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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編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土地調查,保障土地調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土地調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資源和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為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土地資源,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土地調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土地調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土地調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顚S?、從嚴控制支出。
第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開展土地調查工作的宣傳報道。
第二章 土地調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六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每10年進行一次全國土地調查;根據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進行土地變更調查。
第七條 土地調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狀況;
(二)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
(三)土地條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等狀況。
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調查時,應當重點調查基本農田現狀及變化情況,包括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第八條 土地調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綜合運用實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等手段。
第九條 土地調查采用《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統一的技術規程和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制作的調查基礎圖件。
土地調查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土地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土地調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調查需要的相關資料。
社會團體以及與土地調查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配合土地調查工作。
第十二條 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 在土地調查中,需要面向社會選擇專業調查隊伍承擔的土地調查任務,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組織實施。
承擔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土地調查相關的資質和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承擔土地調查任務單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單位名錄。
第十四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執行調查任務所需要的專業知識。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接受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五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不得偽造、篡改調查資料,不得強令、授意調查對象提供虛假的調查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對其登記、審核、錄入的調查資料與現場調查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土地調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和檢查職權,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調查,并按照技術規程進行現場作業。
土地調查人員有權就與調查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土地調查人員進行現場調查、現場作業以及詢問有關單位和個人時,應當出示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第十七條 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調查資料、數據,不得強令或者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四章 調查成果處理和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土地調查形成下列調查成果:
(一)數據成果;
(二)圖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數據庫成果。
第二十條 土地調查成果實行逐級匯交、匯總統計制度。
土地調查數據的處理和上報應當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有關標準進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總責,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調查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切實保證調查的數據、圖件和被調查土地實際狀況三者一致,并對其加工、整理、匯總的調查成果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結果作為評價土地調查成果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土地調查成果實行分階段、分級檢查驗收制度。前一階段土地調查成果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下一階段的調查工作。
土地調查成果檢查驗收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調查成果公布和應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接受公開查詢,但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地方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公布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級依次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土地調查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做好土地調查成果的保存、管理、開發、應用和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等工作。
國家通過土地調查,建立互聯共享的土地調查數據庫,并做好維護、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土地調查成果應當嚴格管理和規范使用,不作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調查對象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不作為劃分部門職責分工和管理范圍的依據。
第六章 表彰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在土地調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條 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調查資料、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調查資料、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土地調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一條 土地調查人員不執行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準和統一的技術規程,或者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調查工作,被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調查數據失真,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軍用土地調查,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制定具體辦法。
中央單位使用土地的調查數據匯總內容的確定和成果的應用管理,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全國土地調查總體方案和地方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成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織和領導土地調查工作。必要時,可以設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土地調查日常工作。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探礦權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探礦權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探礦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探礦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定的轉讓條件,并報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
第五條探礦權的設置,必須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的專項規劃;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六條探礦權審批權限和出讓方式,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第八條探礦權人應當具備與申請勘查、開采礦種及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
凡在本縣轄區內申請探礦權(包含探礦權到期延續),探礦權申請人必須在本縣注冊公司,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銀行提供的資金證明不得低于勘查設計的投資預算,達不到條件的一律不予批轉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九條探礦權人違法被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
第十條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根據礦產勘查技術規范編制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實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計劃和完成項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㈡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㈣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㈥申請由政府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還應提交該探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㈦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條勘查投入不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探礦權人按投資不足部分占計劃投資的比例縮減勘查面積,并須在設計的時間內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報告。
第十四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審查上報探礦權時,應當先進行規劃審查。規劃審查的內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規劃:
㈡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及產業發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㈤是否存在探礦權、采礦權的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審查上報探礦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查上報:
㈠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局明顯不合理的;
㈡應當整體勘查、規模開發的礦產地,分割申請勘查、開采的;
㈢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所出具的資金證明與申請勘查項目不符的;
㈣探礦權有重疊交叉或者有權屬爭議的;
㈤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㈥申請人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經行政處罰或者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㈦按照規定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但未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
㈧勘查項目區塊面積不足一個基本區塊的;
㈨其他不宜審批發證的情形。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應當在半年內組織開工,并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開工報告。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未滿2年或者沒有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并提交勘查報告的,不得轉讓探礦權。
探礦權再次轉讓,應當提交較上一次轉讓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報告。
第十九條轉讓無償取得政府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轉讓人必須繳納經依法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
第二十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勘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續申請登記書;
㈡年度檢查報告;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沒有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已依法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勘查項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繼續申請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延續登記的規定辦理。勘查項目申請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續登記,申請人必須核減50%的勘查區塊面積。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㈠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㈡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㈢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
㈣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㈤變更勘查單位的。
第二十四條申辦探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㈡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㈣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區塊范圍圖;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應當提交變更勘查礦種的勘查設計和實施方案;變更探礦權人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變更勘查單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勘查單位的勘查資質證和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工作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領取勘查許可證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依法繳納有關規定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
㈠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迅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迅管線;
㈢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㈣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㈤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㈦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㈠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㈢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㈣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㈤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㈧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勘查、開發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年度檢查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礦業權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每一個探礦權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上報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根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采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行,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刷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㈠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五條探礦權人持勘查許可證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已開工但未進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鉆探工程)施工的均屬圈而不探行為,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自首次設立探礦權日起,勘查期限滿3年,累計完成的工作量未達設計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處理,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進行探礦施工,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并進行礦產品銷售的,要依法沒收礦產品或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土地管理工作
一是耕地保護工作不斷加強。完善了國家投資三溪等兩鄉(鎮)土地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積極開展了項目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查和登記工作已經完成。鞏固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成果,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基礎資料,強化保護責任,開展了2007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自查工作。認真做好廟首展旗山莊土地置換復墾項目建設工程的監督指導工作,項目工程已完成復墾區平整。
二是堅決執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制度,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規范完善了工業用地招拍掛和經濟園區入園企業供地程序。共掛牌出讓6宗土地,面積178.82畝,總價款727萬元;拍賣出讓1宗土地,面積74.58畝,總價款4126萬元。
三是認真學習貫徹《土地登記辦法》,進一步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提高土地登記質量,共辦理國有土地登記發證215宗,面積238.28畝,集體土地登記發證74宗,面積14.4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8宗,面積217.25畝。
四是積極做好第二次土地調查的各項前期工作,成立了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結合實際編制了實施細則和年度工作經費預算方案,落實了30萬元啟動資金,初步確定了城區地籍調查實施單位,為全面啟動做好充分準備。
五是推進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初步規劃方案已經編制完成。完成了全縣農用地產能核算工作。
六是認真抓好建設用地報批工作,組織上報省政府一個批次城鎮建設用地,面積43.4公頃,其中耕地4.93公頃,為招商引資、城市建設和重點工程提供了用地保障。上報縣政府審批農民個人建房一個批次,面積1.14公頃。
七是扎實開展了全縣建設用地調查摸底及供后管理檢查工作,對已批農轉用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未充分利用的土地進行了全面細致地調查,共清查出閑置土地7宗,面積43.1畝,對閑置土地的單位逐宗發放了催建通知書。
(二)地礦管理工作
一是受理采礦權申請9件,其中延續采礦登記5件,變更采礦登記3件,新設采礦登記1件。征繳采礦權價款70.83萬元,采礦權使用費0.19萬元。
二是嚴格執行《關于按季申報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通知》精神,共征收資補費7.35萬元。
三是認真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了《**年**縣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積極督促指導版書、俞村兩個鄉做好地質災害危險點搬遷避讓工作,做到主汛期無一人在原址居住。啟動了云樂鄉大嶺腳市級搬遷避讓項目,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積極服務地方經濟建設。一是抽調精干業務力量參與國道205線改造建設工作,克服人員少、任務重、時間緊等實際困難,較好地完成了征地分戶測量、地上附屬物登記造冊和征地拆遷補償等工作。二是嚴格依法按程序、按規范做好“兩區”開發建設和城西路改造的土地征收工作。完善征地程序,規范征地行為,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完成了征地勘界任務,維護被征地農戶的切身利益,各項補償費足額發放。:
(二)強化國土資源和執法監察。集中開展了農村土地征收征用重信重訪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對重信重訪進行認真梳理、登記造冊,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確定專人負責工作,件堅持做到及時處理、及時答復,從源頭上制止了群訪、重復訪事件的發生。上半年,共收到來信5件,來訪8起,全部得到處理和妥善解決。同時,進一步加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力度,完善了城建、國土、城管聯合執法機制,確定每周四三家聯合巡查一次,每月末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及時解決相關問題。通過動態巡查,共發現違法用地13起,全部及時制止。制定下發了《**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息員工作考核細則》,努力形成體系健全、協調聯動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網絡。今年以來,村級信息員共報送各類信息32條,其中涉及違法用地的舉報信息7條,較好發揮了“國土耳目”作用。
(三)扎實開展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成立了“回頭看”工作領導組,制訂了切實可行的《**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回頭看”工作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和工作措施。開展了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的全面清查,以螢石礦、建筑石料等資源開發作為重點,組織安監、公安、環保等部門對我縣28家礦山企業、6個地質勘查項目、礦業權滅失或以往有過采礦活動、可供進一步勘查開采的礦產地等區域,進行了拉網式全面清查,逐礦區、逐礦山、逐礦權填報了《安徽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回頭看”行動礦山排查表》,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采礦權人的開采活動。經查,我縣部分礦山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2家礦山采礦許可證已過期,2家礦山營業執照為個體工商戶,不符合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上述問題已下發通知限期改正。
(四)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下發了《**年**縣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堅持完善了縣領導與局領導地質災害防治包片負責制。在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對3處省級重點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了汛前調查,提出具體防治意見,對17個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了巡查,指導監測人記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記錄本》。指導協助各鄉鎮政府編制地質災害防治應急預案,發放了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宣傳資料。同時,督促版書鄉政府、俞村鄉政府加快白楊嶺和下周家地質災害危險點搬遷避讓工作進度,落實包戶責任人,完成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函告鄉政府兩處搬遷點汛期不得有任何村民居住,目前,搬遷避讓工作已進入掃尾階段。成立了市級云樂鄉張村大嶺腳滑坡隱患點搬遷避讓工作領導組,完成了摸底調查、搬遷戶統計、影像資料收集等前期工作,搬遷安置方案和經費預算等相關資料已上報市政府。
(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在“3·19”礦產資源宣傳日、安全生產月,“6·25”全國土地日期間,豐富宣傳內容,拓寬宣傳渠道,將宣傳面向基層,深入到群眾,以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材料、發送手機短信、張貼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活動,進一步增強全民的國土資源保護意識。與縣委組織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了《**縣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實施方案》,按要求、按步驟開展了宣傳培訓工作。
一、目的
城鎮土地調查是對城鎮范圍內的土地開展大比例尺調查。我縣城鎮土地調查采用比例尺為1:500,依據城鎮地籍調查技術規程,充分利用我縣已有地籍調查成果,查清縣城建制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查實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位置、面積、界址、權屬、用途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用地等土地利用狀況。
二、權屬調查的步驟、方法
1、宣傳發動(2011年10月12日至10月16日)
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通告、會議形式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爭取城鎮規劃區人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為城鎮土地調查工作的順利完成奠定良好的基礎。在搞好宣傳的同時,抽調原則性強、業務熟的同志開展培訓,以盡快掌握權屬調查的方法和要求。
2、調查區街坊的劃分(2011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
調查區根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和省城鎮數字地籍調查有關規定的要求,在1:10000地形圖上進行街坊的劃分,街坊劃分以明顯的線狀地物如道路、街巷、河流等地物中心線,確定街坊的范圍線;原則上一個街坊不超過400宗地,街坊面積不超過15000平方米,宗地密集區可適當放寬。街坊編號:“由北至南”、“由西向東”按S形進行編號。
3、現場調查實施(2011年10月18日至12月31日)
調查人員根據申報材料,工作底圖,攜帶定界工具,到現場會同土地使用者及四鄰的法定代表人或產權所有人進行指界:共有(用)宗地應由土地使用者派出代表出席指界,派出代表應能代表所有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當法定代表人或產權所有人不能出席指界時,由委托人出席指界,委托指界的應出具委托書及人身份證明。
三、權屬調查技術規范
1、權屬資料收集
(1)權屬資料收集根據用地單位申報,以宗地為單元進行收集整理,無論是否登記發證,均須提供有關權屬證明。如:征、拔、使用地批準文件及紅線圖;項目立項批文;出讓、轉讓、租賃合同及圖件、稅費依據;房產證、土地證等。
(2)幾個單位或個人共用宗地權屬必須按各共用(有)的權屬主體分別收集資料。
(3)已經出售的公有住房、房改房和商品房等成套住房須每戶收集資料,登記戶主身份證明和土地使用證有關證件,按每戶填寫相應調查表格。
(4)所有地籍檔案資料以宗地權屬主體為單元,分別用檔案袋分裝。
2、發送指界通知書
調查人根據土地登記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調查,制定出工作計劃,發送《指界通知書》。
3、界指點標志設置
調查人員根據審核過的土地權屬材料,經相鄰雙方指界人共同指界,并認可確定的界址位置和界址線,根據實地情況當即設界標,界址點點號采用噴涂形成的,必須用制模的噴涂,不得隨意手寫,并由雙方指界人在調查表上簽字蓋章。若宗地已經登記發證,且經核實沒有任何變更的,允許本宗地單獨簽章認可,但附上土地證復印件。界址標志有噴涂、鋼釘、水泥釘三種類型。
4、地籍號的編制
(1)地籍號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原則上按縣(區)、街道(鎮、鄉)、街坊(村、場)和宗地四級編號。
(2)街道(鎮、鄉)、街坊(村、場)、宗地代碼均用三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縣(區)可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縣級編號可省略。
即:地籍號(宗地標識碼)=縣(區)編號代碼(2位)+街道(鎮、鄉)編號代碼(3位)+街坊(村、場)編號代碼(3位)+宗地編號(3位)。
(3)納入城鎮地籍編號的村,應劃分相應街坊區塊,可不再使用原村編號。
5、界址點編號
街坊的界址點編號以街坊為單位由西北角起,從1號開始由左向右,由上而下流水編號,一個街坊內不得有重號。
6、繪制宗地草圖
宗地草圖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點、線和相鄰宗地關系的實地記錄,是宗地檔案和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原始資料,也是室內工作的重要依據,應現場繪制;其內容包括:本宗地地籍號、地類號、界址點、界址點號、界址線、界線邊長,門牌號,樓層數及使用者名稱,鄰宗地的使用者名稱、分宗地界址地短線、宗地號等。每宗地用鉛筆繪制一份,所有注記應為實地勘丈邊長記錄,不得涂改,不得復制,數據必須精確,注記字頭向北、向西、界址總長注記在界址線外,分段注記在線內。
7、地籍調查表的填寫
地籍調查表是權屬調查的重要原始資料,其內容必須做到圖表與實地一致、填寫項目齊全,字體要工整,無涂、擦、刮、改現象,除調查表指界欄外,全表內的劃改現象不能超過兩處,如有劃改應在劃改處蓋章。地籍調查表每宗地填寫一份,共有(用)宗地按實際土地使用者人數進行填寫。
8、界址邊長勘丈
界址邊長應用經鑒定的鋼卷尺實地丈量,界址邊長記錄在勘丈記錄表內,其它相關距離直接注在宗地草圖上;兩次丈量較差,長度在50米以內不超過20MM+3√LMM(L為邊長,以米為單位),50米以上者不超過10CM,二類不超過15CM。
四、權屬調查的要求
1、加強領導。各有關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城鎮土地調查權屬調查的法律意識,積極配合國土部門做好該項工作。
一、加強領導,成立機構
6月30日,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電視電話會議之后,我縣迅速成立了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協調領導小組。組長由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王成兵擔任,副組長由縣人勞局局長李汗發、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張歡歡擔任,成員從縣人勞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國土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總工會等單位抽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協調日常工作),由縣人勞局紀檢組長萬里任辦公室主任。我縣專門召開了兩次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協調領導小組成員會,協商安排具體工作。
二、廣泛宣傳,層層動員。
為了把這次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引向深入,7月14日,九家成員單位在文化廣場,利用星期六休息時間舉行了法律宣傳教育咨詢活動,以普及企業經營、勞動保障、未成年人保護、刑法等法律法規知識,提高用人單位遵紀守法意識和廣大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共發放宣傳資料1200份,現場接受群眾咨詢480人次,同時在縣電視臺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出動宣傳車宣傳一天,為這次專項行動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制定方案,明確目標
按照國務院、省市文件的要求,并結合實際,制定了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方案確定了以鄉村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治,明確了以依法領取證照的情況、勞動用工的基本情況、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違法犯罪情況等為檢查內容。此外,對整個行動的指導思想、檢查步驟、工作分工、工作要求等都作了具體的安排和部署。
四、明確責任,認真排查。
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電視電話會議之后,我縣立即把參會人員留下來再進行工作安排部署,明確要求各鄉鎮政府鄉鎮長為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第一責任人,各鄉鎮每10天上報一次工作情況到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縣鄉工作信息暢通。從這段時間工作來看,各鄉鎮都召開了相關會議進行研究部署,明確一名黨政班子成員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做到鄉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組。此外,下發了小磚窯、小煤礦、小礦山、小作坊填報表給各鄉鎮、街道辦、開發區,要求對所轄區域內的四小企業進行地毯式排查,鄉鎮、開發區、街道辦主要領導包村、包社區、分片包干、責任明確,充分發動和依靠村(社區)等基層組織力量,加強組織協調,力爭做到排查全面徹底,不留死角。現已初步查清全縣共有小磚窯46戶,小煤礦13戶,小礦山41戶,小作坊34戶,合計134戶,并將自查情況及時上報給市里。
五、立足實際,扎實工作
1、加大工作力度,堅持做好日常性執法監察。今年以來,我縣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別就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方面開展了多次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取得了較好成效。一些鄉鎮還以此次專項整治活動為契機,加大了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力度。如魯溪鎮全鎮有10個小煤礦,該鎮以鎮黨委、政府文件形式要求每個小煤礦參加社會保險,極大地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做好集中整治聯合督查工作。我們從縣人勞局、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國土局、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總工會、縣衛生局抽調人員組成聯合督查組,全縣分北、西、南三片三個督查小組,分別由安監局副局長盧曉星,公安局副局長鄒劍波、人勞局紀檢組長萬里任負責人,于7月30日至8月1日,集中了三天時間,對各鄉鎮、開發區、街道辦的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重點檢查各地摸底上報的“四小”企業的依法領取證照、勞動用工、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違法犯罪和各地前階段開展工作情況。采取聽匯報、查看資料等方式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犯罪問題。我們重點檢查了32家“四小”企業,沒有一家企業存在強迫勞動、故意傷害、限制人身自由、拐騙農民工、使用童工等違法犯罪情況。發現大部分用人單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到勞動部門鑒證;部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照不全;個別廠家工人勞動強度大,部分企業生產條件較差,工資表冊不健全,工資不能及時給付,個別企業車間安全生產存在隱患,衛生狀況較差。我們對其違法行為提出了口頭警告,并對21家單位下發了責令改正書,要求其限期整改。
3、狠抓落實,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執證、規范用工。督查工作結束后,按照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王成兵的指示要求,我們將督查情況整理成表,并發函給工商、國稅、水利、地稅、國土、環保、安監、質監、衛生、林業、人勞共11家相關單位,要求各單位速派人查實并限期整改,現在各單位已整改完畢:
縣工商局:接到檢查情況通報后,縣局黨組及時召開會議研究部署,要求各分局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嚴格進行復查。已對全縣各鄉鎮16戶無照經營或有關前置證件不齊全的“四小”企業進行了專項督查整頓。已取締宋溪鄉田段村磚廠,并對逾期年檢的4戶磚廠下達了責令補檢通知書。16戶證照不全的企業中,羅溪鄉肖家磚廠因該鄉建設新農村急需用磚暫未取締,但已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規定了辦照時限。橫路鄉水泥磚廠、官蓮鄉水泥磚廠因產水泥磚,按工商部門的前置證件要求,可不辦采礦許可證。對其它有關前置證件不全的磚廠和采石場,均已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共計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18份,規定了其辦理前置證件的期限,逾期仍不辦理者,將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予以取締。
縣國稅局:及時派人對稅務登記證進行了查實,根據要求進行了整改?!八男 逼髽I中沒有稅務登記證的共有17戶。其中魯溪馬跡橋采石場和開發區移民辦制磚廠因法人代表變更,將在辦理好營業執照變更手續后,再辦理稅務登記證,羅溪肖家磚廠因未辦理營業執照只能暫緩辦理稅務登記證,其他的14戶企業都已辦理了稅務登記。所有存在稅務登記證照不全的企業都納入了國稅局日常管理。
縣地稅局:對專項行動查出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要求各分局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四小”企業進行了一次稅務登記檢查,針對查出的問題立即進行整改,至年8月20日止,對專項整治行動中查出的未辦證情況全面整改到位,全部辦理了稅務登記證(原已辦14家,此次辦理18家),同時,對這些企業的稅收管理也在逐步落實之中。
縣國土局: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磚場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逐一進行了認真核實。其中,開發區的南市機磚廠和移民辦制磚廠設于縣城區規劃區內,按縣政府年元月26日上午常務會議研究的意見,城區規劃內4個粘土礦是否繼續開采或關閉,待對現辦的4個灰砂磚廠和4個粘土礦進行調研后再決定,有關部門已開展了實地調研工作,并提交了調查報告,但如何處理目前尚未明確;東林鄉山頭磚廠用頁巖礦已經縣政府批準設立,采礦手續正在辦理之中;對四個無證開采的磚廠中的石門樓鎮的河垅磚廠和三林磚瓦廠進行了立案查處,對羅溪肖家磚廠、楊洲的界牌磚廠下發了制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其他的20家企業已辦理采礦許可證。
縣衛生局:對協調辦提供的“四小”企業名單逐一進行了衛生行政許可核查,在32家單位中,只有三禾米業需要實行衛生行政許可,而且已經辦理了衛生許可證,其他“四小”企業均不屬衛生許可范圍,無需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局對本縣轄區的涉塵企業進行了《職業病防護法》與職業衛生專項執法檢查,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未落實職業病防控措施的22家企業下發了限期整改意見書,對規定期限內未整改到位的企業,將依法立案查處。
縣質監局:已根據縣政府王成兵常務副縣長的指示要求,安排專人查實并作出了處理:1、所調查的企業除三禾米業外都不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范圍,不需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2、對石渡建材廠、羅坪磚廠、楊洲界牌磚廠、縣印刷廠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持有情況下達了整改通知。其余的企業大部分都已辦理了組織機構代碼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少數企業因無需辦理或停產等原因,未辦理這兩項證照。
縣環保局:接到督查情況表后,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派員前往調查。發現巾口磚廠、豐田煤礦兩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早已過期(縣局2004年以后,從沒發過排污許可證,而排污證的有效期只有一年)。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要求,所有排污企業應當持排污許可證才算合法經營,而現在,大多數廠礦企業沒有排污許可證,縣環保局決心從現在開始,對未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進行一次調查摸底,督促他們上排污設施和依法領取排污許可證,同時,也希望工商、公安、國土、安監等部門給予配合與支持。
縣水利局:縣整治協調領導小組組織檢查的32家“四小”企業中有24家需要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目前已有19家辦理了水土保持方案證合格證,但沒有按標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還有5家沒有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的企業正在落實整改。
縣安監局:已有28家“四小”企業辦理了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余的4家“四小”企業正在辦理此證。
縣人勞局:對“四小”企業進行了認真檢查,發現大部分企業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未建立工資表冊;只有少數“四小”企業與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未到勞動部門鑒證。人勞局對其不良行為進行了警告,并對21家單位下發了責令改正書,要求其限期整改。目前,已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工資表冊的有20家;正在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工資表冊的有10家;另外的兩家企業已經停產,沒有工人做事。今后將進一步加大勞動用工檢查力度和范圍,規范用工行為。
一、普查目的和意義
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狀況,摸清各類企業和單位能源消耗等基本情況,為重大經濟決策和宏觀管理提供翔實的基礎數據和依據。開展經濟普查對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研究制定我省國民經濟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經濟又快又好發展,率先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普查對象和范圍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對象是在我省境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普查具體范圍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業,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以及公共管理與社會組織等國民經濟行業。
三、普查時間
普查時點為*年12月31日24時,普查時期為*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普查組織機構
普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
(一)省成立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和協調全省經濟普查工作。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監察廳、民政廳、財政廳、編辦、信息產業廳、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質監局、國稅局和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等單位。各單位要明確職責分工,做到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統計局,負責普查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二)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成立經濟普查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普查工作;社區(村居委)也應成立相應普查機構。
(三)中央和省屬大中型企業應設立普查機構,其他各類法人單位應指定相關人員負責本單位經濟普查表的填報工作。
五、普查經費
各級經濟普查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并分別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到位。省級財政對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給予適當補助。普查經費應統一管理、??顚S?,合理安排支出。對基層聘用的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應給予適當的補貼。
六、普查宣傳動員
經濟普查涉及范圍廣、調查任務重、工作難度大,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需要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各級宣傳部門和普查辦公室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和互聯網等媒體,以及戶外廣告和群眾文娛活動等多種形式積極做好普查的宣傳工作。通過宣傳,使普查對象和社會公眾明確經濟普查的目的、意義、權利和義務,積極參與并認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媒體,特別是黨報和電視、廣播應在經濟普查的重要階段,刊登或播出當地政府的普查公告和經濟普查公益廣告。
七、普查主要內容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財務狀況、生產經營情況、生產能力、能源消耗、主要生產設備、信息化和科技活動情況等。其中:各類被調查單位必須填報的共性內容為:單位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
普查表分為以下三類:
1.普查通用表。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普查表(含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表)、企業普查表、非企業單位普查表、水及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
2.專業普查表。包括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的普查表;
3.部門普查表。包括鐵路運輸業普查表、銀行業及相關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證券業、保險業的財務表。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原則上不要擴充普查內容,如確有需要增加指標和內容,不得影響國家普查方案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得變更國家普查指標的名稱、解釋和編碼。
八、普查用標準目錄
1.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
2.統計上使用的行政區劃代碼結構及編制規則
3.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4.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
5.關于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對應調整的說明
6.關于統計上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經濟的分類辦法
7.單位隸屬關系代碼
8.統計上單位劃分的規定
9.工業產品生產、銷售、庫存目錄
10.科技統計分類目錄
11.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編碼
1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13.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14.零售業態分類標準
15.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類值目錄
16.商品交易市場類別目錄
九、普查登記和報送原則
法人單位在其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進行普查登記,但建筑企業在法人單位注冊地進行普查登記。各地區普查機構原則上按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普查。
普查表的基層報送單位為法人單位;法人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的普查表由法人單位統一組織填報。
跨地區的產業活動單位采取雙重報送原則:既要向法人單位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又要按其活動所在地普查機構的要求向當地報送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但產業活動單位所在地的普查機構不再將其上報上級普查機構。地方普查機構可以對本地法人在外地的產業活動單位,以及外地法人在本地的產業活動單位資料分別進行匯總。外地法人在本地的產業活動單位資料另行處理。
十、普查方法
對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采用全面調查的方式;對個體經營戶進行全面清查。
十一、普查的組織實施原則
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全省經濟普查的實施方案和相關的實施細則、辦法等由省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制定,并向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經濟普查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統一布置,統一普查的各項標準、統一數據處理程序和統一重要問題的解答等。
(二)各地級以上市經濟普查辦公室應按照全省統一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本地區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并報省經濟普查辦公室備案后,布置到縣級經濟普查辦公室實施轄區內的普查工作,同時負責做好縣(市、區)級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三)各縣(市、區)級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負責組織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各部門開展普查工作,做好普查員的選調、培訓、業務技術指導和單位清查工作;負責向被調查單位布置、收集普查表,負責對基層數據的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
(四)特殊部門的普查工作,按以下原則執行。軍隊系統、武警系統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完成。鐵路運輸業的第二次經濟普查工作由鐵道部經濟普查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鐵路運輸業活動以外,鐵路系統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鐵路系統要積極配合;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業(不包括典當業)的普查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共同組織完成。
(五)省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承擔以下工作:
省統計局負責制定全省經濟普查實施方案及相關細則,負責組織省級普查試點、業務培訓、數據處理、數據公報、資料開發等業務工作,并負責組織協調各市、各有關部門開展普查各項工作。
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協調全省調查隊系統參與第二次經濟普查的有關專業工作,參與省經濟普查辦公室的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協調普查物資保障及協助普查課題開發方面的事項。
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協調國有企業普查方面的事項。
省監察廳負責協調處理各級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員在普查工作中違法違紀行為的事項。
省財政廳負責協調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
省民政廳負責協調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名錄方面的事項,配合做好普查區域劃分,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機關和事業單位名錄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信息產業廳負責協調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技術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協調企業和個體經營戶名錄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協調組織機構代碼方面的事項,并參加單位清查和清查結果的審核認定工作。
省教育廳、科技廳、司法廳(包括監獄、勞教)、建設廳、交通廳、衛生廳、郵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和勞動保障廳、總工會以及一些特殊行業有前置性審批權的冶金、地質礦產、環保等部門負責提供相關單位名錄,并協助做好相關普查工作。國土、測繪、規劃部門協助提供繪制普查區的電子地圖資料。
廣州鐵路集團負責鐵路運輸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并協助地方普查機構做好對鐵路運輸活動以外,鐵路系統從事第二、三產業活動的企業和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監會*監管局負責協助地方普查機構對銀行業及其他金融單位清查,負責銀行及其他金融單位的財務狀況普查。中國證監會*監管局及深圳監管局、中國保監會*監管局及深圳監管局負責協助證券業、保險業單位清查,負責相關普查工作。
聯勤部、省軍區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的要求,負責本系統向社會提供服務和產品的隊列單位、事業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同時協助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完成對軍隊系統所屬從事裝備修理的企業和租賃軍隊房地產的地方企業的經濟普查工作。
省武警總隊后勤部要按照《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的要求,負責本系統(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的隊列單位的經濟普查工作;同時協助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機構,做好武警系統的水電指揮部、交通指揮部所屬的生產性企業以及租賃武警房地產的地方企業及消防部隊的經濟普查工作。
(六)地方經濟普查機構要抽調或聘用具有一定經濟和統計業務素質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抽調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各種福利待遇應保持不變。聘用人員應當由普查機構支付勞動報酬。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并考核后,頒發普查指導員或普查員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普查員負責組織指導普查對象填報普查表,普查指導員負責指導、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普查有關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及有關經營證件;有權要求普查對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錯誤;有權檢舉、揭發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十二、普查主要步驟
(一)制定普查方案及清查辦法。省經濟普查辦公室根據國家總體方案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省的實施方案、單位清查實施辦法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來指導和規范全省工作。各地可根據自身特點,在省方案基礎上形成具體實施辦法。
(二)組織普查試點。省經濟普查辦公室在普查登記前,挑選具有代表性的縣(市、區)開展普查試點。各地級以上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也要組織試點,通過試點,發現問題,完善方案,探索搞好本地普查工作的方式、方法。
(三)劃分普查區和普查小區。縣級普查辦公室在普查前要整理更新12位行政區域代碼,并在本行政區域的基礎上,按不重不漏的原則,以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為單位劃分普查區,并根據需要在普查區內劃分若干個普查小區,對普查小區進行編碼和繪制普查區圖。有條件的地區應采取電子繪圖方法。
(四)選調和培訓普查員。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選調業務素質高,責任心強的業務骨干和熟悉社區情況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負責本轄區內經濟普查的單位清查,協助做好普查登記工作。納入普查的所有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要選調1-2名統計、財務工作人員作為普查員,負責本單位普查表的填寫、審核和上報工作。
(五)開展單位清查。清查全省采取“先清查后比對”的方法。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普查辦公室要對相關部門提供的行政登記資料預先進行整理,并與基本單位名錄資料進行合并、剔重,形成底冊。普查員在進行單位清查時,不帶底冊上門對所轄區域內的全部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從事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個體經營戶,進行“地毯式”清查。其后將清查表按數據錄入程序進行錄入處理,取得的清查結果與底冊進行比對,根據比對情況,組織查漏補缺,確保清查單位不重不漏,符合質量要求。
(六)開展填報培訓和實施普查登記。在實施經濟普查登記前,各類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應按照國務院經普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做好經濟普查基礎資料整理和規范工作的通知》(國經普辦字〔*〕5號)要求,認真做好有關資料整理、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等基礎工作。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或鎮(街道)普查機構要利用單位清查形成的單位名冊,通知全部法人單位和多產業法人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相關人員(統計或會計員),按時到指定地點參加相應的業務培訓,領取相應的普查表。
企業填表人在填報過程中必須做到“四核對”:單位各項屬性指標與營業執照或證書、行政登記或審批手續等進行核對;法人單位所屬的產業活動單位數與所填報的產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張數核對;經濟指標與單位有關的會計和業務核算資料核對;主要指標與以往統計年報資料核對,對差異較大的要找出原因。企業填報人員對上報的報表經審核無誤后按有關報送要求,依時將普查表報到當地普查機構或普查機構指定的地點。
基層收表普查機構要依照相關的普查表收表、初審、簽收、裝訂和上報程序進行操作。
(七)進行復查與質量抽查。各級普查機構要對清查和普查結果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進行全面復查,檢查調查單位是否有重復和遺漏、填寫是否完整、單位界定和行業劃分是否準確、數據質量是否可靠、計量單位是否正確、邏輯關系是否合理等,發現差錯,及時改正。復查工作完成后,各級要對單位清查和普查階段的工作質量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質量抽查。
(八)審核上報普查數據。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將年報納入普查,納入普查范圍的單位按普查方式上報。鄉(鎮)、街道普查辦公室對所轄普查區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報送的普查資料必須嚴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上報至縣級經濟普查辦公室;縣(市、區)級經濟普查辦公室對鄉(鎮)、街道普查辦公室上報的普查資料認真審核后,進行錄入、改錯、匯總上報地級以上市。地級以上市普查辦公室對縣級普查辦公室上報的普查資料,經審核、匯總后上報省經濟普查辦公室。
十三、普查數據處理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處理工作,在國務院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領導下,按照“鄉級錄入、縣級合并轉換、統一數據報送、五級數據處理”的工作模式開展。
各級普查機構要按照“統一組織、統一標準、專業負責、統一上報”的工作原則,嚴格執行國務院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規定的數據轉換標準、數據處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規范,直接對普查基層表數據進行處理,并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數據格式和要求上報普查數據。
如果鄉(鎮、街道)不具備數據錄入的條件,縣(市、區)可集中組織在縣一級進行數據錄入。數據錄入工作是放在鄉(鎮、街道)一級或縣一級完成,由縣(市、區)經濟普查辦公室根據各自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按照年報方式采集的規模以上工業、資質內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開發業企業(簡稱為“三上”企業)的單位基層數據通過各自年報數據處理程序審核凈化后,在縣一級經過轉換處理后,統一導入到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處理軟件系統;其他單位基層數據統一使用第二次經濟普查數據處理軟件系統進行數據的錄入。各專業“三上”企業年報數據處理所使用的企業單位名錄,要和普查單位清查后建立的名錄庫相銜接,并做到一致。年(定)報企業數據在縣一級統一進行數據轉換,導入到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系統,形成完整的經濟普查數據庫,經過縣(市、區)經濟普查辦公室審核確認后統一報送。
省、市、縣各級經濟普查辦公室,設立本級的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組。如果數據錄入工作在鄉(鎮、街道)一級組織,則必須組建鄉一級經濟普查數據處理組。
第二次全國經濟普查數據處理堅持“分級、分專業負責,就地解決”的原則,嚴格控制數據處理工作的質量,切實保證數據處理結果的準確性。各級經濟普查辦公室要制定數據處理質量抽查方案,并組織質量抽查工作。
十四、普查質量控制與數據驗收
各級普查辦公室應根據國家的統一規定,建立數據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制定質量控制工作細則,并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檢查質量控制工作。質量控制應包括對人員培訓、單位清查、普查登記、分表收表、審核整理、數據錄入、數據處理、抽查驗收、數據與普查資料出版等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
要采取多種形式,從上至下逐級培訓普查人員,特別是要加強對基層單位填報人員的培訓。
單位清查必須覆蓋全社會,保證基層普查單位不重不漏。對內部組織結構比較復雜的多產業法人單位,必須派人進行指導,保證填寫內容有根有據,防止出現邏輯性和技術性差錯。單位清查后各級都要對普查區(小區)的清查質量進行抽查,達不到要求的必須進行重新清查。
普查數據錄入必須嚴格按照有關的規程和質量控制要求進行。對匯總結果的邏輯性和客觀性要進行分析判斷,有問題的必須查明原因,并核查校正,校正要有記錄和簽名。
各級普查機構要建立普查工作質量驗收制度。上級普查機構負責驗收下一級上報的普查數據,驗收合格后,由驗收負責人簽字。對數據質量有問題的報表,將退回報送單位復查校正后重報,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省經濟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全省普查數據的事后質量抽查驗收工作,抽查結果將作為評價全省及各地區普查數據質量的主要依據。
各基層單位的填報人員、各級普查機構的普查員、編碼和錄入人員應愛護和妥善保管普查表。普查表要按照每一個單位的“單位基本情況,能源消費情況、信息化情況主要指標及各專業普查表”整套表進行裝訂。
十五、普查數據公布、資料管理和開發應用
各級普查辦公室須對普查匯總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和綜合評估。對外同級普查公報,須經上一級普查辦公室核準。對外提供普查數據需經上一級普查辦公室最終核實認可之后,方可對外提供和使用。普查數據,要嚴格執行統計信息新聞管理的有關規定。
各級普查辦公室要做好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及對外服務工作。要動員和組織社會有關力量對普查資料進行開發和應用。
普查辦公室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對普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十六、普查表彰和處罰
各級要建立普查工作責任制,落實各項目標;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對在普查工作中嚴重違反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普查辦公室和普查人員應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依法處理。對普查工作出現重大疏漏或完不成調查任務的縣(市、區)要進行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統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和《*省統計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十七、普查工作進度安排
普查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年12月底前為普查的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建機構、落實經費和人員、擬定工作計劃、制定經濟普查方案和實施細則、宣傳動員、部門協調、組織試點、編印教材、劃分普查小區、普查員的選調與培訓、普查物質準備、單位清查、數據處理準備工作、課題研究準備工作等。
(二)2009年1月-4月為普查登記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普查登記、收表、整理、審核、復查驗收、匯總上報。
(三)2009年2月-6月為普查數據處理階段。主要工作包括:組織各級數據處理工作,進行數據錄入、審核、質量抽查及數據的匯總上報。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黨的十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綜合治稅成員單位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堅持依法治稅,優化稅收環境,全面提高稅收征管質量與效率,為建設“中等城市、實力”做貢獻。
二、工作目標
充分利用綜合治稅平臺,加強基礎稅源調查和涉稅數據比對,著力解決涉稅信息渠道不暢、稅源控管不到位的問題;創新征管機制,實現稅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注重稅源管理轉變,形成信息支撐、齊抓共管的綜合治稅新格局,促進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實現穩步增長。
三、主要任務
(一)開展房地產行業稅收治理專項行動。一是與縣規劃、住建部門協作,定期取得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加強房地產業綜合控管。二是對部分房地產企業存在的欠稅不繳、預收款項不及時申報納稅、未按規定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白條付款造成建筑業稅收流失或滯后等問題,加強日常檢查,嚴密監控房地產企業的財務狀況,主要檢查有關合同協議和批準文件,掌握開發項目的總體情況,將相關數據進行比對,查證涉稅問題。同時規范發票使用管理。將房地產企業預收款納入發票管理,禁止使用收款收據等非法票據預收房款,加大使用違規票據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預收賬款未及時申報納稅造成的少繳稅款,督導其在6月底前徹底清繳。三是加大房地產企業稅收稽查力度。對房地產企業收取的定金、誠意金、商品房銷售款、出售的車庫、車位、儲藏間未計入預收款賬戶,隱瞞銷售收入的,經稅務部門查實,按有關稅法規定進行嚴肅查處,并對典型案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責任單位:縣地稅局、縣國稅局;配合單位: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
(二)開展建筑施工企業稅收治理專項行動。結合我縣建設項目施工進度,重點解決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及時繳納稅款問題。一是采集全縣范圍內在建及完工的建筑項目信息,根據稅務部門征管系統中建筑企業納稅情況進行風險排序篩查。二是密切關注“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等科目增減變化,避免延遲納稅。三是甄別申報扣除項目的真實性,查驗票據合法性;核實設備清單的完整性,確定扣除數額。(責任單位: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發改局、縣規劃局、縣住建局、縣城管局)
(三)開展地方金融企業稅收治理專項行動。重點對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等稅款進行核查。一是對利息收入、罰沒收入、營業外收入的申報納稅情況進行核查,確保應稅收入準確性。二是對貸款損失準備、職工教育經費、折舊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審核,對超標準發放公積金等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進行審核,確保稅前扣除項目合法性。(責任單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監管辦)
(四)開展餐飲業稅收治理專項行動。加強餐飲稅收管理,重點解決餐飲業少報、漏報等申報收入不實的問題。一是核定征收納稅人定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規定調整定額。二是查賬征收的納稅人主營業務綜合毛利率和所得稅貢獻率明顯偏低的,要對各項收入和成本進行核實,確保應納稅款足額入庫。三是對不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發票的納稅人,按國家相關規定嚴肅處理。(責任單位:縣地稅局)
(五)開展土地稅收清理專項行動。加強土地動態監控,實現對土地使用人及土地上所進行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稅收監管,重點加強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一是對企業用地準確核定應稅宗地和免稅宗地,建立《應稅宗地管理清冊》。二是依托“涉地稅收一體化管理”系統,將稅收征管系統納稅人征管數據和國土相關涉稅數據進行整合,強化信息數據比對。三是稅務部門根據信息比對結果和國土部門提供的納稅人占地情況依法征收稅款。(責任單位: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國土資源局)
(六)開展契稅稅收治理專項行動。綜合治稅成員單位要加快辦理商品房“兩證”進程,及時制定有效措施,推進契稅征繳,重點解決房地產行業代收契稅及延時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影響契稅繳納問題。一是對已完工入住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政府部門應及時組織住建、規劃、國土、城管等單位進行聯合驗收,為征收商品房銷售契稅提供條件。二是地稅部門要及時跟進商品房辦理“兩證”工作,設置契稅征收臺賬,實現契稅應征盡征。三是對以前年度房地產開發商代收契稅情況進行全面清查,督促開發商盡早將契稅繳納入庫。(責任單位: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住建局、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縣城管局、縣民政局、縣人防辦、縣消防大隊、國網冀北縣供電公司)
(七)開展貨物運輸行業稅收治理專項行動。通過車輛信息比對和運能測算,規范貨運行業稅收管理,重點解決貨運行業車輛漏管和申報收入不實的問題。一是對稅務部門貨運車輛備案信息、交通部門營運車輛信息、公安部門車輛登記信息進行比對,確認漏管車輛。二是對納入管理的營運車輛,通過測算運能與申報收入匹配性等指標,篩選確認疑點企業納稅人進行專項核查,將漏管車輛納入稅務監管,對疑點企業及時開展風險應對,確保稅款及時入庫。(責任單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
(八)開展藥品零售行業稅收治理專項行動。重點解決藥品零售行業申報收入不實問題。一是采集醫??▌澘ㄐ畔?,包括藥品零售企業名稱、經營地點、法定代表人姓名、劃卡金額、劃卡時間等。二是對取得的醫??▌澘ㄐ畔⑦M行清分整理,建立與稅務登記和申報信息的關聯關系,篩選確定疑點納稅人。三是下發疑點信息,進行專項核查,依法追繳各項稅款。(責任單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人社局)
(九)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源頭控稅專項行動。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稅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征繳入庫,重點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欠稅、漏稅、區域間爭稅等問題。一是建立項目臺賬。確定項目名稱、預算總額、項目預算單位、項目承建單位、撥付金額、納稅數額。二是審核完稅情況。預算單位根據項目完稅情況申請資金。三是辦理款項支付。遵循先開票后付款、先完稅后撥款的原則,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相關撥款手續。(責任單位: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住建局、縣規劃局、縣城管局)
(十)開展股權轉讓稅收治理專項行動。重點解決股權轉讓過程中少繳、漏繳稅款問題。一是對工商部門提供的股權變更登記信息進行排查篩選,核實轉讓股權后辦理納稅申報情況。二是核實股權轉讓企業財務報表和轉讓合同等資料,對不合理轉讓股權漏繳稅款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堵塞稅收管理漏洞。(責任單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配合單位: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商務局)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擔當。各鎮(街道辦)及管委會和綜合治稅成員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財稅收入形勢的嚴峻性和任務的艱巨性,把組織收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把綜合治稅工作作為實現增收的核心舉措,進一步增強做好今年綜合治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推動全縣綜合治稅工作順利開展,確保實現首季“開門紅”、半年“雙過半”、全年“滿堂紅”。
(二)加強協作,營造良好氛圍。綜合治稅辦公室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強化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稅務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加強稅收征管。全縣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協同治稅、綜合治稅的要求,積極配合稅務部門抓好綜合治稅工作,必要時司法部門要及時介入,堅決打擊各類偷逃稅行為,努力形成相互協調、密切配合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