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街道辦事處自查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規范性文件信息公開內容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配套實施的政策性規定等,其中有關政策規定涉及保密事項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處理。
二、規范性文件信息公開職責和途徑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及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編入本級政府和部門信息公開目錄,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開,提供“一站式”服務。
本通知印發后新制定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市政府法制辦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由市政府辦公室在文件正式印刷后3日內將文件電子文本通過金宏辦公系統政務公開欄上傳至政務網向社會公開。本通知印發前制定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待集中清理后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開。
本通知印發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市政府法制辦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后5日內,由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金宏辦公系統政務公開欄上傳至政務網向社會公開。本通知印發前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待集中清理后由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政務網向社會公開。
上述文件在上傳政務網的同時轉發市政府法制辦,由市政府法制辦在市政府法制網站登載。
市政府各部門可同時將與本行業、本系統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部門規章和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上級的規范性文件轉錄在本部門網站。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清理完善階段。4月20日至7月20日,組織開展梳理和相關公開工作,完成全部信息公開。
對于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范圍為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批轉或轉發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對清理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承辦單位進行集中清理,其中對年12月31日前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對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中決定保留的規范性文件目錄進行清理。起草或承辦單位清理完畢后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一覽表》),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于5月31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審查。
對于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歷年來自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一并進行清理,并填寫《部門、鎮及街道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于5月31日前將清理結果及保留的規范性文件紙質文本1份、電子版一并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審查。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后,由各部門和各鎮、街道將各自清理后保留的規范性文件電子文本通過金宏辦公系統政務公開欄上傳至政務網向社會公開。清理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對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考核。
創建食品安全示范街活動開展以來,我街道在市藥品管理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直接領導和大力支持幫助下,以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上級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的創建為契機,進一步重視和加強食品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加強宣傳教育,加強食品監管,深化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堅決杜絕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食品安全工作總體平穩,沒有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促進了社會和諧。
一、領導高度重視,加強組織管理
活動開始初,街道辦事處將食品安全示范鄉鎮(街道)創建工作納入辦事處主要工作議事日程,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之中。成立了以辦事處主任楊亦武為組長、以各位副主任為副組長的領導小組,高度重視創建工作,先后召開食品安全工作會議和村、社區食品藥品協管員會議,認真抓好各項任務的落實。同時要求各部門單位團結協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的創建工作。
為了做好創建工作,辦事[!]處配備了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建立專(兼)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充分發動基層力量,各行政村和社區都配備有食品安全協管員,從而保證人力到位,盡最大努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辦事處將創建工作經費列入預算,充分保證創建所需的一切經費,創造必要條件讓創建工作順利進行。
我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年初有計劃、工作有部署、年終有總結。創建食品安全工作措施有力,定期檢查落實,確保工作計劃順利進展,完成預期目標。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建立了街道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建立了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制度,以及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事件報告制度。每年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監管,特別是節前食品安全檢查,保證市民買得放心,吃得安全。近兩年,我街道未發生食品安全等級事故。
二、加強宣傳教育,形成創建合力
街道大力宣傳食品安全示范街道創建工作的意義,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的重要(來源:文秘站 )性,利用“鄰居節”活動等載體,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示范鄉鎮(街道)創建活動。宣傳工作做到有計劃、有措施,全街道設立6塊永久性宣傳牌和標語。所轄各行政村均有1條以上永久性食品安全宣傳標語,設立食品安全宣傳欄或板報,定期更新內容,每季度不少于1次。
大力開展“六進五個一”宣傳活動,即宣傳工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進家庭活動,做到每個村〈社區〉有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員、一個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欄、一幅食品安全宣傳畫、每戶備有一本食品安全知識小冊子、學校每個學期開辟一堂食品安全知識專題課,普及消費者食品安全和法律法規知識。食品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健康教育課,有專門教師、有指定課本、有固定課時、并開展學期教學評價。
7月22日,街道辦事處食品藥品安全懇談會在辦事處4樓會議室召開,來自街道的區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社區書記主任、 校長等近30人參加了懇談會,并積極為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提出寶貴建議。10月7日,召開辦事處食品藥品安全座談會,各社區主任參加,座談會進一步加深了各社區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認識。
三、突出重點環節,抓好食品安全
我街道處于市區中心區域,城市化建設加快推進,城市化功能日臻完善,農業村相對較少,農產品生產數量少,所以將大部分精力放在城區內的食品安全管理方面。
(一)認真做好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
我街道共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5家,其中1家停產,1家小作坊。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清楚,無食品生產單位無證照生產加工食品行為。轄區內4家應取證的28類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各生產企業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包裝材料和容器實施進貨驗收,均符合質量安全要求。各企業按照有效產品標準組織生產,工藝流程科學、合理;從業人員定期體檢,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產品出廠進行質量檢驗;出廠銷售食品均進行預包裝或其他形式的包裝,標簽標識合法;各企業均建立詳細明確的生產和銷售記錄。
食品生產企業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沒有發生使用非食用原料或不合格原料;沒有發現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現象;沒有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標志的現象;沒有發現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的行為。生豬實行定點屠宰,無私屠濫宰行為。
(二)認真做好流通領域食品安全工作
我街道共有5家超市、8家放心店,各店建設均達到要求,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建設規范統一,食品配送面達70%以上;轄區內各學校商店均建成連鎖店或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食品配送面達30%以上。
街道共有786家食品經營單位,均辦有齊全的經營證照,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按照核準項目范圍規范經營;各單位均有齊全的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和索證索票、進貨檢查驗收、臺帳、不合格食品退市和質量承諾等制度。食品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定期體檢,并隨身攜帶健康證明。
多年來,街道轄區的食品經營單位未發生經銷“三無”、腐敗變質的食品的現象;沒有發現以次充好、摻雜使假,以及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沒有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沒有經銷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和包裝裝潢的食品;食品廣告或說明實事求是,誠信宣傳,無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內容。
街道有3家菜場,1家副食品市場,353戶經營戶。農貿市場每日開展食品質量快速定性檢測,并在市場顯著位置進行公示。食品加工、活禽宰殺設立均在相對獨立的區域進行;生、熟食品實行分區銷售,不致生熟混淆。熟食品從業人員做到衣帽整潔衛生,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店家使用專用工具。涼拌食品銷售者有冷藏設備和相關措施;銷售畜禽類食品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三)認真做好餐飲消費食品安全工作
街道共有餐飲及食品經營單位335家,50平方米以上的餐飲單位和學校食堂全部實施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各餐飲單位均規范建設,做到證照齊全,衛生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墻;有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定期開展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對農村自辦宴席和民工食堂有管理措施,大力開展預防食物中毒宣傳和指導。
各餐飲單位食品及原料采購均嚴格執行衛生要求,入庫驗收及時記錄;庫房不與非食品混放,無超過保質期或腐敗變質食品,冷藏設施正常運轉;廚房內外環境整潔,認真做好防蠅、防鼠、防塵工作,加工用設施、設備、工具干凈;加工過程嚴格按衛生要求執行,涼菜間配有溫度計,確保溫度低于25℃;嚴格按要求做好餐飲具消毒保潔工作。
街道主要街道及學校周邊無食品流動攤販。食品攤販做到亮證(臨時衛生許可證、健康證)經營,在密閉條件下(亭、隔、棚)制作食品,有防蠅、防塵設施,采用工具售貨。轄區內各學校均按教育局規定,統一實行食品配送工程,一般副食品和米、面、油、肉、禽、蛋等大宗食品的定點配送,蔬菜、水產品和豆制品實行定點采購。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
一、目的、范圍及內容
(一)檢查目的
結合會計信息質量檢查:一是了解和掌握各部門、各單位財務人員配備、財務人員任職資格和單位賬務處理、會計核算情況;二是規范會計核算,提高單位負責人和財會人員財經法紀意識;三是檢查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九項規定和閬中市委十一項規定貫徹落實情況。
(二)檢查對象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
(三)時間范圍
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
(四)檢查內容
1.單位會計機構設置及財會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取得情況。
2.原始憑證的合規性情況,即原始發票中所設欄目填制是否具體、完整,包括單位名稱、開票時間、商品和服務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開票人等。
3.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情況,包括發票真偽,有無出票單位印章等。
4.原始憑證附件完整性情況,包括購買商品明細清單,接待費列支“兩單一票”情況,會議費(培訓費)列支附件即通知、簽到冊等。
5.“三公”經費明細項目科目使用情況,查看有無串用科目隱匿“三公”經費情況等。
6.“三公”經費開支的合規性情況,包括有無列支休閑會所、歌舞廳、洗腳城發票,有無購買名煙和名酒發票,有無列支禮品、土特產品購置發票,有無亂發津貼補貼和實物情況等。
7.賬務處理及時性情況,查看單位是否存在跨季、跨年度核算情況等。
8.現金使用情況和“收支兩條線”規定執行情況,查看是否存在大額現金支付行為,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
9.公務卡消費使用情況,查看有無不按規定使用公務卡消費、應使用未使用等情況。
二、時間及工作安排
(—)時間安排
6月中旬至7月底。檢查結束后,將檢查結果報送紀委備案。
(二)工作方式
全市所有相關單位根據檢查內容認真開展自查,并寫出面自查報告,于6月15日前報財政局監督辦,監督辦根據自查報告隨機抽查。檢查人員對抽查單位財經紀律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在做好檢查工作底稿的同時,向被查單位領導和財會人員講清政策依據、違規情況、改進措施和辦法等。同時,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發現的問題給予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單位及其領導的責任。
(三)檢查工作組成員
財政局牽頭會同市紀委(監察局)、審計局、人社局組成檢查工作組。財政局4人、市紀委(監察局)1人、審計局2人、人社局1人組成,分兩個組開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單位要站在講政治和檢驗八項規定執行力的高度來對待此項工作,務必抽調業務能力強的人員配合檢查,將此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確保檢查工作順利開展。對抗拒,阻擾或采取陽奉陰違拖延檢查工作的單位,應即邀請紀檢監察機構介入。
(二)此項檢查應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為切入點,檢查工作實現全面覆蓋,即凡有財政撥款的單位都應納入此項檢查范圍,檢查工作必須認真細致,直白反映各單位存在的問題,確保檢查工作不走過場。
一、任務目標
對擅停治污設施、偷排超標污染物的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的“土小”企業全面清理整治,重拳出擊,限期整改一批、停產整治一批、關閉取締一批;同時,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有效防止污染反彈。
二、標準要求
對擅停治污設施、偷排超標污染物的企業,實施限期整改或停產整治,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不得恢復生產。對私自建設的“土小”企業,依法予以拆除,恢復環境原狀;對死灰復燃或已經投產的“土小”企業,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備和生產設備,合理處置生產原料,消除污染隱患;對屢禁不止、頂風而上的“土小”企業,依法,銷毀生產設備,消除生產能力,并切實加強監管,防止出現反彈。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
起草《違法排污企業集中整治攻堅戰活動宣傳稿》,錄制宣傳磁帶;各鄉鎮(街道)通過扎制宣傳車巡回宣傳、懸掛標語橫幅等有效形式,加強輿論宣傳攻勢,營造強大的活動氛圍。
(二)調查摸底階段
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組織人員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將符合此次專項行動清理取締范圍的企業名單于3月25日前上報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集中整治階段
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法對管轄范圍內的違法排污企業落實整改、整治措施;對“土小”企業堅決予以清理、關閉、取締,落實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理現場等措施,對阻撓執法、拒不執行政府關閉決定及頂風而上的要依法實施,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啟動司法程序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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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總結驗收階段
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進行自查,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形成自查報告。縣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對全縣整體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及時向縣領導匯報,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確保專項行動落實到位、案件查處到位、責任追究到位、長效監管機制建立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健全機構,加強領導。縣政府成立由分管縣長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負責此次專項行動的統一領導。各鄉鎮(街道)要強化對本轄區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組織領導機構,層層落實責任,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二)明確職責,分工協作,全面整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堅持聯合執法,綜合運用法律法規、經濟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整治違法排污問題,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扎實開展好專項整治工作。
1、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轄區環境質量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轄區內的整治工作負總責,牽頭組織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2、環保部門:摸清全縣違法排污(“土小”)企業的底數,主動做好與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助當地政府組織實施集中整治行動。
3、工商部門:及時責令被依法關閉的企業變更、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嚴肅查處相關企業違反注冊登記法律法規的行為。
4、公安部門:依法維持開展違法排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的社會秩序,對妨礙、阻撓執行公務的落實治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5、監察部門:對專項行動中工作不主動不配合、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失職瀆職、影響行動效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照程序進行問責。
6、廣電部門:做好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報道。
7、供電部門:對取締關閉違法排污(“土小”)企業落實斷電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我縣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房地產市場聯合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范圍和目的
對全縣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在建房地產開發項目、農村住房建設等項目進行檢查。此次檢查以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實利益的問題為出發點,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切實解決目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檢查的內容
(一)是否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二)是否存在擅自變更房地產項目規劃和調整容積率的行為;是否嚴格按規劃要求進行房地產項目配套建設。
(三)是否存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未按預售許可證批準的范圍預售商品房,是否以內部借款、內部集資、內外部認購、預定、排號、發放VIP卡及違規團購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的費用;是否存在捂盤惜售、哄抬房價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逃避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擅自挪用預售資金、虛假交易及簽訂“陰陽合同”等行為。
(五)是否存在委托未在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的房產經紀機構銷售的行為。
三、檢查的方式
本次全縣房地產市場聯合執法檢查由縣監察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土資源局、城管執法局、房管局、規劃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具體開展對全縣房地產市場的執法檢查工作。本次聯合執法檢查覆蓋所有房地產項目,要對開發企業的在建項目按照檢查內容逐一進行檢查。
四、檢查步驟和時間
此次檢查分為自查、檢查、處理和總結三個階段,時間從年1月1日—2月25日。
(一)自查階段(年1月1日-1月10日)。要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對轄區內房地產市場所有在建項目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并將自查報告和在建項目臺賬報聯合檢查組。
(二)檢查階段(年1月11日—1月25日)。檢查組先聽取開發公司自查情況匯報,核查有關材料,然后對在建項目逐項進行檢查。對查實存在違法行為的開發企業,檢查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當場做好相關調查取證,按行政處罰程序下達執法文書,對存在問題的單位進行教育,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處理和總結階段(年1月26日—2月25日)。
對檢查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由各有關部門按照執法權限進行立案處罰。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檢查結束后,聯合執法檢查組將對執法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通報,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整理和匯總相關材料,針對房地產領域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有關政策的建議及整改方案,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我縣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五、關于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開發企業,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相關部門分別立案處罰。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的開發企業,在立案處罰的基礎上,依法進行以下處理:
1、限制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拍掛。
2、吊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3、各金融機構不予發放開發項目貸款。
4、不予審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網上合同下載和房產證登記;并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
一是理順完善了區級監管體制。成立了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副區長任副主任,工商、質監、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24個部門和全區12個鎮辦為成員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核定為正科級行政單位,編制6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負責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同時,下發了張店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區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從而建立了層級明晰、職責明確的區級監管體系。
二是充實強化了鎮辦監管職能。在鎮、街道辦事處安監站加掛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牌子,鎮辦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各鎮辦安監站長兼任,負責組織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配合監管部門實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做好村、企信息員的培訓和使用等工作。同時,為解決好食品經營企業點多面廣,監管部門執法力量缺乏的問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了24名食品安全協管員,充實到鎮辦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問題隱患排查和信息報送等工作,并配套出臺了《張店區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三是延伸布設了村、企監督觸角。在各村(居)、企業聘請具備食品安全工作經驗、熱心公益事業、有一定群眾基礎的同志,兼任村(居)、企業食品安全信息員,主要負責本村(居)、企業的食品安全情況收集、信息報送及情況核查等工作。截至目前,張店區食品安全信息員隊伍已達279人,基本形成了一支覆蓋所有村(居)和部分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反饋隊伍,并已在日常巡查和摸底排查中發揮了重要的輔助作用。
(淄博市張店區編辦 E:CWK)
鄒平縣“三個強化”助推食品安全監管履職檢查
一是強化學習,切實領會精神。縣編辦、監察局、食安辦組織有關人員集中學習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研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三定”規定,梳理出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具體職責,充分把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工作有關要求。
二是強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縣編辦、監察局、食安辦共同研究,精心制定檢查方案,明晰檢點。以單位自查,查找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以社會調查,了解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評價意見;以實地檢查,深化各項治理整頓,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共同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三是強化落實,建立長效機制。在完善縣級聯席會議協調機構的基礎上,健立健全縣、鎮(辦)、村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組織,進一步理清監管職責,細化部門責任,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向農村延伸。同時,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全縣科學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對各監管部門工作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切實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格局。
(鄒平縣編辦 曲慶光 E:LDQ)
莘縣認真開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專項檢查
莘縣編辦會同縣監察局、縣政府食安辦組成了聯合檢查組,對全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此次專項檢查,分單位自查、社會調查、資料分析、實地檢查等階段逐步展開。縣農業、衛生、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等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逐項梳理分析2010年以來落實“三定”規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相關措施和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報告。聯合檢查組通過走訪監管對象、訪談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開展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各單位上報的職責和履職情況自查報告,分析各單位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對其具體的評價,明確了工作的重點。實地檢查階段,通過聽取各部門的履行職責情況介紹、核查有關文件資料、查驗群眾反映問題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情況,進一步了解各部門履職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最后,聯合檢查組形成書面反饋意見,上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并要求各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以這次檢查為契機,縣農業、衛生、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形成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實現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逐漸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格局。
(莘縣編辦 E:LDQ)
日照市東港區對17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履職檢查
近日,日照市東港區編辦牽頭區監察局和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開展對全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檢查。這次履職情況檢查一改過去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的方式,而是在常規檢查的基礎上走訪監管對象20余個(家)、訪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0余人、開展社會調查問卷600余份,全方位,多視角、客觀地檢查了各部門的履職情況。通過檢查發現目前我區存在著監管力量缺乏與經費不足;法規政策不完善;部分職能分散交叉,權責不清;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等一系列問題。各鎮、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行為缺少具體的監管文件規定,容易出現大包大攬,過度作為,出現監管錯位、空位,不利于工作開展。針對檢查梳理出的問題,東港區編召集主任辦公會進行了專門研究,提出問題解決意見及辦法,并把問題反饋到各鎮、街道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出整改時間表,由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整改落實。
通過科學地進行履職檢查,一方面及時調整部門間職能界定不清、職能監管空白等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強化履職監管,促使各部門準確履行職責,切實管好管住該管的事。(時桂英 E:WT)
昌邑市編辦扎實開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檢查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從市編辦、監察局、食安辦抽調6名同志組成聯合檢查組,召開檢查組成員和擁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單位的分管領導培訓會,學習省、市檢查精神,熟悉監管職責,為更好地開展檢查打下堅實基礎。針對部門和鎮(街道)職責的不同,分別研究制定了11大項、22小項檢查指標。
二是明確檢查步驟。首先是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在食品安全監管履行職責方面開展的工作、取得的實效、存在的問題、意見建議等匯報。重點了解部門(單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是否存在職責不清、職責交叉、監管空白等方面的問題。其次是召集具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科室人員進行座談,了解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有沒有越位、缺位、不到位的問題,重點了解在履職過程中的難點。從部門(單位)提供的監管對象名單中隨機抽取2-3個單位,進行走訪。再者是通過查看單位年度總結、科室總結、有關監管材料等,檢查部門(單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全部落實到相關職能科室。對照檢查指標,查看是否成立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從本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分別選擇10名代表、委員進行走訪,傾聽他們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重點走訪提出建議、提案的委員,了解建議、提案的答復情況。在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監管對象時一并進行社會調查。本次檢查共發放社會調查問卷75份。
四是做好情況反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議整理匯總,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后反饋給有關部門(單位),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同時安排專人跟蹤督查整改的情況,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昌邑市編辦 E:ZY)
濟陽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獲得肯定
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活動。
食用農產品進入生產加工、市場銷售、餐飲服務環節,應當遵守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落實以下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食品產業發展規劃時綜合考慮食品安全因素;
(二)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執法辦案、抽樣檢驗和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證工作需要;
(三)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和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體系;
(四)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規劃,按照食品安全科普宣傳大綱,將食品安全列入國民素質教育內容和中小學課程,每年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活動;
(五)加強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鄉(鎮、街道)一所原則,建立健全基層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實施基層食品藥品監管所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七)設立財政專項資金,落實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對舉報屬實或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承擔屬地管理責任,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四員制度,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承擔轄區隱患排查、自辦群體性宴席登記備案、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引導等職責,四員工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列入經費預算提供保障。
第六條(食安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統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食安辦)承擔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督導檢查和考核評價等工作。
第七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海關、城市管理和公安等部門(以下統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林業、商務、糧食、鹽業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行業或者領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八條 (派出機構職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的派出機構,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監督檢查,作出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警告、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以及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九條(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責任)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公正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拒絕刊播違法食品廣告,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條(主體資格)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經營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許可證件應當懸掛或擺放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企業負責人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食品安全責任制,加強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
(二)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建立健全并落實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健康檢查及相關檔案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五)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員工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等相關知識,對本單位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培訓;
(二)對員工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控制食品生產經營的關鍵環節,查找食品安全隱患,并及時報告;
(三)組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檔案,組織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四)定期匯總、分析本單位食品安全狀況,并及時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質量受權人制度)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質量受權人制度。質量受權人受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承擔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一)參與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
(二)負責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的管理,并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三)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控制制度;
(四)組織開展企業食品安全自查,并對自查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五)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質量受權人進行培訓,并支持質量受權人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連續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的,在恢復生產經營后3日內,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委托生產) 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委托生產食品的,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委托生產食品的相關要求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委托方對委托生產的食品安全承擔法律責任。
受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六條(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初次交易的食品生產者或供貨者,應當驗明其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驗明后每年復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向生產者或供貨者索取并保存規范可追溯的銷售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采購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按批次索取并保存合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信息化、網絡化技術實現索證索票電子化管理。
第十七條(散裝食品標識) 食品經營者銷售、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食品生產者出廠時標識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八條(食品添加劑使用和貯存管理)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貯存食品添加劑,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項。上述記錄和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食品添加劑,應當專區(專柜)存放,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九條(無實體店鋪經營管理)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經營者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利用互聯網、郵購、電視電話購物等無實體店鋪方式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和相關資質。經營者應當以易于消費者認知和識別的方式公示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等信息。
設有官方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網站首頁公開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產品注冊或備案憑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出租者義務) 提供食品生產經營、冷藏冷凍、貯存等場所的出租者,應當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證、營業執照等資質,并留存相關復印件;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餐飲具消毒查驗) 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餐飲具,應當查驗其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并保存加蓋其印章的復印件,應當查驗餐飲具的消毒合格證明及獨立包裝上的標簽內容。
第二十二條(餐飲具集中消毒)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投產前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取得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方可開展餐飲具清洗消毒服務。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逐批檢驗餐飲具,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的餐飲具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獨立包裝上應當標注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衛生學評價合格報告編號、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對外配送食品管理) 餐飲服務提供者對外配送食品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食品級工具配送食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提供集體用餐配送服務的,應當使用專用封閉車輛配送食品,按照規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樣品,分裝、貯存、運輸食品的溫度和時間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告知用餐單位或在食品包裝明顯位置注明配送單位、制作時間、保質期,必要時注明保存條件和食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農村自辦宴席管理規定) 農村自辦宴席舉辦者和承辦者對其提供食品的安全負責。
農村自辦宴席實行報告制度,舉辦者或承辦者應當在舉辦宴席前3日內將宴席時間、宴席地點、宴席人數、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二十五條(餐廚廢棄物處理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丟棄、堆放或者直接排放,不得回流入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交易會舉辦者的義務)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的出租者以及食品交易會、展銷會等的舉辦者等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在交易會、展銷會舉辦前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告知管理措施、舉辦地點、舉辦時間、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等信息;
(二)查驗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登記卡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許可證號、經營范圍、商品信息,指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制度;
(四)檢查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特殊食品) 生產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企業應當取得生產許可,并按注冊或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從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經營許可,并按要求進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帳管理。銷售場所應當設立專柜或專區銷售并用提示牌標明,并根據食品標簽、說明書的貯藏方法存放。
第二十八條(鼓勵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獎勵、資金資助和場地租金優惠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者規范管理,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促進健康發展、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和街區,配套建設相應的給水、排污等設施,改善生產經營環境。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準入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實施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或登記卡。
被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其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義務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四)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五)接觸食品的餐具、飲具、設備和包裝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進貨查驗)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索證索票,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索取的有關憑證、票據和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十二條(設立條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條(禁止規定)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飲料等非傳統工藝生產加工的食品;
(三)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四)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五)白酒產品;
(六)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目錄中的其他食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并經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申報材料)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開辦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六)主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生產工藝;
(七)擬生產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生產加工場所的衛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三十五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辦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三十六條(登記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證編號、生產加工地址、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等信息。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七條(登記信息變更和停產恢復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加工前十日內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報告。
第三十八條(檢驗和備案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新投產、停產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臺賬管理)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及銷售去向等內容。生產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四十條(銷售和包裝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或銷售貯存容器上應當有標簽,并標明食品名稱、成分表或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等信息,并明顯標示小作坊食品。
第三節 小餐飲
第四十一條(設立條件) 從事小餐飲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依法取得小餐飲服務登記證:
(一)具有固定、合法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遠離污染源,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操作間和就餐場所均應設在室內,操作間與就餐場所使用玻璃等透明材料區分或隔斷,衛生間不得設置在操作間內;
(三)操作間各功能區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材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應明確,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排煙、防塵、防鼠、防蟲害以及收集廢水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五)采用化學消毒的,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的洗滌及消毒池;采用煮沸、蒸汽或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或采用集中式消毒生產企業提供的消毒餐飲具的,應設置至少1個專用的洗滌池;各類水池以明顯標識其用途;
(六)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至少2個專用清洗水池,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七)設置專用于拖把等清潔工具、用具的清洗設施,其位置不會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過程;
(八)操作間面積應不小于6㎡。
第四十二條(禁止規定) 禁止小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
(三)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四十三條(申報材料) 申請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餐飲服務場所平面圖及其使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租賃協議或村(居)委會、社區出具的證明等)。
第四十四條(登記規定) 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收到申請材料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十個工作日內頒發小餐飲服務登記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小餐飲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后,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辦理延續手續。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應當載明小餐飲服務單位名稱、負責人或業主姓名、登記證編號、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等信息。
《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四十六條(登記變更) 小餐飲服務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十七條(公示規定) 小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飲服務登記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相關信息。
第四節 食品攤販
第四十八條(劃定區域)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城市或者鄉鎮規劃要求,依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攤位數量,明確經營時間,并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登記備案規定) 食品攤販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登記備案,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在經營場所公示。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市容環境衛生部門對食品攤販登記備案時,應當記錄經營者的身份信息、住址、經營范圍、聯系方式等信息,確定其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制發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的攤販信息告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到原登記部門延續手續。
第五十條(設立條件) 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應當與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保證食品不受污染;
(二)具有符合食品衛生條件的食品制作和銷售的亭、棚、車、臺以及密閉的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提供即食食品的,應當根據食品的種類配備相應的加熱、保溫或者冷藏設備;
(四)接觸食品的器具、工作臺面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具有防雨、防塵、防蠅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一條(禁止規定) 食品攤販禁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經營的食品;
(二)發酵酒以外的散裝酒;
(三)現制乳制品;
(四)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殊人群的食品;
(五)國家和省規定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五十二條(相關規定) 食品攤販應當在確定的經營地點、經營時間從事經營活動,公示登記卡,并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清理場地,保持環境整潔、衛生。
第五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
第五十三條(市場準入)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實行與產地準出相銜接的市場準入管理,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市場開辦者信息備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信息實行備案管理。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備以下信息:市場名稱、類型、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數量及身份證明、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場內食用農產品種類、攤位數量等。
第五十五條(信息登記)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信息登記制度,建立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和更新銷售者名稱或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社會信用代碼或身份證號碼、住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主要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銷售者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六個月。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入場經營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條(入場查驗)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合格證明文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五十七條(信息公示)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醒目位置設置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情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五十八條(安全協議) 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范圍
根據建設項目的建設性質、規模、危險程度和事故狀態下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程度,明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范圍: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細則的通知
(一)非煤礦山建設項目
1、地下和露天開采礦山以及石油、天然氣開采、儲運、地質勘探(巷探)、尾礦庫等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礦泉水、地熱、鹵水、采沙和磚瓦粘土建設項目只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1、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安監發[]2號)的規定執行。
2、新建和易地改、擴建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或庫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或庫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險化學品)、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的規模以上建設項目(是指投資總額500萬元及500萬元以上項目)
1、化工(不包括危險化學品)項目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2、建材項目(1)新建和易地改、擴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纖)、建筑陶瓷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2)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纖)、建筑陶瓷項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只進行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3)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纖)、建筑陶瓷項目之外的其他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3、輕工項目(1)新建和易地改、擴建的造紙、酒類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發酵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2)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造紙、酒類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發酵項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只進行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3)在原廠區內進行的造紙、酒類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發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4、造船項目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應當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六)其他建設項目以上建設項目之外的交通、水利、機械、紡織、煙草、電力、貿易、房地產、服務、信息產業、城市燃氣等行業及商場、醫院、學校、賓館、飯店、車站、大型建筑物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新建和易地改、擴建項目,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資管理規定在審批、核準、備案時需安監部門出具審查意見的,都應當按照"三同時"的要求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廠區內進行的改、擴建項目只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審查程序和方式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向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有關資料。安監部門接到申請和有關資料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進行審查。負責審查的人員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分別對建設項目的安全可靠性、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或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施工情況、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和投入生產(使用)的安全生產條件等提出評審意見,投資建設單位、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或安全評價單位根據有關人員或專家組評審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后的情況經有關人員或專家組組長復核達到評審意見要求后報安監部門審查。安監部門承辦處(科、室)應當對負責審查的項目提出審查意見。安監部門對審查意見進行審議,作出通過或者不通過審查的決定。重大事項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一)審查程序
1、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是指在建設項目設立階段,由安監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設立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的審查。凡應進行設立安全審查的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并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單位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投資建設單位應填制《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連同規劃選址文件、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等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查,并填制《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書》。安監部門對審查意見進行審議,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2、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是指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由安監部門對安全設施設計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的審查。凡應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投資建設單位應填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連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立項許可證證明文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等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查,并填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書》。安監部門對審查意見進行審議,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3、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具備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的審查。凡應由安監部門組織安全設施竣工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填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申請書》,連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證明文件、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自查報告、安全生產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安全評價報告、安全機構設置或人員配備情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有關材料一式三份報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審查,并填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書》。安監部門對審查意見進行審議,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意見書》。(二)按照上述規定,不需要進行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主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可行性研究單位、具有安全技術服務能力的中介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條件進行論證,選擇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委托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時一并提交。(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意見書有效期為2年,自安監部門決定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文件自動失效。(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未通過的,投資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提交經過整改的申請文件、資料,重新履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程序。(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竣工前,不得進行試生產(使用)。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向安監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試生產(使用)6個月確不具備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的6個月內,將延長的時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關措施等報安監部門審查同意。試生產(使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無故拖延試生產(使用)時間、不及時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視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