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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法律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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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法律條例

        第1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關鍵詞 居間合同 跳單 法律適用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一、緒論

        (一)選題的背景。

        在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各種經濟活動日益顯現,參次不齊的經濟活動也容易導致層出不窮的法律問題,特別是在上海,這個我國最大、最繁華的一個城市,各類問題總會凸顯出來。在法律問題方面,上海也是首當其沖站在風口浪尖。隨著滬上房地產行業的蒸蒸日上,各類中介機構也相應興起,在興起的同時,關于房地產居間糾紛的數量已經在不斷增加,看似簡單的居間合同案件,卻總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由于居間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長期以來對一些基本問題未形成統一認識,而且居間合同這個詞語在中國的時間并不是很長,所以在居間糾紛處理中的執法不統一的現象還是比較常見的,尤其是對當前房地產交易中頻繁出現的“跳中介”現象如何認定、處理,實務界分歧較大,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到當前整個新興房地產中介市場的健康發展和規范建設。本文擬對居間合同中“跳中介”現象的概念與法律認定標準做出界定, 并從居間合同內部結構的角度弄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

        (二)研究的動機和意義。

        由于居間合同的特殊和長期以來對一些基本問題未形成統一認識,所以導致法官在審判居間合同類案件的時候很棘手,很難去判斷,缺少一個正確辦案的標準,所以,筆者從有利于各類人士評價居間合同類案件為動機,并結合平時所關注的民事方面的興趣愛好而決定執筆此文。完成本文的意義也很明確,弄清楚居間合同的概念,以及其中“跳中介”現象的概念與法律認定標準做出界定, 并從居間合同內部結構的角度厘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呼吁社會人士用更多的誠信來促進交易的正常進行。

        (三)案例獲取的渠道。

        本案件是通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獲取的案件,然后從網站上摘錄下來。

        (四)研究范圍的界定。

        弄清楚居間合同的概念,以及其中“跳中介”現象的概念與法律認定標準做出界定,推出跳中介行為的構成要件,并從居間合同內部結構的角度厘清 “跳中介”的法律后果,呼吁社會人士用更多的誠信來促進交易的正常進行。

        (五)相關問題的說明。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而本文所說的居間合同是指目前市場中最常見的包括代辦勞務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尤其是二手房買賣居間合同。

        “跳單”通常是買賣雙方通過中介的居間服務聯系上之后,跳開中介,自行成交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代辦過戶服務,以此逃避中介費的支付或少付。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二、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公司”)與被告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第1條約定,陶德華愿意委托中原公司居間求購本市株洲路某室房屋;第2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6個月內,本人或其委托人、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其有關聯的人與出賣方達成買賣交易或者利用了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n月30日,系爭房屋買賣雙方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成交價為138萬元。2009年2月1日,陶德華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簡稱中原公司)訴稱: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信息,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于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

        被告陶德華辯稱: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獨家掌握該房源信息,也非獨家銷售。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

        三、案件的焦點和爭議

        本案件所爭議的焦點有這幾個,第一:陶德華與中原公司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法律性質。第二:《房地產求購確認書》中系爭第2條的效力問題。第三:陶德華與其他中介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第四:陶德華是否構成違約,這個焦點主要就在于認定和解決居間合同中的跳單行為,被告到底有沒有利用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而跳過中介直接向出賣人成交中介的標的,這樣的“跳單”行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一、關于簽訂《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法律性質 。首先,這個《房地產求購確認書》是一個合同,它滿足一個合同所應有的要件,具體而言是叫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陶德華與中原公司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約定,中原公司帶陶德華實地驗看涉案房屋,提供購房媒介服務,如陶德華與出賣方成交,應向中原公司支付傭金。該確認書符合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備居間合同的主要條款,也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居間合同。

        第二、關于該合同的第二個條款的規定,到底有沒有違反合同的強制性規定,《房地產求購確認書》這是一個格式合同。存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的呢?筆者認為這是沒有的。所以這個格式合同是成立的,并沒有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故此第二條款也應有效。

        第三、關于被告與除中原公司以外的中介公司訂立的合同效力問題。這也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特征,真實有效。所以也應認定有效。

        第四、關于陶德華違約與否的問題。主要是看,陶德華到底有沒有利用原告所提供的信息而跳過中介直接向出賣人成交中介的標的,這樣的“跳單”行為到底要不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我認為,是沒有的。因為陶德華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并不是只有中原公司一個單位才是單獨授權人,有好幾個中介公司都擁有涉案房屋的房源信息,這些和中介公司都提供了訂立合同的機會,而且實施了看房的媒介服務,最重要的是,首先帶領陶德華去房的,并不是中原公司。所以,被告人在中原公司以前就已經獲知了該房源的信息,陶德華也已經繳納了中介費給另外的公司,他在主觀上是絕對不具有逃中介費的目的的,主觀上沒有這個故意。而且已經繳納了中介費這個行為,所以,不能認定為陶德華這種行為為“跳單”行為。故,陶德華不應該承擔違約責任。我們向深處推廣,如果說陶德華是為了逃脫中介費,而與賣家協商,直接將房產過戶那么這種行為就是典型的,以逃脫中介費用為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逃脫的行為。這才是“跳單“。當然還有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不正當的阻止傭金支付條件成立,如另行委托他人成交的,視為條件已成就。這個時候,委托人應該向中介付中介費。

        四、案件定性和法律適用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性質辯析房地產交易實踐中, 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一般工作流程為:房地產買方或賣方發出買房或賣房委托要約房地產中介接受委托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房地產中介尋找賣方或買方撮合并訂立三方合同 (買賣雙方及房地產中介均為合同當事人,內容主要為買賣雙方及房地產中介在房地產買賣過程中的權利義務)房地產中介協助或委托人辦理贖樓、房屋過戶、水電汽過戶等手續房地產中介最終取得傭金。

        綜上所述,該案件完全符合以上的流程安排,應該定性為一個居間合同糾紛案。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的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的義務是在居間人促成合同訂立后向其支付居間報酬或傭金。同時,現代合同法追求的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當事人有權選擇相互對方。本案中,陶德華到中原公司表示買房的意愿,中原公司向陶德華提供房源信息,并帶陶德華實地看房,看房后與陶德華簽訂《房地產求購確認書》,明確約定了相關條款。該確認書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具備居間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認定為居間合同

        五、研究結論和相關思考

        該案件研究的結論是:“跳單“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認定:

        (1)主觀上,委托人是否存在逃脫中介費的意愿。

        (2)擁有中介信息的中介機構數量,如果數量多就是一般,數量就一個那就是獨家。

        (3)中介公司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機會,并積極履行媒介服務

        (4)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該信息、機會與出賣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間成交。

        那么根據上面的幾個”跳單“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委托人沒有逃脫中介費的意圖。主體上,中介機構不是獨家。中介公司的確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機會,并積極履行媒介服務,但是,委托人沒有利用這個信息,機會與出賣方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間成交。所以,陶德華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注釋:

        第2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關鍵詞】帶式輸送機;調速型液力耦合器;功率平衡;算法

        1.引言

        近年來,隨著煤礦生產水平的不斷提高,長距離、高帶速、大功率帶式輸送機在礦井中得到廣泛應用,在這些帶式輸送機中,常使用多臺軟啟動裝置以避免單臺裝置所需功率太大而引起諸多的問題。但是由于各個軟啟動單元中電機的外特性的差異、設備的制造和安裝的誤差、膠帶彈性伸長率的不同以及載荷變化等因素的影響,往往造成電機負載功率的失衡,以致偏載燒壞電機等事故,所以要求各驅動單元能做到合理地分配驅動功率,即實現功率平衡。傳統做法是利用在電機轉速一定的情況下,電機輸出扭矩的大小直接反映電機功率的大小,通過采集電機輸出扭矩作為功率平衡的控制依據,繼而調節驅動電機的輸出轉速來達到多臺電機功率平衡的目的。這種方法在大功率情況下很少采用,主要是因為采集電機扭矩常用的扭矩傳感器體積龐大,其體積遠遠大于同功率電機的大小,不適于煤礦井下安裝使用。

        當電機性能參數基本相同且工作在同一電網中時,依據電機功率計算公式可知,電機電流基本能夠反映其功率大小。而電機定子電流的采集則比較容易,所以選擇電機電流作為功率平衡控制的依據,相對要方便很多。下面以頭部雙滾筒、調速型液力耦合器為例講述功率平衡控制方法。

        圖1 調速型液力耦合器功率平衡控制流程圖

        2.功率平衡控制方法

        調速型液力耦合器功率平衡原理如圖1所示,膠帶機電控系統啟動完成進入正常運行狀態后,PLC通過真空磁力啟動器采集各驅動電機的電流值,并與參考電流值進行比較,能夠確定兩電機功率是否一致,若兩電機實時功率相差懸殊,則需要進行調節。調節途徑是取檢測到的電流信號與參考電流值的差值作為控制信號,控制步進電動機的轉動,帶動液力耦合器勺桿運動調節液力耦合器內充油量的大小,進而調節其輸出扭矩的大?。ㄕ{速型液力耦合器輸出扭矩與其充油量成正比),實現對驅動電機功率的調節,達到多電機功率平衡的目的(見圖1)。

        圖2 調速型液力耦合器功率平衡算法流程圖

        3.功率平衡算法設計

        先引入幾個概念:基準電流、電流上限動作值、電流下限動作值、判斷周期值。

        基準電流:功率平衡算法中需要設定一個基準,在此基礎上來調節電機電流,本算法以低電流為基準。

        電流上限動作值(D1):D1=基準電流+電機額定電流×N%,電機電流超過該值后,控制步進電機動作;

        電流下限動作值(D2):D2=基準電流-電機額定電流×N%,電機電流低于該值后,控制步進電機動作;

        判斷周期值:判斷電機電流是否超出電流動作值的間隔時間。

        在滿足工業現場應用的前提下,應盡量放寬電流動作值、延長判斷周期時間,以減少步進電機對勺桿的控制次數。1#電機電流用A1表示,2#電機電流用A2表示。

        若A1>A2時,A2作為基準電流,若采集到的電機電流A1>D1,則減載1#步進電機,降低1#電機功率使兩電機功率保持基本一致;若A1

        若A2>A1時,A1作為基準電流,若采集到的電機電流A2>D1,則減載2#步進電機,降低2#電機功率使兩電機功率保持基本一致;若A2

        4.結語

        本調速型液力耦合器功率平衡算法已經通過PLC編程實現,并在重慶松藻煤電集團下的某礦主運皮帶運輸機上得到驗證,經過長期觀察,發現兩電機電流差值基本上維持在3A以內,滿足礦方提出的電機電流差值不大于10%額定電流(電機額定電流為30A)的要求,實驗表明本算法切實可行。以后如果有機會,要把該算法進一步優化,在更多的場合使用,并得到驗證。

        參考文獻

        [1]郭娜.帶式輸送機功率平衡方法的研究[J].中國現代裝備,2010(07).

        [2]宋偉剛,戰欣,王元元.大型帶式輸送機驅動裝置的比較研究[J].工程設計學報,2004,12.

        [3]韓東勁,梁平,蔣衛良.帶式輸送機差動液黏調速器多機功率平衡的研究[J].煤炭學報,2006(06).

        [4]孫海林.微機控制調速型液力偶合器實現膠帶機軟啟動及功率平衡[J].煤礦設計,1996,10.

        [5]XC系列可編程控制器用戶手冊[基本指令篇](XC1/CX2/XC3/XC5/XCM),信捷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作者簡介:

        第3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國內首個電視收視率調查國家標準《電視收視率調查準則》將于7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填補了我國電視收視率調查國家標準領域的空白,對國內收視率調查、運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總結與規范,毋庸置疑將對指導電視收視率調查、促進電視收視率調查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然而,這個標準只是推薦性標準,而非強制性標準,本身并無法律約束力。標準的很多條款內容只是要求各種市場參與主體應該這么做,而沒有說,不這樣做會有什么后果。在國內電視市場競爭白熱化以及巨大的商業利益面前,這樣的推薦性國家標準有多大的規范作用,可能要打個問號。眾所周知,收視率是節目、電視劇與廣告交易的貨幣,直接影響著電視臺廣告收入的多少與電視產業鏈條上從業人員的薪水,歷時多年調查研究出臺的收視率調查國家標準,相信業內人士更多希望它作為強制性標準出現,然而最終卻以推薦性標準出臺,不能不說令人遺憾。

        再好的標準,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行,便會淪為花瓶擺設。馬克思說,在巨大商業利益面前,人是可以冒上斷頭臺危險的。事實上,早在2009年,中國廣播電視協會就頒布了《中國電視收視率調查準則》,之所以出臺這個準則,正是因為這個行業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需要加以規范,幾年過去了,收視率造假的現象并未因為這個準則的出臺而有所收斂??梢?,執行最關鍵。

        “標準”呼吁,在使用收視率時,數據使用方應尊重數據的客觀性、完整性,避免對收視率數據的誤用和濫用;不得使用沒有明確限定范圍的語句,或以偏概全,誤導市場或公眾。從市場營銷的角度來說,電視頻道、節目從不同角度挖掘有利于自己的收視率數據對外,達到強化自己賣點與差異性的目的,本身無可厚非。經過多年的市場競爭,電視頻道、節目在收視數據時,也會對這一數據的來源與調查范圍做個簡要說明。問題是,不少電視從業人員本身并不明白收視率調查的方法與技術,更遑論一般的民眾。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與收視率調查公司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媒介教育,只有整個行業和關心電視行業的民眾具有收視率方面的一般知識,對收視率濫用、誤讀的現象才會慢慢減少直至最后消除。

        第4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1環境刑法本身具備的行政從屬性質

        環境刑法本身具備的行政從屬性質主要是指其行管的刑罰條例和環境行政法之間存在著的相互聯系。具體來說在該刑法的條例中明確決定環境犯罪可罰性的判斷,主要是依賴于環境行政法或該法律延伸而出的相關行政條例來決定的。對其行政從屬性的研究是該刑法研究與探討課題中的重要內容,且我國當前的環境刑法中也對行政法的遵循進行了明確的要求。所以在探討該刑法對傳統刑法觀念的沖擊時,首先應當對其刑法從屬性質進行深入研究。環境刑法與行政法之間的相互聯系主要表現為一種特定的從屬關系,主要是指就環境刑法本身來說,其對于環境犯罪的客觀特征并沒有進行明確地闡述,明確該行為是否屬于環境犯罪的判斷依據主要是由行政法進行確定的[1]。所以是否構成環境犯罪,主要是通過其對于行政法的違反程度來進行明確的。例如,在行政法中有關大氣污染防治的條款中明確規定:“行為人違反規定,導致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并在經濟財產方面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將依法進行相關刑事責任追究?!睆拇肆信e條例中可以看出,環境刑法中關于就相關條例違反行為的規定,與行政法之間存在著具有層次銜接的關聯,并不僅僅局限于依賴性的從屬關系。從該刑法本身的行政從屬性來看,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首先是概念層面上的,這主要是指該刑法中所規定的刑法概念,如固26卷體廢物等專業名詞的實際解釋應當是以行政法的相關規定來決定的。其次是從違反性要件的層面上來說明的,主要是指環境犯罪的行為或者程度都應當根據行政法的相關條例進行明確。所以,該刑法的行政從屬性質主要表現于對相關環境犯罪的具體行為性質的認定,并且具有一定卻不絕對的行政依賴性質。從環境刑法與行政法兩者間的相互聯系來看。該兩者之間只有在對方存在的條件下才能發揮意義。在刑法修訂工作中已經就環境刑法的相關條款,實現了刑法規范性。但是就環境行政法而言,當前只是將刑事責任追究進行了簡單化的規定,導致相關犯罪行為的認定依舊處于傳統的行政從屬性質的限制中,阻礙了該刑法的刑罰作用切實實現。所以已經有相關的學術研究者就實現解放環境刑法、將其正式引入主刑法之中提出了相應的建議。而身處于環境中的人們也逐漸意識到環境犯罪行為的嚴重危害性質以及潛在性的危害能力。但是就要實現對環境犯罪行為的有效懲處,其必將依附于行政法的相關條例。所以就兩者關系而言,行政法在一方面為環境刑法的實現提供了基礎,但同時又對該刑法的相關刑罰作用進行了有效限制。在對刑法的重要保護功能進行深入探究的過程中可以明確,相關附屬刑法的刑罰規定較之環境刑法而言具有更加重要的效益。這主要是由于該行政法的規定中對于相關的犯罪名稱以及法定刑事處罰都進行了明確合理地規范。該方式的形成與實現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環境秩序計劃的規范性開展與實現,并充分發揮了刑法的重要核心限制功能,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該刑法的行政從屬性質所導致的相關聚訟問題。所以該方式已經被多個國家廣泛接受與應用。雖然就以上的環境刑法規范內容來說,其價值理念并沒有被明確確認,但是該種理念的提出卻對傳統的刑法理念造成了不小的沖擊。所以,該方式是實現環境刑法修正的重要手段,能合理地對行政處罰以及刑罰處罰進行關系協調。

        2當前污染環境刑法制定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對刑法理念的沖擊

        就當前的環境刑法來說,其針對污染環境的犯罪制定的刑法規則主要包括了重大環境污染、非法進口或處置進口固體廢物等多種形式的罪名確立。從根本上看,其主要是將相關的附屬刑事條款進行了再次強調。所以就當前的環境刑法中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相關刑法制定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這主要是由于傳統的刑法理念對其造成的嚴重制約。2.1主觀罪過形式的重新塑造。就環境刑法中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立法在主觀罪過形式中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其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犯罪法律條款的制定上。從該條款的理論與實際應用兩方面來看,該條例難以對可能存在的故意環境污染犯罪進行制約和處理,在對該類型的犯罪進行處罰時依舊存在態度保留。這正是由于刑法的這種傳統觀念的存在影響了環境刑法的深入推進與創新發展,難以切實有效地就污染環境犯罪進行處理與懲罰。根據相關條例的本身執法含義來說,在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進行處理的相關罪過形式并不能對可能存在的故意形態進行涵蓋,其僅僅對該犯罪行為造成的過失危害進行考慮。雖然在修訂后的刑法典中都沒有就過失形態進行明確的闡述,但是其在實際理論闡述以及用法實踐中都統一將該類型犯罪歸為過失犯罪。這主要是根據該條例中“事故”一詞存在的意義辨析進行判定的,并從心理特征以及追求結果兩方面對故意犯罪形式進行排除。雖然該推理是在保證傳統的立法觀念上進行的,但是并不能表明立法中存在不足[2]。在傳統的刑法理念中,對于過失犯罪的處罰態度并不嚴厲,并在追究范圍以及刑法強度兩方面進行了限制與制約。但是依靠傳統的過失犯罪處理態度進行當前的環境犯罪責任追究,明顯難以滿足當前的刑事追究要求。在我國,對于過失犯罪的確定規定主要是指法律條款中沒有進行明確到過失規定的犯罪行為都應當將其歸類于故意成分。在其他國家的刑法中也都對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所以要保證在實際懲處判斷過程中避免由于認識不清而造成的認識分歧現象,國家在進行刑法制定時就應當對過失犯罪內容進行明確。就實際發生的污染環境犯罪事件來說,其并不僅僅是指過失行為,還包括了大量的故意犯罪行為。但是在當前的環境刑法中僅僅只對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進行了故意犯罪的劃分。所以,當前在針對污染環境犯罪的相關刑法條例制定方面依舊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加強相關條例的修訂工作是當前的重要工作內容。2.2該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險犯形態。環境刑法對于刑法理念的沖擊作用還表現在污染環境犯罪形式中存在的危險犯形態的重要沖擊作用。當前就危險犯罪形態的探究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的學術觀點[3]。其一,主要是指危害環境罪本身存在著多種重大危害與影響因素,所以在立法中應當就該行為進行嚴格的懲處規定,在其體現重大危害結果之前及時進行控制和處理。其二,主要是指對于污染環境犯罪的明確本身是需要該行為已經造成了重大的環境污染或破壞,才能進行相應的刑法措施的開展。在該嚴重結果尚未明確之前,相關的立法部門應當積極采取其他形式的措施進行防治工作的展開。就我國當前的刑法規定來說,其對于危險犯已經初步進行了討論。例如刑法中的三百三十九條的第一項規定中就這一點進行了明確,表明行為人只要違反了相關條例中關于非法進行境外固體處置的相關條例就視為已經犯罪,將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這表明我國的立法機構已經正式將危險犯行為或意圖進行了法律層面的限制,但也僅僅限于該項犯罪中。在傳統刑法觀念中,危險犯罪直接歸屬于故意犯罪[4]。污染環境的危害性質是十分重大而廣泛的,如果僅僅在犯罪追究過程中依靠該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來進行相關的行政處罰,就依舊是在傳統過失犯罪觀念下受到的發展制約。同時由于環境污染行為本身就存在較大的潛在性危害,并且危害結果要經過長時間的發酵才能進行全面體現,例如日本發生的水俁病事件,就是在長時間下才體現出的危害性結果。雖然在科技發展復雜化的現代社會難以有效進行意外事件的避免,但是就傳統刑法理念中關于過失犯罪的闡述并未將可能出現的該種情況進行納入,將危險作為刑法責任確定的標準之一保證了相關刑法的威懾力提升,有助于刑法功效的全面體現。所以,從環境刑法對刑法理念造成的重大沖擊效果的層面進行分析可以知道,其主要是將傳統過失性犯罪中缺乏的危險狀態的考慮進行明確補充,最大程度地促進現代刑法的價值實現,從提高威懾力以及加強刑事處罰等多方面實現了對污染環境犯罪現象的有效約束。

        3環境刑法的相關保護客體

        環境刑法在發展過程中不斷形成了多元化的價值觀念,這對傳統刑法所存在的基本構造造成了很大程度的沖擊,導致架構爭議性的出現。雖然現代化的環境刑法在犯罪構成和相關法律適用范圍等多方面和傳統刑法之間存在許多的相似之處,但其在價值理念的層面上卻與之存在著明顯的不同,這主要是由于其在法律應用手段方面所存在的創新與變革。傳統的刑法觀念中主要強調的是以人為本,對于其他生命形態或者生態系統關系的重視程度不夠。在這種理論觀念的支撐下是很難實現對傳統刑法本質上的改革的。所以在進行環境刑法構建的過程中,僅僅就人本身對環境造成的危害進行反思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在實現刑法局限性突破的方面進行切實的創新與改變[5]。從環境刑法本身存在的多種保護客體來說,當前所存在的不足情況主要是由于其在制定上難以擺脫傳統刑法模式的限制和約束。在傳統的刑法規定中是沒有就環境破壞進行嚴格的規定的,所以其懲治方式主要依靠傳統的公共安全相關制度開展。但這些法律從實質上并不能對環境污染的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約束。依靠傳統的刑法理念進行環境犯罪治理難以切實的進行問題處理,同時還會進一步暴露相關的實際問題。所以,在進行相關保護客體的刑法確立時,相關部門應當切實考慮到對于環境利益的保護工作。該客體形式與傳統刑法主要著眼與國家與社會的保護形式不同,其更加全面地囊括了其他生命體以及生態環境等多種要素。從建立環境刑法的根本目的來說,其不僅僅是對環境行政法進行保護,更重要的是將保護利益進一步擴展到人類所處的多種生態環境中,對所處其中的人類進行間接性的健康保證。在已經進行的刑法典的修訂工作中,在進行相關保護客體明確時已經實現了較大的突破。但依舊沒有深入刑法理念的本體部分,引起了多種針對于環境犯罪的相關侵害客體的深入討論,觀點不一[6]。除此之外,當前建立的環境資源保護制度也不能對該類犯罪行為中存在的多種客體特征進行完全闡述,沒有進行本質性的探討深入,僅僅停留在相關犯罪行為的表面社會關系探討中。所以,也必須對此進行解決。

        4結語

        第5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一)社會救助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二)民事救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三)刑事懲罰

            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行政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二、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第6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

        從基本概念進行分析的話,首先,個人信息的主體是公民,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通過法律規定我們可以了解到,個人信息的主體并不僅限于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還包括獲得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在這些人的個人信息權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時,一律享有我國刑法的保護。其次,關于個人信息的解讀,各學派一直存在著爭議,無論哪種觀點,都沒辦法準確涵蓋個人信息的全部。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是公民個人所擁有的,能夠直接或間接的識別本人的特定資料所反映出的內容。如姓名、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肖像、身份證號碼、職業、教育狀況、聯系方式、家庭背景等等和本人人身密切相關的信息,還包括著隱私范疇內的如既往病史、財產收入等信息。與此同時,對于個人信息的定義,還需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在日后的立法過程中進一步完善。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

        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中,其法律屬性一直頗具爭議,成為法學界研究的重點。就目前來說,關于個人信息的法律屬性,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所有權學客體說,他們認為個人信息具有實際利用價值,所有者對其具有支配權,可以作為商品買賣出售,從而為信息的所有者帶來經濟上的收益,具備財產屬性,因此被列入所有權范疇;二是以隱私權客體說,認為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個人隱私包含個人信息,在這方面美國是最早將個人信息納入隱私范疇進行立法的國家,比如《隱私權法》和《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案》中對個人信息都有詳盡的保護措施;三是人格權客體說,將個人信息劃分到人格權中,認為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就是維護公民作為人最基本的尊嚴,體現的是公民個人的人格利益,因此應該受憲法和其他法律的嚴格保護。

        (三)公民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別和聯系

        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內容較廣,和很多專有名詞的概念都有著相似之處,通過分析,筆者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個人隱私上面。個人隱私指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比如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以及“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等行為,都屬于侵犯公民的隱私權。由此可見,個人隱私大多是公民不希望被外人所知的、敏感的信息,而個人信息不僅包括禁止他人干涉的敏感信息,還包括可以向大眾公開的信息。因此,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是兩個相互交叉,又在外延方面相互區別的名詞概念。就對公民的立法保護工作來說,個人信息的保護比個人隱私的保護更加全面。

        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現狀

        (一)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具體表現

        當今社會,互聯網的使用,讓人們的生活被手機、電腦等各種電子產品包繞,在這種大環境下,人們在從事購物、交友、出行、入住賓館等各種社會活動時,很多情況下都會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告知與商家,進行登記,這就造成了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和隱患。對于商家而言,信息就是資源,信息就是商機,那么利用信息進行違法犯罪的活動就應運而生了。一些機構疏于管理再加上一些不法分子的違法犯罪行為,致使我國公民信息泄露的情況非常嚴重,大量兜售車主房主信息、大學畢業生應聘人員信息、商務人士信息、患者信息、電信用戶信息的現象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一些商家將自己搜集到的客戶信息進行出售,甚至形成了一個新興的“信息倒賣”產業。商家利用這些信息進行推銷,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這些信息進行詐騙,甚至通過“人肉搜索”對當事人進行名譽侵害,通過某些編程竊取網銀密碼盜取用戶存款等等,這些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人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應當給予嚴厲的打擊和制裁。

        (二)現有法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

        憲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構建我國法律框架的四個關鍵部位,對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應該由這四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個人尊嚴不容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边@一規定雖然沒有出現“個人信息”的字眼,但個人尊嚴與個人信息緊密相關,從此種意義上來講,憲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原則性的保護;其次是民法,對與公民的個人信息有關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和榮譽權做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任何人如果侵害公民的這四項權益,都將受到民法的制裁;另外,涉及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政法近些年才開始頒布施行,有《居民身份證法》、《物業管理法》、《電信條例》等等;直到《刑法修正案(七)》的出臺,才首次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行為定罪入刑,填充了我國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空白。

        (三)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必要性

        刑法作為法律的最底線,只有在其他法律都無效的前提下,才會實行刑事處罰,給予犯罪分子最沉重的打擊。在我國現有階段,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的制定還不到位,雖然憲法、民法以及行政法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所涉及,但通過施行效果可知,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中的法律條文盡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觸及到根本,僅僅提供了一些原則性的間接性的保護;民法雖然明確提出了對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以及名譽權的保護,但公民的個人信息涉及的內容遠遠不止于此,過于零散的法律規定,削弱了民法的可操作性,針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行政法對于破壞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實施主體限制范圍相對狹小,主要針對行政機關人員,而且處罰力度較小,不能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提供全方位的保護。因此,加強刑事立法,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有著顯著的現實意義。

        三、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法完善建議

        (一)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

        要解決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刑事立法問題,首先要明確個人信息的基本概念和犯罪主體范圍。現階段,我國在這方面的刑事法律還不夠完善,新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彪m然指出犯罪對象是公民的個人信息,但同憲法、民法、行政法一樣,沒有對公民的個人信息做出具體的解釋,不管是公開信息還是屬于個人隱私的信息,在量刑規定中沒有針對不同的犯罪情節做出清晰的界定,以至于不法分子得不到相應的懲罰。同時,在條文規定中使用“等”字,也讓犯罪主體模糊化。為了避免法律上的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嚴厲的打擊,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以及犯罪主體的范圍,是當前完善刑法的重中之重。

        (二)根據犯罪的行為和情節細致刑罰

        《刑法修正案(七)》中,第七條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及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罪,根據刑法規定,區別本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就是情節是否嚴重。而根據我國的立法情況來看,當前并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對情節是否嚴重劃分出明確的界定范圍。因此,在裁判過程中,對于“罪與非罪”就存在爭論,司法機關必須根據案情酌情評判情節的輕重,給司法機關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小的難度。如果出臺的法律能夠將犯罪行為細致量化,司法機關審判案件的壓力將會大大減小,比如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公民個人信息被出售的份額,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所得利益對刑事處罰的幅度進行劃分,份額由小到大對應犯罪情節由輕到重,相應的刑罰也會逐漸增加,尤其是給當事人帶來重大人身或財產損失時,犯罪行為更不可姑息。如此一來,犯罪主體都能夠得到與之犯罪情節相對應的懲罰,不會出現鉆法律漏洞的現象,實現司法的公平性。

        (三)構建立法司法執法部門工作一體化機制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過程中,必須要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因此,首先從立法層面上講,立法機關要深入社會調查,根據實際情況構建法律條文,尤其要充分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于刑法的完善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其次從執法層面而言,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侵害的犯罪分子,絕不姑息養奸,讓犯罪分子有機會逃脫法網;從司法層面來說,法院及檢察院在裁定犯罪結果的過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給受害者一個滿意的答復。同時,立法、執法、司法機構要互相監督,互相制約,才能有效打擊此類犯罪。

        (四)借鑒學習國外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經驗

        在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中,不僅要完善刑法,憲法、民法、行政法都要同時完善,只有構建完備的法律體系,才能為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提供堅實的堡壘。將來隨著立法的逐步完善和條件的逐步成熟,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無疑是明智的選擇。從立法模式上,筆者比較傾向于以德國為代表的統一交叉立法模式,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案,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整體歸類,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措施,避免了法律零散化帶來的不便。

        四、結語

        第7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酒后駕駛在我國刑法的量刑上,一般是通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樣兩款罪名來定罪和量刑的。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存在窘境,也即“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是建立在刑法理論中的結果犯的基礎上的,具有危害結果才會被定性為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針對情節較為輕微的行為又顯得處罰過重。那么,由此便產生了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困境。如果采取行政處罰措施來規制,會遇到的問題是法律應有的震懾和規制效果不足,亦會由于行政執法本身自由裁量空間中的不同,事實上很難做到統一??删徒煌ㄕ厥绿右莺蟮谋kU理賠實例來分析和認識。具體理賠實例:2012年4月25日,北京的小于駕駛小轎車與一輛三輪車相撞,造成三輪車駕駛者死亡,小于棄車逃逸,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門說明情況,一次性對死者家屬賠償16萬7千多元,之后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服刑期間,小于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因為他投保了交強險,而保險公司以他逃逸為由拒絕理賠。對于這樣的理由小于不服,于是便到法院。

        二、分析:從不同保險所屬范疇進行區分

        對于交通肇事案件行為人逃逸后的理賠問題,反映了不同的解釋立場,在當前法制轉型期和保險合同法律體系下,用類型思維解釋法律更具合理性,且應堅持法律解釋形式解釋的優先性,不輕易突破文意解釋的本來含義。對于上述問題筆者是這樣認為的:第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保險公司免責條款不沖突。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這一法條的正確解讀是,機動車肇事逃逸之后,投保人不能申請賠償。但是被害人可以將交通肇事者、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申請賠償。第二,交強險屬于財產險的一種,但不同與一般的財產險。根據民法及其他保險法規及司法解釋,交強險也即交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來理賠的,使得事故中的受害者,有錢治病,有人賠償,體現的正是法的正義價值。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保險人與保險事故中的第三人,即保險公司和保險事故中的受害人。第三,責任險與財產險是不同概念,第三者責任保險屬于責任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同的是,對于一般的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了賠償義務,則保險人以賠償的金額為限,保險人對于第三人享有代位求償權。若發生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投保人若是被害人,則保險人對投保人履行賠償義務后,保險人享有對肇事者的代位追償權。

        三、焦點:法律解釋的不同立場

        第一,三者責任險的本意為,對第三者負意外責任的保險。從法理學的角度來分析,責任險的實質為: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第三者責任險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這里所強調的意外事故,排除了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犯罪。上述案例中,小于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非故意犯罪,但就交通事故本身(不含死亡結果),案例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范圍,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設立有待商榷。第二,交通肇事逃逸且已獲刑,是否應當使得投保人喪失保險合同權利。里格斯訴帕爾馬遺產繼承案“任何人不得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案件是如此經典以至于一百多年來,許多西方人對此案津津樂道。“任何人不能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獲得利益”已成為世界立法通行的一條重要法律原則。其背后的假設為,如果允許人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獲取利益,那么維持這個社會的秩序便會蕩然無存,法律便失去了它賴以生存的基礎。逃逸加劇了被害人的傷害,卻帶了保險人的脫離法律關系,無疑加重了第三人獲得賠償的難度。

        四、結論:論行為人逃逸后的保險理賠問題的法律出路

        第8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關鍵詞:假釋 行刑制度假釋機關

        1 假釋制度概述

        高銘暄、馬克昌教授主編的《刑法學》認為,假釋作為刑罰執行方法的一種,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制度。又如日本大谷實教授認為,假釋是根據行政機關的決定,在收容期滿之前,將被收容者附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制度。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假釋是國家有關機關依一定程序對合乎法定條件的被判處剝奪自由刑的犯人給予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中的獎勵制度。

        這些對于假釋的概念雖然表述不一,但都把握了假釋的基本內涵。按照我國現行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對于假釋一詞可作以下理解: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后,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司法機關可以附條件地將其提前予以釋放。我國刑法中的假釋制度其實質就是行刑機關在行刑過程中視受刑人的在監表現并綜合考慮其社會危險性、改造連續性等諸多因素而改變其服刑方式的一種司法活動,也可以稱之為司法制度。

        195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1979年公布、1980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刑法》都對假釋制度做了或粗略或詳盡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假釋制度在

        3 改革我國假釋制度的設想

        根據我國假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筆者對假釋制度的改革進行大膽設想,試從以下兩個方面加以闡述:

        3.1 樹立正確行刑觀 觀念的正確與否會對事物的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改變現有的假釋觀念也就顯得尤為重要。

        再犯率會給假釋機關在批準假釋當中帶來無形的枷鎖,致使其在對待犯罪人員有可以假釋情節的情況下,不批準或者說不敢批準犯罪人員獲得假釋。所有的行刑方式都不可能保證犯罪人員在接受改造后不再犯罪,假釋來說也一樣,并不能排除再犯的可能。如果因為假釋的再犯率而排除假釋,就拒絕適用假釋,完全是違背客觀事實的。假釋的再犯率不能把制度的優越之處所掩蓋,而且大部分的人員還是可以順利的通過假釋考驗期回歸社會的。

        3.2 立法修改 假釋適用的實質條件是:“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致再危害社會”,這一前瞻性條件太原則、抽象,不便于實際的操作。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服刑人員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定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并喪失了作案能力?!钡?,由于該解釋中的“不致違法,重新犯罪”仍為前瞻性條件和無法預測性,很難在實際中運用。筆者認為對于假釋的實質條件應該進行科學的歸納,而非用一些抽象的原則性的東西或者考核的一個分數來評價應否給予犯罪人假釋。筆者建議,對于假釋的標準,其為一個復雜個體,應該從多方面綜合考察。

        假釋再犯的預測不應過于原則也不應過于靈活,同時要考慮多個復雜層面,最后再把所有的結論相綜合予以評定。筆者認為,這種再犯預測因素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在預測某些方面時值得借鑒,但在具體的實踐當中應該更為詳細化,更為人道化。畢竟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說,都是不斷變化發展的,如果依賴某些因素對服刑人員是否再次犯罪做出預測,應該是最為詳盡的綜合評價,同時也應是動態的評估結果,這是對服刑人員最起碼的尊重,也是假釋制度中最為重要的一筆。

        對于假釋的適用范圍,我國刑法有明文規定,“對于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無疑是太過偏激,“一刀切”,沒有真正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于法律條文所列舉的各類犯罪,確實存在著社會影響惡劣,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的因素。但是,并不能排除這類犯罪人員可以在監獄當中改過自新,并不能因為犯罪人曾經的錯誤就抹殺其想重新做人的希望,這種把這幾類犯罪人員完全排除在外的法律條文,完全是忽視了事物是發展的這個道理,把犯罪人員靜止化。

        最后,假釋權涉及到服刑人員自身的切身利益,又與社會的重大利益相牽連。所以,假釋權作為服刑人員的一種權利應該涵蓋很多個方面,如應當賦予假釋人員尋求司法幫助權、知情權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維護假釋人員權利的救濟防火墻。

        4 結語

        假釋制度是近代民主與法治進步的產物,是監獄文明標志性制度之一,也是我國刑事法律體系中一種非常重要的行刑制度。在法治的大背景下,當代

        參考文獻:

        [1]高銘暄,馬克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月第2版.

        第9篇:刑法法律條例范文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研究分析

        一、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規定

        注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注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此法律責任條款散見于《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中。

        1.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豆痉ā返诙僖皇艞l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文件是針對注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文件是針對所有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注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同時該案件追訴標準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中介機構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也規定了追訴標準,即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造成惡劣影響的。這些法律條款具體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到了什么程度將被追訴刑事責任。

        二。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從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的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對于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如下問題:

        1.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注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中強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系。按《證券法》與《注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注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因此協調各法之間的矛盾是目前注冊會計師行業較為重要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疑問。

        注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蹲C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些法律都明確闡明了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卻一紙通知,將由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范圍壓縮,而且還設置了前提條例。法院不僅不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還將皮球踢給證監會,以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方依據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不僅對證券市場的欺詐案件判決不利,也不利于對注冊會計師的監管。

        3.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問題。

        《注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注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注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

        另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對注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追訴規定僅有損失數額的絕對數: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伍拾萬元以上的;重大失實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都應被追訴。這些規定沒有損失的相對百分數,這就沒有考慮到相同的損失數額在不同的經營規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這不利于在刑事判決中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4.《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問題。

        《獨立審計準則》是根據《注冊會計法》的規定,由財政部批準實施的,應屬于部門規章?!丢毩徲嫓蕜t》應該是目前判斷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或過失的唯一技術標準。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獨立審計準則》闡述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對于注冊會計師有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實際中法官很少將《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判決依據,一方面是由于法官們不了解《獨立審計準則》,另一方面是由于《獨立審計準則》畢竟是部門規章委等級的,不能同《刑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提并論。

        5.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問題。

        雖然法律規定了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罰,但是目前沒有哪部法律規定了什么是虛假的財務報告。因為會計行業內外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識是不同的。會計行業外的人士認為只要財務報告與事實及結果不符,就是虛假的財務報告。會計行業人員認為,只要按會計核算規定進行了會計處理,得出的財務報告就不應認定為虛假財務報告。即使這個財務會計報告與事實、結果不符,因為企業中出現的許多舞弊,并不是會計人員及注冊會計師所能發現的。因此注冊會計師不能對所有的虛假財務報告負責,應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負責的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標準。

        三。相應的解決思路

        為了更有效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保護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權益,同時也為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長遠發展,應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

        (1)協調《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規定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同規定,盡量使之趨同。

        (2)為使注冊會計師合理承擔刑事責任,應建議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在損失絕對數額的基礎上增加相對比例數,損失的相對比例數應考慮企業的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等數據。

        (3)另外根據國外對注冊會計師的保護經驗,將《獨立審計準則》中所闡述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合理保證等概念列入《注冊會計師法》等更高等級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故意”和什么是“虛假財務報告”等認定標準。

        作為注冊會計師的主管部門財政部和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和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盡量協調、反映,使我國目前的有關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更完善,以保護注冊會計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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