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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環境;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政策;制度
中圖分類號:D63-31;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1-0028-05
自1973年第一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至今,我國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管理制度。這些環境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實施,使我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向著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逐步邁進。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在一項社會活動、經濟活動實施前,對其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評估和預測,并為減輕和防止這些影響提出措施和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它要求可能對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開發項目。必須在開始建設之前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就該項目可能對周圍環境產生的影響以及應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相關項目經過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開發和建設。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當今世界工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國家。1969年美國頒布《國家環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圍內率先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自美國頒布該項法律以后,受其影響,歐洲各國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國也陸續制訂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到1996年,全世界已有85個國家制定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立法。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我國早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就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出了相關的規定。1981年國家計委、經委、建委和環保領導小組頒布了《基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從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我國開始正式實施。此外,我國的其他環境法規中也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相關規定。如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中,分別就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環境影響評價、水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影響評價、野生動物環境影響評價作出了相關的規定。2003年我國開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這標志著我國環境與資源立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
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規劃實施的項目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二是對項目開始建設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而大多數國家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僅適用于規劃和建設項目等微觀活動,還適用于國家政策制定和開發區建設等宏觀活動,其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如美國的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就涉及到了國家立法的領域。而從中美兩國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的角度上看,我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美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是為了“增進人類的健康與福利”。中美兩國在環境影響評價立法上的差異與兩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意識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美國高度發達的經濟基礎上,國家對國民的環境保護意識要求相對較高。我國還屬于發展中國家,國民平均收入相對較低,國民經濟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因此我國現階段在重視環境保護的同時,更強調經濟的發展。
今后,隨著我國國民收入的逐漸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的逐漸增強,環境影響評價的目標也應該向著增進人類健康發展。并且,借鑒外國經驗,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對象也應該從建設項目擴展到更加廣泛的領域。而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實際操作中,為了使工程盡快上馬,地方環保部門往往會簡化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甚至出現先立項建設、再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現象,這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未達標現象頻頻出現。為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有必要把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放在建設項目之前,也就是在工程立項時就同時著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為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應該對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審批環節進行強化。此外,我們還建議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審查工作轉移給第三部門,逐步使環境管理人員從技術審查中脫離,進而去從事現場調研、審查和指導的工作,以此來提高環境管理工作的質量及效率。
二、“三同時”制度
“同時”制度是我國獨創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所謂“三同時”,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在設置或安裝防污設施或其他環保設施時,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通過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的研討,國務院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此規定明確提出,一切的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企業,其防污治理項目必須與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1981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進一步擴大了“三同時”的適用范圍,即除了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項目以外,對于挖潛、革新和改造的項目,也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1984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又把“三同時”制度的執行范圍擴大至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所有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又一次在法律上對“三同時”制度進行了確定。經過了20余年的實踐,到20世紀90年代末,“三同時”制度在我國已經逐步完善,并走向成熟。
“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結合運用,將更加有利于實現“預防為主”的環境管理方針。如果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要是為了執行工程項目建設前期的環境管理,那么“三同時”制度就是為了加強工程項目建設后期的環境管理工作。“三同時”制度對于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三同時”制度的目標在于將環境管理活動落實到工程設計、施工和投產等各個環節之中,以保證項目建成后排污量可以被控制在相應的范圍之內。實踐證明,“三同時”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一項環境管理制度。我們認為,“三同時”制度的適用范圍還可以擴大到更廣泛的領域。比如,為了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節制的利用,對于自然資源的開發也可以采取“三同時”的管理辦法。
三、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所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就是把對環境質量維護的責任落實到各級地方政府和相關排污單位負責人的行政性管理制度。其通過責任書的簽訂,對環境行政機關和管理對象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權力和利益關系加以確認,并且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式,對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給予獎懲。
我國于1986年在甘肅省開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部分試點丁作,1987年開始在甘肅全省范圍內推廣。到1988年,山東、浙江、山西、江蘇等四省以不同形式開始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在1989年第三次全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作為一項新的環境管理制度被肯定。在同一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其實是一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環境行政合同最初創始于日本。1964年12月,日本橫濱市政府與電源開發株式會社就根岸灣填埋場問題簽訂了一份防止公害的協議。其中約定了企業必須采取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和對策。這就是著名的《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該協議是把環境行政合同引入環境管理領域的第一例。“公害防止協定”的形式有效地彌補了環境污染治理在法規上的不足。協定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定內容可以更加靈活,協定雙方所要采取的具體措施也更具有自主選擇性。行政合同的履行對相對人來說是有利的,圍繞環境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對人為實現自身的權益,會發揮其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因而在約束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上,協定可以起到有效的作用。在《橫濱方式之公害防止協定》成功施行后,日本各地紛紛效仿。當今,環境行政合同作為與法律、行政條例并存的第三種環境行政管理制度,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納。在法國,環境行政合同已經成為環境管理的主要制度。法國的環境行政合同有三種主要類型:第一,環境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單位之間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二,環境行政機關與工業界的環境行政合同;第三,環境行政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環境行政合同。而在美國,環境保護局與全國的一些較大的壟斷企業之間都簽訂了一系列的環境保護管理協議。
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根據環境行政合同主體的不同,可以作如下分類:一是行政機關的上下級之間或者行政機關與其內部工作人員以及受到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二是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三是環境行政主體與非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的環境行政合同。可見,我國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是一種內部的環境行政合同。今后,我國也應該逐步使這種內部環境行政合同擴展至“外部”,使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適用范圍擴展到更廣泛的領域。另外,有必要從法律上對各種環境行政合同加以規范。
四、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環境法中應用比較廣泛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保部門批準并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在世界各國廣泛采用,其包括以下幾大類:一是保護環境的許可證,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二是防止環境破壞的許可證,如采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等;三是防止環境污染的許可證,如排污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等。
早在1972年,美國的《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訂案》中就提出了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該制度中就包括了排污許可證制度。國家消除污染物排放制度規定,由聯邦環保局或已獲得聯邦環保局批準的州給排污者頒發排污許可證,點源的任何排污都應該遵守排污許可證所規定的各種限制,否則將被認為是違法行為。《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訂案》在1977年修訂后更名為《清潔水法》。借鑒《清潔水法》的相關經驗,1990年美國頒布的《清潔空氣法》中設立了關于空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的相關規定。現今,美國在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的治理問題上,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排污許可證制度。
在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已經實施多年。1988年,國家環保總局就頒發了《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辦法》。1989年,國家環保總局又了《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該細則第9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必須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污申報登記表。環境保護部門收到排污申報登記表后,經調查核實,對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規定的企事業單位總量指標的,發給排污許可證。”隨著以上兩部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我國先后在多個省份進行了排污許可證制度試點。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務院環保部門所規定的,向所在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2000年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又對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作了相應的規定。
從實施情況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目前在處理水體污染問題中運用得較多。從2001年開始,我國在國內16個城市重點實施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證制度。并在其中幾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交易試點工作。從我國排污許可證制度的相關法律法規看,僅對污染物的排放提出了申報登記要求,而沒有對具體執行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整體來看,我國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還處于初級階段,其相應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今后在完善相應法規的同時。還應將排污許可證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五、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國家對超過排污標準的排污企業,給予一定的治理期限進行整改,使其達到排放標準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最早在1973年全國第一次環境保護會議上被提出,在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中作了進一步的確認。在此之后所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規中,都對此制度進行了重申。
最早的污染限期治理僅限于點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后來才發展為對行業和區域環境進行限期治理。污染限期治理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從1978年起,伴隨著該項制度的實施,我國有367項國家限期治理項目及22萬項地方限期治理項目已經完成。但是我國的污染限期治理制度也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和不足之處。我國《環境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的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這種以企業的隸屬關系作為確定限期治理決定權依據的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體制特色。并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污染限期治理的管理權在于政府。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定期(一年或更長時間)集中下達一批限期治理企業的名單,在制度上難以保證限期治理經常、及時地實施。此外,在實際工作中,政府在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往往選擇的是經濟效益,會因擔心經濟發展受到影響而遲遲不作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從而導致污染情況加重,污染問題總是得不到徹底解決的狀況。而即使政府作出了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也經常只流于形式,不能將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真正落實。并且由于政府不是專職的環保部門,在各種因素的影響下,政府在污染限期治理問題上出現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較大。
因此,我國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本身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而由環保部門行使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權比由政府直接行使此項權利顯得更為合理。由于環保部門在環境管理問題上的專職性、專業性,并且其擁有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權,因而環保部門對于污染限期治理所作出的決定往往更為科學。
六、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是對向環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體,按照一定的標準,征收一定數額的費用的環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借鑒外國經驗,并在長期的環保工作實踐中發展與完善起來的環境管理制度。
排污收費制度的經濟學理論源于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所創立的“庇古稅”。20世紀30年代庇古提出,在商品生產及銷售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與生產者和消費者共同產生的私人成本是不一致的,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差額,而在消除這一差額中市場是失靈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應該采取措施,以征稅的方式將污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去,以此來實現相關活動中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相等。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為了制止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其環境政策中逐步引入了此項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開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費。
在環境保護工作初期,大多數國家往往都是將政策管制手段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方式,通過強制執行環境管理標準、頒發許可證等方式來控制企業排污。20世紀70年代初期,工業發達國家遇到了經濟增長率低以及政府財政預算壓力加大等諸多問題。這時政策管制手段顯得力不從心,而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加劇。管制手段的不足和面臨的困境導致了環境政策的顯著轉變:把經濟手段作為直接管制的一種補充手段,在利用經濟手段為財政提供資金的同時,對企業提供更強的經濟刺激和技術革新方面的影響。
德國自1976年就在部分州開始征收排污費,并于1981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廣泛實施排污收費制度。荷蘭于1983年開始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收費標準根據污水處理和改善水環境所需資金來確定。法國在1964年頒布的《水法》中規定開始在全國六大流域進行水污染的排污費征收,而從1985年開始又逐步形成了大氣污染的排污收費制度。英國在1995年環境行動計劃中規定開始采取排污許可證收費制度。美國的《清潔空氣法》要求每個主要的固定污染源都要獲得運營許可證,并要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污染源排放的每一種污染物,最低要按照每噸33美元收費。1991年,世界上第一部環境稅收調整法案在瑞典頒布。近幾年來,世界各國的環境稅收也日趨規范化、科學化和國際化。
我國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于1978年底首次提出實行排污收費制度。經過在國內的成功試點后,于1982年7月頒布了《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這標志著排污收費制度在我國正式建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第28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15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且負責治理。”
由于我國企業的設備、生產工藝等方面較發達國家還相對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很大。想要從根本上控制工業企業污染物的排放,就應該促使企業加強自身的污染治理。而排污收費制度既可以使污染者承擔相應的污染防治費用,從而促進企業加強自身的環境保護意識,又可以有效地促進新污染治理手段和新生產工藝、新工業技術的開發與運用。排污收費制度是運用經濟手段來發揮環境管理作用的,這可以促使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減少耗能,降低排污。在我國,排污收費主要以征收綜合型污染稅的方式體現。目前我國的環保稅收政策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如:征稅范圍窄,稅率計算不夠科學,在實踐中起到的調節作用有限;涉及環保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優惠方式較為單一,使得稅收政策的導向作用不能充分地發揮出來:針對環境保護問題的稅收政策太過分散,目標不夠明確。稅種缺乏協調性等等。
今后,我國的排污收費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一是強化對生活排放源和鄉鎮企業污染物排放的排污收費;二是根據物價水平的浮動,適當調整排污費的征收標準;三是對排污收費的運行機制加以完善。如加強排污申報和污染評估等等;四是加強環保宣傳,提高普通公民的環保意識,在排污費征收標準問題上積極聽取民眾意見。
七、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自然環境是有著一定的自我凈化和生態自我平衡能力的,但如果對自然資源的開發以及向自然環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數量超過了自然環境所能承受的范圍,自然環境將失去自我凈化能力以及生態自我平衡能力。對排污總量進行控制,使其被控制在生態環境可以自我平衡的范圍之內,是一條有效的環境問題解決辦法。
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是指對排放標準難于達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對其污染物排放總量作出最高允許限度的規定,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項制度。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通常是與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配合使用的。
日本是較早運用此項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974年,日本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就對污染總量控制作了相應的規定。1978年,日本在水體污染的控制方面也實施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并且日本在標準控制制度、申報監控制度、限期改進制度、許可證制度中也運用了污染總量控制制度。
我國的污染總量控制制度最早在1996年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提出。在2000年頒布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對大氣污染總量控制制度進行了規定。此后,污染總量控制制度又陸續在地方性環境法規中得到體現。在2003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排污費征收標準管理辦法》中對這一制度的實施力度進行了強化。雖然我國已經提出了關于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并有待完善和創新。
在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們對我國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改進提出如下建議:一是總量控制的具體標準應該由各級政府依據相關規定以及實際情況來確定:二是對污染總量控制標準應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進行較為詳細的分類:三是應將刑事制裁等法律制度運用于總量控制制度當中。同時,還應明確相關環保部門的消減責任,結合總量控制標準及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等進行實施,使政府官員考核有依據、責任有歸屬,形成有效的總量消減責任追究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八、排污權交易制度
排污權交易制度是在污染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排污權交易制度最早創建于美國,也在美國運用得較為成功。當今,許多國家也開始逐步推行排污權交易。就各國排污權交易的領域來看,大多是針對于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的全稱是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其主要思想是:在滿足環境要求的條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實踐證明,該項政策能夠在降低總的(區域或公司)污染控制成本的同時使區域環境狀況得到改善。
我國的排污權交易還處于試點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先后在包頭、開封、柳州、太原、平頂山、貴陽等六個城市進行了大氣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1999年,國家環保局與美國環保局簽署協認,在中國開展“運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研究”的合作項目,江蘇南通和遼寧本溪兩地成為最早的試點基地。2002年,南通天生港發電有限公司收到同市一家化工企業的第一筆二氧化硫排放權轉讓費。這成為我國首例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2004年,南通泰爾特公司與如皋亞點公司進行排污權交易,由泰爾特公司將其污水排放指標的余量出售給了亞點公司。這是我國第一例水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
雖然我國已經出現了排污權交易的成功案例。但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我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統一標準和規則,仍存在著諸多制約其成為全國性制度的因素。首先,我國國內市場還不夠完善,市場運作不夠規范,地方保護主義成為了排污權自由交易的阻力。其次。在個體排污總量的確定上,還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規章制度,排污權的分配是有待突破的難題。
雖然我國實施排污權交易制度有著許多的制約因素,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會不斷走向更加廣闊的空間。今后我國在建立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方面,可以考慮以下意見:一是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確保排污權交易的順利進行;二是科學設計初始排污權分配方案;三是積極培育排污權交易市場;四是強化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綜論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管理制度有著跨越式發展的特點。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大量地借鑒了外國較為先進的環境管理經驗并進行立法,并且有些法律制度就中國當下的國情而言有著超前性;二是結合我國的國情,在借鑒外國經驗的同時又進行了發展,最終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管理制度。可以說,我國已經比較成功地實現了環境管理制度的跨越式發展。
強制性生態環境治理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相應的行為準則,以制止或約束企業的污染行為。如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對人們損害環境質量、破壞自然資源的活動加以影響。通過規定開發資源的限量標準和污染排放的限量標準。對生產者的行為實施法律強制管理。產權途徑及市場治理制度。是環境治理制度的改進階段。產權途徑及市場制度的根本目標,在于有效地降低治理制度的執行成本。它通過明晰產權并進而建立市場,使環境資源的使用者個體擁有一定的環境權利,并且能以多種產權形式在市場上自由地進行交易。這種制度形式已為很多國家所采用,大大促進了環境治理效率的提高。
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環境治理制度的目的,已由追求建立相應的法規轉向如何提高制度的實施效率。而西方許多發達國家不僅在制度法規性的環境管理方式上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體系,并且在利用經濟手段治理環境的途徑上也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而中國在利用市場調節的方式來進行環境治理方面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加強經濟性環境管理手段在我國的應用,是我國環境管理努力的方向。
論文摘要:我國城市郊區面臨嚴峻的水資源和水污染形勢。城市郊區現行的水環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是解決水環境問題的根本出路。通過對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現狀進行了系統研究,指出現行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所存在的深層次原因,提出了改革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的對策。
城市郊區指中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在周邊區域中所形成的,其特征、結構和功能介于傳統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地理區域,是城市和鄉村社會、經濟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的交叉地帶。城市郊區是城市發展的最具有生命力的區域,現行城市郊區水環境的嚴峻現狀嚴重制約了城市郊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城市郊區半工半農的產業特點和以農村集體管理為主導的管理體制使其所面臨的水環境問題相較于普通城市和農村具有復合型的特點,所面臨的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污染的問題更為復雜,因此對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進行系統研究,破解城市郊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水瓶頸”問題就顯得格外緊迫。
一、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管理體制,水環境管理與發展不相適應
現行郊區水環境管理實行的分散式的管理體制,水資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屬不同部門,水環境管理責權交叉多,難以統一規劃和協調,部門間管理工作缺乏有效銜接,造成了水環境管理的脫節,割裂了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不利于水環境綜合管理,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
(二)管理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關于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實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資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內容存在交叉甚至沖突。目前,我國水環境綜合管理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門多,部門起草立法時缺乏綜合平衡,立法實踐又先后,缺乏通盤考慮,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礙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執行。水環境管理的立法現在注重實體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實體性立法規定的目標難以實現。對于水環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較差。
(三)水環境管理運行機制缺失
1.以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管理方式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要求
政府在水環境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實行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高度集中的調控政策。水環境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界限不清,水環境管理主要以各級政府投資為主,造成了水環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續性的特點,單獨依靠行政手段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需要。
2.水環境管理經濟手段運行機制缺失
市場機制是微觀領域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各種稅、費、補貼、信貸等是水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在水環境管理相對薄弱的城市郊區,經濟手段的實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規范的缺失造成實施和監管難度較大,制約了水環境管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3.監督及參與機制缺失
我國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責任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水環境管理方面兼有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角色,監管動力不足,造成了水環境管理執法不力、監管不力的結果。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方面的參與機制并不健全,水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尚待健全,公眾的水環境知情權落實不夠,對水環境規劃和水資源分配等參與不夠,參與渠道和方式落實不夠,缺少公眾參與監督的有關規定,不能建立起公眾監督機制,使得水環境管理缺乏廣泛的公眾參與。
二、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存在矛盾及分析
(一)水環境整體聯系性和水環境分散管理的矛盾
整體性和聯系性是水環境的自然屬性,是水環境實行統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的階段造成我國水環境管理實行分立管理的現狀,導致了水環境管理各職能部門權責交叉、利益沖突。水環境管理職能的割裂、水環境管理職能界定的不清晰,造成各職能部門在進行水環境管理的時候不能夠充分考慮水環境整體公共利益,造成了在水環境管理立法出現交叉,個別條文沖突的現象。
(二)水環境管理與城市郊區經濟發展的矛盾分析
城市郊區是地區經濟的增長點,是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地帶,同時也是水環境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帶,水環境管理制度尚待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水資源短缺與水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銳。郊區經濟發展以高投入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主,在各地重視本地國民經濟發展,努力增加本地稅收的推動下,造成政府對水環境管理的執行性大打折扣,水環境形勢日益嚴峻。
(三)水環境行政管理與市場機制運作的矛盾
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造成了我國水環境管理以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現狀,水環境管理受政府施政方針的影響較大,水環境管理以政府投入和政府推動為主,缺乏可持續性。市場機制在微觀層面上是資源配置的有效途徑,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客觀上要求改變政府職能。改變政府在水環境管理中運動員、裁判員身份不分的現象。
(四)城鄉二元結構現狀與城鄉一體化建設之間的矛盾
城鄉二元結構的根本原因是資源和福利城鄉間分配的不平衡,公共物品的不均衡分配是直接表現之一。城市郊區作為城市發展的新增長區域,具有較強的水資源需求和水污染治理要求,但是城市郊區公共資源投入不足造成水環境管理力量薄弱,制度缺失,造成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加重的現實狀況日益嚴重。
三、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改革的對策
(一)城市郊區水環境集成管理
水環境的分散管理割裂了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部門間的分權管理使水環境管理的各個方面缺乏協調和配合,造成管理資源的浪費。構建以政府統領的水環境集成管理的體制,整合管理資源,統籌管理涉水事務。實行水環境的城鄉統一管理,實現水環境管理的部門間的集成、地域間的集成、管理內容的集成、管理對象的集成。推進水環境管理體制創新,推行區域水量和水質的統一管理,調整目前水環境管理部門為事業單位性質,增強其行政權力,賦予其財權、事權,加強對涉水事務的協調能力,確保執行的有效性。實現郊區水環境管理開發、利用、保護、治理、回用為一體的綜合管理體制。
(二)加強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制度建設
建立健全各級水環境管理法規體系建設,根據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的特點,統籌規劃水資源和水污染管理立法。完善地方各級水環境管理制度,注重對水環境管理綜合性立法,統籌考慮各部門和水環境資源相關單位利益。注重地方水環境管理的程序性立法,明確界定水環境管理的權責。建立水環境管理審批、運營、監督機制制度的建立,推行許可證制度。進行郊區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取水權、排污權交易立法。加強水環境管理的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監督,提高管理效率。
(三)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
轉變政府職能,提升政府對水環境管理運行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明確進行水環境相關權利界定,實行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建立完善水資源相關權利的市場交易制度,特別是個體與群體的取水權、排污權交易制度。豐富水環境管理的組織形式,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水環境管理的投融資制度,推行水環境管理涉水者治理模式。豐富產業組織形式,實行推行股份制、出租、拍賣、委托經營等形式提高涉水企業的運行效率。強化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豐富水環境管理調控手段,推行系統的水環境管理稅、費、補貼、信貸等經濟手段,加大水環境調控經濟手段的研究,特別是級差稅、費以及綠色信貸方面,促進生態農業、生態工業、生態產業園區的建立,促進水環境與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四)建立和完善參與和監督機制
加強水環境管理集體和個人的水環境知識宣傳和教育,發揮管理對象的監督和參與作用,是做好水環境管理工作的基礎。建立起水環境相關單位、個人在水環境管理中的參與和監督機制,豐富參與渠道,可以以水環境監督委員會、用水協會、節水互助小組、水環境管理聽證會等制度形式,加強水環境管理監督。對涉水事務執行過程和涉水企業的運作過程輿論指導、決策建議、運行監督,形成良好的水環境管理的參與氛圍,進行提升水環境管理效率。
(五)將水環境管理與郊區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城市郊區是地區經濟的增長區域,也是地區社會管理資源的薄弱區域,高耗水、重污染的工、農業單位是造成郊區水環境狀況惡化的重要原因。優化郊區經濟結構和產業布局,結合地區水環境特點,鼓勵發展低耗水、低污染的工、農業產業,從財政、稅收、信貸、價格等渠道制定優惠政策,堅持發展綠色經濟,發展生態農業,將經濟社會發展與水環境優化利用相結合,將水文化建設與水景觀建設相結合,打造地方經濟發展特色,推進城市郊區的城鎮化建設,實現郊區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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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維達紙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達紙業”)董事長張健從江門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手中領到廣東省第一張具有全國統一編碼的“一證式”排污許可證,成為廣東省首家獲得國家版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這也標志著江門全面啟動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工作。
順應時代的電子化證照
為什么首張國家版排污許可證能由維達紙業獲得呢?張健說,維達紙業的領導層非常重視這次排污許可申報工作。為了配合國家排污許可管理,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相關自行監測、臺賬管理制度,同時加強了公司環保部門的人力,積極參加市環保局組織的培訓,并指定專人牽頭組織申報工作。網上填報期間,公司得到了國家、省和江門市環保局有關領導、專家的耐心指導,經過數次修改,終于首先通過了環保部的審核,取得了廣東第一張“國版”排污許可證。
新版國家排污許可證采用全國統一編碼,分為正證和副證。正證印有證書編號、地址等信息,副證的記錄則非常全面,比如維達紙業排污許可證的副本就多達46頁,除了對生產設備、治理設施信息有更加詳盡的記錄外,還增加了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臺賬管理、守法承諾等內容。
為了順應網絡化、電子化的潮流,正證上還印有一個企業專屬的二維碼,紙質副本所載信息由系統自動生成后全部儲存在這個二維碼中。掃描二維碼之后就可以進入網絡平臺,在上面可以查看同紙質副本中顯示的完全一致的內容,非常便捷、高效。
勢在必行的排污許可證制度
排污許可證是企事業單位在生產運營期接受環境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實施監管的重要法律文書,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企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按證排污,自證守法。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就在各地陸續試點排污許可制,總計向約24萬家企事業單位發放了排污許可證,取得初步成效。但總體看,此前排污許可制在環境管理制度中核心基礎地位不明確,在推動企事業單位落實治污主體責任方面發揮的作用不突出,環保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各地要求不統一。
2015年12月4日,在“排污許可制度國際研討會”上,陳吉寧表示,環保部正著手建立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業排放許可制,并強調要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點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行排污許可“一證式”管理。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系統提出了排污許可制改革的頂層設計,明確要求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現對固定污染源的“一證式”管理。
所謂“一證式”管理,是一種旨在扭轉此前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多龍治水”局面的管理模式,意味著針對排污單位的大氣和水污染物排放,由排污許可證集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重點排污單位環境監測、環境監管、排污權交易等多個領域的環境管理要求,將排污許可證管理中產生的污染物排放數據作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領域的唯一數據來源,明確將排污許可證作為企業生產運營期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
相比原有的排污許可制實踐,新的排污許可制有機銜接環評制度,整合總量控制制度,強化了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的協同控制,不僅覆蓋了環境管理要求和生產經營信息,而且將生產經營信息、排污許可事項、環境管理要求三者相互關聯、緊密銜接,形成一個閉路循環。
國家將在2017年基本建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臺,對排污許可證和企業的主要產污設施、排放口進行統一編碼,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時間和空間信息數據。
全國排污許可信息平臺還將公開企業排污許可證申請、企業依證開展環境管理和自行監測的結果、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環保部門監管執法信息等。
環保部門也將公布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將違法排污行為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政策與環境規劃研究所所長宋國君表示,通過排污許可證制度,大約80%的中國環境問題都可以得到解決。
穩步有序的換證核發工作
從廣東省的實際情況來看,《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從201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是國內較早實行排污許可制度的省份,但此前的排污許可更加注重產排污環節,重在排放限值管理。而這次國家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將實現環保“一證式”管理,是一個嶄新的突破。
江門市環保局總工程師譚永強告訴記者:“基于企事業單位守法承諾,環境保護部門依法發放排污許可證,依證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是‘放、管、服’(即‘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家版排污許可證實現環保“一證式”管理,可以為排污收費、環境統計、排污權交易等工作提供統一的污染物排放數據,減少重復申報,減輕企事業單位負擔,進一步提高管理效能。
“同時,我們可以很方便地在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上查閱企業申報信息和排污許可信息。”譚永強介紹說,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流程將進行全過程公開,為推動企業守法、部門聯動、社會監督創造條件。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都會及時公布,通過精準監管推動企業由“要我守法”變為“我要守法”。
環境監察檔案是環境保護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監察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在環境監察及與環境監察緊密相關的工作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它是環境監察活動歷史的真實寫照,是重要的信息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在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服務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環境監察檔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認識不足,管理不規范。某些部門領導存在“重工作輕檔案”的現象。沒有認識到檔案工作在環境監察及環境管理中的重要性。在較多基層環境監察部門,大部分檔案是由承擔某項工作的人進行收集歸檔,而不是由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進行統一負責。只有少數監察機構的部門把檔案交給了本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多數的基層環境監察部門沒有制定檔案管理制度,因此制約了當前環境監察工作的順利發展。(2)檔案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在基層環境監察管理工作中,根據環境監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職責等,但大部分基層環境監察部門沒有制定與檔案管理有關的制度,即使有也是敷衍了事。(3)環境監察檔案現代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在縣區級環境監察工作中還存在有部分由手工抄寫的紙質檔案。這部分紙質檔案,一方面容易出現人為的抄寫錯誤,易損壞筆跡不統一,字跡易模糊,還有一部分紙質檔案還是有圓珠筆書寫等情況,另一方面紙張的規格顏色很難達到一致。(4)環境監察檔案專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有些檔案管理人員,在檔案理論知識、實際技能以及管理水平上都有吃老本的現象,缺乏知識創新的意識。
為加強環境監察檔案的科學管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6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 環境監察》(HJ/T 295-2006)。該標準規定了環境監察檔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環境監察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立卷歸檔和檔案的管理,開發利用及環境監察常用文書種類、制作等要求。
環境監察檔案經過系統整理、歸檔后,檔案人員應按檔案內容和形式等特征,進行信息分類標引、著錄和實體分類。環境監察檔案的分類標引、著錄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和《中國檔案分類法 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HJ/T 7-1994)、《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HJ/T 9-1995)、《環境保護檔案數據采集標準》(HJ/T78-2001)進行。
環境監察檔案的范圍包括:(1)環境監察機構和人員的資料;(2)環境監察政策、法規及規劃等文件;(3)環境監察各項管理制度;(4)污染源監察檔案(5)環境管理制度監察檔案(6)排污費征收、管理、使用檔案(7)環境執法的檔案。
環境執法的檔案包括:
(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中形成的違法案件立案審批表、調查詢問筆錄、聽證筆錄、陳述申辯筆錄、調查報告和給予處罰建議、行政處罰告知書副本及其送達回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罰款收據副本、解繳國庫的票據、復議和訴訟的有關材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回執、結案說明等。
(2)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取證材料、處理建議、處理結果等文件材料。
(3)環境民事糾紛行政調解工作中形成的立案審批表、調查報告、雙方協議書、調節處理結果、旅行情況、結案說明等文件材料。
(4)來信來訪登記、回復的記錄、環境舉報登記、回復的記錄、來信來訪和環境舉報的調查、處理文件和調查取證的有關資料。
(5)環境監察稽查工作中檢查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時形成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監理稽查報告等有關文件材料。
(6)環境執法處罰環境復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環境監察檔案的管理包括:
1.環境監察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包括檔案的鑒定、檔案的銷毀、環境監察檔案的補充與調整。
2.檔案的保管
保管是檔案工作的一項經常化的工作,其基本任務是保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最大限度地延長檔案的自然壽命和保證檔案的有效利用,提供條件并實施監督。應按照《檔案庫房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執行。包括檔案庫房、檔案裝具、檔案保管方法。
3.環境監察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環境監察檔案信息的開發與利用,是對環境監察檔案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貯和輸出的整個過程;是把檔案信息由靜態轉化為動態,為利用者所接受的過程;是實現環境監察檔案價值,充分發揮檔案作用,為環境保護工作和國家建設服務的關鍵性的工作。環境監察檔案的開發利用,是開展環境監察檔案工作的目的;是檔案工作生命力之所在;也是環境監察檔案工作直接服務于環境保護事業的表現形式。
4.環境監察檔案歸檔范圍、保管期限
其主要內容包括:加工和處理檔案信息,建立各種目錄和數據庫;對環境監察檔案信息進行加工、編研、編寫綜合性參考材料;采取多種形式直接提供檔案信息服務。
凡是在環境監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材料,都必須按照分類準確、系統完整、方便實用、編排有序、目錄清楚、裝訂整齊的標準進行鑒別、分類、排序、編號、技術加工和裝訂成卷。環境監察檔案分為污染源監察、污染防治設施監察、建設項目環境監察、限期治理項目監察、排污許可證監察、排污費核定征收、行政處罰、環境污染糾紛、事故及投訴調查處理、環保專項行動、在線監控和環境應急等十一大類。對每一大類規定了必須收集、整理和歸檔的內容并對材料的排序進行了細化。
嚴格按歸檔內容和時限抓好材料收集工作,做到收集整理經常化,不拖延、不積壓。聲像資料應主題鮮明、影像清晰、畫面完整并應按時間和活動分類,一個活動一個文件夾并用電子文檔說明活動的內容。對收集到的每一份材料要仔細鑒別,對系列或成套材料要查漏補缺,不屬于歸檔內容或沒有保存價值的材料不予歸檔。案卷整理完后,各業務分管領導、辦公室主任及檔案管理人員聯合對案卷進行審驗,發現有材料不符合環境監察稽查驗收工作要求、相關材料缺失等情形一律退回各大隊、室進行補充、完善。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對一些紙張不規則、破損、卷角、折皺的材料應進行技術加工,確保檔案的整潔、美觀。采取以下措施完善檔案管理工作:
(1)定人定崗定責,確保檔案安全。明確了一人專門負責檔案的收發與管理,并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確保檔案管理工作的安全。
(2)嚴格記錄備案工作。建立了監察大隊會議記錄、投訴舉報與來信來訪記錄。
(3)加強基礎建設,強化規范管理。統一購置了檔案盒,購買了檔案柜,確保了檔案歸檔存放安全有序。
(4)注重分類匯總,統一管理,做到一企一檔一冊。將轄區內企業根據地區分類,按照企業的環評、試生產、竣工驗收申請、監察報告、批復文件、情況及相關資料全部歸檔。
(5)嚴格查詢借閱登記制度。對檔案進行系統的歸納登記,文件資料的收進、移出、保管、查閱等情況及時進行更新記錄,有效的提高了查閱效率也規范了文書、卷宗的管理。
關鍵詞:城市郊區 水環境管理 管理體制 運行機制
城市郊區指中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在周邊區域中所形成的,其特征、結構和功能介于傳統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地理區域,是城市和鄉村社會、經濟等要素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的交叉地帶。城市郊區是城市發展的最具有生命力的區域,現行城市郊區水環境的嚴峻現狀嚴重制約了城市郊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城市郊區半工半農的產業特點和以農村集體管理為主導的管理體制使其所面臨的水環境問題相較于普通城市和農村具有復合型的特點,所面臨的水資源短缺和水環境污染的問題更為復雜,因此對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進行系統研究,破解城市郊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水瓶頸”問題就顯得格外緊迫。
一、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管理體制,水環境管理與發展不相適應
現行郊區水環境管理實行的分散式的管理體制,水資源、水污染等管理分屬不同部門,水環境管理責權交叉多,難以統一規劃和協調,部門間管理工作缺乏有效銜接,造成了水環境管理的脫節,割裂了水環境的整體性和聯系性,不利于水環境綜合管理,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
(二)管理法律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關于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實行的是水污染和水資源分立立法的形式,部分立法內容存在交叉甚至沖突。目前,我國水環境綜合管理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涉水部門多,部門起草立法時缺乏綜合平衡,立法實踐又先后,缺乏通盤考慮,涉水法律存在交叉,妨礙水環境管理的法律執行。水環境管理的立法現在注重實體性立法,缺乏程序性立法,造成實體性立法規定的目標難以實現。對于水環境管理的概念缺乏必要的界定,可操作性較差。
(三)水環境管理運行機制缺失
1.以行政管理為主導的管理方式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要求
政府在水環境管理中處于主導地位,實行以行政管理為主的高度集中的調控政策。水環境管理職能和經營職能界限不清,水環境管理主要以各級政府投資為主,造成了水環境管理工作具有片面性和不可持續性的特點,單獨依靠行政手段已經遠遠不能滿足水環境管理的需要。
2.水環境管理經濟手段運行機制缺失
市場機制是微觀領域有效的資源配置手段,各種稅、費、補貼、信貸等是水環境管理的經濟手段。在水環境管理相對薄弱的城市郊區,經濟手段的實施由于管理力量的薄弱,制度規范的缺失造成實施和監管難度較大,制約了水環境管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
3.監督及參與機制缺失
我國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責任制尚不健全,地方政府在水環境管理方面兼有裁判員和運動員的角色,監管動力不足,造成了水環境管理執法不力、監管不力的結果。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方面的參與機制并不健全,水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尚待健全,公眾的水環境知情權落實不夠,對水環境規劃和水資源分配等參與不夠,參與渠道和方式落實不夠,缺少公眾參與監督的有關規定,不能建立起公眾監督機制,使得水環境管理缺乏廣泛的公眾參與。
二、城市郊區水環境管理存在矛盾及分析
(一)水環境整體聯系性和水環境分散管理的矛盾
整體性和聯系性是水環境的自然屬性,是水環境實行統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的階段造成我國水環境管理實行分立管理的現狀,導致了水環境管理各職能部門權責交叉、利益沖突。水環境管理職能的割裂、水環境管理職能界定的不清晰,造成各職能部門在進行水環境管理的時候不能夠充分考慮水環境整體公共利益,造成了在水環境管理立法出現交叉,個別條文沖突的現象。
(二)水環境管理與城市郊區經濟發展的矛盾分析
城市郊區是地區經濟的增長點,是經濟發展最具活力的地帶,同時也是水環境管理力量薄弱的地帶,水環境管理制度尚待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有較大差距,水資源短缺與水污染的矛盾日益尖銳。郊區經濟發展以高投入低產出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主,在各地重視本地國民經濟發展,努力增加本地稅收的推動下,造成政府對水環境管理的執行性大打折扣,水環境形勢日益嚴峻。
摘要瑞典在通過環境法庭審理經營者環境許可證申請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其成功經驗得益于綜合的許可證管理模式、獨立的環境司法體制、基于最佳可行技術的標準體系、充分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而中國的許可證制度存在許多問題,文章提出從提高許可證法律地位、建立環境信息化平臺、充分發揮公眾參與機制作用等多方面提升我國環境管理工作水平。
關鍵詞 環境許可制度;環境管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瑞典
瑞典環境許可制度的特點
全面系統的許可管理模式
瑞典的環境許可制度是一套綜合、全面的管理模式,以企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作為參考依據,提出更具體的要求。水污染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噪聲、廢物產生與利用、交通運輸、化學品使用、污染場地管理、自我監測等各個環節的環境影響都在許可證當中有所體現。資源能源使用和企業自我監測在許可管理系統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最終頒發的許可證在給出較為寬泛的一般許可條件同時,針對各個環境要素分別給出最終許可條件、臨時許可條件(經調查后確定最終條件)等內容,要求企業嚴格遵守。
獨立的環境司法體系
瑞典的環境管理體系從20世紀60年代形成以來逐步趨于完善。瑞典各級政府的環保機構已十分完備,但《瑞典環境法》實施機制的一個重要保障機構是環境法庭,其擁有一套獨立的司法體系。在瑞典的所有行業當中,鋼鐵廠、造紙廠、煉油廠等環境危害較重的活動必須經過環境法庭審理才能發放許可證;其他活動的許可申請則可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受理。這一切都源于瑞典擁有一套完善、靈活、運作良好的環境司法體系。
環境法庭對許可證申請進行受理的過程往往需要組織公開聽證活動。環境法庭對經營者的環境許可證申請裁決不是在簡單地執行某項法規或標準,而是權衡了項目活動所在場地的具體環境、經營者的生產技術水平、環境影響預測等多重因素后做出的。
基于技術的環境標準體系
瑞典對不同行業進行環境管理的一個重要依據是現行的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BATs)。瑞典在參照歐盟針對不同行業編制的綜合防治最佳可行技術的參考說觀(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Reference Document,BREF)基礎上結合自身情況制定了相應的技術文件。瑞典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重點環境問題對技術文件進行修正、更新。
在歐洲大多數國家,企業經營活動的污染物排放受到觸發值(Tr iggered Value,TV) (或稱“參考值”)和排放限值(EmissionLimit Value,ELV)約束。觸發值可偶爾被超出,但經營者須向監管部門匯報,并采取措施保證不再發生。排放限值則是永遠都不允許被突破的,否則經營者將受到處罰。這兩套標準一般是濃度與負荷相結合的形式,也有對單獨濃度或單獨負荷進行規范的情況,還有針對工藝技術的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瑞典環境問題的關注點也在幾十年中發生了巨大變化。比如,針對造紙行業,從20世紀70年代主要關注二氧化硫、汞、五日生物耗氧量(BODs)、煙氣等物質;到20世紀80至90年代開始關注二噁英、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等物質;而到21世紀已經對氮氧化物、總氮、總磷、能源、二氧化碳等環境要素均進行重點關注。
充分的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機制
在瑞典,整個項目大環境、許可證條件等所有信息都在許可證的文本里體現。任何利益相關方都可以借助這些信息對企業的實際運行情況和管理狀況進行追蹤,實現資源共享。同時,環境監測一直貫穿于許可證制度當中。企業被要求對污染物排放進行自我監測,定期對監測方法進行更新修正,并向監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
公眾參與貫穿于許可證頒布的整個過程。環境法庭為每一家企業頒發許可證都要考慮當地環境和居民生活情況。在許可申請過程中,環境法庭在征求管理部門意見的同時,也聽取報紙等地方媒體評論和公眾意見。聽證會是一個完全開放的活動,無論政府工作人員、社團成員、普通居民,都能參與并發表意見。許可證同時為相關方提起上訴給予指導意見。經營者、環境主管部門、附近居民,以及一定規模的NGO組織都可以在規定時限內(一般許可證發放后3周以內)提起上訴。
中國的環境許可制度及問題
中國的許可證制度較為單一,審批周期較短,普遍缺乏細致的研究。在中國,企業只需要向地方環保局申請,符合條件即被授予。絕大多數地區的排污許可證沒有將環境質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納入進去,沒有對企業運營進行進一步要求,在審核過程中更沒有聽證環節。
此外國內大部分地區工業企業的環境許可證都主要針對廢水排放問題提出要求。而針對廢氣排放、固廢處置、噪聲等其他諸多環境問題,雖然許可證使用范圍當中略有所提及,要求其符合相關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但并沒有具體的指標限值(或稱為“許可條件”),給企業執行許可證要求帶來許多困惑。因此,中國的環境許可證制度建設需要增加除廢水之外其他環節環境影響的具體量化指標,以全面控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中國環境許可管理中的諸多缺陷,表明存在政策失效,即由于政策執行導致生產要素無效率使用或過度使用,引發資源退化和環境污染。針對中國現行環境許可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追本溯源,能夠發現:盡管中國環境許可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個過程,但可以通過一定的改革和調控,在較短時間里解決一些問題。
法律層面問題
長期以來,國家針對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只在一些行政法規和規章中進行規定,法律依據不充分。例如,1988年國家環保局頒布的《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中有許多排污行為在法律規定上沒有明確禁止,造成“行政管理”無明確法律效力的狀況。我國對超標排污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懲處力度還不夠,僅限行政處罰手段,而對違法者的刑事制裁強度不足,造成環境污染惡化。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強調國家依照相關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同時要求企業或經營者必須取得排污許可證才被允許排放污染物,且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從這方面反映出排污許可證在中國的法律地位已經確立。然而,最新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尚未頒布,配套的政策有待完善。
政策標準制定問題
中國的環境許可管理主要是圍繞環境標準和行政法規進行的。許可一般只針對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等常規污染物的年排放總量或排放濃度有所說明,輔的內容也只包含排污口位置、排污特征、排污去向、生產工藝、治理工藝、執行標準、總量控制等。我國幾乎所有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和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都有針對CODcr的排放限值,而且標準普遍嚴于許多發達國家。然而,我國針對總氮、總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等污染物的指標都較歐盟國家寬松很多。只有少數區域的環境許可中包含了大氣污染物排放、能源、環境監測的部分內容,但噪聲、化學品管理、交通運輸、場地污染等內容基本上一片空白。這是因為我國與歐盟國家對環境問題的關注重點不同。中國將CODcr等作為關鍵污染物,反映出我國現階段環境標準問題。
許可證的設計通常以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依據。長期以來,我國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是以排污目標總量為基礎,而不是以環境容量為基礎,僅對本轄區內的水質提出要求,而出境的水質往往不達標,造成環境惡化。當前,在排污許可證的審核中僅把污染物達標排放和滿足排污總量控制目標作為必要條件,而對排污單位是否履行或達到其他環境管理要求沒有做出硬性規定。
另外,國內環境標準體系不夠完整,行業標準與地方標準數量不足且不健全,大多數行業和地區仍執行綜合排放標準,標準中的污染因子不夠齊全,缺少有效可行的總量控制標準和無組織排放標準。這些問題給許可證政策的執行工作增加了難度。盡管我國針對部分行業出臺了清潔生產標準(屬于推薦性標準),開始轉變思路從源頭和工藝過程上關注污染物的削減;但絕大多數水環境標準普遍只關注最終出水水質,強調末端治理效果,難以達到“標本兼治”。
政策協調問題
環境許可制度建設離不開健全完善的政策體系。當前,中國針對環境保護出臺了大量的政策、法規、標準。但由于頒布實施的主體部門(包括環境保護部、國家發改委、工業與信息化部、地方政府等)不同,政策之間缺乏必要銜接,給地方政府的監管、經營者的執行帶來了諸多不便。例如,污染源控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申報、總量控制、環境信息管理、環境保護技術政策等多項政策。然而,這些污染控制政策都較為分散。由于部門間缺乏規范的溝通協調渠道和政策本身存在的不足,導致政策難以有效實施,無法實現污染源的“連續達標排放”,給許可證的設計、執行工作帶來諸多困難。
同時,地方的排污許可證一般是以一定周期(可能是5年或10年)為限進行更換的。當有關國家政策標準發生變化時,地方的許可證卻往往不能及時進行變更。而一旦新的標準比原有標準及地方標準更加嚴格的時候,通常就會形成經營者的排污行為實際不達標但又屬于合法排污的尷尬局面。
信息公開問題
與其他許多制度一樣,中國的環境許可制度建設需要公開透明的信息渠道作為支撐。然而,從各項環境政策缺乏銜接的問題也反映出政府部門之間信息資源共享的機制非常薄弱。由于各種原因,各個政府單位間乃至單位各部門之間缺少溝通交流。同時,由于地方對經濟發展的迫切要求,在環保政策執行過程中默許一些污染嚴重、經濟效益不佳的企業違法排污。個別地方政府對污染源信息的隱瞞導致環境管理效率低下。此外,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公眾參與機制非常薄弱。無論在環境政策制定過程還是行政執法環節,公眾對信息的獲取渠道非常有限。這嚴重制約了問題的及時發現,影響環境監管的效果。
瑞典環境許可制度對我國環境許可制度建設的啟示
瑞典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已經在環境許可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積累了豐富經驗。十八屆三中全會上已經明確提出了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下的改革,完善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完善我國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的具體任務要求。這種情況下,在借鑒瑞典成功經驗的同時,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開展工作,加強中國環境許可制度建設。為此,以下建議可供參考:
鞏固環境許可證制度的法律地位
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從法律上確定了以許可制度作為主要的環境管理制度。環境許可制度作為環境保護的一項基本制度,在立法上獲得足夠的支持是實現其有效實施的保障。我國不一定采取法庭裁決的方式來完成許可證發放等環境管理工作,但將環境行為、環境監管上升到法律層面勢在必行。新的《環境保護法》已經確立了中國環境許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對此,中國應當加快制定相關配套的政策性文件,使環境許可制度的法律地位得以鞏固。
開展綜合排污許可證制度設計
綜合排污許可制度有利于整合各項信息資源,減少行政審批程序,提高環境管理和執法效率,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綜合環境管理能力和污染防治水平,并保護企業的利益。我國有必要建立綜合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現從生產源頭到污染治理排放全過程及從行政審批、企業執行到行政監管全過程的環境管理。因此,開展系統、精細、操作性強的綜合許可證制度設計,是確保這項制度向著預期方向發展的前提條件。
強化企業環境責任,推動技術進步
許多發達國家的環保理念中都強調經營者的環境責任,并注重技術改造。在這種制度下,企業(經營者)的環境責任意識被激發,自覺性增強,擁有了不斷創新和使用先進技術的內動力。為此,政府部門可通過宣傳教育引導企業提高環保意識并不斷改進工藝技術。企業內部或企業之間可以定期組織職工接受環境保護方面的教育培訓,通過充分的信息交流,讓員工認識到加強環境保護和堅持技術創新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
建立環境信息平臺,發揮公眾參與機制
一、什么是環境報告制度
環境報告又稱環境信息披露,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宏觀層面的環境報告是指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其中包括一般環境信息公開和國民經濟統計中對環境情況的報告。一般環境信息公開就是國家依法確保公眾對政府掌握的環境規劃、環境調查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環境資料,特別是關于在其社區內的危險物質和活動的資料的知情權。如歐共體有《關于自由獲取環境信息的指令》,美國有《信息自由法》等。我國政府根據《環境法》定期環境公報,37個大城市的環境質量周報、日報,即屬于這一類。另一類宏觀的環境報告,是把自然生態資源和環境因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由政府向社會公布有關環境指標數據。我國政府目前還沒有實行此種統計核算體系。
微觀層面的環境報告是指企業環境報告,即把企業各種活動對環境產生影響的信息向外部社會披露。
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外企業環境報告開始出現,主要體現在跨國公司年度報告中的“管理分析與問題討論”部分,沒有單獨列出專項報告。90年代以后,隨著“綠色意識”的日益強化,也對企業信息披露產生了更大的壓力,于是各大公司紛紛在年度報告中增加環境信息部分,有的還單獨編制年度環境報告。據有關國際會計專業服務機構的一項調查,披露環境信息的跨國性大公司,1994年為65%,1995年增長為77%,2002年已經達到85%。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企業競爭的多方位化和加劇,使得包括企業社會效益、公共責任感和自我約束能力等在內的非經濟因素已日益成為企業競爭的重要內容。
年來國外企業環境報告方式一般分三類:環境價值信息報告、環境實物信息報告和環境等級信息報告。環境價值信息報告是建立在環境會計的基礎上,依據企業對資源環境的影響的貨幣因素來度量。企業環境實物信息報告是對重點污染行業,如電力企業,依據其實物污染情況做出報告。環境行為等級信息報告是將企業按照一定標準區分的等級情況向公眾環境報告的模式,指標的級別分別用5種顏色表示,有綠色、藍色、黃色、紅色和黑色,綠色代表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黑色代表環境不達標,其余顏色為過渡等級。
我國企業建立環境報告制度的工作處于起步階段。有的企業有了環境報告的萌芽,如排污申報登記,通過新聞媒體傳遞獲得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信息,在產品包裝上標出綠色產品標志或對環境負責的態度等。少數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時涉及到環境情況,但并無統一規定,也無具體標準。個別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已經建立了較正規的環境報告制度。
二、企業環境管理和報告的國際標準
要進行企業環境報告,首先必須要有環境管理標準和報告標準這些規范體系。一般認為,世界上第一部正式頒布實施的企業環境管理和報告方面的規定,是英國的“環境管理制度(BS7750)”。它是英國標準協會(BSI)制訂,于1992年正式頒布執行的一項標準。BS7750對企業環境管理系統的開發、實施及維護都提出了明確要求。但該標準未包括企業編制和披露環境信息方面的專業標準。英國政府環境部在1997年2月頒布了“環境報告與財務部門:走向良好實務”的文件,對企業的環境報告標準作出了指導性的規范。
有關環境管理體系的第一份國際性標準是由歐共體制訂的。1993年3月,歐共體國家環境部長會議達成共識,通過并了“環境管理與審計計劃(EMAS)”,于當年7月生效,該計劃鼓勵成員國企業設立環境目標和政策,并確定由外部獨立審計師機構驗證其執行結果,為合格的企業頒發“綠色證書”。
現在公認的環境管理國際標準是ISO14000系列。這是由國際標準組織(ISO)于1993年5月成立的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啟動,逐步建立起來的若干重要標準,作為指導性原則。ISO14000系列包含六方面內容:(1)環境管理制度;(2)環境審計;(3)環境標志;(4)環境業績評價;(5)生命周期分析;(6)環境方面的產品標準。
聯合國有關組織對環境報告標準的制訂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聯合國專門成立了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該工作組經過對跨國公司環境報告的深入考察和研究,從1990年起,將環境會計問題列為每屆會議的主要議題之一。1992年,該工作組出版了《環境會計:當前的問題》一書,書中提出了環境審計、可持續發展會計、環境對國民經濟核算的影響等方面的意見。1992年,聯合國經濟社會發展部下屬的“跨國公司和管理”分部,對環境審計進行過調查,并開始了適用于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會計”的研究。
1993年,聯合國印發了《跨國公司的環境管理》的研究報告,介紹了部分跨國公司在其年度報告中公布環境資料情況的調查。
雖然環境管理已經有了較規范的國際標準,但環境報告尚無統一的國際專業標準。
三、企業環境報告制度在實踐中的特點
企業環境報告制度作為企業管理和經營的一項創新,從個別企業的試行發展到成為多數國際化企業的潮流,僅幾年的時間,很多理論和實踐方面的問題還有待研究。比如企業環境報告與企業形象的關系如何?與企業經營整體戰略的關系如何?與企業經濟效益的關系如何?目前研究還比較少。綜觀近幾年來發達國家實行企業環境報告制度的實踐,有以下幾個特點值得我們重視:
一是各國政府關注企業環境報告制度,并在建立企業環境報告制度方面發揮指導作用。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但是對企業發展中關系國民經濟全局性問題、關系國家競爭力問題、關系公民人權包括健康權方面的問題,政府就會行使宏觀調控權。如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組織力量編寫了《環境會計導論:作為一種企業管理工具》一書,對環境成本計算、成本分配、環境會計信息應用等為企業管理實務提供了技術指南。英國政府指導和督促英國標準協會頒布了“環境管理制度”,政府環境部還頒布了“環境報告與財務部門:走向良好實務”的文件,推動企業環境報告制度的執行。
二是社會各方面重視對企業環境報告工作進行研究和監督。從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到各國民間組織,都建立有專門的機構,研究企業環境報告制度。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1995年6月頒布了其環境會計工作組提出專門文件,對環境報告中的會計和審計問題提出明確要求,并制訂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1997年6月頒布了一份關于“財務報表審計中的環境事項之考慮”的文件,針對環境法規,企業的環境風險評估和相關的內部控制,提出了相應的意見。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協會(ACCA)1997年“環境報告和能源報告編制指南”。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公會1998年“理解和實施國際標準ISO14000”文件。
三是跨國企業積極實施環境報告制度,通過環境報告工作提高企業素質。如國際著名企業ABB公司,早在1992年就建立了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以及環境報告的制度。1993年,該公司把38個國家的子公司納入環境評估,并在制造地點進行有關的環境問題評價。1994年該公司第一本環境報告出版。1995年,該公司出版了第一套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并建立了國際環境問題交流平臺。1996年環境質量標準體系ISO14001公布后,ABB的50余個子公司通過了此標準體系的認證,公司全面推行環境報告制度。目前已有96%,即519個ABB的分支機構通過了ISO14001認證。1997年該公司第二套環境保護目標頒布。1999年,該公司在23個業務區域中完成了核心產品全部有關環境的要素的報告。總公司每年度的環境保護報告被翻譯成22種語言在集團內廣為傳閱,并在互聯網上披露。ABB注重從組織上保障環境報告制度的執行,在每個業務區域專設了環境保護控制經理。定期舉辦環境問題研討會和有關培訓。2000年ABB還投資幫助國際能源組織實施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計劃。跨國公司通過強化環境報告工作,大大提高了企業整體經營水平。
四是企業環境報告的做法正在向公共組織輻射,并且形成相互促進的新格局。作為社區的組成部分,公共組織也與環境發生著密切的聯系。國外很多公共組織如學校、醫院等也建立了自己的環境報告制度。這樣做既強化了員工的環境意識,又向社會宣傳了這些公共組織發展環境保護事業的進展,有的大學還通過環境報告宣傳在這一領域里學術研究和教育成果,有的醫院通過公布環境情況解除了患者的不必要擔憂。公共組織的環境報告使許多企業得到啟發和借鑒。
四、幾點建議
(1)通過宏觀調控,指導企業建立環境報告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府的管理職能主要是經濟調節,規范市場,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提供好的生態環境是重要的公共服務之一。政府一方面要通過直接投入,致力于生態建設,另一方面要通過調控企業行為,使之有利于環境優化。政府指導企業建立環境報告,可先從特大生產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入手,取得經驗后再逐步向面上推廣。政府要從四個方面做出努力,一是為企業環境報告劃定邊界,明確什么性質的問題應該作企業環境管理問題,并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改變這些指標。二是對企業環境披露的真實性、詳細程度和披露方式進行監督。三是對開展環境報告活動的企業要制定扶持和獎勵政策,對不實行環境報告制度或環境管理不力的企業,逐步實行懲戒制度。四是改革傳統的國民經濟統計指標(GNP),試行把生態資源和環境因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2)發揮中介組織作用,推廣ISO14000系列環境管理國際標準體系。要站在高起點上開展中國特色的企業環境報告工作,首先就要立足于全方位創新企業環境管理和環境報告制度,其中的關鍵就是引進環境管理國際標準和我國的國情結合起來,建立中國企業的環境報告制度。我國政府在2003年1月頒布的《中國21世紀初可持續發展行動綱要》中已經把“實施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制度”列為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措施之一。ISO14000系列環境國際標準為企業環境管理明確了具體指標。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起步于1996年,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ACEB)經國務院辦公廳批準成立于1997年7月,目前有15家認證機構得到了“環認委”的認可,共認證企業263家,其中電子及通訊設備制造業的企業認證數量占認證總數的71%,機械行業的企業占7%,其它行業如化學原料及化學品、非金屬制品、煤炭、社會福利等行業所占比例均在5%以下。可見,我國企業尚未普遍實行這一標準管理。應該在企業大力推廣這一標準管理。我國相關中介組織,要積極致力于推廣這一標準,并協助政府部門界定企業環境管理和環境責任問題,同時與其它國家的相關組織加強溝通和相互學習,聘請環境專家和技術專家,設計有關模型及配套軟件程序,開展企業環境自我評估規劃和市場調研,經過民主協商和法定程序,制定出一套在我國行之有效的企業環境管理和報告工作程序和體系。
(3)建立中國的企業環境會計和審計制度。實施企業環境報告工作涉及會計技術處理問題,需要有會計和審計的配合。環境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以有關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之間的聯系,確認、計量、記錄環境資產與負債,以及環境污染、防治、開發和利用的成本與費用,分析環境績效與環境活動對企業財務成果影響的一個新興會計專業分支。它以自然資源耗費應如何補償為中心,將會計學與環境經濟學相結合,通過有效的價值管理,達到協調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的目的。我國現行會計制度中,還未建立與環保費用配套的會計核算體系,僅在企業“管理費用”科目中設置了“排污費”和“綠化費”項目予以披露,前者指企業按規定繳納的排污費用,后者指企業對廠區進行綠化發生的費用。這些環境信息的披露遠不能滿足所有利害關系者的要求。如何全面準確地向公眾報告企業環境信息,是環境會計工作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同時,要加強企業環境審計工作,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要在審核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方面發揮監督作用。wWw.gWyoO
一、行文方面
制作格式模板下發至各項目、各部門,并在20xx年的工作中對各項目、各部門的行文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字體、排版、標題、頁眉、頁腳等內容,符合公司行文統一標準。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2月15日之前把格式模板制作出發給各項目、各部門。
2.從20xx年3月起對各項目、各部門的行文進行監督。
二、辦公方面
按照辦公環境管理制度,執行每周巡查,對不合格的地方進行拍照,落實責任人和限期整改時間,形成巡查記錄表格,結合獎懲制度嚴格落實,以改善目前存在的辦公環境整理不規范,臟、差、亂的現狀。 具體實施時間: 20xx年2月開始發文對辦公環境標準進行規范,執行每周巡查。
三、會議方面
重新制作會議紀要表格,明確工作任務、責任人和完成時間,作為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監督的依據,提高會議召開的有效性,落實會議制度的原則性和目的性。 具體實施時間: 20xx年2月開始對會議紀要模板進行規范,落實會議任務處罰制度。
四、車輛方面 規范車輛管理。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2月車輛派遣權力收回,用車部門提前填寫用車審批單報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根據車輛派單情況進行合理調度。
2.20xx年3月規范車輛維修保養,當車輛需要維修或保養,駕駛員需提前報行政人事部,填寫車輛維修保養審批單,寫清維修保養內容和金額大小,由行政人事部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核實填寫審批意見,再由行政人事部交由上級領導逐級審批,同意后再由駕駛員到制定維修點去進行維修;
3.20xx年2月實施駕駛員獎懲制度,提高駕駛員主觀能動意識,在意識形態中形成愛車、護車的理念,有利于維修保養費用的降低。
五、物資管理方面
對辦公類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形成固定資產臺賬記錄;其次在工作中對物資轉移、調用、報廢等情況要及時記錄,及時掌握物資去向。同時,每月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制作盤點清單,核對臺賬信息,保證物資臺賬的準確性。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3月對辦公類固定資產進行梳理,制作標簽,重新張貼,建立臺賬。
2.20xx年3月制作轉移、調用、報廢等規范記錄表格,之后沿用。
六、獎懲方面 實行即時獎懲制度,包括表揚、嘉獎、處罰、記過等形式,下發即時獎懲通知書,以及及時表揚先進,警示不當行為,同時對于新增工作完成情況或新增工作任務是否即時有效去整改落實進行即時獎罰,有利于督促工作任務的完成和不合格事項的及時整改。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2月即時獎罰制度執行通知進行宣傳。
2.20xx年3月開始執行。
七、考勤方面 落實考勤管理制度,執行考勤審批程序,相應的考勤事情應有相應的表格支撐。同時,行政人事部建立員工考勤信息明細臺賬,對員工考勤信息進行記錄,便于及時的查詢和整體上的宏觀把控。再者,明文規定公司員工和項目員工月度應休天數,這樣才能把考勤事宜做到有據可查、有制可依。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3月向各部門重申考勤管理制度,建立考勤明細臺賬模板。
2.20xx年4月初開始執行新模板,執行考勤表單核查程序。
八、評優方面
行政人事部建立完整的評優體系,貫穿于全年度執行,率先擬寫評優體系文件,在20xx年度試運行檢驗效果,此體系的建立目的在于營造一個良好的爭優創優的工作局面,提高員工在工作中的積極性,讓好的一面在公司得到提倡和發揚,傳遞正能量。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3月擬定評優方案并報上級領導審批。
2.20xx年7月初執行半年度評優。
3.20xx年10月執行季度評優。
4.20xx年1月執行年度評優。
九、員工活動方面
行政人事部根據國家節日或公司階段性的情況適時安排員工活動,全年度不少于三次,其目的在于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豐富員工的業余生活,配合評優體系予以實施,讓評優體系能得以更好的運行。 具體實施時間:
1.20xx年6月擬定夏季活動方案,報經上級領導審批。
2.20xx年7月執行。
1.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特點
一是基礎性。它是為環境管理提供污染源基本情況為一個主要來源和管理依據。
二是時間性。分別規定了新、老排污單位排污、終止營業、排污有重大改變和拆除或閑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應遵守的申報登記時間和辦理手續的時間,體現了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動態變化記錄情況。
三是真實性。要求排污單位如實申報,不得謊報和拒報,申報不真實將導致環境管理上的錯誤判斷,也失去了這一制度的意義。
四是強制性。法律規定拒報或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排放申報事項,可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在日常環境管理的存在問題分析
2.1企業謊報漏報拒報排污情況
2.1.1謊報生產(經營)時間。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超標準排放噪聲的企業,在申報其生產(經營)時間時拼命地給自己"縮水"。晝夜生產經營的只報白天生產經營,月生產經營時間超過半月的只報三四天甚至更少。并以此做借口,在履行繳納排污費義務時與環保部門“討價還價”以達到少交、拖交、不交排污費的目的。
2.1.2在原材料、燃料的使用量上謊報。一些利用地下水的企業在申報原材料的用量時往往“存大頭,報小尾”以達到少交排污水費的目的。而另外一些用煤作為原料、燃料的單位在申報用煤量時,能報少就報少,以達到少交二氧化硫排污費的目的。如機磚廠所申報用煤量,按其所申報的產量,平均一塊磚還不到0.05kg的煤。
2.1.3在排污量和排污濃度上謊報。一些排污單位特別是一些排放污水的單位,申報時,一方面將污水排放量自我“減少”,而實際排放的卻遠不止表上的數。另一方面,將排污濃度自我降低,超標的報成不超標,企圖蒙混過關。
2.2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本身帶來的虛報因素
目前我們環保工作中大量存在的“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這樣就導致虛報,理由如下:
第
一、在這種工作方式中,怎樣才算“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它的衡量標準企業甚至環保部門都無法掌握的。因為,企業因生產、經營的原因,排污情況會隨著停產、檢修、歇業及污染治理或工藝改變等不斷變化,加之企業及環保部門對“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無標準可言,企業就不可能做到如實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環保部門對排污申報內容真實性的復核、核定也就缺乏法津依據,更缺乏有力證據支持該情況下的“申報”是謊報排污申報事宜。這樣做,也會使企業“有理由”認為可以協商申報,從而進一步導致協商收費。
第
二、企業按這種工作方式申報后,企業的排污情況也不可能按預測申報的排污事宜一點不偏差地去實際發生。此種情況下,企業出現非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或者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污不正常,企業應依法及時履行變更申報,這就存在事前申報與事后申報兩種時間規定上的制度,此前的申報就沒有任何意義。
第
三、要求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的排污情況,企業對下一年度排污的無法預測性,也常會使企業實際申報上一年度排污情況,在排污收費方面,這就造成當年收上一年度排污費,當年的排污費在下一年收的現象。這與《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不相符。《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也就是說,環保部門只有也僅有在該種情況下有權予以減免排污費。那么,企業在上一年度末申報下一年度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污情況,企業如因實際排污比申報的排污量減少(如進行了污染治理或停產等原因)要求減免排污費,環保部門對此就會很棘手。
第
四、從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的角度看,舉例說2005年末申報的2006年的排污情況,該排污申報適用于2006年的環境管理,尤其是作為2006年排污收費的依據,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錯誤的,訴訟或復議,審查內容是看是否是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33條及《行政復議法》第24條之規定,被告或被申請人負有舉證責任,并在行政訴訟或復議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環保部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應提供足以證明的證據,而且這種證據應當是作出該具體行為當時所收集的,即應遵循先取證的原則。而預測性申報并不是建立在既已存在或發生的事實基礎之上,它是對將要發生的排污情況的預測,以此作為證明環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3.在環境管理中合理應用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的建議
排污申報中謊報、虛報所造成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在某種意義上說它并不“遜色”于拒報。首先,謊報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踐踏法律的尊嚴;其次,排污申報是計征排污費的法定依據,認可了排污者謊報的排污狀況,在計算排污費時就會出現偏差,甚至征不上應征的排污費;再次,排污申報是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基礎,謊報則給管理提供了錯誤的信息,最終導致環境保護決策出現失誤。另外,市場經濟是建立在依法公平的基礎之上的,謊報顯然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對排污單位在排污申報時的拒報或謊報,按環保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排污單位應受到警告直至罰款(300一3000元)。但在實際工作中常見的是對拒報行為的處罰,因為拒報事實明顯,容易界定(《排污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一些拒報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對謊報卻因為證據不足、取證難、難于界定,往往是排污單位申報了,就算其中存在著謊報,環保部門心中也有數,但卻對此無可奈何,也只好不了了之。鑒于排污申報中的謊報和虛報造成的危害,環保部門確應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現結合工作實踐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3.1加強環保法規的宣傳
宣傳是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前提。要排污單位遵守法律如實申報,首先讓排污單位知道這一方面的法規。因此,在進行排污申報登記監督管理工作時應加強這方面法規的宣傳,并將其貫穿于整個環境監理工作的全過程。另外,在宣傳法規的同時不忘排污申報登記知識及技能的傳授,制定較合理的排污量核算系數,修訂申報內容(3),以減少排污單位因為這一方面知識的缺乏而導致申報工作的失誤。
3.2提高環保部門自身對“謊報”行為的識別能力
識別能力。要提高識別能力,應做到如下幾點:(1)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橫向合作,特別是與稅務、工商、技術監督等部門的合作,必要時可調看排污單位向這些部門申報的材料及查詢相關標準。(2)完善排污申報登記檔案材料,充分發揮檔案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3)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耳目,其準確。可靠的數據使排污申報更具科學性。更接近實際。同時,其數據是明辨排污單位是否謊報的最有力證據。加強監測可減少直至杜絕排污單位在排污量、濃度上的謊報行為。(4)加強環境現場監督檢查。環境現場監督檢查是環境監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使環保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排污單位的生產、經營及排污現狀、動向。另外,在行使現場監督檢查職能的同時應利用各種手段加強對排污單位生產經營及排污等證據的收集。(5)環保機制決策機構應加強研究如何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中通過排污申報登記獲得真實的污染物排放量信息,用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建立了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的懲罰模型,分析了在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環保部門與企業的策略選擇,讓管理者可以以一定的費用與收益對被管理者的行為策略進行約束,并影響被管理者在整個對策博弈過程中更為理性地申報排污信息(3)。
3.3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執法工作
強化管理,嚴格執法是不斷將環保事業向前推進的重要保證,對于排污單位的謊報行為,一經查實認定,環保部門應對其進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
3.4推行事后申報工作方式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