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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矯正項目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概述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含義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機構負責,并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全力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以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特點
1、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群體為已滿14 周歲,不滿18 周歲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 年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法修正案》作出進一步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2、矯正方式專業性要求高。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區矯正。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區勞動、集中活動、參加培訓等一些傳統的矯正方式,但這些矯正方式不完全適合于未成年犯。未成年犯心理、心智相對不成熟,接受矯正時必須注意對他們的保護,保證他們矯正活動的獨立性,避免其交叉感染。
二、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法規不完善。縱觀2010年修訂的《刑法修正案( 八) 》、2012 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雖然明確了實施社區矯正的法律依據,但我國尚無社區矯正方面的專門立法,指導我國社區矯正實務的主要是《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暫行辦法》及《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不僅效力較低,并且規定之間還存在著一些沖突的現象。 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具體操作也僅散見于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釋中,且規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雖然有涉及對未成年犯實施社區矯正的專門條款,但僅由一條法律條款進行規范過于簡單,也缺乏相應的程序保障的規定,這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2、社區矯正混同操作。由于未成年犯具有更強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也相對容易教育、感化,應對未成年犯進行適合其身心發展的矯正活動,設立不同于成年犯的社區矯正項目。盡管我國部分試點地區的實踐中也嘗試設立了一些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但由于缺乏制度性的規定,尚未形成系統、完整、科學的矯正項目體系,現有的一些矯正項目對未成年犯的矯正還只停留在表面,未能達到預期效果。
3、缺乏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和專業隊伍。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社區矯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公安機關配合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考察。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隊伍由當地司法所結合當地情況,聯合當地社區、街道、居委會等工作人員。由此可見,我國并沒有針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設置專門機構,且這樣構建的工作隊伍也具有不穩定、素質參差不齊、社會經歷復雜、知識水平不高等缺陷,致使不能很好的實現對未成年犯進行有效矯正的目的。
三、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健全與完善
1、 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專門法律制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具有相對特殊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義,德國、日本等地區皆出臺了專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法律來保障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然后我國至今仍處于探索實踐階段,面對愈來愈多的未成年犯罪,亟需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社區矯正法》,并設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門章節,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同成年犯社區矯正相分離。在立法中應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做好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銜接。在立法中合理地確定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管理辦法,并制定符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矯正項目,
為全面有效的開展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據。
2、設立專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管理機構。目前,針對社區矯正工作,我國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執行主體。大多數實行地區將公安派出所作為主要的執行主體。但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事實表明公安機關本身的職能不適合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我國司法機關2007年7月出臺措施應對此情況,確定了由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的管理體制。但施行至今,這多機關管理的工作機制仍然無法保證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的矯正教育,其本身漏洞仍在持續擴大,并沒在本質上解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弊端。針對于此,我國應勇于改革,立排干擾,適時成立類似監獄的垂直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逐級設立管理部門,賦予其享有獨立政治地位,自上而下建立一套統一協調的組織體系。
3、強化專業矯正隊伍建設,創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項目。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應建立系統、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人員培養和錄用機制。在矯正人才建設方面,應當保證工作人員的數量和素質,盡量招錄各行業專業素質較高的人才進入矯正隊伍。同時,應不定期的對矯正人員開展技能培訓。對于矯正過程中出現的社會學、心理學等方面的突發疑難問題,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由主管機關聘請權威學者或者專家教授成立指導調研性質的顧問團,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難題進行調研分析并提供解決思路。
參考文獻:
一、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現狀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的幾率在逐年上升,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多年來,從立法機關到公、檢、法、司等實務部門,經過多年實踐探索,制定和完善了諸如附條件不起訴、分案審理、檔案封存等一系列制度和做法。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作為特別程序的一章加以規定,通過少年司法制度的構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雖然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已運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構建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社區矯正制度,在實踐中,給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201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作為第33條加以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對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進行;(二)對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身份保護,其矯正宣告不公開進行,其矯正檔案應當保密;(三)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矯正小組應當有熟悉青少年成長特點的人員參加;(四)針對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特點和身心發育需要等特殊情況,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措施;(五)采用易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開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輔導;(六)協調有關部門為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就學、就業等提供幫助;(七)督促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承擔撫養、管教等義務;(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改過自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社區矯正人員,適用前款規定。盡管在實施辦法中規定了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方針以及一些具體要求,相較以往的制度有重大的突破,但仍不夠全面具體,在具體的制度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問題。筆者試做一簡單分析:
第一,對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尚缺乏普遍認同。一方面,未成年矯正對象的家庭對社區矯正的認識不足,不能履行好家庭監護職責。另一方面,部分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不能明確未成年社區矯正的運行所帶來的巨大社會現實意義,忽略了未成年人這一犯罪團體本身的特殊性及其巨大的可改造性,以致在具體執行中對矯正工作做得不到位或流于形式。第三,將未成年罪犯放在社區里教育和改造,其成功執行離不開社區居民的大力配合,因此需要得到社區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第二,對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仍缺少分別化。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施行以前,在大部分地區的社區矯正實踐中,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不與成年人分開接受矯治,這極有可能會造成“交叉感染”的嚴重后果,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施行后,如何將青少年與成年人分開管理,并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機構,使其專門化,仍需要進一步在立法上與實踐中的完善。
第三,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缺乏專門化。成年社區服刑人員是社區矯正中的一類特殊群體,十四至十八周歲仍處于青春期,身心尚未成熟,易怒、緊張、好面子,比成年人更不能承受壓力。所以,從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應當知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與未成年人交流的能力。由于“罪犯”身份及所處“場域”的特征,社區矯正青少年遭遇了極為嚴重的社會排斥,在就業和精神健康等諸方面均存在顯而易見的脆弱性,表現出突出的弱勢群體特征。因此這決定了在選任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方面,要選擇有經驗、了解青少年身理及心理狀態的、有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
第四,未成年犯罪人缺乏自我建設。由于青少年普遍年齡較低,其自身的承受能力與接受力遠沒有成年人強。特別是在他們不被社會接受,面對來自家人以及社會圈的排斥與歧視,自我的心理建設能力較差的情況下,他們的社會功能會被嚴重損害。因此,加強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的自我心理與生理的建設,調整好自我的狀態,以積極的狀態再次融入到社會網絡中,對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發揮更好的作用有著極大的積極意義。
二、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上述諸多問題的出現反映出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實踐運行的不足,《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雖然宏觀上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進行了初步規范,但系統立法體系的缺失、相關具體執行規定的不完善、公民社會發育不良等等導致了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實踐成效缺乏,制度發展緩慢。
(一)系統完善的社區矯正立法體系的缺失
社區矯正工作是以2003年頒布《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為標志正式啟動的,而后于2009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關于在全國試行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作為在全國全面開展社區矯正的工作方針, 2011《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確提出“社區矯正”這一概念,結束了社區矯正8年來缺乏法律依據的尷尬地位,社區矯正這一刑罰執行方式以立法的方式明確下來。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作為其中一條加以規定,這是一個重大突破。但是從具體條文內容來看,大多是從宏觀上來規定,沒有關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一個系統構建,也沒有細節的設計,一條簡單的規定遠不能解決現實的繁瑣問題。
對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的具體法律體系建構不足是制度發展緩慢的根本原因。未成年犯罪群體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為他們創設有利于回歸主流社會的法律環境就顯得尤為必要。從青少年犯罪數量的增多以及其犯罪的低齡化趨勢來看,此制度急需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我國缺少一部專門的法律,明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構建模式,并進一步規定制度實施的明細,明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主體,解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合法性問題等等。我們可以借鑒外國比較成功的以及成熟的社區矯正的做法,將其與我國的現實狀況和未成年人發展階段相結合,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促使青少年矯正對象真正回歸社會。
(二)公民社會發育不良
社區矯正制度得以生成的前提條件和順利運轉的重要保證是公民社會的構建。公民社會是與國家形態相對應的一種社會形態,集中體現為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機構、中介組織等非官方的社會組織的存在,證明了社會發育的文明化、經濟獨立化與民主化。“這種以公民社會為基礎的社區治理結構實現了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及轄區單位、營利和非營利組織等基于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社區認同,通過協調合作,實現社區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給,滿足社區需求,優化社區秩序,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但我國的司法機構屬于由行政自上而下設立并推動運作的類型,“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資助運作”是制度實踐的主導模式。從社會機制運轉模式來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運行過程的進行及其主要司法資源大多依賴于行政管理體制,一旦沒有了掛靠單位,離開了上級組織,其行為就會變得僵硬而艱難,機構員工聘用、服務項目選擇等受行政干預較多。同時,對作為社會運行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主體而言,社區矯正青少年需要滿足的個體具體權利并沒有被關注,這些社會組織或機構更多關注的是主管行政部門的工作安排,未能有針對性地滿足青少年犯罪主體對生活、就業和心理等方面的需求,或者脫管、漏管、任矯正對象為所欲為,或者變相地成為對青少年犯罪主體的監管方式。工作重心的偏離,針對性的缺乏,使得這一部分組織和機構不能成為社區矯正青少年尋求支持與關愛的矯正主體。因此,傳統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由于其發育不良以及無法超越其自身的狹隘性,并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三)對社區矯正青少年的歧視與偏見
就普通民眾的觀念認識來看,大都認為犯了罪就應當被處刑,除了生命刑就應該被監禁,讓罪犯回歸社會勢必會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對犯罪人普遍的不信任感,使得民眾對貼上“罪犯”這一標簽的違法犯罪青少年同樣有強烈的排斥感,未成年犯罪人同樣被要求與社會隔離。社區矯正這一行刑制度的主旨與民眾的一般認識有很大不同之處,社區矯正希望通過將服刑人置于社區中服刑,使他們盡快融入正常的社會生活,但矯正對象作為服刑人員,在民眾眼中已被貼上了“罪犯”的身份標簽,盡管從場域上看確實在社區服刑,未剝奪未成年人的自由,但身份標簽的客觀存在使大多數民眾在心理上對其具有明顯的不信任、不歡迎之感。進而造成對社區矯正未成年人的種種歧視和偏見,并體現在家庭鄰里關系、社會認同及就業晉升等各種交往與發展過程中,未成年矯正對象被廣泛排斥,并且這種排斥會存在很長的時間。更為嚴重的是,“一旦社區矯正的青少年被打上這種被排斥的標簽后,他們會將來自社會的觀點內化,自覺將自己歸屬到社會地位較低的階層或不被認可的群體,從而產生內心的羞辱,表現為退縮、逃避等行為,并出現抑郁、適應不良等心理癥狀,減少與主流群體交往的主動性,這必然會影響更多社會資源的獲得,阻礙他們融入主流社會。”社區矯正中未成年矯正對象持續被排斥的狀態以及由此產生的對自我認識的錯誤,是內因和外因、主觀與客觀因素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造成了青少年社區矯正制度運行的困難。筆者認為,這些實際困難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完全消除,我們應立足我國現實,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并努力使之發揮應有的制度價值。
三、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運行之完善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輕刑化的理念,早在19世紀末就開始萌芽并最終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意義體現在多方面,既有利于對未成年罪犯實施社會化教育, 提高他們的可改造性;又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資源, 減輕國家行刑成本;還有利于體現司法的文明和民主。雖然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不乏社區矯正的共性,但更有區別于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特色,許多西方國家已采取了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和模式,建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不同于成年人的專業化管理人員。筆者試從以下幾方面對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作出分析。
(一)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是制度良性運行的基礎
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規定必然要做到質上面的區分。未成年人是我們國家以后發展的一個重要的主體支撐,他們決定了國家發展的未來。因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主體也要慎重而特殊對待,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有其必要性。
1.未成年矯正對象的自身特點的要求
未成年人在認識、情感和意志等心理特征、行為特征這主要的兩方面上跟成年矯正對象有著很大的不同。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大多具有偶然性,而且一般來說他們犯罪大多產生一些性質不太嚴重的后果,相對來說可以使用金錢或其他物質去彌補,從這方面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主體有矯正的價值。未成年矯正對象的特點一方面決定了對犯罪未成年人實施社區矯正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決定了對犯罪未成年人實施矯正措施的特殊性。將涉及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內容獨立出來進行立法,從而避免未成人和成年人之間的混淆,體現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特殊性。
2.適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律體系的需要
目前,我國現行的有 關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甚至是整個未成年人刑罰執行的立法,確實存在相當明顯的問題。其一是法律規定欠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 與未成年罪犯刑罰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事訴訟法》、《監獄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矯正研究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等。在上述法律法規中, 都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之一, 負責對未成年罪犯的刑罰執行, 并沒有對未成年罪犯適用社區矯正以及如何進行社區矯正作出規定;其二是已有的規定效力層次不高。目前有關社區矯正的規定尚以通知、細則、辦法的形式出現,這些規定的層次都較低,不足以協調整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體系,權威不夠,有待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有必要設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律體系。
3.《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立法的具體建議
鑒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以及上文所做的分析,最好要有一部與成年人犯罪相區分的專門法律,因而我國制定一部獨立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有其存在的意義。這樣一來,司法和執法人員就有法可依,從而使得社區矯正有了合法的地位與執行力,避免了權利的濫用和腐敗問題,保證社區矯正工作的順利開展。在這部法律中,我們認為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目的;(2)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適用主體;(3)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運行方式和程序;(4)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5)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經費管理。相較《社區矯正實施辦法》中只從宏觀上把握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做法,上述立法結構要更為具體和全面,通過可操作性的提高使社區矯正制度功能得以發揮。
(二)配置專門化和專業化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機構與人員
從宏觀上來講,從事社區矯正的工作人員是代表國家實施刑罰,因此社區矯正第一線工作人員的素質必須得到切實保證。從主觀方面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主體心理的脆弱性以及承受能力弱的特點,這就需要一個相對專門化和專業化的矯正團體對他們進行教育。一方面,從專業隊伍建設角度出發,要加強對矯正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培訓,通過對他們進行法律、心理學、社會工作等知識培訓, 使其具備專業思想和操作技能, 以增強矯正工作的效果。盡可能多地雇傭心理學專家、社會學專家組成顧問小組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需要廣大的志愿者來參與,這部分志愿者可以從大學畢業生的群體中尋找。大學生的專業素質普遍較高,而且他們的年齡與未成年人相差不大,可以很好地了解他們的心理。未成年人在與他們交流的過程中,也會因為年齡差距的縮小而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的心理逆反度。
(三)不斷提升對社區矯正的公眾認同度
社區矯正的最重要特征就是讓犯罪未成年人回到社區,通過一定的教育措施對其進行矯正。對這種“放虎歸山”的做法,民眾難免會出現不理解和不支持的情緒。對于這種負面情緒,新聞媒體和宣傳應當充分關注我國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工作的發展, 要注重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正面宣傳,加大對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力度,提升對社區矯正的公眾認同度。一方面,宣傳應該從思想觀念上消除民眾對這一刑罰執行方式的顧慮。在宣傳時,可以向群眾講清楚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經過司法部門按照嚴格的標準予以篩選和鑒別,已經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罪犯,并且是在社區矯正組織的嚴密監控下執行刑罰的。如果服刑人員在社區矯正過程中,有違反社區矯正制度的行為,那么就應當停止社區矯正行為而對其采取其他懲罰性措施。當然,在宣傳時應當實事求是,不應該隨意夸大社區矯正的積極作用,照顧群眾的心理接受能力,在其能接受的范圍內進行社區矯正。通過宣傳活動, 使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及廣大社區群眾進一步認識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工作的重要性, 消除少數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模糊認識, 打消廣大社區居民的思想顧慮, 從而贏得他們對未成年罪犯社區矯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宣傳的方式要多變,宣傳的內容要符合未成年的興趣所在: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對象中,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未成年人對計算機、網絡、運動等等具有濃厚的興趣。因此在宣傳的過程中,加大社區文化活動的內容承載量,增加未成年人所喜聞樂見的活動的宣傳力度,積極引導未成年人的興趣向健康、文明的方向發展,使他們脫離原本的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綜上,面對犯罪低齡化的嚴峻現實,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點與成長需求,以及刑罰觀的不斷發展,社區矯正方式的運用必將越來越廣泛,作用也將越來越明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成為當務之急。本文從現有制度規定和地區實踐出發,對我國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進行了初步分析,在現有的社會基礎和法律條件基礎上,借鑒國外較成熟的制度經驗,通過《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法》立法,有力的宣傳措施,強化公眾的社會認同,提升矯正的專業化,細化具體的矯正機制,真正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較為完善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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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定位及實踐意義
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未成年刑事訴訟中,判決宣告前由有關部門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背景、成長經歷、生活環境、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社會調查報告提交到法庭,為司法機關正確處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據。從上述定義不難看出,社會調查制度的實質是一種人格調查制度。因為人格調查制度是在刑事訴訟中,特別是在法院的判決前,對行為人的性格愛好、身心狀況、家庭狀況、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等情況進行調查,綜合判別被告人的人格狀況、測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對行為人作出恰當處置時參考因素的活動,其本質是強調對犯罪人個體的尊重與關注,強調刑法的實質公正,這與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特征是一致的。
考察域外有關人格調查制度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人格調查制度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一是人格調查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人格調查需要調查的項目有很多,包括行為人的性格特點、身體狀況、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平日及實施指控行為前后的表現等,這些項目繁多的調查,看起來非常分散與雜亂,實際上,這些調查都是緊緊以行為人為核心展開的,對行為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等背景情況的調查以及對被告身體、性格等自身狀況的調查,并不是最終的目的,目的在于從各個方面收集和行為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全面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在此基礎上分析、判定行為人的人格。
二是人格調查通常由專業人員或專業機構來完成。對行為人的人格狀況的測定與評估,不是把各個項目簡單羅列,而是通過由表及里、由表象到實質的調查分析,來綜合判斷行為人的個性特征、心理活動、發展趨勢,其調查程序的嚴謹性和調查結論的法律屬性,決定了調查主體的特殊性。
三是人格調查是對刑事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參考因素。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而近年來輕刑化的司法理念,在強調對被告人刑罰個別化的前提下,還要綜合判斷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在這個意義上,人格調查制度就成為量刑、尤其是判處非監禁刑的重要參考因素。首先,該報告是影響合議庭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擬判處管制、緩刑和免處的被告人。其次,該報告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進行法庭教育的重要依據。只有詳細掌握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才能發現教育、感化、挽救該未成年被告人的“閃光點”、“感化點”,以便有針對性地對該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第三,該報告也為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在宣判后對未成年人回訪跟蹤幫教提供了有效的參考材料。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市的法律實踐
自河南省蘭考縣法院首創社會調查員制度以來,各地法院均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并已制度化、規范化。我市法院也在借鑒長寧、海淀等法院先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工作特點,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我們研究制定了《佳木斯市涉少案件社會調查員制度實施辦法》,并于2005年10月在全市法院正式實施。主要工作模式是實行庭前調查、參與訴訟、跟蹤幫教的“三段式”服務。該《辦法》對調查員的職責、義務、工作規程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最明顯有別和優于全國其他法院的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調查員的準入設置了目前全國最高的門檻,只有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滿二十三周歲,從事教育、共青團工作,關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致力于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具備一定法律知識,誠信記錄優良的同志才能夠初步進入遴選范圍;二是調查員由法院和共青團聯合選任和考核,經未成年人及法定人同意以中立的身份開展工作,不依附于控、辯、審任何一方,不得從事兼職的法律工作;三是對當庭宣判緩刑的案件,調查員直接參與宣判后的教育,在第一時間內實現與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人、包片民警、居委會(村委會)主任、學校老師的對接,共同制定跟蹤幫教措施;四是實行社會調查員有償服務,除報銷實際支出外,根據工作量發給相當于其日工資標準的合理報酬,對表現突出的調查員,每年由共青團組織給予表彰。
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社會調查制度的核心貴在客觀、公正。因此,我們在設計這一制度和選擇調查員的時候不僅規定了較高的標準,而且把從事律師、陪審、法律援助、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等一切有可能與案件或案件的偵察、起訴、辯護、、審理有關的人員排除在外,而且規定了為期一年的考核、淘汰期,以期確保調查報告客觀、公正。
(一)選拔聘任的基本情況
我們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為共青團,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團市委聯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選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自2005年6月以來共選聘兩批82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選任條件為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具備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風嚴謹、認真,具有一定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從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團組織中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人士。首批選任的48名社會調查員有11名來源于各縣(市)區團委干部,有30名中小學校教師,有7名來自其他機關。其中有30名為我市心理陽光協會成員。社會調查員平均年齡為31歲,其中市區24名,各縣(市)區24名,每個縣市至少3名。已經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不再聘任為社會調查員,以上人員均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從事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經驗。完成選聘工作后,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中院與團市委共同下發了文件,對各有關部門支持和配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做出要求,市中院組織對社會調查員開展了培訓,頒發了工作證件。
(二)開展社會調查的情況
我們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原則上對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社會調查,全部由聘任制社會調查員負責。開展社會調查首先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人開展社會調查的目的、方法和法律依據及后果,在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開展調查。對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開展的調查,不作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僅作為其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不同意開展社會調查的,由法庭決定是否繼續委托開展調查。2006年-2009年8月,佳木斯市兩級法院共判處罪犯5983人,其中未成年罪犯620人,其中對365名被告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沒有開展社會調查的84名,其中法定人不同意的38名,異地犯罪的46名,適用簡易程序的14名。社會調查員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學校、家庭、社區、村委會、工作單位等地,走訪家長、教師、親友、鄰居、同事。經與公安機關的協調,社會調查員可以持證到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員調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多方面、深層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變過程。對調查的內容均形成了調查筆錄。在此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被調查人的性格、成長經歷、成長環境等,對其犯罪原因進行分析,對落實監管和矯治措施提出建議。調查報告不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發表意見。
(三)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情況
法律對于社會調查員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未做規定,我們的做法是要求社會調查員參加庭審,在證人席處設置社會調查員標牌,由社會調查員在法庭調查后,法庭辯論之前作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的訴訟參與人,出庭宣讀調查報告,接受公訴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調查報告形成過程的詢問。此舉主要是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人格證據”使用,避免將社會調查員歸于公訴人或辯護人一方,體現其開展社會調查的中立性。在目前審結的案件中,有的訴訟參與人對社會調查形成過程提出問題,但未就報告提出不同意見。在宣讀社會調查報告后,由審判長對報告給予評價,對可以確認的內容予以確認。在庭審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以引用經確認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支持自己的控辯意見。在最后陳述后,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中的法制教育,也可以參加宣判后的法制教育。
(四)開展社會調查程序及其在文書、卷宗中的體現
人民法院在收到公訴機關起訴書后,根據案情確定社會調查員人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聘任社會調查員。轄區各縣(市)法院原則上委托本地社會調查員開展調查,市區各基層法院及中級法院在市區范圍內委托社會調查員,每名未成年被告人需由兩名社會調查員共同開展調查,多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由社會調查員共同對多名被告開展調查。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簽訂委托書,并由被告人、法定人提供家庭、學校、工作單位地址、主要社會關系及聯系方式。社會調查員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調查提綱并經合議庭審核后開展調查,調查一般在十日內完成并形成社會調查報告。法律文書不在訴訟參與人中開列社會調查員,但在案件審理過程表述時,簡明敘述社會調查員開展社會調查情況。在事實部分的最后一段,敘述被告人的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平常表現等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關的情況,以及實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論述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客觀原因及應當汲取教訓的內容,一般主要采納社會調查結論。在對有罪被告人量刑時,可以引用社會調查結論作為參考和依據。開展社會調查的委托書、調查筆錄、社會調查報告、幫教意見等均收入卷宗。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立法和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調查員制度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項卓有成效的舉措,確實發揮了一定的效用并得到了社會各方的積極評價,但由于我國沒有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專門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意見又十分原則,社會調查員制度還存在著諸多法律和實踐操作方面的問題和障礙。
(一)社會調查報告是否是刑事證據的問題
多數人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基于人民法院的委托而產生,而且作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前的準備工作之一,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規定,應該是具備證據效力的,且與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鑒定結論”相似,同時該報告作為一種反映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的文字材料,也可以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只要在法庭上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但筆者認為,調查報告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是指證據與案情存在的客觀聯系的程度,而調查報告的內容只是涉案嫌疑人在案發前的日常生活學習表現等非涉案情況,對案情本身沒有證明意義,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因此,不能屬于法定的刑事證據。
雖然社會調查是個新生事物,是我國法制建設進步的表現,但是仍不應有悖于現有的刑法原則和法律規定,調查報告既然不是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也不是司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刑事證據,僅是案外的一些情況的調查和研究,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宜將調查報告的效力夸大化,因此,它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二)社會調查制度公正性的保障問題
我國刑法第61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處罰的輕重。由于社會調查員的調查報告中存有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方面的說明,且是人民法院據以認定犯罪社會危害性的依據之一和量刑的參考,同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和受害人因犯罪行為受到或重或輕的傷害,希望法院可以為其討回公道、重懲被告的因素會影響其對調查報告的認識偏頗,因此,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的客觀真實才能保障社會調查制度實施的公正性。
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保證調查報告的真實性:第一,確定調查主體是保證調查報告真實性的前提。社會調查員一般由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有一定的解決未成年人問題經驗的品質高尚的人擔任,且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選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出現,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第二,在調查方法上,一般由社會調查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所在地以及其他關系地進行調查。實踐中,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及不同的調查對象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如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方式,必要時可以各種方法交叉使用,并制成調查筆錄,最終制成社會調查報告。第三,法院在開庭前,合議庭必須先對報告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在庭審時允許其他訴訟參與人對此發表意見,這樣就進一步保證了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
(三)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問題
我國法律用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但是對于社會調查員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說明,到底社會調查員屬于何種身份、其法律地位如何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爭論。筆者認為:首先,社會調查員不是證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是在訴訟程序之外了解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社會調查員是參加了訴訟以后才了解案件情況的,而且不是客觀的真實情況而是法律證據反映的情況,屬于法律事實,它和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有本質的不同。有人認為社會調查員屬于品格證人,是就被告人的人品、品格出庭作證的證人,但筆者認為,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是案件事實,因此,被告人的人品和品格內容不屬于證人作證的范圍。雖然國外的司法中有品格證人的出現,但是基于法律的規定不同,比如法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只能就被告人被控事實或者其人格和品格作證”,因此,就被告人人格和品格內容作證的是合法的品格或人格證人,屬于證人的范疇。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沒有相應得規定,不能生搬硬套的根據調查的內容將社會調查員認為是品格證人。其次,社會調查員也不是鑒定人。鑒定人是接受司法機關的依法委托或訴訟參加人的委托聘請的專門人員,是針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而社會調查員調查的是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背景等非案件或者說是案件背景情況,兩者的指向和目的根本不同。我國的刑事訴訟是一種等腰三角形關系,控方與辯方居于等腰對角,法院居于頂角居中獨立裁判,社會調查員在刑事案件中當然沒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由于社會調查員是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進行的調查,因此,不一定非要給其獨立的訴訟地位,他可以是屬于輔助或者說是服務審判的人員。
四、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建立社會調查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司法公正的原則,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社會調查制度。
(一)通過立法明確社會調查員地位和身份
從嚴格意義上講,我國的程序法并沒有對社會調查員的出庭問題做出具體規定。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做法主要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是成文法的國家,司法實踐應嚴格依法辦事。第一,應從立法上明確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身份,使其選任、職權、責任等方面真正有法可依。第二,主體應當細化,委托關系如何確定,要有法律上的支持,相關的責任要確定下來。第三,保證內容的真實性。第四,設立出一套比較完整的程序,脫離科
學方法和程序,內容的真實性無法保證。第五,要經過質證。總之,明確社會調查員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在將社會調查制度推廣到所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前,盡快制定和修改相應的立法。
(二)規范社會調查工作的程序
社會調查雖然有其獨立性,但仍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社會調查員的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筆者建議可以考慮采用以下措施:1、出具調查函前應征得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2、社會調查員前往羈押場所會見未成年罪犯時應由法院人員陪同;3、對調查內容應當制作成筆錄,或者用音像資料保存,作為調查報告的依據;4、一個案件應設立至少兩名社會調查員,在調查時應由二人同往。
(三)強化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
1、由于目前社會調查員一般是接受法院委托,因此直接的監督應當是人民法院,包括對社會調查報告在開庭前的審查,聽取被告人、監護人、辯護人的意見并要求調查員作出解釋或補充、核實;在開庭時聽取訴訟參加人的質詢,雖然調查報告不具備刑事證據的性質,但由于其直接關系著量刑,應比照刑事證據在庭審中接受訴訟參加人的質詢,但該意見應向法庭發表,社會調查員沒有義務回答;如果在庭審中訴訟參加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告人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或提出實質異議,法庭不宜將調查報告作為量刑參考。
2、聘任單位對社會調查員的監督措施要加強。如規定社會
調查員定期向聘任單位報告社會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對于調查員的不良行為聘任單位有權依取消其調查員身份等。另外,社會調查員還應接受被調查單位的監督。
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主體;公安機關
中圖分類號 D916.3 文獻標識碼 A
社會調查是指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時,除了要調查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外,還要調查分析與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主、客觀原因密切相關的事實,如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經歷,家庭環境,社區環境,交往對象、交往范圍,是否具有不良行為習慣、不良經歷,未成年人的心理、人格特征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中,有關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立法都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16條明確規定了社會調查制度,即“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者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判決。”
一、我國目前關于社會調查主體的爭議
就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中的社會調查制度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在諸多問題上都存在爭議,社會調查主體便是其中之一。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會調查主體的爭論焦點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是應該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還是接受委托的其他組織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二是應該以哪個機關或者組織為主進行調查。具體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法官成為社會調查主體的爭議
有人認為,法官不能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原因有兩點:其一,裁判權是消極、被動的,行使裁判權的法官也應當是消極、被動的主體,法官若親自參加社會調查,便有損其公正、獨立的外在形象。其二,法官親自進行社會調查,便有可能造成先入為主,無法給予被告人公正的處置。
但同時有人認為,應由法官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從法理上而言,社會調查結論會對判決結果產生影響,應慎之又慎,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雖然由法官擔任社會調查主體難以擺脫先入為主的嫌疑,但較之控方、辯方、其他社會組織,有理由相信法官是最能體會刑事政策本義的。另外,各地審判機關在較長時間的實踐中,對社會調查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也鍛煉和儲備了相當部分的人才,與司法行政機關相比具有較好的基礎和專業人員保障。
(二)控辯雙方成為社會調查主體的爭議
否定論者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社會調查主體必須中立,而警察、檢察官、律師由于自身所處的訴訟地位,與案件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牽連,所以,無法獨立、公正地作出社會訶查報告。第二,從成本角度分析,若由控辯審三方各自來進行社會調查,會出現多份社會調查報告,可能相互沖突,這樣不僅浪費訴訟資源,也不便于法官正確裁判案件。
肯定論者認為,由公安司法機關實施社會調查最大的優勢在于這些機關擁有社會調查的相應手段和權力保障,效率高,社會阻力小。
(三)控辯審三方之外的其他組織、人員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的爭議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來自控辯審三方之外的社會調查主體包括各級共青團、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司法所的工作人員以及聘任的社會調查員。有人認為,從調查的客觀、公正以及專業化要求來看,社會調查主體必須由控辯審三方之外的主體來擔當,這也是社會調查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有人認為,由執行緩刑的機關和人員來承擔這一工作更為合適。具體地說,由各司法局、所內設的部門進行社會調查。理由有兩點:一是從社會調查報告的主要作用看,是為人民法院的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具體地說,主要是對該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適合判處緩刑提出意見。二是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社會調查工作,有利于對其緩刑實施分類處遇的監督考察。
但同時有人認為,在我國不宜將社會調查權全部交由社會機構去實施,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性難以得到保證。因為,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調查人員通常是基層社會工作者,調查對象或多或少地與被調查人存在某種關系。我國目前對社會調查員的失職與瀆職行為也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對他們的行為缺乏相應的約束。另外,現在絕大部分地區能夠擔當調查主體的社會團體組織不發達,體系不完備,調查的規范性、客觀性、科學性等均缺乏制度保障機制。
二、確定社會調查主體必須考慮的幾個因素
本文認為,確定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會調查主體,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社會調查的含義與目的
對社會調查含義與目的的理解不同直接影響社會調查主體的確定。國外的社會調查制度有兩種,一種是刑事司法程序啟動前的調查制度,這種調查制度首先應當是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種分流機制,通過這種調查可以完成對案件的分類,防止將未成年人不當交付刑事司法程序。一旦啟動刑事審判程序,這種調查所獲得與提供的信息還可以為未成年人刑事問題的處置提供參考性依據。國外另一種社會調查制度是量刑判決前調查制度,它是在確定被告人有罪之后啟動的人格調查程序,其目的在于為法官恰當量刑提供參考性依據。本文認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社會調查應當是廣義上的,應當包含上述兩種含義,貫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的整個過程,而不是僅局限于量刑前的社會調查。
我國的社會調查制度要實現的目的應當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的啟動和每個訴訟階段的處理提供參考。具體地說,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啟動刑事司法程序,立案偵查后采取何種強制措施、是否移送審查,移送后是否提起公訴,是否不,審判后如何量刑、如何執行等,社會調查的結果都應當是重要參考之一。另外,本文還認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每一個訴訟階段,都應當將司法轉處作為重要原則之一,以減少未成年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能,盡量減少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停留的時間,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原則之一。司法轉處的具體應用必須要考慮社會調查的結果;(2)為全面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提供參考。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都應當貫徹此方針,而社會調查的結果是公檢法機關在各自的訴訟階段找準感化、教育點,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依據;(3)為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實現預防與懲治犯罪相結合的目的提供參考。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一般都有著較為復雜的家庭、學校、社會和個人生理、心理方面的原因,通過社會調查,分析這些犯罪原因,對于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十分重要。公檢法機關都是我國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主要力量,在辦案過程中都要將懲治犯罪與預防結合起來,這就需要參考社會調查的結果。
目前,很多地方將社會調查僅僅理解為量刑前調查,僅在審判階段實行社會調查,甚至這
些地方僅將社會調查作為能否對犯罪未成年人適用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的參考,只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中適用社會調查,如江蘇省、北京的門頭溝區法院。所以,這些地方將社會調查的主體規定為人民法院委托的其他機構(主要是社區矯正機構、司法局)的社會調查員,這應該說沒有真正發揮社會調查的全部作用,沒有全面實現社會調查的目的。
(二)社會調查的對象
無論是從法律適用平等性的角度,還是從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角度,社會調查的對象都應當包括所有的犯罪未成年人,不管他們的罪刑輕重,不管他們是司法轄區內的人還是外地人。但是,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現在絕大多數實行社會調查制度的地方都將社會調查對象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往往僅局限于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司法轄區內,犯罪事實較輕,具備管制、緩刑條件的案件。如根據江蘇省《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司法局)只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轄區內,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緩刑條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實施審前調查。北京的門頭溝法院自2005年7月試行社會調查員制度至2007年10月,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5件,但其中僅對24件案件中的32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了社會調查。其他未進行社會調查的案件主要存在兩種情況:一是被告人戶籍在外地或外區。二是被告人長期不在當地居住。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實行社會調查制度的一年時間內,啟用社會調查員制度參與辦案的數量也只有5起。對調查對象的限制,不僅大大限制了社會調查制度作用的發揮,同時對其他未成年犯罪人也是不公正的。因此,應將社會調查的案件范圍擴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社會調查的能力
根據前述,社會調查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這就要求社會調查主體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調查能力,才能使調查的事實全面、真實。目前,在很多地方從事社會調查的社會調查員,不論他們是司法局、社區矯正機構、共青團、少年法庭的工作人員,還是從社會聘任的人員,在社會調查能力方面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第一,無法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不在本轄區的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因為,這無論在時間、人力還是物力上都不允許。這也是很多地方將社會調查的對象僅局限于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本司法轄區內的犯罪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第二,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社會調查員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無法通過查閱案卷來詳細了解犯罪事實;對于犯罪未成年人被羈押的案件,社會調查員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無法接觸到其本人,無法與之會見進行交談,無法開展心理測試等活動,甚至連未成年犯罪人在犯罪后的表現材料都難以獲取。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的社會調查員都只能進行一些性的調查活動,如對未成年人的親屬、鄰居、同學等進行調查,當然,這也能反映一些事實,但肯定不是全面、深入的。例如,某些國家的社會調查十分注重心理測試,事實也證明偵查階段引入心理測試是順利開展偵查工作和有效矯正、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客觀需要,但現在的社會調查員顯然無能力進行此項工作。
很多接受社會調查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在人員配備方面也達不到要求。以司法所為例,雖然自1996年以來,司法部先后了《關于加強司法所業務規范化建設的意見》等一系列規定,但司法所的建設仍處在一個比較初級的階段。司法所立戶列編問題目前尚未在全國統一解決,有的地方司法所尚未建立。已經普遍建立司法所的地區,也面臨著保機構、保編制、保隊伍的問題。另外,司法所任務繁重,職責廣泛。因此,由司法所進行社會調查在人員保障方面存在著現實問題。
(四)社會調查的時間理提供參考,也為后面的審查、法院審判階段提供了重要依據。
2 在調查時間方面,如果將社會調查前移到偵查階段就可以有效地解決目前司法實踐中社會調查時間不足的問題。同時,與審查、法院審判階段相比,偵查階段最為充分。公安機關在立案前的初查中可以在調查犯罪事實的同時進行社會調查,在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偵查期限也要長于審查和審判期限。
3 在調查能力方面,公安機關無疑是最強、最全面的。首先,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事實相比較于司法所、共青團等組織的人員,有更為清楚、直觀的了解,通過偵查訊問,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犯罪經過、性格特征、犯罪原因等有更全面的認識,對未成年人犯罪后的表現也掌握得最及時、全面,這有利于更有針對、更全面地進行社會調查。其次,公安機關在社會資源利用方面也是其他機關、組織所不能相比的。公安工作的很多內容如收集掌握情報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犯罪預防、安全防范、服務群眾等都與社會調查密切相關,公安機關還有豐富的社區資源和輔警資源可以利用,這些都為社會調查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再次,公安機關在全國擁有龐大的組織系統,相互之間的警務協作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這能有效地解決目前社會調查對象有限的問題,對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不在本司法轄區、流竄作案的犯罪未成年人都能進行有效的社會調查。可以說,如果要將社會調查的對象擴展到所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那么就必須將公安機關作為社會調查的首要主體。
4 在調查成本方面,公安機關也具有相當的優勢。因為公安機關在對犯罪事實的調查過程中,必然會同時涉及到許多社會調查的內容,如果在立法上明確公安機關負有社會調查的職責,那么公安機關就可以順利地將犯罪事實調查與社會調查結合起來,從而降低調查成本,減少調查時間。
5 在職責方面,公安機關也應當進行社會調查。我國的警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多部法律都明確規定,預防犯罪是公安機關的職責之一,而社會調查的目的之一就是為分析犯罪原因、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參考,因此,公安機關必須承擔起社會調查的職責。
6 在社會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公正性方面,公安機關比社區矯正機構、共青團等機構、組織的人員更有保障。首先,如前所述,在調查時間、調查能力方面,公安機關更有優勢;其次,公安機關組織比較嚴密,人員配備比較完整,調查的組織性、規范性更有保障;再次,公安機關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工作人員的豐富經驗,能有效地避免目前社會調查工作中存在的恐嚇、蒙騙社會調查人員的形象。
檢察機關、法院是社會調查的補充主體。檢察機關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不夠詳盡,可以補充調查。但由于起始時間晚,審查時間短,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由檢察機關承擔社會調查的主要任務不合適。法院更不適合成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因為法院庭前的審查是程序性審查而非實體性審查,而且人民法院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更晚,當然,法院認為應該對未成年人的情況進行社會調查而公安、檢察機關沒有進行的,可以依職權進行社會調查或者直接委托有關社會機構進行調查。
公檢法機關既可以委托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某一方面的專業機構或者專家,也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共青團等機構的社會調查員進行部分社會調查工作。我國目前只注
重對后一類機構及人員的委托,這與我國在社會調查中不注重對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調查有關。實際上對前者的委托更為重要,因為,他們所具有的專業知識正是公檢法機關所缺少的。
辯護人可以成為社會調查的補充主體。很多人反對由辯護人進行社會調查,認為其提供的社會調查報告內容往往失之偏頗,總是片面強調對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達不到法院原本所期望的那種客觀全面而又真實公正的要求。本文認為,辯護人在社會調查中只收集提供對未成年被告人有利的事實,正是其職責的體現。從維護未成年被告人合法 社會調查內容的廣泛性決定了社會調查必須要有足夠的時間,如有些國家,進行社會調查工作的緩刑官一般要花30至60天時間方能準備好社會調查報告。我國目前很多地方的社會調查是在法院審判階段才開始,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社會調查時間不足是普遍存在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普通程序的為一個半月,簡易程序的為二十日,因此,各地規定社會調查的時限普遍不超過十天,而社會調查人員必須走訪眾多單位和人員,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質量的調查報告,如此短的時間難以保證調查質量。社會調查時間的不足甚至導致在某些地方出現先判后補調查評價報告現象。在法院審判階段才進行社會調查,這在客觀上也會延長審判時間,從而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權利的保護,違背了設立社會調查制度的宗旨。
(五)社會調查報告的真實性與公正性
這無疑是整個社會調查制度構建的核心之一,只有真實性與公正性得到充分保障的社會調查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有人認為,調查主體的中立性是保障社會調查報告真實與公正的關鍵因素,因此,主張由控辯審以外的其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來進行社會調查。本文認為,社會調查的真實性與公正性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來規范、保證,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由中立的主體來調查,其就會自然實現。其實,由社區矯正機構等所謂中立組織的社會調查員進行的社會調查,其真實性和公正性也很容易受到干擾,理由已在前文闡述。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社會調查報告不真實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被告人的家長或親屬為了使被告人獲得從輕處罰,故意夸大優點,回避缺點,甚至編造謊言,以圖讓調查員產生被告人平時品行良好的印象;二是被告人的親友出于對自己親人的關系,采取賄賂、恐嚇等非法手段人為干預調查,進而影響報告內容的公正性和真實性。
另外,現在對中立性的含義也存在簡單化的理解,認為只要是執行控訴、辯護職能的主體就喪失了中立性,如果這樣理解,共青團、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社區矯正機構都不具有中立性,因為,前兩者執行的是保護職能,后者執行的是追究犯罪的職能(對刑罰的執行也是追究犯罪的一部分)。本文認為,調查主體中立性的本質是指該主體與案件所涉的利益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我國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雖然執行的是控訴職能,但不能據此認為它們就與案件存在著利害關系,喪失了中立性。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都必須全面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事實;從機關職責方面講,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都負有預防、懲治犯罪的職責,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這就決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都有義務進行社會調查,都有義務全面收集對犯罪未成年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實。同時,我國法律為保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公正執法,對其執法行為都規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從而比其他機構或者組織調查的真實性和公正性更有保障。
三、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會調查主體的建議
全面綜合地考慮確定社會調查主體的上述幾個因素,本文建議,我國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調查主體應當是以偵查階段的公安機關為主,檢察院、法院等其他機關或者組織、人員為輔,主要理由如下:
從上述社會調查的含義及多重目的來看,社會調查工作應起始于偵查階段,并一直延續到和審判階段,每一個階段的主導機關都有進行社會調查的職責,因此,公檢法三個機關都應當是社會調查的主體。但是,同時必須確定調查的主輔機關。根據我國實行的公檢法流水作業的縱向訴訟構造,確定以公安機關調查為主,其他機關、人員調查為輔的調查主體體系,可以有效地避免因重復調查而浪費司法資源或者因相互推諉而材料不全現象的發生。
關鍵詞:工讀教育;現實困境;原因分析;對策研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青少年犯罪呈高發態勢,并表現出低齡化、暴力化、團伙化等特點,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一個難點問題。如何更好的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就顯得非常迫切。其中,工讀教育在預防青少年犯罪、維持普通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現實中工讀教育遭遇的重重困境與瓶頸問題卻使工讀教育的發展舉步維艱。
"工讀"是從前蘇聯教育家馬克連柯創辦的 "高爾基工學團"演化而來的,旨在普通學校與少管、勞教之間建立一種新的防控形式來收容、矯治處于犯罪邊緣的青少年。我國現階段的工讀教育是實施九年義務教育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是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項措施,具體是指對年齡在12至17周歲,具有九種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所進行的包含職業教育、義務教育和特殊教育三位一體的教育形式。①
一、我國工讀教育的現實困境及原因分析
工讀教育作為義務教育的一種特殊形式,無論是在工讀學生的自身發展、工讀學生所在的家庭的和諧、普通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保障方面,還是在預防、減少青少年犯罪等方面都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根據實際工作經驗來看,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數量要多于當年被判生效的未成年犯數量。但是目前我國所有工讀學校接受和進行校外教育引導的學生總和不足1萬人。工讀教育力量的現狀與預防青少年違反犯罪的現實需要極不相稱。面對如此嚴峻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形勢,我國工讀教育卻面臨著生存和發展的現實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依據不完善致使工讀教育缺乏支撐
現行工讀教育的法律依據主要是1978年國務院的《關于辦好工讀學校的試行方案》以及國務院辦公廳1987年文件《關于辦好工讀學校的幾點意見》,這些法律依據的立法層次上僅屬于行政法規和行政性規范文件,并且其中的某些內容已經不適應迅速發展的生活形勢。雖然2003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工讀教育暫行規程》,為工讀教育的實施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這并不能扭轉工讀教育法律基礎薄弱的現狀。另一方面, 1991年頒布、2006年修訂頒布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頒布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6年修訂頒布的《義務教育法》雖然都提到了工讀教育,但均未予以重視,且規定的十分籠統。1999年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規定"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經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這實質上取消了強制工讀的規定,更是弱化了工讀教育的法律權威。隨著社會的發展,工讀學校的教育形式發生了許多變化,但這并沒有在相關法律中得到體現,法律的滯后性也使得工讀教育的發展步履維艱。
(二)社會公眾對工讀教育存在認識誤區
1、社會公眾對于工讀教育的性質存在誤區。工讀學校成立之初,由公安和教育部門聯合辦學,主要接受一些危害社會秩序、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及有嚴重不良行為、不適宜在原學校繼續學習,但又不夠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或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當時我國還沒有少管所,所以工讀學校承擔了一部分少管所的職能。后來隨著少管所的建立和完善,工讀學校與少管所已完全分離,但人們對于工讀學校的認識仍停留在過去的印象中。同時, "工讀學生"這一標簽也使得學生家長擔心孩子以后生活就業受影響,故許多家長總是想著將孩子送到普通學校去。
2、社會公眾對于工讀教育的功能存在誤區。一些家長和學者認為工讀學校接收的都是在行為或心理上存在偏差的學生,學生在里面一定會產生交叉感染,其結果就是讓學生變的更壞。只有讓這些學生繼續在原學校學習,由專門的老師等專業人士介入幫教才是理想的選擇。因此,他們認為增強社區教育矯正才是當務之急。
3、社會對于工讀學校的建立存在消極輿論。由于工讀學校根據學生的具體情況,一般采用寄宿制或者相對封閉的教育管理模式,這種教育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自由。有公眾認為,我國法律并未賦予工讀學校限制未成年人自由的權力,工讀學校的這種教育管理模式是對未成年人自由權利的侵犯。
(三)工讀學校自身辦學模式不規范
1、管理模式封閉化
我國大部分工讀學校采取"封閉式"半軍事化的管理模式,學生根據學校的規定在特定的時間自由活動,這使得工讀學校的地理位置普遍比較偏僻。這種相對封閉的環境雖然阻斷了他們與社會不良對象的交往,但同時也減少了工讀學生與社會的正常接觸,使得工讀學生被社會所隔離,削弱了他們以后進入社會的生存能力。
2、學生培養模式單一化
目前,在學生的教育教育方面,大多數學校的道德教育模式仍采取傳統的說教方式,這種教育方式很難刺激學生的神經,轉變他們僵硬的態度,難以使他們將道德知識內化為道德行為習慣。同時,學校對于心理教育的不重視使得本來在心理上就存在偏差的學生更難以得到疏導。北京朝陽工讀學校曾對5000多名普通學校學生和工讀學校學生進行心理測試發現,工讀學校的學生大部分有相當程度的心理障礙。但是,目前我國工讀學校無論是心理教育的內容還是教師隊伍以及設施配備等方面都難以達到需求。
3、師資力量缺乏
師資數量不足,師資水平不高,專業教師人才短缺,這一系列的問題都使得本身對于教師各方面要求較高的工讀教育難以順利開展。首先,由于學生基礎較差,成果甚微,使得教師在教育過程中自我價值感不高。其次,工讀學校的管理模式要求教師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無論是平時的課程教育還是工讀學校特殊的教師值班安排,都使得工讀教師的工作任務明顯重于普通學校的教師。最后,由于工讀學生本身存在諸多行為或心理的偏差,對于教師的要求水平比較高,但目前工讀學校心理培訓和技能培訓的缺乏使得許多教師在面對問題學生是束手無策,導致教師的力不從心。并且較低的工資待遇也使得許多新教師不愿到工讀學校來,原來的教師也不斷流失,造成學校整體教師結構的不合理。這勢必導致工讀學校教育質量的下降,嚴重阻礙工讀教育的發展。
二、發展和完善我國工讀教育的對策研究
(一)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工讀教育提供法制保障
首先,工讀學校的性質需要法律法規進行修正、明確。工讀學校作為實施義務教育的專門學校,半工半讀的屬性已逐漸弱化,成為以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為主的教育機構。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規仍稱之為工讀學校,這無疑與工讀教育的本質不協調。通過法律法規的制定,明確工讀學校作為義務教育補充的專門學校的性質是工讀學校得到順利發展的前提。其次,工讀教育的具體實施細則需要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目前,我國就工讀教育的規定僅籠統涉及工讀學校的地位與性質,對于招生對象、招生程序、主管機構、學籍管理以及財政支持等具體方面均未提及,使得工讀教育的具體實施出現各地區、各學校之間不統一的局面。因此,相關政府部門應加強對具體方面的法律規定,比如通過頒布《工讀教育實施細則》、《工讀教育實施辦法》等,實現全國工讀教育管理工作的統一。
(二)構建工讀教育的輿論支持系統,加強工讀教育性質宣傳
社會公眾之所以會對工讀學校存在偏見,是因為人們對工讀學校的認識比較模糊。因此,為了糾正這種偏見和認識誤區,我們必須加強對工讀教育性質的宣傳,構建工讀教育的輿論支持系統,優先發展工讀學校的教育、轉化功能,從而改變工讀學校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具體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首先,國家教育部門以及工讀教育的管理部門應加大對工讀教育的宣傳,可以通過網絡、電視等媒體對工讀教育相關信息尤其是教育成功的典型事例進行廣泛宣傳,也可以通過舉辦主題會議或者特色活動等方式讓社會公眾在活動中了解工讀教育。其次,工讀學校可以通過"學校開放日"的形式,吸引公眾來學校參觀交流,在接觸過程中,糾正他們對工讀教育的偏見,并將這種科學認識通過社會活動傳達給周圍公眾。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工讀學校應該通過改進教育模式、培養模式,大力發展工讀學校的教育、轉化功能,使得更多的工讀學生能夠在工讀學校的悉心教育下由行為、心理有偏差的學生轉變為正常、優秀的學生。
同時,為了使公眾更好的接受工讀教育和工讀學校,還可以從學校名稱上淡化人們對工讀學校的偏見,比如在保留工讀學校性質的同時,上海的工讀學校改名為"育英學校",南京的更名為"建寧中學",這樣工讀學校就會減少很多灰暗的色彩。
此外,對于有學者認為的工讀教育的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學生的自由,是對未成年人自由權利的侵犯的言論,筆者不敢茍同。如果將學生集中在一起,進行半軍事化管理或者采取住宿制就是對未成年人自由權利的侵犯的話,那么普通住宿制高中的教育也將因此而遭受非議,而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因此,工讀學校的半軍事化或住宿制的教育管理模式,只是為了加強對工讀學生的教育,并沒有對學生的自由權利造成侵犯。
(三)創建多層次教學模式,提高工讀教學質量
1、從"封閉式"管理向"開放式"管理發展
現今工讀學校"封閉式"的半軍事化管理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對工讀學生的管理,阻止他們與不良社會的接觸,但是從長遠來說,這種封閉式的教育模式也阻礙了工讀學生與外界正常社會的接觸,削弱了他們畢業后進入社會的生存能力。就工讀教育而言,在封閉式嚴格管理的基礎上,適當的進行開放式教育,融入教育大系統乃至整個社會大環境,堅持吸收一切優秀的教育資源和教育元素②,這不僅有利于更好的實現工讀教育的功能,而且對于工讀教育的有序發展也是意義重大的。
2、教育形式多樣化,注重心理教育
工讀教育的性質決定了其以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為主的教育模式,并且在這種教育模式下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可否認,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形式過于刻板,相關心理教育以及個性教育內容的缺失,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教育功能的發揮。因此,我們應該在堅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基礎上,進一步積極的探索教育形式的多樣化。首先,在方法上,我們應該積極通過舉辦由學生、家長、老師三方參與的相關主題活動,把單一的說教轉移到學生的業余生活當中去,從而使得學生能夠在輕松的氛圍中不斷提高自己辨別是非的能力。其次,我們還應該注重對學生的心理教育。學校只有通過科學的心理教育幫助學生發現自己的心理困惑,并找到相應的解決辦法,才能夠更好的讓學生完成教育、轉化過程。因此,工讀學校應該加大對心理教育的重視,逐步通過引進專業的心理教師,創建心理咨詢室,完善學校心理教育的模式,不斷提高學校心理教育的水平。
3、提高工讀學校的師資水平
工讀學校由于學生的特殊性,對于老師的要求也就相對較高,如何改變師資力量缺乏的狀況就顯得非常重要。首先,學校應該通過提高待遇,改善就業前景等方式引進優秀的青年教師,從教師數量上保證工讀教育的正常進行。其次,學校應該積極引進具有心理咨詢經驗和社會工作特殊技能的教師,優化教師隊伍。從而對工讀學生進行針對性的矯正教育,豐富學生的教育內容。同時,學校還應該加大對教師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教師的教育水平和教育能力,充分發揮教師的引領作用。這樣不僅能夠保證教師隊伍的數量,還能夠保證教師隊伍的質量。
三、結語
雖然我國工讀教育在發展過程當中存在的諸多困境,但是只要我們能夠從整體和個體角度雙管齊下,一方面積極加強對工讀教育的制度保障,一方面積極引導各工讀學校改善自身的辦學模式,工讀教育一定可以不斷發展,充分發揮其應用的功能。
注釋:
①徐志林:《上海工讀教育面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10年第1期。
為了進一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建立教育強縣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縣教育督導制度》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從2012年起對縣直20個有關單位和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評對象
縣教育局、縣發改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衛食藥監局、縣審計局、縣文體廣電旅游局、縣編委辦、縣綜治辦、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環保局、縣消防大隊等19個工作部門。
二、考評內容
根據有關工作部門的工作職能,考評其對教育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
(一)縣教育局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制定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2.統籌管理全縣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擴大學前教育規模,提高學前教育水平和普及率;整合普通高中教育資源,擴大職業教育規模,提高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教育水平和質量;實現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3.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加強教學常規管理,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加強學校德育工作,加強教育科研,全面提高教育質量;組織開展督導評估工作,做好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的監測。
4.編制全縣每年教育經費使用計劃,統籌管理教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撥款的有關規定;編制實施教育基建投資和教學設備投資規劃;負責教育技術裝備和學校圖書室建設工作;監督全縣教育經費、助學金的管理使用;管理境內外對全縣教育事業的援助和教育貸款;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
5.貫徹落實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管理,規范辦學行為,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
6.管理全縣教師工作;負責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教師職稱評審推薦和聘任;負責教師培養、培訓、考核、評先選優等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干部的培養培訓;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規定,負責學校領導班子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教師考聘錄用、調整配備工作。
7.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黨建、思想政治、德育及體育、衛生、藝術、勞動技術、司法和國防等教育工作。
8.負責各類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組織實施中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考等各類考試;負責全縣學生學籍管理。
9.指導全縣教育行政執法、系統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學校安全、維穩工作;處置或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置學校突發事件。
10.承擔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工作;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履行相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評估;對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11.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地區教育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縣發改局
1.將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指導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制定有關教育發展規劃。
2.及時、準確辦理學校、幼兒園建設立項審批工作。
3.為教育爭取有關項目及資金工作提供支持,積極為教育事業爭取項目及資金。
4.依法辦理學校收費許可證或服務價格登記證;及時制訂、下發(轉發)教育收費政策性文件,審核、監督教育收費事項,嚴肅查處亂收費行為。
(三)縣科技局
1.指導中小學校的科普教育和科技活動,協助培養學校科普和科技輔導員隊伍及學生科技能手。
2.科技場所為學校開展科技教育提供便利。
3.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職工、農民的科技培訓,將農村科技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于農民技術培訓。
(四)縣公安局
1.嚴厲打擊校園及周邊地區存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鏟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大力整頓和維護學校周邊的交通、治安秩序;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流動人口的管理和出租房、各種經營性場所的治安和消防管理;認真查處散布和傳播有害信息的網吧,積極指導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和平安校園、文明校園創建活動。
2.根據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提請,及時查處侵害中小學生、幼兒和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
3.查處引誘、教唆或強迫未成年人犯罪行為。
4.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對青少年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健全預防學生違法犯罪的工作機制,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五)縣司法局
深入學校開展普法教育,積極協助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教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共同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轉變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法制副校長工作,為學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少年、兒童、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六)縣財政局
1.依法依規落實教育經費的投入。
2.實行工資財政統一發放,保證教師工資及時足額到位,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3.及時撥付教育資金,并加強監督檢查,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1.負責教職工工資、福利的宏觀管理,及時準確辦理教職工工資審批,根據國家和省關于中小學績效工資分配實施意見,會同財政、教育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實施辦法,確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
2.指導協調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認定工作。
3.開辟人才引進綠色通道,為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引進適用師資提供便利。
4.禁止任何企業單位或個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童工就業,對違反規定者進行查處。
5.協調幫助家庭困難教師子女、配偶的勞動就業。
6.完善教師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制度。
7.為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人員擔任兼職教師提供便利。
(八)縣國土局
1.及時審批和優先保證學校、幼兒園發展的建設用地。
2.按照公益性事業用地的有關規定落實國家關于學校和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優惠政策。
3.協調查處違法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場地的行為。
(九)縣住建局
1.統籌協調各類學校和幼兒園房屋建設和改造工程,做到優先安排。將學校的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列入城市建設規劃,加強對學校校舍建設質量的監督和管理,確保建設質量。
2.協調查處侵占、破壞學校和幼兒園場地的行為。
3.做好學校發展用地的長遠規劃,優先保證學校和幼兒園的基本建設項目。
4.保證新建、改建城市、農村居住區按規定配套規劃教育設施。
(十)縣文體廣電旅游局
1.支持學校組織開展各種有益的文化藝術活動,倡導高雅藝術,創作、上演優秀的文藝作品,為青少年學生提供優秀的精神食糧,陶冶學生的情操。
2.加強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文化娛樂場所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網吧進行審批,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中小學校園周圍200米以內的網吧。對接納未成年人上網、超時經營等違法違規的網吧進行查處。查處出售、出租或傳播、暴力、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查處經營性歌舞廳、電子游戲廳、網吧接納未成年人和不健康文藝表演等行為。
3.做到圖書館、紀念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場所對中小學生和兒童免費開放。
4.對學校體育工作實行指導,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推廣活動,指導實施《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5.完善公共體育設施,保證體育場館等社會公共體育設施定時免費向學生開放,為學校開展體育活動提供便利。
6.配合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體育競技活動,協助培養訓練運動員。
7.發現和培養體育后備人才,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
8.利用廣播、電視開展對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素質教育理論的宣傳;營造尊師重教的輿論氛圍。
9.為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技素質的提高提供重點報道和輿論支持。
10.按有關規定傳播辦學、招生、就業等廣告。
(十一)縣衛食藥監局
1.負責對全縣學校及周邊餐飲、食堂、食品店(點)、飲用水、傳染病防控、衛生許可等學校衛生工作進行執法督導。
2.大力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向學校和學生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規,與教育部門一起指導學校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開展公共衛生和食品衛生安全教育,結合季節性、突發性傳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預防進行相應的健康教育,使防病防疫知識深入人心。
3.指導學校定期組織食堂的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食品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訓。
4.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檢查和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進行重點督導。
5.協助教育部門對學校健康教育進行檢查評估。
(十二)縣審計局
對教育經費投入、教育基建項目實施審計;指導教育內部審計,對學校經費定期進行審計監督;督促財政部門依法增加教育投入,查處教育經費挪作他用行為。依法依規對教育領域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十三)縣編委辦
根據《教師法》、上級部門下達的《學校編制標準》和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核定下達學校編制數,及時辦理新進人員和調動人員的編制手續。
(十四)縣綜治辦
指導建立健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機構,把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本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體系;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指導協調各有關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的督促協調,優化學生成長環境,并及時總結推廣經驗。
(十五)縣地稅局
落實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
(十六)縣工商局
幫助指導學校依法依規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為初中、高中畢業生在縣域內開場辦店提供經商便利和優質服務。
(十七)縣質監局
切實加強對全縣寄宿制學校鍋爐的質量檢測和學校食品及學生飲用水的質量監管,有效防止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
(十八)縣環保局
確保學校及其周邊環境不受各種污染,切實為學校環境凈化和師生身體健康服務。
(十九)縣消防大隊
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學校配置必備的消防設施與器材,并及時更新、維修和檢測。定期為師生開展消防知識講座,加強消防安全教育。
三、考評時間及方法
各被考評部門單位要對照《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教育工作職責分解》要求,認真履行教育職責,于每年11月下旬開展自查自評,并將書面自查報告報送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每年12月上旬,縣人民政府將組織抽查和考評。
四、考評結果運用
考評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作為縣直有關單位部門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政績予以通報,并通過有關媒體公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部門單位,縣政府予以表彰獎勵。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部門單位,當年度該單位和部門及主要負責人不予評先選優、晉級(職)等。
一、強化組織領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依法治理進程
建立健全了普法、學法制度,我街道在上半年開展了街道干部學法活動,經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進一步明確了工作中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定。提高了依法決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強了搞好法治創建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夯實了依法治理基礎。
普法教育領導小組加強了對全街普法工作落實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服務。采取街頭宣傳、法制講座、標語、普法培訓等靈活有效的形式,廣泛開展社會治安、婚姻家庭、計劃生育、義務教育、土地管理、拆遷安置等與群眾自身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教育,開創了上下聯動,互相呼應,豐富生動的法制宣傳教育新局面,進一步提高普法宣傳效果。
街道各級領導干部學習了《刑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五五”普法讀本剩余內容及其它法律法規知識。在八月份還組織了機關干部的普法學習考試。考試合格率達100%。街道黨工委中心組開展了專題學法講座,有效提高了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同時,我們還征訂了《物權法》讀本,為下一步的學習做了準備。
廣泛開展“法律進社區”等“六進”活動。為進一步推動街道居民學法活動的開展,我們在社區廣泛開展了《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條例》、禁毒、反警示教育等法律宣傳活動。“三八”節期間,我們組織開展了婦女維權知識講座、法律咨詢和創建社區“家庭零暴力”活動。3月7日下午,街道在太平村社區舉辦了創建“家庭零暴力”講座,講解了什么是家庭暴力、為什么會產生家庭暴力、如何在家庭暴力面前保護自己以及制裁家庭暴力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并就大家在工作中的實際需求講解了與女性生活密切相關的勞動就業、勞動保護、家庭糾紛、婚姻等相關法律知識,還現場對代表們的一些現實案例進行了詳細的解答,進一步提高了婦女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意識,受到了廣大婦女的好評。活動現場發放宣傳材料1800多份,張掛展牌20塊,為300多名婦女群眾提供了咨詢幫助,實實在在為相對弱勢的婦女群體辦實事、辦好事,在婦女中產生了積極影響。各社區、各單位也積極通過板報、宣傳欄、座談會、專題講座、法律咨詢等形式,向群眾宣傳法律知識。5月31日,街道司法所、關工委、婦聯、計生辦、團工委聯合組織開展了“弘揚‘四自’精神,共創文明社區”社區行活動,我們在燕華花園社區舉辦了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等法律咨詢宣傳活動,為160多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配發宣傳資料700多份,受教育者達1200多人,懸掛展板20多塊,解答了社區群眾在房屋產權糾紛、贍養、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家庭暴力、勞動工傷、婦女、青少年維權等問題,效果良好。根據區司法局部署和今年普法的要求,我們深入開展對基層普法的“六進”活動,共完成普法教育32場,轄區內18209人受教育,發放資料21712份,咨詢3857人。
著力開展社區青少年法律 學校活動。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力度,把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確保教育效果。年初,街道制定了青少年法律學校活動教育計劃,根據計劃內容,我們主要進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和反法制警示教育,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堅定理想道德信念。開展了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詢、案例分析會和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并結合暑期特點,舉辦家長法制教育培訓班,并建立健全了相關工作制度。我們以社區為依托,以社區青少年法律學校為載體,開展了豐富多彩、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組織中小學生看法治教育片和軍營一日游活動,舉辦了56期法制講座,轄區2783人次受到了教育,學生上課覆蓋率達98%。同時我們還大力加強在校學生法制教育,配備了8名法制副校長,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任務。在學校開展了青少年法制信箱工作,全年開箱94次,收到學生來信930件,解答學生提出問題892次。學生法律意識有了明顯增強,轄區無青少年違法犯罪,受到了社區、學校、家長的歡迎和好評。7月21日,由市文化局、區禁毒辦、區治安大隊、__派出所和街道綜合治理辦公室、司法所共同組織在“別樣年華”歌舞廳進行了主題為“珍愛生命,關愛自己,杜絕娛樂場所黃、賭、毒”的法律宣傳。
二、以創建平安街道,促進社會穩定。
以加強平安創建工作建設為載體,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抓手,不斷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堅持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為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維護基層社會穩定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緊緊圍繞辦事處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作用,努力做好排查社會不安定因素和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工作,及時掌握動態,積極預防矛盾糾紛的激化,充分發揮調委會在調處矛盾、糾紛中的生力軍作用。進一步完善基層組織建設,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將素質高、能力強、威望高的人員充實到調解組織,不斷提高調委會隊伍的整體素質,確保調解質量。并通過會議組織各類培訓活動,為調委會成員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知識水平,熟練掌握調解技巧,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維護社會穩定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工作組織網絡,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大調解”工作中的主力軍作用,每月進行排查疏理,出現的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全部得到妥善化解和處理。通過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主動、及時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對矛盾糾紛早發現、早調處、早解決。
20__年全街道共調解各類糾紛226起,調解成功226起。調處率、調解成功率都達到100%。我街道幕府山莊社區調委會還被評為江蘇省“人民優秀調解委員會”。
(二)切實加強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任務。為提高對刑滿釋放人員的管理和控制力,我們采取靈活多樣的幫教方式,確保安置幫教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全街道20__年刑滿釋放人員13人,對所有刑滿釋放人員全部建立了個人檔案,并確定了具體的幫教人實施幫教,完善刑滿釋放人員年度幫教考察記錄。對外出打工的刑滿釋放人員,采用書信、電話等形式落實幫教考察。社區矯正工作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工作之一,抓好這項工作,對于促進地方穩定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20__年全街道累計接收57名社區矯正對象,現已解除矯正27名,有30名在矯正,無一名重新犯罪,矯正秩序持續穩定。建立健全了監管安全責任制,確保對社區服刑人員監督到位、管理到位。拓展了公益勞動的形式和組織方式,提高了個案矯正的效果。矯正工作檔案和服刑人員檔案全部規范化,做到檔案齊全、標準統一。全面強化了幫教組織機構建設,嚴格落實“一對一”幫教小組,選聘政治素質較高、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幫教小組成員,切實發揮基層幫教組織的作用。緊抓社區矯正的重點環節,規范“接收”、“解矯”程序,落實矯正對象分類幫教,教育專題化和改造人性化,監管考核分級等,為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了條件,確保了全年不出現重新犯罪。
(三)認真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地區穩定
突出重點,搞好服務保障。今年,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在全街范圍內組織“雙拆”,任務繁重,點多面廣,涉及戶較多。為了確保地區穩定,根據街道統一安排,由司法所牽頭組織街道機關各科、室深入社區,宣傳新拆遷政策,明確“雙拆”范圍和標準,消除群眾疑慮,爭取廣大群眾對這項工作的支持,經過思想發動、組織協調、宣傳政策、耐心細致地做思想工作,順利完成了拆遷任務。9月份,吉祥村社區陸家洼地段及幕燕風景區拆遷,工程的進展直接影響任務的完成。街道本著為老百姓辦實事的思想,專門組織了司法所、辦、城建科、農副科、經濟科等工作人員深入社區第一線,上門做老百姓思想工作,了解可能發生糾紛矛盾的重點人和重點戶,加強對社區工作的指導,通過宣傳政策做思想工作,到10月底工程基本順利完成。
強化措施,認真做好排查凋處工作。按照上級關于加強“兩會”、“兩節”期間的社會穩定工作會議部署和有關文件精神,街道在全街范圍內組織力量做好集中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分類調處各類糾紛,重點防范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人員中的重點人頭,集中排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學區劃分、農民撤隊等糾紛。為了確保“四會一節”期間的社會穩定,9月份,我們在全街范圍內組織進行了社會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集中排查,堅持邊排查邊調處,認真疏理,切實做好集中排查調處工作,認真仔細地反復查找出可能影響地區穩定的不安定因素,真正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處置。努力把集體上訪、越級上 訪、重復上訪矛盾控制在源頭,化解在基層,為十七大的順利召開提供了有利的環境。載止目前,街道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共調解社會矛盾糾紛19起,調處率100%,成功率100%,勸阻群體性上訪15起215人次。沒有因調處不當或者措施不力而引發的“民轉刑”案件。
(四)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建立健全了對法律服務人員的監督、處罰機制。法律服務所全部實行統一收案、統一收費,財務手續齊全,并實行風險告知、首次接待、事中聯絡和事后回訪制度。截止目前,法律服務所共為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12家,案件41件,非訴訟案件6件,解答法律咨詢240人次,法律文書65件,參與司法行政37次,為全街經濟發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務。與此同時,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的投訴查處工作,對群眾投訴法律服務人員的問題,我們制定了工作制度,并由專人接待,登記在專門的投訴登記簿上。對每一起投訴,我們認真調查取證,做好認定和處理,并及時反饋給投訴人。街道法律服務工作者規范執業,無違法違紀和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幫助困難群眾解決突出問題。認真貫徹《棲霞區對困難群眾實行法律援助的實施辦法》,按照“應援盡援,盡援優援”的原則,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讓法律援助取信于民,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開展了法律援助宣傳月活動,積極宣傳148法律援助知識和《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全年為部分“雙失雙下”困難職工家庭和“低保”線以下的殘疾人家庭發放法律援助愛心卡29張,切實解決了這些弱勢群體的實際問題。法律援助人員以高度的工作責任心和負責的工作態度,認真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6件,開展送法進社區12場次,使法律援助這一民心工程取得明顯實效,增強了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感和滿意度。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一)、普法工作資金缺乏,普法宣傳工作須進一步加強。
(二)、個別社區調委會業務水平急待提高,未能起到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兩勞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須進一步加強。
總之,在今后的工作中,__司法所將針對存在的問題,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十十七大精神,與時俱進,開拓進取,求真務實,真抓實干,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統攬全局,以深化改革,強化管理及切實搞好自身建設為保障,努力提高隊伍素質,增強工作力度,進一步發揮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四、20__年度工作要點
一以黨的十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二繼續推進法治創建工作,抓好“五五”普法教育,并探索將普法教育和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結合起來。
三、踐行“三個代表”,發揮大調解中心的優勢,積極化解基層矛盾糾紛,真正構筑起“第一道防線”。
四、加大安置幫教工作的力度,努力消除各種重新違法犯罪隱患。
五、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切實幫助困難群眾。
工
作
方
案
一、工作目標
進一步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強化校園治安防控體系,推進掛牌督導,完善學校“三防”建設,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機構,配齊配強安全管理(保衛)干部和專職保安員,落實重點教育幫扶措施,探索“彈性離校”辦法,做好中小學生放學后的看護工作,保障學校及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教育系統安全穩定。
二、工作措施
(一)構建新型校園治安防控體系。
按照公安部、中央綜治委、教育部《2014年全國中小學幼兒園“護校安園”行動工作方案》《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通知》及閩委辦〔2012〕71號、閩公綜〔2013〕95號、安公綜〔2013〕95號、安公綜〔2014〕55號等省市縣“護校安園”文件精神,強化校園治安管理,落實經費保障,不斷推進立體化校園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1.加強人防建設。各小學、幼兒園按要求設立治安保衛機構,配齊配強治安保衛人員和保安員。按照省廳要求,200人以下的學校、幼兒園,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分別不少于1名,200人以上的,每增加200人,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各增加1名;師生人數100人以下的,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少于1名;100-500人的,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少于2名;各校在縣統一配備兩名保安員的基礎上,要積極籌集資金,逐步配齊配足安保力量。同時著力提高保衛干部、保安員待遇,落實相關經費,強化崗位培訓,提升能力素質。學校每年也要對保衛干部、保安員、特種崗位人員組織培訓,確保培訓“全覆蓋”,切實落實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定期輪訓的要求。同時加強校園安全日常管理,健全完善校園外來人員、車輛進出查驗登記,內部人員、車輛出入證制度,以及小學生、幼兒園接送、看護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責任單位:安全辦、保衛處、總務處,各小學、幼兒園)
2.加強技防建設。按照《全省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安全技術防控網技術規范指導意見書》和《福建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工作指導意見》(GB/T29315-2012)(以下簡稱《國家標準》)等規定要求,強化網絡監控平臺建設,積極推進治安防控、安全管理、應急指揮等多位一體的綜治安全工作信息化共享平臺建設。不斷加大對視頻監控系統的投入和改造,使視頻監控系統具備與上級業務部門、公安機關等對接共享功能,音像信息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0天,系統錄像回放清晰度應不低于704×576像素。全縣校園重要部位和場所要配備緊急報警設施,校園監控等技防系統要與當地公安派出所、教育部門緊急報警、視頻監控等系統平網工作,實現縱向貫通、橫向集成、共享共用的網絡系統平臺,為加強實時監控、網上巡查提供支撐。(責任單位:安全辦、保衛處、總務處,各小學、幼兒園)
3.加強物防建設。加強圍墻、門禁、學生宿舍、食堂等重點部位監控、消控、報警等物防設施升級改造。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幼兒園,要按照《國家標準》,將物防設施建設納入建設規劃,做到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用;對已建設物防設施的學校、幼兒園,要對照《國家標準》進行補缺補漏,特別是標準中強制要求配置的部位和設施,要嚴格按照標準升級改造,實現“全覆蓋”和人機互動。為安保人員配齊安全叉、橡皮警棍、催淚噴射器和強光手電等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裝備器械,配置率達100%。(責任單位:安全辦、保衛處、總務處,各小學、幼兒園)
(二)預防學生犯罪,加快推進專門(工讀)學校建設。
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我省《實施辦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文件要求,實施“專門教育工程”,使有不良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得到教育矯治。
協調有關部門,參照省市縣相關工作意見,研究制定專門(工讀)學校建設方案,明確具體工作要求,做好規劃布局、立項審批、資金籌措、工程建設、師資配備、設施配套等辦學前期工作。(責任單位:中心學校校長室)
(三)加強教育服務,努力緩解小學生放學后看護問題。
針對部分小學生放學后部分家長難以按時接孩子離校,學生無人看管問題,增強教育服務,幫助解決有關學生家庭的后顧之憂。
1.指導各校(園)認真貫徹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和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小學生校內午托管理的通知》(閩教基〔2009〕42號)要求,堅持公益和“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學校接受學生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委托,通過食堂統一配餐或由具有資質的快餐公司配送等方式,為接受午托的學生提供午餐,并安排學生在教室休息并實施有效管理,促進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責任單位:總務處、教導處,各小學、幼兒園)
2.鼓勵有條件的學校試行“彈性離校”做法,可以根據學生家長自愿申請,對按時離校確有困難的學生,批準適當延長離校時間,組織學生進行完成作業、課外閱讀、體藝科技等自主學習活動,但不得組織學生集中上課、補課,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他學生均應按時離校。(責任單位:教導處,各小學、幼兒園)
(四)推進督導督學責任在教育治理體系建設中的作用。
進一步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強化中小學校教育工作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解決學校改革發展中出現的熱點問題,促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
1.建立督學責任區制度。根據學校布局,將轄區內學校劃分為若干責任區,每個責任區選聘一定數量的責任督學,負責對責任區學校進行近距離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實現教育監管的重心下移和關口前移,形成“以鎮為主、分級負責、覆蓋全鎮”的督學責任區網絡。(責任單位:中心學校校長室)
2.發揮責任督學積極作用。在不干擾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前提下,檢查學校運行基本狀況,反映責任區內普遍存在且學校難以解決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督促問題整改到位,加強溝通對話,做師生、家長和社會的“貼心專家”,加強對學校工作的調查研究,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交調研報告或決策建議。(責任單位:中心學校校長室)
(五)強化民主管理,構建學校、家庭、社會密切聯系的育人體系。
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建立中小學幼兒園家長委員會的指導意見》,推進家長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在推動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家校合作、社會參與的現代教育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作用。
1.參與學校管理。營造密切的家校關系,以其自身的魅力和能量加強與學校工作的溝通、協調、謀劃、督促、反饋,為學校教育教學獻計獻策。支持配合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對學校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監督,及時向學校反映家長的意愿,聽取并轉達學校對家長的希望和要求,促進學校和家庭的相互理解,共同為學生學習進步、健康成長服務。(責任單位:教導處、安全辦,各小學、幼兒園)
2.化解矛盾糾紛。通過家長委員會,把學校準備采取和正在實施的教育教學改革措施,向家長做出入情入理的解釋和說明;向家長了解學生在家庭的表現和對學校、教師的看法,解決和化解學生間遇到困難和煩惱,及時做好學生思想工作,化解矛盾糾紛,把可能出現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責任單位:教導處、安全辦,各小學、幼兒園)
3.維護校園安全穩定。引導家長履行監護人責任,配合學校做好安全穩定工作,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護能力,對學校的安全穩定工作進行監督,促進學校和家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參加教育、公安、綜治等相關部門和學校組織召開的安全穩定形勢分析會,及時了解學校周邊治安情況,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特別是對社會不滿、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等高危人員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管控、早防范,協助學校在敏感時段、重要時期和上學、放學節點做好護學護崗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維護師生生命安全,確保校園安全穩定。(責任單位:教導處、安全辦、保衛處,各小學、幼兒園)
三、組織實施
1.強化組織領導。為了加強工作部署和統籌協調,中心學校成立“魁斗中心學校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副組長:成??員:
各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
下設辦公室:主??任:
負責統一組織和協調全鎮小學、幼兒園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工作。各校(園)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并結合實際,認真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各校(園)的工作方案及領導小組請于9月24日前用電子文檔發送中心學校安全辦。
2.明確目標任務。對照任務分解方案要求,明確職責分工,按照時序進度,采取有效措施,認真組織實施,扎實開展各項工作,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3.落實工作責任。將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革工作方案實施列入綜治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評和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嚴格考核獎懲,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成效不明顯的,要通報批評,一票否決,并進行問責、約談。
湖南省交通廳副廳長 陳明憲
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將農村公路和洞庭湖橋梁暢通工程建設列為“為民辦實事”之首。
至2007年10月底,全省農村公路建設共完成投資137.16億元,完成路面里程53997公里,完成洞庭湖區暢通工程建設投資4.7億元。
農村公路的跨越式發展,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改善了農村的生活和投資環境,活躍了招商引資,加快了旅游資源的開發,縮短了邊遠農村與中心城市的時空距離,增加了農民的收入,新時期農民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發生了深刻變化,促進了現代文明的傳播和信息的交流,打破了邊遠貧困地區的封閉狀態。
推進農村產業化進程。“公路通,百業興”,在全省農村,種植業、養殖業、工礦業、旅游業等各種產業正依托農村公路的通暢而方興未艾。田間地頭,村頭寨尾都變成農副產品的交易市場。全省通鄉、通村公路建設促進了湘蓮、辣椒、蔬菜種植、生豬、竹制品、煤炭開采等產業的蓬勃發展,一條條新興農業產業帶應運而生。
在湖南發展新的歷史機遇期,加快全省農村公路發展,主要有6個方面的措施:加強領導,建立健全農村公路建設管理組織保障體系;科學規劃,有序推進農村公路建設;建章立制,確保農村公路建設制度化、規范化;多方籌資,為加快農村公路建設提供資金保障;加強項目管理,依法依規推進農村公路建設;堅持建管養并重,積極探索農村公路管養模式。
關注民生引導民生服務民生
長沙市廣播電視局(集團)黨委書記、局長、董事長 王昌連
十七大報告通篇閃耀著關注民生的思想。關注民生、引導民生、服務民生是廣播電視新聞宣傳工作的應有之義。高度關注民生,熱情傾聽民聲,致力服務民眾,新聞宣傳才能不斷增強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一要架好政府和百姓的橋梁。民生新聞的精神品質,是民生關懷和民本取向。要強化民生意識,以草根意識的平民化視角,傾聽民聲,表達民情,為民解憂,為民立言。
二要用正確的導向引導輿論。要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正確引導民生敏感問題,將黨的意志與人民群眾呼聲和諧統一。要關注全局,尋找“民生焦點”;加強策劃,解析“民生熱點”;把握輿論導向,引導“民生難點”。
三要為群眾提供好的精神文化娛樂產品。人民群眾對精神文化的需求是更高層次的民生問題,對于長沙廣電而言,要進一步做強做響我們的專業頻道、電視劇、大劇院三大品牌,服務和娛樂市民的物質和精神文化生活。
四要履行好公共服務職能。廣播電視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部門,要加強改善民生力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村村通建設,加強數字電視服務,不斷改善群眾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效果。
關注青年所需服務青年所求
共青團湖南省委書記 李 暉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在發生變化,追求市場經濟效益而忽視了精神文明建設,青少年服務工作將面臨著新的挑戰,我們團組織正在努力開展創新工作,積極關注青少年的民生建設。
積極促進立法,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我們致力于推動青少年的立法工作,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辦法的修訂,提請人大制定《志愿服務條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周”系列活動,深化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示范崗”,活動同時,聯合相關部門針對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環境的突出問題進行集中整治。今年湖南“兩會”關于《志愿服務條例》立法的議案引起了各方的高度重視。
構建12355服務平臺,服務重點群體。首創了“政府公共服務熱線與專業教育機構相結合”的新型青少年成長引導模式。引領青少年健康成長,服務臺至今共接受電話咨詢5萬余次,處理個案3000余起。
開展扶貧幫困,關愛弱勢群體。廣泛開展“真情助困進萬家”活動,深化希望工程及“1+1”圓夢行動、濟困助學、“手拉手”等活動,積極為貧困學生的學習和生活提供幫助。積極開展“愛心助成長”志愿服務計劃、“青年志愿者助殘行動”、“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務計劃”等活動,幫助農村貧困青少年、殘疾青少年等群體解決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實際困難。
拓展農村保險 保障農民利益
中國農業銀行湖南省分行副行長 曾昭才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的農民收入的不斷增長,農民的消費規模、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日益提高。當前,農民消費已由“吃住主導型”消費模式向“吃用主導型”消費模式轉變。
目前,湖南農民在食品、衣著、住房、用品及其它消費的比重分別為46.4%、6.8%、8.3%和38.5%。在農民消費領域中,“用”的范圍已經滲透到養老、保障等諸多投資理財領域。農民在奔小康的道路上,表現出了以城市化消費為導向的新一輪消費需求。可以預料,隨著農民經濟條件的改善以及生活消費水平的提高,農民的消費理念、消費習慣將進一步發生變化,進而引起消費結構和消費標準的新一輪遞進。農村物質、文化水平的提高,社會消費需求的擴大,給農村增加了多層次、全方位的保險需求。
農民的物質生活、精神生活與生活環境不斷改善,使農村保險需求日趨旺盛。通過對近年來湖南保險業的分析,農村保險需求日趨旺盛,廣闊的農村已經成為保險業競相開發的一塊“沃土”,農村保險業呈現出了蓬勃的發展生機。做大、做實、做好農村保險業務,進一步拓寬農行中間業務的創利空間和創利能力,更好地服務“三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保障農民切實利益,建立農業風險防范機制。加強自然災害和重大動植物病蟲害預測預報和預警應急體系建設,提高農業防災減災能力。積極發展農業保險,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愿的原則,建立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擴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范圍,完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攤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國家鼓勵龍頭企業、中介組織幫助農戶參加農業保險。這一系列的政策導向,為農村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嶄新的契機。
讓更多的人受益于糧食安全
湖南省人大代表 湖南香米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樊富強
樊富強是湖南省人大代表企業界最年輕的一位代表,當問到他今年的提案時,他堅定的說:“糧食安全”。
他說:“十七大報告中關于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好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之大局”。把‘三農’問題提到了新的戰略高度,并加大支農惠農的力度,不僅說到了我們的心里面,也為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今后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我作為基層、又是農業的代表,深深了解三農問題的重要性。
樊富強回鄉創業僅3年的時間,就以“公司+基地+協會+農戶”的特色之路,使“口口香”成為全國知名名牌。公司與10000多戶農戶簽訂了水稻訂單種植合同,公司有專業的技術專家從選種、施肥、種植等進行技術指導,確保了農戶的利益最大化,每年為農戶帶來近1000萬元的收入。2008年,公司還將在南縣、沅江等地新增訂單種植農戶8000戶,新增訂單種植面積10萬畝,讓更多的農戶受益”。
“困惑少年”的成長伙伴
長沙市12355青少年成長服務臺負責人
湖南長沙倍騰青少年啟發教育學校校長 黃曉玲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青少年的成長環境日益復雜,具有不良行為的“問題”(困惑)青少年越來越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現象的日趨嚴重,如何引導青少年健康成長,不斷優化青少年的成長環境,將是一項亟待探討和研究解決的重大社會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