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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存在的問題
1、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在購建時一次性列為當期支出,這項規定對于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而同時又要考核經濟效益的單位來說,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費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無法科學,準確地考核經營結余。固定資產賬面所反映的價值是其購建時的原價值來反映資產的成本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無法體現資產的真實價值。其次,由于不折舊,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很容易被各方“遺忘”,特別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資產,等到國家組織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時,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終會計部門很難尋找到其“蹤跡”。因此,這非常不利于國家資產實物管理。
2、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在購置時一次性列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內不計提折舊,也不做減值測試,固定資產賬面只反映原值,在處置和報廢時,處置收入和報廢時間沒有相應會計資料作為嚴格的依據。這樣的處理方法使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得不到正確反映,有違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在工作實踐中,因為缺乏必要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處置較為“寬松”,可能使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和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3、事業單位的財務目標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業,其資產的核算與管理須與相應的預算管理體制相配套,因此,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要不要計提折舊的問題,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論。但為了正確反映其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狀態,同時使有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能夠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可在報表附注中對固定資產的現時狀況加以披露。
4、對于固定資產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能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隨意低價處置;同時,按照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新規定,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不應再作“固定資產修購基金”,而是作“應繳財政專戶款”。
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購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現行管理辦法是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分別列支,會計分錄如下:支付款項時,借記“事業支出”、“專款支出”、“專用基金一一修購基金”等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科目;固定資產人賬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貨記“固定基金”科目。這兩組分錄之間不存在勾稽關系,不能確切明了地反映業務內涵。在實際業務處理中,不少單位往往只作了付款分錄,忘記作資產入賬分錄。其結果,導致賬外資產形成,甚至給不法分予可乘之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制度如此硬性規定的依據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由國家撥款形成的。
對于完全實現財政預算管理或不實行結余考核辦法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按以下辦法處理:事業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貸記“銀行存款”等,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這種核算辦法的優點是,事業單位支出與財政支出保持一致,同時還能反映國寶資產的真實價值。
實行結余考核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按以下辦處理:事業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時,代記“長期等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平時,根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長期選擇費用,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貸記“長期選擇費用”。這種核算辦法的優點是,固定資產費用與收入能夠配比,且能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
對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自籌資金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是與企業會計制度同步的,就沒必要保持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對應關系,故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購置固定資產不再按資金來源列支,而是比照企業會計,只通過一組分錄反映,即直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按現行管理制度規定,事業單位不計提折舊,而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又規定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 O%。
事業單位作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公共事業和產業雙重性質,其固定資產也需要保值增值,故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會計處理上,應取消“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增設“累計折舊”科目,以計提的折舊基金取代修購基金。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進行攤銷,將每月應攤銷的折舊價值作為費用計入有關的成本或支出中,從相應的收人中得以補償。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時,借記“事業支出――折舊費”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現行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時,應按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格,借記“對外投資――其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種會計處理,其目的是為了保持固定資產與固定基金的對應關系。但上述分錄的對應關系顯得有些牽強,未能直觀反映各單位對外投資的增加與“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增加有什么必然聯系,令人費解。同時,造成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與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口徑不一。故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同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趨于一致。
從事業單位的性質和資產保值增值角度看,應當正確看待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通過建立科學的投資管理辦法,不斷完善事業單位的投資程序。投資管理辦法應根據不同性質的事業單位和投資項目實行有差別化管理,以促使事業單位最大限度地規避投資風險,獲取合理的投資回報。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核算思想來完善事業單位投資核算方法。進一步體現投資項目的風險性和擬投資時間,確保投資核算能反映投資行為的真實目的,從而有助于事業單位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項目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程序。
參考文獻:
關鍵詞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核算存在的弊端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在購建時一次性列為當期支出,這項規定對于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而同時又要考核經濟效益的單位來說,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費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無法科學,準確地考核經營結余。固定資產賬面所反映的價值是其購建時的原價值來反映資產的成本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無法體現資產的真實價值。其次,由于不折舊,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很容易被各方“遺忘”,特別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資產,等到國家組織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時,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終會計部門很難尋找到其“蹤跡”。因此,這非常不利于國家資產實物管理。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在購置時一次性列為支出,而在其使用期內不計提折舊,也不做減值測試,固定資產賬面只反映原值,在處置和報廢時,處置收入和報廢時間沒有相應會計資料作為嚴格的依據。這樣的處理方法使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得不到正確反映,有違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在工作實踐中,因為缺乏必要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處置較為“寬松”,可能使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和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
事業單位的財務目標和管理方式不同于一般企業,其資產的核算與管理須與相應的預算管理體制相配套,因此,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核算要不要計提折舊的問題,目前尚不能急于定論。但為了正確反映其固定資產的真實價值狀態,同時使有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能夠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可在報表附注中對固定資產的現時狀況加以披露。即每年年末對各項固定資產做減值測試,存在減值跡象的,會計上不作損失的確認,但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減值的原因及扣除減值后固定資產的價值。需要注意的是,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減值判斷與企業會計略有不同,因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以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比較判斷固定資產是否減值,這里的“賬面價值”就是固定資產原值。
對于固定資產的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能為求方便或其他原因隨意低價處置;同時,按照財政部對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新規定,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不應再作“固定資產修購基金”,而是作“應繳財政專戶款”。
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核算的會計處理方法
完善固定資產核算辦法,使其既能體現國家資產的經濟特性又符合事業單位的資產特點。
(一)購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現行管理辦法是根據資金來源渠道分別列支,會計分錄如下:支付款項時,借記“事業支出”、“專款支出”、“專用基金一一修購基金”等科目,貨記“銀行存款”科目;固定資產人賬時,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貨記“固定基金”科目。這兩組分錄之間不存在勾稽關系,不能確切明了地反映業務內涵。在實際業務處理中,不少單位往往只作了付款分錄,忘記作資產入賬分錄。其結果,導致賬外資產形成,甚至給不法分予可乘之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制度如此硬性規定的依據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主要是由國家撥款形成的。
對于完全實現財政預算管理或不實行結余考核辦法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按以下辦法處理:事業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時,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貸記“銀行存款”等,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這種核算辦法的優點是,事業單位支出與財政支出保持一致,同時還能反映國寶資產的真實價值。
實行結余考核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按以下辦處理:事業單位購建固定資產時,代記“長期等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平時,根據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長期選擇費用,借記“事業支出”或“經營支出”等,貸記“長期選擇費用”。這種核算辦法的優點是,固定資產費用與收入能夠配比,且能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價值。
對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自籌資金的事業單位。其固定資產核算是與企業會計制度同步的,就沒必要保持固定資產、固定基金的對應關系,故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購置固定資產不再按資金來源列支,而是比照企業會計,只通過一組分錄反映,即直接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資產科目。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按現行管理制度規定,事業單位不計提折舊,而為了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又規定按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的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各列支5 O%。上述會計處理存在著三個缺陷:(I)價值背離。隨著時間的推移,固定資產賬面原值與凈值的差額越來越大,以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反映固定基金,既虛增單位的凈資產,又體現不出設備的現有生產能力;(2)成本不完整。由于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人為降低了與收入相應的成本支出,導致會計記錄支出不真實、成本不完整;(3按收入比例來提取修購基金,不足以維持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護,也缺乏科學合理的計提依據。
事業單位作為非營利組織,具有公共事業和產業雙重性質,其固定資產也需要保值增值,故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會計處理上,應取消“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增設“累計折舊”科目,以計提的折舊基金取代修購基金。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選擇合理的折舊方法進行攤銷,將每月應攤銷的折舊價值作為費用計入有關的成本或支出中,從相應的收人中得以補償。在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時,借記“事業支出——折舊費”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
現行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向其他單位投資轉出固定資產時,應按評估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格,借記“對外投資——其他投資”科目,貸記“事業基金——投資基金”,按固定資產賬面原值,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這種會計處理,其目的是為了保持固定資產與固定基金的對應關系。但上述分錄的對應關系顯得有些牽強,未能直觀反映各單位對外投資的增加與“事業基金——投資基金”增加有什么必然聯系,令人費解。同時,造成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與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會計處理方法口徑不一。故建議取消“固定基金。科目,使事業單位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同以其他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計處理趨于一致。
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入和大量現代辦公設備的購置,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日趨增加。科學有效地搞好固定資產管理,可確保其安全和完整,充分發揮其效能,提高事業單位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增強單位的競爭力。這無疑十分重要,本文旨在拋磚引玉,改革事業單位財務會計,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 加強事業單位會計管理.完善核算方法
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的投資管理,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核算方法。
摘要:2013 年1 月1日,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開始實施,新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創新引入了固定資產折舊,制定了“虛提”折舊的創新性處理方法,這對于事業單位加強資產管理,解決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嚴重不符、信息失真,促進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改革
隨著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原來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會計發展的需要。本文對舊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處理辦法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就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辦法進行了探析。
一、1998年《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一)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我國舊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明確對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做出規定,也沒有設置折舊這個科目。事業單位在具體的操作中,在支付款項的時候,借記“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與此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但是這種會計處理方式會帶來以下弊端:一是虛增資產:固定資產以原值保持不變,不反映由于使用造成的價值損耗,在資產負債表中虛增了資產,由于固定基金保持不變,虛增了凈資產。二是重復列支成本:在固定資產購置時,根據其原值列支事業支出,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的修購基金時,又列支了一次成本。三是成本核算不準確: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時,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少列成本,虛增盈余,不符合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
(二)修購基金的處理。事業單位在提取修購基金時,按照收入的一定比列計提:借記“事業支出”;貸記“專用基金———修購基金”。計提修購基金具有固定資金部分補償和儲備制度雙重特征。從科目性質來看,“修購基金”是專用基金明細科目,屬于凈資產類賬戶,但在固定資產進行清理時,又相當于企業中的“固定資產清理”過渡性資產賬戶,在使用修購基金購置固定資產時,又相當于實存資產賬戶。“修購基金”賬戶的這種多用途,使其角色難以定位。按收入一定比例提取修購基金,體現出一種補償的經濟實質,是為符合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和經營活動的特點,事實上修購基金與事業單位的收入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其本質是一種資金儲備,部分體現了會計的配比原則,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
(三)造成以上會計處理方式的原因
1.事業單位的功能定位模糊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承擔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一類承擔社會公益事業類職能的事業單位,一類是開展生產經營類服務,具有企業性質的單位。在制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時,在考慮第一類和第二類中未開展經營業務的事業單位的情況下,會計核算采取收付實現制,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對于第二類中開展生產經營和第三類事業單位,按照收入一定比例計提修購基金對固定資產使用進行部分補償,符合預算管理體制,同時兼顧了事業單位開展經營活動的具體情況。
2.預算管理體制對會計核算的困擾
固定資產在購進時,事業單位按預算進行列支,同時又用“固定基金”反映財政對事業單位的投入,固定基金相當于企業中的股本,一般不能隨便減少,不能將其轉入折舊,所以舊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采取了一個折中處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不提折舊,修購基金根據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計提,其反映的不是固定資產物耗的轉移,而是對收入的抵減。
二、對《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折舊會計處理進行改革的優點
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能夠體現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修購基金計提是一種部分補償機制,與收入、經營均無多大關系,而且其本質是一種儲備機制,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則能夠實現完全補償機制。
為實現對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和績效考核的需要,新制度中引入了固定資產折舊:不但要求事業單位確定是否計提折舊,對于“虛提”折舊,也規定了創新性的會計處理方法,事業單位在計提折舊時,不是計入支出,而是沖減單位的非流動資產基金。這樣的處理方法,不僅適應了預算、財務管理的雙重需要,對于事業單位支出的預算口徑,也沒有造成影響,解決了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嚴重不符、信息失真的情況,為事業單位內部成本核算提供了大量的會計數據,實現了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的結合。
三、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第一,重新調整了固定資產的類別。和以前的劃分相比,新的固定資產類別更加細化。第二,提高了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通用設備和專用設備的資產價值標準均高于原標準。第三,用“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替代“固定基金”科目,反映事業單位在固定資產的資金占用。第四,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第五,明確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第六,月末結賬的時候,把“基建賬”數據納入事業單位的大賬核算。第七,對于盤盈固定資產的計價方式方法,做了明確的規定。第八,對2013年12月31日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原值、已使用年限等進行摸底,然后根據各行業和各單位的情況對固定資產折舊進行補提。
賬務處理上,在固定資產購進時,借記“事業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同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固定資產在月末計提折舊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貸記“固定資產”,這樣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欄固定資產凈值是固定資產減去累計折舊的余額,反映固定資產的攤余價值,與凈資產反映的“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保持一致,采取這種會計處理辦法,既避免了重復列支成本,又體現了會計核算的權責發生制的原則。
四、存在的問題
事業單位目前采用的是收付實現制,非經營性業務不核算其所發生的成本,同時經營性業務和非經營性業務難以區分。在實際操作中,事業單位要對各類資金來源在一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對于發生的費用難以進行合理的分攤,無法體現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而虛提折舊也會導致經營性業務成本核算不準確,不利于正確評價和全面考核資金的使用績效情況,不能真實的反映事業單位所發生各項業務的實際成本,不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管理,也不利于合理有效使用財政預算內資金。
總之,新會計制度適應了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借鑒了國際慣例,規范了事業單位的收支管理,加強了資產管理,體現了財政改革的新要求,可以更全面、更真實、更合理的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對于促進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謝云天.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否應計提折舊.中國會計報,2013年12月13日.
[關鍵詞]軍工企業;固定資產增值稅;探討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26-0076-02
1 購進固定資產環節增值稅進項稅的處理
企業專用于軍品(免稅產品)或專用于民品(應稅產品)購進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很容易處理。專用于軍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允許進行抵扣,專用于民品(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可直接進行抵扣。那么既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又生產民品(應稅產品)的固定資產進項稅該如何進行處理呢?對該種情況目前存在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是先認證抵扣,然后按當月軍品收入額占當月全部銷售額的比例做進項稅轉出。第二種是直接進行全額抵扣,不做進項稅轉出。到底哪種處理方式是正確的呢?
1.1 相關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3)《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 額× 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1.2 政策解析
《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了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包括在不允許抵扣增值稅范圍之內。即: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情況不適用于《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2013年2月7日納稅咨詢欄目回復中也明確指出:購進的固定資產(機器、設備)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1.3 正確處理方式
如果軍工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既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又生產民品(應稅產品),那么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以直接抵減當月銷項稅額,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
2 使用固定資產環節增值稅的處理
如果軍工企業在購進固定資產時,其符合抵扣政策并進行了認證抵扣,但由于生產線調整,固定資產用途發生了改變,變為專用于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增值稅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2.1 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第一項: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第二項: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第三項: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在當月按照“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的公式,計算設備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2.2 政策解析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時,該資產進項稅額已進行了抵扣,那么該資產后來又被用于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情形,那么該固定資產進項稅需要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在當月做進項稅轉出。
2.3 正確處理方式
如果軍工企業將已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專用于生產軍品(免稅產品),則需在改變用途當月按照“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的公式,計算出該資產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同時按此金額做進項稅轉出。
3 銷售環節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處理
軍工企業由于生產結構調整或提前報廢等原因,將不需用的固定資產進行出售,增值稅該如何進行處理呢?
3.1 相關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3.2 政策解析
(1)財稅〔2009〕9號文件解析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了不允許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但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卻仍然要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例如,2009年1月,某軍工企業購進了用于生產軍用航空產品的設備,一年后由于工藝變更,該設備將不再使用,為了盤活資產,企業計劃將其出售。根據《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該用于軍品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設備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按照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由于該設備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銷售時應該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增值稅。該設備取得時未享受到增值稅抵扣政策,但銷售時卻必須按照17%稅率增收增值稅,顯然是重復納稅,不符合稅法原理。
基于財稅〔2008〕170號文件存在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稅〔2009〕9號文件,予以糾正。該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解析
財稅〔2009〕9號文件給出了以“《暫行條例》第十條是否允許抵扣”作為標準,來判斷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到底按照17%稅率征收,還是4%減半征收。但在執行過程中,納稅人和稅務基層機關均反映,財稅〔2009〕9號文件所列明的“稅收法規不允許抵扣的范圍”不完整。企業仍然存在“購進環節未享受到進項稅額抵扣,但銷售環節按高稅率征稅”的情況:
第一,購買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已轉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自然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但是《暫行條例》第十條并沒有包括該項條款,因此如果嚴格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買的固定資產,未來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就要按照17%征稅。
第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簡易征收的企業購進貨物,購進環節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該規定出自財稅〔2009〕9號文件,未涵蓋在《暫行條例》第十條內。因此,如果按照2012年之前的規定,簡易征收的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也要按照17%征稅。
以上兩種情形顯然不符合稅法原理,造成重復納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1號公告明確了這兩種情形可按照4%減半征收。
3.3 正確處理方式
(1)企業由于國家稅收政策性原因(包括企業購進固定資產設備時未實行增值稅轉型、購進時是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設備是用于軍品免稅或非應稅項目等),未享受進項稅抵扣的固定資產,其在銷售時應區分如下情況進行增值稅處理:①企業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時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②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按照國家稅收政策規定,允許進項稅抵扣的固定資產,企業卻由于沒有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原因,未實際抵扣的,則認為企業是自動放棄抵扣權,銷售該項固定資產時,按照適用稅率(17%)征收。
二、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包括:
1、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2、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設備以及 房屋。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類物資。
一般設備包括:
(1)辦公通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辦公家具及會議室家具等。
(2)汽車:轎車、面包車、越野車等。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設備。
房屋:辦公用房等。
三、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
1、辦公室為局機關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
2、辦公室的工作職責:負責制訂局機關各部門固定資產的配備及使用標準;負責固定資產采購、驗收、保管、維修保養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實物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盤點、清理核對工作;負責對固定資產調撥、報廢、殘值處理等有關管理工作。
四、 固定資產核算部門:
1、綜合計劃財務處為局機關固定資產的核算部門;
2、綜合計劃財務處的工作職責:負責固定資產經費計劃的安排;負責向市財政政府采購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門辦理固定資產采購結算工作;負責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負責對固定資產總帳及明細分類帳核算;協助辦公室進行固定資產盤點工作,做到帳實相符。
五、 固定資產的購置:
1、每年按照財政預算經費安排設備購置計劃,由辦公室根據當年辦公設備購置需要,與資金計劃銜接,制訂固定資產購置計劃,經局領導審定批準后實施。
2、屬政府采購范圍內的固定資產,不得自行采購。先由辦公室填報設備政府采購申請表,再由綜合計劃財務處根據經費來源,向財政政府采購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門辦理購置、結算手續。
3、不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固定資產,應在進行廣泛的市場詢價基礎上擇優購置。
六、 固定資產的驗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調撥)、
報廢:
1、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應先做好驗收工作。由使用部門及使用人驗收,驗收人員要嚴格把關,對所驗固定資產的數量、質量、附件、資料等都要認真檢查。經辦公室簽署意見登記備案后,連同發票交綜合計劃財務處。
2、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領用及保管要落實使用責任人。貴重財產除安排專人保管外,還要落實安全保管措施。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固定資產外借必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轉借。
3、固定資產變更使用管理部門,必須經辦公室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計算機使用及管理根據《關于局機關計算機管理規定》執行。
4、固定資產的減少變動(調出、變賣、盤虧、報廢、丟失、損壞)都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尚有利用價值但已不適宜機關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實際情況,先考慮機關內公開拍賣。拍賣不成,再作為廢舊物資處理。殘值回收資金一律交財務部門入帳。
七、固定資產的清查:
要堅持固定資產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賬物相符。
八、 固定資產的賠償:
各部門的固定資產都應保證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損失或者遺失(包括失竊)的,都要按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附件:固定資產政府采購目錄:
1、辦公自動化設備: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速印機、投影儀、掃描儀。
2、網絡設備:服務器、路由器、交換機。
3、電器設備:攝影、攝像器材(不包括普通相機)、空氣調節設備。
一、問題的提出
2000年12月,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正式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農業》(以下簡稱IAS41),已于2003年生效。IAS41的得到了一些國家、地區的好評和積極響應。借鑒IAS41,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規范與農業活動相關的生物資產和農產品以及農業企業社會性收支的會計核算辦法近日即將由財政部正式。但是,對于同樣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已列為固定資產)、灘涂等稀缺自然資源的會計處理,由于不適用于辦法所規定的范圍而未能對其作出規范。作為資源性資產的土地是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是農業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依法保護國有農場土地合法權益意見的通知》([2001]8號)強調指出,國有農場的土地是國有農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2年12月制定的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雖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明確為固定資產,但囿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對其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均未能作出規定,因而只能在賬外造冊登記,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顯然,時至今日,現行農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處理,已不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黨的十六大強調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因此,在我國不同所有制的農業企業即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專業核算辦法之后,借鑒國內外資源資產理論研究成果,按照我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盡快制定《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資源性資產(探討)》(以下簡稱探討辦法),采取資產化方式來經營和管理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從實物管理過渡到價值管理;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列報和披露作出規范,從會計核算制度的層面上防止土地等國有資源資產的流失,就顯得十分迫切。可以說,這也是首先在農口將資源性資產納入會計核算體系的一次創新性的嘗試。但是,探討辦法的制定,既涉及資源資產理論和會計技術問題,也涉及相關的法規問題,尤其是現行的《土地管理法》正在擬議修改中,所以,必須廣泛征求意見,使之切合我國各地農業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具有合規性和可操作性。
二、資源性資產的定義
要制定好一項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對辦法所依賴的基礎性概念作出科學、準確而明晰的定義,并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給以界定。探討辦法應該遵循《企業會計制度》和生物資產辦法的有關規定,需要作出補充界定的只是“資源性資產”這一概念。在探討辦法中我們擬將“資源性資產”定義為: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動性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包括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
這里我們先把這一擬定的定義與生物資產辦法中的生物資產定義作一比較。該辦法將“生物資產”定義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活的動物或植物。”而“資源性資產”,則是指“農業活動所涉及的……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這樣下定義,與“生物資產”概念一樣,首先,抓住了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物征,是人類勞動參與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資源,比如,大自然恩賜的土地須經過開墾才能成為農用地。其次,從經濟學、會計學的角度,將其限定在農業活動范圍內,即既將石油、天然氣、礦產資源等明顯非農業活動適用的資源性資產排除在外;也將不須對其進行生物轉化管理(指人為提供營養、濕度、溫度和光照等條件,促成或加強轉化的發生)的天然生物及其衍生自然物,即雖屬于自然生成物但不屬于農業活動范圍內的森林資源(包括林區內的森林、林內動植物以及森林環境等)排除在外,同時,也為“森林資源資產會計核算辦法”的制定留下了空間。再次,自然生成物屬于有形資產,這樣定義也就把通過國家出讓、補地價方式取得或通過市場交易取得以及接受投資者投入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的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排除在資源性資產之外。新晨
再看這一定義對“自然生成物”的兩個限制性定語,首先是“具有稀缺性”,稀缺性是資源成為資產的必要條件,比如,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空氣、太陽能等資源,顯然不能成為資產;而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的土地資源就可能轉化為資產。其次,“不可移動性”將農業活動不可或缺的、同屬自然生成物的水資源資產也排除在外,因為水資源具有流動性。
總之,我們設想這樣定義,既能揭示農業活動所涉及的資源性資產的本質特征,又將其限定在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和其他符合條件的農業資源資產的范圍之內。
但是,這一定義是否與《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存在交叉甚至重復的情況呢?不錯,《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上述制度和準則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可見,《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入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而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是指按現行農業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僅造冊登記而未入賬且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即農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至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探討辦法所要對其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的土地資源資產,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體系中,與《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的有關規定,并不存在交叉或重復的情況。
應該強調的是,列入資源性資產的土地必須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向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完成了土地確權與登記、發證工作的農用地。
按照擬定的資源性資產的定義,資源性資產一般包括農用地、水庫、水渠、已開發用于養殖的灘涂等;至于濕地,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角度看,應強調其生態價值與環境價值,不宜將其開發列為其他農業資源性資產。對于國有農場目前賬外的防護林等人工林資產,有的同志主張也應作為資源性資產入賬,但考慮到因其非屬人工開發自然生成物而符合生物資產的定義,故應適用于生物資產辦法。此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租賃》的有關規定,涉農企業向國有農場或農民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農用地也不能列入資源性資產。至于農業企業建設的機井、水泥曬場、養殖池、公路、橋梁、輸變電線路等,因其不符合資源性資產的定義,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或社會性收支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
資源性資產的會計處理擬分別從確認、初始計量、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準備、會計科目等方面予以表述。
關鍵詞:固定資產;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是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資源。做好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工作,對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無疑是十分重要的,尤其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 、新稅法下如何計提已購置固定資產折舊: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有兩大變化,一是預計凈殘值,二是折舊年限。它取消了老所得稅法統一規定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5%預計凈殘值的規定,授權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自主合理確定,但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比較新老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能看出3點變化:一是將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二是將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三是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這必然導致對老所得稅法下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在新所得稅法下應計提的折舊額發生變化。
一些企業對在不同情形下對折舊究竟是調整、不調整還是可調可不調的問題往往模糊不清,給實務操作帶來了困難:
一是不調整的情形,即對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這實際上是我國稅法“實體從舊”原則的體現。
二是可調可不調的情形。此情形下,稅法將調整或不調整的權利交給了企業自己。
可調整的規定是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可以選擇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
注意的是,如果此情形下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小于固定資產實際已經使用的年限,即按照新稅法確定的折舊年限已到期,相關固定資產在新稅法下實際上已無剩余使用年限,則對相關固定資產沒有提足的折舊額,企業應該在執行新稅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舊完畢。例如,企業原確定的某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6年,實際已使用4年,仍有凈值8萬元,而新確定的折舊年限為3年,則此情形下可以將凈值8萬元在執行新稅法的第一年一次性折舊完畢。
可不調整的規定是對新稅法實施后,如果對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例如,企業原根據老所得稅法規定對汽車確定的折舊年限為6年,沒有違背新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4年的規定,則企業可以選擇不做調整。
三是必須調整的情形。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的原則,也可繼續執行,反過來,如果企業原確定的折舊年限違背了新稅法規定的原則,則不可以繼續執行,必須調整。例如,企業原來對飛機確定的折舊年限為7年,而由于新稅法規定飛機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原確定的7年折舊年限就違背了新稅法最低10年的規定,不可繼續執行,即從執行新稅法當年度起必須對飛機的折舊年限進行調整,并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額計提折舊。
2 、增值稅轉型對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影響:
(1)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轉型前,除其他個人外,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都是一致的。而增值稅轉型后,納稅人身份及其所在地區、所銷售固定資產的類別及其購進或自制時間,對其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政策都有影響。
(2) 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不同身份的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增值稅適用政策不同,其會計處理也存在區別。其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及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與銷售其他貨物的處理一樣,即小規模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這里需要關注的是一般納稅人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時,如何進行應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例:甲公司系一般納稅人,200X年出售于2009年1月份購買的某設備,該設備用于生產一種免征增值稅的產品,購買時未抵扣進項稅額。設備原值20萬元,已計提折舊5萬元,售價13萬元,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甲公司對該業務的會計處理:①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借:累計折舊 50000;貸:固定資產 200000。②收到出售設備價款:借:銀行存款 13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30000。③該公司應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130000÷(1+4%)×4%÷2=2500。按4%應交增值稅的處理: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減半未征的增值稅處理: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免稅款)2500;貸:補貼收入 2500。④結轉固定資產清理:借:營業外支出 15000;貸:固定資產清理 15000。對于企業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計算出的應交增值稅,在會計處理上應將其直接計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非增值稅納稅人,如果固定資產在沒有提足折舊的情況下,進行清理,尚未計提的折舊,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繳納增值稅。如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只剩下規定的殘值,則不用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關鍵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問題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事業單位的重要基礎條件,是國有資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在當前新舊體制沖撞,經濟運行中宏觀、中觀、微觀利益沖突,社會各階層、各方面權益關系不協調、不合理的情況下,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出現不少問題。
一、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重要意義
1.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要舉措。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非經營性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是當前健全我國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一項必要舉措。
2.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建設節約型社會,首先應從政府做起。而政府的運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水平。因此,政府必須對現有存量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使其發揮最大使用效益,堅決杜絕資產的閑置浪費。
二、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現狀
(一)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不高
一些單位在資產購置上存在隨意性,一味追求高、精、尖和功能全的產品,使一些尚能使用的固定資產處于閑置狀態,降低了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造成資產浪費。在使用過程中,一些單位普遍存在重錢輕物、重購輕建的管理現象,對資產的保養、維修不及時,致使許多資產超常規使用、破壞性使用甚至無法使用,造成設備快速老化,降低了資產的使用效率,縮短了使用壽命。
(二)固定資產核算存在一定弊端
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在購建時一次性列為當期支出。這項規定對于必須使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而同時又要考核經濟效益的單位來說,其最大缺陷是由于費用和收入不配比,因此無法科學、準確地考核經營結余。固定資產賬面所反映的價值是用其購建時的原價值來反映資產的成本顯然不符合實際情況,無法體現資產的真實價值。其次,由于不折舊,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很容易被各方“遺忘”,特別是一些不常用的固定資產,等到國家組織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時,由于平常疏于管理,最終會計部門很難尋找到其“蹤跡”。這樣的處理方法有違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在工作實踐中,因為缺乏必要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事業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處置較為“寬松”,可能使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和低價處置,造成國有資產的損失。一些單位在會計核算時,將捐贈或無償調入的資產不入賬核算,形成賬外資產。一些在建工程由于資金問題久拖未決,不能及時進行工程決算和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導致這些固定資產已完工多年,但其工程支出仍掛在“在建工程”或往來賬上,形成賬外資產。在固定資產轉讓、出售、處置、變賣活動存在隨意性,缺乏規范的資產處置程序,沒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國資管理部門審批,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固定資產購、建缺乏統一的監管機制
單位設租的同時,伴隨著大量的尋租現象;固定資產籌資計劃不足,缺乏民主決策,個別領導說了算,并且缺乏來源于單位外的約束;購建工程的預決算不夠真實,招投標等公開的競爭機制引入滯后;縣鄉以下的政府采購控制還未走上正軌,固定資產價值失真。固定資產購建中出現非法違規行為,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腐敗滋生漫延,常有“樓房建起,官員倒下”的現象發生。
(四)固定資產的存量及流量管理不嚴
普遍存在“重購建輕管理”的現象,固定資產的使用維護、處置、出租、出借以及調撥和報廢等方面管理不規范,資產使用效率不高,這些環節也極易造成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三、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管理意識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
因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大部分是由國家財政撥款來購買,很多單位重購置輕管理,資產管理不夠規范,資產的使用缺乏監督。表現在沒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資產管理人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不及時到位,易造成固定資產賬實不符、家底不清,難以保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二)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及時和全面
具體表現在:
1.許多單位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只是憑發票進行簡單登記,當發票記載不完整時,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就不夠準確、完整。
2.對固定資產的變更沒有及時入賬,有的單位購入固定資產時沒有及時根據入庫單登記固定資產帳;早已完工的固定資產滯留在帳外沒有入賬;一些應該報廢、報損處理的資產,沒有及時報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處理;一些單位在將房改房賣給職工后沒有及時減少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價值。
3.資產核算不規范,有的單位只設固定資產總賬,不記明細賬,根本就不知自己單位有哪些明細資產。有的單位總賬和明細賬、賬簿和資產報表不符。
(三)固定資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一致
按現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除經營支出外,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事業單位對購置、新建、捐贈的固定資產的財務處理是按歷史成本計價,使用了幾十年的資產,賬面上僅反映當初的原值,在資產的使用過程中不提取折舊,一些資產早已報廢,但只要資產實物形態存在未按規定辦理報廢手續,資產就按原值反映在賬面上。這樣使得單位的資產包含了相當大的“水分”,造成會計嚴重失真。
(四)隨意處置資產的現象普遍存在
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是國家所有,它的性質決定了任何人不能私自占有和使用。有的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轉讓、出售、處置等活動非常隨意,未按國家規定報相關部分進行審批及資產評估,僅按照部門領導個人的意愿進行任意處置和定價,可能會出現私自低價轉讓、出售固定資產的現象,極易造成對國家權益的侵蝕。
四、優化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辦法
(一)從思想認識入手
首先,要實現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水平的提升,需要領導加強和重視固定資產管理,這樣各項管理工作才能有人抓,管理制度才能建立和完善,管理措施才能到位,才能將固定資產管理作為單位內部管理的重點工作常抓不懈。其次,樹立全新的固定資產管理理念。樹立領導和職工資源共享、節約資源的現代資產管理理念,形成共同維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新理念。第三,提高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自覺性。加大領導重視力度,形成以固定資產管理主要領導為全面責任人、分管領導責任人、使用部門負責人的三級管理責任制,把國有資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本單位工作目標。
(二)從體制和機制入手
消除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深層次障礙,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折舊制度。事業單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有利于國有資產的管理,促使單位購置固定資產時,量力而行,節約國家的財政經費。而且能真實反映現有資產的實際價值,做到賬實相符。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通過折舊,定時反映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分清責任,加強管理。
(三)從管理制度入手
首先,保障固定資產的有效管理。事業單位應制定和完善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報廢和資產評估、資產清查、政府采購管理、檔案移交和交接手續制度等各個環節的控制制度,細化各個環節的管理。其次,建立資產專人負責制。不定期對資產的安全完整性進行檢查,定期和不定期對所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監管,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對在固定資產使用和清查盤點中發現的問題,應查明原因,對管理失職問題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三,規范的處置固定資產。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大多數是由財政投入資金購建而成,其以提供公共服務為目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格規范處置行為,不得擅自處置單位固定資產。對于報損、報廢的資產應依照有關規定查明原因,提出處置意見,上報國資管理部門審批。杜絕買賣雙方私下協商交易,低價變賣轉讓固定資產,造成單位財產損失。
(四)從監管和執法入手
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工作,不僅事業單位內部要引起足夠重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資產管理辦法;還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的有效監督,對下屬事業單位的資產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合理、高效分配預算資金,提高資產配置的整體水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濟監督部門要把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真實完整和保值增值作為監督的重點,及時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強化內部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的內控制度。固定資產的采購和出入庫應有不同的人來擔任,不能出現一人兼任數職的情況。要組織專門人員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對盤盈、盤虧、報廢、損毀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視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要依據清查中出現的問題,不斷修改和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的各項內控制度。
(五)從人員培訓入手
首先,強化會計人員的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觀念。會計人員應具備強烈的責任感,在履行職責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論遇到何種情況,不喪失原則,不圖謀私利。
其次,提高專業知識和技術業務素質。加強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注重在職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更新會計知識,熟悉會計處理程序和核算辦法,精通會計法規和會計制度,準確判斷會計事項,強調會計職業判斷,恰當進行會計處理,使會計人員素質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在固定資產管理上,要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創新和管理模式的創新,努力創造國有固定資產管理的新方法和新途徑,使國有資產的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制化,克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管好用好固定資產,全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應有的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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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曉彤.加強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思考[J].福建建筑.2009,(11):131~132
關鍵詞:高校 固定資產 折舊 準備工作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終于頒布了。同時,《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3號)要求各高校于2014年立即實施。但是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問題,相關文件僅就科目處理做些說明,實務操作則觸及較少。鑒于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現有制度、管理習慣,以及普遍存在的問題,如何啟動固定資產折舊工作,十分重要。不僅關系著折舊工作是否有扎實的基礎,而且也關系著相關會計信息質量的優劣。
一、高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基本現狀
(一)現有基本制度
1.財會制度
近些年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第68號令)、《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財政部第72號令),《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相繼頒行。這些新頒制度關于固定資產的規定,集中體現在三方面,即固定資產定義、固定資產分類和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
2.國有資產制度
隨著《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2000]32號)的失效,許多引以為據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相繼成了無本之木。取而代之的是,2006年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新辦法從所有權角度對包括固定資產在內歸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配置、使用、處置、清查,以及產權登記、糾紛處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中的管理需要。作為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的基本依據,該辦法對所有權歸屬國家的高校固定資產在配置、使用和處置等方面都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為盤活高校在長期辦學過程中所沉淀的固定資產并充分實現其保值增值,提供了操作規范。
3.關于固定資產的分類
在設備管理方面,教學設備管理部門,以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業務要求為準,固定資產分類執行2008年11月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固定資產分類目錄》,該目錄以固定資產按性質分為十六類;同時,在教育部推廣的“高等學校實驗室綜合信息系統(單機版/WEB版)”中,十六類,是基本的分類方法,在此基礎上可以轉換為八類或六類。
在財務管理方面,上述新頒行的高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均規定,高校固定資產分為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圖書等六類。同時,在發改價格[2005]1008號文件中,在規定折舊年限時,又暗含了一種按預計使用年限分類的方法。
在國家標準方面,由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行政政法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教科文司聯合起草并頒布的“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將固定資產也分為六類,但有關“土地”的歸類并不一致,財會制度歸之為無形資產。
(二)實物管理現狀
1.家底不清現象依然存在
由于教學水平評估的需要,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為確保生均教學儀器設備指標符合要求,往往不積極甚至根本就不處置報廢或丟失固定資產,致使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實物不符。再者,木器家俱等量大價低固定資產,由于分布廣、易損壞而且經年歷久、流動性強、變化多,存在著細分類別不清、名稱不一致等種種問題。也是造成賬實不符的重要因素。
此外,高校固定資產中,非經營與經營兩類性質的固定資產也存在著混淆待清問題。
2.基層使用與管理部門分類意識薄弱
高校固定資產實物管理任務,集中于各基層學院(系)或實驗中心。調研發現,這些部門往往以確保設備的正常使用與安全完整為目標,很少關心固定資產的所屬類別,更不要說對所轄固定資產進行多重分類。
固定資產分類不清,很難有準確的計提基數,也很難有準確的折舊數據。
二、理清相關制度
制度是業務操作和達到應用效果的保障。管理側重點的不同,制度的要求就不同。為此,理清各類制度,把握精神實質,明確其管理側重。在此基礎上,結合本校情況及管理目標,制訂本校操作規程,針對上級制度不協調之處,達到口徑一致、標準統一。
三、啟動前的基礎工作
啟動折舊工作,必須掌握固定資產購置年月、原價,及其所歸屬折舊類別、使用部門,進而計算出已使用年限的折舊等等。為此,就必須徹底清查固定資產,以取得這些基礎數據。
通過清查得到固定資產基本數據,并對全校現有固定資產按使用和折舊情況進行分類:
第一類,不需用固定資產價值,該類固定資產因未使用,其原值不應參與計提折舊。為盤活這部分資產,提高其使用效果,應該盡可能地做變現處置。
第二類,已滿折舊年限在用固定資產價值,該類固定資產正在使用,但已提足折舊,其原值也不應參與計提折舊。該類固定資產按使用部門和固定資產類別管理,讓各基層部門清楚有多少再用固定資產因超年限,其原值未參與折舊、未增加成本。
第三類,折舊年限內在用固定資產價值,該類固定資產原值構成計提折舊的價值基礎。現存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也正是該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
第四類,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原值,該類固定資產按財務制度規定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該類固定資產包括“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對一般高校來說,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主要是圖書。
四、會計科目及相關業務處理
(一)增加會計科目
在“1501固定資產”一級科目下,設“不需用固定資產”、“已滿年限固定資產”、“未滿年限固定資產”和“不折舊固定資產”四個二級明細科目,以分別核算上述四類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化。
(二)相關業務處理
根據清理清查結果,將固定資產分為前述四類。同時作分賬處理,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明細賬:記錄每項固定資產的部門屬性、折舊類別屬性、性質類別屬性等其他分類屬性,以便與基層管理部門相核對。目前可通過建立固定資產電子賬薄來實現多重分類,但關鍵在于各種分類標識的口徑要規范、前后應一致。其中,部門屬性就是固定資產的部門標識,一項固定資產只能有一個部門標識;折舊類別屬性是指按“發改價格[2005]1008號”計提折舊要求而劃分的固定資產類別,每項固定資產只能歸一個折舊類別。
五、補提以前用固定資產折舊
(一)已滿年限固定資產的折舊
由于高校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滿折舊年限固定資產的應提折舊額即為該項固定資產的原值。
根據新會計制度規定,按已滿折舊年限固定資產原值,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已滿年限固定資產”原值)
貸:累計折舊(“已滿年限固定資產”原值)
(二)年限內在用固定資產的折舊
該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問題,不僅是準確核算其已用年限應補提折舊問題,而且也關系到以后在用期間計提折舊問題。為此,解決的關鍵在于扎實計提折舊基礎,這個基礎就是準確的各類別、不同年限固定資產原值。
1.準備工作
(1)分使用部門
將全校固定資產劃分到各個使用部門,使各項固定資產都有唯一部門(公用固定資產歸公用管理部門),不留空白,不交叉重疊。
(2)分折舊類別
各個部門將本部門固定資產按折舊類別進行分類。如果車輛規定折舊年限不一致者,可分為8類。這8類,就是8個折舊類別(按“發改價格[2005]1008號”)。
(3)分年限組,計算“已使用年限應提的折舊額”
各個部門,將每個折舊類別的固定資產按已使用年限分組,已使用年限相同的同類別固定資產為一個年限組。
某年限組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應提的折舊額,等于該年限組固定資產賬面原值除以該折舊類別固定資產預計折舊年限的商,乘以已使用年限的積。
以此類推,計算出每個折舊類別中各個年限組的應提折舊額,并整理形成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基礎數據資料。
(4)匯總折舊額
部門匯總:先計算出本部門每個折舊類別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應提折舊額,將本部門所有折舊類別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應提折舊額匯總,即是本部門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應提折舊額。
全校匯總:將各個部門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應提折舊額匯總一起,即為全校固定資產已使用年限應提折舊額。
2.補提折舊業務處理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貸:累計折舊
六、折舊工作的開啟
(一)以后計提折舊的基礎
經過上述的逐步操作,已經得出計提折舊的各項基礎資料,這就是以后計提折舊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隨年限增加,一些固定資產會減少,就減少相應折舊類別固定資產原值;同時,也會新增固定資產,就增加相應折舊類別固定資產原值。
(二)必要的配套措施
1.健全固定資產管理機構。實施折舊工作,是高校一項全新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需要有必要的組織保障,以落實并持續做細計提的基礎工作。
2.完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如“已滿折舊年限固定資產”,這既是管理中的盲區,也是制度的空白。只有管理好“已滿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才能真正體現出高校計提折舊,以至成本核算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