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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全球特殊教育發展的趨勢和人權發展的角度看,通過立法實施特殊教育已成為各國教育決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并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殘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滿足、參與機會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權的基本尺度。[1]建國以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特殊教育法制建設穩步推進,一批保障殘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規陸續頒布實施,特殊教育事業有了巨大發展。不過,正如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所反映的,我國6-14歲殘疾兒童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比例僅為62.06%,這意味著有約38%的適齡殘疾兒童沒有接受教育。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布的數據,我國15歲以上人口的總體文盲率為4.08%,而15歲及以上殘疾人文盲人口為3591萬人,文盲率為43.29%。[2]殘疾人教育仍然是整個教育體系中的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關法律體系以保證殘疾人教育的公平發展。
一、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概況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特殊教育的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對我國與特殊教育有關法律法規的系統梳理,從中可以看出,目前縱向上形成了的《憲法》、《教育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及部門規章、地方條例,橫向上形成了《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已構成較為完整、縱橫交錯的法律體系,基本覆蓋了殘疾人教育的各領域和層次。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5條規定:“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種將殘疾人教育寫入國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為我國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的基本依據。2006年和2008年我國分別重新修訂并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用較大篇幅甚至專章對殘疾人教育作了系統規定。1994年出臺的《殘疾人教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行政法規,它的出臺改變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規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條例》明確提出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詳細規定了殘疾人特殊教育的組織機構、學制體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師、物質條件保障和獎懲等方面的內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這一部門規章,則對全國各級各類特殊教育學校的學籍管理、教育教學、校長及其他人員的編制設置、衛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關特教的經費渠道及學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諸多方面作了詳細規范。此外,眾多地方性法規和條例成為我國目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重要部分,對維護殘疾人受教育權利、促進殘疾人教育事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當前特殊教育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特殊教育對象界定不一致我國《憲法》將特殊教育的對象界定為“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殘疾人保障法》進一步明確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可以說,這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界定比較全面。但在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19條中,將接受特殊義務教育的對象限定為“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三個法律用語不一、彼此矛盾;從理論和現實角度而言,特殊義務教育的對象不宜只限定為三類,而將其他類型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排除在外,這與“零拒絕”的全納教育原則相違背,也不符合當代特殊教育具體化、個別化、特殊化的發展趨勢,對殘疾人分類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細的趨勢。例如,我國臺灣頒布的《特殊教育法》將身心障礙者確定為11種,美國1997年的《殘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將特殊教育的對象細分為13種。[3]其實,現實中我國很多特殊教育學校(班)接收的學生遠不止以上三種,還包括一些腦癱、自閉癥、多重殘疾等類型的少年兒童。所以,法律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還要符合社會現實。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較為陳舊我國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從兩個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對受教育的主體———殘疾人的認識。2008年新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對殘疾人作出明確界定的法律,認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這是典型的“機體損傷”觀,是陳舊的個體生物醫學模式殘疾觀的反映,認為殘疾是個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視了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教育制度等對于殘疾人所造成的各種障礙。與此形成對比的是,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我國于次年簽字生效的《殘疾人權利公約》中將殘疾看作“是一個演變中的概念,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其中尤其強調“無障礙的物質、社會、經濟和文化環境、醫療衛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對殘疾人能夠充分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至關重要”。可見,殘疾未必會導致障礙,它取決于環境。這是比較先進的社會模式殘疾觀,即將殘疾人看作是人類多樣性的一個表現,只是由于社會的不理想造成了殘疾人在適應社會、與社會互動中出現了障礙,所以要求法律設置和制度安排必須消除對殘疾人不應有的負面態度和相關環境的阻礙。第二,對特殊教育理念的認識。《殘疾人教育條例》是我國唯一的殘疾人教育專項法規,《條例》制定時限于當時立法實踐情況和認識水平,沒有體現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種先進理念,在法律原則和制度上存在著一定缺陷。例如,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全納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漸成為世界范圍內普遍認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從觀念、理論和方式、方法上對殘疾人教育做重大調整,但這一新理念沒有完全反映到我國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條例中側重于學校教育,而對殘疾人參與終身學習、社會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關注不足,對滿足殘疾人多樣化、個性化的教育需求,實施殘疾人的個別化教育,推進融入教育的規定相對欠缺等。
(三)特殊教育立法層次低、法律體系不完備我國針對特殊教育的專門法律只有《殘疾人教育條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規,立法層次過低,能發揮的效應有限。國務院、教育部曾陸續了一些特殊教育的制度規定,但只是以“辦法”“、通知”、“意見”的形式下發,沒有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高度,所以同樣因為缺乏相應的法律效力而難以引起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重視。其他法律中雖然也散見有關特殊教育的規定,但缺乏統一指導思想,相互銜接和整合不夠,未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反觀國外很多國家,他們均制定了法律層次更高、處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或《殘疾人教育法》,在這一專門立法之下,還在各類教育基本法中獨立設章或設節進行相應規定。所以,正如學者們所言“,由于處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導致與普通教育立法相對應或并列的特殊教育立法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應有的效力層次,使其他相關特殊教育立法處于群龍無首的狀態”。[4]#p#分頁標題#e#
(四)特殊教育法律規定過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和約束力現行特殊教育法律規定過于宏觀,倡導性、宣示性的語言過多,條款的原則性、籠統性明顯,而操作性不強。這使得法律的執行產生困難,有損法律權威,也不利于殘疾人特殊教育具體工作的指導和落實。例如,《殘疾人保障法》第23條規定,“殘疾人教育應依據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但殘疾類別、接受能力如何評估,并未給予明確指示。又如,《殘疾人教育條例》第44條規定,“殘疾人教育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并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和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應當有一定比例用于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這里既沒有明確的比例又沒有具體法律責任的約束,這種原則性的非強制性規定導致具體操作上和監督上的困難。
(五)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未彰顯,缺少特有的原則和規定我國目前特殊教育法律基本上是模仿普通教育法律規定建立起來的,既不健全也不符合實際。比如,《殘疾人教育條例》對殘疾人教育形式的劃分完全依照普通教育的特點,分為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這與國際上淡化對殘疾人教育形式的劃分、強調終身教育、一體化教育的趨勢相左。又如,現有法律在經費保障、特教師資、資源教室、個別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環境等特殊教育的特有環節上都缺乏明確的規定。再如,特殊教育應秉持一系列特殊原則,如優先原則、補償原則、特別扶助原則等,以及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無歧視性評估、鑒定制度和受教育權的保障制度、救濟制度等等都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相關規定很不完善。因此,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針對性還有待跟進,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
三、我國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發展
《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提出今后要“大力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進一步完善殘疾人事業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也明確指出,今后要“按照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設進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所以,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設既是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殘疾人受教育權得以實現的保證。因此,我們應充分重視并推動特殊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與發展。
(一)明確特殊教育法律的價值目標與基本原則
法律法規要求邏輯完整,具有層次結構。法律制度的靜態內容可以分為三個層次:法的價值目標、法律原則和法律規范。[5]從前述分析可見,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只有具體的法律規范條文,而對特殊教育法律的價值目標這一抽象的、總括性的取向未作說明,也沒有對特殊教育所應秉承的基本原則作出規定,這是造成我國特殊教育法律彼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法律的價值目標即法的精神,反映的是立法者追求的社會目標和價值取向,它是一個動態的社會歷史范疇。在當今,法律普遍遵循的價值包括公正、秩序、民主、自由、平等、發展、文明、進步等,其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平正義。黨的十七大報告也一再強調,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所以,特殊教育法律作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理應將公平、公正作為其價值目標和根本理想,立法機構應該在《殘疾人教育條例》等專門法律中予以明確。此外,特殊教育法律因其規制對象和內容的特殊性,也應體現出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的價值追求。我們認為,將全納教育理念作為特殊教育法律的價值目標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當今特殊教育發展趨勢的。
所謂全納,形式是全部納入,一個都不能少,實質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人人都有權接受教育,強調合作、反對歧視,在全納(“同而不和”)的同時,又尊重個體差異的多樣化存在(“和而不同”)。這種理念有利于殘疾人受教育權利和教育公平的實現。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調整機制的原理和基本準則,是法律的價值目標在規范體系中一定程度的具體化。西方國家的很多法律以及多數國際公約(如《殘疾人權利公約》)均在總則或第一章中將其原則展現出來,但我國包括《殘疾人教育條例》在內的諸多法律還未形成這樣的慣例。今后,我們在相關的特殊教育法律中應將基本原則加以明確,以此體現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更好地指導特殊教育實踐。在借鑒國際公約和學者們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我們將特殊教育法律所應體現的基本原則界定為以下8點:1.不歧視原則,即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教育面前一視同仁;2.尊重原則,尊重殘疾人的獨立和自由,尊重殘疾人逐漸發展的能力并尊重殘疾人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3.無障礙原則,即保證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提供無障礙的、最少限制的環境以供殘疾學生接受教育;4.優先原則,即特殊教育應優先享有國家的優惠和傾斜政策;5.補償原則,即在同等條件下給予殘疾學生更多的、更特別的照顧和支持,以彌補其自身功能和能力的不足;6.正常化原則,即保證殘疾人的日常生活與社會正常生活模式相接近,盡量保證殘疾人教育回歸主流,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有機融合;7.個別化原則,即在科學評估的基礎上,為每個殘疾學生制定個別化的、適合的教育計劃,在教育形式、教育目標、教育評價等方面因人而異、因殘施教;8.多方參與和合作原則,即明確政府、社會、學校、殘疾人及其家庭等各方在特殊教育中的權利和義務,加強各方的溝通與合作,使特殊教育做到學校、社會、家庭一體化,構建特殊教育的綜合支持體系。
(二)積極推進特殊教育立法工作
首先,應該對已有法律進行補充、修訂和完善。在上述價值目標和基本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教育發展的實際和法律環境的變化,檢視當前與特殊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補充法律漏洞、修正不足之處。當前,國務院已將《殘疾人教育條例》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教育部正在組織開展修訂案的起草工作,這是特殊教育立法發展的重要標志。在《條例》修訂中,要注意將其與新的《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相銜接,尤其要將《殘疾人權利公約》中有關教育的原則和內容轉化為國內法的規定。例如,對特殊教育的對象應予以清晰界定,對殘疾人的認識應從生物醫療模式轉變到社會模式和權利模式,應樹立全納教育的理念并明確其實現的方式等。此外,還要逐步修訂其他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規。#p#分頁標題#e#
一、制定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專門法律,是我們殘疾人生活的保障
1987年國務院組織了第一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以后國務院認為殘疾人是數量相當大的一個群體,對于這個特殊群體和困難群體,必須采取措施保障其權益。
在《殘疾人保障法》中明確規定了這樣的條文: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以上些條文都是對我們殘疾人起保障作用的。在立法層面,保障有兩層意思,一是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二是促進保障殘疾人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使殘疾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殘疾人保障法》給我們殘疾人帶來的不僅是精神上的支持,還有更多的“實惠”。《殘疾人保障法》一是重申殘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并保護其不受傷害;二是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
回想起1990年12月28日,《殘疾人保障法》獲得高票通過后,我們是何等的激動啊,熱烈的掌聲伴著我們感動的淚水。我們發自內心的呼喊著:祖國啊母親,我們感謝你!
二、法在我心中,用法律的武器來捍衛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過去的二十多年,在黨和政府的關懷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支持下,隨著《殘疾人保障法》的貫徹實施,隨著殘疾人社會地位的提高,參與社會生活意識的增強,受教育機會、醫療衛生條件、勞動就業、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狀況的有很大改善,但是,社會上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殘疾人的歧視和偏見。
《殘疾人保障法》雖然明確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但在執行中也不盡其然。九八年我退休后組織關系轉到社區,我義務擔任任組織委員,開展豐富多彩的組織活動,我們支部被評為先進黨支部,受到街道組織部的稱贊。為了更好的發揮余熱,我應聘到社區居委會工作。記得我第一次到街道辦事處應聘時,雖然我的筆試和面試成績名列第三,但最終還是因為我腿有殘疾沒有被錄用。
經過我多次用《殘疾人保障法》規定的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的條文進行申辯后,在我第二次又參加了應聘時,我終于被聘用了。我覺得《殘疾人保障法》是大前提,如果沒有《殘疾人保障法》,我們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殘疾人保障法》也在我心中扎下根。
三、法在我心中,共筑中國夢
學法、懂法、用法是實現偉大中國夢的前提,只有在法治框架內,社會才會有秩序的發展,人民生活才會得到更多的保障。《殘疾人保障法》在保障我們權益的同時也提出了我們應盡的義務。在《殘疾人保障法》中有這樣的條例: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國家鼓勵殘疾人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作為殘疾人,社會給了我們那么多的關愛,我們更應該自尊、自信、自強、自立,要以感恩的心去回報國家和社會,以樂觀向上的精神去面對生活。我要以關心社區建設為己任,積極支持社區和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加街道給社區布置的各項征文活動,支持社區開展文娛活動,為社區創作許多群眾喜聞樂見原創作品,為社區奉獻我的微薄之力,在創作中體會著為社區服務的甘甜,享受著付出的收獲和快樂。
定義“中國夢”是中華民族近代以來最偉大夢想。關于中國夢的深情闡述,不僅使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起強大的精神能量,同時也激勵著每一個中國人。
夢是人生奮斗的目標,是人生動力的源泉,實現中國夢要靠我們的努力拼搏去贏取成功。讓我們樹立信心,在生活中塑造夢中的美好。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成就中國夢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年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區法制辦的精心指導下,根據《XX省行政程序規定》《XX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XX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和《XX區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以黨的XX大XX中全會精神為指針,扎實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最大限度地確保了殘疾人合法權益,較好地完成了行政執法的各項工作任務。
一、成立班子,分工協作,形成合力
我會各股室、勞動服務所在認真貫徹全區行政執法工作會議精神的同時,進一步統一思想,牢記使命,充分認識到做好行政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了抓好行政執法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首先,我會專門成立了以理事長為組長,分管行政執法的副理事長為副組長和對此項工作有牽涉的其他同志為成員的行政執法領導小組,加強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其次,充分讓全體干部職工明確依法行政工作是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改革與發展順利進行的需要。第三,提高認識,形成合力。全體干部職工認識到做好依法行政工作就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為此上下都在努力形成一種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深入宣傳和落實有關殘疾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營造行政執法的社會氛圍
在上級的指導下,我們始終堅持以人為本,把殘疾人工作作為關愛弱勢群體、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構建和諧XX的一個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力爭做到殘疾人工作有位置、有投入、有組織、有實效,真心實意為殘疾人辦實事、辦好事,積極探索符合我區特點的扶殘助殘之路。依靠在司法局成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利用各種通俗易懂的宣傳形式,做好《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中發[2008]7號文件和湘發[2009]20號文件的宣傳工作,保障了殘疾人朋友的合法權益。同時,倡導社會各界都來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樹立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風尚。
結合第XX次“全國助殘日”,區殘聯黨組、理事會高度重視,特意召開專題會議,對全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助殘日活動做了具體安排部署。在助殘日期間,基層殘聯理事長陪同掛鉤領導,深入各基層一線,調查了解基層殘疾人工作情況,走訪慰問殘疾人家庭60多戶;利用標語和電視臺大力宣傳助殘日活動以引起公眾進一步關心、關注殘疾人事業,營造有利于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良好環境,并鼓勵殘疾人要發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的精神,在全面建設小康、和諧社會中建功立業。
三、加強法制學習,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為加強執法的準確性,嚴格執法的力度,我會定期組織執法人員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中發[2008]7號和省政府206號令等法律法規,并積極開展殘疾人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活動。根據《XX省行政程序規定》、《XX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和《XX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我會辦理了包括黨組成員、股室以上負責人和勞動服務所全體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積極參加區里的執法學習培訓班和考核,并通過與區法制辦的協調,減免了部分費用,及時對本部門發放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報送區法制辦備案。
四、拓寬就業渠道,依法推進按比例殘疾人就業
在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中我們始終貫穿和實踐全心全意為殘疾人服務的思想,以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省政府206號令等法律、規章為依據,突出重點,突破難點,千方百計,廣開門路,推進殘疾人勞動就業。一是積極爭取領導重視、部門支持,廣泛宣傳殘疾人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我們以區殘疾人勞動服務所為主,派出工作人員深入到全區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宣傳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開展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并下發了《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年檢年審手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年審的通知》,做到政策講透、底子摸清、任務具體。通過宣傳,區屬機關事業單位共安置XX名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主動為殘疾人辦理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二是對未安置殘疾人和安置未達到比例的單位,依法依規、嚴格政策標準,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凡與區財政有領撥款關系的單位一律實行區財政代扣,其他單位由區地稅局代征,盡量做到不留死角。今年,預計區財政代扣、地稅局代征殘保金XX多萬元。三是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一次性推薦殘疾人就業35人。通過本項工作的深入開展,我們既解決了殘疾人就業難的問題,又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五、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范管理行政執法證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體系,不斷拓展殘疾人依法維權途徑,建立殘疾人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努力形成全社會扶殘助殘的良好風尚,使全區殘疾人在積極參與和諧社會、法治建設的進程中,共享社會文明進步成果。
二、組織設置
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設在區殘疾人聯合會,屬于區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絡機構,業務上接受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主要負責區困難殘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辦公室設在區殘聯。
殘疾人法律維權崗由區司法局與區殘聯聯合建立,指定專人擔任法律維權崗聯絡員,負責維權崗與法律援助中心及各法律服務機構之間聯絡工作。殘疾人法律維權崗采取固定值班與機動服務相結合的運行機制,每周四(可調整)由律師定期坐班,其他時間按照實際需求隨時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維權崗制定律師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律師電話,保證殘疾人的法律需求得到及時妥善解決。
三、主要職責
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職責:
一是通過多種形式大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以及與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二是接待來信來訪,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三是深入調查研究、分析殘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情況,及時向區法律援助中心反饋信息;四是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初審;五是參與基層殘聯的調解指導工作。
殘疾人法律維權崗的主要職責:
1、為殘疾人提供接待、咨詢、代書等法律援助與法律服務,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2、依法引導化解涉法矛盾糾紛;
3、宣傳普及法律知識;
4、指導殘疾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協助受援人辦理法律援助手續;
5、暢通信息動態渠道;
6、上報分類服務統計數據;
7、重大、敏感事項請示報告。
四、服務范圍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救濟金的;
2、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爭議和經濟補償金的;
3、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
4、除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申請法律援助人員與案件范圍外,其他確實需要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維權崗提供幫助的事項。
馬正其常務副市長:重慶在市委三屆九次全委會上,提出了縮小“三個差距”、促進“共同富裕”的目標。這個目標既振奮人心,又任務艱巨。“縮差共富”的難點和重點,主要在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困難群體。“十一五”以來,市委、市政府對殘疾人這個特殊的困難群體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措施,給予了特別的關愛,讓他們有尊嚴和幸福地生活在“陽光重慶”。
記者:請具體談談堅持政府主導,推進殘疾人保障和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馬正其常務副市長:重慶是典型的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于一體的年輕直轄市。重慶170萬殘疾人中,75%生活在農村。殘疾人是社會中一個特殊的困難群體,他們的總體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還有較大差距。因此,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加快改變殘疾人生活現狀,顯得尤為緊迫。要實現這樣的愿景,政府的主導作用非常關鍵。通過政府主導來組織、調動政府職能部門發揮作用,培育各類救殘助殘資源,推進殘疾人保障和服務體系的建設,是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
在保障體系建設方面,我們首先從法制建設入手,對《重慶市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以《重慶市殘疾人保障條例》的形式頒布實施。《條例》在涉及殘疾人民生的許多規定上實現了新突破,有的在西部領先,有的在全國產生了影響。這一改變,不僅大幅度修改了條款,還增強了操作性,對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更好的保障作用。其次,在政策上著力,我們將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弱勢群體的問題,納入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對殘疾人最關心、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特別的扶助救助措施,通過“民心工程”、“民生工程”項目加以推動。“十一五”以來,制定完善扶助殘疾人規定34個,制定殘疾人權益保障文件31件。第三,在服務上,我們推行大服務、大民生的理念,調動了更多的積極因素、更多的社會資源,來充實服務體系。實施的殘疾人復明手術項目中,技術力量上,我們調動了各級醫療機構參與;資金上,我們調動了殘聯、財政、民政、衛生等職能部門參與。實施的殘疾人危房改造項目中,殘聯、建委、國土房管、財政、民政等部門都參與到了其中。這些項目都加大了當地黨委政府的責任,充分發揮了政府職能部門的作用。第四,在重大公益項目建設上,我們重點關注了弱勢群體。2008~2012年實施的市政府十大公益項目中,除了殘疾人文體中心、特殊教育中心、精神疾病和暴力型精神病防治中心等3個為殘疾人服務的專門項目外,還有幾個涉殘項目。在這個基礎上,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領導還親自抓了孤殘兒童愛心莊園建設,這個項目由政府投資14個億,投資規模、可收養人數、檔次、環境、功能都算得上全國一流。
近年來,重慶在關心弱勢群體方面做了許多實實在在的工作,在重慶“民生十條”和“共富十二條”的施政投入中,用于包括改造農村貧困殘疾人危房、扶持殘疾人創業在內的“關愛行動”的資金多達上百億元。
記者:請介紹一下堅持政策先行,探索城鄉統籌殘疾人事業發展情況。
馬正其常務副市長:堅持政策先行,這主要從兩個方面來看待:一是中央、國務院出臺的相關政策,我們在全國率先或較早地落實,做到早貫徹、早落實、早執行,讓這些好政策的陽光及時照進弱勢群體心里。中央7號文件出臺后,薄書記迅速批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市里同年及時出臺了27號文件(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40個區縣(自治縣)均在2009年底前出臺了具體實施辦法,這在全國是率先的。隨后,市里還先后制定了《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殘疾人體育工作意見》等一系列殘疾人事業發展和特殊優惠政策。二是我們根據重慶的實際情況,凡是涉及殘疾人生產生活的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及時出臺相關政策,以政策的形式規范、保障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比如2009年出臺的《重慶市殘疾人基本醫療保障辦法》規定,對貧困殘疾人個人出資部分按照當地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標準給予補助,將白內障患者復明手術、精神病患者治療、肢殘兒童矯治手術、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等病種納入城鄉居民醫療報銷范圍。同時,我們還把具體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上升到政策層面。重慶這幾年實施的殘疾人白內障復明手術政策、殘疾人危房改造補助政策、殘疾人低保覆蓋和調標政策等等,都是由最初的部門臨時性救活動上升為政府的長期性政策措施。
堅持政策先行,我們還有一個想法:基于重慶有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特殊身份,我們先行先試,探索如何進行城鄉統籌,這其中,就包括如何在城鄉統籌的大背景下,統籌發展好城鄉殘疾人事業,讓殘疾人享有和健全人同等的尊嚴和幸福。重慶在2010年召開的市委三屆七次全委會上,就將“加快殘疾人托養所建設,確保殘有所助”和“發展微型企業,促進殘疾人就業”等項目列入了全市“十大民生工程”。 在全市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設中,我們將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優先納入保障性住房中統籌解決,對殘疾困難戶,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在城鄉統籌改革中,我們的“縮差共富”、“萬元增收”等計劃也都包含了對殘疾人的幫扶政策。我們始終把統籌城鄉發展作為殘疾人事業城鄉一體化的重要途徑,按照“普惠加特惠”原則,把全市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方針政策、有關改革措施與殘疾人事業有機地結合起來,積極探索制定城鄉統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法規政策。
記者:市委市政府是如何堅持民生為本,實現殘疾人生活陽光普照的?
馬正其常務副市長:重慶有包括殘疾人在內的各類困難群眾850多萬人,要切實保障好這些困難群眾的基本民生,就必須堅持民生為本、以人為本的理念,才能實現陽光普照,才能讓他們與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最終實現共同富裕。
根據市委政法委關于開展社會管理和民生改善調研的通知精神,市殘聯認真開展專項調研,現就三方面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于社會管理和殘疾人民生基本情況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我會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認真做好關于社會管理和殘疾人民生工作,重點以改善民生和促進和諧為目標,在殘疾人生活救助、殘疾人社會保險、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1.殘疾人生活救助方面
2.殘疾人社會保險
加強監督檢查,將在城鎮就業的殘疾職工納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制度范圍。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殘疾人社會保障自然增長機制。全面提升殘疾人意外傷害保險覆蓋率,確保持證殘疾人參保率達到80%以上。
3.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
4.醫療康復工作
5.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及就業扶貧
我市立足市情,因地制宜,著力構建殘疾人扶貧長效機制,較好地改善了殘疾人生產生活條件,加快了殘疾人脫貧致富的步伐。
一是加強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我們選擇經濟效益好、輻射能力強、生產項目適合殘疾人的農村專業合作社作為依托,積極打造星級殘疾人扶貧基地。目前建有3個省級基地、3個泰州市級基地,均實現經濟和社會效益的雙贏,安置和輻射帶動的xx00多戶殘疾人家庭生活狀況明顯改善,讓495戶殘疾人家庭脫貧。二是積極實施就業扶貧,一方面加大按比例就業力度,另一方面積極幫助扶持殘疾人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適時舉辦就業培訓。建立省級**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中心,開展種植、養殖、電動車修理、電腦技能、按摩、美甲等各類職業培訓,三年來累計有殘疾人xx00人次先后參加種植、養殖、電腦技能、電動車維修、服裝制作、盲人按摩等各類培訓。幫助扶持 20 名殘疾人自謀職業走上了創業之路。三是積極開展助殘結對活動,采取一助一、眾助一的形式,尤其是倡導機關干部和貧困殘疾人助殘結對,目前已完成助殘結對 對。四是切實抓好教育扶貧,我會連續四年對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義務教育實施兩免一補,每年對考上大學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子女都要發放一定的補助,對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殘疾學生和低保殘疾家庭子女給予一次性補助20004000元,2014年我市有9 名殘疾學生被普通高校錄取,(含高中)累計受益人員達300名。全市初步形成以扶貧效益最大化為取向,以扶貧基地建設為特色,多著并舉,多層次、多渠道扶貧的長效機制。
下半年工作思路
提高殘疾人社會保障水平。嚴格執行重殘救助人員的統計、申報和資金發放工作,力爭做到應保盡保。做好低保家庭中重度殘疾人重殘補貼金發放和一戶多殘、依老養殘特殊困難家庭的救助金發放工作。擴大重殘人員醫療救助對象的范圍,擴大殘疾人康復項目進入醫保報銷的范圍。密切關注高考、中考新生錄取信息,認真做好高中以上殘疾學生教育專項補貼調查、統計、上報和發放工作,繼續做好評殘、換證及發證工作。
提高殘疾人醫療康復水平。扎實推進白內障復明手術、6歲以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訓練、假肢安裝、盲人按摩等項工作。充分發揮鄉鎮(村)衛生機構預防、保健、健康教育、醫療和康復等六位一體綜合衛生服務功能,逐步使有康復需求的殘疾人得到相應的康復服務。啟動殘疾人成人康復中心建設。
做好殘疾人就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窗口,建立城鄉殘疾人失業登記制度。逐步實現殘疾人就業實名制統計管理。重點統計應屆以及往屆離校殘疾人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情況,逐一實名登記造冊。大力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建立和完善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網絡,充分發揮市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和市殘疾人電腦培訓中心作用。逐步建立城鄉均等的農村就業服務體系。
繼續做好殘疾人公共服務工作。以康復中心為載體,分期分批對6歲以下殘疾兒童進行搶救性康復訓練。積極探索農村殘疾人托養工作新路徑,打造托養中心品牌。規范鄉鎮托養中心的管理、運行摸式。
進一步優化殘疾人事業發展環境。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扎實開展無障礙設施改造和無障礙環境建設。定期對鄉鎮殘聯理事長、專職委員分期分批培訓。做好專職委員考核、續聘工作。進一步加強市殘聯機關作風建設,深入開展 爭創群眾滿意服務窗動,為全市殘疾人服務作出更大的貢獻!
二、存在問題和原因
近年來,盡管市委、市政府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做了很大的努力,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全市殘疾人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分析全市殘疾人生存、生活現狀,形勢不容樂觀,部分殘疾人的生存和生活狀況令人擔憂。一是殘疾人享受公共福利優惠仍有差距,除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市公交車政策得到落實外,用電、用氣、通訊等方面的優惠政策至今未能到位。二是成人康復亟待加強。三是無障礙環境建設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困難和問題:相當部分城區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區、公共服務區、公共交通設施未進行無障礙改造,新建的設施還存在不規范、不系統、不符合無障礙規范要求,信息交流無障礙較為滯后,全社會的無障礙環境尚未形成。
反思我市殘疾人工作,存在著許多制約殘疾人事業發展的不利因素。
一是人道主義思想普及不夠,全社會扶殘助殘意識不強,廣大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者還未得到應有的理解和尊重。基層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不強,在個別地方和個別部門領導的頭腦中,存在著對殘疾人工作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
二是為殘疾人服務的能力不強,對照殘疾預防進家庭、康復指導進家庭、康復醫療進家庭和康復器具進家庭為內容的康復服務四進家庭目標的實現仍有較大差距。
三是殘疾人工作者隊伍建設亟待加強。殘聯機關人員履行代表、管理、服務職能的能力尚顯薄弱,素質有待提高,鄉鎮、村(社區)殘疾人工作者待遇很低,隊伍不夠穩定,服務殘疾人的水平和能力不足。
三.我們的建議:
1.樹立新殘疾人觀念
不斷改善殘疾人生活,把殘疾人作為能夠參與社會物質與精神財富創造的勞動者來對待。使他們持久地、平等地、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最終與健康人相融合。加強宣傳,倡導愛殘助殘的社會風尚,努力營造廣大殘疾人平等、參與、共享的社會氛圍,在較大范圍內形成對殘疾人全新的認同。引導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積極投入到殘疾人社會保障事業中來。
2.繼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一是建立更加完善的殘疾人基礎檔案。重點掌握殘疾人貧困戶的生活狀況及動態變化,為政府部門落實保障措施提供準確依據。及時將有關情況和數據抄送上級部門。
二是建立獨立的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推行覆蓋全社會的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為重點的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重點對特困殘疾人家庭實施定點和定期的保障。加大各級人大執法、各級政協視察和相關部門定期檢查的力度,切實提高殘疾人社會保障程度,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三是社會公共服務部門和行業建立對殘疾人的救助制度。教育、醫療、住房、交通等單位應對殘疾人提供優先、優惠、優質的公共服務和救助。
四是勞動就業工作制度化。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條重要途徑,是殘聯部門的一項主要業務工作。要使這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成為殘疾人的一種長效保障,必須走制度化的路子。
3.政府要加大對殘疾人社保工作力度
一是發揮政府在殘疾人事業中主導和引導作用。將殘疾人社會保障納入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人保障金的管理,設立專項基金,保障資金按時到位足額的發放。
二是明確牽頭單位和責任人。建議政府確定以殘聯為牽頭單位。進行分類保障;同時建立殘疾人社會保障信息共享平臺,保證牽頭單位全面、系統地了解殘疾人社會救助情況。
三是積極引導幫助殘疾人實現自我價值。鼓勵廣大殘疾人自強、自立。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支持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鼓勵用人單位對殘疾職工開展在崗培訓和轉崗培訓;積極做好開業指導、咨詢服務和后續扶持工作。對農村的殘疾人要與農村扶貧相結合,突出針對性、實用性、通俗性、簡便性和靈活性,鼓勵農村殘疾人擴大種植、養殖業的實用技術培訓規模,逐步實現殘疾人職業培訓規范化、制度化、社會化,為殘疾人創造各種就業條件。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十四部門和單位關于進一步加強扶助本市貧困殘疾人工作意見的通知》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扶助本區貧困殘疾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采取切實措施,解決貧困殘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實做好農村殘疾人扶貧。要將農村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工作的總體規劃,統一組織,同步實施。要切實落實殘疾人扶貧開發的各項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引導各鎮對殘疾人扶貧基地的選址、土地使用等給予優先考慮,逐步實現“一個鎮建立一個殘疾人扶貧基地”的目標。對殘疾人扶貧基地貸款項目,要簡化審批程序,優先落實貸款,適當給予貼息,并大力推行基地輻射、“公司加農戶”等扶貧方式。對貧困殘疾人開展種植業、養殖業提供免費培訓,對各種經營提前、產中、產后的服務。
(二)積極推進和穩定殘疾人就業。大力推進殘疾人分散就業,并加大扶持力度。對用人單位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的改造費用給予適當補貼,對吸納就業特殊困難殘疾人的單位給予鼓勵。要穩定殘疾人就業,在推進國有資產重組和福利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必須將有就業能力并有就業愿望的殘疾職工安置上崗,依法保障殘疾人就業。
各鎮、街道及區各有關部門要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開發適合殘疾人的就業崗位。通過政策支持,穩定和發展盲人保健按摩業。對殘疾人申辦個體工商戶要提供方便,優先辦理注冊手續。鼓勵殘疾人從事個體經濟和自愿組織起來就業,并按國家規定予以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對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困難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扶持和發展福利企業,落實國家對福利企業稅費減免的政策。鼓勵社會各方依法興辦福利企業,對福利企業生產的產品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按同等優先的原則加以扶持。
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做好殘疾人的就業服務工作,拓展服務項目,完善服務功能,強化服務手段。建立殘疾人求職信息網,為其就業提供專用信息平臺。認真做好殘疾人失業登記工作,并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開展形式多樣的免費培訓,使殘疾人及時得到職業技能培訓。
(三)切實將貧困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障救助體系。認真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分類救助的原則,適當提高重度殘疾、一戶多殘等特困殘疾人的社會保障水平。對經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提前退體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將本區城鎮地區無收入來源和生活保障的老年殘疾人的生活補貼,納入本區對老年人生活補貼的幫困計劃。
扶助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殘疾人納入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將符合本區民政醫療救助和醫保綜合減負規定的殘疾人,納入本區民政醫療救助和醫保綜合減負范圍。將符合條件的重殘貧困無業殘疾人,納入區有關醫療幫困互助計劃。
(四)營造智障人士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20*年,我區將舉辦金山區首屆殘疾人運動會,要以此為契機,積極探索,建立以社區為載體,集培訓、康復和從事簡易勞動為一體的公益性助殘活動中心,重點解決閑散在社會、無人照顧的智障人士的智力開發、康復、勞動技能培訓后再就業等問題。各鎮、街道及區各有關部門要將智障人士融入社會“陽光行動”市政府實事項目列入社區建設規劃,并納入社區精神文明考核體系。
(五)增加資金投入,改善貧困殘疾人住房條件。各鎮、街道及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采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有計劃地改善貧困殘疾人的住房條件。城鎮貧困殘疾人住房根據規定納入政府廉租房體系,并優先實行實物配租。將農村貧困殘疾人的危舊房屋納入區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解決。
(六)為貧困殘疾人提供社區生活服務。要將殘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納入社區服務內客,充分發揮基層殘疾人組織和社區殘疾人助理員的作用,及時反映貧困殘疾人的呼聲和需求,為殘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務。要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好本區精神病患者就近康復和照料工作。按照市建委20*年制定的《*市工程建設規范城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置標準》,各鎮、街道及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落實社區精神病人日間康復機構的配套用房;按照《*市精神衛生條例》,社區精神病人日間康復機構的管理和運作經費,通過區、鎮二級政府,以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精防經費、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措解決;按照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門關于加快實現本市社會福利社會化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對社會創辦的福利性質的社區精神病人日間康復機構,在建設用地、稅收、城市建設、公用事業收費等方面予以享受有關優惠政策;貧困精神病人的服藥問題,由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解決。
二、加強康復工作,建立健全貧困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
(七)建立健全貧困殘疾人康復工作扶貧機制。由財政、慈善基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殘保金共同籌集貧困殘疾人康復資金,完善貧困殘疾人康復救助機制,保障貧困殘疾人享有康復權利。根據殘疾人康復需求,逐步加大康復救助力度,拓展救助項目。加大對適齡(0~7歲)殘疾兒童的康復干預力度,針對殘疾兒童的實際需求提供康復服務,并對貧困殘疾兒童家庭給予康復訓練補助。對因貧無法進入機構康復的殘疾兒童,要落實專業康復機構提供上門服務。積極落實市政府即將出臺的聾兒人工電子耳蝸安裝救助政策、視力殘疾人定向行走訓練服務補助政策、貧困殘疾人用品用具個性化適配制度。
(八)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的作用,擴大殘疾人康復服務受益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強化為殘疾人康復服務的職能。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不斷拓展康復工作領域,開展上門服務,擴大康復服務覆蓋面,逐步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
(九)加強殘疾預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生殖健康水平。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整合各方資源,加大對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減少出生缺陷的研究和干預措施的支持力度。從源頭上減少殘疾發生率。提高婚前醫學檢查率,全面開展產前篩查和新生兒篩查,把對新生兒聽力障礙、唐氏綜合癥智力障礙和大畸型的篩查、干預作為預先項目進行研究和實施。貫徹好“早發現、早診斷、早干預”方針,落實好殘疾兒童首診報告制度。
落實《*市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做好病殘兒父母和殘疾人員再生育的相關醫學鑒定工作。重視已婚殘疾夫婦和男性殘疾人的生殖保健,注重避孕節育宣傳服務的針對性,建立殘疾人生殖健康檔案,做到宣傳上門、服務到人、藥具到手,定期為殘疾已婚婦女開展婦科檢查并做好跟蹤服務。搞好殘疾人員性病、艾滋病預防知識的宣傳。
(十)加強康復醫學發展,提高康復醫療質量。要建立和健全區康復醫療質量控制網絡,有計劃地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康復從業人員進行培訓。要結合區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加強康復醫學發展。
三、落實扶殘助學各項政策措施,保障貧困殘疾人受教育權利
(十一)加大對貧困殘疾學生的救助力度。繼續開展“扶殘助學春雨行動”,為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提供助學幫助。教育部門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對在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九年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施免費教育,免去他們在校學習期間的雜費、課本和作業本費、課外教育活動費等費用。
(十二)保障重殘學生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積極發展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和成人教育。教育部門要對接受義務教育階段的重殘學生加強個別化教育。對無法進入教育機構的殘疾兒童,要落實特殊教育機構提供“送教上門”等服務,并納入學籍管理,切實保障他們受教育的權利。將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在招生工作中,確保考試合格的各類殘疾學生進入相應的學校學習。進一步完善“扶殘助學春雨行動”,搞好高中階段的貧困殘疾學生的助學,全面提高殘疾人的學歷層次。
四、加大保障力度,維護貧困殘疾人合法權益
(十三)切實解決貧困殘疾人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民政部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的規定,積投配合救助管理站和慈善救助社做好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嚴厲打擊利用殘疾兒童進行乞討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因征用土地、拆遷改造造成殘疾人利益受損、生活困難等問題,有關部門要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決。要加強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惡性案件的查處。要建立工作機制,暢通殘疾人渠道,重視并認真解決中反映的問題。
(十四)加強法制宣傳,為貧困殘疾人提供法律幫助。積極做好涉及殘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積極參與“全國助殘日”法制宣傳活動,將經常性法制宣傳教育與集中性法制宣傳結合起來。加強對殘疾人保障方面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殘疾人法律服務體系,積極為貧困殘疾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進一步降低貧困殘疾人法律援助的條件,放寬援助范圍。各鎮、街道及區各有關部門要對貧困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給予經費支持;在訴訟、非訴訟中,相關職能部門應對有關費用予以減、緩、免,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法律服務的指導、管理、協調、督促,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法律援助中心要繼續發揮職能作用,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服務。
五、建立關愛幫助貧困殘疾人的長效機制
(十五)充分發揮政府在扶助貧團殘疾人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各鎮、街道及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在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做到四個納入。一是感情納入,要滿懷對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的熱愛之心、關愛之情投入工作;二是目標納入,結合各自業務特點,把殘疾人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單位的發展規劃、階段目標和考核體系;三是資源納入,充分運用本部門、本單位的設施、人力和技術等資源,為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發展服務;四是政策納入,在制訂和出臺相關政策時,要主動考慮殘疾人的需求,維護殘疾入的權益,為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各級殘聯組織要積極協助貧困殘疾人排憂解難。
我為什么想成立一個維護農村殘疾人權益的組織?因為我本人就是一個殘疾人,我身邊的許多人都是殘疾人,我和他們的遭遇告訴我,農村殘疾人處在我們這個社會底層的底層,要真正維護我們的利益,只能靠我們自己。
我幫一個殘疾人打過官司,他叫劉乃堂,家住沂南縣孫祖鄉六里溝村。他也是全盲,失明前上過幾天小學,為了維持生計,學了算命,走街串巷謀生。但他掙的這點錢還要交鄉統籌、村提留、農業稅、教育集資、公路集資等其他各種稅費。1998年農村電網改造,每家每戶都要交200元,劉乃堂交不出,村支書就在村里的喇叭里罵他,罵了好幾天,他實在受不了了,就去找殘聯,找鄉政府。鄉政府派人來處理,反而讓他給村書記道歉。200塊錢不交,村里就把他家的電給斷了。
國家從1991年就開始實施殘疾人保障法,明確規定殘疾人失去勞動能力的,不應承擔社會性負擔。劉乃堂知道這個殘疾人保障法。當時這個法在農村很難找到,鄰村一個殘疾人有一本,就油印了幾十本,給了他一本。劉乃堂找到村干部說,按這個法他不該交這個錢。村干部說:法不法的你也別說了,就當我們是跟你要飯吧,你先把這個錢交上,別人我們也就好要了。
后來劉乃堂聽說我在幫助殘疾人維權,就來找我。我家里搜集有從中央到地方縣一級以上的殘疾人保障法的實施條例,我父親就念給他聽。他聽了想討回公道,我就鼓勵他。我們從2000年底開始準備,2001年7月15日在沂南縣法院正式立案,要求鄉政府退還1998年以前非法收取的稅費。立案庭很快立了案。
立案之后他還差一點被鄉政府打了。大概是當年的8月4號,鄉里派小分隊下村清理違欠,當時準備整治三個人,其中就有他。碰巧他不在家,小分隊撬了他家的門,砸了家里的東西。他兒子沒辦法,出去借了298塊錢,把所謂的欠款交給了鄉政府。
就在第二天,鄉政府接到縣法院的訴狀。8月15號開庭之前,法院多次代表被告方鄉政府找到我們,要求我們撤訴,承認以前做錯了,答應把我們有證據的那部分費用退還。但我們堅持不撤,最后開了庭。第一次開庭,鄉政府不到庭;第二次又沒到庭。根據行政訴訟法,兩次不到庭就可缺席判決,這個官司算我們贏了。
可是尋找證據遇到了很多困難,因為在農村收費從來不給收據,列一張表,交了錢把你的名字一勾,就算完。我們只找到不足100元費用的證據。我們的律師對農村的情況不很了解,只是向我要證據。我說這些事本來就沒有非常好的證據,這是行政訴訟,有些證據不需要我們找,我們只要證明他們收過錢;還有一些證據可以要求法院查賬,把以前村里收費的憑證找出來就行了,這些都要我們來做就很困難。但是最終這個案子我們還是贏了。
我們在訴狀中要求撤銷行政行為,退還非法所收的費用,這些都實現了。盡管根據證據,能退回的錢只有50元,比我們訴訟花的錢少得多,但這說明殘疾人也有自己的權利和尊嚴,是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的。案子開庭時有很多殘疾人來聽,有些人來自外縣,他們拿出幾塊錢來坐車都很難,但還是要來。不是殘疾人沒有權利意識,有,只是沒有維權的途徑。
像劉乃堂這樣的情況還有很多。有一家是戴莊鎮的,姓李,兒子和媳婦都是聾啞,去年八九月份,他們聽說了劉乃堂的案子,知道稅費是可以免的,就不想交。有一次村里清理違欠,一個村干部把他叫到村辦公室,一進去他發現這屋里就像公堂一樣。聾啞人有時候容易急,他一急就立刻有一個鄉武裝干部上來,打了他腦袋一拳,其他人也圍上來打他。法醫鑒定打成了輕微腦震蕩。他母親去鄉里民政部要求解決,那個武裝干部又找上門來打她,還說:你有本事就去告我。一家人非常無奈。
我手上的殘疾人找別人的訴狀就有好幾十份。鄰村有一家人,姓高,一家六口,他和媳婦是正常人,父母都是盲人,兩個孩子都是嬰兒癱,四口殘疾,家境非常窘迫,不但得不到政府照顧,反而收他沉重的費用。沒辦法,他就去偷,被抓起來關了一段時間,整個家庭五口人的擔子都落在他媳婦身上。靠種地謀生,但地又怎么種?他也找人寫了一些材料,準備告政府。
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福利企業管理,促進福利企業發展和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浙江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福利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國家規定比例和數量,并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和政策扶持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需要,制訂和完善福利企業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福利企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為福利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已設立福利企業管理機構的,可以由其承擔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福利企業管理工作。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福利企業殘疾人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 福利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殘疾人保障、勞動安全、職業衛生、社會保障、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侵害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殘疾人職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福利企業依法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履行工作職責,提高職業技能。
殘疾人職工在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職業技能培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生活福利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權利。
第二章資格認定
第六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依法經工商、稅務登記,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
(二)具有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
(三)與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殘疾人職工實際上崗且從事全日制工作;
(四)按照規定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具有與其招用的殘疾人職工殘疾類別相適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的無障礙設施。
認定企業是否符合前款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條件,以其提出申請的前1個月的情況為準。
第七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二)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的說明;
(三)在職職工崗位安排表和殘疾人職工登記表;
(四)企業與殘疾人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五)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支付殘疾人職工的工資憑證;
(六)無障礙設施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等材料;
(七)社會保險機構等有關單位出具的殘疾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及個人繳費證明。
設區的市民政部門確定由其所轄的區民政部門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認定的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認定,頒發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認定,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福利企業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辦理稅務變更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填寫福利企業變更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利企業證書正、副本原件;
(二)變更后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能夠當場辦理變更手續的,應當當場辦理,換發福利企業證書;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條 福利企業變更經營范圍、住所,造成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種、崗位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需要重新配建無障礙設施的,在辦理變更手續時,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工種、崗位適合殘疾人就業或者無障礙設施配建符合規定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
原認定的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變更,換發福利企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變更,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福利企業依法終止營業或者已不符合資格認定條件的,應當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與殘疾人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并依法向殘疾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及其他相關費用,同時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后,應當收回福利企業證書,并抄告主管稅務機關。
第十二條 福利企業暫時處于停產狀態,但能確保安排殘疾人職工不低于法定比例和數量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向原認定的民政部門申請保留福利企業資格,并按月向其報送相關材料。
福利企業保留資格期間,不享受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注銷的,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注銷的信息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扶持措施
第十五條 福利企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一)即征即退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
(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殘疾人職工工資;
(三)免征適合殘疾人操作的生產設備進口稅收;
(四)減征或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五)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福利企業申請前款第一項規定的稅收優惠的,應當按月向縣(市、區)民政部門報送其安排殘疾人職工的比例和數量的相關材料;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出具認定意見。福利企業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及其他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批準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福利企業申請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稅收優惠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職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數量的,由民政部門在按月審核認定時予以記錄;低于法定比例和數量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不得超過3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福利企業生產經營,促進其產業結構調整和技術創新,并在技術、引進人才、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可以享受下列財政補貼和獎勵:
(一)社會保險費補貼;
(二)超比例安排殘疾人職工獎勵;
(三)殘疾人職工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四)無障礙設施改造補貼;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補貼和獎勵措施。
福利企業可以享受財政補貼和獎勵的種類、標準以及申請審批條件、程序,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財政補貼和獎勵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制度,對福利企業是否符合資格認定條件及保障殘疾人職工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改正,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檢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查閱、復制有關材料,對生產經營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行政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執法協作,建立健全福利企業管理有關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條 民政部門實施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注銷,以及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和獎勵審核認定等管理時,不得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福利企業強行或者變相攤派財物。
第二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下級民政部門的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向民政部門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認定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不予辦理,給予警告,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的,應當予以撤銷并通知主管稅務機關;已騙取稅收優惠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職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數量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3次的,由原認定的民政部門撤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福利企業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資格認定條件的,或者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注銷手續的,由原認定的民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福利企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福利企業違反財政、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辦理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變更和注銷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福利企業減免稅、財政補貼和獎勵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收取費用或者強行、變相攤派財物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福利企業內的無障礙設施包括:
(一)無障礙通道:建筑物入口處設置無障礙坡道;有使用輪椅職工的,建筑物走廊以及辦公室(車間)、宿舍和衛生間的出入口適合輪椅進出;有盲人職工的,廠區人行道設置盲道。
(二)無障礙衛生間:有下肢殘疾職工的,公共衛生間設置扶手;有使用輪椅職工的,公共衛生間設置無障礙廁位。
(三)無障礙安全警示:廠房、倉庫和車間設置安全出口提示;有盲、聾啞人職工的,設置聲光報警器。
(四)無障礙宿舍:宿舍內設置求助報警器,浴室內設置安全扶手、防滑裝置;有聾啞人職工的,設置專用門鈴。
(五)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停車場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
(六)省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無障礙設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對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條件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利企業資格申請條件申請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依法與安置就業的每位殘疾人職工簽訂1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在單位實際上崗從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復就業情況;
(二)企業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的月平均實際安置就業的殘疾人職工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25%(含)以上,且殘疾人職工不少于10人;
(三)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的前一個月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實際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企業在提出資格認定申請前一個月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職工按月足額繳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五)企業具有適合每位殘疾人職工的工種、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