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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自從《環保法》頒布實施以來,環境保護的各項制度不斷的建立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也不斷地向規范化、法制化邁進。我國的環境保護事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環境污染從整體上開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影響環境保護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區甚至出現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加強環保執法,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國民經濟高效、持續、健康發展,走出一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現在環境行政執法力量薄弱,執法配套設施不足,執法手段落后以及現有的環境法律、法規不完善,執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給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帶來很多的制約,因此加強和完善環境行政執法,提高環境執法效能就變得極為迫切。
一、我國目前環境行政執法所存在的問題
1、現有的環境法律體系不完善
雖然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經過近三十年的發展,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但在某些領域仍為空白,而且現有的一些環保法律法規還存在著缺陷,嚴重滯后于現實的需要,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運行機制不相適應。有些環保法律法規不具體,不明確,相互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甚至還出現矛盾與沖突。而且法律條文過于原則化,抽象化,對法律責任的規定得過于籠統,導致環境行政執法具體操作起來難以落實。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許多懲罰都是象征性的,罰款數額過低。在現行的環保法律法規中,禁則多,罰則少,容易導致在環境執法中出現“兩高一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情況,導致對破壞環境的不法行為不能給予應有的制裁。法律賦予環境行政執法的權限不足,環保部門沒有行政強制權,對拒不履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環保部門缺乏必要的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行政強制手段,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環境行政執法疲軟,有法難依,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
2、環境行政執法機構薄弱,人員欠缺。
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大量新的環境污染源不斷產生,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務越來越繁重。但在環保監管工作最艱巨、最繁重的基層,縣級基層環保機構設置卻沒有得到廣泛地重視。一些縣區的環保機構掛靠或并入當地的城建部門,大多數基層縣區至今還沒有建立環境監理機構。而且環境執法裝備落后,基層環保部門現有的環境監測、環境監理的儀器設備嚴重缺乏、陳舊落后、品種少、檔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學化、自動化儀器設備來實施監測和調查取證的技術人員,導致環保部門很多時候沒辦法對環境污染進行有效的現場取證,致使一些有力的證據滅失,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環境執法力量薄弱,人員不足。面對不斷增多,污染嚴重的中小企業,現有的執法人員隊伍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環境行政執法任務,只得窮于應付,疲于奔命。使得對排污單位的日常檢查次數偏少,范圍偏窄。
3、環境執法人員素質偏低,難以勝任工作需要
由于環保執法工作面廣,涉及多個領域和學科,所以執法人員不但要具備基本政治素質,道德素質,而且還應該具有比較廣泛的科學知識和相應的業務專業技能。雖然,現在環保執法人員隊伍的總體素質在不斷提高,但環保執法工作的高要求和執法隊伍素質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問題主要存在于:業務素質偏低,執法人員對環保法律法規、生產工藝、產業政策不熟悉,一些環保執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不強,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將政府公共權力和執法行為市場化,大搞權錢交易,執法隨意。而且執法人員服務意識淡薄,對企業的法律、政策宣傳引導不夠,執法應急能力不強,對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處置技術缺乏。在環境行政處罰中也常存在程序違法,適用相關法律法規不準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處罰又不規范等問題。在執法中存在著執法不嚴,,失職瀆職的現象,這些嚴重損害了環境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
當前,在一些地方存在著錯誤的發展觀和政績觀,由于在干部政績考核、晉升提拔上側重于經濟指標,經濟的快速發展成為一些地方領導競相追逐的首要目標。部分領導對“發展才是硬道理”在認識上存在著誤區,不少領導干部環保意識薄弱,對環境、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缺乏正確的認識,重經濟發展而輕環境保護,認為GDP增長才是硬指標,而環境保護只不過是軟指標。只注重招商引資卻忽視了許多引進的建設項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對地方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特別對一些污染企業只要是當地納稅大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支柱,則為企業掛牌保護不讓查,公開限制環保執法部門依法行政,導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戶長期得不到有效的環境監管。
5、環境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國在環境保護領域實行的是統管與分類相結合的多部門、分層次的執法體制。《環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而且《環保法》還規定:環保、海洋、漁政、公安、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等部門可依照法律的規定,對資源、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但在現實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如何監督其他部門,擁有哪些監督權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正是在這種執法體制下,由于多頭執法,造成執法主體林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不利于統一執法并給環保行政執法造成混亂。特別是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給違法者開綠燈,而作為同級的環保部門,卻無法給予必要制約。而且當出現違法問題時,容易出現部門之間相互推諉責任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環境執法的實效。
二、完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
要改善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就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保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對一些不合時宜或存在著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地修改或廢除,對存在的環境法律盲點要盡快加以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來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以解決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并賦予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充實和健全環保執法機構,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素質
和業務水平
充實和健全基層環境保護機構,縣級以上必須要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落實環保執法工作的經費,增加環境執法人員的編制。嚴格把好進人關,擇優選擇一批年輕化、知識化、能力強、能吃苦的人進入環保執法部門。改善環保部門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加他們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大力推進執法隊伍的規范化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和規范執法,樹立良好的環境執法形象。對執法人員的環境業務知識和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培訓,逐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環境監測、分析、檢驗儀器設備,提高污染源現場快速監測取證的能力,為環境執法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
3、落實地方領導環保政績考核,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地方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要確立“綠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使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和諧發展。要在制度上將環境保護列入各級領導進行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將環保指標作為與經濟發展并重的指標來衡量各級領導干部的政績,推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和“環境保護問責制”,凡是環境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環境污染嚴重的地方官員,不得晉升提拔,甚至還要給予一定的處分,促使領導干部轉變觀念,切實增強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自覺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關鍵詞:環境政策;政策執行;績效評估;環保部門;政策激勵;公眾參與
環境保護政策作為公共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其執行的有效性關系到社會可持續發展及政府信譽和形象。近年來,國家出臺大量環境保護法和相關配套措施,但政策執行的效果與政策制定的目標依然相差甚遠。因此,探析我國環境政策有效執行的障礙與對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國環境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國環境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環境立法存在的弊端
1.環境法缺乏具體可操作性。
我國環境法有些規定過于原則和粗略,可操作性不強。例如《環境保護法》第29條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事業單位,限期治理”,但對于何謂“造成環境嚴重污染”卻沒有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實踐中難以把握。
2.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處罰過輕,導致企業守法成本高。
我國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對環境污染的罰款數額太低,往往與企業造成的污染不成正比。處罰的收費標準規定僅僅略高于治理污染設施的運轉費。加之隨著物價、原材料價格的上漲,而處罰額度規定并未改變,導致多數企業守法成本過高,出現了企業寧愿繳排污費而不愿開動治污設施的畸形現象。
3.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依然停留在“污染—治理”上。
我國傳統的“污染—治理”的環保立法觀念遠未達到市場經濟體制和粗放型增長方式的層面上,達到優化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在這種立法的指導思想下,環境法律法規之間缺乏協調性,環境經濟法律制度立法薄弱,環境法律整體功能的發揮受到制約。
(二)當前的績效評估系統不科學
從現今我國公共部門的績效評估來看,這在我國是個還是個新興領域,尚處于起步階段。又由于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路線和解決社會主要矛盾的迫切需求,導致我國當前公共部門的績效評估以GDP的增長為導向,忽視環境保護等其它方面的因素。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地方政府為取得政治上的晉升,在現有的績效評估體系下必然把GDP作為硬指標,環境保護作為軟指標,甚至出臺地方保護政策阻撓環境執法,與污染企業聯合起來應付上級檢查。如此以來環境政策便無法有效執行。
(三)環境保護部門的組織機構存在問題,在實際執行中“徒有虛名”。
我國基層環保部門缺位的現象十分嚴重,三分之一的縣無環保局,即使有環保部門的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
1.缺乏獨立性和自主活動能力。
理論上環境保護部門肩負著環境政策執行和監督的的責任,受上級環境保護部門的領導。但事實上,基層的環境保護部門的人、財、物均有當地人民政府管轄,沒有獨立發展所具備的基本條件,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十分嚴重,依附性強而自主活動的能力較差。
2.權責不統一,事實上的責大于權。
環境保護部門既要對工業企業進行監察,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和農村環境進行監察,還承擔著每年多起污染事故與糾紛調查處理事故的重任,可謂責任重大。但與此相矛盾的是環境保護部門并沒有被賦予與責任相當的權力,造成事實上的責大于權。環境保護部門在監督制造污染的企業時,既無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也無權查封和扣押其生產設備、產品,更無權斷水、斷電。
3.資金、人才及相應的基礎設施建設的配備不到位。
資金方面,不少地方財政由于經費緊張,對排污費的使用往往是只進不出,或進去容易出來難;人員方面,許多環保執行人員并沒有較強的環保政策認知和執行能力,加之高等教育對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不足以及人員編制等方面的問題,造成環保部門人才缺乏;基礎設施建設方面亦是如此,許多縣級執法機構沒有執法車輛和取證設備,監控手段受到限制。
(四)環境政策執行主體缺乏多元性
我國環境政策的執行主體單一,缺乏公眾參與。發揮環境政策執行主體的多元性,擴大環境政策的公眾參與可以給排污者施加一定的壓力。同時,公民和環境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活動會通過示范和學習效應,影響到更多的人參與到環境保護事業中來。許多發達國家對多元政策主體的作用發揮得比較好,但在中國的現狀并不樂觀。這首先表現在目前我國的環境政策執行主體仍然是政府,與第三部門等主體的合作不夠;其次是公眾意見得不到合理重視和合理聽取;再次,政府與新聞媒體大多成對立立場,有些地方政府為了避免曝光而千方百計的阻止媒體獲取資料及現場報道。
(五)缺乏有效的政策激勵機制
一方面中央政府不能有效激勵地方政府充分執行環境政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激勵企業投資環境保護。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環境政策的執行見效慢而耗費大,在當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往往對地方經濟的發展更為重視而忽視環境保護,地方政府著力環境保護缺乏動力;對于企業來說,環境是公共物品,是可以“搭便車”的,并且投資環境治理的設備需要很大的成本,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沒有足夠的政策激勵的條件下是不愿去做的。
二、對有效執行環境政策的對策探討:
針對上述環境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注意完善以下幾個方面:
(一)健全完善環境保護政策
1.制定具體化、可操作性強的環境保護法。
制定可操作性強的環境法律法規。對于其中涉及操作的一些概念、范圍、術語作出必要的解釋和限制性規定,減小如排污許可證制度等的適用范圍的彈性,嚴格界定污染排放標準、把管理和監督制度作為法律明文規定而非配套措施頒布,避免地方政府執行中的政策變通。
2.適當加強對環境污染行為的處罰。
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規定,對環境違法企業一律按照法律規定罰款額度的高限嚴厲處罰,同時對企業加倍征收排污費;如果企業治污設施不達標或不運行,就執行“按日計罰”的處罰機制。偷排了多少天就罰多少天的錢。不能像環保部門只能對違法企業一段時期內的同一違法行為處罰一次。
3.轉變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 。
我國的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不能再以“污染——防治”為主,筆者認為要改善環境污染狀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應當轉變為“積極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從單純的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轉變為以人為中心的自然—社會—經濟復合系統的協調發展基礎上循環經濟活動模式。
(二)完善當前的績效評估機制
1.改革當前以經濟GDP為主的政績評價機制。
引入綠色GDP概念,將一系列環保指標納入干部政績考核體系。例如公眾對環境質量的評價、空氣和飲用水質量的變化、森林覆蓋增長率等,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進行及時的信息收集和分析,以便在衡量經濟發展的時候能夠計算環境和生態成本,反映發展的真實水平。
2.實行環境責任追究制。
將環境政策執行年終考核與執法成果結合并予以公示,將執法區域落實到具體負責人也予以公示,建立完善領導干部的綠色境成本從經濟增長的數值中扣除。實行主要領導干部離任環境保護審計制度。
3.引入綠色績效評估體制中的公民參與機制。
在政府的環境治理方面,由公民協助和監督政府機構對他們的開支、行動和承諾負責。以“人民滿意不滿意,人民答應不答應,人民贊成不贊成”作為最高準則。由公民選擇、界定應評估的對象,使績效評估得到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強環境保護部門的建設
1.增強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執法活動的獨立性。
改變以塊領導模式,形成地方各級環保部門以條領導為主,成為直屬國家的能獨立行使環境監督權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獨立依法行使職權。筆者認為環境執法中所需的經費可考慮由中央直接撥款,財權由中央掌握,從而改變其對地方政府的依附,但與此同時實行責任追究制保證經費“落到實處”。
2.賦予環境保護部門必要的行政強制手段,加大環境保護部門環境政策的執法力度。
對目前的環保法律、法規加以修改,擴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權限,增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強制手段,賦予其一定的強制執行權。如查封、扣押、沒收,落實對違法排污企業“停產整頓”和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項目”權等。做到權力和責任相統一。
(四)建立環境政策執行上的合作網絡關系
1.拓寬公民參與途徑,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
從工業發展現狀和現實環境狀況看,當地環境污染的原因有兩個:
(一)當地地理特點和當前貧困現實是是造成當前環境狀況的客觀原因
環境承載能力不強、容量不大是該地區的地理特點,貧困縣的經濟現狀使得當地不可能考慮環境污染與環境承載能力問題,經濟發展永遠是第一位的。因而不可能較好地處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關系問題,也不可能合理處理眼前既得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問題,更不可能系統考慮當前經濟發展與本地區的環境容量相協調的問題。
(二)政策失衡和疏于環境管理是造當前環境狀況的主要原因
農業方面,片面追求糧食產量,造成盲目開荒,破壞了生態平衡。工業方面,為擺脫貧困,發展經濟,片面追求GDP增長,一級政府在行使管理權限時,多局限于經濟的快速發展,對環境缺乏全面系統的管理。在制定地方性政策上,圍繞經濟這一中心,對重點企業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優質服務,建立“綠色通道”,出臺“優惠政策”。由于對企業的發展能力估計過高,照顧面過寬,持續時間過長,配套措施和環境管理又跟不上,導致這些企業利用優惠政策手段來逃避環境保護責任,直接造成環境的人為破壞。反復的政策失衡和疏于環境管理助長了人們只顧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利益,只顧經濟效益而忽視環境效益的錯誤傾向,導致了自然環境的急劇惡化,使環境保護步入困境。
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
(一)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是減少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相互矛盾的有效途徑
必須設立適合于工業建設的規劃布局,科學設置工業園。工業發展需要便利的交通、充足的水源、可靠的電力和盡量減少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等幾個基本的條件,長期的經驗教訓表明,“遍地開花”愿望良好,其實不行。因此,今后應當進一步明確,不再在工業園之外的地方新辦占用主要環境容量指標的工業項目。作出這樣的選擇,不是限制工業發展,而是尊重工業發展規律,把有限的資源用足用好。一是抓好重點污染行業定點規劃建設工作。做好印染、制革、化工、建材、冶煉、造紙(化學制漿除外)、發酵等重污染行業的統一規劃、統一定點工作,建立工業集中園區,抓好粵西水泥生產基地、化工工業園、石材工業園的建設,防止污染無序擴散,有利于“三廢”集中處理和污染物綜合利用。二是加大淘汰落后工藝、設備的力度,遏止嚴重污染環境的“十五小”項目的建設。三是拒絕珠三角地區一些重污染項目的轉移。
(二)發展循環經濟
解決經濟高速增長與生態環境日益惡化這一矛盾,根本出路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用“綠色核算體系”來重新審視和把握經濟發展途徑,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積極推動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與環境“雙贏”。發展循環經濟總體架構是:一是在企業層面,通過技術創新和改進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開展清潔生產,實現企業內部的小循環;二是在區域層面,建立完善循環鏈項目,在抓好粵西水泥生產基地、化工工業園、石材工業園的建設的同時,規劃和建設生態工業園區,實現產業區域互補和區域間的中循環;三是在社會層面,優化產業結構,推行產業發展生態化,轉變消費觀念,推動綠色消費,按照生態學規律,抓好沼氣村和生態文明村建設,創建生態城市和綠色社區,實現社會層面的大循環。
(三)強化環境管理
限制工業發展只是保護環境的一種方式,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則可兼顧發展經濟與環保保護。一是利用行政,專項資金扶持等各種手段,為環境污染治理提供可靠的資金保障促使企業達標排污。二是加強環境監管,通過認真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制度,嚴格環境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產業經濟政策,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三是削減排污總量,開展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工程,既減輕了環境污染負荷,同時為經濟增長提供了發展容量。
三、結語
隨著城市垃圾向農村轉移、化肥農藥過量施用、農村生產和生活垃圾治理不力等問題日益突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作為農業大省的吉林省,優良的農村生態環境是提高廣大農民生活的有力保障,也是吉林省的寶貴財富。但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研究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現狀
當前,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影響農民身體健康、制約現代農業發展、障礙鄉村旅游產業提質升級的主要因素之一。吉林省農村環境污染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水污染。主要分為地表徑流污染和地下水污染。污染物的主要來源是鄉鎮企業排放的未經處理的污水、廢水;畜禽養殖所產生的糞便、污水,其中,以畜禽養殖場產生的廢物污染為主;農業生產中使用的化肥、農藥等隨降水進入農村水體所產生的污染;農村居民隨意排放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所產生的污染等。這些污染導致農村水體富營養化或有毒物質含量高,不僅污染環境,也對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二是大氣污染。大氣污染有:農村居民獲取生活能源和取暖燃燒秸稈、木柴或燃煤而產生的煙塵;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廢水等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進而產生的惡臭氣體;生活垃圾長期堆放所產生的腐化氣體等,都會污染大氣環境。
三是土壤污染。對土壤產生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是農業生產中長期、過量使用化肥和農藥,未被吸收的部分殘留在土壤中,導致土壤理化性狀發生改變,土壤有機質含量減少,板結、變硬等問題。此外,在長期采用覆膜種植技術的地區,由于無法降解的地膜大量殘留在土壤中,也對土壤造成了嚴重的污染。
四是農村固體生活垃圾污染。農村居民的固體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十分嚴重。由于缺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和完善的垃圾處理程序,加之農村生活生產缺少規劃,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率極低,絕大部分都是露天堆放,或遺棄于河道、池塘里。而且生活垃圾是不斷產生的,數量也越來越多,在堆放中不斷產生有毒氣體和病菌、釋放有毒物質,對農村環境造成了極大影響。
2農村環境保護政策分析
2.1政策體系
當前,我國還沒有從國家層面制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因此,農村環境保護工作開展主要依據是與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
國家層面上,主要有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強調了對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的保護,是直接的法律依據;2010年環境保護部的《農村生活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作為環境保護部的政策性指導文件,適用于指導農村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糞便和廢氣等生活污染防治的規劃和設施建設。其他方面,《秸稈禁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等均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農村環境保護提出了指導意見。
吉林省層面上,《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對生活環境及生態環境保護,以及污染治理作出了詳細規定,但缺少對農村環境保護的專門關注。2014年《關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主要實施“六大工程”,重點完成30項整治建設任務。《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26號)提出到2015年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任務。2015年的《吉林省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指出要加快改善全省水環境質量,切實維護水生態系統健康,保障人民群眾用水安全。
從政策體系上分析,不論是國家還是吉林省,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仍不完善,環保法律的缺位也造成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處理難、污染主體責任落實難的現狀。
2.2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的建議
一是國家立法機構應著眼于農村環境保護的緊迫性、重要性,及時出臺專門適用于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二是國家發改委、農業部、環保部等部委針對全國農村環境污染普遍存在的問題,制定具有廣泛指導作用的法規、規章。 三是吉林省有關部門應針對農村污染物減排,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農村生態保護與治理,農村環境風險防范、環境應急體系建設等關鍵環節,加快農村環境污染控制相關法規體系構建,明確農村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加大農村環境保護的資金投入。同時,應采取引導、激勵型政策手段為主,抓好農村環境污染的源頭防治,推廣生態農業和環境友好型農業。
【關鍵詞】預期貨幣政策 未預期貨幣政策 股票市場
正是因為人們許多前瞻性活動的影響,使得多數能夠被預期到的信息無法體現其重要的價值,且無法對經濟市場產生大的影響。因此有言論指出,股票市場中僅有未預期的信息能夠對當前社會的經濟變量造成遠大的影響。有關學者在預期思想的指導下,深入分析了當前貨幣政策與股票市場之間的關系,并針對貨幣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進行了分析。由此看來,當前貨幣政策中預期和未預期的貨幣政策對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是截然不同的。經過預期的貨幣政策一定程度上不會對整體的股票市場造成巨大影響,主要原因在于預期的貨幣政策在其存在之前作用已經耗盡。一旦有關貨幣政策真正實施之后,其造成的印象極其微小,甚至無影響。但與之相反的是未預期貨幣政策會對當前的經濟行為造成改變,由此會影響整個股票市場的變化。
一、貨幣政策與股票市場之間的關系
當前經濟環境下的貨幣政策主要通過金融市場的整體把控來實現對整個股票市場的控制,從而對宏觀的經濟變量造成巨大影響,最終實現對市場環境中通貨膨脹率的影響。當前股票市場中重要的影響因素主要是利率,利率同時也是影響因素中最為敏感的一個影響因子。一旦利率的整體調動高于人們的預期,則一旦利率下降,多數人會認為利率在未來勢必會有所上升,多數人會選擇目前將手中的股票拋出,在持有貨幣的基礎上等待未來股票的買入,由此便會導致整個股票市場價格下跌。一旦利率的調整幅度高于當前人們對其正當范圍內的標準預期,一旦利率下降時,股民們潛意識中認為利率會持續下降,直至降到最低,因此絕大多數人會選擇當前大量的買入股票,等待正確的時機,在將來將股票賣出,該種情況導致股票價格的上升。試想一下,如果利率的變動在股民們的正常預期范圍內,人們對于股票的整體需求并不會發生較大變化,因此股票價格不會發生較大變動。基于經濟學角度分析貨幣政策,可得出貨幣政策會對貨幣供應量造成影響,一旦貨幣供應量發生變化在則會直接影響到當前股票市場的價格;依據資產理論看來,一旦股民手中的貨幣數量上升,會造成安全資產比例偏高,因此投資者會適當提升風險資產的投入,相反的,一旦風險資產的供給不發生變化,勢必會提升風險資產的整體價格。根據以上理論可看出,預期貨幣數量的增加,會提高股票的整體價格。一旦股票價格提升,會創造更家庭收入,勢必會增加消費支出。消費支出的不斷增加,能夠通過變量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產出,勢必會創造更多的公司利潤。公司利潤的提升,勢必會刺激整體股票價格的提升,一旦利率降低,會提升股票的預期收益,有助于提升股票的整體價格。
二、預期和未預期貨幣政策對股票市場的影響
我國人民銀行在2001年將我國證券公司的客戶保證金計算為M2,但由于其統計口徑在不斷發生變化,實際統計資料證實M2在2001年七月份至9月份出現異常情況,導致數值的偏差,因此本文的實證分析決定該日期內的數值確定為異常值,并將該部分數值完全剔除。文章主要采用2001年7月到2009年12月份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的股票價格作為各個指數之間的收盤價,并將其看作為我國股票市場價格中的重要變量,當前股票市場中的股票指數主要包含上交所中的綜合指數和相關的行業指數,同時包含了深交所中的綜合指數和與之有關的行業指數,整體數據的來源主要從萬德數據庫中獲取。通過當前已經分解出的預期和未預期貨幣政策的有關數據,在此基礎上,通過懷特異方差標準方式的估計式對其進行計算。
針對數據主要總結成以下內容,第一,預期的貨幣政策并不會對股票收益率產生影響,但未預期的貨幣政策會對股票的整體收益率產生重要影響,影響呈現正向性。就整體數據而言,排除掉深圳B股指數,其中單單顯示出未預期貨幣政策對股票的收益率有一定的正方向影響,其中等到預期的貨幣政策對股票整體的收益率幾乎不會造成影響。其中未預期貨幣增長率呈現正向增長時,此時的貨幣政策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相反的,一旦未預期貨幣增長率呈現負方向時候,表現出貨幣政策的一種緊縮現象。根據以上分析,充分說明了擴張性貨幣政策對于整個股票市場來講,是一個值得振奮的好消息,相反的,趨于緊縮的貨幣政策不利于股票市場的長遠發展。第二,貨幣政策呈現出來的有關信息并不會對當前的股票市場起到積極地指導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預期的貨幣政策主要依據有關的政策信息來獲取,由此便可以等到一個正常的結論,可見貨幣政策的信息不會對整個股票市場帶來積極地指導作用。第三,根據有關數據,可知未預期貨幣政策的反應程度受到不同股市環境、股市行業的影響。
文章根據M2增長率將貨幣政策分成兩方面,即預期部分和未預期部分,在此基礎上分析了貨幣政策對上海和深圳兩個城市股票的價格指數影響。有關研究發現,就當前股票市場環境看來,貨幣政策的預期信息不會對股市造成重要影響,未預期的有關信息則呈現出改變投資者行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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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退耕還林;耕地保護;辯證關系
近年來退耕還林和耕地保護都是我國最為重要的國策,同樣也是各階層人民廣泛爭論的焦點問題,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很多專家學者對此都沒有統一的意見。從當前我國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生態環境下,退耕還林和耕地保護實際上都是我國政府通過詳細的規劃而制定出來的非常正確的政策,這兩者看似矛盾實際上卻是矛盾統一的辯證關系,正確處理這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有利于我國經濟的發展,生態環境的保護,這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的發展,構建和諧社會主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退耕還林和耕地保護之間的辯證關系
1.1 耕地保護和退耕還林的矛盾關系
退耕還林政策的實施必然會造成耕地數量的減少,特別是耕地數量不多的省份,比如貴州等省。我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了農田的保護存量一定要達到行政區域的80%,而當前很多山區以及陡坡耕地都劃歸為基本耕地,所以這個80%的紅線同樣也會制約著退耕還林的實施進展。
1.2 耕地保護和退耕還林的統一
1.2.1 耕地保護是退耕還林的前提。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其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糧食安全和社會和諧,對于廣大農民來說耕地實際上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核心資源。在保障現有耕地的基礎上,不斷加強農田建設,提升耕地單位產量,這樣就能夠為進一步退耕還林提供基礎。《退耕還林條例》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要重視對農業基礎建設的投入,改善土壤品質,改造陡坡耕地,提升單位產量,從而解決退耕還林之后造成的糧食缺口問題,以貴州等西南地區,原則上保障人均耕地不少于0.033 hm2,而西北地區則人均耕地要保障在0.133 hm2,各級政府要安排各項農業建設資金,從而確保西部地區的商品糧建設耕地規模。
1.2.2 退耕還林是耕地保護的輔助。通過退耕還林,將那些容易水土流失、風沙存在嚴重的危害,以及糧食產量較低的不良土質通過植樹種草來恢復植被,這樣不僅能夠滿足退耕還林的政策,還能夠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而生態環境的改善又能夠有效的改善氣候以及土壤條件,提升土壤品質,這樣就有助于提升單位產量。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對耕地的保護。通過退耕還林,還能夠有效減少水土流失,特別是對于自然災害較為頻繁的貴州山區地帶,通過退耕還林能夠有效降低泥石流的危害,這樣又能夠進一步保護因為風沙或者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引發的耕地流失問題。所以說退耕還林實際上是對耕地保護的一種輔助。
2 耕地保護和退耕還林的協同發展
2.1 做好統籌規劃
當前耕地總量還存在著一定的誤差,計稅面積以及承包面積等數據還不夠清晰,這給政府的統一決策帶來一定的困難,對此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強對現有耕地進行有效測量,提升數據準確性,并對林地以及沙化地以及陡坡地等數量都要進行準確丈量,然后根據對農業的影響因素對當前的耕地資源進行科學評價,對于不合適種植的土地盡快制定統一的退耕還林計劃,當然前提是建立在對本地區人均耕地面積的保障以及糧食安全的保障前提下,對于違法用地以及盲目用地的情況堅決制止,從而提升耕地的有效利用水平。
2.2 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無論是耕地保護是退耕還林其根本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利益,將農民手里產量低,生產成本高的耕地收回來退耕還林,這從一定程度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因為收回來的不適宜耕種的農地還可以返還給農民一定的資金,另外剩下來的土地還能夠讓農民有更多的精力來促進產量的提升。而隨著林地和植被的不斷完善,生態環境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樣也有助于農民的增收。不僅如此在退耕還林的政策上,也給與農民一定的支持,如果農民不愿意采用贖買的方法獨自在不適宜耕種的土地上進行退耕還林,這些林地和植被的收入同樣歸給農民,從而提升農民退耕還林的積極性,這樣對于農民來說同樣也是一個增收路徑。
2.3因地制宜保障耕地保護和退耕還林協同發展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的自然資源和人口密度也存在著廣泛的不同,貴州相對地廣人稀,但是適于耕地的土地卻相對不多,而江南地區則是地少人口密度大,雖然耕地質量很高,但是人均的耕地水平卻很低,所以不同地區的退耕還林政策和耕地保護政策都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制定符合當期的政策。
3總結
總而言之,退耕還林和耕地保護看似矛盾,實際上是統一的辯證關系,在制定政策上只有充分注重這種辯證關系,才能夠更好地協同退耕還林和耕地保護政策的實施,從而保證我國糧食安全和生態環境的改善,進而促進我國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關鍵詞:國際經濟發展;產業政策;協調
自從20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導致冷戰煙消云散,與此同時,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趨勢日益彰顯,無疑推動了相關理論和實踐的前進。經濟全球化催生了全球化治理的問題,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不可避免地卷入該浪潮。許多國家通過各種產業政策應對,例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然而,經濟全球化的影響讓每一個國家的產業政策變得日益復雜,因為,在日益互相依賴的今天,任何一個國家的產業政策將會影響到其他國家經濟和政策的發展,從而帶到政策“齒輪旋轉”。作為我國日益開放的經濟領域,如何制訂有效的產業政策?本文以為,基于全球經濟協作發展的趨勢,通過產業政策的有效協調,從而能夠驅動或引導全球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的方向,有效發揮產業政策的功效。換言之,我國的產業政策應該與國際經濟發展相協調,使得我們的政策更具有強大的包容性。
一、國際經濟發展與產業政策協調的理論基礎
從二者關系的理論探討具有現實指導意義。國際經濟發展與產業政策協調的理論,我們可以最早追溯到“米德沖突”。作為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米德在上世紀50年代就探討了在經濟領域逐步開放的趨勢下,如何實現相關政策有效搭配的觀點。所謂“米德沖突”,即在固定匯率制下,政府無法依靠單一金融政策同時實現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丁伯根也認為,政策目標與政策工具之間的數量關系需要滿足丁伯根法則。蒙代爾進一步提出以財政政策實現內部均衡,以貨幣政策實現外部均衡的思想。經典的蒙代爾-弗萊明模型描述了不同匯率制度下,國際資本流動約束情形與宏觀經濟政策有效性問題。克魯格曼針對蒙代爾-弗萊明模型提出了“三元悖論”,即固定匯率制度、資本自由流動和獨立的貨幣政策無法同時實現。他們討論了開放經濟條件下內外均衡政策搭配問題。多恩布什將蒙代爾-弗萊明模型拓展至兩國,指出兩國之間的政策協調可以提高彼此的福利水平。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博弈論作為一項指導方針日益滲透到二者關系中來,日本著名學者哈馬達,基于博弈論思想,在對三種行為決策模式有效的分析與對照,從而探討國際經濟政策方面有效協調的進程以及不同結果,從而在理論維度論證了二者有效協調的價值。80年代,克魯格曼則基于簡單有效地以博弈支付矩陣為概念框架,探討了英國和法國貨幣政策的差異和功能,并得出相關結論,兩個國家需要避免在政策上出現鴻溝,應該合理地制定相關的協議,進行政策協調,從而達到雙贏局面。隨后,坎佐尼里等人的博弈模型考慮了不同的博弈模式、不同的均衡條件下國家之間經濟政策協調的福利收益。這些博弈模型的論證對二者關系作出有效的論證,但是論證模式是自上而下,缺了微觀經濟基礎,為此,許多學者日益改良,從宏觀維度論證二者關系,為此,第二代模型呼之欲出。20世紀90年代,奧博斯菲爾德和羅格夫則創設了新開放經濟宏觀經濟學(New Open Economy Macroeconomics)框架,從而成為第二代國際政治經濟政策協調模型的典范。該模型基于動態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在壟斷競爭和粘性價格假設下最大化經濟主體的行為,探討了一個國家政策的遷移功效,并論證了協調后的國際福利效益,從而指出國際經濟與政策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作為國際經濟發展的有效政策供給,經濟政策制訂的如何則與國家經濟走向、發展模式等方面息息相關。特別是當前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語境下,國家貿易往來、資金流動、信息交換、資源整合以及勞動力交流的態勢日益明顯,國家依存度日益提高,經濟往來頻繁,一個國家的經濟政策不僅僅要根據國內的宏觀與微觀環境來制定,也要對國際經濟發展走向合理地把握,從而有效地實現二者的協調發展。
二、國際經濟發展語境下產業發展走向
作為經濟政策的龍頭之一,產業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制定有效產業政策需要有效地分析當前語境下,產業政策發展的新趨勢。從當前國際經濟發展的態勢下,其對產業影響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產業運行全球化。伴隨著國際貿易頻率加快,資金流動速度加快,生產要素在不同國家之間交換,從而帶到了全球產業鏈的發展。在此背景下,產業呈現出新的特征:第一,產業結構升級從國內走向國外,并呈現出雙元化的特征。產業結構既在國內進行不斷的調整,也在全球環境中蛻變。同時,國內產業已經不能簡單的視它為民族工業,因為,在當前全球化語境下,國內產業由于受到國外資金資助或管理,從而讓本國產業上升到國際產業。可以說,當前產業已經形成了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分割的局面。第二,產業組織活動的全球化。從許多產業活動走向看,如果僅僅局限于國內區域的話,則該產業的生命力將不會得到提升,許多有競爭力的產業其活動已經跨越國界,紛紛涌入國際市場,許多產業已經充斥到其他國家,當然,國家產業也被外資所突破。
二是產業發展融合化。許多未來學者曾經預言,國家之間的經濟將以融合化的趨勢變為一體。在當前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經濟浪潮席卷全球的情況下,對產業發展帶來巨大的沖擊。在該發展進程中,由于高新技術不斷的融合與滲透,推動了產業之間融合半徑,也加速了產業重組與融合的趨勢。產業融合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產業創新力度,并不斷衍生出新的產業、產品和市場,從而衍生出許多產業新型活動。這種趨勢也加快了產業結構升級的速度,拓展了產業的商機和市場容量。基于產業融合發展的態勢,許多國家在產業政策上也呈現許多新的特征。許多國家不再把產業政策局限于扶植和保護上,而是把焦點和中心轉移到如何為產業發展塑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而不斷適應產業高度分化與融合的趨勢。
三是產業演進生態化。在當前經濟發展融合趨勢下,可持續發展理念作為全球理念已經達成共識,并在各個國家政策和經濟領域體現,為此產業如何生態化發展已經成為一種全球性的潮流。因此,產業發展中環境保護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的話題,需要全球各個國家共同來完成。為此,國家在產業發展上向生態化逐步引導,并構建相關的發展機制,同時,在產業政策中,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篇章逐漸增多,例如法律、法規都強調產業綠色化和生態化,從而實現與國際經濟發展一致性,加快產業生態化的步伐。
三、國際經濟發展語境下我國產業政策協調思考
產業政策出臺為何?其實際上是有效地實現資源配置均衡與效率提升。在我國,雖然市場經濟逐步成型,但是政府的作用需要得到有效發揮,從而規避市場失靈所帶來的損失。我國產業政策制定不僅要實現趕超發展戰略,推動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也要基于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實現產業政策的有效協調,從而規避消極功能,提升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一)關注政府角色轉變,強化間接扶持性角色
如何提升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塑造良好境內環境與有效的制度體系被認為是核心手段。在全球化背景下,產業間的競爭與合作交相輝映。各國政府、企業都清楚的意識到,市場機制和政府干預的終極目標都是一致的,就是為國家可持續發展提供相關的條件和境遇。在當前彼此聯系的世界,政府在產業政策中扮演的角色應該有所改變,如果依然按照傳統的計劃經濟思維實施政策干預,則產業競爭力無法得到切實提升,雖然傳統的措施對于產業發展有一定的作用,但充其量是保健因素,而非激勵因素。從全球政府產業政策發展趨勢看,政府在政策中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宏觀調控,通過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提供,為產業提供一個有效的競爭市場和環境,為產業技術創新等提供有效的服務,做到政務公開,提升政府工作效率。在面對國際經濟發展的走向,政府的協調型產業政策應該向間接扶持轉變。當然,間接手段在一定時間內是很難以看到效果,但是從長遠來看,它有利于我國企業的發展取向和提升國際競爭力。作為宏觀的政策,它的支持缺乏專項性,往往不容易被其他國家以相關手段進行制止,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二)強化國際經濟發展與產業互動,制定差異性產業政策
從比較優勢理論來看,我國要想合理地構建產業優勢,產業政策方面應該有所調整,特別是面對當前快速變化的世界經濟,基于產業動態比較優勢原則,我國產業政策應該得到有效的調整,本文以為其需要從三個維度入手:第一,根據國際競爭原理,制定適應性較強的國際競爭規則。我國政府在制定產業政策時,需要構建一個產業政策體系,基于全球分工和比較優勢構建的理念來明確發展戰略。我們只有采取積極的措施,全面融入全球性產業分工與重組當中,制定和實施一種立足于長期發展的、開放和競爭的,能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的,有利于迅速提升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發展思路,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我國比較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第二,基于產業差異化,制定差異性的產業政策。根據資源稟賦的差異,企業發展差異,以及不同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優劣,基于“國際游戲規則”的基礎下,適當對對各類產業政策進行有效的調整,避免產業政策的一刀切現象,從而保護不同產業的沖擊力適當。第三,利用產業政策引導構建產業內的比較優勢。在當前經濟發展的語境下,貿易模式不斷發生改變,貿易的方向由外向內轉變,從而對產業比較優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政府需要有效地調整產業政策的方向,與其建立普遍性的產業,還不如在部分重要產業建立相關的比較優勢,這樣,有利于我國產業從局面向整體走向過渡。
(三)強化全球競爭意識,制定協調性產業政策
作為我國產業發展的目標,實現產業經濟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是一個重要議題,并成為國際分工體系的重要組成要素。中國的企業通過各種方式在境內與境外與各國企業實現全方位的交流與合作。為此,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大國,中國產業政策好壞與中國產業發展息息相關,特別是在當前產業逐步轉型的情況下,產業政策的轉型成為一種趨勢。面對全球化語境,我國產業政策首先目標是國際協調性,這也是當前我國產業發展的內在需求。作為協調性產業政策,本文以為,其特征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產業目標以提升我國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和聲譽為要義,在產業政策的推動下,逐步實現我國產業水平能夠在世界迸發出自己的聲音,并通過產業內部的調整,逐步提升競爭力和國際地位。 第二,政策如果要發揮相應的功能,就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干預面從國內走向國際市場的失效領域,從而發揮我國企業的核心作用,避免由于政策盲目性所導致的偏差。第三,如果政策要想發揮功能,就必須以“開放混合型”的產業政策為導向,我們需要快速對戰略性主導產業進行有效培育,從而在短時間縮小與發達國家在重要產業上的差距,并為企業提供健康、公正且競爭的全球政策環境,既要設計和實施“傾斜型產業政策”,也要采取“競爭型產業政策”,還要有以面向世界、在全球范圍內尋求資源合理配置的“開放型產業政策”,從而有利于實現我國產業政策的各項功能。第四,在產業政策效果取向上,在基于東亞的基礎上逐步拓展到全球。從我國產業發展的基礎看,如果切實盲目的夸大目標,則有可能事倍功半。因此,從全球發展環境和我國發展基礎上看,我國產業政策首先應該立足于東亞或亞太地區,然后逐步向全球輻射。 最后,產業政策的實施手段應該從傳統的行政干預向服務專轉向,通過各種財政、貨幣、金融等手段,發揮其功效。當然,在實施不同手段是,切忌出現不同手段互相矛盾的引發的逆襲,從而為我國產業政策提升競爭力打造優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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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汽車稅制;低碳經濟;二氧化碳稅;燃油稅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能源問題、二氧化碳排放問題、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這一經濟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稅收政策是最為重要的手段。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汽車產業一直處于高速發展階段,已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這一產業的發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為代價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低碳汽車稅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遠的意義。
一、低碳汽車稅制的涵義及建立低碳汽車稅制的意義
本文所闡述的汽車稅制并非是把與汽車有關的稅種進行簡單的集合,而是專門針對汽車產品開征的稅,具體包括對汽車的生產、購買、保有、使用、養護、轉讓和報廢開征的稅。有些國家將汽車稅制按照三個階段設立:一是汽車購置階段,如汽車購置稅、消費稅、增值稅等;二是汽車保有階段,如汽車重量稅、汽車稅、車船稅等;三是汽車的使用階段,如燃料稅、燃油稅等。由此可見,汽車稅制是指在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和零部件)生產和流通的不同階段征收,彼此間又具有內在聯系的不同稅種構成的體系。低碳汽車稅制則是指在汽車稅制的構建中,應當出于低碳經濟之考慮,設立相應的稅種或者做出相關的規定,以達到節能減排、提高燃料的經濟性、鼓勵新能源研發和使用之功效。
我國當前的汽車稅制主要是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稅種構成。在以上稅種中,僅有汽車消費稅考慮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據乘用車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車消費稅,同時對汽油、柴油、汽車輪胎征收消費稅。除此之外,鮮有考慮低碳因素的。筆者認為,設立低碳汽車稅制具有如下意義:首先是促進汽車的生產者節約能源,減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經濟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車稅制可以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減少污染,加大研發投入;對使用新能源的稅收優惠,更能夠促進汽車產業轉變增長方式,提升技術,加快節能環保汽車產品的開發。其次是增加財政收入,專款專用,用于環境的治理。在現有的汽車稅制中,如車船稅、汽車消費稅本身還屬于環境稅的范疇;在將來可能新增的一些稅種中,如汽車企業的排污稅(費)、固體廢棄物稅、汽車尾氣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稅等亦屬于環境稅。征收環境稅所獲得的收入有兩種使用方式:一是專款專用,用于特定的環境保護活動,這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二是納入一般預算收入,制訂補償計劃,用于抵消環境稅可能帶來的累退性,或者補償對其他稅的削減,即用環境稅代替那些影響勞動所得和勞動成本的稅種。第三是有助于人們養成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車稅制的建立,新的汽車稅種如二氧化碳稅、燃油稅的開征,以及鼓勵購買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車的稅收政策的出臺,必然會影響到人們購車的選擇和汽車的使用,盡可能減少私家車的出行,選擇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節能環保的交通運輸工具,養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時,也有助于建立環境友好型和資源節約型社會。
二、低碳汽車稅制的構建
構建低碳汽車稅制既要立足于當前經濟和汽車產業發展的實際,又要考慮到低碳經濟的要求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同時開征過多的新稅種,或課以較重的稅賦,脫離了當前汽車產業發展的實際,給汽車企業和汽車使用者造成過多的責任和過重的負擔,則會欲速不達,甚至抑制汽車產業的發展。基于這一原則,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構建我國的低碳汽車稅制。
1.取消排污費,開征排污稅。對汽車生產企業(含零部件的生產)而言,應取消排污費,設立排污稅;同時通過稅收優惠,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進行清潔生產,鼓勵對新能源車和節能小排量車的生產。當前我國主要對污水、廢渣、廢氣、噪音、放射等5大類113項污染環境行為進行排污收費。由于排污費以“費”的形式征收,法律效力不高,隨意性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較多問題。如征收資金管理不嚴,普遍存在擠占、挪用情況;排污費與企業利潤不掛鉤,企業可將排污費計入生產成本作為商品價格的組成部分轉嫁給消費者承擔,無法提高企業治理污染的積極性;由于污染收費標準低于污染防治費用,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排污費的返還制度也不利于環保資金的統籌與合理安排,排污費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還給企業用于重點污染源的治理,返還的資金大部分被用做生產發展資金,只有少部分被用作污染治理。長此以往,企業對環境的污染依然不減。目前,將排污費改為排污稅已刻不容緩,它也是我國環境稅構建面臨的重要課題。國內有的學者雖未提出新建排污稅,但是對排污收費要進行規范的要求卻是一致的,這其中包括改超標收費為排放收費,收費收入納入國家預算,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收費收入全部用于環保項目,引入當量的概念,適當提高收費標準等。筆者認為,以上對排污費的改革措施,與將排污費改為排污稅在實質上是一致的。由于稅有更高的權威性,將當前的排污費改為排污稅更加妥當。當然,征收的主體、征收的環節、征收的辦法也要隨之變化,會涉及眾多具體的操作事宜。
生態安全的概念,最早是由國際應用系統分析研究所(IASA)于1989年在提出建立全球生態安全監測系統時提出的,它是指在人的生活、健康、安樂、基本權利、生活保障來源、必要資源、社會次序和人類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等方面不受威脅的狀態,包括自然生態安全、經濟生態安全和社會生態安全,組成一個復合人工生態安全系統。①生態安全具體體現為生存資源滿足和保證人類基本生存需求的狀態,與生態環境能力密切相關。
預警即提前警報,對于即將到來的危險和災難進行提前警報,以采取相應的防范和避免措施,從而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的程度。生態安全預警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預警分析、預警對策。預警分析是對生態系統的逆化演替、退化、惡化等現象進行識別、分析和診斷,并由此作出警告;預控對策是根據預警分析的活動結果,對系統演變過程中的不協調現象或可能發生的生態危機表現出的征兆進行總期控制與矯正。②通過這兩方面的協調配合,從而更好地實現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生態安全預警機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節約人力、物力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禮記·中庸》曾曰:"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 提前做好相關的準備才能對事情的成功有利。對于生態安全預警機制,其設立不但有利于維護維護生態安全,更重要的是,對即將到來的生態危險進行提前預報,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能有效地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減少因為生態災害而帶來的財力損害。
2、是堅持預防原則的重要舉措。
由于生態資源受到破壞后的危害嚴重性和不易再生性,預防原則成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環境保護中的預防原則是指人們利用環境資源的時候,注意環境保護和節約資源,同時采取預防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相應措施,從源頭保護環境。而對于維護生態安全中的預防原則,即采取預防措施來保護人類的生存的資源,維護人類的生存需求,從而實現生態安全與穩定。
三、我國當前政策與法律對生態預警機制的規定和不足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才開始組織宏觀經濟預警研究,很多學者如郭中偉、傅伯杰等在不同的領域對生態安全預警機制進行了研究,中國科學院也將"國家生態安全的監測、評價與預警系統"研究作為2000年的重大項目。③當前我國法律對于生態安全預警機制的規定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條例中,如2007年6月11日起由中國氣象局頒行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于傳播辦法》,對于氣象災害進行預警的方法進行了規定。同時各地方也頒布了諸多地方法規,針對各個地方的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規定。這些規章和條例從法的角度上對于預警機制進行了規定,對于完善預警機制,規制社會秩序,維護生態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著明顯的不足。
第一,政府部門反映過慢,不能及時的頒布相應的政策、法規。
近期無論是我國還是世界范圍內都發生了許多嚴重的"生態災難",我們在呼喊"多難興邦"口號的同時,也要檢討自身的行為,同時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來預防、減少由于生態危機而帶來的損失。以地震災害的法律規定為例,當前地震預警機制主要適用1998年12月16日施行的《地震預報管理條例》,今年5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正式施行,它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對曾在24年前遭到清理的地震群測群防工作予以肯定,并將其納入國家監測和預防體系。但總體上對于地震預防的規定不是很詳盡。而且根據《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當前對于地震預防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認定不但不明確,而且還存在處罰過于輕泛、不嚴厲的情況。因此,在當前生態危害日益嚴峻的時刻,政府部門應當及時有效的修改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律,加大懲罰的力度,真正發揮政府的作用。
第二,多為地方性法規和部門條例、規章,效力等級地下,且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法律。
目前我國對于預警機制的相關法律法規多見于部門法規、規章及條例,處于效力等級比較低下的地位。而對于預警機制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時候只會考慮本地區的生態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文化等因素,相對于人類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環境資源,具有局限性。更重要的是,當前我國對于生態安全預警機制并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法律,法律作為效力層次等級最高的法,可以從最高、最廣的角度對相關行為進行調整。我國當前并沒有形成一部系統的相關法律,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預警機制的作用。
第三,對象范圍過窄,規定不詳盡。
生態安全預警機制所設立的目的在于維護生態安全,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發展。從而對于生態安全的保護就要涉及到生活各個方面,保持水土、水源、動植物資源、大氣、礦藏等能被人類做到合理、有序、長期的利用。而當前我國對于生態預警機制所涉及的范圍僅涉及到氣象安全、食品安全等幾個層面,只將著力點放在這幾個方面,并沒有做到全面系統的進行預警,這對于維護整個生態系統的健康協調發展,顯然是不足的。
四、我國當前政策與法律對生態預警機制的發展和健全
首先,應充分發揮政府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根據現實的生態狀態,迅速有力地調整當前的政策,對當前發生的溫室效應、火山噴發等生態危機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將生態預警作為預防生態危機和減少人員財產損失的一項重要舉措予以規定,更好地實現政府的權能。二、將生態安全預警機制的發展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一個方面,對沒有按照規定設置設立相應的生態預警機構的政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三、積極鼓勵推動當前學術界對于生態預警研究機制的進行研究的步伐,使其朝著更加全面、完善、科學的發展。
其次,應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生態安全預警法》,從法律的層次和高度對生態安全預警機制作出系統的規定,整合全國甚至是全世界的生態狀況來進行預警機制的規定。同時還應當擴大對于生態安全預警機制的范圍,將其擴展到整個生態系統的各個層面。從而對各類生態危機的出現都可以作出及時有效的預防,并提出向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從而最大限度的維護生態安全。
最后,要明確處罰原則,加強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違反生態安全預警的相關規定的各類行為要區分其界限和情況來進行相應的處罰,根據其犯罪性質、主觀心態、客觀后果等各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和界定,做到權責明確。同時要加強打擊違反預警機制規定的力度,對于在預警工作中、不負責任的工作人員,以及知情不報、只顧自身安危的公民都應作出相應的處分。從而充分發揮出法律的震懾作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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