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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畜禽養殖場排放的廢渣,清洗畜禽體和飼養場地、器具產生的污水及惡臭等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畜禽養殖場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養不適用本辦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本轄區的環境保護規劃時,應根據本地實際,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并將其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中。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本辦法頒布前已建成的、地處上述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
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必須在畜禽養殖場投入運營的同時予以落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措施的落實情況。
畜禽養殖場必須按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轄區范圍內的畜禽養殖場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監測分析。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檢察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采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采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干濕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
畜禽養殖場應采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制造有機肥料、制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
用于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
禁止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
運輸畜禽廢渣,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或排放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圍環境嚴重污染的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畜禽養殖場應向做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限期治理計劃,并定期報告實施情況。提交的限期治理計劃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畜禽養殖場限期治理項目進行驗收時,其驗收內容中應包括上述綜合利用方案的落實情況。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體傾倒畜禽廢渣的。
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本辦法中的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上述標準作出規定。
地方法規或規章對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規定嚴于第一款確定的規模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區域的規劃布局、畜禽養殖場的設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及畜禽養殖過程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畜禽,是列入國家和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包括豬、牛、羊、馬、兔、犬、雞、鴨、鵝、火雞、鴿、鵪鶉、山雞等。
國家和省對觀賞動物、競技動物、實驗動物等飼養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在畜牧養殖管理及污染整治工作中,各單位、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各鎮政府(含園區,下同)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負責轄區內畜禽養殖業發展和污染防治管理計劃的制訂和實施,落實畜禽養殖場(戶)的整治方案,抓好儲糞池、沉淀池及沼氣池等污染處理設施的建設,關?;虬徇w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戶),加強畜禽糞便收集處理,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
農業部門負責做好養殖場沼氣池的建設與利用等工作。
畜牧部門負責指導畜禽養殖場規劃布局、場區建設,做好養殖技術指導、疫病防治及監測、動物檢疫等工作。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與畜禽養殖污染相關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指導養殖場做好環境保護設施建設,依法查處畜禽養殖環境違法行為,監督做好禁養區以及其他整治不達標養殖場的關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工作的財政資金。
規劃、國土資源、城管、水務、質監、工商、衛生、公安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畜禽養殖相關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全區畜禽養殖業按照適度規模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農戶實行分類管理。
適度規模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達到存欄量100頭以上的豬、50頭以上的?;?000羽以上的禽類,或其他畜禽存欄量達到相當規模的畜禽養殖場;小型畜禽養殖場是指養殖規模小于上述標準的畜禽養殖場;散養畜禽農戶,是指為滿足自給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飼養畜禽的農戶。
第五條根據全區總體發展規劃,全區畜禽養殖業按照適度規模發展,畜禽養殖場實現規?;B殖、標準化生產、產業化經營??刂菩⌒托笄蒺B殖場數量,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環保和動物防疫等條件的,促使其逐步過渡為適度規模畜禽養殖場;對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治理或關閉。散養畜禽農戶的畜禽應進行圈養,并接受畜牧部門的指導。
第六條下列區域為禁止養殖區:
(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基本農田保護區;
(二)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范圍內以及密集建筑群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500米范圍內;
(三)轄區內沙河、大湯河、新開河、排洪河、小湯河等河流中下游河兩側500米以內區域;
(四)主要交通干線(G102線、G205線、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鐵路)兩側500米以內區域;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禁止養殖區的具體范圍由各鎮政府商國土資源及規劃、環保、畜牧、林業、水利等相關行政部門編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下列區域為限制養殖區
(一)轄區境內沙河、大湯河、新開河、排洪河、小湯河等河流中下游兩側500米—2公里內的區域以及中上游兩側500米以內區域;
(二)主要交通干線(G102線、G205線、京沈高速公路、京沈鐵路)兩側500米—2公里內區域;
(三)北部工業區、臨港物流園區和東部循環經濟區所轄區域;
(四)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周邊500米范圍內區域。
第八條適度養殖區為禁止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以外的區域。
第九條禁止養殖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關閉或搬遷。
限制養殖區內,按照適度規模、種植業與養殖業結合的原則發展畜禽養殖業,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應符合環境承載的要求,合理布局。
散養畜禽農戶必須實行圈養,并主動接受畜牧部門的防疫管理,落實防疫、檢疫等監管措施。
第十條對現有養殖場的管理
(一)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生態化”的原則,著力推進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年底前完成生豬存欄20頭、奶?;蛉馀?頭以上和直排河道的畜禽養殖場(戶)整治工作,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率達97%以上。到年底,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關?;虬徇w工作。
(二)大力規范限養區內小型養殖場,逐步減少小型畜禽養殖場數量,有條件的小型養殖場要逐步過渡為適度養殖場。重點整治好15條河流兩側污染比較嚴重的小型養殖場,不具整改條件的,要限期關閉或搬遷。有條件的鎮、村要安排好養殖用地,設立專門養殖區域。
(三)按照“干濕分離、雨污分流”和干糞、沼渣、沼液綜合循環利用的要求,做好與養殖規模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工作。重點抓好15條河道沿岸區域畜禽養殖場的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推廣“生態型”、“環保型”、“能源生態型”等不同模式沼氣工程,鼓勵養殖場采用沼氣凈化處理工藝,切實提高污水處理達標率。鼓勵養殖場(戶)按標準建設儲糞池、沉淀池等設施。督促養殖場(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一條畜禽養殖業糞便及其它污染物處理要求:
(一)按照各鎮的總體規劃和適當的飼養密度要求,實施人居環境與生產環境分離,防止養殖場(戶)產生的惡臭氣體等污染對附近敏感區造成環境影響。
(二)畜禽養殖場不得向河涌或其他環境直接排放、傾倒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渣和污水、污物。畜禽養殖場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拋棄、銷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三)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有防滲處理工藝的畜禽廢渣儲存場所和設施,在運輸畜禽廢渣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等措施,防止因惡臭和畜禽廢渣滲漏、溢流、雨水淋失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設置的污水收集輸送系統,不得采用明溝布設。鼓勵養殖場將畜禽糞便作生態還田、生產沼氣、生產有機肥等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四)對于禽畜養殖場燃燒工業廢料產生有害惡臭氣體的污染問題,由區環保部門另作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新建畜禽養殖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二)具備相應資質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病死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對畜禽糞便、廢水、廢氣和其他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的儲糞池、沉淀池或沼氣池等設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新建畜禽養殖場應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所在鎮政府、園區向畜牧部門提出養殖申請,并提交養殖場規劃布局、建設方案及內容等資料,經審查合格后,由畜牧部門發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并辦理土地、環保等相關手續后方可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畜禽養殖場手續不健全的,要補辦相關手續,經審查具備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方可繼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不具備條件的,限期整改或關停。
需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需到畜牧部門及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新建或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必須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養殖場(小區)在建設期間,必須嚴格執行環?!叭瑫r”制度,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需要引進種畜禽的,應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辦理引種手續,并按照規定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種畜禽,方可并群飼養。
第十六條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養殖場出售的畜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藥物殘留標準,禁止出售不符合國家規定藥物殘留標準的畜禽。
第十七條畜禽養殖場應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動物疫病的監測工作。
畜禽養殖場應按照國家、省、市及我區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畜牧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并按規定佩帶畜禽標識。
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應包括對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診療、飼料及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情況的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第十九條畜禽養殖場應按照畜禽養殖技術規程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飼養,科學、合理地使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畜禽養殖場應在專職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建立用藥記錄,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獸藥、人用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化合物。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養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
(二)使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泔水飼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場中的物質飼喂畜禽;
(四)使用動物源性飼料廢棄物飼喂反芻動物;
(五)養殖場、養殖小區混養不同種類的畜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畜禽養殖場的飼養人員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健康標準,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畜禽飼養工作。飼養人員應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衛生和消毒、防護工作,并接受專業知識教育。畜禽養殖場內飼養人員的生活區域應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第二十二條發生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應及時向當地畜牧部門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并應服從衛生行政部門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醫療機構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第二十三條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畜禽養殖場應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依法采取的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封鎖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為防止疫病擴散,區政府可對疫區及其周邊區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內實施暫緩畜禽養殖措施。
第二十四條違反相關規定的,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審批的意見進行畜禽養殖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在禁養區內設置的養殖場等相關違章建筑,由區執法部門進行依法拆除;對帶病或不符合防疫等標準的畜禽,由區畜牧部門對其進行依法處理。
(二)違反規定,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區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由區環保部門依據有關大氣、噪聲、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三)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區環保部門依法決定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除由區環保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還可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并處罰款,或者報區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內新建畜禽養殖場的,由所在鎮政府依法糾正或限期遷移;拒不糾正或遷移的,由環保、規劃、國土資源、畜牧等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畜禽養殖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由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儲存的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散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體排放、傾倒畜禽糞便、廢水及其他固體廢棄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未按規定對畜禽實施強制免疫或未佩帶畜禽標識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畜禽養殖場未建立畜禽養殖檔案的,或未按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發展與環境保護并重,經濟與環境協調的原則,按“畜地平衡、合理布局、適度規模,協調發展”戰略思路,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逐步實現畜禽養殖向規?;藴驶?、資源化、生態化、產業化方向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二)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的原則。
(三)堅持畜地平衡、總量控制原則。
(四)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優先的原則。
三、規劃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四)《省畜禽養殖管理辦法》
(五)省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六)市農業局、環保局《關于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四、目標要求
通過畜禽養殖“三區”劃分,可促進我縣畜牧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實現畜牧業與生態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機制,力爭2016年底達到禁養區無各類畜禽養殖場;限養區內只拆不建,并對已存的畜禽養殖場限期建立配套糞污處理和利用設施;可養區畜禽養殖場實行規模上限控制,配足配齊畜禽糞污收集、處理和利用的相應基礎設施,切實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為創建中國秀美鄉村—提供環境安全保障。
五、禁養區、限養區、可養區的規劃
(一)禁養區范圍
(二)限養區范圍
(三)可養區范圍
除上述規定的畜禽禁養區、限養區范圍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畜牧業發展需要,劃定畜禽養殖可養區范圍。在可養區范圍內要合理規劃和適度發展,達到區域密度、規模和結構的合理配置,養殖畜禽應當遵守國家的環保法律法規,其排放的污水和廢渣不得污染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
六、具體要求
1、禁養區內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各類畜禽養殖場。
2、禁養區內畜禽場不予申報項目和政策扶助。
3、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鄉鎮(場)負責限期搬遷或關閉或轉產,縣相關執法部門應密切配合。
4、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5、可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須經縣環保部門環評審批,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畜禽養殖實行養殖規模上限控制,開展生態養殖模式,實行污染物集中處理和利用,實現污染達標排放或零排放。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鄉鎮政府要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統一部署,嚴格考核。鄉鎮政府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負總責,環保部門負責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農牧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糞污綜合利用的生態指導和服務,其它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二)加大宣傳,提高認識。要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對“三區”劃定的宣傳工作,廣泛宣傳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廣大養殖戶充分認識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
(三)生態養殖,增加效益。大力推廣農牧結合、果牧結合、漁牧結合、林牧結合的生態養殖模式,提高養殖戶效益。重點扶持發展畜禽糞便加工利用企業,鼓勵畜禽糞便加工成生物有機肥還田和沼氣發電。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堅持“治舊控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快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進程和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畜禽養殖污染。
二、工作目標
到年底,全面完成市區年生豬存欄100頭以上、牛存欄10頭以上、家禽存欄3萬羽以上養殖場(戶)的污染治理任務,市區規?;笄蒺B殖水平達到75%以上,規?;笄蒺B殖場排泄物綜合利用率達到97%以上、污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深入推進生豬存欄100頭以下、牛存欄10頭以下、家禽存欄3萬羽以下養殖場(戶)的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農牧結合的良性循環道路。
三、工作措施
(一)優化畜禽養殖布局,推廣生態種養模式。按照布局合理、生態高效、環境可承載的原則,抓緊完成《市區畜牧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限養區和宜養區,合理控制養殖總量,不斷減少散養量,提高規?;潭龋瑑灮笄蒺B殖結構。穩步推進小規模養殖場和散養戶向生態養殖小區集中,逐步實現生活區和生產區分離,推廣畜禽標準化生產,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大力發展生態循環型畜牧業,提升畜禽排泄物的資源化利用率,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探索研究畜牧養殖業和農業生產的有機結合,從2010年6月開始,新建、擴建、改建的規?;笄蒺B殖場(戶、小區)必須采用農牧結合或者生態零排放養殖模式。
(二)嚴格準入條件,加快治理設施建設。嚴格執行新建、擴建、改建的規?;笄蒺B殖場(戶)準入條件,對新建養殖場(戶)嚴格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防止畜禽養殖業的無序發展。對已建畜禽養殖場(戶),要按照“兩分離(干濕分離、雨污分離)、三配套(干糞池、沼氣池、沼液儲存池相配套)、零排放”的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務。
(三)建設收集處理中心,提高養殖污染治理成效。按照“戶聚、村收、鄉(鎮)處理”的原則,在每個養殖專業村建立1-2個干糞場或集糞中心。以鄉(鎮)為單位,按生豬存欄2-4萬頭,或牛存欄200-400頭,或蛋禽存欄200萬羽配套建設1個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的標準,建立畜禽糞便收集處理體系。進一步完善畜禽糞便收集配套服務體系,鄉(鎮)組建收集隊伍或委托處理中心,配備必要的收集人員,負責一定區域內干糞的收集及污水的綜合利用。
(四)嚴格執法,提升養殖污染的監管水平。按照市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相關規定,年底前,全面完成禁養區養殖場(戶)的關停轉遷工作。依法實施規模養殖場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對已建成的規?;笄蒺B殖場(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養殖場(戶)做好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工作,加強督查,確保治理設施正常有效運行。加大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對達不到要求的養殖場(戶)依法予以查處。
四、扶持政策
建立和完善政府、集體、個人等多元化投資機制,積極爭取上級項目經費支持,多渠道籌集資金。市財政每年安排500萬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市區養殖場(戶)的以下六類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一)生態養殖園區建設補助。對新建豬(牛)-沼-果(菜、稻)等種養結合生態型零排放模式、“發酵式”生態零排放養殖模式的規模養殖場,奶牛存欄50頭以上的補助10-30萬元,生豬年出欄2000頭以上的補助10-20萬元,蛋禽存欄5000只以上、肉禽每批次出欄10000只以上的補助5-10萬元。
(二)工程建設補助。養殖場采取排泄物污染治理的,按照市本級畜禽養殖場排泄物治理工程補助規定給予補助。養殖場采取沼液生態循環利用的,對建設項目中的建設材料(輸液管網、槽罐、貯肥池、沼液輸送泵)、沼氣灶具及儲氣柜等關鍵設備購置,按照市本級高效生態循環示范基地專項資金規定進行補助。
(三)畜禽糞便處理設施補助。對畜禽糞便處理所需的生產設備和沼液、糞便等裝運專用車,列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目錄,參照農機具購置政策進行補貼。
(四)施用有機肥補助。農戶施用市區企業生產的有機肥,每噸補助300元。
(五)畜禽糞便收集配套服務體系建設補助。以鄉(鎮)、村為單位建立的干糞場或集糞中心,每個補助1-3萬元。
(六)新技術引進和推廣補助。對引進和推廣的治污新技術,進行全額或部分補助。
實行畜牧業扶持政策與養殖業污染治理實際成效掛鉤制度,達不到污染治理要求的養殖場(戶),一律不得享受政府各類扶持政策。對不履行污染治理義務、造成環境污染的養殖場(戶),按照國家環保部《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婺城區、金東區和開發區財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對以上項目和項目的管理、后續服務進行補助。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農業、環保、財政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婺城區、金東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形成分工明確、各方協作的工作機制。
(二)明確責任,分工協作。畜禽養殖場(戶)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要求,切實履行防治職責。婺城區、金東區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作為本區域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認真抓好養殖場(戶)整治、“兩分離、三配套、零排放”、畜糞收集處理中心建設、農牧結合及生態循環利用等工作。市級有關部門要及時制訂污染防治計劃,做好規模化養殖場治理的指導、協調和政策處理工作,把好治理工作的驗收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委會要切實承擔起畜禽養殖污染的防治、清潔、監管等工作,逐一落實規模養殖場(戶)的治理方案。
(三)長效管理,確保成效。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婺城區、金東區和開發區要建立、健全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內部環境管理制度和工作臺帳,建立一場一檔的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措施。積極開展村民自治監管體系探索,建立環境保護村規民約,進一步規范管理,鞏固治理成果。
(一)2011年12月底,完成禁建區內規模養殖場的治理達標排放工作,未達標排放的一律實行關閉或搬遷。
(二)2011年底前,禁建區外50%的規模場同時開展治理工作。
(三)嚴格把關,控制新建畜禽養殖場,做到所有新擴建規模養殖場都有治理設施,并進行環?!叭瑫r”建設。
(四)新建規模養殖場做到科學合理選址,禁止建在水邊、路邊、村邊。
(五)2012年底,完成轄區內所有規模養殖場的治理工作,做到全面達標排放,治理達不到要求的實行關停。
(六)2010年底以前,實現對養殖糞便資源轉化回收利用率達90%以上,基本實現畜禽污水達標排放和零排放。
責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5、《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6、《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7、《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目標考核
(一)本責任書包括村、鎮直有關部門治理畜禽養殖業污染的目標責任,由鎮政府委托創業競賽考評組負責監督督查、落實、考核。
(二)各行政村、各部門要根據責任書的目標任務,認真制定本轄區和本部門治理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階段性工作目標,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領導負責制,責任到人,一級對一級負責。
(三)實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抓好源頭治理。要建立污染治理長效機制,依法加大整治和執法力度,加強聯動,形成合力,嚴厲依法查處超排以及未經任何部門審批沒有環保設施的畜禽養殖企業和個人。
一、*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劃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4、《福建省環境保護條例》
5、《福建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6、《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泉州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的批復》閩政文[*4]24號
7、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晉江、洛陽江水域水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洛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水庫污染綜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泉政辦[*7]279號、泉洛政辦[*7]186號)
二、本劃定方案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畜禽養殖場規模為常年存欄量*頭以上的豬,50頭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雞(鴨、鵝),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養殖場,以及達到標準規模的其他各類畜禽養殖場。
三、本劃定方案適用于洛江所轄行政區域內
四、*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劃定
1、*水庫畜禽養殖場禁建區:即*水庫洛江區所轄庫區最高水位線以上500米內,以及上游后坂溪、新生溪兩岸外延500米范圍內。
2、新建畜禽養殖場邊界與禁建區域邊界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0米。新建的畜禽養殖場與水庫周邊的各類功能地表水體距離不得小于400米。
五、具體實施措施
1、嚴禁審批禁建區內的新、擴、改畜禽養殖場建設項目。
2、在禁建區劃定前地處上述區域內已審批建設的畜禽養殖場必須于*7年12月完成治理,達標排放,逾期仍不能達標排放的,限期責令搬遷或關閉。
3、依法取締禁建區內未經環保、工商等部門審批建設的畜禽養殖場。
4、在禁建區以外的區域新、擴、改畜禽養殖場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凡沒有配套土地消納畜禽糞便或不具備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條件的畜禽養殖項目,不得予以審批建設。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核心,以“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生態化”為基本原則,按照“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目標要求,大力推進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綜合治理模式,加快構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長效監管體系,促進我鎮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
二、總體目標
深入開展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治理,大力推進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循環化利用,努力實現“零排放”的目標。使全鎮生豬存欄量比2013年底削減8.5%,維持在土地可承載范圍之內。健全鎮畜禽養殖污染后續服務體系,構建縣、鎮、村三級管理體系,不斷完善縣、部門、鎮三位一體的執法和監管聯動機制。
三、工作措施
1、大力推進畜禽排泄物資源化循環化利用。一是加強畜禽養殖業綜合治理。按照“干濕分離、雨污分離”和干糞、污水綜合循環利用的要求,切實抓好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治理配套設施建設工作,努力實現“零排放”的目標。二是加快循環型畜牧業發展。堅持循環經濟發展理念,進行豬糞尿污液無害化處理、資源化利用實驗,探索循環化利用新模式,把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與種養業發展、測土配方施肥、農產品基地建設、優質農產品生產有機結合起來,并且還要注重沼液、沼渣和沼氣等綜合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大有機肥的推廣力度,形成畜牧業、種植業相結合的循環農業發展新格局。
2、建立健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配套服務體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綜合考慮本鎮實際情況,組建一個后續服務隊伍,根據養殖戶的養殖規模定期對豬糞、尿液及時收集并集中處理。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把河道保潔、村莊保潔等工作進行結合,實行聯合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3、切實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一是進一步加大檢查力度,建立完善縣、鎮、村檢查聯動體系和機制,按要求每月檢查一次,切實提高畜禽養殖污染治理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積極構建縣、鎮、村三級管理體系。成立以鎮長為組長,分管副鎮為副組長,獸醫站、農技水利服務中心、土管所、村建站、財政所、宣傳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要切實抓好本村范圍內養殖場(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監管工作,規范養殖行為,促進科學養殖。
4、積極引導畜禽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一是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場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縣新建(改、擴建)畜禽養殖場(戶)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行為,繼續壓縮畜禽養殖總量。嚴格控制新的外來畜禽養殖場(戶)進入我鎮,嚴格執行禁養、限養和適度養殖政策,綜合開展外來養殖場(戶)集中整治,堅決依法制止非法搭建畜禽養殖棚舍的行為,防止畜禽養殖場(戶)的無序發展。二是舉辦畜禽污染養殖治理規范化科學養豬模式培訓班,對全鎮養殖50頭以上的養殖戶每年舉辦一期以上培訓,推廣生物發酵養殖技術,改變經常性用水沖棚等的不良養殖方式。
四、政策保障
1、對畜糞收集處理中心和有機肥推廣進行補助。對糞收集處理中心和畜糞收集、有機肥推廣,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2、對后續服務隊伍的運行予以獎勵。為鼓勵后續服務隊伍積極開展工作,保證后續服務隊伍有序運行,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有關規定,鎮配套相應經費以獎勵資金的形式下發,對完成本區域內畜糞、污液收集任務的村和后續服務隊伍,考核合格后進行獎勵。
五、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及長效防治工作,是我鎮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點工作,是一項持久性工作。各部門、村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從促進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切實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大云鎮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長效監管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獸醫站,統籌全鎮面上的監督和協調工作。
2、明確責任、部門聯動。各村是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責任主體,村支部書記是本村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第一責任人,村主任是具體責任人。由獸醫站牽頭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統籌協調工作,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的數據統計和信息通報工作,負責指導養殖場(戶)進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綜合利用;環衛部門負責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規?;B殖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不斷加大畜禽養殖污染的執法力度;土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用地的審批、規范管理;農技水利中心要負責做好河道清淤、河溝整治工作,全面推進河道水面保潔;財政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長效防治監管工作的財政資金保障;鎮宣傳辦要切實發揮輿論宣傳作用,有效發動群眾參與監督,營造多重監督的良好氛圍;其他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做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長效監管工作。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現代化商旅名城實現畜禽養殖業可持續發展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為目標,全面調整優化我縣畜禽養殖業的生產布局,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規劃原則
(一)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畜禽養殖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原則。
(二)堅持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原則。
(三)堅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原則。
(四)堅持畜禽養殖布局規劃,突出區域優勢原則。
(五)堅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原則。
三、劃分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五)《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六)《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2001)
(七)《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2009)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
(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畜禽養殖場(小區)備案程序管理辦法的通知》
(十)《省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十一)《關于在全省加強開展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的通知》
(十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規范。
四、劃分類型及有關指標說明
我縣畜禽養殖區劃分為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指定范圍內禁止存在任何畜禽養殖(場)區。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等規定,在一定區域內限定畜禽養殖數量,禁止新建規?;笄蒺B殖場的區域。限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治理,污染物處理達到排放要求,無法完成限期治理的,應搬遷或關閉。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是指除禁養區、限養區以外區域,原則上作為畜禽養殖可養區。在畜禽養殖適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綜合利用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環評審批和環保驗收的前置條件。
養殖場(小區)標準說明:我縣養殖場(小區)標準參照省定標準結合我縣實際確定,即:養殖規模符合以下條件的屬于養殖場(小區)。
奶牛存欄≥10頭;肉牛存欄≥10頭;生豬存欄≥60頭;羊存欄≥40頭;蛋雞存欄≥600只;肉雞存欄≥600只;蛋鴨存欄≥600只;肉鴨存欄≥600只;蛋鵝存欄≥600只;肉鵝存欄≥600只;兔存欄≥200只;狐(貉、貂)存欄≥60只;鹿存欄≥10只。
五、劃分區域
(一)畜禽養殖禁養區范圍
1.我縣縣城建成區內,各鄉(鎮)村居民區、文教科研區、商業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
2.我縣縣城規劃區、各鄉鎮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及新農村集中住宅規劃區。
3.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城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1000米范圍陸域;各鄉(鎮)村集中供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500米范圍陸域。
4.重要地表水體功能區范圍內畜禽養殖禁養區: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烏蘇里江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濃江河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別拉洪河境內流域1000米陸域;大力加湖周圍1000米陸域。
5.三江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
6.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黑瞎子島濕地公園、西山公園、華夏東極風景區等;我縣行政區域內批準成立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區域。
7.主要交通干線兩側范圍:東極機場凈空區域內;前撫鐵路段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建黑高速段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S210、S313段兩側外延500米范圍內;撫烏公路等重點景區旅游路段兩側500米范圍內。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二)畜禽養殖限養區范圍
1.城鎮建成區及城鎮規劃區上風向1公里范圍內的區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1公里以上。
2.水源保護區、深水井周邊1000-2000米范圍陸域。
3.高速公路、省道公路兩側500-1000米以內的區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區及規劃住宅區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5.集鎮規劃區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周邊500-1000米范圍內的區域。
6.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和文物歷史遺跡保護區禁養區外延500米范圍內。
7.根據城鎮發展規劃和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應當限制養殖的區域。
(三)畜禽養殖適養區范圍
縣轄行政區域內除禁養區和限養區以外的其它區域。
各鄉鎮、村(屯)在規劃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B殖場時,必須經科學論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響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要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六、管理要求
(一)在禁養區,嚴禁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禁養區內現有的畜禽養殖場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養殖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限期實現關停、轉產或搬遷。
(二)在限養區內,不再新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控制現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規模,并嚴格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三)在適養區,提倡適度規?;B殖,優化養殖小區布局,實行污染物集中治理,達標排放。
(四)新、擴、改建畜禽養殖場時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畜禽養殖準入審批制度。
(五)各鄉鎮應嚴格按照縣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結合本轄區發展規劃,嚴把畜禽養殖發展關口,嚴禁“先污染,后治理”現象出現,實現畜禽養殖業適度發展。
(六)縣發改局、環保局、住建局、國土局、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規劃局等相關單位在規劃、立項、審批畜禽養殖項目時,應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審批程序,切實推進全縣畜禽養殖業可持續健康發展。
七、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公眾監督。各鄉鎮及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廣泛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特別是要加強面向農村的宣傳,及時報道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畜禽養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聲勢。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畜禽養殖區域劃分方案是保護和改善我縣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證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的依據,縣政府將根據劃分要求,嚴格落實責任制,對各鄉鎮和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做到任務具體,責任到位。各鄉鎮和相關部門要按照本方案,盡快制定關停、搬遷和整治方案,做到統一規劃,逐個落實措施,使我縣畜禽養殖業盡快步入良性循環。
關鍵詞:公主嶺市;畜禽養殖;現狀;防治策略
中圖分類號: S851.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2)-07-0201-1
1 公主嶺市畜禽養殖業的基本情況
1.1 畜禽養殖戶比較分散、規模化養殖場較少
經調查公主嶺市畜禽養殖戶不下幾萬家,大多數都零散分布在村屯內及村屯周邊。規模較小從幾十頭到幾百頭不等,而規?;B殖小區僅有22家,規模化養殖場僅有303家。這樣就給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難。
1.2 養殖場選址不合理
由于受土地、電力、水源等因素影響,大多數養殖場都離居民區較近,有的就在村民院內,衛生防疫距離不夠。雨天糞便污水亂流,影響村民外出;晴天臭氣熏天,村民不敢開窗戶,對村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由此產生的鄰里之間的糾紛也是連連不斷。
1.3 技術落后、資金不足、抗風險能力差
大多畜禽養殖戶都是以家為單位,采用傳統的養殖模式,缺乏先進的養殖技術,資金嚴重不足,畜禽養殖本身就是一個典型的高風險弱質產業,受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較大,一旦遇到風險養殖戶很難承受得起。
1.4 治理設施不完善、環保手續不健全
受傳統觀念影響,養殖戶只想著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了保護環境,加上村民缺乏環保知識,沒有意識到治理污染的意義,這就造成了大多數養殖戶沒有任何環保審批手續,沒有任何污染治理設施就開始飼養,給環境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難。
2 公主嶺畜禽養殖污染現狀及污染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大多數養殖戶環境意識淡薄,沒有認識到保護環境的重要性
由于環保宣傳不到位,養殖戶缺乏環保知識,只重視經濟利益,不注意日常管理,對畜禽糞便等污染物亂堆亂放,使其風吹日曬造成臭氣濃度嚴重超標,空氣污濁,人居環境惡化,不但影響周圍居民的生活,自己也深受其害。
2.2 污染防治工作沒有得到各級部門和領導的充分重視
我國現有的環境管理體系主要針對城市和工業污染防治建立的城鄉統籌考慮,對農村環境問題重視不夠,一些地方“先污染,后治理”的現象嚴重,片面強調農村經濟發展,忽視了農村污染治理和生態保護。
2.3 污染治理資金嚴重缺乏
大多數養殖戶都是家庭式經營、資金積累能力極差,要想投入大量資金去治理養殖污染問題單靠養殖戶自己是很難實現的。
2.4 各級部門監管不到位
由于大多數鄉鎮、村屯比較偏遠,環境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環境經費緊張,檢測設備陳舊落后等原因制約了環境監管,使環境管理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一些環境污染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
3 養殖污染的主要防治策略
3.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養殖戶的環境意識
只有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養殖戶真正了解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才能使廣大養殖戶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搞好環境污染的治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養殖污染問題。
3.2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級領導一定要充分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十二五”農業污染減排的要求,將這項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的目標,做到合理分工,齊抓共管。
3.3 增加治理資金的投入
目前,國家和各級政府對畜禽養殖業有一定的資金扶持,但還遠遠不夠。只有不斷加大治理資金的投入,鼓勵引導和幫助畜禽養殖戶建立多渠道資金投入機制才能逐步解決治理資金不足問題,最終解決養殖污染問題。
3.4 科學選址,合理布局
造成養殖污染嚴重的主要原因是養殖場所太接近居民區,衛生防疫距離不夠,污染物處理不方便。所以從長遠發展考慮養殖場必須遠離居民區,集中建設、統一規劃才能有利于養殖污染的集中治理。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業產業化結構的可持續循環的生態鏈,實現生態養殖。
3.5 嚴格執法,科學管理
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充分運用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9號)、《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一些地方性管理政策,對散養不夠規模的業戶也要加強管理,不采取治理措施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依據相關法律給予處罰,確保治理工作穩步進行。把防治工作的重點從單純治理向治理與管理并重方向轉移,堅持以人為本,強化畜禽養殖的科學化環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