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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公司環境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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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環境制度

        第1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上市公司 管理層收購 完善 法制環境

        國內學者對我國已經實施MBO的上市公司研究表明,我國實施MBO的上市公司績效改善并不明顯,在實施MBO過程中存在諸多制度障礙,阻礙了我國MBO的實施,因此,亟需完善我國的相關制度環境。在國外MBO的收購主體有管理層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收購;管理層成立一人公司獨立收購;管理層設立“殼”公司收購。這三種傳統的做法在我國都受到了法律限制。為了消除目前MBO收購主體的法律障礙,有必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英國在20世紀70、80年代的國企民營化運動中就修改了公司法,允許收購者以被收購公司的資產為抵押進行融資,推動了MBO在英國的成功實施。我國的法律法規阻礙了MBO的發展,目前成功的管理層收購案例中很大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都違背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亟需制訂專門的MBO法律法規,完善現有的《證券法》及與新的《公司法》相配套的相關法律。

        一、管理層收購的主體環境

        (一)賦予自然人作為MBO的主體資格 《證券法》應明確賦予自然人作為管理層收購的主體資格。新《公司法》規定:“一個自然人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這是在新形勢下對原《公司法》的完善,但仍需制訂與其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并借鑒英美《公司法》的“揭開法人面紗”等理論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監管。

        (二)完善MBO中“殼公司”作為收購主體的法律規定 我國“殼”公司收購面J臨的問題主要是我國《公司法》規定不明確性所致。如殼公司是否屬于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并不明確;對于為了特殊目的而設立的“殼”公司無相關規定,形成立法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公司法》。(1)允許管理層在一定條件下設立純粹為MBO服務的“殼公司”。新《公司法》已經取消公司對外投資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的比例限制,這有利于公司資產重組、收購兼并、資本經營和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不過新《公司法》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殼”公司面臨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有關的法律法規。(2)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國務院對實行MBO所設立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給予特批。該方法可同時解決殼公司所面臨的法律地位和對外投資比例限制問題,但效率可能低下。同時,如果殼公司不是冠以投資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名稱,而以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出現,則因其主營業務只是投資收購股權并加以運作,仍然面臨《公司法》的相關限制。(3)借鑒美國立法模式在《公司法》之外單獨制定《投資公司法》,對純粹為實施MBO而設立的殼公司進行專門的單獨立法,以區別于《公司法》中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在特別立法中對于“殼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對外投資比例等問題加以規范,這是比較科學和有效的辦法。

        (三)完善以信托投資作為收購主體的相關制度環境 《信托法》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財產時,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采取出租、出售、貸款、投資、同業拆放等方式進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資公司作為MBO的收購主體在法律規定上是可行的。國外成功的MBO案例證明,構建一個良好的信托環境對于MBO的成功實施非常重要。2004年證監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嚴禁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在轉移控制權時通過所謂的“股權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違反法定程序、規避法律義務。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相關的信托法律。信托投資公司參與MBO大致有以下途徑:(1)債權性融資。信托投資公司作為融資方為管理層收購提供資金,扮演銀行職能。(2)權益性融資。可以選擇如下模式:一是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管理層籌措資金委托信托機構將資金用于收購目標企業,可以避免設立新的收購主體;二是信托公司本身作為收購主體收購目標公司的股份,再選擇適當時機由管理層回購。在第二種模式下,信托公司是直接收購主體。在現實操作中,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管理層的直接委托或接受管理層設立的項目公司委托代管理層收購目標公司。因此,必須完善以信托投資作為收購主體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對信托收購的監管。

        二、管理層收購定價機制環境

        (一)建立科學的定價原則 我國上市公司在實施MBO時,經常以凈資產作為定價標準,這種定價機制存在多方面的弊端。從國外經驗看,西方國家的定價方式主要有調整賬面價值法、現金流量貼現法(DCF)、比較價值等。現金流量貼現法是由美國西北大學拉巴波特所創立,能夠較好的克服用凈資產法評估企業價值所帶來的缺點,是對企業內在價值評估較為科學和具有操作性的方法。DCF法將公司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進行價值評估,而不是對每一單項資產估后簡單相加,體現的是對公司整體資產協調創造能力的重視和認同。而對公司未來現金流量的預測則充分考慮了公司的市場地位、品牌號召力、核心競爭力等非資產性因素,能夠綜合反映公司的價值創造力。同時根據對未來現金流的科學預測,還可以有效的評估收購風險,強化管理層收購方的風險意識。因此在實施MBO收購中,采用DCF法來評估那些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目標企業價值比較科學可行。

        (二)引入價格競爭機制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股東可以采取證券市場集中競價的方式出讓股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開競價方式不僅有利于收購程序的公開化,而且可以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來發現上市公司的價值,而不必使整個定價過程受到管理層控制。目前進行MBO收購的主要是目標公司的管理層,因此有必要在選擇收購主體時引入競爭機制,引入更多的外部戰略投資人參與收購。事實證明,公開的“競價機制”能夠最大化保護目標企業股東及員工的利益,實現資本市場上的“三公原則”(公平、公正、公開)。美國MBO中的最大案例是1988年RJR Nabisco公司的管理團隊計劃買下本公司所有上市的股票并準備下市。RJR Nabisco公司管理層最初的出價是每股75美元,但其他公司認為這遠遠低于該公司的價值,其中以杠桿收購而知名的KKR公司開出每股90美元的價格競買RJR Nabisco公司。最后RJR Nabisco公司的管理團隊以每股109美元才完成收購。從我國MBO來看,引入競爭者的收購價往往高于沒有競爭者的收購價,東百集團就是一個很好的案例(東百集團的國有股平均拍賣價為每股3.69元,高于其2000年的每股凈資產2.07元)。收購價格的最終確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如目標公司價值、國家政策法規、公司盈利能力、交易雙方談判力量、交易意

        愿等。同時不同的目標公司、收購目的、定價策略等都會使收購雙方考慮的側重點不同。我國目前實施的MBO大都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最終的收購價格通過地方政府和管理層“一對一”談判來確定,缺少足夠的透明度,容易發生“合謀”行為。因此應將收購價格的形成機制由目前的政府與公司管理層的單邊形成機制轉變為政府與公司管理層以及外部投資者之間的多邊機制,走市場形成價格的路線。

        (三)降低“制度套利空間”,增強定價的強制性法律規定 強制性法律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MBO中的財富的不正當轉移問題。因此:(1)加快實施股市全流通。加快解決我國股票市場上股權分置的現象,早日實現全流通,降低“制度套利空間”,避免“雙股制”下的利益“尋租”,為實施MBO創造出真正的市場交易機制。只有同股同權、同股同價,管理層完全按市場價格來收購目標公司股票,才能有效避免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間價格落差帶來的投機預期,才能使管理層收購行為更理性。(2)立法規定對有MBO要求的公司:A、收購公告,允許其他投資者參與競價;B、出具由獨立財務顧問發表的意見;C、引入評標程序;D、集中競價;E、客觀追認管理層歷史貢獻,體現公平原則。

        三、管理層收購融資環境

        (一)改革金融法律制度,解除對MBO的融資限制 在我國無論法律環境還是投資環境都使得融資安排成為限制我國MBO發展的最難以跨越的障礙,管理層不得不竭盡所能采取法律規避型融資,甚至于導致其行為進一步扭曲,不惜一切代價利用上市公司資產來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因此與上市公司MBO配套的寬松金融法律制度對于MBO的順利開展至關重要。在美國也正是由于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放松了對金融的管制才推動了MBO的發展。目前我國一些法律規定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如:(1)《貸款通則》中有關于貸款不得用于股權性投資的規定。銀行貸款作為實施MBO的主要融資渠道在法律上受到限制。(2)我國債券市場品種單一,缺少與杠桿收購相適應的多層次債券。我國發行公司債券的主體有限,且發行條件極為苛刻,企業更不可能發行“高風險、高收益”的垃圾債券。(3)對機構投資者的限制。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如信托公司、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因法律法規所限,不能以出資人股的形式參與,所以我國MBO幾乎沒有采用權益融資的方式。(4)MBO基金的操作規程、風險控制、退出機制等尚處于雛形階段,不能滿足我國存量豐富急需尋找新投資機會的民間資本需求。因此有必要改革金融法律制度,解除對MBO的融資限制,為MBO融資創造一個規范、寬松的法律環境。

        (二)盡快完善有關信托法律法規 隨著《信托法》的出臺,中國信托行業已經重新解禁。信托不僅避免了MBO融資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拓寬融資來源渠道。通過引入信托機制實施MBO收購計劃,可以解決MBO中主體資格、主體變更和集中管理等問題,尤其是在收購資金合法性、資產定價合理性、股權管理有效性等方面,由于引入金融機構的運作,增強了MBO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真正發揮MBO所具有的LBO特性。然而,2005年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中第九條明確規定:“管理層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間接受讓企業國有產權”,這從根本上切斷了MBO的主要資金運作渠道。國資委對信托方式的否決主要是有關機構難以對采用信托方式實施MBO的行為進行監管,同時采用信托方式實施MBO存在著不合理、不合法行為,導致了許多新的問題。雖然《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中禁止采用信托方式受讓國有企業產權,但是信托業參與MBO的優勢被業界普遍看好。因此,我國應盡快出臺有關信托的法律來規范信托行為。

        四、管理層收購信息披露環境

        (一)規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針對管理層收購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缺陷,我國應在法律上進一步對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內容、披露的詳略程度等做出明確規定。明確有關上市公司MBO信息披露范圍、程序、內容等。信息披露核心內容應包括收購主體、收購目的、收購價格、定價依據、巨額資金來源、還款方式、后續計劃等。對后續計劃的披露應包括:是否擬對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負債進行處置;是否改變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方向等。只有法規措施到位才能減少管理層收購實施過程中的暗箱操作,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減少社會財富的不公平轉移。具體來講:(1)強化獨立董事的職能。上市公司是否適合MBO、收購資金的支付方式、資金來源等,應由獨立董事在取得相關專業機構意見的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2)在支付方式和資金來源上,對于自籌資金應詳細披露其取得的合法性,建議由相關中介機構出具專項意見。如管理層屬于融資取得股份,因涉及到管理層持股的穩定性,應著重對還款計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說明。(3)MBO后管理層成員轉讓其股份,在遵循現行法規的同時作詳細披露。(4)管理層償付方式和計劃。《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并未對管理層償付方式和計劃提出披露要求。事實上,管理層應當披露償付方式和計劃對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股東結構的穩定性以及對未來關聯交易產生的影響。只有在及時信息披露的前提下,股轉讓的交易過程才會公開透明,交易各方在信息上才具有平等性。

        (二)嚴格信息披露制度 以俄羅斯為代表的東歐國家MBO實踐證明:一旦缺乏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足夠的外部監控體系,MBO往往會引發公司出現危險,并導致暗箱操作及向政府“尋租”等行為的發生。而英美等國的MBO實踐從另一面證明,要保障管理層收購的健康運作,最重要的是要嚴格信息披露制度,積極推廣運用各種先進的監管方式和技術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動進行定期檢查與不定期的抽查,加大上市公司管理層不披露及披露不當的法律責任,從而保證交易的透明性和競爭性。在美國隨著MBO活動的發展,有關部門不斷地嚴格強化MBO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義務,擴大相關資料報表的報送范圍,實現了MB0的規范運作。

        五、管理層收購監管機制環境

        (一)完善監管法規,建立外部市場監管 在MBO的監管法規方面,應逐步細化監管內容使其形成具有連貫性、可操作性和違約成本高的法律體系。補充完善如下法律:(1)限制管理層持股額度。一是規定管理層持股的最高限額,限制管理層對股東大會等治理機關的控制權,引導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多元化,鼓勵國有股向外資或民營資本轉讓并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避免股東大會上管理層新的“一股獨大”現象的發生。二是引入“控股條款”(Control shares provision),限制包括管理層在內的所有收購方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并限制管理層投票權。(2)加強監事會內部監督。完善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的內部監督機制,《公司法》規定由監事會負責對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進行監督。但由于監事會成員可能參與了MBO,因此有必要引入監事會的回避或辭職機制。(3)限制管理層投機行為。我國《證券法》第九十一條有“六個月內禁止轉讓條款”的規定,有利于防止收購者的短期利益行為,但畢竟期限過短,建議立法補充制訂:任何人如果在獲得一家公司的“控股地位”后三年以內轉售所持股票,其獲利屬于該公司的規定。該條款所稱的“控股

        地位”指公開披露已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超過20%具有投票權的股票或宣布將通過一切途徑掌握公司控股權的任何個人或群體。(4)建立健全MBO的民事賠償制度。加大管理層的違約成本確保公司中小股東和外部投資者的利益,使管理層收購在規范的框架中運作。

        (二)強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作用 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上市公司應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真正發揮獨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制約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東的行為,獨立監督公司管理層減輕內部人控股帶來的問題。(1)成立專門委員會加強對管理層的約束。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其提案需經董事會審查決定。強制性地規定所有實施MBO的上市公司須成立由獨立董事組成的提名委員會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直接向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責,決議直接提交股東大會審議。(2)加強獨立董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實施MBO后上市公司管理層很可能會通過關聯交易將上市公司的利潤轉移給私人企業或擁有絕對控制權的企業,對外提供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擔保等關聯交易,因此必須加強監督。

        第2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制度環境 債務期限 市場化程度

        一、引言

        債務期限結構是資本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司在進行融資決策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公司融資選擇受一系列因素的影響,不僅與公司特征和公司治理等因素有關,還與制度環境有著密切的關系。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1999)通過對30個國家的公司債務期限的研究,他們發現股票市場相對活躍的國家里的大型企業有著更多的長期債務,政府對行業的補貼和長期債務的使用呈正相關關系。Giannetti(2003)研究發現如果法律不能充分保證債權人的權利,債權人會通過短期借款來控制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孫錚、劉鳳委和李增泉(2005)發現公司債務期限和市場化程度負相關,政府干預程度越高的地區,公司的債務期限越長。Kai Li et al.(2007)發現制度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公司的債務期限水平越低。肖作平(2007)發現制度環境是影響公司債務期限結構選擇的重要因素,不同地區的公司債務期限存在著顯著差異。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地區,公司的債務期限越短,經濟發展水平越高的地區,公司的債務期限越短。Fan et al.(2008)發現公司融資選擇取決于公司特征和制度環境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較弱的法律制度和政府腐敗較多的國家會導致較高的債務比率和較短的債務期限。Kirch and Terra(2012)研究發現,一個國家的制度質量對公司長期債務水平有顯著正的影響。Tiziana La Rocca(2012)采用1996年至2000年9515家意大利中小企業非金融類公司的數據,解釋了意大利中小企業資本結構和債務期限選擇在區域間的差異,中小企業能夠依靠當地發展水平高的制度更容易地獲得外部資金來源,一個有效的區域金融體系會促進小公司獲得貸款,并且能夠使公司用較低的成本獲得貸款,執法體系效率越高地區的公司更容易獲得長期借款。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目前正處于經濟轉軌的時期,由于地域的遼闊,各省(區)的制度環境差異較大。這些制度因素如何影響著我國公司的債務期限結構,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本文以我國2005至2009年在滬、深上市的1042家非金融公司為樣本,實證檢驗市場化程度、產品市場發展程度、金融市場發展程度、法律環境和政府干預程度等制度環境因素怎樣影響公司債務期限選擇。

        二、研究設計

        (一)研究假設 Giannetti(2003)以法律執行、金融發展水平等制度變量作為債權人保護程度的變量,研究發現,在債權人保護好的國家中,經營回報高度不穩定行業的企業更容易獲得長期貸款。Kirch and Terra(2012)認為,一個國家的制度環境越好,長期債務水平越高。市場化程度在本文中作為度量制度環境質量的一個綜合指標。當地的市場化程度越高,債權人保護程度越高,制度環境的質量就越好,公司的長期債務越多。因此假設:

        假設1: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市場化程度正相關

        產品競爭市場的發展程度與公司治理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競爭激烈的產品市場環境下,公司的高層管理者為了提高自己的業績水平和聲譽,減少了機會主義行為發生的可能性,使得公司治理水平得到提高。公司治理質量的提高有利于股權融資偏好的緩解,從而在融資決策時選擇更少的權益融資和更多的長期債務融資。因此假設:

        假設2: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產品市場發展程度正相關

        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1999)研究發現,在金融市場越活躍的國家,公司的債務期限結構水平越高。Barclay and Smith(1995)研究表明,由于短期借款能夠為道德風險提供保障,發展水平和規范化水平高的金融體系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多的長期借款,減少信息不對稱。由于發展水平較高的金融市場能夠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更愿意將長期借款貸給公司。因此假設:

        假設3: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金融市場發展程度正相關

        La Porta et al.(1998)研究發現,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內容和法律的有效執行性,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夠保障合同的執行,從而減緩問題。Giannetti(2003)認為,法律制度越好的國家,對債權人的保護越好,公司越容易獲得更多的長期借款。Tiziana La Rocca(2012)發現法律執行的有效性影響著債務期限結構,法律執行效率越差的地區,公司使用更多的短期借款。如果地區執法系統能夠提供有效的債權人保護,銀行就不會過于擔心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企業就更容易獲得成本較低的長期債務。因此假設:

        假設4: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法律環境水平正相關

        Demirguc-Kunt and Maksimovic(1999)為,政府對公司的補貼與公司獲得的長期債務有關,由于隱含擔保的關系,政府補貼越多的公司獲得長期借款越多。Khwaja and Mian(2005)認為,國有銀行更容易將貸款給那些有著政府關系的公司并給予貸款方面的優惠,即使這些公司的違約率較高。Yupana et al.(2006)認為,公司憑借政府背景的支持,更容易取得銀行的長期借款。因此,有著政府背景的公司債務期限更長,即使公司的違約風險較高或者已經出現違約,銀行也會得到來自政府對這些公司的補貼。因此假設:

        假設5: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政府干預程度正相關

        (二)樣本選取和數據來源 本文選取2005年至2009年深、滬上市公司為樣本,剔除數據缺失不全公司、ST和*ST類公司,得到1042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數據。各項財務數據來自中國經濟金融數據庫(CCER),制度環境各項數據來自樊綱等(2011)。

        (三)變量定義和模型建立

        三、實證檢驗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表(1)提供了研究變量的描述性統計量。可以發現,各省(區)的市場化程度、產品市場發展程度、金融市場發展程度、法律制度環境、和政府干預指數的均值(中值)分別是8.2189(8.3100),8.1483(8.5700),5.5328(5.6500)和8.9279(9.2800),標準差分別為1.9470,1.3852,1.4946,4.6316和1.4662,說明各省份間的制度環境呈現出較大的差異。

        (二)回歸分析 本文對數據進行了F檢驗和Hausman檢驗,結果表明本論文研究數據更適合采用混合回歸模型,同時為了修正異方差,采用廣義最小二乘法(GLS)進行回歸,結果見表(2)。可以發現:(1)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顯著負相關,與假設1相反。表明我國的制度因素與公司債務期限結構的關系與其他國家有所不同。在我國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省(區),政府補助、擔保企業等干預行為相對較少,公司獲得銀行長期貸款的可能性較小;市場化程度高的省(區)里,長期融資種類更加豐富,不再局限于長期借款;同時,市場化程度高的省(區)對銀行改革中長期借款的收緊更為嚴格。(2)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產品市場發展程度顯著負相關,與假設2相反。這是由于公司所在地區的產品市場發展程度越高,投資者會認為其公司治理質量越好,更加愿意給這樣的公司提供長期權益資本,由此降低了公司對長期債務資金的依賴。(3)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越高的省(區),公司的債務期限水平越低,與假設3不一致。這是因為金融市場越發達的地區,為企業融資的多樣化提供了更多的機會,公司傾向于用權益資本替代長期債務。另外,在當前的銀行改革下,銀行對公司的借款行為進行了標準限定,金融市場越發達地區的改革越有力,更加限制了風險較高的長期貸款,更傾向于短期貸款。(4)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法律環境顯著負相關,與假設4不一致。這可能是因為:在法律制度環境越好的省(區)里,法律執行的質量更高,能夠有效地保護投資者利益被內部人侵占,因此外部投資者更愿意提供權益資本。在法律制度環境好的省(區),而且由于法律的有效性較高,更加能夠確保資本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障了權益資金的安全流動。此外,由于所有者擁有的是剩余索賠權,比起債權人而言,股權持有者對投資者保護的敏感性更高,因此當投資者保護的法律環境改善時,權益資本會相應增加,使得公司減少了對長期債務融資的依賴。(5)政府干預程度越高(政府干預程度指數越低)的省(區),公司的債務期限水平越高,驗證了假設5。這一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政府干預行為在公司和債務期限結構的關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著政治背景的公司能夠獲得更多的長期借款。政府通過擔保、補貼或救助企業等方式給予企業相應的支持,這樣企業就能獲得銀行更多的長期借款。

        四、結論

        本文采用2005年至2009年在深、滬交易所上市的1042家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的面板數據,對制度環境因素如何影響債務期限選擇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制度環境是影響債務期限結構的一個重要因素。公司債務期限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顯著負相關;產品市場發展程度越高的省(區),向投資者傳遞了公司治理質量更高的信息,能夠獲得更多的權益資金;金融市場發展程度越高的省(區),長期融資渠道更加多樣化,不僅局限于長期借款,并且隨著銀行改革的推進,金融市場發育程度越高的省(區),對長期貸款的限制標準更加嚴格,減少了長期借款的數量;法律制度環境越好的省(區),隨著投資者保護的加強,公司能夠獲得更多的權益資本;政府干預程度越高(政府干預程度指數越低)的省(區),企業更容易依靠政府扶持獲得長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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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La Porta, R., Lopez-de-Silanes, F., Shleifer, A., Vishny, R. 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第3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治理環境,兩權分離,過度投資

        一、引言

        公司投資一直是現代公司金融理論的核心問題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以來,西方學者逐漸放寬MM定理的新古典假設,主要從契約理論、委托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和公司治理理論等不同視角研究了公司的投資行為,我國學者在梳理國外文獻的基礎上,也對我國上市公司投資行為進行了研究。周紅霞(2004)、王艷(2005)等從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了我國上市公司的投資問題,歐陽凌(2005)、余良元(2007)、馬如靜(2007)、梅丹(2009)等從股權結構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資,辛清泉(2007)則基于國有企業薪酬管制的制度背景,分析了經理薪酬對公司投資決策的治理影響。而從最終控制人兩權分離的角度對上市公司投資行為的研究很少,很多學者大多集中于研究兩權分離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如谷祺(2006)、劉錦紅(2009)等,而資本投資是公司治理影響公司價值的“中間橋梁”,那么從兩權分離的角度對資本投資的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同時,我國是一個處于轉軌經濟時期法律保護程度較弱的國家,當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地區的發展不平衡,各地區存在著制度環境的差異,投資者利益保護程度不均衡。而且,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政府控制。因此,考察我國上市公司投資的行為必須對我國上市公司所處的特殊環境進行分析,關注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行為及其所處的治理環境。現有文獻還沒有結合公司治理環境與公司的終極產權研究公司的投資行為。

        本文借鑒Vogt(1994)的研究方法,利用樊綱和王小魯(2010)編制的我國各地區市場化進程數據,以2004—2008年我國非金融行業的上市公司為樣本,通過在模型中逐步引入交叉項,考察在我國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治理環境、兩權分離與公司投資行為三者之間的關系。檢驗我國上市公司究竟到底表現為哪種非效率投資,終極控股股東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是否會影響公司的投資行為,以及如何影響。同時,公司治理環境的改善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資的發生。

        文章剩余部分結構如下:第二部分為制度背景與研究假說;第三部分為研究設計;第四部分為實證結果及分析;第五部分為研究結論。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模型的構建與分析

        大股東能夠憑借其所擁有的超強控制權來謀取私人收益,從而損害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大股東要想取得私人收益,必須事先擁有足夠的控制權,而且要有一定的分離度,否則大股東就沒有能力也沒有動機去侵占中小股東的利益。以下將通過構建模型進行分析,試圖進一步揭示:在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分離的情形下,現金流權及兩權分離程度與非效率投資之間的關系,進而為假設的提出奠定理論基礎。

        首先,假定:公司沒有融資約束問題。設公司投資規模為I,參照Motta的文獻,公司收益與投資存在的函數關系,并參照AggarwalandSamwick的思想,設企業控股股東通過投資獲得控制權私人收益為sLnI,其中終極股東掠取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比例s受到終極股東的現金流權比例a、兩權分離度p、以及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k的影響,根據LaPorta等(1999)的研究,假定S,S>0,S。即(1)終極股東的現金流權比例越大、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越高、則終極股東掠取的私人收益比例就越小;(2)兩權分離程度越大,則終極股東掠取的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大。借鑒Burkhartetal.(1998)、Lapoflaeta1.(2002)等的分析理念,設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成本是掠奪比例s和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k的函數。并假設公司投資從時期t=0開始,折現系數為r。

        (1)不存在控制權私人收益時,控股股東的凈收益為,則控股股東在所有未來的時間內,利益最大化的條件為:

        為了使控股股東利益獲得最大,企業存在著最優投資規模。對(2.1)式兩邊求關于I的偏導數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業投資的最優規模為:

        私人收入比例越高,被發現的概率越高,從而獲取控制權的成本增加速度超過私有收益的增加速度,于是可得:

        則控股股東在所有未來的時間內,利益最大化的條件為:

        為了使控股股東利益獲得最大,對(2.3)式兩邊求關于I的偏導數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業投資的最優規模為:

        因此I**>I*,即存在控制權私有收益的投資規模I**水平大于不存在控制權私有收益時的最優投資水平I*水平,說明上市公司存在過度投資行為。

        首先,對(2.4)式a求導,則有:

        因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現金流權越高,越能抑制終極股東的過度投資行為。

        接著,對(2.4)式p求導,則有:

        因為,所以>0,并且S>0,因此>0

        由此可知,兩權分離程度越大,終極股東過度投資行為越嚴重。

        最后,對(2.4)式k求導,則有:

        因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越高,越能抑制終極股東的過度投資行為。

        從以上推理可知,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程度較弱的法律制度背景下,兩權分離導致上市公司偏離了其最佳投資規模,其結果最終導致了公司價值的下降。根據式(2.4)-(2.7),我們可以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1:我國上市公司投資現金流敏感度存在,并且更多的是發生了過度投資的非效率投資行為,而非投資不足;

        假設2:當終極控制股東的現金流權比例a越大時,終極控股股東通過投資獲得的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小,進而越能抑制過度投資的發生;

        假設3:當終極控制股東的兩權分離的程度p越小時,終極控股股東通過投資獲得的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小,進而越能抑制過度投資的發生;

        假設4:當投資者法律保護程度k越大時,終極控股股東通過投資獲得的控制權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小,進而越能抑制過度投資的發生;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的研究樣本為2004~2008共5年在滬深證券交易所所有上市A股公司,由于存在滯后一年的變量,因此整體樣本取自2003~2008年。在樣本的選取上,遵循以下標準:(1)剔除金融類公司,因為其債務結構具有特殊性;(2)剔除PT、ST公司;(3)剔除終極控股股東控制權小于10%的公司;(4)剔除終極控制人性質不詳的公司。對于本文所使用到的主要連續變量,我們對處于0-1%和99%-100%之間的極端值樣本進行了WINSORIZE處理。所有的財務數據主要來源于香港大學中文金融研究中心利國泰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共同開發的CSMAR數據庫以及北京大學經濟研究中心開發的CCER數據庫。本文運用Excel和Stata11.0數據分析軟件對數據進行處理。

        (二)模型設計及變量定義

        本文在借鑒Fazzari等(1988)和Vogt(1994)的基礎上,首先檢驗樣本公司投資與現金流之間是否存在顯著的相關性(模型1);在此基礎上,引入FCF*Q的交叉項來檢驗投資現金流敏感的原因是否為過度投資(模型2),如果交叉項的回歸系數顯著為負,則表明投資現金流敏感的原因為過度投資(Vogt,1994)

        Inv=β+βFCF+βQ+βSales+βLev+βSize+∑Year+∑Industry+ε(1)

        Inv=β+βFCF+βQ+βSales+βFCF×Q+βLev+βSize+∑Year

        +∑Industryε(2)

        然后,在Vogt模型基礎上再引入由現金流量權啞C、兩權分離度啞CV構造的交叉項DC*Q*FCF和DCV*Q*FCF來檢驗現金流權、兩權分離對過度投資的影響,如果DC*Q*FCF的系數為正,則說明現金流權有利于抑制過度投資的發生。而DCV*Q*FCF的系數為負,則說明兩權分離會使過度投資加劇。

        Inv=β+βFCF+βQ+βSales+βDC+βFCF*Q+βFCF*Q*DC+βLev

        +βSize+∑Year+∑Industry+ε(3)

        Inv=β+βFCF+βQ+βSales+βDCV+βFCF*Q+βFCF*Q*DCV+βLev

        +βSize+∑Year+∑Industryε(4)

        最后,在Vogt模型基礎上引入由治理環境變量啞DGM構造的交叉項DGM*Q*FCF檢驗制約機制能否緩解大股東問題下的過度投資行為(模型5),如果交叉項回歸系數顯著為正,則說明該制約機制是有效的;否則無效。

        Inv=β+βFCF+βQ+βSales+βDGM+βFCF*Q+βFCF*Q*DGM+βLev

        +βSize+∑Year+∑Industry+ε(5)

        其中,我們將樊綱和王小魯(2010)編制的各地區2003-2007市場化進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以及市場中介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得分,分別作為2004-2008年各地區的市場化指數(Mar)、政府干預指數(Gov)、法制水平指數(Law)。此外,本文的現金流量應該定義為企業的自由現金流(Jensen,1986),但由于該指標本身的不可觀測性,我們用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凈額來替代。這與Arthur(2001)和王華、黃之駿(2006)的處理類似。具體變量定義見表1

        表1變量定義

        變量名稱

        變量代碼

        投資支出

        Inv

        t年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和在建工程的凈值改變量/年初總資產

        投資機會

        Q

        t-1年末的Tobin_Q值其中,Tobin_Q=(每股價格×流通股股數+每股凈資產×非流通股股數+負債賬面價值)/總資產

        自由現金流

        FCF

        t-1年的經營現金流量凈額/總資產

        生產能力

        Sales

        t-1年主營業務收入/總資產

        財務杠桿

        Lev

        t-1年末的公司資產負債率

        公司規模

        Size

        t-1年末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

        現金流權比例

        C

        ∑∏a ,其中,a 為第i條控制鏈的所有鏈間控股比例

        控制權比例

        V

        ∑min(a )其中,a 為第i條控制鏈的所有鏈間控股比例

        兩權分離度

        CV

        控制權/現金流權

        市場化指數

        Mar

        數值越大,表示市場化程度越高

        政府干預指數

        Gov

        數值越大,表示政府干預程度越低

        法治水平指數

        Law

        數值越大,表示法制化水平越高

        行業

        Industry

        行業虛擬變量,行業按證監會的分類標準(除制造業繼續劃分為小類外,其他行業以大類為準),共有20個行業虛擬量

        年度

        Year

        用來控制宏觀經濟的影響,本文涉及6年的上市公司數據,因此共5個年度啞變量

        治理環境指數中,Mar、Gov、Law的最大值分別為11.7100、10.6000、16.6100,最小值分別為3.8600、5.0300、2.1100,說明治理環境在地區間存在不平衡。

        表2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

        變量

        樣本數

        平均值

        中位數

        最小值

        最大值

        Inv

        5573

        0.0487

        0.0157

        -0.2095

        0.6424

        FCF

        5580

        0.0546

        0.0543

        -0.1910

        0.2661

        Q

        5581

        1.1897

        0.9476

        0.4718

        4.4259

        Sales

        5581

        0.6874

        0.5607

        0.0722

        2.7121

        CV

        5408

        1.4968

        1.0000

        1.0000

        11.6123

        Mar

        5581

        7.9271

        7.9700

        3.8600

        11.7100

        Gov

        5581

        8.6802

        8.8200

        5.0300

        10.6000

        Law

        5581

        7.1670

        6.1800

        2.1100

        16.6100

        最后,治理環境的改善也有利于抑制公司的這種過度投資行為。同時也說明,我們在研究上市公司投資行為時,要關注公司所處的治理環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可以有效的緩解經理人與股東、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沖突,提高公司的投資效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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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姜付秀,伊志宏等.管理者背景特征與企業過度投資行為[J].管理世界,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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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王英英,潘愛玲.控股股東對企業投姿行為的影響機理分析[J].經濟與管理研究,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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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Vogt S.1994,The Cash Flow investment Relationship:Evidence from U.S.Manufacturing Firms Financial Management, (23)3—20.

        第4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論文關鍵詞]環境 糾紛 公益訴訟

        環境糾紛作為一種在環境惡化與民眾維權意識覺醒矛盾下出現的特殊糾紛,與其他糾紛相比具有明顯的特征,例如引發環境糾紛原因的復雜性、環境糾紛的主體具有不確定性及社會性等。而公益訴訟也不同于一般保護私人權益的訴訟,其主要目的在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且其公益訴訟具有預防性質。因此,筆者認為環境糾紛公益訴訟是一種特別的訴訟。當前的環境行政管理和傳統的法律制度由于存在各種局限性,已難以對此作出有效的反應。因此,建立一種新的更為科學、合理、有效的環境糾紛公益訴訟制度迫在眉睫。

        (一)環境權的創設

        環境權是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環境危機和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是人們對人與自然關系作出全面深刻反省之后形成的新的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觀。這一概念頻繁地出現在國際法和許多西方國家的法律文獻和學者們的著作中,并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環境法的調整范圍。

        我國現在雖然還沒有“環境權”一說,但環境權理論的日益成熟為我國環境權的創設奠定了基礎。但就我國與環境權相關的法律法規而言,首先,作為我國根本大法的《憲法》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這一切實際上已經暗示了環境權的基本內容。在2002年憲法學年會上,憲法學界也積極支持將環境權寫進憲法。在我國,從《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發表蔡守秋先生的《環境權初探》開始,中國法學界就開始研究環境權理論,環境權受到學者的關注。環境權作為應受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通過數十年的發展,其理論已經日漸成熟,可以說環境權在我國已基本上具備了從應有權利向實有權利過渡的條件。

        (二)放寬原告資格標準

        根據我國傳統的訴訟理論,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一般都要求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且將原告受到的損害局限于實際的、有形的損害。但是因環境侵權而造成的環境糾紛一般具有廣泛性、間接性、積累性和持久性等特征,因此根據“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則,就使得很多受環境侵害的受害人不具備原告資格的這一要件,而無權提起環境訴訟,那么他們的合法環境權益不能受到很好的保護。

        當前,由于現行法律對起訴資格的限制,學界中存在各種對放寬我國環境糾紛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資格的聲音,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

        1.私人檢察總長理論

        該理論認為:“在出現官吏的違法行為時,為了制止這種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一個公共官吏,例如檢察總長,主張公共利益提起訴訟,這時就產生了一個實際存在的爭端……憲法不禁止最高權力機關授權任何人,不論是官吏或是非官吏提起這類爭端的訴訟,即使這個訴訟的唯一目的是主張公共利益也可以。得到這樣授權的人可以說是一個私人檢察總長。”這種理論使非直接利害關系人獲得起訴不法行政行為的資格。

        2.信托理論

        該理論認為,國民與政府之間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的關系。政府應當為全體國民管理好這些財產,未經委托人許可,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國家有義務保護信托的財產不受損害,于是,國民將自己的一部分訴訟權也托付給國家。國家以政府的名義進行起訴。

        3.擴大解釋直接利害關系的原則

        傳統的訴訟法一般均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任何人無權對與自己無關的利益主張權利。而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在于為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救濟,而是為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因此應當對環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資格做寬泛的解釋。

        4.授予檢察機關公益起訴權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雖然目前存在很多理論上的缺陷,但也存在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從世界各國來看,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檢察機關有權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公共利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外國的立法例,通過檢察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彌補公共利益方面的不足。

        5.授予環保等公益團體環境公益起訴權

        一般公民相對于其訴訟對手來講,往往缺乏必要的財力、人力和專門的技術知識,以致其公益訴訟往往難以開展下去。在此情況下,授予相應的環保公益團體以公益起訴權,不失為一種辦法。因為它們有一定的組織形式、章程、宗旨、任務、目標和活動方式等等,當環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它們通常有能力通過提起訴訟來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三)擴大受案范圍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可以概括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部分具體行政行為。但是,事實上,行政機關由于利益驅動或者其他原因有時會出現忽略環境的生態價值而制定出一些危害環境的開發計劃、規劃、政策等情況,這些抽象的行政行為對環境的危害更大,甚至范圍更廣。可是,我國法律規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這意味著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內的任何人都無權對將產生不利環境影響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本身提起訴訟,最多只能對依據這些法規、規章、決定和命令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實踐中,由于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十分廣泛,又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往往存在其內容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違背了依法行政原則。因此很有必要將行政機關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加強對它的審查和監督。因此,為了保護環境公益,必然要求將對環境公益帶來不利影響的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中,所以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應該不僅包括侵害環境公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應包括抽象行政行為。

        (四)環境糾紛公益訴訟制度其他方面的完善

        1.舉證責任的倒置

        在傳統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中,一般要求受害人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即受害人必須對加害人有過錯、有損害事實、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等問題進行舉證。但是,在環境糾紛中,由于受害人大多數是普通的公民,缺乏收集證據的技術手段,對致害物質缺乏相應的監測、化驗手段,很難取得相關的證據。同時收集污染者排污證據涉及到企業的生產工藝、商業或技術秘密等專門知識,收集這類證據對一般的公民來說十分困難,從而導致受到環境侵害的原告難以真正得到司法保護。鑒于以上原因,我國環境糾紛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該得到立法肯定,但也不是完全免除原告的責任:原告需提出加害人有污染行為的初步證據,至于污染事實是否存在,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聯系等舉證責任則倒置給被告方。

        2.延長訴訟時效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算。”但因為環境侵害具有滯后性和潛在性,它是多種因素經長時間的積累后逐漸形成或擴大的,自實施侵害行為到造成侵害結果,往往需要經歷很長的一段時間。所以筆者認為可以針對環境侵權的特殊性,按照污染物的特性把訴訟時效作一個歸類,例如,一般污染為3年,某些為4年,某些為5年等等。同時,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是直接影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關鍵,為了避免出現“損害還未發生,時效已經消滅”的情況。應當將“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改為“從侵害結果發生時”起計算。

        3.合理分擔訴訟費用

        第5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 阿托伐他汀;阿司匹林;急性缺血性腦卒中;血脂;神經功能缺損程度

        [中圖分類號] R743.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5)10(a)-0108-04

        Effect of Atorvastatin combined with Aspirin for the blood lipid an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GUO Gang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Xi'an NO.4 Hospital, Shaanxi Province, Xi'an 710004,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Atorvastatin combined with Aspirin for the blood lipid an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Methods The clinical data of 160 cases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admitted to Department of Neurology of Xi'an NO.4 Hospital from April 2013 to June 2015 was analyzed, and the patients were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according to different treating methods, group A (60 cases) and group B (100 cases). The blood lipid an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ere observed, and the death rate and recurrence rate of the two groups were recorded. Results The levels of TG [(1.79±0.75), (1.80±0.71)mmol/L], TC [(5.91±1.60), (5.93±1.58) mmol/L], HDL-C [(0.95±0.27), (0.96±0.24) mmol/L], LDL-C [(3.87±1.59), (3.90±1.62) mmol/L] before treatment in group A and group B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 = 0.08, 0.08, 0.08, 0.11, all P > 0.05). The levels of TG [(1.02±0.41) mmol/L], TC [(3.28±0.97) mmol/L], LDL-C [(2.05±0.90) mmol/L] after treatment in group B were lower than those of group A [(1.66±0.53), (4.84±1.21), (3.68±1.32) mmol/L] (t = 8.55, 8.96, 9.28, all P < 0.05), the level of HDL-C [(1.24±0.51) mmol/L] after treatment in group B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group A [(0.89±0.14) mmol/L] (t = 4.11, P < 0.05). The levels of TG, HDL-C, LDL-C of group A before and after treatment had no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t = 1.10, 0.49, 0.71, all P > 0.05), the level of TC after treatment in group A was lower than before treatment (t = 4.13, P < 0.05). The levels of TG, TC and LDL-C of group B after treatment were lower than those before treatment (t = 9.51, 14.29, 9.98, all P < 0.05), the level of HDL-C of group B after treatment was higher than that before treatment (t = 3.20, P < 0.05). The total effective rate of group B (100%) was higher than that of group A (85%) (χ2=16.22, P < 0.05). The death rate (0%) and recurrence rate (0%) of group B were lower than those of group A (5%, 10%) (χ2=5.13, 10.53, all P < 0.05). Conclusion Atorvastatin combined with Aspirin in the treatment of patients with acute ischemic stroke can reduce blood lipid, and improve neurological function, which is worthy of clinical promotion and application.

        [Key words] Atorvastatin; Aspirin; Acute ischemic stroke; Blood lipid; Degree of nervous functional defects

        近年來隨著生活壓力的增大和生活方式的變化,腦血管疾病的發生率明顯增高[1-2]。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是臨床神經內科常見的疾病,其致殘率、致死率和復發率均較高,嚴重威脅人們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且有關資料顯示[3-5],急性缺血性腦卒中發病年齡逐漸趨于年輕化,分析其原因主要和生活習慣、飲食習慣密切相關。本研究通過對西安市第四醫院(以下簡稱“我院”)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分析,擬探討阿托伐他汀聯合阿司匹林對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血脂及神經功能缺損程度的影響,現將結果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2013年4月~2015年6月我院神經內科收治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160例臨床資料進行分析,依據治療方式不同進行分組。A組60例,男35例,女25例;年齡46~77歲,平均(59.2±10.1)歲;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下37例,本科及以上23例;職業:腦力勞動者33例,體力勞動者27例;梗死部位:主干部位15例,非主干部位45例,前循環41例,后循環19例。B組100例,男66例,女34例;年齡47~79歲,平均(61.1±11.1)歲;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下63例,本科及以上37例;職業:腦力勞動者58例,體力勞動者42例;梗死部位:主干部位35例,非主干部位65例,前循環70例,后循環30例。兩組患者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具有可比性。納入標準:參照《中國急性缺血性腦卒中診治指南2010》[6]中的診斷標準確診為急性缺血性卒中,通過腦CT或者MRI證實,發病時間

        1.2 方法

        兩組患者均給予智齒治療,包括維生素C、維生素E營養支持治療。A組給予阿司匹林腸溶片(拜耳制藥有限公司,批號:116814)100 mg/d。B組在A組基礎上給予阿托伐他汀(輝瑞制藥有限公司,批號:146309K)治療,阿托伐他汀初始40 mg/d,連續應用14 d之后,改為20 mg/d,同時根據患者病情進展,對血糖和血壓進行監測和治療。

        1.3 觀察指標

        1.3.1 血脂情況 觀察兩組患者治療前后血脂情況,主要包括三酰甘油(TG)、總膽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

        1.3.2 神經功能損傷程度 參照NIHSS評分[7-8]主要對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意識水平、凝視、視野、面癱、上肢運動、下肢運動、共濟失調、感覺、語言、構音障礙、忽視癥、遠端運動功能進行評價,每項評分標準為0~2分,總分0~42分,分數越低,神經功能越好。神經功能損傷療效依據NIHSS評分進行評價,基本痊愈:NIHSS評分減少90%~100%;顯效:NIHSS評分減少46%~

        1.3.3 預后情況 觀察兩組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死亡率和復發率情況。

        1.4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7.0統計軟件包進行統計學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成組設計的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兩組治療前后血脂情況比較

        兩組治療前TG、TC、HDL-C、LDL-C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B組治療后TG、TC、LDL-C均低于A組,HDL-C高于A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 0.05)。A組治療前后TG、HDL-C、LDL-C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A組治療后TC低于治療前(P < 0.05)。B組治療后TG、TC、LDL-C均低于治療前,HDL-C高于治療前,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 0.05)。見表1。

        2.2 兩組神經功能損傷程度療效比較

        B組總有效率高于A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16.22,P < 0.05)。見表2。

        表2 兩組神經功能損傷程度療效比較[n(%)]

        2.3 兩組死亡率和復發率情況比較

        B組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死亡率(0%)和復發率(0%)均低于A組[3例(5%)、6例(10%)],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χ2=5.13、10.53,均P < 0.05)。

        3 討論

        隨著急性缺血性腦卒中發生率的上升,臨床上對于其臨床治療和神經功能預后的關注度也明顯提高[9-10]。急性缺血性腦卒中發生率在全部腦卒中發生率中占近80%比例,其有25%~75%的患者會在2~5年出現復發,嚴重威脅患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血脂異常是急性缺血性腦卒中的危險因素之一,對于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血脂觀察和降脂治療顯得尤為重要[11-12]。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主要病理基礎是動脈粥樣硬化,動脈粥樣硬化的形成和血脂異常改變有著密切的關系,因而血脂的異常變化可能直接影響著急性缺血性腦卒中的發生、發展和預后。有研究表明[13-14],隨著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動脈粥樣硬化的不斷發展,腦組織神經細胞的缺血、缺氧不斷發展,神經細胞可能出現軟化、變性、壞死,從而產生相應的神經功能缺損表現。

        有資料顯示[15-16],血脂升高可能加速動脈粥樣硬化和提高血栓的形成率。TG升高可降低神經系統應激性反應,進而降低神經的敏感性,增加了神經功能障礙發生的可能性。TG還是細胞膜和細胞器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動脈粥樣硬化造成組織細胞缺血、缺氧,會增加氧自由基的數量,進而破壞細胞膜脂質雙層結構,改變離子通道、泵功能、離子轉運和營養物質跨膜轉運的功能,進一步加速氧化損傷。膽固醇是細胞膜脂質重要的組成成分,其類固醇核和膜磷脂的脂酰基鏈平行方向排列,在細胞膜中發揮“流度阻尼器”的功能,是維持細胞膜完整性、細胞膜流動性的決定性因素,同時和細胞膜受體、離子轉運和機體免疫功能有著密切的關系。有資料顯示[17-18],適當的膽固醇對于維持腦部微小血管壁完整性具有重要的臨床意義,低膽固醇會促使顱內血管中層平滑肌細胞膜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LDL-C可能影響腦部微小血管結構完整性,從而使血管通透性增加,促進了血液成分滲出,血液中的化學成分會對患者的神經纖維造成氧化損傷,從而對患者的神經功能造成不可逆性的損傷。

        本研究通過分析2013年4月~2015年6月我院神經內科收治的急性缺血性卒中患者160例的臨床資料,依據治療方式不同進行分組,A組60例和B組100例。觀察兩組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治療前后血脂、神經功能損傷程度評價情況以及死亡率和復發率。其中A組主要采用阿司匹林進行治療,阿司匹林可以有效地抑制血小板釋放二磷酸腺苷,并且抑制環氧化酶乙酰化和血小板黏附聚集功能,另外還可以抑制磷酸二酯酶,提高環磷酸腺苷,從而促進腦血管擴張,有效改善腦部缺氧狀態,促進腦供氧量,避免血栓形成。B組除阿司匹林治療以外,還聯合阿托伐他汀治療,阿托伐他汀屬于羥甲基戊二酸輔酶A還原酶抑制劑,是人體內膽固醇合成過程中重要的限速酶,其本身沒有活性,但是其水解后可以形成抑制肝臟HMG-CoA還原酶,降低膽固醇的合成水平,增加低密度脂蛋白受體的含量,降低膽固醇和血清脂蛋白含量,同時還可以促進細胞表面LDL-C受體的活性,提高LDL-C的攝入,降低LDL-C、TG水平,提高HDL-C水平[19-23]。阿托伐他汀可以有效降低血脂,控制動脈粥樣硬化和斑塊形成,改善血管內皮的舒縮功能,減緩氧自由基的氧化損傷,抑制血小板聚集,從而增強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腦動脈血管的彈性,降低血流阻力,加快血流速度,提高腦細胞血液供應和氧供應,改善神經細胞的功能恢復和再生能力,進而促進患者的神經功能恢復[24-25]。

        本研究結果顯示,兩組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治療前TG、TC、HDL-C、LDL-C無明顯差異,B組患者治療后TG、TC、LDL-C均低于A組,HDL-C高于A組,提示阿托伐他汀聯合阿司匹林治療可以更加明顯地降低患者的血脂水平。NIHSS評分對于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病情評估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其也可以作為評價藥物療效的基本指標之一。研究表明,NIHSS評分具有很好的信度,即量表在不同的觀察評定者和不同時期對于同一個被試對象所得到的相同結果的可靠程度,可以反映隨機誤差和偶然誤差,也具有較好的效度,即實際測量結果和理論值、真實值之間相符合的程度。NIHSS評分可以充分、準確地預測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神經功能損傷的情況。B組患者神經功能總有效率高于A組,提示阿托伐他汀聯合阿司匹林治療可以明顯改善患者神經功能,降低神經功能損傷的程度,另外B組患者死亡率和復發率均低于A組,阿托伐他汀聯合阿司匹林治療可以為患者提供更加良好的預后。

        綜上所述,阿托伐他汀聯合阿司匹林對急性缺血性腦卒中患者可以明顯降低血脂,改善神經功能,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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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綠色證券制度最早是在可持續發展理念被社會廣泛接受的背景下,在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提出來的。隨著近年來環境問題的凸顯,發達國家上市公司越來越重視其社會責任,并有意地提高自身環境保護意識,樹立企業自身形象,部分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通過立法或者標準,規范上市公司年報環境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進行環境績效報告。例如,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于1993年開始要求上市公司從環境會計的角度,對自身的環境表現進行實質性報告。繼美國開始實施綠色證券政策之后,英國、日本、挪威、歐盟等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進行了多種證券市場綠色化的嘗試和探索。相比發達國家,中國證券市場的“綠色化”起步較晚,始于2001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隨后國家環保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陸續了相關政策,做了許多有益的嘗試。如2003年,又出臺了《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自此開展了重污染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工作。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做好上市公司環保情況核查工作的通知》;該通知要求,對存在嚴重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發生過重大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或者核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公司,不予通過或暫緩通過上市環保核查。該《規定》對核查對象、核查內容和要求、核查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2007年,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以及《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工作指南》,進一步規范和推動了環保核查工作。此外,該《通知》還規定了環保核查結論的公示制度,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地方各級政府也陸續開展了上市公司環保核查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2008年1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了《關于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要求“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的,申請文件中應當提供原國家環保總局的核查意見;未取得環保核查意見的,不受理申請。”此通知被社會各界稱作“綠色證券制度”并備受重視。2008年2月28日,原國家環保總局正式出臺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保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的綠色證券制度的正式建立,并彰顯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我國綠色證券存在的問題

        1.環保核查部門銜接及監管不力

        首先,關于核查信息公開的問題《,規定》未作要求,而《通知》僅規定了對環保總局進行核查的結論予以公示,對于由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查的信息是否也應當進行公示,該《通知》未作明確規定。其次,由于大部分企業的環保核查由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而申請上市的企業多是地方的利稅大戶,省級環保部門是否會迫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壓力而做出有失公允的核查結論,仍是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再次,目前的環保核查是由環境保護部門一家進行,如何保證其核查結論的公信力尤為重要。對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涉及到證券市場主體的準入資格問題,對于企業能否順利上市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上市是市場行為,環保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構,其行政權力對市場行為的介入是否適當的問題,尚需探討。最后,環保行政部門的核查意見對企業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實質性影響,因此,如何救濟的問題就顯得非常重要。若企業對于環保部門的核查意見不服,是否可按照《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尋求救濟,目前的環保核查政策尚未解決這一問題。

        2.信息披露機制不完善

        通過對國外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可以看出,披露環境信息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一些大型企業。信息披露內容具有多樣性,但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信息披露的形式多樣,但以環境報告書為主。企業對環境信息的披露主要還是依賴企業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政府環境管理部門、會計執業組織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明顯。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對環境信息的披露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對比我國,可以發現我國綠色證券信息披露目前上存在一些問題:(1)信息披露內容不規范、不全面。目前我國已開始有環境披露制度,但主要集中在申請上市的企業或重污染企業,并且通過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情況調研發現,目前大部分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內容還非常不規范不全面,所披露信息主要為企業環保認證、環境風險、財務信息等,其中包括關于環保投資、資源利用、稅收優惠等,而尚缺乏關于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物治理措施及效果、環保負債及收益等公眾關心的重要信息。(2)信息披露缺乏統一標準。信息披露內容不規范、不全面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2003年起,國家對上市公司的環境保護要求力度加大,并先后出臺了《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以及《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等進行了要求,但對公開是否強制、哪些企業哪些情況下可自愿公開、哪些企業哪些情況下須強制性公開以及公開的內容等并未做細致的規定,導致目前企業信息披露仍不統一規范,且實用性較差。(3)信息披露形式較為單一。雖然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公開辦法中規定了“自愿公開環境信息的企業,可以將其環境信息通過媒體、互聯網等方式,或者通過公布企業年度環境報告的形式向社會公開”,但在實踐中,企業大都通過企業網站或公司年報等形式公布信息,報刊、多媒體等方式應用極少。(4)披露信息內容陳舊,連續性不強。通過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現狀進行調研,發現很多企業的披露信息不夠及時,或信息內容已過時很久,并不能體現本年度或本季度的環保信息;同時披露信息缺乏連續性,因此也就達不到通過信息披露幫助公眾及股民了解企業環境保護實施情況并決定是否選擇這家企業進行購股投資等的目的。(5)缺少對公開披露的環境信息的鑒證。蕭淑芳等在對1000家公司的年度報告的分析過程中發現,在審計報告中完全沒有涉及到環境披露方面的內容,而在報告的其他地方也沒有發現對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的鑒證。這點反映了我國環境信息披露還處于初級階段,還須加強對環境信息質量的鑒證。

        3.持續改進機制欠缺

        2003年,我國出臺《關于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對重污染企業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環節提出了環保核查的要求和規定,但對于上市或融資后的時段卻是一塊空白,并沒有環境保護持續改進的機制,環境績效評估只是在國際上得到較為廣泛的應用,但在國內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推廣并不普遍。(1)欠缺適于我國國情的評價體系。諸多國際組織都將一些先進的環境管理手段應用于中國,以幫助中國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改善環境質量。環境績效評估就是國際上廣泛應用的環境管理手段之一,以評估環境政策實施后的環境效果。亞洲開發銀行(ADB)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先后在中國的云南省和國家層面就環境績效開展了評估。2007年12月,亞行又啟動了大湄公河次區域環境戰略框架(Ⅲ)項目,該項目將在“壓力———驅動力———狀態———影響———響應模型”框架下進一步推動次區域的環境績效評估,并在中國將評估區域擴展到云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但就我國而言,目前并未有一套適于中國國情的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持續改進評價體系。(2)欠缺上市公司持續改進評價機制。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導致100噸左右的苯類污染物進入了松花江水體,造成嚴重水環境安全事故。2011年初大連大孤山新港碼頭附近中石油的一條輸油管道發生爆炸起火,滅火使用的500多噸泡沫及20噸干粉再加上泄漏的原油污染了至少數百平方公里海域。由此可見,上市公司不僅在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時段,而且在上市或再融資后的環境情況對環境和社會也十分重要,諸如此類環境污染事件一旦發生,將對區域經濟發展和生態安全造成重大且長期的影響。建立對各個時段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持續評價和改進的機制,才是避免重污染企業等對環境影響較大的上市公司出現環境問題,推動其不斷在節能減排上做出新成績的有效途徑。而上述事件的發生,正說明了目前重污染企業上市后的環境保護持續改進機制尚有所欠缺,通過環保核查后的評價和改進機制十分必要。

        三、完善我國綠色證券制度的對策建議

        由于綠色證券主要是政府部門行政推動的結果,目前尚處于政策性探索階段,其在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面臨許多問題,正確認識并解決這些困難和問題才能更好地運用綠色經濟杠桿,服務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經濟結構的良好轉型以及經濟增長方式的實質轉變。

        1.完善上市公司的環保核查制度

        目前,國家對上市公司在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時段要求進行環保核查,但證監部門的人員對環保知識了解很少,環保部門拿出的核查報告對企業能否申請上市或再融資成功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此重要環節亦缺少監督管理。因此,可以設立環保核查監管部門,并對證監人員進行一定的環保培訓,對于重污染企業的主要污染物防治、排放標準、治理措施等做到一定的了解,有助于協助環保部門完成環保核查,同時對環保部門起到監督的作用。

        2.建立基于動態評價的綠色證券持續改進機制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同時也更容易造成環境污染重大事故。因此,對上市公司的環境效益把好關是防治重大環境污染發生的有效措施。然而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僅針對申請上市和再融資兩個環節,缺少上市后其他時段的環境績效評估和持續改進機制。

        3.完善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對于督促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保護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和防范環境風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據環境保護總部副部長潘岳的說法,2007年之后要重點推進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加大公司上市后的環境監測。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以《公司法》、《證券法》為主體,以證監會的一系列關于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準則為具體規范的較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框架,以及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報告)三部分組成的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一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專門包含環境信息的披露。國家環保總局2008年2月22日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上市公司重大環境事件的臨時報告制度,對重大環境事件予以明確界定,這一臨時報告制度也應納入到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中。在我國當前的環境會計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的情況下,應當要求企業(主要是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定期編報企業環境報告,專門披露上市公司在報告期間內的環境信息,其報告內容可參考發達國家的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此外,還可借鑒上市公司的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按照要求公開其財務報告的同時,披露其在該報告期間內發生的與環境有關的重大事項。環境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部門的進一步合作,環保部門應及時向證監會通報并向社會公開上市公司受到環境行政處罰及其執行的情況,公開嚴重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發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設項目環評嚴重違法的上市公司名單,由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單,也應及時、準確地通報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4.建立上市公司的環境績效評估制度

        第7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 制度環境; 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績效; 國企改革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9-0002-07

        一、引言

        制度是一個社會的博弈規則,是一些人為設計的、塑造人們互動關系的約束,是影響經濟發展的首要因素,因為制度通過影響生產和交易成本決定了進行某項經濟活動的可行性和利潤水平。此外,由于企業內生于特定的制度環境下,企業各種行為決策均受到制度環境的影響和制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學術界的共識,而對企業自身來講,如何更好地協調社會責任與經濟利益目標之間的關系也是很現實的問題。企業社會責任認知的形成和履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會受所處制度環境的影響。國有資本是全民的財富,應該服務于全民利益和國家戰略,研究國資國企的社會責任問題意義更加重大。那么,制度環境在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發揮著什么樣的作用呢?在當前國資國企改革的大潮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對企業所處的市場外部制度環境有著重大影響,那么它又是如何影響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關系呢?本研究的貢獻在于:一是在國資國企改革的背景下,關注國資委下屬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制度環境、企業績效三者之間的關系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二是研究制度環境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的調節作用,可以為當前經濟改革中準確協調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提供實證依據,促進經濟社會的市場化進程。

        二、文獻回顧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

        Peloza[1]評述了128篇探討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系的文獻,發現其中59%為正相關、14%為負相關、27%為混合性或無相關。(1)正相關。宋建波等[2]以Carroll提出的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自愿責任“四大類社會責任”為基礎,基于滬深兩市638家中國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得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會對企業績效產生積極影響的結論。楊伯堅[3]采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編制的上市公司社責任指數作為社會責任指標,在回歸方程中引入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等公司治理變量后,得出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能夠提高企業業績和成長性的結論。李姝等[4]立足于企業如何通過降低權益成本提高企業績效,以此探討上市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動機,認為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對于企業戰略來說是一個質的改變,企業實實在在地將社會責任付諸于行動,這無疑會使得這類公司在市場中獲得投資者的青睞,從而獲得投資資金上的優先權,其權益資本成本也會降低,企業績效得以提高。尹開國等[5]從企業社會責任外生假設角度,重點關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聯性的經驗研究中的外生性問題,認為當期企業社會責任對當期企業績效具有顯著正向影響。(2)負相關。Makni et al.[6]選擇179家加拿大企業作為樣本,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代表企業績效的總資產報酬率、凈資產收益率及市場回報率等財務指標之間存在著顯著的負相關性,進而得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會減少企業利潤及降低股東財富的結論。Lima et al.[7]以新興經濟體中的巴西為研究對象,基于社會責任指數和企業財務數據,研究社會責任對于企業績效的影響,發現社會責任破壞了巴西企業的財務績效。(3)關系不確定。Flammer[8]對所有美國上市公司1980―2009年公司新聞公告中有關環境的事件進行研究,提出企業環境社會責任是邊際收益遞減和保險型特征遞減的資源,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存在非線性關系。還有部分學者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呈倒“U”型關系,而并不是簡單的線性關系。Servaes et al.[9]則發現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還受到企業特點的影響,只有在聲譽好的企業,社會責任才對企業績效產生積極的作用;而對于聲譽不佳的企業,則會產生相反的作用。

        (二)制度環境與企業社會責任

        Matten et al.[10]立足于不同經濟條件下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認為自由市場經濟型國家的企業社會責任一般是外顯型的,因為自由市場經濟下大量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可由企業自行決定;而在協作經濟條件下,企業社會責任嵌入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因此,他們的社會責任一般是內隱式的。Campbell et al.[11]研究發現,所處市場競爭程度越高的公司越傾向于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這與消費者傾向于購買社會聲譽良好公司的產品有關,消費者通常對于公司帶來的不良影響反應更為靈敏。當市場上存在大量的替代品,而且市場競爭較為激烈時,消費者傾向于購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擁有較好聲譽企業的產品。企業可以通過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在消費者中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這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可以輔助企業通過實施差異化競爭獲得競爭優勢。周中勝[12]以2009―2010年披露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被納入潤靈環球評價系統的深滬兩地上市公司作為初始樣本,以“中國市場化指數”作為制度環境的替代變量,考察了制度環境中的地區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地區法律環境的完善程度,以及地區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影響,發現在政府對經濟干預程度越低、法律環境越完善以及要素市場越發達的地區,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狀況越好;越是在制度落后、要素市場發育程度不高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在這種扭曲的要素市場,企業越缺乏通過履行社會責任獲取競爭優勢的工具性動因,而熱衷于通過建立政治關系、追求政治尋租以取得發展。因此,市場化程度較好的地區,投資者對信息的要求從之前簡單地關注數量優先,如今更加重視質量,對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就越來越高。伴隨著投資者對于企業信息披露日益苛刻的要求,將會驅使上市公司在法律強制性的信息溝通和市場自我約束的自主信息溝通之間進行平衡,促使公司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三)制度環境與企業績效

        基于制度環境中的法律環境視角來尋找實現公司內部治理和投資有效性,會發現各國的上市公司之間在資本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分紅政策、投資分配效率以及企業獲得外部融資等方面的差異巨大。法律制度對股東和債權人的權益保護對于了解不同國家企業融資模式至關重要,當法律制度不保護外部投資者時,公司治理和外部融資不能很好地工作,進而影響企業的投資效率[13]。Wang et al.[14]基于企業質量管理的視角,認為市場環境在企業管理與企業績效關系中發揮中介效應,當外部環境因素發生動蕩或者不利于企業發展的變化時,將更有助于敦促企業維系客戶的良好關系,提高企業業績,進一步獲得企業生存的機會。Prajogo[15]使用澳大利亞207家制造企業的數據,關注不同的商業環境對于企業績效影響的有效性,研究發現:充滿競爭活力的商業動態環境加強了產品創新對企業績效的影響。Bekaert et al.[16]收集了全球96個國家1980―2006年間的要素生產率數據,結果表明金融生態環境對要素生產率增長的永久性影響比對資本增長的影響更顯著,而這種影響歸因于金融開放在股票市場和銀行部門發展中的所起的作用。譚利等[17]從外部制度環境的角度出發,以2003―2011年A股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為樣本,采用投資對投資機會的敏感性來度量企業的投資效率,探究制度環境中各個指標對公司治理與投資效率兩者關系的影響。研究表明:公司所在地政府干預程度越低和金融市場化程度越高,公司治理對投資效率的影響就會越顯著。

        通過以上文獻的梳理可以發現,由于研究方法、樣本選擇、變量的差異,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存在著正相關、負相關、不相關或者不確定的多樣化關系,即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不是簡單的相關與否,即存在著制約二者之間關系的權變變量或者調節變量。而基于前文的分析,制度環境的調節作用表現為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助于企業踐行社會責任,進而對企業績效產生積極作用。同時,當前相關研究對國資國企的關注不多,而國資國企在基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所決定的制度環境中又有著與其他性質企業所不同的特性。因此,本文以此為切入點,選擇國資委下屬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對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環境與績效之間的關系進行實證檢驗。

        三、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一)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關系

        社會影響假說認為,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水平越高,越能滿足各類利益相關者需求,公司的社會聲譽就越好,對企業績效將有正的影響,但相反,如果不能滿足各種利益相關方的期望,將產生市場恐懼,并最終失去贏利機會,進而對企業績效產生消極影響。而如何降低利益相關者對于市場的恐慌度,則需要企業借助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進行印象管理,達到減少信息不對稱和增加投資者對企業了解的目的,最終減少投資者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的不確定性,降低投資風險,從而降低資本成本,提高企業績效。這也正好驗證了社會投資理論關于社會責任是一種社會投資的觀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并非完全因為它們喜歡做這些事情,而是通過向社會投資,促進企業的知識轉移和共享,獲取資源,減少交易成本,暢通交易渠道,借助各方面條件與利益相關者結成良好的社會關系,增進企業的利益。

        然而,權衡假說理論從資源有限性的角度出發,堅持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之間是負相關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認為,企業與利益相關者始終保持一種動態博弈的關系,企業權衡利弊后所做出的滿足利益相關者期望的決定,是企業基于資源合理分配原則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權衡分配的結果,因此,企業不可能做到滿足每一個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平衡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對于企業維護內部均衡顯得尤為重要,過多承擔社會責任,必將影響企業利潤分配,進而對股東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企業賴以生存的主要Y金渠道將難以維系,最終結果是企業內外部利益博弈失衡,打破企業平穩的運營環境。三重底線理論同樣認為利益分配均衡對于企業維持內外部和諧很重要。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盡可能地滿足股東期望固然重要,但是企業運行面臨著經濟、環境、社會三條底線,這是制約企業發展的客觀因素。如果企業過度履行社會責任,也會制約企業經濟價值的發揮,難以達成利潤最大化和對股東負責的基本目標。

        管理者機會主義假說認為,如果企業管理者所獲的利益是與企業當前市值息息相關的話,管理者會為了追求個人的利益而影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如果企業出現經營不善的情況,管理者會通過各種手段來掩蓋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過失,承擔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就是其中的一種方式,所以會出現企業績效不佳的情況下企業反而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以改善企業績效不佳的狀況[18]。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設1a和假設1b。

        假設1a: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利于提高績效。

        假設1b: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利于提高績效。

        (二)制度環境與企業績效的關系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交易成本是影響資源配置的重要因素。從市場微觀結構出發,企業交易成本可以進一步分為由市場結構決定的交易成本、企業組織內部契約決定的交易成本(成本)以及企業作為市場的參與者被管制者施加的額外成本(尋租成本)。對于國資國企,政府是企業資源配置者的主要角色,這時企業的交易成本可能主要體現為尋租成本。企業所處地區治理環境對交易成本有顯著影響,減少政府干預、改善政府服務、加強法律保護均有利于減少企業非生產性支出,而且在經濟轉型過程中,隨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分配,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導下,有動力也有能力對企業活動進行干預與調節,從而可能會給企業帶來效率損失。戰略制度觀的提出,克服了行業和資源兩類觀點長期以來缺乏對制度背景的關注,并提出了以新的制度主義為中心的重要見解。隨著制度主義的興起,制度逐漸被量化,并作為影響企業績效的內生變量。國資國企處于“特殊的經濟轉型”制度環境中,導致尋租行為的盛行。尋租理論表現為,在政府干預的情況下,人們為了獲得個人利益,往往不再通過增加生產、降低成本的方式來增加利潤;相反,卻把財力、人力用于爭取政府的種種優惠。企業為權力尋租付出一定的代價,結果有可能是企業獲得的收益小于付出的成本,從而降低公司業績。企業在向政府尋租的過程中,自身的行為也越來越受到政府的制約和干預[19]。企業所處地區的市場化水平越低,企業受到的政府干預程度就越高。政府向企業伸出的“掠奪之手”,違背了企業經營的自身規律,從而降低了企業績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設2。

        假設2: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提高企業績效。

        (三)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環境與企業績效

        制度理論認為,研究各類組織行為時有必要從組織與環境關系的角度去發現和解釋各類組織現象,在關注環境時不能只考慮技術環境,還必須考慮制度環境,即組織只有將其所處環境中的規范和慣例有效體現在自身形式、結構、內容和活動中,組織才能獲得其存在的意義。制度理論的核心研究問題是制度環境與企業社會戰略、企業績效的關系,關于中國企業的相關研究側重于探討中國各地區制度環境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和績效的影響。制度理論引入經濟學所催生出的新制度經濟學派,指出企業參與社會責任是因為受到來自外界環境所施加的制度壓力,即制度環境通過一定的機制向企業施加壓力,驅使企業采取具有社會責任的行為,從而約束企業的行為規范,使得企業的行為滿足社會預期[20]。當產權保護較弱時,較差的地區制度環境給企業契約簽訂和執行帶來不必要的困難,市場交易成本自然上升。企業所處市場的經濟形勢差,市場環境不健康或者行業競爭不合理(存在寡頭競爭或者缺乏市場競爭),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企業更可能忽視產品質量和安全,同時還會壓榨員工和合作伙伴,出現機會主義行為。而厚市場理論的觀點與之不謀而合。即當成熟的市場參與者越多,企業選擇合作伙伴變得更加自由化,投機空間的縮小有效抑制機會主義,市場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是國資國企面臨的最主要制度環境之一,其主要表現就是政府仍然掌握著大量要素資源的控制權與支配權,結果就是政府對經濟資源的介入程度較高,進而引發尋租行為。而越是市場化發展進程滯后的地區,政府對經濟干預度越強,尋租活動更加頻繁使得企業的資源耗費嚴重,政企利益輸送客觀上損害企業利益的可能性越大,政府干預下尋租活動盛行的制度環境弱化了企業試圖通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向利益相關者傳遞正面信號進而改善企業績效的動機[12]。而在政府干預程度較低的區域制度背景下,政府控制的國有上市公司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以獲得市場的肯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程度就可能會更高[13]。世界銀行的調查也發現,我國120個不同城市的政府效率及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存在較大的差異。在市場化程度較高、制度環境較好的地區,企業受外部環境壓力影響而改善原來不負責任的行為表現,調整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制定企業行為規范,簽署新的社會契約,從而承擔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提高企業聲譽、增強品牌忠誠度、提高員工工作效率、降低融資成本,這不是一種簡單的利他主義,而是一種“既利他也利己”的雙贏機制,可以給企業帶來長期的穩定收益,從而實現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發展目標[21]。基于以上論述,本文提出假設3。

        假設3:制度環境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關系中發揮正向調節作用。

        四、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本研究以國資委下屬上市企業為樣本,以2011―2014年為樣本區間,并對樣本進行篩選,剔除數據缺失的公司,用來保證所有樣本的自變量和因變量完整,最終得到266家上市企業共計1 064個樣本。其中,財務數據來自銳思數據庫和國泰安數據庫,制度環境變量根據樊綱等(2016)發表的《中國市場化八年進程報告(2008―2015)》中2014年各省市市場化指數(2015年數據缺失)評分來確定,實證研究使用SPSS 22.0統計軟件完成。

        (二)變量選擇

        1.被解變量――企業績效

        以托賓Q值(Tobin's Q)作為被解釋變量。托賓Q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詹姆斯?托賓(James Tobin)在 1969 年首次提出。托賓Q比率是一種常用的衡量企業績效或成長性的市場指標,可以用來反映某一資產的市場價值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托賓Q比率反映的是在一個企業中兩種不同價值估計的比值,即企業的市場價值(股權市值+凈債務市值)與其資產重置成本(即當前企業資產總額)的比率。

        2.解釋變量

        (1)企業社會責任。本研究參考上交所2008年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中對于每股社會貢獻值的定義,同時借鑒張川[19]、陳麗蓉[22]等相關研究中的社會貢獻率法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計量的思路,在數據選取中盡量采用現金流量指標,形成本研究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具體計算公式:

        企業社會貢獻值=每股收益+(銷售商品、提供勞得收到的現金+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支付的稅費-收到的稅費返還+捐贈支出+環保支出+分配股利、利潤或嘗付利息支付的現金)/平均總資產

        (2)制度環境。對中國各地區制度環境的測量起源于學術界關于各地區市場化程度的相關研究,比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樊綱等人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報告》。市場化指數以“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項目來度量政府干預程度,主要由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非國有經濟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發育程度、要素市場的發育程度以及市場中介組織發育和法律制度環境5個方面的23個基礎指標構成,比較客觀地反映了中國各地區市場化相對進程,也是目前國內學術界度量制度環境比較常用的指標[23]。

        3.控制變量

        從企業規模、盈利能力、經營效率、償債能力與經營風險四個方面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分別選擇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增長率、總資產周轉率、資產負債率作為控制變量[24-25]。

        主要變量及其具體定義見表1。

        (三)模型設計

        Tobin's Q=β0+β1CSR+β2Size+

        β3Growth+β4Tat+β5Lev (1)

        Tobin's Q=β0+β1INST+β2Size+

        β3Growth+β4Tat+β5Lev (2)

        Tobin's Q=β0+β1CSR+β2CSR×INST+β3INST+β4Size+β5Growth+

        β6Tat+β7Lev (3)

        利用模型1驗證假設1,檢驗企業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正相關或者負相關;利用模型2驗證假設2,檢驗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提高企業績效;利用模型3驗證假設3,考察制度環境在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只需證明制度環境與社會責任的交乘項(INST×CSR)的系數為正,即可證明制度環境在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關系中發揮正向調節作用。

        五、實證結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從表2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可以看出,同為國資委下屬上市公司,企業績效、企業所履行的社會責任水平以及企業所在地區的制度環境均存在較大差異。

        (二)多元回歸分析

        表3報告了模型1、模型2和模型3的回歸結果。

        從模型1檢驗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系的結果看,CSR的系數為0.664,在1%的水平上顯著,因此,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呈顯著正相關關系,假設1a成立。從模型2檢驗制度環境與企業績效關系的結果看,INST的系數為0.318,在1%的水平上顯著,因此,企業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與企業績效呈顯著正相關關系,假O2成立。模型3檢驗制度環境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系中所起的作用,企業社會責任與制度環境的交乘項(INST×CSR)的系數為0.038,大于0,且在1%水平上顯著,因此,企業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在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正相關關系中發揮正向調節作用,假設3成立。

        (三)穩定性檢驗

        為了驗證以上結論的穩定性,繼續進行如下檢驗:

        1.將代表企業績效的指標用“凈資產收益率(ROE)”替換“托賓Q值”。

        2.將代表制度環境的指標“各省市市場化指數評分”用王國剛等[26]所著的《中國地區金融生態環境評價(2013―2014)》中的“各省市制度環境分項得分”替代。

        3.將代表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的“社會貢獻值”用利益相關者五模型細分,構建各利益相關者社會責任指標,利用因子分析法計算企業社會責任綜合得分,作為社會貢獻的替代指標。

        穩定性檢驗的回歸結果與前面一致,證明原假設正確,由于篇幅所限,穩定性檢驗結果未能列示。

        六、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研究以國資委下屬上市公司2011―2014年的數據作為樣本,基于地區市場化制度環境的差異,考察制度環境在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關系中所起的作用。

        研究發現:國資委下屬上市公司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差異比較明顯,上市公司的績效以及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均存在顯著差異。而且,公司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以及公司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均與公司績效呈正相關關系。進一步檢驗結果表明,公司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在公司履行社會責任與公司績效的正相關關系中發揮正向調節作用,即公司所處地區的制度環境越好,公司社會責任提高績效的正相關性越顯著。

        研究啟示:加快國有企業去行政化與市場化改革,優化企業生存的制度環境,使其更好地融入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持續、良性循環中。原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長傅成玉在2014年夏季達沃斯“變局下的中國商業環境”主題討論中提出“我們的改革不是要把國有企業搞沒,更不是私有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就是市場化和去行政化”。國資委也強調,國有企業改革方向應更加市場化,國有企業既要承擔所有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責任,另一方面也要肩負社會責任。國有企業各項體制改革只有適應市場化制度環境發展的需要,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才能更好地提高企業績效。地處不同省市的企業,其所處地區的市場化進程、政府干預程度、法治水平卻相差甚大,極不平衡。因此,可以預期,在一個政府干預程度較低的地區,市場競爭更為充分,在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下,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可能會更多地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以獲得市場的肯定,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水平更高[13]。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與利益相關者之間建立良好的關系,從而形成高信任度的社會關系網絡。企業社會責任實踐所衍生出的橫向聯系、社會網絡構成企業合法的戰略性資源,能夠吸引合作者,方便交易,并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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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綠色證券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對擬上市企業實施環保審查、對已上市企業進行環境績效評估并向利益相關者披露企業環境績效內容,從而加強上市公司環境監管,調控社會募集資金投向,并促進上市公司持續改進環境表現的一系列行為和手段的總稱。

        我國綠色證券制度發展中尚存問題

        首先,在我國對綠色證券制度的移植過程中,由于沒有相應完善的上市公司審核與監管標準、環境績效評估標準以及相關可實施性政策辦法的缺失,再加上法律責任不明確、救濟手段不到位,使上市公司環境保護核查、企業上市環保準入審查工作并沒有一套科學的標準和嚴格的程序,移植效果并不理想。其次,政策市場的有效綠色化要求上市公司加強自身建設,培養普遍的社會責任感,嚴格按照環境會計準則以及上市公司環境表現披露制度進行環境信息披露,以保證利益相關者及時準確地獲得上市公司的重大環境行為及其環境表現,督促上市公司提高環保意識,減少利益相關者的投資風險,但我國上市公司在這些方面做得尚顯不足。再次,我們在搭建健全公眾參與機制,以及為各種社會力量特別是非政府組織(NGO)參與涉及證券市場的環境保護搭建平臺方面還有待加強和落實。

        推進證券市場綠色化

        我國建設綠色證券制度時,首先,要培育有中國特色的綠色證券法律制度土壤。其一,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環境審核與監管制度。政策監管部門需要針對這些問題,公開環保核查信息、建立環保部門與證券監管部門信息通報和聯動機制、完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的專家評議機制、明確地方環保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責任、賦予相應人針對環保核查意見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其二,上市公司環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創立,其僅僅由效力層次較低的部門規章加以規定,缺少原始性法律依據,因此,應在適當時機對其進行立法,在試點成熟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強制上市公司定期進行環境績效評估并向社會披露。此外,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來進行環境績效評估。行政部門只應規定相應的資質條件,而不能越權作出評估結論。

        其次,要推動上市公司的綠色建設。其一,推動上市公司的“綠色治理”,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增加相應機構與議案,重視環保與安全生產,減少能源消耗,妥善管理有害物資,建立起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其二,培育我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感,不僅自身運營“綠色”,更要通過杠桿效應和掌控的利益傳導機制對社會經濟施加廣泛影響。其三,界定上市公司環境管理范圍和責任,明確上市公司應予以關注的環境問題范圍,以及進行企業環境管理的責任劃分。

        第9篇:公司環境制度范文

        關鍵詞:會計信息化;內部控制;會計信息系統

        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了提高整體的生產經營管理效率效果,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可靠、保護公司資產安全完整、促進相關法令及經營管理政策能有效施行和長期發展戰略順利實現等目標而由公司管理決策層及其員工共同實施的一個權責明確、制衡有力、動態改進的管理過程。隨著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日漸復雜化及會計信息化的逐步普及,原有基于傳統會計處理系統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控制需要,亟需將現代內部控制理論運用于會計信息系統。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自我監督和行為調整的會計內部控制整合框架。建立適用于會計信息化環境的內部控制體系。

        一、會計信息化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影響分析

        (一)內部控制重點發生變化

        與傳統的公司內部控制相比較,在會計信息化環境下,準確可靠的會計數據是公司會計核算的基礎。對于信息化系統而言,只要能保證輸入的數據質量,就可以確保生成準確、有效、真實和實用的處理數據和報表。因此,會計信息化后,數據信息的輸入是公司內部控制的重點環節,已經由初始的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實相符及人員與崗位間的牽制制度等控制方式,轉變為以數據輸入、會計信息輸出、人機交互處理及計算機系統間連接控制為重點的內部控制方式,即由初始階段對人的控制轉變為對人、制度、系統和網絡安全等多方面的控制。

        (二)內部控制方式發生變化

        會計信息化環境下,公司內部控制集成協同處理和信息管理,許多控制方法都是通過編制規范化程序。由計算機自動控制執行。而在手工會計系統中,公司內部控制主要針對人員和職能的協調制度,通過人員分工以及嚴格的管理制度進行內部控制。通常情況下,會計信息化程度越高的公司,則采用的程序化控制就越多。實行會計信息化后,公司對生產經營決策過程的內部控制活動處于實時監控狀態,很多會計業務甚至一些更為復雜的業務活動都可以通過計算機軟件實現等。此時,公司內部控制方式也相應的轉移到計算機執行程序而無需人為干預,會計部門傳統的內部控制作用就大大降低。因而會大大降低會計信息的安全性,對于數據修改刪除等的安全性已經成為公司內部控制中非常重要的問題。

        (三)內部控制內容發生變化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系統變得更加復雜,相應的增加了公司內部控制各個環節。會計信息化改變了數據處理過程,公司所有的記賬、報表、預測等數據都可以由計算機軟件處理完成。并將處理結果存儲于存儲器中,處理數據的正確可靠程度主要取決于會計信息系統是否有正確的應用程序。同時,內部控制也已不僅是負責數據輸入的財務人員,而且要涉及到整個系統的開發、維護、管理以及網絡安全等都已成為信息化環境下公司內部控制的內容。

        (四)內部控制范圍發生變化

        會計信息化環境下,公司各種業務數據與財務數據全面集成,內部控制的范圍也從傳統的企業內部的人和制度延伸到企業外部和宏觀環境等各種管理活動中,具體包括人、制度、開發軟件系統及硬件設備配置等不同范圍,同時也增加了網絡系統安全及系統權限控制、計算機操作、維護與管理、系統管理人員與維護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以及相互牽制制度等。

        二、會計信息化環境下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

        會計信息化環境下。公司內部控制不僅需要完善公司傳統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也帶來信息安全、人員素質提升等多方面的問題。

        (一)信息化使公司內部控制增加不確定性

        傳統的手工會計系統中,原始數據被記錄在憑證、賬簿等介質上。對于每一項業務的各個環節都有相應的工作人員簽字或印章,任何人很難做到不漏痕跡的修改或偽造數據。而在信息化環境下,首先,從公司內部控制的流程來看,信息化環境下公司財務人員需要轉換財務信息,由于人工錄入難以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錄入數據難以進行全程實時監控等,會導致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帶來較大風險。其次,由于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還無法保證會計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而且人為因素也容易泄露成會計信息(如存儲介質對外界環境具有較高要求,如防水防火)等,這同樣增加了公司內部控制的風險。再次,信息化環境下。通過明確不同權限的方式來獲取和更改會計信息,而一旦口令被泄露,系統數據就很容易被篡改,嚴重危害了會計信息系統的:安全,這些都增加了公司內部控制難度。

        (二)信息化使公司內部控制發生缺位情況

        首先,會計信息化環境下。公司內部控制可能更多的是檢查核對財務軟件或者會計信息系統中的有關賬務。有些財會人員可能對賬務發生的原始憑證缺乏了解。從而導致內部控制出現漏洞。其次,信息化環境下,大多數人員都持有計算機信息系統是萬能的觀點,這就使得財會人員對部分數據疏于復核。或沒有進行認真核實。由于信息系統通過各種邏輯關系相互聯系。一旦數據輸入和處理環節出現差錯,就會導致輸出結果不正確,這就造成公司內部控制缺位的情況發生。

        (三)公司內部控制需要優化外部條件

        首先。信息化環境下,要求企業相關人員不僅要具備豐富的財會知識,而且具備熟練計算機操作能力,能系統掌握財務軟件以及管理信息系統的各項操作。但目前我國公司會計人員一方面對會計信息系統的使用還不熟練,對會計數據的處理過程不規范等。進而影響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還可能不熟悉公司內部各種新的業務會計處理方式等,都使得在開展公司內部控制時存在能力上的不同。其次,從公司內部控制的環境來看。當前公司注重更多的是如何處理會計業務。最大程度發揮財務部門的作用以實現公司的價值增值等,實現利潤最大化,相對公司內部控制重視程度來說要低一些。此外。公司內部控制工作缺乏相對的獨立性等也不利于開展公司內部控制工作。

        三、會計信息化環境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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