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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目前經濟體制改革大踏步前進,而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卻遠遠落后,剛剛結束的兩會通過的“大部制”改革可以說是一大進步,但目前我國的行政管理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本文認為,應當努力促使我國的政府從棱柱型向衍射型發展,充分發揮政府的各項職能。
[關鍵詞]行政管理制度面臨問題制度改革
在改革開放已經進行30年后的今天,回顧中國社會、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的發展,進步和變化之大完全可以用天翻地覆來形容。但是,我們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是:中國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進程遠遠落后于經濟領域的改革進程。那么中國究竟應該怎樣推進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呢?這是值得我們深刻思考的問題。
一、中國行政管理制度面臨的問題
改革應當對癥下藥,因此我們首先應當明白中國的行政管理制度到底面臨著怎樣的問題和挑戰。
1.行政管理機構設置不合理。從縱向結構上看,中國政府的行政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都存在著問題。目前,中國的管理層次則普遍存在著偏多的情況。從中央到地方,有4到5級的管理層級,這就導致了很多管理職能上的重合以及互相推卸責任的情況。這種現象帶來的問題是多方面的,不僅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還帶來了大量的超編制人員,給我國的納稅人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另一方面,縱向結構還體現在管理幅度上。管理幅度即一級行政機關或一名行政領導者直接領導與指導的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的數目。學者一般認為3-9或4-12個為好。不過,在中國省一級,改革前均管轄70-100個縣(市),為此,自1983年實施地市合并改革以來,增加地級市一個管理層級,試行市管縣體制;然而另一方面,在同級政府內部,又往往存在管理幅度偏小,“官多兵少”現象。同時,縱向結構的不合理還不利于政令的暢通,此外層級過多也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地方保護。這些都是制約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障礙。
從橫向結構上看,中國的部門結構即同級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平行分工關系有著很多的不合理。這種現象帶來的影響也是嚴重的。在每個部門各自的工作的范圍內,各個部門為了爭取好的業績紛紛各自為戰、缺少合作,這帶來了很多不必要的競爭,也消耗了很多無謂的競爭成本;在每個部門職能有交叉的范圍內,各個部門又會互相拆臺,同時為了避免責任,往往會踢皮球而采用無作為的方式來對待這部分工作,這樣,顯然會帶來行政效率的低下,不利于政府服務社會、服務大眾。
2.行政組織編制及其管理混亂。行政組織編制是指法定行政組織的人員定額及職務的配置,必須根據職能的需要來設置即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三定”。目前,我國的情況則恰恰相反,很多崗位因人而設,編制因人而定,這會導致編制本身過大,而且在編的人員并不一定是該崗位最需要的人。這樣必然會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還會滋生腐敗。同時,由于對編制確定的不嚴肅,還會帶來很多編制外的人員進入行政管理部門。這使得官僚機構越來越膨脹,而根據帕金森定律可以知道,行政機構作的工作數量和人員的數量是成反比的,越來越多的人消耗了納稅人越來越多的錢,卻做著越來越少的工作。
3.行政監督明顯不足。我們知道,中國目前的行政監督主要由系統內部監督和系統外部監督兩大部分。系統內部監督主要包括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由于每一級行政機關都有自己繁重的工作,所以要求上級行政機關能對下級行政機關進行長期有效的監督顯然是不現實的。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有法律賦予的監察權,但由于監察機關只能處以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而且由于歷史傳統、思想觀念等方面的原因,監察機關的影響力和權威性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審計機關這些年影響力有了空前的提高,但由于審計監督只是審計機關依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財政(務)收支、個人收入、財經法紀等方面情況實行的一種專門性審核活動,它的職能范圍僅限于財務方面的審核,所以也很難全方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我國的系統外部監督包括執政黨監督、立法機關(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司法監督、社會輿論、參政黨、政協的監督以及公民的監督。在我國目前的社會情況下,執政黨實際上承擔了很多行政職能和其他公共權力行使的職能,因此,它不可能把自己完全置于中立的位置去監督行政行為;同樣,目前的中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地位還是無法和行政機關同日而語的,它們也很難切實地起到監督的作用;至于社會輿論和普通公民的監督都必須還要借助法律的途徑,并不是最直接的手段。可見,我國的行政行為是缺乏有力監督的。
4.行政法制不健全或無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我國的行政領域上還有很多法律空白,比如行政審批的手續非常繁瑣,而且各地都有不同,這方面就需要相關的法律規范來加以規定。較之無法可依,其實有法不依的危害更為嚴重。我國的行政機關管理人員普遍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識,這不僅極大的破壞了法律的權威,而且也不利于提高公民對行政機關的認同感。
二、關于行政制度改革的個人看法
1.從行政機構入手,努力推進行政機構設置的改革。在縱向結構上,適當的減少我國行政管理的層級,比如江蘇已經開始逐步撤銷地級市,這樣有利于政令的暢通,還可以減少很多行政成本。
2.嚴格我國的行政編制,真正做到由崗定人,杜絕因人設崗的情況,這樣做不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腐敗,還有利于選出最適合崗位的管理人員。編制的制定應當合理,對于編制外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控制數量。
3.努力加強行政監督的力度。首先要完善系統內部監督,提高行政監察機關的權威和影響力,逐步做到對政府的每個重要行政行為實施監督,進一步加大審計機關的審計廣度和深度。同時,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為立法、行政、司法外第四大權力的作用,積極監督和報道行政機關的行為,協助政務公開的推進。參政黨、人民政協和全體公民也應提高參政意識,積極行使手中的監督權力。相信,有了強有力的行政監督,我國的行政制度改革一定會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4.完善立法并加強依法行政意識的宣傳教育。對于很多行政領域的法律空白,我們應努力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更有現實意義的則是,提高全體行政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依照已有的法律辦事,增強行政行為的權威性,提高人民群眾的認同感。
三、總結
關鍵詞:市場;市場經濟;市場監督管理
一、市場監管體制框架
市場監督管理(簡稱市場監管)是國家權力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所謂市場監管,就是國家權力機關憑借其社會經濟管理職能,運用經濟、行政、法律和社會組織等手段,對市場上的商品交易與流通活動進行組織、計劃、調控和監督活動,以實現國家調控經濟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
市場監管體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監管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國家經濟管理的目標所設置的市場管理機構、組織制度和監管制度的總稱。它包括市場監管機構體系及其法律地位,各機構相互之間的職責權限劃分、監管手段和監管方式等。市場監管體制框架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即宏觀層次的市場調控和微觀層次的市場監督。
(一)宏觀市場監管體制
宏觀市場監管體制是由對市場具有計劃、組織和調節職能的組織機構和運行制度所構成的市場監管體系。這些機構除了財政、計劃、中央銀行、統計信息等國家綜合監管部門外,還有許多業務主管部門,如內貿、外貿、勞動、文化、房地產、技術等。這些國民經濟調控機構,通過市場預測、信息指導、財政貨幣政策、經濟計劃等手段對市場進行干預或宏觀調控。
(二)微觀市場監管體制
微觀市場監管體制是微觀層次的市場監管體系和制度。在我國,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進行規范、監督和查處,其一類是市場監管專門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它是國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機構,承擔著對市場體系進行全方位、綜合性行政監督和執法的職能。另一類是市場監管專業機關,如技術監督、物價管理、海關、衛生防疫、稅務稽查等機關,它們從某一專業方面對市場行為進行規范、監督和查處,市場監管只是其職責體制的主體,這種體制有利于廣泛運用社會力量,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市場監督原則
(一)法治原則
市場監管的法治原則,就是在市場監管工作中樹立和貫徹法治思想,監管機關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不僅要嚴格依照法律來衡量經營者的行為,而且監管者自身的監管行為也必須嚴格受法律約束。沒有法律依據而做出的任何認定和處理,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則的;有法律依據但不正確理解法律或不正確使用法律而做出的處理決定,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則的。要克服法律意識淡薄,甚至無法律意識的心態,消除以權代法、隨意執法的弊端。市場監管活動應該堅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通過建立監管制度,明確監管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職責權限;要建立內部激勵、約束、考核和獎懲等機制,做到各司其職,不瀆職、不越權、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二)統一監督原則
統一監督是指政府監管機關對所有的市場活動貫徹執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意圖、政策、行政指令和法律規范。所有部門分割、地區分割、各自為政、政出多門的市場監管現象,都與統一監督原則背道而馳。要實現統一監督,首先,要制定和實施統一的、適用于各類市場和所有交易活動的市場監管法律政策;其次,應將各部門各地區的法律規范協調一致,不能相互矛盾或沖突;再次,必須精簡機構,機構過多不符合市場經濟和行政改革的發展方向,機構越多越龐雜,社會支出越多,國民經濟運行的成本越高,也容易滋生腐敗現象;最后,要理順體制,體制是運行的保障,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監管人員,也會因不合理的體制而難以發揮作用,甚至偏離監管活動的目標。
(三)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在市場監管中,公開是指市場交易公開和市場監管公開。市場監管的目的是實現公開交易,保護公開交易,排除隱易。公平是一種環境,它的實現首先取決于外部賦予市場主體相同的政策條件,不應在參與市場活動的條件上規定不同的標準而產生歧視現象;公平的實現還要求每一個市場主體平等地對待任何交易對手,不應在交易條件上采取有悖法律和商業道德的差別待遇。公正,就是公道、正直,它是指市場監管者對事件的處理方法和態度,它要求市場監管者處理交易糾紛和違法行為時,執行同一標準,不因親疏而不同,不因時空變化和個人情緒等因素影響公允辦案,也不能為謀求私利或接受賄賂而徇私枉法。總之,公開、公平、公正是相互關聯、協調統一的市場監管原則。公開是公平、公正的基礎和前提,公平是公開、公正的目的和結果,公正是公平、公開的關鍵和保障。
(四)正確處理政府、企業、消費者和國家之間利益關系的原則
市場是各種利益關系的集合,它集合著政府的利益、企業的利益、消費者的利益和國家的利益。市場監管的任何一項措施都必然對各方,至少對某一方或幾方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市場監管實質上是對各方利益不斷地進行調整或協調的過程。市場監管在處理各方利益關系時的原則應該是在不違背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給微觀主體以最大的自,協助各主體實現其最大目標。具體說,也就是在企業利益的保護上堅持最大化,在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上堅持合理化,在國家利益的保護上堅持根本性。
三、市場監管方法
(一)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靠其行政權力或權威,通過市場監管的政令、條例、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和控制的一種監管方法。運用行政手段監管市場是市場監管的重要方法,其主要途徑有:一是國家通過制定和行政命令、政策、規定、條例等來監管市場;二是市場行政管理機關通過行政監督來督促市場監管客體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和政策。在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公布后,各級市場行政管理機關應履行各自的職責,加強行政監督,以保證這些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三是市場行政管理機關通過運用行政手段對市場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市場行政管理機關要對一些單位和個人無視國家政策和法律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并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以督導市場參與者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國家根據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通過立法和司法程序確定市場運行的規范,調整市場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一種監管方法。市場監管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過市場立法和市場執法來實現的。市場立法是市場執法的前提,市場執法是市場立法在市場運行中的實現。有了健全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僅僅是為監管市場創造了條件,若要真正使市場依法運行,還需要有效的市場執法。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市場監管法規就會成為一紙空文,市場監管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就會受到損害,市場主體的法制觀念會越來越淡薄,整個市場就將變成一個無規則游戲的場所,市場經濟秩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各級市場監管組織都不能凌駕于市場法規之上,要嚴格按照市場監管法規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其他手段
1、思想教育手段。指市場監管組織和宣傳教育機構為實現市場監管目標,通過各種傳播媒介對市場行為主體進行的輿論宣傳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影響市場主體的思想和行為,保證其正確遵守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行為。
2、消費者的監督。指依靠消費者來加強對市場監管的一種方法。消費者是商品或服務的接受者,是商品或服務質量優劣和市場秩序好壞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所以消費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容易培育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同時,消費者人數多、范圍廣,是強有力的監督群體,能夠形成有效的監督網絡。市場中介組織尤其是政府職能機構要支持和保護消費者監督違法行為的積極性,使消費者監督與其他市場監督手段一起形成良性機制。
綜上所述,不同的市場監管手段,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范圍,并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發揮其監管作用,從而對市場運行產生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是每一種市場監管手段在某一特定領域產生的,因而對錯綜復雜的市場活動過程,都表現出各自的局限性,如果只運用其中的某一種監管手段,即使是最重要的手段,要實現市場監管目標都是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各種市場監管手段只有相互配合,取長補短,形成系統的合力,才能夠有效地發揮系統監管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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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行政行為 瑕疵 法律后果 行政行為效力
瑕疵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形式、程序與程度上沒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及原則要求或條件,可以利用補救方式來完善的一種行政行為。而所謂缺陷是對于行政行為的完美狀態而言的,而完美狀態主要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合法;行政行為符合主體的權限范圍;行政行為是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行政行為的結論合法適當;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為符合法定形式;其他方面如: 行政行為準確表達行政意志、書寫無誤等。那么,以上七個方面存在缺陷者就構成了瑕疵行政行為,也即本文所討論的瑕疵行政行為。
一、瑕疵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
瑕疵行政行為總體上表現為四大情形:形式上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方面的、行政主體方面的。以下作具體闡述:
1.行政形式方面的瑕疵
需要說明是,這里的形式方面是狹義的,不包括通常所描述的程序方面。一般是指行政行為表現形式及文書記錄方面的瑕疵。就表現形式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行為存載方式的瑕疵,如交通警指揮行為不規范或不雅觀、口頭或書面形式的交互使用等。就文書記錄方面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主體主觀上所欲表達的意思與文書記錄實際表達的內容相沖突且容易明顯地辨識,例如誤寫、誤算、電腦記錄錯誤等。總之,是指行政主體所做出的行政行為在形式方面的表現。
2.行政程序方面的瑕疵
這里的行政程序瑕疵,主要是指行政行為違反了次要程序要求或選擇性意定程序要求。例如:手續不齊備、行政決定說明理由不完整、未給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法定強制告知陳述的除外)、違反行政機關內部行政程序邏輯、違反選擇性意定程序要求的。行政程序合法是行依法行政的關鍵,但由于我國并無統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可以具體的劃分為法定程序與意定程序。我們認為,違反法定程序就是行政違法行為;違反意定程序則屬于行政瑕疵行為。另外,依據行政程序對行政的影響力不同,還可將行政程序劃分為主要程序與次要程序。通常違反主要程序要求的,就是行政違法行為;而違反次要程序要求的,就是行政瑕疵行為。
3.行政自由裁量方面的瑕疵
這里講的行政自由裁量瑕疵是指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在行為幅度、范圍內出現畸輕畸重,或者違反了狹義的比例原則。它以合法為前提,而不包括超越裁量范圍、幅度界線的行政自由裁量。因此,這里的"超越"實際上已不再屬于自由裁量范疇,而是因超越職權導致行政違法。但須注意,絕不能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將"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納入行政訴訟,而否認顯失公正即行政不當不屬于瑕疵行政行為。行政訴訟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為價值目標,對行政不當或行政自由裁量瑕疵的審查屬于法定例外。一般行政自由裁量方面的瑕疵主要表現為:行政行為動機不當、行政行為目的不當、行政行為建立在非正當考慮之上、行政行為違背情理、行政行為沒有遵循行政慣例、行政行為違背自然規律或不利于可持續性發展等。
4.行政主體方面的瑕疵
如前所述,行政行為的完美狀態即要求行政主體合法那。那么,行政行為的做出是不合法的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必然亦是不合法的行政行為,從狹義的角度來講的話也就是瑕疵的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之規定,沒有授權權限的行政主體進行無權授權的,沒有管理權限的行政主體所做出行政行為的情形等,都是屬于行政主體方面存有瑕疵的表現。
二、瑕疵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
按瑕疵的不同性質及程度,即此處僅從狹義角度對于瑕疵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出論述。應采用以下三種不同的方式:
1.補正。這種情況通常是程序方面或形式要件方面的瑕疵,并且程度輕微。例如:申請手續不完全,未附行政決定的理由,或說明不完整,裁決機關內部程序上的欠缺等,不影響實體內容的瑕疵。這部分瑕疵允許行政機關利用補正的機會來使行政行為的違法得到補救。對此,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就有這樣的規定。
2.變更。這種情況主要由行政自由裁量權適用所引起的瑕疵。行政自由裁量權在合法的范圍內不當的使用,形成了合法但不當的瑕疵,行政機關對此可以變更。由于變更在實踐中的泛化使用,其廣義上可針對含有可撤銷的瑕疵行政行為,此種情形之下,該變更應為撤銷與重作相結合的一種替代稱呼,對此應注意。
3.更正。這種情況主要由技術性方面的操作引起的瑕疵,如: 誤寫、誤算或漏寫、漏印等,因為這些瑕疵不涉及行政行為做出機關的行政意志的變更, 行政機關可隨時予以更正。
三、對于瑕疵行政行為的監督以及補救措施方面的建議
任何行政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監督與控制,以防止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情況的發生,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對瑕疵行政行為不能因其不違法或有輕微的毛病、缺點而失去進行必要的規范,與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一樣,沒達到程度的正義也不是正義,而瑕疵行政行為是"程度不夠的非正義"。
從立法角度而言,完善行政立法,減少那些立法性的行政瑕疵,能對瑕疵行政行為的監控起到基礎性的作用,并且能夠限制在執法運行過程當中瑕疵行政行為的出現。嚴格立法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范圍與程度,以減弱瑕疵行政行為乃至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的發生機率,將是今后相關立法工作的主要方向。
從執法角度而言,提高各行政機關對瑕疵行政行為不良性的認識,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將是實現監督的前提條件。而遵循狹義比例原則即行政行為符合比例要求將是遵循這一認識原則的主要細節。同時,提高行政執法的責任成本,將瑕疵行政行為施以責任追究(這里的責任是泛義的),能夠對行政瑕疵行為的監督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且行政復議等內部監督機制完全可以利用其監督優勢,以實現對瑕疵行政行為的控制。我認為,行政復議制度以瑕疵行政行為包括廣義不當的行政行為作為其監督重點,將是其與行政訴訟制度"分庭抗理",實現其獨立價值的主要領域,顯然,這一點行政復議法已有所注意。
從監督的角度而言,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同時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包括執政黨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公民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的監督,加大行政監督的力度可以更好的防止瑕疵行政行為的出現。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并及時加以解決,防止或糾正行政違法或者行政不當行為,懲罰行政人員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保持正常的行政秩序。
至于瑕疵行政行為能否系屬行政訴訟屬于司法審查范圍,我們認為不必然,且原則上也不應該由法院審查判斷。因為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司法訴訟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目標,而不具有違法性的瑕疵行政行為自然不應受司法審查。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通過嚴格立法,嚴格規范執法程序,不斷加強監督體系建設。對于在監督過程中發現的瑕疵行政行為,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性措施,以實現行政行為的法定效力。對瑕疵行政行為的補救其根據來自于法律的權威,是基于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的考慮,也是樹立行政權威和嚴肅性的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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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5-0056-04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與意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manee)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盡管此相關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對于這一理論的系統性研究是20世紀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國經濟學家Bob 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論述了現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這個概念。在我國,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近年來,伴隨著社會經濟和公司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公司治理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我國理論界的一個重要課題。
公共企業是指持續存在的、以為社會提供具有公共性質的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標、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約的組織化經濟實體。對公共企業公司治理來自于對公司治理的演繹。而我國公共企業治理結構產生的獨特的背景,決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機制重點與西方國家一般意義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國家,產生公司治理問題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權大規模分散的條件下,產生了兩權分離的要求。并在實施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廣大中小股東與大股東需要解決如何監督和獎勵管理人員為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問題。而我國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絕大多數公共企業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仍然存在一股獨大的事實,即國有股作為具有絕對控制權的股東,仍在操縱上市公司。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任務首先要解決通過金融市場向社會圈錢的問題,解決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場上真正獨立,管理人員能獨立于大股東而為廣大的中小股東利益服務。市場經濟中公共企業的設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場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產品,對市場供給不足或供給不夠有效的產品予以補充。由政府控制戰略性資源和為公眾提供服務。為了盡量減少公共財政資源浪費。就需要制定公共領域的具體法律來規范各種公共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行為,并通過公共政策針對自然壟斷行業進行某些保護性和限制性的經濟規制,以保證社會目標的實現和保障公眾得到良好的服務并支付合理的價格;又要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而不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
(二)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邏輯框架
就我國公共企業的法律調整現狀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沒有進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設立的企業,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調整,本文論述的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暫不涉及此類企業。第二類是已進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設立的企業,這一類企業由《公司法》調整。第三類是已進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設立并以上市的企業,這一類企業由《公司法》和《證券法》共同調整。因而,我國的公共企業目前呈現出由現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和《證券法》共同調整的狀況。然而這兩部企業法律都已不能適應我國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現狀。滿足我國公共企業企業公司治理發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結構
“公司治理”一個內外相互彌補的系統工程,是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的有機統一。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會和經理人員及公司相關利益者之間的一種權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關系。治理機制主要包括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決策機制。公司治理過程按照公司治理權力是否來自公司出資者所有權與《公司法》直接賦予,可分為公司內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將簡單介紹目前關于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論并從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方面來具體論述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論
(一)政府有限理論
有限政府是指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確規定和社會有效制約的政府。關于有限政府的理論在西方社會由來已久。荷蘭著名哲學家斯賓諾莎認為政府的權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約。這是權力應該受到束縛的較早闡述。洛克在《政府論》將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煉為一套知識傳統,認為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權利的讓渡,并希望通過分權來限制政府的權力。有限政府論的經濟學淵源主要表現為經濟自由主義。亞當?斯密認為,市場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調劑的功能,政府不應當以自己的干涉行動來破壞自由市場機制的運行。這一思想逐漸從經濟領域被推廣到其他領域,由經濟理論變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
國內學者對有限政府的冷靜的學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對自由主義的客觀分析中。李強的《自由主義》一書以專章討論了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認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義理想的國家組織原則。臺灣學者張明貴的《自由論一西方自由主義的發展》把有限政府視為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施雪華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發表的《政府權能理論》,主張政府的權力必須限定在某個界限內,不損害個人與社會的權力和利益。張賢明的博士論文《論政治責任一民主理論的一個視角》在論述政治責任的有限性時,也討論了政府權力的有限性問題。這些論述在公共企業公司治理領域依然值得借鑒。公共企業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預和監督,但這種干預和監督不能是無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業利潤合理化理論
從行為目的或動機來看,公司就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必然地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般微觀經濟學將公司看作是等價于“理性人”的組織。從“理性人”到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就必然決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謂的“社會責任”相背離。公共企業是具有公共性的經濟實體,具有公共性與盈利性雙重特點,既不同于政府這樣公共組織,又不同于所謂的非營利組織,更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司。文章設想。在政府的法律規制和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的雙重作用下,公共企業是否可以用一個全新的“利潤合理化”理論來取代傳統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原則。實現利潤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業是追求利潤的。如果不以盤利為目的,必然導致了公共產品經營的效率低,供應數量少、服務質量差、資源浪費大、嚴重等許多弊端_。其次要強調公共企業的社會責任。公共企業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占據了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共政策的優勢。本來就應當承擔起比一般企業更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強調公共企業的社會責任并不是否認企業的盈利性,而是企業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基本平衡。這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噸。第三,要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一般來說,商品的價格必須以社會的合理成本為最低經濟界限;上限是商品的價格不能高到消費者或使用單位不愿購買的水平。在我國,公共企業大多從事在國內或一定地域內具有壟斷性的行業,為防止公共企業利用其特
殊身份和壟斷地位任意提價損害公眾的利益,政府保留定價權調價權是必要的。對公共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不能定得太高,而應該使一般消費者都具有支付能力。當然,也不可過低,以免造成企業負債經營、資源浪費或其他社會問題。
(三)利益相關者理論
據考證,公司應當對利益相關者負責的觀念最早出現于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由當時美國通用電器公司的歐文,D.揚(OwenD Young)經理在一份演說中反映出來。他認為,不僅股東,而且雇員、顧客和廣大公眾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聯系。公司經理層有義務保護這種利益。而有關利益相關者概念的經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現代企業與私人財產》一書。戰略競爭之父邁克爾-波特也提出了應該給予主要顧客、供貨商、職工代表在董事會發言權的主張。
對于公共企業來說,由于其提供的產品都是關系到國計民生、與千家萬戶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因此公共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職工、債權人和供貨商、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基于個體的利益要求,會更關心公共企業的經營狀況,所以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應然選擇。
三、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內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內部治理主要包括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治理機制兩部分,分別構成了內部治理的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本文關于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內部法律制度也是從這兩方面來論述的。
(一)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結構,公共企業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延伸,當然也不例外。公共企業的治理結構狹義上是指,在公共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條件下,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廣義上是指,關于公共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國政府2003年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其改革取向就是謀求解決我國公共企業的治理問題。其中,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包含兩層制衡關系:一是企業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主體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二是董事會與總經理的經營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這兩層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個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受托經營關系;第二個是所有者和監事會的委托受托審計責任關系。第三個是監事會與經營者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第四個是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經營決策與執行關系。
(二)公共企業內部治理機制
通說認為。公司治理機制主要包括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決策機制,但鑒于我國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內部治理機制主要是指來自公司內部的監督,其大致可以通過以下兩大手段予以實現:(1)通過重構公司內部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企業管理者在享受決策權的同時,亦肩負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并在違反時承擔相對應的責任;(2)通過把獨立于企業管理者的主體,加入到公司管理層架構中,參與民主管理、決策和監督。例如:讓職工有更多的機會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使董事會的決策在體現股東利益的同時,亦能兼顧職工的利益。
建立監督機制不僅是解決委托問題的重要途徑,同時,有效的監督將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也有利于“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解決。監督機制有內部監督機制與外監督機制之分。其中內部監督機制主要應包括
(1)組織監督。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建立現代公司制,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構成權力相互分離制衡的法人治理機構,從而建立起對人行為進行監督、考察的組織體制。
(2)人自我監督。通過人個人持股,設立資產增值獎和人風險抵押金等措施使人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一致起來,促使人加強自我監督。
(3)高級管理人員監督。通過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促使他們積極主動地對人進行監督和相互監督。
(4)企業職工監督。通過職工個人持股,促使全體職工與企業同生死、共命運。同時。為保護其自身利益,他們會積極地監督人和高層管理人員。
(三)內部治理結構與內部機制的互動
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是通過公司內部結構發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有利于發揮公司治理機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業的績效,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從而實現股東財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沖突問題的存在。公共企業同樣存在企業管理者的目標往往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相背離。是否能真正保護股東利益已成為衡量管理層業績的基準。也成為反映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㈣。但是在我國,公共企業內部監督與控制機制不完善。從我國公共企業現有的實際情況來看,董事會和監視會均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第一,董事會獨立性不強。從形式上看,公共企業上市公司已經形成了“三會四權”的制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行使最終控制權、經營權、監督權和經營指揮權。但實際上,由于股權的高度集中,公眾股東的分散,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比較難以形成獨立的董事會來保證健全的經營與決策機制,第二,監事會的作用有限。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力量,在規范董事、經理行為,維護股東利益方面應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國公共企業比較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相對忽視了監事會的地位。在我國,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經理層的成員,無權參與和否定董事會與經理班子的決策。第三,股東大會尚不足以成為股東行使權力、參與公司治理的場所。在股權結構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我國公共企業的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很難得到足夠的保障。
四、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來,伴隨著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出現了一種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由“股東至上”向“共同治理”轉變。“共同治理”不僅要求企業有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業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在企業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業外部治理結構
上文已經談到,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殺。相應地,公共企業的外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實現企業職工、債權人和供貨商、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對公共企業的治理。以公共企業上市公司為例,我國公共企業的外部治理結構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國有股一股獨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國,大多數公共企業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家處于絕對或相對的控股地位。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使得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現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其次,公
共企業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財務數據。第三,公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準,而是以本行業本企業的意志為準,嚴重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東和其他利害關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體現不出權力制衡,更談不利公司決策的科學化。第四。公眾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沒有其代表者。來自出資者的約束嚴重弱化,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決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問題上經常出現不正常行為ll司。
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從需求層次和受托責任上又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經營者向董事會進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會向股東大會進行信息披露或說明責任;三是公共企業向企業職工、債權人和供貨商、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利益相關者進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業外部治理機制
盡管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在監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這種機制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獨立董事無論在時間上或在薪水來源上都很困難認真地履行其保護小股東的職責。鑒于此,發展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將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機制的不足。
與前文相對應,公共企業外部治理機制在這里主要論述來自公共企業外部的監督,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管理者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濫用其權利。長久以來,公司外部監督一直有許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監督。較著重于公權力的行政監督,有些則比較強調市場監督,包括資本市場、控制權市場、產品市場、要素市場(例如經理人市場、勞動力市場)等。
有效的資本市場可以對管理階層施加壓力,以保證公共企業的決策過程有利于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經營不利時可以采取“用腳投票”的辦法對公司管理實施制衡。
發達的經理人市場可以甄別有能力和盡職的經理與沒有能力和不盡職的經理。經理人之間的競爭能夠約束在職經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激勵他們為股東的利益服務。
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可以激勵經營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業的經營業績,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給予勞動者全面發展和潛能發揮的空間,留住人才。
由于公共企業大都是壟斷企業。產品市場通過替代產品供應商對企業施加壓力來實現的。
控制權市場主要是指通過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方式獲取公司控制權從而實施對公司的資產重組或董事會、經理層的改組變換,它是一個重要的外部激勵和約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結構與外部機制的互動
與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相對應,公共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也是通過其外部治理結構發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國公共企業外部治理結構的種種缺陷。導致了其外部治理機制很難發揮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業上市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難通過在二級市場購買流通股獲得公司的控制權,收購和權爭奪沒有真正約束經理層。所以公共企業的控制權市場也難以形成。第二,我國目前的經理市場還十分落后,沒有有效地聘選機制,甚至沒有形成嚴格富有進取心、具備高素質的經理階層。這就導致了缺乏有效的經理人才市場。第三,作為大債權人的銀行由于受到種種限制,對公共企業實施的外部監控作用較小。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為主,新興市場不規范,機構投資者作用很有限。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小,機構投資者缺乏。這些就使通過資本市場對公共企業實行外部監督變得很難實現。最后。由于目前我國公共企業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人員和董事的法律責任機制十分不健全。違規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現大股東、管理人員和董事違規和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處罰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別是對股東的民事賠償力度還遠遠不夠。而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在監督過程中常常處于被抑制狀態,這種情況無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監督機制發揮作用。這樣就出現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責任機制,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國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法治構架
(一)立法例、原則與路徑
1.立法例
對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立法,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有三種做法。第一種是制訂統一的專門法律。如澳大利亞1994年頒布的《聯邦公營企業法》,該法將這類企業定義為政府擁有資本金、為了公眾的利益依據政府法令或有關條令設立的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并通過嚴密的報告制度、審批公營企業發展計劃、委派公營企業管理人員并規范其行為、嚴格的財務管理和審計制度等對這類企業實行有別于其他企業的特別規范。第二種是“一對一”的立法。如日本對103個國有企業特殊法人分別制訂103個特殊法進行個別規范。第三種是特殊行業立法。這種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普遍。如美國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頒布了《鐵路復興與鐵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貨運放松管制法》、《航空客運放松管制法》、《汽車運輸法》、《鐵路法》和《公共汽車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對美國的交通運輸產業的政府管制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國在自來水產業制定《自來水法》,該法不僅規定了建立“自來水服務管制辦公室”,還建立了“國家江河管理局”,各自從不同方面對自來水產業實施管制。
2.立法原則
由于公共企業具有雙重性的特點,即公共性和企業性,在立法中應堅持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第一,利益相關者治理企業原則:公共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職工、債權人、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基于個體的利益要求。會更關心公共企業的經營狀況,他們比股東更真切的希望企業能維持正常的良好的經營。如果能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將更有利干預和監督經營者,防止權力濫用并失去監督,實現公共企業的良性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利益相關者治理企業原則是公共企業治理的應然選擇。
第二。監督原則:公共企業承擔著眾多的社會公益功能,必須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公共企業的各利益相關人共同參與,可建立起統一高效的監管體系。具體途徑包括政府的監督,監事會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等。
第三,司法保護原則:眾多利益相關者作用的發揮很多時候受制于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規制公共企業,除了貫徹利益相關者治理企業原則和監督原則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司法保護利益相關者權益來實現對公共企業治理的監督。
第四,規制程序的透明和公開原則:“法律的含義是解決社會上不同利益集團的沖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應是兼聽各方面的意見。在很多國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機構制定,法規及法規以下的行政規章雖然由行政機關制定,但制定的過程都采用公開的聽證程序,給管制相關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以盡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規則的制定過程中保證廣泛的公眾參與,能夠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體現。特別是由于涉及廣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業的有關立法的制定過程更需要充分的公眾參與。在規則的實施過程中。完善的公眾參與能夠使各有關當事方在信息交流
的過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時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種困難和理由。這樣能減少規制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利益摩擦,確保規制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公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些目標的實現都仰賴于一個透明和公開的規制程序的建立,而這種程序必須要由明確和穩定的立法來確定。這是法律對政府經濟行為進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徑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業立法體系具體包括一下三點:
第一,制定統一的《公共企業法》我國目前對于公共企業并無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規制,對公共企業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業投資主體、經營行業以及社會責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別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應將其與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質的《公司法》中來規范,而應當對其另行立法。從我國現狀來看,公共企業數目較多,對其分別立法成本過高,因此,規制公共企業可以考慮制定統一的《公共企業法》。
第二,完善競爭法。突出競爭法的重要地位,確保公共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可普遍獲得性和其他市場主體之公平利用。在這一點上,國外立法已有較為完善的規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強者,容忍和保護弱者,給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強加特殊的義務,以保護有效競爭和公共利益。因此,競爭法在公共企業的規制中需將這些歧視性的和強迫性的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式確認為非法,既授以消費者以私法救濟的權利,同時應設立相應的競爭法的實施機構予以公法上的救濟閻。
第三,完善特殊行業立法,確定政府作為公共企業的規制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其規制目標和規制方式。大量特殊行業立法是我國現行公共企業立法的主要形式。雖然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在立法的層次參差不齊,行政法規多于基本法律,同時在具體的立法內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業立法在公共企業規制的立法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視。
(二)監管與執法
OECD的經驗證明,一個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共企業有效發展的先決條件。在對公共企業的監管與執法問題上。國外的很多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在法國,國家對公共企業的監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議會監督等多種方式及類型。其中的行政監督是由政府實施的監督,包括財政監督、技術監督和專門目標監督等具體形式。主要通過經濟和財政部、技術主管部門和各種專門委員會實施,以事前監督為主。司法監督即審計監督,由審計院負責。是對公共企業經營結果的稽核、檢查和評估,故在法國又稱之為事后監督。議會監督是由議會對公共企業所實施的一種監督,其監督的內容與途徑包括審核和表決企業財務預算任命報告員。負責關注和評價公共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成立調查或監督委員會,負責收集或檢查公共企業某個方面的情況事實聽取有關部門對公共企業經營活動所作出的說明或匯報。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對公共企業的監控主要是通過對董事會及主要經理人員的任命來實施。董事會的職責是制定大的長期戰略方針,挑選管理人員,對下屬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以保證資產增值的責任,若其職責不能有效履行,則會被政府罷免。公共企業還要定期向財政部報送財務報表,使財政部隨時了解公共企業的經營狀況。政府作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隨時對公共企業進行檢查。
依法治理公共企業是發達國家的共同特征。從我國公共企業治理現狀來看,強化法制是當務之急。借鑒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既制定對治理結構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又制定與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的、具有非約束性和靈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則。
(三)利益救濟機制
傳統的民法理論將的民事權利救濟方式分為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兩種。在現代文明社會,訴訟制度是公力救濟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眾的普遍認同。在公共企業治理中。對各種利益的救濟主要也是通過訴訟實現的。
公共企業出現任何狀況,都會對利益相關者造成最直接的影響。文章認為,應建立以利益相關者訴訟制度為核心的利益救濟機制,最大限度地擴大訴訟主體范圍。按照各訴訟主體與企業利益的相關度不同建立起相應的訴訟制度。包括:股東訴訟制度;職工、債權人、壟斷企業用戶等為主體的第三方訴訟制度;納稅人訴訟制度。
1.建立股東訴訟制度。公共企業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級行政性國家投資機構投資,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規定了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以出資人身份對公共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故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充當股東提起股東派生訴訟是當然選擇。
[關鍵詞] 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理論基礎
【中圖分類號】 G6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2-171-2
一、行政過程信息的內涵及分類
行政過程,從字面意思看,可簡單解釋為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一般來說,行政過程的功能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領導、行政管理、行政決策、行政監督、人事管理等。有的學者認為政府行政過程是行政主體與其他行政參與者(如立法機關、媒體、公民等)行使各自權力(或權利),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設定并最終實現政府公共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過程,是指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行政活動的活動方法、活動步驟、經過環節所組成的狀態就是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決策、行政計劃、行政執行、行政控制等環節。有的學者認為行政過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過程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權力配置、實施與受監督過程中與其他主體產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各種表現形式和狀態;狹義的行政過程指行政主體在行政權力的配置、實施與受監督過程中和行政相對人發生的相互關系在時空上的各種表現形式和狀態。以上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行政過程作了不同的解讀,但有一共同點是學者們對行政過程是從宏觀、整體的角度去定義,所以行政過程是一個特別大的概念,涵蓋內容非常廣泛。本文所指的行政過程,是一個狹義具體的概念,僅指行政機關作決定之前的準備過程。而行政過程信息,即決策信息,指行政機關在作決定之前準備過程中形成的文件。
行政過程信息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劃分。
(一)按照行政過程信息獲得的來源不同可以劃分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自有的信息(以下簡稱自有信息)和他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自有信息是基于職權擁有的信息,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或是記錄的信息,如處罰單、調查報告、會議記錄等,或是行政部門之間相互傳遞的政府信息,如下發通知、意見、決定、審批,提交申請、匯報等。他人提供的信息是指行政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的信息。如個人信息,主要包括年齡、性別、家庭住址、聯系電話、郵箱、婚姻狀況、學歷、收入、身份證號碼等,企業信息,主要包括注冊資金、股東、專利、經營狀況、納稅證明等。
(二)按照政府提供信息的主動性程度,可分為政府主動公開的行政過程信息和公眾或單位、社會組織依申請公開的行政過程信息。前者是政府主動公開行政過程信息的行為,是積極行為,政府負有主動公開的義務,如果不予公開法律明確規定應予主動公開的信息將承擔法律責任。后者是政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審查,按照法定程序公開行政過程信息的行為,屬于消極行政行為,若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則無需公開,一旦申請人提出申請,政府就必須受理并審查該申請是否屬于公開范圍,并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三)按照公開的內容是否完整可以分為局部公開(也稱部分公開)和整體公開(也稱全部公開)。并不是所有的行政過程信息都可以全部公開,有時可以,有時不可以,當行政過程信息有一部分內容可以公開,一部分內容依法律規定不能公開時,那么,應當公開可以公開的那部分內容,即為局部公開;當行政過程信息的內容可以全部公開時,應當公開全部內容,即為整體公開。這類劃分有助于提醒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待行政過程信息時不能一刀切,不能以部分內容不能公開為借口,拒絕公開其他應公開的信息,以免侵犯公民的知情權。
(四)按照過程信息內容的主客觀性可以分為主觀信息和客觀信息。主觀信息主要指主觀性材料,比如相關官員或專家發表的觀點、意見、建議、方案;客觀信息主要指純事實材料,比如調查報告、統計資料、事實描述、數據等純事實性的資料。
二、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的理論基礎
政府信息公開有著廣泛、深厚的理論基礎,如人民理論,社會契約論、知情權理論、行政控權論、經濟學理論、行政平衡理論、人權理論、新公共管理理論等等,這些理論分別從不同的角度來推導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必要性。行政過程信息作為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一部分,理所當然與其有著共同的理論基礎,本文主要從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的角度闡述與其關系最密切、最直接的理論基礎。
(一)理論基礎之一――知情權理論
知情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情權,包括政府和非政府信息,即國家機構的信息、平等主體間的個體信息均屬于知情權的內容,其主體既可以是平等主體,如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在社會交往活動中獲取對方信息的權利,也可以是不平等主體,如公共管理活動中,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狹義的知情權僅限政府信息,不包括非政府信息。
知情權作為人類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其思想萌芽最早出現在英國自由主義思想家洛克關于國家行為應當公開的論述中,他指出“無論國家采取什么形式,統治者都應該以正式公布的被接受的法律進行統治,而不是以臨時的命令和未定的決議進行統治,只有這樣,人民才能知道其所負責任,并在法律范圍內得到安全與保障,并將統治者限制在適當的范圍內。”作為法學概念的“知情權”,最早由美國新聞記者肯特?庫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講中提出,當時美國聯邦政府內部有消極對待政府信息公開,任意擴大保密權限的傾向,庫柏呼吁公民應當享有更加廣泛的知情權,如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在一個國家乃至世界上便無政治自由可言。之后,隨著民主制度的發展,知情權的內涵逐步得到深化和豐富,發展成為一項備受重視的基本人權。一些國家通過立法確定公民擁有知情權,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美國《信息自由法》等。相關國際法也肯定了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每個人有主張和表達的權利、有通過任何方式尋求、接受、傳播消息、思想的自由,如1946年聯合國第59號決議、《世界人權宣言》。我國《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知情權,但有關公民行使參與權、管理權、表達權、監督權、救濟權的規定,都是以知情權為基礎和前提的,暗含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如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的管理,顯而易見要先知悉、了解國家、社會各方面的的信息,否則管理無從談起,這些相關規定都構成政府信息公開的憲法基礎。
作為一項抽象的權利,知情權需要具體化的制度保證其實現,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無疑是實現公民知情權的主要途徑和保障,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沒有出現知情權的字樣,但是,以目的解釋的方法對整部法規進行分析,其保障知情權的作用難以否認。而建立行政過程信息公開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擴大公民的知情權的必然要求。行政過程信息公開能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使公民對政府的行政過程充分地了解,進而有效參與政府決策,公眾的民利才能得以真正實現。知情權理論既是政府信息公開也是行政過程信息公開的核心理論基礎。
(二)理論基礎之二――程序法治論
法治包括實體法治和程序法治。實體法治從各社會主體之間所具有權利義務角度建設實體性法律;程序法治著重程序性法律建設,主要從程序規則對權利、義務的行使過程的約束、規范角度出發建設正當法律程序,即首先必須有程序法律制度,用以規范權利、義務的行使過程,其次,該法律程序本身是正當的法律程序,兼顧、平衡各種利益,各種不同的意見、主張、批評可以充分地表達,體現了程序法本身所追求的正義、公平、公開、自由、尊嚴、參與、效率等崇高的價值,而這些價值正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內容,程序法治既是法治的核心內容,也是實體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實現正義的過程。
西方國家極為重視程序正義,相比之下,我國長期重實體、輕程序,這與我國長期處于君主專制統治的封建社會不無關系,在封建社會里,地方長官行使行政權和司法權兩種權力,行刑不分,這種制度本身就難以保障過程公正,而官員們往往追求的只有實際結果的公正,忽視獲得結果的方式,哪怕過程是違法的,老百姓則不問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只看結果是否公道,這樣一種法律運行模式的長期存在,使程序性法律一直處于弱勢,在法律體系中處于從屬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中國當代法治的建設和發展。當代世界各國經濟、文化、政治的相互滲透,中國民主、經濟、社會的發展,推動著中國程序法治的建設,一大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法律相繼實施,為程序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礎。而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將為程序法治的發展提供更大的推動力。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再次提出建設法治政府,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強政府公信力,這必將為強化程序法治觀念,推進程序法治建設的步伐創造良好的條件和氛圍。
程序法治的范圍相當廣泛,要求權力、行政、司法機關都要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來行使權力,行政行為程序法治化是其核心內容之一,用當代法治的精神來規范、約束行政權力的行使過程,是程序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決策作為行政機關重要的行政行為之一,其決策過程必然也應納入法治建設的軌道,而行政過程信息公開,是行政決策程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程序法治的精神。決策過程信息公開制度是有關過程信息在何種范圍內公開,什么時間公開,怎樣公開的程序規范,這套制度能具體指導實踐,規制、約束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決策前的行政行為,從而,增強了政府的透明度,保證了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對于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度,促進公眾參與決策,提高行政效率都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從以上可以看出,程序法治理論以程序、過程為視角,追求公開、公平、參與、平等、自由等價值,其基本精神與內涵貫穿于行政過程信息公開之中,為行政過程信息公開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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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招標失誤;工程造價;宏觀調控;全過程
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投標工作已得到充分發展,但是投標市場仍需完善,市場秩序不健全,招投標工作中仍存在急需解決的問題。對此我們必須給予高度重視,力求根本上解決問題,做好招標工作。
1 工程招標失誤分析
工程招標失誤是指中標單位最終完成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價款與中標時相差過大的現象,經過總結主要有招標形式化、工程量清單不準確、技術規范不了解等現象,下面我們就對其進行簡要分析。
1.1招標過于形式化
其招標的目的只局限于確定施工單位,而未貫穿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所以會導致招標的部分條款缺乏合理性甚至可操作性。所以要求我們在進行招標的過程中,要結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標準和規范等資料來考慮,以進行標底階段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工作,盡量將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考慮到,明確相應處理原則和辦法,以免為結算過程留下隱患。
1. 2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統計不準確
在招標文件中,工程量清單確定工程施工量的重要文件。工程量清單上所列出的工程量是預估、暫定的工程量,它旨在為投標人提供共同的報價基礎卻不代表承包人所完成的實際工程量,最終的工程量應以符合合同規定的實際丁程量為準。如果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統計不準確,會干擾招標過程對投標方的選擇,難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投標人,為某些技術較弱的投標企業帶來可乘之機。
1. 3不熟悉技術規范相應的清單應付款項
技術規范是招標文件中的義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包含了丁程施工的一般要求、質量要求以及計量支付條款。所謂的計量支付條款就是用來規定該規范中各分項工程所包含的工程內容、計量方法以及支付清單中單價應包含的費用項目。要在評標時將滿足技術規范條款所產生的費用款項與規范中列出的相比較,以免投標文件中列出與技術規范相應款項無關的費用項目,最終導致非正常性的款項支出。
2 防止招投標工作失敗的措施
通過上文對招標失誤的分析,做出幾點預防措施,現將其簡介如下。
2.1準確估算工程量
建設單位應準確估算工程量,防止不法投標人在投標時濫用不平衡報價法。不平衡報價法的濫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利用清單工程量與實際丁程量的差額來謀取更多盈利;其二是利用工程進度的差額來謀取更多盈利。因此要準確統計丁程量,這可以有效地抑制利用工程量差額濫用不平衡報價法。
2.2確保技術規范中的計量支付條款明確
技術規范中的計量支付條款要準確并可以與工程量清單的款項相對應,這就要求建設單位員工要充分了解技術規范中計量支付條款款項,并可在實際施丁中排除不可用的款項,以免施丁方多報、濫報工程款項。
2.3重視對投標人報價的審核
建設單位要仔細審核投標人的報價,如果發現投標人的某些報價與正常價款相比偏離較多時,要引起注意,并復核有關清單工程量和設計圖紙。當發現確實存在問題時,可在評標過程中予以考慮,進行事后補救。
2.4盡量避免按定額結算及按實補差的定價模式
在安定額結算和按實補差的定價模式下,不僅會造成施丁過程中的造價管理的丁作量多,而且會出現難以把握丁程量的性況。但是在對工期有要求的情況下,被迫選擇這種定價模式的,要盡量將施丁組織方案、施工方法等相關內容做以明確規定,減少其可變性。而在對材料的補差問題上,要應盡量選擇包干。
3 招標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管理
工程造價管理是一個動態過程,它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并與全過程中的各個環節緊密相關。惡性的招投標會擾亂企業的丁程造價管理,也違背了國家對工程造價市場的宏觀掌控,下面我們就對招標過程中的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做以簡要論述。
3.1串通投標導致的造價失控
串通投標是指在招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程序所發生的限制競爭行為的統稱。它是指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私下進行串通,以抬高或壓低標價的形式對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目前某些地區的項目招標就存有造價管理不當、審核不嚴、標底泄露等問題的存在,加之標書技術含量較高,易隱藏作弊動機,為不公平招標、劣質丁程造成隱患。
3.2規范工程造價管理
規范工程造價首先就要加強對丁程造價的宏觀指導,同時應加強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管工作,使其有法可依。這樣可以規避因市場經濟的本質而導致的單純的價格競爭,可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其次要建設企業完善丁程量清單的編制工作,使其可結合現場施工特點,編制出完整全面的工程量清單,減少清單中的缺項、漏項,減少被承包方索賠的機會。如果招標人沒有能力編制適合的工程量清單,可委托有相應造價資質的造價機構進行編制。
3.3增強工程造價人員的執業技能
隨著企業工程規模的擴大,工程量的增加,企業對內部造價專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執業要求。這就要求企業的丁程造價人員須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總結經驗、收集信息,以提高執業能力和技巧,滿足企業造價工作的相應要求。
3.4 加強投標的公平性
在招投標過程中競爭激烈,而且市場競爭機制尚未完善,因此會出現投標者采用不正當手段參與競爭,嚴重影響了市場的秩序,以致招標領域中不公平競爭之風愈演愈烈,成為違法犯罪的高發去。因此我們必須采取措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
3.5 完善誠信系統,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雖然我國的市場經濟已有了快速地發展,但是人們的誠信理念還未建立起來。因此,為了能充分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應建立誠信信息行為管理系統,從而使招標誠信制度化,并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加大依法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讓違法者得不償失。
3.6 加強行政監督力度
雖然我國采用了監督手段,但是市場監管力量仍是不足。例如:監督執法人員的編制、行政經費都難以保障,使得政府等相關部門對招投標工作的監管出現了力量不足。因此,必須加強行政監督力度。
3.7 完善評審制度,保證評標公平
招標管理部門要加強落實對評標專家和評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保證招標活動的公平公正。為了保證評標專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要逐漸建立評標專家庫。健全完善專家管理制度,加強對評標專家的考核,從而對評標專家實施動態管理。嚴格評標紀律,對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從而保證評標的客觀公正性。
4 結語
通過以上對工程招標失誤的分析以及對招標過程中工程造價注意事項的介紹,使我們對如何做好工程招標,如何進行造價管理有了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對招投標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根據情況的不同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其中的方法能夠解決招投標中的存在的問題。由于現在的施工項目的招標競爭特別激烈,并且對投標者有了越來越嚴格的要求,投標者應該通過事實的考察,確保招標書中的數據盡量的可靠,通過其做出正確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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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道路運輸;管理;發展
0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是我國道路運輸發展速度最快的歷史時期,取得了令世人矚目的成績。全國道路運輸系統廣大干部職工在黨的領導下,堅持發展是硬道理。以調整道路運輸結構為主線,以改革開放和科技進步為動力,以抓好道路運輸質量和安全為前提,以不斷推進道路運輸行業文明建設為保障,加快發展道路運輸業,使道路運輸生產力水平躍上了一個大臺階,滿足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的需要。目前,道路運輸在綜合運輸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增強,道路運輸結構明顯改善,運輸服務質量和水平明顯提高,由“走得了”向“走得好”加快轉變。道路運輸的快速發展與道路運輸的管理是息息相關,只有道路運輸管理的好、管理到位,才能保證道路運輸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
1道路運輸管理概論
1.1道路運輸管理概念
道路運輸管理,是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代表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行使道路運輸行政管理職能的活動。
道路運輸管理的要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理解。
(1)道路運輸管理的主體。
道路運輸管理的主體是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執行機構。
(2)道路運輸管理的對象。
道路運輸管理的對象是道路運輸市場領域中的各種經濟活動,按道路運輸行業劃分為道路客運、道路貨運、道路裝卸搬運、機動車維修和道路運輸輔助服務。
(3)道路運輸管理的性質。
道路運輸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在道路運輸領域的延伸,具有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屬性。從行政管理類型劃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政府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具有代表政府管理道路運輸行業的行政功能。
(4)道路運輸管理的目的。
道路運輸管理的目的是:保證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關于道路運輸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正確實施;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通過適度調控實現運力供給與需求平衡,實現貨暢其流,人便于行。
(5)道路運輸管理方式和手段。
道路運輸管理方式是依法行政管理。按照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道路運輸管理必須由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直接管理向側重于間接管理轉變。與之相適應,在管理手段上,應以經濟、法律管理手段為主,并輔以行政管理手段。
1.2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任務、特點及基本方法
(1)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
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取決于道路運輸的范圍。根據國務院對交通部“三定”方案的職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的范圍是: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搬運裝卸、車輛維修、運輸輔助服務等5個方面。
(2)道路運輸管理的任務。
道路運輸管理的任務是由道路運輸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標和職能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是政府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其基本任務是對道路運輸的發展、經濟關系、經營活動進行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發揮政府管行業、管市場的行政功能。
(3)道路運輸管理的特點。
①微觀放開,宏觀調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微觀經濟行為主體的管理要放開,而對宏觀經濟要通過經濟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有機結合實施調控,充分發揮市場對道路運輸資源的配置功能。
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道路運輸管理是按部、省(市、區)、市(地)、縣(市區)、鄉(鎮)五級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全國形成從上到下的道路運輸管理體系。
③統一規范,依法治運。道路運輸業由于具有生產門類多、行業結構復雜、隊伍龐大、經營分散的特點,在客觀上要求必須制定和實施統一的規范,對其各項政策、各項活動、各種關系、各種行為進行依法調整,才能促進協調發展,建立有效的運輸市場規則,保證運輸各方權益,維護正常秩序,推動運輸生產的發展。
④關系復雜、協同管理。在綜合運輸體系中,道路運輸不僅自身單獨承擔了大量的長途、中途和短途運輸,而且還擔負著其他運輸方式其起點、終點處的集疏運任務,因而與其他運輸方式之間有著廣泛的聯系。在橫向管理關系方面,它既是一個獨立的專業經濟行政管理體系,又同工商、財政、稅務、物價、統計等綜合經濟管理和監督部門的管理職能密切相關,橫向管理關系相當復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之間應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協同工作。
(4)道路運輸管理的基本方法。
在道路運輸管理實踐中,常見的有三種管理手段、三種管理方法,即經濟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源頭管理法、過程管理法和目標管理法。
①經濟手段。經濟手段是采用價格、財政、稅收、利潤等與價值范疇相聯系的經濟杠桿來管理道路運輸事務的方法。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指依據國家頒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通過法律監督和法律訴訟來調控道路運輸經營者之間的經濟關系,處理經濟矛盾,解決經濟糾紛,維護運輸生產和經營秩序,保障道路運輸經濟正常運行的一種方法。道路運輸經營者在進行運輸生產經營活動時,除應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以外,還必須遵守交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
③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采取行政許可、行政認定、行政監督檢查的管理方法,依法對管理對象所作的行政決定具有強制力。
源頭管理法是指道路運輸管理要從當地管起,以管好當地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在籍車輛為主的管理方法。在實踐管理工作中,要切實有效地運用源頭管理法,必須使其與過程管理法有機結合,以源頭管理為主,過程管理為輔。所謂過程管理法,是指在道路運輸生產、作業過程,也就是在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過程中,履行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能的工作方法。
所謂目標管理法是相對過程管理法而言的,即當確定了管理要達到的目標之后,我們可以嚴格驗證經營者是否合格、達標,而不要過多地去關注或干預經營者采取何種方式(當然是合法的)來達到這一目標。這不僅是進一步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和政企分開的需要,而且是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一步轉變職能,改進工作作風的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既要綜合運用三種手段,又要注意與三種管理方法相結合。
1.3道路運輸管理的規范化
(1)規范化管理的涵義與基本特征。
道路運輸市場的規范化管理,就是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標準、規范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和管理者以及對他們的經營行為和管理行為進行組織、監督與協調,以達到預期的管理目的,取得最好的管理效果。道路運輸市場管理規范有以下基本特征:程序化、標準化、統一化、定量化。
關鍵詞:質量監督;抽樣檢驗;工作要點;分析
質量監督檢驗工作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也是國家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我國各類商品進行質量管控的一種促進手段,可以說,此項工作在產品監管有著相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對產品質量抽樣檢驗不能盲目,更不能應付了事,一定要在可行性基礎上,應用科學方法,確保抽樣合理合法。產品抽樣人員要有專業能力,對檢查人員業務要求很強,一定要熟練掌握產品性能、功能、檢測方法、法律法規等常識,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檢驗結果,給產品一個合理的身份。
1 規定抽樣方法
通常我們需要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不同產品批次的幾個樣本,這是因為各類產品有不同的產品用途區分。基本原則是應按照樣品抽取類別編制各種隨機的樣品抽取方案,在方案中明確規定樣品方式、樣品數量、樣本批量、儲存條件和運輸要求,通過詳細的方案設計,對實際操作進行有效指導。在對抽樣方案編制的時候,在產品抽樣方案中存在具體規定的應按相關標準開展工作,在沒有規定標準的抽樣方案應對樣品抽取情況,參考相關樣品抽取標準。確定方案要參考我國質量監督總局訂制的產品監督抽查規范和產品審查細則,依法辦事,依法抽查,保證設計方案合理有效,產品樣本不能是隨機隨意的,要有代表性,抽取樣品的數量應滿足產品檢驗量,達到一定比例。
2 抽樣過程中的工作要點
根據方案設置,開始進入產品樣本收集階段,按產品品種、產品批量、產品數量,進行樣本收集,把收集到的樣本進行歸類,填寫產品抽樣單和產品運輸情況說明了,對特殊產品要有適當的保存保管方法,按照各個步驟有效開展工作。
2.1 確定產品抽樣種類的方式
在監督抽樣檢驗過程中,抽樣產品的品類必須按照行政機關制定的工作要求與工作任務進行,產品抽樣工作在進入抽樣現場后,首先應與抽樣現場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說明情況意圖,了解抽樣現場產品的生產與儲存情況。一般情況下,抽樣地點要選在成品儲存庫,區分出不合格產品與合格產品,抽查的產品一定要是合格品,必須是經過企業自身檢驗合格的,實行認可的產品要具備獲得生產許可證或認證后的產品,沒有經過檢驗的產品、次品或不合格產品、該取證而未獲證的產品不能作為產品抽樣的對象,因為此類產品是不注入市場的,企業可以自行解決處理。對于流動領域產品,應選擇產品營業現場或企業倉庫,所銷售產品沒有經過特殊標記的,我們都將其視為合格產品,均可進行抽樣檢查,對檢查出的結果要及時反饋上報,限期進行治理改進。
2.2 確定產品檢驗批量的方法
產品檢驗批量是作為檢驗對象而匯聚起來的一批企業自查合格產品,是準備出廠的商品。為確保抽樣檢驗可靠性,一般檢驗批量是有同種類型、等級和型號的,并且產品生產時間與生產條件要大體相同,保證產品檢測穩定性、連續性。產品抽樣檢查人員應按照監督抽樣的相關規定確定產品檢驗的批量,再按抽樣方案和產品標準以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產品檢驗的批量必須滿足限量需求限值。
產品檢驗的批量是根據企業生產能力得來的,是有一定依據的,把產品進行分檔,最高限量值視為同一批次,也可以和企業進行溝通,協商設定產品批次。在抽取食品檢驗樣本時,相關文件與產品標準規定了最小批量限值,當抽樣產品的數量不滿足構成一批產品要求時,不應開展抽樣工作。檢查人員對產品抽樣清點并確認數量,嚴密保管,為下一步順利開展檢測做好充分準備。
產品隨機抽樣模式有系統抽樣方法、整群抽樣方法、隨機的簡單抽樣方法以及分層抽樣方法四種,不同產品的物質狀態與質量標準也應有相應的隨機抽樣模式,或者也可以用四分法均勻混合樣品,適量備用樣品和試驗樣品,進行多次復查。
2.3 填寫抽樣信息單的要點內容
抽樣信息單內容一般是受檢產品信息、受檢單位信息、產品抽樣信息、抽樣單位具體信息、產品檢驗類別來源等。是記錄工作的一個過程,也是能夠證明產品檢查的依據,對工作內容的記錄要細致,不能草率馬虎,便于其他人員接手,形成工作連續穩定,保證不重復勞動。可以說抽樣信息單是產品抽樣檢驗工作最原始的憑證,在處罰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時,抽樣信息單所填寫信息常常成為處罰單位與執法部門的爭議點,形成較大的不同意見,因此,產品抽樣信息單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內容完整詳實,只有這樣的抽樣信息單才有利于后續質量工作的順利進行,并能夠成為檢查單位依法維權依法辦事的有效佐證。
2.4 樣品運輸及儲存要點分析
抽樣產品如果是跨地區進行,就需要一個長時段的運輸過程,特別是送京檢查的產品,需要用火車或者航空件進行運輸,在運輸過程要經過不同人員檢查,對于易碎品,一定要求做好防護措施,要防止人為損壞,破壞了樣本整體面貌,在樣本流動運輸的時候,各個環節都要有記錄,有備案,一定要詳細認真的做好相關記錄,確保產品完整無損。抽樣產品管理工作也是重中之重,對于收集到的樣本,不能隨意變動、更改、堆放,樣本到來時要封樣保存,保證封條完整,同時檢查一下,看看是否是有責任主體雙方蓋章和簽名,如果沒有,則需要補充,封樣要做到有效、真實、牢固。產品運輸及儲存必須遵照產品運輸儲存說明條件和產品標準進行管理。對于特殊情況需要量低溫冷凍保存的抽樣食品,必須配備符合產品儲存溫度需求的相關設備,抽樣產品有防潮、防摔等要求的產品,抽樣單位必須對產品進行防潮、防摔處理。
2.5 人員素質和技能要求
政府部門及相關管理監督單位要高度重視抽樣檢測工作,不能隨便用不專業的人員進行工作,上崗專業能力要有資質,只有這樣才能讓企業信服,檢查結果才有說服力。可以說,抽樣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需要懂得法律法規,有責任心、技術能力、產品知識,只有經過全面培訓、業務能力高的人員,才能勝任產品抽查根本任務需要,這樣才能減少工作過程中的失誤情況。抽樣信息單漏填、抽樣程序錯誤等都可能導致抽樣檢驗工作失效,因此,工作人員在開展工作時應確保精神集中與頭腦清醒,保證抽樣檢驗工作按照規定要求與程序進行。
3 結束語
生活水準的提高,促進了人們產品意識的提升,人們在消費過程中,依靠法律進行合法權益維護。產品質檢部門必須加大管理力度,切實履行國家質檢各項規范,在確保企業產品質量的前提下,幫助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為人們生活提供性能較好的產品,全面提升我國產品質量水平、提升人們生活水平。
參考文獻
對我國行政復議審查方式的反思:我國行政復議審查以書面審查為主,這不但與我國有錯必究的行政復議原則不符而極可使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發揮其作用。此外由于受書面審查本身限制,必然使得復議缺乏應有的公開性。[3]
對我國行政復議程序的反思:學者們大體指出了以下幾種弊端:(1)沒有類似上訴不加刑的復議,這使得相對人缺乏復議的安全感與積極性,從而使得行政復議制度沒能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作用。(2)沒有律師參與行政復議的明確規定,這使得地位和知識都處于劣勢的相對人不能切實的享有其權利。(3)沒有必要的權利告知規定。(4)沒有回避與聽政制度。[4]1.4對我國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反思學者們大都指出,行政復議范圍囿于具體行政行為和少數抽象行政行為過于狹窄。應當擴大受案范圍。[5]總的看來,學者們大致看到了我國行政復議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完善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這種探索大都是在行政復議制度內的探索,忽略了行政復議制度與其他制度甚至與整個權力配置框架之間的相互勾連。正像有學者的洞見“它牽涉到行政法制度的變革,牽涉到我國行政法治的走向”[6]要想有效解決問題,首要的是發現問題,惟其如此,才可以為我們解決問題提供基礎和前提性的指引。畢竟不“不知道目的地,選擇走哪條路或確定如何走某條路都是無甚意義的;然而,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質,無論選擇哪條路還是確定如何走某條路,卻都有可能把我們引向深淵。”[7]所以我們有必要對行政復議制度本身的性質,進行前提性的厘清。
對行政復議性質界定
我們首先應當明確行政復議的概念,因為正像有學者所指出的,每種理論總有其居于核心地位的概念,而核心概念往往是該種理論的微縮和邏輯擴張的基礎[8]從另一方面來看,核心概念又可能約束和固定其理論體系,使其無法接納更多相關的內容。以致出現昂戈爾所指出的由理論體系和現實相沖所造成的雙重困境。[9]所以適當的行政復議概念是至關重要的。行政復議的概念“是隨著20世紀80年代我國行政法學的興起,行政法學界對我國行政機關審查和裁決行政爭議這種特定的法律現象所做的抽象和概括”[10]一般來說行政復議被定義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是行政機關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重要監督制度。”[11]從該定義來看行政復議主要有一下性質:
1行政復議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與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相比行政復議既是一種以申請的行政行為,同時又是以實現相對人權益救濟為目的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救濟制度
這是從相對人角度而言的,行政復議是公力救濟的一種。
3行政復議是一種特殊的行政監督制度
這是從權力運行角度來看的,這也是和行政機關的部門直轄相適應的一種監督制度。
4行政復議制度是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行政裁判制度
行政復議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以第三人身份對相對人與被申請人糾紛進行裁判的制度。
行政復議制度在我國政治體制中遭遇的挑戰
以上是單獨對行政復議性質進行的界定,咋看似乎沒什么不妥,但當將其植入我國大的政治體制框架中時。許多弊端甚至沖突便會暴露出來。這里主要談談一下兩方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之間的沖突。首先從權力配置上來看,法院與復議機關之間權力劃分多有沖突,再加上我國對行政復議決定的終局性有所保留,這就打破了司法最后性的神話。行政權力侵損了司法的權威性。此外,由于我國法院不具有審查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權力,使得復議范圍大于司法審判范圍,這實際上也使得司法的終局性出現空缺。我國行政機關相關機制對我國行政復議的影響。首先受我國的財政體制的制約,上級機關在對下級機關的行政決定進行復議時,必然顧及復議結果與自身利益的關涉性,這就決定了復議機關不可能扮演中立的第三人角色。其次,受行政機關科層領導體制的制約,下級出于對上級意見的尊重,常常在重大行政決定前“請示”上級機關,這也使得分級復議的制度設置被無形中挖空。再次,受上下級關系影響,上級復議機關對下級的“人情”也成了行政復議發揮作用的巨大瓶頸。基于以上等原因使行政復議的作用發揮與預期有很大差距。而做出有利于相對人的決定更少。如以1995-1999年間工商管理機關復議情況為例,“在申請復議的8951件案件中予以維持的有3546件,約占總數的40%;不予受理1853件,約占總數的18.5%;當事人撤回申請的2156件,約占24%;予以撤銷的1239件約占13.5%;予以變更的440件,約占4.9%;實際上經上級行政機關通過復議加以糾正的行政行為還不足申請的19%。”[12]另,根據南京市法制辦就2007年上半年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表明“截至5月中旬,市政府法制辦共辦理行政復議案件47件,其中不予受理1件、維持24件,責令履行法定職責1件,因申請人撤回申請等原因終止10件,轉送1件,正在審理10件。此外辦理行政應訴案件2件,辦理涉及回復案件10件,重大行政應訴案件備案3件。”[13]以上對行政復議在我國現實政治制度中的挑戰的分析及相關數據表明,單獨就行政復議本身進行分析和完善,往往在實踐中被來自行政復議制度以外的因素所抵消而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所以我們必須在綜觀我國政治體制及在對行政權力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有益經驗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
對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外在分析
如前所述,我所指稱的外在分析是一種內在于中國政治體制的,一種行政復議與相關制度的互動分析。以下分兩個問題重點分析。對行政復議效率說的駁斥。一般認為,行政復議有助于提高效率,對相對人和行政機關是一種雙贏,但通過實證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這種分析多少帶些理論的浪漫主義。這種觀點成立的前提是復議的有效性,但一如前文所論,復議并非如我們想象的高效,卻是相反。如此,本來和行政訴訟并行的救濟方式非但沒有和訴訟一起保障權利,規范權力運行。反倒只是給了相對人,一種沒多少實效的救濟形式,分散尋求救濟的成功率。故此,因了復議制度的存在還拖延了救濟時間,降低了救濟的效率。對行政復議制度發揮作用的前提性誤解的分析。行政復議的理論基礎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達到規范權力運行,保障相對人權利的目的。但這也并非不需要政治制度前提的,最基本的一點就要要求,權力制約的施動者要獨立于被制約方,這是由權力本身的擴張性所決定的。正如孟德斯鳩所說“權力無所不用其極直到其受到限制為止”。縱觀國外行政復議制度取得良好成效者,如法國的行政法院制度,美國的行政司法審查制度,英國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無不遵循這一機理。而我國在沒有相對獨立第三方的情況下,建立起的行政復議制度,必然難逃流于形式的宿命。所以,我國欲建立有成效的行政復議制度,必然要以建立獨立第三方為前提的。很多學者認為我國行政分級審查中的上級為獨立第三方,這在根本上混淆了同種權力的內部關系與不同性質權力的區別。
對完善我國行政復議制度完善的初步設想
在前面的論述中我已試圖指出,我國行政復議之所以淪為法學家書齋里的“理想國”其癥結在于:學者們大都采用一種內在于行政復議制度本身的視角,反思并完善行政復議制度,從而忽略了我國語境的復雜性即:行政復議制度本身與其他政治制度之間繁復的勾連關系。同時,試圖表明我國行政復議的低效率根源于對權力制約機理的違背,在于缺乏獨立的第三方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以下在借鑒國外制度經驗的基礎上,并以建立一個獨立于行政權力體系的第三方為基本導向提幾點設想。借鑒法國模式,建立獨立的行政法院。法國的行政法院系統既獨立于行政系統,同時也獨立于普通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自成一個系統,對行政訴訟案件有著最后的決定力。[14]法國行政法院的優勢在于(1)在適用法律方面,行政法院有著比普通法院更為適合行政審判要求的目標。(2)在機構設置和法院自身條件方面,行政法院更有利于裁判行政糾紛。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在法國行政制度中地位特殊。一方面它是中央政府的咨詢機關,另一方面它是最高行政審判機關。這就決定了行政法官兼具行政和法律知識,使其更適合行政案件審判。(3)在訴訟程序方面,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更為及時迅捷。[15]法國的行政救濟模式對我國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可以自中央到地方建立一套行政法院,取代原有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如此既可以解決行政與司法相互越權問題,使復議訴訟統一,又無損我國中央統一領導的國家結構形式。
借鑒美國模式建立行政裁決制度。美國的行政裁決制度是指美國行政機構根據美國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審判式聽政程序對特定的爭議或特定的事項做出裁決的活動。[16]美國行政裁決模式的基本有點有(1)行政法官制度。美國的行政裁決雖是在行政內部進行,但其“聽政官”從任免到薪水的發放都具有獨立性。(2)嚴格的審判式聽政程序。美國的行政裁決制度具有很強的“司法性”,具有一套嚴格的程序和行對人權利保障機制。(3)司法審查作為正義的最后保障程序。對于行政裁決不服的行政行對人可以申請司法審查。[17]美國模式的可借鑒處在于在保證行政復議的審查權屬于行政機關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進行內部分化,以達到確立獨立于被審查機關的第三人的目的。這在我國現有的政體內仍是可行的。借鑒英國模式建立行政裁判所是指在一般法院之外由法律規定設立,用以解決行政上的爭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間某些與社會政策有密切關系的爭端的裁決機構。[18]英國的行政裁判所是一種隸屬于行政機關,和美國行政裁決機構相似,具有獨立性。但其權力大于美國的行政裁判機構。是另一種形式的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結合,對我國同樣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