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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法學教材編寫體例來看,雖然各位學者對經濟法學科的具體構成存在不同看法,如楊紫烜將其經濟法體系編排為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監管法、宏觀調控法;漆多俊將其經濟法體例編排為總論、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宏觀調控法;李昌麒將其經濟法體例編排為經濟法的一般理論、經濟法主體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經濟監管法律制度、經濟法責任與司法救濟等。但總的來看,經濟法學的體系至少包含市場監管(規制)法和宏觀調控兩部分的觀點得到了所有學者的認同。但在價格法究竟屬于市場監管法抑或宏觀調控法上,不同的學者出現了明顯分歧,以楊紫烜、漆多俊、李昌麒等為代表的學者主張價格法屬于宏觀調控法的內容,而以劉文華、符啟林為代表的學者則主張價格法屬于市場規制(監管)法的內容。
二、價格法在《經濟法》課程體系中體例歸屬差異之原因分析
同樣的價格法,為何在不同學者看來有如此巨大的差異?是否是由于各位學者對于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解釋有所不同呢?筆者通過仔細分析,發現絕非如此。實際上,所有上述學者關于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監管)的解釋雖然存在小異,但其根本含義卻趨于一致。如上述楊紫烜、符啟林兩位學者分別將價格法置于其主編教材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監管法部分,但其相應教材中有關市場監管與宏觀調控的定義卻并無實質差異。既然不同學者關于市場監管與宏觀調控的基本定義趨于一致,那么其對于價格法的不同定位應該是其他原因形成。經過對比分析,價格法在不同學者經濟法教材、教學體系中分別置于市場監管或宏觀調控部分的根本原因可能是因為價格法本身的內容設定而形成。1997年頒布的我國現行《價格法》,共有七章四十八條內容,其中除第一章“總則”、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外,其他幾章內容分別是第二章“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第三章“政府的定價行為”、第四章“價格總水平調控”、第五章“價格監督檢查”,其中第二章有關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定主要以微觀規制為主,第四章的價格總水平調控則明顯屬于宏觀經濟調控的范疇,而第三章和第五章有關政府定價行為和價格監督檢查的規定,則兼具宏觀調控和微觀規制的特性。應該說這樣的體例安排和內容設定,在我國整體經濟法律體系中也較為特殊。而正是這樣的特殊性,導致不同學者在理解價格法的內容時,可能出現不同的側重,部分學者主要從價格法的微觀規制內容出發,將其歸依為市場監管法;而另外一部分學者則從價格法的宏觀調控內容出發,將其整體歸并入宏觀調控法。但這并不表明他們忽視了價格法的另外一部分內容,如楊紫烜將價格法歸入宏觀調控法的范疇,但其在具體介紹價格法的內容時,仍然介紹了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等微觀規制內容;符啟林將價格法列入市場監管法的范疇,但其在介紹價格法的內容時,也仍然沒有遺漏價格總水平調控等價格法中的宏觀調控內容。
三、價格法在《經濟法》課程體系中體例歸屬合理定位之建議
價格法在經濟法學教材中合理定位,不但對于宣傳、學習、普及價格法有重要意義,也對正確理解和運用價格法,促進我國市場價格競爭和政府價格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具有重要作用。鑒于目前學術界就價格法在經濟法學科體系中地位歸屬存在的差異,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正確看待,同時也要積極為價格法尋求一個更加合理的學科定位。所謂正確看待,即必須認識到學術界關于價格法定位存在的客觀差異,不能視若無睹。現行不同教科書對于價格法的不同體例安排,可能會使不同的讀者產生不同的解讀,進而可能影響到不同社會群體對價格法的正確理解和執行,因此必須認識到問題的存在,同時積極尋求解決之道,但遺憾的是現在許多學者似乎并沒有認識到這一問題。正確看待的另一層含義是要客觀認識此種差異產生的原因,不應過分夸大差異。如前所述,實際上不同學者關于價格法的差異定位是因看待價格法的側重點不同,并不等于他們完全否定了價格法所同時包含的另外一種法律屬性,即將價格法定位為宏觀調控法的學者并沒有否定價格法在市場監管方面的作用;而將價格法定位為市場監管法的學者,也沒有否定價格法本身所具有的宏觀調控功能。在正確認識問題的基礎上,如何為價格法在我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經濟法教科書中尋求一個科學定位呢?筆者認為,必須正確厘清價格法既有宏觀調控,又有微觀規制的雙重屬性,擺脫將一部法律僅歸屬為一種體系的傳統僵化作法。價格法既有關于經營者價格行為的規范,如關于明碼標價的規定、關于經營者價格權利的規定、關于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規定等,均屬于典型的微觀規制內容,這些內容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所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壟斷行為并無二致,完全應當將其歸入到市場規制法的體例之中。也有關于價格總水平、價格總水平調控的經濟手段、價格總水平調控的價格手段(如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保護價制度、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以及價格監測制度)等內容的規定,毫無疑問屬于宏觀調控法的內容,應當將其等同于經濟法中的稅收、財政、產業政策等一并歸屬到宏觀調控法的體系當中。而價格法中關于政府定價行為的規定,雖然具有微觀規制和宏觀調控的雙重屬性,但考慮到在經濟學上此類內容基本屬于政府監管的范疇,將其整體歸入市場規制法內容當中似乎更為符合學術界的傳統,也更易為社會公眾所接受。
四、結語
關鍵詞:房地產;宏觀調控;房價;政策變遷;反思
中圖分類號:F293.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7685(2013)10-0086-04
1998年我國取消福利分房以來,房地產市場步入快速發展階段,居民的居住條件與居住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然而,隨著住房市場化進程的逐步推進,各種問題不斷暴露出來,主要集中在房價過快上漲、住房供給結構失衡、經濟嚴重依賴房地產投資等方面,并逐漸成為關系居民生活的重大民生問題。面對房地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2004年以來國家頻頻出臺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據不完全統計,十年間國家有關部門共出臺103項房地產調控措施。這些政策對促進我國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房價過高、住房供給結構失衡以及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難問題仍很突出。因此,對十年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進行梳理,總結經驗及教訓,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體系、促進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十年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演進
(一)調控目標
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主要是促進經濟增長、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加快保障房建設、防范金融風險以及控制土地供應等。2004~2007年,穩定住房價格是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涉及穩定房價的調控政策多達16項;而2008年下半年以及2009年上半年復蘇房地產市場、促進經濟增長則成為政府的主要關注點,在這一年期間,出臺支持房地產發展的政策多達8項;2009年下半年以來,特別是2010年,遏制房價過快上漲成為房地產調控的主要目標,僅2010年就出臺9項遏制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的政策;推進保障房建設在2008年后成為房地產調控的主要目標之一,國家不斷出臺針對性政策推進保障房建設。
(二)調控手段
我國主要以金融、稅收等經濟手段以及行政規制、住房保障、土地政策等行政手段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2004~2007年,我國主要以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對房地產業進行調控,促進房地產業規范發展以及限制房價過快上漲,調控手段比較溫和。2008年以后,采取行政手段的頻率不斷增加,調控手段愈加嚴厲。
(三)調控對象
房地產調控對象主要為開發商、購房者。2004~2009年,開發商是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的主要調控對象。在此期間,國家出臺了針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諸多調控政策,如收緊房產信托、90/70政策、規范房地產稅收、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等。從2010年開始,購房者成為房地產調控的主要對象。出臺了針對購房者的限購、限貸、提高首付比例等嚴厲打擊炒房行為的政策,以及針對地方政府的房價問責制、制定保障房建設目標的政策。
(四)調控環節
從房地產調控環節看,可分為供地環節、開發環節、保有環節及交易環節。我國房地產調控主要集中在供地環節、開發環節及交易環節,保有環節的調控幾乎缺失。供地環節的調控主要包括供地總量控制、供地結構控制等;開發環節的調控主要包括套型結構、開發商貸款管理、打擊開發商各種土地違法行為等;交易環節的調控主要包括差別化房貸政策、稅收政策、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住房交易市場整治等。目前,對保有環節的調控,主要是2011年開始在上海、重慶進行房產稅試點,但在全國范圍推廣尚需時日。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下房地產市場的變化
(一)房價呈不斷上升趨勢
2004—2012年期間,我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單價絕大多數年份漲幅為正,銷售單價從2004年的2778元上漲到2012年的5791元,不到十年的時間內漲幅達108%。2004年以來,房價一路上漲,只是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下實體經濟受到影響,消費者處于觀望情緒,需求萎縮,導致全國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有小幅下跌,但隨后在國家經濟刺激計劃后,2009年全國房價出現大幅度反彈,之后便保持穩定增長。(見表1)
(二)房地產投機現象嚴重
2004年以來,在流動性過度、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長以及投資渠道狹窄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房地產投機賺取差價成為各類剩余資金的最好出路。一方面,房地產開發商熱衷于炒地皮,“地王”現象頻現,土地閑置現象嚴重,一些開發商采取“捂盤”等方式,待價而沽,導致地價、房價不斷攀升。另一方面,大量民間資金涌入樓市,人為抬高房價,而且造成房屋空置率居高不下。
(三)住房供給結構不合理
1998年房改確立了“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的原則,按照此原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以及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應量應占城鎮住房供給體系的70%以上。然而2004年以后,住房供給結構與當初改革預期出現大幅度偏差,普通商品房、高檔公寓以及別墅占據大部分的住宅供應,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房不斷萎縮。據中國指數研究院的《2011保障房白皮書》數據顯示,2002年以后,我國保障房建設全面萎縮,2010年經濟適用房銷售面積僅占全部住宅銷售面積的2.94%。
三、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缺乏獨立性
我國的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是宏觀經濟調控的一種手段,即作為拉動經濟增長或者防止經濟過熱的工具,被動應對經濟形勢與房地產發展態勢,缺乏獨立性。2004~2008年上半年,由于固定資產投資保持快速增長,經濟面臨過熱的危險,國家出臺了嚴格控制土地供應量、房地產信貸和提高房貸利率、首付比例、住房轉讓營業稅率等政策,這些政策無一不指向防止房地產開發過熱和維護經濟安全的目標。而2008年底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經濟面臨增速下滑的危險,國家出臺了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房地產市場的投資與消費,目的在于維持經濟增長速度。在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2009年下半年開始,房價在經歷短期下跌之后全面暴漲,房價面臨失控的危險,2010年開始,國家又出臺了“史上最嚴厲”的房地產調控政策,調控頻率與力度空前。
(二)房地產宏觀調控多以政策、通知等形式出現,相關法律缺失
從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歷史看,房地產宏觀調控多以行政命令、部門規章制度、通知等形式出現,缺乏法律手段,至今未能出臺一部專門針對房地產相關問題的法律,使房地產調控的約束力不強。十年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一般由國務院、國家發改委、住建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等部門以行政命令、通知、辦法、意見等形式進行。如,國務院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2007年《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2010年《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2011年“國八條”及“國五條”等。再如,建設部2004年《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2012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2012年房地產用地管理和調控重點工作的通知》等。
(三)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缺乏連續性
十年來,我國共出臺了103項房地產調控措施,政策出臺頻率很高,但缺乏連續性,主要表現為政策波動較大,調控政策出臺后,調控效果剛剛顯現,又出臺新的政策,進入新一輪調控周期,這也是每次調控后都迎來一次房價大幅上漲的重要原因。政策的頻繁變動使市場各利益主體無法形成穩定一致的預期,房地產調控掉進“動態不一致性”陷阱,房地產投資與消費出現非正常波動,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發展。
(四)多元化的調控目標陷入兩難境地
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包括促進經濟增長、穩定房價、提供保障性住房、防范金融風險以及控制土地供應量等。多元化的調控目標使政府經常陷入兩難的境地。一方面,隨著房價不斷攀升,穩定房價以及防范金融風險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經濟增長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固定資產投資,房地產投資更是占據很大比重,要保持經濟高速增長必須依靠房地產業的增長。因此,從2004年以來,在經濟增長較快的情況下,穩定房價尚且能夠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目標,但經濟增長一旦面臨下滑的風險,穩定房價的目標迅速退位,一切政策為“保增長”服務。
(五)忽視保有環節調控,無法有效抑制房地產投機
從2004年以來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實踐看,調控的環節主要集中在供地環節、開發環節以及交易環節,基本不涉及保有環節的調控。在這種背景下,開征房產稅,針對保有環節進行調控從而提高炒房成本的呼聲漸高。但受制于各種因素,直到2011年1月份才在上海與重慶進行房產稅試點,首次進行保有環節調控。房產稅試點已經過去兩年多,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仍然沒有時間表,針對保有環節的調控依然缺失。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策略
(一)準確定位房地產宏觀調控目標
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住房短缺時期也都強化政府在提供公共住房方面的責任,保障公民的住房權利。如,美國、德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都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大量的公共住房,從而滿足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在此基礎上逐步推進住房市場化,構建多層次的住房供給體系,滿足不同階層的住房需求。我國在經歷長期的住房福利制度之后,將住房定位為商品在短期內迅速將其市場化,并將房地產業作為拉動經濟增長的手段。因此,在接下來的房地產宏觀調控中,應準確定位調控目標,將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的目標定位為建立一個保障公眾基本住房權利并能滿足各個階層多樣化需求的多層次住房供給體系。
(二)重構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
目前,我國房地產領域的稅費包括土地出讓金、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城鎮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所得稅、契稅等眾多稅種。從我國房地產稅費構成中可以看出我國房地產稅多集中在開發環節與流通環節,較少涉及保有環節,這種稅收制度的安排助推了地方經營土地財政及消費者的房地產投機行為,是房價出現大幅上漲的重要因素之一。為促進房價理性回歸,需要重構我國的房地產稅收體系。一是整合現有的各種房地產稅費,撤銷一些不合理的收費項目,適度降低房地產稅費負擔,實現簡化稅制、降低稅率。二是將房地產稅費征收的重點集中在保有環節,降低開發環節以及流通環節的稅收負擔,從根本上抑制投機需求。三是擴大物業稅征收范圍以及合理設置計稅依據,使之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長期支柱,降低地方經營土地財政的沖動。
(三)完善住房保障體系
一方面,完善住房保障體系能保障中低收入階層的基本住房需求,解決高房價問題。另一方面,保障房體系的完善為充分放開商品房市場價格提供條件,國家可以在穩定現有房價的情況下解決住房問題,避免房地產業的大幅波動。首先,加強住房保障在地方官員考核中的比重。住房保障體系的完善需要由地方政府執行,只有加強住房保障在地方政府官員考核中的比重,才能真正引起地方官員的重視。其次,建立多元化融資渠道。住房保障體系的資金來源可考慮三種渠道:一是中央的專項財政資金。二是規定地方政府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用于住房保障建設。三是吸引社會資金進入保障房領域。四是健全保障房進入、監督與退出機制。明確保障房的申請資格與條件,建立公正的監督機制,并完善退出機制,提高保障房的利用效率。
當前我國經濟宏觀調控面臨著市場化、信息化、虛擬化、全球化、資源緊約束、經濟目標多元化等多重挑戰,國民經濟調控能力建設已成為重大急迫課題。建設和諧經濟與社會秩序,需要進一步明確宏觀調控的目的性,強化對經濟信息的準確掌控能力,增進中央調控的權威性,發育政策實施的中間組織,把握調控政策的主動性。
關鍵詞:宏觀調控能力建設政策
從國際經驗來看,后發國家要在既有國際競爭秩序中取得優勢,就必須在引入市場機制的同時充分發揮政府對國民經濟的規劃組織和領導力。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人口大國,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就構成了我國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重要方面。對我國而言,宏觀調控能力就是緊緊圍繞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的根本目標,在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各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國際合作措施,保證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均衡,保持國民經濟與社會又好又快穩健運行的綜合掌控能力。
今后15-20年,是中國經濟發展面臨著難得的戰略機遇期,在此期間,以科學發展觀基礎的宏觀調控能力,是我黨執政興國能力的核心表現形式之一,而且,通過宏觀調控能力建設,有助于根除體制轉軌階段經濟領域的腐敗現象,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建設與發展信心。因此,研究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宏觀調控能力建設面臨著歷史性的新挑戰
2003年以來的本輪宏觀調控,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階段性成果,同時我國的經濟總量與結構正在發生著歷史性的根本變化,與改革開放以來前幾輪的宏觀調控相比,當前的宏觀調控能力建設面臨著一系列歷史階段性的新挑戰:
其一是國民經濟市場化程度不斷加深的挑戰。眾所周知,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長期目標。當前,我國經濟市場化的水平越來越高,市場機制正日益發揮著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但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并成熟運轉,同時傳統管制經濟的機制在逐步推出,在此背景下,同時出現了諸多“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現象,宏觀調控時常面臨兩難選擇。
其二我國經濟與社會信息化水平不斷提升的挑戰。現代信息技術開始廣泛應用于中國經濟和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對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模式正產生深刻的長遠影響,經濟信息數量隨之劇增,但其中不乏一些嚴重失真的信息,這些失真信息傳播開來很可能會沖擊市場經濟秩序,甚至衍生出無法控制的消極經濟“蝴蝶”效應。全面、準確、快速國民經濟運行信息的收集處理能力,在宏觀調控能力建設中具有更重要的地位。
其三是我國經濟的虛擬化的挑戰。縱觀當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以股票交易、債券市場、期貨交易、外匯交易等為主要內容的虛擬經濟及房地產半虛擬經濟已經占有很大的比例。與2005年GDP相比,我國股票市值占GDP達到57%,但是以市場實際可交易的流通市值看,這一比值僅僅為14%。專家估計,當前美國的虛擬經濟規模是中國的20倍以上,日本的虛擬經濟規模也比中國大18倍,這說明中國虛擬經濟發展仍有很大空,。但虛擬經濟運行具有其獨特規律。毋須置疑,我國政府在調控實體經濟方面積累了大量的有益經驗做法,但在調控宏觀虛擬經濟方面總體來看仍然處于探索學習階段。
其四是資源、生態狀況和環境日益惡化的挑戰。當前,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已大多難以完全由國內供應,相當一部分重要自然資源有賴于國際貿易,同時因改革深化各級政府直接調撥資源的能力受限增多,而且,隨著人口總量的持續增加和工業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水資源供給和生態環境保持、恢復和改善面臨著空前大的壓力。宏觀經濟調控措施面臨著尖銳的長期與短期、局部與整體利益矛盾壓力。
其五是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我國經濟的外貿依存度已高達70%以上,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和產業分工中的重要一環。可以預見,我國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仍將繼續擴展,相關的國際經濟規范和其它國家的經濟波動與宏觀經濟調控政策也必然對我國的宏觀調控產生了越來越大的影響,同時我國的宏觀經濟調控對這些國家和地區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種互動效應帶來了我國宏觀調控措施的制定、出臺時機、過程監督、效果評估等一系列新的研究課題,我國的宏觀調控勢必要和相應的政治外交、國際協調結合起來。
其六是和諧社會目標多元化的挑戰。和諧社會是我國中長期戰略目標,它囊括了社會、經濟、政治、地區、自然生態等多層面的和諧內涵,其目標是多元性的,這就使我國宏觀調控已經遠遠地超過經濟總量調控的范圍,肩負著調整各項失衡的重任,要求宏觀調控在重點關注經濟層面目標的同時,還必須顧及它層面的要求。
二、強化宏觀調控能力建設的戰略選擇
1.進一步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強化其根本的目的性
“權為民所有,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是我黨新時期執政興國的總體要求,一切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和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必須以此為立足點,宏觀調控能力建設必須時刻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切身利益為歸宿,尤其是要避免使宏觀調控變成某些少數特殊經濟利益集團的工具,損害社會弱勢大眾的基本利益。
2.進一步加強對基礎經濟信息的及時統計分析能力,準確地把握經濟運行的真實情況,增加宏觀調控的精確性。
隨著經濟改革的深化和市場化水平的提升,現有的國民經濟統計體系已難以獨自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統計工作,一些重要統計信息不夠準確、完整,個別指標與實際情況相比甚至出現嚴重偏差,必須進一步加快國民經濟與社會統計體系改革,整合工商、稅務、海關、金融、行業主管、司法等部門經濟類信息,引進有關國際組織、機構投資者、信用評級機構等第三方信息補充、完善。要廣泛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加必要的財力投入,持續加強人員培訓、培養工作,全面提升基礎經濟信息的及時收集、整理分析能力,鼓勵各種行業經濟組織積極從事行業國內外信息搜集、整理工作,鼓勵社會公益性的調查研究工作。
3.積極研究和整合政府有關部門職能,進一步增強宏觀調控的權威性。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化,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的日趨緊密互動,宏觀控制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實需要政府越來越多的部門配合,在此過程中難免出現政出多門,不利于向市場和產業界發出統一的調控信號,造成某些地區或某些產業領域執行困惑,為此,有必要研究和整合政府有關部門職能,尤其是金融等虛擬經濟管理部門職能,建議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統一宏觀調控政策,各有關部門貫徹實施,社會中介組織、媒體、公眾監督反饋,增強宏觀調控的權威性。
4.進一步加強中長期經濟發展戰略研究,總結出適用科學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宏觀調控的邏輯模型,增強宏觀調控的可預見性。
政府現有的宏觀經濟參謀管理部門,對已往的宏觀調控的成功實施做出了眾所周知的重大貢獻,這些部門與宏觀調控決策部門保持高效溝通,對國家宏觀政策理解全面準確,尤其是在研究國有經濟方面占有很多優勢資源。但隨著非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發展影響力的逐步提升,也急需一批官辦的或官民合辦的或者自愿合作的民間專業研究機構成長壯大,它們既可以反映非公有經濟的真實情況和補充現有宏觀經濟參謀管理部門工作,也可以為宏觀決策部門提供新的政策視角。另外,還必須加強虛擬經濟成長與發展研究。只有建立在集思廣益基礎上的宏觀決策模型,才能增強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前瞻性,也才能增強產業界對宏觀調控的可預期性,盡量消除過多的市場波動引起的經濟秩序混亂狀況和社會經濟資源浪費情況。
5.進一步推行上下互動、區域合作、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國民經濟與社會規劃編制機制,盡快制定出覆蓋所有國土的功能綜合規劃,促經濟資源在地區間的合理配置,形成全國統一市場,增強宏觀調控的規范引導性。
為了更高效地引導各類經濟資源在地區間合理配置,促進區域分工合作,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做法,即在制定全國范圍內的國土功能規劃,避免大量的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將國家宏觀調控最高決策部門由目前的單個產業政策制定甚至單個項目審批的中微觀管理中解脫出來,增強宏觀調控的宏觀指導性。
6.進一步強化具有社會公益性政策傳導工具組織發育成長和職能拓展,增強調控的主動性、可逆行和執行力。
市場機制優勢的充分發揮有賴于大量的社會中介組織,如信用評估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產業合作聯合體等行業組織,這些中介機構的建立、成長和運作,一方面有利于形成理性有序市場競爭的氛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研究、制訂和執行,將這些中介組織視同宏觀調控的傳導工具,無疑可以強化宏觀調控的主動性、間接性和可逆性,同時也提高宏觀調控的執行力。當前此類組織成長急需破除過多的官辦性質,在加強監督的同時盡量恢復其應有的民間公益性和自組織性。
7.進一步加強全球和地區經濟合作,增強宏觀調控的主動性。
中國經濟已成為全球性和地區性經濟的重要部分,中國經濟的長期穩定發展也有賴于在全球及地區經濟的合作與分工。積極參與全球性和地區性各種經濟合作組織事務,不但有利于國際經濟規范的中國化,而且也十分有利于中國經濟活動的國際化、地區化。主動參與合作,既可以減少外部國家宏觀調控對我國經濟的沖擊,也可以減輕我國宏觀調控對有關國家經濟的不利影響,保證相對和諧的國際經濟秩序,為我國經濟又好又快持續發展創造良好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1.馬凱主編,《”十一五”戰略研究》,北京科學技術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一版
2.林毅夫,2007,《潮涌現象與發展中國家宏觀經濟理論的重新構建》,《經濟學動態》2007年第1期
3.課題組,2006,《2006-2007年經濟運行基本態勢、主要問題與政策建議》,《經濟學動態》2006年第11期
4.韓文秀,2006,《改善宏觀調控需要提高判斷力、決策力和執行力》,《經濟學動態》2006年第11期
5.王力,張躍文,2006,《金融綜合經營、金融體系功能與經濟增長》,《財貿經濟》2006年第8期
6.王愛儉,陳杰,2006,《中國虛擬經濟適度性研究》,《財貿經濟》2006年第8期
7.李永友,周達軍,2007,《自動穩定器與相機抉擇:財政政策宏觀調控機制的權衡與完善》,《財貿經濟》2007年第2期
[摘要]我國宏觀調控主要包括經濟增長、物價穩定、就業充分和國際收支平衡四個目標。從多目標決策視角進行分析,當前經濟保持高速增長,但結構性矛盾突出;就業總量增加,但失業率逐年攀升;物價總體水平較低,但近期CPI增長較高;內需增長不足,但外需增長迅速,應當注重宏觀調控時機的前瞻性、調控政策的組合性和調控手段的多樣性,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的宏觀調控體系。
[關鍵詞]宏觀調控;目標;決策
多目標決策(multipleobjectivedecisionmaking)是20世紀80年展起來,并綜合運用運籌學、經濟學、心理學等知識而形成的交叉學術領域,主要適用于在某個問題具有多個目標時,決策者可以依據不同的問題、條件、環境來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當前,我國經濟增長由“偏快”轉向“過熱”趨勢有所緩解,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繼續堅持和完善宏觀調控是經濟學界的共識。然而,各國的宏觀調控都必須達到經濟、物價、就業、外匯等多個目標的均衡與協調,是一個典型的多目標問題,必須進行系統思考,理性決策。下面,筆者擬從多目標決策視角對我國宏觀調控問題進行初步研究,以求教大方。
一、我國宏觀調控的多重目標
在當代世界,雖然各國宏觀調控的手段配置和操作方法有所不同,但都是努力保證國民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總量平衡,即保持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基本平衡,促進國民經濟的穩定、均衡增長。如何衡量社會總供求是否達到平衡,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采用五大指標:即物價上漲率、利率、匯率、失業率和經濟增長率,通過調節各項指標來求得社會總供求量的基本平衡,促進經濟的平穩健康發展。
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機制的過程中,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和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共同作用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全過程。我國經濟學界一般認為,基于國際國內經濟運行的經驗,國家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經濟增長,指在堅持質量、效益、結構和速度相統一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實現經濟的適度較快增長;二是就業充分,指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廣開就業門路,努力把失業率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限度內;三是物價穩定,既要防止通貨膨脹,又要防止通貨緊縮,保持商品與服務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四是國際收支平衡,指積極發展進出口貿易,不斷完善外貿與金融外匯管理體制,實現包括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和金融交易在內的國際收支基本平衡。
二、影響宏觀調控的多種因素
無論是國外的五項指標體系,還是中國的四個主要目標,都表明宏觀調控問題是一個多目標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從多目標決策視角看,經濟增長、就業充分、物價穩定、國際收支平衡四個相互獨立的目標,都有各自的評價指標體系,而同一目標的評價指標可能是互相影響、互相制約的,不同目標的評價指標更可能是互相矛盾、互相沖突的。正確決策首先必須對宏觀調控多個目標的影響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一)從經濟增長來看,經濟保持高速增長,但結構性矛盾突出。2002年至2006年,我國按現價計算的GDP總規模翻了一番,從2001年的10.96萬億元擴大到2006年的20.94萬億元,與1978年至2001年平均每五年翻一番的速度大體一致;按可比價計算的GDP平均增長10.1%,比1978年至2001年年均增長9.6%快0.5%。雖然我國經濟總量平衡,但經濟持續增長也面臨著一系列矛盾和問題:一是投資與消費關系失調。近年來,我國投資增長速度較快,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與此同時,消費增長卻相對緩慢,從1978年到2005年,我國消費增長了將近43.2倍,但最終消費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卻從1978年的62%下降到了2005年的53%。二是工業結構矛盾仍很突出。從總體形勢看,2007年前三季度全國規模以上工業值同比增長18.5%,比上年同期快1.3個百分點,意味著工業生產和市場熱度升高;從主要行業看,耗能高、加工水平低、大部分要靠出口來消化其產能和產量的原材料增速都在20%以上,結構性非均衡的工業高速增長,會加大工業結構調整的難度;從重點調控行業看,目前鋼鐵、水泥等行業增長速度仍然過快,重復低效競爭仍然激烈,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的壓力仍然很大。三是流動性過剩問題突出。近兩年,我國貨幣供應量的兩個重要指標M1、M2的增速均突破了學界所定義的“穩健區間(12%-20%)”的上限。資金具有逐利性,過多過剩的流動資金,對于一個市場發育和監管體制還不健全的國家來說,有時甚至是可怕的,亞洲金融危機就是前車之鑒。從多目標決策的視角來看,控制投資增長過快的通常做法是提高利率,增加投資的成本。但在產能過剩的情況下,提高儲蓄利率會降低消費需求,使產能過剩的情形更難擺脫。如果只提高貸款利率而不提高儲蓄利率,則會擴大利差,使銀行有更大的增加貸款的沖動,結果和控制貸款以抑制投資增長的愿望相違背。
(二)從就業情況來看,就業總量增加,但失業率逐年攀升。改革開放初期,失業率一直呈現下降趨勢,從1978年的1.3%下降到1985年的0.48%。但是,從1986年開始以后,失業率就緩慢地上升,從1986年的0.51%上升到2004年的2.11%。在就業規模擴張中,城鎮就業率上升,城鎮就業占總就業的比重從1978年的23.69%上升到了2004年的35.21%。鄉村就業率下降,從1978年的76.31%下降到2004年的64.79%。從1998年至2003年,中國經濟平均每年增長7.3%,失業的卻達500萬人。2003年至2006年,中國經濟增長10%至10.5%,失業將近1000萬人。因為工業化和市場化的推進,1985年中國經濟增長一個百分點,帶來的就業崗位是240萬個;1995年,經濟增長一個百分點,帶來的就業崗位是170萬個;現在經濟增長一個百分點,帶來的就業崗位不到90萬個。從多目標決策的視角來看,中國宏觀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總量的目標選擇越來越困難。如果選擇擴張,固定資產需求已經連續40多個月過熱了;而選擇緊縮,失業率又會成倍的增加。究竟是擴張還是緊縮,讓決策者面臨兩難。
(三)從物價水平來看,物價總體水平較低,但近期CPI增長較高。我國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中,通過穩定需求,促進供給特別是基礎產品供給增長,保持了經濟總量關系的大體平衡,實現了物價的基本穩定。從1997年11月開始,中國的物價保持了一段時間的負增長,2001年、2002年是零物價。也就是說,中國經歷了30多個月的負物價、20多個月的零物價。但2007年以來,我國物價上漲進入2002年以來的第二個上升期,1至11月累計上漲4.6%。一些學者認為,本輪CPI上漲完全是因為一些食品和豬肉價格上漲引起的,不會向別的行業和領域蔓延。而另外一些學者則認為,本輪CPI上漲是成本推動型的,不是供求失衡造成的結構性的。從1978年至2002年,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累計上漲433.5%,年均上漲6.3%。因此,雖然近期CPI增長較高,但相對于GDP增長而言,目前CPI增幅依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物價上漲對低收入階層和困難群眾的生活影響較大。從多目標決策視角看,我國經濟在新的上升通道中總體應該保持一種較高增長和較低物價的格局,不出現價格水平的大幅上漲或大起大落。
(四)從國際收支來看,內需增長不足,但外需增長迅速。出口和外商投資構成的外需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外需增長導致國際收支雙順差(經常項目順差和資本項目順差),經濟對外依存度逐年上升,人民幣升值壓力加大,外匯儲備成本提高。一方面,出口大于進口,經常項目出現順差。我國連續6年出口增長維持在20%以上的高水平,實現了連續10多年的經常項目順差。另一方面,外商投資推動經濟增長,資本項目順差,外資對中國經濟控制力增強。根據國際資本的輸出規律,輸出國際資本和引進國際資本的比例,發達國家平均為166:100,發展中國家為18:100,但我國只有1.5:100;外商投資企業商品進出口在整個中國進出口中的比重占到55%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的對外貿易中已經占據主導地位。經常項目順差和資本項目雙順差使得外匯儲備增長,必然產生外幣貶值的預期和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因此,雙順差越大,外匯儲備越多,人民幣升值的壓力越大;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又加大了外資流入和國際收支順差的擴大,進一步增強了人民幣升值的壓力。雖然我們正在為如何實現內外需平衡而費盡腦筋,但正如有學者指出的一樣,從經濟決策選擇理論的角度看,目前“正的不平衡(順差)”比以往“負的不平衡(逆差)”具有更大、更主動地選擇余地,有錢之難好于無錢之困。
三、完善宏觀調控的多維視角
多目標決策的目的是挑選或擬定最優的方案使決策目標極大化。而決策的環境是面向將來的,需要決策的問題會或多或少地表現出一定的不確定性,對于宏觀調控這樣的復雜問題來說,這種不確定性將更為突出。當前,經濟運行中的一些體制性、機制性及結構性矛盾和問題還比較嚴重,經濟增長仍然偏快,價格上漲仍然較多,節能減排壓力較大,世界經濟增長的不確定性也在加大。在這樣的背景下,要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認識,從制度上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的宏觀調控體系,就必須堅持對宏觀調控問題多角度思考,多措施并舉,多角度整合。
一是注重宏觀調控時機的前瞻性。我國具有宏觀調控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在1979至1981年、1985年至1986年、1989年至1990年三次宏觀調控中,因為動手較晚、延誤最佳時機,而且在實施上存在著猶豫不決、貫徹不力的問題,導致不能充分發揮經濟增長的潛能。近年來,我國提出并運用科學發展觀統攬宏觀調控全過程,提高宏觀調控的前瞻性,認真進行跟蹤分析形勢,科學預測月度、季度和年度經濟變化趨勢,及時發現經濟運行中出現的問題苗頭和矛盾動向,并及早動手緩解、遏制這些矛盾和問題。比如,為應對“非典”沖擊,2003年上半年采取了寬松的財稅和金融措施,銀行信貸和投資快速增長。在抗擊“非典”勝利后,中央及時察覺到經濟運行中的不穩定、不健康因素,及時預警,并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及早控制苗頭性、局部性問題,宏觀調控的頻率、手段、節奏和力度都掌握得比較好,使2003年的經濟保持了穩定快速增長勢頭。2007年以來,我國投資、信貸、工業、凈出口增長再度加速,金融市場流動性偏多,出現了由“偏快”轉向“過熱”的勢頭。針對這些情況,中央又及早動手,采取偏緊的措施操作,打出了一系列“組合拳”,促進經濟運行轉入了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軌道。歷史的經驗表明,宏觀調控必須堅持審時度勢,準確把握國內外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抓住有利時機,運用有效的政策組合,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早建立防御機制,對已經出現的問題予以迅速解決。
關鍵詞:經濟法律責任;權利主體;經濟法
經濟法權利主體是依照經濟法的有關要求,為了達到一定經濟目的而建立的經濟管理機關總稱,部分情況下也被稱為經濟法的調節主體和調制主體。經濟法律責任指的是由經濟法主體出現違背法律要求行為時所引起的責任,該主體既包括受調制的權力主體,同時也包括掌握調試權的權利主體。同此可知經濟法對于經濟法律責任的規定十分重要。
一、獨立經濟法律責任概述
在經濟法律責任方面,當前我國學界的看法是要將該法律責任劃分為處罰說、代價說、后果說、義務說四種。本文認為經濟法律責任實質上是在經濟主體在出現與第一性義務相違背行為的前提下所需要承擔的第二項義務。也就是說,經濟主體由于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所需要受到了法律審判。是否能夠在獨立法律形態中納入經濟法律責任,可以將其劃分為獨立說、相對獨立說與否定說三種。
二、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構成要件
我國經濟法學界主要致力于法律責任形式與獨立性兩方面的研究,經濟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及構成要件等方面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研究力度。雖然部分情況下,傳統責任體系中的歸責原則、責任形態與歸責基礎仍然有著一定程度的借鑒意義,但仍然無法確定責任理論中是否一定要體現出以上幾個條件。法律責任追究需要具體涉及到主觀過錯、損害后果以及違法行為等方面的要素,而在經濟法方面對于法律責任的構成仍然有著許多不同的看法。本文認為,在分析經濟法法律責任構成的過程中,需要首先分析違法行為,同時也要對照觀察看禁止性的法律規范是經濟主體的行為是否違背了倡導性規范與現行的法律原則。在分類歸責方面,在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的過程中,需要將重點放在市場規制的調控方面,嚴格依照規制權力執行好市場規制工作。許多因素都會對宏觀調控的定量與定性造成影響,同時也需要對市場規定的類型進行區分。宏觀調控下的各項法律義務需要依照人的集體有限性與更改有限性進行設計,人的抽象性、不確定性與整體性等方面的特點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責任落實方面的困難。宏觀調控方面的國家經濟賠償、復議制度能夠將調控不可拆性給出一定的反映。而利益救濟則源自于“財政國家”、“保障國家”“福利國家”等方面的要求,在執行宏觀調控權力的過程中通過國家經濟賠償的方式來優化并補充現有法律責任結構。采取市場調控手段來提升經濟效率并化解經濟風險,通過權利與權力之間的合作與對策來穩定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三、優化權力主體責任
為了提高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首先需要體現出法律責任體系的對稱性,同時也要處理好法律體系內部優化問題。宏觀調控法律責任很大程度上與“刑事責任”、“違憲責任”以及“政治責任有關”,無論是由經濟危機所造成的損害還是良性違法、良性違憲行為,均會使宏觀調控權力在行使過程中對國家救濟造成一定的損害。在對各方面利益進行宏觀調控與再平衡的過程中,很可能由于理性不足、決策公共性不足而引發客觀損害。為了避免出現嚴重的制度溢流問題,需要加強對于國家經濟賠償方面的重視,從正責任與負責任兩個方面對國家經賠方案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無論權力主體所承擔的責任是正責任還是負責任,均要要讓求職權本位讓位于義務本位,矯正正義理論與公共負擔理論均能夠給予國家經賠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比如轉移支付、優惠政策、社會求助等能夠通過國家經賠的手段得以落實。從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兩方面的角度來看,在落實市場規制權的過程中,市場規制主體很可能會對個人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嚴重情況下還要對產品質量與市場競爭秩序造成損害。這就需要嚴格依照法律制度要求采取國家經賠手段為個人提供一定的救濟,具體救濟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賠償以及行政復議等。然而受到傳統法律思維的影響,行政訴訟、行政復方等方面的法律目標雖然能夠得到落實,但是對于怠于作為以及不作為等行為仍然難以進行有效的控制。同時,雖然我國法律已經對于分割消費者權益、污染污染等方面的行為給予了維權支持,但所解決的問題仍然局限于民事主體方面,對于非市場規制主體的問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決。這就需要從義務本位的角度來優化問題解決路徑,而非權力本位。
四、結語
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到法律體制建設的關鍵階段,在經濟法體現建設過程中,如何平衡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已經成為立法部門十分重要的任務之一。立法者需要對經濟法的有效特點以及在行使過程中長期存在的有關問題進行全面的總結與分析,最大程度上提高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水平。
[參考文獻]
[1]王樂.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探究[J].經貿實踐,2017(13):119.
1.1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概念
房地產宏觀調控是指國家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從宏觀上對房地產業進行指導、監督、調節和控制,促進房地產市場供需總量、供需結構平衡,實現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管理活動。從調控體系上可將宏觀調控分為政策調控和戰略調控。房地產宏觀政策調控,是從經濟角度,運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稅收政策與土地政策等措施對市場行為進行經濟性約束。房地產宏觀戰略調控,是從法律和行政角度,對房地產市場環境與房地產市場系統全局進行引導和規劃。
1.2房地產戰略調控與政策調控的主要區別
調控手段差異。政策調控是對房地產市場行為等進行經濟性約束和懲罰,對市場失誤進行糾正,對市場失靈進行補充,對市場失效進行調整。戰略調控是對房地產市場行為進行引導、懲罰和制度安排,具有強制性和法律性。
調控目標差異。政策調控旨在對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進行調節,維持市場短期局部的穩定,協調發展房地產投資市場和消費市場。戰略調控旨在制訂房地產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戰略調整,維持房地產市場總供需總量平衡,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同時優化供需結構,保證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1.3房地產戰略調控的必要性
戰略調控有利于調整房地產經濟與國民經濟的關系。當前我國發展房地產業主要從總量上加大房地產業投資,由于房地產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國民經濟過分依賴于房地產業。而戰略調控是從結構上對房地產業進行調整,提高房地產業的增加值,促進房地產經濟的發展,實現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
戰略調控有利于推進城市化進程。我國城市化進程緩慢,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明顯,城市化與房地產業發展不協調,而政策調控僅調控區域性和短期性市場波動。戰略調控則是從整個房地產市場出發,制訂房地產長期發展規劃,實現房地產業與城市化的協調發展。
戰略調控有利于協調城市規劃和城市經濟的發展。當前我國城市經濟的發展,只是盲目地追求房地產開發,而忽視城市規劃,造成城市規劃與城市經濟發展不協調。政策調控只是用經濟手段實現資源合理配置,而戰略調控則是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強城市建設和城市規劃的約束性,從而更好地協調城市規劃和城市經濟的發展。
2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主要問題及反思
(1)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本身的問題。一是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失靈問題。其一,宏觀調控政策滯后性。宏觀調控政策從制定到實施需要一段過程,包括問題的發現、調控政策的制定、實施。而市場的易變性、波動性會使得政策無法執行,形成滯后性。其二,宏觀調控政策靈活性較差。宏觀經濟政策是面向整體市場,解決短期經濟問題。而房地產市場是區域性較強的市場,易造成部分區域適應性差。即使各地方政府依據中央政策制定地方調控細則,也只是一紙空文。另外,還可能由于政策制定者對市場問題把握不準。其三,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部門利益與地方利益沖突、調控細則歪曲調控政策、政策執行者不作為、政策執行不到位等。二是房地產宏觀調控失效問題。其一,宏觀調控政策經濟約束性失效。宏觀經濟政策主要是因為利用土地、貨幣、財政、稅收政策等對違反市場行為者進行經濟性懲罰。在實施懲罰過程中,會因“尋租”、“招商引資”政策、經濟懲罰力度不夠使得執行大打折扣,造成投資回報遠大于經濟性懲罰,致使政策經濟性約束性失效。其二,宏觀調控政策片面性。綜觀我國已出臺的宏觀經濟政策,皆是針對某個具體問題或現象。其三,宏觀調控政策作用時間短。我國宏觀調控實施后,會在短期內產生一定效果,之后問題會更嚴重,主要是因為宏觀經濟政策僅在短期內影響部分房地產市場主體行為。
(2)房地產宏觀調控引發的問題。一是房地產市場環境問題。其一,宏觀調控使房地產市場經濟環境更加惡劣。一方面宏觀調控使得房地產投機回報率增加,投資炒房和囤房盛行,房地產市場儼然是住房投機市場而非消費市場。特別是大量制造業資本或者其他重要實體經濟資本投資樓市,加劇了市場投機行為。另一方面宏觀調控使得開發商大建高檔住房,而高檔住房成交拉動房價,使得中端房價也跟隨上升,中端住房出現泡沫。因此,調控使得房價越調越高,住房越來越困難,房地產市場環境變得更加惡劣。其二,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法律環境受到質疑。我國房地產宏觀政策效用大減,2006年的國八條和國六條實施后,房價出現短暫回調后又升到較高水平。使得人們質疑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多次調控表明,房地產宏觀調控并不能引領房地產市場走向、改變房價走勢及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權利。二是房地產市場系統問題。其一,房地產市場投機預期高漲。宏觀政策調控使得房價不跌反漲,投機者信心高漲。根據消費者行為理論,消費者(投機者)“買漲不買跌”,于是投機者看漲預期形成,大量投機資本進入樓市,房價越炒越高。其二,我國房地產市場住房投資功能強于消費功能。目前樓市投機盛行,政府宏觀調控不力,使得購買住房主要是為投資而非消費。宏觀調控使得購房者購房越來越困難,消費市場逐漸萎縮,投資市場成為主流。其三,投資者與消費者矛盾更加激烈。一方面是開發商與消費者的矛盾,征稅增加開發成本,而開發商會將稅收納入房價,將賦稅轉嫁給了購房者,房價越高,購房越困難,開發商與購房者矛盾僵化。另一方面是投機者與購房者的矛盾,如為抑制投資,提高稅率,但同時增加了自住、投機購房者的購買成本,可投機者掌握大量資本,并不受其影響,他們只需投資回報率大于銀行或其他投資回報率,就不愿退出房地產投機市場,反而使自住需求減少。結果造成一方面投機者擁有大量空置房,另一方面購房者又買不起房,于是二者矛盾愈演愈烈。
3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調控新思維
3.1繼續改進和完善我國房地產宏觀政策調控
(1)彌補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不足。第一,重視對宏觀調控效果評價,制定更加準確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準確有效的宏觀經濟政策可以解決政策失靈問題,宏觀經濟政策要適時、針對性地執行,嚴格執行制定的宏觀經濟政策。第二,加大宏觀調控政策配套措施,提升宏觀調控執行力。執行力關系到效果與目標的差異。要力求避免執行力大打折扣、宏觀調控政策執行不作為的現象,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執行,努力構建宏觀調控政策監督體系。第三,著重分析抑制住房需求的弊端,積極引導住房需求。
(2)完善房地產宏觀政策調控機制。第一,完善稅收政策調控機制。稅收的重要功能是使收入、生產要素再分配。對房地產征稅,主要應增加住房投資成本,而不是增加住房消費成本。目前我國住房稅收調控既抑制投機,也增加住房消費成本,由此引發住房難問題。因此,很有必要對住房持有和住房流轉交易分別設計征稅。只有增大持有投資住房的稅收成本,才能抑制投資投機行為,即讓投資房地產的收益小于成本,才會抑制投機。第二,完善土地出讓機制,最大限度地為保障性住房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我國土地現行的“招拍掛”出讓機制,造成了房價的不斷提高,建議在操作上可以采取商品房等用地沿用現行的價高者得的招拍掛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讓而采取應價低者得。商品房等用地最高價招拍掛,可以實現土地效率最大化,并且可將這部分資金再投入保障房建設,以解決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難問題。
3.2逐步啟動和發展我國房地產宏觀戰略調控
關鍵詞: 經濟法;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D912.2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5-0282-02
0引言
當前中國經濟一枝獨秀。但是,現代經濟的復雜性已不是人們直觀可以認識的。又好又快的發展實際往往引發現實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突出的是市場的無序化和社會的兩級問題。此類問題引發的抱怨情緒和對市場的盲目性認識與現實的主流向好的經濟環境格格不入。因此,要維護市場秩序,對社會進行全局統籌,科學規劃,扶助弱者,保障人權,都需要經濟法擔起重擔。當前形勢下,經濟法發展呈現出三大趨勢:一是更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護;二是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一;三是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
1經濟法的發展更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弱者的保護
社會公共利益是社會公眾從社會生活的角度出發而提出的愿望和需要。這種利益既不能概括地等同于國家利益,也不是個人利益的簡單相加,而是個人利益的整合,其主體是社會公眾整體。而經濟法是公私融合的新法,是獨立意義上的社會法。它以社會性為特征,以社會本位為基本原則,將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作為基本價值取向,維護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隨著經濟的發展,競爭的日益激烈,人們對效益的狂熱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會愈來愈受到威脅。這決定了在未來,經濟法應更加注重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以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當前及未來一段時間,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突出的問遇,就是對弱者的保護。經濟法中的弱者,與社會學意義上的“弱勢群體”并不完全相同。弱勢群體主要指的是由于物質匱乏而處于經濟上的弱者地位的群體。而經濟法中的“弱者”,主要指的是經濟交易中的弱交易方。盡管弱勢交易方有時也是因為物質的缺乏而導致“弱”,但其“弱”更多的體現在對交易信息的掌握上,既是由“信息偏在”所造成的強弱之分。具體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中:①在一般交易活動中。最常見的就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在這類交易中,對于交易的標的物,消費者所掌握的有關價格、性能、用途等得信息往往少于經營者,這就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侵害提供了可能性,從而使消費者處于弱者的地位。②在特別交易活動中。這類交易的標的物往往技術含量高,其涉及的知識專業性強。常見的如信托、證券、期貨業務、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等活動。交易雙方中,一方大都是一些專門的機構,具備專門的技術人員和技術手段,而另一方則相對而言信息占有量嚴重不足,處于弱勢地位。③交易一方具有自然壟斷性的交易活動。典型的就是與公用企業之間的交易。自然壟斷性使得公用企業在交易中處于優勢,從而為其濫用優勢地位提供了機會,而相對方則因缺少選擇的權利有時不得不屈從其行為,因此處于明顯的劣勢。④交易一方為政府的活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經濟活動管理者的政府,有時也要進行普通的經濟交易活動。此時,它與其他市場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實踐中,政府的角色轉換尚需一個過程,因此還存在濫用權力的行為。以政府的采購行為為例。由于采購程序不規范,缺乏合理有效的監督體系,在中央和地方市場發生分割市場,歧視供應商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中,與政府交易的相對方很難說與政府是平等的。⑤涉及生產力布局、產業結構調整、民族經濟發展的交易活動。這種交易活動往往事關全局,主要表現為一種經濟的合作。例如,為了合理布局生產力,需要企業之間的合并。在這些活動中,合作雙方由于在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存在差異而導致實力的懸殊。處于弱勢的一方往往更需要借助于法律來維護其合法利益。
綜上所述,經濟法中的“弱者”有其特殊的意義。但是,由于與社會法中的“弱勢群體”存在著交叉關系,使得經濟法與社會法產生了密切的關系。盡管社會法側重于對整個社會領域內貧窮者利益的保護,而經濟法側重于經濟交易活動中相對弱勢方利益的保護,但它們都是以社會為本位、以公平為價值目標、重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以求實質的公平和平等。正是在這一點上,經濟法有與社會法融合的趨勢。在未來,作為社會法的特別法的經濟法將擔負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擔,通過法律的力量,加大對弱者的保護力度,使失衡的經濟關系重新恢復到均衡狀態,實現真正的經濟自由。例如,經濟法可以通過賦予弱者組成的社會團體一定權利和義務,來更加實際地對其保護。無論在什么地方,組織在法律行為中的作用都是舉足輕重的。無組織的民眾――依靠自身力量的個人――往往在法律面前顯得更懦弱。[1]而組織則更注重維護其成員的利益,而且容易勝訴。因此處于弱勢的個人可以組成社團,利用社團的力量來保護自己。經濟法未來的任務,就是將這些社會團體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之一,確認其地位,設定其權利、義務,規定其運作規則并健全社會救助和支持系統,從而對弱者進行法律上的強勢保護,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2第三部門應成為經濟法新主體之一
經濟法主體范圍具有廣泛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民承包戶、城鄉個體工商戶和公民、經濟組織內部機構等都可為經濟法主體。可見,經濟法主體本身已具有多樣化。但是隨著經濟的轉軌,社會的轉型,社會結構正處于急劇的分化、重組之中。市場經濟專業分工的細化,社會大眾生存、發展方式日益多元的選擇,催動著社會分層加速進行,舊的人群不斷改變,新的人群不斷生長。這種變化使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改頭換面,還會產生出新的社會組織:而這些也都將逐步改變現有的經濟法主體格局,衍生出經濟法主體的新形象。
比較突出的是第三部門的異軍突起。社會自主領域的不斷擴大,對公共產品日益多樣的社會需求,大大促進國家和個體之間的第三部門的生長。在我國,由于社會整體處于轉型期,目前“第三部門”作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尚未完全形成,但是已顯現出朝這一方向發展的趨勢。我國迅猛發展起來的“第三部門”組織,也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主性和志愿性的普遍特征,形成了較為廣泛的社會影響,在各自的領域內不同程度地起到了彌補政府職能不足與市場缺陷的功能。如果說政府組織是第一部門,營利組織是第二部門,那么,第三部門就是各種非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第三部門是影響一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重要力量,并且已經構成里整個社會殊的“一極”。與市場經濟對應的社會結構中,第三部門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它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與強調自身利益的個體之間的過渡和調節。此種充分自約的社會第三部門,特別是遍布全國各地區各領域的活躍而有力的利益組織,是有效的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長期以來,我國若干利益群體的利益表達都存在許多問題,這不僅影響到其自身利益的維護,而且也影響到國家有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一是農民。由于農民所處的地理環境偏僻、知識水平有限、缺乏相應的利益表達能力,造成農民的利益要求到達不決策者耳朵里,對國家決策產生實質影響,而國家政策的扶持工業與城市,抑制農業與農村的傾向也比較明顯,這就造成了農民的政治經濟待遇低下,農民群體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和實現。二是“農民工”。改革開放以來,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或經濟發達地區,形成“農民工”。但由于戶籍制度、勞動保險等方面的制度缺陷,使民工享受不到城市正式工人的相應待遇,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從而造成了現實中許多雇主對民工進行超經濟的剝奪。但是民工這一弱勢群體,由于缺乏相應的利益表達方式,而使其利益的維護困難重重。因此,要形成各利益群體表達利益、影響政策的有效機制,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完善能夠充分表達各群體利益的社會團體。[2]就我國的現實來看,一些企業工會的設立及有效運作提高了工人群體的組織化程度,并形成了工人階級強有力的利益表達工具,為維護工人的利益切實發揮了作用;而作為私營企業主利益表達組織的全國工商聯,其有效運行也使得私營經濟的發展和私營企業主的利益得到了較好的保障。相關的例子還有很多。當前,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是政府絕對統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獨立和發育。雖然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和社會改革相對滯后,政府的相對控制依然很強,第三部門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礙和困難,但是,營利組織的獨立發展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也逐漸成為社會進步的潮流。可以預見,隨著中國社會的進步和現代化,中國的第三部門或者非營利組織還會有一個大的發展。這些間于政府與個體之間的中間組織,是聯結兩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加快推動我國“第三部門”發展,一是可以填補深化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政府歸位”后社會管理出現的真空;二是可以集聚廣大社會和民間的力量,真正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三是促進管理模式日趨市場化,以營利組織籌資方式或與企業合作的方式提供社會產品和服務,實現社會公益目標。經濟法有必要對此種新的情況作處理論上的回應,將這種代表不同利益的群體的組織形式確認為經濟上的主體,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
3經濟法的發展將以宏觀調控法作為核心
宏觀調控法正在成為當代各國經濟法的核心。這是20世紀與2l世紀之交世界范圍內經濟法體系發展變化最顯著的特征之一。這是由宏觀調控法自身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決定的,也是宏觀調控法在未來的發展趨勢決定的。
從宏觀調控的產生來看,宏觀調控,是指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為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的平衡,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而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調節和控制。經濟法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節主要著眼于經濟的總體狀態,而宏觀調控法正是以經濟運行的總量的平衡和結構的優化為目標。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總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正是為解決因“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而產生的國民經濟運行的問題、實現社會利益而產生的。首先,市場調節無法解決社會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問題,它需要宏觀調控法。競爭規律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然而,自由競爭會引起壟斷。壟斷的產生必然扼殺自由競爭、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同時競爭也會帶來生產的盲目性,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降低市場運行效率;此外,競爭要求優勝劣汰。這會引起兩極分化,貧富嚴重不均,從而威脅社會穩定。所以,要維護良好的競爭環境,提高競爭的效益,需要宏觀調控法的調整。其次,市場主體利益多元化格局,要求政府的宏觀調控。實行市場經濟,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必須承認市場主體的獨立性,尊重市場主體的正當權益,讓它們自主地作出經濟決策,獨立地承擔決策的經濟風險。私人對自己利益的追求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動力。但私人利益又好比是一把“雙刃劍”,它的狹隘性和自私性引起了市場的缺陷。有利可圖就干,無利可圖就不干,導致了公共產品的不足;對我有利就干,對別人不利無所謂,產生了外部性問題;我盡量多無償占有別人的利益,產生了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可見,私人利益一方面促進了微觀經濟運行矛盾的解決實質上就是對私人利益狹隘性的彌補,這樣就客觀上促進了社會全體成員利益的實現。要解決這個矛盾,就需要宏觀調控法。第三,政府的調控失敗,需要宏觀調控法。市場失靈要求政府發揮作用予以彌補和矯正,但是由于政府部門的天然壟斷性,缺乏激勵機制,會造成政府行為效率低下,滋生,從而極易在糾正市場不足時,引發新的分配不公。因此,政府的行為需要法律來匡正。實際上,政府失敗比市場失靈更可怕。因為如果市場失靈,政府可以抵制,而如果政府失敗,市場就無能為力。因而只能依靠法律,即宏觀調控法來對政府調控行為進行匡正。綜上幾點,作為經濟法子部門法的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體系中占有更高的位置。
從宏觀調控法的發展看。經濟法產生之時,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要反壟斷法為代表的市場規制法占據核心地位。在20世紀80年代前后,其經濟法體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壟斷法移向宏觀調控法。而與之相應,在社會主義國家,由于原來實行國有化和社會主義公有制,而使經濟法產生后較長時期內以國家投資經營法為核心。[3]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尤其時中國在改革開發以后,國家投資經營法逐漸過渡到內容更為豐富的宏觀調控法。宏觀調控法之所以在經濟法體系中居于龍頭地位,原因在于,第一,科技的迅猛發展使得經濟社會化、一體化的態勢日益明顯,國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從全局和整體上,運籌帷幄,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調節經濟。而宏觀調控法正是一種高屋建瓴,統籌兼顧的法律,因此,各國越來越對其重視。第二包括反壟斷法在內的市場規制法對市場經濟無疑十分重要,但它對壟斷行為主要是一種事后調整,而此時,危害往往已經發生。所以關于市場規制法的規定帶有一定的滯后性。而宏觀調控法則重對整體的規劃,是對行為的一種事前反應,因而對社會利益的維護更具主動性。第三,國家參與投資經營這種調節方式也不宜過多采用。因為一方面,容易造成產權不明晰,不利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實現政企分開,不利于國家投資企業的市場化經營。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入開展,相信國家投資立法的數量和重要程度都會有所降低;另一方面,國有企業不能單純地以利潤最大化的實現為依據,它還具有增進社會福利、調節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外部經濟等社會目的。國有企業為了實現社會目標往往犧牲企業的利潤目標,如果過分重視國家投資經營這種方式,就會阻礙經濟的發展。總之,基于以上的原因,為宏觀調控法成為經濟法的核心提供了機會。
總之,宏觀調控法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宏觀、全局和總體。隨著時代的發展,它最能鮮明地體現現代國際經濟調節職能和經濟法的本質特征。[4]其作為經濟法核心法已是大勢所趨。當然,在宏觀調控法進一步發達并穩居經濟法核心地位以后,經濟法的科學性就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的科學性上。具體而言,就是自由、安全、效率和公平的有機統一。即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必須首先尊重市場規律,尊重市場主體的個性發揮,不能破壞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政府的調控還要注重安全性。它包括一方面要保障市場秩序的正常化,為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行為創造穩定有序的環境;另一方面,政府也要擺正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由于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是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因此,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必須追求效率性。而在追求效率性的同時,還不應忽視公平性。不僅要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還要使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達到一種均衡,這也是經濟法本身所追求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唐?布萊克著,郭星華譯.社會學視野中的司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45頁.
一、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及其局限
民法是以調整平等民事主體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為己任的,它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強調意思自治,排斥國家權力的縱向干預,在民事責任上以補償為主要原則。它是新興的資產階級的經濟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頒布,使民法進入一個輝煌時期,這與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有密切關系。當時,法國正處于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時期,客觀上排斥國家權力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及參與,而民法恰是一個以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為原則的法律體系,它正適應了資產階級“管得越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這樣一種要求。這一階段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最主要的法律。
隨著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壟斷資本家憑借其自身對資源的壟斷而排斥自由競爭。由此,民法所確立的一系列平等、自愿等原則受到極大的沖擊。就本質而言,民法由于自身局限,不可能解答因政府基于公平考慮而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適度調控,以及組織管理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帶來的問題。如依民法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訂立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則國家不加干涉。但在大工業條件下,合同完全自由絕對不可能體現出法所要達到的公平、正義。就經營者與消費者形成的消費關系而言,經營者因其專門從事某一商品的生產及銷售,積累了許多該商品質量方面的專業知識,且因現代社會的極其復雜性,消費者不可能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全知全能,即使成為某一方面專家,當與經營者達成購買商品協議時,雖該商品達不到一般質量要求,該消費者不一定能夠發現。按民法理論,該合同卻能依法成立并得到履行。這樣,雖然經營者的行為不公平,卻合乎民法規范,可見民法對該行為已無能為力。因此,國家基于公平、正義的考慮,為了保護消費者作為“弱者一方”的應有權益,通過立法制定一系列強制性經濟法律法規,強令經營者遵守,且不得以合同加以排除,從而起到衡平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益的目的。
二、行政法調整模式及局限
馬克思為了改變資產階級私有制而引起的剝削制度的非人道性,在《資本論》中提出了關于社會主義的設想,其中一條是由政府按社會需求有計劃的組織生產。于是,社會主義國家也按這一模式建立起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依靠行政命令組織生產。雖然該體制能集中國力進行建設,開始階段確實顯示了良好的經濟效果,但由于在計劃體制下,計劃主體是國家,企業家無經濟決策權,而國家計劃因少數人認識的局限性與經濟生活的無限復雜性,難以切實可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行政權力包辦經濟領域一切的行為日益表現出不合理性。在我國,國有企業與政府的關系出現政企不分,企業生產由政府統一計劃,產品實行統購統銷,企業財務由政府統收統支,統負盈虧,企業等同于被動執行政府指令下的機器。無產、供、銷和人、財、物的經濟自主權,實質是否認企業有物質利益權,否認企業主觀能動性,企業的領導由政府任命,對政府負責,而不向企業負責,企業管理沒有良好的監督程序,造成國企人浮于事,辦事效率不高。雖有的國企因領導班子得力仍有較好經濟效益,而更多的國企因產銷脫節,產品不能實現價值,終至靠舉債度日。可以說,國有企業的困境反映了依靠行政權力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失敗。
三、經濟法調整對象研究
前述純民法或行政法調整經濟關系已被證明不可取,但完全否認民法與行政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也是不可取的。我國學者通過十幾年的探索,已就經濟法作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大體達成共識,但對調整對象卻素有爭議,難以統一。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類:
縱橫經濟法統一調整論。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即調整一定范圍內的縱向的經濟關系,即以隸屬為特征的垂直經濟關系,也調整一定性質的橫向經濟關系,即以協作為特征的橫向經濟關系。這種觀點源于前蘇聯的拉普捷夫的“現代經濟法學派”,它反映了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法學界對經濟法的主要看法。計劃體制下萬能政府的觀點是該理論的客觀基礎。事實上,該理論否定了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或把民法吸收到經濟法中。毫無疑問,經濟法包括縱向的經濟關系,但是否也包括橫向的經濟關系呢?拙見以為,在經濟關系中的橫向經濟關系,民法已能調整的經濟合同關系,應由民法調整,應堅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減少國家行政權力的縱向干預。
調整協調經濟關系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整在協調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也叫經濟協調型關系或協調型經濟關系。該觀點用了比較模糊的詞語“協調”,但沒有回答國家如何協調,難以把握。
我們認為,在確定經濟法調整對象時,既要考慮到經濟法是國家行政權力對經濟關系適當干預的結果,也要充分顧及到企業已存在且日益完備的民商法體系,既要立足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際,又要吸收國外的經濟法律制度。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是國家在市場經濟管理與調控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具體說,是在由國家確立市場主體地位,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和維護市場宏觀調控體系,以及監督市場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它包括:
1、經濟組織法。包括企業法、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 在該法律體系中應確定企業的經濟主體地位,賦予其應有的物質利益權,國家對企業進行宏觀調控應依法進行,不能以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名,剝奪企業的利益,不應再按所有制分別立法,而應把企業統分為私營企業、合伙企業、公司企業,以免造成人們思想上的混亂。外商投資企業既然已具有中國企業的資格,應與國內其它企業一視同仁(當然目前因我國條件還不成熟,還不能這樣做),不應再享受各種特權,以體現公平。
2、市場行為法。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反壟斷法為主, 不應再包括合同法。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公平原則,損害了其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經濟秩序。政府應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的力度,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也理應成為經濟法體系中僅次于宏觀調控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內容。
3、宏觀調控法。包括財稅法、金融法、環境法、資源法、 土地管理法及工業產權法。我們深信宏觀調控必將成為未來經濟法領域中的主流,因為:一是經濟法產生于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而宏觀調控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主要手段也必然顯示出其重要性。財稅法是組織國家財政收入及支出的法律保障;金融乃百業之本,金融法自然也應成為政府對金融關系進行管理的手段;而環境資源歷來應是法學家關注的對象。“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把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資源進行統籌考慮,既保證當展,又不剝奪子孫后代的生存發展需求,且由于工業發展而引起環境問題已日益嚴重,使人們對環保也日益重視。二是宏觀調控法成為經濟法體系之中心,符合法律發展的趨勢。一方面,現代國家因其管理職能的擴大,必然越來越注重組建新的制度與秩序,因而立法中提倡性規范與獎勵規定日益增多已成為較普遍的現象。另一方面,在注重企業權利的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政府對企業的管理的直接的、純粹的行政命令式的干預定會日益減少,宏觀調控成為國家管理經濟的主要手段。三是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經濟即法制經濟、交換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自身享有經濟決策權。但由于市場經濟機制自身具有自發性、盲目性、微觀性等局限,于是不得不要求國家權力的界入。但國家的行政權力應如何干預,如何界入?有的學者認為,國家權力應僅保留在宏觀領域,且必須依法、適度進行。國家與個人以及社會各利益諸多矛盾中,法律只站在社會公共利益的立場上進行公正的調節。這也就必然使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更加重要。
4、社會保障法。法在對強者、勝利者進行保護的同時, 更不應忽視弱者的權益。社會保障法可以保證一個人在年老、殘疾、失業等情況下,仍能生存下去,它是社會穩定的必要措施,當前,由于企業轉制出現工人下崗、待崗,對工人下崗這一問題解決不好,國企改革就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成果,這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保險法(主要是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經濟監督與爭議解決法。在經濟活動中, 各經濟主體中必然會產生糾紛,如何解決?這是這類法律應該有的主要內容。
四、結論:
一、房地產業宏觀調控立法研究
一方面,房地產市場是一個多級市場,在這個市場上,“即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一級市場)以及出讓后的轉讓、抵押、租賃(二級市場),還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級市場)后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二級市場)以及投入適用的房地產的買賣、抵押和房屋的租賃(三級市場)等”;另一方面,房地產業的生產要素包含了土地、建材等有形要素,也包含了銷售服務、管理等服務要素。這一過程涉及到一系列的交易關系,形成了一個以房地產交易為中心,旁及金融、建材、中介和服務內外兩層的市場結構體系。在這樣一個復雜的市場上,國家對一個環節的調控就會產生牽一發動全身的影響。隨著房地產的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政府對房地產業的調控也經歷了從起步到深入再到調整的過程。我國的住房制度改革大致經歷了以下幾個階段:
(1)住房制度改革的啟動階段(1978-1985)。這個階段首次提出了中國將實行住房商品化政策。(2)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試點階段(1986-1991)。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國務院在總結前期改革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于1986年2月專門設立了“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并提出了以“提租增資”為中心的改革方案。基本思路是:提高房租、增加工資、變暗貼為明貼、變實物分配為貨幣分配,通過提高租金,促進售房改革,并在煙臺、唐山、常州、蚌埠等中等城市進行,初步獲得成功。(3)住房制度改革的催化促進時期(1992-1993)。政府開始全面介入房地產市場的相關環節,并將培育房地產市場運作的各類要素為工作的重點。同時房地產市場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也開始出現結構失衡和過度膨脹的特點。由于政府將工作的重點放在提高房地產的供給方面,忽略了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調控和無序炒買炒賣行為的約束,結果使全國的房地產價格出現失控的局面,房價與地價普遍上揚。(4)住房制度改革的結構調整階段(1994-1996)。房地產泡沫的快速膨脹暴露出我國經濟生活中制度性的缺陷和深層次性矛盾。從1993年下半年開始,國家開始了為期三年的治理整頓,商業銀行自營性住房貸款受到了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面監管,房地產投機所需的資金來源受到了限制。(5)住房制度市場化階段(1998年-現在)。國務院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的事務分配,轉變為逐步實行住房的分配貨幣化。以此為標志,中國住宅房地產的市場化運作開始正式啟動。
二、政府干預房地產市場的必要性
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波動,對社會許多領域會產生明顯的波及效應。
第一,商品住房價格波動,對系列商品鏈的價格變化產生重要影響。由于不能對吃、穿、醫療、教育等消費形成任何替代,住房價格高漲容易形成其他生活必需品如糧油價格的比價復歸。我國出現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的現象,一定階段內,一定程度上可以歸結為在住房價格不下降情況下,其他產品的比價復歸。如果由于住房價格高漲導致糧油價格翻番上漲,進而導致國家出現惡性通貨膨脹,后果將不堪設想。
第二,對個人財富變動產生重要影響。房價高漲會對收入分配造成很大影響。表現在城鄉之間,由于現行政策不允許農民對土地做商業開發,只能交給政府,由政府再批發給開發商統一開發,最后銷售給公眾。表現在政府和公眾間,政府得到土地收益,某種程度上形成了政府獲取財富的分配效應。表現在公眾中間,財富占有方面資產收入效應激增。表現在即得利益上面,借助于現行體制下的公共信息的不透明,出現通過權力獲得財富的階層。
第三,對金融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和安全產生重要影響。房地產金融安全問題在美國的次貸危機中得以暴露。房地產業是最典型的資金密集型行業,沒有金融的支持,也就沒有房地產的發展。房地產業的房子為金融發展和創新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但是,房地產業的發展,也給金融業的發展和創新提高了廣闊的空間,但是,房地產業的房子,也給金融業的發展造成潛在的危險。銀行不注意防范房地產貸款中的風險,放松貸款標準,過度發放個人按揭貸款和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就有可能催生房地產泡沫或放大泡沫。泡沫的破滅,通過危及銀行的貸款安全乃至金融安全,從而影響經濟穩定、社會穩定,甚至是政治穩定。
第四,對經濟結構的合理構成產生重要影響。現在房地產開發贏利模式的資本吸引力非常大。資本的不合理流向,降低了對自主創新的經營實體的投入;各種投機行為,抑制了制造業等產業合理發展。同時,房地產投機的結果,導致地價、房租大幅度上漲,造成其他產業的成本上升,從而降低國家在其他產業方面的競爭力。
因此,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不僅對房地產經濟有序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而且對宏觀經濟健康發展、經濟安全、社會公平、經濟和社會穩定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政府宏觀調控的不可訴性分析
鄧正來老師認為,中國市民社會與國家應當是良性的結構性互動關系。一方面要保持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的相對獨立性。因此,在房地產中,我們要強調市場自身的運行,一種相對獨立于國家的狀態。另一方面,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是相互影響、相互滲透的。對市民社會來說,要確定國家干預的具體方式、內容和限度,同樣,對于國家來說,要為市民社會的獨立性確定一個合理的限度。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國家權力對于經濟發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種:它可以沿著同一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發展得比較快;它可以沿著相反方向起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像現在每個大民族的情況那樣,它經過一定的時期都要崩潰;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經濟發展沿著既定的方向走,而給它規定另外的方向——這種情況歸根到底還是歸結為前兩種情況種的一種。但是很明顯,在第二和第三種情況下,政治權力能給經濟發展造成巨大的損害,并造成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正因為政府的行為具有負面效果,所以,當其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時,我們要求有有效的救濟手段來對這種損害進行預防或者說使這種損害發生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訴訟手段是解決糾紛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宏觀調控的政策性與法律行并存,使之具有自己獨特的特性,因此,筆者認為,政府的宏觀調控具有不可訴性,不可能通過訴訟途徑來救濟權利。
據統計,自2003年以來開展的新一輪房地產宏觀調控,國務院和中央部委、直屬機構了大約三十個文件。這些文件,從《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看絕大多數文件并不具備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法定形式。其中包括對房地產行業影響極其巨大的“國六條”和“九部委意見”。但是,其內容很多都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擔保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范。宏觀調控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它涉及的都是國家的重大公共利益,若其不合法、不合理將會侵害多數人的普遍的、不特定的利益,所以,需要加強對政府宏觀調控行為的監督以及限制其權力依法行使。權力違法行使,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損害就應當給予賠償或補償。但是,宏觀調控行為是一種國家行為且很多是抽象性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基于國家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不可訴的特征,我認為,房地產中的宏觀調控也是不可訴的。
首先,缺乏合適的原告和被告。一種行為是否可訴,一方面要求當事人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關系是個人和特定的,不是全社會共同的關系;另一方面,要求有具體的原告和被告。而宏觀調控行為是典型的以不特定人為對象的國家行為,且其涉及的都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在當前中國司法現狀下,我國是不承認公益訴訟的。王名揚老師在《美國行政法》中說“如果損害的范圍很廣,包括全體公民在內,沒有一個人比其他人受到更多的損害,大家在損害面前平等,這是一種不可分化的抽象的損害。抽象的損害不對任何人產生資格,例如美國在越南進行戰爭,行政當局不采取措施制止通貨膨脹,全體美國人民受到損失,任何人不能因此取得資格。”
其次,缺乏合適的管轄法院。如果宏觀調控行為可訴,那么,管轄的法院確定被告時,應該是政府,而且是中央政府。如果從這點出發,按照我國現在的四級法院設置,無論哪級法院都沒有管轄權,是無法啟動司法程序的。
四、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的法律責任機制,確保政府依法調控
政府是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但是也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正如前面所述,政府的宏觀調控不可訴,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宏觀調控權可以任意行使而不受約束。法的可訴性不等于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因此,我們要積極探究權利救濟的多種方式。
首先,要設立各種監督機制。(1)可以采用復議的方式。復議機關對明顯不合理的宏觀調控行為可以宣布無效或者事后補救;對違法的宏觀調控行為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效力,或消滅已發生的法律效力。通過建立宏觀調控復議制度,為權利主體提供一條救濟道路,有利于約束政府權力依法行使。(2)也可以設立宏觀調控決策聽證制度,對于不符合社會整體利益或者有損市場機制的政府決策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