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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暖通工程、監理、控制措施
1. 前言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人們對高品質生活的追求,暖通工程作為建筑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包括通風與空調、采暖、消防、制冷與除塵等系統。暖通工程施工質量的高低對整個工程項目的質量和使用功能產生直接的影響,又因其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備受關注,因此加強監理工作過程中對暖通工程施工質量控制對保證工程質量極為重要。本文對監理工作過程中加強暖通工程施工質量控制及措施等內容進行探討 。
2. 施工準備階段控制要點
監理工程師在施工準備階段的工作主要是事前控制。加強事前控制,有利于對施工中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或關鍵環節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控制措施如下:
2.1監理工程師必須認真熟悉施工合同和監理合同,認真對施工單位企業資質和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專業人員的相關資質進行審查,杜絕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進行工程施工和杜絕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專業人員無證上崗;要求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制,人員分工合理職責明確。
2.2熟悉暖通工程設計圖紙,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對圖紙中暖通工程各系統存在的疑問應進行整理,以便圖紙會審時提出。
2.3圖紙會審和設計技術交底是工程建設非常重要的環節,通過設計技術交底可以了解設計意圖和工程的重點難點;通過圖紙會審可以發現和解決設計中存在的問題,解決暖通工程各系統之間及與其它各專業之間的矛盾,為工程順利實施創造必要條件。對管線集中處特別是地下工程和地上工程之間管線布置位置等應重點監控,以防止安裝時發生沖突等現象
2.4監理工程師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方案和各專項施工方案。監理工程師應針對本工程重點審查:施工程序是否合理;編制的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技術措施、進度計劃及保證措施、質量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安全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環境管理體系及保證措施、文明施工、文物保護體系及保障措施等是否有針對性、是否安全有效。
2.5監理人員進行內部學習和交底工作。依據設計圖紙和本工程所涉及的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及規范及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制定針對性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在監理實施細則中隊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目標值和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控制進行針對性的編制。
2.6監理工程師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在暖通工程施工前,監理工程師集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和施工班組長就分部工程進行技術交底,尤其是重要的質量控制點。
3. 施工階段控制要點
施工過程是將工程設計從圖紙最終變成實體的過程,是實現工程實體和使用功能使用價值的關鍵階段。因此施工過程控制是監理工程師控制工作的重點,也是監理控制的關鍵階段。
3.1針對暖通工程各系統施工過程的具體情況,合理設置質量控制點。合理設置質量控制點采取預控措施是監理工程師主動控制的重要控制措施。對工程重點部位、關鍵工序或薄弱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對工程質量的控制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2嚴格執行材料報驗制度。加強材料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材料報驗制度,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和前題。監理工程師必須嚴格執行材料報驗制度,檢查暖通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材料進場時監理工程師應對實物進行現場檢查并檢查材料的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等,符合要求方可使用;重要材料監理工程師應進行現場見證取樣送檢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施工過程中隨時對工程材料進行抽樣檢查,不合格材料嚴禁使用并堅決退場不得使用。
3.3加強現場巡視檢查力度。監理工程師在日?,F場巡視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可利用:口頭通知、監理通知單、監理例會、暫停令等形式。
3.4旁站監督檢查。對暖通工程各系統的重要使用功能進行旁站監督檢查,如:各系統的壓力試驗、沖洗試驗、通球試驗等,必須進行全數旁站監督檢查,嚴格控制并保證施工質量。
3.5加強隱蔽工程檢查驗收工作。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的隱蔽工程必須嚴格執行隱蔽工程驗收制度,隱蔽工程必須在隱蔽前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合格方可進行隱蔽施工,否則不得進入下到工序施工。
3.6重視分部工程的檢查驗收工作,工程竣工預驗收。分部工程完工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進行分部工程驗收,對驗收中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整改后經監理工程師復查確認合格方可進行單位工程驗收。分部工程合格是單位工程合格的必要條件。
3.7工程竣工預驗收。竣工預驗收是對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的最后檢查和總結,在驗收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工程驗收標準規范并對照設計圖紙進行驗收評定,可采用查看、實測實量、使用功能檢查等方法。查看,重點檢查各項資料和原始記錄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驗收標準;實測,主要是對工程實體現場測量,檢查其是否滿足設計和施工規范要求;使用功能檢查主要是廚衛間、屋面等閉水試驗等,以檢查其是否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4.結束語
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和壯大,暖通工程施工技術也在不斷發展。暖通工程施工質量的高低對建筑工程整體施工質量的影響越來越大,必須加大吸收推進先進的施工技術和理論的發展和應用,以使建筑工程整體施工質量得以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關鍵詞:公路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開工前、 建設期間、 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方法
隨著我國政府投資基建項目的力度加大,高速公路的建設速度及規模也不斷的提高,隨之而來的是建設資金的使用問題也顯現出來,而跟蹤審計成了必要的監控手段,為防止資產的流失起到保護的作用。
對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從項目建設的程序上看主要包括開工前審計、建設期間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三大部分。審計人員對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活動貫穿于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在項目的不同階段相應進行。具體審計內容如下:
一、開工前審計
開工前審計主要為建設程序的審計,包括建設項目前期程序審計,資金籌措審計、招投標審計、施工合同簽訂情況審計和開工前準備工作及內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審計,重點從以下四個問題看:
建設項目前期程序審計
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包括項目建議書階段、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及相關的土地征用手續的辦理、用水、用電、文物保護等方面的申請和批復。具體
1、審計前期決策程序的合規性:投資決策程序的合規性是政府審計比較關注和重視的審計內容之一,比如,審查有無先報批、后論證的行為,在審計實務中主要是通過查文件??磁牡染唧w工作得以實現的。
2、審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與審批單位的資質和級別的合規性。如發現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批準單位不符合規定的資格或標準,審計人員應提醒建設單位重新報批。
3、審計土地征用手續是否辦理,是否有土地使用證,是否簽訂了征地協議,是否符合國家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實施細則。審計中發現尚需手續辦理不完善,建議建設單位按規定辦理。
二、建設項目資金籌措的審計
建設項目資金籌措是項目前期的核心工作,審計人員針對資金不同來源渠道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的程序和結果的制度基礎審計。建設項目資金籌措審計包括:
1、 項目資本金的審計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七條要求?: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以經批準的動態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審計時重點關注建設單位的是否承諾按照批復出資額進行出資。
2、 基建投資借款的審計
基建投資借款是按規定借入的有償性的資金,審計時重點關注借款合同的項目名稱及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時間等內容,看是否滿足工程所需的資金。是否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相關的會計科目使用是否正確,檢查有無多計,少計、重計、漏計借款利息的現象,以保證項目成本的真實性。
3、 基建撥款的審計。
對于預算內撥款,審查建設單位是否符合預算撥款的規定,建設項目是否已經納入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檢查銀行對賬單并與銀行日記賬核對,檢查資金到位的真實性及使用的合理性。
三、建設項目期間審計
建設項目期間審計主要內容為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的審計。
(一)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的審計
在招標方式下,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各種款項中,只有按照合同的工程進度款,才能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置賬戶有“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應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等,審計時索取有關會計資料,將原始憑證及記賬憑證與有關記錄核對,檢查內容是否一致,數字是否相同,有無漏記或錯記的現象。
第一、要審計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是否按照工程合同的規定支付和及時抵沖工程進度款。
第二、要審計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科目計入的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從該賬戶轉出的報廢工程、移交其他單位的未完工程是否辦理批準手續,成本是否按照經監理簽字并經審計的工程計量價格真實反映。如經審計某交通廳審批的某項尾工工程,批準的工程費用為158萬元,經審計發現實際計列208萬元,為將其他的工程列入該工程承辦,審計后建議予以調減。
(二)設備投資支出的審計
審計設備采購計劃和執行情況,對采購成本進行審計,設備投資支出完成額構成情況和計算是否真實準確,是否履行了采購合同。
(三)待攤投資支出的審計
待攤投資是指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投資完成額并應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成本的各項費用支出。審計時認真核對總賬和所屬各明細賬,審計其內容是否一致,各明細賬戶的金額之和是否與總賬金額相等,對不應計入待攤投資的項目應予以剔除;關注待攤投資中的建設單位管理費超概算的問題,提醒建設單位對該項費用加以控制,防止該項費用的發生超過工程進度。
(四)其他投資支出
其他投資是指建設單位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投資完成額并單獨形成交付使用資產的各項支出,審計時關注是否支出的內容是否在概算的批復之內。
實施跟蹤審計,可以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每半年或每年一次,這樣可以減少人力和費用,提供工作效率,將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提供給決策者,為竣工決算審計打下的基礎。
四、竣工決算審計
建設項目竣工后審計重點圍繞竣工決算進行展開,包括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進行審計,對建設項目投資及概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建設項目交付資產情況進行審計,對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的投資進行審計,對建設項目結余資金進行設計,對建設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等。
經過跟蹤審計的建設項目,在做竣工決算審計的階段就省去了不少的溝通事項,這些問題已經在將建設期間的跟蹤審計時已經解決或者披露,決算審計時重點關注就可,因為跟蹤審計的進行,保證了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的順利完成。
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并己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的,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七條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后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進行審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準書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并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設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采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設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筑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安全技術規范及
第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結構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的安全。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當先修繕加固,達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條件后,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規范。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后,建設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行消防安全核準。
第二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必須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設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辦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行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范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的;
(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于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復制、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 對未按規定申請批準、未進行房屋安全性能鑒定、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宇航局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 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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