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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監督,強調監督的合法性
法律規定了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的預算組成,部門預算是政府預算的基礎。監督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對政府預算進行審查的有關規定,可以延伸至對部門預算的審查。也只有加強對部門預算的審查監督,才能確保提高政府預算編制的可靠性和真實性。同時,當前與預算審查關系較為密切的法律,如農業法(就農業投入)、教育法(就教育經費)、科學技術進步法(就科學技術經費)等法律法規都有具體的要求。因此,加強對部門預算的審查監督是有法可依,極為必要的。
二、突出重點,增強監督的針對性
人大對部門預算草案的審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預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遵循需要與可能和“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突出重點內容進行審查。著重對收支是否平衡;收入是否合法、合規,支出是否合理、透明;公用經費標準、項目資金安排是否合理;農業、教育、科技等經費安排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綜合經濟部門與專業部門安排的項目是否一致,資金安排是否合理到位;預算外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是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等方面進行審查。
三、注重程序,把握監督的關鍵性
對部門預算的審查應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應與本級預算草案的審查基本同步,略有提前。首先, 提前介入,參加政府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工作有關會議,了解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標準等情況,掌握編制進度,確定部門應提交人大常委會及人代會審議或備查的預算部門;其次,開展調查研究,聽取財政、稅務、計劃、審計、物價等部門的意見,聽取預算部門的匯報,征詢代表和專家的意見,聽取人大各工作機構的意見;再次,初步審查,人大財經工委會同人大其他相關工委,聽取財政部門和預算編制部門關于部門預算的說明,對預算草案提出初步審查的意見和建議;最后,提交人大常委會和人代會會議審議或備查。
四、跟蹤問效,確保監督的實效性
隨著預算制度改革的深入,人大在審查本級預算時,對部門預算的審查也將不斷加大力度。而對部門預算意見的處理,是全部審查監督工作的落腳點,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反映出來,并建立跟蹤問效機制,以促進政府部門依法理財、規范預算行為。將審查意見向人大常委會匯報,或在人代會上預算審查報告中反映出對部門預算審查意見的主要內容,并提出有關意見建議,明確要求政府應當按照人大及其常委會(財經工委)的審查意見批復部門預算。同時,根據需要以人大常委會名義行文,將具體意見送交政府,并督促財政部門根椐人大審查的意見批復部門預算。批復后,對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具體事務由人大財經工委跟蹤督辦,確保取得實效。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重慶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的,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并能反復適用的文件。
規范性文件分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職能部門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自己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登記、公布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制定包括規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廢止。下列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一)為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依法采取應急、避險、交通管制等臨時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
(二)部署工作,規范本機關、本系統內部工作的文件;
(三)會議紀要。
違反本辦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四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不得超越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第五條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事項,不得設定行政收費項目,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得創設基金,不得限制或者處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法定權益,不得設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之外的義務。
第六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應與WTO原則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相協調,無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的規定。
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但審查中發現存在可行性或適當性問題的,審查機關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建議。
規范性文件審查登記工作應堅持有件必報、有報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公告”和“通告”等。
第二章起草
第八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條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起草。
起草規范性文件,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業人員、組織起草。
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機構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機構的意見,或者由兩個以上部門、機構聯合起草。
第十一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其內設的有關業務機構或者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報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第十二條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后,報政府審議。報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在正式前應當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核。
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經政府法制機構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報政府審議。
第三章審查
第十三條部門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應當在公布之前送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得。
第十四條送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并由主辦部門負責送審。
第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時,送審部門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的公函;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說明(包括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情況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五)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申請,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要求送審的部門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送審的部門。
爭議較大、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審的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送審的部門可以公開送審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對送審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作出審查同意的意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補充修改或者暫緩制定的意見,退回送審的部門:
1、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
2、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的。
第十九條部門送審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補充修改。
第二十條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并同時抄送縣政府法制機構,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前,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縣人民政府作出說明。
第四章與解釋
第二十一條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
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
第二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新聞周刊》或者《**縣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等載體上。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公開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開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開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
第五章備案
第二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訂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負責備案。
第二十六條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備案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
(五)已公開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備案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在收到規范性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結論。內容復雜,或涉及其他重大復雜問題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備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視情況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建議,并報政府決定。
第二十八條送審材料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備案登記,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送審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縣政府法制機構應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材料,重新提請審查。
第六章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經常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調整情況,及時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或者廢止。
第三十條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部門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而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其在公開該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二)對部門未經備案且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原審查意見不一致或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機構可責令限期報送審查、責令改正或責令停止執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銷,并責令其在公開原文件的載體上公告。
(三)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違反本辦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執行無效的規范性文件而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不依照本辦法送審或者備案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公開的規范性文件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審查的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審查,并答復提出審查建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部門為貫徹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增加規范內容或明確具體規定的,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修訂、廢止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的“應急、避險”是指:
(一)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較大范圍公共利益的;
一、本制度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本局事業單位、直屬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在其法定權限范圍內單獨或與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行政事務、公開的,且在一定時期內對本行政管轄區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二、本局制定(包括修改與廢止,下同)規范性文件,或轉發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增加了相關規范行政管理事務內容的,應當按照本管理制度執行。
三、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越權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等事項。
四、本局各科(室)、站所等應在每年月底前,將當年計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情況報到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后,統一制定本局規范性文件年度計劃。
五、制定規范性文件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準備
1、擬訂工作計劃,落實機構及人員;
2、收集和研究國家、本省和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3、收集國內其他省、市及境外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的資料;
4、對有關數據和資料進行分析研究。
(二)起草:制定業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由主管科(室)、站所等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幾個科(室)等的,確定其中一個主辦科(室)負責草擬。
(三)論證:起草專業性較強的規范性文件,要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必要時要舉辦專家論證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重大利益的,要組織面向社會公開聽證。
(四)征求意見:規范性文件草案擬好后,主辦科(室)要先將草案送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進行初審。在通過后,將初步形成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在政府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0日。
(五)集體討論:認真研究對待征求反饋的意見,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稿件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局依法行政辦公室成員應列席會議。
(六)簽發送審稿:局長辦公會議若提出修改意見,由起草科(室)負責修改,并報分管領導簽署意見。然后由局長簽發意見(若聯合發文,則要送其他部門會簽)。最后形成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七)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形成后,在送審時應附以下材料:
1、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2、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和決定等;
3、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說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納專家咨詢論證和社會各界意見情況、成本效益分析情況等);
4、其他相關材料:與其他行政機關管理職責相關聯的,還應當提交與其他行政機關協商情況的說明。
(八)印發:主辦科(室)在接到市政府準予公布意見后,方可將該規范性文件對外印發,同時由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將文件向有關媒體公開公布。
六、本局會同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聯合下發的規范性文件,若為本局主辦的,由本局主辦規范性文件的科(室)負責按上述程序報送審查。
七、規范性文件正式公布后15日內要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規范性文件未按法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擅自印制并的,由起草科(室)承擔責任。
八、清理: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其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每年我局各相關科(室)都要對制定并負責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廢止意見,報市局依法行政辦公室統一辦文對外公布。
第二條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授權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省國資委出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審批、審核和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制訂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符合《公司法》、《監管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省屬企業中的上市公司章程,還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省屬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所列事項;省屬企業中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必須載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條所列事項。
(三)原則上按照本辦法附件《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和《國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統稱“章程范本”)作為起草省屬企業公司章程的樣本,在不違反《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依照企業實際情況就具體事項作其他規定。
(四)省屬企業凡涉及《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或第八十二條各項內容發生變化和省國資委要求修改時,應當及時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
第四條公司章程的制訂、修改、審批、審核、備案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國有獨資公司由省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制訂本公司章程,非國有獨資公司由股東(大)會制定本公司章程。
(二)省國資委授權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制訂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審批程序進行:
1、公司章程草案由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籌建中的公司由公司籌建組)起草并報省國資委初審,由企業改革與發展處(以下簡稱“企改處”)征求委內相關職能處室意見,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章程范本對送審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2、由企改處根據相關職能處室審查意見研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國資委領導審定后,與相關國有獨資公司進行溝通;
3、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根據省國資委的初審意見,對公司章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國有獨資公司以正式公文形式向省國資委上報公司章程的請示(附待批公司章程原件八份和電子版文檔),由省國資委發文批復。其中涉及與章程范本有重大變動的,由企改處將公司章程提交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
(三)省屬企業中非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大)會制定公司章程按照下列審核程序進行:
1、非國有獨資公司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后,在提交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前,由省國資委派出的產權代表將公司章程草案提交省國資委審核;
2、由企改處征求委內相關職能處室意見,相關職能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章程范本對送審的公司章程草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3、由企改處根據相關職能處室審查意見研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國資委領導審定后(涉及與章程范本有重大變動的,提交省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形成省國資委審核意見,告知產權代表;
4、產權代表按審核意見與非國有獨資公司進行溝通,并在股東(大)會上表決;
5、公司章程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由省國資委派出的產權代表將生效的公司章程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五條省國資委對公司章程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監管條例》的規定,是否載明屬于出資人審議批準職權范圍的事項,以及屬于產權代表與出資人簽定的《業績考核責任書》規定應事先得到同意的事項等。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三)出資人或股東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權的表述。
(四)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資人審定的公司發展和戰略規劃。
(五)股東(大)會(或國有資產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結構的完整性、定位準確性及相互間權屬界限劃分的合法合規性。
(六)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會議有關重大問題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是否科學與健全。
(七)法律賦予公司章程自由規定的內容是否清晰界定。
(八)依法應當由省國資委審核批準或決定的其他事項。
一、切實提高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
市、縣兩級政府在我國政權體系中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大力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是正確處理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關系,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保障,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規范和約束行政權力、切實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根本途徑。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在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工作進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逐級遞減,部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意識淡薄,某些領導干部把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等不容忽視的問題。各級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依法行政的緊迫感與責任感,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配套制度
市、市(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國發*
號、遼政發〔20*〕36號文件的要求,抓好政府依法行政相關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健全領導干部學法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法,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意識,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講座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集中培訓制度,做到學法計劃、內容、時間、人員、效果“五落實”。
(二)完善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應當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三)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做出、執行、監督方面的程序,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確定應遵循的原則,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取意見制度、合法性審查制度、集體決定制度和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完善行政決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統,增強行政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制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政策,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適用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完善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要擴大決策聽證范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要進行聽證。要規范聽證程序,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要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做出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之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確保聽證參加人對有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平等、充分的質證和辯論。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要吸收采納,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五)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要明確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的范圍、程序、要求和承辦單位的職責,以確保合法審查有序進行。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應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六)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出重大行政決策之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充分進行論證,并經各級政府或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杜絕擅權專斷、濫用權力。
(七)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價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要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和糾正決策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八)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要糾正和制止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對應當聽證而未聽證、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決策的,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給予處分。對依法應當做出決策而不做出,、貽誤工作的行為,要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九)完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由制定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未經聽取意見、合法性審查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施行。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市(縣)區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向市政府備案;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備案。備案機關對報備的規范性文件要嚴格審查,發現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相抵觸或者超越法定權限、違反制定程序的,要及時予以糾正,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備案機關要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制度,認真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建立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與上位法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尤其是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規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的規范文件目錄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十二)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制度。行政執法主體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并結合實際,以文件的形式對行政執法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范圍、條件、種類、幅度等予以合理細化和分解,制定更加具體、更具操作性的執行標準。
(十三)建立依法行政主要領導問責制。對我市各級行政機關的主要領導決策失誤、違法行政、執行上級決策和部署不力,不認真履行職責、治政不嚴、監管不力等被問責的,要明確問責方式、問責程序等。
(十四)建立依法行政定期報告制度。市、市(縣)區政府每年要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情況;市、市(縣)區各部門每年要向本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三、加強組織領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各市(縣)區政府和市直各部門要建立健全由行政部門主要領導直接掛帥的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協調。要從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把推進依法行政列入年度工作計劃,擺上重要工作議事日程,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擔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精心組織,狠抓落實。要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研究制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計劃,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要建立監督檢查記錄制度,完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制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促進行政執法機關規范執法行為。
(三)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行政執法主體合法性審查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的人員上崗前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經考試合格的方可準予從事行政執法活動。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嚴格禁止無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對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執法的要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思想建設、作風建設,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四)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市、市(縣)區政府法制機構擔負著推進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情況交流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要重視法制機構建設,使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要把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法律水平高的人員充實到法制機構中來。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努力提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充分發揮在依法行政中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作用。市(縣)區政府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明確專(兼)職法制工作人員,確保依法行政落實到基層。
(五)完善行政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市、市(縣)區政府要為政府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培訓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開展。
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嚴格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對下達罰沒指標、違反罰繳分離規定,以及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與行政機關業務經費和工作人員福利待遇掛鉤的,要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四、加強依法行政的監督檢查
一、關于房屋拆遷行政案件的受理
房屋拆遷行政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行政行為,所謂復合行政行為,即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包含著另一個或多個具體行政行為,且后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是以前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為程序前置。拆遷人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之前,必須具有所在地計劃委員會建設項目立項批準行政行為;土地管理行政機關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行政行為(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及城市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行政行為,只有三個前置的行政行為具備,方可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作為房屋拆遷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要認真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了三個前置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具備,并且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辦理房屋拆遷的條件,方可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這樣就存在一個問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是否全面審查前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是只是形式審查,如果僅是形式審查,只要申請人具備三個前置行政行為,就應當發放行政許可證,如果全面審查,房屋拆遷管理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法規授權,這就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受理和審查增加了困難。
(一)行政訴訟案件管轄
房屋拆遷行政許可訴訟案件,有三種情況,一種是因不服房屋拆遷許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為的訴訟,包含有對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不服、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服和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服;另一種情況是對拆遷許可行為、房屋拆遷裁決行為、行政處罰行為及拆遷強制措施行為不服;第三種情況是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包含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辦理拆遷許可前置行政行為不作為和房屋拆遷管理機關對拆遷許可決定,裁決及強制措施不作為,另外還有因行政機關不履行拆遷監督、管理職責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對第一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應當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行政不作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宜,而對第二種情況,由房屋所在地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宜,因為第二種情況牽扯到如果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維持,行政機關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結果,為便于實施強制措施,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更妥。
(二)對復合行政行為應當分別受理。
由于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的行政行為,如果拆遷許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只受理對拆遷許可行為的起訴。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某一個前置行政程序同時提起訴訟的,應當另行起訴,因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同,且適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規、規章也不一樣,所以無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僅對拆遷強制措施或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分別受理,而不宜合并受理,因為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授權的目的不同,而適用的行政程序有差異,行政訴訟審查應當分別進行。所以也應分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合并受理,全面審查,在審查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時,發現前置行政程序違法,應當將作出前置行政程序的行政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一并審查;另一種意見,僅對受理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其他機關審批行政行為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法院僅對形式要件作一般性審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第二種意見便于操作,容易作出正確的判斷,且能及時作出裁判。
如果合并審理,追加被告,很難在法定的審限內及時作出結論。
二、關于房屋拆遷行政案件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第五十四條一款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以上兩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從兩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二是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審查主要是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法定行政程序,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依據及處理結果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合理性審查主要是對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審查,而作為房屋拆遷行政許可案件的合法性審查包含兩方面的審查,一是房屋拆遷許可前置行政程序合法性審查,二是對房屋拆遷許可行為、拆遷補償安置裁決行為、拆遷強制措施行為及行政處罰決定行為合法性審查。
(一)房屋拆遷許可前置行政程序的審查
房屋拆遷許可前置行政程序形成訴訟,一般是房屋拆遷許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在對拆遷許可提起訴訟時,才發現行政前置程序的違法,從而又對前置行政程序提起行政訴訟,因為前置行政程序只能對申請人發放,而申請人一般是房屋拆遷人,拆遷人即使通過申請不能得到行政許可,也只能對行政機關提起行政不作為訴訟,此類行政訴訟案件很少,關于房屋拆遷形成訴訟的原因大多是房屋拆遷人進行拆遷公告時,房屋被拆遷人或利害關系人才發現由于房屋拆遷許可牽扯自己的利害關系,從而形成訴訟,進一步又形成了對拆遷許可前置程序合法性的審查,導致了新的行政訴訟。從我院近兩年受理的前置行政程序訴訟案件中,對計劃委員會作出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很少提起訴訟,而提起行政訴訟最多的是建設委員會作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批準文件的等具體行政行為。對規劃許可證提起訴訟的原因有兩種情況:一是建設委員會在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沒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執行,屬程序違法。二是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的規劃改變了原來對城市整體規劃的公示方案。因為改變后的方案侵犯了房屋被拆遷人的利益,所以被拆遷人提起訴訟,要求依法撤銷規劃許可行為。如我院受理的陳某訴
某市建設委員會及第三人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撤銷規劃許可證一案,陳某居住的房屋位于該市區的都市村莊,
因某房地產公司在都市村莊附近建一商住小區,為保障所蓋商住房的銷售,需對原都市村莊狹窄的道路進行拓寬,經申請及時辦理了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并領取了建設用地規化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在公示對道路兩旁的建筑物進行拆遷時,作為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之一的陳某及時找某房地產開發分公司質詢,房地產開發公司向陳某出示了所有經行政機關依法審批的文件,并出示合法的房屋拆遷許可證,陳某自己居住了十幾年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一夜之間成了被拆遷房屋,決定討個說法,經咨詢律師后,律師提出市建委的建設用地規化許可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該規劃改變了原來對全市人民公示的城市整體規劃示意圖,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予以撤銷,為此陳某以市建委為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市建委為房地產開發公司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法庭審理中,被告辯稱他們頒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是經建設技術委員會充分論證,并報請市委常委會通過的政府行為,且過去一直都是按照該程序進行的,另外向全市人民公示的城市整體規劃示意圖是手工繪制的,與省政府批準的規劃圖有偏差是正常的,經法庭審查后認為,市建委頒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生效后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且經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批準的規劃方案應當與公示方案一致,本案被告在給第三人頒發建設用地許可證時,沿用過去習慣做法,沒有告知利害關系人陳某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沒有告知享有聽證的權利,且公示圖改變依法審批的圖紙,屬程序違法,應依法予以撤銷。
對國有土地管理行政機關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情況有三種,一是在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程序合法性問題,二是關于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問題,此類情況比較突出,且矛盾尖銳。三是土地管理行政機關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時程序違法,房屋被拆遷人在對拆遷許可證提起行政訴訟時,發現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違法而另行提起訴訟的,要求撤銷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達到撤銷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目的。
(二)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審查
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訴訟案件是所有關于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案件中最多的一類案件,由于房屋被拆遷人最先接觸到的是房屋拆遷人在取得的拆遷許可證后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公告,房屋拆遷人委托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的動遷服務中心到現場張貼拆遷公告時,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關心最多的是被拆房屋的補償價格是按何種標準進行補償,部分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達不到滿意的補償結果時,開始咨詢有法律知識的人員,其中一些人對房屋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開始找毛病,一些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拆遷補償和安置達不成協議的,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如果是起訴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人頒發拆遷許可證違法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拆遷許可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從六個方面對拆遷許可證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是審查拆遷許可前置行政程序的批準文件是否齊全,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二是審查拆遷范圍與文件批準范圍是否一致;三是房屋拆遷人的拆遷建設資金是否符合條件;四是拆遷安置方案與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是否一致;五是被拆遷人的安置房源和安置房是否符合規定;六是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產權,產籍是否清晰,經法庭審查,如發現房管拆遷管理部門在為拆遷人頒發拆遷可證時,不符合上述幾方面的條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撤銷所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的審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件》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以看出,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時,可以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裁決。如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拆遷糾紛案件中此類案件是最多的,被拆遷人往往以對房屋補償價格偏低,周轉房不符合要求,拆遷安置方案不滿意,房產調換差價太高為由不與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拆遷人在無奈情況下,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行政裁決作出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對行政裁決不服而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司法救濟,人民法院在審查這類行政案件時,一般應從五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審查申請人,行政裁決及第三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二是審查作出裁決前是否組成各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只有調解不成方可作出裁決,對當事人拒絕參加調解的,應當制作有調解筆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逕行作出裁決的,應認定程序違法,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一款(三) 項有明確規定;三是審查拆遷人是否領取拆遷許可證,是否在拆遷期限內、拆遷范圍內進行拆遷,是否具備了拆遷條件;四是審查作出裁決時是否委托了有符合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價值予以評估,評估項目與價格是否符合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房屋拆遷條例》二十四條規定制定的補償標準;五是審查房屋拆遷管理機關作出的行政裁決書書面形式是否齊備,是否對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一一載明,是否告知了當事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如我院受理蔡某訴某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第三人某房產開公司撤銷行政裁決一案,作為原告的蔡某在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拆遷范圍內蓋有房產兩處,建筑面積近500平方米,并辦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房地產公司在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即開始實施拆遷,蔡某與房地產商因補償安置方案意見相左無法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后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行政裁決,由于雙方矛盾激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經書面材料審核后作出行政裁決,蔡某收到行政裁決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裁決前,沒有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沒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參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認定房屋拆遷管理機關行政裁決程序違法,依法對作出的行政裁決予以撤銷。并判決其重新作出行政裁決。
(四)房屋拆遷行政強制措施的審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立法中關于強制拆遷有三種情形,第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以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然后,由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依據生效的仲裁裁決和生效民事裁定強制拆除。第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生效的行政裁決向人民法院申請非訴強制執行,第三種情形是依據行政裁決,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任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前兩種情形屬司法強制執行程序,第三種情形屬行政強制措施程序。人民法院主要審查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這類案件目前很少,筆者淺談一下個人意見。首先是申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申請人應當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裁決的當事人,一般是房屋拆遷人,其次是審查行政強制拆遷行為是否具備了完備的形式案件,即是否有行政裁決書,只有在行政機關作出強制拆遷的行政裁決后,強制拆遷的目的才由拆遷人的私人意志轉變為國家意志,從而獲得形式上的正當性。三是審查行政強制拆遷行為的施使人,應當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行政機關無權此命令,它是一種政府行為。四是審查行政強制拆遷是否進行了現場公正和證據保全,人民政府在實行行政強制遷時應當由公正部門對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公正和證據保全,如果沒有按規定進行公正和證據保全,由拆遷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樣才能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防止粗暴拆遷,先拆后補的不負責任做法。
關于房屋拆遷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審查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進行審理,這里不再詳述。
汽車業價格壟斷執法持續推進
2016年是我國“十三五”規劃開局之年,是推進供給側改革的攻堅之年。我國經濟正處于增速換擋、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經濟發展面臨的挑戰與機遇并存。作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汽車也對我國經濟建設與發展的貢獻度持續提升。我國汽車產銷量7年蟬聯全球第一,新車市場今年整體呈現恢復性增長態勢。
1―9月,我國實現汽車類消費2.8萬億元,汽車消費成為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最重要的貢獻來源。汽車領域產業鏈長、附加值高,從廠家生產汽車到經銷商進行銷售,再到全生命周期服務落地和二手車流通,最后到車企回收,汽車金融、汽車租賃等環節,這是一個完整的產業生態鏈,鏈條上每一個環節的良性運轉均應引起重視。
我們致力于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對我國汽車經銷和售后模式、售后配件渠道供應、整車價格開展了深入調研。同時,通過多種渠道持續宣傳法律規定,引導經營者主動自查、合規經營。
2014年以來,根據舉報我們對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的行為進行查處,奧迪、克萊斯勒、豐田等壟斷案,合計2.5億元。這些案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在業界引起廣泛關注,對增強企業反壟斷合規意識,維護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只要有違法線索,我們將依法調查,堅定不移地維護好汽車市場競爭持續。
汽車業反壟斷起草指南工作基本完成
在開展反壟斷行動的過程中,我們堅持完善反壟斷程序規則。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工作安排,我們會同交通部、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單位起草《關于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制定這樣一個《指南》,目的在于對汽車業常見的限制競爭行為的合法性評估給予指引,給市場提供更為明確的合理預期。《指南》起草工作啟動以來,我們成立工作組,會同交通部、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單位,比較、借鑒國外汽車業反壟斷經驗,組織了籌備會和三次工作會,開展兩次問卷調查和系列訪談,大范圍征求汽車業上中下游企業、消費者代表、專家學者的意見,起草工作的方法受到各界廣泛好評。為深入論證指南的目的、內容,提供了有效的平臺和暢通的渠道。在政府公開提高透明度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相關方的積極性和優勢,確保指南匹配我國汽車市場發展階段以及汽車市場競爭與監管的需求。
在今年3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我們又會同交通部、工商總局、商務部等單位進行了認真修改。目前指南起草工作已進入尾聲,相關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指南》在結構上匹配《反壟斷法》,內容上重點關注新車銷售、售后配件流通以及售后維修服務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我們相信《指南》的制定和出臺,將有利于增進執法透明度,在確保有效反壟斷監管的同時,降低汽車業經營者的合規成本,提高汽車經銷和售后市場效率,還有消費者福利。
有效實施基本政策
今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我國確定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邁出的關鍵一步,是一項創新性頂層設計,是建設鼓勵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重要舉措。對進一步理清政府與市場邊界具有深遠意義,有關濫用行政權力方面有專章涉及,尤其是涉及二手車領域的行政壟斷行為,阻礙二手車市場健康發展,損害消費者利益,不利于綠色循環消費和汽車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反而限制了汽車所有人的權益,延長消費者換車周期,間接影響新車銷售市場。
在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指南中,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汽車流通事務職能的組織,不應違反《反壟斷法》第五章規定,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例如限制流通、要求不合理、指定交易對象等。隨著我國汽車市場逐漸成熟,置換需求已成為新車消費的重要支撐,二手車市場的作用日益凸顯,這就需要認真學習領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發揮行業監督職能,共同為促進二手車市場健康發展,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展望未來,我們將依據《反壟斷法》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不斷健全規則,保障和促進新車、二手車、汽車售后等汽車全產業鏈的公平有效競爭。推動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出臺。我們將全力以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南相關工作,促進盡快出臺。回應汽車業各方的重大關切,促進公平的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出臺。
引導經營者主動合規,執法是最好的普法。開展反壟斷執法是執法機構的重要職責,我局將進一步推動常態化反壟斷執法,密切關注、嚴肅查處重點行業和民生領域的價格壟斷行為。及時公布案件信息,促進社會各界的反壟斷意識和競爭意識,經營者作為市場主體是經濟活力的源泉,是創新創業的主要力量,我們將加大宣傳,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主動降低反壟斷合規風險。
關鍵詞:施工合同;審查;標準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施工合同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合同管理最重要的合同類別之一。尤其是近年來,伴隨著天然氣管道建設的飛速發展,西部大慶、海外大慶的大規模投資建設及大煉化的全國布局,施工合同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愈發突顯。建立施工合同審查的標準,對于提升施工合同的管理,進而保障工程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施工合同審查是建設方和施工方簽訂合同之前的必經程序,通過對施工合同審查,可以發現施工合同中潛在問題,盡可能地減少和避免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分歧和爭議,提高施工合同履約質量,即使發生了違約或者爭議,也可依據完備的合同條款比較順利地解決問題,減少建設方或施工單位的經濟損失。
一、合同簽約主體資格審查
合同簽約主體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資格是合同審查中首先要注意的問題,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審查合同簽約主體是否合法真實
簽約主體的合法真實是合同審查的重要項目之一,是關系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前提之一。另外還要審查審核或確認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止無權或超越權限訂立合同的情形存在。我方的主體是否適格(例如不是獨立法人、法人名稱不對、印章和名稱不一致等)也要進行審查,防止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審查合同簽約主體是否具備相關的資質或許可
對某些業務領域,按照相關的法律或法規規定,需要合同一方或雙方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或經營許可才可從事。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要國家建設部門核發的設計資質、建設施工合同要求業主有"報建"的整套資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需要開發資質等。
(三)審查合同簽約主體的資信能力、業績、人員等履約能力
對業績和人員的資料審查是合同關鍵審查項目之一。審查施工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的資質,是否具備相應的工程造價所要求的施工企業法人資質等級。
二、合同內容審查
(一)合同權利義務的完整性、可行性審查
首先審查合同中規定的己方的義務實現是否存在障礙,有無依賴外界因素的情況,在需要對方配合的情況下,配合的程序是否已經列明;其次審查己方的權利(主要是付款)是否包含條件,付款的依據是否清晰,是按進度、按工程量還是一次性支付;付款是否具有確定性,是否附加了條件和期限,是否受到外界影響,是否受到對方或第三方前置行為的影響,是否設置了不合理的付款條件,多個付款條款是否有矛盾等;對施工合同條款中的數量表述一定要明確具體,切忌模糊不清。而且要明確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二)工程量條款審查
審查工程量的確定、確認方法,工程量調整依據是否約定。工程量的計算方法是否科學,有關工程量的報告材料如何編寫、提交、確認等內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遇到超出設計范圍、變更施工范圍、返工等情況如何計算工程量是否有約定,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細致、明確。
(三)工程質量條款審查
審查工程質量的確定、確認方法程序。關于工程質量有無明晰的標準,驗收范圍(如驗收依據、設計任務書、設計施工圖、技術說明、驗收規范等)有無書面的雙方簽字確認的質量標準細則,質量的實現有無障礙,驗收的主體是否合適,驗收的期限、程序設計是否合理,如何提出質量異議、如何磋商、處理等;質量爭議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規定等。
(四)工程期限條款審查
工程期限包括計劃開工日、實際開工日、計劃完工日、實際完工日、計劃竣工日和實際竣工日等的確認程序和時間限制是否明確;工程有無階段工期的要求;是否有工期順延的情況,如何提出、確認;工期延誤、延期竣工造成的責任承擔;審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分期形象進度和總履行期限都需要明確。
(五)工程價款支付條款審查
首先要審查工程造價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如果工程造價明顯偏高或不合法,一定要指出來并提出修改意見。主要審查施工企業保證金等是否符合法定數額,工程預付款數目是否合理,施工進度款支付數額、日期是否合理,維修保證金是否合規。
(六)工程施工條件條款審查
工程準備工作如何開展、設備材料如何安排、設備材料如何采購檢驗、現場工作如何組織、安全施工由誰保障、場地通行通水通電如何保證,協助工作是否需要等等;
(七)工程簽認、變更條款審查
審查工程變更、設計修改、方案變更、材料更換、其他臨時修改的雙方交換意見的程序、費用等內容的約定是否合理;審查工程簽證的條件、形式、確認程序及作為結算依據的必要條件。
(八)工程竣工驗收條款審查
已完成工程的保護、竣工驗收的性質和程序,竣工資料的內容、份數、提交時限和逾期提交的責任,竣工資料、竣工驗收資料的備案。
(九)終止、解除條款審查
合同終止、解除情況下已經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質量如何審查確認;已購買材料設備的處理,工程資料的編制與移交的時限和程序;已完成工程與未完成工程的技術銜接和處理;合同終止、解除或者符合約定交付工程時的撤場時限、確認程序;考慮合同訂立后的可變更可能。
(十)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
施工合同中違約責任與義務要相對應,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約定的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幅度或限額。特別對違約責任條款中的索賠條款,一定要審查清楚索賠的范圍,條件,時間,以及索賠費用的計算方式、標準,因為這對工程造價控制有較大的影響。
(十一)爭議解決條款審查
一旦發生爭議,如何處理,索賠需要哪些文件,形式和程序怎么規定;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仲裁還是到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還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等等。
(十二)審查各階段應提供的書面報告、材料準備條款。施工前、施工過程中、竣工結算時需要哪些材料,如何編排目錄,如何提交、確認,如何聯系、通知等,如驗收材料、竣工材料、結算材料等;是否需要階段性工程技術資料,如何整理收集、提供和確認。
參考文獻
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加強合規文化建設,提高依法合規管理水平 xx年年,普法教育及培訓工作以合規管理為主題,密切結合本行經營管理實際,務實、有效的組織開展好“五五”普法,在整體上提高員工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同時,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工作,進而從整體上提高員工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和業務操作水平,強化全面風險管理,提高我行風險防控能力。
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法律審查,防范風險,服務營銷 堅持法律審查的獨立性,繼續做好對信貸業務(合同)的審查,加大對非信貸類業務的審查力度,擴大法律審查范圍,特別要加強對當前案件多發,管理薄弱的業務和環節的法律審查及指導。繼續做好法律意見書的出具工作,并積極督促落實法律意見。加強對新業務、新產品的合規合法性論證,對新產品、新技術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保證業務創新活動的合法性。充分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通過參與談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風險提示及法律審查等方式,為業務經營提供高質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務。加強對支行法律審查的檢查和指導工作。
三、加強業務合同管理,提高經營合規水平 加強對合同文本實施工作的指導管理,進一步規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斷提升我行合同質量。按照強化貸后管理等要求,對合同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同時要把合同效力的檢查作為年度例行工作,持之以恒,力求盡快見到成效。
四、加強轉授權管理,有效發揮轉授權動態調整作用 根據上級行轉授權,繼續做好年度轉授權工作。加強轉授權動態管理,密切關注轉授權執行情況,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支行或業務,要及時調減、暫停或收回相關權限,充分發揮轉授權動態管理對業務經營和風險控制的杠桿作用。做好轉授權執行情況的檢查。
五、改進訴訟管理,提高訴訟效益 繼續加強訴訟論證,提高訴訟效益,杜絕無效益訴訟。繼續強化案件管理,全力推進未執結案件的執行,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勝訴案件執行收回突破200元。改進訴訟管理,要對“中止風險之訴”發生條件及其與貸后管理中風險預警的銜接進行論證,提出可行的處理辦法,為完善貸后管理、做好預警反應、及時中止風險提供法律服務。加強訴訟費用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律師聘用管理工作制度。抓好經濟糾紛案件責任追究移送工作的落實。
六、做好自律監管工作,切實防范法律事務工作風險
按照法律事務工作自律監管的要求,認真履行自律監管職責,對各縣(區)支行的法律事務工作做好檢查,對各項職責范圍內的業務做好自查。
七、關注業務經營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
調研工作要在往年開展的調研工作基礎上,改進工作方式,提高調研水平,為領導決策和規范業務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強調研的主動性,多深入基層,了解基層行在業務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風險隱患,扎實掌握第一手資料,在此基礎上嚴密論證,揭示風險隱患,提出可行性建議。注重對業務經營中前瞻性問題的研究,及時識別風險、提示風險和提出對策。加強與各支行法律事務崗的聯系,就訴訟管理、案件防查以及法律法規出臺對我行業務經營的影響進行調研,及時收集、反映相關情況。
八、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自身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