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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管理秩序,規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實施,適用本辦法省、市人民政府未規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貫徹依法行政準則,統一行政執法主體,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區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集中履行的行政執法職責,具體執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承擔。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建設、規劃、環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綜合執法的規定,協同做好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章執法職責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檢查監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設施。
(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責令停止建設后繼續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或設施。
(三)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及城市垃圾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查封、扣押專門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人行道上違規停放車輛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八)省、市人民政府規定和有關部門依法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和國家新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的行政檢查監督權、行政處罰權和相應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律無效。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梳理行政執法依據,分解市城市管理監察支隊派駐各區執法機構的執法范圍和職責權限,確定執法責任,形成分工明細、上下協調、運轉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運行機制。
第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或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進入違法行為現場進行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四)依法收集證據,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提請與行政執法行為直接關聯的有關部門認定法定條件、標準;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其執法人員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凡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履行告知和聽取陳述、申辯的義務。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職責,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事前提請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并決定行政處罰種類后,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抄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違法建筑物或設施及實施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城市規劃行政處罰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9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職責,查封、扣押用于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的,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處罰決定書抄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按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予以記分。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職責,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當場處罰和當場收繳罰款的限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責令補辦有關許可、審批手續的,應當經許可審批部門書面同意后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暫扣、吊銷許可證的,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建議,由發證機關核實后決定暫扣或吊銷。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及查封扣押財物,依照《**市罰沒財物及暫扣款物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執法協調
第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應由對方履行職責的,應當告知或移送對方處理;發現對方的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當及時建議對方予以糾正。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統一制發可供載明告知內容和可供對方回復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
第十七條收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告知書》載明的要求向對方作出回復。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請有關部門認定有關法定條件、標準的,受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認定。
第十八條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涉及城市管理的許可審批事項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后續監管,凡未公示的應當同時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將對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定期通報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辦理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因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提請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二十條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健全內部不同層級間的監督制約機制和執法人員的紀律約束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
第二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在辦公場所設立監督意見箱,廣泛聽取并及時處理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渠道,認真受理人民群眾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所屬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不經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則
今天,我們在這里隆重舉行利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揭牌儀式。首先,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向關心支持利津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并專程前來參加揭牌儀式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
近年來,我縣堅持抓城市建設就是抓經濟發展的指導思想,不斷加大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力度,縣城建成區面積達到了16平方公里,人口達6.5萬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我縣行政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對于解決城市行政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和職責交叉等問題,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
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縣城市執法局的成立,揭開了城市管理新的篇章。希望縣城市執法局以今天的揭牌儀式為新的起點,再接再厲,切實擔負起城市管理的重任,忠實地履行好黨和人民賦予的職責,大膽管理,敢于碰硬,嚴格執法,秉公執法,真正樹立起城市綜合執法的權威;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整體素質,著力打造一支政治強、作風硬、守紀律、能管理、會服務的新型城市行政執法隊伍。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適應城市管理體制改革要求,配合好、支持好執法局的工作,認真理順各方面的關系,努力推動全縣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為提升城鎮管理和服務水平,推進城鎮化步伐,形成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整體聯動、齊抓共管的城管執法新格局,營造追趕跨越、重振雄風的良好環境。根據《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市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實施方案的批復》文件精神,現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延伸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順應我市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眼共創宜居興業的人居環境,著力讓人民群眾滿意,深入推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向鎮鄉延伸工作,讓城鄉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的文明成果,實現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新跨越。
二、工作目標
按照“上下聯動、重心下移、強化基礎、全面覆蓋”的思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延伸工作機制,加大行政執法保障力度,提高城鄉統籌管理和服務效能,按照試點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則,分步延伸到全市所有鎮鄉、街道。
三、工作重點
(一)健全機構設置。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派駐形式在鎮鄉、街道設置執法機構。2012年,擬先向游埠、諸葛、永昌、馬澗、香溪、梅江等6個鎮鄉、街道派駐執法中隊進行試點,在人員配備、辦公場所設立、經費保障等到位的前提下,成熟一個,派駐一個,有序鋪開。
(二)明確工作職責。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規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由鎮鄉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除外)、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場所無照經營行為)、公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非機動車道路行為)等方面的執法職責;根據市委、市政府和所在鎮鄉、街道要求,參與文明創建、“兩違”管控、重大執法協作任務等事項。
(三)加強人員配備。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派出,具體分配人數根據所在鎮鄉、街道的區域范圍、實有人口、執法任務等實際情況確定。為彌補行政執法人員的不足,由鎮鄉、街道落實專職協管員配備工作。鎮鄉、街道專職協管員人數,按照不少于下派執法人員人數2倍的標準配備。
(四)完善管理體制。鎮鄉、街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隊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業務領導和人事統一調配,鎮鄉、街道負責日常工作安排和日??己?,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五)落實經費保障。執法中隊辦公場所、執法裝備、車輛及日常的執法、辦公經費由鎮鄉、街道負責解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派執法隊員工資、福利按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列入部門預算,同時享受鎮鄉、街道其它條線部門下派工作人員的同等待遇;鎮鄉、街道聘用的專職協管員的工資福利、服裝等費用由鎮鄉、街道負責。
四、工作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延伸工作是我市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籌城鄉行政執法功能布局的重要舉措。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鎮鄉、街道和有關職能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合力抓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延伸工作,著力推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城鄉統籌發展。
(一)建立健全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的執法延伸工作責任制。鎮鄉、街道應把城市管理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依法編制村鎮規劃和市政公用事、市容環境衛生等建設、管理方面的專項計劃,完善基礎設施。要明確聯系領導,健全制度規范,重視后勤保障,依法組織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開展各項執法活動。建立駐鎮鄉、街道執法機構后,鎮鄉、街道要加強對市容環境、“兩違”行為的日常管理,防止以執法管理代替日常管理,做到執法管理和日常管理兩者不偏廢。
一是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部署。全市城管執法系統加強行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動員大會召開后,5月22日,執法局召開了
“加強行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工作會議。會議傳達了全市城管執法系統“加強行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動員大會精神,下發了有關文件,執法局黨組書記、局長__*主持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
__*在講話中指出,全市城管執法系統“加強行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會議對于我們新成立的執法局來說是一場及時雨,全局上下要借全市開展“加強行風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活動的東風,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措施,精心組織,務求實效,著力打造平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這一新品牌,塑造新形象。開展這項活動首先是與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相適應,其次是各級領導的要求和廣大市民的愿望。工作中,要以行風建設為主線,以行政執法為中心,在認真解決“滿、窄、庸、浮”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涉及發展環境、行業風氣、群眾利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內容,通過“學、查、糾、建”等綜合治理措施,推動全局行風建設上臺階、上水平。
以推行文明用語,倡導行為規范為抓手,狠抓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在執法理念上堅持以人為本,實現由“我為城市管人民”到“我為人民管城市”的根本性轉變,切實落實文明執法“三步走”,做到嚴格執法干成事,文明執法不出事,為執法局開好頭,起好步。
二是出臺配套制度。結合全局實際制定了《平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為規范》,明確規定了執法人員守則和道德規范,并從著裝、儀容、舉止、禮節、執勤、接待、服務用語等方面對執法人員進行了詳細規范。將《行為規范》發到每位執法人員手中,讓所有人員邊學邊做,并通過考試、量化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等制度,監督、規范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使所有執法人員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執法、廉潔高效。
第三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市和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二)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外的違法占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占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行為或未在指定地點經營并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繼續行使的,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進行工作指導、監督和協調,統一組織全市性專項執法活動。
應當由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而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下列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直接查處:
(一)跨區、縣的案件;
(二)重大疑難或有影響的案件;
(三)機場、港口等重點地區發生的案件;
(四)市人民政府指定查處的案件。
區、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轄區內的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第六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接受監督。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對違法行為人應當先進行教育,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人不予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制作調查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到有關單位調查取證時,有權查閱、調閱或者復制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資料,有關單位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妨礙或拒絕。
第八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當場開具登記清單,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物品,應當當場開具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統一制發的暫扣工具或物品清單,自開具暫扣工具或物品清單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依法決定暫扣的工具或物品,應當告知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時間、地點。對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應當將暫扣的工具、物品全部退還當事人;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對于易腐爛、易變質、不易保存,或者無法拍賣的工具、物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2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予以變賣。
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折抵罰款,剩余部分退還當事人,無法退還的上繳國庫。對無法變賣的物品,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自行銷毀,做好銷毀記錄,每半年向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對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壞、丟失。
法律、法規對暫扣工具、物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般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于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能夠恢復原狀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原狀。對于違法建設,應當依法責令其拆除,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行政許可保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恢復原狀或者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園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規劃、工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加強與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配合,實現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行政管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對于發現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將案件有關材料在3日內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處理。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3日內將處理決定告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發現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審批、許可,或者發現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問題,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建議,或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有違法執法、超越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等問題,可以向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書面建議,或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法行為涉及賠償、補償、行政事業收費或者補辦相關手續事宜的,應當在3日內及時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后,應當在3日內將處理結果通知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接到有關部門處理結果通知后,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公共利益、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或者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濫用法定職權的;
(五)實施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六)違法實施強制措施的;
(七)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八)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繼續行使已經集中的行政處罰權的;
(二)應當移送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處理的案件不移送的;
(三)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證明或者信息的;
(四)阻礙或者干擾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在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設立的公安派出機構,負責協調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生的公然侮辱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等違法行為的依法處理,履行執法保障職責。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城區內主次干道上修車、洗車門店從事機動車維修、清洗、保潔等服務行為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內修車、洗車門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單位或個人確需在城區主次干道兩側開辦修車、洗車門店的,應當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已開辦的修車、洗車門店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進行登記備案,補辦審批手續。
第五條申請開辦的修車、洗車門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一定規模的室內修車、洗車場地;
(二)具備油漬、泥沙、污水等處理設施;
(三)具備要求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對修車、洗車門店下列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一)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的;
(二)損壞道路、花池、下水道、路沿石等市政設施的;
(三)在門店周邊道路、樹木和綠籬內吊掛、晾曬物品的;
(四)擅自在縣城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的;
(五)將廢水、污水排放到道路上或周邊花池、綠籬內的。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建立防違、控違、拆違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現有違法建設的查處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推進我區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嚴格考核,鎮街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專業執法、全力配合和實施的原則;堅持主動防控、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嚴格執法、注重實效的原則,狠抓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
三、明確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范圍南至峧山,北至養馬島,東至東外環路,西至西外環路(界范圍)。鎮村規劃區以已批準的小城鎮和村莊規劃范圍為準。
四、明確各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分局職責
1.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小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性質、送達處罰決定。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
3.積極參與違法建設行動。
(二)區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1.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以外農用地上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
3.對違法建設用地性質不明確的,確定用地性質。
4.配合規劃部門及有關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內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和執法。
5.配合區人民法院和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需的違法建設實施。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
1.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對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進行外部裝修、改建臨街門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超出建筑物外墻面進行封閉的違法行為。
2.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主體由磚、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構成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3.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
(四)區人民法院職責
1.對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的違法建設,依法審查,作出裁定。對需依法的違法建設,負責將裁定書送達違法建設所在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同時抄報區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
2.配合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實施。
(五)各鎮政府職責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
1.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轄區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及時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4.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各街道辦事處職責
1.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違法建設,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的通知后,組織公安干警和機關工作人員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行動,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組織,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七)區住建局職責
負責提供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城鎮及村莊規劃區范圍,并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及相關鎮政府依法查處鎮村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八)區政府督查室職責
負責協同執法部門跟蹤督導相關鎮街或部門落實強拆任務,及時編發《督查通報》,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強拆進展情況,表揚先進,督導后進,保證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九)區公安分局職責
配合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積極應對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相應的警力及消防人員和設施,參與執法行動。
(十)區水務、供電部門職責
按要求對查封的施工現場不予供水、供電;對建設手續不齊全的,不得為其提供供水、供電許可服務。
(十一)區電視臺職責
發揮輿論宣傳和導向作用,對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攝像人員搞好現場錄像和資料備存。
(十二)區司法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公證人員參與違法建設行動,對物品搬遷移交、人員清場等工作進行確認公證。
(十三)區衛生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單位的要求,安排醫護人員和醫療設施車輛等,參與行動,搞好醫療應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關部門職責
區水務、交運、林業、旅游、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
對城市規劃區和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區規劃部門應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鎮街,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及鎮街配合實施;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有關鎮政府、區政府督查室及有關部門,由各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導落實。拆除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項目,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有關鎮政府可向區政府提出書面方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轉至有關部門單位,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形成強大合力,保證強拆行動順利實施。
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組成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加強對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相應機構,全面加強違法建設查處的領導和落實力度;要落實村級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建立起區、鎮(街)、村三級違法建設監管查處的網絡體系。
(二)強化主動防控。要繼續保持防違、控違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健全巡查舉報責任制,各鎮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管轄區域和范圍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及早制止違法建設;各鎮街要督導所轄村莊,全面加強違法建設管控,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制止的同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并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處工作。
一、考核范圍
是指市執法局對執法分局、各直屬單位、各科室(以下簡稱各單位)以及執法局、各直屬單位對執法所、執法中隊和個人按照本辦法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任務和工作質量、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全面考核考評、獎勵和懲處。
二、遵循的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鼓勵先進的原則;
2、統一標準、層層考核、綜合獎懲的原則;
3、以獎勵為主、懲戒為輔、獎懲并用的原則;
4、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綜合獎勵與單項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5、工作責任定性考評和工作業績定量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6、考核結果與個人收入掛鉤、與年終考核掛鉤、與單位評先進掛鉤、與個人職務升降掛鉤的原則。
三、考核辦法
(一)考核等級評定
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月考核考評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為優秀;
月考核考評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
月考核考評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
月考核考評得分在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二)評定辦法
每月綜合考核得分加減獎懲考核得分等于被考核單位當月實際得分,得分從高到低按順序排列。半年、年度考核得分等于被考核單位每月實際得分的平均值,得分從高到低順序排列,作為被考核單位的實際位次。
(三)考核程序
市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對市局各單位月、季度、半年和年度考核考評。
各單位負責對執法所(中隊)進行考核。
執法所(中隊)負責對個人進行考核。
考核結果及時通報。
(四)考核形式
在工作時間內,采取定期現場檢查與抽查相結合,單位自查與聽取匯報相結合,專項檢查與綜合測評相結合等多種形式,通過打分的方式進行,根據分數多少確定考核結果。
(五)獎勵與懲處
1、市執法局設立行政執法工作獎勵基金,對在行政執法工作考核考評中取得合格(含合格)以上的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給予獎勵。
(1)工作獎勵基金的40%作為對每月考核合格(含合格)以上人員的獎勵。
對月考核被評為合格(含合格)以上的每人每月獎勵60元。
(2)工作獎勵基金的50%作為對按月考核結果的獎勵。
對月考核被評為優秀檔次的單位,獎勵該單位每人100元(連續三年取得執法考評優秀等次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表彰和記功獎勵)。
對月考核被評為良好檔次的單位,獎勵該單位每人80元。
對月考核被評為合格檔次的單位,獎勵該單位每人60元。
對月考核被評為不合格檔次的單位,不發獎金。
(3)工作獎勵基金的10%作為年終被評為優秀人員的獎勵。
2、對于執法責任制落實不好,行政執法中存在亂作為、不作為等違法問題拒不糾正,不依法行政造成本轄區、本部門環境差,損害行政執法隊伍形象,對檢查考核不接受、不配合或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3、行政執法人員年度考核考評結果作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四、組織領導
市執法局成立由黨委副書記、副局長**同志為組長、各副局長、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市局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所屬各單位執法工作的考核考評;市局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規科,負責具體實施對各單位每月考核匯集及行政執法工作考核考評的日常工作。
各單位成立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行政執法工作的考核考評。
五、附則
(一)對下列行政執法行為給予單位(或個人)適情特別加分(每項5分):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有創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取得突出成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受到市以上領導機關通報表揚;行政執法工作受到媒體和市民好評,有良好的社會影響。
對下列行政執法行為給予單位(或個人)特別減分(每項5分):對行政執法行為受到市以上領導機關通報批評;受到市民和媒體批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工作紀律
1、每月事假超過3天(不包括3天)、病假超過5天(不包括5天),當月不能評為優秀檔次;一年累計事假超過10天(不包括10天)、病假超過20天(不包括20天),本年度不能被評為優秀檔次。學習請假另行規定。
2、違反禁酒令、打架斗毆和私自出車的,個人當月為不及格。所在單位和個人當年不能評為優秀檔次
3、被市里、市局通報的單位和個人,當月為不合格。當年不能評為優秀檔次。
(三)執法業務
1、各分局
(1)對督查出的問題及投訴中心轉辦的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又未向市局領導匯報的,一次扣2分。
(2)
2、機動大隊
(1)督查的頻次。必須做到一天(或天)對所有執法區域督查一遍。由于督查不到位致使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督查出或者雖已發現問題但未通知分局的,一處一次扣2分。
(2)市領導或市局領導提出來,而督查機動大隊未督查到的,一處一次扣2分。
3、投訴中心
(1)投訴電話在工作時間內如出現無人接聽的情況,一次扣2分。出現3次以上的,當月不能評為優秀。
(2)對提供的追呼電話號碼不過夜,出現追呼不及時的,一次扣2分。
(3)對需追呼的電話號碼,要準確輸入,由于輸入號碼錯誤,導致錯誤追呼的,一次扣2分。
(四)責任分解
各直屬單位出現的問題按照以下比例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直接責任人員負100%的責任;分管副所長(副中隊長)負50%;所長負40%的責任;分局(大隊、投訴中心)分管副局長(副大隊長、副主任)負20%的責任;分局局長(大隊長、主任)負10%的責任。
(五)各分局、督查機動大隊、投訴中心可參照本方案,對執法所、執法中隊及執法人員進行目標責任考核。
一、機構設置、人員配置及工作職責
根據工作需要,設置人秘股、業務股、法制宣教股、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公室、一中隊、二中隊、三中隊、非法營運打擊組。具體人員分配和工作職責如下:
(一)人秘股
1、人員配置:定員3人
2、工作職責⑴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協調、督促各股室的業務工作。(2)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文件的起草。(3)負責組織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4)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5)負責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具體黨務工作。(6)組織實施全局的考評及有關評比表彰工作。(7)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案件的回復、安全保衛、后勤保障等機關事務管理工作。(8)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課題的調查研究,編寫調查報告,為局領導決策提供依據。(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法規宣教股(內設處罰中心、室)
1、人員配置:定員5人,其中股長1人、處罰中心2人、室3人。
2、工作職責⑴依據城市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任務進行細化,制定局內部各項行政執法業務管理規定,統一執法程序,統一執法標準,統一執法文書表格,使各中隊做到依法執法,統一規范。⑵指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法制建設和普及法律工作,做好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3)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每年1-2次。(4)負責有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規的整理匯編工作。(5)監督和檢查各中隊及相關股室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6)負責本局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有關工作。(7)認真做好客運辦、業務股及各中隊的案件的審批工作。(8)受理行政執法的各種投訴及穩定工作,對中隊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所遇到的種種問題進行裁定或內部仲裁。(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業務股
1、人員配置:定員2人
2、工作職責(1)根據行政執法任務制定工作要點、計劃。(2)監督檢查各中隊行政執法情況和有關行政執法業務情況,指導各中隊行政執法業務工作的開展。(3)做好行政執法業務統計工作,每月匯總各中隊執勤業務情況,為上級領導提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基礎數據。(4)指導各中隊(辦)完成城市管理專項行政執法工作。包括規劃、環保等業務執法,占、破道審批,市容市貌監督。(5)加強與各業務主管部門的聯系與協調,明確職責和任務。(6)負責戶外廣告規劃設計及管理工作,分街道逐步統一規范,整齊劃一,做到市容美觀,并建好戶外廣告設置臺帳,作到處處有登記。(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城市公共客運管理辦公室
1、人員配置:定員6人,退伍軍人1人。
2、工作職責:(1)負責全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工作,擬定我市城市客運管理方面規范性文件,做好年度管理計劃。(2)檢查、監督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3)組織開展好城市客運管理的調查研究,編寫調查報告,為更好地作好城市客運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4)負責城市公共客運證件的頒發、年檢工作,作好城市公共客運從業人員的教育與培訓工作,建立好臺帳。(5)協調處理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方面的糾紛事件。(6)規范城市公共客運車輛按站點???。(7)打擊非法營運。⑻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中隊工作
1、人員配置:分三個中隊。一中隊定員17人,其中退伍軍人7人;二中隊定員17人,其中退伍軍人6人;三中隊定員19人,其中退伍軍人8人。
2、區域劃分⑴一中隊責任區域:都梁路、梯云路、西直路、躍進路、銅保路、沿河路(至解放路交叉口)、廣樂路(至武裝部門口),樂洋路(東站至銅保路口)。⑵二中隊責任區域:樂洋路(銅寶路口至鑫源賓館)、武強路、陶侃路、城壕路、電臺路、普嶺路、慶豐路(慶豐西路至建材城口花園)、廣樂路(工商局門口至武裝部門口)。⑶三中隊責任區域:玉龍路、解放路、迎春路、東升路、建材城、農貿市場沿河路、慶豐東路(建材城口花園至迎春路交叉口)。
3、工作職責:(1)及時傳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認真學習政策法規,每月1次,保證隊伍聽從指揮,堅決完成各項任務。(2)按照局里的要求制定本隊的月、季和年度工作計劃(包括隊伍建設、工作任務完成、責任區落實、執法效果、執法行為規范、內務管理等)(3)帶領隊伍具體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管理、城市客運管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及城市規劃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4)負責打擊非法營運。⑸負責中隊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計劃生育工作。出現問題一票否決,并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責任人進行處理。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非法營運打擊組
1、人員編制:定員16人,其中退伍軍人7人。
2、工作職責
(1)及時傳達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認真學習政策法規,每月1次,保證隊伍聽從指揮,堅決完成各項任務。(2)按照局里的要求制定本隊的月、季和年度工作計劃(包括隊伍建設、工作任務完成、責任落實、執法效果、執法行為規范、內務管理等),堅持依法行政。⑶認真開展打擊非法營運工作,并堅持查處城區各路口摩托車亂停亂擺行為。(4)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管理模式
(一)實行崗位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制度。
各股、室、中隊與局黨組簽定《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對照工作職責和管理區域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局里根據工作責任目標責任對中隊工作和客運管理辦工作實施考核,具體措施如下:
1、檢查措施。加強對路段的督促檢查,由局領導輪流帶隊,人秘股、業務股安排人員參加,每周對三個中隊工作情況實施2次以上隨機考核、每月對三個中隊的考核情況進行排名并通報全局,按月結算兌現,當月未完成的,下個月完成不補。
2、考核標準。⑴考核區域分主要路段與次要路段,樂洋路—至鑫源賓館、都梁路—大會場、解放路(農貿市場至武岡師范)、解放路(農貿市場至玉帶橋)、武強路為主要路段,慶豐路、陶侃路、迎春路、玉龍路、三牌路、四牌路、東升路為次要路段。⑵對主要路段的考核,要求主車道、人行道無游買游賣攤擔,主車道上無亂停亂擺車輛;對次要路段的考核要求主車道無游買游賣攤擔、車輛。其他路段經批準的攤點一律不準下車道經營。都梁路城門洞口至水欄橋停放的摩托車不在考核之內。⑶重點考核路段為樂洋路(至新聯心武強店)、都梁路(水欄橋)、玉龍路(玉帶橋至計育醫院門口)、解放路(至迎春亭派出所巷口)。⑷攤擔和車輛每次考核以4處攤擔和15臺車為標準,每超出1處攤擔或1臺車扣0.2分,其余考核項目按0.1分/處扣分,所有項目除扣分并罰款2元。⑸工作人員不在路段每次處罰款50元,扣1分;未著裝一次罰款20元,扣1分。⑹中隊每月查處規劃、環保、園林綠化、市政、公安交通方面(不含車輛方面)的案件,每查處結案1件加1分(以執法文書結案為準)。
3、具體考核的項目和要求:⑴出店經營:門店以墻體線為標線,超出標線即為出店經營。⑵車輛亂停亂擺(指大車、小車、農用車、助力車、自行車、摩托車、板車):在機動車道上任意停放且無人在車上;不在人行道上指定地點擺放;停車圍未滿停出停車圍以外。⑶攤擔亂停亂擺:在主要街道上人行道、車行道擅自任意擺放。⑷游買游賣:主要街道上流動經營的小推車、擔販。⑸違章招牌:主要街道一店一牌之外超出墻體擺放的活動招牌。⑹違章蓬架:主要街道門店所搭的蓬布、薄膜蓬和固定蓬架、游動的小推車蓬架。⑺亂倒垃圾:在主要街道上人行道、車行道任意傾倒、堆放居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⑻違章占道:在主街道上沒有圍檔作業,任意堆放材料的。⑼停車待客:主要路口和人口密集區待客的車輛。⑽公汽未按站點???,的士未靠邊???,每臺次扣0.2分。(11)非法營運:非法營運打擊組每月要按計劃完成目標任務。中隊和股室每月對非法營運摩托的打擊獎勵及返回標準參照打非組執行形成嚴打的高壓態勢,確??瓦\市場規范有序。因執法不當造成惡性群體上訪、罷工事件的,其負責人進行撤職處分,取消該單位目標管理獎和評先資格。
4、獎懲措施。⑴每月評比一次,排列名次。月考核累計綜合得分90分以上的,獎各單位1000元;累計綜合得分80分以上的獎第一名800元;綜合得分低于80分的,罰各單位1000元。排名末位達到2次的由組織誡勉談話;排名末位3次的黃牌警告;超過4次的責令單位正職辭職,并取消責任單位工作人員的年終崗位目標管理獎。⑵年底四個股室、三個中隊根據考核得分多少確定名次,三個中隊作一個層面排名,其它股作一個層面排名。⑶將目標管理考評與獎勵掛鉤,年終考評得分在90分以上的,獎責任單位每人1000元;年終考評得分85-89分的,獎責任單位每人800元;得分80-84分的,獎責任單位每人600元;年終考評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崗位目標管理獎。月考核全年4次排名倒數第一的取消崗位目標管理獎。局機關工作人員按平均獎勵執行。
(二)實行領導班子分工負責制度。
為加強對中隊工作的領導,促進中隊工作有序的開展,經局黨組研究決定,由城管局、班子成員分工聯系中隊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中隊
局領導:劉來群(副局長)唐軍文(黨組成員)
二中隊
局領導:易祥貴(書記)鄧集武(工會主席)
三中隊
局領導:劉小威(副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