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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博物館的主要工作職能是文物的收藏管理,這項工作對于博物館的發展意義重大。博物館收藏的對象是物,對是收藏對象具有特殊性———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物是特殊歷史時期人類在社會實踐活動中所遺留下來的產物,在歷史的長期發展過程中,文物突破了時空局限而得以保留,成為當時歷史與人類活動的真實見證。博物館之所以稱之為博物館,首先要求館藏物品必須博,要擁有數量更多的文物。因此管理意識的提升是必然的,所有的工作人員均應當充分認識到有限藏品的重要性,不能因為管理的疏忽而發生損毀與被盜問題。

        二、加強藏品細節管理

        文物收藏的基礎性作用是顯而易見的,那么做好博物館文物藏品的管理就特別重要。針對這點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其一是要具備方便文物管理與收藏的硬件條件。通常的文物收藏都要求有安全、寬敞、環保、實用的收藏庫與展出庫,讓藏品所處空間更充分。其二是文物數字的變更統計工作,這是具有藝術與科學價值文物管理的最基本環節。因為時間的向前推移,每個博物館都會累積越來越多的文物,不僅數量眾多,而且類別豐富,如果不能及時將接收與登記工作做好,那么勢必會造成收藏管理的混亂。

        三、明確配套設施同文物保護間的聯系

        社會經濟進程速度的提升,使得當前博物館文物保護意識相形見絀。在城市發展與建設過程中,便不可避免地出現一定數量的文物損壞問題。現在很多建設工程都未能同當地文物保護部門取得聯系,新開工建筑工程的文物保護責任落實情況幾乎為零,這非常容易致使文物受到破壞性損毀。對于政府管理部門來說,必須要加強城市建設過程中的文物保護,形成相關的配套博物館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徹底解決建設同文物間的矛盾。工程本身在得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之后,要嚴格依據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實施建設。而作為博物館的管理者來說,更應當積極同政府部門取得聯系,確保博物館相關工作的科學進行。

        四、全民參與對于文物保護工作的意義

        博物館建設若想取得持續性發展,首先當然應當在內部給員工進行相關責任意識的培訓,在政府的管理與帶動下實現工作的積極安排部署,把文物分配、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樹立相關的獎勵與懲罰制度,做到文物保護管理的有效性。其次也應當通過不同途徑向群眾宣傳博物館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在信息化時代,文化遺產不能也不該封閉在博物館之內,孤立在社會大環境之外,而是應當讓文物所展現的歷史氣息與文化氛圍更有效地給群眾帶來熏陶啟迪。廣泛的文化遺產保護宣傳與普及工作,可以讓社會形成全員關心、全員參與的文物保護熱情,對于完善我國文化遺產的監督機制也有積極促進作用。

        五、總結

        第2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博物館;文物保護;管理;發展趨勢

        引言

        當今博物館文物保護措施越來越多,但是仍然有很多文物無法保存下來,文物保護與管理有什么意義,文物背后又有著怎樣的文化底蘊,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是否嚴謹,如何進一步改進保護與管理措施,文物保護與管理的發展趨勢是下面將要討論方面。

        一、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的意義

        博物館肩負著收藏、保護和傳承文化的責任。隨著時代的進步,越來越多文化被濃縮進博物館,它們代表了歷史文化。文物是歷史沉淀下來的東西,是中國源遠流長歷史的見證,它是光輝燦爛的中國文化的載體,是團結中華各個民族的精神紐帶。保護文化資源,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職責,這對傳承和弘揚中華民族的民族精神、增進民族凝聚力有很重要的意義。但是,不少的文物正在遺失,再也無法保存,這就需要我們加大力度去保護它們。

        二、文物背后的文化底蘊

        生活在這個多姿多彩的時代,歷史的痕跡已經黯然離去,我們已經很難從身邊看到歷史的影子,可是我們不能遺忘歷史。這些文物見證了我們不曾經歷過的時代,繁華也好,蕭條也罷,我們都應謹記歷史,要從文物身上看到歷史,這樣才能在發展快速的今天找準自己的位置。長城雖然家喻戶曉,但是它的存在不僅是為了賞玩,而是為了讓人們知道它是歷史,見證了苦難和甘甜。博物館的文物不像長城這樣大露與世,因為他們比長城這樣的建筑文物更容易毀壞,也難以修復。從文字出現來說吧,甲骨文被收藏在博物館,并不是說這種字多罕見,因為它已經被記載下來,只是它代表著一種文化的誕生,有紀念意義。

        三、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的漏洞

        (一)文物失竊、毀壞嚴重

        博物館中收藏的文物對外開放,每個人都有權利觀賞,可是,近年來,不少大小博物館都遇到失竊或者文物破壞的情形。其中以中國的故宮博物館為例,在2013年5月8日,故宮博物館失竊九件展品被竊,雖然偷盜者已經歸案,但是這種事件是否能徹底解決還有待改進。此外,故宮的一些文物在檢測時已經受損,比如清宮屏風浸水;再者,明代法器等四件藏品人為損壞;更甚者,有文物被拍賣,比如宋代書札。到底還有多少文物經得起丟失和損壞?文物丟失和破壞不僅僅是表面的丟失和破壞,而是我們對民族歷史的敬仰遭到了褻瀆。

        (二)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

        管理人員不是“看門狗”,而是管理者,需要從各個方面保護博物館里的文物,不僅僅是負責人進人出。還是從故宮失竊說起,在盜竊者歸案后,故宮相關負責人冠冕堂皇說這件事情已經得到了解決,但事實上確是毫無改進。把一個盜竊者關進監獄,還要更多盜竊者覬覦文物。管理者該做的不是做出沒有行動的承諾,而是切切實實做好防盜工作,杜絕盜竊事件的發生。除了管理好外部因素對文物的破壞,還要管理好內部工作人員。文物丟失和損壞都與管理人員有關,更嚴重的是,管理人員參與破壞和偷盜文物。博物館文物保護的一個環節必須是把管理員的素養提上去,否則,外憂內患,那博物館的文物就更加岌岌可危了。

        (三)資金制約文物保護力度

        文物的保存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有些文物由于對特殊條件要求高,所以需要的更大力度的保護。其實,這方面對資金的需要還不是最主要的,尤其是對于地震等災害區。文物難以禁受震動,尤其是陶瓷器類文物,因此在震后重建或修整需要大量資金。資金嚴重制約著博物館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也使得博物館的各方面工作施展起來困難,比如成列問題,沒有好的成列專臺,對文物的保護就很不利。

        四、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的發展趨勢

        (一)政府加大文物保護的資金支持,博物館提高藏品保護水平

        文物是人類不可再生的寶貴財富,它的保護工作有很大難度,因此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政府在政策上對文物加強保護的同時,還要給予資金支持。一些地方政府認為在文物保護方面投入資金不實惠,因此導致了當地博物館文物損壞嚴重,從而使文物保護工作很難實施下去。在外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文物也可能受到破壞,因此,提高藏品保護水平也必不可少。

        (二)遵守制度嚴格管理,處理好基礎建設和文物保護的關系

        博物館文物保護與管理一定要配合相關管理方式和制度,嚴格按照藏品接收、鑒定、登帳、分類、編目、定級、建檔、入庫、排架、提用、注銷和統計等程序進行管理,要嚴格執行這一套程序,只有這樣,才能順利開展藏品保護工作;一定要按照藏品征集、鑒定、分類、消毒、修復、復制制度和出入庫管理規定、安全管理守則、設備設施的檢修制度進行管理,并且在過程中不斷完善管理。在基礎建設和文物保護關系處理上,要遵循先文物后建設的原則,能夠保留的一定保留,在博物館文物保護和管理中,及時對即將被破壞的文物進行收藏。最好的辦法是,政府部門制定相關管理條例,解決基礎建設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如若已有相關條例,必須按照條例進行。

        (三)鼓勵全民參與到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去

        博物館是一個對外開放平臺,人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護,博物館充分利用這一點就可以更好地保護文物。文物應該被全民所知,也應該使全民對文物持有崇高的敬意,通過各種途徑向全民宣傳,讓他們積極主動參與到文物管理中,這會使他們新生自豪感,對文物保護很有幫助。不過,現在還有不少博物館不對外開放,遠遠與社會隔離,這就體現不出文物的歷史厚重感。

        五、結語

        博物館文物加強保護與管理是當下博物館最重要的環節,積極主動面對保護和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并且解決這些困難才是唯一能提高保護與管理的能力的手段。

        第3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寧波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保護,規范海上絲綢之路史跡的利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和《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以下簡稱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海絲史跡,是指本市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包括永豐庫遺址、上林湖越窯遺址、天童寺、保國寺。

        第四條 海絲史跡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科學規劃、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確保海絲史跡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海絲史跡保護工作,指導、協調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重大事項,并將海絲史跡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的日常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財政、公安、宗教事務、旅游、環境保護、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海絲史跡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文物、旅游、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海絲史跡保護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海絲史跡保護意識。

        本市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絲史跡保護的宣傳,普及海絲史跡保護知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史跡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海絲史跡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

        鼓勵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組織及其成員參與海絲史跡的知識宣傳和保護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絲史跡保護社會基金。

        對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利用和捐贈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表彰。

        第九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公布施行。

        海絲史跡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海絲史跡的構成、保護標準和保護重點,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分類制定保護管理措施。

        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按照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同時應當符合國家對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絲史跡保護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海絲史跡保護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條 海絲史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后,應當依法設置標志說明。標志說明應當載明海絲史跡的名稱、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等內容。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標志說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

        (二)傾倒、堆放垃圾或者超標排放廢水、污水;

        (三)擅自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四)非法移動、拆除、污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海絲史跡標志說明;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海絲史跡的行為。

        第十二條 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海絲史跡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保證海絲史跡的安全,并依法報經批準。

        在海絲史跡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不得破壞海絲史跡的環境景觀和歷史風貌,并依法報經批準。

        第十三條 海絲史跡保護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文物、城鄉規劃、民族宗教、旅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專家組成的咨詢委員會。

        制定海絲史跡保護規劃、保護范圍內開展工程建設以及決定其他與海絲史跡保護有關的重要事項,應當聽取咨詢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海絲史跡應當按照《寧波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保護管理責任人難以確定的,由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五條 海絲史跡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海絲史跡的修繕、保養和管理,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跡;

        (二)負責落實海絲史跡的防火、防盜、防水、防蟲、防坍塌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危害海絲史跡安全的險情時,應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所在地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各類文物保護檢查工作。

        市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保護管理責任書應當載明責任人的保護管理義務和依法獲得指導、培訓、幫助等權利。

        第十六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分別制定海絲史跡保護專項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的規定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海絲史跡保護應當有利于改善周邊居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決定海絲史跡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八條 海絲史跡應當向社會公眾開放,其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史跡保護要求控制參觀范圍、參觀時間和參觀人數。

        海絲史跡的展示與配套設施的設置應當與其整體環境、歷史氛圍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設立展示和傳播海上絲綢之路文化的博物館、歷史陳列館等文化場館。

        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機構開展海絲史跡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海絲史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開展海絲史跡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合作與交流。

        第二十條 發展海上絲綢之路旅游服務、文化展示、文化創意等產業,應當符合海絲史跡保護規劃,尊重所在場所的宗教習俗和民間風俗,不得破壞海絲史跡。

        市人民政府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海絲史跡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挖掘整合海絲史跡旅游資源,鼓勵企業和個人開發海上絲綢之路旅游產品,發展特色旅游產業。

        市和區縣(市)文物、知識產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絲史跡的名稱、標識、品牌文化的建設和傳播,推動其商標和域名注冊,做好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海絲史跡進行監測巡視,監測巡視報告。

        市和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監測巡視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涉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查處信息及時反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非法移動、拆除、污損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海絲史跡標志說明的,由海絲史跡所在地的區縣(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文物、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絲史跡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海上絲綢之路的形成發展在陸上絲綢之路之前,已有了 海上絲綢之路。

        海上絲綢之路是古代中國與外國交通貿易和文化交往的海上通道,它主要有東海起航線和南海起航線,形成于秦漢時期,發展于三國隋朝時期,繁榮于唐宋時期,轉變于明清時期,是已知的最為古老的海上航線。

        海上絲綢之路的主港,歷代有所變遷,但只有泉州是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認的海上絲綢之路的起點,其他城市并無獲此殊榮。

        第4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一、各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及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制作和播出,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宣傳文物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收藏觀,為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節目中出現的用于鑒定的文物必須為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節目中出現的用于鑒定的文物必須為法律規定允許買賣的文物;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開展模擬交易、廣告推銷等文物商業經營活動。

        三、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要堅持正確導向,科學展示文物鑒定的復雜過程,明確提示投資文物收藏的風險,文物估價要提供市場依據。

        四、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中的專家必須是省級文物部門審核通過的專家庫成員。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適應文物類電視節目需求的專家庫,節目中出現的文物需提前由專家審核,對文物的鑒定須由專家作出,提高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威性,確保節目中出現的文物合法合規、文物鑒定程序嚴謹科學。

        五、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日要內容真實。不得編造文物流傳故事、誘導“持寶人”杜撰虛假收藏故事,不得在節目中由演員扮演“持寶人”,不得暗示或要求專家修改文物評估結果、高估文物市場價格。節目制作機構要提前對節目中出現的文物持有者、嘉賓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核,確保節目中所展示相關信息的真實性。

        第5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1、2014年12月,全國制定煙花爆竹禁放政策的城市有138個,其中省會市5個呼和浩特、長春、南京、武漢、廣州、地級市30個深圳、汕頭、邢臺、保定、黃山、九江、邵陽等、縣級市103個張家港、義烏、曲阜、秭歸、汨羅等。

        2、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3、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4、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來源:文章屋網 )

        第6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景區建設與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旅游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是提升景區品味,打造景區特色,實現景區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為加強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旅游資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依照《建筑法》、《城鄉規劃法》、《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性詳細規劃》、《風景區民居建設風貌改造規劃》等依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景區內的所有單位、民居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進行建設、管理與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

        第四條縣旅游局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進行統一規劃和管理,發改委、財政局、民政局、林業局、水保局、環保局、文化局、建設局、國土局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鄉鎮從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風景區建設與管理職責。

        第五條景區內建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民居)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風景區《總體規劃》、《建設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后,按照國家建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建設。

        第二章目標與原則

        第六條建設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以規劃為先導,以保護生態環境、提升景區檔次為主要內容,整治景區環境、打造景區特色,實現可持續發展為目的,著力推進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努力打造生態良好、風格統一、特色鮮明、設施完善、服務配套的精品景區(點)。

        第七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必須符合景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原則;

        2、風格與風貌統一,特色突出,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3、不破壞生態環境與綠色環保的原則;

        4、改建和新建結合,前期整治與后期管理結合的原則;

        5、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要按照景區總體規劃和建設性詳細規劃要求進行,必要時應另行編制旅游風景區民居風貌改造規劃。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風格應突出當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適應小康社會生活標準,努力提升檔次和品位;要充分體現保護生態和節能環保的理念,并統籌安排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九條旅游風景區應按照景觀的觀賞價值、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與不可再生性特點劃分為景觀核心區、建設控制區和接待服務區,實行分類管理。景觀核心區嚴禁建設與資源保護以及旅游服務無關的各項建設內容,景觀核心區內的民居應逐步搬遷、拆除;建設控制區可適應建設為景區接待服務所用的建設內容,原有的民居建筑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改造為旅游服務設施;接待服務區的民居應根據景區規劃要求,按照統一風格進行改造,開展旅游服務。

        第十條本辦法頒布前在景區內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進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區規劃要求,與景觀不協調,需要改建或拆遷的民居,應有計劃地進行改建或拆除。對成片的民居建筑應通過風貌改造打造為旅游服務區。

        第十一條在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修的各種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規模、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應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嚴禁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

        第十二條在景區內施工,必須保護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體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壞。施工完畢,必須及時清理周圍場地,進行綠化,恢復環境原貌。在主要風景游覽區內施工應盡量避開旅游旺季。

        第十三條對景區內被確定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門牽頭采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對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影響其歷史風貌、建筑風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屬物應予拆除。特別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價值的舊民居,應作為景觀進行保護、開發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景區內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跡。

        第十四條景區內重要古建筑的修復,應按照“修舊如舊”的原則進行,盡量保持原有的歷史風貌。古建筑修復由縣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景區規劃要求,與文物、宗教部門協商確定,有計劃地進行修復。

        第十五條景區內的商業服務業網點由縣旅游主管部門統一規劃設置,凡不適合在風景游覽區設置的經營網點要限期遷出。

        第十六條景區內的單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規定的衛生責任區,搞好衛生保潔,嚴禁隨意傾倒垃圾、污水、堆放糞便或其它雜物。飼養家禽必須遠離景觀和道路實行圈養。

        第十七條要充分發揮政府對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和引導作用,充分利用國土整治、扶貧開發、新農村建設、以工代賑、生態移民等各種項目,支持景區民居搬遷與改造。同時要加大對景區民居建設與改造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資金投入體系,保證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八條旅游風景區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門、風景區管理單位和風景區所在鄉鎮共同管理,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風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對違反《建筑法》、《旅游風景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風景區總體規劃》、《風景區建設詳細性規劃》和本辦法,在景區隨意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除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森林、環境保護、文物保護、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旅游主管部門和風景區管理單位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給予警告、經濟處罰。

        第二十條負責景區民居建設與管理的工作人員,因,,造成景區資源破壞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民居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或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旅游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五章附則

        第7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一、高度重視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把經濟與環境和諧發展放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

        蘇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確立了環境優先的城市發展戰略,通過環境建設優化產業結構、優化建設布局、優化人居環境,堅持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一起推進、產業競爭力與環境競爭力一起提升、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一起發展,舉全市之力,努力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

        蘇州市委、市政府對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十分重視,切實把生態環境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早在2004年建設部下發通知后就提出明確要求,列入“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市第十次黨代會的奮斗目標,加大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力度,加快建設步伐,力爭“十一五”期間蘇州市建成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群,全市生態環境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

        二、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為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奠定基礎

        認真實施《蘇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不斷加大推進力度,以積極的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優化經濟增長努力實現自然生態系統和社會經濟系統的良性循環,為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打下了良好基礎。

        一是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以科技進步為動力,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積極推進新型工業化,優先發展環保產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大力發展現代高效農業,營造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環境,促進形成高增長、高質量、高效益、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的增長方式。二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大循環型工業、農業、服務業和生態型居住小區建設力度,努力構建循環經濟鏈和產業集團,積極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清潔生產企業的比例達100%,規模型企業通過ISO14000認證比例達到20%以上。全面推進省級以上開發區實施生態工業園建設。三是嚴格實施生態功能區劃。依據“十一五”規劃綱要和生態市建設規劃綱要,全市水源地、濕地、湖泊水面、山地、森林和自然保護區、文物古跡等區域是禁止開發區域,實行強制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生態敏感區、具有一定生態敏感性和歷史保護價值需要適度保護的區域為限制開發區域,實行優先保護、限制開發。滬寧和蘇嘉杭高速公路、蘇虞張公路沿線非生態敏感區以及沿江部分鄉鎮為優化開發區域。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等建設用地比重較高的區域,主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服務業。

        三、推進蘇州“綠色行動計劃”,構建“人工山水城中園、自然山水園中城”的綠色生態系統

        近年來,我市以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為抓手,堅持高起點規劃、高標準建設、高質量管理,城市綠化建設呈現跨越式發展,改善了城市生態環境,彰顯了名城特色,提升了城市形象。

        (一)城市綠化規劃彰顯導航作用

        以《蘇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為依據,修編完成了《蘇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依托自然風景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內涵,將整個城市作為一個大園林加以精心打造,構筑“五片、八園、四楔、三帶、一環九溪”的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框架。加強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編制,先后編制了國家級太湖風景名勝區的8個景區和2個省級風景名勝區的詳細規劃,編制了《蘇州市三角咀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構建綠量適宜、分布合理、特色明顯、景觀優美、功能齊全、穩定安全的綠色生態系統。

        (二)城市綠化建設體現區域特色

        一是古城內綠化突出園林特色。運用古典園林的造園手法,完成了環古城風貌保護工程、文廟公園等市區級公園,實施了“百園”工程,城區基本達到350米的公共綠地服務半徑。二是新城區綠化體現現代特色。運用現代造園手法,大手筆建設大型綠地。工業園區以金雞湖為中心,建成融現念與自然風貌于一體的城市綠地新景觀。高新區借助自然山體規劃公園綠地。吳中區挖掘太湖豐富的山水資源和豐厚的歷史文化底蘊,營造環太湖生態濕地公園,相城區則積極打造“水相城、綠相城、花相城”。三是城鄉綠化共同發展。我市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啟動了城鄉一體現代林業示范區建設,加快實施高速公路兩側生態防護林工程,實施了太湖、陽澄湖沿線綠化造林工程和濕地生態恢復保護示范工程,建成一批富有水鄉特色的生態型城鎮和村莊。

        (三)城市綠化管理科學有效

        2003年市政府下發了《蘇州市城市綠線管理實施細則》,積極推行“綠線”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2005年市政府出臺了《蘇州市市區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暫行辦法》、《蘇州市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標準》和《蘇州市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檢查考核辦法》,按照“二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運作模式,建立了綠化養護管理市場化、專業化和規范化的管理機制。

        (四)依法治綠鞏固綠化建設成果

        我市始終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城市綠化條例》和《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并結合蘇州實際情況,先后頒布了《蘇州市城市綠化條例》(1995年)、《蘇州園林管理和保護條例》(1997年)、《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2002年),同步制訂了《蘇州市區移、伐城市樹木、占用綠地申報、審批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性文件。建立起層級齊全、內容全面、科學系統的法規體系,為我市園林綠化的健康發展提供法規保障。

        (五)創新模式實施節約型園林綠化

        堅持生態效益優先的理念,大力實施節約型園林綠化。充分保留城市中的自然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濕地等寶貴的生態資源;因地制宜,研究推廣鄉土樹種的開發利用和普及,科學配置園林植物;大力推廣立體綠化,對高架道路柱體、橋體、以及墻體等實施垂直綠化;保護古樹名木,對古樹名木進行普查、建檔、掛牌,并通過《蘇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進行立法保障。

        四、傳承歷史文化,促進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和諧發展

        蘇州重視歷史文化傳承,古城、古典園林、歷史街區的保護,昆曲、古琴、評彈、蘇繡等非物質遺產的弘揚,使歷史文脈得以延續。近幾年來,蘇州市委、市政府先后制訂實施了《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蘇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辦法》、《蘇州市城市紫線管理辦法》、《蘇州市古村落保護辦法》等一批文物保護法規規章和行業標準。編制了蘇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市政府加大了文物古建筑保護和修繕力度,我市共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539處。市區還有310處控制保護古建筑和790處古構筑物,現有各類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35家,館藏珍貴文物2萬余件,文物數量之多、價值之高在全國同類城市中處于領先地位。

        作為我國以古典園林群列入世界遺產為特色的城市,我市始終圍繞“保護”這個中心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并贏得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蘇州園林的科學保護達到了國際標準”的高度評價。為了提高管護科技含量,建立蘇州市世界文化遺產古典園林保護監測中心,研究制定古典園林建筑、設施等監測標準和管理辦法,啟動建設了世界文化遺產―蘇州古典園林管理、監測和預警信息系統,開展建筑、假山、陳設、植物、水體等各類要素的實測研究。歷時兩年的國家“十五”863科技公關項目――“蘇州園林水體水質凈化和生態修復研究與示范項目”通過國家科技部組織的驗收。2004年成功承辦了第28屆世界遺產大會,進一步提升了蘇州城市的國際知名度。

        五、統籌協調、整體推動,多方面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

        我市結合創建生態市、節水型城市等活動的開展,全面實施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工作,城市生態環境、城市生活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有了較大改善和提高。

        (一)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營造良好的城市生態環境。

        結合蘇州市綠地系統規劃,著力推進中心城區公共綠地和周邊風景防護綠地的建設,形成覆蓋城市的綠色網絡和城郊一體的綠化體系。加大重要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力度,重視人工濕地的保護。建成區綠地率達38.2%、綠化覆蓋率達45%、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為14.8平方米。城市熱島效應得到了有效控制,熱島效應值為0.5度。公眾對生態環境滿意度達到了85%。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自然的植物群落和生態群落的保護,劃定國家重點生物多樣性保護區,維持系統內的物質能量流動與生態過程,綜合物種指數達到0.611,本地植物指數達到0.744。

        (二)保護與治理并重,優化城市生活環境。

        蘇州,“中國最具經濟活力的城市”、“中國魅力城市”、“中國投資環境金牌城市”,這些稱號的取得,得益于《蘇州市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轉變增長方式行動計劃》等四大行動計劃的實施,得益于蘇州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共同推進。蘇州優化產業結構和建設布局,節能減排,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清潔環境建設,大力開展“藍天工程”、“碧水工程”、“寧靜工程”,蘇州市生態環境逐年改善。空氣污染指數每年小于等于100的天數達320天,城市水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100%,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率達100%。

        (三)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構建生態園林城市人居環境。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蘇州市城市道路、供電供氣、供水排水、交通設施以及醫療衛生、教育體育等公共服務網絡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不斷完善和優化,為市民創造了優美、舒適、健康、方便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城市基礎設施系統完好率超過85%,市區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100%,自來水普及率達100%,城市管網水質年綜合合格率達100%,城市污水處理率達76.5%,建成區道路廣場用地透水面積比重達68.69%,主干道平均車速平峰期41.8km/hr。

        第8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文物管理;施甸縣;對策

        文物管理是指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行使對文物資源進行管理的責任和權力。位屬我國云南省的施甸縣,擁有相當悠久的歷史。同時,施甸縣作為一個少數民族聚集、共同生活之地,民族文化也相當豐富,流傳下來大量的文物古跡和文化遺產。總之,這對施甸縣的文物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基于本人在施甸縣文物保護管理所的多年工作經驗和觀察考證,對當前施甸縣文物管理工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并提出了若干對策意見,希望能給文物工作者們提供一定的借鑒和思考。若有不足之處,還望同行指正。

        一、施甸縣文物管理的現狀和主要問題

        悠久的歷史、多元的民族文化、以及抗戰文化形成了施甸縣較為豐富的文物,包括遠古人類文化遺址、近古建筑遺跡群、以及遺跡群等。在施甸縣的文物保護管理所內藏有文物一千三百六十七件,其中包括了1987年出土的舊石器時代遺址中最完整的人類頭骨化石――“姚關人頭骨”,以及2003年發掘的距今三萬年歷史的遠古人類牙齒化石。此外還有眾多的少數民族文物和石碑等。

        為了加強文物管理和保護,施甸縣縣委給予了高度的重視,并采取了相應措施。但同時,筆者認為施甸縣當前的文物管理存在以下問題:

        (一)文物管理的總體績效不高

        對于施甸縣政府來講,工作的重心在于經濟發展,而文物管理和文物保護則屬于公益性投入,并沒有得到政府有力的支持,這成為制約文物管理事業的瓶頸。近年來,對于施甸文管所的政府財政撥款并不充足,文物搶修、保護的經費更是匱乏,導致了文物流失現象嚴重,許多損毀的文物未能得到及時的搶修。如施甸縣文管所的硬件設施也較為落后,文物存放的庫房并不規范,導致部分文物只能露天保存,對文物的管理、保護無法落到實處。

        (二)文物管理與城市建設相矛盾

        自改革開放以來,施甸縣加快了經濟建設、城市發展,這導致了其與文物管理、文物保護不可避免的沖突。一些不可移動的文物由于開發、拓建的需要,被無情地毀壞或是掩埋。一部分文化遺址成為了經濟發展的犧牲品。在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出現了許多文物消失的現象。與城建、旅游等部門的工作相比,文物管理部門明顯處于劣勢地位。

        (三)文物保護的群眾自覺意識不高

        受到當地的經濟發展、文化教育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施甸縣的大部分群眾對文物管理、保護的認知水平較低,無法認識到文物的重要性,一旦文物保護與經濟利益相悖,文物保護便被忽略甚至舍棄。比如木老元鄉的布朗族村落就因為被忽視而逐漸消失了。而相關部門的宣傳教育力度也有不足。部分宣傳只是流于形式,并沒有被群眾所真正接受。

        二、提高施甸縣文物管理水平的對策

        文物是整個人類社會的寶貴財富,文物的遺失、損毀會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通過上文分析,我們認為,施甸縣的文物管理、文物保護工作依然面臨著嚴峻的考驗,需要政府部門給予高度重視,采取相應措施加強文物管理。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作為參考:

        (一)加大財政資金投入

        施甸縣政府應該在政府的財政預算中增加文化遺產保護的專項資金,每年根據具體狀況適當調整。而政府投入的資金,不僅要重點保護大型文物、遺址,還要兼顧市縣級文物的保護工作。除此之外,田野文物的保護、博物館的發展等也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支持。

        具體而言,施甸縣政府應該將“文物管理與文物保護”的專項經費預算納入政府全年的財政預算中,并根據每年的財政收入增長而增長,保證經濟發展水平與文物管理、保護水平呈正比。此外,施甸縣政府應定期撥款對損毀文物進行修繕和保護,如對古建筑遺址群進行加固,對少數民族的石碑進行維護等。再者,施甸縣政府應該鼓勵社會力量、個人、企業對文物管理進行正規的投資活動,比如利用某文物打造企業的宣傳品牌、進行企業文化塑造,并從中獲取利潤,反用在文物管理上,形成“投資―保護”的良性循環。并以此形成一個以政府為主導,社會群眾公共參與文物管理、保護的新格局。

        (二)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施甸縣的文物保護,不僅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為主要準則,還應該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等。比如在施甸縣城鄉建設中設立“文物保護優先”的制度,規定在涉及到文物的建設工程中,由文物管理部門介入,督促建設施工中對文物的保護。具體而言,施甸縣文物保護管理所應該制定文物管理、保護的地方性法規、章程,如《施甸縣文物管理條例》、《施甸縣文物保護相關辦法》等,并督促施甸縣政府頒布、在群眾中進行宣傳。另一方面,在文物保護管理所內部,也應制定更為科學的單位管理章程,如《文管所安全保衛制度》、《文管所值班制度》、《文管所文物庫房管理、使用制度》等,并在單位內嚴格執行,執行情況納入工作人員的工作績效,與獎懲制度掛鉤,以提高文物保護管理所內部的規章化、專業化。

        (三)完善文物管理的人才隊伍

        解決這個問題,就需要施甸縣政府制定相關政策,與文物管理方面的高校、科研所進行合作,一方面,打破繁復死板的招聘方式,為相關人才提供“綠色通道”,大力引進優秀人才,并承諾為其提供良好的待遇。另一方面,加強對現有的文物管理班子的專業知識培訓,鼓勵工作人員到高校進修,并提供政策上的優待。再者,以“老”帶“新”,為新引進的工作人員配備“導師”,在實際工作中進行“一對一”式的帶領。總之,要做到引進新人才和提高現有人才水平二者相結合,切實改善施甸縣文物管理中“人”的問題。

        (四)加強群眾宣傳教育

        施甸縣相關部門要搭建合理的平臺,引導民眾參與到文物管理、文物保護的工作中來,通過多種渠道的宣傳教育,提高整個縣區群眾對文物的認知水平、自覺保護意識。具體來說,在宣傳方面,既要利用當地報紙、宣傳欄、電視等舊媒體手段,也要利用政府網絡門戶、微博、微信等新媒體手段。對于年輕人而言,新媒體的宣傳更容易被他們所接受并產生影響。此外,新媒體比舊媒體具有更高的公共參與程度,政府宣傳部門可以定期微博話題、論壇話題等方式,促進群眾對文物管理的交流討論,使文物管理和文物保護進入一個“公眾共同參與的時代”。

        (五)推進文物管理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在文物管理方面,施甸縣也應建立相關的數據庫,進行信息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文物管理。借助計算機信息網絡的平臺,整合施甸縣所有的文物管理、文物保護信息。比如對施甸縣館藏文物建立電子檔案,包括圖片檔案、文字檔案、視頻檔案等,把所有館藏文物以電子數據庫的形式記錄在案,實現文物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文物檔案的流失現象。又如,為第三次文物普查情況建立專門的數據庫,制作相關的網站、視頻、影像資料,方便群眾在網上進行瀏覽。對于施甸縣有名的文化遺跡,如獅子山新時期遺址、抗日戰場遺址等,建立數字地圖,對其地理位置進行精確定位和描狀,讓人們即使在網上瀏覽也能仿佛身臨其境。

        三、結束語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發展,人們的文物保護意識逐步提高,施甸縣的文物管理工作逐漸得到重視,并取得了豐碩的成果。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施甸縣正處于發展的關鍵時期,經濟的快速發展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文物管理、保護,甚至產生不合調和的矛盾。文物管理的工作依然面臨嚴峻的挑戰,這要求我們保持清醒的頭腦,采取更有效、更堅定的政策措施,刻不容緩地對施甸縣的文化遺產施以保護,將人類文明的寶藏代代相傳,真正貫徹落實可持續發展的長遠道路。

        參考文獻:

        [1] 楊升義(著):《施甸史探》,云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0年版

        [2] 周大慶:《我國文物管理制度研究》,《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09年第2期

        [3] 葛俊杰:《文物管理體制改革探析》,《黑龍江史志》,2010年第11期

        第9篇: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塑造城區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觀,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進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壞城市景觀的行為,加強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省城鄉規劃條例》、《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省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對建筑外立面使用裝飾材料,進行裝飾裝修的活動。包括成片區外立面改造、整棟樓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區范圍內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條建筑外立面改造應遵循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符合片區風貌控制規劃,與周邊建筑環境相協調的原則。

        第二章改造要求

        第五條建筑外立面改造須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市城市風貌控制性規劃》、《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等規定,《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歷史文物保護區還須符合文物保護專項保護規劃的規定。

        第六條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為的一律不批:

        (一)不符合該片區風貌控制規劃,與周邊環境極不協調的;

        (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積的;

        (三)侵占公共空間的;

        (四)改變建筑使用功能的;

        (五)未經利害關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請人房屋所有權部位的;

        (六)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筑物的承重結構的;

        (七)空調外機臨街的;

        (八)對臨街陽臺進行不符合城市規劃改造的;

        (九)外墻使用涂料的;

        (十)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的。

        第七條建筑外立面改造確需超出申請人房屋使用權、所有權部位時,須征得相關產權人的同意。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城鄉規劃局申請改造設計方案審批。對經市政府確定實施成片區改造的項目,由組織實施單位向市城鄉規劃局提出申請;其余改造項目,由房屋產權人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也可由房屋產權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請。

        第九條《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歷史建筑進行外立面維修不得改變其原有風貌,其設計方案須征得市文物保護局同意。

        第十條組織實施成片區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組織實施單位應先編制街景改造設計方案報市城鄉規劃局審批后實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報市城管執法局審查,各單幢建筑不再單獨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市城鄉規劃局申請審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規劃設計方案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受委托提出申請的,還應有委托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及附圖復印件(原件核對);如果房屋屬租賃的,還應附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產權人同意改造的書面材料;

        (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

        (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執法局遞交恢復光彩工程的承諾書;

        (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經批準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須向市城鄉規劃局申請辦理調整方案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局在批準建筑外立面改造后應及時將相關批準資料抄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市城管執法局。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或涉及建筑物、構筑物結構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請人應持市城鄉規劃局批準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施工管理等手續。

        第五章城市管理

        第十五條建筑外立面中涉及戶外廣告、店招、店牌、空調外機、圖形標志、霓虹燈等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審查。

        第十六條需占用道路進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經批準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設計方案等手續,到市城管執法局辦理占道施工手續,建筑外立面改造過程中,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章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對建筑外立面設計方案的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

        (二)市城鄉規劃局對方案進行審查;

        (三)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市城鄉規劃局書面征求市城管執法局意見;

        (四)市城鄉規劃局在收到市城管執法局審查同意的書面意見后,審批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

        (五)市城管執法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竣工核實管理

        第十八條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請人應向市城鄉規劃局申請規劃核實。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由市城鄉規劃局組織市城管執法局進行規劃核實。

        第十九條投資在30萬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項目,在通過規劃核實后,應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請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未經核實或核實未達到要求的,以及投資在30萬元以上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達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有關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批準六個月內未施工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未經批準或經批準但擅自改變設計方案實施改造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按照各自的職能依法查處。

        第九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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