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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工程項目;內部控制
作者簡介:張曉燕(1976-),女,山東省滕州人,職稱審計師,研究方向:審計。
中圖分類號:C91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309(2008)06-0055-03
一、實現控制目標
根據coso內部控制框架體系,監督活動由持續監督和個別評估組成。這需要審計人員參與到工程項目的各控制環節中,轉變過去對工程項目單純實施事后決算審計的觀念。
二、工程項目各控制環節的持續審計監督
(一)項目決策控制
根據工程管理程序要求,審計人員參與對項目的決策。審計人員作為工程項目評審成員,其通過現場勘查,統籌分析,對項目可行性、技術性、經濟性等方面參與發表意見。同時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完整性、客觀性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審,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對于重大工程項目,企業需進行集體決策,并根據客觀條件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審計人員參與決策的全過程。
(二)概預算控制
企業建立合理的概預算控制程序,實現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審計人員要對工程概算(初步的預算造價)進行復核,審查編制依據的合法性、時效性、適用范圍;概算項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列、錯列、多列的現象;設計概算是否完整,是否超出投資額度,如超出,則需要進行論證調整設計方案或者重新辦理報批事項。
審計人員根據工程的特點選擇合適的方式對施工圖預算進行審計,審查內容包括項目的完整性、工程量的準確性、套取定額和計費比率的合理性、計算匯總的正確性等。
(三)招投標-合同控制
企業需制定完善的招投標控制程序,從而保證整個招標過程的公開、公平、公正,符合企業的管理規定和國家法律法規。
招投標準備階段,審計人員參與對投標人資信情況、履約能力、業績等情況的審查,并對擬簽定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初步審核。
對需要編制標底的項目,企業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但審計人員要審核標底計價內容的完整性、計價依據的準確性和合理性,標底價格是否控制在投資限額內。
審計人員作為評標小組成員,應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最后擇優選擇中標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企業的合同管理規定與施工單位訂立合同,審計人員需要對合同的金額、工期、付款方式、支付時間等內容進行審核。
合同履行過程中,審計人員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運用法律手段保證工程質量、工期、投資、施工安全,依據審核結果作為支付款項的依據。
(四)施工過程控制
企業施工過程包括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款項支付、安全管理等內容。企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項目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進行管理控制。審計人員應選擇工程項目的重點部位、重點工序、重點因素作為控制點進行重點監督。
對合同以外工程、隱蔽工程,尤其對一些拆除或者埋入地下的部分,施工完成后審計人員很難確定工程量的正確性,因此審計人員需要參與基礎工程、隱蔽工程的驗收,到現場實地抽查測量,做到工程管理部門、審計、施工、監理4方會審會簽后才能加以封閉。對施工中工程變更鑒證,也要堅持4方會審會簽制度。
對于工程物資,需要審核采購物資規格、數量是否與設計清單、施工用料表或者合同相符;物資采購渠道、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物資的接運、驗收、保管維護、發放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對于進度款應根據合同付款條款和工程進度以及監理的情況支付,嚴格控制支付進度,掌握工程決算的主動權,直到工程完工,付款金額控制在70%-80%以內;余款待工程決算審計結束后支付;最后按照合同要求扣留一定的質保金,待質保期滿后,再予支付。
(五)竣工驗收控制
項目完成試運行后,企業應當及時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程管理部門擬定竣工驗收文件,并申請項目的竣工驗收。企業組織財務、審計等部門,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公司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完畢并確認工程符合竣工標準和合同條款規定要求后,由驗收小組負責人簽署驗收證書。項目竣工驗收應依據有關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和竣工驗收要求。要加強對竣工驗收的審核,包括審查驗收人員、驗收范圍、驗收依據、驗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工程管理部門應組織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時編制竣工決算。決算完成后,審計人員應參與對決算的審核。審計重點是現場鑒證的手續是否完備,相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決算編制是否正確。
工程項目需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時,審計部門應按照審計管理權限,選擇具備資質且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中介機構應根據審計部門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并提交審計報告涉及問題的工作底稿。審計部門應對中介機構提交的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形成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意見后,按照審計程序下達審計意見或決定。
三、個別評估
盡管持續監督程序可以有效的評價內部控制體系,但企業有時需要組織例外評估以直接監視控制系統的有效性。內部審計在工程項目內部控制中占據特殊地位,企業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相關專業內審人員,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工作。同時建立對項目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監督檢查機構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審計人員要將內部控制的運行成效作為重要內容,對工程內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評價,對存在的控制缺陷提出書面報告,并令其整改。
四、工程項目內部控制審計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業工程項目技術復雜,涉及土建、裝飾、給排水、強弱電、園林景觀等多方面工程,審計的廣度和難度不斷加大。對此,審計人員要提高政治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加強后續教育,擴充知識結構,工作中要更新觀念,提高認識,與時俱進,主動參與工程項目的內部控制;對過程積極干預、滲透和有效控制,適應工程項目管理的要求。
參考文獻:
[1] 梁世連、惠恩才.工程項目管理學[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8,(03).
[2] 楊興榮.工程項目管理[M].合肥工業大學出版社,2007,(08).
關鍵詞:煤礦工作面;設備安裝;風險預控
中圖分類號:X9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4)02-0103-02
安全是煤礦永恒的主題,是煤礦各項工作保持持續健康和穩定發展的前提和必要條件。煤礦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是原煤生產環節的一項風險量大、任務艱巨的工程,靖遠煤業集團通過幾十年的發展,目前原煤產量已超過千萬噸,在采煤工作面設備安裝工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
1 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管理程序
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管理程序: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生產礦審核公司審批施工單位學習組織設計與安全措施按設計施工預驗收(單機試運轉)竣工驗收(聯合試運轉)投入生產。
圖1 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工程管理流程與風險控制
2 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安全管理規定
(1)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回撤)工程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經集團公司相關部室審批后,由安監部門監督執行。
(2)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回撤)工程執行領導小組負責制和施工現場領導跟班制。各生產礦成立由主管礦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負責綜放工作面安裝(回撤)工程。參加安裝(回撤)工程的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安裝(回撤)施工工藝及安全技術措施,特殊崗位持證上崗。
(3)綜放工作面設備安裝(回撤)工程必須進行安全評估。工程施工前,由礦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整個安裝(回撤)系統的施工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并編制安全評估報告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驗收,經驗收合格滿足安全施工條件后方可進行施工。
(4)綜放工作面(切眼)、運輸順槽、回風順槽以及回撤通道斷面尺寸、巷道坡度、轉彎半徑等必須滿足所安裝(回撤)基本支架整架或設備大件運輸需要的安全距離和軌道鋪設要求。切眼長度超過40m時需挖掘躲避硐室,躲避硐室間隔在40m以內。
(5)盡量使用無極繩絞車(卡軌車)運輸液壓支架和設備大件。軌道應采用24kg/m及以上的鋼軌鋪設,質量達到合格品以上,卡軌車運輸軌道在轉彎處、鍋底或下坡拐點處及道岔處的軌道應打地錨可靠固定。使用中的軌道要加強維護,以保證軌道質量。
(6)切眼(回撤通道)鋪設滑道時應達到平、直、穩。滑道接頭平整,不得出現錯茬和松動;每節滑道中部及兩滑道接頭下鋪設枕木,間距不大于850mm,要求滑道夾板、扣件齊全;滑道需多處打地錨固定,以防下滑;滑道平面與底板平面盡量一致,整個通道無積煤,滑道起伏變化盡可能保證最小。裝車平臺與平板車和滑道的固定要可靠。
(7)提升運輸用的所有鋼絲繩要進行校驗,安全系數必須滿足《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條、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舊鋼絲繩使用前必須做拉力試驗,以檢驗破斷拉力值對其安全系數進行校驗,滿足安全系數要求方可使用。
(8)安裝(回撤)用的小絞車必須完好,固定牢靠,牽引力較大的絞車需對其基礎做強度校驗。所有小絞車鋼絲繩鉤頭必須使用雞心環,并安裝保險繩。小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使用中的鋼絲繩應加強檢查,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七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
(9)起吊設備必須采用專用的起吊設施,嚴禁用巷道支護錨桿(錨索)作起吊點。起吊索具需進行強度校驗;起吊用具如電動葫蘆、倒鏈、吊鉤、吊環等必須經強度檢驗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有變形、裂紋和其他損壞的嚴禁使用。起吊時操作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進行操作,嚴禁起吊用具超能力起吊重物。
(10)運送液壓支架必須使用專用平板車,液壓支架以及其他大型設備、部件的裝車綁扎必須做到牢固可靠,并有必要的防竄、防滑措施。禁止用鐵絲或廢舊鋼絲繩分股綁扎設備,在設備(部件)棱角處需加襯墊以保護綁扎鋼絲繩,設備綁扎要有專人檢查,并做好
記錄。
(11)安裝(回撤)系統必須有完善的提升運輸信號裝置,嚴禁用晃燈、喊話、敲打物件等其他方式代替信號;上、下車場以及巷道轉彎處必須設置警戒,信號工、觀察人員提升運輸時必須在躲避硐室或安全地點,鋼絲繩道及彈力范圍內不得有人員,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的規定。
(12)安裝(回撤)期間運輸系統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齊全可靠,擋車欄(采用鋼性擋車欄,如條件所限可使用強度相同的鋼絲繩柔性擋車欄)、阻車器必須按規定設置安裝,確保靈敏可靠。
(13)處理支架(設備大件)側翻、掉道時,要有安全技術措施,跟班負責人和安檢員必須到現場指揮處理,并負責安全監督,嚴禁采用強行牽引等非正常手段處理。
(14)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必須重視供電系統的安全運行。電氣設備、電纜嚴禁帶電搬遷;帶電電纜必須按要求懸掛;供電系統繼電保護、接地保護裝置必須在通電運行前設置完好,斷電停運后方可拆除。
(15)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工程需建立完善施工全過程記錄:施工現場(工作面)建立檢查記錄,每班記錄小絞車、鋼絲繩、軌道(滑道)、連接裝置、起吊設施、安全設施等檢查情況,操作工、跟班隊長簽字負責;施工隊建立施工記錄,記清施工進度、存在問題及處理情況等信息;工程完工后總結經驗教訓,編寫工作總結。
參考文獻
[1] 許國才.企業內部控制流程手冊(第2版)[M].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有效保護水資源和水環境,推進水利產業化進程,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水利工程系指防洪、除澇、蓄水、引水、提水、農業灌排、為城鄉供水提供水源的各類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屬設施。
第四條市、縣(含市轄區、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門。
同級公安、規劃、城建、環保、農業、林業、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健全水利管理和水政監察隊伍,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六條市、縣、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推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發展節水農業。
第七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取水許可制度,統一調配水量,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八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利工程和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水利工程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建成區以外的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工作;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負責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水利工程的日常管護工作。
滇池的防洪供水、松華壩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機構負責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的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機構負責管理;跨縣、鄉的水利工程,可由經協商一致的一方管理或共同管理,也可由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一方管理。
第十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水利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督促、指導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及鄉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
(三)定期組織對水利工程的安全檢查,處理工程隱患,指導防訊工作;
(四)審核水利工程控制運用計劃,統一調配水量,指導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
(五)調解水事糾紛,查處水事違法案件;
(六)推廣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的新技術、新設備、新經驗,培訓工程管理人員,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涉水法律、法規、規章;
(二)依法管理和保護水利工程、水資源,維護工程設施的安全運行;
(三)制定工程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定期進行工程檢查、安全監測和資料整編,掌握工程運行動態;
(四)執行工程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抗洪指令,做好管護工程的防洪工作;
(五)合理利用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多種經營,提高工程綜合效益;
(六)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科學用水,依法征收水費;
(七)開展職工技能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的管理根據工程的類型、投資和受益情況,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國家投資興建在大中型、小(一)型及重要的小(二)型水利工程應當按規定建立專門的工程管理機構,負責工程的管理;
(二)國家投資和農村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主要受益的鄉或辦事處、村社配備專管人員管護;
(三)農村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的水利工程,由投資者確定管理方式。
第三章工程管理與保護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在制定能源、交通、工業建設、礦山建設、開發區建設等規劃時,涉及防洪、供水水源、水土保持的內容,應當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規定,合理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一)小(一)型以上的水庫大壩、溢洪道及輸水建筑物邊緣線外側20—10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管理范圍外50一15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二)水庫正常蓄水線以下的庫區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水庫正常蓄水線以上50—200米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三)攔河閘上下游50米內,左右岸2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上下游管理范圍外10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四)河道、堤防背水面坡腳線外5—10米內為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
(五)干渠在山丘區,渠堤以上10米以內,渠堤外坡腳線以外5—10米內,平壩區渠堤外坡腳線以外3-5米內為渠道的保護范圍。
第十五條各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應當標圖立界,確定土地使用權,由相應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使用。
市、縣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確定土地使用權。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由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劃定,并辦理用地手續。
市、縣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保護范圍,由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內的土地權屬不變,其開發利用,不得破壞、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水利工程,應當建設配套的管理設施。
第十七條城鄉供水水源的水利工程,應當按有關規定劃定水源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蓋污染水源的生產、生活及其他設施。
第十八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取土、采礦、采砂、采石、葬墳、打井、建窯、爆破、盜伐濫伐林木、挖筑魚塘;
(二)傾倒垃圾、廢碴、尾礦、棄土或堆放、掩埋、清洗污染水體的物體,向水域排放超過國家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三)在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
(四)在水庫、河道、河堤、渠道上建房、開口、鑿洞、覆蓋、墾植、鏟草;
(五)向水域或河道、渠道設置和增大排污口;
(六)損毀或盜竊堤壩、閘門、泵站、渠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屬的水文觀測、通訊、防汛、輸變電、照明等設施;
(七)非管理人員操作涵閘閘門等控制水利工程的設施、設備;
(八)其他危害水利工程的行為。
第十九條確因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必須經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其中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須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水庫或引水、提水工程范圍內取水、截水;
(二)改變河道、渠道流向;
(三)筑壩攔水;
(四)利用水庫大壩壩頂兼作公路;
(五)進行其他建設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各類工程建設確因需要占用水利工程和農業灌排設施的,必須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工程管理權限分級審批。
占用三年以上者,必須負責興建與被占用水利工程和農業灌排設施效益同等的替代工程,不能興建替代工程時,占用者按被占用工程設施的現值總額進行補償;占用三年以下者,必須按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采取補救措施,同時按恢復所占用工程原狀現值總額進行補償。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晰水利工程產權,加強對國有水利資產的監督管理。
鼓勵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市、縣水利規劃指導下建設水利工程,誰投資建設誰所有。
國有和集體所有的水利工程,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利工程主管單位同意.可以依法租賃、承包、拍賣和轉讓。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水源供水按照計劃、計量、有償的原則,實行合同制。
各用水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降低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三條用水單位必須按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不得拒繳、拖欠水費。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收取的水費,用于工程的運行管理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水價,應當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依法制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水價,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和國家價格法的規定,逐步調整到位。
第二十五條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水價調整到位后,可以實行企業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鼓勵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在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和保護水環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水土資源、設備、人才、技術條件,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服務社會、增加收入,逐步提高自給能力,實現以水養水。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管理水利工程成績顯著的;
(二)防汛搶險、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有突出貢獻的;
(三)同危害水利工程的非法行為作斗爭,保護水利工程成績突出的;
(四)鉆研科學技術,在水利工程管理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或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破壞、污染水源及危害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水利工程損壞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二)項規定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清除障礙和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四)、(五)、(六)、(七)項規定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清除障礙;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l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上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規定之一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拒繳或拖欠水費的,由供水單位責令其限期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的,每日按應繳水費的0.3%計收滯納金或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所造成的損失由用水單位和個人負責。
對挪用水費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其限期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拒絕、妨礙水政監察人員和水利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務人員、執法人員和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國家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處應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防護等級。”
四、改變人防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七、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九、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范圍內修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在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構筑物;”
行政征收(共2項)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六條:“人民防空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增長比例應當與人民防空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平戰結合費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工程隸屬單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經營性活動;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風降溫;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設通信、電力等管線;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產品。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平時應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3.財政部、國家人防委員會《關于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平時使用時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人防部門收取使用費。收取使用費的范圍: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興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以及其他經濟效益的行業;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設通信線纜和已敷設的其他管線;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風降溫和排水井點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產品。
收取費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和財政部門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8項)
一、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區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所屬人防工程和轄區內中小學的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并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審批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2.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平時使用或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單位和個人,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和使用。”
五、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工程隸屬單位)管理所屬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和管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條:“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群眾防空組織平時由組建部門訓練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部門的指導;戰時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和大綱進行。”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二條:“凡列入國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設計劃修建的人防工程項目建成后,均應組織竣工驗收。”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須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監督與獎懲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對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檢查監督。其主要標準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國有資產專門管理機構或人員。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三)對所占用的人防國有資產登記齊全、賬實相符,統計數字真實、完整、準確。
(四)對使用的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了合理、有效、節約。
(五)對平戰結合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管理。
(六)人防國有資產沒有受到侵犯,損害和流失。
資源水利和生態水利建設的關鍵之一就是把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到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及管理的全過程,保證水利工程在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同時,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本文對涼馬河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現狀以及施工過程環境保護的原則和內容進行闡述,并就如何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工程理念,遵守自然經濟規律,加強工程施工期間的環境管理進行有益探索。
1涼馬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概況
涼馬水庫位于禮泉縣建陵鎮涼東村溝道中,是一座以防洪保安為主、兼有抗旱灌溉和人畜飲用等綜合效益的小(一)型水庫,總庫容106.8萬m3,有效庫容81.9萬m3,工程修建于上世紀70年代初期,經過近半個世紀的運行,水庫工程年久失修,質量隱患突出,被鑒定為三類病險水庫,列入國家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投資計劃。2009年該工程開工建設,先后對大壩除險加固、溢洪道處理整修、新建放空泄洪洞、進壩道路拓寬硬化、觀測管理設施和環境工程進行了改造。加固改造后,為下游的昭陵、趙鎮2個鄉鎮、8個行政村、5所中小學共6700多人生存安全打造了一道牢靠的防御屏障,有效地緩解了區域水資源供需緊張的矛盾。
2施工環境保護遵循的原則
2.1工程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水利工程建設應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要與環境生態保護同步進行,從單純施工管理向施工、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轉變,實現工程效益與生態效益優化組合,把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實現生態系統和經濟以及工程效益的相互協調和良性循環。
2.2堅持共生互補和循環再生的原則
建設工程與自然環境和諧平等,實現工程與環境合作共存、互利互惠。如工程建設中的土地利用問題,一方面,工程基礎開挖的大量棄渣需要占地堆放,另一方面,工程運行的生產與生活場所又需占地建設,若分項考慮,將造成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若綜合考慮,充分利用再生循環過程中產生的材料,利用棄渣填溝平地,將棄渣填埋荒溝,既可減少工程造價,又可以增加生態效益,形成共生利用系統,不僅可節約土地資源,而且還可節約勞力和資金。
2.3堅持時程需求協調的原則
將水利工程施工期間對環境因子量值的需求與施工期以及運行期各階段的工程實施統籌兼顧,綜合考慮施工區域有關土地的合理利用、水流的有效控制、周圍的最小干擾等生態環境問題,以提高工程的生產能力。如工程臨時建筑物與永久建筑物的相結合,既可減少臨時建筑物的投資,又可以減少土地占用和恢復費用,并且還可以提高施工進度,實現工程建設與環境保護全面規劃,科學安排,協調一致。
3水利工程施工期的環境管理與保護
3.1施工棄渣的處理
在工程建設中,棄渣主要為溢洪道處理整修、進壩道路拓寬硬化、管理房設施拆除的混凝土碎塊及淤積土,無危害性。溢洪道處理改造中,盡量采取減少拆除和二次利用的設計方案,使得棄渣數量減少,對改造中渠道原破舊襯砌板,因施工現場處于農村附近,工程棄渣基本上可二次利用鋪筑農村道路,對于不能利用的棄渣都是指定固定場所,覆土掩埋。對于新建泄洪洞所產生的淤積土,由于土質較好且沒有有害物質,主要用于填埋工程區附近的廢棄壕溝,這樣既可以避免占用耕地,又可以二次利用形成新的農田,增加土地面積。在加固過程中利用庫區淤積土新增造田面積48畝,淤積地交由涼馬水庫進行管理,其種植收入用來補充工程管理經費。
3.2施工中廢水處理
在涼馬河水庫加固過程中,廢水主要來自骨料沖洗,砼拌和及養護等施工排水和地基開挖時抽排地下水。沖洗骨料的水中主要是懸浮固體,危害程度小,不會對周邊人群和環境產生大的危害。施工現場相對分散,廢水排放量較小,施工中均設置污水沉淀池和降解池,做凈化處理后排放,沒有對周圍的人群和環境產生危害。
3.3施工中粉塵處理
在項目施工中,施工粉塵為運輸揚塵和砼拌和粉塵,工程點多面廣,單位面積產生粉塵較少,且施工地點大部分位于野外,遠離村鎮,自然凈化程度較高,對人群危害較輕。同時在施工現場,參建單位對施工揚塵作了定期灑水除塵,效果良好,沒有對環境造成大的污染。
3.4施工中噪聲處理
在工程施工中,噪聲主要為運輸機械產生的噪聲和攪拌機、振搗器等施工機械產生的噪聲。為了盡量避免影響附近群眾生活,基本在白天施工,盡量避免晚上22點至次日凌晨7點之前施工,加之工程均處于野外,距離村鎮有一定距離,施工噪音對周圍群眾影響較小。
3.5施工人員健康處理
工程建設期間,施工人員來自不同地方、文化層次、衛生習慣都不同,集中作業和生活有利于疾病傳播,為了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施工人員的居住地修建時與施工現場均保持一定距離或租住周圍環境良好的村舍,確保施工人員的身體健康。另外對工地施工人員定期進行體質檢查,在整個建設期間,沒有發生流行性疾病。
3.6施工中占地和水土保持
工程建設中的土地征用分為臨時占地和永久占地,對臨時占地結束后及時進行清理,平整并恢復種植。永久占地大都應用于工程建設,空余部分土地盡量栽植植被,綠化美化,防止水土流失,創造良好的人文環境。
3.7施工中安全及除險情況
存在施工不安全因素的工程主要有大壩除險加固、溢洪道和泄洪洞的建設,主要的安全事故因素為施工機械車輛安全、用電安全、高空作業安全、交通安全等。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加強安全制度建設,施工區、道路、生活區設置足夠的照明系統,危險地方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每個項目設立專職安全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同時重視水情、和氣象預報,做好施工道路、渠槽土方開挖、回填工作面、生活區的防洪排水工作,確保工程、設備和人員的安全。
3.8施工對灌溉影響
涼馬水庫改造工程施工與灌溉有一定沖突,為了減少對灌溉的影響,工程建設各方面互通信息、及時溝通,施工單位根據灌溉行水的要求對施工組織設計做到合理安排,監理按照計劃嚴格控制施工進度,并根據灌溉要求,及時協調各方矛盾,故工程施工對灌溉影響甚微。
4施工期間環境監測的措施保證
#p#分頁標題#e# 4.1設立環境監測辦公室
根據工程需要,組建環境管理監督科,另外在工地設立環管專干,從組織上保證環保工作。同時明確各參建單位對環境管理的具體要求,印制《涼馬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期間環境管理規定》,使工程施工期間環保工作有章可循。同時加大人員培訓力度,參加省項目辦舉辦的環境管理培訓班2期,培訓人次5人,對工程環管人員進行培訓,培訓人數22人,從人員素質上保證了環保工作順利開展。
4.2建立環境監督機制
在工程施工期間,各監理部對參建單位施工進行現場監督,環管科對各工程環境監理進行定期檢查,并進行專門檢查,監督落實環保措施實施情況,對工程實施及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處理,并要求限期整改。同時,要求各參建單位每月提交《工程管理環境月報》,環境監理向環管科提交《工程環境監理月度工作報告》。監督機制的形成與運行,促進了環境管理工作按照確定目標進行,并最終達到管理目標。
4.3利用專業技術力量做好區域環境監測工作
在項目施工期間,禮泉縣環保局積極配合項目實施和監督,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環境因子進行定期與不定期地檢查和監督,宣傳環保政策,制定環保制度,確定環保指數,確保工程順利實施。同時委托咸陽市環境監測站、省地下水監測總站、咸陽衛生防疫站和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等專業機構,對施工區域內水質、地下水環境、衛生防疫、灌區增加引水對下游水資源的影響、農業生態及病蟲害防疫、水質污染源、水庫塌岸、后靠移民健康等八項內容進行了監測,涼馬水庫工程建設辦公室抽調專人積極配合,提供力所能及的協調服務。
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安全渡汛,保障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江河流域的規劃和水利資源開發利用;負責堤防工程的管理維護,并在各級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
第三條 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應根據需要建立健全河道堤防管理機構,歸各級水利部門領導。
市區、城鎮河段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由當地城建部門與水利部門共同組建和領導,按江河流域規劃的要求及市區、城鎮總體規劃的安排,負責市區、城鎮范圍內的河道堤防管理和防洪工作。
第四條 凡與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工作。
各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要本著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五條 水利、電力部門在河道建設水利、水電工程時,必須按照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交通、航運、放排、自然生態和資源保護等方面的實際需要,并應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事前必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服從指揮。在河道、灘地內開采砂石土料,應由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統一規劃、管理,與河道整治相結合。
第七條 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門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灘地上拋石筑壩和圍墾;不得在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各類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
經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其他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管理范圍占用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的主要干堤,堤身只準鋪種草皮,不準種樹。其他江海堤防種植護堤作物,必須嚴格按照省的有關規定,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門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墾堤種植。
第九條 區級以上水利部門及其他專業部門對其管理的堤防工程,應根據當地水情,規定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等主要江河干堤的警戒水位和安全水位,應報省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定),建立健全防洪組織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實防洪搶險隊伍和任務,按規定儲存和更新防汛物資,做好汛期的防洪工作。
江海堤防涵閘和攔河閘壩工程的閘門啟閉操作,必須由管理單位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執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
第十條 堤防兩側應留有護堤地。凡過去已征用、劃定的護堤地,均歸國家所有,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管理。
新建堤防和尚未劃定護堤地的堤段,當地市(地)、縣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定劃定護堤地:
一、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干流的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均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至五十米;
二、捍衛一萬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至三十米;
三、捍衛一萬畝以下農田的堤防,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劃定。
未達設計標準的堤防和險段,其護堤地應適當加寬。
第十一條 凡利用堤頂作公路的,必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所用堤段的路面鋪筑和養護、維修,以及因提高防洪標準,需要重新鋪筑路面時所需的物資器材,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使用單位負責。修建跨越堤頂的道路,必須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頂,留下路缺。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確因生產或建設需要破堤修建涵閘、泵站、交通旱閘、埋設管道或興建其他工程設施,應提出工程設計方案,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同意,并報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按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報請驗收。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原建單位必須負責加固、改建或堵閉,廢棄的應拆除并回填夯實。
第十三條 為保證河道兩岸堤防安全,凡在本省內河行駛的高速雙體船及其他大馬力浪損堤圍的船只,應當在通過危險堤段時減速行駛。
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應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堤防及其灘岸的具體情況,在必須限制航速的河段設立限制航速標志。
第十四條 凡受江海堤圍直接捍衛的農田(包括農民的自留地)和農工商企業,每年應向河道堤防管理部門交納堤圍防護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和維護本條例有顯著成績,或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河道堤防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條例,妨礙河道堤防管理者,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在河道、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以及圍墾和違反規定進行種植者,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限期由原建單位或其所有者拆除清理。
二、在河道、灘地上傾倒礦渣、爐碴、煤灰、泥土、磚石、瓦礫、陶瓷碎片、垃圾的,限期由原傾倒單位或個人清除。
三、在河道、灘地上亂挖及亂堆土、砂、石料、煤炭等雜物,或在堤身及護堤地內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鏟草皮、開溝,或在堤上行駛鐵輪、木輪和重型車輛,以及擅自挖低堤頂通車等,造成堤防及河道護岸工程損毀的,應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個人負責修復,并賠償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駛,應對船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行政處分;造成河道兩岸堤防及護岸工程損毀者,還應根據其損毀程度和應負的責任,令其部分或全部賠償修復工程的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
五、擅自啟閉防洪防潮堤上涵閘的閘門,挪用、盜竊防汛搶險物資器材,損毀防汛站倉、通訊、照明、觀測設備和各種測量標志等防汛管理設施的,應根據損失程度,令其賠償外,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罰款,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各項,除責令當事人負責拆除、清理、修復(或負責該項費用)和賠償損失外,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各級河道堤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模范執行本條例。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營私舞弊,虛報情況,偽造資料,違章運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應給予管理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河道堤防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破壞河道堤防工程設施的,或不服從防洪調度命令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當事人須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及賠償、罰款等處罰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或罰款,應從單位的利潤留成、企業基金、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得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不得因經濟賠償或被罰款而減少上交利潤和應納稅金。對個人的罰款,由個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被處以罰款的當事人,應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收受罰款的銀行應定期將罰款上繳國庫。具體收繳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應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所在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按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省頒發的有關條例、規定,凡與本條例相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省有關部門應對以前頒發的管理規定加以清理,并報請原機關宣布廢止或加以修訂。
河道堤防的管理凡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的,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勢的不良變化,不得妨礙河道水文觀測,不得危及水陸交通安全。
在河道、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必須提出設計方案報經當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下列分級管理權限呈報審批:
一、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由所在行政區域的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二、工程設施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行政區域的,由其上一級河道堤防主管部門審批;
三、在本省境內的西江、北江、東江、韓江及珠江三角洲主干河道、灘地上進行建設,由建設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審批;在珠江三角洲各出海口門進行灘涂開發,由開發利用單位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報省水利部門轉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湖南鐵道專業分行(以下簡稱鐵建行)。
被告:陳茂林,現住信達大廈603室。
原告信達公司系長沙市黃興南路社壇街信達大廈的開發商,信達大廈系一幢八層的綜合樓。原告鐵建行系信達大廈部分房屋業主,購有該大廈第一層全部商場(約2400平方米)及第三層部分房屋(約300平方米)的產權。被告陳茂林系信達公司安置的拆遷戶,擁有信達大廈頂層的第603室約76平方米的房屋產權。原告鐵建行所有的第一層房屋用作營業場所,需安裝中央空調,該空調由長沙市西工建設公司負責安裝,該公司即委托湖南省建筑設計院設計出安裝圖紙,經信達公司及原設計信達大廈的長沙金湘設計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在信達大廈的樓頂屋面占用約165平方米安裝一套ZCH型風冷熱泵室外機組,承載該室外機組的鋼框架基本履蓋陳茂林住房屋面。1997年6月28日,長沙市西工建設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陳茂林及家人以在其樓頂安裝空調,導致其天花板、墻面出現裂縫及以后空調的噪聲、震動和熱島效應將危害其一家生命財產安全為由阻撓施工,遂釀成糾紛。1997年7月17日,鐵建行委托信達公司代為訴訟,信達公司遂于同日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陳茂林停止阻撓施工,賠償損失。
被告陳茂林反訴稱:由于原告在其所住樓房的屋面安裝中央空調室外機組,已造成其房屋天花板及墻面出現裂縫,且安裝后的噪聲、震動及熱島效應將直接危害被告的生命、財產安全,特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立即消除危害,拆除所安裝的中央空調,并對已給其房屋造成的損害進行維修。
1997年7月22日,長沙市天心區環境保護局發出97-7-02號《關于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措施審核意見的通知》,同意鐵建行城南分理處在信達大廈屋面安裝一臺中央空調室外機組,安裝完畢須經環保部門測試、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同年8月14日,長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下達97-08號《長沙建筑工程施工任務通知單》,同意鐵建行在信達大廈安裝上述中央空調。同年9月18日,長沙市規劃監察執法隊以“該建筑的空調配套設施對城市規劃無影響,不需在我局報建”為理由,答復了信達公司對此提出的報告。對陳茂林提出的由于在樓頂安裝空調已導致其天花板墻面出現裂縫的情況,天心區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6日委托長沙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鑒定,結論為:信達大廈603號房屋內墻挑梁底水平裂縫及天花板縱向裂縫均屬溫度變形裂縫,與空調安裝施工無直接聯系。
信達公司起訴陳茂林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后,因在信達大廈樓頂所安裝的空調系鐵建行所有,1997年12月18日,鐵建行申請以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天心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鐵建行是空調的所有人,是直接的被侵權人,其雖委托信達公司代為訴訟,但應作為本案原告參加訴訟。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信達大廈安裝的中央空調之所有人為原告鐵建行,而非原告信達公司,鐵建行雖委托信達公司代為訴訟,但人必須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故原告信達公司以自己名義提起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鐵建行與被告陳茂林同系信達大廈的房屋業主,其糾紛屬異產毗連房屋之所有人使用共有設施產生的糾紛。根據原告鐵建行所擁有的房屋所有權面積,原告鐵建行可依法合理使用屋面面積約為300平方米,而該空調室外機組的承載鋼框架全部展開所占面積根據圖紙計算約為165平方米,故原告鐵建行未多占共有屋面面積。該空調機組設施安裝施工,是長沙市西工建設公司委托湖南省建筑設計院設計、經信達公司及該大廈原設計單位長沙金湘設計有限公司審核同意后進行的,原告鐵建行與信達公司又分別向長沙市天心區環境保護局、長沙市建筑工程管理局、長沙市規劃局等部門審核報批,手續合法,因此,原告鐵建行在信達大廈屋面安裝中央空調室外機組,屬于合理使用共有屋面,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原告鐵建行要求陳茂林賠償阻撓施工造成損失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被告陳茂林稱空調機組安裝使用后,可能危及房屋、人身安全并造成環境污染,且已造成房屋損害,因損害事實尚未發生,無事實依據,故不予采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六條之規定,該院于1998年3月27日判決如下:
一、陳茂林不得妨礙鐵建行在信達大廈屋面安裝中央空調室外機組的施工。
二、駁回信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鐵建行要求陳茂林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四、駁回陳茂林的反訴請求。
剛才,到現場踏查了解一些實際情況,聽取了各標段工作情況匯報,感到大家為項目的實施做了大量的工作,對此,市政府是比較滿意的。這項工程是造福百姓的利民惠民工程、生態保護工程和重大糧食生產安全工程,大家要以此為己任,從講政治的高度,圍繞全局和大局,認真履行職能,積極主動做好各項工作。下面,就調研踏查情況,結合項目區2012年總體工作部署,我講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分析形勢,查找不足,堅定工作信心
省西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是國家立項投資、全國最大的土地開發整理工程。項目區建設規模278萬畝,投資30.5億元,建成后可新增耕地118萬畝,年增產糧食18億斤,計劃2013年完成整個工程任務。自省西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領導小組把項目區實施管理權委托給市政府后,市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工作,于2011年啟動了“一期”工程建設。為把“一期”工程做成項目區的先導工程,為后續工程積累經驗,市、縣土地整理項目辦及參建單位按照項目管理要求,特別是按照年初“一期”工程調度會、全市土地整理重大項目工作會議部署,克服困難,主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按照省、市要求和工程實施方案對質量和進度目標任務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工程進展不夠快,質量不夠高,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項目區情況復雜,協調難度大。主要表現在:“一期”工程涉及兩鄉兩場三村,土地承包戶較多,承包關系復雜,由此引發的各種利益訴求量大;項目區內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設施較多,地上物清除、地埋管線處理、魚池參與整理等工作難度較大;項目區溝渠道路與大廣高速公路和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生產道路多處交叉;因施工車輛對鄉村道路的影響,而引起群眾阻礙施工、車輛被扣等情況時有發生;項目區工程占用干渠溝保護地需要調整;項目區涉及大量排水等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大量的人員和精力進行協調解決。
(二)勘測設計與工程建設不協調。規劃設計是項目實施的龍頭,統領項目工程實施。從“一期”設計工作看,承擔“一期”規劃設計任務的單位在省內外任務多、工作量大,造成設計服務工作沒有及時到位,規劃設計之初,測量等基礎工作沒有完全到位,導致設計成果與現狀地形地物有較大偏差,引發了大量的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從2011年11月開工以來,設計單位只提供了一些修改和變更的數據,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提交經確認的手續和設計變更方案,嚴重影響了施工進度。同時,也使項目管理者陷入了等待設計變更就不能施工、不能按期完成工程任務,在沒變更的情況下施工就得承擔責任的“兩難困境”。半年多來,雖經多次協調溝通,甚至多次發函或有關主要領導前往協調,均未見到實實在在的效果,至今未提交設計變更方案。從“二期”設計工作看,其它設計單位都已陸續提交了設計成果,只有承擔灌區范圍內設計任務的省水利水電設計研究院并未提交設計成果,設計進度異常緩慢,照此進度,原定工作計劃很難實現。
(三)項目區施工環境差。“一期”工程項目區地勢低洼,自2011年冬季以來,降雪降雨量大,與往年同期相比,2011年11月降水比往年多68%,2011年12月降水比往年多83%,2012年1月降比往年多26%,2月降水比往年多170%,3月降水比往年多51%。特別是2012年5月4日—5月5日,一次降水量達62mm,過程降水量達到區域性暴雨程度,致使項目區部分地塊積水較多,項目區排水量大,給“一期”工程施工造成極大難度。同時,由于2012年春季氣溫低,工程開工延期,減少了春季最佳施工日期。
對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來說,我們才剛剛起步,是在探索中工作。工程中遇到的這些困難都是建設中的困難、發展中的困難、前進中的困難,只要我們始終堅持項目的政府主導和統一領導,緊緊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層組織,遵循項目實施科學客觀規律,注重重大項目核心環節,狠抓工作重點和薄弱環節,明確職責,上下一心,統一行動,就一定能全面完成各項工程建設任務。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全力抓好項目建設
2012年年初我市已經召開了會議,部署了工作,明確了任務,落實了責任。為實現2012年的任務目標,我們要圍繞“一期”工程建設,解剖麻雀,以點帶面,突出重點,著力解決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認真解決施工障礙性問題,為項目建設創造條件。一要解決好阻撓施工問題。前郭縣政府要進一步做好現場管理工作,強化管理措施,防止單位或個人以各種理由設置施工障礙,阻撓施工,對無理取鬧,勒索卡要的,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嚴懲。特別是盡快解決引松西排水溝穿稻田施工引起的障礙問題。二要落實支渠工程穿大廣高速問題。大廣高速已將穿越所涉及工程資金撥付前郭灌區灌溉管理局,市土地整理項目辦要盡快與前郭灌區灌溉管理局進行研究,本著依法依規、充分銜接的總體要求,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盡快促成前郭灌區灌溉管理局落實穿越工程建設,確保大廣高速公路安全,確保穿越工程質量,確保在規定時間完工通水。三要認真做好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地上物清除及產能管線保護工作。“一期”項目區內地下管網密布,需要清除的地上物很多,主要是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洮河農場廢棄設施廠房和承包戶魚塘等。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要加大清理力度,盡快將廢棄廠房拆除干凈,將承包戶魚塘清理掉。為便于機械化耕種,整理地塊總體要形成規模。其中,對成型的部分熟地塊,要結合實際,對灌排水工程進行規劃設計。同時,本著兼顧各方利益、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解決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產能管線與項目道路銜接等問題。油區小管線能利用的利用;大管網需要變動的,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出錢,市土地整理項目辦配合,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各施工單位要及時溝通,防止因施工誤傷管線,做到安全避讓,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要負責做好管線防護,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二)強化設計服務工作,確保合法規范施工。一要做好設計服務工作。針對設計修改和審計變更緩慢的實際,設計單位和管理單位要搞好協調溝通,明確各自職責,本著科學、合理、合法、規范的原則,做好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工作。設計修改和設計變更必須及時到位,設計單位要盡快提交變更方案,設計代表要常駐現場,并及時解決設計問題。各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劃設計、施工圖紙進行施工,對未經批準的變更不得施工。同時,要嚴肅設計變更程序,不能隨意進行變更。二要做好支渠底寬和農渠比降等有關水利要素是否變更的充分分析。總體看,這一問題事關重大。管理單位和規劃設計單位要盡快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充分考慮灌區規劃實施,確保項目區功能2011年春季正常發揮等綜合因素,分析判斷,提出明確、科學、可操作性的方案和意見。
(三)落實相關工程建設任務,確保工程按期發揮效益。一是要各施工單位必須全力組織施工。施工單位是項目區建設主體,是施工合同的承擔者。要按照依法、科學、安全、如約的總要求,克服困難,承擔責任,調動力量,精心組織施工建設工作。二是要落實“一期”工程支渠以上投資問題。為保證“一期”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成后,能夠及時有效投入使用,支渠以上工程也需要同步投資建設。按照“一期”工程規劃設計建議,必須在一總引干上建節制閘2座、排澇泵站1座、穿堤排水涵洞1座及對七門吐排干進行清淤。市政府已經和省水利廳協調此事,確定由省水利廳投資1000萬元,由市哈達山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局具體建設。市哈達山水利樞紐工程管理局要盡快進行規劃設計,盡快開工建設,確保在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確保2011年項目區春季灌溉排水工程正常使用,不誤農時。三是要抓緊修建前郭縣蒙古艾里鄉欣發村至項目區道路。欣發村至項目區道路為項目區居民生產生活的重要道路,在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修建的主田間路完工之前,是“一期”工程施工進場主要的道路,市西部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領導小組同意修建,市土地整理項目辦在履行相關程序后,要盡快抓好落實。四是要充分銜接好項目區主田間路與項目區工程建設。項目區主田間路由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出資修建。重大項目設計單位、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及各施工單位要緊密聯系,搞好項目區的溝渠、橋涵與主田間路工程銜接。中國石油油田分公司要按照建設標準施工,搶抓時間,確保公路質量。
關鍵詞:中小型水庫;管理風險;應對措施
中圖分類號:P34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引言
隨著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水利工程得到迅速的發展和建設。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已建成投運大型水庫453座、中型水庫約3000座、小型水庫約8.3萬座,其中中小型水庫占所建水庫比高達99.5%以上。中小型水庫主要具備防洪、灌溉、發電、航運、養殖、城市供水、以及生態修復等功能,其在實際運營過程中發揮著非常強大的社會經濟效益。近幾年來,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當地經濟的發展和自然條件的變化,中小型水庫在管理上面臨著越來越多的風險,如何解決這些風險,對促進水庫的安全穩定運行起到重要作用。
2 中小型水庫管理風險分析
(1)向水庫庫區棄土棄渣:水庫周邊建筑工程(如修建公路、修建工業區、旅游區等)往水庫倒土、拋棄建筑垃圾等,導致水庫有效庫容減少和壩前淤積速率加快。
(2)跨流域引水:在水庫流域末端挖渠打洞,將流域內部分水源引向另一流域,導致水庫入庫徑流量減少,降低電站發電能力。此類現象一般發生在水庫流域較大,特別是流域跨越兩個縣及以上時。
(3)庫區集雨區域保護林被大面積砍伐或在流域內大范圍取土挖砂、開荒等,導致降雨匯流時間縮短,水庫匯流時間減短,洪水洪峰提前和增大,洪水預報不準確。同時降雨時造成流域內水土流失,加速水庫淤積速度,嚴重的危及庫周山體穩定。
(4)水庫水質發生污染。導致水庫水質污染的原因有:水庫周邊養殖戶向水庫排放污物、丟棄動物尸體以及庫周規模化的畜禽養殖污染;流域上游工廠向水庫排棄工業污水污物;水庫沿邊公路上運輸化學品的車輛發生故障,污染物進入水庫,造成水庫污染;庫周城鎮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
水庫水質污染后,水體COD、氮、磷等物質濃度過高,造成水體富營養化,pH值過高或過低,嚴重腐蝕水電站攔水、引水建筑以及水輪發電機,加速設備老化,可能發生的風險和后果主要有:水庫水質污染后,水工建筑物老化、碳化加劇,水工金屬構件物銹蝕加快;水庫水質變差,水庫出水不合格;水庫養殖體出現大面積死亡;庫區水質惡化,導致庫面水葫蘆泛濫。
(5)壩前、進水口周邊捕魚。在壩前捕魚、內趕魚,可能引發船只撞擊大壩、進水口,造成大壩損害以及漁網堵塞進水口,影響正常發電。
(6)庫內養殖。大部分水庫內都有養殖,分為網箱養殖和庫內放養兩種。在大洪水、水庫大流量泄洪時,網箱可能被漂走或攔網被沖斷,造成養殖戶損失,怪罪電站調度方式。
(7)淹沒線復墾、回遷。對于多年調節水庫,在連續數年枯水年后,由于水庫連續數年未蓄滿,庫周居民在庫內種植農作物或蓋臨時房子等。
3 法律賦予水電廠庫區管理的義務、責任和權力
水電站庫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條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水電站大壩安全管理規定》等。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集水區域內進行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為維護水利、水電工程效能,禁止在水庫庫區任意圍墾、在水庫等水域傾倒垃圾、廢渣、尾礦礦渣,堆置雜物。
4 水庫庫區管理的日常工作
水電站水庫庫區管理的目的是保護庫區正常運行、及時發現、解決庫區存在隱患和問題。
4.1 做好庫區管理宣傳
每年向水庫庫區周邊居民發放一次庫區管理宣傳冊,宣傳冊內容包含水庫和大壩管理的法律法規摘要、水庫的主要特性和功能、水電站所屬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禁止在庫區和流域內進行的活動類型、在水庫旅游、劃船、釣魚等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和注意事項、相關案例等。宣傳小冊子發放到主要村莊和部分村民,發放過程應拍照并做好回執簽收。必要時與政府部門聯合召開有鄉、村和庫邊居民參加的庫區管理座談會,宣講水庫的特性、權屬、在庫內圍墾的違法責任和相關處理案例,從而使庫周居民由不懂法轉為了解法律,由藐視法律變為畏懼法律、遵守法律。
4.2 做好當地政府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日常加強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政府辦、水利局、防汛辦、水政監察處、安全生產局、林業局、旅游局、水產局、公安局等)領導和主要人員的聯系,每年召開聯合協調會議,通報、協商庫區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以期庫區管理工作取得他們的最大支持。
4.3 做好庫區巡查工作
(1)每年汛前組織對庫區進行調查,掌握坍岸、滑坡及其它不利于水庫大壩安全的情況,并采取相應措施。
(2)水庫巡查:水庫庫面巡查是發現庫區圍墾、防護林狀況、庫容是否變化等的必要手段之一。水庫水位年變幅在10m以內的,每季度進行一次;年變幅在10m以上的,水位每變動5m安排一次,每年不少于4次。巡查的主要內容有:是否有發生圍墾、違規建筑;水庫淤積變化情況;水庫是否有坍岸、滑坡現象;水庫庫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濫砍濫伐現象;庫區是否有復耕、回遷等;是否有向水庫倒土、垃圾等現象;庫面是否有水生物。
(3)流域巡查:了解流域植被情況、水庫庫面第一重山森林是否存在濫砍濫伐現象;了解水庫上游小水電開況(庫容、工程等級、裝機、發電方式),分析小電站對洪水預報的影響和防洪影響。是否存在跨流域引水問題。
5 各類風險應對措施
5.1 對庫區圍墾、庫中庫的處理方式
5.1.1 對已有圍墾的處理方式
對于已存在的水庫圍墾,若多次協調后未能拆除,預計在今后一段時間內仍無法解決的水庫庫區圍墾,應進行以下各項工作:
(1)對圍墾數量、位置進行統計。
(2)對圍墾規模(面積、占用庫容與防洪庫容、頂高程、底高程)等進行測量。
(3)進行圍墾對電站發電影響和洪水調度影響分析。重點分析圍墾占用防洪庫容情況、對調洪的影響。當發現因圍墾使水庫的防洪等級降低時,應制訂應急預案。
(4)每年向縣級或以上人民政府、同級政府水利監察部門、防汛部門、安全生產監察部門行文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幾點:水電站水庫特性與作用、出現圍墾的位置與規模、圍墾對水電站發電和防洪的影響、在小概率洪水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包含上游防洪問題、下游防洪問題、對大壩的影響、對圍墾本身可能出現的影響。)、請求處理方式等。
5.1.2 新建圍墾的處理方式
發現庫區內正在圍墾的處置方案:
(1)現場了解圍墾的業主、圍墾用途、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