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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
在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階段,我國對基礎建設方面的投資越來越重視,資金投入大幅增長。據統計2015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農戶)達55.15萬億,2016年1月-5月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農戶)已達18.80萬億,如此巨大的資金投入量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難以估計,如何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尤其是項目的資金管理,保證投資對市場產生良性刺激作用,意義重大。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簡述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的項目,按投資主體分為政府投資、企事業單位投資、個人投資,按建設性質分為新建、改建、更新、擴建項目,按審批的程序不同分為備案類、審核類、核準類,按資金來源分為自籌資金、企業折舊基金、貸款、發債劵、國家撥款等。項目具有建設目標體現國家的政策與戰略發展意圖、立項計劃性強、資金投入巨大且建設周期長、建設方案存在不確定性等特點。一般需要經過前期調研、申請立項、批復投資、項目實施、竣工檢驗、交付運營及后評價等階段。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現狀
2011年以來國家發改委提出以有效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服務及審批質量,加強行業項目全程監管的管理模式,出臺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資格管理辦法》、《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財政部也先后出臺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余財政資金處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等配套制度,對各類型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流程,以及從初始設計、實施調整、竣工驗收及后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調整和歸位,為投資建設方式、招投標技術監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資金的規范使用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保障,促進了投資結構調整持續優化,工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科教科文衛投資快速增長,高能耗制造業投資不斷下降。然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拖期超概;資金挪作他用;自籌資金難以到位;資金的預算計劃與項目實施進度不匹配,國撥資金預算執行率低;為了完成年度資金預算執行計劃,在付款條件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辦理支付;結余資金不及時上繳等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三、影響項目資金管理質量的因素
1.項目預算的編制不夠合理,執行過程不重視(1)預算編制不夠準確。在項目立項論證環節考慮不充分,或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由于財務部門與項目管理部門溝通不夠,導致財務人員的預算核算科目內容與項目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實際支出在內容和金額上出現不一致,造成一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不得不調整概算,甚至在竣工決算審計時進行大量賬務調整,國撥資金繳回國庫。(2)對預算執行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一些企業“重立項,輕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跑項目上,在一個項目得到批復后,便又開始其他項目的申報,而對已立項項目的實施組織管理不夠,造成項目進度滯后,資金積壓;部分企業未充分考慮自身能力,選擇將建設內容全部或部分自營,導致項目實施率低、工程質量差;部分企業預算執行沒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獎勵制度,缺乏對預算執行的控制,每月的投資進度和會計處理不及時、不匹配、不準確;有些企業的預算執行統計不規范,不精細,不能及時向管理層提示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有一些企業平時疏于管理,為了完成年度資金預算執行率而突擊花錢,這些都降低了投資效果。(3)預算調整不及時。項目從申請立項到批準實施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在實施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都會影響項目預算的編制和實施,如果不能在項目執行之前或在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預算及時進行細化、調整和報批,會直接影響預算順利執行。(4)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目前大部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都要求國撥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配套使用,而且自籌資金比例越來越高,如果項目建設單位出現了財務狀況惡化或籌資計劃難以落實,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也會直接影響項目的實施。2.項目建設施工中的造價管理不到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建設施工中的具體項目支用,是資金的主要資金流向,由于涉及專業知識和國家政策要求,管理具有一定的難度。要想做好此項工作,工作人員不僅要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極強的工作能力,還必須保持負責任的工作態度,嚴謹對待每一項管理工作。由于資金支用通常比較分散、跨度也比較長,為了保證資金支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監管人員需對具體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要保證考察結果的有效性,負責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實踐經驗、了解市場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負責具體工作人員的管理理念與意識,是影響國撥資金管理工作質量的決定性因素。但在現實中,項目造價管理中卻經常出現管控不力的情況,造成資金損失,工作成效很不理想。3.項目竣工驗收缺乏有效監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整個項目工程建設的收關階段,在這一環節中建設單位的驗收人員會根據建設施工的預算和實際支出情況以及建設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以對整體建設施工活動作出評價,并與施工方辦理經中介機構審核過的竣工結算。目前我國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竣工驗收的規范、流程還在逐步完善,如果驗收人員的過程監督、檢查力度不足,中介機構的專業審計能力不強都會影響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質量,有可能出現擠占、挪用及超概支付資金的問題。4.對竣工交付后的運營管理、后評價重視不足若沒有簽訂有效的售后服務合同,施工單位、設備供應單位的售后服務不及時,質保期未到期產生質量問題,都會造成運營管理成本增加;同時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對企業項目績效評價的強制力也需加強。
四、提高資金管理質量的措施
1.建立精干的管理團隊,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從計劃、決策、投資和執行的角度來看,固定資產投資的全過程是一個復雜和高度技術性的系統工程,有必要建立起一個結構與能力搭配的管理團隊,將職能與責任進行分解和明確,按照管理和技術形成行政領導和項目設計負責人組成的雙總師系統,重大建設項目由單位法人親自擔任行政總指揮,加以統籌協調,充分發揮團隊能力建設和科研任務團隊的綜合優勢。2.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體系,從制度上防控風險隨著固定資產投資的不斷加強,對科學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將現代項目管理理論引入固定資產投資管理中,以滿足項目管理的質量、工期、投資效益、資金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在項目實施的各個階段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并與建設單位內部的財務制度、采購制度、紀檢監察和審計制度共同構成一整套的制度體系,用制度加以規范,即使在項目投資過程中發生變化,也可以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3.建立科學、合理的全過程預算體系“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項目建設的籌劃期,建設單位就應建立科學的預算體系,制定相應的獎懲辦法,結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全面預算測算工作,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每一階段都有詳細的預算計劃,讓資金撥付工作有序進行。本著“費用誰使用,預算誰編制”的原則,建立跨部門的協調機制,加強財務部門和資金使用部門的溝通并發揮各自在預算中的作用,財務人員需加強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和費用分攤的及時性,資金使用部門應按項目建設的總規劃細化分解階段性任務,加強現場管理,并按投資進度的完成情況申請資金;其次,要加強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控制與預警工作,資金使用部門應嚴格嚴格遵守財務規章制度,按照批準使用的資金額度和支出范圍開支,及時掌握預算執行力度,切實提高預算執行的質量和效率,財務部門應按月核算成本費用,統計項目預算執行率,對預算執行進度滯后于項目工程進度的事項進行預警和分析,提請項目管理層進行整改、調整或變更,對偏離項目總目標較大的子項,應及時“叫停”,找到解決措施再行實施;同時,要重視企業自籌資金和國撥資金間的配比關系,制定可行的自籌資金方案,促進國撥資金與自籌部分的合理配置與使用,促進項目的建設實施,降低投資風險。4.認真執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程序,加強過程管控在立項階段,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明確國家的戰略規劃和項目的建設目標,平衡需求和效益、先進性與實用性的關系;在項目申報審批階段,重點做好可行性分析,對項目的建設方案、建設周期、經濟效益、投資規模等進行充分論證,及時上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等規范性材料;并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減少審批程序的延誤;在項目實施階段,按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各類審批手續,對超出預算額度和預算外支出要由申請單位或部門提供書面資金申請資料和原因的說明,由建設方相關領導和部門進行審查確認方能支付,對設計變更增加的工程量、簽證工程量還須有設計方、監理公司的確認,相關資料做好留存備案;同時,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加強對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商的監督,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做好項目總結評價,注重效益分析,系統科學地比較預算和實際支出,對超支原因進行分析,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確保控制投資額,順利通過竣工驗收。在交付使用后,要加強運營管理,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五、結束語
目前正處于“十三五”戰略規劃的開篇之年,也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三去一補、深化供給側改革的開局時期,做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國家基礎能力建設水平,不僅是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影響著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所以在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中加強資金的管理活動,提高資金管理質量的意義顯得益發重大和必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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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數字的必要性
項目檔案的積累、管理以及后期的利用是非常重要的項目管理內容,項目檔案的數字化工作也就順理成章地成為保護檔案本身、保障項目檔案提供利用、提高項目檔案利用效率和提升項目檔案信息化水平不可或缺的一項工作。
二、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數字化存在問題分析
(一)項目檔案數字化缺乏明確的管理要求
近年來,國家對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管理的要求日益規范,出臺了眾多管理制度,文件中在項目管理過程和驗收環節對項目檔案管理提出了一些宏觀的要求,但在項目檔案數字化方面卻沒有提出明確的管理要求。
2015年12月,國防科工局和國家檔案局聯合發文《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管理規定》(科工辦[2015]931號),原科工辦[2007]744號文作廢。其中第十七條要求建設g位應接照紙質檔案數字化技術規范對項目紙質文件材料進行數字化轉換,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地質勘測文件、質量評定(驗收)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竣工圖等。但相對要求比較寬泛,只列了大類,沒有明確數字化的范圍,對項目文件數字化的歸檔格式、像素大小、載體形式等參數也未進行詳細要求。
(二)項目檔案涉及單位及形式多樣,格式不統一
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一般會涉及到一個或多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生產廠商、監理單位等不同的單位,而建設單位內部會涉及各部門檔案的形式有文件、圖樣、照片、錄像片、光盤等各種形式,檔案存在形成單位多,形式多樣且格式均未統一。導致項目檔案數字化管理的難度較大。
(三)項目檔案數字化的制約手段缺失
在項目檔案形成、管理和歸檔過程中,建設單位一般采用簽訂合同時要求各參建單位提供紙質文件,但對紙質文件的數字化、電子化的要求卻提的不多,不全。比如土建工程參加單位鮮有電子文件光盤移交給建設單位歸檔,設備儀器供應商或非標設備研制單位對于設備的使用說明、研制總結、驗收大綱、培訓教材、測試記錄、源代碼等內容電子版文件提供的不全,這說明建設單位缺乏對參建單位提供資料的相應的管理制度或合同制約措施,沒有相應的管理要求。
三、推進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數字化的思考
(一)制度要求明確,職責落實到位
首先,從國家層面,制定國防科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檔案數字化相應的標準、規章和技術規范,明確要求項目檔案數字化范圍,應當歸檔其數字化版本,并對各類數字化檔案的歸檔格式、像素大小、載體形式等參數進行詳細明確。其次,從建設單位層面,應當把對項目檔案的要求、措施納入到相應的管理辦法,針對項目制定項目檔案工作方案,明確項目檔案數字化的具體要求。
(二)經費預算與合同制約相結合,實現項目檔案數字化統籌管理
對于本單位自身形成的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本項目檔案工作方案,開展檔案數字化工作并歸檔。對于其他單位形成的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前期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各階段明確相應的預算需求,并在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設備供應商及非標設備研制單位的合同中明確在支付合同款前,應審查參建單位的項目文件材料數字化情況以及電子文件光盤移交情況,是否按合同(協議)條款履行職責,對未按合同(協議)要求的建設單位可暫停或不予支付合同款。
(三)根據利用原則,明確項目檔案數字化范圍
筆者認為項目檔案文件的數字化工作應由建設單位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制定項目竣工文件數字化的篩選原則和范圍,數字化成果的接收標準和方法,各參建單位根據合同的明確要求,各司其職,按照統一的標準要求,完成規定范圍內的項目文件的數字化工作。
在目前國家、上級沒有明確的管理要求的情況下,筆者認為要進行項目檔案數字化處理前的鑒定工作,明確項目檔案數字化的范圍,此工作要遵循以需求導向,以便于利用查考為目的。
根據項目檔案形成的不同階段和內容,對于由建設單位收集、歸檔的各A段文件,如項目的立項批復,各類合同,項目“三同時”文件,審計、檔案、項目竣工驗收文件在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直至項目竣工驗收時經常會使用到這些文件,這些文件可由建設單位自行數字化或由專業檔案數字化公司按合同要求完成數字化工作。
基建文件中應該明確竣工圖必須進行數字化。竣工圖數字化是檔案利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所以對竣工圖開展數字化,一方面能更有效的保護檔案,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提供利用服務。
非標設備的電子文件形成于非標設備研制的全過程,是最直接、最原始的記錄。為保證及時提供設備安裝、調試及生產過程中的維修利用,明確設備儀器,尤其是非標設備的各類文檔及設備圖紙的電子版文件要嚴格按照電子文件歸檔管理要求與紙質文件同時移交。
四、結語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3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含國債項目資金,下同)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具體組織和實施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的機構,不包括項目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核批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審查項目實施方案、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和組織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審核、下達農村飲水安全項目預算。其中:中央本級項目預算,下達中央單位;補助地方項目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水利部。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預算文件后,應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及時審核和下達預算。
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實行“先審核,后下達預算”的辦法,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可以暫緩或停止下達預算。
第七條預算下達后,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預算。對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要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有關部門應按照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等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
第十條有關單位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保證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的順利進行。凡配套資金和自籌資金不能落實的,上級財政部門可停止或暫緩撥付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
第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申報項目時,應及時與同級財政部門就項目申報規模、配套資金規模以及資金使用和管理等進行溝通和銜接,確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能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必須嚴格按照批復建設內容和標準安排使用,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按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費用,以及農戶補貼等。
各地區、各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擠占、截留、滯留、挪用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轉讓、拍賣等收入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繼續用于當地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各地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認真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嚴格按照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賬務管理基礎工作,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單獨核算。
第十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各項支出應按現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除對農民補貼可以現金結算外,嚴禁以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管理費應從嚴控制,費用開支范圍和標準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分清責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設單位、農戶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按項目財務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因項目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按照項目建成后的產權歸屬,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完成投資按以下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戶用飲水工程(單戶或聯戶),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農戶所有,建設單位作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在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批復后,沖銷相應的資金。
本單位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飲水工程,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形成的資產產權歸本單位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移交其他單位或農村集體組織所有,作轉出投資處理,在竣工財務決算按規定批復后,沖銷相應的資金。
第十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價款結算按有關規定執行,并按結算金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結清。
第二十條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完工,其費用不得從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中支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督和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安排使用。對發現的問題,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出檢查結論,并將相關情況上報財政部和水利部。
第二十二條各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情況;
(二)補助農戶標準;
(三)建設單位管理費;
(四)待核銷基建支出;
(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到位情況;
(六)財務處理事項;
(七)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情況等。
(一)扎實開展“十七大”主題教育,服務全市加快發展
1.積極創新服務方式。充分利用發改部門的職能優勢,創新服務方式和載體,積極開展項目工作業務指導和培訓。抽調業務骨干圍繞項目前期工作的內容、程序及有關要求,國家產業政策和政府投資重點支持領域,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的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等內容精心備課,并分赴有關鄉鎮(街道)、部門開展上門培訓,指導鄉鎮、部門做好項目謀劃、項目前期等工作,幫助鄉鎮、部門干部提高謀劃項目、包裝項目等項目前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截止目前,累計為婦聯、機關工委、四都等鄉鎮(街道)、部門培訓200余人次,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扎實開展“五百”實踐活動。認真按照深化和拓展領導干部“樹新形象、創新業績”要求,開展以“百村強基、百企提升、百策聽證、百項扶持、百難攻堅”為主要內容的“五百”實踐活動。局主要領導在結對蹲點服務過程中,積極幫助聯系村、企業解決困難,通過上下溝通協調,多次跑部進廳,成功幫助聯系企業--三友電子有限公司年產2000萬套T5型節能燈管燈具項目爭取國家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國債資金補助960萬元,有力地促進了項目的建設和企業的發展。同時,積極開展結對幫扶低收入農戶奔小康活動,全局46位在職工作人員,每人結對一戶低收入農戶,在按要求完成調查摸底,做好對接的前提下,積極創新幫扶舉措,按照“因戶制宜、發揮優勢、注重實效”的思路開展結對幫扶,協助低收入農戶制定脫貧致富奔小康計劃。下一步,我們將按照計劃,認真開展幫扶,切實幫助低收入農戶脫貧致富奔小康。
3.切實加強“窗口”建設。加快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減項、放權、授權三管齊下進一步擴大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審批職能。精簡審批項目,縮短審批時間,開通“綠色通道”,提高審批效率,完善高效、快捷的項目審批程序,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投資發展環境。今年1至6月,我局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共審批、核準、備案項目49個,其中審批政府投資項目36個,企業投資核準備案項目13個。窗口在第一季度評比中被評為“五星級”窗口。
4.做好全市作風建設牽頭事項。為深化“兩年”、推進“兩創”活動,打造“四最”投資創業環境,根據《20*年全市作風建設重點工作分工抓落實安排》要求,牽頭編制了《推進政府部門內設機構許可職能改革的實施方案》和《非行政許可事項清理規范工作的實施方案》,現已上報市政府審批。
5.積極開展抗震救災捐款。5月12日四川地震災害發生后,我局迅速行動,組織全局黨員、干部為災區人民獻愛心、交納特殊黨費,以實際行動支援抗震救災和受災地區災后重建,共捐獻善款23950元,充分體現了我局黨員干部“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大愛情懷和精神風貌。
(二)圍繞經濟建設中心,切實履行參謀職能
1.科學分析,合理制定各項年度計劃。科學分析和把握國家宏觀政策趨向和我市經濟走勢,在充分調研和溝通論證的基礎上,編制下達了20*年度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指導性計劃、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劃、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等。全社會固定資產計劃投資73億元;政府投資項目安排114個,總投資48.11億元,今年計劃完成投資18.37億元;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42個;各級重點建設項目計劃74個。上述計劃的下達,為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實現打下了良好基礎。
2.加強監測分析,確保經濟平穩運行。針對今年宏觀經濟不確定因素增加的實際,加強對全市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完善了全市的經濟運行監測網絡以及以經濟運行監測聯絡員為主體的例會制度和考核制度。召開季度相關部門經濟運行監測聯絡員工作會議,完成季度經濟形勢分析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和對策建議,供市委、市政府決策參考,確保全市經濟平穩運行。
3.開展重大課題調研,積極建言獻策。為了更好地為宏觀經濟決策服務,為區域經濟發展服務,繼續在全局開展調研課題競賽活動,圍繞特色主導產業選擇、城市發展定位、工業產業差別化扶持、工業平臺建設、加快服務業發展等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熱點、難點開展課題調研。目前,所有課題均已開展調研,部分課題已完成調研報告的撰寫,并提出相關意見建議。如提出以輸配電為主的機電產業、電光源產業、消防器材產業和竹木加工產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4+X”工業重點產業培育的建議;針對中部特色工業經濟發展區建設,提出建立中部特色工業經濟發展區管委會,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的意見建議,均被市委市政府采納,即將轉化為政策意見。
4.夯實基礎,推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市委交辦的任務,認真做好服務業發展的課題調研工作,完成《提升我市現代物流業發展水平對策研究》、《優化我市商貿物流業空間布局研究》等兩個課題。制定服務業發展工作考核辦法。結合市委、市政府對部門、鄉鎮(街道)的綜合考核辦法,研究制定了《20*年度服務業重點行業牽頭部門工作考核辦法》和《*市20*年度鄉鎮(街道)發展服務業爭先考核實施細則》,進一步激發鄉鎮(街道)、部門做好發展服務業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完善服務業項目庫建設。對服務業項目進行篩選論證,在原有《*市“十一五”服務業發展重大項目儲備庫》的基礎上,調增服務業儲備庫項目46個,增加投資39.84億元。截至20*年6月底止,列入《*市服務業發展重大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共110個,項目總投資151.74億元。
(三)加強項目綜合管理,著力增強區域發展后勁
1.牽頭做好全市規劃工作的綜合管理。做好規劃工作的考核和前置性審查。編制并由市府辦下發《*市20*年度規劃編制工作考核辦法》和《*市20*年度重大規劃編制工作計劃表》,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等18項規劃納入考核,明確了責任主體和要求。截至目前止,18項規劃全部開展相應的前期工作,其中,已有3項規劃通過會審;4項規劃已基本完成初稿,8項規劃已進入實質性規劃編制階段。牽頭組織市環保局、衛生局等8個部門單位參加、對水利局負責編制的《*市城鄉飲用水安全保障規劃》進行規劃前置性審查,并與市水利局聯合行文上報*市發改委要求組織規劃會審。著手開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編制了《*市“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工作方案》,并以江政辦發〔20*〕70號文件下發實施。目前,正按照省發改委的統一部署和我市的總體安排,積極開展相關數據資料的收集工作,并初步形成了“*市‘十一五’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提綱。著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積極跟蹤掌握國家、省、*市關于主體功能區規劃工作的動態信息,并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資料收集等相關前期工作。同時,組織人員到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試點縣——開化縣調研主體功能區規劃工作,學習他們在規劃編制中好的做法和經驗,為我市下一步更好地做好規劃的編制奠定基礎。
2.加強重大前期項目管理。完善年度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考核辦法。在去年的基礎上對年度考核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將考核結果列入20*年度市委、市政府對各鄉鎮(街道)經濟發展爭先考核和市機關部門工作目標爭先考核。對接省“三個千億”工程,在全市深入開展項目謀劃活動,并做好謀劃項目的收集、整理工作,截止6月底,共收到全市各部門、鄉鎮(街道)上報的各類前期項目340個。強化前期工作的督查與協調。健全督查通報制度,對列入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嚴格執行情況報告制度,不定期開展督查,跟蹤了解前期工作進度,幫助協調解決問題。截止6月底,42個列入前期工作計劃的項目,小江郎休閑旅游古鎮建設等9個項目進展較快;*市農業科技服務中心等26個項目進展緩慢;*家具城等6個項目暫無進展。*市廢舊物資交易市場項目,根據市領導指示精神,已經調出年度前期工作計劃。加強項目對接,積極爭取上級政策資金支持。主動對接上級宏觀政策,精心包裝上報項目,加強溝通聯系,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今年有7個項目被列為省重點實施項目,其中黃衢南高速*互通至*北接線工程、賀村鎮農業綜合物流中心2個項目被列為20*年新增省重點建設項目,*至廣豐公路(浙江段)被列為省重點建設預安排項目。截止目前,共有20個項目通過發改口子爭取各類資金補助1481萬元,有效緩解了項目建設的資金要素制約。
3.加強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制定計劃。制定下發《*市“20*-310工程”建設項目計劃》,今年共安排“310工程”及備選項目、*市重點、*市“六大百億”工程和省重點項目106項,不重復項目74項,總投資654493萬元,20*年計劃投資327918萬元。考核激勵。配套出臺《*市20*年度重點建設項目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將重點建設項目推進工作考核結果列入20*年度市委、市政府對各鄉鎮(街道)經濟發展爭先考核和市機關部門工作目標爭先考核,增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督查服務。計劃下達后,我局即組織人員對各個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走訪檢查,全面了解掌握項目推進情況的第一手材料,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全部項目按進度較快、進度較慢和未開工項目進行分類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供領導決策參考。編印《重點工程簡報》及增刊共6期,及時通報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推進情況。同時,繼續推行和完善市級領導掛聯重點建設項目、重點建設項目協調辦公會議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深入開展項目推進攻堅年活動,推進重點項目建設。至6月底,74項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項目開建61項,開建率82.4%,比去年同期增7.7個百分點;完成投資154022萬元,完成當年計劃投資47.0%,同比增4.8個百分點。
4.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管理,從源頭上杜絕能源的浪費,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利用能源,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初稿。認真組織政府投資項目會審,促進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更加科學合理,投資更加節約,項目審批程序更加規范。1-6月份,共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會審6個,取得了良好效果。加強全市固定資產投資情況的跟蹤調查,及時做好季度投資情況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35.9億元,完成年計劃73億元的49.2%,同比增長32.0%;限額以上固定資產投資完成32.0億元,同比增長35.2%;工業投資完成21.9億元,同比增長35.1%。
5.加強新墻材管理。召開了全市墻改工作會議,部署20*年度全市墻改工作。制定并下達了《20*年度*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考核辦法》和《*市鄉鎮、街道墻改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對20*年度墻改工作任務進行分解落實。積極開展新墻體法律法規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資料等媒介開展《浙江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的宣傳普及工作,累計發放宣傳臺歷800本,宣傳畫冊1500多份。同時,將《條例》讀本發放到各機關部門、鄉鎮(街道)和磚瓦企業主手中,并組織磚瓦企業負責人學習《條例》,有效地促進了墻改工作的順利開展。認真做好關停企業的關停拆窯補償金的兌現工作,全市共兌現關停拆窯補償金420萬元,并積極幫助關停企業協調解決債務、企業轉產等實際問題,得到企業主的好評。
(四)積極推進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快速協調發展
1.做好擴權強縣各項準備工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完成省發改委擴權強縣座談會材料《關于要求擴大*市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的建議》。根據省擴權強縣專題會議精神,及時召開會議,專題部署擴權強縣事項清理上報工作。對照省和金華市下放*市的放權事項,我局會同市法制辦、行政服務中心以及相關部門,對我市的擴權事項進行反復的核實清查,確定要求上級部門放權事項600項,研究提出許可事項設定依據、放權理由和放權方式,并及時上報省發改委,為下一步爭取列入擴權強縣奠定基礎。
2.做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積極牽頭做好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工作,通過努力,全市共有143200戶農戶參加農房保險(其中3246戶低保戶享受政府全額補貼),全市農房參保面達到100%。全程監督受災農房的理賠、倒塌鑒定等程序,保障受災農戶利益,截止目前,共有63戶受災戶獲理賠資金40.6萬元,為受災農戶災后重建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3.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今年是我省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的最后一年,我市共有能繁母豬、水稻種植、生豬養殖、雞養殖、林木火災等5個保險品種列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做好今年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確保完成上級下達的參保任務,我局在充分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牽頭組織召開了全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動員大會,制定出臺了《20*年度*市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意見》,對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各項工作任務進行了明確,該項工作已于6月份全面啟動。
4.做好中心鎮培育工作。努力推進省“中心鎮培育工程”,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中心鎮培育工程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07〕13號)和《*市關于進一步加快經濟強鎮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關于加快推進賀村鎮中心鎮建設的若干政策》(初稿),并提交市政府審議。
(五)加強監測檢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社會穩定
1.加大價格監測力度,健全價格預警機制。針對去年以來出現的糧油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的連續波動,我局加大價格監測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價格監測報告制度,調整和擴充了監測商品品種,建立了本地主要特色商品價格、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重要生產資料價格、重要能源價格等四大類商品(服務)的價格監測體系,監測商品(收費)從106個擴大到144個;調整和優化價格監測點的布局,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大型超市、批發市場和生產企業等監測點;加大各類價格的監測密度,對主要農業生產資料、主要特色商品價格、重要消費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每周二報制,對重要生產資料、重要能源價格實行月報制等等,并加強了市場巡視,安排專人現場采價,及時掌握市場動態,1-6月份共上報省、市及本地各類監測報表114份。根據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價格監測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市場巡視,預警報告、應急值班、跟蹤監測等各項工作制度,認真對價格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密切掌握市場價格變動趨勢,編發《價格監測與分析》,不斷提高價格監測預警工作水平。
2.嚴格落實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加強定調價管理。切實做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落實工作,對我市列入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16家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企業經營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肉、雞蛋、牛奶、水泥、化肥等七大類商品實行調價備案制度,對這些企業執行調價備案的情況實行日跟蹤調查、檢查制度,嚴格成本監審,確保實行臨時價格干預的相關商品價格政策的有效落實,促進物價穩定。從嚴控制政府提價項目出臺,對確因價格成本上升,需要調整相關價格的,嚴格成本審核,根據省局審核的20*年調價目錄,按規定程序審批。按照收費標準管理規定和權限,嚴把收費審批關,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亂收費行為發生。
3.加強專項檢查,整頓規范價格秩序。按照上級統一部署,認真開展惠農價格和收費政策落實情況、美容美發業整治等專項檢查。截至目前,共查處價格違法案件7件。深化價格舉報工作,采取領導帶案下訪和現場接訪等形式,認真組織開展“百名物價局長下訪活動”,共走訪單位15家,接待群眾50余人次,受到群眾的普遍好評。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熱線和機關“110--對話平臺”的作用,,共受理各類價格投訴舉報87起。其中:*市級86起,省局轉辦件1起,辦結率100%,及時疏導了價格矛盾和糾紛,規范了市場價格秩序。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境內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秩序,根據原國家計委計建設[]1215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陜政辦發[]151號、陜政辦發[]22號;市發改委寶市發改投發[]197號、寶市發改投發[]788號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開展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以及利用國債的資金;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的貸款、轉贈;轉讓、出售、拍賣國家資產及其經營權所得的國有資產權益收入;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災后重建資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政府性資金。
政府投資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和投資補助、轉貸、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三條驗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程序,是對建設項目決策、立項、設計、建設直至交付使用等預期目標完成情況的全面評估,對總結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提高后續項目的決策、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積累經驗具有十公重要的促進作用。
第四條項目未通過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驗收依據
第五條項目驗收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調整)及其批復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
2、規劃、土地、消防、節能等批復文件或審核文件。
3、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4、現行工程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三、竣工驗收條件
第六條投資100萬元以下的項目(簡稱小型項目)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設資金全部到位,除質量保證金外已全部撥付相關單位。
3、初步驗收通過,工程質量認定為合格,并經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備案。
4、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務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5、工程財務資料齊全,項目建設單位已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完成財務決算。
6、工程已經試運行,且運行正常。
第七條投資100萬元到1000萬元(含)的項目(簡稱中型項目)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設資金全部到位,除質量保證金外已全部撥付相關單位。
3、初步驗收通過,工程質量認定為合格,并經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備案。且資料齊全、竣工圖編制完成,檔案整理符合有關規定。
4、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務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5、工程財務資料齊全,項目建設單位已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完成財務決算。
6、環保、消防、節能、安全、抗震設施等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已同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7、工程已經試運行,且運行正常。
第八條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簡稱大型項目)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工程建設資金全部到位,除質量保證金外已全部撥付相關單位。
3、初步驗收通過,工程質量認定為合格,并經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備案。且資料齊全、竣工圖編制完成,檔案整理符合有關規定。
4、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務的清理工作已完成,審計部門出具了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5、工程財務資料齊全,項目建設單位已按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完成財務決算。
6、環保、消防、節能、安全、抗震設施等符合國家有關專項驗收規定,并已辦理相關手續。
7、建設項目新征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8、試運行各項指標正常。
9、編制完成以下報告:建設單位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試運行情況的報告;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第九條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規定的內容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的,也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條項目全部完工,但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的,經縣發展和改革局批準,可適當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一年。
四、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
1、初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管理運行等單位參加。建設單位應在初步驗收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對工程規劃、建設管理、施工及設備安裝質量等進行檢查和評定。初步驗收結束后,建設單位須總結、形成初步驗收報告。
2、專項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向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檔案管理、節能、抗震等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并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
(1)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環境保護驗收由環保局負責。
(2)消防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消防設施安全可靠、落實各項消防措施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3)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來驗收申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驗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
(4)檔案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項目的技術和經濟檔案資料進行認真整理歸檔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檔案驗收由檔案局負責。
3、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結束后,建設單位對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中的問題整改到位后應及時向縣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按以下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根據縣監察局《關于加強全縣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備案和項目竣工驗收管理的通知》要求,提供所需資料和表格報縣監察局審查備案。
(2)建設單位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竣工驗收申請表,同時提交竣工資料供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核。竣工資料包括縣監察局審查意見、項目立項、初設、招投標審批文件、招投標資料、勘察、施工、監理、建設工作總結、財務審計報告、初驗及專項驗收情況、結論等。
(3)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核竣工資料,在5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決定,并在做出同意竣工驗收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同各有關單位協商確定具體竣工驗收時間并通知建設單位。
(4)進行竣工驗收。
4、固定資產移交:在竣工驗收通過后進行。小型項目的固定資產移交在竣工驗收當日進行,中型項目在驗收通過后7日內進行,大型項目在驗收通過后15日內進行。
第十二條小型項目的驗收程序可簡化為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中型項目可簡化為初步驗收、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各專項驗收同竣工驗收合并進行,并在竣工驗收鑒定中明確各行業驗收意見(為了確保項目順利驗收通過,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行業驗收的要求準備相關資料)。大型項目按照竣工驗收程序嚴格進行。
第十三條設備發放、資金補助等建設內容單一的項目的竣工驗收形式由建設單位與縣發展和改革局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小型項目原則上可按行業打捆組織驗收,中型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同意后也可打捆組織驗收。
五、竣工驗收組織
第十五條項目竣工驗收實行“誰審批、誰驗收”的原則。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組織縣境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是被驗收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七條竣工驗收委員會組成:竣工驗收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竣工驗收委員會主任由縣發展和改革局領導擔任,成員由主管部門、縣監察、財政、建設、審計、環保、國土資源、消防、質監、抗震、檔案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必要時可邀請上級發展和改革委、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專家參加。
第十八條竣工驗收委員會職責:
1、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
2、聽取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情況介紹;
3、聽取主管部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4、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全面檢查項目建設管理、設計質量、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消防、安全、節能、抗震、檔案等,并做出評價;
5、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做出評價;
6、研究遺留問題處理意見,總結建設經驗;
7、起草、討論并通過竣工驗收鑒定書。
六、驗收結論
第十九條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驗收會議的主要成果。竣工驗收鑒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建設概況:包括項目批準機關及文號,批準的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項目建設管理情況,承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開工日期,項目完成情況及投入試運行日期等。
2、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評定意見。根據質量監督單位實測實查的情況與結論及現場驗收情況,分別對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和技術水平做出評定結論。
3、環保、安全、消防、節能、抗震、檔案等驗收結論。
4、試生產、試運行考核結論。根據試生產或使用的考核資料和驗收會議現場驗收情況,對其能否按照批準的生產規模正常使用做出結論。
5、竣工決算。根據竣工審計結論和現場驗收,對批準的投資、實際完成投資進行分析對比,對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核銷投資、在建工程投資做出審核結論。
6、遺留問題及處理意見。對驗收后繼續完成或完善的工程及其他有關情況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
7、總結討論意見,對是否同意驗收、正式辦理移交手續,以及正式移交時間做出結論。
8、竣工驗收委員會簽字。由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七、附則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整改到位前一律不予竣工驗收。
1、擅自調整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的,須報原審批機關調整后再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2、凡審計后的決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以上的,須報原審批機關調整概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3、審批環節不到位、資料不齊、財務不清、債務未清理的不驗收。
一、加強項目概算和竣工驗收管理的重要意義
預算內投資是各級人民政府優化配置公共資源、努力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手段。為了充分發揮預算內投資項目效益,有效解決一些地方、部門和項目單位實際存在的對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管理認識不到位,管理不科學,執行不嚴肅,從而造成項目規模和內容變化、工期拖長、概算投資增加、效益低下等問題,必須嚴格執行項目管理程序和財經紀律,切實規范和加強概算投資管理。
竣工驗收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對建設項目從決策、立項、設計、建設直至交付使用進行全面評估,考核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預期目標完成情況,總結項目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提高后續項目的決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積累經驗提供依據。目前,我市預算內投資項目存在建成后不進行竣工驗收;或驗收主體不明確,工作范圍、內容和深度不夠,責任不清楚等問題,嚴重影響項目的正常使用和科學管理以及后評價工作,擾亂基本建設程序。
當前,在全市上下以固定資產投資和重點項目建設推進實現“三個千億”目標的關鍵時期,加強預算內投資項目概算和竣工驗收關鍵環節的管理,對于規范建設秩序,嚴格項目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拉動作用,推動科學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規范和加強項目概算管理
(一)預算內投資項目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編制并按規定程序得到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是指導施工設計、工程建設、計劃安排、投資控制和開展項目審計、竣工驗收的基本依據,不得隨意變更。各級預算內投資項目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初步設計批復文件批復的內容和概算進行限額設計。對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指施工圖設計階段與初步設計階段地質勘察所揭示的地質條件差異)等原因導致建設項目原批復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可按照初步設計報批的程序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二)項目申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書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內容必須具有原批復概算的執行情況,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化情況,累計完成投資情況和存在問題,提出的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分類定量說明概算調整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等。
2.原初步設計文件和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3.項目建設的有關招標和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4.能夠說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支持資料,以及地質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的設計變更文件。
5.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對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凡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及以上的,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應先商請同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待審計結束后,再視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四)對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別不可抗因素與人為因素對調整概算的內容和原因進行審查。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問題的項目,不予調整概算。經審計機關審計后確需調整概算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原則上先組織專家和評審機構對調整概算進行評審后再予以核定批準。
1.對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經核定后予以調整。調增的價差不作為計取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基數。未調整的部分,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自行消化。
2.對由于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嚴重的單位,發展改革部門要商請有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公告。
3.對由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故意漏項和報小建大等造成投資需求超過原批復概算的,原則上不予調整,并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對設計單位失職進行調查,情節嚴重的通報全省,此后一年內不得參與預算內項目設計招標。對于超概算嚴重、性質惡劣的,發展改革部門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追究項目單位的法律責任。
三、全面加強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一)竣工驗收的依據。
1.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包括概算調整)及其批復文件,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各種文件;
2.規劃、土地、環保、消防、節能等批復或審核文件;
3.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投標文件及其合同。
4.現行工程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二)竣工驗收的條件。
總體要求:項目規模、土地使用、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和結構形式、技術裝備、技術標準、環境保護設施、安全消防、節能、抗震等與各種批準文件內容和合同文本相一致。
1.已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全部建成,達到設計要求并能夠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財建394號)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完成各項財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
3.勘察、設計和施工質量已通過核驗,并經質量監督部門登記備案。
4.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節能、抗震等按國家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使用,符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專項驗收規定。
5.建設項目實際用地已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6.建設項目的檔案資料齊全、完整,符合建設項目檔案驗收規定。
基本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數非主要設備未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全部建成,但不影響使用或投產,也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項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驗收條件后,辦理竣工驗收確有困難,經驗收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
(三)竣工驗收準備。
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組織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竣工圖。
2.工程竣工決算報有關部門進行評審和審計。
3.按照有關批準的設計文件內容逐項進行系統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資產清單;對于需要核銷的項目,要辦理核銷手續。
4.工程質量、設計質量及主要設備質量報有關部門評定。
5.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土地使用及工程檔案、節能、抗震等按照規定辦理確認手續;對確認不符合驗收標準的部分,要明確需完善的具體內容和時限,在竣工驗收前向各相關行政部門申請專項驗收。
6.重點編制以下報告: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報告;施工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報告;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的報告;試運行(試生產)情況的報告;初驗工作組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四)竣工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程序分為初步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和移交固定資產。
1.初步驗收。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管理運行等單位參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當地行業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在初步驗收時對工程施工與設備安裝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定。初步驗收結束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須總結、形成初步驗收工作報告,并將工程質量評定結果報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初步驗收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督。
2.專項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向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檔案管理、節能、抗震等部門申請專項驗收,并在整個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
(1)環境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認真落實“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環境保護驗收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消防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消防設施安全可靠、落實各項消防措施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消防驗收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3)安全生產及勞動保護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三同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安全生產、勞動保護驗收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4)檔案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項目的技術和經濟檔案資料進行認真整理歸檔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檔案驗收由檔案主管部門負責。
(5)節能、抗震驗收。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項目滿足節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礎上,提出驗收申請。節能、抗震驗收由相應專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6)竣工決算的審查審計。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原則上由同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機關確因計劃無法安排的,經審計機關同意后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審查,但審查結果
必須報審計機關同意后方可生效。
3.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和專項驗收結束、待有關問題整改到位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向竣工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發展改革部門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并確認符合驗收條件后,與有關單位協商,確定驗收時間和程序,組織竣工驗收。
4.移交固定資產。在竣工驗收通過后進行。具體時間和接受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中明確。
(五)竣工驗收組織和結論。
1.竣工驗收的組織。
竣工驗收的組織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預算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綜合管理,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建設項目的初步或專項竣工驗收工作。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下一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
竣工驗收應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由主持驗收部門視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成員單位。設主任委員一名(由主持驗收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竣工驗收委員會一般應由發展改革、建設、審計、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環保、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國土資源、檔案、質量監督行業主管部門以及項目所在地政府等有關單位組成,需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主任委員負終審責任,各委員均要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是被驗收單位,配合竣工驗收工作。
2.竣工驗收委員會主要職責。
(1)聽取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竣工驗收情況報告,聽取質量監督部門的質量監督情況介紹。
(2)聽取主管部門初步驗收工作報告。
(3)檢查工程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建設項目管理、設計質量、施工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質量以及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設施等情況全面核查,并做出評價。
(4)審議項目竣工決算,對投資使用效果做出評價。
一、新升本科院校基建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基建投資決策欠嚴謹,財務管理重視不足 高校的主要功能和任務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對于不是長期性任務的基本建設項目往往容易被忽視。新升本科院校急于提升辦學層次、擴大辦學規模,紛紛建設新校區或對老校區進行改擴建。高校基建工程項目多為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主要靠國家財政無償投入,因此,資金相對來說較有保障。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相關單位常常急于求成,加之高校領導普遍缺乏基本建設的管理經驗,往往在總體規劃和決策上欠嚴謹,從而造成多數工程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邊建邊改,邊建邊停,嚴重脫離建設投資計劃和突破工程概算。另一方面,新升本科院校部分領導在基建工作開展過程中由于認識不到位,以為只要抓好基建部門的管理工作,基本建設就能上一個新臺階。許多工程項目在實際操作中基建財務人員通常都沒有參與相關工程項目的決策、招標以及合同的簽訂、施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對基建中的違規行為缺乏有力的監督與控制。由于財務部門介入基建管理相對較少,財務管理人員只是照章辦事,按規定支付工程款。對于違反項目決策程序、合同不合理變更,甚至隨意挪用基建資金等不合理現象,財務監督實施乏力,從而發生“重工程管理,輕財務管理”現象,使得基建的工程管理和財務管理相脫節,嚴重影響了基建資金的使用效益,致使項目建設投資計劃執行不力,投資超概算資金不到位等造成的延期完工、甚至爛尾工程等現象時有發生。
(二)基建財務管理人才缺乏 高校基建財務管理是一項專業化很強系統工程,要求財務管理人員既要懂得基本建設的基本知識,又要熟悉財會知識。但在實際工作中,既懂財務又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復合型人才嚴重缺乏。在一些新升本科院校,專業化的基建財務管理人員缺乏,甚至沒有專職的基建財務管理人員,由其他不懂財務的人員兼職管理,嚴重制約了高校基建工程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存貸利息賬務處理存在固定產資嚴重失真問題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并重新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5]45號)和“財政部關于解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3]724號)規定,建設期間項目存款產生的利息收入一律沖減項目建設工程成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比照經營性項目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理辦法進行處理,即沖減工程成本。然而在高校飛速發展今天,新升本科院校對工程項目資金的需求已遠遠超過財政資金撥付的數額。近年來95%的高校都通過銀行貸款來滿足資金的需要,高校貸款的金額都很大,多的上億元,少的也是幾千萬元,很多高校每年的貸款利息從幾百萬元到幾千萬元不等,大多數高校項目貸款都是中長期貸款,一個項目的貸款利息就是上千萬元,如果財政的貼息資金直接沖減工程成本,那么每一個工程的實際支出就少了上千萬元,這樣處理一是減少了建設項目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造成固定資產嚴重失真;二是不能反映本期實際取得的建設資金實際來源,不利于進行成本效益的分析和財務管理。因此,高校基建賬務處理存在基建賬戶的存款利息和財政貼息資金的處理不恰當問題。
(四)一個單位兩份報表,增加了基建財務管理與對外融資的難度 目前,大部分高校事業財務和基建財務是分別建賬、分別核算的,按財政的要求,每年年終都要上報部門決算報表和全國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這兩份報表分別報送兩個不同的部門,報送的口徑和指標不一樣,其中部門決算報表中的基本建設項目反映的是本年度用無償財政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沒有反映高校使用銀行貸款建設的項目;而全國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反映的是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兩套決算報表都不能完全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因而任何一份會計報表提供的會計信息都不完整,都不能真實反映高校基本建設實際情況。在向銀行融資時問題顯得尤為突出。例如,向銀行融資時銀行無法憑借某一份報表做出決定,這就需要將兩份報表進行合并,而合并兩份報表并非將相關數據直接相加,還需要對相關會計科目進行調整,這直接影響報表的使用效率,給高校的基建財務管理和融資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五)工程項目竣工決算滯后 由于新升本科院校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基建項目的投資日益增加,按照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基建工程項目在完工后應立即組織竣工驗收,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決算財務報表。然而,一些新升本科院校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按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執行,致使在建工程的規模逐年增加,而早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卻游離于學校事業財務賬面,無法納入資產管理。例如,一些工程可能已經完工并投入使用多年,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未能辦理工程竣工決算等情況時有發生。這樣不但造成了高校資產賬實不符等問題,還給高校的資產管理造成很大的困惑與憂患。
(六)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無章可循 新升本科院校正處于轉型時期,基建管理內部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實踐中可操作性差,不能適應于基本建設的發展和要求,或者對制度的落實缺乏監督力度。在新的基本建設制度尚未出臺,舊的制度又不適應新升本科院校快速發展的情況下,基建財務管理經常出現無章可循的被動局面,使基建管理工作出現許多漏洞。例如,由于基建工程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強有力的監督和獎懲措施。有些事務明顯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但又找不到合理的處理方法,只能憑財務管理人員的經驗和理解來做。因而,制度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對成本控制積極性不高等結果。
二、新升本科院校基建財務管理加強對策
(一)加強基建財會隊伍的建設 高校基建財務人員要求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需要既懂財會專業知識,又要熟悉基建管理基本知識。在基建工程管理實踐中,財務管理人員只有懂得基建管理的基礎知識,才能夠準確地掌握工程施工中的各個環節,把握工程進度,合理調配項目資金,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和工期。因此,新升本科院校應重視抓好基建財會人才隊伍的建設,培養和配備專業功底深厚、有高度責任心和工作使命感的財務人員作為基建財務管理人員,并定期組織他們參加有關的專業業務知識培訓和職業廉政教育,讓他們掌握財會和基建的最新法律法規,參與基建工程管理的全過程,并在管理工作中不斷更新管理手段,完善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基建財務人員的管理功能,使新升本科院校的基建財務管理人員能迅速適應新形勢下高校基建財務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良好的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建立與完善內部制度控制體系 強化內部審計制度,對每個工程項目都應做到事前監督,事中控制,事后評價。主管基建的領導和經辦人員要與財務人員多溝通,支持財務人員的管理與監督,嚴格執行基建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完善基建財務相關內部控制及相關管理制度。因此,新升本科院校應成立以校長為主要負責人的基建領導小組,建立良好的內部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及相關的經濟責任追究制度,以資金管理為重點,以工程項目為主線的基建財務管理體系,對基建項目資金的籌集、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控制,逐步實現基建財務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管理。每一個工程都應做到立項有概算,撥款有進度,竣工有決算,杜絕“三超”工程。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科學合理的建議,并敦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如果問題嚴重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升本科院校基建工程內部審計力度 內部審計是高校內部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校內部監督經費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學校經費活動有序地開展不可缺的機構,高校的內部審計不僅要實施財務審計,而且還要開展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審計的目的是提高高校的財務信息質量,保證高校經濟活動健康運行,其關鍵是要保持獨立公正,克服人情關,真正發揮其在財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新升本科院校應加強基建工程內部審計力度,充分發揮審計在基建工程項目管理中的監督與評價作用。
(四)實行基建財務與事業財務的合并 高校基建財務并入事業財務實行統一核算,是財政改革的需要,也是高校快速發展的需要。只有將高校的基建財務并入事業財務,高校的基建財務報表和事業報表才能合并,提供的財務報表才能真實、完整的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為報表使用者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高校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預算單位直接向財政部門報送預算,撥款也由財政部門直接下撥,從會計主體和核算撥款的角度來看,基建財務與事業財務合并是可行的。從理論上講高校基建財務和事業財務合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只需要調整現有會計科目,在事業會計中增加“基本建設撥款”、“基建借款”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四個科目,并在這四個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對基建工程進行明細核算即可。
(五)及時辦理工程竣工決算 學校應成立相關的基建工程項目工作領導小組,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同時,基建部門應收集工程項目的有關資料,對其進行系統整理、分類歸檔,為竣工決算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資料,對存在爭議問題及時與施工方溝通,協商解決,確保竣工決算能及時順利的開展。
總之,基建財務管理工作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基建財務管理活動影響著高校發展的各個環節,這種影響不僅影響高校資金的周轉與流動,還影響高校教育事業的長足發展。鑒于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在高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有效地加強高校基建財務管理工作,高校才能逐步走上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良性循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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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代建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推進現代工程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受項目業主委托,負責項目的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資金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資金,以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下列政府投資項目可依照本辦法推行代建制:
(一)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民政及社會福利等社會事業項目;
(二)交通、水利、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
(三)監獄、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設施項目;
(四)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業務、技術用房及其配套設施用房項目;
(五)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條 代建工作的開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政府投資項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和建設程序規定審批代建項目,對代建項目實施投資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相關領域項目實施代建的監督管理,受理投訴,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計、監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項目代建過程中的相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代建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批復后直至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設實施兩階段分別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第七條 代建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程序,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積極推行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保險制度,鼓勵代建單位牽頭,就建設工程項目統一投保。
第八條 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代建合同內容應包括項目建設規模、內容、標準、質量、工期、投資和代建管理費等控制指標,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獎懲等法律關系及違約責任的認定與處理方式。
代建單位依代建合同承擔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等管理責任。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招標文件和合同示范范本。項目業主應當使用示范文本組織招標,簽訂代建合同。
第二章 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
第九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項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根據項目批復文件,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設標準;
(三)依法組織開展代建單位的招標等工作,簽訂并監督代建單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審查,對設計及變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議;
(五)協助項目代建單位辦理有關手續;
(六)負責項目征遷工作;
(七)審核并匯總上報代建單位代編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八)負責自籌建設資金的籌措;
(九)組織項目交工驗收或竣工驗收,負責代建項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負責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并將結果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一)按規定做好項目業主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良好的財務狀況和信譽;
(二)具有滿足代建項目規模等級要求的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咨詢、工程造價咨詢、招標、房地產開發、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或者是由政府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管理機構或國有投資公司;
(三)有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并制定有專門的規章制度。
代建項目現場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十年以上的本行業從業經驗、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以及至少兩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經歷。
國家對代建單位及其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近三年內承接的建設項目中發生過較大事故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近三年內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近五年內曾代建的項目后評價結論為不良的。
第十二條 前期工作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及與該階段相關的項目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等行政許可手續;
(二)依法組織項目勘察、設計等招標活動,簽訂并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履行合同;
(三)組織開展項目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工作;
(四)代辦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土地征收、房屋拆遷、消防等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五)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實施代建單位依照代建合同可以承擔以下職責:
(一)組織開展項目施工圖設計,與項目業主溝通協調,保證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滿足其需要;
(二)組織項目預算(施工圖預算及相關費用)編制工作,按規定程序報批;
(三)依法組織項目施工、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活動,簽訂并監督施工、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單位履行合同;
(四)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基建支出預算,交由項目業主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按月向項目業主報送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代編項目年度財務決算報表;
(六)代辦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規劃報驗、消防、人防、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程序要求的手續;
(七)組織項目施工,負責代辦項目施工中出現的設計變更、概算調整等報批手續;
(八)協助監理單位組織項目中間驗收,會同項目業主組織交工或竣工驗收(工程質量驗收);
(九)負責代編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規定程序報批;
(十)負責將項目竣工及有關項目建設的技術資料完整地整理匯編移交,并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根據項目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十一)辦理代建項目資產移交手續;
(十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應當督促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為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提供法定的保障條件和措施,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
第十五條 代建單位不得將所承擔的項目代建工作轉包或分包。
代建單位可根據代建合同約定,對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等依法組織招標,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招標人的規定。
代建單位不得以代建為由規避招標,不得在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提出與項目等級不相適應的過高的資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單位為依據編制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代建單位,包括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股權關系的單位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施工以及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第十六條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直接從事代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和造價咨詢。
代建單位具備相應監理資質的,可以承擔工程監理的相應責任。代建單位相關人員應當具備項目管理和監理工作的經驗和資格要求。代建單位不具備監理能力的,應當依法招標選擇監理單位。
第三章 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七條 擬采用代建方式建設的項目,項目業主應當在報批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附上建設管理形式的內容,闡明代建實施方式(全過程或分階段代建)和代建單位選擇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等)。
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批復中,確定該項目是否實行代建制,并明確代建單位選擇方式。
項目實行代建制的,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等抄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代建管理費估算合同金額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項目,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依法可以不招標,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由項目業主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代建單位。
選擇項目代建單位,應當重點考核項目建設管理人員構成、項目建設管理方案、履約信譽、代建工作業績和財務狀況等方面內容。
第十九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實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確定代建單位的工作均在項目批復后進行。項目實行分階段代建的,確定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批復后進行,確定建設實施代建單位的工作在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進行。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業主應當做好兩個階段的銜接工作。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單位應當向項目業主提供履約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行業特點,在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二十一條 代建單位可依據代建合同和項目業主的授權委托書,直接到各有關部門辦理項目相關的行政審批手續。
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項目全過程或者建設實施階段實行代建制的,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控制投資,在施工圖設計中實行限額設計。項目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設計概算。嚴禁在施工過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補簽其他協議隨意變更設計、增加投資。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變更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項目監理單位和項目業主同意,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變更;涉及增加財政專項投資的,在審批前應商財政部門同意: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國家重大政策變化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三)因資源、水文、地質、考古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建設方案的。
第二十二條 代建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監理單位確認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術、經濟簽證,編制工程竣工結算,由代建單位核實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三條 代建項目全部建成后,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織竣(交)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前期工作實行代建制的,自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項目業主移交涉及項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資料。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自項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在三個月內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按程序報批。按照經批準的資產價值,根據產權歸屬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協助項目業主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項目檔案。對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時,應當根據產權歸屬移交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缺陷責任期內,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缺陷責任期結束后,由項目業主或養護單位負責項目維護。
第四章 項目投資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代編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基建支出預算,交由項目業主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進度要求及時將資金撥付給代建單位。有條件的,可以實行國庫直接支付施工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
代建項目自籌的非政府投資資金,由項目業主按照代建合同約定按時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
代建項目的代建管理費由項目業主按程序向財政部門申領后根據合同約定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基建預算管理、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保證建設資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項目業主和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撥付給項目代建單位的建設資金不列為代建單位的收入來源,代建單位不得自行從中提取項目代建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列入項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費用中列項。
實行分階段代建的項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費原則上按前期工作階段占30%、建設實施階段占70%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比例根據項目特點和代建單位確定方式而定。
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包括代建單位自行承擔的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服務費用。代建單位直接承擔代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招標、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的,由項目業主另行支付服務費用,具體費用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項目概算中原則上不得再列建設單位管理費。項目業主在代建過程中已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需報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在項目概算中列項。
第三十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根據代建工作內容、代建單位投入、項目特點及風險分擔等因素通過競爭方式合理確定。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原則上項目代建管理費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估算值的3%。
第三十一條 項目代建管理費應當由項目業主按項目進度分期支付,具體支付方式在項目代建合同中明確。
實行前期工作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開工后再支付10%,余額待項目竣工驗收后清算。
實行全過程代建或者建設實施階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費在項目竣工前支付不超過80%,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再支付15%,余額待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清算。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規定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代建單位信用考核辦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代建單位進行年度綜合信用考核,考核結果記入信譽檔案。
非因政府或項目業主原因,代建單位未按合同規定完成項目代建的,對違約信息進行公示并記入不良記錄管理檔案,五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建設相關工作。代建單位涉及違約并記入不良記錄管理檔案的管理人員,三年內不得參與本省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項目業主應當將項目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依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項目業主對代建單位履約情況的評價結果,作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代建單位信用考核的重要依據。
項目業主不依照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代建項目管理職責,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工程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工期延誤等后果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需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建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出具審計報告或審計決定。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代建項目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監察,對違法違規人員依法及時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項目前期工作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對項目因前期工作階段設計不當造成的超概算承擔連帶責任,可按超概的相應比例扣減其代建管理費。
項目建設實施代建單位或者全過程代建單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設計、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或者未對投資控制實行科學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項目總決算超出總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單位負責賠償。
第三十六條 代建單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項目工程質量不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無條件返工,直至驗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損失包括增加的投資費用由項目代建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中的責任單位共同負責賠償。
項目代建單位在責任期內,如與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過失,導致代建項目出現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代建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賠償損失的,在賠償額確認后的十五日內,由項目業主相應扣減其代建管理費;代建管理費不足以支付的,從代建單位的履約擔保中收取其余賠償金;履約擔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單位用自有資金支付。賠償金應全部用于項目建設。
第三十八條 代建單位因組織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項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標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過一天,項目業主可扣除其項目代建管理費的1。
第三十九條 項目如期建成竣工驗收,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經驗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約定,質量驗收合格,竣工財務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如審定投資比合同約定同口徑投資有節余,且該節余是由于代建單位通過優化設計、加強管理、配合決算審核等工作形成的,經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認定,可由項目業主對代建單位給予獎勵,并記入其代建業績檔案。
獎勵金額為節余資金的10%-30%,具體金額在項目代建合同中約定。項目部分使用自籌資金的,獎勵金額由財政性資金和自籌資金按建設資金來源的比例分攤支付。其它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財政、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項目實施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其他國有投資項目實施代建的,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月 日起實施。《福建省省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閩政[20xx]11號)同時廢止。
代建工程應用模式采用設計施工或EPC交鑰匙承發包模式的優點是:使用一個承包商對整個項目負責,避免了設計和施工的矛盾,減少項目的成本和工期。在選定承包商時,把設計方案的優劣作為主要的評標因素,保證業主得到高質量的工程項目。業主可得到早期的成本保證。其缺點是:業主無法選擇設計人員;設計可能會受到施工者利益的影響,由于主要風險均由承包商承擔,因而可能工程的造價較高。
違背基本建設程序
基本建設程序是指基本建設全過程中各項工作必須遵循的先后順序。它是指基本建設全過程中各環節、各步驟之間客觀存在的不可破壞的先后順序。基本建設程序包括制定建設規劃,確定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建筑,直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等各個階段。
在醫療衛生單位建設項目管理中,最突出問題是不按規定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錯誤的認為,立項部門已經下達基本建設計劃,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但沒有現實意義,還浪費很多資金。于是放棄了該項工作,盲目進入其他施工準備階段。孰不知,按國家計委關于《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試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凡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設項目,不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意見的,不得審批設計任務書。設計任務書得不到批準,就不能轉入初步設計和圖紙設計程序,當然也不具備開工條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采用委托方式,確定有關資質和相應等級的設計或咨詢單位承擔,醫院應全力配合共同進行這項工作。可行性研究報告最后由立項部門審批。
規避招標投標行為
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管理,有助于縮短建設工期,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造價,提供投資效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費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做出具體規定,凡政府投資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和公有產權占主導地位企業投資的工程,總投資額人民幣2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采用招標的形式發包。
某省審計廳審計衛生部門21個工程項目中有16個項目不同程度地存在違法違規投標問題,表現在:一是未依法審查投標人的資格、資質、簽定無效合同。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辦公樓和實驗室改造工程,中標單位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包括安裝和實驗室凈化工程。二是未依法確定招標方式,有些醫院圖省事,對適宜公開招標的競采用邀請招標方式。三是未履行全程招標,把整體工程劃整為零,主體工程進行招投標,裝修和裝飾工程由醫院自行確定施工隊伍。
《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工程造價2%-5%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是建設單位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通過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合法程序確定施工單位。
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建設工程招標,一般是建設單位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通過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等合法程序確定施工單位。
超概算超規模投資
衛生事業基本建設的任務是根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衛生資源的可供應量,正確安排衛生事業基本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醫院的發展不能單純追求數量、規模、速度等外延擴大再生產,而要走提高質量、效益、內涵擴大再生產路子,防止新一輪衛生資源的浪費。目前醫院基本建設出現裝修越來“豪華”,改擴建規模越來越大的趨勢,尤其是超概算、超計劃投資有一定的普遍性。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發展秩序。
某省審計廳審計該省醫療衛生單位基本建設工作時,發現某醫科大學附屬一院擴建門診樓時,批準概算9876萬元,實際完成投資額15075萬元,超計劃投資52%。還有一家醫院病房樓擴建工程,批準投資計劃3000萬元,結果完成投資4943萬元,超出批準計劃的64%。
1985年7月9日,《國務院關于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若干規定》中要求,要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概算進行建設,不得超過。對由于主觀原因超過設計概算的,要追究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工程概算是由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并經計劃部門審定的初步設計工程總造價。建設單位必須將投資金額控制在概算范圍以內,基本建設資金款要按計劃、按程序、按預算、按進度實施管理。當預計建設項目實際投資要超過概算10%時,建設單位要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立項部門追加工程總概算。在超概算10%以下范圍內,屬于正常的投資管理。
違反投資項目規定行為
國務院令47號《財政違法行為罰款處分條例》對違反投資項目規定行為做出具體表述,突出表現在:
(1)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包括將國家建設項目資金用于日常開支;將國家建設項目資金用于其他建設項目;將國家建設項目基金用于國家限制或禁止投資的產業。
(2)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包括謊報建設項目,編造立項申請報告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以國家建設項目的名義騙取資金,轉作他用。將屬于自籌資金的建設項目改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3)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包括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定額,擴大建筑項目規模,提高建設項目基礎質量標準。
(4)虛列投資完成額,包括虛報材料采購成本,虛列建筑和安裝工程成本,虛列設備投資成本,隱匿建設項目資金結余。
違反投資項目規定行為,已經發生的典型案例是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國家建設基金。在近兩年來,國家用國債資金對鄉鎮衛生院實施改造,有的鄉鎮衛生院房屋建筑面積已經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為了達到爭取國債資金用來購置設備的目的,少報房屋建筑面積,騙取國家資金。因國債資金使用政策性較強,不準許串項,只好硬著頭皮擴建、造成房屋的閑置。有的醫院領導者和管理者為了得到施工單位的回扣,串通施工單位虛報材料采購成本、虛列建筑安裝和設備成本,導致建設項目的超支。對于利用國家資金的建設項目,不屬于設計文件規定服務于生產辦公和生活需要的各種設備擠進基本建設內容。
違反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對單位處罰是: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相關人員處罰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況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基建項目總造價中,包含待攤投資,待攤投資中又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技術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費、業務招標費、施工現場津貼費、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醫院在項目建設中,對管理費掌握不嚴格,隨意擴大開支范圍和支出標準。突出表現在:
(1)設計任務書批準前,就支付籌建機構的管理費;
(2)支付在建設單位開支的基建管理人員的工資和各種社會保障費用;
(3)業務招待費招標,按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單位管理費總額的10%;
(4)擅自提高現場津貼標準,按規定施工現場津貼應比照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費標準執行;
(5)擴大勞動保護發放范圍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