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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定,加強對全縣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細化各職能部門的崗位職責,增強內、外部的協作配合,形成工商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合力,依據市工商局《關于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連工商辦,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建立健全工商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機制,為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一)縣局決定調整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領導全縣工商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二)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消保科,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工作,消保科科長任主任,
(三)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各級工商機關應認真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總體要求。各級工商機關既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又要指導下級工商機關認真執行當地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管計劃和工作部署,正確履行分段監管任務。
二、細化內部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促進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職到位
(四)消保科:組織、指導本系統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依據以上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縣實際擬定全縣流通環節食品(《食品安全法》規范調整的食品)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檢驗及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指導本系統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受理消費者涉及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范圍的咨詢、申訴、舉報,轉交、督促相關部門處置。
(五)市場科: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擬定全縣工商系統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辦法;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市場主體準入制度,規范經營主體準入行為;指導和監督市場開辦者及農產品經營者認真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全面落實自律制度,規范農產品經營行為;依據有關部門質量監測結果,查處銷售質量不合格農產品的違法違規行為;參與流通環節農產品安全重大突發性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
(六)辦公室:負責本局機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文電、保密、檔案、及重要、全局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本局機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新聞宣傳管理和新聞工作,指導、協調本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新聞宣傳工作。
(七)法制科:承擔制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工作;承擔或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有關案件審核、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食品安全執法行為的監督工作。
(九)注冊科、監管科: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參與擬定食品經營主體(含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對登記注冊的食品經營主體依法進行年檢;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指導本系統食品經營主體的登記注冊管理、監督管理工作;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食品經營主體的登記管理,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取締無照經營;參與全縣食品經營主體登記管理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工作。
(十)公平交易科、經檢大隊:分別加大對食品市場不正當競爭、傳銷、商標侵權、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十一)監察室:對本系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行政監察。
三、優化工作流程、加強溝通協作,增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整體合力
(十二)辦公室對涉及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文電,要迅捷辦文、傳遞,及時將領導批示、擬辦意見依據上述職責分工傳達到相關職能部門,督促各部門貫徹落實。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新聞宣傳管理和新聞工作實行扎口管理,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規范工作信息。統一把關涉及食品安全的新聞采訪,依據各部門的職責分工提出擬辦意見。
(十三)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派出聯絡員,參加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對縣食安委部署涉及消保科以外其他職能部門的工作,由辦公室依據各部門職責分工提出擬辦意見,其他部門要高效認真落實,按要求及時反饋工作情況,不得推諉。
(十四)有關工商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立法文稿及規范性文件的審核工作由法制處扎口管理,辦公室對涉及此類工作文電的處理意見中應體現法制科扎口管理的要求。
四、深化制度建設,使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步入規范化、常態化的軌道
(十五)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消保科)牽頭建立縣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明確一名業務骨干,作為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絡員,參與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聯席會議,并在本部門負責人領導下對接、推進本職能部門及條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不定期召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情況,協調日常工作,研究存在問題。
(十六)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消保科)牽頭制定全縣工商系統信息采集、輿情監測及處置工作制度以切實提高信息采集的主動性、加快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增強信息輿情處置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之間要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為平臺,及時交流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信息,政策法規信息,消費者咨詢、申訴、投訴信息等,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
(十七)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消保科)牽頭制定全縣工商系統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實施方案。各職能部門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貫徹實施,確保食品安全的應急事件得到規范、及時、有效的處置。
(十八)各分局要依據本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本分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設立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領導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部門根據本文第十五條的要求明確的聯絡員,要在本部門負責人領導下推進本職能部門及條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分局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逐級細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崗位職責,優化工作流程,規范日常監管,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全面推進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地方標準,公布本省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食品安全抽檢經費、風險監測經費和監督管理等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監管、生產經營者自律、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
(三)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四)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六)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建立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隊伍;
(七)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根據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并應當聘請食品安全協管員重點協助做好農村、農村中小學(托幼機構)、城市社區、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報告食品安全情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支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本地區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協調和指導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綜合監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檢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飲具集中消毒等監督管理職責。
質量監督部門承擔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食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城市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商務、糧食、鹽業、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教育、環境保護、旅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法律、法規沒有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做出具體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規范和加強本行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強行業自律,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媒體溝通聯絡機制。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及時、全面、準確地報道食品安全信息,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公民的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安全宣傳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監督工作。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學生食品安全意識。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設立專項獎勵資金,鼓勵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并查證屬實的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省城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及經費保障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與本省經濟、社會和科學發展水平相適應。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當做好食品安全風險評價,充分考慮地方食品特點、飲食習慣和飲食安全。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鼓勵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參與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等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
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醫學、農業、食品、營養、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開,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加工處理的食品;
(三)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如實記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相關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社會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培訓
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并做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的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每年組織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食品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具有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名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公開、公平、擇優、便民的原則確定并公布。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等事項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銷售管理制度,根據食品特性設立相對獨立的銷售區,并設置醒目標志告知消費者;對已經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下架,停止銷售,及時銷毀,并建立銷毀記錄臺賬,銷毀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過期變質食品銷毀及記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記錄存儲或者運輸食品和存貨人或者托運人名稱等相關信息,留存存貨人或者托運人身份證明和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經營場所之外設有倉儲設施的,應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食品倉儲和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運輸食品的存儲設施和交通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存儲、運輸;對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應當使用冷藏冷凍設施及運輸工具,冷藏冷凍溫度應當符合食品標簽標示的溫度。
第二十四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控制、產品出廠檢驗和銷售等質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和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和銷售日期等內容,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票據。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使用添加劑,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保管制度和使用記錄制度,專柜貯存,專人保管、配比和領用,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條 召回食品應當制作召回記錄,召回記錄應當包含召回食品名稱、數量、批次和生產日期、生產企業名稱、召回人、召回原因、處置方式、處置結果等內容。召回記錄應當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八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和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沒收或者監督其銷毀。
第二十八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等信息;
(五)組織食品經營者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六)公布相關食品信息;
(七)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質量監督等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檔案;
(二)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前核實生產者身份、場地使用權;
(三)開展經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匯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相關信息,對其違法行為進行勸誡,及時向質量監督部門通報;
(四)協助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將生產場所建于住宅等非經營性用房內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生產加工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流程能夠滿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條件;
(四)生活區、生產區及庫房能夠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離。
第三十一條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登記制度。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其生產場所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提出書面登記申請。縣級質量監督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20日內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材料;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場地有權使用證明材料,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材料;
(五)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提出申請;生產經營場所條件或者生產的產品類別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質量監督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能滿足登記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達不到要求的,應當撤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記證書載明的產品類別范圍內生產;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和不潔物;
(四)直接與食品接觸的工具、容器等清潔、無毒、無害;
(五)生產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殺蟲劑、滅鼠劑等按照規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對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條 省質量監督部門統一編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的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索取、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記錄臺賬、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條 采購、銷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應當索取其登記證書及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學校和單位等集體食堂、大型(連鎖)餐飲業、超市、酒店采購消費量較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實行定點采購并建立進貨驗證制度。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每年主動將生產的食品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不得銷售,并如實記錄。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附有標簽,標注登記編號、產品名稱、配料、食品添加劑、生產者、聯系方式、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晰、易于識別。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以上內容。
第四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歇業、重新開業前5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產企業委托的食品生產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產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質量監督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進行抽檢,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絕質量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四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并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市州、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依法劃定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并向社會公布;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不得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條 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健康證明、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向經營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申請備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及時將備案情況通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部門。
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規劃確定的臨時經營場所內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加強對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協助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規定的場所、區域、時間內經營;
(二)有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設施和廢棄物收集設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對餐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備案證明材料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九)銷售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備防蠅、防塵、保潔設施。
食品攤販應當索取采購的食品、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條 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專供嬰幼兒、老年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四章 餐飲具集中消毒
第四十八條 設立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樓內,距離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產車間設備布局、工藝流程符合相關衛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避免交叉污染;
(三)設置成品檢驗室,配置能開展微生物檢驗的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檢驗設備和儀器;
(四)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運輸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的監督管理工作。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監督審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發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并書面說明理由。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開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登記情況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生產經營。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現場檢查,對集中消毒餐飲具進行定期抽檢,現場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營業執照、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和產品消毒合格證明,并留存其復印件;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集中消毒餐飲具。
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飲具應當符合民族習慣,不得與其他餐飲具混存、混運、混洗和混用。
第五章 餐廚廢棄物處理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部門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防止回收餐廚廢棄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餐廚廢棄物收集與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特許經營單位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一體化運營。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廚廢棄物,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進行有效處理。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與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單位簽訂收集處置協議,載明收集時間、收集要求、收集費用、處置方式等事項,并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在向環境保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或者申請許可時,應當主動出示協議。
第五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分別記錄每日收集、運輸和處置餐廚廢棄物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五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以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后進入流通環節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環節購買、使用廢棄食用油脂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
農業行政部門負責畜禽飼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涉及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使用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和改革、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整合資源,優化配置,逐步實現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設備、設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設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公共平臺,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第五十九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現場制售食品的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可能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監督檢查,督促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各項食品安全規章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旅游景區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景區內餐飲服務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景區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二條 衛生行政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的餐飲食品安全指導和監督檢查,做好對農村食品安全協管員和農村流動廚師的培訓工作。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逐步落實農村自辦宴席申報備案制度、農村流動廚師持證上崗制度、農村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制度及農村自辦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將當地消費量較大、安全風險較高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兒童、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作為監督重點,在日常監督管理中加強抽樣檢驗。
第六十四條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實行首問負責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有關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和核實、處理的情況應當予以記錄和保存。
第六十五條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公布本省范圍內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對信息涉及兩個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由相關部門聯合公布。
第六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平臺,為生產經營者提供便利,便于社會公眾查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推行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衛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吊銷、注銷、變更許可證、營業執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餐飲具集中消毒審核合格證后,應當于7日內書面通報相關部門。
第六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和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廚廢棄物回收加工食品等嚴重危害公眾身體健康案源線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公安部門。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
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抽樣檢驗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者不良行為信息。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大型社會活動等的主辦者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建立、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度,確定食品安全責任人,明確食品安全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生產經營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證照。
第七十五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登記、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生產經營場所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歇業超過1年未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及被撤銷登記后仍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七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生產禁止生產品種目錄內食品,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七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以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撤銷登記。
第八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產品質量抽樣檢驗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九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餐飲具集中消毒監督審核合格證,擅自開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單位或者個人設立的有固定生產場地、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銷售范圍固定的食品生產加工場所。
(二)食品攤販,指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室外公共場所設攤、搭棚等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的食品經營者。
(三)餐飲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條件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統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裝、配送餐飲具供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的行為。
(四)餐廚廢棄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申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書。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的標準(一)食品相關產品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于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一、指導思想與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面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提高食品藥品安全執法效能為核心,以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為重點,扎實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建立起“無縫覆蓋、職責明晰、分級管理、高效運轉”的縣、鄉鎮(開發園區)、村(居、社區)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體系。通過建立科學的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評價體系和考核方式,健全執法責任制,落實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實現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整體提升,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二、工作任務
(一)建立網格體系
1.食品安全網格體系
各鄉鎮、開發園區依據現有的行政區劃,以村、居、社區為獨立單元格,作為最基層的一級網格;鄉鎮(開發園區)所轄區域為獨立的二級網格;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牽頭,縣直各相關職能部門組成三級網格。
2、藥品安全網格體系
各鄉鎮、開發園區依據現有的行政區劃,以村、居、社區為一級網格;鄉鎮(開發園區)所轄區域為二級網格;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文廣新局、郵政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三級網格。
通過實施網格化管理,形成分級管理、職責明晰、運轉高效、覆蓋全面的縣、鄉鎮、村(居、社區)三級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體系。
(二)健全管理機構
各鄉鎮、開發園區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機構,形成管理網絡。以村(居、社區)委作為最基層的一級網格管理機構。各鄉鎮(開發園區)要成立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作為二級網格管理機構。其中,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明確1名分管領導和1名工作人員,作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宣傳員。
縣食品安全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縣人口計生委、文廣新局、郵政局等藥品安全監管部門作為三級網格管理機構。
已經設立藥品安全協管辦公室并明確藥品安全協管員的鄉鎮,應將藥品安全協管辦公室與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合并,成立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根據各鄉鎮實際進行內部調劑。
(三)明確人員責任
一級網格中,各村(居、社區)委要確定1名干部擔任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村級衛生室主任擔任食品藥品安全信息員。承擔本村(居、社區)內的食品藥品安全協管任務,負責收集、上報食品藥品安全相關信息,勸阻有關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協助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和執法等工作。
二級網格中,各鄉鎮(開發園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由農業、畜牧、工商、衛生、安監、環保、市容、派出所等部門組成二級網格。各組成部門確定1名食品藥品安全執法人員進入二級網格,擔任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履行本部門在本網格內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承擔具體監管任務的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同時接受各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
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和宣傳員擔任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員和聯絡員。承擔本網格內的食品藥品安全屬地管理任務,負責建立本網格內食品藥品安全基礎數據庫,完善屬地管理制度;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專項檢查及宣傳等屬地管理工作;協調本網格內執法人員開展日常監管及受理群眾投訴舉報等執法檢查工作;收集、上報食品藥品安全相關信息;落實上級政府和監管部門部署的具體工作;監督、指導所屬村(居、社區)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級網格中,縣政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組織領導工作。縣農委、畜牧水產、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城管、公安等食品安全委員會組成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人口計生委、文廣新、郵政、工商、公安等藥品相關職能部門,分別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履行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相應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安全監管職責;同時,按照監管重心下移和監管全覆蓋的要求,確定并配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進入二級網格,包聯到鄉鎮(開發園區),并劃片包干。
(四)落實管理責任
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各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環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分管負責人為本部門監管責任人,配置進入二級網格中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員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直接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分管負責人、配置進入二級網格中的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員和村(居、社區)配置進入一級網格的協管員為本區域的食品藥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人;縣、鄉鎮(開發園區)及村(居、社區)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
三、運行管理
一級網格:全面落實上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部署;協助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相關工作,及時上報食品藥品安全相關信息。
二級網格:全面落實上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部署;建立健全轄區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底冊資料,全面掌握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建立健全食品藥品安全巡查、檢查制度,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日常檢查、巡查及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公布舉報電話,受理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報送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信息。
三級網格: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建立完善食品藥品安全屬地管理、崗位責任、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對一級、二級網格的培訓、指導、督查及考核等工作;確定年度重點工作,制定工作實施計劃;定期分析、評估食品藥品安全狀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以及重點區域、重點場所、重點單位的綜合治理,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突出問題;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及處置工作;及時、妥善處置食品藥品安全突發性事件;受理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組織建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基本信息庫,收集、整理、完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基本信息和監管信息;積極落實上級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部署。
四、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2年7月1日-7月10日)
制定全縣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實施方案和實施計劃;組織召開動員大會,積極營造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氛圍。
(二)全面實施階段(2012年7月11日-7月31日)
1、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牽頭,搭建三級網格,規范制度標準,引領示范,督促指導一、二級網格建設。
2、各鄉鎮(開發園區)、縣有關部門完善相關組織架構,確定納入網格化監管的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員、宣傳員、監管員、協管員、信息員,做到網絡成型,人員到位。
3、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參加網格化監管的所有人員為對象,編印培訓資料,分層次組織對監管員、信息員開展培訓。
4、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整理匯編網格化監管人員信息、相關職責、制度、流程等,以《監管員信息員工作日志》、《網格化監管應急手冊》的形式,發放到三級網格所有工作人員手中。
5、以一級網格為基礎,全面開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相關單位摸底、登記、造冊,分鄉鎮(開發園區)、分環節(行業)建立電子數據庫,并逐級匯總到鄉鎮(開發園區)和縣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實現資源共享。進一步完善藥品經營使用單位基本信息,逐步建立轄區涉藥單位電子檔案。
6、全面啟動一級、二級和三級網格運行,組織重點檢查,增加檢查頻次,檢驗運行效果,并及時補充完善,使之迅速進入常態化。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2年8月)
各鄉鎮、開發園區認真總結網格化監管實施以來的經驗和教訓,經常性運用網格化監管的手段來檢驗和評估實際運行狀況,提出進一步加強與完善的具體措施,著力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長效機制。縣政府食品藥品網格化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對網格化監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結果納入年度食品安全目標和藥品安全目標管理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對網格化工作的領導,縣政府成立縣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組長,縣政府辦公室聯系食品藥品工作負責人及縣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縣委宣傳部、縣財政局、監察局、衛生局、農委、畜牧水產局、工商局、質監局、商務局、城管局、公安局、文廣新局、人口計生委、郵政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網格化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各鄉鎮(開發園區)要相應成立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工作領導小組,設立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辦公室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監管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全面深入推進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建設和運行的具體工作。
(二)強化保障。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將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建設經費納入財政保障,統一配置辦公設備。鄉鎮(開發園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督辦公室的建設和管理實行“四統一”(統一制度、統一考核標準、統一工作臺賬、統一檔案專柜)、“四有”(有辦公室、有組織機構、有舉報電話、有宣傳專欄)、“四上墻”(組織網絡上墻、工作制度上墻、維權方式上墻、應急程序上墻)。
(三)實施考評。縣政府將把食品藥品安全網格化建設及運行工作納入本年度食品安全目標和藥品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實施考核獎懲。
[關鍵詞] 食品安全;政府信息;信息公開;公眾參與
[中圖分類號] 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6-0863(2013)04-0029-04
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亦是2012年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重點工作之一。在市場交易信息失靈和公民知情權吁求下,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信息公開,以消解社會大眾的食品安全“焦慮”,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安定。就作為監管手段之一種的信息公開而言,當前還存在一些問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主體的內涵不夠明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公開的內容過于籠統,侵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作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公開的標尺的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過于依賴“大企業”,缺乏有效的公眾參與。
一、政府食品安全信息供給的必要性
(一)市場交易信息失靈
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供給行為是市場交易信息供給失靈下的一種行政權力介入。在市場經濟中,信息對交易選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商品交換活動的背后是與交易有關的信息供給。雙贏的交易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信息的供給與交換。然而,在實際市場交易活動中,商品(服務)的信息由商家(制造商和銷售商)到消費者之間的供給并不會像想象中的那么順利。“最近幾年眾多可怕的潲水油、毒辣椒、毒大米、高殘留農藥蔬菜等的生產者和經營者,之所以能夠成功地損害消費者利益而獲利,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消費者缺乏充分的消費信息”。[1]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參與交易的雙方對信息的占有往往呈現出失衡狀態,即生產經營者占有較多信息而處于優勢地位,消費者因占有較少信息而處于劣勢地位。在經濟學中,這種現象被稱為“信息不對稱”。它會影響交易雙方的利益平衡。為了恢復信息供給的平衡狀態,就需要有交易雙方之外的第三方力量介入。而這種第三方力量就是作為市場監管主體的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二)公民知情權
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政府從民眾那里獲得稅收與管理權,那么它也就具有向民眾提供行政活動信息的義務,以滿足民眾對行政事務的知情權。實際上,政府只是政府信息的占有者而非所有者,政府信息的所有權歸屬公眾。而所謂“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其行政管理活動中所掌握的所有信息的總和,這其中當然包括在市場監管中掌握的消費信息。《食品安全法》第10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有提供信息的義務。換言之,政府提供消費信息是滿足公民知情權的基本要求。
二、政府在食品監督中的信息權力
在信息社會,政府在行使社會管理功能時必須擁有信息形成權,“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權,其合法性基礎在于正確行政決策和信用社會建構以及政府保護私人權利和公共利益之管制權的有效運用的需要。政府具有自主形成信息的權力,也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強制性信息申報請求權、信息強制保留請求權、信息強制披露請求權、信息調查權,信息檔案形成權和保持權、信息技術使用權、獲得信息預算支持權以及對違法信息收集的制裁權”。 [2]基于食品安全信息規制的特性,本文所指稱的政府信息權主要是政府的信息獲取權和權。
(一)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獲取權及其實現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具有風險提示功能,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血液”即是信息,其重要的權力基點即為風險信息獲取權。如若期望政府作出客觀、準確、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行為就必須使其擁有相應的權力與渠道以獲取充分的風險信息。“政府信息獲取權是政府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通過一定的途徑與方式,準確、及時完整地獲取其所需要的各種信息與數據的權利”[3],“政府依法享有對某些關系到國家利益和國計民生的重要數據信息的調查、收集和獲取權利”。[4]事實上,政府的信息獲取權是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的一項信息權力。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政府的信息獲取權作了相關規定。例如我國的《統計法》第6條第1款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第7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另外,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國境衛生檢疫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亦有關于政府獲取信息權力的規定。行政機關獲取用于實施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原始信息的權力即為一種信息獲取權。一般而言,行政機關主要通過檢查調查、行政監測、統計分析、強制申報、新聞報道、公民舉報等方式獲取信息。如果按照信息獲取的主動性為標準,行政機關信息獲取方式則可簡單地分為主動獲取與被動獲取兩種。主動獲取是指行政機關通過檢查調查、行政監測、強制申報、統計分析等方式積極主動地獲取相關信息。檢查調查和行政監測是最為常見的兩種政府信息直接獲取方式。檢查調查是行政機關為了達成某種行政目的,依職權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或具體案件進行的信息搜集、證據提取等事實認定活動。
(二)政府的食品安全信息權的具體運行
食品安全監督中的政府信息有既成事實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具有潛在危險的風險警示信息兩種。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由于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存在,行政機關開展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工作就需要更加慎重。因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既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也關系到企業經營者的“生命健康權”。當市場中存在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時,行政機關不及時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必須會影響到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當市場中不存在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時,行政機關錯誤或不恰當地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則有可能直接造成特定生產經營者的直接“死亡”。就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而言,一方面適當確定信息權的主體。從我國當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立法來看,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的權歸屬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內涵應當更加具體。
三、食品安全監管的“信息公開”范疇
(一)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的二維標準
在服務型政府的理念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以滿足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為基本原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應在法律范圍和權限范圍內主動為社會大眾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以滿足社會大眾對食品安全信息的需要。這種公開是在“服務型政府”建設的總體要求下實現的,因此可以將之稱為“服務型政府標準”。該標準主要解決的是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開的肯定性范圍。當然,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還應當關照權利保障問題,換言之,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不能“好心辦了壞事”,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權利保障標準”是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公開”另外一種標準,它主要解決的是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開的否定性范圍。
(二)“服務型政府”標準下的肯定性范圍
1.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相關信息,從而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工作的特點以及應當公開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有特定行政區域的年度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特定行政區域的年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實施情況、特定行政區域的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情況、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依法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最終結論以及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但注意的是,我國許多地方的立法均有關于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公開的規定,但具體如何公開,公開哪些內容并不十分明確,以致各地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形式“精彩紛呈”。筆者認為,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公開范例制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信息范本,從而保證食品日常監管信息公開的統一性、科學性和合目的性。
2.食品生產的供應鏈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內涵廣泛,食品日常監督信息僅是其中一種。并且食品日常監督信息中的大多數信息與消費者的直接關聯性不強或者雖然具有直接關聯性但存在滯后性,例如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可能已經對特定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因此,政府在食品安全信息供給時,其范圍不僅僅限于食品日常監督信息。實際上,“從田地到餐桌”的所有可能影響消費安全的食品生產的供應鏈信息都應當公布,具體而言包括:產地的生態環境、生產與加工中的農業投入品和工業添加劑、流通過程的中詳細信息以及食品有害殘留檢測信息。食品生產的供應鏈信息供給應采取直接與間接提供方式。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可以強制要求生產經營者在產品外包裝上標示,對確實無法標示的信息,由生產經營者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提供,再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布。
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警示信息
食品安全事故所導致的損害往往與人的生命、健康直接相關,具有不可恢復性。食品安全問題治理的首要目標是“防患于未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警示信息的及時公開就顯得尤為重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重點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的有害因素,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科學評估,對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應立即責令生產經營者采取整改、停產、下架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以告誡、提示消費者提高警惕,從而確保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我國還應當加強對轉基因食品的風險監測和風險警示能力建設。近年來,轉基因技術倍受爭議,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也是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01條雖然明確規定轉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適用《食品安全法》,但該條款的后半段“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則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食品安全法》對轉基因食品安全的“管轄”。實際上,我國在2001年頒布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已經確立了轉基因食品的“分段綜合監督管理模式”,即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轉基因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基因食品的“分段綜合管理模式”不利于對轉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踐中,轉基因食品的風險警示信息亦并不多見。因此,我們認為,應當在立法上改變這種“分段綜合監督管理模式”,確立統一的監管主體,以提升對轉基因食品的信息公開力度。
4.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安全標準是將防止有害食品進入人們口中的有效屏障,亦是食品安全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標準的公開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內容。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唯有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才能保障人民群眾的健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第33條亦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衛生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但實際上,食品安全標準公開不僅僅是指食品安全標準文本公開,還包括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過程的公開,而后者往往是更為重要的公開。食品安全標準關于公民健康、行業利益和經濟發展。從理論上說,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過程本質就是國家、行業和公眾三方群體的利益博弈過程。如果制定過程不公開,公眾就無法有效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過程,制定出來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性、安全性就可能會存在問題,公民的健康權利就可能被“犧牲”。近年來,“金黃色葡萄球菌門”、“乳制品新國標”等事件引發了人們對食品國家標準的“集體焦慮”。而導致這種焦慮的重要原因就是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過程不透明。當前,我們應當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制定的公眾參與機制,在標準立項階段和標準起草過程中都要廣泛征求和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防止“大企業‘綁架’食品安全標準”現象的出現,從而消除社會大眾的食品安全標準“焦慮”。
5.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開不應以“重大”為限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82條規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我國食品安全事故共劃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個等級。《食品安全法》第82條僅規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公開顯然略顯狹窄。事實上,任何一種類型食品安全事故都在事實上危害了消費者的人體健康,并對社會具有巨大的潛在危害,出于后續食品安全的考慮,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開不以“重大”為限,即使是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相關信息亦應公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公開一般應當包括以下信息,即事故發生地、傷亡情況、事故原因、責任單位、事故調查情況以及后續防范建議等內容。
(三)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排除范圍
1.涉“密”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在于落實與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但公民知情權要受到國家保密制度的合理限制。行政機關在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保密法》的規定,不得公開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實際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可能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政府信息公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包羅萬象,在《保密法》未作修改之前,行政機關在開展食品信息公開工作是應當避免公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具體而言,因不宜公開的食品安全信息主要是屬于國家秘密的食品工業重大決策、食品工業整體布局、國家性的食品生產技術、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宜公布的涉外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另外,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亦是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的。
2.存在爭議的食品安全信息
行政機關食品安全信息在于消除食品行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防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食品安全信息本身具有一定的侵害性。失實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僅會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亦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不利影響。因此,“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應當準確、及時、客觀,維護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處于爭議期或者不準確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在信息公開的范圍之列,例如,食品快速檢測結論、已經送達且未過法定異議期限的食品抽樣檢驗初檢結論、已申請復檢的食品抽樣檢驗初檢結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食品抽樣檢驗結論等食品安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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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食品安全;監管;權力配置
1、概述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的規定,食品安全的監管權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農業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及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共同行使,以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一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明確責任,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建立起一系列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決定》和《通知》還進一步要求加強食品信息管理與信息綜合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2007年7月25日,國務院又通過《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再次強調了上述精神與原則。
國務院、中編辦出臺各項措施,歸根結底是為了更合理地劃分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之職權,旨在避免出現“九龍治水”之現象。而往往職權過于交叉而產生的“九龍治水”現象,一定程度上會加大監管成本、降低了監管效率,同時導致爭功諉過、執法責任不明確的法律后果。食品安全監管權力分段監管,本意是為了細化職責,但是也容易導致一個問題就是各段之間的的邊界不清,有利益享受的權力大家爭著分享,需要承擔責任時相互推諉,經常性地出現“多頭負責,無人負責”現象。
如何更好地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權力配置,成為了現時期中國政府面臨著的一個無法回避的革新問題,國家法律法規主要賦予了質檢部門對我國生產與流通的食品進行靜態的監管(主要是指標準制修訂、認證認可),和賦予食品藥品監督局對國內生產與流通的食品進行動態的監管(主要是過程監管),其它部門,如農業部門、工商部門同樣具有法定監管職責,如下圖所示:
中國現時期的食品監管問題頻發的深度原因,本文不作探討,僅對現時食品安全行政監管權力配置及其存在問題作一定探討。
2、現時期與食品監管有關的職能部門權力配置和權力來源
依據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授權或規定,行使與食品相關的各職能部門的的權力配置如下簡述:
2.1 法律賦予國家質檢總局行使“食品生產加工和進出口食品法定檢驗監管”的權力,權力來源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四法三條例”。
2.2 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負責“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權力來源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3 農業部門主要負責“監管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權力來源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法》。
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管流通環節”,權力來源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5 商務部門主管“食品流通行業”,權力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6 工信部門主要“管理食品工業行業”,權力來源于國務院批準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指出:工信部具有食品工業行業管理職責。
2.7 食品藥品監管局主要負責“監管消費環節”,權力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主要是負責消費環節(含餐飲服務業)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從上述整理的資料中可以看出,主要有上述七個部門分權治理中國的食品安全監管,然而食品市場監管職能有所交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流通環節的食品由工商部門監管,但是,即市場上銷售的初級農產品如肉、蔬菜、禽類、水產品等要按按照《農產品質量法》規定由農業部門監管,即由農業部門抽查質量,工商部門只能根據農業部門相關通報結果進行查處,無權進行抽檢,實行難罰分離;商務部自行制訂并頒布實施《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取得酒類流通市場的監管權力;另外還有環保總局、教育部也是某個環節的監管者。
3、食品安全監管權力配置存在的問題
從表向上來看,上述各監管部門分工明確,相互銜接,密切配合,形成了嚴密而又完整的監管體系網絡,并按法定職責完成食品監管的運作。其實,從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日本毒餃子事件、蘇丹紅事件、酒鬼酒塑化劑事件,種種事實證明,我們的政府職能部門在食品安全的監管上還需進一步理順職責分工。
3.1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統一領導與協調還有待加強
目前地市級以上政府都設置了食品安全領導小組,主抓當地的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應當積極整合當地行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各職能部門,切實做到資源共享、信息公開、技術力量整合、執法標準統一。建議將法律賦予職權的各個監管部門納入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有參與制定本地食品安全活動的權力,并能夠集中各部門力量聯合執法。
3.2食品監管部門之間的執法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
例如,食品、農產品中的農、獸藥殘留由計衛委、農業部和工商總局共同負責,這樣的權力配置一方面容易導致標準不一,另一方面要么是重復執法增加企業負擔、行政經費;要么是無人檢查,存在風險隱患。現實中的這樣的案例還有很多,職能部門之間相互推諉、拒絕承擔主要責任的例子還有很多。
本人認為,有針對性的開展機構改革,更清晰明確地劃分各職能部門的管理職責,避免行政職權在橫向面的過分分散,同時面向社會建立行而有效的食品安全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全體成員共同維護好“民以食為天”的重要地位。
3.3在食品安全監管中引入質量管理體系的概念
因為權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始終存在一定客觀人為因素影響,然而通過建立一項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能使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方式保持持續完善與改進。同時相關部門應積極鼓勵、幫助食品企業完善企業制度使質量管理制度化、體系化和法制化,提高產品質量,并確保產品質量的穩定性。
4、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概述
隨著中國加入WTO后,我國對外貿易總量持續穩步提升,如何更好的接軌國際食品安全體制,確保食品進出口貿易安全也日趨成為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研究重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章明確規定了食品進出口的內容,目前對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依法行使監管權力的第一職能部門是國家質檢總局管轄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該局根據進出口食品的不同監管要點,制定出針對出口食品和進口食品的兩套管理體系。
4.1出口食品管理體系
一、組織領導
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工作在縣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導下,各鄉鎮、有關監管部門明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領導,并確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負責人,負責本轄區、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報送和網上公開等工作。
二、工作職責
縣食安辦: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縣食品安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種植養殖的政策措施、行政許可、日常監管、專項整治、動物防疫檢疫、蔬菜農藥殘留檢測結果以及相關違法案件的查處信息的公開。
縣質監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行政許可、監管政策措施、日常監管動態、專項整治行動、食品抽檢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等的公開。
縣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行政許可、監管政策措施、日常監管動態、專項整治行動、食品抽檢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等的公開。
縣衛生局:負責餐飲消費環節的行政許可、監管的政策措施、日常監管動態、專項整治行動、食品抽檢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等的公開。
縣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品養殖政策措施、行政許可、日常監管動態、專項整治行動、食品抽檢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等的公開。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的行政許可、監管的政策措施、日常監管動態、專項整治行動、食品抽檢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信息等的公開。
各鄉鎮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
三、公開形式
政府信息公開必須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由信息公開的部門按照縣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內容的相關要求,在本單位網站首頁“主動公開”中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專欄,下設“藥品安全”、“食品安全政策法規”(除公開上級部門文件外,重點應公開本單位關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規、規范性文件,包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備案”(包括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備案信息等內容,含辦理流程、指南及辦理結果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包括年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案件處理等信息)、“食品安全行政執法”(包括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執法人員資格及行政處罰結果信息)、“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食品安全常識”(包括食品安全標準內容)等7個二級欄目,對信息進行。各責任單位應梳理2014年以來應主動公開的信息,今年以來產生的信息應在該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四、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導,制定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辦法及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
關鍵詞:食品檢驗;數據庫;匯總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了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食品檢驗不合格信息是食品安全信息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是省內食品生產環節專項抽檢、定期監督抽查情況通報的主要內容。
目前,抽查情況通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合格率、不合格問題和原因分析、不合格企業名單、后處理措施以及消費指引等信息,這個格式已沿用多年。然而,隨著公眾對食品安全問題關注程度的日益增加,上述信息已不能滿足公眾的知情要求。作為消費者,還需要知道其他有用的信息。例如,2011年春節應節食品生產環節專項抽檢情況通報中公布:茶葉合格率為81.69%,不合格樣品主要存在稀土項目不合格問題。要有效減少茶葉中稀土含量,應在茶葉種植、采摘過程中合理使用含稀土肥料。公布的附件中列出了13個批次的不合格產品名稱和生產企業。看到上述公布信息后,消費者唯一明確的是,近期不要買這13種產品,但是,對于長期飲茶的消費者,一年一度才看到這么一個簡單的信息,顯然是不足夠的。歷年來茶葉的產品質量走勢如何?今年的不合格情況跟往年有何不同?不合格項目有什么變化趨勢?不合格來源的產地分布如何?同一品牌的質量有無好壞的變化?這些問題應該都是普通消費者很感興趣的。
公眾感興趣的質量信息,就是質量監督部門的工作要求。只有對食品專項抽檢和定期監督抽查的檢驗結果做深入的研究,才能對上述問題做出解答。初步調查研究顯示,歷來的食品專項或定期抽查數據是保留完整的,但是需要對數據進行匯總分析,才能發揮檢驗結果的歷史作用,同時,如果要數據有可比性和連續性,質量監督部門在安排抽查計劃時,應該對抽查地區、企業和產品品牌的連續性予以考慮,否則,數據源會出現斷裂,質量指標的變化趨勢就難以判斷。食品檢驗數據匯總分析,涉及龐大的工作量,這需要一個專業機構進行全省信息匯總的統籌。據了解,一個專門用于食品檢驗結果匯總分析的數據庫軟件已經設計完畢,我省已具備初步條件建設區域性食品檢測數據收集、整合、開發利用及共享的數據平臺,可實現數據采集、加工、保存的標準化管理。廣東省質監系統有四十余家各級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承擔食品質量檢驗職責。通過系統的數據采集、統計、整合和分類分析,能夠反映出食品產品質量狀況變化的規律性,形成有系統數據支撐的分析評估,不但能為我省食品質檢工作宏觀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增強食品監督抽查的有效性、針對性和科學性。 而且,提供每次的抽查數據分析研究,能夠向公眾提供更有用的食品安全信息,能不斷滿足消費者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要求。
如何改善省內食品檢驗不合格信息的匯總分析涉及下列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數據庫軟件的設計,二是數據源格式的標準化,三是數據傳輸和匯總。
食品檢驗數據庫軟件包括兩個軟件:一是食品檢驗數據匯總分析軟件系統,二是食品檢驗報告軟件系統。食品檢驗數據匯總分析軟件系統設計主要工作是對相關技術標準的指標進行分類,形成數據庫字段,難點在于部分食品的產品標準對產品的分類非常繁復,給數據庫字段設計帶來困難。食品檢驗報告軟件系統是指質檢機構用于報告數據錄入、存取以及生成檢驗報告的軟件系統,由于各機構目前使用的軟件設計語言各有不同,數據處理的方式不一樣,給數據匯總帶來一定的技術障礙。
數據源格式指的是廣東省質監系統承擔食品檢驗的四十余家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格式,目前各個格式都不一樣,原因是使用不同的檢驗報告軟件系統。在這些軟件中,大部分沒有使用數據庫的方式對數據進行管理,數據只是以word或excel格式文件來保存,而對于批量的word(或excel)文檔數據進行處理,只能通過手工摘取后才能錄入到食品檢驗數據庫,這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工成本,同時,在數據轉移的過程中難免有一定比例的出錯。因此,數據的匯總效率和數據的精確度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證。我省每年食品檢驗報告的數量不少于50萬份,涉及幾百萬個指標數據,平均每個工作日就會有超過一萬個數據需要錄入,而海量數據的手工摘錄對于任何統計機構來說都是難以做到的事情,何況目前我省還沒有機構承擔食品檢驗數據庫錄入、統計和分析工作。要解決這個問題,我省各個質檢機構檢驗報告的數據必須以統一數據庫平臺的語言格式進行錄入和保存,標準化的格式才能保證數據匯總的快速、及時和準確。而要達成這個目標,全省有關的質檢機構必須使用統一的食品檢驗報告軟件系統。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踐行科學監管理念,按照“分類指導、示范帶動、分級實施、社會參與”的思路,堅持創建活動與深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相結合,創建一批示范單位,樹立一批先進典型,推廣一批先進經驗,進一步增強全縣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意識和自律意識,推動餐飲服務單位升級和健康發展,提升全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水平,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創建活動,在涵蓋全縣城鄉各種類型、各種管理方式的餐飲服務業中推出100家食品安全示范店,使我縣餐飲服務業學有標兵,趕有目標;以創建活動為載體,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長效監管機制,規范餐飲服務業經營行為,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體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
三、示范標準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示范店應誠信守法經營,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實施,各項措施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能夠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風險,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較高,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管理規范,能夠全面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并達到以下創建標準:建立并執行索證索票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可追溯率達到100%;量化分級管理被列為B級以上;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率及健康證持證率達到100%;積極采用“五常法”或“六T法”等先進管理方法;連續3年以上未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四、工作步驟
該活動由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經信局和服務業辦公室共同組織實施,分以下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宣傳“百家示范店”創建活動。動員基礎條件好、管理先進的餐飲服務單位率先參與“百家示范店”創建活動,同時帶動周邊餐飲服務單位積極參與,形成店店參與創建、家家爭做示范的良好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3月21日至4月30日)。各餐飲服務單位要以“百家示范店”創建活動為契機,對照創建條件認真自查。各餐飲服務單位要依法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效《體檢合格證明》、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上崗。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單位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和安全風險評估。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應積極協助醫療機構組織救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隱瞞不報的,依法追究餐飲服務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
(三)整改提高階段(5月1日至8月31日)。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發揮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和技術檢驗優勢,科學引導,合理規范,全力組織開展好“百家示范店”創建活動。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鼓勵、支持餐飲服務單位積極參與示范店創建活動,給參與單位提供指導服務。對達不到創建條件的要督促其制定整改計劃,加快整改步伐;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依法取消經營資格。同時,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確保全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四)總結驗收階段(9月1日至10月31日)。縣里成立“百家示范店”評審組,根據餐飲服務單位申請,按照示范標準評選出100家示范店,并授予“百家示范店”榮譽稱號,其中前十名為“十佳示范店”。對“十佳示范店”積極向上推薦,爭取申報市、省級示范單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綜合性強的工作,縣里成立了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該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做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工作職責,以創建活動為抓手,切實解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健全科學規范高效的監管體制,確保創建活動取得實效。
今天,我們在這里召開食品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主要任務是在學習貫徹市黨代會精神的基礎上,傳達貫徹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關于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指示精神,全面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隱患,切實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全市食品安全。
一、緊弦不松,進一步強化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社會影響面大,群眾關注度高,一直以來都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全社會的熱切關注。近年來,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統籌兼顧,精心組織,突出重點,整體推進,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加強,食品安全總體形勢良好,有效地維護了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保持社會和諧穩定、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應有貢獻。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和發生各種事故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食品安全工作的壓力有增無減,安全工作時刻都不能放松。當前,食品安全工作中仍存在許多突出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點:一是食品安全管理意識有待加強,個別地方和部門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視不夠、預防不到位;二是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有待加強,監管不到位甚至監管缺失的現象依然存在,監管制度未真正得到落實;三是重點領域食品安全工作有待加強,賓館飯店、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重點領域食品安全監管乏力,特別是在長效管理上存在嚴重不足;四是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有待加強,信息報送、輿論引導、媒體應對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不利于事件處置、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這些問題務必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以對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始終繃緊食品安全這根弦,堅決克服僥幸心理、麻痹思想,保持安全工作高于一切的態勢,采取有力措施,認真抓好落實,確保食品安全工作萬無一失。
二、舉一反三,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查找本地本單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全面排查安全隱患,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別是全市“兩會”、第七屆全國城市運動會和國慶節、竹文化節等大型活動又將來臨,各地各有關部門務必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三會四節”和“七城會”期間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緊緊圍繞確保所有參會人員的食品安全、確保大型活動期間全市食品安全形勢穩定的“兩個確保”的總體要求,做到“兩個絕不發生”,一是各接待單位絕不發生食物中毒、食源性和水源性疾病事故;二是全市各地絕不發生群體性食品和飲水安全事件。在實際工作中,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做好工作,在“五個強化”上下功夫。
(一)強化食品安全隱患排查。各地和各級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要立即對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進行一次地毯式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賓館飯店等餐飲經營單位,重點檢查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重點檢查食品安全制度落實情況,對排查出的隱患限期整改,對違法違規問題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前特別是要加強對學校食堂、城鄉結合部餐飲場所食品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確保不出問題。
(二)強化重點領域監管。全市“兩會”、七城會和國慶節、竹文化節等大型活動期間,人員流動大、集體聚餐活動多,易發以食物中毒為主的突發性、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各地各有關部門要以餐飲消費環節監管為重點,堅決杜絕群體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加強對餐飲經營單位的日常巡查,督促餐飲經營單位認真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和管理規范,防止濫用、誤用及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對流動性大、一次性用餐人數較多的餐飲單位,要提前介入,重點防控。要嚴格執行餐飲單位和農村集體聚餐備案登記制度,安排專業監管人員現場指導,確保不出問題。同時,要加大對糧油、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產品、蔬菜、保健食品、兒童食品及地方特色食品等重點品種的質量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添加違禁藥物,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制售過期、霉變及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等違法行為,確保食品安全。
(三)強化重點環節監管。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的分段全程監管。一是初級農產品監管要突出“標準化”。農業部門要繼續實施農業標準化,加快無公害農產品和綠色食品生產基地建設;要加大檢測力度,堅決制止違法使用農藥、獸(漁)藥行為。二是食品加工企業監管要突出“質量控制”。質監部門要嚴格生產許可管理和技術規定,督促企業做好生產加工過程的質量控制記錄;要落實食品生產許可退出機制和質量安全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做到上市食品每批檢驗,確保食品生產企業質量抽檢覆蓋率達到100%。三是食品流通環節監管要突出“可追溯”。工商、商務部門要嚴格監督食品經營者執行進貨查驗、購銷臺賬和索票索證制度,確保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全面落實。四是餐飲服務環節監管要突出“制度化”。衛生監督部門要嚴把源頭,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實現原料來源有保障、可追溯;要探索建立餐桌廢棄物的集中收購和處理制度。
(四)強化長效機制建設。要進一步探索完善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長效機制,推動建立食品安全支撐體系。一要探索建立“企業自律、失信懲戒”的食品安全誠信管理體系。要探索對銷售額達到一定水平的食品生產企業建立食品誠信管理體系。二要健全完善“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要完善市、縣、鄉三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定期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培訓和操作演練。嚴格按照省食安辦要求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工作,實現對食品安全問題早發現、早預警、早控制和早處理。三要健全完善“精干高效、符合市情”的食品安全支撐體系。做到食品檢測計劃、經費、信息“三統一”,市、縣兩級食品檢測機構要強化資源整合,避免重復建設,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信息共享、精干高效、項目齊全”的食品安全檢測體系,實現設備、技術、人才、信息等資源的共享共用。
(五)強化宣傳引導。要積極教育和引導企業守法經營,鼓勵其盡快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社會監督機制和品牌保護機制,促進食品產業轉型升級,做大規模,做強品牌,從源頭降低食品安全風險;要強化與新聞媒體的內部聯系,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形成對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強有力的外部監督網絡;要面向全社會深入廣泛地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開展不同形式的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活動,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切實增強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三、齊抓共管,進一步營造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圍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級各部門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責任,齊抓共管,為這項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加強領導。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對食品安全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生產經營者是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體系。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有關食品監管的職能調整暫緩進行,待“七城會”和竹文化節結束后再行啟動。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要繼續按照原有分工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各級工商、質監、公安、農業、商業、檢驗檢疫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確保監管工作覆蓋到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各個環節。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因工作責任不落實、監管措施不到位導致發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強化查處。各級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嚴”字當頭,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遷就。特別是對那些故意違法的企業,決不能簡單地一罰了事,該停產整頓的要停產整頓,該關閉地要堅決關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決不姑息,必須使其付出違法代價,用法治的威嚴引導和約束企業自覺遵紀守法,切實提高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