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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不容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核心在于強化立法,通過完善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依法加強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研究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問題,探究完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的可行性對策,其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一、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農村經濟和社會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但在這一過程中,農業生態環境問題隨之產生,且日益嚴重,主要表現為農業資源供需矛盾突出,農業環境污染不斷加劇,農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程度日益加重。
1.農業資源供需矛盾突出
我國的農業資源十分有限,由于人口眾多,農業資源的供需矛盾突出。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對農業資源的需求不斷增加,導致農業資源供需矛盾不斷加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是由市場機制來配置。在短時期內,國際貿易自由化政策將對我國一些缺乏比較優勢的大宗農產品的生產產生不利影響。而進行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必然會使那些對自然資源要求高的農產品的生產成本提高,導致國外同類農產品的價格優勢不斷增強。這些國外農產品由于其價格優勢,很可能對國內同類農產品的生產和農業帶來很大的沖擊,使其競爭壓力日益增大。E](P23-25)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受利益驅動等因素的影響,國內的農業生產者很可能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忽視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忽視對農業資源的合理利用,其生產經營行為日益短期化。加上我國從事農業生產的市場主體的生態環境意識不強、缺乏政府有效的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與指導等因素的影響,這一現象日益嚴重。
2.農業生態環境破壞日益嚴重
由于對農業資源的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不僅導致農業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比如過量放牧、毀林、圍湖造田、過度輪作等,引發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加劇、資源枯竭、生態失衡、地力下降,旱澇風險加大等,而且還加劇了農業生態環境退化的速度。以荒漠化、水土流失為例。我國的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緯37度到50度之間的陜西、甘肅、內蒙古、新疆等省份境內。這些地區的耕地和草場資源嚴重退化,沙塵天氣增多,氣候惡劣。不僅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的發展,而且造成了嚴重的生態后果。到目前為止,我國西北、華北、東北等地區大約有1333.3萬公頃農田受到風沙的侵襲,沙塵暴天氣導致人和牲畜患病甚至死亡,農作物減產甚至絕收。2(P11-13)另外,由于對農業生態資源進行掠奪式經營,導致水土流失問題嚴重,自然災害不斷發生。目前我國水土流失面積占到國土面積的16%,達15300萬公頃,每年流失土壤大約為50億噸,占世界水土流失總量的1/12(世界總流失量為600億噸),相當于全國耕地被平均剝去1厘米厚的沃土層,上億噸的氮磷鉀養分隨之流失掉水力侵蝕面積有185萬平方公里,數百萬公頃的農田和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和鹽堿化的威脅。90%的草地不同程度退化,其中中度退化的草地占到半數以上,荒漠化土地每年擴展2460平方公里。[4](39—43)可見,我國的農業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是非常嚴重的。隨著農業生態環境的惡化,各種自然災害頻繁發生,受災面積不斷擴大,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業生產的發展。
3.農業污染不斷加劇
我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的開發已經接近極限。為了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化肥、農藥的使用成為重要途徑。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化肥、農藥使用最大、使用面最廣的國家。化肥的使用量從上一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到2000年一直呈增加趨勢,在40年的時間內增加了近300倍。20世紀50年代末的使用量為1萬噸,70年代上升到110萬噸,1995年增加到267萬噸,2000年為291萬噸。如果按照農作物的播種面積計算,化肥的使用量為每公頃0.728噸,遠遠超過發達國家設定的化肥安全使用量每公頃不超過0.225噸的標準。B](P26-28)另外,在化肥使用過程中還存在結構不合理、利用率低等問題。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僅導致農田土壤受到污染,而且還通過地表徑流造成水體富營養化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氣污染。我國農藥的使用量每年大約為130萬噸,其中只有1/3能被農作物有效吸收和利用,大部分進入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導致水體、土壤和農產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并直接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6(P94-96)目前全國至少有1300-1600萬公頃耕地受到農藥的污染,有五分之一的耕地受到重金屬的污染,每年因此而減產的糧食約為1000多萬噸。每年被重金屬污染的糧食為1200萬噸,合計造成經濟損失至少有200億元。&nm-80)2002年全國16個省會城市蔬菜批發市場的監測顯示,蔬菜中農藥總檢出率為20%-60%,總超標率為20%-45%,遠遠超過了發達國家規定的農藥檢出率標準另外,由于大棚農業的快速發展,地膜造成的污染也在不斷加劇。近20年來我國地膜的使用量和覆蓋面積已經居于世界第一位。2003年以來,我國地膜的使用量超過了60萬噸,發達地區的使用量更高。9(P115-121)在許多地區,農藥污染和地膜污染還破壞農業伴隨型生態系統,并威脅到魚類、兩棲類等動物的生存。
從整體上來看,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問題是十分嚴重的,農業資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銳;農業生態環境不斷惡化,農業資源數量銳減、質量下降,水土流失、草場退化、荒漠化等問題還在繼續發展;農田、土壤、農產品等農業污染問題是非常嚴重的,并呈不斷加劇的趨勢。10日益嚴重的農業生態環境問題,不僅影響到農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農業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農業以及農村的可持續發展,直接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城鄉統籌發展目標的能否實現,危及到人類的生存環境。
二、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的不足
在我國農業現代化和社會化發展過程中,依靠法律手段是解決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核心。我國十分重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先后制定了許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現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仍然存在不足,嚴重制約了其功能的有效發揮。
1.缺乏一部統一的綜合性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
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農業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法》、《森林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一個以《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體系。但在這一法律規范體系中,并沒有一部綜合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已有的這些法律法規,對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規定都沒有體現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特征=《環境保護法》雖然對農業環境保護有所規定,但僅僅用了兩個條文,規定過于簡單,原則性太強,而且沒有把農業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統一起來。《農業法》雖然設專章規定了“農業資源和農業環境保護”但其內容過于概括,基本上是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原則的重申,缺乏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具體規定。《清潔生產促進法》主要規定工業企業的清潔生產問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中只有個別條文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問題作了規忠《水法》、《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在各自調整的領域內涉及到農業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內容,但基本上體現了孤立保護某一環境因素的原則,沒有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規范體系。可見,我國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立法是一種分散的立法模式,涉及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內容的法律規范大多散見于農業、草原、土地、森林等單項的自然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律之中,而缺乏一部綜合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這種立法模式與農業生態環境本身具有的內在統一性和整體性特征不適應,不能有效逼制我國農業生態環境整體上繼續惡化的趨勢和預防潛在的農業生態環境問題的產生,甚至可能加劇對農業資源的掠奪式開發利用,加劇農業生態環境的退化。E2](P31—35)—些地方雖然制定了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但這些地方性法規不僅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而且其內容往往是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范的再次羅列,沒有體現出地方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規的特殊性,E3](P239)難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2.存在立法空白
我國雖然制定了不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在農業生態環境領域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農業環境標準的制定滯后。《大氣污染防治標準》、《水污染防治標準》等環境標準規范主要是針對工業污染問題制定的,很難適用于農業環境領域。適用于農業環境領域的環境標準規范僅有霍溉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禽畜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其他的環境標準規范基本上沒有。第二,缺乏針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特別法律規范。農業生態環境要素具有特殊性,需要專門的立法給予特別的保護,但目前我國許多重要的農業生態環境領域缺乏相關的特別法律規范。第三,缺乏公眾參與、行政強制、行政指導等機制以及有利于促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機制。我國在現行法律中還沒有建立適用于農業環境領域的公眾參與機制、行政強制機制、行政指導機制等,還缺乏對從事農業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作出貢獻的有關主體的經濟激勵機制。由于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使許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無法可依,不能開展,不利于促進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
3.農業生態環境管理機構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利益沖突問題嚴重
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于保護生態環境破壞、預防和制止污染事件的發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它們賦予生態環境管理機構的強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不能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許多環境管理機構在執法過程中,經常因缺乏必要的強制性手段和措施而導致執法不力。這一問題在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領域表現的尤為突出。另外,在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過程中,還存在利益沖突與失衡問題,比如管理機構自身利益與環境利益之間的沖突、環境保護者與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排污企業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沖突。M(P31-33)這些利益沖突缺乏有效的法律進行調整和規制,是導致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不力的根本原因。
4.制度的配套性比較差,缺乏相應的程序機制
我國雖然建立了許多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但這些制度的配套性比較差,制度與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同時,就單個的某項制度來看,還缺乏落實該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機制,最終導致制度不能實施或者不能完全實施。例如,生態恢復補償制度。這一制度要很好的發揮其作用,需要相關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但是,由于實施該項制度需要的配套性措施一生態環境稅制度未能落實,導致其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虛設。另外,有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因缺乏相應的程序,很難得到有效執行。例如,限期治理制度。雖然很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都規定了這一制度,但由于都沒有對實施這一制度的程序作出規定,導致其未能很好地得到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此外,它過于強化環境管理機構的權力,缺乏對環境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應有的程序保障機制。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具有濃厚的管理色彩,過多地維護環境管理機構的權威,強化了環境管理機構與環境管理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系。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機構很多的權力,但缺乏對其環境管理行為有效的監督機制。另一方面,它賦予環境管理相對人賦予很多的義務,卻很少規定保障環境管理相對人權益實現的程序機制,導致環境管理相對人的合法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這為環境管理機關濫用職權或不能有效地進行環境執法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促進農業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事業的發展。
5.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完善
1企業職責
就環境污染及破壞而言,企業無疑是導致環境逐步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政府針對這種現象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支持與鼓勵,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嚴重產業的發展。然而,法律法規的制定終歸還是要企業來實施執行,因此企業的自律性顯得至關重要。可以說,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的自律性在環境治理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2公眾的參與
環境遭受破壞帶來的危害主要由居民來承擔,可以說,環境破壞在很大程度上給居民的生產及生活活動帶來諸多不便。此外,環境質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當地居民對當地政府工作的評價。為此,政府應積極引導居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之中,進而推動社會與經濟的和諧有序發展。
二、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1逐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體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建立與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我們需進一步明確政府與市場調節在這一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制過程中,我們可以嘗試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首先,可以建立相應的環境稅,也就是針對一些對環境帶來污染及破壞的活動征收的稅款,通過環境價格體制的建立及逐步完善,環境資源的成本逐步由外部成本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這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企業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工作。(2)此外,對于一些新型市場,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也應積極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及法規制定特點,通過進一步結合我國新型市場自身發展的特點進而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的碳排放等新型交易市場規則。盡管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方案出臺,但對于新型交易市場的建設與完善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強與改進。(3)最后,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進一步注重對環境保護懲罰措施的規范與推行,可以說,刑法懲治措施無疑是進一步確保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重要保障。而目前盡管我國現有刑法中也存在相關的條款及規定,但其推行及可操作性卻相對較差,這也就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及成效。為此,我們應逐步改善環境保護刑法的實施狀況,這些懲治措施及手段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及破壞的成本,進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與實施。
2保障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
在環境保護方面,公民參與權的首要前提與基礎是公民的知情權。沒有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就談不上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民的環境權。環境資源本身作為一種公共的資源及財產,其保護與相關工作理應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而目前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公眾參與權并沒有諸多的涉及,一些法律法規即使有所涉及,其對公眾環境保護參與權的規定也相對較模糊。另外,目前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成本也相對較高,在選擇公眾代表參與到環境保護決策中時的客觀性依舊有待考察。而目前對于阻礙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決策及行為并沒有對應的懲罰機制及措施,這也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降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此,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方面,我們應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參與權,并切實加強對公民相關環境權利的保障工作及機制。
3進一步發揮媒體的監督權
關鍵詞:韓國環保;法律法規;成效;啟示
一、韓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近幾十年來,韓國為了拯救破壞的環境以及保護周邊環境制定和形成了多級別、多種類的比較完整的以《環境政策基本法》為中心的環境保護法法系。1990年韓國為治理環境頒布了《環境政策基本法》、《水質環境保全法》、《大氣環境保護法》等六部法律,現在韓國有關環境保護的一般性法令有14個,包括《環境政策基本法》、《環境保健法》、《有害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可持續發展法》等。
韓國針對環境污染源、污染物的不同,制定了相關主專門的法律、法規,并且明確規定了執行部門以及執行規則。如在自然環境保護方面,有《環境影響評價法》、《自然環境保全法》等12個法令和執行令,并規定由國土環境政策科、自然資源科等來管理。
二、韓國環境保護政策實施狀況
1.政府對環境污染主體的規制
政府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各種有害物體的排放標準,并通過給予罰款或停業等處罰的針對污染主體的直接規制的方式。通過強制性的命令和指示的形式禁止特定燃料的使用、排放許可地域等,從而直接影響環境污染主體。
政府對環境污染主體的間接規制,也可稱為經濟誘引制度。這是韓國政府主要采用的手段,也是環保政策中最顯著的特點。該規則指的是政府通過經濟性誘引手段使主體達到一定的環境標準,讓環境污染主體自己承擔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外部效果。
2.企業、民眾等污染主體的自律
環境保護不能僅靠政府的而強制力來實現,更需要企業、民眾要有自律的觀念。環境污染主體通過自律機制有效預防或主動承擔其所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后果。近幾十年來,韓國形成了諸多自律規制,如韓國環境工團,韓國國立環境工團等,還包括對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這對環境改善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力。
3.韓國環保取得的成效
韓國制定的“垃圾從量制度”,合適利用了當前的市場經濟狀況下,民眾不想浪費錢的想法。這種“垃圾從量制”要求民眾要求將不可回收的垃圾放在特定的垃圾袋里,這樣的垃圾袋并不是很貴,這樣用于垃圾焚燒和填埋的垃圾總量減少,從而也減少了對環境的污染。韓國對普通民眾扔垃圾的行為進行強制性地管制,需要購買“準仍證”。也就是普通民眾如果要扔家電或者家具,就需要購買“準仍證”,而且這與韓國民眾了信用聯系到一起。
韓國面積狹小,資源缺乏,為了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必須節約資源、實現產品綠色改革。因此韓國政府對于廢棄物實行嚴格分類,能回收利用的必須回收利用,并投放在特定的地方,實現資源的循環,1995年實行垃圾計量制以來,韓國濟州島2010年生活垃圾再利用率達到55%。
三、韓國環保對我國的啟示
1.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政策體系、配套政策和實施機構
韓國建立了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政策體系,這也是韓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成果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因此我國政府也應該在、能源、環保技術、環保產業發展、城市規劃、提高國際話語權等多方面制定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使我國的環境保護政策體系更加立體;另外也需要獨立健全強大的環境保護機構設置及人員隊伍,實現環境保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加強環保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
韓國政府非常重視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其形式多樣且效果明顯。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把主要精力均投入到經濟建設中,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重視,公民的環保意識也十分淡薄。從韓國的實踐經驗來看,廣泛的公民參與是環境治理的重要條件。我國政府應該在盡快制定各個領域環境指標基準的基礎上,加大環保宣傳力度,并身體力行帶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環保意識。
3.支持和鼓勵國民間環保組織發展
加強第三方合作是韓國環保工作的成功經驗。我國政府應該樹立環保的國際意識,增強國際環保合作的話語權,積極開展環保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及時吸取消化國外有效的環保技術,提升環保效率。我國政府應該積極支持和鼓勵民間環保組織的發展,在開展活動、吸引人才、籌集資金、招募志愿者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積極發揮民間環保組織在環境治理和監督中的有效作用。另外我國應該訓,開發降低環境治理成本,提高環境治理效率的新的環保技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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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生.物多樣性 環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隨著近年來我國環境的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面對的環境狀況出現了諸多的問題和挑戰。因此,我們要認清楚自然生態環境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意義,推動環境立法的有序進行,做好生態多樣性保護工作。
一、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一)生物多樣性內涵
生物多樣性定義眾多,內容廣泛,包括了動植物資源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等多個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資源豐富性的具體體現,反映了生物之間和生物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生物多樣性也是生物之間及其與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綜合構成。其中的物種多樣性是指自然環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樣;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物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是指生命體內決定性狀的遺傳因子及其組合的多樣性 。
(二)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眾多的生產和生活原料,維持生物多樣性能夠保證食品物種的豐富和材料來源的豐富。同時,生物多樣性還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證水質以及調節氣候,從而保障和改善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生物多樣性的維持還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種的豐富多樣,保護地球生命物種的基因庫。防止瀕危物種帶來的生物基因庫匱乏。
二、環境惡化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一)生態環境退化,物種多樣性銳減
由于長期的經濟發展 ,不合理過度開發利用引起我國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森林面積減少,草場退化、沙化,湖泊濕地減少,河流干涸以及水體污染等多種原因造成生態環境的整體惡化。同時加上濫捕、濫獵,導致我國動植物數量急劇減少,瀕危物種逐漸增多。
(二)遺傳基因多樣性受環境影響而降低
大量的動植物資源喪失,必然會導致遺傳基因的減少,從而導致遺傳基因多樣性降低。長期的保護不利和過度開發,我國眾多地區的動植物資源明顯減少。以野生水稻為例:早期調查中的野生稻分布點已經由16個減少到現在的3個,分布面積也大幅縮小。
(三)環境惡化造成生態系統多樣性和景觀多樣性喪失
環境惡化對生態系統的破壞尤為明顯。大量的人類活動改變了生存環境,草場變耕地,山林成農田水泊,導致原來的生態系統發生重大變化。生態系統的劇烈變化也會導致系統內的生物構成和生存方式發生變化。此外,許多自然生態系統被改造成人工生態系統,造成了生態系統單一,同時在改造過程中也導致生物物種多樣性大量喪失 。
總之,由于對自然資源的過度開發和索取,我國現存的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生物多樣性迅速喪失。生態系統的破壞和生物物種的減少,最終會威脅人類自身的健康和社會發展。由此,我們需要加強環境保護,為生態多樣性的豐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環境立法的意義
(一)環境立法是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的需要
生態環境的迅速惡化使得生態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種安全涉及的物種多樣性、遺傳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的保護工作與環境保護關系緊密。這就使得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成為實現其他目標的基礎 。
(二)環境立法是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生態環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樣性的保持,是社會長遠發展的必需要素。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和生產需求,對環境的破壞增加,對生物多樣性的威脅加劇,導致瀕危物種滅絕的速度加快。長期偏重于經濟發展,忽視自然環境的保護和生物資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國的生物多樣性嚴重受損,無法滿足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要求。只有通過相關的環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環境,從而為眾多的生物存在創造條件,并以此為基礎,科學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資源,保障人類社會健康持續發展。
(三)環境立法是健全我國法律保護體系的需要
加強環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法律依據,使得我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個健全合理的法律保護體系,能夠從制度層面和法律層面為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宏觀環境 ,同時使具體的保護工作能夠有明確的規范和指導。填補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護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強環境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環境立法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科學發展觀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長期戰略思想。我國社會發展的要求和自然資源的消耗需要有長遠的規劃和發展預期,需要有符合發展規律的發展思想科學合理地進行指導。
(二)環境立法堅持物種平等原則
任何物種在自然生態環境中歐冠都有其獨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組成要素。無論物種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應該得到尊重。人類與其他物種在生態環境中應該是互相平等相互聯系依賴的關系,我們要尊重其他物種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過科學細致的環境立法,保護物種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態環境,促進物種間的平等協調發展。
(三)環境立法要結合地區實際狀況
自然生態環境是個復雜的系統,在不同的地理條件下呈現出多樣的地域特點,衍生的生物鏈、生物物種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國高原地區存在其他地形下沒有的獨特動植物資源,沙漠環境中的生物物種和生態鏈也與平原地區差別很大 。因此,要針對各地區的獨特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研究本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實可行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四)環境立法要充分考慮公眾的可參與性
人類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作用很大,從而顯著改變了環境中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類活動的不良影響以避免產生生態破壞。在制定環境法規時,要綜合考慮當地居民的生活生產特性,以明確地法規制度控制當前活動對生態環境不良影響。同時,從方便居民活動角度出發制定符合地區居民發展特點的環境保護法律,從而引導居民科學合理地開展日常活動達到與自然生態環境的和諧共存、共同發展。如果制定的法律與當地的實際狀況不符,保護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眾的參與積極性都會降低,限制自然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實際效果。
(五)環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鑒先進成果
相較于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我國的環境立法工作比較滯后,存在很多不足。對于國際上已經取得的環境立法工作成果,我們應該積極引進運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對于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和教訓也要相應地吸收借鑒,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此外,引進相關人才,促進經驗技術交流也是加強工作中切實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鑒當中,我們要充分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現實條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視理解消化 。
五、環境立法中的問題和改進措施
(一)環境立法存在的相關問題
1.環境立法目的不明確難以適應發展需要。現行的環境立法工作比較注重對于對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忽視了生態環境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確造成了后續的環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離,制定的法律法規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要從而影響法律法規的執行實施效果,導致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開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開發,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主要目的。這樣的認識需要改變,要從宏觀上樹立系統保護、全面保護的長遠保護思想。
2.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存在漏洞。現行的法律條款制定的時間較長,已經落后于現實發展需要。陳舊的法律規定不符合當前的工作條件和實際狀況;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規范,缺乏明確可依的具體條文規定,造成具體實施困難。此外,一些地區性的環境保護法規與國家性的法律不協調一致,甚至產生矛盾。這就造成環境保護的具體實施工作難以開展,取得的保護效果不明顯。
3.環境立法在多領域存在法律缺位問題。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主要針對個別的環境問題進行法律規定,沒有系統性地對整個生態環境改善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做出整體協調規劃,造成一些重要領域的法律規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對進來突顯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和基因庫保護問題都缺少系統合理的法律規定,導致相關工作不到位。
4.法律執行機制不完善。體制不健全和執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國的法律執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區和部門存在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等問題,而且相關檢查部門、執法部門和監督部門之間協調管理不善,權責劃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執法條件,這些問題共同作用導致環境保護法律的執行難以實現,對產生的有關問題找不到責任人或者處罰不當,妨礙了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二)改進環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糾正環境立法的目標偏離,完善法律規定 。從環境立法目標認識上,加強對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重視,制定全面規范的法律條文切實指導相關工作的實行。對不符合生態系統保護目標的陳舊條文及時修訂,使得制定的法律條款能順應自然生態發展的現實需要。針對實際保護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制定相關法律以指導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填補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確清晰的法律條款,提高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籠統的法律規定嚴重影響相關工作的開展,使得環境保護法律執行困難,影響了法律規范糾正作用的實現。規定清晰、權責明確地法律法規,能夠提高實際運用中的執行效率和實際效果,更好地促進保護工作順利進行。
3.健全法律管理體制,加強法律執行落實。科學合理的法律法規需要健全的管理執行機制來落實施行。因此,環境立法工作還要建立健全相關的組織管理機構,協調相關部門的配合執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夠有效執行、違法者得到追究懲罰,從而提高環境保護的效果,保護生物多樣性。
關鍵詞:生態文明建設;海南農村;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獨特自然條件和國家政策鼓勵的影響,海南農村經濟在海南經濟中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系列的制約因素,這就導致了海南農村生態環境被嚴重破壞,對于海南農村的生態發展有著非常惡劣的影響。為了堅持海南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推動海南經濟的不斷發展,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迫在眉睫。
一、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存在的問題
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問題,比如農村經濟結構上的問題等,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資源過度開發,導致了能夠直接開采的資源正在急速減少,并且生態環境也在不斷的惡化。從地理條件和歷史條件上來說,海南處于“南荒地帶”,和大陸的長時間脫離,導致了其余大陸其他地區相比,生態環境系統更加的脆弱,經濟發展也長期處于發展不快的情況。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導致其文化傳播和大陸其他省份有著較大的差距,導致了海南自然資源開發和利用方式不當,目前部分地區還存在著亂開亂采的現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農村的自然資源損耗嚴重,生態環境惡化速度較快。
第二,由于海南農村經濟結構存在一定的問題,農村的基礎建設跟不上經濟建設的步伐,也就導致了農村經濟結構的轉型緩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農村發展的腳步,同時也造成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緩慢。由于農村的基礎建設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設施都不達標,在臺風和暴雨天氣的侵襲之后,土路被沖毀,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識的缺失。在海南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過程當中,海南農村群眾沒有認識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國,農村人口占著總人口約四分之三的比例,農村的群眾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關系到了農村現代化建設的進程。對于海南來說,農村人口占到了總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質水平直接的關系到了海南省生態文明建設、經濟發展的進程。由于海南的獨特地理環境,再加上城鄉之間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較為低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較差,對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相關知識的知曉率就更加低了。
二、當前海南農村環境保護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農村環境立法理念
當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還是以城市為主,也就是說環境立法首先應該將目光聚焦在工業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慮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問題,所以城市和農村的立法存在著二元結構問題,因為存在著一些問題,所以導致環境立法在農村中比較缺失。由于我國政府在環境保護問題上,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工業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沒有體現城市和農村的平等重視,經常是在犧牲農村的生態環境基礎上來改善城市的環境問題,也導致了農村無法得到生態效益的有效補償,最終使得農村環境更加惡化。在生態環境的相關立法當中,缺乏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不僅對我國的農村環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響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基于《環境保護法》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是對農村環境保護還缺乏相應的法律條令。在2007年我國出臺了《關于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之前,我國沒有過任何關于農村環境保護的任何政策。在現行的農村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當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規是缺乏原則和系統性的,也對農村的實踐情況有所脫離,導致了法律法規沒有可行性。例如在《環境保護法》的第三十三條中提到了保護農村環境,要推動農村環境的綜合治理;第五十五條當中雖然對各級政府安排資金對農村飲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進行了規定,但是沒有出臺配套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規定;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中,農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體方法有地方性法規進行規定,但是海南省還沒有出臺相應的地方法規。在農業法的第八章當中對農村環境保護僅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沒有進行具體的配套措施規定。可以說當前我國環境法大多都是針對城市制定的,缺乏專門針對農村的環保法律。
(三)農村環境執法存在一定的問題
當前海南省的農村環境問題嚴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幾點:第一,海南省的環保部門設置存在一定的缺陷。當前海南的環保部門設置只達到了縣區級,而沒有覆蓋鄉鎮級,而縣區級的環保部門重點是城市環境問題和工業污染,農村環境問題變成了環保工作的盲區。第二,當前我國實行的環境管理體制是統一管理和分部門合作的方式,除了環保部門,水利、農業等部門掌握了農村環境的執法權,由于執法主體多,導致了權責不明,權利分散的問題,這樣就會使得環保法律的執行力度不夠;第三,地方政府環境責任缺失,當前政府為了經濟的發展,對一些環保評價不過關的項目進行批準,法律的執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環境污染嚴重、但是經濟效益高的企業,政府采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策略,這樣做的后果嚴重的損害了環境保護。
(四)環境保護的投入不足
2009年設立農村環保專項基金前,我國的環保投資幾乎只用于城市環境和工業污染的治理過程,而且一般只作為環保專項資金的排污費。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了在環境污染治理的過程當中,忽視了農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過程是以犧牲農村為代價的。由于農村環保投入嚴重不足,導致了農村環保設施落后,在海南,很多農村沒有建立起排污系統,產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沒有經過處理就被排放到了環境中,嚴重的破壞了農村環境。
另外,由于農村的檢測站設備落后,設施不完善,導致了農村環境的情況無法被真實的反應,正是這些問題,導致了我國農村環境治理十分困難。
(五)農村群眾的環保法律意識比較薄弱
由于當前收到了經濟和生活習慣的限制,海南的農村群眾環保意識比較薄弱。當前海南的農業技術并不發達,為了經濟的快速發展,無論是政府還是群眾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落后生產行為會產生的嚴重環境污染。此外,由于農村的法律教育比較落后,導致了農民的法律觀念不強,維權意識也比較差,在環境污染行為的面前,鮮少有人會進行法律維權。在環保的過程當中,必須要認識到,農民才是環境保護的主人翁。對于農村環境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所以必須要提升農民的環保法律意識。
三、生態文明建設下海南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樹立起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推動相關立法
要意識到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設生態文明新農村的必要條件。但是當前的實際情況往往是只重視城市環境的保護,忽視了農村。就我國目前農村環境十分惡劣的現狀,必須要加強農村環保立法,改變立法過程當中邊緣化農村立法的現狀。以《立法法》為基礎,《環境保護法》應當是當前農村環境保護法律立法的基礎。《環境法》提出了以環境保護優先的原則,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因此在農村環保立法的過程當匯總,要以環境法確立的原則和理念為基礎,摒棄立法服務于經濟發展的老舊觀念,將農村環境保護立法提升到城市環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動城鄉一體化的發展。
(二)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當前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中的很多條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業環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夠適用于農村環境保護的實踐當中。由于農村的環境保護油這獨特的生活背景,因此,應當從立法的層面上給予農村特別的關注。立法機關應當加強農村環保立法的建設,完善法律體系。盡快制定農村保護的相關法律條例,吧農業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問題作為重點的防范對象。并且將《農村環境保護法》提上日程,將其作為農村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可以說,土地是農民的生活基礎,當前我國農村的土壤污染十分嚴重,但是當前海南對于土壤污染的相關防治條例卻稀缺。當前應當轉進對土壤和畜禽養殖污染進行保護立法,才能夠彌補空白。
(三)加強執法力度
加強農村環保執法,首先要建立起農村環保執法的機構。根據當前海南盛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設置,筆者認為應當在鄉鎮設置環保局的派出機構,派遣專門的環保人員,依法對農村的環保行為進行管理。此外,在農村,居民的自治組織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慮給予這些組織一定的管理權限,協同管理。其次,要明確環保部門的職責,明確在工作過程當中的分工。在環保的過程當匯總,應當以環保部門為主,其他部門協同管理的方式。同時,也要明確環保法執法的程序和責任,加大執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環保過程當中的責任。由于環保法當中對于地方政府的責任規定的十分籠統,沒有具體的規定鄉鎮政府的環保職責。現階段,海南的農村環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來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對環保考核體系加以重視,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環保考核體系,明確管理職責,引導全體農民對于環保的重視。對于由于政府不作為導致的環保問題,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四、總結
海南是我國的“四季生態花園島”,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國的生態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賦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當前海南農村環保建設迫在眉睫,我們要不斷的進行海南農村環境保護法律建設,推動海南新農村的建設,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不斷的改善海南的生態環境,推動海南經濟持續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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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企業在環保管理上面存在的問題
(一)環保意識較為薄弱
近幾年隨著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加,環保這一詞經常出現在各大媒體報道之中,大眾對環保也不在陌生,但是對于我國大部分的企業而言,雖然我國政府要求我們的企業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區來的,我國的企業在之前很長一段時間的發展過程中只注重經濟效益,根本就沒有考慮環境保護這一問題,環保意識比較薄弱,由于長期受到這一思想的影響,即使目前我國政府要求我國企業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但是還是有很多企業的發展觀念還沒有完全轉變過來,環境保護意識薄弱,再加上現如今企業間的競爭愈加激烈,部分企業為了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取得發展,在經濟利益為的驅使下,把企業的利潤看成是企業的全部,全然不顧企業對社會應盡的責任,將環境保護擱置一旁,忽視企業應盡的環境責任,更有甚者,甚至都不知道企業還有環境責任,環境保護意識相對的薄弱。例如,新安股份2013年被爆出涉嫌嚴重污染京杭大運河,造成這一事件爆發的主要原因就是企業某些高層管理人員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最終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二)企業環境責任的缺失
2015年1月我國出臺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雖然新的環境保護法給相關的執法部門提供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用于改變目前企業環境保護現狀的執法利器。即使在這種嚴峻的外部環境下,依然有不少企業跟環境保護法玩起了游擊戰,鉆法律的空子。就拿在日常生產過程中被視為污染高發區的化工業來說,如果我們按照最為嚴格的環境保護標準來對我國的化工行業進行考核的話,那么能夠達標的實際化工行業的數量只有不到總數的30%[1]。但是現在的實際情況是大多的化工企業都逃過了監測,由于化工企業主要的污染就是企業在工業生產過程中所排放的三廢(即廢水、廢氣與廢渣),通常一些大型的化工企業由于三廢的排放量較大,他們往往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監測的重點對象,因此他們通常會建立一些專門處理三廢的凈化車間。但是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化工企業,由于其排放量相對較小,我們的相關政府部門往往都會忽視對他們的監測,由于忽略對他們的監測,導致這些企業在工業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三廢沒有經過出口就直接進行排放。另外,部分企業在環保監管的重壓之下,進行了“環保遷移”,且目前這種環保遷移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就是南區北移,主要是之前在蘇浙地帶的化工企業向北遷移;第二就是東區西移,主要就是之前位于華東地區的化工企業目前紛紛在我國西部投資建廠;第三就是高區低移,主要就是企業在生產相關產品的過程中將所需環保成本較高的產品轉移為所需成本較低的產品。
(三)社會評價體系及市場監督機制不健全
雖然我國政府已經意識到了構建企業履行環保責任評價體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且已經逐漸開始著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評價體系,但是經過多年的建設,目前我國運行的評價體系依然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例如評價過程不均衡,評價信息不對稱,評價體系運行機制不健全等。由于評價體系的不健全,從而就卻弱了其應用的約束及激勵作用,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面影響了我國化工企業履行自身環境保護的責任的效率。此外,再加上目前我國的市場監督機制還是不很健全,即使相關企業沒有履行自身應盡的社會責任,但是也沒有遭到社會各方面的指責,特別是其生產的相關產品,我們的消費者也沒有做到自覺去進行抵制。同時,具有市場監督功能的相關政府部門及我國各大社會媒體機構通常也沒有能及時公正的對具體的情況予以通報,這就進一步縱容了這部分企業肆意逃避自身應盡的社會責任。
二、我國企業加強環境保護管理的對策
(一)企業內部加強環保宣傳,提高全員環保意識
首先,就是我們需要加強培養我們企業決策者的環保意識。我國各地區相關政府部門要經常組織一些關于環保主題的培訓,同時要明確規定我國各地區各企業管理者要積極參加培訓,從而增加他們的環保意識。其次,我國各大企業的管理者要加強對企業員工環保意識的培訓,要提高全員的環保意識。尤其是在我國在出臺新的環保政策之后,我國的各大企業更要積極舉辦關于新《環境保護法》的專題培訓及專題講座,同時,在相關的培訓及講座結束之后,企業的管理者要加強對培訓人員的考核,考核不能走形式,要貫徹落實,要確保參加培訓的各員工學習好與掌握好新《環境保護法》的各方面內容及細節,從而做到知法守法,自覺履行自身應盡的責任及義務,從而從根源上面有效的降低企業潛在的環境污染風險,為實現企業的達標排放貢獻出自己的全部力量。最后就是我國的政府部門要及相關的新聞媒介要積極組織關于宣傳環保的活動,例如各地區環保部門、社區及相關的媒體機構應該在有些特殊的日子(例如世界環保日與植樹周等)聯合主辦一些關于環保的活動,對一些違法的企業要進行及時的曝光,通過一些具體案例的曝光,可以使我們的群眾加深對這些不好企業的印象,自覺抵制購買其生產的產品,最終達到讓相關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履行他們應盡的環保責任,促進其自身更好的發展。例如大北農集團相關部門領導經常會組織召開關于環境保護的會議,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這同時也是大北農集團可以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之一。
(二)加強企業環境保護的責任
首先就是我國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體系,從而促進我國企業自身自覺履行其應盡的環境責任。健全有效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可以促使我國的企業更好的履行自身應盡的環境責任,有效的降低企業的規制成本。第一,我國的相關部門要積極建立適應我國目前國情的法律體系。第二,我國的相關部門要完善各項基本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例如環境保護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企業排污許可證制度及環境影響綜合評價制度等其他的基本規章制度[2]。第三,我根據我國實際的發展情況,對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行及時的更新,同時要對那些過時的沒有實際應用價值的法律法規要進行及時的修改及廢除,從而保障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其次,企業自身應該要大力發展高科技,逐漸淘汰一些高耗能及高污染的設施設備。我們目前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解決我國目前社會上的一切矛盾只能依靠大力發展經濟,因此,我國目前的經濟增長方式仍然是以粗放型的增長方式為主,在這一背景下面,我們的部分企業的根本就沒有考慮環境保護這一問題,為了降低成本,使用廉價的生產工藝及設備,雖然企業的利潤及我國的經濟水平提高了,但同時我們的環境也同時被污染了。因此,我們的企業要優化工藝流程,更新老化的設施設備,從而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企業自身也應該通過科技創新,開發一些污染物的處理技術,加大對污染物的處理程度。此外,企業還應該加大對環境保護方面人才的招聘力度,積極引進一些國外相關方面的人才,同時,我們的企業還應該與本地區各大高校進行深入的合作,聯合培養環境保護方面的人才。
(三)加大社會相關組織的監督力度
作者:趙婕冰 馬曄 單位:石家莊經濟學院研究生院
我國電子廢棄物的立法現狀分析
(一)我國電子廢棄物立法現狀目前,我國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制度尚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專項的《電子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從宏觀層面進行限制,抽象性規定較多,原則性較強,執法上缺乏可操作性。近年來,相繼出臺的一些“方法”、“規則”、“草案”等,立法位階低,法規內容重復,沒有形成系統協調的管理體系,無法應對當下電子廢棄物污染引起的一系列環境與資源的問題。(二)我國電子廢棄物的立法困境1.相關立法不健全,立法層次低鑒于電子廢棄物的管理現狀,主要是一些電子廢棄物的相關規定零星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之中。這些規定只涉及到電子廢棄物管理的宏觀方面,立法位階低且分散,缺乏可操作性。2.管理主體不明晰,權責不明確我國對電子廢棄物的管理模式采取的是分級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主管部門不明晰,各部門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重點各有側重,導致在面對具體問題上存在職能交叉、部門的管理措施相互矛盾現象。3.多鼓勵選擇性條款,缺乏強制性在我國電子廢棄物管理法規中,存在較多的鼓勵選擇性條款,多次出現“鼓勵”“支持”“獎勵”“倡導”等詞匯。現階段我國公民環保意識薄弱,企業缺乏社會責任,無法單純寄希望于依靠行為主體的自覺行為來維護生態環境。因此,立法中除應重視采用鼓勵選擇性條款之外,更應當強調強制性規范的作用,明確責任承擔體制,否則法律則如一紙空文。
完善我國電子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系統的電子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日益龐大的電子廢棄物所引起的污染現狀與滯后的電子廢棄物法律法規之間的不平衡性,制定專門電子廢棄物管理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首先應修訂《環境保護法》,將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精神納入其中定;其次是修訂現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擴大該法的規制對象,將電子廢棄物納入該法規規制的范疇;再次出臺《電子電器產品管理辦法》和《電子廢棄物回收產業管理條例》,將電子廢棄物列為重點管理對象,使之和《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及其他相關的環境要素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組成完整的法律體系。(二)明確主管機關,加強政府監管職責為避免“多頭管理”的現象發生,通過立法明確各部門的管理職能,從管理組織上來確保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順利實施。筆者認為應該在國家環保部中專門設立一個監管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的機構,其他相關部門予以輔助和配合,這樣可以有效得避免出現多部門皆有權責爭相管理,出現問題時則互相推諉,導致有權無責的現象發生,更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三)促進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產業化目前的立法中,關于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的規定不多,近年來,國家傾向于回收主體逐步由個人、個體戶向企業發展。應盡快在相關立法中對電子廢棄物企業的回收資質進行限制,嚴格審核程序。同時國家應鼓勵大型回收電子廢棄物企業的設立,在經濟政策上予以支持,通過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支持,提供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各種方式,增強其市場競爭力。(四)加強環境執法監督,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國家環保部門做為主管部門要聯合其他部門發揮執法監督的職能,嚴厲查處違反電子廢棄物管理的違法行為,嚴格控制清潔生產審核,做到從源頭控制。同時公眾參與機制是政府環境法律調控、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形成政府和公眾良性互動利益格局的常規機制。
[關鍵詞]新農村 環境 法制
中圖分類號:F323.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8-0399-01
前言:我國是農業大國,在經濟發展中推動農村建設與農業發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關鍵所在。特別是我國農村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使得我國的農業發展水平更上一層樓。但是,與之相對應的,便是我國農村地區的環境負擔越來越大,污染也隨之加重。雖然這方面已經引起了國家的重視,迫使國家采取了諸多的保護措施,但在環境保護法的建設方面,我國依舊存在巨大的不足。本文就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提出相應的見解,從而促進我國新農村環境法制建設更加完善,推動我國農業發展。
1.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1.1 農村環境立法存在的問題
農村環境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是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于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時期較短,導致對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了解不夠深入,可持續發展也沒能夠成為我國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另外,立法方面也沒有對農村居民的環境權進行明確的規定。伴隨著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導致出現了許多之前從未遇到過的問題,這就為立法單位的相關立法提出了巨大的難題,進而導致其具體的立法項目無法適應農村城鎮化的需求,導致在新農村的建設當中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指導。這種立法以及制度規范的缺失導致在進行區域建設時極易出現事故,導致污染情況出現,建筑建設不合理,阻礙我國新農村的發展進程。環境問題與工業化不可分隔,因此,人們往往過分注視城市的環境保護,對于農村建設過程當中的環境污染視而不見。這都是立法區域以及環保局應當注意的問題。
1.2 農村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新農村環境保護當中,不僅在立法方面存在較大的差距,在執法力度與執法尺度上,同樣存在較大的問題。首先,某些執法部分在進行執法時,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執法依據。環保局在進行相關項目的規范性檢測以及污染狀況評估時,通常是在執法時缺少相應依據導致出現執法不嚴,執法錯誤的狀況。執法程序的完善也是環保局需要重視的一個方面。往往由于程序不完善,流程繁雜導致環保局執法時容易出現錯誤。在進行執法時,地方政府部門有時會為了提升自身的政績從而干擾執法過程。導致執法力度不足,執法程序混亂。進而出現執法力量薄弱的狀況。管理制度的不合理導致環保局難以進行合理的環境執法。這方面的缺乏體現在在執法人員與執法手段兩方面的缺失。人員素質以及數量的不足導致在進行執法的過程當中缺乏有效的執行人員。而執法手段的缺失使得本就不易管理的農村區域更難執行有效的管理。
1.3 農村環境司法存在的問題
在農村建設推進當中產生環境問題,通常會引起刑事訴訟,在訴訟當中存在的缺陷便是農村環境司法存在的問題。其主要涉及到行政V訟以及民事訴訟這兩方面的問題。行政訴訟當中是由于環境問題影響到或侵害到農村居民的正當權益,便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相應的訴訟,通過合理判決,維護居民的權益。但是,在當前的司法程序當中,由于環境的問題涉及到的居民人數較多,往往司法程序無法普及到每一個人。且除了直接受益人之外,其他的訴訟。相關人員難以提訟。在民事訴訟的司法程序上也常出現意想不到的尷尬。例如,民事法庭具有一定規定局限性,在某些情況下的判定依據很難作為法院的具體參考依據。而如果該情況無法成立的話,會使得訴訟人的相應請求無法得到訴法回應。因此,如何解決司法漏洞也是環保局需要考慮的問題。
2. 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存在問題的解決方法
2.1 解決農村執法問題
在解決農村執法問題上,首先需要環保局明確自身的環境執法依據。嚴格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嚴格審查管理與執行。對于違法企業與違法行為進行嚴格的懲罰,不得徇私枉法。對于相應的處罰內容也要有所明確。只有這樣,才能從基礎上保證農村區域的人員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環境問題的執法程序不完善一直是執法問題的巨大漏洞之一。只有將環境問題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具體的單位中,共同形成強有力的執法程序機制,對于環保問題進行嚴格的審批以及對污染企業進行嚴格的審查懲罰,將執法過程當中的漏洞盡可能的彌補,減少隨意性與的可能性。另外,還要徹底的保證地方的環境問題能夠落實到具體的企業與人員身上,保證他們不會逃脫法律的懲罰。在現行的管理機制上進行改革,統一管理體系,提升環保局的管理力度與水平,保證各個管理體系與管理部門的統一性與規范性。這樣做可以有效的增加農村環境問題的管理力度與執法力度,這些也都是環保局在進行執法過程所需要注意的方面。
2.2 加強農村環境司法
由于農村區域的居民知識水平較低,對于司法工作有一定程度上的不理解甚至是誤解,因此,首先需要做好環境保護司法的相關解釋工作。由國家出臺的相關環境司法文件至今有6部,每一部都對特定情況下的司法程序以及司法情況做出了相應的解釋。因此,在環保局進行司法工作時,要以頒布的法律法規以及相應文件作為參考依據,保證司法結果的公正性以及準確性,保證居民的自身利益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也要不斷的完善,農村區域的違法行為相對較多,部分農民由于自身學歷的限制對相關的環境法律不太了解,容易造成環境破壞或者被侵害利益卻不知道如何維護自身。這都是司法不足的體現,都需要環保部門加強自身的工作能力,
2.3 改善農村環境守法
在依法執法,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再想進一步提升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制建設,便需要改善農村環境的守法能力。由于大部分的農民的環境保護法律意識相對較弱,所以要進行普法活動,增強農村環境守法意識,對農民定期進行法制教育。這包括中國現在的基本國情,新農村建設推進的程度等等。對于守法行為進行表揚與獎勵,而對于不守法行為則需要進行批評懲罰。環境保護與新農村的建設不可分隔,而在新農村建設的推進過程當中大多數人都將兩者分離開。因此,建設新農村時注意環境保護,而保護環境的過程中不忘推動建設,這就需要環保局進行實時的監控與推動。對新農村的法律監督,要做到加強內部法律監督,以及加強外部法律監督這兩方面。這兩過程都離不開環保局的參與與執行。
結語:我國是農業大國,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新農村建設也得到了不斷的推動。本文就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進行研究,首先對新農村環境保護法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依次提出了農村環境立法存在的問題,農村環境執法存在的問題以及農村環境司法存在的問題,之后,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包括解決農村執法問題,加強農村環境司法以及改善農村環境守法,從而為我國的新農村環境保護提供了相應的依據,促進我國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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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環境 法治
有效治理農村環境問題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而法制治理是農村環境治理的基本手段和必由之路。我國在農村環境法治上作了足有成效的努力,無論在立法上或制度安排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面對日趨嚴重的農村環境問題,我國運用法律手段懲處了一些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對遏制環境惡化、促進我國農村環保起了十分明顯的作用。但是農村環境法治工作面臨著公眾守法意識較差、農村環保執法不力及農村環境治理制度安排不足等一系列問題,因此,農村環境治理必定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一、農村環境問題原因分析
農村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歸咎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展觀念和策略層面上的原因
這表現在:一些地方存在著單純的經濟觀念,片面理解“發展是硬道理”而一味追逐經濟指標,造成環保指標在經濟指標面前被不屑一顧,環境被置于犧牲品地位;一些地方秉承“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傳統觀念,沾沾自喜于“得天獨厚”的資源優勢,選擇了“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掠奪型開發的經濟發展模式,置環保于不顧;而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城市化速度,農村環境成為城市化的“嫁妝”,這樣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效益與長遠利益對立起來,嚴重違背了自然規律、經濟發展規律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二)農村特定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還可從農村的特點和現狀中分析出更深層次的原因:一是農民及農村干部環境意識淡薄,農村人口文化程度整體較低,文盲、半文盲造就了法盲、半法盲;二是農民小農意識強,注重即時利益,“天生資源現就取,何管明天與子女”;三是農村干部和農民環保法律意識淡薄,公眾環保意識普遍較差。據調查,就全國而言,國民對于環境狀況的判斷大多是態度中庸,無敏感性,對許多根本性的環境問題缺少了解或根本不了解,而且相當一部分的社會公眾不愿意主動地去獲取環境知識。農村干部政策性意識濃厚,法律性意識較淡薄,以政策的原則性、實踐性、靈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范性、穩定性,造成農村環境法治建設障礙重重。四是農村法制教育與宣傳的虛無;由于我國農村環保法整體上仍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宣傳力度欠缺,農村環保法在廣大農村干部、群眾頭腦中仍是一個未知數。一些農民缺乏接近環保法、了解環保法的機會,于是也認識不了環保法的內在經濟動因。五是農民的相對貧困;相對貧困與農村環境問題相交叉、相重疊,以至造成從相對貧困到農村環境惡化的惡性循環。由于貧困,一些農民只能依靠對自然資源的過度懾取維持生計,由此造成該地區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造成農民物質生活基礎的進一步薄弱而更加貧困。四是農村自然資源的產權不清;自然資源作為生產和生活資料,而這些資源根據憲法在權利歸屬上屬于國家所有,但其產生的相當部分的利潤或產品卻直接為私人所有,自然資源的產權不清直接造成了公有資源過度使用和濫用,同時也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三)環境法制層面上的原因
1、環境法律制度的相對落后與弱化嚴重制約著農村環境的保護與改善。
從我國生態環境現狀上來看,環境法制相對落后與弱化,主要表現在:重行政主導、公眾參與有限;重立法數量、執法與司法功能偏差;不同部門和層次的環境立法缺乏統一規劃協調;地方立法特色性不強,可操作性較差;重實體規范、程序規范欠缺;不少法律規范內容已不適應社會發展與環保新形勢的需要,一些立法空白亟須填補等等。這些相對落后與弱化環境法制嚴重制約著農村環境的改善和優化。由于我國許多環保法規存在出臺時間早、內容滯后、懲戒力度小等不完善之處,使得環保執法屢屢遭遇“制度的困局”。
2、農村環境立法滯后,指標不一,體系不健全至今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已初步形成了以198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制定和頒布了規章和地方法規660余件,還頒布了300多項環保標準。這些對農村環保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這一法律法規體系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首先,從其建立的經濟基礎與達到的目標上來看,這一法律體系是建立在靠行政指令來實施的人治型的計劃經濟基礎之上,而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建立的是一種法治型經濟;其次,從此體系的內容上看,現行體系中有關農村環保法律法規不多,民事法律規范性質的農村環保法律法規更少,以民商法性質為主體的環保法律法規也很少,遠跟不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最后,此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此體系中沒有綜合性的農業環境資源保護法規或條例,《環境保護法》對農業環境的涉及很簡單,而且未能將農業環境與農業自然資源的保護協調起來;另外,一些重要環境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如程序法方面的有關環境評價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農藥使用造成環境污染法等。3、執法偏軟,管理不善,監督不力目前,我國還未形成一個統一而完善的環境管理體制。現行的環境管理體制仍是按輔原則為依據的統分結合的多部門、多層次的執法管理體制,這樣形成了執法主體勢力割據的局面,致使權責不明,權力過于分散,從而使一些省、市級環境保護專門機構變成了本地區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為了一味提高本地區
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甚至一些縣、鎮領導認為只要經濟上去了,自然一切就都會搞好的,而對環保法置之不理,造成了地方保護主義極為嚴重。另外,各環保部門之間為了部門利益而互相扯皮,關鍵時刻相互推諉責任,形成了一種惡劣的部門保護主義,最終造成執法混亂,法律法規失去法律效力。
正是由于體制的不完善,監督力度自然也就上不去,對各鄉、村干部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村工作缺少監督,對于不依法行政、不依法治村而導致的農村不穩定的責任人,很少追究責任或進行必要的懲處。因執法主體繁雜,上下級形不成垂直關系。往往為了地區利益、部門利益,形成了上級有政策,下級有對策的應付局面,使許多監督政策不能得到實施,法律得不到執行,監督變得蒼白無力,環境污染日益嚴重。
二、農村環保法制建設的著力點
綜合以上對農村環境問題原因的分析,造成農村環境問題的關鍵因素是環境法制層面上的原因,依法治理農村環境問題是根本手段和必由之路,而農村環境立法是關鍵,本人認為,農村環境法制建設當前應抓以下幾個方面:
(一)充分立法
1、完善農村環保立法體系
為了適應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基于農村環保法制建設的現狀,需要構
筑一個較完善的、獨立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把農村環保這一塊從整個環保法中
獨立出來,形成一個單獨針對農村的環保法律體系。此體系大致應由下列各部分
構成:一是憲法關于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規定;二是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
法;三是農村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四是農村環境標準;五是其他部門法中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