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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會計;會計準則;保險監管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設日趨深入,我國保險市場已完全處于開放狀態,保險經營國際化趨勢加劇,資本市場準入條件放寬使得保險公司有機會進入國際、國內資本市場,保險監管正從市場行為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資本充足度監管過渡。因此,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更為準確、及時地反映保險業的經營成果和承擔的風險,防止行業性的風險積累應是當務之急。
一、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
(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頒布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這個時期的會計制度體現了計劃經濟的特色,以簡單的資金平衡理論作為會計恒等式,記賬方法以資金收付記賬法為主,也可以選用借貸記賬法。
(二)《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時期(1993-1998年)
1993年,財政部結合保險行業經營特點及管理要求,在《企業會計準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點主要體現在確立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會計要素體系,實行了權責發生制的核算原則,采用了國際通用的借貸記賬法和國際通行的會計報表體系。
(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時期(1998-2001年)
隨著《保險法》實施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國內保險市場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會計制度與之相適應,做出新的規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財政部對原制度進行了修改,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的主要內容有:重新定義保險業務分類、分險核算;對各類損益類科目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確認原則和處理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會計報表體系。
(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時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改革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大舉措,主要體現在實現了會計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關的確認和計量;采用國際上普遍遵循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某些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上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相協調;增加了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完善了會計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業會計準則》時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實行。新準則第一次確認了有關保險行業的會計準則,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意味著我國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方向發展。新準則重新嚴格界定和明確了各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確認條件;改變了投資的分類方法和計量原則;有條件地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規范了資產減值的提取;提出了更嚴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險會計制度實現了國際慣例的趨同性與中國特色的創新性相結合,有助于提升我國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
二、保險會計制度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于2002年5月決定分兩個階段對與保險相關的會計問題建立相應的會計框架。第一階段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標準4(IFRS4),以及廣義上的國際會計準則32(IAS32)與國際會計準則39(IAS39),分別給予財務工具的披露與引進它們的認可與測定以一定的指導。第二階段將會注重于測量保險負債這個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
根據IASB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準則是為編報通用目的財務報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務的。因此,保險會計準則同樣應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財務報告,而不是法定的財務報告,以確保保險行業會計和其他行業會計處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國
美國保險會計準則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險企業主要遵守法定保險會計準則;第二階段是從1982年6月至今,保險法定會計SAP與保險公認會計準則GAAP并存的雙重規范雙重財務報告的階段。
1982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60)“保險企業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從而誕生了保險業的公認會計準則。從此以后,保險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所制定的一般會計準則(GAAP),編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財務報告,以提供給企業的外部財務信息用戶;另一方面還要按法定會計準則編制法定會計報表,以提供給保險監管當局用以評價企業的償付能力。
(三)英國
英國并無專門的保險會計準則,因而其財務報告主要遵循由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關規定,并參考英國保險協會(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薦的會計處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時其對外信息披露還必須遵循英國1985年頒布實施的《公司法》。
(四)德國
德國沒有單獨的會計準則,其對會計核算的一般規定存在于《商法》,而對保險行業的規范皆出于《保險業監督法》。
德國會計規范的一大重要特點就是稅務會計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深遠影響,法律規定了財務會計對稅務會計的決定性原則,也就是稅務會計要盡量順從財務會計的方法,同時又規定了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的反作用原則,以保持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處理上的一致性。
三、啟示與建議
通過上述對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的改革發展以及國外主要發達國家保險會計制度的現狀進行縱向和橫向的分析,本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會計制度規范建議如下:
(一)與國際慣例接軌,實現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系統性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對保險會計規范的系統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國保險業多年來依據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和中國保監會制定的行業文件。我國保險業在會計規范方面,于1993年頒布《保險企業會計制度》、1995年頒布并實施《保險法》、1999年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2001年實施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6年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這些會計規范都是針對政府部門對保險業的監督而制定的,在部門規章和法律條文中存在重疊,沒有系統性實施細則。因此必須加快保險會計制度向準則導向的發展步伐,盡快根據保險業行業特點進一步完善保險會計制度規范。
(二)區別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實現保險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會計目標是企業財務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出發點,我國會計準則規范的目標將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實現了有機結合,并且與IASB以及美國等主要市場經濟主體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實、公允,滿足投資者等決策需要。而監管目標與會計目標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與穩定。
會計目標與監管目標之間存在差異,勢必影響到相關會計規定或者監管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公司過去一直是按照保險監管部門的法定精算規定計提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規定是根據保險審慎監管要求設計的,因此保險公司據此計提的準備金一般都遠遠超出其實際應承擔的保險負債。正如美國FASB主席羅伯特·赫茲等人指出:會計準則制定應當保持獨立性,不應逢迎準則規定可能帶來的政策影響,那種希望修改會計準則以美化企業財務報告結果進而促進金融穩定的想法,只會干擾會計準則制定,并導致投資者無法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會計信息,反而有損于金融穩定和有效監管。由此可見,只有會計規定與監管規定分離,才能同時兼顧會計目標和監管目標,才能既維護投資者利益,又實現監管目標。
(三)以具體規則而不是以原則為基礎,提高保險會計制度規范的可操作性
一、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
1.服務對象和目的差異
公認會計準則適用于一切企業以及非特定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其目的是滿足這些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需要。法定會計準則更注重從法律的觀點來評價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其財務報告的目標著重于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檢測。
公認會計準則為兼顧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要求,它只能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之間取得一個平衡,任何一張報表都不能偏廢。法定會計準則著重于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企業財務狀況的一個方面,法定會計準則服務的對象與目的決定了它對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的側重。只要保險企業具有償付能力,保險監管部門并不是那么關心保險企業當期是否盈利,利潤表在法定會計體系中只能居于從屬地位。
2.風險認識的差異
不同的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要求和關心的重點不同,這些要求與關注點有些是交迭的,有些則是不相容的。為了能夠兼顧這些要求,公認會計準則在對待風險時只能在總體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特性。保險監管機構運用法定會計準則主要是保證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在進行債務償付時有一個足額的緩沖,同時也為了使保險監管機構更好地免除監管責任,在不必考慮其他信息使用者的前提下,保險監管機構在制定法定會計準則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十分穩健的態度。
由于公認會計準則與法定會計準則對待風險態度的不同,對于資產、負債、收入與成本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披露二者之間往往會有較大的差異。就結果而論,可以簡要地歸納為以下幾點: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資產小,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負債大,相應地,法定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較公認會計準則下所確認的所有者權益小。
3.會計假設差異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五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而保險法定會計準則是以“清算假設”為基礎,即假設保險公司出于可能的各種原因停止銷售新保單,兌付所有現有保單責任,監管機關要保證保險公司在“清算假設”的前提下具備足夠的償付能力主要是基于以下兩點考慮:
第一,有些資產項目在實際清算時,是不具備償付能力或清算價值的,例如遞延資產、預付費用或清算價值極低的小型辦公設備、家具等。
第二,在公認會計準則的持續經營假設及其他基本假設下編制的財務報表,與真實情況可能會有一定差異。
保險公司的資產尤其是大量的金融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實際價值是否低于賬面價值常常受到質疑。法定會計準則為確保保單持有人權益未來能夠得到足夠的償付,必須對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表的內容予以保守、謹慎地評估。因此,法定會計準則拋開持續經營假設,將保險公司暫時視為處于“清算狀態”而對資產和負債狀況予以評估,由此來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具有清償現有負債的能力。
4.會計基礎的差異
會計的計價基礎一般有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兩種。保險企業在公認會計準則下應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基礎。而法定會計準則采用混合會計基礎,即平時采用收付實現制,年末采取權責發生制進行決算。其原因如下:
其一,保險公司一般以現金為交易工具,且一般要到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后保險合同才生效,相應地保費只有在實際收到時才能予以確認。
其二,對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要運用很深的精算知識,普通的會計人員不可能也不必要掌握,因此,保險公司平時不可能對每張保單進行詳細的計算、記錄,只有到年末時,通過精算師的計算后才予以記賬。
二、建立保險會計準則的必要性
國外對保險行業的規范一般形成了兩套準則,即公認會計準則(GAAP)與法定會計準則(SAP)。而我國對保險行業的會計規范從1993年頒布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到1995年頒并實施的《保險法》以及1999年又頒布了《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但至今仍未出臺一套針對保險行業的具體會計準則。因此,建立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已刻不容緩。
1.中國保險業在經歷保險市場高速發展時期的過程中,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日益暴露
雖然,我國《保險法》和《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作了規定,但沒有有效的監管措施,造成有法不依。同時以上法規有些過于陳舊,沒有考慮保險業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與保險市場競爭的加劇,使得其保守與穩健程度無法與我國當前保險業所面臨的經營風險相配比。因此制定并實施保險會計準則一方面有助于落實以上法規并實現跟蹤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彌補兩法規的不足。
2.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股份制上市保險公司必將越來越多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這樣有利于不同投資者相互比較。但是保險公司應具備不同于一般行業的償付能力,而有一部分償付能力則是股東權益,這就存在分配經營利潤與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之間的矛盾。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利潤不被過度分配以維護償付能力,就有必要制定保險會計準則。
3.順應國際保險服務自由化和一體化的需要
隨著我國加入WTO,外資保險公司紛紛涌入,我國國際保險市場逐步接軌,也就客觀上要求我國保險的監管水平與做法必須擁有一套完善的、操作性強的保險行業會計準則與之配合,這才能管好外資保險公司,也才能使我國保險業穩步地與國際接軌。
三、保險會計運行模式構建
1.主輔相成模式
在主輔相成模式下,會計核算日常按公認會計準則運行,只在會計期末按法定會計準則對按公認會計準則核算的結果做出一些調整以填制特定的監管報表,或附加保險監管方面更詳細的特殊會計要求或精算指南等。也就是以公認會計準則為主,以法定會計準則為輔。運行主輔相成模式的國家有美國。
2.合二為一模式
合二為一的模式是按照公認會計準則和法定會計準則的要求制定不同于非保險企業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形成一套特有的會計準則。如日本等國。
3.二者并行模式
即保險監管者規定了一系列不同于公認會計準則的保險法定會計準則,企業在實際操作與會計運行系統中采取二者并行的方式。如巴西等國。
四、監管當局的任務
1.保險會計準則是專屬于保險業的會計規范,因此需體現出保險業的行業特征
其基本特征有經營對象的無形性,償還金額與對象的不確定性,技術要求的復雜性以及廣泛的社會性等。為了使這些特征在保險企業的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中體現出來,一方面,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避免重蹈他們的覆轍;另一方面,我們要立足于本國國情,加強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理論研究,以指導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
2.保險會計準則的制定需要精算師的參與才能完成
保險會計核算對象的保費收入、保險成本、責任準備金以及利潤等,都與保險精算密切相關。尤其是責任準備金,其大小將直接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而這最具技術性也最為關鍵的部分卻受制于精算。因此,建立保險會計準則需重視精算在保險會計中的地位與作用。
3.加強相關法規的健全
1月29日,中國人壽(601628)業績預告稱,預計2009年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50%以上。3月9日,國壽又發出一份預增修正公告,稱凈利潤同比增長200%以上。
財政部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就像一針“增肥劑”,釋放了保險公司多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從而增厚了利潤,但這更多是財務影響。
增厚有因 未超預期
對于中國人壽前后兩次的業績預報的差異原因,中國人壽在公告中如是說明,“2010年2月26日,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變更境內財務報告會計政策。根據董事會確定的會計政策,本公司對2009年年度業績進行了進一步測算,得到上述相關數據。”
按照財政部2008年8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和2009年12月頒布的《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新會計準則后,三大保險凈資產和凈利潤都會受到影響。
對各保險公司會計報表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產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基本不變,壽險公司保費收入規模略有下降。
統計口徑變化下,保費收入規模可能會有所下降,但并不意味著實際業務規模的減少,對公司的資產總額和利潤總額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對高利率保單,提高其準備金提取比例,對低利率保單,降低其首年準備金提取比例,保險合同準備金負債有一定程度減少,凈資產、利潤總額會有一定程度增加。
對中國人壽而言,由于新會計準則實行了市場化的評估利率,釋放了保險公司多計提的責任準備金從而增加了利潤。
對于國壽業績暴增,除受新會計準則影響外,海通證券給出更為冷靜的分析,認為中國人壽業績預增并沒超預期,2009年全年滬深300上漲了96.71%,資本市場向好是國壽業績大增的主要原因。
短期利好 長期利空
“中國人壽的混合合同較多,根據新會計準則需要拆分,拆分后公司的保費收入會出現一定規模的下降。”
一位市場人士告訴記者,按照新會計準則,公司的準備金會釋放20%,從而推高公司利潤。
從產品結構上看,公司的首日費用率提高,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利潤。
短期來看,可以吸引更多投資者前來投資,公司現金流增加,因此說短期來看公司出現利好。”一般而言,保險公司的利潤=收入-賠付-準備金-費用。
但從長遠來看,這未必是利好,“公司的利潤增加,需要繳納的稅金就會相應增加,這是實實在在的支出,必定會減少公司資產,所以從長遠來看,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對中國人壽而言應該是個利空。”
這與海通證券的觀點不謀而合。他認為中國人壽絕對估值水平明顯高于中國平安和中國太保,公司估值存在較大壓力,2010年隨著結構調整效應消失,一年新業務價值增速可能放慢;公司目前權益倉位最高,在2010年股市震蕩加大的環境下,投資收益可能難有表現。
在東方證券保險行業資深分析師王小罡看來,此次新會計準則下的利潤調整,對中國人壽的盈利總體而言是正面的。
“2009年之前的利潤評估十分謹慎,因此調整后并不影響其價值報告,對其今后的業績影響基本上是正面的。
當然,今后國壽的A股股價走勢更多的是取決于A股市場,影響股價的因素太多了。”中國平安則因為2008年的基數太低,2009年的調整達到了1500%之巨。
“保費口徑調整對中國人壽的凈資產和凈利潤都沒有影響,只影響其保費,可以說,此次調整是完全無所謂的調整,從估值方面看可以無視。
事實上,按照我們的預期,平安的凈資產會有個10%左右的下滑,國壽則會有個30%~40%的上升。”王小罡說。
準則差異 不改價值內涵
對三大保險股而言,財政部新會計準則的實施短期就像一針“增肥劑”,但長期并不影響公司的內涵價值。
根據新會計準則,投連險和萬能險的部分保費將計入保險存款,而非保費收入,這對那些長期重點發展傳統型和分紅型產品的公司更為有利,以萬能險和投連險為主的公司則將受較大影響。
像平安,萬能險占比較大,占業務總量的四成左右,新會計準則對其保費收入形成一定程度的壓制,預計減少30%~40%。
廣發證券研究員曹恒乾也認為新會計準則對保險公司是有正面影響的。它扭轉了新單虧損的局面,使保險公司的利潤與分拆后的壽險保費收入成正比。
曹認為,舊準則在某些方面不能夠正確反映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在報表上往往會看到保費收入越多而利潤反倒減少的尷尬情況,新準則對保險公司的這一情況作了修正。
國泰君安分析師認為雖然會計準則統計口徑差異只是一個財務問題,不會從實質上影響公司的內涵價值和業務開展,但會導致保險公司今后的盈利波動增大。
57家A+H上市公司,由于境內外會計準則差異,利潤差異明顯,特別是保險公司。
截至2008年底,中國人壽和中國平安兩家上市保險公司的A、H報告凈利潤差異達-108億元,占57家同時A、H上市公司累計凈利潤差異額的83%。
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選擇一直是影響會計制度國際趨同的主要因素。以美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國家選擇了遞延匹配原則的會計計量模式,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卻選擇了資產負債原則這一會計計量模式。我國在2007年新《企業會計準則〉漸實施之前一直采用的是遞延匹配會計模式,但是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合同會計規范基本上改由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原則。
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出臺之前,遞延匹配法一直是各個國家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采用的基本原則。遞延匹配法根據傳統會計中配比的概念,使保險合同的成本和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配比,予以確定利潤。遞延匹配法強調謹慎與穩健的會計原則,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自2001年重新改組以來,致力于建立一套國際上通用的企業會計制度,用于幫助投資者根據國際會計準則制定的會計信息做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這一基本理念動搖了原先保險合同會計所采用的遞延匹配這一根本,因為債權人與投資者之間有著不同的利益取向和價值選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開始考慮采用何種模型方法可以更好地幫助投資者了解保險公司的盈利狀況和投資價值。在此背景下,資產負債法這一會計模型開始受到了各界的關注。
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原理源于資產負債表,通過對資產負債表中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和資產與負債的變化情況確認保險公司的期間收益。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確認必須嚴格依照會計準則中關于資產與負債確認的統一標準,不符合資產和負債定義的項目不能夠確認為資產和負債,而且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的利潤表所反映的收入和費用根據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而定,利潤是基于資產負債科目對損益類科目的影響變化而確定的。
盡管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目標明確地致力于一套以資產負債基本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但是基于保險合同本身的復雜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仍然被分為兩個階段進行實施。2004年3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布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
該成果以資產負債法為導向,主要規范保險合同會計的基本原則和對現行保險會計實務做出一定的修改。第一階段成果并沒有針對保險合同會計具體確認與計量作詳細規定,這些規范將作為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于2011年公布實施。《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汾為兩個階段實施,客觀上對各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的差異預留了伏筆,許多國家(比如美國、德國)仍然執行以遞延匹配原則為指導的保險合同會計,而有些國家地區比如歐盟上市公司、中國)的保險企業則根據資產負債法原則為指導編制相應的財務會計信息。
實際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第二階段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成果中能否不折不扣地執行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目前還存在著一定的變數。主要原因是因為保險合同本身的復雜性,使得資產負債法在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基礎上,從某種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波動性,相對于遞延匹配法原則而言不能很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在金融危機這一誘因下人們更多地關注財務報表的風險預警和信息傳遞能力,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如何實現國際趨同,又一次成為學界關注與爭論的焦點。
二、遞延匹配法與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計量(一)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遞延匹配法是指根據權責發生制將保費收入和保險賠付支出以實際發生的影響作為確認和計量的標準進行收入和費用的匹配,根據會計分期原則將一定時期的收入和該時期的費用進行匹配。它強調了謹慎性這一原則,保險資產的計量并不是整個保險合同約定保險金的全部,而是匹配法則下的部分保險金,從而實現了資產的低價原則;而相對于保險負債,保險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既包括未來為了履行保險合同所約定義務的必要支出,也包括特定風險下的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實現了負債的高價原則。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在收到保險費時并不立即確認為收入,而是將保費根據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進行期間歸置,屬于會計年度內的保費確認為收入,不屬于當期會計年度的保費進行未到期遞延,確認為負債。如果遞延的保費不足以滿足預期的保險賠付成本保險公司需要確認責任準備金。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成本也將進行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予以攤銷,將其同保費收入一起在合同期內配比。
采用遞延匹配法的保險會計制度一般將保險合同按照期限的長短進行區分。對于短期的保險合同,由于該類保險合同假定風險平均于保險期間,并且保險期間短暫,所以營業收入的遞延上沒有必要進行平均化設計,保費收入的實現過程與保險風險承擔的過程一般形成同步對應關系。對于長期的保險合同,由于該類合同保險期間長,投保人一般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保費,遞延匹配通常對保費進行平均化設計,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平均確認分期保費收入。由于長期保險合同風險分布的不均勻性,平均按期確認長期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合同資產與負債的不對稱性,為了反映風險的聚集遞延匹配法下不僅允許保險公司針對長期保險合同未來賠付與責任提取長期保險準備金,而且還必須針對特定的保險合同或者風險類型提取巨災保證金和均衡準備金。
遞延匹配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只有在一個會計期間內通過對保險營業支出和保險營業收入的確認得以動態實現。保險企業取得保費收入后扣除掉相應的賠款和給付支出,然后還必須扣除各項保險準備金后才得出承保利潤。值得一提的是在遞延匹配法下對保險準備金的計算主要依靠估計,保險合同準備金與未來實際賠付存在一定的偏差。如果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過多,則會造成保險公司的當期利潤降低,在以后的會計區間遞延后形成秘密準備金。由于秘密準備金無法在利潤表上予以反映,因此各種保險準備金的確定是否準確,影響著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利潤是否準確和具備說服力。
(二)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的確認與利潤實現
資產負債法以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計量的變化來定義收入和費用,與財務報表各要素定義的邏輯關系相一致。保險公司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定義遵循企業會計制度概念框架下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只要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便可以確認和計量這一要素。
保險資產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凈合約權利。凈合約權利是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所形成的,由保險公司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將給保險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保險合同在符合上述保險合同凈合約權利的定義同0寸,如果其成本和價值能夠可靠地加以計量,才能確認為保險資產。在資產負債法下由于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的取得成本(傭金和手續費支出)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不應該確認為資產。
保險資產反映的是保費從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的流入,只要保險公司能夠預期保費收入將流入企業,不管它的期間歸屬如何,也不管它是否已經支付,都必須確認為保險資產。有的保險合同下保留了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到期后可以選擇是否延長的權力,在這樣的保險合同下保險公司只有在確認保險合同將給投保人帶來好處并且投保人十分有可能選擇延長保險合同下才能對延長后的保險合同資產進行確認。
保險負債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是基于保險合同所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保險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的界定對保險公司而言意義非常重大,因為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征決定了保險合同具備一定普通意義上的未來承諾的特征。現時義務不同于未來的承諾,它是產生于過去的交易或者其他事項的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因此不能夠確認為負債。只要保險合同未來承諾的特征是基于現時的已經簽訂的保險合同而形成的,這一特征便不影響保險公司對保險負債的確認。如果基于保險合同的現時義務的履行造成與凈合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可能流出企業,并且未來可能流出的經濟利益能夠可靠地計量,則保險公司應該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
保險負債表示保險公司剩余理賠和合同下的風險的價值,包括所有直接和間接保險合同成本而不是未到期保費的遞延。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承保風險由不確定性轉變為確定性而從風險中解脫,從而得以確認收益和損失。由于巨災和均衡準備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所以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制度不允許計提相關的準備金。
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公司的利潤可以得以靜態實現。在資產負債法下保險合同簽訂時,便需要確認相關的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同時相應確認收益和費用。這使得資產負債法下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時保險公司便有可能產生初始損益和利潤,不過這一初始利潤一般需要在會計期間到期日前再次通過負債充足性測試的方法予以修正。資產負債法下的利潤通過不同時期資產負債表的變化得出,根據會計的恒等式由資產減去負債得到所有者權益,如果所有者權益比上一會計年度增加,則表示保險公司該年度獲得盈余;如果所有者權益較上一會計年度有所減少,則所減少部分為保險公司的年度虧損。
三、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與特征(一)我國保險會計的現狀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布了39項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企業會計準則》”)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內部管理水平,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全保險行業推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保險業成為我國第一個率先不區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全部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行業。
新《企業會計準則》雖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為了與目標相協調,新準則直接提出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重新嚴格界定了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定義,明確規定了有關會計要素的確認條件;新準則第一次在我國引入公允價值計量要求,對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價值計量,使會計記錄由靜態轉為動態,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準則規范了新的會計業務,提出了許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和股份支付等,徹底改變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外”特點,通過表外金融資產、負債的表內化,使財務報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準則規范了企業合并、合并會計報表等重要的會計事項;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報告等比以往更加嚴格具體的披露要求,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了更為透明的信息。
新《企業會計準則》中與保險公司最為密切相關的是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這兩項準則具體規范了源自保險合同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普遍認為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合同會計計量遵循的是資產負債法這一基本原則。實際上由于新《企業會計準則》在我國原來保險會計規范基礎上進行改革,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湘關規范為模板,吸收了部分美國保險合同會計的相關規范,使得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既包含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特點,同時也保留了遞延匹配法下的若干特征。通過上文對兩種不同會計計量模式的分析,下文將進一步分析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若干特征。
(二)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若干特征
首先,保險會計的規范主體實現由保險公司向保險合同的轉變。中國自2007年度開始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打破了行業和所有制形式界限,將金融保險業與其他行業統一通過《企業會計準則》予以規范。先前保險公司都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內,保險會計所遵循的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8~2001)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2001~2006)都是以保險公司為規范主體,內容除保險合同以外,還包括會計要素、股權投資和財務列報等方方面面。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將保險公司納入其規范體系,其中的第25項具體準則《保險合同》與第26項基本準則《再保險合同》成為保險行業特別會計規范,保險公司其他會計規范適用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具體準則。中國的這一做法基本實現了保險會計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保險合同成為保險會計的規范主體。
其次,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企業會計準則關于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定義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實質趨同,各要素遵循企業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對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比如《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7條的規定,保費收入必須滿足保險合同成立并且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險公司并且該保險合同的成本或者價值可以可靠地計量這些條件下才能進行會計確認。只有符合某項要素的定義,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保險公司才能對保險合同資產與保險負債進行確認。我國保險合同會計規范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便必須按照資產和負債的相關確認條件在會計上予以確認,利潤在保險合同成立的同時便得以靜態實現,為了修正企業的靜態利潤值,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準確,《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第14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在會計期末對保險負債進行充足性測試,并且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新《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保險資產、保險負債以及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等規范,都體現了資產負債法的基本要求。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部分會計規范仍然保留了遞延匹配法的特征。首先是保險合同的分類,本文第二部分已經論述了遞延匹配法客觀上要求對保險合同予以分類,這是遞延匹配法下會計處理的基本前提。《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將保險合同分類為壽險合同與非壽險合同,準則中對這兩類保險合同概念的表述實際上等同于以遞延匹配原則為基礎制定的美國保險會計準則£)中關于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分類的概念內涵。遞延匹配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確認與計量受合同期限的長短有所不同。長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期收為原則,躉收為例外。短期保險合同的應收保費和預收保費的界定以躉收為原則,期收為例外。我國目前的保險會計規范中針對不同的保險合同,規定了不同的保險資產與負債的會計確認方式和種類,從而使得當前的保險會計制度仍然體現了遞延匹配法的顯著特點。另外,保險準備金的設置和劃分延續了我國舊會計制度中對遞延匹配法的運用。資產負債法下無論是通過現時轉出價值還是現時購進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凈合約義務的價值,即針對保險事故的賠付準備,因此也無需界定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無需針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區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一原保險合同》規定了保險公司必須設置針對非壽險合同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和針對壽險合同的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這些做法實際上是對原有會計規范的延續,因此也帶有明顯遞延匹配會計原則的烙印。
四、國際趨同對我國保險會計的挑戰與建議(一)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評價
我國現行保險會計計量選擇了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配以美國遞延匹配法模式下的部分會計計量方法為補充。因此對我國現行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的評價,必須首先分析資產負債法和遞延匹配法各自的優點與缺點。
資產負債法代表的是目前國際上保險會計趨同計量模式的主流觀點,通過對保險合同和保險負債的確認與計量,幫助投資者、公眾與監管者一目了然地根據資產負債表直觀了解保險公司的獲利能力,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不需要像遞延匹配法原則下那樣解讀財務報表關于成本遞延,收益匹配等相關隱含的會計信息。資產負債法的計量強調的是公允價值模式,能夠更加客觀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和盈利能力,避免了遞延匹配法下可能造成的秘密儲備金聚斂等現象,更好地保證了投資人的投資利益。
資產負債法下的會計確認和報表列示更為簡單和統一,便于會計資料使用人(投資人、投保人、監管者和公眾等)閱讀和了解相關的信息。首先資產負債法下對保險合同的分類變得毫無意義,因為所有保險合同不再根據遞延匹配原則進行會計分期處理,長期保險合同和短期保險合同的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市場價值的方法進行評估確定。這也是國際會計準則的保險合同會計沒有對保險合同作進一步分類的主要原因。另外資產負債法下根據市場公允價值所得出的保險負債,都蘊含著未來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所必需承擔的凈合約義務的價值,因此也無需對保險準備金做諸如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劃分。
不過資產負債法下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會造成保險公司各年度運營情況波動性大,保險公司年度利潤對宏觀環境與金融市場的依賴性增強,投保人在經濟運營良好的年度不僅擁有充實的賠付保障,而且部分人壽保險產品投保人還可以獲得更豐厚的投資回報;但是在經濟運營欠佳的年度則可能由于保險公司各項資產與負債根據市場價值評估出現縮水狀況,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下降,投保人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此外保險合同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計量是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因為保險合同不存在活躍的市場交易,所以也不存在可供參考的第三方價格,對保險合同資產負債的計量因此只能通過運用特定的模型,根據保險合同所產生的現金流和保險合同價值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貼現值等因素予以確定。
保險會計計量在遞延匹配法下通過成本遞延和利潤匹配的方式,解決了保險成本不確定性對保險公司利潤確定所帶來的難題。遞延匹配法根據保險合同的實際保費收入為基礎,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對成本與費用進行期間歸置,輔以各項保險準備金的計提保證保險公司在未來發生保險事件下充分的償付能力,減少了保險公司會計信息的不穩健型,減少了保險公司通過會計報表操控利潤的風險性。遞延匹配會計制度因為其穩健性和可操作性,很好地保護了保險合同債權人的利益。不過由于遞延匹配法更加強調謹慎性原則,造成保險資產低價計量和保險負債高價計量的非對稱性,保險公司秘密儲備金增加,投資人利益普遍低于保險公司運營真正的投資回報水平,保險監管部門與公眾解讀保險公司遞延匹配法下會計信息的難度大大增加。
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保險會計計量模式致力于滿足投資人、投保人和社會公眾等多方利益,通過采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資產負債法進一步公允體現保險公司盈利能力,力求還投資人應有投資回報的本來面目,更好地保證投資人利益,幫助投資人、監管者和社會公眾更為客觀公正地解讀保險會計信息。但是現行制度對資產負債法的運用并不徹底,許多保險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并不是以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是采用原先遞延匹配法原則下的各項方法確認保險準備金,通過謹慎計量的方法保證投保人的利益。確切地講這種模式是保證投資人利益與投保人利益的一種中間模式,是為目前國際上針對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路徑目標不明狀況下而采用的一種過渡模式。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作為公認會計制度(GenerallyAccepiedAccountingprincpesGAAP)框架下的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與監管層面上的法定會計制度(S_OT八ccomtingPrncPlesSA)T著根本區別。國際趨同背景下未來保險合同會計計量模式將會進一步朝著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的資產負債法模式發展,這種發展趨勢客觀上對我國剛實施不久的保險合同會計制度提出新的挑戰,為未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在國際趨同背景下保險合同會計的改革預留伏筆。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下保險合同會計發展趨勢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關于《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仍然處在討論階段。2007年5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了相關的討論文稿。該文稿同樣以資產負債法為理論基礎,針對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公允價值評估模型的選擇等提出探討。預計這一討論文稿會在2010年以《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成果初稿的形式予以,并將于2011年開始生效實施。
在現有的討論中占據主流觀點的是關于運用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Cunentextvajue)和現時購入價值(Currentenryvajue膜型來評估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
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以產品銷售市場為導向,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取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權利(保費收入)所愿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市場上的第三方為接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義務(保險賠付)而要求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保險合同的現時購入價值以成本采購市場為導向,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向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獲得保險合同的凈合約權利所愿意支出的價值確定保險資產,根據保險公司在市場上為了接受第三方(其它保險公司)的凈合約義務而要求其它保險公司所支付的價值確定保險負債。
由于保險事件具有隨機性,所以對保險合同的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期望值只能根據保險事件的發生概率進行測算概率的估算和實際發生概率之間難免存在偏差。為了減少偏差,保險資產和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計算中還考慮了風險校準系數,用于幫助公允價值的計算更加貼近保險合同本身的實際價值。風險校準系數的確定根據市場的風險偏好而定,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觀點,風險校準系數所調整的風險不僅包括單一的風險,還包括投資組合下可以相互之間進行風險平衡的多樣性風險。此外由于保險公司風險經營過程中還會向投保人提供理財、咨詢等服務,現時轉出價值和現時購入價值的計算還允許運用服務邊際系數進一步修正保險資產和負債的市場價值,以求獲得更加精確的公允價值。
雖然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將資產負債法確定為理論基礎,但是資產負債法與遞延匹配法之爭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二階段的制定過程中的討論并沒有停止。2009年7月份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每月資訊中顯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在討論針對短期保險合同索賠前設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通過改變先前允許保險公司計提未到期準備金的做法,強制性地要求保險公司通過針對尚未索賠的短期保險合同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做法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經濟信息。這一討論的觀點實際上是遞延匹配法下針對短期保險合同常見的一種準備金記提方法,為目前中國、德國和美國等多數國家所采用。盡管這一討論能否付諸實施仍未定論,不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通過官方渠道這一觀點起碼向外界傳遞一個信息,即未來保險合同會計國際趨同中不排除在以資產負債法為指導原則的基礎上借鑒部分遞延匹配法的會計方法。這種做法也是與當前我國的保險合同會計實踐相吻合的。
(三)國際趨同下完善我國保險會計的若干建議
首先,加強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的研究。由于我國長期以來采用遞延匹配法原則對保險合同會計進行計量,所以關于遞延匹配原則下的會計計量研究較多;但是基于資產負債法的研究起步較晚,相對而言研究成果較少。我國現有關于資產負債法的研究都是在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制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4號一保險合同〉第一階段成果以后才陸續開展,而且大部分研究都停留在對已公布的資產負債法原則下保險合同會計政策的分析和評估,真正對資產負債法基本理論和相關會計要求的研究少之又少。由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一直將資產負債法作為其制定保險合同會計的理論基礎,為了更好地應對國際會計趨同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學界當前應該加強對資產負債法模式下保險合同計量各項要求的基礎性研究,從而為以后我國保險會計在國際趨同下的改革提供必要的理論參考。
其次,審慎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各項研究成果。因為現行各國的保險實務中主要都運用遞延匹配法下的會計計量模式,資產負債法的研究在現實中會遭遇很多難題,可供借鑒研究的成果寥寥無幾。正因為如此,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所的各項研究成果(比如現時轉出價值、現時購入價值、風險邊際和服務邊際等等)成為現有研究資產負債法的重要資料和理論基礎。不過對于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現有的各項研究成果,由于保險合同的公允價值確定缺乏現實的第三方市場可供借鑒,所以各種計量模式都是建立在模型運用的基礎上。因此,我們有必要審慎地評估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各項研究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情況與特征進行實證分析研究,從而更好地幫助我國保險公司評估國際會計趨同所帶來的各項影響,并且盡可能規避各項討論模型對保險業發展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保險公司會計集中核算主要通過設立會計核算中心來實現,按照集中程度分為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全國大集中管理”,即單獨設置隸屬于總公司的會計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開戶,分機構核算”原則,集中全系統所有的資金收付和會計核算作業。各級分支機構在嚴格預算管理的基礎上,把原始憑證掃描件通過集中統一的會計作業平臺發送到總公司的會計核算中心,由會計核算中心進行相關資金撥付、賬務處理;第二種是“省級集中管理”,即在各省級分公司設置會計核算中心,比照“全國大集中管理”的管理原則,集中全省所有的資金收付和會計核算作業,總公司會計管理部門僅負責業務指導與監督。兩種方式集中度有所不同,效果不盡相同,但目標一致,都較好地解決了獨立性、規范性、真實性及時效性等問題。
二、保險公司會計集中核算的成效
截至目前,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實施了會計集中核算并取得了一定成效。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加強了會計核算與監督的獨立性,為規范會計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與經營機構適度分離,解決了會計人員“頂得住站不住,站得住頂不住”的問題,有助于會計人員嚴格依法依規辦事;二是進一步健全了財務監督制約機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因管理鏈條長可能導致的財務風險。如,財務審批與會計監督適度分離,財務審批權仍由各機構行使,但會計監督職能由核算中心行使。會計核算中心有權對各分支機構的收支項目進行審核,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機構財務管理的隨意性,能有效控制業務和管理成本;再如,會計資料的存放管理與所核算的機構分離,便于形成會計數據的防火墻;三是規范了會計操作,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和時效。會計核算中心集中專業化的會計人員,建立以企業會計準則為基本規范的會計核算體系,嚴格按照準則和制度規定組織會計核算,操作流程規范順暢,經辦復核機制健全,實現了“簡單重復性工作,專業標準化操作”;四是從根本上改變了資金的分散管理狀態,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大量各級分支機構自設的銀行賬戶,由會計核算中心統一開設必要的銀行賬戶,統一資金調度和管理;五是有效節約了運營成本,節省了人力、物力,初步實現了集約化、集成化、遠程化管理。
三、保險公司會計集中核算存在的問題
雖然保險公司在實施會計集中核算的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不同程度地提升了公司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但仍存在需要關注和完善的問題:
(一)服務效率與服務對象需求之間的矛盾保險服務從某種意義上講屬于營銷服務范疇,且保險業屬于資金、人力密集型產業。保險公司的營銷團隊、業務管理團隊都植根于基層,緊盯市場和消費者。業務的開展往往依賴大量財務資源的投入,經營過程中必然會發生大量、頻繁的業務收支和費用支出,對會計服務的時效性要求非常高。而會計核算中心都集中在省級或總公司層面作業,如果崗位流程設計不當,會計處理標準不統一,會計人員配置不足或編制待遇不合理,會極大地影響服務效率,進而影響保險業務的開展。
(二)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存在一定的脫節現象在財會合一模式下,各級機構的財務部門集會計核算、預算管理、資金管理、稅務管理等職能于一身,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這種模式密切了財務與會計的聯系,便于溝通協調工作,會計記錄及時、直接,減少了信息傳遞,提高了工作效率。設立會計核算中心后,會計核算及資金結算工作全部轉移到會計核算中心;機構財務部門則保留相應的財務管理權限。二者雖然在業務上存在指導與協作關系,但編制、運作一般是獨立的,如果職責清分不科學、不合理,溝通協調機制不健全,容易造成會計核算中心與機構財務部門之間的矛盾,乃至形成管理盲區,預算監控及時性、有效性難以保證,最終導致整體財務管理效率降低。
(三)會計集中核算難以確保會計報表的真實、可靠、完整一是核算的原始單據來源于遠程的業務前端,會計核算中心無法直接審核經濟事項與原始單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只能從形式上判定憑證的合理合法與否;二是核算人員脫離實際業務,不了解各機構的業務細節,且一個核算人員同時要負責多家機構的賬務處理,行使會計監督職能的難度過大,容易導致會計監督流于形式,會計信息失真,并帶來新的財務風險隱患。
四、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會計集中核算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會計核算管理體制,規范優化作業流程首先要做好財務會計管理體制和機制建設的頂層設計。保險公司應建立統一的會計組織結構、會計核算體系、會計科目體系以及會計政策與處理方法,這是保證會計核算中心專業化高效運作的前提。其次要科學界定會計核算中心與各級機構財務部門的職能與工作范圍,并完善相關溝通協調機制。會計核算中心應充分履行一般會計職責,嚴格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財經制度,真實、完整地記錄公司經營活動的收支情況和財務狀況,為各級管理層財務分析與決策提供可靠的財務信息;財務部門應充分履行管理會計職責,充分發揮資源配置與財務監督職能作用。應保持會計核算與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及資產管理的有機協調運作。最后要建立標準的業務流程。保險公司實施集中會計核算之后,會計核算將變成一個“工廠化、流水線”的作業過程。要對現有的業務流程進行梳理,在此基礎上,把原有的會計核算業務建成標準化的工作流程,并持續優化,以保證會計集中核算系統的順利運行,切實提高會計服務效率。
(二)加強高素質會計人才隊伍建設一是加強會計人員的專業理論學習。會計工作專業性很強,知識更新速度很快。近年來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已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趨同,而國際會計準則還處于不斷變化過程中,這就要求會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職業素養與職業判斷能力,準確處理各種會計事項,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比。二是加大會計人員隊伍的梯隊建設,注重培養各類型、各層次會計人員,使之與崗位匹配,并不斷提高其實操能力。簡單重復性的工作,由初級會計人員處理;審核和監督工作必須由具備一定專業背景和經驗的會計人員完成。這樣既能滿足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完整性要求,又避免資源浪費。三是加強人文關懷,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激發會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應結合核算中心工作易量化的特點,采取定性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強化對各崗位員工的績效考核,同時注重提高會計人員的待遇。
(一)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出臺背景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四個時期。這些制度規范要么沒有體現保險行業的特色,要么規范過于原則化,不全面和過于寬泛。同時由于這些制度規范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較大差異,限制和阻礙了我國保險業務在國際市場上的發展。為使保險公司規范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要求,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以下將二者合稱為“保險會計新準則”),并已在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突破之處
保險會計新準則規定了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準備金充足性測試和相關信息的列報、再保險合同的獨立核算等。與原來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保險會計新準則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保險會計新準則的規范對象是保險合同而非保險公司(因為簽發保險合同的并不一定都是保險公司),符合金融綜合經營趨勢;新準則對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的要求符合謹慎性原則;新準則對保險公司損余物質和代為追償款的核算要求可以控制保險公司對利潤的估價能力,壓縮其利潤調整空間,規范保險公司的經營;新準則對投資收益的確認可改善保險公司的利潤表,由多步式到一步式,在一定程度上可收斂目前“以保費論英雄”的風氣;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可比性原則;新準則增加了保險公司財務報表列報的范圍,使得會計信息透明性增強。
二、保險會計新準則尚存的主要缺陷
(一)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并承擔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這一規定,一方面借鑒國際慣例,引入了“保險風險”概念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另一方面還可作為分拆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內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資、儲蓄成分的保險合同,新型壽險合同一般都屬混合保險合同)的標準。但是新準則未明確界定“保險風險”,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核心,“保險風險”不界定,保險合同也難以界定。新準則也未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拆難以進行。新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確認原則是: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區分并能單獨計量,則進行分拆;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單獨區分或單獨計量,則不進行分拆,把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費全部確認為收入。這和國際保險會計準則有所不同,根據國際保險會計準則,只有包含“重大保險風險”的保險產品,其收入才能計入保費,否則作為投資處理。“重大保險風險”是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事故都能使承保人做出重大額外賠付。我國保險會計新準則將“重大”兩字移去,而投資連結險、分紅險等投資性保單多少都含有保險風險,所以非保險風險保費難以剔除。即只要包含保險風險,在新準則下依然被認為是保險合同,而非“重大保險風險”保費類似于投資基金或銀行存款,若全部按保費收入核算,使“保費收入”賬戶不能真實反映保險公司承擔風險責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費收入的虛假增長和保險發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國與其他國家保費收入的確認口徑不同,不利于保險業國際間的交往與對比研究。
(二)保單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處理方式有違經濟學原理
保單獲取成本是指保險公司在簽單或續保過程中發生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主要包括手續費、傭金、體檢費等相關費用,保單獲取成本來源于保費中的附加費用。新準則規定保險人在取得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從經濟學原理來分析,如某一產品可以提供銷售毛利,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潤總額與銷售量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即銷售量增加,利潤增加。從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來看,會計核算的結果也要揭示上述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如實反映經營活動的經濟后果。如果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會計核算的結果將出現“悖論”,即業務快速增長的公司,其利潤會隨著銷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銷售量增長趨于平穩或大幅下降,利潤反而大幅增加。可見,保單獲取成本費用化一方面違背了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另一方面導致會計信息嚴重背離實際狀況,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另外,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快速增長通常在報表上表現為累計利潤下降或虧損,制約了股東對公司價值的分享,致使公司的資源控制在公司經理人手中,客觀上助長了內部人對公司資源的控制。一般業務快速增長時期往往也是對資本需求的饑渴期,但在費用化會計政策下,這一時期的報表利潤表現卻極為不佳,甚至大幅虧損,制約了公司在資本市場的籌資活動。而一旦該行業處于成熟期或衰退期,對資本不再渴求時,財務業績卻表現較佳。在公司管理層追求資本規模的動機下,反而助長了其不良動機,這將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三)新準則未嚴格要求“再保險風險”
雖然新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獨立核算,但是卻未明確界定“再保險風險”,這可能導致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將保險風險明確細分為承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三種風險,經原保險人、再保險人雙方協商約定在合約中限制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移的再保險稱為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通過這種再保險安排方式只將有限再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又被稱為有限風險再保險。有限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也使再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較小,更為重要的是其可以減輕巨災等低頻率高損失事件對公司的影響,平滑利潤,緩解資本需求的壓力。財務再保險在現代再保險市場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給直接保險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利潤。正因為財務再保險具有一般再保險所不具備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也由此引發了不少濫用的情形,最主要的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不再是再保險合同,而成為其他金融工具,致使公司賬面虛增利潤。財務再保險可以達到“粉飾報表”的作用,所以由它引發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如澳大利亞HIH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于其收購的FAI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操縱利潤,最終給HIH公司帶來巨大損失。我國《保險法》、《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未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要求。
三、完善保險會計新準則的建議
(一)明確界定“保險風險”,并對“重大保險風險”進行要求
國際保險籌委會對保險風險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并將保險合同所面臨的保險風險分為三類:發生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發生數量與預期發生數量不同的可能性;程度風險,即保險事故實際成本與預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發展風險,即在合同期間末期,保險人義務金額的改變。因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量的變化而引起的不確定性稱為價格風險。只引起價格風險而沒有保險風險的合同不是保險合同,而是屬于衍生金融工具。筆者建議我國借鑒國際做法,對保險風險進行界定;為更客觀地反映我國居民受保障程度,在確認保險合同時應增加“重大保險風險”的規定,并對其進行量化,以將混合保險合同中的儲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險風險部分進行拆分,增強保險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不能因為我國市場不成熟,就將“重大”兩字移去,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拆分無法進行,也使得與國際保險業的趨同過程更加漫長。新晨
(二)對保單取得成本進行遞延
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政策符合保險經濟學的基本規律,可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并且我國保險業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長,在承保初期,承保業務發展越快,虧損越大,可能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市場形象,以及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筆者建議采取保單獲取成本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式,可借鑒美國經驗,將取得成本遞延,并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予以攤銷,以將其和保費收入在保險期間配比。
關鍵詞:保險監管;償付能力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中國保險業從此打開了通往世界保險市場的大門。對中國保險業來說,加入世貿組織不僅要面對保險市場競爭所提出的挑戰,更重要的是對國際市場游戲規則的把握與認同。因此,了解國際保險監管發展趨勢,借鑒國際保險監管先進經驗,對我國保險監管體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設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議,是當務之急。
1.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現狀及其不足
我國目前采用的償付能力監控指標是在借鑒歐盟償付能力額度制度和美國風險資本管理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監管兩個方面。定性監管主要規定了保險條款、費率、準備金的提存,規定了保險公司單個風險自留額和全部風險自留額,并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了規定;定量監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國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思路。但與實施這種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體系和監管指標尚有許多不合理、不完善之處。
1.1缺乏完整的保險會計準則體系。
保險公司不僅同一般企業一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而且還承擔著社會保障的責任,關乎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公司的兩重性質決定了其會計行為規范的兩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財務會計原則,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證保險公司對外財務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實、公允地反映保險公司會計期間內的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狀況,要求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與其他行業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監管會計原則,主要服務于保險監管當局為保證保單持有人利益而監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險公司在會計制度的設計上,不僅需要建立適合于保險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還需要重視監管會計制度的建設。目前,國際上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都建立了專門的保險監管會計制度,而我國僅于2004年下發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準則公告第1號: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和計算機軟件(征求意見稿)》,保險監管會計制度建設總體尚處于初始階段。
1.2缺乏統一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標準。
目前我國的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實行兩種標準,一種是適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2002年1月1日頒布),另一種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實行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1999年1月1日頒布),兩種制度最大的區別是在《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中更加強調了會計的謹慎性原則,更有利于反映會計信息的真實性。由于兩種制度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原則及方法不同,對評估保險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及償付能力也會帶來直接影響。
1.3監管指標不全面,預警作用不明顯。
保險財務監管指標體系的建立不僅要做到滿足現狀,更要能夠對以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并對以后的經營態勢做出合理預測。我國在借鑒美國保險監管指標體系基礎上建立的財務指標體系只是側重于公司盈利和經營性風險的分析,涉及綜合性財務狀況和準備金方面的指標較少。而美國的保險監管財務指標僅對產險公司就設立了11個指標,從綜合財務狀況、利潤經營狀況、流動性和準備金等多方面來綜合考核公司的經營狀況。我國只借鑒了美國監管指標體系的一些指標,沒有設立一套類似于美國的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在美國對歷史數據財務狀況的追蹤分析系統中3年前提出過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終都破產了。
1.4缺乏對財務指標的動態監管。
我國評估保險公司財務指標的償付能力是以1年內公司認可資產減認可負債的差額作為標準的,只測算這一時期保險公司的靜態償付能力,沒有考慮保險公司長期持續經營的要求,不能真實反映不同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國使用的一系列財務比率法是定量指標體系構成的,它們在選擇上是否恰當、合理,都會影響到預警系統的運行效率。在2003年下發的《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中只是從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最低償付金額幾方面對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監管,并沒有聯系保險公司在一定假設條件下的現金流入、現金流出及其對財務狀況的影響做出預測。
2.加強我國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建議
2.1進一步重視并加強保險償付能力的監管。
我國保險監管當局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但這些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一些中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不強,掛賠現象嚴重,整體償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進一步重視并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結合國情,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同時要注重建立應急機制和化解風險的渠道,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應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保險園地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
加快保險企業會計制度的規范化、標準化和統一化建設,認真研究并借鑒國外保險會計的規范和標準保險業法定會計準則體系,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要求,不斷建立完善體現保險行業特殊性的保險業會計準則體系。保險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險行業通用會計準則(GAAP)編制通用會計報表,再按照保險法定會計準則(SAP)調整為監理會計報表從而滿足投資者和監管部門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預警性和評級等級制度的監管模式。
集中保險公司的資產獲利能力、資產質量、投資收益、準備金充足率、資本金充足率等體現償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項財務指標,并分析3到5年的財務跟蹤指標和財務評價等級制度,通過多年跟蹤的財務指標來分析發現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征兆,評價公司今后的發展趨勢,并且采用財務評價等級制度的方式對公司的大小和財務狀況進行分類,提高監管的精細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IRIS(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和RBC(基于風險的資本管理方法)為代表的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預警機制已經在世界各國廣為應用,我國的保險監管應盡快改變傳統的主觀性和經驗性做法,加快監管信息化建設,提高監管效率和質量。
2.4建立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轉變的監管模式。
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進行動態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1)動態評價保險產品負債與其相對應資產的實際形態是否匹配;(2)不僅是對決算期進行評估,而且通過對未來任一時點現金流量狀態進行模擬,來反映和評估保險公司的所有經營狀況;(3)借鑒美國做法進行利率假設,通過適當的概率分布來確定利率和變化,并考慮公司的各種資產和負債的配置,將公司現金流公式化,計算出各種利率假設下公司的現金流入和流出,以此來評價公司的償付能力。
2.5加強保險行業自律。
成功有序的監管離不開行業組織的自律配合,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人或保險中介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其在規范保險市場方面發揮著政府監管當局不具備的協調作用。因為行業組織在起市場主體間聯絡、信息、技術咨詢和共享服務等作用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能獨立充當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和行業經營行為的仲裁者。監管當局應積極支持保險行業組織的建設,以行業的自律擔負起監管的輔助作用,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各保險機構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保險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從而避免同業過度競爭造成虧損和償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素質。
加入WTO,中國保險監管業面臨考驗,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著中國保險監管在物質或者有形的層面上迅速地向國際靠攏、與國際接軌,但保險監管同時也是一種文化、一種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轉變問題是不可能通過WTO或其他什么協議可以簡單解決的。但事實證明,有形和無形兩個層面之間是緊密相連的,二者既相互促進,又相互制約。只有達到協調一致,才能稱得上是有效的、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這里的關鍵問題是所有保險監管從業人員的普遍素質。從現狀看,我國保險監管隊伍是相當不錯的,精練、充滿朝氣。但是必須看到,我們從事保險監管的歷史畢竟太短,對市場經濟和開放條件下保險監管理念、技術和手段的了解、認識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觀念中還留存著計劃經濟和封閉經濟體制下政府行為模式的烙印。人的觀念不轉變、素質不提高,所謂的接軌是不會有生命力的。應當看到,在監管機構、監管形式和監管內容上,當前我國保險監管與國際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國的保險監管則要求產、壽險分業經營,國際保險監管日趨放松對微觀層次的監管而注意對償付能力的審查,我國卻強化對費率、條款的監管。對此,一方面,我們應積極地予以正確評價,我國的保險監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國的保險業水平及發展要求,如產、壽險分業經營就促進了我國長期以來發展不足的壽險業務迅速增長,又如從全球購并歷史來看,合總是以分而發展為基礎的。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從國際保險監管中看到我國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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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娟.借鑒國際經驗加強保險監管體系的建設,《保險研究》,2004年05期.
[關鍵詞] 會計準則 特點 保險業 影響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我國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會計準則體系”),同時要求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新會計準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實施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的企業不再執行原準則、《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及各項專業核算辦法。
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建立順應了中國經濟快速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需要,著眼于提高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效率,促進企業長遠可持續發展,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和技術升級,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價值相關的會計信息,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新企業會計準則初步做到了與國際核算準則趨同,實現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建設的又一次新的跨越和歷史性的突破, 標志著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慣例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得到正式建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新會計準則體系的特點分析
新會計準則體系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新準則作為較為完整的會計準則體系,成為今后財務報告編制的主要基礎
新準則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吸取了發達國家對于復雜交易事項的會計處理經驗,但并不是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簡單復制,而是充分考慮了中國轉型經濟的特點。新準則對會計信息披露時間、空間、范圍、內容等的全面系統規定,使企業財務報告的內涵與外延大大延伸,從而可以大大提高企業會計信息透明度,有效維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體現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基本理念,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經濟秩序。
2.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資產和交易的反映更為公允、更為相關
會計信息質量的取向,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報告要求有著直接而重大的影響。新企業會計準則首次構建了較為完善的會計信息質量標準體系,除繼續要求企業會計信息應當確保真實可靠、內容完整外,還要求企業會計信息應當遵循公允列報的要求,使財務報表反映企業所有重大的交易或者事項。公允價值計量,能夠更加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向投資者提供更加價值相關的信息,更大程度地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進一步規范企業的會計行為。據了解,財政部為此多次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討論相關問題。考慮到中國市場發展的現狀,此次準則體系中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資性房地產、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價值。總體上說,新會計準則體系對公允價值的運用還是比較謹慎的。
3.凸現了更明顯的國際化趨勢
此次頒布的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各會計準則的實質內容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具有很明顯的國際趨同性。如,關于金融資產的四項分類與相應計量,源于《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對于衍生金融工具,變以往表外披露為表內核算并按公允價值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所有者權益;從事套期保值業務的企業可以采用套期會計方法,但必須滿足嚴格的前提條件。當然,會計國際趨同不等于相同,而應當考慮各國特殊的國情,做到、趨同化異,其結果是減少分歧并對一些明顯的差異有更清晰的理解。
4.新會計準則體系具有中國特色
新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不等于相同。在關聯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部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準則保持了“中國特色”。如:關聯交易問題。國際會計準則原來對國有企業即政府所有的企業是豁免披露的,不作為關聯方,但是后來把豁免取消了。在中國,我們不可能按照國際做法去做。如果把國有企業都作為關聯方,它們之間的交易都作為關聯交易披露,既不現實也沒有意義。這樣處理不僅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和工作量,重要的是,掩蓋了真正關聯交易的事實。再如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問題。關于已經確認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問題,我國現行制度和《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都允許對已經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轉回(國際會計準則對于商譽減值損失不允許轉回),但是從我國實際運行情況看,該規定已經成為一些企業操縱利潤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為此,新準則針對我國目前所處的經濟環境,規定對于已經確認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這與國際準則形成了實質性差異。
二、新會計準則體系對我國保險業的影響
新會計準則體系進一步規范了保險業會計行為,提高了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為保險業走向國際奠定了基礎。但新會計準則體系也同時對保險業提出了挑戰,對保險監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增加了風險管理難度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隨著保險業務的進一步發展,保險業的風險管理難度也逐步增加。新會計準則體系將保險會計核算與復雜的資本市場和宏觀經濟環境緊密的聯系在一起,保險市場環境變化都將通過會計信息反映出來,這對保險業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嚴格了保費收入確認條件
新會計準則要求保費收入確認條件之一為: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這對于保險公司確認保費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下,只有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雙方簽訂的合同才是保險合同;如果保險人沒有承擔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而是承擔的其他風險或者是沒有風險,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則不是保險合同。
3.對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影響
首先,新會計準則體系對資產減值準備正確計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準則規定新準則規定,企業只有存在可能發生減值跡象的情況下,才需要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其可回收金額,但是對于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進行減值測試。同時,對于前期已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除在資產處置、出售、對外投資等情況下,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4.對保險公司償債能力的影響
基于會計信息質量特征中的謹慎性,并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保險人應當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以掌握的有關資料為依據,選擇恰當的方法對保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如果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保險責任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確認的相關保險責任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保險責任準備金。
5.合并報表基本理論的變革所帶來的影響
隨著目前我國保險業集團化運作的進一步推進,合并財務報表要保險業財務報告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與《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相比,新的合并財務報表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合并理論已發生變化, 從側重母公司理論轉為側重實體理論,強調實質重于形式,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因素進行判斷,如投資者的持股情況、投資者之間的相互關系、公司治理結構、潛在表決權等,規定母公司應當將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無論是小規模的子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均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即使是所有者權益為負數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續經營的,也應納入合并范圍。這一變革,對保險公司合并報表利潤將產生較大影響。
對于以上影響,保險公司應通過加強公司會計人員培訓,準確把握和理解新會計準則的精神實質;加強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對公司各項會計信息的披露做到及時的監控,使之成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防范風險的一把利器;更新、系統級新的財務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水平,建立具有較強信息查詢和數據分析能力的信息技術系統,并在對數據分析匯總的基礎上,隨時把握公司經營管理的總體狀況,使會計工作做到信息化、快捷化、高效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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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監會兩則處罰引發的思考
2013年7月某保險公司因“財務數據不真實”受到保監會的處罰,理由是保監會對該保險公司檢查發現,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該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福利津貼及員工補貼未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涉及金額2 430 525.42元。同樣,2013年12月另外一家保險公司因“違規沖減手續費”被保監會處罰。起因是該公司分別在2011年和2012年直接在財務系統中手工沖減或調整手續費支出,導致財務業務數據不一致。兩家公司受到處罰都是因為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出現了問題,這也讓人們對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產生了質疑。
會計信息是政府、投資者及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分析、控制、決策的基礎,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和企業的可持續經營與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息息相關。與傳統行業不同,保險公司這樣的金融企業因關系到國家的金融穩定而受到政府機構的特別關注。保監會作為保險公司的監管單位,對保險公司的監督檢查已成為常態。例如,償付能力的監管就有賴于保險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如果保險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不真實,極易使監管部門做出誤判而形成金融隱患。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對于像保險公司這樣的金融機構至關重要。
二、影響保險公司會計信息質量的因素分析
(一)會計制度缺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保險公司業務具有特殊性,其保險產品的銷售一般采用制,保險公司與業務人員簽訂合同而非勞動合同。因此,保險公司給業務人員的獎勵該如何入賬,一直存在爭議。各保險公司甚至同一保險公司的各分支機構之間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有的根據發票性質計入“公雜費”或“差旅費”中,有的根據業務性質計入“傭金支出”,也有的計入了“營業費用――其他”。這正是沒有明確的會計制度規范造成的結果。
再者,保險公司在新會計準則推出前一直采用行業會計制度即《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行業會計制度往往對行業內的公司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第一則案例中,對于職工薪酬的錯誤處理就是該保險公司沿用舊的會計制度造成的。該保險公司也終因“財務數據不真實”受到保監會的處罰。
(二)系統缺陷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保險公司系統龐雜,可能存在的系統缺陷給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帶來了挑戰。保險公司業務收支類的會計信息均來自“核心業務系統”,“核心業務系統”是集業務、運營、財務等為一體的一個綜合性業務操作平臺。“核心業務系統”自身的復雜性以及操作人員的多樣性往往使得系統問題層出不窮,特別是保險公司各種復雜的保全業務很容易引起會計信息的錯誤。
另外,在ERP系統環境下,財務數據大部分由相應的業務系統傳入,如果系統管控不嚴或存在人為干涉的情況,在財務系統中處理本應由業務系統傳入的數據將產生財務系統數據與業務系統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在第二則案例中,該保險公司兩次“放開財務系統手工記賬權限”對手續費進行人為操作,“導致財務業務數據不一致”而受到保監會的處罰。對于保險公司財務系統數據與業務系統數據不一致的情況保監會特別關注,在對保險公司的開業驗收過程中將財務系統和業務系統的對接作為驗收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近年來保監會也將財務業務數據的一致性作為保監會檢查的重點內容。
(三)基層會計人員素質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
保險公司一般采用總分支機構形式的組織結構,且分支機構遍布各市縣。由于地區性教育資源的差異往往造成其分支機構會計人員素質千差萬別。現如今各保險公司紛紛建立自己的“后援中心”對會計賬務集中處理,即便如此,基層會計人員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仍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為賬務處理雖然集中了,但賬務處理的發起、檢查、核對以及賬務的清理都要依賴基層財務人員。另外,面對大量“系統自動生成”的數據(包括業務系統傳入的財務數據、保險公司總部統一計提的保險準備金、統一計提的營業稅金等),分支機構的會計人員往往有些“懵”。因此,提高基層會計人員的素質對保險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有著重要影響。
三、保險公司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途徑
(一)完善會計制度,為會計信息質量提供制度保證
1.建立公司會計制度體系
國家雖然制定了《準則》及指南等相關制度,但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畢竟有不同的特點,業務也千差萬別。因此,企業需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符合企業自身的會計制度。對于保險公司而言,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層次考慮。一是根據《準則》制定適合本企業的《企業會計制度》,二是根據《準則》指南及附錄制定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規則》,三是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制定本企業的《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會計檔案管理規定》等。《企業會計制度》用于明確會計六要素的定義及核算范圍;《會計核算規則》應明確保險公司涉及會計科目的具體賬務處理要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則對會計賬、證、表提出具體的管理要求,而《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則為確保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據。通過以上層次分明的會計制度體系的建立,各項制度的完善及制度間的協調補充,為實際會計業務的操作提供了標準。
2.及時修訂公司相關會計制度
制度、規定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需要定期檢視其會計制度,在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或出現新的經濟業務時要及時對相關的制度進行調整或補充。要做到這一點保險公司需要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機制,由會計管理部門專門負責會計制度的建設并實行問責制。同時,為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各保險公司總部可授權其分支機構根據制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相信完善的會計制度必然能大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加強會計系統監控,為會計信息質量提供技術保證
強大的會計系統對財務管理的變革和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起著重要作用。與此同時,由于系統操作上的不可逆性,系統缺陷往往給公司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保險公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會計系統監控。
1.系統上線前應進行全面的測試
保險公司系統開發如涉及到財務部分的,應有有經驗的財務人員參與,系統上線前的測試應有基層財務人員參與,同時,在系統測試過程中應考慮到實際可能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并一一加以測試,防止系統設計缺陷的產生。系統應在充分測試通過后再正式上線,避免項目盲目上馬造成難以挽回的結果。
2.系統上線后應保持時時監控
為保證業務系統傳入財務系統數據的準確性應定期做好兩個系統間數據的核對。如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手續費支出”科目,財務人員可按月提取業務系統和總賬系統“手續費支出”的發生額,核對兩個系統此科目的一致性。同時,應維護系統操作的嚴肅性,防止人為對數據進行調整。如果發現系統間數據的差異,應避免直接在財務系統中調整數據。正確的做法是,查明產生差異的原因后,在業務系統中對相關數據進行修改,從而保證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相關數據的一致性。
3.利用內部審計加強會計系統的審查與評價
人們往往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系統產生的數據都是真實可靠的。其實不然,拋去人為因素對系統的影響,如今的系統越來越強大、越來越復雜,系統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往往不為人們所知。令人欣喜的是國家已開始重視信息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2013年頒發了《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203號――信息系統審計》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公司可根據信息系統的特性進行穿行測試,追蹤交易在信息系統中的處理過程。相信通過內部審計監督一定能及時修正系統缺陷,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三)加強基層會計人員的培養,為會計信息質量提供人才保證
完善的會計制度、先進的系統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奠定了基礎,要真正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還需要使各項會計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實。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會計制度的落實需要基層會計人員的廣泛參與,加強基層會計人員的培養,將為會計信息質量提供人才保證。對基層會計人員的培養,可以從對其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著手。
1.會計人員的指導
指導就是要把公司的各項會計制度給機構財務人員講清楚并明確制度操作標準及相關流程。有了明確的標準和流程,一方面機構有了日常財務操作的工作指引,另一方面也便于上級機構進行監督考核。指導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手把手的“傳幫帶”、可以是現場培訓或網絡視頻培訓、亦可以是機構財務人員之間的相互交流等。同時,指導要及時,對于發現的問題、新出臺的規定等都應在第一時間向下屬機構和人員傳達。
2.會計人員的監督
監督是指對會計人員所做工作的復核和檢查。“復核”是一種很好的監督方式,可以是上級對下級復核也可以是后手崗位對前手崗位的復核等。通過復核可降低會計處理的差錯率,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可采用現場和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現場檢查除可以檢查下屬機構賬務處理情況外還可以檢查實物檔案等會計基礎工作情況。現場檢查前需制定檢查要點并明確檢查的項目及其衡量標準,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的可現場給予機構指導,檢查后還要形成檢查報告并要求機構限期整改。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所有機構都采用現場檢查往往很難實現,但保險公司的會計系統一般比較發達。這時,保險公司可采用非現場檢查的方式,通過調取下屬機構賬套的形式對其進行檢查。這種方式與現場檢查相比更快捷,還能第一時間掌握機構的賬務處理情況并給予考核和指導。非現場檢查可設置“重點科目檢查項目表”,對會計重點科目進行監控。比如現金、銀行存款等資產類科目不能存在借方余額,預收保費、應付傭金、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不能有貸方余額等,還可以對重點科目間的勾稽關系進行檢查,如“營業費用――職工工資”的借方發生金額應等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的貸方發生額、“營業費用――待攤費用攤銷”的借方發生金額應等于“待攤費用”的貸方發生額等。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可以通過視頻培訓等方式對下屬機構進行指導。
3.會計人員的考核
考核就是要建立會計人員的評價和獎懲機制。保險公司可制定《機構財務工作考核管理辦法》等制度從會計核算、基礎管理、檔案管理等多方面對會計人員加以考核評價。考核可按月度、季度或年度進行,考核對象應具體到基層崗位。考核結果應和年終獎等掛鉤,并對表現優秀的機構和個人進行表彰以便調動會計人員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