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網絡監管存在的問題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隨著網絡食品銷售規模不斷擴大,食品安全的問題也日益暴露。個別假冒偽劣的食品、三無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隨著正規食品企業大軍充斥到網絡消費市場;網絡銷售食品的進貨、儲存、銷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環境?食品包裝袋材質、食品配方、添加劑、保質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這些方面目前均無法有效全面監管,而食品安全事關人們的生命安全,是關系社會切身利益的問題,重視網絡食品安全銷售的問題,已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值得慶幸的是,相關管理部門及監督部門已意識到網絡食品銷售安全監管的重要性,將于2015年10月1日實施,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將網絡食品銷售納入監管范圍。
二、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謂的網絡銷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聯網或者電子商務平臺的方式,為食品產品提供交易的一種特殊售賣模式。通過對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困境分析,將對日后網絡食品銷售工作的發展、食品品牌都會產生極大影響。本文結合當前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的相關問題,探究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問題及困境,對于網絡銷售食品的發展空間也會產生一定的帶動作用。
1.網絡銷售食品的質量。
據不完全統計分析,網絡電商平臺上銷售的食品,大多數是正規、具有合法“三證”企業生產的產品。但魚目混珠,網絡平臺上往往出現“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這些“特色”產品在生產環境、生產工藝流程、生產衛生狀況等方面與正規企業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質量方面存在著安全衛生問題,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對食品上市的質量,包括對食品的外包裝、內包裝、標志、嘜頭和商品外觀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標以及其它一些衛生指標都必須要有嚴格的送檢要求。而這些“自制”廠家,他們為了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提升了產品利潤,并沒有依《食品安全法》規定,在產品生產原材料的配比、生產車間的安全衛生、生產流程、產品包裝、儲運等環節,都沒有產品標準。如添加劑方面,存在著違規或超量添加劑的現象;在包裝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級包裝物,這些方面都存在著嚴重的安全問題,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產生了很大的不利影響,長此以往的發展下去,也將會給社會公眾的生活質量造成不利影響。
2.網銷進口食品存在較大風險。
在網絡食品銷售的過程中,大多數進口食品的價格比市面上暢銷的產品價格會低出百分之二十左右,這也是導致部分人選擇網上購買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的食品經營者紛紛開始進口食品的銷售或代購業務,以獲得高額的經濟效益。然而,由于進口食品的商標大多數是英文標注,這些食品是否符合國家的食品安全標準?這些進口食品是否真的屬于進口食品?代購風險一旦出現,消費者維權就出現了較大的取證問題。
三、解決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
結合網絡銷售食品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深入的分析問題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對于提高社會公眾的生活質量也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解決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將會對規范網絡銷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重視解決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的探究工作,對于網絡銷售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1.強化網絡食品銷售的立法機制。
為了在短時間內解決解決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中困境問題,強化網絡食品銷售的立法機制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強化網絡食品銷售的立法機制,需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盡快的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積極的建立健全我國食品安全監督體系。從食品安全監督機制的方面進行一定的創新,來完善網絡銷售食品的整個過程。根據網絡銷售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從政府及相關機關的職責角度出發,加強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網絡銷售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才能有效的促進網絡銷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的順利開展,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確將網絡食品銷售納入監管范圍,這對于網絡銷售食品的安全問題進入了一個新紀元。
2.完善網絡經營者的制約機制。
為了更好的規范網絡銷售食品的整個過程,完善網絡經營者的制約機制非常重要。完善網絡經營者的制約機制,這就需要商務平臺提供方加強與網絡平臺經營者的合作。通過與網絡經營者的交流,促使網絡食品經營者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機制、嚴格依商務平臺的要求將食品上架,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產品,拒于平臺之外。同時,商務平臺提供方也要主動、積極配合工商部門,對商務平臺食品銷售的日常查核,對查處出食品安全問題的經營者加強處罰力度,加大其違規的機會成本。只有這樣,才能讓食品經營者銷售合法、安全的食品,因而有效的規范網絡銷售食品的安全問題,促進人們不斷的提高生活質量。
3.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實性。
在網銷食品環節中,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實性,避免網絡銷售食品的商家對其商品進行無限夸大的產品描述,對消費者進行誘購。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銷售食品經營者的管控,及時審查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實性。一旦發現不符合產品實質的虛假宣傳,必須立即進行處理,以免更多消費者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此外,還應加大網絡商品安全知識的宣傳,使人們正確的認識網絡銷售食品真實性問題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實性,對于解決網絡商品安全問題具有積極促進作用。
四、結語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現狀;完善對策
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基礎是電子商務,是我國電子商務在快速發展中,基于市場需求和客戶需求而出現的一種支付結算形式,其本質上的結算主體仍然是銀行,但是在形式上出現了一些新的變革。例如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快速發展,對于我國金融支付結算體系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同時,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問題也受到了廣泛的關注。
一、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現狀
就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發展情況來看,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類別,分別是銀行支付網關、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中國銀聯支付,這三種支付形式在具體的業務流程和支付體驗方面也有著一定的差別。目前,隨著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發展,在這三種互聯網支付結算形式中,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速度較快,例如支付寶,其交易規模和支付結算應用范圍較廣。支付寶平臺依托阿里巴巴和淘寶網電子商務平臺,其日常交易規模有著一定的優勢。但是在支付范圍的廣泛性方面,雖然目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應用范圍已經得到了較大的擴展,但是相較于銀行支付網關以及銀聯支付而言還有著一定的差距,這兩種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方式有著更廣的應用范圍。整體而言,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在發展中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應用體系,相關的技術也日趨完善,也為推動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也應當看到,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顯著的問題,如監管體系不完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手續費用標準不統一等等。
二、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監管體系
缺乏完善的監管體系是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雖然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發展較為迅速,但是在相應的管理體系,特別是監管體系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缺乏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同時,相關監管部門對于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體系的監管力度也存在著不足的問題,例如在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中,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如支付寶,目前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監管機制。但是對于一些規模不大或者市場占用份額不高的第三方支付平臺,還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沒有對于這些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行為和管理制度進行較為明確的規范,存在著監管風險。事實上,從近年來發生的一些互聯網金融支付案件中也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對于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的監管方面,還存在著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沒有較好的發現一些風險事件,同時在監管制度方面存在著不合理之處,對于部分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機。
(二)存在網絡信息安全漏洞
支付安全是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只有確保支付安全,才能為客戶帶來較好的支付體驗,保護用戶資金安全,這是互聯網金融支付計算能夠健康發展的基礎。然而在當前我國的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存在著一定的網絡信息安全漏洞,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漏洞實施網絡詐騙或者盜取用戶資金。近年來,在網絡支付安全方面的案件層出不窮,雖然所采取的一些網絡信息保護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整體而言并沒有完全消除網絡信息安全漏洞。例如近年來發生的一些電信詐騙案件,利用詐騙的形式在獲取受害者信息后,能夠輕而易舉的挪用受害者資金,對受害者造成了極大的損失。由此也可以看出,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發展中,支付安全問題涉及到了其形象和用戶的信任。如果無法較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充分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資產安全,會嚴重損害到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健康發展。
(三)手續費用標準不統一
手續費用標準不統一問題目前主要反映在一些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方面,經過近年來的一些調整和管理措施,商業銀行在互聯網支付結算的手續費用方面基本上已經實現了統一,但是部分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還存在著較大差異。例如當前最大的第三方網絡支付平臺支付寶不對轉賬和提現收取費用,這一策略也培養了大量的忠實用戶。然而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如微信,卻開始在提現業務方面收取手續費,其他的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也存在著手續費收取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根本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結算手續費收取標準并沒有統一的規定,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存在著隨意更改收取費用標準的問題,影響到了用戶體驗。同時,也反映出目前我國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與商業銀行的手續費用對接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之處,重復收費問題較為突出。
三、關于完善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
針對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監管機制不健全的問題,應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監管體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完善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各種活動和行為,降低支付安全風險。在對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監管中,相關監管部門應當加大監管力度,特別是對于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責任和義務,防止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展不規范的融資行為。目前,我國發生的一些互聯網金融案件中,部分第三方支付平臺利用平臺便利性,開展非法融資活動,給一些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應當針對這一問題積極進行打擊。同時,相關監管部門還應當建立起完善的長效監督機制,對于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進行動態化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一些可能存在的風險事件和問題,并且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通過建立這種完善的監管體系,充分保障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安全和健康發展。
(二)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的保障
在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發展中,保障支付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因而相關支付機構、商業銀行以及監管部門應當積極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加強在網絡信息安全保障方面的建設,完善相關的信息安全保障技術,建立更加科學、高效的信息安全保護系統,保障用戶信息安全。例如對于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說,針對當前一些電信詐騙案件和網絡黑客的攻擊特點,建立完善的網絡信息安全審核機制,引進更加先進的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技術,為用戶提供全方位的主動支付安全保護。如當用戶的交易信息發生異常時,相關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平臺應當立即對該交易進行凍結,同時與用戶本人進行聯系,在聯系確認交易內容后,方可解凍交易。如果在同用戶溝通中,發現該交易信息存在風險,或者并不是本人操作的交易,那么應當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處理,數額重大的,還應當同公安機關聯系,進行報警處理。
(三)制定統一的手續費用標準
目前,在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存在著手續費用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特別是一些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這種問題更加突出。針對這一問題,應當制定統一的手續費用收取標準,設定最高的手續費用收取限額,第三方支付平臺為了吸引用戶,可以不收取手續費用,如果收取手續費用,最高不應當高于標準。同時,還應當對于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手續費用對接進行更加完善的管理,防止出現手續費用重復收取的問題。為了促進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的發展,在制定手續費用收取標準方面,應當降低收取標準,特別是應當降低商業銀行的收取標準,或者免去手續費用。通過這種措施,可以為用戶帶來更好的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使用體驗,也能夠吸引更多的用戶使用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來代替傳統的結算模式,促進我國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
四、結論
通過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的現狀進行分析,發現在當前的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顯著的問題,如監管體系不完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手續費用標準不統一等等。針對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結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管體系,加強網絡信息安全的保障,制定統一的手續費用收取標準。同時,相關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和監管部門也應當積極承擔起相應的責任,規范我國互聯網金融支付計算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建文,奚方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制度:現存問題、域外經驗與完善方案[J].法學評論,2014(6):127—134
[2]何文虎,楊云龍.我國互聯網金融風險監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視角[J].金融發展研究,2014(8):48—54
[關鍵詞]網絡銀行;風險監管;完善立法
網絡銀行是利用網絡技術在網上開展銀行業務,為客戶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在一般情況下,客戶在通過網絡銀行實現其所需要的服務時可以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目前,網絡銀行有兩種模式,即純網絡銀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線銀行(onlinebank)。純網絡銀行,又稱虛擬銀行,這種銀行一般只設一個辦公地址,沒有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主要或僅通過網絡提供各種金融產品和服務。在線銀行是現有傳統銀行利用網絡提供網上服務的網絡銀行,是傳統銀行業務與網絡信息技術結合的產物。中國大陸的網絡銀行主要是這種模式的銀行。網絡銀行業務具有交易虛擬性、跨國性、技術依賴性、經營混業性等特征。由于網絡銀行業務的這些特征,致使網絡銀行業務風險較傳統銀行業務風險發生機率更高、范圍更廣、破壞性更嚴重。當前,中國雖然在網絡銀行監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然而,網絡銀行安全法規不夠完善、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難以確定、傳統銀行分業監管與網絡銀行混業經營之間存在沖突、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規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嚴重地阻礙了網絡銀行業的發展。因此,盡快完善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律制度,防范網絡銀行業務風險,已經成為中國開展網絡銀行業務的當務之急。
一、中國大陸網絡銀行監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制度是網絡銀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當時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正式批準招商銀行開展網絡銀行業務。招商銀行成為中國金融監管部門首次正式批準開展網絡銀行服務的國內商業銀行[1](P223)。但當時中國大陸尚無調整網絡銀行的明確法律法規依據。2001年,中國人民銀行《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2002年,又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落實〈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些規定為中國網絡銀行業務監管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暫行辦法》規定了網絡銀行業務的定義、市場準入的條件和程序、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管理規則以及銀行的法律責任。同時,還規定外國或中國港、澳、臺地區的銀行可以向大陸居民提供網絡銀行業務,大陸境內的網絡銀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網絡銀行業務等。《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審查、開辦網絡銀行業務的條件、程序和對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有關內容。隨著網絡銀行業務的發展,2005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在借鑒國際立法,主要是巴塞爾體制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上述法規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擴充和具體化。目前,中國網絡銀行業務監管的法規主要有兩類:(1)仍可適用于網絡銀行的傳統銀行業務監管法律中的有關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法(修正案)》、《商業銀行法(修正案)》、《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中的規定;(2)對網絡業務監管的專門規定,如《暫行辦法》及《通知》、《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等。這些有關法規為中國大陸開辦和監管網絡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規依據。然而,從中國現行網絡銀行監管法規規定來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對傳統銀行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許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處,故難以適應中國網絡銀行業快速發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法規存在的問題
(一)對確保網絡銀行安全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近年來,中國大陸網絡銀行的數量和規模以及網絡銀行業務的交易量都取得了很大的發展,但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其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網絡銀行交易安全問題,這也是在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規時首先需要解決好的問題。完善網絡銀行監管法規其主要任務就是要完善防范網絡銀行業出現風險的法規。目前,中國大陸網絡銀行在兩個方面易出現風險:一個是網絡銀行系統自身易出現風險;另一個是網絡銀行與客戶資金等易遭受風險。網絡銀行系統的風險主要有網絡中的關鍵設備,如各類計算機、網絡通信設備、存放數據的媒體和傳輸線路等易遭受侵害。這些設備中的任何環節一旦出現問題都會給整個網絡造成嚴重惡果。此外,網絡銀行系統中的漏洞和計算機病毒的傳播也對網絡銀行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網絡銀行和客戶的資金風險主要來自網絡銀行竊賊竊取銀行和客戶的秘密,利用網絡銀行詐騙錢財以及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對銀行和客戶權益的侵害。上述大都屬于高技術性能的安全隱患,這就要求安全隱患的防治者和監管者必須具有高超的網絡技術。然而,目前中國大陸監管者的技術水平及其責任心都未能適應防范網絡銀行業務風險、確保網絡銀行安全的要求,而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在立法規定上仍不夠完善。
(二)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難以確定
管轄權是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案件的權限。這種管轄權是審理有關案件的前提條件,它直接影響著案件的判決結果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如何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具有復雜性。網絡空間本身無任何邊界,是一個全球性的網絡系統,無法分割成諸多領域。要在一種性質不同的空間中劃定界限,這是傳統銀行交易管轄權規則所面臨的困境。網絡銀行業務與傳統銀行業務的主要區別就在于,它在與客戶交易中的地理空間位置的界限被淡化。由于網絡銀行的交易活動往往跨越了地區和國界的限制,它的無地域性、無國界性與國家對銀行監管的性之間的沖突日益顯現。在這種狀況下,如何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如何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的合法性?這些問題都關系著網絡銀行交易的安全、效率和發展。目前,由于這一問題在中國大陸的相關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尚未得到解決,因此,很有必要對尋求解決該問題的途徑進行全面深入的探討。
(三)網絡銀行混業經營與傳統銀行分業監管之間存在沖突
依照當代中國金融管理法規規定,中國大陸金融業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然而,一方面,近年來,中國出現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證合作與銀保合作的模式也不斷得到發展,這種混業經營的現實與分業監管法制之間的矛盾日益顯現;另一方面,中國網絡銀行業取得了很大發展,網絡銀行不僅經營傳統的銀行業務,而且還提供信息咨詢、投資理財和綜合經營等業務。本論文由整理提供網絡銀行的經營模式正是混業經營模式,網絡銀行的“全能經營,統一監管”模式與傳統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之間的沖突日益嚴重。隨著當代國際金融業的創新與發展,各類金融業務之間、各類金融機構之間和各類金融業監管之間的界限逐漸淡化,很多金融業務之間出現了相互滲透的勢頭,尤其是銀行、證券、保險業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狀況與發展趨勢。事實上,中國大陸傳統的相對滯后的監管手段、監管工具以及分業監管體制已經難以適應中國現已存在的混業經營狀況和國際金融業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發展趨勢。
(四)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規定不夠明確
網絡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具有重要作用。網絡銀行具有標準化運營的特點,銀行系統一般都使用同一套網絡銀行的操作系統,如果網絡銀行的發展戰略、風險控制策略、內部控制程序等得不到合理地制定,將會給網絡銀行帶來巨大風險損失。此外,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進入銀行系統,對網絡銀行及其客戶都有可能造成威脅。在已破獲的網絡銀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銀行內部工作人員作案的比例高達75%。其中,內部授權人員占到58%。他們往往利用授權刪除、修改、增加網絡銀行中的數據,轉移、盜取某些賬戶的資金[2](P40)。這些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客戶的利益和銀行的信譽與利益。然而,中國大陸現有的相關法規卻缺乏對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監管的明確完整的法律規定。為此,相關立法應增加對監管者再監管的規定,盡快完善中國網絡銀行內部監管的法律法規。
三、對改善中國網絡銀行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網絡銀行安全法律保障體系
安全問題是網絡銀行運營和發展中最關鍵的問題。建立網絡銀行安全法律保障體系是一個極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它需要通過制定規范相關技術與人員的法律法規來實現。(1)中國應制定相關的技術應用法律規范,確保網絡銀行運營的安全,即系統安全與信息安全。網絡環境是一個技術支撐的特殊環境,必須依法規范網絡技術安全標準并確保安全技術標準的有效實施。一是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統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種安全管理機制,增強網絡銀行的安全性。二是要制定相關法律規范,確保不斷改進防范計算機病毒技術和防火墻技術,時時監測運行過程,檢查是否有對網絡銀行構成安全威脅的漏洞,及時發現、消除可能出現的潛在危險。三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完整的網絡銀行業務審批和監管規范,明確網絡銀行業務操作規則與風險責任的劃分,健全安全認證制度。為此,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網絡銀行安全認證中心,增強網絡系統中關鍵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風險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備份系統,以確保在出現故障后網絡銀行系統能及時得到恢復。(2)進一步健全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網絡銀行內部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基本素質與技術水平,嚴格規范金融從業人員防范風險的義務。
(二)暫依信息收到地來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
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是一國法院或具有審判權的其他司法機關受理、審判具有國際因素的網絡銀行交易案件的資格,是有關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前提。在網絡環境中,以網絡傳輸交付電子信息,是網絡銀行交易的特有方式。由于網絡的全球性,當事人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個地方傳送給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并與其進行交易。網絡銀行的交易往往與交易所處的地理空間位置沒有實質的聯系。然而,按照國際私法理論,在依據連接點確定網絡交易管轄權問題上,有些中國學者認為中國暫且可依屬地管轄原則來確定管轄權,并認為在網絡交易中,如果依信息傳送地國(由接收者為信息的傳送而提供的地理處所所在國)管轄或信息收到地國(接收者營業處所或下載信息地點所在國)管轄,由于當事人隨機的選擇性很大,交易雙方的當事人未必相互清楚對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網絡信息產品的接收者無義務向對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處所。即使提供,接收者隨意提供的某一地理處所很可能與交易無實質聯系。因此,以信息傳送地或信息收到地來確認管轄權都不甚合理。但從中國國家利益考慮,當前中國通過網絡獲取的信息量較大,而輸出的信息量相對較小,以信息收到地管轄相對較為合理,信息收到地管轄實際上偏向于中國法院的管轄[3](P303)。由此可見,如果我們依信息收到地來確認管轄權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依信息收到地確認網絡銀行交易的管轄權是否符合國際社會對該問題的總體把握呢?對此,有必要作進一步深入探討。
在協調各國和地區有關確定網絡交易管轄權問題上,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了重要作用。1997年,各國專家學者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上達成了五項共識:(1)網絡的本質是跨國性的;(2)網絡中也許真正存在的是法律過剩,而并非法律真空,這就有必要重新定義國際私法規則;(3)當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存在某種聯系時,確定在線活動的位置是可能的;(4)在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政府的角色并非不可替代以前,網絡空間的自治規則可能更受當事人的歡迎和喜愛;(5)各國應該合作制定國際性普遍接受的規則,而非單獨行事[4](P179)。應該看到,上述五項共識具有重要意義,它為各國和地區解決網絡環境下管轄權的適用原則指明了方向。從當代世界各國和地區確定管轄權的理論與實踐來看,各國和地區在確定管轄權時不僅要考慮本國和地區的利益,還要考慮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利益,乃至國際社會的整體利益。盡管一國或地區有權對發生在外國而在本國或地區產生損害的行為行使管轄權,但是如果因此而損害了國際公認的行為準則或有損于網絡銀行的發展,其管轄權的合法性就會存在問題[5](P80)。我們還應該看到,在當代國際社會,依信息收到地來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輸出量大的國家或地區的利益,但也不被有關確定網絡銀行管轄權的國際立法所禁止。因此,當前在國際社會尚未就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依信息收到地確定網絡銀行交易管轄權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
(三)建立適宜網絡銀行交易的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津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網絡銀行法律制度要牢牢把握網絡銀行的網絡性。由于網絡銀行組織及其活動呈現網絡性,其生存與發展空間處于世界性網絡之中。這就要求在制定中國網絡銀行監管法規時,必須基于網絡銀行的網絡性,設計網絡銀行監管的對象和范圍、監管的組織形式、監管方式、監管權限范圍與責任的劃分等等。第二,要確立混業監管、多元監管體制。由于網絡銀行的無國界性等特征,網絡銀行監管主體呈現出多元化和國際化特征。這種監管主體既有本國或地區的監管主體,又有外國的監管主體,還有國際性的監管主體。基于網絡銀行的混業性監管與國際性監管的特征,在制定中國網絡銀行監管法規時應當采用混業監管的模式。從金融監管法理論來看,對金融活動的有效監管應當實行混業監管,即由各相關監管部門依照統一的、權威的金融監管法規開展有機、協調的監管。目前,中國大陸金融業混業經營,網絡銀行、外資銀行的金融業務相互滲透,致使中國銀監會與其他監管機構,或者對商業銀行監管重復,或者監管空缺。因此,有必要重新整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組建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對中國金融業集中統一監管。同時,還要注意開展中國與相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對網絡銀行監管中的協調與合作。第三,應當確立全面完整的監管方式。也就是要確立全方位、全過程、多種手段的監管方式。根據當前中國網絡銀行監管的技術水平和能力,應對與中國相關的網絡銀行業務開展全方位、不間斷的監管,綜合運用技術、法律、經濟等手段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將網絡銀行的風險降至最低,有效地促進和保障中國大陸網絡銀行業的健康發展。超級秘書網
(四)細化網絡銀行內部監管法規
第一,網絡銀行內部監管法規對規范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銀行的薄弱點,查找可能出現的問題,評估、分析、化解風險,或將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應當通過建立法律制度確保中國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具備監管的必要技能,建立銀行監管業務知識資格考試和職業評價等制度。內部監管工作人員要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能運用新方法、新技術對銀行的經營狀況進行研究。第二,立法應明確規定中國網絡銀行內部監管者所必須具備的品德素質。由于少數網絡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進入銀行系統作案,給網絡銀行的經營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銀行內部工作人員須應能夠及時制止并糾正銀行營業中出現的違法行為。第三,應當明確劃分內部監管人員的職責,規定對內部監管人員實行垂直領導。為了避免內部監管人員,應當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對內部監管人員進行法律監督。
[參考文獻]
[1]余素梅.港電子銀行監管規則的最新發展及其啟示[J].球法律評論,2006(2).
[2]陳詩松.談網絡銀行的安全及防范[Z].海南省通信學會學術年會論文集,2007.
【關鍵詞】網上銀行;安全;監管
一、網絡銀行現狀分析
(一)網絡銀行機構數量及規模現狀
自從世界第一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于1995年在互聯網上開業以來,國際金融界便掀起了一股網絡銀行風潮,目前,國外85%的銀行投資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美國70%、日本50%的家庭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在我國,自1997年招商銀行創建一網通以來,國內其他銀行紛紛開始開通網上銀行。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根據艾瑞咨詢《2008--2009年中國網上銀行行業發展報告》,2009年中國網上銀行交易額規模為445.0萬億元,其中工商銀行占據了36.6%的市場份額,位居首位,比居第二位的建設銀行(占17.0%)高出近20個百分點。
(二)網絡銀行安全與監管現狀
1 安全性
網上銀行系統是銀行業務服務的延伸,客戶可以通過互聯網方便地使用商業銀行核心業務服務,完成各種非現金交易。但另一方面,互聯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銀行交易服務器是網上的公開站點,網上銀行系統也使銀行內部網向互聯網敞開了大門。
目前保障網上銀行交易系統安全系統的技術措施包括:1)設立防火墻,隔離相關網絡。2)高安全級別的WEB服務器。3)24小時實時安全監控。對于個人身份認證方面,采用認證介質。包括密碼、文件數字證書、動態口令卡、動態手機口令等等。
另外,銀行卡持有人的安全意識也是影響網上銀行安全性的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目前為止,國內網上銀行交易額已達到數千億元,銀行方面出現過安全問題較少,只有個別客戶由于保密意識不強而造成資金損失。
2 監管與法規
除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督外,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中國金融安全認證中心(CFCA)是中國金融業唯―合法的、國家級權威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信息安全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國家級權威的安全認證機構,是重要的國家金融安全基礎設施之一。CFCA作為權威、公正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通過發放數字證書為網上銀行、電子商務、電子政務提供安全認證服務:確保網上信息傳遞雙方身份的真實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網上交易的不可否認性。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環境也已經初步建立,基本法《銀行法》中已經加入了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規定。除此之外,2001年頒布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2005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標志著我國對電子商務及網上銀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及《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意見稿都為進一步規范和管理我國的網上銀行市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網上銀行存在問題與挑戰
雖然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以及法規重視程度都很高,但是,由于網上銀行的發展過快,現行的法規以及監管模式已經完全滯后與網上銀行的發展。近幾年來,由于銀行的失誤以及法規的不完善,網上銀行出現了不少問題,而最終卻由客戶來承擔損失。《電子商務研究》統計,網絡銀行安全事故中出于員工疏忽的占57%,外部惡意攻擊占24%,病毒發作占14%,用戶誤操作占5%。專家認為,網上銀行的安全事故頻發,一方面與用戶安全意識淡薄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網上銀行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憂密不可分。
二、對我國網絡銀行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經過了上文對于我國網絡金融概念和現狀分析,已對網上銀行監管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了具體的了解。對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發展現作出如下的幾點建議:
1 電子貨幣
作為網絡經濟中最重要的元素,盡快建立針對電子貨幣的監管體系。同時,要適時放松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受信息和通訊產業發展水平所限,我國目前還沒有能力研發出具有世界領先水平的電子貨幣,更多的是采用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因此,要求多用途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僅限于銀行是目前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但隨著我國信息和通訊產業的發展,在時機成熟時應考慮允許信息企業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產品或由非銀行機構單獨開發,以增強我國電子貨幣的國際競爭力。對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應采用歐洲中央銀行的監管辦法,使非銀行機構接受同銀行一樣的監管標準。
2 監管機構
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在條件成熟時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金融經營者的素質、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金融監管水平來看,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面臨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的現狀及網絡金融迅速發展的現實,我們應特別關注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問題。在目前不能迅速轉變金融監管體制的情況下,要注重加強各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加強溝通與合作,避免監管真空或交叉。最好能建立其專門監管網絡金融行業的專門監督機構或者自律性組織。
3 法規制度
加快網絡金融業務管理規章的制定。不僅要注重對技術風險的管理,更要強調對戰略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的管理;不僅要完善對內監管制度,也要建立企業間、行業間以及市場整體全面檢查和監管機制。
1.1沒有完善的系統評價體系
雙方在網絡中達成交易,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彼此之間的信任問題,這是基礎。在交易過程中,雙方的不信任會導致交易失敗,甚至會產生支付安全問題,可見網絡支付安全問題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套完善的信用共享機制,無法記錄交易者的信用記錄。雖然個別政府機構會對一些企業做信用記錄,但這些記錄開放程度低,透明度也低,形成不了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
1.2計算機支付系統存在安全問題
1.2.1計算機病毒入侵。計算機病毒是人為編制的一種程序,一旦入侵,會導致計算機中的重要信息泄露,嚴重的可以造成網絡癱瘓,給用戶的信息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1.2.2黑客攻擊。這是網絡支付安全問題面臨的最大問題。黑客可以利用網絡支付系統存在的系統漏洞,對支付系統進行有目的的修改、增加、刪除等非法操作,影響網絡支付的正常運行[1]。再或者,黑客對計算機中儲存的用戶資料進行傳播或復制,竊取用戶信息。總的來說,黑客的攻擊分為破壞性攻擊和非破壞性攻擊兩種。
1.3計算機網絡存在的問題
1.3.1制造虛假IP進行攻擊。黑客會制造虛假的IP通過不正當的行為對計算機主機系統進行攻擊,致使其失去工作能力,或者給主機發TCP序列號,計算出主機的序列號然后進行偽裝,與主機建立應用連接,繼而侵入系統,竊取或修改信息。1.3.2檢測用戶信息。黑客利用檢測軟件,檢測到用戶的登陸信息,然后非法登陸對用戶的信息內容做處理,甚至植入病毒,導致系統癱瘓。1.3.3使用“拒絕服務”。這種技術主要是對用戶在正常訪問系統的時候進行偽裝提示的攻擊技術。它會利用大量的合法請求和軟件漏洞,造成系統崩潰,然后拒絕用戶的正常訪問。
1.4支付信息安全問題
1.4.1攔截、獲取用戶信息。攻擊者通過互聯網、電話線或者電磁波輻射范圍安裝攔截、獲取用戶信息的路由器。再或者,分析用戶的通信頻率、流量等方式來計算出用戶的信息。1.4.2篡改、冒充信息。攻擊者用各種手段在網絡信息的傳輸過程中進行修改,導致用戶信息不完整,當攻擊者熟悉了網絡信息數據傳輸的途徑后,其會冒充合法用戶欺騙別的用戶。
1.5電子商務網絡支付的監管系統存在問題
1.5.1我國缺乏專門監管電子商務網絡支付的法律法規。我國的合同法和侵權法做出調整后,再支付出現問題,消費者會處于不利地位,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國還沒有審核電子認證效力的相關法律;有些法律甚至和電子商務支付問題存在著一些矛盾的地方。比如我國現在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和落后的電子商務電子合同的形式之間有很大的矛盾,甚至已經發展成制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問題之一。1.5.2缺乏專門的監管措施。我國的電子商務支付不僅是法律方面沒有完善,在監管方面同樣存在著不足。比如雙方交易的產品監管、稅收監管、信用監管以及信息監管,電子合同的模糊化也是阻礙網絡安全支付的重要問題。
2加強電子商務網絡安全支付的具體措施
2.1建立健全用戶的信用體系
2.1.1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庫。由央行出面牽頭,與各個商業銀行展開合作,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庫,并且在互聯網上實行共享機制。這就要求各個商業機構打破之間的壁壘和隔膜,在互聯網上建立起完善的用戶信用信息系統。2.1.2建立個人信用評估機構。信用評估機構是完善個人信用評估制度和規范的有力保障,信用評估機構要秉承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個人的信用進行評估。2.1.3對個人信用加強管理力度。政府制定相關規定,將商業機構和借款人的借款合同規范化、程序化,采用抵押、擔保等方式轉移給商業機構,和借款人的信用掛鉤,以此來約束借款人,降低風險[2]。
2.2建立健全企業的信用制度
2.2.1建立健全信用評級工作,對網絡企業的真實身份進行核實,然后根據相關規定,對企業做出合理的信用評估。2.2.2通過制定品牌策略、制定公司架構、該名、企業文化等方面對企業做出改動,然后通過各種手段宣傳企業,提升企業知名度。2.2.3企業要遵守自己的義務和承諾。比如送貨時間要及時、貨品要完整,加強用戶體驗,提升售后服務質量,及時對客戶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反饋,增加企業可信度[3]。
2.3加強電子商務安全支付的技術規范
2.3.1對病毒加強防范。支付安全程度上升,一定會帶動網絡交易率。而高交易率也會給病毒入侵提供很大的便利。所以要對計算機時常掃描,清除其中的病毒。另外要經常檢查硬盤,將病毒的危害降到最低。多用先進科技,對病毒全面封鎖。2.3.2VPN技術的應用。運用這種技術,可以通過共用骨干網形成虛擬的“局域網”,保證用戶信息在互聯網上可以安全傳輸。2.3.3加強防火墻技術。防火墻是保證電腦正常、安全運行的一個重要措施,它能有效的阻擋來自互聯網的惡行攻擊,形成一種保護屏障,相當于提升了通信的門檻,讓未經授權的訪問者無法進入,有效的提升了網絡安全。
3結語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差異;國內外比較;對策與建議
一、引言
在網上支付發展的帶動下,我國互聯網金融服務在網絡應用上越來越重要,互聯網理財產品也日益受到人們關注,余額寶等理財產品漸漸融入人們的生活。互聯網金融由傳統的金融業和互聯網共同組成。作為一種創新金融,存在著互聯網融資平臺、第三方支付、網絡信貸等新型模式,這些模式對聯網監管及傳統金融行業產生了重要影響。本文比較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模式,并且試圖找到異同點,希望能不斷完善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
二、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分析
1.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銀監會、證監會、工信部等相關部門頻頻頒布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人民銀行是其主要的監管機構,總體看來,我國的第三方支付已經形成較為系統的監管體系。我國對P2P網絡借貸的監管模式還處于真空狀態,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應對單筆融資額度、債權轉讓的范圍等方面進行規范,另外P2P行業協會也將在銀監會相關指導下開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者的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定,規定合格投資者是凈資產不得低于1000萬人民幣,金融資產不得低于三百萬人民幣,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萬等。但是嚴格滿足這一規定的人是少數的,對于一些網絡銀行、網絡保險等網絡平臺,我國的監管也在加強,逐步推出一些輔助服務。
2.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基本上較為寬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礎上,補充新的法律法規,使原來的監管法律體系能夠對新的網絡電子環境適用,表明了現有的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的適用性。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實行注冊登記制,多個監管主體對互聯網金融實施監管。美國并沒有單獨的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監管機構根據法律規定的職責各自開展監管,規范信息的披露,對業務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警示,對消費者權益進行有效的保護等。英國互聯網信貸的規模和發展速度都較弱于美國,但其行業的自律性卻遠遠強于美國。英國政府實行較為寬松的監管政策。對于網絡信貸業務的準入方面,在英國建立P2P網貸公司需要遞交申請,并須要取得P2P網絡信貸的營業牌照,但沒有規定和限制最低資本金。英國法律制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的體系,要求借貸雙方都需要在借貸過程中明確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對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終止以及債務追償、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做出了細致的規范。在日本,政府對互聯網金融實行嚴格的監管體制,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則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負責構建,并且在特殊情況下會采用行政干預手段。在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建設方面,自網絡銀行出現在日本,日本政府就開始制定一系列的針對網絡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同時將網絡銀行逐步納入到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之中。這些法律法規不只是維護了網絡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懲戒了欺詐,逃稅,洗錢等各類危害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日本嚴格的互聯網金融監管從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行業規劃、風險管理、法律法規建設等方面,多層面的推動互聯網金融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國內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比較
在P2P網絡借貸門檻上,美國規定首先借貸平臺需注冊為證券經紀商;其次,在監管主體上,美國將P2P借貸實行二級監管,界定為證券交易,而中國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僅進行合規性監管;再次,在P2P網絡借貸監管目標上,歐盟、美國、英國注重消費者的權益,均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視為最重要的目標,采取各種措施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在眾籌融資監管措施上,美國的眾籌融資平臺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與行業自律組織注冊,美國規定籌資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風險;歐盟在眾籌監管中,根據現有法律條文進行監管,不斷防范各種風險;中國證監會沒有出臺監管措施,只能依照現有相關法律進行金融管理。在監管主體上,美國實行二級監管,由聯邦和州共同進行管理;中國準備將眾籌劃歸為證監會監管。在網絡平臺在監管主體上,中國對網絡平臺牌照的監管由銀監會負責,小額信貸的監管由人民銀行和金融辦公室負責,美國對網絡平臺監管主體包括美聯儲、貨幣監管局、儲蓄機構監管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監管原則上,歐盟采用機構監管原則,美國采取審慎監管原則來促進網絡平臺的發展。這是對網絡平臺的監管差異分析。
四、國內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金融業也受到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使金融業注入新鮮的血液,但是,金融監管的考驗也日益加劇。目前,就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缺乏明確的監管機構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采用的仍然是分業經營監管的模式。對于混業經營模式,我國缺乏明確具體的監管機構,這樣就造成在監管過程中的監管信息比較分散,各監管機構的監管范圍比較模糊,易出現監管盲區。
2.缺乏制度監管
目前我國的監管體制仍然只是傳統的監管體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規制度的約束,我國現有金融業的法律法規針對互聯網金融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與互聯網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為鼓勵扶持互聯網金融發展而制訂的規范;三是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在互聯網金融業監管方面,我國仍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明確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監管執法中就會缺少合法的依據,就不能進行有效的監管。
3.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
我國針對互聯網金融業采取的監管手段不能滿足監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組織形式有待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業的創新發展比較迅速,屬技術密集性行業,因此我國對互聯網金融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來適應金融監管模式,以提高監管效率。
五、國外互聯網金融監管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加快完善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相關法律體系的建設
對于國內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建設,首先可以進行互聯網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進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聯網金融配套的法律體系。這加快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發展的框架性和原則性內容進行細化立法,能夠系統地建立起與互聯網金融監管更為適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國家統一標準,互聯網金融行為指引以及標準。
2.完善征信體系
應著力建立由政府主導的社會征信體系,并且向全社會開放,保證征信體系的權威性和完備性。權威的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有助于構筑一個誠實守信的經濟社會環境,為相關協會發揮對互聯網金融的規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設征信體系可以實現信用監管,通過加強風險分析,促進互聯網金融體系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通過提高透明度和效率,從而促使經濟穩定增長。因此,完善征信體系有助于防范風險以及提高監管效率。
3.建立動態的、全面的監管機制
作為一個新型的業態,對互聯網金融固定化的監管模式不能夠長久地保證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只有建立其動態的全面的監管機制,才能夠保證互聯網金融長久且穩健的發展。動態的監管機制應該定期以補充更新的形式將新產生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歸納入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之下,明確監管責任,保持監管的完整性。相關的監管機構要隨時關注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動態,了解最新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行情,及時的發現和識別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做好問題解決的預案和風險的預警,如定期將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評價予以公布,時時確保其行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
監管機構應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業務開展和交易過程,進行長期的監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審查,應要求互聯網金融機構加強信息披露和相關風險的提示。同時可借助權威的信用評級機構,定期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貸業務提供者公開信息,使得消費者可在不同平臺和機構的相似的信貸條款中做出選擇。由于投資者的金融知識和辨別風險的能力與專業機構相差較大,造成金融投資者在金融消費中處于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互聯網金融中就顯得尤為重要。在相關的法規中增加互聯網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制定處罰措施,制定互聯網金融行為過程中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金融中投資者的資金托管進行實時保護,確保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5.推動建設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機制
市場作用在互聯網金融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動行業自律監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效果更為明顯,自覺性更強。在市場的作用下,國家應該擬定行業標準,規定行業行為準則,引導行業發展、規范行業發展;同時需要積極地推動行業的同業監督,使各類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監管機構得到發展。因此行政化的監管應該僅僅在互聯網金融形成的初期適用,是臨時性的措施,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成型后,就應該退出,讓權于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
作者:胡靜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陳敏軒,李均.美國P2P行業的發展和新監管挑戰[J].金融發展評論,2013(3).
[2]鄧舒仁.互聯網金融發展與監管的文獻研究[J].金融縱橫,2014(11).
當涉及到計算機病毒的時候,需要給它一個準確的定義。在許多計算機網絡安全教程中,計算機病毒是指利用編程知識來編輯或插入另外一個電腦程序,這個程序會破壞計算機的功能,并且會破壞計算機中的一些數據,會影響計算機的正常使用,比較有名的有“熊貓燒香”病毒。根據相關報告顯示,我國大約有90%的計算機網絡用戶遭受過電腦病毒的侵襲。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難免會收到一些垃圾郵件,當使用手機瀏覽網頁的時候,也有可能會受到病毒的入侵。移動電話網絡是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和計算機網絡存在著很大的聯系。一些黑客為了獲得更大的好處,編寫一些手機病毒木馬程序,放在網頁上,通過WAP網絡向外進行,使移動電話用戶使用手機瀏覽網頁的時候收到病毒的入侵。2.3網絡技術問題網絡技術問題主要體現在網絡的安全性和可控性,這是屬于網絡安全監管的管理途徑的方法。在網絡安全方面,互聯網技術發展到今天,具有發展速度非常快的特點,具有非常廣泛的使用人員。有人曾經指出,計算機終端需要保證其安全性,就要保證沒有接入互聯網,一旦進入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的安全性將會降到最低限度。只能過濾一些已有的網頁和文本,視頻和圖片的過濾技術才剛剛開始起步,現在還沒有達到智能過濾的階段。
2提升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2.1完善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體系
政府部門應該建立一個完善的網絡安全監控系統,并需要不斷進行發展,從而保證網絡安全監控系統能夠及時保障網絡的安全。在監管方面,不僅是政府部門進行有效的監督,還應該和群眾接觸以最大限度實現輿論監督作用。因此,需要加強監管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們能夠科學合理地執行現有監管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做好計算機網絡的監督工作,為我國計算機網絡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保障。
2.2提高網絡安全技術
在進行網絡監管的過程中,提高網絡安全技術是一項重要的舉措。網絡安全技術達不到相關的要求,這樣就會使得網絡安全監管實施起來比較困難。一些黑客攻擊行為,因為他們清楚知道網絡安全技術存在的一些盲點,可以成功地繞過網絡的監管,對計算機網絡實施攻擊,以達到傳播不良信息,破壞計算機網絡的目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還要不斷學習網絡新技術,為實現網絡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例如,可以開設一些內部培訓班,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來培養相關工作人員的網絡安全技術。還可以有目的性地引進黑客,讓他們在不違法的情況下為網絡安全監管提供有效的幫助。
2.3健全網絡審查制度
根據對我國網絡安全監管的原則和方法的研究可以知道,我國的審查制度還是不完善的,有各部門的職能分布不明確,一些“越權”現象比較嚴重。所以,我們需要建立完美的審查制度,統一進行領導和分工,這樣能夠有效避免分工不明確和越權的現象發生。對此,我們應該側重于向比較完善的新加坡政府學習,雖然新加坡政府對網絡審計十分細致,這樣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這樣能夠有效避免網絡安全事件的發生。總結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們可以知道,許多國家都有非常嚴格的審查制度,這樣就能夠從源頭上遏制一些網絡不良信息的,有效保障了計算機網絡的安全。
3結論
關鍵詞 信息網絡 法制建設 網絡社會 安全秩序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0前言
網絡秩序混亂的危害主要包括網絡侵權行為日益嚴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愈加猖獗和網絡心理戰破壞社會穩定等。維護網絡社會的安全秩序需要國家和企業依法建網和依法管網,更要求人們依法用網。本文通過對現階段我國信息網絡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維護網絡社會秩序意義,對加快我國信息網絡建設的途徑展開了深入研究。
1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的必要性
隨著國家的地域性與信息網絡超時空性矛盾的逐年增加,使得網絡的概念愈加模糊。基于此點,某些國家便開始組建“網軍”,以網絡政治化的方式“巧妙”地向世界宣布了其網絡,并大肆在網上渲染“國家過時論”。對此,我國必須提高警惕,做好應對措施。依法對網絡行使管轄權,并維護國內網絡空間的自迫切需要保障網絡社會秩序的安全與穩定。因此,依法建設信息網絡并保證網絡社會秩序的安全和穩定是解決網絡糾紛的必要手段和必然要求。
2我國信息網絡法制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信息法治理念落后
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是我國信息網絡法制建設中出現的關鍵性問題。就現階段而言,由于信息法治理念落后,我國并未形成適用于網絡社會的新型法理法則,且信息網絡的法律仍然處于沿用物理世界法理邏輯的水平上,這使得網絡秩序的安全和穩定無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滋生了諸多網絡問題。此外,將存在國界的現實法律套用在跨國界的虛擬網絡中,必然會引發國際性的網絡糾紛,在不利于信息網絡產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也對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安全產生了較大威脅。
(2)信息網絡的立法質量較低
當前,我國信息網絡的立法特點主要為應急性、尾隨性和局部性,由于立法缺乏總體規劃,且部門規章冗雜、法律位階低,加之各部門間的立法缺乏關聯和相互支持,使得信息網絡的立法無法解決網絡秩序混亂等諸多網絡社會問題。此外,由于立法的整體質量欠佳、內容滯后且大部分規定過于原則化,使得信息網絡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在增加了網絡社會矛盾的同時,也為國家和人們的用網安全帶來了較大安全隱患。
(3)信息網絡監管存在漏洞
現階段,我國信息網絡的監管主要是以防范管制作為主要方法的。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門多頭管理現象嚴重,使得政府內部人員在行使網絡職權時矛盾頻發,大幅降低了信息網絡的監管效率。另一方面,信息網絡的監管大都是以政府部門為主導的,群眾參與率較低,加之對網絡秩序和網絡案件的監管又大都以事前審批、重審輕批為主,這就導致了對相關網絡案件的監管和審批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不僅不利于網絡社會公平的實現,而且也為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網絡犯罪的可能,加大了網絡安全威脅。
3加快我國信息網絡建設的若干建議
(1)加強信息網絡建設法制理念的創新
首先,黨和國家需要對網絡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予以充分重視,并將加快信息網絡建設的工作提升到關系國家發展的戰略高度上。根據當前國內網絡社會的現狀,在結合現有網絡法律的基礎上,對網絡法律進行重新規劃,提高網絡法律的精煉程度。其次,還需提高法律質量,通過分析現階段頻繁發生的信息網絡問題,在對其進行仔細分析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相關法律政策,進而從整體上提高信息網絡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加快我國的信息網絡建設。
(2)建立健全的信息網絡法制體系
一是嚴厲打擊并整治網絡犯罪活動。面對信息網絡犯罪分子藏匿于網絡虛擬世界的實際,加大網絡法律的執法力度并不斷提高自身的網絡偵控能力,對網絡犯罪分子予以最為嚴厲的打擊。二是完善網絡安全的責任制度。一方面,相關部門需要對基礎電信運營商和增值服務商的網絡安全責任進行明確劃分,并要求其對所接入網站的安全性與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通過加強網站接入的身份認證,從網絡安全威脅信息的傳播源頭上建立起信息網絡的“防火墻”。另一方面,還需明確網絡運營商、廣告商以及網絡用戶的相關責任,確保其網絡的相關行為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3)完善網絡安全法治機制
相關部門需要加強對信息網絡的管控力度,通過對當前網絡社會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并結合網絡用戶的心里特征,有針對性地對不同的網絡使用個體或群體展開監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內部各個監管部門之間還需明確其自身職責,變多頭管理為統一管理,通過加強管理的協調性與統一性為加快信息網絡建設提供必要的環境保證。
4結論
本文通過對網絡社會秩序維護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并結合當前我國信息網絡建設出現問題的基礎上,從加強法治理念創新、建立健全的信息網絡法制體系以及完善網絡安全法制機制等方面對加快信息網絡建設與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的方法展開了深入探討。可見,未來加強對信息網絡建設方法的研究力度,對于維護網絡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并促進我國信息網絡產業發展具有重要的歷史作用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 夏夢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網絡立法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3.
1.1 研究的背景
小額借貸最早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提出,其最初目的是向那些不具有抵押品的窮人等人發放貸款,給予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保障,并獲得工作機會,來擺脫貧困。這是最早的P2P發展形勢,之后隨著進入了信息時代,互聯網金融得到了飛速的發展。總的來說,其實可視作為是出借者利用第三方平臺來向借款者提供小額貸款,也可以從此平臺上借的一定的貸款,但是第三方平臺會收取一定的費用。Zopa公司是國外P2P網貸平臺的開端,我國2012年成立的在線P2P網貸平臺宜人貸借助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等現代科技平臺來提供便利的民間小額借貸和投資理財服務。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內研究現狀綜述
在對于誰才是中國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各位學者各持己見。禹海慧(2016)認為在“拍拍貸”是我國成立的第一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其于2007年成立,而海蓓(2015)研究表示在2006年成立的宜信才是我國首家小額無擔保的網絡借貸平臺,李愛君(2015)認為雖然我國首家P2P網絡借貸平臺是“拍拍貸”,但是最早開展小額無擔保借貸業務的卻不是“拍拍貸”。
1.2.2 國外研究現狀綜述
國外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研究始于2008年,早期國外學者Berger;Gleisner(2008)介紹了美國與德國網絡P2P平臺Prosper和Smava的建立。在此之后學者們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借款利率的高低、第三方平臺的完善等方面。
Linetal(2017);Herrero-Lopez(2017);Klafft(2017)研究認為貸款人并具備在匿名網絡氛圍下必需的網絡貸款經驗,這就會增加貸款人的貸款風險。他們分別從個體信息、社交狀態、平臺等方面對融資效率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各自不同的研究并得出了結論。Lyandres(2016)認為借款人的外在條件,例如種族等對其在借貸市場是否借款成功的影響不大,相反Ravina(2017)卻認為借款人的外在特征對其貸款成功的影響所在權重很大,特別的黑色種族的人比其他種族的人平均借款成本高得多。
2 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現狀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出現彌補了傳統借貸行業的缺陷,顧及到了一些被傳統借貸行業忽視的部分人群,該領域的投資前景持續被看好,不乏少數的投資機構投入了P2P網絡借貸行業,不僅包括一些影響力小的投資機構,還有許多具有良好信譽的公司。
2.1 P2P網絡借貸收益率遠高于銀行存款利率
我國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年息一般維持在本金的5%左右,上下浮動不大,而我國幾乎所有的P2P信貸年息大約在12%-20%之間。對于投資者來說,P2P平臺提供的利率要高,它的吸引力遠遠要大于銀行的定期儲蓄。根據下表所示,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的平臺之間對投資者提供的利率是不同的,相應的風險也是不同的,因為各個平臺的各不相同,有些后盾強大,業績支撐,信用評級高,此類平臺提供的利率相較其他來說偏低,投資者接受低利率來保障資金的安全,他們多數為風險厭惡者或者在金融市場動蕩時,投資者偏向于這類平臺。
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成交額中所占權重不斷增大,交易用戶也不越來越多,推動了整個行業的發展,據預計2017年底網貸平臺交易總額將達到9776億元人民幣。
2.2 發展模式豐富多樣,各個公司征信服務體系發展情況不同
目前我國不僅有完全依靠互聯網進行借貸操作的P2P平臺,還有各種根據不同的人群設定的P2P平臺,形式多種多樣。
(1)拍拍貸。拍拍貸不僅僅收取股權資本,同時它還向借、貸款人索取相應權重的費用,根據借款人的信用評級的高低來衡量收取費用的多少,如果借款人的評級高,那么管理費就相對于評級低的要收取的少。有時在面對高收益的情況下,平臺可能會為了獲得高利潤而沒有嚴格審核借款人的信用評級。
(2)陸金所。陸金所在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中的征信服務體系較為落后,一直出現一些信用評級低的借款人希望用高利率來借款的不良現象,并且成功借款率也居高不下,這就意味著征信服務體系信用資料平臺間無法共享,借款人的信用評級和出借人發放貸款的意愿出現了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了負相關的狀態。
3 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P2P網絡借貸平臺雖然給我們的借貸市場變得多樣化,但是根據現狀可以了解到其存在著風險及嚴峻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將對風險及問題進行探討。
通過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現狀,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發現它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一些嚴峻的問題,接下來我們將對現狀引發的問題一一探討。
3.1 P2P平臺監管體系還不完善
在國內我國立法機構還沒有出臺任何關于網絡借貸平臺該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貸關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使得交易風險增大,同時對于一些民間小額借貸的中介的合法性遲遲無法得到保護。盡管監管P2P網絡借貸行業職責已經由銀行監管委員會擔負,但是一直還沒有頒布任何相關該領域的法規,并沒有得到應有的規范。
3.2 P2P平臺風險防控能力不強
該行業的監管一直處于模糊狀態,這就使得平臺對于風險的防控能力很弱。由相關規定可知,通信和工商管理部門不具備對網貸平臺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進行監管的權力,但是可以對于平臺的審查和注冊進行管理。由于我國在該行業的監管一直沒有完善,所以一些設立標準等事項都模棱兩可,無法提前對風險進行防控,這就加大了平臺的風險。
4 解決P2P借貸平臺問題的對策分析
通過以上探析對于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風險和問題,接下來我們根據這些問題來探討合適的應對措施,讓我國網絡借貸平臺健康穩步的發展。
4.1 加強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制建設
目前我國的P2P網絡借貸行業由于進入門檻低、收益高等原因處于魚龍混雜的環境中,不法分子紛紛卷款“跑路”的現象頻頻發生,對于此行業,應該進行分類監管,增加對該領域的針對性,不留給不法分子任何鉆法律漏洞的機會,同時,可以適當的提高最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低就意味著進入P2P網貸行業的門檻低,用戶魚龍混雜,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借款人收回錢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