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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對于籌資方式創新的需求
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在資產和負債的管理中應當遵循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匹配投資原則(Matched funding investment principle ),即商業銀行應盡可能地同時對資產和負債的數量、組成及回報或成本進行控制,使資產和負債管理具有內部一致性,從而協調銀行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之間的矛盾,盡量減少因雙方的不匹配而造成的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由于負債 (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的經營之本,資金來源的規模和結構決定并制約著資產的規模和結構,因此,靈活合理的籌資機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和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從商業銀行負債結構的一般情況來看,除了其所有者提供的權益之外,還應有兩個重要的資金來源,即吸收的存款和對外借款。按照銀行的能動性劃分,前者稱為被動式負債,后者稱為主動式負債。我國商業銀行自誕生后主要依賴于吸收存款的傳統籌資工具,在籌資機制上形成了天生的缺陷。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在計劃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另一方面,1995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法》關于存貸比不得超過?5%的規定也使得商業銀行長期以來產生了以存款為生命線的經營主導思想,把全部精力集中于吸收存款上。盡管核心存款對銀行經營至關重要,但單一的吸收存款的被動性負債方式不僅制約著貸款的營銷,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中間業務的發展,影響商業銀行的利潤增長。這種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
1.負債方的流動性風險較大。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短期負債比重較大(占負債總額的90%左右),銀行面臨著較大的客戶提存的風險。補償這種風險的有兩種,即負債管理和/或儲備資產管理。儲備資產管理是一種較為傳統的方式,即通過變現資產的方式增強流動性。但當今國際上許多大銀行,特別是那些能進入貨幣市場和其他非存款市場尋求資金的大銀行,越來越多地開始依賴借人資金的負債管理方法來應付現金短缺風險,如從市場購買資金或增發固定期限的大額可轉讓存單。
2.資產業務的發展規模受到限制。以被動性吸收存款為主的籌資機制,不僅不能充分適應不同客戶的多樣化需求,而且在多種渠道分流銀行存款的情況下,反過來也制約了自身資產業務的發展。
3.收益結構不理想,盈利能力受到約束。我國商業銀行存貸款之間的利差收入在整個收入中的比重近2/3.由于利潤來源的狹窄性和單一性,利潤抗風險能力偏弱。此外,在資產結構中,中低收益的資產占比較高,資產收益結構不理想。
乙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一方面,1996年以來的多次降息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扣除利息稅后實際上收益率只有1.584%,與投資基金等收益率差距較大,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今年以來也有所上升,這都將進一步導致銀行存款分流;另一方面,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商業銀行之間的激烈競爭必將使存貸款利差越來越小,以存、貸款業務為主要利潤來源的獲利空間將越來越小。
鑒于當前籌資機制缺陷對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負面影響,有必要對現行傳統的籌資機制進行創新。尤其是與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相比,我國新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存在機構網點少、存款來源少的劣勢,大力開發新型融資工具對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許多國外的商業銀行,非存款借款已成為銀行資金的重要來源。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在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后,也并沒有沿襲中資銀行吸收存款的方式來解決籌資難題,而是結合自己的特點,充分運用他們在國外金融市場上所常用的各種主動負債方式(如同業借款)來進行籌資,很快免除了資金來源的困擾,將其精力集中在貸款和中間業務的營銷上。
當前,商業銀行一年期以上的大額籌資僅能以協議存款的方式吸收保險公司300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為此,人民銀行擬出臺允許中資商業銀行開辦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的辦法,期限在4個月以上(4個月至3年),并可以展期,以解決金融機構長期的信用拆借如:這一以主動負債形式的籌資工具的推出,將對創新商業銀行的籌資機制起到積極作用。另外,2002年9月24日中央銀行決定將2002年末到期的正回購品種轉化為相同期限的中央銀行票據(即央行短期融資券),據此進行央行票據業務操作。央行此舉無疑將對中國貨幣市場的發展、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產生深遠影響。
二、票據籌資:并非創新的“創新”
票據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工具,具有支付結算和融資兩大功能。票據的支付結算功能主要靠支票和匯票實現,而其融資功能則一方面以真實商品交易為基礎的匯票(包括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體現出來(通過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與再貼現機制使融資活動在、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進行從而擴大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通過企業或金融機構直接發行本票(即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來實現直接融資的目的,這種本票無需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實際上是一種短期融資券。需要短期資金的企業或金融機構通過發行本票來取得資金,而資金持有者通過購買這種本票實現自己的資產組合,達到投資目的。
本票的發行與轉讓使得短期資金余缺各方能夠更好地實現資源配置,但它是一種基礎性的金融工具,并非金融新產品,只是其發行流通在我國卻受到嚴格管制而已。目前在市場發達國家,財務狀況良好、信用等級高的大公司經常向其他公司發行以自己為付款人的短期、無擔保本票在貨幣市場籌集資金,它是貨幣市場上交易最活躍、成長最迅速的工具之一,融資性票據的市場比重不斷上升甚至達到70—80%。
除此之外,銀行還可以向存款人發行一種可以流通轉讓的大額可轉讓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簡稱CDs),從意義上來看,它是存款類被動式負債,但又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定期存單,其實質是另一種形式的融資票據。其一般特征是;可流通;高面額起點,期限靈活,從幾天到一兩年;不可提前支??;不記名,風險較小,收益率較高(一般高于國庫券,但流動性遜于國庫券,而且二級市場的日交易量低于國庫券);利率可固定也可浮動,即使是固定利率,在轉讓時還要根據轉讓時的利率重新確定轉讓價格,實質上也就重新確定了利率。對于發行CDs的銀行來說,一般不必繳納存款準備金;對其購買者來說,則要繳納利息稅。CDs對商業銀行的最大意義在于實現了負債的可流動性,為拓寬資金來源、實現利率投資提供契機和可能。自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誕生以來,CDs在全球得到迅速拓展并不斷變化。既有長期的浮動利率的CDs,也有固定利率的CDs;近年來,又有了更多的創新,如特大額可轉讓存單、揚基大額可轉讓存單、分期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利率上調大額可轉讓存單等。CDs在我國銀行曾一度存在,如今也受到嚴格管制。
三、我國商業銀行票據籌資的政策障礙
(一)有關本票籌資的限制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74、75、76和81條的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薄氨酒钡某銎比吮仨毦哂兄Ц侗酒苯痤~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薄氨酒背銎比说馁Y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笨傊?,我國《票據法》僅允許簽發記名的即期付款的銀行本票,且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簽發銀行本票。
《票據法》第73條關于本票的定義地體現了票據的無因性,即執有票據就可以主張票據權利,執票人取得票據的原因并不票據的權利和流通,票據關系與發行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互相分離、互相獨立。但其第10條又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边@一點忽略了票據的無因性,與第?3條的定義有矛盾之處。從本質上講,《票據法》的第lo條規定并不是票據規范,并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也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它只是表明我國《票據法》將票據僅僅作為商品交易支付和結算的工具,并不希望當事人利用票據進行純粹的融資活動,但此條文不能改變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相互獨立的原則。
作為《票據法》的重要配套法規,1997年出臺的《支付結算辦法》再次明確了我國的銀行本票必須為交易性票據,而且“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故此,商業銀行發行融資性本票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和政策障礙。
(二)有關CDs的管理規定
1986年10月,銀行上海分行經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推出了我國的首只CDs,之后,CDs在我國迅速。為規范這一業務的發展,人民銀行在1989年5月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1989年11月頒布了《關于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的通知》。自此,大額可轉讓存單業務在全國范圍推開。但在其后的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辦理存單轉讓的機構少,業務發展緩慢,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居民對其認識不深,制約了業務市場的擴充;一些單位虛開存單、套取資金,違法違紀行為上升。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在1996年11月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對此業務再一次進行規范。新的管理辦法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界定為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審批和監管工作,并再次對其發行主體、發行對象、金額設定、期限設置、利率確定以及轉讓掛失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1997年4月,鑒于當時“盜開或偽造銀行存單進行詐騙的犯罪十分猖獗,給銀行資產造成了巨額損失并繼續構成潛在的威脅”,為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暫停存單質押貸款業務和進一步加強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暫不批準各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計劃,城市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也一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至此,我國各商業銀行都不再被允許發行CDs.
四、關于開放商業銀行票據籌資的建議
我國商業銀行籌資方式的單一,籌資工具的缺乏固然與現實中某些條件的不具備有關,但更與嚴格的管制分不開。在管制條件下,行政主管部門本著“求穩怕亂”的主導思想,將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缺乏通過努力去推進相關條件的成熟,由此也給金融機構的經營運作造成一定困難。事實上,當前國內各家銀行都在按照制度的要求努力規范公司化運作,每家銀行都將從自身財務關系的均衡上來考慮各種業務的發展。在開拓基礎性金融產品和創造金融新產品的過程中,銀行比其主管部門對風險、收益等變量的考慮更深入、更具體,因而也更切實可行。鑒于各家銀行對票據融資的強烈需求以及民間票據市場上融資性票據業務的現實存在,建議有關部門可以考慮漸次開放并規范票據融資。
票據融資的完善和發展首先有賴于監管方突破觀念上的局限,變“管制”為“監管”,通過促進金融競爭提高金融產品的質量。從完善現行《票據法》入手,按現代各國票據法的共同準則,修改票據法有關條文中忽視票據無因性的缺陷,大膽發展融資性票據。事實上,近期中央銀行票據的誕生已經在此領域里做出了嘗試。其次,要從制度上和市場結構上制約風險,構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如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規定發行企業的條件和資格,加強監管等。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類型的企業,也應能夠在市場上發行融資性票據融通資金,從而調整負債和資產結構。
監管職責分工
根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市場準入由銀監會負責。其中,中資銀行適用《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范圍僅限中資銀行),目前只能在總行的離岸業務部門開展;外資銀行市場準入適用《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央銀行、稅務部門等負責制定離岸業務存款準備金豁免、稅收` 優惠等政策。外匯局負責離岸賬戶管理、離岸業務資金流動監管、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外債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外資銀行一直以來可以經營離岸業務,但監管機構并未發放專門牌照。主要因為外資銀行長期被視為外國銀行,可以經營非居民業務。
離岸銀行運營模式要求
中資銀行實行內外分離型管理。根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銀行對離岸銀行業務應當與在岸銀行業務實行分離型管理,設立獨立的離岸銀行業務部門,配備專職業務人員,設立單獨的離岸銀行業務賬戶,并使用離岸銀行業務專用憑證和業務專用章。離岸銀行業務實行獨立核算,其賬務處理采取借貸記賬法和外匯分賬制,應分幣種單獨填制會計憑證,設置單獨賬簿,并編制單獨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離岸賬戶抬頭應當注冊“OSA”。
外資銀行離岸業務是否實行分離型管理,未作要求,即外資銀行可將離岸存款等用于在岸使用。因管理模式不同,國家對中資和外資離岸業務的管理政策也不相同。如中資持牌銀行吸收的離岸存款無需納入外債指標,但外資銀行吸收的離岸存款須納入外債指標,以進行規??刂?。但不論是中資,還是外資,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資金往來,均應按跨境交易,遵守現行外匯管理法規。主要是由在岸賬戶銀行審核相關真實性單證、資本項目業務核準件等。
離岸銀行業務范圍
離岸銀行業務包括貨幣業務和證券業務兩大類, 其中每一大類又涵蓋了很多具體類型的業務, 如貨幣業務包括存款業務和貸款業務, 而存款業務又包括短期和中長期存款等等。證券業務包括債券、股票、期貨、期權等。此外還有離岸金融衍生產品業務。不同業務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 以及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制建設程度有不同的要求, 并會帶來不同的金融風險。市場所在國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予以考慮離岸業務范圍。對離岸業務的恰當管理,利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保障本國金融政策實施,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目前,我國離岸金融業務主要是離岸銀行業務。離岸銀行業務范圍主要包括貨幣業務,如存貸款等,以及較少的證券業務?!峨x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具體范圍。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銀行可以申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離岸銀行業務:(1)外匯存款;(2)外匯貸款;(3)同業外匯拆借;(4)國際結算;(5)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6)外匯擔保;(7)咨詢、見證業務;(8)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钡谑邨l規定:“本辦法所稱‘同業外匯拆借’是指銀行與國際金融市場及境內其他銀行離岸資金間的同業拆借。本辦法所稱‘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是指以總行名義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款證?!?/p>
《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還對上述有關業務的發行規模、條件等進行了規范。如根據該細則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規定,離岸銀行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的余額不得超過上年離岸負債月平均余額的40%;離岸銀行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須符合如下條件:包括銀行應遵守國家金融法規,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開辦離岸銀行業務一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離岸銀行業務總資產規模在1億美元以上等。
離岸銀行業務交易對象
對離岸金融交易對象做出限定, 一般是為了隔離在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系, 使得資金在兩種賬戶之間不得隨意流動, 從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因此, 這一限制的具體內容實際上是與市場模式息息相關的。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一般不對交易對象作限制, 居民與非居民皆可從事離岸金融交易。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限定交易對象普遍存在,一般將交易對象限定在非居民范圍內。
我國離岸金融業務屬于內外業務分離型,現行法規僅允許非居民作為離岸金融業務交易對象?!峨x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钡谒臈l規定:“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p>
離岸公司(非居民法人)開立離岸賬戶時必須向離岸銀行提供有效文件,包括商業登記證影印本或社團登記證明文件;主要經營人員身份證或護照影印本;機構組織大綱及章程影印本;開戶委托書;印鑒卡。非居民自然人開戶時,應提供能證明其為非居民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離岸銀行應當核實非居民提供的開戶資料,并復印留底。
離岸銀行業務交易幣種
離岸金融交易的幣種通常為可自由兌換貨幣。本國貨幣一般不被允許作為離岸金融交易幣種,一是為了隔離本幣市場與外幣市場,把金融風險控制在外幣市場;二是本幣業務在市場上的份額太少; 三是本幣尚未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我國現行規定僅允許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幣種。《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經營幣種僅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钡谑邨l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匯存款’有以下限制:(1)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5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1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2)非現鈔存款?!碑斎?,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批準,離岸銀行業務范圍也可以擴大到人民幣。
離岸銀行業務風險管理
一是賬戶特別標識。離岸賬戶抬頭應當注冊“OSA”。二是跨境資金往來自由,但離岸、在岸之間資金往來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審核相應真實性及審批憑證。三是僅允許一定范圍內的離岸、在岸抵補。如離岸銀行離岸頭寸與在岸頭寸相互抵補量不得超過上年離岸總資產月平均余額的10%;離岸頭寸與在岸頭寸抵補后的外匯凈流入不得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年核定的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等。四是對離岸銀行業務風險單獨監測。如離岸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比例不低于60%;離岸流動資產與離岸總資產比例不低于30%等。五是重大事項報告。如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頭寸抵補超過規定限額、離岸銀行業務的經營出現重大虧損等,應在1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監管機構報告。
離岸銀行業務利率、存款準備金政策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留足備付金。
但是,《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對離岸銀行業務的利率、存款準備金做出了特別規定。該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的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利率可以參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制定。” 第二十三條規定:“銀行吸收離岸存款免交存款準備金?!?/p>
財政和稅收補貼優惠政策
總體上,各地離岸金融業務仍停留在論證階段,具體落實和推進措施較少。但對于個別行業,如離岸服務外包,在相關地區已推出優惠政策。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大連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從事離岸業務的企業如屬于高科技企業或注冊在特殊區域的企業,也可享受一定稅收優惠。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對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并經天津市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內、外資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天津濱海新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離岸賬戶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比較
2009年7月,外匯局《關于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所有境內中外資銀行為境外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即NRA,并規定NRA與境外來往自由,與境內在岸賬戶按跨境交易管理,審核相應單證或審批文件。如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放開了未取得離岸銀行業務資格的中資銀行經營非居民業務;另一方面首次規范了外資銀行非居民賬戶管理,杜絕此類賬戶與在岸賬戶隨意劃轉、滲透。
離岸賬戶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主要相同點,一是開戶主體均為非居民。離岸賬戶的開戶主體既可以是非居民機構,也可以是非居民個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的開戶主體則為非居民機構。二是兩類賬戶與境外資金均可自由往來,與境內資金往來則需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審核相關真實性審核材料或審批件。三是此類賬號前均須加注標識。離岸賬戶前加注OSA,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前加注NRA。四是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原則相同。OSA/NRA賬戶與境外以及與境內在岸賬戶資金往來均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即實行“雙線申報”原則。
關鍵詞:住房抵押貸款;法律風險;MBS
最近,從中國銀行的“森豪公寓”騙貸案到浦發銀行的“姚康達事件”,我國商業銀行假按揭案件不斷浮出水面。由于假按揭行為具有隱蔽性,一旦商業銀行將這些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購買這些證券的投資者將面臨巨大損失,而我國又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款來防止證券化過程中的假按揭行為。由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中間環節繁多,涉及的法律問題復雜,因此,完善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保護投資者利益,是我國順利實現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市場的迫切需要。本文試圖從投資者的角度出發,探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從而為完善相關法律金融制度提供參考依據。
一、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滿足一定標準的多筆住房抵押貸款匯集重組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池,并將資產池的現金流轉讓給特殊目的中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SPV再以此作為支撐,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在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證券。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包括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重新捆綁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三個環節。SPV從發起人受讓被轉讓債權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信托方式;二是轉讓方式。信托方式是指發起人以支撐資產設立信托,讓與SPV以換取受益權證,然后再銷售給投資者。轉讓方式是指發起人將支撐資產真實出售給專門從事證券化運作的SPV,由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近年來,我國相繼推出了一系列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法規(見表1),從而形成了現行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金融制度框架。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一)以信托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采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還是信托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蔽覈讍巫》康盅嘿J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委托中信信托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準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托受托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边@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托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二)投資主體只限于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边@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于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征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三)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并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級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采用內部信用增級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于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边@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勿庸置疑,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
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法律風險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由于法律方面的空白使得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實保障;二是有的法律法規不合理、可操作性差,導致法律執行成本高,違規者得不到懲罰,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金融欺詐行為。
(一)假按揭的法律風險
(一)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運行情況。一是不良貸款大幅反彈,“雙升”勢頭明顯。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余額增長45%,不良貸款率2.06%,同比上升0.39個百分點。從不良貸款機構分布情況來看,村鎮銀行不良貸款增幅居首。二是關注類貸款增幅超五成,不良貸款持續反彈的概率增大。新疆法人銀行機構關注類貸款余額,增長56.6%。其中,增幅最大的是村鎮銀行,其次是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增幅相對較低。
(二)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處置情況。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共清收處置不良貸款19.2億元,同比增加5.12億元,增長26.67%。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清收處置方式以現金清收、貸款重組和呆賬核銷為主。其中現金清收不良貸款5.32億元,占比27.71%;呆賬核銷不良貸款3.52億元,占比18.33%;貸款重組處置的不良貸款9.56億元,占比49.79%,通過不良貸款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其他方式清收處置的不良貸款達到0.8億元,占比4.17%。二是清收處置的不良貸款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農林牧漁業。兩大行業清收處置的不良貸款分別為10.88億元和5.12億元,分別占不良貸款清收總額的56.67%和26.67%,合計比重達到80%以上。三是清收處置貸款結構以損失類貸款為主。從清收處置貸款結構來看,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共清收處置次級類貸款1.38億元,可疑類貸款3.98億元,損失類貸款13.84億元,占比分別為7.19%、20.73%和72.08%。
二、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處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不良貸款處置手段單一,市場化運作存在阻礙。近年來,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主要采取了現金清收、貸款重組和呆賬核銷等常規處置手段,市場化手段缺失且運作滯后,不良貸款的歷史包袱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限制了新疆法人銀行機構的進一步發展。截至2015年末,新疆法人銀行機構通過現金清收、貸款重組、呆賬核銷等常規方式處置的不良貸款達到18.4億元,占比高達95.83%;通過債轉股、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新型手段清收的不良貸款為0.8億元,占比僅為4.17%。部分法人銀行在探索不良貸款處置手段創新方面進行積極的嘗試,如抵押物拍賣、委托、資產證券化等,但過程中困難重重。如新疆某農村商業銀行2015年探索通過資產證券化信托項目手段處置2.5億元企業不良貸款,但由于項目的申??、审?、建立資產池、資產打包、處置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復雜,涉及當地政策性因素多,測算的人力和財力投入遠遠高于一般的處置方式,最終導致該信托財政支持項目未能有效實現。某村鎮銀行、某農村信用社反映通過委托的創新手段處置不良貸款因為需要支付高達15%到25%的費用未能實施。某農村合作銀行通過互聯網的2個房產不良貸款處置標的項目由于資產推介、信息、廣告宣傳等渠道狹窄,全部流拍。
(二)抵債資產處置變現難、成本高,銀行面臨較大損失。一是抵債資產處置流程復雜。通過對新疆法人銀行調查顯示,企業以房產作抵押的貸款到期無力償還時,銀行如通過訴訟程序處置抵貸資產,必須經過法院申請訴訟,房產部門申請處置、評估,財政部門申報契稅,稅務部門申報營業稅、附加稅等多達十余項流程,處置較為復雜。二是交易稅費普遍過高。新疆法人銀行在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按權責發生制繳納了營業稅和所得稅。接收抵債資產最終目的是處置變現收回貸款本息,不能視為一般的經營交易活動,但在抵債資產處置過程中,有關部門將以物抵債視同一般的商品交易行為,對抵債資產的接收、處置雙向重復征收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稅、附加稅、增值稅、房產稅、營業稅等多達十余種稅費,除此之外還需承擔部分律師費、訴訟費等費用,綜合費率普遍在15%-35%之間。以新疆某農村信用社為例,該社在收回某企業500萬抵押貸款時,需處置600萬元的抵債資產,銀行要承擔案件受理費、訴訟費、訴訟期實際支出費、案件執行費、案件執行期實際支出費共約85萬元,繳納律師費600元,抵貸資產重估費3萬元、契稅30萬元,抵貸資產拍賣及公證費1000元,其他費用5萬元,綜合費率高達20.53%。三是受市場環境和政策條件等主客觀因素制約,抵債資產處置變現較難。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受專用設備用途狹窄、通用設備質量和市場需求不足、房產受地域和經濟環境限制等因素影響,抵債資產缺乏活躍的變現能力,而可選擇抵債資產范圍和質量均有限,最終銀行只能降低價格處置。
(三)不良貸款處置法律體系不完善,相關管理辦法亟待健全。一是企業逃廢債法律行為約束乏力。不良貸款處置涉及多個法律主體,其權利和義務與正常經營的信貸資產法律主體應有區別,但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嚴厲制裁負債企業逃廢債行為,沒有賦予債權人特別的處置權力,商業銀行在不良貸款處置中常處于被動局面。二是不良貸款證券化方面存在著許多法律障礙。不良貸款證券化所涉及的發起人地位、資產真實出售的認定、債務追償、投資者的稅收等缺乏法律規范,目前僅停留在相關部委制定的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上,難以有效通過資產證券化手段加快資產處置進度,加速金融機構現金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是抵債資產期限管理嚴格,影響了銀行對不良抵債資產處置的積極性。如:2005年財政部的《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規定:“商業銀行因質押和抵押而取得的股權或不動產應自取得日起2年之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2年”。而據調查了解,由于抵債資產種類和所處的地域不同,新疆法人銀行絕大多數抵債資產難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銀行顧慮到違反制度的嚴重性,被迫在短期內賤賣抵債資產,違背了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回收價值最大化的初衷。2015年新疆一家法人銀行機構近7成以上的抵債資產處置期限在1年以上,存在2筆抵債資產處置期限超過2年。
(四)內控管理機制不健全,不良貸款核銷存在違規現象。一是不良貸款管理制度缺失。新疆近4成的法人銀行機構未按照金融監管部門規定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制度》、《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檢查監督機制》、《不良金融資產定價管理辦法》、《不良貸款損失補償機制》、《呆賬核銷保密制度》等不良貸款管理制度。二是呆賬核銷前隱瞞資產真實形態規避監管。通過調查數據顯示,新疆法人銀行機構共有2筆呆賬核銷貸款未按監管部門規定下調貸款分類,合計金額1.5億元。如:某農村信用社對新疆某貿易有限公司0.6億元貸款核銷時提前宣布貸款到期,啟動資產保全措施進行了貸款追索,貸款形態未及時下調至次級就進行核銷,不符合相關規定。
(五)不良貸款估值定價手段缺失,缺乏歷史數據積累和模型建設。不良貸款估值定價是銀行資產處置的重要環節,其結論直接影響著處置價格的高低。調查顯示,新疆法人銀行機構涉及的債務人企業大多是資不抵債的關、停、倒閉企業,許多企業財務會計資料不連續、不完整、不健全,有些企業?~面有長期股權投資但提供不出投資合同或協議,有房地產卻拿不出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方面由于獲取資料和數據難度大、準確性低,不良貸款歷史數據庫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健全,給定價工作帶來了較大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不良貸款的定價手段欠科學,缺乏估值定價模型支持,主要依賴于主觀判斷或委托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嚴重影響了不良貸款處置質量。
三、完善新疆法人銀行機構不良貸款處置的措施建議
(一)加快不良貸款處置立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相對于銀行正常資產經營是一種特殊的行為。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建立《金融特殊資產處置法》,賦予債權債務人特別的權利義務,規范債權人的處置行為和制止債務人惡意逃廢債行為。盡快制定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使不良貸款證券化由試點到面上逐步推開,加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提高銀行資產流動性。同時,建議對《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根據抵債資產處置難易程度和市場環境對抵債資產處置期限進行動態管理。
(二)創新處置方式,提升資產價值回報率。商業銀行運用催收、訴訟、核銷等傳統手段處置不良貸款之余,還要積極探索資產推介、資產置換、轉讓出售、資產證券化、第三方風險、債轉股、結構化交易等新的處置方法與途徑,使銀行資產得以保值乃至增值。同時,可以對銀行內部難以管理的抵押品進行外包,由專業機構對抵押品進行維護保養,達到保值或減緩貶值速度的目標。此外,積極研發不良貸款衍生產品,與投資銀行、上市公司、風司、個人投資者以合作處置、風險、承購包銷等方式,盤活或分散資產風險,實現銀行現金流。政府部門應牽頭或單獨組建不良貸款交易平臺,匯集各方資源信息,通過掛牌交易、集中競價、公開買賣等方式,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不良貸款市場化運作。
(一)無形資產價值計量和評估困難
用無形資產質押,首先必須準確計量無形資產的價值。而無形資產涉及行業及種類繁多,贏利模式差異較大,價值實現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我國還沒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無形資產計量方法,現行會計制度不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其價值;無形資產價值評估體系不健全,監督管理體制不完善,評估的權威性也有待認同。無法準確計量其價值,導致銀行不愿接受無形資產質押,這已成為推廣無形資產質押的最大障礙。
(二)無形資產價值實現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按照金融法規定,銀行不能從事信托、投資等業務,信貸資金亦不能以實物沖抵,更不能自我消化商標、專利等質押物,只能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物受償。目前我國市場機制尚不成熟,還沒有建立活躍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致使無形資產流動性差,變現困難。并且無形資產還存在較大的減值風險,這也讓銀行心存疑慮,難以接受無形資產質押借貸方式。
(三)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不完善
為防止無形資產質押出現“一女二嫁”現象,避免潛在的糾紛,保證質權人的權益,需要有更明確的管理辦法和相應的職能部門來負責。國家只對專利和商標的登記管理做了規定,而品牌、軟件使用權、可轉讓的特許權等其他無形資產的質押,就沒有相應的辦法和職能部門來管理。
(四)企業缺乏意識,銀行缺乏動力
目前我國企業的創新、品牌意識不強,缺乏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無形資產的經驗,即使擁有優質無形資產,也往往忽視其融資功能。從銀行的角度來看,無形資產質押的風險較大且不易控制。銀行缺少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專業人員和技能,僅僅依靠其自身力量無法控制估值風險,因此,銀行還缺乏足夠的信心,擔心承擔其減值風險。從管理和操作層面看。各商業銀行對無形資產質押尚無具體規定,例如,哪些無形資產能質押,質押貸款的年限、質押折扣率如何確定,出現風險時如何處理等問題都沒有可操作的依據,基層銀行很難操作這一業務。
二、推廣我國無形資產質押融資的建議
(一)提高企業及銀行的認識,盡快制定操作規范
企業和銀行都應該充分認識到無形資產質押的經濟意義。企業應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從戰略高度實施對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重視其融資功能。
銀行應盡快建立一套嚴密科學的操作程序。首先,確定無形資產質押的條件與范圍,在明確商標、專利等可質押的基礎上,探索依法可轉讓的特許經營權、計算機軟件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無形資產質押的可行性。其次,各銀行應盡快制定無形資產質押管理辦法,合理設計信貸品種,對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年限、貸款折扣率、合約簽訂等細節做出明確規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加強對信貸審查人員的培訓,并利用相關中介機構的專業服務,確保質押業務的順利開展。
(二)完善計量和評估等中介服務
加強無形資產會計和評估理論的研究,尋找更為科學合理的無形資產價值確認、計量方法,使會計信息更準確真實地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狀況;改進無形資產評估方法,建立統一規范的評估標準,建立從業人員準入制度和評估機構信譽等級制度,加強對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評估人員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水平,保證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和權威性。
(三)完善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登記管理制度
政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完善無形資產質押登記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與銀行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共同完善監督管理體系??蓪TO一個職能部門,統一管理商標、專利以外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的登記。有學者曾建議將知識產權局與商標局合并,如果得以實現,由合并后的部門設專門機構,統一負責無形資產質押合同的登記管理,也不失為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四)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
無形資產價值不穩定和不確定性的特點,使其價值實現存在較大風險。為減少銀行的風險,可以建立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如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企業無形資產質押提供擔保,允許企業以無形資產再輔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個人信用做聯帶質押,實行有形和無形資產捆綁式質押貸款,并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及補償機制,通過這些方式降低金融機構的風險,提高銀行貸款的安全性,確保質押成功。
《中國經濟周刊》 記者 談佳隆︱上海報道
一個討論了4年的話題,至今仍然沒有答案。
今年1月召開的銀監會年度工作會議上,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把“切實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列為今年主要目標,并明確表示要“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底線是首要任務”。
自2009年開始,每年的全國兩會,地方融資平臺所滋生的不良貸款風險都是熱點話題。但時至今日,無論銀監會還是財政部等相關部門,至今沒有對地方融資平臺究竟存在多少不良貸款進行過披露,這加深了市場的猜測和疑慮。
“從中長期看,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仍存在一定隱憂?!苯煌ㄣy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這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其一,融資結構的改變并未改善平臺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其二,部分低層級地方政府償債能力較弱,不同層級政府之間的收入差距較大;其三,地方政府換屆后存在新一輪投資偏熱的風險,可能對平臺貸款風險增大帶來壓力?!?/p>
“關注類”貸款向不良貸款的轉移
“整體看,未來我國銀行業不良貸款余額和比率可能‘爬坡’,如何有效緩釋風險,防止其快擴散和蔓延,不僅關系到商業銀行自身的經營安全,也影響到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力度和效果。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總量上升已不可避免,加之國有商業銀行有向大客戶集中放貸的習慣,未來仍需嚴密防范信貸風險集中爆發。”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2012:中國金融不良資產市場調查報告》(下稱“《調查報告》”)提出了這樣的觀點。
3月1日,銀監會2012年度監管統計數據。截至2012年12月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4929億元,同比上升647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95%,同比下降0.01個百分點?!耙簧唤怠保欠裾f明不良貸款在信貸市場的“稀釋”下不足為慮呢?
一位接近銀監會的消息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未來銀行系統可能存在的‘不確定’的風險或許并不是在‘不良貸款’,而是在‘關注類’貸款向不良貸款的轉移。銀監會還特別擔憂,地方銀行系統在上報不良貸款時并沒有嚴格按照貸款五類分類進行統計?!?/p>
銀行貸款優良情況被分為五類,分別是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后三者被視為不良貸款。去年以來,銀監會就開始針對工農中建交五大行貸款五級分類自查工作,要求提高準確性,特別強調了對于“關注類”貸款的真實性核查,以及對損失類貸款的核銷力度。
在《調查報告》中,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總裁張子艾認為,商業銀行關注類貸款賬面風險與實際風險偏差最大,信貸風險一定程度上被低估。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向地方金融擴張
“不良貸款的資產處理是一個專業性極高的工作,牽涉到銀行債權人,也牽涉到形形的債務人,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司法系統我們都要去打交道。”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一位內部員工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國務院主導之下,為解決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長期存在積壓的呆壞賬問題,國務院直屬的東方、華融、長城、信達四大資產管理公司(AMC)應運而生,其目標就是要為銀政不分所產生的“惡果”埋單。
“十幾年前,在一些地方,銀行就是政府的錢袋子,政府項目的貸款抵押不足,甚至沒有抵押?!币晃辉谛胚_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參與過銀行不良資產剝離業務的內部人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我們當年負責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的不良資產剝離業務,在法律審查階段,發現幾家分行的貸款材料造假的情況很嚴重,甚至存在大批量人為偽造的情況?!?/p>
然而,當時不少業內人士便已經指出,通過中央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對地方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進行剝離將會滋生“道德風險”,后患無窮。
如今,伴隨著此輪經濟政策帶來的后遺癥逐漸顯現,地方不良資產處理問題再次擺到了面前。上海銀行一位處理不良貸款業務的員工告訴《中國經濟周刊》:“首先會選擇提高撥備覆蓋率對于這部分貸款進行計提,如果實在無法追回損失的貸款,我們會進行核銷。一部分不良貸款的處理業務,會由銀行自己完成進行拍賣、變賣、協議轉讓,另一部分業務會向市場進行出售?!?/p>
伴隨著四大銀行紛紛上市,四大AMC似乎完成了歷史使命,轉而向更為市場化的資產處理和綜合金融集團公司發展。將不良資產打包向四大AMC進行轉讓的通道,越來越多地向城商行等地方金融機構開放。
張子艾預測,伴隨銀行不良貸款處置的緊迫性增強,近半數會向市場推出資產包,向市場推出資產包的本金規模多數在10億元以下和10億~50億元之間,資產類別以損失類、可疑類為主,推出不良資產的預期價格會略微下降。
《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不良資產市場的主要買家排序情況為:內資投資銀行/基金/公司>地方國資公司>外資投資銀行/基金/公司>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公司>民營企業>外國投資者。
伴隨著社會融資和銀行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不良資產的處理業務也急劇膨脹,這也使得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賺得“盆滿缽滿”?!墩{查報告》指出,多家資產管理公司都表現出對于商業銀行出售不良貸款的預期的強烈愿望,希望積極穩健地參與不良貸款的收購。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爭食
不過,中國不良資產處理這一龐大市場寡頭壟斷格局正悄然被打破。去年2月,財政部、銀監會印發《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掇k法》明確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對各類不良資產進行批量收購的權限。
一、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抵債資產的取得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抵債資產,按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抵債資產”科目,按相關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壞賬準備”等科目,按相關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貸款”、“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如為貸方差額,應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須支付補價的,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抵債金額不足沖減債權本息的部分,應繼續向債務人、擔保人追償,追償未果的,按規定進行核銷和沖減。
無論準則還是辦法,對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均計入抵債資產價值。
筆者認為,抵債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貸款損失準備將用來彌補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原貸款本金余額之間的損失缺口,在抵債資產收取階段即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原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反映的會計信息更為明晰。關于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所抵償債務的本金與利息、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間差額的處理,準則不再將此差額確認利息收入,而是沖減資產減值損失,實際上給商業銀行提供了稅收優惠,減少了商業銀行利息凈收入,進而減少應繳的營業稅,但對所得稅沒有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對銀行依法取得并準備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的股權投資,準則中沒有涉及,應按《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處理,即將債權轉為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股權投資,重組債權金額(包括本金及欠息)與股權投資之間的差額,沖減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人營業外支出;沖減資產減值準備后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未對重組債權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重組債權金額與股權投資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支。但由于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這類股權不能作為長期投資,而要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
(二)抵債資產的保管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準則規定,抵債資產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入其他業務成本;抵債資產未處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辦法規定,抵債資產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抵債資產未處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持有期間產生的收入是否屬于營業額。按照準則的規定,抵債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收入將增加商業銀行的營業額,進而增加營業稅,這也體現出要求銀行收取抵債資產后應及時進行處置,盡快實現抵債資產向貨幣資產有效轉化的初衷。
(三)抵債資產減值準則和辦法對抵債資產減值的處理方法相同。銀行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抵債資產處置時,應將已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一并結轉損益。需要注意的是,因為銀行持有抵債資產的時間較短,如果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時,發生減值的處理同上,而不是按長期資產減值處理。
(四)抵債資產的處置收取抵債資產后應及時進行處置,盡快實現抵債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有效轉化。準則規定,處置抵債資產時,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賬面余額及處置環節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取得抵債資產后轉為自用的,應在相關手續辦妥時,按轉換日抵債資產的賬面余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抵債資產”科目。已計提抵債資產跌價準備的,還應同時結轉跌價準備。辦法規定,抵債資產處置時,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凈值、變現稅費以及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準則與辦法關于抵債資產處置的處理基本一致,只是辦法規定更具體,涉及了存在補價時的處理。
(五)抵債資產的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規定,抵債資產以入賬價值扣除其減值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其他資產”項目。同時在附注中列示其他資產的明細資料,包括期初、期末賬面價值,并且對抵債資產的類別、減值準備計提、本年處置情況及未來處置計劃等同時予以披露。
二、商業銀行抵債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營業稅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90天)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申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取得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
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抵債資產持有過程中,具備條件的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抵債資產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抵債資產處置環節,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二)房產稅取得環節,應按取得抵債資產時的公允價值計價繳納房產稅。持有環節,抵債房產出租的,應該交納城填土地使用稅,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三)所得稅取得環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貸款的賬面價值及表內應收利息)與收到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持有環節,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如抵債資產用于租賃發生的其他業務收入扣除發生的相關其他業務成本)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置環節,商業銀行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
(四)其他稅費(1)契稅。取得環節,商業銀行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按成交價格的3%~5%繳納契稅。(2)印花稅。印花稅在三個環節中均有涉及。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3)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于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繳納增值稅。另外,抵債資產在取得、持有及處置各個環節均應按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三、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分析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導致全球經濟下滑,中國GDP增速也從兩位數跌破7%。中國經濟增長長期以來主要依靠投資和出口,而與美、歐、日等國家比較,中國的消費在GDP中所占比重較低。根據世界銀行數據統計,如表1所示從2007年至2015年我國民最終消費占GDP比維持在35%至37%之間,而同時期美歐日等國居民最終消費占GDP比重達54.9%至68%。數據表明,我國居民消費支出在GDP中占比過低,消費在GDP中的占比還有很大的增長空間。因次貸危機、歐債危機等因素影響,美歐等主要發達國家消費需求降低,導致中國的出口受影響,出口量大幅下挫,又因國內需求不足導致投資也相應下降,最終影響經濟的增長。在全球經濟復蘇乏力的背景下,我國亟需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擴大內需,增加居民消費支出,減少對外出口依賴。
根據凱恩斯提出的邊際消費傾向遞減規律理論,人們的消費雖然隨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在所增加的收入中用于增加消費的部分越來越少[1]。因此增加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對消費的刺激作用將大于增加高收入群體收入的作用。所以發展以中低收入群體為客群的消費金融,對我國經濟由出口導向型向消費導向型轉變意義重大。在借鑒國外消費金融經驗,統籌考慮我國國情前提下,銀監會于2009年頒布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為中國消費金融行業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2013年,銀監會了修正版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3],進一步促進我國消費金融行業發展。
二、行業現狀
自2009年銀監會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后,各機構開始籌備設立消費公司,2010年,北銀消費金融公司、中銀消費金融公司、捷信消費金融公司、四川錦程消費金融公司是第一批經銀監局批準成立的消費金融公司。2013年銀監會頒布了修訂版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降低消費金融公司設立門檻,向更多的城市推行試點,至2016年底共有18家消費金融公司獲批成立。據銀監局數據統計,如表2數據所示,隨著新消費金融公司不斷加入及業務發展,資產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2013年之后,資產規模大幅增長;同時,數據顯示不良率也隨著時間的推移及資產規模的擴大不斷攀升,不良率的增幅在2013年至2014年間有所放緩,但2014年之后又大幅升高而且顯著大于2013年之前不良率增幅。2013年后銀監局放寬消費金融公司設立門檻,取消業務發展地域限制,大批新消費金融公司獲批成立,消費金融公司業務跨區域拓展使新增放款規模大幅增加,資產規模由2013年的63億增加到2014年的224.23億,資產規模1年時間翻了3.6倍,不良率也由2013年的1.4%升至1.56%,2014年不良?J款既有2013年之前的貸款產生的也包括2014年新增貸款產生的,鑒于2013年之前貸款規模只有63億左右,而2014年資產規模高達224.23億,新增資產規模近161億,由此推斷不良貸款主要由2014年新增貸款產生,而2014年之后,隨著業務規模不斷擴大,潛在不良陸續暴露,不良率攀升幅度增加。2014年后不良率增幅顯著大于2013年之前增幅,數據表明,雖然目前消費金融行業平均不良率還在可接受范圍內,但隨著消費金融行業競爭者的不斷增加,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不良率上升的趨勢卻越來越快,說明各消費金融公司將工作重心放在擴大業務規模上,而忽視了對風險的把控,將導致消費金融行業系統系風險不斷積累,需引起監管當局重視。
三、消費金融行業參與者分類
消費金融行業參與者主要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銀行系:由銀行主導,獲銀監局批準成立的持牌類消費金融公司,如:北銀消費金融公司、中銀消費金融公司;第二類是產業系:由產業系公司主導,獲銀監局批準成立的持牌類消費金融公司,如:海爾消費金融公司、馬上消費金融公司;第三類是大型電商系:由大型電商主導成立,從事消費金融業務但未獲得消費金融牌照,公司名稱中也不允許出現消費金融字樣,如:京東金融、螞蟻金服;第四類是平臺系:主要是一些借貸平臺,從事消費金融業務但未獲得消費金融牌照,公司名稱中也不允許出現消費金融字樣,如宜人貸、惠人貸等P2P平臺。
四、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的優勢
(一)資金來源豐富、資金成本低
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股東存款、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發行金融債券,資金成本大約在3%~5%;而產業系資金來源短期內主要是以股東存款和同業借款為主,資金來源比銀行系少,資金成本與銀行系相當,在3%~5%之間;大型電商系資金來源主要是股東存款、同業借款、ABS(資產證券化),資金來源比銀行系少,資金成本大約5%~7%,成本比銀行系高;平臺系資金來源最少,主要依靠打包債權作為理財產品出售獲得資金,資金成本在7%~10%,個別平臺甚至高于10%,資金成本最高[4]。綜上,相較其他競爭對手,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資金來源豐富、資金成本低。
(二)持消費金融牌照
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比大型電商系及平臺系更宜獲得客戶認可。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查詢及上報人行征信,查詢客戶人行征信可以獲得客戶真實的借貸信息及歷史還款記錄,有助于識別信用風險。上報人行征信可以對客戶形成一定的約束作用,若客戶產生逾期會影響客戶以后的房貸、車貸、消費貸等貸款,一定程度上會約束客戶投機心理,督促客戶及時還款,有助于減少客戶因投機心理產生的逾期,降低客戶信用風險。
(三)可依托股東銀行布局在全國的支行網點展業
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的最大股東是銀行,銀行在全國布局有龐大的支行網點,可依托支行網點開展業務,快速完成在全國的業務布局,搶占市場。
(四)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可以獲得股東銀行資金支持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3]。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是銀行,而銀行最大的優勢是資金充足,在其控股消費金融公司出現財務危機時,給予消費金融公司資金支持,使其度過生存危機,與其競爭對手相比具備更高的生存能力。
五、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問題
(一)相對于競爭對手,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問題
1.缺乏消費場景。產業系及大型電商系具備天然的消費場景,可以以極低的成本獲客。如:海爾消費金融可以在自己集團公司門店中客戶購買家用電器時推薦海爾消費金融分期付款,既可以促進集團公司產品銷售,又可以擴大消費金融業務,還可以明確客戶資金用途,降低欺詐風險。螞蟻金服可以依靠集團公司的天貓及淘寶等購物網站作為獲客渠道,在客戶網購商品選擇支付方式時增加一種分期付款方式即可,幾乎零成本獲客。而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卻無類似消費場景,獲客時需要較高的獲客成本。
2.資金優勢不如銀行。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業務涉及到的客戶群體與銀行中信用卡、消費貸等消費性貸款的客戶群體重疊,所以消費金融公司與銀行的消費性貸款業務存在競爭關系。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成本在3%~5%,而銀行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客戶存款,以一年期存款為例,最新人行基準利率1.5%,資金成本極低,在與銀行的競爭過程中,資金成本明顯處于劣勢。
3.風控不如電商系。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缺乏客戶行為、消費、交易數據。像京東、天貓等大型電商積累了海量的用戶的行為、消費、交易數據,為京東金融、螞蟻金服等大型電商系大數據風控提供了數據基礎。而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風控只能依靠人行征信數據,但因人行征信數據覆蓋率有限,大量客戶無人行征信記錄,無法利用人行征信數據對無人行征信記錄的客戶進行信用風險控制,針對此類客戶缺乏有效風控手段,無法像大型電商一樣利用自身數據發展大數據風控來覆蓋無人行征信記錄人群。
4.未充分利用銀監會制定的有利政策。銀監會頒布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可以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經批準可以發行金融債券[3]。資產證券化是信貸資產轉讓的其中一種形式,資產證券化可以將流動性差的資產盤活,降低流動性風險。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資金,為公司業務規模的擴大提供資金支持。目前,除了中銀消費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和資產證券化外,其他的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均未進行。
(二)相對于整個消費金融行業,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面臨的問題
1.?爭者日益增多,產品同質化,存在系統性風險隱患。入局消費金融行業的競爭者日益增多,未來會有更多的競爭者加入,隨著競爭對手的增多,產品同質化會越來越嚴重,競爭者可能會通過降低借貸門檻來吸引客戶,將會導致不良率大幅攀升,積累系統性風險,應警惕韓國信用卡危機式的行業崩盤。從2000年開始,為了擺脫亞洲金融危機影響,韓國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急需拉動內需,大力發展信用卡業務以促進消費,從2000年開始,韓國信用卡業務飛速發展,競爭者越來越多,競爭同質化,放貸門檻不斷降低,隨著時間的推移,信用卡不良不斷暴露,至2003年底,不良率達11.2%,大量信用卡公司破產,整個信用卡行業崩盤[5]。
2.消費金融行業存在風控難題。隨著入局消費金融行業的競爭者增多,客戶可能會在多個平臺進行借貸,但因為很多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公司未持有消費金融牌照,無法上報人行征信,所以在查詢人行征信時就無法查到客戶在這些公司的借貸信息,容易引發多平臺借貸問題。各消費金融經營機構為保持核心競爭力不愿與競爭對手分享數據,導致信息孤島效應,最終會使整個消費金融行業不良率上升。
3.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完善,影響民眾提前消費意愿。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社會保障體制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我國醫療費用高昂,但醫保人群覆蓋率還不高,醫保目錄覆蓋藥品范圍也比較小,報銷比例也比較低,對患者形成了很大的經濟負擔;養老保險覆蓋人群也比較低,養老金比較少,而且目前養老基金存在很大資金缺口。病無所醫,老無所依的憂慮使民眾對未來高度缺乏安全感,所以大多數民眾更愿意儲蓄,來防范未來的不確定性,而不是將收入用于消費,更不愿意進行提前消費,所以要想全面的釋放消費金融需求,必先解決民眾后顧之憂,加強社會保障體制建設。
六、發展建議
(一)針對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的發展建議
1.場景結合。線下與商戶門店合作,線上與網上商城合作,快速切入消費場景。對商戶及網上商城而言,與消費金融公司合作可以獲取有購買意愿但無全額購買能力的客群,有利于促進業務規模的發展;對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而言,與商戶及網上商城合作,依托合作伙伴的線下渠道及線上渠道獲取客戶,實現與消費場景的融合,最大限度降低獲客成本,同時也可以明確客戶資金用途,降低欺詐風險。使商戶門店及網上商城與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之間實現互利共贏局面,有利于雙方合作可持續發展。
2.加強風控建設,提高審批效率。風險識別及風險定價是金融的本質,風控能力是金融機構抵御風險,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生存下去的核心競爭力。消費金融小額分散的特征決定了消費金融風控工作無法僅依靠人工進行審批,需要借助科技的力量進行風控系統建設,在確保資產質量的前提下實現自動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建議如下:第一,加強前端進件系統對客戶數據的收集能力,利用移動終端APP在客戶同意的前提下,自動獲取客戶通訊錄、短信、行為軌跡、設備指紋等數據;第二,規范客戶手動輸入信息,對一些分類明確的字段信息,應提供選項讓客戶選擇,以確保數據規范性,便于后期數據分析,同時應加強對客戶輸入數據的校驗,以確保數據有效性,例如: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公安校驗、學歷校驗等;第三,引入第三方反欺詐數據并利用人行征信數據以及公司自身歷史數據以及前端進件系統收集的數據構建評分卡及規則集,實現部分進件的自動審批,并不斷對評分卡及規則集進行動態調優,以確保維持及提升其對好壞客戶的識別能力。
3.拓寬資金來源,降低資金成本。根據《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持牌消費金融公司經批準可以發行金融債券及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目前為止,除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外其他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均未進行資產證券化及發行金融債券。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資金流動性,降低流動性風險,發行金融債券可以以較低成本獲得資金,有助于拓展業務規模。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應積極籌備進行資產證券化及發行金融債券。
4.利用支行網點線下業務優勢,拓展線上業務。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可以依托銀行母公司分布在全國各地的支行線下獲客,業務品種主要是大額現金類貸款,較其他類型從事消費金融業務的公司,可以獲得較優質的客戶,有效降低客戶信用風險,這是銀行系的優勢,因此要繼續保持此優勢。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深入發展,互聯網正在顛覆一批傳統行業,消費金融行業也因互聯網發生革命性變化,大型電商系依靠其網上商城消費場景獲客,利用多年來積累的海量用戶行為及交易數據進行大數據風控,快速的拓展消費金融業務,面對大型電商系的競爭,銀行系消費金融公司也應積極布局線上業務。
5.引入戰略性股東,整合利用股東資源。引入具備豐富消費場景、積累有海量用戶行為及交易數據的集團公司作為股東,整合利用股東資源,與股東進行業務聯動,切入消費場景,降低獲客成本;利用股東的海量客戶數據構建更全面的用戶畫像,進行大數據風控,降低客戶信用風險。
(二)針對政府機構的建議
1.加強監管。平衡好發展與風險防控工作,既要穩增長,又要加強風險防控。加強對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同業拆入資金余額、投資余額等風險指標及風險定價機制、外包管理機制等風控管理體系的監控,規范競爭規則,預防惡性競爭,預防韓國信用卡危機式的行業系統崩盤。
1999年4-10月,信達、華融、長城、東方四大國家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相繼成立,它們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注冊資本金均為100億元人民幣,由財政部全額撥款,其主要任務和目標是分別收購、經營、處置來自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約1.4萬億元不良資產,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化解金融風險。雖然AMC的設立僅僅是政府為解決國有銀行呆壞賬過多和國有企業債務危機而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并規定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存續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十年”,但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完成政策任務后仍面臨著逐步向商業化方向轉軌的新任務。目前,隨著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法律環境和社會信用環境的完善以及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不良貸款率將逐漸下降至較低水平等等,商業化轉軌的條件基本具備,AMC將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AMC如何發展轉型,實施何種發展戰略,便成為一個必須面對且亟待妥善解決的問題。
一、 AMC處置不良資產的現狀及發展機遇
AMC自成立以來,綜合運用債轉股、債務重組、資產重組、打包出售、承銷上市、利用外資等多種方式,加大不良資產處置力度,基本達到了處置速度快、回收率高、成本支出低的目標,可以說不良資產處置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據銀監會網站公布的數據 ,截至2006年3月末,我國四家AMC共累計處置不良資產8663.4億元,累計回收現金1805.6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0.84%,資產回收率為24.2%,完成了處置進度的68.61%。其中: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468.0億元,回收現金546.6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2.15%;長城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707.8億元,回收現金278.3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10.28%;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1419.9億元,回收現金328.1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23.11%;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2067.7億元,回收現金652.6億元,占處置不良資產的31.56%。隨著不良資產的被處置,不良資產貸款率下降到了較低水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基本上完成了國家賦予的歷史使命。
根據上述情況,財政部上報國務院的《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改革與發展問題的請示》(下稱“請示”)獲得批復?!罢埵尽币笏拇筚Y產管理公司在2006年年末以前,完成核定的債權資產處置回收目標。達到設定的“兩率”(即現金回收率和現金費用率)要求,處置完不良資產者,將進行商業化轉型。直到2004年4月底,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正式出臺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委托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為AMC拓展業務、深化改革走向市場化轉型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
與此同時,國有商業銀行改造上市,為AMC帶來新的發展機遇。隨著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并相繼上市,AMC對金融機構新生不良資產的商業性收購業務已正式開始。根據銀監會最新數據顯示 ,截至2007年3月末,我國主要商業銀行(5家國有商業銀行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余額為11614.2億元,不良貸款率為7.02%。因此,AMC在2006年底前基本處置完第一次政策性收購的不良資產后,其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并不會因此結束,商業性收購資產將會全面市場化,國有金融管理資產的市場化轉型將是不可避免的。
二、AMC發展轉型的戰略
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共性來看,不外乎面臨著兩大主題:一是切實加快對現有收購資產的有效處置,力爭如期完成財政部下達的責任回收目標;二是積極謀求未來發展,開拓業務領域、創新業務手段等,以便在國家正式出臺關于AMC改革發展模式的決定前搶占市場,為商業化轉型奠定基礎。
從對資產處置來看,AMC的現有收購資產方法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存量債權;二是回收的非現金資產;三是政策性債轉股。對于存量債權資產,AMC在2006年前已處置完畢,也就是說AMC與原收購債務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已全部清理完畢。對于回收的非現金資產,AMC通過一定的變現方式進行變現,以補充債權直接變現來源的不足,如通過資產出售拍賣、股權轉讓、租賃等方式,確保回收目標的完成;對于政策性債轉股,國家一直區別于一般性不良資產,對AMC實行單獨考核。實踐證明,上述三類方法是有效的。
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完成既定目標后,對于未來發展目標國家給金融管理資產公司的定位是:服務于金融改革,仍以資產處置為主線,最大限度回收資金,減少國有資產損失,并使AMC逐步發展成為新一代的投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最終實行商業化經營。為實施這一目標,金融管理資產公司制訂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發展戰略:
(一)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戰略。為進一步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力度,要適時采用金融創新產品,如資產證券化等。資產證券化就是將一定期限內不能流動的資產通過一定的方式轉化為可流動的債券。它在處置大規模不良金融資產、化解金融系統風險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從實際情況看,在逐筆零售處置的同時,采用打包批發可以加快處置的速度,同時也可以提升資產的處置層次。
(二)擴大業務范圍戰略。根據國家批準的經營范圍,AMC可以進行的中介業務包括:資產證券化、在一定管理范圍內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投資、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等;同時,要拓寬利用外資的渠道,通過股權轉讓、資產出售等措施,加快國有企業的改組;通過與境外投資者的合作,借助外方的資金及業務優勢來盤活企業的不良資產。另外,由財政部、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幾個部門制定的AMC的轉型方案規定,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增加10項經營范圍,包括:信托、金融租賃、汽車金融、基金、證券、風險投資、入股商業銀行等,將AMC轉型為金融服務企業。
(三)加強資本金的動作戰略。AMC成立時,財政部分別為其劃轉了100億元資本金,由現金、固定資產和劃轉投資三部分組成。但實際上現金只有20億元,由于公司的資本金有限,在商業化收購、投資時就會遇到營運資金短缺問題。為充分發揮和利用資本金的作用,應賦予AMC運用資本金的相應功能,即投資和拆借功能。通過資本金的有效運作,促進資本金的保值增值,提升不良資產的處置回收價值,并為其商業化運作提供一定的資金需求。
(四)企業文化戰略。企業文化對于打造一支有凝聚力的團隊、促進公司長遠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AMC要充分利用現有條件,為公司員工創造各種業務學習的機會,要多層次、多渠道、大規模地開展人才培訓、重點人才培養的活動,形成尊重知識、鼓勵創新、公平競爭的環境,塑造公司自己的企業文化,提高市場競爭力,推進公司的長遠發展。
三、發展轉型重點要解決兩個問題
根據財政部起草的AMC改革方案,明年開始商業化運營,為發展轉型正式拉開大幕。從目前來看,AMC要真正實現商業化轉型,必須解決好以下兩個問題:
(一) 對原有收購的不良資產損失進行清算
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針對1.4萬億元的政策性不良資產的收購資金主要來源于負債,包括央行的再貸款及相對應的國有銀行發行的10年期債券(按國務院規定,再貸款和債券的利率均固定約年2.25%)。其中,人民銀行再貸款約5800億元,向對應國有銀行發行10年期金融債券約8200億元,其每年需要償付的利息就超過300億元。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成立七年來,累計應支付的利息等費用超過2000億元,但其現金回收總額為1800億元左右,支付利息尚且不足,還不包括處置過程中的成本費用。
顯然,利息負擔對AMC來說是沉重的,直接導致其資金鏈問題,這會造成AMC最終無力解決已經形成的損失,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形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執行”。也就是說,對于最終損失由財政部、央行量力買單,逐年消化,這樣AMC向商業化轉型才有一定的財務基礎。
(二) 對AMC角色的重新定位和轉型
1. 充分利用轉型的大好機遇,實現速度和效率的統一。AMC要抓住戰略轉型的機遇,就要從現在起,在資產收購、處置與經營過程中,以效益為中心,以利潤為目標,實現由政策性運作為主向市場性運作為主的本質性轉變。一是要做到收購資金的來源市場化,即收購不良資產的資金來源要從現行國家全額組織的政策安排,逐步向主要依靠市場來籌措過渡,如可以通過向市場發行公司債券、向中央銀行再貸款、向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公司資本金等等一系列方式來籌措。二是AMC對不良資產的收購行為要由政策逐步向市場經營轉變,收購方式由行政計劃指令轉向市場自主選擇為主,由剝離方式轉讓向雙方自愿轉讓購買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