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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 法治建設 法律措施
在京津冀一體化建設的大背景下,人們對京津冀地區生態環境正在惡化這一問題不得不予以高度關注。河北的生態環境問題尤其嚴重,更應引起我們的重視。河北的地下水開采嚴重超量,水資源嚴重短缺,影響了水資源的質量,并最終導致生態環境惡化。河北由于污染企業較多,廢水、廢氣、廢渣大量排放,使河北的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根據2013年全年檢測,全國空氣質量較差的城市則是以邢臺、石家莊、邯鄲、唐山為代表的十個城市,河北成了污染最嚴重的區域。
京津冀一體化最大的制約因素是生態環境,環境容量有多大,發展潛力就有多大。抓好河北的生態環境,不僅是服務大局之需,而且是自身發展之需。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大力加強生態環境的法治化建設,即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解決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問題。但由于各種原因,河北生態環境法治建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一)生態環境法治建設觀念淡薄,對治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違法行為不重視,一味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不關心生態和社會效益,致使生態脆弱區依然脆弱、生態良好區不再良好。(二)生態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不健全。(三)環境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齊抓共管保護生態環境的局面還沒有真正形成。(四)群眾參與環保的法律意識不強。
因此,推進我省生態環境法治化建設,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求改進和突破。
一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健全和完善地方性環境立法,以確保各項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我省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規和規章大多缺乏針對性,較籠統,對各職責和權限的設定也較模糊。因此,我省在地方性環境立法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應是針對水污染、大氣污染等不同的污染領域分別制定有針對性的法規和規章,并同時對各環保部門的具體職責和權限進行明確和細化。為此要研究制定河北省國土治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等,同時,針對解決農村環境問題,也要制定一些專門性的立法。
二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來自執行。我國在環境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生態保護領域已基本實現有法可依,而如何有效執行成為目前面臨的最大挑戰。為此,針對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執法方面存在著普遍不力的實際情況,各級政府部門要把環境執法作為自身的職責,加大執法力度。河北已在全國第一個建立了環保警察隊伍,深入開展了“利劍斬污”和“零點行動”,起到了強大的震懾作用。政府要學會用激勵方式和市場化手段解決環境問題,引導、鼓勵人們自覺保護環境。比如,對于企業環境違法問題,與其依靠行政手段進行處罰,不如明確企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讓企業對其造成的環境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環境保護做得好的企業、單位,可通過減免稅收、資金獎勵等手段,調動企業環保積極性,支持企業環保。同時進一步完善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新聞媒體及廣大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執法的監督機制,推進環境執法,使之在保障和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規范執法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環境執法責任制度,不僅要對環境執法過程中執法不力的環境執法人員依法追究責任,而且還要進一步擴大政府的責任范圍,把那些不嚴格執行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導致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的行政行為也納入行政問責和法律問責的范圍。
三是發展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提高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能力。司法作為一種手段用來保護生態環境,不僅可以彌補行政執法手段的不足,也有利于對環境侵害進行有效的救濟和補償。我國當前保護生態環境的司法手段主要表現為對環境侵害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訴訟機制。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能力,今后應重點完善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方面,針對我省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環境訴訟的專業性,可考慮在公、檢、法內部設立專門負責環境案件的偵查、和審判部門,專門負責環境案件訴訟。另一方面,發展環境公益訴訟,除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以外,還應當賦予環保組織和公民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以確保公眾的環境參與權與監督權。”
四是以法律保障社會動員和參與。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要有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生態環境與每一個人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關,保護環境是每一個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就河北來說,應把生態文明教育的思想和觀念從娃娃抓起,貫穿于學校教育全過程,鼓勵和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環保部門和建設項目單位應主動向公眾公開環境信息,特別是大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信息,并合理規范商業秘密的范圍和處理糾紛的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守法教育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環境守法意識和違法監督意識。要積極采取各種舉措,大力擴展公眾環境權,保護人們環境利益,使人們自覺遵守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
環境法治建設是事關河北生態環境問題的重要措施,因此針對河北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動河北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07-0268-01
我國環境保護法治的主陣地在城市,城市是一系列立法、制度設計的核心,農村環境保護法治建設滯后。當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立法以及相關制度較為籠統、陳舊,難以發揮實際的環境保護效用。筆者結合自身經驗,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進行了探討。
一、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環境保護意識不強
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讓我們嘗到了物質文明的“甜頭”,但生態文明現狀卻給我們當頭棒喝,日益惡化的生態環境狀況,不均衡的生態保護法制建設機制,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流于形式。2014年,我國對《環境保護法》進行了修訂,其中指出了建設“可持續”生態文明的重要性,并主張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而當前,我國環境保護的主陣地在城市,相關部門對農村的生態環境缺乏保護意識,如果不改變這種情況,將嚴重制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進程。
(二)缺乏指導性綜合性立法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沒有根據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進行專門的立法,缺少類似《農村環境保護法》這種綜合性法律,領域性法律法規也不健全,難以有效地保護農村的生態環境。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建議
(一)提高農村環境保護意識
環保部門以及相關機構、組織應該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除在城市地區開展系統的環保管理外,還需要加強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現狀的認識。只有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加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才能解決農村生態環境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在科學、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中,政府應該給予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予以充分的認識,并樹立環保先行、協調發展的理念。我國關于農村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雖然環境保護法中有了理念性、思路性的突破,但是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情況仍不容樂觀,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農村環境的了解,做好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汲取國內外農村環境管理的經驗、教訓,不斷完善農村環境立法體系,統籌兼顧,實現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二)制定農村環境保護條例
我國的環境保護重心在城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與監管存在明顯的缺陷,為了更好地改善當前全國環境立法缺失的狀況,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效力。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應該結合地方實際,加大嘗試性的立法實踐,不斷完善與農村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抓住農村環境保護的核心問題、現實問題、緊要問題、突發問題,改善當前的立法方式,增加特殊性立法,結合地方的地利人文狀況,制定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以更好地保護當地的自然、生態資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規劃機制
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要想取得突破,關鍵在于制定一個完善的立法規劃和程序,確保立法的前瞻性實施。當前我國的地方立法規劃體系不完善,立法保護的效力難以有效地發揮。為此,地方政府在進行地方農村環境保護立法規劃的時候,一定要有科學的制度、機制體系,按照法定成都評估和審查,確保立法規劃科學性與民主性的統一。
(四)做好農村環境監督管理
從立法層面來看,農村環境監督主體一直不是很明確,這使得農村環境保護和監管存在很大缺失。為了改善這種狀況,應該積極發揮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積極作用,將其在監管方面的優勢凸顯出來,賦予其監管的權力。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在鄉鎮地區設立環保所是比較可行的做法。環保所的監督管理內容可以包括如下幾點:其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并確保法律法規的執行;其二,改善當地的環保審批手續,改善環境保護和監管工作質量;其三,監管和治理當地的環境破壞、污染等行為,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養殖污染、企業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復當地生態環境;其五,處理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破壞相關的投訴、等案件。
(五)完善環境糾紛救濟制度
為了更好地解決農村環境糾紛,基層政府應該建立完善的環境糾紛救濟制度,建立專門的非訴訟救濟制度以及專門的糾紛救濟機構。此外,還需要完善訴訟救濟制度,結合當地的環境訴訟實際情況,為農民提供訴訟的便利條件,改善訴訟救濟的調解功能。
三、總結
農村地區占地廣泛,生態環境復雜,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嚴重,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環境糾紛比較多,監管不到位。為了更好地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就需要加強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研究。本文分析了農村環境保護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基于此,提出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建議,以期更好地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體系,促進農村地區科學、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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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祖龍飛.發展農村經濟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J].能源與環境,2013(04).
【關鍵詞】生態檢察;旅游發展;司法保障
近年來,桂林市檢察機關將保障生態文明建設作為服務大局的切入點,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改善生態環境的期待,立足檢察職能,堅持“打、防、治”相結合,按照加強生態檢察.服務桂林發展思路,不斷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在服務和保障桂林旅游綠色發展上展現檢察新作為。
一、認真謀劃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措施
該院印發了《的工作職能分配》落實各分管領導和科室的任務和責任,明確工作內容,即嚴厲打擊破壞綠色產業發展、濫伐盜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污染水資源等破壞生態環境資源刑事犯罪;嚴格查處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負有監管職責和偵查職責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健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加強對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監督和審判監督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收集到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如靈川縣檢察院針對漓江上游靈川縣河段非法采挖河沙行為猖獗,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這份檢察建議引起靈川縣領導的高度重視,今年2月底,該縣組成聯合執法組對河段采砂進行整治,炸毀了非法采砂船只,并下撥400萬元修復河道,有效地保護了漓江流域生態。
二、加大懲治和預防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力度
一是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多發性犯罪。認真履行批捕、職能,堅決依法打擊盜伐濫伐林木、非法采礦、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非法占用農用地等破壞環境、危害生態的刑事犯罪,嚴格把握好證據審查關、事實認定關、法律適用關、定罪量刑關,提升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效率,保持懲治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的高壓態勢。2014年以來,共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案件14件37人,其中涉嫌濫伐林木罪12件31人、非法采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2件6人;追加逮捕3人、追加4人。二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領域中的職務犯罪。依法查辦發生在生態環境建設項目審批、環境保護監管執法過程中的貪污賄賂、不作為、亂作為的職務犯罪案件,依法查處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案件,及時介入重大環境責任事故調查,依法查辦事故背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犯罪依法立案調查涉及環境生態領域的貪污賄賂職務犯罪9件10人,其中副處級干部3件3人,貪污案件3件4人,賄賂案件6件6人,為桂林市的生態文明建設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對重大生態環境工程建設的資金撥付、招標投標等關鍵環節進行介入預防、跟蹤監督。全市結合執法辦案,向發案單位或主管單位提出檢察建議5件,均獲得有關部門采納回函。依托“送法進機關”“職務犯罪預防五進”活動,組織預防干警結合真實案例,深入林業局、環保局、國土局等部門為500多余名機關工作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職務犯罪預防警示教育,增強其規范履職、廉潔正派、拒腐防變的理念,筑牢思想和行為防線。借助“舉報宣傳周”等活動,通過設置咨詢臺、擺放展板、發放資料等方式,向群眾宣講與日常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態環境資源方面的法律知識,不斷提升群眾認識和舉報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領域違法行為的意識和能力。
三、完善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工作機制
一是強化“兩法”銜接常態機制。制定并實施《關于加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與環保、林業等8個部門分別召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座談會,就如何完善“兩法”銜接配合工作機制、共同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主題,對案件移送、證據收集、檢驗鑒定、涉案物品處置等方面的認識分歧和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建立聯席會議、情況通報、信息共享、適時介入、咨詢會商等制度,理順銜接和監督關系,努力形成推動兩法銜接常態化的工作機制。三是健全立案監督機制。將檢察監督關口前移,對行政執法機關開展的整治群眾反應強烈、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專項活動,適時派干警介入參與、及時跟進,深入到執法一線,依法監督糾正農業、水利、林業、國土、環保等行政執法機關以罰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問題。同時,督促相關部門對梳理出來的案件線索中涉嫌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確保破壞生態環境刑事犯罪行為得到及時有力查處。如龍勝縣作為全國7個森林旅游示范縣之一,境內楠木、紅豆杉等國家保護的珍貴樹木較多,為有效保護縣內的古樹名木,龍勝縣檢察院向縣林業局發出加大宣傳力度,設立珍貴植物保護警示牌和加大執法力度等檢察建議。該建議得到林業部門的采納,對縣境內的古樹名木進行測量、定位、掛牌和建檔跟蹤保護,共對3570株古樹名木進行了掛牌保護。此外還與當地林農簽訂管護協議,發放宣傳手冊3.2萬份。
四、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規范化
一是加強對訴訟活動的監督。堅持區別對待、分化處理、教育感化的思路,既嚴厲打擊嚴重破壞生態資源刑事犯罪,又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堅持從輕從寬處理。二是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監督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破壞生態資源刑事案件。發揮檢察建議的作用,促進行政機關嚴格執法。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為群眾講解國家有關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宣傳林政資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鼓勵群眾舉報破壞環境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群眾依法保護生態意識。在宣傳形式方面,充分利用法制宣傳日、綜治宣傳月等主題活動,開展法制宣傳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進單位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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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鄉一體化農村生態環境政府主導公眾參與
伴隨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與進步,農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也在加劇。無論是面源污染、點源污染,還是生態環境破壞,都已成為影響農村經濟持續發展、制約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嚴重障礙。
一、城鄉一體化進程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要求
城鄉一體化是我國現代化和城市化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包含城鄉生態環境保護的一體化:第一,城鄉環境保護重視程度一體化,即在觀念上樹立城市與農村環保同等重要的理念,努力實現城市和農村環保“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第二,城鄉環境保護管理體制一體化,即管理體制的設計一體化(針對城市和農村的不同特點完善相應的環境管理體制)和保障體系一體化(對城市和農村的環保投入實現均等)。第三,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一體化,即城市和農村環保工作同樣有法可依。服務于城鄉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平等化,必須根據農村環保的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村環保基本法,修訂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政府主導作用
政府的職能和資源占有優勢決定了其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主導作用,這個作用不應局限于城市,更應當向農村延伸。
政府作為與農村環境保護的差距。第一,政府對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短視。現存的政績考核體制是以經濟發展為重心的,缺乏對環境保護尤其是農村環保的戰略性、長期性考慮。同時,政府將環保資金過多投向工業和城市,農村環保幾乎享受不到環保專項資金的保障和先進環保技術的支持。第二,現行法律制度輕視農村生態環保。雖然現行法律提出了農村環保問題,但是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規定,一些重要的農村環保領域還存在空白。第三,農村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現行環境保護體制過分強調政府在環境保護中的主導地位,忽視了公眾的參與,特別不利于公眾環境意識的培養。
消除差距,加強政府農村環境保護法律職責。第一,創制與完善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法律體系。結合農村生態環保的實際情況,在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基礎上,加快建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考核制度和農村環境應急處置機制等。第二,建立健全農村環境保護管理制度。政府要重視科學規劃在農村環保中的重要作用,合理安排鄉鎮企業的布局,控制污染物排放。設立專門負責農村環保的管理部門,明確職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資金投入,運用經濟手段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堅持“污染者付費、開發者保護、受益者負擔”的原則,采取國家、集體、個人、外資多元投資的方式,保證穩定有效的環保資金投入。積極引入市場機制,特別是要鼓勵個人出資參與農村環境建設,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效益補償機制。第四,加強農村環境監測與監管。建立農村環境監管平臺和監測體系,完善環境信息制度,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加大環境監督執法力度,提高污染事故鑒定和處置能力。第五,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教育,培育公眾環保意識。針對文化素質較低和環保意識較差的廣大農村居民,政府應“自上而下”發揮引導、教育職責,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知識宣傳和培訓。
三、農村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
環境問題的社會性、復雜性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和社會合作,在可持續發展模式的指導下,公眾參與已成為各國環境保護的公共基調。我國農村生態環境的改善,同樣也需要各類團體和社會公眾的積極參與。
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尚存障礙。一是公眾參與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欠缺。農村居民隨意丟棄生活垃圾的現象很普遍,垃圾的分類處理更是無從談起。在農業生產領域,隨意使用化肥、農藥造成水體、土壤污染的現象也大量存在。更有甚者為了眼前經濟利益,盲目建設污染企業,使得農村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污染破壞。二是公眾的環境知情權缺失。我國現行法律缺乏環境知情權的規定,政府的環境狀況公報內容單一,指標種類較少,特定地區的環境整體狀況和變動趨勢難以客觀反映出來;且因一些環境狀況指標技術性過強,不便于公眾理解,達不到應有效果。三是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法律規定有環境行政處理和環境訴訟兩種基本的環境糾紛解決機制,但由于現行環境訴訟制度對于人資格規定過嚴、對證據的科學性要求過高、公益訴訟機制尚未健全、法律援助不到位,導致農民因成本高昂而難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的環境權利。
開辟多方途徑,方便公眾參與農村環境保護。一要參與農村環境立法。廣泛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公眾關注的程度和理解程度,創造條件,使公眾參與制定完善防治飲用水污染,土壤污染,畜禽、水產養殖污染,鄉鎮企業污染,農藥化肥污染,保護自然資源和發展生態農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二要參與農村環境執法。加強農民的參與和監督力度,糾正、限制執法中的不當行為,減少的發生;同時,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作用,利用村民自治的有利因素,建立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約束的農村環保機制,提升廣大農民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三要參與農村環境普法。加強普法工作,提高農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使農民自覺地參與環境決策、維護其環境權利。通過多種形式的環境法制宣傳,強化農村干部和村民的集體榮譽感,積極參與農村生態環境建設。
四、農村環保: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有效對接
從目前我國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實際來看,環境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政府與廣大民眾的傾力合作。公眾參與并非公眾對抗政府的機制,而是優化政府運行的機制。環境保護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所反映的理念正是充分吸收公眾的智慧和力量,使環境保護得到真正的實現。
一、目前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困境
就法律層面而言,環保立法滯后、環保執法受制于地方、環保司法救濟難,已經成為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困境。
環保違法成本低。雖然我國已有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我國現行環保法律法規對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沒有作出應有的反應,缺乏專門性或針對性的禁止性規定,這是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所有的環保法律所規定的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太輕。“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設定的最高罰款也才100萬元。對污染環境者的處罰力度過低,是這些年來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不但沒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趨勢的重要原因。
環保執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來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問題突出,但許多環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環保執法部門查出來的。在現實生活中,還有更多的污染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尚未受到環保執法部門的查處。為什么我國的農村環保執法不力,各地環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農村環保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的因素,更有當地環保部門隸屬于并受制于當地政府而不敢執法的深層背景。那些高污染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當地政府正是為了經濟利益而才將那些高污染企業從城市招商引進到農村地區去的,怎么會允許自己下屬的環保部門去嚴格執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環保部門,除了平時收取一點排污費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成為當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說些“對環境影響不大”等假話的“化解部門”,一些環境保護局成了“污染保護局”。
顯然,如果現行環保執法體制不改革,不解決環保執法受地方保護干擾的問題,那么我們寄希望于各地環保執法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制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環保司法救濟難。目前在我國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環保維權難呢,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傳統的民事訴訟制度難以應對環境污染侵權這一新問題,諸如歸責原則、因果關系等規定,往往對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受害人就因為無法證明化工廠排放廢水廢氣與受害人種植的桃樹不能正常掛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被判決敗訴。二是由于傳統訴訟理論將原告資格限定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農民個人通常被認為與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原告資格不被承認,導致在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過程中生態環境等社會公益遭受侵害時,沒有人或者人們無法出面向法院提訟。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對我國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們應分別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層面采取應對和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對策。
明確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建議國家立法機關盡快對頒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訂的現行《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明確規定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并建立更加嚴格的農村地區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特別是應明令禁止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任何工業項目,以切實保障包括農村農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環境等基本人權。同時,建議借鑒國外環保立法的有益經驗,盡快在法律上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環保法律對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太輕的狀況,在《環境保護法》等所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處罰力度,污染必重罰,要達到“不治污染者關閉、違法排污者虧本、污染嚴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強化環保法律的權威,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尷尬局面,落實我國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實保護包括農村地區在內的生態環境。
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加強環保執法。目前國家所制定的環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來執行,這種環保行政執法體制導致的結果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陽奉陰違地“變通”執行、“打折扣”執行,甚至根本就不執行國家的環保法律,從而也就產生了當今中國的諸多環境污染問題,包括城市污染向農村加速轉移并且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的現象。顯然,要加強環保執法,讓環保部門在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要強化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之外,更重要的是應當改革現行環保執法體制。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在2004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科學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等規定的基礎上,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強調:“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提出:“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筆者認為,我們應當依照憲法第3條第4款關于“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的規定,科學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執法權限,正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青鋒同志所指出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執法權的重新配置”。建議借鑒國外環保執法部門直屬中央的有益經驗,明確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專屬執法權,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直屬中央政府,以給予環保部門相對獨立的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從組織上確保環保執法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保障環保部門嚴格執法,敢查敢罰,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勢頭。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環保司法救濟機制。針對傳統民事訴訟制度應對環境污染侵權的不足以及保護污染受害人權益的乏力,建議借鑒國外有關無過錯責任、忍受限度論、疫病學的因果關系等新型訴訟理論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這套理論來論證污染企業與農民受害之間的關系,從而簡化許多不必要的鑒定和法庭論證程序,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民的舉證負擔,及時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也達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效果。
為了保護環境鼓勵公眾對環保問題的參與和監督,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值得我們借鑒。一般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可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政府組織,為了保護公共環境權益,對違反環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環境權益的企業和個人,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環境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政府組織,為了保護公共環境權益,針對行政機關環保執法的不作為,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機關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責的訴訟活動。鑒于目前我國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分散性和隱蔽性以及農村環保執法力量的不足,特別是針對一些環境污染侵權無人管、無人訴、無法訴的狀況,建議盡快建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允許10人以上的公民個人、5名以上的律師、民間環保公益組織、檢察機關等對污染環境的企業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對政府環保部門的行政不作為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院所判的賠償費用和相關罰款,用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和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為保障公眾的環保參與權和監督權,考慮到其公益性,建議環境公益訴訟免收原告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責舉證,真正讓環境污染者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在法律層面切實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三、從法律層面多管齊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環保法律的規范、制裁和救濟功能,明確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建立垂直管理的環保部門,加強環保執法,改造傳統民事訴訟制度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環保司法救濟機制,多管齊下,形成制度合力,以切實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關鍵詞】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可持續性發展
1 引言
隨著國內整體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國家對三農問題的支持,近年來中國的農村地區經濟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城鎮化水平也在不斷加快。但是,在很多地區由于缺乏的合理的規劃指導,當地政府往往片面的注重經濟的發展而忽視了生態環境的改善,結果導致當地的環境不斷惡化,最后不但不得拿出大量的金錢和精力進行環境改善,還有影響到造成社會安全和穩定。所以從長遠的角度來說,要做好小城鎮的規劃發展非常重要,而且在這個發展過程中一定要做好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發展之間的協調關系,力爭使人民真正過上幸福安康的生活。本文以此為目標,從多個角度出發,研究了兩者之間的關系,希望能為國內眾多的小城鎮發展提供指導,創建出屬于我們自己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小城鎮發展道路。
在編制小城鎮規劃時,要把防止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放到重要位置,切實把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來對待,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編制好小城鎮環境規劃。環境規劃要同城鎮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交通規劃等相銜接,充分考慮道路、排水、環保等公用設施的建設,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統一。v[6]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注意密切結合地域特點、自然環境狀況,突出生態環境的特點,考慮到社會經濟與資源生態綜合布局,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優化小城鎮的生態環境。
2 加快發展鄉鎮企業,綜合治理環境
鄉鎮企業的布局要全面規劃、合理安排,鄉鎮企業廠址選址應充分考慮資源的綜合利用和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盡可能選址在小城鎮的下風向,人煙稀少處,避開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古跡游覽區;盡可能接近原料、燃料產地和產品消費地區:注意少占耕地,提高全鎮區的綠化覆蓋率。
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工業小區集中,提高鄉鎮企業發展的空間聚集度。通過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社會化服務,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從而改善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吸引各類工業企業逐步進入農村小城鎮的工業小區,做到相對集中、連片發展,與城鎮建設結合起來,這樣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鄉鎮企業的集中發展,有助于實現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及工廠之間的分工協作,還有利于解決工業所需的能源供應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實現鄉鎮企業產業結構優化和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技術進步,改造傳統產業,結合技術改造防治污染,使粗放消耗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充分地接納大中城市擴散出來的技術、項目,形成與大城市工業的專業化分工以及鄉鎮工業彼此之間的專業協作與互補;積極推進城鎮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以促進質量效益型、技術先導型和資源節約型的產業、產品,以及環保產業、技術和產品得到大力發展。對于那些能源消耗高,資源浪費大,工藝技術落后,污染嚴重的產業和產品使其轉產或淘汰或壓縮生產規模,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以利于環境和發展;依靠技術措施治理小城鎮生態環境,重視生態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增加科技投人,扶持清潔生產和生態工程技術的開發和推廣,提高環境管理監測和資源循環利用率,推動小城鎮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積極從國外引進切實需要的資金和技術,為自身的發展服務。在引進時,應注意國外可能趁機將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技術轉移到小城鎮。
3 提高生態環境意識,倡導生態價值觀
要實現從“生產型城鎮”向“生態型城鎮”的逐步轉變,最終建成生態小城鎮,要認識到保護生態就是保護生產力,生態環境是投資環境的重要方面。通過多種途徑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通過完善一系列信息公開制度,讓公眾了解環境狀況,增強環境保護的危機感和從自身做起的責任感。應疏通渠道,舉行新建項目聽證會,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創造條件引導公眾為環保出主意、提建議,直接參與環保決策。建立健全環境舉報等制度,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監督企業環境行為,監督政府和環保部門履行環保職責,從而大力營造全民參與環保的局面。加強環保宣傳,發揮公眾和輿論對公害問題的監督作用,逐步建立公眾環境投訴制度。環境訴訟是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擴大環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原告資格,所有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包括間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應享有環境訴訟權,使環境訴訟權變成激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動力。
4 健全小城鎮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和管理體制
城鎮環境保護工作尚處在起步階段,因此要不斷地加強法制建設健全小城鎮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完善小城鎮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嚴格實施規劃應采取如下措施:
4.1 配合立法機關,盡快研究制定有關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填補立法空白。在今后的環境立法中應對公民行使環境自衛權的條件和界限做出明確的規定,保證公民能合法適度地參與自衛救濟活動。
[論文關鍵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 海洋環境現行法律
一、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可能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一)石油運輸及儲備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黃、渤海海域有著豐富的石油資源,在建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過程中,海洋石油資源的開發利用必不可少。溢油事故的發生造成了渤海海域的嚴重污染,海洋環境遭到了極大的破壞,特別是對渤海海域的漁業資源造成了嚴重影響。黃海海域也蘊含著豐富的石油和天然氣資源,隨著海上石油資源的逐步開發利用,海上溢油的可能性不斷增大,海洋環境污染的風險在進一步加大。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中,青島市黃島區作為國家石油戰略儲備基地之一,煉油發展尤為迅速,目前已形成了一定的煉油產業群。在石油的海上運輸和儲備過程中,如果管理不當,很容易造成石油泄露以致造成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港口建設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的目標是成為東北亞國際航運中心。要想成為國際航運中心,港口的建設是必不可少的。在半島藍色經濟區中,臨近渤海的東營、濱州、煙臺、威海等城市,都在積極謀劃建設自己的出海通道,并加強自身的港口建設,提升港口的吞吐能力。青島作為黃海之濱的一座港口城市,借助于藍色經濟區的平臺,也在建設有較大吞吐能力的港口,其中正在建設的千億噸港口——董家口港尤為突出。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在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快速發展過程中,港灣、港口的建設顯得特別重要。作為發展海洋經濟重要的基礎設施,碼頭建設需要填海造地,需要在海岸帶開展工程建設,在海洋工程建設中對渤、黃海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是難以避免的,如果處理不當會對海洋環境造成較為嚴重的污染和破壞。
(三)海域使用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要建成九大核心區,其中包括丁字灣海上新城和濰坊海上新城,七大區有“海州灣重化工業集聚區”、“前島機械制造業集聚區”、“龍口灣海洋裝備制造業集聚區”、“濱州海洋化工業集聚區”、“董家口海洋高新科技產業集聚區”、“萊州海洋新能源產業集聚區”、 “ 東營石油產業集聚區”。建設海上新城需要填海造地以解決新城建設中的土地問題,七大區的建設需要將一定面積的海域變為陸地,加之在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過程中,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采、旅游業及配套設施建設等等都會對周邊海域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例如海砂的開采,海砂是一種海洋資源,可以作為建筑或者工業原料使用,有著較高的經濟價值,在黃、渤海海域的儲藏量較為豐富。近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海砂資源較大的利用價值,對于海砂資源的開采和利用在不斷的加大。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利益無節制地開采海砂資源,由于這些人只注重開采而不進行保護,致使黃、渤海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填海造陸、海上養殖、海洋礦產資源的開發等,對于海洋生物的生長以及近岸的海岸環境的影響較為嚴重。特別是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的海洋生態環境相對于其他海域來說比較脆弱,因而更加容易受到污染和破壞。
(四)陸源污染引發的海洋環境問題
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內有黃河、彌河、濰河、膠萊河等大大小小的河流從這里入海,這些河流沿岸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由于管理不善使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河流,這些污染物隨著河流一起匯入大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同時,沿海地區的企業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所產生的垃圾、工業廢料等污染物的傾倒對沿海地區的海洋環境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2010年我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的數據顯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陸源污染已經成為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作為全國經濟發展的先鋒區域,陸源污染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尤為突出,因此在發展半島藍色經濟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對陸源污染的防治,盡可能地減少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的破壞。
二、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海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不足
(一)相關法律制度原則性強,缺乏可操作性
眾所周知,海洋環境具有不可逆性、持續反應性和災害放大性等特征, 這些特點的存在客觀上要求海洋環境立法應廣泛運用科學和技術手段, 在立足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上, 從整體上了解和把握海洋環境的發展趨勢, 在海洋立法中應該具有一定的預見性、 適度的超前性。雖然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做了原則性和制度性的規定,但是這些法律中的很多規定都只是一種原則性或者概括性的指引,相對于具體的規定而言,原則性和指導性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和模糊性,難以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可操作性較低。在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過程中應該制定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強而且能夠在實踐中有效地加以運用以及時解決問題,這樣才能更好發揮法律、法規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作用。
(二)海洋環境立法相對滯后
法律是社會關系總和的反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化而變化。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日益下降,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相應的反映。而《海洋環境保護法》從2000年修訂以來,只有《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一部相關的實施細則及法規出臺,除此之外并沒有其它配套的實施細則與配套法規。《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也是在十多年之前頒布,至今沒有對其進行修改過。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內容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缺失和很多問題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和漏洞,難以滿足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要求。
(三)責任形式單一,處罰力度較弱,法律責任淡化
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章中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主要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在這些責任形式之中,運用最多、最廣的一種形式就是罰款。《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對違反法律規定者也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責任形式主要是罰款、警告、給予相關人員以行政處分等形式。《海域使用管理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的法律責任形式也大都局限于這幾種形式。由此,從法律規定的這些責任形式中可以看出,違反保護海洋環境的相關規定,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大多是罰款等行政責任,而且這種行政處罰的方式比較單一,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以罰款為主要方式的處罰,在實踐中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力度較弱,不能起到相應的震懾作用,保護海洋環境的效果不是很好,很多企業寧愿被罰款。違法的低成本高收入,使得一些企業置海洋環境于不顧而違法排污。同時,這種單一的處罰方式,并沒有其他的責任承擔方式與其配合使用,處罰力度無法保證,處罰的實際效果便會大打折扣。
(四)缺乏損失鑒定評估制度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在海洋環境污染中遭受損失的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負有舉證責任即需要自己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遭受損失的大小、造成損失的原因、侵害人或者單位等。由于在我國現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設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鑒定評估機構,因此受害者無法向海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尋求鑒定,這樣對于遭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來說,要想舉出這些證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根本無法拿出有效的證據,因而也就不能對相關的損失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加縱容了那些置海洋環境于不顧,違法排污的企業和個人。
(五)缺乏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
關鍵詞:旅游資源 可持續發展 立法 完善
隨著經濟和社會發展,旅游已逐漸成為人們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隨著旅游業發展和旅游資源的開發,生態環境日益遭到破壞,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的問題開始受到人們重視。通過對旅游資源環境的保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確保自然環境免遭破壞,為人們留下頤養身心的場所。但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相對薄弱,存在客體類型重疊、保護客體多元化,管理機構重疊、部門利益沖突嚴重,立法缺失、相關制度不完善和執法意識欠缺等諸多不足,造成實際工作中,無法對旅游資源開發做到合理監管和有效保護,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的建設,談幾點思路:
一、確立生態旅游法律地位
生態旅游是一種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以實現旅游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強調權利義務一致的旅游。具體來說,是強調在為游客提供欣賞、學習和環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時,對旅游地經濟、社會和文化負責,保護旅游賴以開展的生態、社會及經濟環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是未來旅游業發展的方向。我國應當學習國外先進經驗,通過建立生態旅游認證制度、生態評價評估制度和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對生態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為生態旅游發展提供保障。
(一)生態旅游認證制度
2000年11月在紐約制訂的國際生態旅游認證原則性指導文件((莫霍克(MOUONK)協定,讓生態旅游認證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圍內推行。但我國在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標準體系,建議可以采取向國外權威認證項目如綠色環球21國際生態旅游標準等申請認證,然后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適合國情,能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標準體系。
(二)生態旅游評價評估制度
生態旅游的評估一般集中在生態旅游活動所帶來的影響上,包括環境、經濟、文化、社區、倫理和資源等方面。對于當前我國旅游資源現狀,應當主要包括生態旅游對環境的整體影響、生態旅游過程中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狀況、生態旅游中環境破壞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態旅游環境審計標志制度
環境審計主要是對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環境法規情況、制定的環境政策和措施、環境管理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和執行程度進行監督評價,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環境政策更具規范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生態旅游也應當通過環境審計機制,來促進生態旅游的規范化,保護旅游環境資源。
二、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與保護存在密切聯系,從源頭上決定著保護的力度與效果,從法律角度可以考慮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和旅游資源輪休制度,來規范旅游資源環境開發:
(一)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目前我國在森林資源的許可制度方面已較為完善并取得積極的效果。但是旅游環境開發許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資源開發許可制度,通過設立行業準入機制,將不適格的主體排除在外,可以從源頭上對旅游資源環境進行保護,同時也可為自然保護地社會性收費制度的建立創造條件。
(二)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擔保制度。該制度即通過一定機制,由旅游資源開發人或其他人,為旅游資源開發人的開發行為提供一定程度擔保。如果在開發、利用過程中造成了旅游資源環境損害,則權利人有權就擔保部分優先受償,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資源開發行為中的巨大法律風險,保護旅游資源環境。
(三)旅游資源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責任保險既和環境保險有關,又和責任保險有關,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強責任人的抗風險能力,補償受害人的損失,為有效修復遭受破壞的旅游資源環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資源預警及監測制度。在環保部門的統一監管下,利用環保部門已經建立的環境預警機制和監測網絡,對旅游資源進行專門的監測,及時、準確地搜集旅游資源信息,并且通過報告制度將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五)旅游資源輪休制度。由于旅游資源受季節的影響比較大,旅游資源環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屬于生態圈的一部分,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建立旅游資源輪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資源得以“休養”,恢復生機。具體可以采取限制進入旅游區、對旅游資源采取養護等方法,來實現輪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濟機制
旅游資源環境開發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損害,所以需要通過建立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和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來實現對權利主體權利的修復與補償。同時這一制度還能夠對開發者的行為構成有效制約。也體現了公眾參的原則。
(一)旅游資源開發侵權國家補償制度。國家補償是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運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經濟支撐。國家(政府)作為社會的主要管理者有責任也有義務保護人民群眾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這也是政府允許合法排污與監控、預防違法排污生產活動所必然引發的環境污染對價。此外,對于一些特殊環境侵權行為或侵權主體無法得到確認時,采取國家補償的方法,能夠最大程度上抵消環境侵權帶來的不良影響,實現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旅游資源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旅游資源開發中,開發商被經濟效益所驅使,會從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壞性活動,給旅游資源環境帶來甚至不可恢復的破壞,其侵權后果難以估算。因此應適當引入開發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并將賠償用于旅游資源環境的修復和保護。
(三)旅游資源開發區域原居民環境侵權公益訴訟制度。通過賦予旅游資源開發原居民以訴訟權利,使其能夠提起環境侵權公益訴訟。該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訴訟制度中關于利益不相關的主體不能提出訴訟的限制性規定,而必須作大規模制度改造的成本。還可以避免權利主體過于泛化,出現濫訴的情況。
四、完善《自然保護地法(草案)》
人大環資委于2006年初頒布了E1然保護地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還是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論文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 現狀 完善建議
一、環境公益訴訟概述
(一)公益訴訟的概念
研究發現學術界對公益訴訟的定義較為模糊,學者們持各種不同的觀點。其中大部分學者將其界定為依據相關法律,特定的機關、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社會和多數人利益的現象進行起訴的行為。公益訴訟的實施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以國家機關的名義進行公訴,二是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及其分類
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益訴訟的一種,具體針對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違法行為或潛在違法行為的訴訟。國家機關、個人和社會團體等均可根據國家法律,對上述行為向法院起訴。訴訟的對象可以是政府機構、企業、公司和個人等。環境公益訴訟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兩部分:前者是對造成環境污染和潛在環境污染主體的訴訟,后者是對政府環境管理和監督部門在其職責履行中疏忽的訴訟。
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
(一)國際發展形勢的需要
在國際層面,我國參與了多數關于環境保護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6條教育、培訓和公眾意識中規定,各締約方應:在國家一級并酌情在次區域和區域一級,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并在各自的能力范圍內,促進和便利;擬訂和實施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及提高公眾意識的計劃;公眾獲取有關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信息;公眾參與應付氣候變化及其影響和擬訂適當的對策。本公約不得作任何保留。
此外,聯合國大會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應承擔:(1)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盡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2)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并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3)保證合格當局在準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
再者,環境工作做得好的很多國家和地區的公民的消費綠色化的意識不斷提高,我國商品欲保持競爭優勢而不敗于世界民族之林,也不得不提高對環境的重視。
(二)公眾的環保意識要求對環境公益進行保護
近年來,沙塵暴、泥石流、大氣污染和土壤破壞等生態環境惡化現象尤為嚴重,影響到了人類正常的生活和生產活動。而且現在人民不僅局限于物質生活的豐富,也追求良好、健康和安全的生活環境。公民的環保意識逐漸增強,使環境保護成為共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但是,當人們針對損害公共環境利益的行為進行維權時,現有的制度無法滿足相應的需求。因此,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凸現出來。
(三)有關部門管理環境的機制存在局限性
1.政府失靈。由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較為廣泛和復雜,有關部門的力量不足以涉及全面的環境公益問題。因此,僅依靠有關部門進行環境公益保護存在局限性。
2.受地方利益限制。由于傳統的發展模式,一般將經濟的快速發展作為主要目標,而經濟的飛速增長經常會伴隨有環境污染問題。當環境污染問題發生時,一些地方政策往往會做出犧牲環境或后治理污染的決策。這種只顧及短期利益的決策會加速生態環境的破壞。
3.管理方式不當。一直以來,我們對環境管理多采取“突擊檢查”的方式,這就導致污染制造者有機可乘,從而也使得我國的治污工作出現治時好、不治時壞的現象。
三、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現狀
(一)我國現存訴訟制度對環境公益訴訟沒有針對性,不利于保護環境公益
我國的實體法對環境公益保護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程序權利是實體權利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沒有完善的程序予以支持,實體權利沒有任何意義。
1.環境公益訴訟有關原告的規定存在欠妥當之處
從以上有關環境公益訴訟的分類可知,根據環境公益訴訟對象的不同,所適用訴訟法亦不相同。但無論是適用《民事訴訟法》,或者是《行政訴訟法》,對原告資格的要求都過于嚴格,以致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主體的范圍過窄。例如,《民事訴訟法》要求原告必須與訴訟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行政訴訟法》規定,只有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利益時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不可否認,如此規定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而言是極其合理的,但對環境公益訴訟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與本案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具體的行政行為也沒有直接侵害其利益。按照《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起訴主體的要求,大多數情況下人們是不能夠為環境公益而起訴的。
2.訴訟費用的承擔方式不利于開展環境公益訴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并且一旦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涉及到的不僅僅是訴訟費用,還有律師費用和專家作證等其他費用,再者就是與環境公益訴訟相關的費用相當高。對于原告來說,即使勝訴自己獲得的利益都不及此等費用,甚至會傾家蕩產。所以訴訟費用的負擔方式挫傷了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
3.訴訟時效短暫
《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雖然該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時開始起算,但由于環境污染的潛伏期較長,即使當事人知道遭受侵害,在侵害的效果沒有顯現或者尚不明顯情況下,此時的賠償并不能對將來的侵害后果加以補足,甚至只能起到預防侵害后果的作用。可能在很多年后,侵害效果才顯現出來,但已不能得到相應的賠償。
另外,有諸多論文還提到了舉證責任倒置亦有不合理之處,應該將部分舉證責任分配給原告。筆者不太同意此類觀點。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是侵害方的各方面能力往往要比受害方強,而且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是原告要對損害事實予以舉證,如果后面還有很多需要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地方,環境公益訴訟就變成無人訴訟了。因為承擔舉證責任需要大量的信息和財力,受害方是無能力承受的。所以,不宜再把更多的舉證責任轉移到原告身上。
(二)直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不是保護環境的有效方法
環境公益訴訟具有復雜性、長期性的特點,所以對司法系統人力和財力的消耗是巨大的,而且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損失也都很大。所以設置一個前置機制,適當削減那些不必提起訴訟就可以解決的糾紛,不但可以緩解司法工作量大的問題,而且對于當事人來說也是解決糾紛的好辦法。
四、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與環境公益訴訟相關的訴訟制度
由于環境公益訴訟自身的特殊性,在原告資格、訴訟費用以及訴訟時效等方面需要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進行變通使用。
1.擴大原告的范圍
由于環境公益訴訟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它侵害到的是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環境利益,所以為了使環境公益訴訟工作能夠順利展開,需要將“直接利害關系”和“直接受害人”改成“與本案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也是很多國家的成功做法。
2.制定有利于原告的訴訟費用承擔制度
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原告并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戰,而是為了多數人的利益,所以不能由于訴訟費用的緣故而打擊其保護環境公益的積極性。在訴訟費用的負擔上實行有利于原告的原則極其必要。首先,在原告雖然沒有勝訴,但提出合情合理的請求對保護環境公益有貢獻時應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其次,在律師和專家方面,可以由國家派遣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進行辯護,提供免費咨詢的專家團隊對其進行幫助。再者,在原告勝訴時,應給予其適當的獎勵。與環境公益的損害后果相比,國家機構為環境公益訴訟付出上述人力、財力是相當值得的。
3.適當延長訴訟時效
現今我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的訴訟時效為3年,時間過于短暫,應該延長到一個合理的期限。但也不能規定過長的時間,甚至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為如果規定的訴訟時效時間過長,有些人可能會覺得還有時間,一直沒有提起訴訟,導致侵害范圍擴大。加之社會發展如此迅速,到原告打算起訴維權的時候,侵害主體可能早不復存在了。這樣規定過長的訴訟時效有時反而害了受害一方的當事人,不能達到訴訟時效內保護受害人的目的。
(二)設置事先告知義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