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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水土保持生態生態環境工作應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的任務是通過建立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對全國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狀況實施監測,為國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政策和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水利部統一管理全國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負責制訂有關規章、規程和技術標準,組織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國內外技術與交流,全國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機構在授權范圍內管理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
縣級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門或地方政府設立的水土保持機構、以及授權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轄區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管理。
第五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
第六條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作為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對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進行修訂的,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條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中心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或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監測站網的建設與資質管理
第八條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的指導下,按基本建設程序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其運行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九條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站網由以下四級監測機構組成:一級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二級為大江大河(長江、黃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遼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三級為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四級為省級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
省組重點防護區監測分站,根據全國及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設立相應監測點。具體布設應結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點)及水文站點的布設情況建設,避免重復,部分監測項目可委托相關站進行監測。
國家負責一、二級監測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三、四級及監測點的建設和管理。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建設的監測站點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須經規劃批準機關的審查同意。
第十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單位應設立專項監測點對水土流失狀況進行監測,并定期向項目所在地縣級監測管理機構報告監測成果。
第十一條下級監測機構應接受上級監測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須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資格證書單位承擔。
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從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的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專門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崗位證書,方可持證上崗。
第三章監測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省級以上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和實施計劃,建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信息網,承擔并完成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任務,負責對監測工作的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和質量保證,開展監測技術、監測方法的研究及國內外科技合作和交流,負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對下級監測成果進行鑒定和質量認證,及時掌握和預報水土流失動態,編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報告。除本款規定的職責外,各級監測機構還有以下職責: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對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實施具體管理。負責擬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標準,組織對全國性、重點區域、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監測,負責對監測儀器、設備的質量和技術認證,承擔對申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資質單位的考核、驗證工作。
大江大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站參與國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和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和開展跨省際區域、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工作。
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對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的管理,承擔國家及省級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監測工作。
第十五條省組重點防治區監測分站的主要職責:按國家、流域及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規劃和計劃,對列入國家省級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治理區、重點監督區的水土保持動態變化進行監測,匯總和管理監測數據,編制監測報告。
監測點的主要職責:按有關技術規程對監測區域進行長期定位觀測,整編監測數據,編報監測報告。
第十六條開發建設項目的專項監測點,依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對建設和生產過程中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接受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章監測數據和成果的管理
第十七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成果由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實行年報制度,上報時間為次年元月底前。
下級監測機構向上級監測機構報告本年度監測數據及其整編成果。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數據和成果,向當地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報告。
年報內容按有關技術規范編制。
第十九條國家和省級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成果實行定期公告制度,監測公告分別由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省級監測公告前經國家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審查。
監測公告的主要內容:水土流失面積、分布狀況和流失程度,水土流失危害及發展趨勢,水土保持情況及效益等。
國家水土保持公告每五年一次,重點省、重點區域、重大開發建設項目的監測成果根據實際需要。
一、檢查的主要內容
1、執法主體是否整合到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分別為第五條法律法規,本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權管理水事事務職能的組織,其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水保執法主體資格,是縣人民政府法定的水保行政機關。
2、執法的權限和責任是否明確。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條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省河道管理條例》、省實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辦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法規設定的執法依據,我局水行政執法職權范圍內的執法權限和責任明確,其內設股室職能權限、責任明確。
3、行政執法層級是否精簡到位。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水保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未設置水保監督大隊,現由水保綜合股兼職,負責全縣的水保行政執法工作,不存在多級重復執法。
4、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完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執法主體活動的程序,即行政執法主體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所采取的步驟、方式、次序,是行政執法主體產生、變更或消滅有效行政執法行為所必須遵守的法律程序。我們能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水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完善了行政執法程序,建立了公開透明、統一規范的執法程序。建立了內部監督機制,并嚴格按照水行政執法程序依法行政,防止和杜絕行政亂執法。
5、執法自由裁量權是否規范。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范水行政主管部門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按照《省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執行。在行使行政裁量權時,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現當事人的行為與法律責任相對應,堅決杜絕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樹立公平、公正的行政執法形象。
6、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否全面落實。根據《全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總體方案》,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保法》等水法律法規及省水利廳《省水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辦法》、市水利局《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和要求,在水保監督管理能力建設察規范化建設、以“五完善、五到位、五規范、五健全”為目標在原有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制定了《縣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考核實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建立了案件審批、評議考核、錯案追究、執法巡查等制度,主要制度上墻公布,并設立了舉報電話,做到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收費標準“四公開”。法律文書書寫規范,材料齊全,適用法律正確,執法案卷、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及時立卷歸檔。
二、存在的問題
第一條為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以下簡稱“農發水保項目”)管理規范化、制度化,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水土保持項目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準、水利部組織實施的農發水保項目。
第三條農發水保項目是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重要組成部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指導思想和方針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國土為基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農發水保項目以《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規劃》等國家和流域(區域)水土保持規劃為指導,按照輕重緩急,突出重點的原則,集中投資,規模治理。
第五條農發水保項目參照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并實行中央、流域、省、地(市)、縣分級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同級財政部門(農發辦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辦,下同)密切配合,各負其責,互相支持,共同做好農發水保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項審批
第六條農發水保項目按項目區申請立項,項目區選擇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區應在《全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規劃》、《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規劃》及流域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重點治理區內,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按流域或區域集中連片,規模治理。每個項目區水土流失治理面積一般不少于70平方公里;
(三)當地政府重視,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領導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機構健全,技術力量強;
(五)有資金配套能力,項目區群眾積極性高,投勞有保障。
第七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持項目規劃》,編制本省(區、市)項目建設規劃。
農發水保項目根據規劃分期實施,每個項目實施期為三年。
第八條農發水保項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
可行性研究報告以項目區為單元,由省級水利水保部門組織編制。初步設計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小流域(或單壩)為單元,由縣級水利水保部門組織編制。
第九條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報告根據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有關技術規范編制,并須由具有相應規劃設計或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的單位承擔。
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投資概(估)算,按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算定額》執行。
第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初審后,與省級財政部門聯合報送水利部,經水利部審批后立項。未按要求聯合申報或越級申報的項目,不予立項。
水利部在立項審批前,組織流域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其評估意見作為立項審批的重要依據;中央財政年度投資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項目,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與審批立項。
第十一條項目評估建立責任制。評估人員應對項目區選擇的合理性、防治措施的技術可行性等做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作為施工和安排年度投資計劃的依據。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階段,須按照《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水保[2004]665)的要求,落實群眾投勞承諾。凡是投勞不符合有關規定、投勞不落實的項目,不予審批立項。
第三章計劃管理
第十四條水利部按照超過國家農發辦當年下達的投資控制指標10-20%的比例,根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對各省項目實施的綜合考核情況,會同流域機構提出下年度備選項目。在國家農發辦下達下一年度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總指標20個工作日內,在保證續建項目的基礎上,從備選項目中擇優選項,向國家農發辦申報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同時附報項目評估審定情況。
第十五條農發水保項目計劃自下而上編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批復情況,以及國家農發辦下達的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逐級編報、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下達后2個月內,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報送水利部,抄送流域機構,同時附送項目初步設計批復文件、省級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承諾文件。
第十六條水利部會同流域機構對省級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審查,匯總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于中央財政分省分項目投資控制指標下達3個月內報國家農發辦批復。
水利部根據國家農發辦批復的匯總計劃,批復項目分省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水利部批復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建設任務和投資計劃逐級下達到項目實施單位,并抄送省財政部門和水利部。
第十八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一經批復必須嚴格執行。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為:編制本轄區農發水保項目總體規劃;制定農發水保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組織開展項目前期準備、設計審批和實施工作,負責項目的技術審查、年度實施計劃申報、竣工項目驗收,以及項目建設、資金使用和效益等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質量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農發水保項目的責任主體為縣級水利水保部門,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總責。
第二十一條以中央財政投資為主的種苗、淤地壩和坡面水系工程、集中連片的機修梯田等單項工程,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上的,應推行招標投標制。承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的施工能力。嚴禁轉包和分包。
群眾施工的工程,應加強施工組織、勞力安排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農發水保項目全面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監理單位必須具有水土保持專業監理資質,由項目責任主體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選定。
監理單位依據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實施根據《水土保持重點工程農民投勞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落實群眾投勞。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根據《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公示制管理暫行規定》(水保[2004]642號)的要求,實行施工前和竣工自驗后公示,并作為監督檢查與驗收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不得擅自變更。如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且屬布局、投資規模、主要建設內容調整的,須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涉及總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項目功能的一般性修改應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項目實施應開展效益監測工作。監測工作須由有相應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單位承擔,監測成果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因地制宜地推廣新技術,引進新品種,加強技術培訓,建立技術支撐體系,提高工程建設的質量與效益。
第二十八條工程竣工后,應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晰產權、辦理產權登記,制定管護制度,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農發水保項目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的投資機制和“集中投入、獎優罰劣”的原則。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三十條項目資金多渠道籌集,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等。
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有關文件執行。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原則上為:省級不低于80%,地(市)和縣20%以下,地(市)、縣分級配套比例由省(區、市)自定。國家級扶貧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原則上取消縣級配套,由此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級承擔。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經批準的項目計劃足額落實財政配套資金,并將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不落實的,將根據情況調減下年度的中央財政資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項目財政資金主要用于坡地及溝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間道路;攔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械施工補助及技工工資;營造水土保持林草、經濟林所需的種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護、封禁治理、苗圃建設;科技推廣、技術培訓、效益監測及小型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用于項目前期及建設管理等費用,嚴格執行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其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費、工程建設監理費、科技推廣費、幼林管護費分別按財政資金總額的2%、2%、7.5%和2%控制,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農發水保項目實行財政資金使用報賬制度,并按照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報賬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項目財政資金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及時足額撥付,按規定范圍使用資金,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資金使用的追蹤檢查,定期對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嚴重的要嚴肅處理。
第六章檢查驗收與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農發水保項目驗收包括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驗收結果作為安排下年度或下一期農發水保項目中央財政投資的依據。
年度驗收工作由省(或委托地級)水利水保部門會同省(或地級)財政部門組織,在縣級水利水保部門自驗的基礎上進行。自驗要對各項治理開發措施的數量、質量,逐項、逐地塊進行全面的驗收,對單項工程做出總體評價,并提出年度自驗報告。年度驗收按項目對各項措施進行抽樣驗收,抽樣比例不得少于20%,淤地壩、坡面水系、集中連片的機修梯田等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并對驗收結果做出評價,提出驗收報告。
第三十八條在項目實施三年期滿后,由水利部組織竣工驗收,地方財政部門參與。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劃完成;
(二)各項建設內容的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標準;
(三)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使用是否符合規章制度;
(四)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五)檔案資料是否完整;
(六)工程管護責任是否落實。
竣工驗收結束,應提出驗收總結報告并對分省分項目做出評價。
第三十九條竣工驗收的項目由項目所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如下資料:
(一)項目竣工自驗報告和省級水利水保部門年度驗收報告;
(二)監理報告;
(三)項目的現狀圖、設計圖、竣工圖以及相應的數據表;
(四)竣工財務決算報告;
(五)工程管理、管護落實情況的有關文件。
第四十條水利部在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并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項目,組織開展驗收項目考評,并按考評標準做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四十一條流域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農發水保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和抽查驗收,并將檢查、抽驗情況報送水利部。抽查不合格的,要責令限期糾正,問題嚴重的要向水利部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項目檔案應有專人管理,按文書、財務、工程三大類,根據有關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收集、整理、歸檔、保管,保持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十三條檔案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掌握到縣級,縣級掌握到鄉級,鄉級掌握到村,基礎資料到戶。
第四十四條省水利水保部門每年2月底前向水利部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含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抄送流域機構,并附年度驗收報告。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本省(區、市)實施細則。
一、高度重視,迅速部署
我局接到市局通知后,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水利系統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有關工程項目法人細化并落實《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把扎實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作為一項十分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排查工作上來,進一步增強做好專項治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力度,扎實工作,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領導,我局成立了水利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局長白樹海為組長,書記侯占俊、及有關主管局長為副組長,重點工程相關股室主要負責人為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抽調專門人員,組成了專職排查隊伍。排查小組由組長負總責,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排查工作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不出漏洞。
三、周密組織,全力推進
我局為進一步細化方案,落實責任,結合自身實際,根據水利部的排查方案對本單位負責解決的問題進行分解,研究提出更具體的實施方案。將目標任務細化、量化到每個單位、每個崗位、每個環節、每個人員,做到責任、措施、工作、管理、監督“五個到位”,確保專項治理工作的人員、時間、內容、效果“四個落實”。
我局此次排查工作的重點為20__年以來實施的水土保持、農村安全飲水、及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
(一)、工程建設項目決策行為
我局的工程在建設中嚴格按照規劃實行,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項目勘測設計任務、認真執行強制性標準和技術標準,勘測設計工作均達到設計規范的要求、項目建設規模、工程造價科學合理,不存在“報大建小”問題。設計變更、概算調整嚴格遵守程序、從未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問題。水土保持工程由河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負責勘測設計。20__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張家口市星球建筑設計有限公司進行了項目的前期勘測設計工作,對各項目村進行實地勘測設計,根據國家在水利工程方面的標準、規程及規范編制了實施方案,并得到批復(張發改農經[20__]5號)。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由邯鄲設計院負責工程的初設及技施設計,由河北省二院負責審查,報水利廳備案。
20__年4月,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開工建設,由于原水庫興建于1958年的特殊年代,實際情況與設計不符,為了確保工程順利進行,早日發揮水庫防洪、供水、灌溉效益,建設處與主管部門、業主、監理單位協商,對個別設計進行重大變更。1、原設計泄槽寬24米,而挑流鼻坎下游原導流墻寬20.16米,若按初設批復意見修建溢洪道泄槽,挑流鼻坎下游原導流墻勢必會阻擋溢洪道正常泄洪,經業主、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四方討論,經設計單位計算,溢洪道寬度由24米漸變為20.16米。2、原設計由于測量時庫區有水,造成測量數據不準確,且無當時建庫時設計和竣工資料,上游壩坡斷面依據常規經驗定,導致初設與現狀不符。20__年4月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開工,放空水庫后發現上下游均設有馬道,且下游坡腳干砌石排水棱體壞損嚴重,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四方現場勘查,一致認為保留大壩現狀上下游馬道,對大壩穩定更有利;排水棱體淤積嚴重不能正常使用。因此本次變更維持原大壩斷面現狀不變,保留上下游壩坡馬道,大壩上游護坡漿砌石坡腳高程由118米抬高到上游馬道高程120.8米,下游設寬7米的馬道,翻修排水棱體。3、原初步設計防汛道路為10厘米厚c20瀝青混凝土路面,通往水庫的道路位于湯泉河左側,距__縣縣城約4公里。20__年在湯泉河的右側修建__至溫泉的旅游公路,路面比左岸的道路寬闊,旅游公路距湯泉水庫壩頂最近距離為1.2 公里,同時考慮到湯泉水庫本次除險加固后壩頂寬4米,不利于大型機械施工作業,防汛道路施工質量不能得到保障,加之20__年國內原材料價格上漲較快,給湯泉水庫的建設帶來了困難。鑒于以上原因,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四方開會討論,將原設計路面改為15厘米的c25素混 凝土路面。防汛道路由原來的自水庫沿湯泉河左岸修至__縣縣城改為自水庫修至湯泉河右岸的旅游公路。
(二)招標投標活動
水土保持工程:由于21世紀水保項目雙山寨項目區、溝門項目區為20__年批復項目,批復較早,08、09年工程屬于續建工程,在工程建設中仍采用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制。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鑒于水土保持工程的特殊性,治理任務較小,沒有實行招標投標活動。
農村安全飲水工程:由于工程范圍比較分散,各工程區治理任務較小,沒有實行招投標活動。
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20__年4月7日在張家口市__縣路泉大酒店進行公開招投標。本次招標由招標人委托持有招標合法資質的河北省水利水電第二勘測設計研究院負責。經過評標委員會評比,承德市水利水電建筑工程處和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為中標單位。
(三)工程建設實施和工程質量的管理
21世紀首水項目縣水務局為法人單位,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法人單位為__縣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水利項目建設管理站,均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機構,配備足額人員;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水土保持項目、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水利項目分別與河北環京水利水保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北京政泰隆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配備了監理工程師、監理及旁站監理對項目建設的質量、進度、投資進行全面監理,按照監理規范和合同要求,編制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水利項目、21世紀首水項目從規劃、設計到批復,計劃、施工圖紙、合同,來文來函以及縣委、政府的政策性文件等全部立卷歸檔,設專人管理、設專柜存放;在竣工驗收前進行竣工審計,審計部門出具審計報告;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苗木具備檢疫證、合格證、標簽三證齊全,苗木標準均達到國家二級以上;工程開工前對施工人員進行施工技術、安全教育和培訓。
湯泉水庫根據國務院、水利部有關組建項目法人的規定組建了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法人,并按照規定履行了審批程序,明確了項目法人、內設機構、法人代表及技術負責人。項目法人下設技術保障組、安全監督組、綜合協調及后勤保障組、財務組,并制定工程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湯泉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實行了“建設監理制”。監理招標采用委托招標方式。由河北省水利水電工程監理咨詢中心(水利工程施工監理甲級)承擔監理工作,并派出具有專業資格和一定經驗的總監、副總監及專業監理人員,每個監理人員均做到了持證上崗,且到崗情況良好。
對于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我縣成立了“__縣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并在水務局下設 “__縣農村飲水項目辦公室”對農村安全飲水工程進行管理。在工程建設當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嚴格履行相關合同。在工程經審批開工后,我局派水利專業技術人員進駐現場進行指導和監督,與施工單位建立了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嚴格把好質量關,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好施工生產安全,保證工程高標準、高質量、無事故施工。
(四)物資采購和預算資金安排使用管理
在資金管理上嚴格按照《國債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市《關于國債資金管理實行報賬制的通知》,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項列帳”管理。由縣級財政國債資金專戶儲存,并實行資金報賬制。在資金使用及撥付上,項目建設單位首先要提供治理區國債資金報帳費用清單、國債項目工程投資進度表、國債資金報帳提款申請書及國債項目勞務折算清單,而后由發改、財政、主管農業項目領導、主管財政領導簽字,再由縣級財政部門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以確保項目建設資金專款專用。
由于嚴格按照國有資金的管理辦法執行,程序規范、管理科學,多年來從未出現任何差錯,不存在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的問題、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嚴格按照項目的投資概預算執行,無超概算問題,切實把有限的資金用在了刀刃上,極大地發揮了投資效益。
(五)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信用體系建設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相關規定,對應向社會公示建設項目信息的從未出現未公示的情況。
(六)監督整改和案件查辦
關鍵詞:強化規劃;改革管理;改變方式;質量管理;驗收結算
前言: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進行,我國國力不斷強大,基礎設施投入逐步增加,尤其水利建設資金年年增長。如何搞好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以最小的投入,發揮最大的效益,這就是擺在我們水利工作者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要想解決好這個問題,我認為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政府規劃職能
各級政府應加大投入力度,組建專門的《水利規劃》機構,嚴格界定《水利規劃》工作內容、規劃標準和工作深度,提高質量。將《水利規劃》納入地方政府法制化建設軌道。對《水利規劃》進行補充、完善、修改要與國民經濟五年計劃同步進行。對《水利規劃》中的建設規劃項目,嚴格區分為常規建設規劃項目和非常規建設規劃項目,進行分類管理并根據建設規劃項目的規模進行分級管理。
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常規建設規劃項目(江河整治、農田灌溉、水產養殖、農村人畜飲水、水土保持、水利發電、水環境的保護、城市供水)制定長遠規劃,規劃應具體明確工程的建設的必要性、建設任務、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安全標準、針對流域或區域的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征用及移民搬遷計劃、土石料場粗查、投資估算、經濟評價。
在建設項目設計階段對常規建設規劃項目,取消對工程建設的必要性、建設任務、環境影響評價、經濟評價等內容的審查。對工程建設規模、安全標準、土地征用及移民搬遷計劃、投資估算等內容,行政審批部門對照《水利規劃》中相對應的建設規劃項目的結論和指標對擬建的具體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核,不再真對具體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批,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
在工程建設規劃中對不確定因素較大的非常規建設規劃項目(采礦加工篩選、高耗水工業等用水大戶),真對其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具體工程項目,按流域或區域水資源的承載能力,按現有的審批程序嚴格管理。
《水利規劃》應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備案,列出《水利規劃》中建設規劃項目的項目清單、項目基本情況或簡介并編碼上網公布,對《水利工程建設規劃報告》的修改、補充、及調整必須遵守一定程序,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工作夯實基礎。
2、改革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計劃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根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資規模,按本地區近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分輕重緩急安排年度投資計劃并上網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不應再安排和審查人畜飲水安全、中小型水庫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商品糧基地、綜合農業開發、土地整治、發改、移民等工程項目。被列入年度投資計劃中的常規建設規劃項目,必須是《水利規劃》中上網公布的清單項目,減少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建設投資決策的隨意性,提高《水利規劃》的權威性。
3、改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方式
對《水利規劃》中的建設規劃項目,依據建設規劃項目的規模、工程等級化分為中央項目、省級項目和地方項目,進行分級管理。
(1)對工程規模巨大、工程等級較高、建設管理復雜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持原有的建設管理程序。
(2)對工程規模小、工程等級較低、數量眾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由市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改變和創新工程建設的管理辦法。
(3)對于由市縣地方水行政主管部負責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將現有的勘察設計委托模式和施工招投標模式改變為水利工程建設竟標模式,將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多個建設環節捆綁在一起,在市場需求牽引下自由組合形成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引入市場竟爭機制,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含勘察、設計、施工費)的形式,采用最低報價法竟標。取消或減少政府在微觀事物上管的過多、過細又難以管好的職能。真正把政府的主要精力轉移到工程建設質量監管上來。
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完善、統一、標準的工程建設市場。在充分的市場竟爭環境下,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在不違返法律、法規、規范和《水利規劃》中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任務、建設規模、安全標準、使用年限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約束的前提下,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自主設計、自主施工,充分調動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市場主體)采用新計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極積性。在激烈的竟爭、嚴格監管環境下,使建設工程項目報價更低、設計更加合理、安全更加可靠。
強化工程建設保證金制度,建立全額或高額工程建設保證金制度,取消市場建設主體的資質、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設備、資金、業績、誠信、能力的審查,加大違規的懲罰力度,取消或減少人為控制的主觀因素,強化制度保障的客觀因素。提高工程建設質量的保障能力,
4、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質量和施工質量監管
強化政府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監管職能,設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和《施工質量監督站》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審查和監督工作范圍和內容。
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自主確定勘察項目、勘察內容和工作深度,并對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滿足性負完全責任。《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根據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提交的工程勘察成果和設計規范對工程設計的安全性、耐久性、滿足性進行審查。
審核設計是否滿足《水利規劃》要求的設計任務、工程規模、防洪標準、設計使用年限、永久占地指標、當地建筑材料(質量、儲量、位置、分布范圍)。
審查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措施是否法律、法規、條例要求。
對審查后的工程設計資料和施工圖紙進行蓋章確認。
施工質量監督《施工質量監督站》基礎隱蔽工程開挖以后,審查工程地質條件是否與施工圖相符,如有出入,應作設計變更,并經《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審查后方可繼續施工,建設工程項目承建單位應對自身的勘察成果與實際不符而造成的設計變更負責。
5、工程驗收與結算的必要條件
(1)準備驗收與結算的工程項目必須是《水利規劃》中上網公布的清單項目,強化《水利規劃》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減少地方政府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過程中決策的隨意性。
(2)準備驗收與結算的工程項目《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心》必須出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審查合格證明》材料,強化設計審查責任。《施工質量監督站》
(3)國家應制定出臺《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強化監督職能,落實監督程序、責任。加強各級《施工質量監督站》的標準化建設,對人員素質、必備儀器設備、交通車輛、規章制度提出明確的要求,對不符合條件的《施工質量監督站》堅決取剔。
(4)施工建設合同是結算必備的條件,詳細的施工合同是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勘查礦產資源。
第三條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負有監督和管理職責。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協助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礦產資源勘查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安監、國土資源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積極加強對探礦權人勘查工作的安全監管。嚴格程序。
第五條對礦產資源的勘查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的方針。鼓勵礦產資源勘查中先進技術的研究運用。
第六條礦產資源勘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礦產資源規劃。
第七條礦產資源勘查除國家戰略性、公益性項目外。本市境內新設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均實行有償出讓。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向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申報。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成立礦產資源收儲機構。依法收儲礦業權(含探礦權、采礦權)同時根據市、縣區產業發展和市場需求適時以公開出讓方式適量投放市場。對通過收回、收購或直接委托勘查評估所形成的礦產資源實施管理。
第九條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勘查或采礦活動。
第十條探礦權申請人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履行民事義務的法人。探礦權人必須在當地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國有地質勘查單位除外)注冊資本金不低于500萬元。
第十一條探礦權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探礦權時。并將核查結果逐級上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同時將申請資料報送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自接到資料之日起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核查。
一)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產資源整合方案;
二)資料是否齊全。否具備資質條件;
三)否繳清探礦權價款及其它規費;
四)否存在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行為;
五)申請區塊范圍內及周邊礦權設置情況;
六)申請區塊范圍內重要工程。大型設施、地質遺跡、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軍事等情況。
第十二條探礦權人委托地勘單位進行勘查工作的必須履行勘查合同。禁止只簽合同而由投資人自行實施勘查施工的行為。
第十三條嚴格探礦權備案制度。探礦權人依法取得探礦權后。提交開工報告、勘查設計及主要附圖。必須向市、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在開工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或方案進行勘查工作。辦理環保、水土保持、林地占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探礦權人在5年內必須完成從普查、詳查到勘探的全部地質勘查工作。提交資源儲量報告。勘查周期可延長到7年。期不能劃定礦區范圍的勘查許可證原則上不再延續,轉入劃定礦區范圍和礦產資源開采。對大中型礦床。予以注銷。經轉讓取得的探礦權,其勘查時間連續計算。
已取得的探礦權。期仍不能劃定礦區范圍、轉入開發的勘查許可證原則上予以注銷。也必須遵守前款規定;凡已經超過或將要達到規定期限的給予2年過渡期。
第十六條探礦權每次延續必須根據工作情況集中找礦靶區。縮小面積應不少于延續前探礦權面積的1/縮小勘查面積。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年度勘查投入參照市場行情。按照勘查工作實物工作量核算。勘查資金投入第一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5萬元。從第三年度開始每年每平方公里不低于20萬元。第二年度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萬元。
如實反映年度勘查工作資金投入。探礦權人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第十八條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轉讓的探礦權人必須同時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和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階段性的地質勘查報告和已通過年檢的探礦權年度報告。并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探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登記的勘查許可證自行廢止。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對其勘查情況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生產探礦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按規范要求編制勘查設計。報采礦許可證發證機關
和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后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
二)需要委托勘查單位從事生產勘查的勘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嚴格按照勘探設計進行施工。
三)礦山企業必須每半年向縣國土資源部門報告生產勘查工程的進展情況。生產勘查工作結束。
四)生產勘查探明增加的可供開采的礦產資源在已批準的開發利用方案或總體設計中未包括的礦山企業應在辦理新增儲量登記后對開發利用方案進行補充和修改。方能進行開采。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后。
承擔生產勘查的勘查單位。不得在探礦過程中進行任何采礦活動。不得將探礦工程再轉包他人。
第二十條加強探礦權年度檢查制度。探礦權人必須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
二)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原件;
三)本年度勘查工作項目支出的會計核算報表;
四)本勘查年度探礦權使用費繳費收據復印件;
五)年初開工報告復印件;
六)勘查工作總結。
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對勘查項目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到勘查作業區現場進行調查。對提交資料真實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從取得到轉入開發只準轉讓一次。探礦權轉讓實行預審制度。逐級審查、審核、審批,申請資料由探礦權所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凡未通過預審的一律不受理其探礦權轉讓申請。同等條件下,政府有優先收購儲備礦產資源的權利。探礦權轉讓原則上要求整體進行,不得分割轉讓。探礦權人未提交有關部門審批的相應勘查階段的地質報告、未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投入資金不足及不符合其它相關規定的不得轉讓。
第二十二條合作勘查礦產資源。原控股股東和探礦權人名稱均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登記手續。探礦權人內部股權變更或引進新股東。
探礦權人內部股權變更或引進新股東。但探礦權人名稱未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登記手續。合作勘查礦產資源。原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合作勘查礦產資源。原控股股東和探礦權人名稱均未發生變化的應當將相應變更事項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探礦權人內部股權變更或引進新股東。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其勘查工作程度、資源儲量及建設規模應符合采礦權市場準入條件和礦產資源整合要求。
向縣區國土資源部門遞交勘查項目完成報告或者勘查項目終止報告。經初步核查后,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報送資金投入情況報表和有關證明文件。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
一)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屆滿。不辦理延續登記或者不申請保留探礦權的
二)申請采礦權的
三)因故需要撤銷勘查項目的自勘查許可證注銷之日起90日內。原探礦權人不得申請已注銷的區塊范圍內的探礦權。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規定備案、報送開工報告和勘查年度報告等有關資料、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
二)未完成規定的年度勘查投入;
三)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四)不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塊范圍內從事規定礦種勘查工作的有越界勘查行為。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行為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或者以工程承包、變更法人代表、合作勘查等形式變相非法轉讓探礦權行為的
六)不按時參加探礦權年度檢查。不按規定時限申請延續登記的
七)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其他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人有違反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1.1設計變更的概念
設計變更是指水利施工工程初步設計經過審批之后,在水利施工工程招標階段、水利施工圖設計和水利施工階段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所進行的改變。這種改變包括水利施工工程任務、規模、水利施工工程等級、建筑物級別、水利施工工程布置方案、水利施工工程結構型式和結構尺寸、水利施工工程設備型號和數量、水利施工工程施工方案等內容,水利施工工程子項目增加或減少等。引起設計變更的原因有很多,包括施工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質等自然基礎資料的變化,或者是水利施工工程所在地經濟社會發展或環境要求的變化等,或是多種因素并存。
1.2水利施工中設計變更的特點
水利建設施工工程本身具有的類別多樣、規模差別大、涉及面廣等特點,決定了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具有種類繁多、情況復雜、影響因素多等特點。水利施工工程涉及水庫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引調水施工工程、灌溉施工工程、城市供水施工工程、河道治理施工工程、堤防施工工程、水土保持施工工程等,不同施工工程建設內容差別大,涉及設計變更的主要因子不同,對質量、投資的影響程度也不同。水利施工工程劃分為大中小型,施工方式和管理模式不同,對設計變更的管理手段也不同。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具有規模大、投資高、周期長、設計復雜等特點,施工工程建設的不確定性因素較多,在建設過程中常常由于樞紐布置及主要建筑物類型、施工工程地質條件以及施工方法等變化影響,較易發生設計變更。
1.3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管理現狀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負責人非常重視施工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變更管理,積極加強設計質量管理,嚴格設計變更的各個環節,規范設計變更管理程序,保證施工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要求。但是由于缺乏水利施工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的明確界定標準和相應管理辦法,設計變更的約束機制不夠,目前設計變更管理上還存在著不足。有的建設項目利用設計變更改變施工工程規模或增加建設項目,違背規劃設計原則;有的建設項目利用優化設計改變或減少建設內容,“報大建小”,縮減地方配套資金,作為一般設計變更處理,躲避原審批單位對設計變更合理性和經濟性的審查,給施工工程安全帶來了隱患;有些建設項目以施工工期要求和度汛為由,不及時履行施工工程的設計變更報批手續,造成既成事實。2000年頒布的《建設施工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只規定了建設施工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但是對于重大修改的界定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實施細則。因此迫切需要研究和明確水利施工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的界定標準。
2設計變更的劃分研究
水利施工工程建設存在著各種設計變更,包括施工工程開發任務和規模、設計標準、施工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等各方面,對施工工程的安全、質量、工期、投資和效益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為加強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管理,保證施工工程安全和質量,同時盡量減少對施工工程施工和進度的影響,簡化審查、審批程序,應對設計變更審查、審批采取分級管理模式。實行分級管理,首先要根據水利施工工程特點,對設計變更類型進行劃分,針對不同類型設計變更采用不同的審批程序。
2.1水利施工中設計變更類型劃分應遵循的原則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類型劃分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要與施工工程建設管理體制相匹配,充分發揮不同管理層次的作用,體現不同管理層次的責任和權力,降低設計變更的管理成本,促進施工工程建設進度。
2)設計變更類型劃分應主要考慮設計變更對施工工程功能和效益、施工工程投資和工期、施工工程運行安全和施工工程質量等方面的影響程度。對施工工程影響較大的應由原審查審批機構批復,影響很小的則可將批復權限放在項目管理機構。
3)設計變更界定標準主要針對新建和改擴建的大中型水利施工工程特點,小型水利施工工程情況復雜,建設體制多樣,可參考大中型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分類原則專項制定分類和管理辦法。
2.2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按照2.1中的劃分原則,為便于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的分級管理,將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按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劃分。重大設計變更是指施工工程建設過程在施工工程開發任務、施工工程規模、設計標準、總體布局、施工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結構型式、重要機電金屬結構設備、重大技術問題的處理措施等方面,對施工工程的工期、安全、投資、效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設計變更;其他變更為一般設計變更。
2.3重大設計變更界定標準
經調查可知,典型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情況和對施工工程建設影響,以《水利水電施工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的專業劃分為主線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界定,概念明確,結構清晰,可以適用各種水利施工工程。主要考慮設計標準、規模是否突破批準的初步設計,樞紐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方案是否影響到施工工程安全、工期和后期正常運用,投資去除政策性、物價因素是否超過一定額度。征地移民等其他非施工工程變化影響可單獨界定設計變更。界定指標主要包括:水文,地質,施工工程任務、規模、建筑物等級及設計標準,總體布局、施工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機電及金屬結構,施工工程投資六項。
3加強設計變更管理的措施
3.1強化勘測設計質量意識
水利施工工程勘測設計工作是施工工程建設的龍頭,是保證施工工程質量、施工工程安全和生產安全的源頭。勘測設計單位應切實加強設計質量意識,提高勘測設計水平,減少不必要的設計變更。首先,要提高前期工作質量,確保合理的勘測設計周期,確保正常的資金和技術力量投入,保證勘測設計深度,加強基礎工作,完善方案論證,避免設計缺項、漏項。其次要加強與業主、建設各方的協調溝通,嚴格執行施工工程強制性標準,堅持設計原則,強化安全意識,避免人為的設計變更。
3.2制定水利施工中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重大設計變更對施工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等都具有重要影響,政府主管部門要根據水利施工工程實際,對設計變更類型進行劃分,研究相關管理程序,明確各部門責任,盡快提出水利施工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促進前期工作質量提高,制定嚴格的基建管理程序,更好地適應水利施工工程建設的需要。
一、 主要管理措施
1、 建立適應“大建設”體系要求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省公司建設部技術經濟處主要負責制訂公司電網項目初步設計評審管理、竣工結算管理、設計變更管理和現場簽證管理制度、標準和辦法;負責公司工程項目的造價職能管理;負責35kV~220kV(規模以下)電網項目初設審批和工程結算監督;負責定額站業務管理;負責所屬技經專家隊伍的專業管理;歸口指導公司所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相關業務工作。
1.2、省經研院作為省公司層面的技術支撐和業務實施機構,由省公司直接管理,業務上接受國網經研院指導,相關工作由省公司發展策劃部和建設部進行歸口管理。省經研院作為省公司規劃設計技術支撐單位,對市經研所提供技術指導。
2 實行全壽命、全過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工程造價管理
我省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涉及電網輸變電工程全壽命、全過程、全要素和全方位的造價管理,觸及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在優化建設方案、設計方案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造價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和核定的造價限額內。
2.1可研估算階段,省公司層面主要參與并配合做好所轄工程可研估算、財務經濟評價分析的編制上報;參與內部預評審等管理工作。建設管理單位配合做好可研階段的收資工作,組織有關方面對土地征用費、環境及水土保持費以及主要設備價格和大宗材料價格等對工程投資影響較大的費用進行市場調研、現場核實、論證比較和預審后提交省公司。
2.2設計階段,省公司貫徹執行國網公司初設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國網公司有關規定制定省公司初步設計管理實施細則;組織220kV及以上項目初步設計評審計劃編制、上報和預評審工作;組織110kV及以下項目初步設計的評審及批復;組織500kV及以下項目初步設計系統方案復核(一次方案、二次方案);
2.3招標階段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省公司層面負責工程量清單編制原則的審定;負責最高控制價或標底限價的審核;參與制定省公司有關招標標準管理規定。建設管理單位采用施工圖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參與最高控制價或標底的審核;采用初步設計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參與最高控制價或標底的審核,負責在工程定標后及時向設計單位提供中標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書文件;負責清單編制基礎資料的收集。
2.4施工階段,省公司指導、檢查、監督業主項目部的基建合同管理工作,并利用激勵機制和制度對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進行考核獎懲;監督、指導業主項目部對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監督、指導業主項目部對設計變更的管理,并對業主項目部的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負責審批其他重大設計變更;負責向國網公司上報改變了初步設計原則意見的重大設計變更。建設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合同條款執行,對合同的執行進行過程管理,及時協調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審核施工承包商報送的進度款支付申請,上報項目用款計劃,辦理工程進度款支付手續;工程竣工后,參與合同結算;質保期滿后,審核施工承包商提交的質保支付金申請;匯總、上報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商的合同履約情況;根據設計變更審定技術方案,審核設計變更費用變動預算,并判斷設計變更費用變動預算金額是否已達到重大設計變更標準;負責在監理單位審核的基礎上,審批施工單位提出的費用變更申請;負責督促、檢查監理單位審核設計變更費用預算;負責督促、檢查監理單位按月審核、編制《工程設計變更匯總表》。
2.5竣工結算階段,省公司負責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管理工作,審核確認所轄范圍內工程結算,組織開展所轄220kV規模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 監督、 檢查、 考核建設管理單位及業主項目部的工程結算工作;配合國網開展的工程結算集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110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的申報備案工作。 建設管理單位制訂工程結算審核工作計劃;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竣工結算書并完成結算審價;完成勘測設計費、監理費及其他費用的結算;完成竣工結算報告的編制并上報;根據省公司建設部的批復意見調整工程竣工結算;提供申請調概或動用預備費所需的基礎資料和分析材料;依據省公司批復的調概意見在ERP系統內調整概算金額;負責在ERP系統內進行固定資產轉資工作。
2.6竣工決算及工程造價分析階段,省公司建設部配合省公司財務部門工程決算管理;協助省公司財務部門制定工程決算編制管理辦法,統一決算編制格式、編制深度;積累竣工決算相關資料;組織開展省公司系統輸變電工程造價分析工作;確定造價分析樣本的選取原則、分析的深度、報告的時效性;造價分析報告。建設管理單位建設部(項目管理中心)配合本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完成工程財務決算、審計以及財務稽核工作;負責在竣工結算完成后提供所轄工程造價分析基礎資料;配合省公司建設部或其指定的咨詢機構開展造價分析工作,配合編制工程造價分析報告。
3 實行重點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3.1規范初步設計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初步設計評審工作手冊,明確初步設計評審相關單位的職責和流程規范;加強評審計劃管理和月度通報制度;落實國網公司初步設計深度管理要求,未達到評審條件要求的初步設計文件,不予評審,并在同業對標和綜合評價中嚴格考核;開展初步設計評審質量典型案例剖析,集中查找工程初步設計評審工作中的質量和管理問題,提出建立評審工作評價和質量反饋機制等改進措施。
3.2加強工程造價過程管控。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為基礎,以建設過程工程量管理為抓手,嚴格規范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管理,通過加強過程造價控制,推進分部結算,使工程結算重心前移,提高工程結算質量效率。以工程投產時間節點為依據,制定月度工程結算計劃,嚴格考核結算按期完成率;全面應用輸變電工程結算通用格式和結算編制軟件;加大與財務、審計溝通協調力度,準確掌握工程結算實際完成情況;組織開展220kV規模及以下輸變電工程結算監督檢查工作,督促各建設管理單位進一步加強工程結算規范化管理。
3.3加強竣工結算管理工作。
(1)江蘇公司電網項目投運前,省經研院、市公司建設部(項目管理中心)及時組織尾工會議,對電網項目費用進行全口徑的梳理,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所有相關事項的處理方案,確定電網項目結算閉環時間,督促相關部門及時辦理結算。
(2)電網項目竣工驗收后規定時間內,發展策劃部門負責提交相關前期費用結算清單,屬地市公司建設部(項目管理中心)負責提交土地征用、拆遷、賠償補償、證照辦理等屬地化費用結算書,物資管理部門提供物資結算清單,監理、設計單位分別提供監理、設計費用結算清單。
(1.河南省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河南 鄭州 450008;
2.河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河南 鄭州 450002)
【摘要】依據公路建設項目特點,分析了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存在的問題,從項目施工期環境影響難量化、環境影響的局限性、環境監理、環境監測指標體系等方面分析了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存在問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是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1]。但是,公路建設項目具有建設距離長、項目占地多、建設周期長、內容變更多等特點,就環境影響而言,其建設對周邊環境產生的影響與環境影響評價期間相比,也存在諸多變化。本文就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特點及存在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并提出幾方面應對措施及建議。
1公路建設項目特點
1.1工程建設周期長
公路項目環評一般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開展,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受項目環境特點、工程征地、地質條件、管理要求以及項目總體設計、施工方案等眾多因素影響,往往要歷時幾年,導致項目線路選擇、工程內容、環保措施、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會出現不同程度變更,以及由此變化而引發的新的環境影響問題。
1.2工程建設以生態影響為主[2]
公路屬于線性工程,是以生態環境影響為主的建設項目,施工占用大量土地,填方和挖方施工,主要對公路沿線兩側的環境造成影響。一方面造成地表植被或構筑物破壞,導致水土流失、生境破壞、景觀破碎程度加深等,影響區域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大面積的挖方填方施工,會引起巖體土體移動、變形和破壞,增加了地質脆弱帶邊坡的不穩定性,易引發山體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質災害。
1.3公路交通環境影響范圍廣
公路項目突出特點表現在建設工期長、影響范圍廣,涉及的生態系統復雜多樣、環境敏感目標多,加上公路項目污染源具有流動性,污染源強度會隨著地形、生態環境狀況的不同而不同,涉及到包括生態、生物、物理和化學等方面的影響。
1.4環保措施落實難度大
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通常是在可行性階段完成,項目線路選擇、工程內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會出現不同程度變更,致使公路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工程概況會發生很大程度的變化,給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帶來一定的難度。
2公路建設項目驗收調查存在的問題
2.1施工期環境影響定量化難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期造成的環境影響是公路竣工驗收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產生的影響如動植物生境破壞、景觀割裂、水土流失、水環境污染、大氣環境污染等影響廣泛,是公路建設項目對環境產生影響的直接原因。雖然在環境影響評價時,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須進行環境現狀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采取環境保護措施,避免發生嚴重的環境污染。但是大部分公路施工期未對施工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監測,致使公路竣工驗收時只能通過各種調查方式或公眾參與方式對施工期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回顧性調查,做定性的調查,定性調查并不能真實、確切地反映施工期的環境影響。
2.2環境影響尚未全部顯現[3]
通常在環境保護驗收調查期間,多數項目現狀車流量達不到運營初期設計值,各敏感點噪聲影響尚不明顯,一般能夠滿足標準要求,建設單位不會對環評及批復所要求的降噪措施及時實施,而營運期一旦全線貫通,車流量將會迅速增加,若敏感點噪聲出現超標,將難以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公路項目對生態的影響是一種長期的累積影響,環保驗收時公路項目試運營時間短,對野生動物的阻隔影響還未顯露,措施有效性難以驗證,而環保驗收進行的野外調查本身也有局限性。
2.3施工期環境監理落實不夠
公路項目施工對沿線環境的擾動影響較大,為確保設計、施工期環保措施能夠得到有效實施,加強施工期環境監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目前,多數公路建設項目僅能提供施工期環保總結報告,關于環境監理的內容缺乏針對性,未真正起到現場監管的作用,難以作為項目通過環保驗收的依據。
2.4與環評單位缺乏信息交流
環境保護驗收的主要工作任務是驗證環境影響評價的預測結果,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驗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上的2個重要環節,環評單位與驗收調查單位之間應保持一定的信息交流。目前,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單位與環評單位信息交流還不夠,有時不能及時解決驗收調查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2.5無完整的環境監測指標體系
公路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內容涉及到區域生態環境調查、農業生態環境影響調查、水土保持調查、景觀影響調查、交通噪聲影響調查、水環境影響調查、大氣環境影響調查等。目前并沒有完整的指標體系來反映公路驗收調查狀況,因此沒有完整的環境監測指標體系來反映公路建設與環境系統之間的關系。
3對策及建議
3.1加強施工期管理和環境監測
加強施工期管理和施工期的環境監測。施工期環境監測主要對施工期的生態環境、水環境、大氣環境、聲影響進行監測,通過數據采集來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的要求,以便于施工期環境管理有的放矢。通過施工期的監測數據可以看出公路建設施工期各種環境保護措施的效果,提高公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調查的有效性。
3.2實施跟蹤監測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鑒于部分公路項目存在噪聲、生態影響尚未全部顯現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1)環保驗收階段要預留敏感點聲屏障位置和隔聲降噪資金,營運期加強噪聲跟蹤監測和環保監督工作,一旦敏感點出現超標,及時采取或增補降噪措施;(2)對于長期累積的生態影響,應落實生態監測計劃,在項目通過竣工環保驗收后3~5年內,委托專業單位適時開展生態累積影響后評價,對于后評價中發現的生態問題,提出相應補救措施。
3.3推進環境監理、完善全程管理體系[4]
建議完善現有環保法律法規,明確環境監理的合法性。在現階段開展環境監理工作的基拙上,及時總結經驗,制定公路行業環境監理的技術規范和現場工作指南,完善技術指標體系,明確環境監理單位的相關職責。一定要構建從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到環保驗收、后評價的全程環境管理體系。
3.4加強環評與驗收單位之間的交流、溝通
為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效性,應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環評提出的環保措施在設計中應滿足竣工驗收時達標的要求,環保措施設計中應滿足污染物監測采樣的要求,生態環境本底值的調查、監測應涵蓋環保驗收的范圍。反之,驗收調查中提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也應及時反映到日后的環評報告中。協調好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驗收之間的關系,就能夠保證二者之間的順利交接,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全面提高有效性。
3.5驗收調查技術方法多樣化
常規的環境監測方法主要應用于大氣環境、水環境和聲環境監測指標,而對于生態環境的調查往往是定性評價。因此應針對竣工驗收監測指標體系中的生態環境監測因子,應用遙感調查技術方法,對公路生態環境影響進行驗收。遙感調查宏觀、客觀、動態,可以分析公路建設全過程中生態環境的變化,可以為竣工驗收調查提供更全面真實的數據。采用多種驗收調查技術方法可以從不同的角度監測驗收環境監測指標體系中的各種指標數值增強驗收調查的說服力度,提高環境保護驗收調查的有效性。
4結語
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范圍廣、影響因素多,致使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在環境監測指標建立和驗收技術方法中存在一定的難度。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境監測指標體系主要是通過指標體系定量地反映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后對生態環境產生的影響,包括生態環境、水環境、大氣環境和噪聲環境方面的監測內容,通過合適的監測因子客觀準確地反映公路施工期和營運期影響,為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提供依據。為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效性應加強施工期管理、環境監理和環境監測,采用多種驗收調查技術方法,完善營運期環境保護驗收監測以及協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保護驗收的關系。
參考文獻
[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EB/OL].law-lib.com/law/law view.asp?id=16978,2002-02-01.
[2]艾志敏.非污染型———以生態影響為主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生態影響調查[J].云南環境科學,2005(24):163-165.
[3]曹力媛.高速公路建設的生態環境問題及對策研究[J].山西交通科技,200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