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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數據表明,對2009年我國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非常了解的僅占5%,知道的占20%,知道但不了解的占37%,不知道的達38%。
調查結果顯示,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識非常薄弱。
因此,從今年10月起,我國關于網絡食品、食品生產許可、奶粉質量三大新規進入實施階段。
網絡食品安全新規10月1日起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辦法》不僅強化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明晰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職責和查處的職責,對抽樣程序、電商平臺的懲處措施也給出了明確規定。《辦法》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具體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平臺和經營者義務。《辦法》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記錄保存交易信息等義務。規定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建立登記審查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檢查經營行為、發現入網生產經營者嚴重違法行為時停止提供平臺服務等義務。
二是細化嚴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做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應當對其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三是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辦法》規定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是強化調查處理職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等。
五是細化抽樣程序。《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絡購買樣品進行檢驗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填寫抽樣單,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檢驗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樣品的,應當同時將檢驗結果通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
六是明確了責任約談的情形。《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等情形。
七是強化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導致發生嚴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責令平臺停業,并將相關情況移交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辦法》還細化了“嚴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等。《辦法》還明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
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式《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以下簡稱為《通則》),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通則》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核查結果上報和檢查整改要求等。
《通則》按照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要求,在簡化內容,優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務發展方面,與2010版《通則》相比,有“兩通一簡”三大變化:
一是實現《通則》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通用一個《通則》,對同一企業生產不同類別食品,統一審查基本要求,與“一企一證”原則實現有效銜接。
二是實現許可與監管的聯通。加強生產許可與日常監管的銜接,體現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原則。將現場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由企業在取得許可證后一個月內完成,三個月內監督檢查,不僅縮短企業辦證時限,而且使許可和監管活動緊密聯通。
三是簡化了許可審查條件、要求和內容。其一簡化了延續、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審查要求,企業延續和變更事項僅對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其二簡化了對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的要求,企業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也可以自行檢驗;其三簡化了對外設倉庫的核查要求,可通過提供影像資料等方式進行核查;其四簡化了許可文書,對于申請材料和審查文書進行簡化,方便許可實施。
該《通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的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申請以及許可的變更、延續等審查工作,包括申請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
地方特色食品則依據生產許可審查細則開展審查的,審查細則應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以及另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該《通則》不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其審查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此外,《通則》規定,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主要包括: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境平面圖、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各功能區間布局平面圖、工藝設備布局圖、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生產許可,還應當審查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注冊和備案文件。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按照《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查。
在新《通則》中,特殊食品在申請生產許可時,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時,還應當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以及相應的產品或產品配方注冊或備案文件。
二申請變更或延續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如果經注冊或備案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注冊或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相關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食品生產許可的變更前,辦理產品或產品配方注冊或者備案變更手續,并向審批部門提供相應的產品注冊或備案文件。
三申請變更的企業,還應當就企業變化事項提交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申請延續的,還應當就企業變化事項提供與所生產食品相適應的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
另外,《許可辦法》規定,這些食品在產品或產品配方注冊時經過現場核查的,為避免重復核查,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核查。
此外,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通則》適用于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以及許可變更、延續等的審查工作。其規定,申請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應當具備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
“最嚴”奶粉新規出臺
不合規“洋奶粉”禁止入境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均實行注冊管理,并嚴格限定申請人資質條件,每個企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配方系列9種產品配方。《辦法》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在嬰幼兒奶粉行業,被稱為“最嚴洋奶粉新規”的進口乳制品新規落地,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奶粉不允許進口。新規同時規定,嚴禁進口大包裝嬰幼兒配方乳粉到境內分裝,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已罐裝在向消費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裝中。
奶粉新規規定:同一企業注冊的一個產品配方只能生產一種產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且每個企業不得超過5個系列15種產品配方。
乳業專家王丁棉指出,在歐盟國家的商店通常只能看到五六個嬰幼兒配方奶粉品牌,但中國市場的奶粉品牌約有四五百個。如此之多是因為不正規的海外貼牌代加工的假洋奶粉占有很大比重,這些貼牌代工的奶粉往往存在質量隱患。
新規今起實施后,中國政府將堵住假洋奶粉的入境通路。根據新規,相關監管部門將對境外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進行原料、生產、儲存、運輸及管理、檢驗能力的多方評審,符合我國要求的才能被注冊、允許進口。
這樣一來,就能更有效地控制和評價產品質量,堵住海外奶粉監管漏洞。有分析人士指出,該項制度的實施,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源頭監管。
48.2%的消費者遭遇食品問題選擇沉默或自認倒霉
日常生活中,受訪者從未遇到過食品安全問題的只有3%,偶爾遇到的高達83%,經常遇到的占8%,未覺察到是否遇到過的約有6%。這些問題中過期食品或包裝不合格的食品占55%,三無產品、注水肉病害肉、有毒物超標食品分別為40%、30%和33.3%,還有其他食品安全問題1.33%。
為尋找原因,調查者調查了這些消費者的購買食品的習慣,喜歡到當地大型的正規超市及商店購買的為35%,到餐廳的18%,流動攤位的為13%,學校超市和其他地方的占34%。結果表明,即便是在大型商場或超市購物,大多數人還是遇到過各類食品安全事件。
在購買食品時,比較注意生產廠家和相關檢疫證明的只有12%,更多的人比較關心價格和生產日期、保質期和有效期,分別占43%和18%,關注品牌、色澤、外觀的也占有23%,其他4%。從這些習慣中我們可知,食品安全問題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消費者把更多的注意放在了價格、外觀這些因素上,而忽視食品的質量、衛生等。
另外,那些不合格的食品能在市面上銷售,也與銷售者的責任、法律意識,政府的監管力度有關。想從根本上杜絕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就需要消費者自覺地堅決抵制假冒偽劣商品,制售者拿出責任心和良心,政府加大執法力度。
在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被調查者中與商家廠商協商要求退款或賠償的有36.7%;向消協或媒體投訴的有23.3%;通過法律部門解決的有11.7%;自認倒霉,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占30%;奉勸親友不再購買產品的占36.7%。
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產品,以后認為食品不可靠,堅決不買的有33.3%;認為如果提高生產質量,會考慮購買的有56.7%;認為目前沒有其他商品代替,會照常購買的有10%。
所以只有51.8%的人勇于維護自己作為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敢于通過法律等武器同不法商人廠家做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