執法活動能為經濟發展創造條件,為社會穩定提供保障。

        二、完善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的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建議

        (一)完善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問題的立法

        1.政府應完善社會保障法制規范,加強監管作為救助弱勢群體的中心力量,各級政府每年針對弱勢群體救助的財政投入應逐漸增加。對處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來說,他們所得到的遠遠低于政府給予和應該得到的,根本無望于改變他們悲慘的生存狀況。這些措施對于數目過于龐大的弱勢群體來說雖有一定程度的幫助,但也難免有些杯水車薪。要保障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權利,就必須有健全的權利救濟制度,只有不斷完善社會保障權利救濟制度,才能使公民的社會保障權獲得普遍的尊重并得到真正的實現。

        2.建立和完善綜合性的弱勢群體社會救助系統。首先,加強弱勢群體各項救助措施的執行力度。其次,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樹立文明執法觀念,追求公正執法效果

        我國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也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作出了進一步的全面部署,其中重要的內容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1.推進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積極改進執法方式,端正執法思想,正確處理好執法與監管服務的關系,建立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互促互動的良性發展格局。以執法為中心的法治政府建設,應該更加注重執法的全面建設。一是執法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二是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約束和規范,三是加強和完善嚴格執法的權力保障和體制保障,反干擾,反特權,遏制隨意性執法和選擇性執法。堅持以事前防范為主,要從根本上確立防打結合、以防為主的執法思想,實現事前防范、事中監督警示和事后查處規范相結合。

        2.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教育引導為主。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正確行使執法權。要根據當事人違法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宣傳政策法規,使其明白危害后果。對一般違規行為,堅持批評教育為主、行政處罰為輔的原則,能現場糾正的立即糾正。特別是針對一些下崗失業人員、規模較小的個體經營戶,以及新開辦的企業,更要堅持教育從嚴、處罰從寬的方針,積極做好幫扶工作,引導其走上規范經營、守法經營的軌道。

        3.堅持以公開透明為主,實施陽光工程。要堅持公開原則,接受社會監督。擴大政務公開的范圍,將社會普遍關心的事項和制度,如市場監管、案件處理、登記許可和行政執法等,進行全面公示,要全面深入推行政務公開、首問責任、限時辦結等制度,進一步抓好執法公示制度;同時,將行政權力的行使置于社會監督之下,讓人民群眾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4.追求公正執法效果。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動和利益關系的多元化,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出來。鑒于弱勢群體的大多數都是貧困者,國家應大力發展公益性訴訟,國家還應負責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法律援助資金供給制度,使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具有較為穩定的經濟保障。弱勢群體自身權利意識及能力的缺失,也是造成其弱勢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自身努力改變弱勢狀態,是擺脫弱勢形象的最有效的方法。

        (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構建行政執法創新機制

        行政機關執法活動中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重點應從執法、司法完善上實現對弱勢群體權利保護。

        1.執法司法過程中對弱勢群體的關懷,不是錯誤的或簡單對弱勢群體的憐憫以及執法司法方面傾斜,而是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能夠依法行政和公平司法,真正做到依法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同時,應當在全社會增強法治意識,確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提高全體公民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是嚴格執法的社會保障,只有全體公民對于加強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的意義有了明確的認識,才能形成有效地社會監督機制,素質較差的執法人員才不敢任意妄為。

        2.加強對政府權力運行的監督。只有在有效監督的前提下,才能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才能防止權力的異化。由于政府權力的終極目標是實現行政效率,在沒有相應的監督機制情況下,為實現其目標而犧牲特定主體的特定利益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

        3.嚴格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從實踐中看,弱勢群體的權利不僅常常被忽視,而且易于受侵犯。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不受侵犯,迫切需要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嚴格依法行政,不能執法犯法。為此,一是要求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嚴格遵循公權法定原則行使管理權。對沒有明文規定的社會事務,不得行使管理權,否則就構成非法。二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利。

        總之,行政機關執法達到對弱勢群體權利保障,強化政府的社會政策支持。在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過程中,政府是主導性的力量,對弱勢群體提供社會支持是政府的責任。政府通過社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協調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向弱勢群體提供社會支持。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給予政策傾斜和提供公平就業機會等,并且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弱勢群體的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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