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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仲裁,非公有制經濟,經濟糾紛
仲裁,不同于訴訟、行政裁決和人民調解的優勢,具有這幾種糾紛解決方式所無法比擬的優勢,能夠更好的滿足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需求。
一、仲裁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糾紛的優勢
仲裁,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民商事糾紛解決方式,也作為我國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體現了"和為貴"的思想,具有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程序簡便、方式靈活、一裁終局、保密等特點和優勢。
第一,尊重當事人意愿。仲裁制度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雙方必須達成仲裁協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是否仲裁,選擇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仲裁什么事項,選擇仲裁員等,提交仲裁須雙方自愿,通常不會產生激烈對抗。當事人不但有權以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而且有權約定仲裁事項、仲裁機構、仲裁員以及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審理方式及開庭形式。《仲裁法》賦予當事人自,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符合當事人希望能較為自主地解決爭議的愿望。另外,仲裁實行協議管轄,受案不受地域限制。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當事人約定,國內國外、境內境外案件均可受理。
第二,一裁終局。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做出,案件審理即告終結,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重新申請仲裁或者提訟。比較而言,訴訟則具有一審、二審,甚至還要再審的程序,耗時長、效率低,是商業人士所熟知的。這也是為何有了訴訟,還會產生仲裁制度的最初原因。
第三,不公開審理,保密性強。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可以為雙方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不公開審理包括:案件開庭不允許仲裁參與人以外的其他人旁聽;仲裁案件的審理及結果,不允許其他人打聽、采訪、報道。而且,應當事人的要求,裁決可以不寫明事實和理由,有利于保護商業秘密,切實維護商業信譽,不公開審理是仲裁的一大基本制度,它能避免雙方爭議的公開化,可以防止商業秘密泄露。《仲裁法》明確規定了仲裁應當開庭進行,但同時允許當事人以協議約定不開庭。對裁決書的內容規定:一般應在裁決書中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但當事人協議不愿意寫明的,可以不寫。仲裁的保密性和靈活性為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營造了一種較為寬松的氛圍,使雙方能心平氣和的解決爭議。
第四,具有強制執行力。我國《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樣的執行力。仲裁裁決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裁決時,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另外,我國已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使仲裁裁決在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和地區能夠得到承認執行,也就是說,我國仲裁機構所做出的裁決均可在香港、臺灣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法院得到認可、執行。
二、仲裁如何更好地為解決非公有制經濟糾紛服務
首先,在非公有制企業大力宣傳仲裁,提高非公有制企業的仲裁意識。
仲裁事業是一項全新的事業,要貫徹落實好仲裁法律制度,必須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在街頭發放宣傳材料,在報紙上設立專版,在電臺設立專題,在雜志上設立專刊,在網站上設立專頁。宣傳要面向基層,面向企業,走進社區,服務群眾,為社會各界講解仲裁法知識,組織企業負責人和合同管理人員召開座談會,通過多渠道、全方位的宣傳,使越來越多的人認識仲裁、走進仲裁,全面提高社會對仲裁的認知率。有關單位和人員要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和民營經濟人士認真學習《仲裁法》,積極動員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了解、選擇、接受仲裁,充分認識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加深對仲裁法的了解和運用,提高非公有制企業仲裁意識。堅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場經濟是關鍵"的思想,"密切企業、聯系行業、輻射社會"作為仲裁宣傳工作的整體思路,堅持以企業為基點,以行業為紐帶,大力宣傳仲裁制度。根據非公有制企業具體情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工作,舉辦各種形式的仲裁法律知識宣傳培訓,為非公有制企業培養解決經濟糾紛的專門人才提供法律服務,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非公有制企業家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專業知識培訓,促進非公有制企業的管理人員了解仲裁、認知仲裁,使仲裁成為解決非公有制企業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
其次,依法規范非公有制企業的合同文本,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訂立仲裁條款。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預先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在糾紛發生前后以其他方式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并選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比如,規范的合同爭議仲裁條款可以是"因履行本合同(協議)發生的或與本合同(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將其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新簽訂合同須加入上述仲裁條款;已印制未使用沒有仲裁條款的空白合同,忽視了當事人糾紛解決選擇權,應當停止使用;已簽訂合同的,可主動與對方簽訂補充仲裁協議,使糾紛解決方式明確下來:在合同修訂過程中,各單位應主動與仲裁委員會聯系,接受業務指導,商量具體解決辦法,認真完成合同文本的修訂工作。工商聯組織和基層商會要積極引導非公有制企業訂立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條款或協議,支持和配合仲裁委員會,為非公有制企業選擇仲裁依法服務。有關單位可以通過舉辦法律講座和合同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仲裁法律制度,指導他們在簽訂經濟合同時使用規范合同文本,選擇仲裁條款,訂立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條款)。仲裁委員會要制作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協議(條款)示范文本,為非公有制企業簽訂仲裁協議(條款)提供便利。非公有制企業要充分認識運用仲裁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作用,盡可能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最后,采取裁決"裁前告知"措施,依法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優質仲裁服務。
為了使非公有制企業在仲裁活動中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張得到保障,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案件,經征求各方當事人同意,在作出仲裁裁決前,可以將認定的事實、理由和擬裁決的主要內容先行告知各方當事人,征求意見和建議,促使各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的認同和理解,從而自動履行仲裁裁決,延伸當事人經濟合作紐帶。
仲裁法施行以來的改革和發展實踐證明,仲裁是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先進法律制度,是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其作為一種新型的民商事解決糾紛機制,能夠結合具體經營特點比較準確地把握合作雙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準最符合雙方利益要求的方案作為解決矛盾的切入點,聚同化異,從眾多解決方案中優選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從而平和地處理糾紛,促進市場主體繼續進行合作。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業民商事糾紛仲裁工作,對平等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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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 處理 執行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內容和案件事實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較多,審判實踐中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處理難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審判中的司法標準不統一。對于建筑施工企業,應該適應形勢,及時掌握經濟糾紛發生的原因、實質,準確選定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盡早處理糾紛并消除不利影響。
若建筑施工企業遇到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時,應正確應對和妥善處理,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本文就此進行論述。
一、主責單位要切實承擔起應對、處理對外有關債務問題的責任,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
(一)建筑施工企業集團及其所屬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法律事務部門的有關要求。
無論形式上的債務主體為集團公司本部還是子公司(包括集團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機構、臨時機構等),應對、處理對外債務問題的主責單位均為實際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權利義務的單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項目部、指揮部等)。主責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要求,積極履行應對、妥善處理相關對外債務及由此引發的各類經濟糾紛的責任、義務。
(二)對于已進入訴訟(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訴(裁)的各類經濟糾紛案件,主責單位領導要積極應對、妥善處理。
對于其中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單純我方欠款糾紛,應力爭以當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調解方式結案,避免或減少訴訟(仲裁)成本等支出。對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類調解書或判決書(裁決書)等生效法律文書,我方作為債務人應當自動履行相應義務,
(三)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對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銀行賬戶被凍結等)的案件,相關單位應當在接到法律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處理方案報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門。同時,主責單位及相關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局法律事務部的指導意見;辦案過程中,進展情況及時報局法律事務部。
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如不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將導致的后果及應對措施。
(一)不自動履行義務將導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會產生如下后果:
1、被執行人不自動履行給付義務,承擔加倍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不自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可能被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第115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3、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可能會被罰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能會被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部分執行案件可能會影響經營開發工作。
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網均可以查詢。近幾年以來,集團公司或所屬子、分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已有數次被業主單位要求解釋出現執行案件的原因,這對于企業經營開發工作,已經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響。
(二)正確應對、妥善處理我方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
近年來,由于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各類市場主體間的經濟糾紛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書被自動履行的難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強了案件執行力度。面對這種形勢,對于建筑施工企業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相關責任單位應引起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并妥善處理。任何消極、逃避或者對抗的處理方式不但解決不了問題,還將因此增加無謂的經濟損失,付出不必要的代價,以至造成不利的社會影響。
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中的規定,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130%-150%計算買受人應當賠償出賣人的損失。《買賣合同解釋》實施以來,法院判決違約金、利息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據。因此,責任單位和相關必須高度重視買賣合同中純欠款糾紛案件的執行事宜,一味拖延,將會增加執行費、遲延履行金、利息、違約金等不必要負擔。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資/料來.源,于:gzu521學;習/網]gzu521.com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2011年,我街道綜治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省委、市委全會、全省、南平市政法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科學發展這個主題和加快轉變、跨越發展這條主線,緊緊抓住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公共安全、權益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問題,以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指數為導向,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深入推進基層基礎建設,深入推進“平安”建設,全面提升綜治工作整體水平,為順利實施“十二五”規劃,推動科學發展、跨越發展營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
充分發揮綜治職能,服務保障跨越發展。
1.有效服務發展大局。緊緊圍繞打好“五大戰役”、大干“十二五”開局之年的目標,充分發揮綜治職能,有效服務發展大局。繼續深入推進優化發展環境治安專項整治活動,加大對破壞和阻撓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工業園區發展和損害企業合法權益行為的打擊整治力度,嚴厲打擊借機滋事、干擾生產、阻擾施工、強買強賣以及涉黑涉惡犯罪的行為,優化治安環境,確保重點工程項目順利實施。突出服務“三農”工作,依法查處侵害農村集體和農民個體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制販假種子、假農藥、假化肥等坑農害農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準確把握經濟形勢,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強化法律服務,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2.切實改進執法方式。綜治部門要積極主動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打造“一站式”的窗口,引入“一條龍”服務,運用巡回審判、警務直通車、“QQ網絡警務室”等措施,更好的服務人民群眾。突出服務企業發展,慎重使用強制措施,做到“五個不輕易”:不輕易傳喚企業負責人、不輕易凍結企業賬戶、不輕易查封企業賬冊、不輕易扣押企業財產、不輕易開警車進企業辦案,防止因執法、司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影響;對經濟糾紛案件,多用調解協商的辦法,慎重作出裁判決定;對執行案件,靈活采取強制執行、分期分批執行、執行和解等措施,爭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3.努力提升保障能力。準確把握法律政策,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現失誤與違法犯罪、執行和運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出現偏差與鉆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等方面的界限,依法懲治犯罪者,保護無辜者,支持改革者,努力營造敢闖敢試、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干事創業的社會環境。著眼服務保障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綜治工作,加強社會服務管理,優化社會環境,更好地保障跨越發展。
著力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抓好源頭預防。廣泛開展群眾觀點再教育,進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群眾工作能力,通過大走訪、大接訪、開門評警、回訪當事人等方式,密切群眾關系,維護群眾利益。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積極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努力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作決策上項目要做好經濟效益和社會穩定風險兩個評估,堅持做到“三個不實施”:即群眾不支持的不實施,與民爭利的不實施,條件不成熟的不實施,努力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深入推行“路線圖”,扎實做好工作,切實把糾紛解決在當地,化解在基層。
2.抓好全面排查。切實做到街道每半月拉網排查,村每周流動排查,行業系統聯動排查,特別是要深入排查因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山林糾紛、涉法涉訴等引發的重點矛盾,切實把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隱患掌握住。強化各級綜治成員單位在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的職能,落實矛盾糾紛排查、信息報送、分析研判機制,全面排查調處社會矛盾糾紛。
3.抓好調解落實。著眼于“事要解決”,健全完善黨政主導、多元化解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建立健全行業性調委會等調解組織及市、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完善落實矛盾糾紛多元調解銜接機制、醫患糾紛“五位一體”化解機制、道路交通事故糾紛多位一體解決機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綜合施策,依法調解,積極化解各類矛盾糾紛。尤其要重視做好涉法涉訴重信重訪排查化解和執行積案清理工作,努力實現今年上半年把進京非正常訪積案妥善化解的目標。繼續開展案件評查活動,嚴格責任追究,預防和減少新的涉法涉訴案件。以發現得早、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為目標,著力源頭預防、初始化解和妥善處置群眾性事件。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
1.強化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建立流動人口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全面采集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準確掌握流動人口現實動態,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做好對流動人口服務工作,著力解決流動人口就業、就醫、居住、子女就學等困難。及時研究解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水平。
2.增強綜治專項工作實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的若干意見》,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管教,重點加強刑釋解教人員的有效銜接、常態化管控工作,強化并規范公安、司法、法院、監獄、社區的對接工作,加強和改進教育改造與安置幫教工作,幫助刑釋解教人員更好地融入社會。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有效預防脫漏管和重新犯罪。積極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加強對社會閑散青少年、流浪兒童、服刑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留守兒童等群體的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千方百計解決其就學、就業問題;探索建立對未成年人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制度;加強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有報復社會傾向人員、“”癡迷人員等重點人員的管理控制,有效預防、減少個人極端暴力事件。強化校園及周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深化平安校園創建活動。繼續開展平安鐵路創建活動,加強鐵路護路聯防工作。
3.強化網絡虛擬社會的管控。積極構建網上治安防控體系,著力提高網上發現處置、偵查打擊、防范控制能力,及時封堵、刪除有害信息。建立健全網上輿情引導運作和處置機制,充分發揮輿情引導員隊伍的作用,及時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司法個案、突發事件的網上輿論,化解網絡輿情危機。
4.強化社會組織的服務管理。堅持分類管理、區別對待。對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志愿服務組織和民間公益性組織,要充分發揮他們在參與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敏感類社會組織,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內部會商機制,摸清底數、納入視線,加強監管。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堅持利用、防范兩手抓,堅決抵制和防范其對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重點加強對國內政治類、宗教類社會組織和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監管,及時掌握其政治背景和現實活動情況,對實施滲透破壞活動的,要依法予以取締。
強化打防管控措施,確保社會治安平穩。
1.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要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深化、反恐怖、反滲透、反顛覆斗爭,健全完善情報信息網絡,提升預知預警預防能力;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等組織搗亂破壞活動,健全完善預防、懲治和教育轉化長效機制;講究斗爭策略,妥善處置地下宗教、民間“保釣”等敏感問題;高度重視“維權”領域的斗爭,對境內外敵對分子敢于挑戰政治底線的違法犯罪活動,要旗幟鮮明,依法堅決打擊,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要嚴厲打擊刑事違法犯罪。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突出打擊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黑惡勢力犯罪、涉槍涉爆犯罪、嚴重暴力犯罪、電信詐騙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兩搶一盜”犯罪和“黃賭毒”違法犯罪,以及個人極端暴力行為報復社會的各類犯罪,切實解決突出治安問題,堅決遏制刑事案件高發勢頭,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2.嚴密社會治安防控。進一步健全完善點線面相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網上網下相結合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突出城區主要路段、校園、公共復雜場所以及農村重要集鎮等要害部位的防控,進一步擴大視頻監控覆蓋范圍,提高對社會面的治安防控能力。突出重大節慶、敏感節點及相關重大活動等重要時段的防控,尤其要重視建黨90周年節慶的安保工作,集中防范力量,強化安保措施,確保萬無一失。突出消防、交通、安全生產等重點行業領域的防控,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檢查督促,強化責任追究,預防和減少發生各類事故,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強化治安重點整治。集中整治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虛假信息詐騙、制販吸毒等突出治安問題,繼續采取領導掛點、掛牌督辦、派駐工作隊等有效措施,按照有機構、有方案、有部署、有行動、有成效“五個有”的要求,集中力量深入開展重點整治,限期改變治安面貌。重點抓好學校及周邊治安整治,加強學校安保工作,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筑牢學校安全防線。繼續開展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專項整治活動,依法依規調處醫患糾紛,保障正常醫療秩序。
4.深化“平安”建設。繼續把平安建設納入各級黨委、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圍繞創建目標,加強組織領導,鞏固拓展提升。深化平安街道、村、社區、學校、醫院、企業的創建活動,拓展金融、交通、鐵路、邊界等行業系統的創建,不斷提升創建水平。要強化平安創建責任,把平安創建與優化發展環境、精神文明創建等工作結合起來,作為評選文明單位和黨建先進單位的前提條件。要豐富創建內容,注重培育亮點,提高創建實效。
強化基層基礎建設,打牢社會穩定基礎。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medical dispute appears ceaselessly, and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tatus becomes more intense. The patients and relatives' violence incidents to the doctor occur frequently, which seriously disrupts the public order of the society and is the influencing factor of the disharmonious social development. The 2011 law blue book said: "the medical dispute, as a prominent social contradiction, has been the trouble problem of China's medical and health fields. Effective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al rights of both doctors and patients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society." Therefore, alleviating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is the inevitable request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e people-oriented as the starting and ending points to eas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discusses how to promote harmonious relations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關鍵詞:醫患關系;和諧;以人為本
Key word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harmonious;people-oriented
中圖分類號:R19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5-0301-02
0引言
醫患關系是醫務人員與患者在醫療過程中產生的特定醫治關系,是醫療人際關系中的關鍵。從總體上看,目前的醫患關系狀況是基本和諧,但存在著局部的不和諧,和諧是主流,不和諧是支流。醫患矛盾由來已久,成因復雜,包括醫患彼此的不信任,溝通的缺乏以及醫療保障機制的不完善等,由此產生的糾紛,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健康發展,改善醫患關系則成為構建和諧社會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而堅持以人為本,分別從醫生和患者的角度出發,研究如何緩和二者關系,則是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重要原則。
1醫患關系和諧的重要性
“十二五”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原則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公平的原則。要以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中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應建立在和諧良好的醫患關系之上,二者應處于平等地位。對于醫生來說,醫生首先應以患者的病情為本,盡職盡責對患者進行治療,同時應以滿足患者的心理需求為本,增加患者擺脫病痛的信心,使得患者與醫生積極配合,達到理想治療效果;對于患者來說,患者應以醫生的日常工作為本,在不必要的情況不打擾醫務人員的正常有序工作,對醫生給予足夠的信任,為醫生創造良好的的工作環境,使醫生有更好的狀態為患者進行診治。只有二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才能對疾病的治療起到積極的作用,真正達到以人為本的要求,減少醫療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2醫患關系不和諧的原因
2.1 醫患之間存在信任危機醫患關系緊張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彼此缺乏信任,目前這一問題十分突出。首先,許多醫院的公益性日趨減弱,個別醫生給患者開處方時完全受利益驅使,導致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度下降。調查顯示,半數以上患者不會對醫生及醫院完全得信任,即便醫務人員進行的正常工作也受到了患者的質疑;其次,對于患者的疾病來說,不同的醫生有可能對病情的診斷及治療方案有著不同程度的認定,療效也不盡相同,而有些患者不了解醫學的復雜性,則會認為是醫生的誤診或不盡責。
2.2 醫患之間缺乏溝通醫患之間的溝通不暢,也使得醫患之間產生一系列的糾紛。首先,醫生每天的需要面對的患者眾多,且患者來自社會不同階層,他們的生活背景,知識結構,個人素質等千差萬別,在溝通過程中便會產生許多問題。醫護人員的工作十分繁忙,無暇顧及每一個患者,個別醫生則經常表現出不耐煩情況,使患者享受不到知情權并且心生不快;其次,治療期間醫患缺少溝通,醫生的診治與患者的愿望存在偏差,也是導致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之一。例如,不同方式的手術價格不同,如果醫患缺少溝通,造成患者對后期價格的結算懷有疑問,產生糾紛;第三,由于溝通不足,許多患者認為進醫院病情一定會治愈,權威的醫生一定不會有失敗的手術,當最后的醫治結果達不到患者要求時,便會與醫務人員產生激烈的沖突。
2.3 醫療保障與維權機制不健全完備的醫療保障體系是減少醫患糾紛的重要前提,健全的維權機制則是糾紛產生后的有效解決方式。首先,我國的醫療保障體系及相關法律法規正逐漸得發展及健全,但相對于一些國家來說不夠完善,許多國家的醫療保險制度可以負擔患者的絕大部分治療費用,保障范圍也更廣,而且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使經濟糾紛解決起來也容易許多。其次,當醫患之間產生的矛盾得不到及時的調解和申訴維權時,也容易導致醫患關系的惡化。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已經施行,但真正進行醫療事故的鑒定等工作時,則需要負擔高額的費用,醫患雙方維權之路并不易走,而第三方的調節機制也正處于嘗試階段,有效解決醫患矛盾仍是一個難題。
3如何促進醫患關系和諧
促進醫患關系和諧,要求醫患雙方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到重視人、尊重人、關心人。醫務人員不僅要重視患者生理上的病痛,也要關心患者心理的需求,消除患者的顧慮,增強其信心;醫患之間不僅需要要人格方面的相互尊重,患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也需要得到尊重,進而加強醫患之間的溝通,使患者得到最理想的治療,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促使醫患關系的和諧。
3.1 緩和醫患信任危機是醫患關系和諧的基礎信任危機是醫患關系緊張的重要原因,只有醫患之間相互信任,醫生才能對患者進行正常有序的診治,這就要求醫患雙方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首先,對于醫院方面來說,應打造誠信醫院,對醫護人員進行定期的思想教育與檢查,要求其以患者的切身利益為本,堅持合理的檢查、用藥、收費,不增加患者的經濟負擔,建立透明的醫療費用查詢制度,使患者和家屬對醫療費用情況了然于胸;經濟透明的同時,醫護人員還需擁有精湛的醫術才能得到患者的信任,醫務人員應不斷汲取新知識,新技術,以患者解除病痛的需求為本,以高度的責任感為患者服務。其次,對于患者來說,應給予醫務人員足夠的信任及理解,以醫生的正常有序工作為本,不對醫務人員進行不必要的滋擾,使醫生能夠以良好的狀態為患者服務。只有醫患雙方都堅持以人為本,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形成良性循環,才能促進醫患關系的和諧。
3.2 充分溝通是促使醫患關系和諧的手段缺乏溝通也是醫患關系緊張的原因之一,足夠的溝通,能使醫患雙方更加相互信任,是增強患者信心的有效方法。所以,堅持以人為本,就要求醫務人員以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為本。患者對醫學知識的了解不足,容易產生消極的心理狀態,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充分的與患者溝通,使患者對病因,病情,治療效果等深入了解,盡可能給予患者心理上的關懷與幫助,減少患者的擔憂,增強患者的戰勝病痛信心;同時對治療方案也應與患者進行交流,不應將自認為最合理的方式不經溝通就應用于患者身上,而是應以患者的意愿為本,尊重患者的想法,經過足夠溝通后確定治療方案,使患者獲得身心的健康,真正做到“重視人、尊重人、關心人”。而患者,則應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為本,當個別醫務人員與患者的溝通不足時,患者應積極要求醫生對自身病情做出足夠的解釋,并且應及時表達自己的意愿,與醫務人員溝通后決定自己的治療方案,以病情得到最好的治療方式為目的。只有醫患雙方進行了充分的溝通,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醫療糾紛的產生。
3.3 完善醫療保險與法律維權機制是醫患關系和諧的保障經濟是醫療機構與個人生存與發展的基礎,解決醫患在經濟上的糾紛,必須依靠衛生經濟制度的調整。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正逐漸趨于完善,但依然有問題存在。以人為本,必然是以中國全體公民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還需要擴大,額度仍需要增加,使全國人民都享有醫療保障的權利,減少經濟糾紛,從根本上減少醫患矛盾。同時,在已經發生了得醫患糾紛,應嚴格按照現有法律執行,但在糾紛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時候,就應尋求多種解決方式,目前我國部分省市已經建立了第三方調節機制,保證了醫患雙方的權利,具有公正性,但此調節機制的應用范圍仍不夠廣泛,其獨立性、專業性仍需加強。所以,以人為本就是以醫患雙方的平等權利為本,擴大第三方調解維權機制的應用范圍,促進其向更專業的方向發展,使存在的醫患糾紛最終得到滿意的解決。
和諧的醫患關系,需要醫患雙方的共同努力維護。醫患關系中,醫務人員是主導,患者及家屬是主體。醫務人員應積極努力,樹立為病人服務的理念,加強醫患溝通,提高醫療服務水平,設身處地地為患者著想,贏得患者的認同;患者則應給予醫務人員足夠的信任,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從而形成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和諧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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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弊端,完善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就民事糾紛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近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矛盾的劇增,傳統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日益暴露出諸多的問題。為了使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在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我們有必要對現行的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予以發展和完善。
一、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弊端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有中國特色的一項制度,他能夠及時徹底地解決民事權益爭議,提高辦案效率,減少訴訟成本。訴訟調解也是目前我國法院運用的比較多的一種處理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行,訴訟調解制度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諸多弊端。
(一)“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限制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功能的發揮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法官在給當事人居中調解時,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必須是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首先,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容易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從而不利于調解協議的達成,因為有好多糾紛是無法或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其次,該原則與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相違背,也不符合現代契約自由的精神。調解是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如果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在充分權衡各自利弊的基礎上達成一項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方案,這時法律就應該給以尊重,這也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是符合契約自由精神的,如若此時再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并無多少實益,反倒是對訴訟資源的一種浪費,是對當事人真意的一種違背。
(二)將調解規定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直接將調解確立為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所特有的,堪稱中國特色。依照民事訴訟法學界通常的認識,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在處理民事案件或者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和在民事訴訟的主要階段上起著指導作用的準則。[1]基本原則是對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應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涵蓋力。而調解原則并不能反映民事訴訟的本質特點和規律,也不能體現其精神實質。實質上,調解只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法官)主持下自愿協商解決爭議的一種具體的訴訟活動,其適用具有極限性。正如何文燕教授所指出的,民事訴訟中的調解只不過是一項訴訟制度,放在基本原則的位置上是不科學、不恰當的。調解不具備基本原則的概括性、涵蓋力和指導性等主要特征。從學理上分析,調解是訴訟民主原則的體現,是處分原則的具體運用。所以,調解沒有單列為基本原則的必要,其應有的位置只能是一項訴訟制度。可見將調解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是不夠科學、合理的。
(三)賦予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享有反悔權與調解本身的價值功能不協調
據我國民訴法規定,調解協議達成后,并不當然生效,當事人還可通過在調解書送達前以拒簽調解書的方式而使已成立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不產生約束力。這種制度設計,從表面上看似乎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訴訟權利,給予其反悔權,讓其有機會考慮,以彌補其上訴權的喪失,而實際上則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一種“放縱”,與現代契約精神不符。“調解協議這種不符合契約的性質,滋生了被一方當事人用來拖延訴訟的毛病,同時也助長了隨意毀約的風氣”[2]不僅對當事人調解過程中的草率隨意行為起到鼓勵作用,違背了訴訟效率和效益原則,而且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客觀上損害了對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不利于調解價值功能的發揮。
當然,除上述主要缺陷外,調解制度還存在一些缺陷,如對自愿、合法原則的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嚴格的界定;缺乏法官與訴訟參與人必須遵循的程序性規定,調解過程中的程序公正很難體現等等。[3]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二、對民事訴訟制度完善的建議
為了更好地解決糾紛、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針對民事訴訟調解中所存在的問題,可從以下諸方面對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予以完善,使其發揮更大的制度功能。
(一)合理運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關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而不能籠統地予以肯定或否定。法院在庭審前進行的調解,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以及無法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而當事人也不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案件,可以不要求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只要在堅持自愿與合法的原則下,可不必以“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為前提。而在其他當事人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或不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就無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調解的案件中,則必須堅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否則就是違背當事人意思或者“和稀泥”式的調解,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違背司法正義目的的行為。
(二)從立法上將調解確立為一項訴訟制度,而非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調解同判決一樣,都是法院的一種訴訟活動,是法院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種方式,也是法院的一種結案方式。調解與判決只是法院處理糾紛的兩種不同方式,二者之間在法律地位上是并駕齊驅的。若把調解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下來,似乎給人一種調解也能統帥判決之嫌,調解地位重于判決之感,在司法實踐中易產生重調輕判的現象。而把調解作為一項訴訟制度來確立,其適用的范圍相應就會受到限制,有利于緩解和平衡調解與判決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做到調審并重,充分發揮調解和判決各自的功能。因此,應將我國民訴法第9條關于調解的規定移至第八章調解專章里面,這樣才能更好地實現調解的立法價值和立法任務。
(三)重構調解生效的時間,取消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反悔權
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自愿達成的協議,就相當于一個新的契約,達成之后就應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卻賦予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的反悔權,而且不附任何理由,這一規定不僅違反了契約的一般原理,而且損害了自愿原則,使調解協議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和社會的穩定。筆者建議將民訴法中調解生效的時間進行修改,確立以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筆錄上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調解生效的時間,當事人是否簽收調解書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當事人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訴訟調解制度是我國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其獨特的訴訟價值是其他任何訴訟制度所無法替代的。我們要關注調解制度,完善調解制度。從源頭上解決矛盾、減少紛爭,為建設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服務,從而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 參見何文燕著《調解和支持兩項民訴法基本原則應否定》,載《法學》1997年第4期。
摘要:案結事了,調解占主導。在法院解決當事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調解發揮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正確運用調解技巧提高調解成功率成為了理論界與實踐界一同討論研究的課題。因離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離婚案件由身份關系所引起,除了涉及法律問題外,更多地還涉及了家庭倫理、情感和社會道德等非法律問題,因而用非法律手段化解離婚案件糾紛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本文以離婚案件為討論對象,從心理學角度探究如何在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學知識準確掌握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及規律來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
關鍵詞:離婚 心理學 調解
調解在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不斷發展、變遷著,逐漸成為我國的一項重要訴訟機制,并被國際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訴訟調解則因其具有深厚的群眾基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而成為我國民事訴訟的表征,在解決民事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秩序上發揮著獨特的優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這是法律針對離婚案件以調解為必經程序的特別規定,因為離婚案件有其區別于一般民事糾紛的特殊性,其是因身份關系所引起,基于兩情相悅而結合,又基于兩情不悅而分道揚鑣,夫妻間包含了大量的家庭倫理、感情和社會道德等非法律因素,而作為司法手段之一的強制性判決往往只能更多地從法律層面定紛止爭,不能真正徹底地化解訴訟雙方的矛盾和沖突。因而,離婚案件應當盡量以調解方式結案,一方面通過調解排除當事人沖動、草率離婚,保護已有的婚姻關系,另一方面在當事人無法真正和好時,通過調解幫助雙方和平、妥善解決離婚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不留后遺癥。
然而,在審判實踐中,雖然知道離婚案件同時包含法律問題和眾多的非法律因素,但審判人員很少在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學知識,而只是一種憑借經驗說服或是思想教育的淺層調解。因而,如何在法律程序中運用心理學知識調解離婚案件,促進雙方當事人形成正確的自我認知,自主解決矛盾糾紛顯得尤為重要。
一、運用心理學知識調解離婚案件的必要性
心理學是指以人類心理現象及其規律為研究對象一門科學。任何人的實踐活動都是在心理活動的調節下完成的,離婚調解也一樣。在離婚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知識,以當事人未來、長遠關系和利益的維護為出發點和歸宿,在最大的可調解幅度內滿足雙方當事人的要求,使得雙方當事人獲得雙贏的圓滿結果。
具體來看,心理學知識運用的必要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從訴訟離婚當事人的情緒上來看,但凡訴訟離婚的當事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情緒問題。與協議離婚不同,訴訟離婚是當事人無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實現離婚目的而采取的最后救濟手段,在雙方自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夫妻間出現冷戰、吵架、扭打等事在所難免。因而,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一般存有敵對、憤怒等情緒,甚至有同歸于盡等過激想法(如堅決不同意離婚一方將花圈送至對方家中),此時,巧妙運用心理學知識幫助當事人控制情緒,防止矛盾擴大、避免嚴重后果的發生顯得尤為重要。
(二)從訴訟離婚當事人的動機上來看,對于當事人來說,訴訟離婚絕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關系人生、未來的重大轉折。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我們法院的工作宗旨始終是通過調解掌握當事人真實的目的追求,并幫助雙方消除對立、恢復感情、實現和解。但是如果采取強制判決解決婚姻糾紛,訴訟離婚雙方的矛盾也許在表面上得到了解決,但內心深處依然存有間隙,甚至會導致雙方的關系無法彌補。
(三)從離婚調解特點上來看,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而這種調解容易形成法官主導下的強制性調解。一般審判人員僅以經驗說服或是思想教育來達到調解目的,殊不知當事人會因為法官說教中產生的壓力,而不得不“自發性”地同意調解方案,違背了調解的自愿性原則。訴訟離婚案件的調解與一般民事案件的調解不同,其并非為一般調解意義上的相互妥協從而形成合意,而是理順雙方矛盾的同時為當事人化解心中的疑慮與不安。這就要求審判人員精通法律知識并能嫻熟地運用到案件的審理外,還要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和其他專業知識,尤其是心理學方面的知識,因為只有掌握當事人的心里特點才能找到調解的切入點,準確把握調解時機,扮演好定紛止爭的角色。
二、如何正確運用心理學知識調解離婚案件
如前所述,訴訟離婚是一個復合型問題,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離婚糾紛,主要處理的是離婚案件本身顯現的問題,即解決個案爭議的內容,如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等。然而,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經濟糾紛,調解結案后就能實現案結事了。尤其是如果判決未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有效調解,可能導致不良后果。因此,在訴訟離婚調解過程中運用心理學知識進行疏導,幫助當事人針對現存的婚姻進行審慎地、理智地思考,避免情緒沖動下的盲目草率決策,同時也使他們在決策時能夠保持一種理性的態度。
根據心理學研究成果,結合訴訟離婚案件的特點,運用心理學知識進行調解時主要抓住以下幾個環節。
(一)情緒控制與宣泄。情緒是人類對于各種認知對象的一種內心感受或態度,是對客觀事物是否符合和滿足自己的態度需要而產生的一種情感體驗。這里所講的情緒控制主要是指審判人員運用轉移話題、分散注意力等方式幫助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排解不良情緒、恢復平靜。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被通知其被離婚或是在調解過程中一般會表現出情緒激動,如異常憤怒而大聲斥責或感覺委屈而痛哭流涕,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應該轉換場所,單獨接待,采用輕松聊天、談心的方式幫助當事人控制情緒,平靜心情。
(二)心理疏導。廣義的心理疏導是指通過解釋、說明、同情、支持和相互之間的理解,運用語言和非語言的溝通方式,來影響對方的心理狀態,改善或改變心理問題人群的認知、信念、情感、行為等,達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狀態的目的。本文所指的心理疏導即為廣義上的心理疏導,是審判人員根據訴訟離婚當事人的心理活動規律,對其施加積極的心理影響,化解雙方心理糾紛。心理疏導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心理壓力消除法。也稱談話法,是指審判人員著便裝在輕松、平等的環境下與當事人面對面座談,令當事人一吐心中的煩悶與不快。談話是一門偉大的藝術,這里審判人員主要扮演的是傾聽者的角色,在傾聽的過程中要全神貫注,并注意參與,用肢體語言點頭等表示理解。當當事人將婚姻生活中遇到的挫折、不滿等發泄完畢,他的心理壓力也隨之消散,此時再對其陳述的事實作法律解,當事人即能夠冷靜傾聽并接受。
2.認知矯正法。是指通過提問、澄清、討論等方式來糾正個體“歪曲的認知”,并用更適宜的正確認知來取代它。離婚案件在訴諸法院前大多會經過基層調解等程序,因此,訴訟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肯定已經有了比較固定的認知,雙方各持已見,退讓的空間較小。然而調解恰恰是要通過雙方適當妥協來實現的,所以調解的首要工作就是松動當事人的這些固定的認知,并從這些認知中區分“歪曲認知”。一般而言“歪曲認知”可能由于當事人的需要不當或是對案件的解讀錯誤而產生。因此在調解中,審判人員可以采取認知矯正的方法,通過與當事人的交流溝通,首先全面了解當事人的訴求,從這些訴求中區分正確和錯誤的認知,了解錯誤認知的產生的原因,針對這些原因以法律條文的講解、案件事實的分析來干預當事人對案件的看法,糾正他們的“歪曲認知”,把雙方當事人引導到法官對案件的認知層面,這樣就便于達成共識,有利于調解的達成。
(三)巧妙運用各種心理效應。心理效應是社會生活中常見的心理現象和心理規律,當事人的任何活動都與自身的心理活動密不可分。調解活動的效果同調解當事人及其相互作用而產生的若干心理規律、心理效應是密切相關的。在訴訟離婚案件的調解過程中,從當事人的言語、表情、動作等方面掌握當事人的心理規律,正確認識各種心理效應并將其靈活運用到調解中,科學地開展調解,能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1.同一戰線效應。是指當感到對方與自己處于同一戰線時,相互影響力就會大大增強的一種效應。與當事人形成統一戰線效應,對于提高訴訟離婚案件調解成功率十分重要。這時,審判員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使自己和當事人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同時,在交流過程中,以真誠對待,對當事人在婚姻中遇到挫折表示惋惜與同情,對當事人的不滿情緒表示理解與肯定,令當事人感覺審判人員與其處于同一戰線,將審判人員定性為“自己人”。這樣,當事人對“統一戰線的自己人”所說的話才會更信賴、更容易接受,調解目標也會更容易實現。
2.肯定效應。是指人們受到身邊人某方面的肯定時所產生的一種心理反映機制。生活在偌大社會中的人,總是在追求社會的普遍認同。對成年人來說,認同是通過口頭交流的方式來獲取的。當成功獲得別人的贊許和認同時,一般人會心情愉悅并信心大增。審判人員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心理反映機制來達到使當事人做出合理讓步的目的。當訴訟離婚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審判人員面前爭得不可開交時,其自身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內疚感,但如果審判人員此時依然對當事人的某方面“優點”予以肯定、贊許,當事人的自豪感會油然而生,并覺得審判人員很看得起自己而主動做出讓步甚至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順利化解矛盾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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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委、省政府頒布《四川省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以下簡稱《人才規劃綱要》)。《人才規劃綱要》提出,我省人才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建成西部人才高地。此外,《人才規劃綱要》還提出了“著力服務發展、堅持人才優先、注重以用為本、突出高端引領”的指導思想以及突出“兩集聚”(集聚高端人才、集聚重點領域專門人才),推動“三優化”(優化事業環境、優化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優化市場環境),注重“四統籌”(統籌發展公有制與非公有制組織人才、統籌開發城鄉各類人才、統籌建設不同類型地區人才、統籌使用省內省外人才資源),促使人才開發由擴張規模向擴張規模與提升能力并重轉型,由培養集聚向培養集聚與提高效能并重轉型的總體思路。該規劃是我省第一部中長期人才規劃,是今后一個時期我省人才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對我省深入實施人才強省戰略,推進我省加快發展、科學發展、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近兩年外商直接投資超前30年總額
10月13日,據成都海關和省商務廳透露,1至9月外貿進出口額、外經完成營業額接近去年全年水平;前三季度我省實際利用外資超過去年全年水平;隨著富士康、仁寶、戴爾等一批重大項目的落地,使我省近兩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超過改革開放30年的總額。接下來,還會有一批重大外資項目將在第十一屆西博會期間落戶四川。兩年來,我省突出集群承接、沿鏈引進工作主線,鎖定電子信息、汽車及機械制造、生物技術、光伏及新能源、新材料及節能環保等重點產業的重點環節,僅全省引進國內省外資金,今年就有望突破5000億元。
四川-仁寶制造基地及總部項目正式簽約
9月26日,四川-仁寶制造基地及總部項目簽約儀式在成都舉行。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劉奇葆,省委副書記、省長蔣巨峰在成都會見仁寶集團總經理陳瑞聰,并一起出席簽約儀式。臺灣仁寶集團是世界最大的電腦代工企業,2010年仁寶昆山基地將生產5000萬臺筆記本電腦,約占全球產量的四分之一。仁寶集團將在成都雙流規劃建設筆記本電腦生產基地,并在武侯區設立總部項目。計劃2011年4月竣工投產,爭取2011年底前筆記本電腦產能實現1000萬臺,2013年筆記本電腦產能達到2000萬臺以上。四川引進仁寶,是從四川發展戰略全局出發,經過深思熟慮作出的正確抉擇。通過近年來的努力,四川已成為全國重要的區域性電子信息產業基地,為四川發展筆記本電腦等電子終端產品制造業奠定了堅實基礎。
安全生產必須逗硬
近日,省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得少于5天現場帶班。同時,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環節、敏感時段和區域還要進行專項風險分析,無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準開展任何生產經營活動,發現事故征兆要在第一時間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應對擬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10月13日,省政府法制辦透露,《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 (草案)》(以下簡稱 《草案》)已起草完畢,它對我省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均作出詳細規定。其別規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主管領導負責制,要求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應急預案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備案制度,并將其納入各級政府應急管理工作績效考核。此外,《草案》中還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目前,《草案》全文已經在四川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
環保預警調控方案啟動
10月18日,省環保廳召開的新聞通報會上宣布,我省決定從即日起啟動預警調控方案,在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和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下,采取限產、輪產、設施改造、減少發電量等措施,控制高二氧化硫、高化學需氧量排放行業的增長。同時,對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難度大、重點減排工程建設進度滯后、被通報或掛牌督辦的減排工程進展不力的市(州)、縣(區、市)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等實施約見談話、通報批評、公開曝光,直至區域限批、集體限批等措施,千方百計確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硬任務完成。
重點調解8類民事案件必要時上門調解
10月21日,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聯合印發了 《關于在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建立檢調對接機制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首次建立法院、檢察院協同調解、和解機制,重點調解涉及弱勢群體的經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等8類民事案件,對有特殊情況的當事人實行上門服務。除對生活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追索相關費用的糾紛進行重點調解,幫助其維權外,《意見》還規定了對拆遷安置補償、勞動爭議等群體性糾紛或集團訴訟、當事人較多的共同訴訟等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點案件,實行法檢兩家聯動。
投資數億元新建1.2萬套公租房
9月29日,全省公共租賃住房工作會議上宣布,我省今年將投資5億元至6億元,建成1.2萬套公共租賃住房。目前,我省已全面啟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力爭在3年內取得明顯成效。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保障方式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房源通過新建、改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各地廉租房房源在滿足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需求后,經過依法批準,也可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租。
摘要:經濟法是具有多元性價值的法,而在各種具體價值形態中,公共利益是最重要的價值內核,集中體現出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公共利益的內涵決定經濟法的價值取向不以私利為目的,而更重視社會經濟的穩定與整體發展。與其他部門法上的“公共利益”不同,經濟法中的社會公共利益,不僅是限制人們行為的依據,亦是作出某種行為的前提,這樣的公共利益不僅帶有經濟性,更因為立足點的不同而體現出整體性。本文主要分析經濟法中的社會公益,并探索其在實體與程序上的表現形式,通過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和常規程序機制的保障,實現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目標。
關鍵詞:經濟法;公共利益;公益訴訟
一、經濟法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在現代法律部門中,經濟法、民法、行政法都包含利益內容,但三者之間又有十分明顯的區別。傳統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個人利益,行政法以國家權力為本位,而經濟法則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利益基石的各不相同使三個法律部門得以相互獨立,經濟法存在與獨立的核心,體現為社會公共利益。
1. 傳統民法、行政法的局限
從經濟思想和經濟政策上看,人類社會歷經自由放任、政府干預,再到限制干預的發展歷程,法律精神也從單純的契約倫理過渡到產生社會正義的需要。從民法上看,“意思自治”、“私權神圣”,都是不可侵犯的法律信條,經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確立并且延續至今。但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發展到壟斷階段,這種對利益的調節方式開始顯露出局限。首先,民法以平等為基本原則,并以此建立公平體系。但民法的公平體系只能保證前提的公平,或者說機會均等的公平,卻難以對結果加以調整。這直接導致大量事實上的不平等經市場經濟環境的催化而發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所有權絕對的原則也使資源難以得到合理配置,個人利益與整體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并最終影響市場經濟的發展。(汪淵智,2003)市場固有的缺陷也使其運行結果出現非效率性的配置和非公平性的分配。(應飛虎,2001)
民法在利益調整方面的種種局限,使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盛行一時。國家的強制干預在某些程度和某些特定歷史時期,的確遏制了市場的無序狀態,使社會與經濟趨于穩定。但由于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張,使“政府失靈”成為需要面對的新的問題。行政法無力克服“政府失靈”現象,因為行政法的核心畢竟是對政府行為的限制。而隨后行政法的社會化雖然使行政干預與社會契約相結合,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政府失靈”問題,但作為公權力,行政權的剛性強制調整手段仍然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相悖。
市場經濟的發展,既需要運用國家力量以克服其消極之處,又要限制國家干預來尊重市場經濟的自我調節。因此,對市場所采取的措施就必須正義且適度,這一措施還取決于政府“依照統一規則享有的權限”(哈耶克,2001)。單純依靠民法、或者依靠行政法,都無法做到這一點。既能彌補民法的不足,又能限制行政權運用的法,只有經濟法。
2. 經濟法的社會公共利益追求
效益和公平是經濟法的價值目標,社會公共利益是其價值追求的最終體現。經濟法承認現實生活中個人能力與財產的不平等,并以此為基礎,通過合法的“不合理對待”,來實現經濟公平。不承認不平等現實存在,或者追求絕對的平等,都是制度僵化的體現。經濟法正是為了打破僵局,從社會沖突中獲益而產生的。這是一種科學的思路,它反思傳統民法形式公平的弊端,并通過建立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經濟沖突。
經濟法追求的社會公共利益,看重的是利益實際的歸屬,強調的是實質的公平。社會發展、天賦能力、個人際遇,這些因素都導致人們之間差異的顯著化。無視差異,一視同仁,反而是鼓勵不平等,加劇不平等。經濟法鼓勵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但又認為這種行為應該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承擔義務;它引導和建立起公平競爭機制,又致力于社會經濟的組成部門的相互配合與合理制約;它既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又不放松社會分配的公平。經濟法關注“結果如何”,追求“整體公平”,這一切的內在驅動力,都是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公共利益的表現形式
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產生的價值基點,立足于此,經濟法的利益目標與民法、行政法有本質的不同。經濟法更注重實質利益的合理分配,而不是單純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在這個意義上,經濟法彌補了傳統民法的不足。而從程序體系上看,經濟法理解并認同現實的不平等,并以此為基礎形成自己的訴訟體系。
1. 實體表現: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推動分配公平
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其價值取向,分配問題是公共利益問題的核心。(戴文禮,1997)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單個主體占有的資源、條件等不同,初次分配、產業差別都會導致出現貧富差別、分配不均等現象。在這種前提下談論社會公共利益,不是指要以此為標準,使社會財富重新平均分配,而是指充分利用國家的經濟調控能力,對產業結構進行調整,刺激低收入產業提高效益,并通過再分配來均衡收入差距與貧富懸殊。
在市場經濟領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換即為第一次分配,比如通過勞動力交換報酬,通過物的價值交換利益。而主體的抽象平等,并不能產生分配上的平等。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就其機制來看,仍然存在模仿西方市場機制,忽視中國國情的現象。這種分配機制下聚集起來的財富,直接表現為日益嚴重的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擴大。為此,我國提出“初次分配重視效率,再次分配重視公平”的政策,并通過一系列的經濟立法來推動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初次分配的差距,大部分是由于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與競爭過程引起的,經濟法通過反壟斷立法等限制惡意競爭,確立市場結構,維護交易自由,探求從源頭上解決初次分配的公平問題。總之,經濟法可以通過法律強制的手段來合理分配社會資源,這種分配首先是符合市場規律的,通過宏觀調控保障初次分配盡可能公平,其次才是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對資源進行再次調整和分配,并在合理配置資源的同時,防止貧富分化。
2. 程序表現:經濟法公益訴訟突破傳統訴訟的局限
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的分配調控是經濟法在實體上的表現,經濟法的程序表現則體現在經濟法糾紛的調解手段上。國家對經濟的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內容,在調控過程中,國家運用一系列方法,來配置和分配社會資源與社會財富。資源與財富的稀缺性是客觀的,再完美的分配方式也會導致利益的重新調整和分配格局的改變,因而產生利益爭奪。除此之外,國家的調控過程中對國家權力的運用也容易損害到不同經濟主體、行政主體的利益,由此產生一系列糾紛,如上下級行政主體在調控過程中的爭議、國家調控主體與被調控主體之間的爭議、被調控主體之間的爭議等。解決上述爭議主要 依賴當事人協商、仲裁、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等四種方式,其中司法手段是最權威的,也是適用范圍最廣的。
運用司法手段解決經濟法上的糾紛,可以將其稱之為“經濟法訴訟”。經濟法調整的對象、原則、方法,與傳統三大訴訟的調整對象等有較大的不同。上述經濟法施行過程中產生的種種糾紛,與民事、刑事、行政糾紛也有明顯的區別。首先,經濟法糾紛發生的原因來自國家對經濟的調節,不涉及民事交往與行政管理,通常也不構成犯罪。其次,經濟法糾紛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國家調控主體,也包括民間組織和社會公眾。但是,在傳統的三大訴訟法之外,專門設計一種針對經濟法糾紛的經濟法訴訟制度,顯然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也難以為學界所接受。經濟法廣泛的調整對象導致其糾紛的多樣性,也由此使其調整方法具有綜合性。普遍的做法是,如果糾紛中涉及經濟犯罪行為,則依據刑事訴訟法進行處理;如果糾紛涉及行政機關與其相對人,則依據行政訴訟法處理;經濟實力和經濟地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糾紛,可以考慮適用民事訴訟法。而對經濟法糾紛中,上述三大訴訟法不能很好調整和解決的爭議,則通過特別規定予以解決,比如經濟公益訴訟。
早在羅馬法時代,就已經出現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的公益訴訟,并且將其區分為由市民提起的市民法公訴和大法官諭令規定的大法官公訴。(周桐,1999)在近代美國,公益訴訟又被稱為公共訴訟,以處理涉及多數人或者集團的復雜經濟糾紛為特征。公益訴訟與傳送訴訟法中的公訴不一樣,它相對于私益訴訟,可以國家機關、利害關系人的名義提起,也可單獨以個人名義提訟。經濟公益訴訟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維持社會經濟秩序來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發展。經濟公益訴訟并不以現實的損害為提訟的前提,只要對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威脅,就能成立訴訟的前提。在具體的訴訟原則和制度方面,經濟公益訴訟也有所突破,由于訴訟標的并不限于私益,必然要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加以限制。總之,經濟法上的公益訴訟,是鼓勵社會個體立足自身,關注社會公共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特殊訴訟形式,從根本上說,這是對個體權利的終極關懷,也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深層次關懷。
三、我國經濟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
實體上看,經濟法追求分配公平,程序上看,經濟法訴訟需要突破傳統訴訟的限制。而實現上述兩點,不僅需要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程序機制。
1. 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
經濟糾紛直指分配問題,糾紛的領域卻不限于市場領域,還包括政治領域、社會領域。從整體上把握公平與效率是個一分為二的問題,從市場角度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是經過實踐檢驗的合理方案,但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則更為合理。因為在市場領域,效益是分配的絕對前提,價格自發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市場通過其自身機制促使經濟增長,因此資源的合理流動、生產要素的提高等,都是市場良性運轉的重要條件。而在政治領域與社會領域,人權、社會安定、公平競爭等,是更需要首要考慮的要素,公平也因而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
2.完善程序機制
經濟法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準則的法律制度,其價值目標和價值理念都歸結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中。而程序機制的正當性,能幫助經濟糾紛的當事人限制公共權力,并從程序中獲益。首先,涉及公共利益的糾紛,必須以嚴格的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為前提。科學調研和專業論證可以保證在合理限度內限制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其次,決策過程和執行過程的公開必不可少,如此才能避免出現以公共利益為借口剝奪相對人程序權利與民利情況,進而保障經濟法調控行為的合法有效。第三,程序控制機制并不是沒有限制的,必須在程序控制之外,堅持平等商談、公平補償等原則,使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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