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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養老金上調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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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金上調方案

        第1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2019年養老金上調比例已經確定為5%,并且調整方案依然是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調整相結合的調整辦法,同一地區的所以退休人員定額調整的金額相同。

        掛鉤調整遵循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調整的額度與退休人員繳納養老保險的年限有關。

        適當傾斜調整通常是對高齡退休人員以及偏遠地區的退休人員的一種特殊照顧。

        第2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按照中央和省部署,今年,我市將全面啟動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一體化改革,市縣兩級將通力配合,制定好方案,積極穩妥實施;

        將研究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修改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落實全省統一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

        推動多險合一經辦,各縣(市)區“養老、工傷、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3月底前將全部上線;

        探索將離退休生存認證、失業人員報到延伸到社區管理,開展退休信息提前認定試點;

        鼓勵探索柜員制管理服務模式;

        完成擴面征繳任務,逐步實現用人單位全險種參保、全員額參保;

        第3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兩會”前夕,一份多年爭議不休的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下稱《試點方案》)終于獲得國務院原則通過。據此,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將在年內啟動有關試點。

        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的進程相比,事業單位這項改革晚了十多年。這項改革內容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就已提上議事日程,之后也曾被歷屆政府主管部門反復考慮并向國務院申報,但最終均被擱置。

        據《財經》記者了解,《試點方案》草案是在去年中上報國務院的。本屆政府有關部門自2006年起,研究落實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有關事宜,目前改革試點即將揭幕,但事業單位目前的養老制度現狀卻成為推動改革的重要瓶頸。因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終成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的一項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再無擱置的余地。

        改革的思路非常明確,設定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其籌資模式、計發辦法等均與目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一致,并可銜接。

        一個現實情況是,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退休待遇差別,已遠遠高于以往,因此“平穩銜接”成為一個比以往更加敏感的話題,同時成為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順利推進的重要關口。

        在迭起的“兩會”期間,這一低調的消息并沒有掀起太多波瀾。然而,作為主管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以及有關的試點省市,準備工作已經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國務院《試點方案》公布后,雙方將就各地如何分別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作更進一步地討論和測算。

        遲來的改革

        此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背景是,事業單位工資連續上調,退休人數增加。由于事業單位退休費與退休人員退休前工資額直接掛鉤,政府財政負擔其實十分沉重。因此,改革的目的究竟是“甩包袱”還是“建機制”,十分微妙。

        改革開放初期,企業職工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金水平,曾經在同一個起跑線上。但到目前為止,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套退休制度已經形成了巨大的差異。其中,企業自上個世紀90年代初便逐步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下,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也需要交納一定比例的養老保險費,未來養老金的發放與繳費情況相對應,具體參照職工的繳費工作年限、繳費工資額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根據這種模式,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目前大約為60%左右,也就是說,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基本相當于退休前工資的60%。

        事業單位則是另一種模式。在中國,事業單位按經費來源可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類。不少地方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已經紛紛按照企業的方式進行管理,加入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但大部分由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仍按照原來的養老制度運行,退休金由國家統包,列入財政預算,實行現收現付,也沒有基金積累制度。未來退休金以其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額為主要依據。根據目前的規定,其金額為本人工資的90%左右,也就是說,替代率高達90%。

        從各地的情況看,事業單位人員定崗定編,在職人員規模相對穩定。而隨著老齡化的加劇,退休人員卻越來越多,加之近幾年工資上調,擴大了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基數,更增加了財政或單位的負擔。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資料,1990年,全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總額僅為59.5億元,目前已經遠遠超過千億元,增加了20多倍,導致財政和用人單位負擔成倍增加。

        很顯然,如果完全套用目前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金必然下降,自然,財政負擔也會減少。然而,待遇的降低很難不引發事業單位的集體抵制,導致改革受阻,這也是以往歷屆政府將方案一再擱置的重要原因。

        改革一再推后,事業單位和企業在養老保險待遇上的巨大落差不斷擴大,增添了今后的改革成本和難度。同時,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養老制度無法銜接,也嚴重妨礙了人力資源的正常流動,為事業單位的改制分流設置了巨大的障礙。

        財政負擔和待遇問題均不可回避。但為使改革能夠順利推進,在2月29日由總理主持的國務院常務會上,特別強調了一個原則,即“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穩銜接”,這也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所制定的方案當中的關鍵內容。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表示,這次改革的內容,重點在于建立新的機制。有關專家則評論,這意味著必然要最大限度地承認既得利益。

        銜接兩套制度

        在以往歷屆政府對改革方案反復推敲的鋪墊下,此輪試點方案并無太多懸念。

        從國務院常務會透露出來的消息顯示,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

        其中,核心的內容就是要令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框架能夠相互銜接。為此,在籌資模式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仍將采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賬結合”的思路,制度適用范圍涵蓋除已經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以外的事業單位的各類人員。

        具體而言,《試點方案》必然轉變現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中離退休金費用由國家財政和單位直接納入預算統包的辦法,籌資模式轉型為收取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將繳費與養老金待遇相掛鉤。

        除國家和單位承擔的籌資責任外,一個重大區別是,試點將引入個人繳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籌資責任。與此相對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也應設立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至于個人賬戶的規模和養老金計算系數,有專家建議,也應參照企業現有制度,保持銜接,便于人員流動。

        由于個人賬戶部分以往并無真實繳費,因此最初只能是空賬。有專家表示,為確保人員流動時賬戶基金同步轉移,減輕財政未來支付壓力,可考慮將個人賬戶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做成實賬。對此,也有專家認為,考慮到財政當前的支付壓力和未來保值增值的風險,不如維持記賬式運轉。

        此外,記者還了解到,目前事業單位養老基金的管理和業務,將交給專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不會并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除了籌資模式的變化,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調整無疑是重中之重。

        根據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的原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應繼續實行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額為主要依據的退休金計發辦法,而是應當與企業一致,根據繳費工作年限和社會平均工資額以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為主要依據的“結構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但是,完全按照企業辦法計發養老金,這必然導致事業單位養老金數額的大幅下降,顯然不符合“平穩過渡”的原則。有關專家表示,為維持一定的待遇水平,可考慮計發養老金基數不取社會平均值,而取本人退休前的職級工資。同時,為避免替代率的下降,還可在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之外加發過渡性補貼,或者加大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發系數。

        待遇難題

        方案即將揭曉,試點有待啟動。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并不涉及試點前就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此,在國務院公布總體試點方案后,各地究竟如何落實,新老劃段的時間點如何確定,還要經試點地區反復斟酌。

        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人士謹慎表示,期待今年年內啟動試點。

        有關人士還分析,如果把已經退休的工作人員作為“老人”,即將參加工作的稱為“新人”,已經參加工作但尚未退休的稱為“中人”,由于試點方案將對“老人”實行老辦法,“新人”實行新辦法,兩者可比性較少,試點的成敗的關鍵其實集中于能否處理好“中人”的退休待遇問題,尤其是即將退休 “中人” 的待遇。

        決策者的思路不難理解。在社會總體工資水平不斷上漲的大趨勢下,要保持退休金絕對值持續增長并不難。加上特別為事業單位設計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老人”或者現階段的退休金水平相比,未來“中人”退休后的養老金仍可持續增長,并不會產生待遇下降的總體印象。同時,《試點方案》提出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如能適時有效推行,對于維持事業單位養老待遇的水平也不無助益。

        但也有專家表示擔憂。尤其在于“個人繳費”的部分,專家指出,畢竟以前從來沒有實行過個人繳費的辦法,現在即便退休待遇名義上不降,由于個人需要負擔相當一部分繳費,也會被理解為待遇事實上的降低。會不會因此影響試點的進展,尚有待觀察。更何況近幾年事業單位工資水平總體上升較快,這導致無論是用來維持待遇的成本還是個人繳費的絕對額都并不低,因此不少專家也不乏惋惜:“這個方案如果能早點出臺,恐怕更好辦一些。”

        事實上,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過于長久的孕育過程中,由于企業待遇比之直線下降,已經造成了相當規模的負面影響。各地“兩會”的提案或者每年的上訪內容當中,對于養老待遇不平衡的不滿并不在少數。

        第4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關鍵詞:養老金;調整幅度;替代率;工資增長率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5192(2011)05-0031-05

        Research on Moderate Level of Pension Adjustment-amlitude

        HAO Yong1,2, ZHOU Min1, GUO Li-na2

        (1.Management School, 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Xuzhou 221116, China; 2.Research Center of Social Security, Shanghai University of Engineering Science, Shanghai 201620, China)

        Abstract:Based on wage growth rate, the formulas of pension adjustment-amlitude are derived by previous year’s pesion level and social average wage gorwth rate respectively in the paper. Then throught empirical analysis, the authors determine moderate standard of pension adjustment-amlitude using moving average wage growth rate of three years,and find that the realistic adjustment-amlitude setting by average pension in recent years is five percent lower than the research result.

        Key words:pension; adjustment-amlitude; replacement rate; wage growth rate

        1 引言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政府幾乎每年都向上調整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人們往往認為這能夠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較少有人考量增長后的養老金是否維持了老年人上一年度的生活水平,或者到達了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水平。實際上,養老金的絕對增長額不能直接反映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變化。在微觀層面,衡量養老保險保障水平使用養老金替代率。養老金替代率定義為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與在職職工的工資之比

        [1,2],反映勞動者退休前后的生活水平差異。2008年,全國退休人員人均增加養老金122元,增長幅度為12%,調整后到達人均1149元[3],但養老金替代率為56%,低于2007年的58.7%。又經粗略匡算,2008年全體退休人員的人均養老金為13962元,往年退休人員的調整后人均養老金為13245元,往年退休人員的調整后平均養老金低于當年退休人員的平均養老金,之前各年也有類似的狀況。養老金替代率隨著退休年數的增加而降低,說明養老金調整與經濟發展不同步,養老金調整的效果有限。

        1957年,德國建立了養老金的指數化調整機制,選擇使老年人口與在職人員的相對消費水平保持不變的總工資指數作為養老金調整指數,總工資指數由工資增長率確定[4]。養老金支付水平由個人養老金與所有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比例、繳費年限、取決于指數化形式的養老金現值、取決于退休年齡的調整因子[5]決定。后來經過多次修正,測算中逐步增加了繳稅率、人口因子[6]、敏感因子、支撐能力因子等。其中,支撐能力因子反映制度贍養率的變化;敏感因子期望通過人為調整,實現對養老金指數化水平的控制,進而控制在職人員繳稅率的變化。2004年,日本建立了利用工資增長率、物價指數和浮動調整率對養老金給付進行動態調整的機制[7]。養老金調整率=工資增長率-浮動調整率。如果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高于浮動調整率,則養老金調整率為二者的差;如果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未高于浮動調整率,則養老金調整率為工資增長率或物價指數。柳清瑞根據工資增長率和物價指數確定養老金調整率,建立養老金替代率調整機制對基礎養老金進行相應調整[8],其以調整養老金替代率為目的。類似的,多數學者的研究實質是養老金替代率合理水平的確定[9~11]。韓偉、穆懷中在建立高、中、低不同層次的實際消費支出與上一年社會實際平均工資之間線性回歸模型的基礎上,設計兩類調整指數方案[12]:一設定三類群體無差異,以社會平均工資的40%~60%(以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的50%)為基礎設計調整指數;另一設定三類群體有差異性,以消費價格指數加適當的工資增長率為基礎設計調整指數。研究的第一類實質是認可現實政府的調整方案,第二類并無定量方法作支撐,其主要通過養老金動態替代率和繳費率作為內部效率和外部效率兩大標準檢驗調整指數的適度性。

        綜觀國內研究文獻,專家和學者較少運用定量方法研究養老金調整的適度性。在不多的研究中,學者們探討養老金調整的熱點在于如何使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與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相適應,可是,以物價水平作為調整指數,僅能保證養老金絕對購買力水平不降低。并且,對于如何完善養老金的調整機制,尚沒有較為成熟、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案與政策建議。隨著經濟高速發展而帶來的社會公平性和效率性問題越來越凸顯,設計科學、合理的養老金調整方案成為當務之急。本文以適度的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養老金替代率的理論水平為目標,探討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

        2 理論測算

        為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使其跟隨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同時考慮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本文以退休人員退休當年的養老金替代率為養老金調整的第一目標,使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保持在退休當年的水平;以養老金替代率的理論水平為養老金調整的最終目標,以維持長期的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

        2.1 養老金調整依據的選擇

        據前綜述,養老金調整的方式大致有三種,與物價指數掛鉤、與工資增長率掛鉤、與物價指數和工資增長率雙掛鉤。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本文選擇工資增長率作為養老金調整的依據,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1)職工工資增長依賴于經濟的發展水平,與物價水平沒有直接掛鉤。如果養老金與物價水平掛鉤,當物價指數上漲超過職工貨幣工資指數增長時,會造成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跟隨增長,而在職職工的實際工資水平卻相對下降。

        (2)養老金的企業繳費是人工成本的組成部分,成本與物價掛鉤,容易造成成本推動型的物價與退休金的輪番上漲。

        (3)近年來,與物價指數的變動相比,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幅略顯穩定,物價指數有較大幅度的波動。

        (4)工資統計指標體系比較完整,可靠性較強。本文采用名義社會平均工資,本身就含有物價水平的因素在內。

        所以,以工資增長率作為養老金調整的依據,既包含退休人員能夠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的因素,又間接體現由于工資增長而帶來的物價增長的因素。

        2.2 基于工資增長率的養老金調整算式

        國家層面的養老金調整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按上年度養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調整,二是按上年度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而且,歷史統計和文獻中的“一定比例”是個不固定的值[13,14],本文在一定假設前提下,研究某一固定比例或相對窄小的比例范圍。

        假設1 全國范圍內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省級統籌。

        假設2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僅存在“新人”。

        假設3 養老金的調整針對一般退休人員,為養老金普通調整。

        假設4 養老金調整基期的養老金替代率是合理的。

        按照假定4,調整前,上一年度的養老金替代率是合理的,因社會平均工資的增加,而使得養老金替代率下降,則養老金替代率下降的幅度即對應著需要調整的養老金,也就是說,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應以補足到上年度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為基本目標。

        設養老金替代率的改變量ΔR=Rt-Rt-1,其中,Rt-1為上年度養老金替代率,根據養老金替代率的定義,養老金調整需彌補的養老金替代率降低值為

        3 實證分析

        3.1 確定養老金調整的適度標準

        依據(2)式和(3)式,養老金的調整幅度僅與前兩年的工資增長率有關。但據觀測,近10年來,我國工資增長率變化的幅度較大,變動的隨機性較強。而養老金的調整應是比較平穩的,為減弱工資增長率的突變情況對測算結果的影響,分別對工資增長率進行2年、3年、4年、5年、6年的移動平均處理,使工資增長率呈現相對平穩而單調的變化。

        并且,隨著設定周期的延長,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平穩性愈好、單調性愈強。以此為基礎,利用(2)式和(3)式,分別計算各種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條件下,按兩種方式調整養老金的調整幅度,如表1所示。

        表1 各種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對應的養老金調整幅度 (%)

        時間年工資增長率2年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

        3年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4年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5年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

        注:工資增長率經全國統計年鑒中的在職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而得。調整1是按上年養老金水平調整養老金,根據(2)式計算;調整2是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調整養老金,根據(3)式計算。

        觀察表1,按照3年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測算的兩種養老金調整幅度的變化最平穩,據此,確定養老金調整的適度標準。

        (1)測算時,考慮養老金調整的數據平穩性和經濟發展的周期性,上年工資增長率使用3年移動平均工資增長率,以體現養老金調整的持續、平穩發展。

        (2)兩種調整方式的實質是相同的,雖然是根據工資增長率調整養老金,但均需要先計算養老金增長率,因此,以按照上年養老金水平調整養老金為主要方式。

        (3)現實階段,若根據上年養老金水平調整養老金,則調整幅度應為13%~16%;若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調整養老金,則調整幅度應為90%~100%。

        (4)為維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以及養老的保障水平,并使退休人員享受經濟發展的成果,養老金的調整幅度至少達到調整區間的下限,最理想的情況是與在職職工的工資增幅同步。

        需要注意,養老金調整的理論幅度為平均水平,該水平體現不同層次結構的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中的中等水平。

        3.2 適度標準與實際調整的比較

        結合兩種調整方式,一基于平均養老金的調整,二基于工資增長率的調整,比較養老金調整的實際效果,如表2所示。

        根據表2,分析如下:

        (1)2006年,養老金的實際調整幅度略超過按兩種方式測算的理論調整幅度,養老金增長的結果能夠達到與上一年度(2005年)的養老金替代率持平的效果,能夠實現退休人員隨經濟同步發展的養老保險保障水平。

        (2)2005、2007、2008等年,養老金的實際調整幅度與理論調整幅度相比,按平均養老金調整方式計算低5個百分點左右,按工資增長率調整方式計算低35個百分點左右,養老金增長均沒有達到維持退休人員上一年度生活水平的目標,表明退休人員沒有充分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

        3.3 基于養老金調整的基金需求測算

        為補足養老金應有的增長幅度,進行養老金調整的資金測算。因兩種養老金調整方式的實質相同,這里,僅按照養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調整養老金的方式,測算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總額。養老金調整總額=往年退休人員總數×上年養老金水平×養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

        養老金調整資金一般來源于統籌基金、地方政府的專項支出、中央政府的財政補貼等。對已實現省級養老統籌的省市,統籌基金可以擔負部分調整額度。但由于統籌基金作用的性質以及人口老齡化的趨勢,現收現付制的統籌基金將面臨巨大的支付壓力,因此,養老金調整的資金應主要來源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財政支付。據此計算財政統一支付的養老金調整額占財政支出比例,如表3所示。

        根據表3,養老金調整總額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基本保持在1.7%的范圍內,國家完全有能力解決這部分資金來源。另外,考察歷年我國財政支出中用于養老保險的補貼費用,發現養老補貼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基本在2.3%的范圍內,如表4所示。

        如果將養老金的調整費用納入國家的財政預算,養老財政補貼與養老金調整費用之和約占財政支出的4%左右,仍遠遠低于經濟發達國家平均10個百分點左右。

        4 結論

        (1)養老金調整以替代率為目標,以保障養老金的相對水平不逐年下降;養老金調整的資金來源于財政支出,每年調整的養老金總額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基本保持在1.7%的范圍內。

        (2)現實階段,為維持相對穩定的養老保障水平,根據上年養老金水平調整養老金的幅度應為13%~16%,按照上年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占比調整養老金的幅度應為90%~100%。

        (3)養老金調整的時間和幅度應是穩定的,養老金每年調整一次,為消減每年工資增長率的隨機波動,使用工資增長率的移動平均值測算調整幅度,以體現養老金調整的持續、平穩發展。

        (4)以工資增長率作為養老金調整的依據,既包含退休人員能夠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因素,又間接體現由于工資增長而帶來的社會消費總體水平增長、物價增長的因素。

        參 考 文 獻:

        [1]劉貴平.關于我國未來退休職工工資替代率水平的初步研究[J].遼寧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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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韓偉,穆懷中.德國公共養老金調整指數改革研究[J].市場與人口分析,2007,13(4):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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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米紅,邱曉蕾.中國城鎮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評估方法與實證研究[J].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2005,22(2):12-19.

        [11]鄧大松,李琳.中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及其敏感性分析[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62(1):97-105.

        [12]韓偉,穆懷中.中國統籌養老金適度調整指數分析[J].財經研究,2007,33(4):74-84.

        第5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關鍵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投資回收期

        中圖分類號:F840.6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3890(2016)06-0050-08

        一、引言與文獻回顧

        2014年網上流傳一個帖子叫社保“七不管”“九沒有”①,引發網友的熱議,有偏激的網友更是發表評論說“社保是國家的騙局”。探究原因,網上流傳的“七不管”“九]有”帖子其最大的問題是,混淆了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社會保險強調保基本,而不是無限保障。同時,“月薪1萬元,養老金交滿30年27年才能回本”的網友觀點也嚇退了許多準備參保的人。為了讓公眾清楚地看到社會保險是不是國家的騙局,參加社會保險到底劃不劃算,有必要對民眾參加社會保險的收益情況做出測算。本文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來測算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情況。

        當前,國內學者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收益情況也曾做出過研究。如何立新(2007)基于微觀數據,分析了新舊兩種養老金方案下城鎮職工終身養老金的純受益狀況,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收入分配效應的改革進行了定量分析[1];彭浩然 等(2007)通過微觀個體假設,測算不同收入參保者在退休時點的繳費現值與未來養老金的收益現值差異,分析了新舊兩種養老保險調整方案對不同收入者的收益變動[2];王曉軍 等(2009)采用凈轉移額和內部回報率兩個指標進行測算,比較不同性別、繳費年限、壽命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導致的參保后養老金收益差異[3];許志濤(2014)基于終生收入法構建基礎養老金模型,測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凈收益額與凈收益率,不過其研究的重點是分析不同所有制企業職工的收入再分配效應[4]。縱觀國內已有文獻,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益的研究上,主要是采用凈轉移額和內部收益率指標,但其重點都在研究養老保險的收入再分配效應;另外,已有研究大都未測算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收益情況,并且大都沒有考慮到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因素。基于此,本文考慮養老金調整因素,對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鑒于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辦法完全一致,以下統稱為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狀況做出測算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指標選取與說明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8%(個人8%,企業20%),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由于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不同,這直接導致其退休后養老金的凈收益也不同。因此,本文選取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三個指標,來分別測算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兩類人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情況。

        “養老金凈轉入額”是指測算時點參保人員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現值與養老保險繳費現值的差額[5]。養老金凈轉入額可以反映出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養老金凈收益情況。若養老金凈轉入額為正,則表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會帶來凈收益,參保是有利可圖的;若養老金凈轉入額為負,則表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會帶來凈收益,甚至會造成虧損,參保是不劃算的。

        “投入產出比”作為衡量參保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對收益指標,是影響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是否參保的重要因素[6]。投入是指參保人在參保期間向制度繳費供款的總額,產出是指參保人在生存余命內能夠領取的養老金總額,投入產出比=產出/投入。投入產出比大于1,表明參保可以帶來凈收益,參保是值得的;投入產出比小于1,表明參保可以帶來凈損失,參保是不劃算的。作為一個理性的參保人,傾向于選擇投入少而產出多的項目進行投資,因此,投入產出比越大,就越能夠吸引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

        “投資回收期”是指參保人退休后每月領取的養老金收益用于逐步償還最初的繳費投資所需要的時間,它反映了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金后多長時間能夠收回成本[7]。一般而言,參保人總是希望投資回收期越短越好,因為投資回收期越短,則意味著參保人越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收回成本并獲得額外收益,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收益也就越大。

        三、模型構建

        (一)前提假設

        在構建模型之前,基于國發〔2005〕38號文件相關規定,做出以下假設:

        第一,假定參保人員為2006年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新人”,其繳費基數參照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來確定;假定個人繳費工資與社平工資的增長率相同。

        第二,假定繳費在期初且繳費不中斷(不考慮轉保、退保②等特殊情形),繳費年限大于等于15年。

        第三,假定測算期間國家在每年年初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當年不進行待遇調整,從退休的第二年進行待遇調整。

        第四,假定參保人員退休后活至平均余命死亡,不考慮提前死亡的情形③。

        (二)測算模型

        1. 凈轉入額測算模型。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退休職工基礎養老金月標準=退休時上年度社平工資月標準×(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參保人員實際繳費工資與對應的上年度社平工資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

        對于靈活就業人員而言,其投資回收期的計算方法同T2。

        四、參數假設、測算結果及分析

        (一)參數假O

        1. 參保年齡、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新人”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以上才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即a-b≥15。假定職工2006年開始參保時的年齡a為25歲,考慮到當前國家正在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退休年齡b分別取50歲、55歲、60歲、63歲、65歲(對應的退休年份分別為2031年、2036年、2041年、2044年、2046年)。于是,繳費年限b-a的取值為25年、30年、35年、38年、40年。

        2. 個人繳費基數、社平工資和社平工資增長率。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4》可知,2005年我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社平工資)的年標準為18 364元,計算得到社平工資月標準Z0=1530.33元。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考慮到靈活就業人員收入的不穩定性以及各地的實際推行情況,假設其繳費基數分別為上年度社平工資的100%、60%、40%,即d=1,0.6,0.4。根據國家政策文件規定,對企業職工而言,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300%,這里假定d=3,1,0.6,分別代表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4》有關數據,可以計算出2005―2013年我國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為14.0%,同時考慮到我國未來經濟發展戰略和趨勢,本文假定2005―2046年社平工資平均增長率為5%,即g=5%。

        3. 繳費率、個人賬戶收益率、貼現率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率為8%,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率為20%,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12%計入社會統籌賬戶。因此,個人賬戶繳費率c1=8%,社會統籌賬戶繳費率c2=20%(企業)、12%(靈活就業人員)。根據有關規定,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趨于成熟和未來基金投資運營,假定個人賬戶收益率r1=4%,假定貼現率與個人賬戶收益率取值相同,即r2=4%。另外,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50歲、55歲、60歲、63歲、65歲退休時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A分別為195個月、170個月、139個月、117個月、101個月。

        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調整系數。在2005―2015年,隨著國家對養老金調整政策的啟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以年均10%的比例大幅上調[8],該調整比例超過了GDP的增長速度,注定是不可持續的,目前國家正在探索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于此,本文假定參保人員退休后(2031年以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年均調整系數為5%,即f=5%。

        5. 城鎮居民退休時的平均預期余命。根據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利用生命表編制技術,可以生成城鎮男女混合國民生命表。本文假定城鎮職工與城鎮居民的平均預期余命相同,于是可以得到50歲、55歲、60歲、63歲、65歲城鎮職工退休時的平均預期余命分別為32.13歲、27.59歲、23.18歲、20.65歲和19.01歲。

        (二)測算結果及分析

        1. 企業職工養老金凈轉入額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代入(10)、(12)式,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凈轉入額,見表1。

        觀察表1可知,不管是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還是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企業職工養老金凈轉入額都為正數,這表明企業職工參保可以帶來凈收益,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劃算的。

        如果僅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可以看到企業職工養老金凈轉入額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即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高,養老金凈轉入額就越多。這體現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較強的“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效應。例如,當繳費年限為35年時,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3倍(d=3)的企業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是繳費基數只有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60%(d=0.6)的企業職工的3.0倍;當d=1時,繳費年限為40年的企業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是繳費年限只有25年的2.2倍。

        如果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基本體現出“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的激勵效應,但個別年份其激勵性被沖淡。例如,當d=3時,繳費35年、60歲退休的企業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卻低于繳費30年、55歲退休的企業職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負激勵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繳費激勵機制不完善和養老金的連年上調。因為退休年齡越低的職工,其開始領取養老金的時間越早,并且能越早享受到每年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在平均余命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導致其凈轉入額高于晚退休的參保職工,“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被“提前退休+養老金調整”的雙重作用沖淡。

        2.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入產出比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代入(15)、(17)式,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入產出比,見表2。

        觀察表2可知,不管是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還是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比均大于1,這表明企業職工參保后的養老金產出均大于其養老保險繳費投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劃算的。

        進一步分析,從表2可以看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負相關關系,即繳費年限越長、繳費基數越大,其參加養老保險的投入產出比越小。這暴露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完全體現出“多繳多得”和“長繳多得”。產生該現象的原因在于,繳費年限短、退休早的企業職工,其參保總投入較少,且能夠較早享受到養老金待遇調整,因此其投入產出比較大;另外,繳費基數小的企業職工,其參保總投入較小(分母較小),受養老金待遇調整的影響,其產出(領取的養老金)相對于投入而言較大,進而導致相對比例投入產出比較大,這也反映出不同繳費工資基數的企業職工之間存在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另外,將“個人繳費為投入”“企業和個人繳費為投入”兩種情況作比較,發現后者的投入產出比要小。其原因在于,在產出相同的情況下,后者的投入增加了企I繳費部分(分母變大),進而導致后者的投入產出比要小很多。

        3.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代入(18)、(19)式,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見表3。

        由表3可知,若僅將個人繳費視為投入,最短20個月、最長46個月就能收回前期的參保投入;若將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均視為投入,最短62個月、最長133個月(11.1年)就能收回前期的參保投入。在收回參保投入后,此后領取的養老金全部是凈收益。由于各年齡段退休職工的平均預期余命均高于投資回收期,因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純賺錢受益的投資,是非常劃算的。

        進一步分析發現,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與繳費年限呈負相關關系,與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即退休越晚、繳費年限越長的企業職工,其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越短;繳費基數越大的企業職工,其養老保險投資回收期越長。究其原因在于:第一,退休晚、繳費年限長的企業職工,其退休時領取的基礎養老金水平較高(因為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水平成正比),同時由于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多而計發月數小,使得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要高很多,進而其具有較高的基本養老金水平,能較快地收回參保投入。第二,現行養老金計發辦法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應,繳費基數與基礎養老金雖然呈正相關的關系,但隨著繳費基數的增加,基礎養老金增加的幅度卻越來越小,另外,繳費基數雖然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成正比,但不會影響到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因此,繳費基數對基本養老金的影響不像繳費年限(退休年齡)那么大,這使得繳費基數較大的企業職工需要較長的時間來收回其參保投入。

        從整體上來看,“企業和個人繳費為投入”的投資回收期要比“個人繳費為投入”的投資回收期長。其原因在于,將企業繳費視為投入后使得總投入增加,個人在收回自己的繳費后,還要多花費較長的時間來收回相應的企業繳費部分,投資回收期也就相應地拉長。

        4.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投資回收期測算結果及分析。將相關參數分別代入(12)、(17)、(19)式中,可計算出不同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下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見表4。

        觀察表4可以發現:

        第一,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的養老金凈轉入額均大于0,投入產出比均大于1,投資回收期均小于相應年齡的平均預期余命,這說明對于靈活就業人員來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純受益的事情,是非常劃算的。

        第二,與企業職工完全一致,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的養老金凈轉入額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負相關關系,投資回收期與繳費年限呈負相關關系,與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其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退休年齡)、繳費基數呈負相關的關系,也反映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激勵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三,與企業職工“以個人繳費為投入”的相應數值(相同繳費年限、相同繳費基數)相比,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金凈轉入額和投入產出比要小,投資回收期要長;與企業職工“以企業和個人繳費為投入”的相應數值相比,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金凈轉入額和投入產出比要大,投資回收期要短。究其原因在于,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20%)介于企業職工個人繳費率(8%)與企業和個人總和繳費率(28%)之間,進而使得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總投入介于二者之間,在產出相同的情況下,其養老金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自然就介于二者之間。

        五、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一)研究結論

        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凈轉入額、投入產出比和投資回收期測算模型,在對相關參數合理假設的基礎上進行測算發現:第一,不管是企業職工還是靈活就業人員,從個人的整個生命周期來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一項非常劃算的選擇。第二,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金的凈轉入額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投入產出比與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呈負相關關系;投資回收期與繳費年限呈負相關關系,與繳費基數呈正相關關系。第三,受繳費激勵機制不完善和養老金連年上調的影響,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負激勵現象。

        (二)政策建議

        1.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社會養老保險的認知度。當前公眾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誤解的原因在于,其對制度本身不了解。復雜晦澀的各種養老金待遇計算公式不方便人們理解,更不利于人們形成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正確認識。參保人在參保時只是知道自己繳費多少,而對自己將來能夠獲得的養老金的多少以及剩余養老金的去處更是知之甚少。對此,建議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來收益的宣傳,同時實行政務公開,定期將養老保險的參保、基金收支、基金投資等信息公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平臺,開通社會保險政策咨詢熱線,以便于職工養老保險權益的查詢和了解國家最新的養老保險政策;利用網絡、新聞、報紙等媒介進行養老保險相關專業知識的普及,使公眾對其逐漸形成正確認知而不是以訛傳訛。例如,可以在社會保險經辦大廳內張貼關于繳費年限、繳費基數與養老金凈轉入額的關系對比圖,以使參保人清楚自己的最后收益大體有多少,做到“心中有數”,避免被人誤導。

        2. 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通過前文的分析可知,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現了負激勵的現象,亟需改革完善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對此,建議:第一,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累進提高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具體可參照吉林省的做法,即本人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超過20年的,在原計發標準上增加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其中:累計繳費年限21―25年部分,每年增加0.15%;累計繳費年限26―30年部分,每年增加0.2%;累計繳費年限31年及以上部分,每年增加0.25%④。第二,實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與繳費年限相掛鉤。即繳費年限越長的職工,其個人賬戶的記賬利率越高,以體現個人賬戶的激勵性。第三,增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當前各地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主要有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40%、60%、100%三檔,建議在以上三檔的基礎上,再增加若干檔繳費基數,如當地上年度社平工資的120%、150%、200%、250%、300%等,以便于有繳費能力的靈活就業人員有更多的選擇空間。

        3.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已經實現“11連漲”,這種行政命令式的調整方式弱化了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亟需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對此,建議:第一,為保證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相對水平不降低,同時又能分享到經濟發展成果,基本養老金調整要綜合考慮物價上漲率和實際工資增長率兩個指標。第二,當實際工資增長率或物價上漲率達到一定比例時,養老金就應該自動調整;如果沒有達到一定的標準,幾年都不應調整[9]。第三,養老金調整的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月份,在出現通貨膨脹等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在年內啟動應急調整機制。第四,設t-1年的物價上漲率為-1>0),t-1年的實際工資增長率為gt-1(gt-1>0),退休職工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比例為x(0

        5. 嚴格控制提前退休,延遲退休年齡并實行彈性退休制。前文的研究發現,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退休早、繳費年限短、繳費少的職工,其養老金凈轉入額反而高于退休晚、繳費年限長、繳費多的職工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固然有養老金連年上調、繳費激勵機制不完善的原因,但退休年齡過低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建議:第一,嚴格審批、審核提前退休,堅決杜絕不合理的提前退休現象。因為提前退休屬于嚴重的“搭便車”行為,它不僅會增加未來養老金支出負擔,還會加重在職者的繳費負擔,與國家正在研究制定延遲退休年g政策的宏觀背景相違背。第二,逐步延遲退休年齡,實行彈性退休制度。首先要提高女性的退休年齡,逐步將女工人的最低退休年齡提高至與女干部相同的55歲,女工人與女干部在55―60歲可以自愿選擇退休年齡。男職工的最低退休年齡提高至62歲,其在62―65可以自愿選擇退休年齡。

        注釋:

        ①“七不管”:異地就醫不管;住院最高賠付15天;意外不管,包括交通意外;第三者責任不管;丙類藥不管;住院費1 500元以內不管;60歲前身故只給4 000元喪葬費。“九沒有”:沒有生命保額(身故無保額理賠);沒有投資功能(無預定利率和分紅);沒有貸款功能(急需要錢不能抵押貸款);沒有靈活領取功能(按法定,不能提前);沒有豁免保費功能(遭遇意外仍需繳費);沒有確定領取功能(無法確定退休時的領取額度);沒有靈活繳費功能(按法定);沒有提前給付功能(重大疾病不能提前領取);沒有住院補貼功能(無法獲得額外補貼)。

        ②當前,我國允許退保的情形有兩種:第一種是出國定居的,該種情況下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返回給本人;另一種是在繳費期間死亡的,該種情況下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將個人繳費視為一種投資,那么這兩種退保的情形至少可以實現保本。

        ③對于未活到平均余命而提前死亡的情形,由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并且其在領取養老金期間享受到了養老金待遇調整,因此,如果將個人繳費視為一種投資,那么這種情形在保本之外還可以獲利。

        ④具體參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激勵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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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仙蜜花,薛惠元.繳費激勵機制下的養老金連年上調:矛盾及其化解[J].貴州財經大學學報,2015(2):92-101.

        第6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

        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或單位自理,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據預測,到2030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數將占在職人員的40%,退休費占人員經費支出總額的50%,這意味著未來的各級財政每年將拿出財政收入的80%左右用于支付在崗和退休人員的工資及養老金,只剩下20%左右可以用于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現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個人依附于單位、退休養老全部由國家或單位包下來的傳統保障方式,這種模式已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亟待改革。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歷史沿革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在此后的半個多世紀進行一些小的調整,但從總體上看,體制框架和組織模式基本沿襲著50年代所確立的體制,基本上實行的是“國家財政保險”(全額撥款單位)、“單位保險”(自收自支單位)或“國家財政與單位共同保險”(差額撥款單位)的制度,其改革發展歷程大致分為起步、發展和完善三個階段。

        1992年至1996年為起步階段。1993年11月,國務院下發《關于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體現事業單位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特點的工資制度,與機關的工資制度掛鉤。啟動改革的省、直轄市在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員,以及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中的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計劃內臨時工和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人員中開展了養老保險業務,邁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1997年至2005年為發展階段。不少試點地區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將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機關公務員全部納入了參保范圍。全國共有江蘇、福建、河北、山東、山西、河南等28個省份陸續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改革試點的隊伍不斷擴大。

        2006年至今為完善階段。首先是對制度空缺進行彌補,解決事業單位中的農林漁工、民辦學校教師、科研院所改制轉企人員、鄉鎮機構改革分流人員、復退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開發區引進高科技人才等特殊群體以及原在機關社保參保的刑滿釋放人員等的參保、續保、轉保等問題。其次是試點改革待遇問題,確定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為改革試點地區,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與企業一致,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第三是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到2020年,我國將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它被認為是“首個統領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進程的頂層設計”。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受阻原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已是大勢所趨,但是從2009年正式試點改革以來,屢屢受挫,其原因認為主要為以下三點。

        (一)制度性原因

        1. 路徑依賴與改革制度不公平性

        路徑依賴是指人類社會中的技術演進或制度變遷均有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即一旦進入某一路徑(無論是“好”還是“壞”)就可能對這種路徑產生依賴。在未發生社會重大變革的情況下,新的制度建設總是或多或少受到原有制度的影響,形成制度發展的承繼現象。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工資標準都是比照公務員工資標準建立起來的,在1993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前,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一直是統一的工資標準。然而,2006年的工資改革成為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差距的分水領,公務員開始實行新的工資制度,退休公務員的工資也隨之上調。但是,2006年工資改革至今,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體措施卻未出臺,而公務員退休金和企業退休金都在“普漲”時候,事業單位退休金不僅多年不漲反而變成改革對象。

        現行的事業單位改革獨將事業單位第二類中的第二小類,即醫療衛生部門和大學等準公共部門作為改革對象,而事業單位的“大群體”不在其列,由此制度性地把事業單位內部劃分為三六九等,造成事業單位內部的不公平。

        中國社會調查所(SSIC)對重慶、太原、廣州、上海等城市的近千名居民進行調查顯示,7.6%的被訪者表示公務員養老金不改革而只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是公平的,93.4%的被訪者表示不公平。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外部比較不公平和內部制度性不公平使得制度改革推行受到阻礙,更無法達到帕累托改進。

        2. 不符合現行法律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職工一樣統籌繳納養老保險,即單位繳20%,員工繳8%;養老金發放辦法也與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然而,根據《教師法》地二十五條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雖然法律指的是平均工資水平不是退休金,但是作為工資延續的退休金,也應是符合《教師法》的要義。然而《方案》規定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與企業一致的內容,顯然與《教師法》的規定不相符。

        3. 改革配套制度滯后性

        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指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但是,就試點省市情況來看,更多改革的重點工作放在分類歸屬、工資薪級等上,而職業年金制度尚未建立起來。現在的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是按照退休前工資的80%或是90%領取退休金,企業職工是按照退休前工資的50%左右領取退休金,依據《方案》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下調與企業一致的內容,在未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前,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部分明顯下降。滯后的職業年金制度,使得改革推進受到阻礙。

        (二)效率與公平的博弈

        凱恩斯提出工資具有剛性。廣義的工資主要是包括了保險、福利、津貼,顯然可以看出,福利也具有剛性。正因為福利的剛性,福利改革只能向上看齊,很難向下看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最終目標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養老保險體制,而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障制度是為了讓沒有或是享受較低養老保障水平低的國民享受其他群體已有的保障,更為體現公平。但是,保證公平就會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政府的負擔,當政府無力承擔時,就不得不削減享有高水平退休保障群體的保障水平,讓其他群體在此水平上達到平等。于是在改革中就出現了,讓處在中間群體的事業單位向處在低水平的企業合并,而這又降低了效率。

        雖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逐漸上漲,但是退休金占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替代率在不斷下降,到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已經低于70%,與企業社會養老保險目標替代率相當。在事業單位職工看來,改革就是讓大家進社保、向企業的養老金給付水平看齊,而實際上就是削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既不公平也降低效率。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話語權

        在當代社會思潮中,話語權指影響社會發展方向的能力。歐洲問題研究中心Alfio Cerami曾指出思想和話語權在福利國家制度變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話語權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中國經濟周刊》的記者2009年對試點的五個城市進行實地調查的情況反映,廣東省深圳市早在2006年7月就啟動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但是由于分類歸屬、工資薪級、退休待遇等問題持不同意見,自該年年底,深圳市一些被改制事業單位的員工就不斷上訪、怠工、怠課,或簽名討要加班費及社保費。基于此種情形,一些深圳區屬事業單位遲遲不愿啟動分類改革。

        三、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建議

        (一)堅持聯動改革

        改革時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應一起行動,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也應一起改革。以避免相互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事業單位人員和公務員同屬于公職人員,具有許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責任和義務,在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金待遇享受方面不應該有太大的差別,堅持聯動改革,既可以避免制度的碎片化,同時還可以減少不公平性,從而推動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專門立法

        立法先行是一項基本原則,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總是呈現出滯后性,要使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要有法可依才能順利進行,這需要對其專門立法。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單位和個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和利益分配,使各項改革工作逐漸步入法制化軌道。

        (三)建立“多層次”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

        第一層次是建立事業單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障,可以按2009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下調與企業一致,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

        第二層次是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盡快設計出適合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產品,以滿足不同單位、不同職工的需求。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級別、職務、工齡等情況確定職業年金,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高低取決于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投資收益率等因素。把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下調至于企業一致后所降低的這一塊收入,用市場化運作的途徑補回來,并且無須財政更大的投入。

        第三層次是個人養老儲蓄和商業養老保險。鼓勵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個人養老儲蓄,普及商業保險知識,增強個人保障意識,提倡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來提高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

        這三層次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第一層次體現政府的強制性,只能保障職工最基本的生活;第二層次由單位內部決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職工的退休收入水平;第三層次則遵循自愿原則。值得提出的是,在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中,這三個層次的第一和第二個層次需要同時建立,這樣才能進一步推進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改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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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鄭秉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試點受挫制度原因分析——關于“三個聯動”的政策建議[J].激辯“新養老策論”,2010年6月.

        第7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一)基本情況

        1、參與問卷調查居民基本情況。參與問卷調查的男女人數比例相差不大,而接受問卷的人群中,婚姻狀況的分化較為明顯,其中已婚占比86%,未婚占比14%。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對此類問卷感興趣的人多為已婚人群,未婚人群參與問卷的積極性較低。

        2、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方式。調查顯示,通過當地政府宣傳了解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分別在對未領取養老金人群問卷調查中和在對已領取養老金人群調查中占比40%、64%,都是在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方式中占比最高的。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宣傳工作很是重視,達到了較好的宣傳效果。

        (二)調查結果分析

        1、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收支現狀

        (1)城鎮居民收入水平。據調查資料顯示:2014年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48元。本次調查數據也顯示,月收入在1,000~2,000元之間占比最高為38%,其次是2,000~3,000元和1,000元以下,分別占比24%、20%,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只有18%。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作為傳統的農業大縣,著名的大蒜之鄉,主要經濟來源還是農業領域,所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居民收入水平偏低。

        (2)城鎮居民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情況。在對已經領取養老金人群進行調查中發現,34%被調查者反映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需要養老金401~600元,其次是每月需要養老金201~400元和101~200元之間的各占比26%、22%。需要養老金600元以上者只占10%。這是由于山東省金鄉縣屬于北方縣域城鎮,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物價也比較低,所以老人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水平主要在401~600元之間。

        2、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運行狀況

        (1)參保情況。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末山東省金鄉縣人口數為65萬。而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縣已有38.3萬人參保,約占總人口數的58.92%。在對沒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主要原因調查中,52%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原因是想等年齡大些再參加,有29%的被調查者是由于費用太高,繳不起費,還有19%的被調查者是覺得養老金太少,作用不大,所以沒有參保。根據以上調查可知,大多數尚未參保者還是打算將來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只是考慮到現在還年輕,想等到年齡大一些再參保。

        (2)繳費情況。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選擇的每年繳費標準在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其次是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占比21%。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另外,對選擇居民養老保險投保檔次主要考慮的因素調查中,4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自身經濟情況,31%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政府補貼標準,其次有28%的被調查者表示主要考慮將來養老金數額。由此可見,雖然政府建立了多繳多得的繳費補助政策,但是并沒有達到很好的激勵作用,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仍是選擇了較低的繳費標準。

        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的主要問題

        通過對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現狀的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城居保”制度的實施使城鎮非從業居民的養老問題得到了解決,使他們享受到了改革發展的成果,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維護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但同時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需要我們予以重視并解決。

        (一)缺乏激勵機制,居民繳費水平低。

        由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釆取自愿參保的方式,所以通過制度激勵來引導居民參保就顯得尤為重要。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在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激勵政策的力度不夠,沒有充分起到鼓勵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作用。

        1、在制度設計時應注意鼓勵和引導不同年齡段的參保對象。按《金鄉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方案》規定,年滿60周歲,繳費滿15年即可領取基礎養老金。對連續繳費年限滿16年不滿20年、滿20年不滿25年、滿25年及以上(不包括補繳年限)的參保人員,到60周歲領取養老金時,每人每月分別增發基礎養老金20元、30元、40元。通過問卷調查以及個案訪談我們了解到,由于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而且大部分年輕人并沒有過早養老的意識,認為有閑置資金可以做理財投資,收益會更高于繳納養老保險金。只要到了59周歲一次性補繳,即可得到一筆可觀的收益。另外,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同樣的錢,晚年再補繳明顯比每年按時繳費獲得微薄的政府對連續繳費的居民的補貼更“劃算”。

        2、地方政府補貼較少,并未達到相應的激勵作用。已知縣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繳費即補。參保人員選擇500~1,500元5個繳費檔次的,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不低于3元的繳費補貼;選擇1,500元以上繳費檔次的,按照1,500元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但是調查顯示,居民普遍認為這些微薄的補貼會因物價上漲、利率調整等影響而削弱了保障力度,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所以,政府補貼并不能達到激勵居民選擇高繳費標準的目的,正如問卷調查顯示,被調查者選擇100~500元繳費標準的占比59%。

        (二)養老金水平偏低,保障作用弱。

        問卷調查顯示,64%的已經領取養老金者反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主要存在的問題是養老金待遇低。另外,52%的未領取養老金者表示擔心物價上漲,養老金貶值。根據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3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75+(15×300+15×30+1183.05)÷139=119.12元。如果是按1,000元的年繳費標準計算,可得每月可領取養老金215.82元。而問卷調查顯示,60%的居民滿足基本生活需求所需養老金為201~600元之間,只有22%的在101~200元之間。也就是說至少繳費標準在1,000元以上即每月領取215.82元以上的養老金才能滿足大多數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是根據官方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問卷調查也顯示,大多數居民在考慮自身經濟情況下,選擇每年繳費標準為100~300元之間,這部分人群占比38%,選擇301~500元的繳費標準的占比21%,選擇501~1000元繳費標準的僅占17%。所以大多數居民每月能領取的養老金金額是119.12元左右。而且在個案訪談中,居民普遍反映隨著物價不斷上漲,再加上老年人有可能出現重大疾病等狀況,這些養老金是遠遠不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三)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但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保現象難以避免。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通過個案訪談了解到,目前山東省金鄉縣每年有大量外出務工人員,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也有很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三、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一)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

        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4年12月,山東省金鄉縣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均繳費達到了315元。在我們的問卷調查中也顯示,有59%的被調查者選擇了100~500元的繳費檔次。由此可知,山東省金鄉縣城鎮居民普遍傾向于選擇較低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檔次。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一方面要通過政府輿論宣傳等方式,讓居民深入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性,鼓勵有條件的城鎮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另一方面可加大對“多繳多補”“、長繳多補”政策的實施,目前山東省金鄉縣已經實施了這兩種政策,但是根據調查顯示,大多數居民反映補貼太少,不能起到實質性的幫補作用。因此,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從而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二)加強對養老基金的監管,提高支付水平。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資金來源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核心,而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則是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一是基金資金來源方面,山東省金鄉縣可以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良好銜接以后,引導社會資金、商業資金注入到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基金中,讓個人賬戶基金組成多元化,從而更好地參與市場運行,應該在保證基金收入在通貨膨脹率以上的情況下,最大化基金的實際收益率;二是基金監督方面,可以以法律監督與社會監督的形式從養老保險基金的繳納—資金進入個人賬戶—資金操作運營—養老基金發放等各方面多環節的進行監督管理,從而保證基金的正常運行;三是在養老保險資金的管理方面,可以有規劃、多層次的管理,一方面以社會招標的方式競選基金管理公司,讓基金公司幫忙管理一部分的養老資金,一部分資金交由專業的投資公司操作,進而保證基金增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發行與城鎮居民養老基金相關的債券,供地方養老保險購買,也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資穩健的股票。以多個方式將養老資金分流,通過多種渠道保證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金的保值增值。

        (三)做好與其他制度的銜接。

        第8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摘要】太原市于2010 年開始實施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論是在制度設計還是在制度運行過程中尚存在諸多不足,如城鄉二元制度、立法層次較低、覆蓋面存在缺陷、基金運營陷入困境等問題。因此,應繼續完善新農保制度設計,建立城鄉養老一體化制度,建立新農保制度的法律保障機制,擴大新農保覆蓋范圍,拓寬籌資渠道,增強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關鍵詞 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

        【作者簡介】楊二霞,山西大學商務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郝曉潔,山西大學商務學院講師,碩士,研究方向:資源型經濟轉型。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如果沒有農村的穩定、農民的富裕和農業的現代化,也就沒有全國的穩定、全國的富裕和全國的現代化。同樣,不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居民養老意識的增強,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將進入迅速發展的階段。太原市在推行城鄉統籌和農村社會保險方面做了很多方面的試點改革,但也存在諸多不足需要研究解決。

        一、太原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歷程

        太原市現代意義上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1992年開始起步。在這之前,農村都是以家庭養老為主、集體保障為輔的養老模式。農民的養老需求一般都在各自的家庭中解決,政府和集體經濟負責解決的只是為數不多的“五保戶”供養問題。改革開放以后,隨著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大范圍展開,太原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逐步發展并最終確立起來。

        根據國務院2009年出臺的《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要求,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新農保業務操作程序,太原市于2009年7月制定了《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規定新農保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辦) 勞動保障事務所等具體經辦,村(居) 民委員會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2010年4月,太原市確定將全面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府將投入1.1億元對全市10個縣(市、區) 的64.89萬名農村適齡參保居民在制度上實現全覆蓋,并對全市13.66萬名60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按月發放養老金①,這標志著太原市在山西省11 個地級市中率先實現了新農保制度的全覆蓋,比國家2020年前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全覆蓋的目標提前了10年。

        太原市全面建立新農保制度后,該市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最高不超過1000元,參保的農村居民可根據個人收入情況和個人愿望自由選擇檔次,多繳將來多得。同時,太原市還將依據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對繳費檔次適時進行調整。新農保制度實行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三方籌集方式,在享受待遇方面,凡是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都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而且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歲的農村居民,可以直接享受基礎養老金。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太原市在新農保工作全面啟動后,2010年有13.66 萬名60 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領到至少660元的養老金,全年財政將支付9015余萬元的養老金。太原市2010年實現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以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逐年上調。

        從2011年7月1日起,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55元上調為65元(中央財政支付55 元,市級財政支付10 元)。

        2013年1月1日,省級財政也開始每人每月支付10元,太原市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標準達到了每人每月75元。在中央、省、市財政支付的基礎上,迎澤區、杏花嶺區、小店區、古交市、清徐縣、萬柏林區等縣(市、區) 級財政又加大補貼力度,進一步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迎澤區將基礎養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55元,杏花嶺區提高到140元,小店區提高到110元,古交市、清徐縣提高到105元,萬柏林區提高到100元,太原市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水平在全省領先。②

        二、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 制度設計存在缺陷

        1.社會養老保險存在城鄉二元制度。我國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相比還存在較大差別,兩者幾乎不存在可換算的基礎,銜接難度大。但隨著我國農村經濟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必將會有更多農村勞動力流向城市,兩種不相銜接的養老保險體系勢必阻礙城鄉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作為城市化進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農民工普遍不具備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承受能力,而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并未對他們提供相應的制度安排,只能孤立于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之外。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

        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對實行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養老保險進行了初步改革。1991年,我國開始探索建立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儲蓄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上世紀90年代,中央政府開始著手在農村地區建立養老保險制度。

        1992年,民政部《縣級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提出建立“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以扶持”③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農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這是我國首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部頒規章,而太原市頒布的第一部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文件則是2003 年的《太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2009年的《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但這些方案只依上級文件為依據,而沒有法律依據。法律法規的缺失導致新農保工作無法可依,各地新農保政策差異很大,造成了新農保工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由于法律欠缺,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帶來了一系列問題,如保險對象不明確、保險資金來源不穩定等,使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

        (二) 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低。太原市規定,“凡具有該市戶籍,年滿16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所在鄉鎮自愿參加養老保險”。這樣的規定不利于流動人員辦理養老保險。目前,我國擁有世界上數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75%在農村。據統計,未納入社會保障的農村人口還很多,約占70%。翁建華(2011) 認為,我國當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小,尤其是邊緣農村地區居民出現農保空白。太原市有外出務工人員32萬人,他們既沒有被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也未被納入到城市養老保險體系中,處于法律和政策保護的真空地帶。我國絕大部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市級或區級統籌,即便在同一省份,各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存在較大差異,由于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固定工作,經常變換工種和就業地點,當他們的工作地點發生變動時,保險關系無法進行銜接,只能選擇退保(李君如、吳焰,2008)。

        2.基金運營陷入困境。由于集體補助的缺失,太原市新農保資金的籌集手段實際上是一種完全積累制,類似于一種長期性的養老儲蓄模式。目前的資金籌集主要依靠農民個人和政府,資金缺口較大。按照新農保的制度設計要求,應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但由于目前我國大多數村集體實力較弱,而且法律和文件對集體是否應該給予補助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使得集體補助兌現困難。集體補助的缺失是造成新農保資金籌集困難的重要因素。

        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是各地新農保存在的普遍問題,盡管太原實行市級統籌的資金管理模式,也無法避免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該市基金的監管主要由市財政局負責,而基金的市級管理模式也存在缺陷,基金以市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的方式實現保值增值,而且運營主體多、運營層次低,資金分散,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能力的限制,難以形成規模效益。

        3.管理水平低,監督力度欠缺。2009年7月,《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公布,為加強對全市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太原市設立了“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并且建立了太原市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局,負責全市新農保等業務經辦審核工作。領導小組以市長為組長、常務副市長等4人為副組長,成員包括市政府辦公室等20個單位的負責人和各鄉鎮的鄉鎮長,涉及的單位與部門眾多,但并不利于管理和決策。農保局作為新農保工作的專門經辦機構,是市政府單獨設立的一個業務機構,也是一個政府機構,使得新農保工作實質上變成了一項政府包辦的工作。農保局承擔著新農保的一系列工作,任務繁重,受人力資源限制,在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困難。雖然有多個部門參與,但大部分工作都是由政府來完成決策和運營,既拖延了工作時間,也增加了政府的工作負擔,多部門聯合辦公又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而經辦人員力量不足、手段單一落后、業務流程參差、基金管理水平低下等問題也對新農保工作的順利進行造成了不良影響。

        新農保工作作為一項政務活動,同樣離不開各個方面的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按照《太原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的要求,市審計局負責對基金的審計和監督,市監察局負責查處和糾正工作中的違紀違規問題,雖然有了一定的內部監督,但外部監督比較缺乏,監督體系缺陷明顯,市級管理受制于地方政府,很容易出現地方官員利用權力侵占、挪用農保基金的情況。

        4.宣傳不到位。我們調查發現,太原市的新農保政策宣傳力度尚不大,大多數農民除收到《致全市城鄉居民朋友們的一封公開信》和《太原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解答》這兩張宣傳單外,沒有得到其他相關宣傳,因而對新農保政策的了解不足,尚不能充分認識到參加新農保的必要性,甚至有的認為這是政府集資攤派。雖然大多數農民都已經參保,但將信將疑,十分保守謹慎,投保檔次普遍偏低,而投保檔次低又直接導致投保收益即養老金待遇較低。

        三、完善新農保制度設計,及時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 完善新農保制度設計

        1.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

        度④。在全國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合理銜接,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傳統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有機結合,更好地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2.建立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保障

        機制。立法先行是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國家制度安排和社會政策的特征的具體體現,這是新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不斷向前推進的必要前提條件。在目前尚不具備全國統一立法的條件下可嘗試制定地方性條例。對目前一些正確的做法和經驗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應以立法的形式盡快確立鞏固下來。建議制定地方性法規,對新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中各級政府的責任,財政撥款支持的初始額度以及逐年增長的比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的設置,基金的籌集、管理、發放,公民享受養老保險的程序,侵害公民社會養老金權利行為的處罰等做出具體的規定。在條件成熟時須單獨制定全國農村社會保障法案,使農村養老保障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改變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完全依靠行政化力量推動的局面。

        (二) 解決新農保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完善新農保體系,擴大覆蓋范圍。針對小城鎮居民參保投保空白、農民工參保不便等問題,政府應該完善新農保覆蓋范圍,盡早實行新農保國家統籌和省市統籌相結合,打破市級統籌在戶籍所在地參保的限制,方便流動人口參保。

        2.拓寬籌資渠道,增強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1) 拓寬籌資渠道,實現資金籌集合理化。

        《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明確指出,新農保工作應繼續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因此應該妥善處理好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之間的關系,兼顧各個主體的合理利益選擇,將無效益甚至負效益的博弈行為減少到最小范圍,以確保制度運行實現效率的最大化。一是要制定合理的籌資比例,合理的籌資比應該是農民個人占30%~40%、政府占50%~60%、集體占5%~10%。同時,應該根據繳費檔次的選擇和經濟發展,適度調整國家和集體籌資支持比例。二是要借鑒先進有益模式,拓寬籌資渠道。例如,可以借鑒河南省“糧食換保障”模式,在糧食主產區和其他農副產品生產區可以用糧食和其他農產品進行投保,實現投保形式的多樣化。

        (2) 積極拓寬基金的投資方向,增強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太原市雖然形成了“初步登記在社區、數據錄入在鄉鎮、基金征收在銀行、待遇核算在市級”的工作模式,但基金的管理與運營卻不在其列,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明顯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按照太原市工作方案的規定,該市新農保基金的征收在銀行,管理在政府。應該通過法律程序,在保證資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將部分農保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從而實現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政府要為保險基金承擔起最終的責任。

        (3) 建立公共財政對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支持機制。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財政支持,這是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經驗。要保證新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地方財政預算每年要確定一定的比例,專門切出一塊,充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而且要隨經濟的發展同步增長。目前,基于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已給中央財政造成較大壓力,省級財政也主要對落后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障進行轉移支付,新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完全依賴于地方財政。但從長期發展來看,新型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要逐步體現中央財政和省一級財政的責任,這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在目前條件下,可通過稅收和相關金融優惠政策支持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

        3.建立和完善基金管理專門制度,提高監督效率。一是建立養老基金投資市場準入制度。對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機構的主體資格、基金的投資領域、審批體制等方面進行明確規定,只有具備法定條件,經過申請注冊程序才能獲得基金的運營管理權。二是建立養老基金專項審計制度。審計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基金進行專項審計,并通過正式渠道及時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三是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是由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提供的風險補償,當基金投資實際回報率低于最低投資回報率時,由風險準備金來彌補。四是完善養老基金司法救濟制度。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有關養老基金的糾紛和違法行為將可能增多,因此必須逐步建立和完善相應的司法制度,建議在基層法院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庭,專門審理勞動和社會保障爭議案件,使當事人在其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獲得有力的司法保護。五是建立基金預警機制。有關部門或機構應當根據GDP 指標、CPI指標、通貨膨脹率及平均工資等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指標體系建立科學的基金收支預警模型,確立基金預警線,及時更新有關基金預警信息,以便有關基金管理部門及政府能及時采取相應的調控措施。(江俊,2010)

        4.提高宣傳力度。一是應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主流媒體對新農保的必要性和優勢性進行廣泛宣傳。二是印制宣傳材料,保證宣傳到村,落實到戶,使人人了解政策,人人響應政策,人人擁護政策。三是引進專業人才,提高業務人員的理論水平、實務操作能力和思想覺悟,建立一支素質過硬、能力一流的新農保宣傳隊伍,保證宣傳工作的順利高效進行(劉書鶴,2001)。

        四、結語

        第9篇:養老金上調方案范文

        步人2015年,記者梳理,全國已有天津、重慶、福建、江西等地執行新的社保繳費基數標準。與2014年相比,用人單位和職工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均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

        以社會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合理嗎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說,根據相關法規,社保繳費基數根據社會平均工資來確定繳費基數,“我國社會平均工資每年都在以較快速度增長,因此繳費基數增長是很自然的。”

        對于“較快增長的平均工資”,不少人覺得沒有實際感受。那么用來確定繳費基數的社會平均工資是否反映勞動者真實的收入水平?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健說,原來社會平均工資主要是以城鎮職工作為對象來統計,但是現在的職工主體已經成為農民工。“這樣就造成很多人達不到社會平均工資,感覺自己被平均了。社會平均工資本身就是虛高,因為它跟很多東西掛鉤。”

        統計數據顯示,2013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1474元、全國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2706元。私營企業、非私營企業間職工收入差距較大,行業之間職工收入差異同樣不小。

        廣西社保部門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地已經連續10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退休人員年年在增加,社保支出每年也在增加,“地方也處在尷尬的境地,費率不能降、也不敢降。”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公布,2015年天津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基數的最低和最高標準分別為2812元和14058元。據記者查詢測算,天津2015年城鎮職工社保繳費基數下限上調282元,上限則上調了1278元,漲幅分別為11%和10%。

        公開信息顯示,除天津市外,2015年1月1日起,福建省無雇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基數按1600元執行,按此標準計算,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將比以往增加60元;在江西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2015年繳費基數最低為1550元、最高為11625元,較去年分別增加130元和975元。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勞動關系系主任喬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各地對社保繳費基數的調整,主要是基于上一年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增長。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社會平均工資存在虛高成分,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社會群體平均收入的真實情況,以社會平均工資做社保繳費基數是否合理引發爭議。

        五險一金比例偏高成因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擴大參保繳費覆蓋面,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但目前情況是,除了每年持續上調的繳費基數外,我國企業職丁的社保繳費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社保的繳費比例,企業為29.8%,其中養老20%、醫療6%、失業2%、工傷1%、生育0.8%;個人累計已達到11%左右,合計超過個人工資的40%,在國際上屬于偏高水平。

        “如果說,五險一金已經達到與可支配工資對等的程度,確實到了比較高的程度。”喬健認為,社保繳費基數提高幅度過大,勢必會加大企業和低收入群體的繳費負擔。

        為什么會出現五險一金占工資比例偏高的狀態?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劉燕斌分析認為,一方面,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時間較晚,由于歷史原因造成了部分人員沒有繳費或繳費積累不足,但按規定仍可享受社保待遇,為此社會保險基金需要承擔巨額的“改革成本”以支撐運行;另一方面,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速、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空間有限等問題,也使社會保險費率需要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

        與此同時,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否能夠得到相應提高,同樣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所謂養老金替代率,是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

        “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最關心的就是社保的繳費和收益。”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高慶波說。

        面對備受關注的養老保險統籌,急需廣集民智、集中攻關,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統籌各方、切實可行的頂層設計。

        財政部《關于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顯示,2013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35994億元。不過,按照現行規定,這筆錢只能存銀行、購買國債,雖然保證了基金安全,但基金收益較低,趕不上物價上漲幅度,這就造成了社保基金的貶值。如何實現既降低繳費水平,又不影響當期社保繳費收入,尚需進一步研究。

        據人社部方面透露,目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方向已經確定,在具體方案的設計上,重點是統一確定繳費的基數和費率,歸集中央統籌基金進行省際的余缺調劑,同時允許省級地區在確保全國統籌的前提下,有一定的費率和待遇調整浮動幅度,從而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對此,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表示,這是中國官方首次承認養老保險繳費率較高。社保費率偏高,有兩個直接后果:首先,對遵紀守法的企業來講,稅費過高會削弱企業競爭力;其次,對于職工個人而言,職工繳費比例過高,會降低和推遲當期消費,不利于中國經濟的增長方式轉變,即從投資和出口拉動轉變為內需拉動。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社會研究所副研究員單菁菁表示,“目前我國經濟處于下行通道的時期,眾多企業本身已經肩負著相對較高的稅負負擔,同時還需長期扛著占工資比例較高的‘五險一金’支出,這甚至造成部分企業尤其是使用農民工占比較高的企業通過漏繳、少繳社保費用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現象頻現。”

        在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看來,在五險一金方面,政府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企業在保證稅收和利潤上繳的同時,應切實為企業松綁,降低五險一金,給予企業支持。“在目前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企業正在從規模為中心向效率為中心轉型,期間必然支付更大的排污等相關成本,五險一金在大多數企業中占比都在三成以上,降低五險一金標準可為企業節省開支。”

        想要降低社保費率,錢從哪里來

        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要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其關鍵是錢從哪里來。

        ——加大財政補貼加強資金管理

        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車偉說,我國社保實行的“隨收即付”制,是指當期所收保險費用于當期的給付,如果當期給退休人員支付多而收入少,就難以保證收支平衡。

        有關專家指出,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理應通過劃撥國有資產、提高國企分紅、加大財政補貼等方式還清舊賬;更要加強養老金投資管理,爭取“讓錢生錢”。數據顯示,目前社會保障支出占我國財政支出12%,遠低于西方國家30%至50%的比例。

        ——穩步推進養老保險并軌

        養老保險繳費在“五險”中占比最高,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和8%。我國日前已決定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張車偉認為,這將有利于當期收支平衡。

        統計顯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替代率超過80%,個別甚至達到100%。而目前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則在50%以下。如何解決養老金替代率均衡問題,將是“并軌”是否能夠穩步推進的關鍵。

        ——提高勞動者繳費積極性

        記者了解到,當前“棄保”現象仍有不少,一些勞動者對社保的未來缺乏足夠信心,認為與其“白交錢”,還不如拿現錢實惠。

        當前各級反映較多的社保支付比例過重,集中體現在企業成本增加,競爭力削弱;勞動者認為現有繳費水平高、待遇保障低,繳社保“不劃算”。因此,如何在降低社保繳費的同時保障勞動者的收益,是提高勞動者繳費積極性的關鍵。

        社保繳費率全球最高或為誤讀

        清華大學教授白重恩說:“網上傳的‘中國社保繳費全球最高’不是我的原話,有些意思也有曲解。”白重恩說,根據有關研究統計,中國五項社會保險法定繳費率之和相當于工資水平的40%,這一比例超過了大多數國家。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功成說:“一些地區、許多單位并非按參保者的實際收入而是以其基本工資或底薪作為繳費基數,也就是說實際繳費率較名義繳費率要低得多。”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表示,社保繳費率是指雇員和雇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總額占個人工資的比例。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對148個國家的統計,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雇主繳費率為20%,有20個國家的雇主繳費率大于等于20%;我國個人繳費率是8%,有38個國家的個人繳費率大于等于8%。因此,即使從名義繳費率來說,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也并不是最高的,處于中等偏上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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