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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的非遺保護工作已由過去單個的項目性保護逐步走向整體性保護、科學保護和依法保護的新階段。隨著工作的不斷深入,加強科技與文化融合,利用數字化保護,逐漸成為保護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
1 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必要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存續狀況堪憂,急需通過數字化手段進行搶救性保護。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文化生態環境日趨惡化,其存續狀況不容樂觀。面對這種嚴峻的形勢,亟需采用數字化技術手段,對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年邁的傳承人進行系統完整的搶救性記錄。
記錄再現和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需要應用數字化技術。過去傳統的記錄方式以文字、圖片為主,很難真實完整地記錄和再現技藝及活動的流程與全貌。采用先進的數字化影像、3D動畫、虛擬現實等技術可以逼真、有效、全面、完整地記錄和保存遺產信息,加強記錄內容的準確性、原真性、可復原性。形成數字化資源,還可以打破傳統以口傳心授為主的傳承方式的單一性和模糊性,以直觀生動的數字資源進行大規模傳授,有利于遺產的傳承與傳播。
加強非遺保護管理工作和存儲非遺資源需要應用數字化技術。此前的保護工作,尤其是普查工作聚集了大量數據和信息急需統一的信息化管理,否則難以查詢利用,更無法進行資源共享。涵蓋文稿、錄音、錄像、實物等多種介質的傳統媒介占用空間大、不易復制和攜帶,早期以陳舊媒介方式進行存儲的資料,如保存不當,很容易損壞或丟失。應用數字技術可將這些資源轉化為數據,節省空間、實現大規模存儲,增強復制和檢索應用的便捷性。
由此可見,采用數字化保護方式是深入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的必要環節,通過數字化記錄、存儲和數據庫管理,更有效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全面、整體的保護傳承與利用發展。
2 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非遺數字化保護工作開展較晚,各地雖取得一定成果,但基礎較薄弱,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1、非遺數字化保護工作大多處于信息整理和管理的初級階段,尚未建立系統完整的工作模式;2、非遺數字化保護業務方面缺乏統一的標準規范體系,嚴重制約了信息的互聯互通和數據資源的共享整合;3、現有數字化保護手段單一,不具備提供數據支撐的輔助決策能力,網絡宣傳展示渠道較少,數字化資源未得到較好展現,基于此的傳播機制和科研新模式也尚未建立;4、以普查數據庫為起點的非遺數據庫群建設缺乏基礎設施,相關IT基礎平臺、采集和加工處理專用設備有待加強建設。5、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兼具的復合型人才極度匱乏;6、對非遺數字化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尤其是標準規范等方面的界定不夠,政策面支撐力度有限。
3 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相關立法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正式實行標志著我國非遺保護工作進入了有法可依的階段。此前,國務院、文化部及地方政府也出臺過不少相關的規章條令,在這些法規文件中,對于非遺數字化保護是怎樣約束和界定的呢?以下做簡要梳理:
3.1 國家級行政法中的相關規定。 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該法第十三條明確指出:“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边@是國家第一次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的必要性。
文化部——《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39號):該辦法第十四條指出:“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p>
此外,2005年國辦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18號),雖不是以國務院名義制定的行政法規,但也是以國辦名義下發、用以指導各級機構開展非遺保護工作的政策性公文,在正式法律出臺前具有重要參考價值。該意見在第三部分提出:“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p>
3.2 地方性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目前,已有九個?。▍^、市)出臺了地方性非遺保護法規條例。
云南省在2000年頒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是我國最早出臺的一部關于非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第十二條指出:“重要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料、實物,應當采用電子音像等先進技術長期保存?!边@在信息化還未大規模普及的二十一世紀之初提出,具有一定開創性和前瞻性。
同樣出臺較早的還有2002年頒布的《貴州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第十條指出:“對于征集、搜集的民族民間文化資料,應當進行系統的整理、歸檔,逐步建立信息查詢系統。”第二十六條還規定:“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開設貴州省優秀民族民間文化網站和建立電子信息庫,擴大宣傳?!边@是地方性法規中第一次對建立信息化系統和宣傳性網站進行規定說明。
2005年18號文件的出臺對全國非遺保護立法工作起到了重大的指導性作用。江蘇?。?006年)、寧夏回族自治區(2006年)、浙江?。?007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008年)均參照18號文件,制定了本省非遺保護法規條例,廣東省是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行后頒布的本省保護條例,在以上地方性法規中均有對非遺數字化保護內容的規定及說明。
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關鍵詞: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華北平原、東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交匯處,自古以來就是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雜居之地。燕趙河北,文化底蘊異常地深厚,不僅擁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也擁有眾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燕趙兒女寶貴的精神財富和智慧結晶,也是中華文明的瑰寶。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藝術品種,如河北梆子、評劇、冀東皮影、樂亭大鼓、吳強年畫、昌黎地秧歌等不僅在當地稱為一寶,有的還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雖是民間文學藝術大省,卻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強省。在當今如火如荼的經濟發展熱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強制性、普遍性、權威性等特征,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找一條符合河北省實際情況的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道路。
一、民間文學藝術國內保護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網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有學者用知識產權體系中的著作權和鄰接權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我國的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庇袑W者提出用商標領域的法律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①也由學者主張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②
我國在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的立法狀況體現在:1997年,根據《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草稿)》,規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永久性的保護,該條例還確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行使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復制、發行、公開表演等授權的職責;2000年5月,云南省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1年,國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稿)》,并正在進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頒布了《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2004年5月6日,蘇州市人民政府舉行的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蘇州市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開始施行《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二、河北省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河北是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省。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種類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18項中,河北省占了39項,其中:民間文學類2項、民間音樂6項、民間舞蹈3項、傳統戲劇12項、曲藝3項、雜技與競技5項、民間美術5項、傳統手工技藝1項、民俗2項。雖然,這些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還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毫無疑問,它們是河北非物質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環境日益受到現代知識的蠶食。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河北的情況也不容樂觀。如果對河北省列入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進行一番實地調查了解, 你會不難這其中的問題:
(一)、政府的保護力度不夠
政府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用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嚴重不足,不能保證保護工作順暢的進行。例如:對武強木板年畫的拯救和保護工作不容樂觀,一些珍貴的年畫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間,很難收集。鑒于此,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是很難對他們進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這方面的資金不足,嚴重地阻礙了保護工作的有效進行。使一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搶救工作僅停留在形式上、口頭上,沒有真正的落實。2、對我省的民間文學藝術缺乏整體的認識,管理混亂。河北省雖然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大省,民間文學藝術多種多樣,地域性也很強,但是,我省還尚未進行全面系統的普查,沒有一個系統明晰的記錄。雖然我省已經正式發行了《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典》,但也是對省內的第一批省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介紹,還不起不到實質的作用。
(二)、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夠,后繼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正面臨著失傳、滅絕的緊急狀態,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受到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響,法律不能更好的發揮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保護作用,同時,由于現代意識對文化意識的沖擊,年輕的一代熱衷于西方的圣誕節、情人節、醉心于肯德基、麥當勞等,后繼乏人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在當代社會里,“現代化”與“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對一個民族來說,民間文學藝術是本民族基本的識別標志,是維系民族存在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如果沒有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存在和堅持,它就會不可避免地消亡。為此,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民間文化傳承人的權利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
(三)、立法滯后,位階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樣,都有著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但是河北省卻沒有像云南等省那樣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在我省建立。雖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護法》的框架下保護文物,但僅依此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太過籠統,且操作性也不強,再加上如果在執法中存在執法不嚴的情形,將會使我省的文物保護受到嚴重的損失。
三、河北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一)、加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現實意義
1、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民族精神延續的重要內容,大傳統賦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親文化”,以民間文學藝術為主要內容的小傳統賦予民族的則是情感和血肉,是“母親文化”。民間文學藝術集中體現了勞動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體文化,并與之一道構成了民族傳統。因此,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有利于增強各族人民之間的情感,進而增強民族團結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進文化大省的建設,實現河北的快速發展和飛躍。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護、傳承好這些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對于宣傳河北,開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著重要的意義。我省這些極為豐富、極為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深受國內外人士的歡迎和喜愛,這給全國乃至全世界的人們認識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臺,使河北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是現代社會進步的潛動力。民間文學藝術是文化科學創新之源是每一個民族的母體文化。民間文學藝術是傳統文化的“根”,是發展民族文化之魂,是當代文化、科學進一步發展的創新之源。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弘揚是中華民族復興偉業的必經之路,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種重要體現。當世界確認中國和平崛起的時候,我們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礎,中國傳統文化正處于艱難的但又充滿希望的解構與重建過程中。建設好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民間文學藝術,是弘揚民族精神,增進民族認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復興中華民族的必經之路。
(二)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途徑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民間文學藝術種類消亡的緊急狀態說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筆者認為,我省應盡快制定《河北省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根據河北民間文學藝術的不同特點,從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如用著作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商標、地理標志等方面的法律來保護。關于該條例的大概框架,筆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見。
1、立法目的
對河北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目標是通過全國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使河北極為豐富和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發揚。
2、保護的原則
(1)綜合保護原則。河北你、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極為廣泛,對它的保護要采取綜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等等。同時,也應結合每個具體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形態,考慮具體的與之相對應的保護方式,進而達到對其全方位的保護。
(2)最優保護原則。當對同一種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態有多種保護方式時,就出現了保護方式的沖突或重疊,為了減少保護成本和提高保護效率,我們就應該選擇用最優的方式。例如,對一種河北民間文學藝術形態的保護,可以用專利權對其進行保護,也可以用商業秘密對其保護,但是,如果不公開該項民間文學藝術對其保護更為有利時,我們則應該選擇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點立法調研項目。省文化廳將進一步協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辦做好調研工作,推動《條例》的早日出臺,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打造法制保障平臺。各地也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制化保護方式。
參考文獻: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及問題;改進措施與對策
我國是具有五千多年歷史的文明古國,是全球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之一。五千多年的農耕文化發展歷史以及五十六個民族各具特色的多元化的文化生態,彰顯了我國的民間藝術資源是十分豐富多彩的,到目前為止我國有很多種類在全世界是獨一無二的。據相關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有接近87萬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近七萬多項被國家或省、地市或縣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收錄,其中進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就達到了1028項,進入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7109多項,進入地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達到18000多項,進入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更是達到了53000多項。先后建立了徽州、閩南、四川羌族等10個文化生態保護的實驗區,有專題博物館520多座,民俗博物館197座。怎么樣去保護好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我們必須準確對待的一個重大課題。
1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以及存在的一些問題
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成為了整個社會關注的焦點。在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名列第一位的就是的我國昆曲。日本的“能樂”同時也進入這個名錄,當時日本新聞媒體把“能樂”進入非遺名錄當成一個非常大的榮譽進行了整篇幅的報道,甚至用了通欄的大標題,而當時我國所有的新聞媒體報道這件事情的時候,卻都只是用一個很小很小的篇幅。這就說明了我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沒有一個足夠的認識。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整個社會對文化傳統的意義有了新的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議題也成為了焦點。目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仍然還是處在初級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各級政府對各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力度還不夠深入。由于政府部門的長期不夠重視,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導致了對種類繁多和文化歷史悠久的民間藝術的存在種類、整體狀況、數量以及消失狀況的認識不清,還缺乏更廣泛和深入的了解。
第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方位保護的意識落后,技術、資金嚴重缺乏,沒有正確的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意識落后的幾個表現:一是忽視或輕視民間文化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文物取代了文化遺產,致使文化遺產的保護得不到重視;三是認為某些民間藝術的消失是客觀必然,可以任其自生自滅,沒必要保護;四是個別人認為目前我國的國力還是很有限的,可以等經濟再發達一些以后進行保護。
第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還嚴重缺乏法律依據。
第四,缺乏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的培養和教育。
2 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了特定民族或群體文化精神,它的獨特性與現代社會產生的文化是截然不同的
在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大多數都是沒有形成文字記載的口耳相傳,常常是轉瞬即逝的而且是不可再生的。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旦流失或者是消亡了,基本上都是無法恢復或再生。目前在我國一些依靠口授或者是行為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很多很多的傳統民間技藝也瀕臨消亡,很多具有一定文化價值或者歷史價值的珍貴實物或者是資料不是遭到毀棄就是流失到了國外,時常發生過度開發或隨意濫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很多很多的民間藝術和傳統技能都后繼無人,面臨了馬上就要失傳局面;一些少數民族特有文字、獨特的語言和民間習俗正在迅速地消亡;嚴重短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研究專業人員,例如一些地方戲劇、民間戲曲正在走向在衰落。古琴、岔曲已經瀕臨絕滅。
3 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工作的建議
目前在我國主要是行政保護也就是公法保護模式,像《文物保護法》和《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以及福建、貴州、云南等省頒布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草案)》增加了私權保護的內容,確立了以公法保護為主、私法保護為輔的具體制度。
第一,加強組織管理??梢栽O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聯合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施行規劃管理,確立管理制度,鼓勵專項資金和多渠道籌。
第二,大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工作,促進研究與保護利用的結合??梢栽O立專項課題等鼓勵多學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
第三,設立民俗文化保護機構和保護區以及專門展示及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搜集、整理成果用影視、文字圖片等形式加以保存,通過網絡實現資源的整合共享。鼓勵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通過師傳、家傳、社會傳承等方式,把一些珍貴的民間藝術和民俗文化發揚光大,并得到科學保護與傳承。
第四,大力促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與弘揚工作。一方面通過各種媒體工具形象具體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一方面通過手工產品、藝術品、商品等物化載體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推向全社會。
第五,分發揮民俗文化的特色優勢,塑造各具特色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精品,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轉移式保護。
第六,加強立法保護,把保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以法律來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尤其是要從法律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第七,在發揚本民族優秀文化的同時,更要學習世界的先進文化。吸收世界各國的文明成果。盡快建立完善的保護和申報制度。
4 結語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社會發展的見證,也具有重要價值的、珍貴的文化資源。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關系到了社會的和諧發展、民族文化的血脈傳承及國家的文化安全。充分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意義。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既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整個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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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和黃山市2007年文化建設考核要求,為逐步建立起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名錄體系,推進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在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基礎上,開展我縣首批代表作名錄的申報、公布工作。現就有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申報條件
(一)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定義
1.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民間文學(包括作為文化遺產載體的語言),民間美術,民間音樂,民間舞蹈,戲曲,曲藝,民間雜技,民間手工技藝等。
2.文化空間,指按照民間傳統習慣的固定時間和場所舉行的傳統的、綜合性的民間文化活動。如廟會、歌圩、傳統節日慶典等民俗活動。
(二)申報項目應注重下列標準
1.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
2.具有在一定群體中世代傳承的特點;
3.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4.符合以上條件,且處于瀕危狀態。
(三)制定有切實可行的保護計劃
二、申報文本
1.申報文本要突出嚴謹的治學精神和科學的求實態度,在對項目進行全面、系統的闡述之后,突出項目的特征和個性化特點。
2.文本結構簡潔明了,內容緊湊,主題鮮明,避免出現文字表述過長、過大、過滿和大而化之的現象。
三、附件材料
1.證明材料包括當地黨委政府制定的項目保護條例、規劃、文件等;專家學者、歷史人物對項目的評價、論述;有關項目的歷史文獻以及該項目在發展過程中曾經得到過的獎勵、產生過的重大影響等。
2.有關申報項目的圖片、文件和文獻資料
四、申報程序
基本程序:鄉鎮申報——專家組評審——縣政府審定并予公布。縣文化局負責對各鄉鎮申報的項目進行匯總篩選、組織評審工作。
五、申報要求
申報、公布我縣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是一項戰略性基礎工作,對推進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挖掘、保護和傳承都具有深遠的歷史和現實意義。此項申報工作列入鄉鎮2007年文化建設考核內容。
一、加強績效考核,簽訂目標責任書。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省、州、縣級非遺項目傳承人績效考核,我館于1月份認真組織開展了2019年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考評會議暨傳承人座談會,將在冊的63名省、州、縣級傳承人進行集中考核,考核合格后發放傳承補助經費(省級8000元/人/年,州級2000元/人/年,縣級1000元/人/年)共12.7萬元,并簽訂下一年目標責任書。
二、加快田野調查,完善資料收集。
截至2019年6月30日,我館共組織業務人員分赴阿猛鎮石板房村、阿猛鎮頂丘村、者臘鄉那奪村、盤龍鄉響水龍村、干河鄉沙松沖村、干河鄉紅舍克村、江那鎮邑勒村、江那鎮腳側竜村、稼依鎮小石橋村等20余個村寨,走訪50余人,開展田野調查,挖掘調查了10項非遺資源,完成調查報告10篇,圖片100余張,音視頻資料10余G。
三、加強法制宣傳,擴大對外影響。
為進一步加強全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重視,我館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宣傳普及,一是在墨山廣場播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云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錄音廣播,發放宣傳資料;二是深入阿舍鄉斗南村、平遠鎮大新村、者臘鄉批灑村、維摩鄉白沙坡村、江那鎮窯上村等6個省、州級非遺項目傳承基地,張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發放有關宣傳資料,進一步增強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
四、下半年工作計劃。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省州縣級非遺項目儲備,下半年我館將積極整理相關資料,按時立項申報。
一是繼續做好省級項目《棒棒燈》、《彝族弦子舞》申報國家級非遺保護的相關后續工作;
二是將整理遴選出的6項非遺資源即傳統醫藥:付氏草藥熱敷療法;傳統體育:硯山民間傳統武術;傳統技藝:青磚瓦制作;傳統民俗:回族圣誕節;傳統音樂:嗩吶演奏、洞涇音樂,擬申報為2019年縣級保護項目;
三是將報批州文化和旅游局同意的壯族嘗新節、彝族草馬節、硯山民間武術、苗族膼蘆笙、回族牛干巴制作共5項縣級非遺保護項目,繼續申報為2019年州級非遺保護項目。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性、團體性、公共性等特征,各國普遍重視通過行政立法運用公權力為本國或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技術服務或指導、采取行政措施、給予財政資助等,具體包括三種立法模式。
1.統一立法模式
統一立法模式,即由統一法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行政法保護。此種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政府于 1950年 5月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和韓國1962年1月出臺的《文化財保護法》。
2.分別立法模式
分別立法模式,即行政機關通過制定多部單行行政法規,對不同類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別保護。例如英國分別針對古跡、登錄建筑、保護區、民間文藝、民俗及歷史古城等不同層次保護對象進行立法,并對保護辦法、保護機構與團體、地方政府職能與資金政策等都給予詳盡的規定。法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體系采用國家與地方立法充分結合,并以分別立法的模式建立起來。
3.分散立法模式
分散立法模式,即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律保護規范滲透到其他私法規范(如知識產權法或其他民事法律)中,而不采用單獨立法形式。采用此種立法模式多被發展中國家所采納,如2002年印度頒布了《生物多樣性法》,突尼斯制定《文學藝術版權法》從而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國內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化的國家。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依靠行政法律保護模式。1997年國務院制定頒布《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規定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證制度,并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為工藝美術大師創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要求對制作傳統工藝美術品種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統籌規劃、妥善安排。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要求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要發揮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地方政府要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2005年 12月國務院再次頒發《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基本方針,并進一步提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保護等具體工作目標。與此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近年來也開始通過立法授權或制定地方性規范文件統一協調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例如云南、貴州、福建等地省級政府根據授權負責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北京市政府2006年出臺《關于加強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等地方規章進一步明確市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中的職責。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律保護
聯合國科教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由此可以看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觀念、知識、技能等方式表現出來人類智力或精神成果,與知識產權存在天然聯系: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人類智力勞動成果,而這是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會隨著人類活動不斷積累和創新,而激勵人們創造性智力活動正是知識產權法的主要宗旨;最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與無形性也與知識產權法調整對象完全契合。基于此種邏輯,部分國家或地區通過制定或修改知識產權法律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保護范圍。突尼斯1966年制定(1994年修訂)《文學藝術產權法》,明確對民間文藝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此后發展中國家有40多個國家采取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模式,發達國家有澳大利亞、美國、日本、新西蘭、瑞士、法國以及歐盟成員國等認為現行知識產權法適用于非物質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非洲知識產權組織1977年制定(1999年修訂)的《班吉協定》標志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法保護模式的區域化,《伯爾尼公約》1967年修改后將“民間文學藝術”當作作者身份不明的特殊作品予以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的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歸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盡管國務院尚未出臺相應具體規定,但對諸如刺繡、民歌、昆曲等民間藝術形式由著作權法保護已經受到理論與實務界的普遍共識。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商標法》也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保護,尤其是傳承人明確、有商業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例如:1988年天津著名的泥塑“泥人張”獲得了商標注冊,1998年少林寺注冊了“少林”“少林寺”商標,1999年景德鎮陶瓷協會向國家成功申請注冊“景德鎮”陶瓷證明商標,2004年6月國家商標總局核準銅梁縣“銅梁火龍”商標等。
結語
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多樣性、綜合性特征,不同國家選擇與本國現實國情、法律傳統相適應的法律保護機制,從而呈現出行政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兩種法律保護形式。需要指出的是兩種法律保護機制僅僅是對不同國家立法模式的理論分類,實踐中各國都會綜合運用兩種法律保護機制,只是在運用程序和表現形式等方面存有差異。
一、“火流星”歷史源流及發展脈絡
火流星,當地又稱“火流秀”、“風火流星”,關于它的起源,當地老人也知之甚少,“火流星”傳承人謝雙喜和吳福海兩位老人曾說道“不清楚這東西從哪兒傳來,只依稀記得老人們說,清道光年間有個和尚來到趙陵鋪,靠表演這個化緣,由此趙陵鋪村民就學會了。還有一種說法,說這是500年前一個道士發明的。”這些口頭流傳,可以作為研究“火流星”口述史重要來源,但僅靠口頭簡單相傳是缺乏歷史依據的。因此關于考證“火流星”的發展脈絡,我們應從客觀歷史表征角度分析。
1.“火流星”起源
追溯“火流星”歷史,并非起源于“和尚、道士的發明”,歷史是否存在已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他們曾作為媒介傳播者將“火流星”延承下去,這一點是肯定的。“火”自古以來便是人類崇拜和向往的對象,在遠古社會,火的出現在人類文明發展史上具有標志性意義,因此“火流星”原始涵義應解釋為人類對火的一種崇拜形式,并逐漸演變為祭祀習俗,如“祭炊火和燃野火”等。此外關于火的起源,還可以解釋為在原始社會,人類生產力水平低,生產工具簡陋條件下,隨時都會面臨死亡的危險,這其中便包括野獸的襲擊。眾所周知,野獸是懼怕火的,因此火還可以用來驅逐野獸,久之,人類對火的崇拜油然而生,并逐漸演變為火的祭祀活動。以上是對“火流星”文化表征層面認識,而如今“火流星”表演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呢?試用比較手法對趙陵鋪“火流星”與晉陽“風火流星”做簡要對比分析,以得出結論,如下:
關于“火流星”表演形式,趙陵鋪模式為“一條約一米半長的繩子,兩頭各拴一個拳頭大小的鐵籠,里邊裝上點著的木炭,把鐵籠扣好,表演者抓住繩子的中間,慢慢悠起來,越悠越快?;鸾栾L力,木炭燃燒,暗夜里劃出道道美麗的弧線,點點炭星隨風灑落”,而在山西晉陽地區也有一種名為“風火流星”的民俗體育項目,其表演形式為“一根一米多長繩索鏈接兩個特制鐵絲網籠而成。網籠里裝滿燃燒的木炭,看起來不起眼的道具在老藝人的手里揮舞,色彩斑斕,煞是好看”,對比兩者之間定義可知,趙陵鋪“火流星”與晉陽“風火流星”實為同一種民俗活動,皆用一根一米多長繩子,兩端各栓鐵網籠,其中置碳,點之,舞動,呈現出燦爛多彩的景觀。由兩種分布不同地域卻同一種民間項目可推證,兩者之間絕非都是“源”,要么為平行發展,要么屬源流關系,不會出現兩種源頭。晉陽“風火流星”在探討其起源時解釋為明末清初,從民間雜技或武術表演中發展而來,其創始人為韓榮華。而趙陵鋪“火流星”解釋為清道光年間和尚或五百年前道士發明,那么清道光年間是從公元1782~1850年,以最早1782年算,距今(以最晚計公元2016年止)總共224年,如為此種情況則晉陽“風火流星”早于趙陵鋪“火流星”,為源與流的關系;五百年前道士發明時間推算可至明正德年間,屬明代中后期,與晉陽“風火流星”又屬行發展關系。但是“火流星”具體時間、確切地點、詳細人物都無詳細記載,再加之起源道光年間和尚與起源五百年前道士這本身就有相悖之處,因此通過以上例證分析至少我們可以得出趙陵鋪“火流星”并不是簡單的起源道光年間和尚和五百年前道士說法,但是我們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明清時期,“火流星”這一民俗活動就已在石家莊趙陵鋪傳播開來,并融合當地風土民俗,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火流星”。
2.“火流星”發展脈絡
“火流星”從起源到發展,再經完善,最終定型,基本可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從遠古人類舊石器時代出現火的運用開始,除用于驅逐野獸外,還可以驅寒保暖、照明、燒火做飯等功用,隨著火的廣泛使用,人類對火開始出現崇拜以及祭祀活動,如火神祝融一例,此時已進入第二階段,將單純用火轉變為精神層次拜火。此后隨著民俗活動的增多和相互融合,對火的崇拜演變為一種民間表演藝術,此時以社火形式出現,此時為第三階段。社火是由古老祭祀活動發展而來,是聚民間各類表演藝術于一爐的慶典活動,而“火流星”則成為“一門融雜技、武術、鑼鼓為一體的民間社火表演藝術,它是對火的一種崇拜表現形式,將拜火融入民間文化活動和祭祀活動中”,是社火的一種表現形式。它可以起到強身健體、娛樂身心的作用。推測此階段“火流星”形式與口頭相傳的道光年間和尚和五百年前道士同處一期。進入21世紀以來,“火流星”作為一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成為極具燕趙本土特色民間藝術活動,并得到當地政府和人民的保護,此為第四階段。
二、“火流星”非遺文化特征
“火流星”作為一項傳統民俗文化活動,其特征與當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相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群體、團體,有時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有關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人類的創造力”,“火流星”具有自身獨特文化表現形式,又屬《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中的傳統體育、游藝、雜技項,其發展演變與歷史發展規律相一致,反映出人類文明智慧的結晶。結合“火流星”獨有文化形式與《公約》、《條例》立法原則,總結其非遺文化遺產特征,如下:
1.非物質性。“火流星”與具有固定形態、獨立發揮自身價值的如古代遺址、古代建筑等相比,它的傳承模式需要借助于人,通過人的表演傳播形式表現其文化價值,它是一種技藝類活動,從這一點來看,它是一種無形的、抽象的、非物質的文化遺產。
2.不可再生性?!盎鹆餍恰笔侨祟悮v史時期特定環境的產物,因此它的產生具有不可復制,不會隨人類意識行為臆造,如煤、石油、水等不可再生資源一樣,如不以保護傳承,則有失傳的危險。據“火流星”傳承人吳福海介紹:20世紀50年代后,“火流星”鮮有人知曉,目前火流星繼承人僅9人,其中6人平均年齡70歲左右,另3人則為“90后”,由此見,“火流星”作為一種不可再生非遺文化,應得到重視和保護。
3.靈活性。我國文化遺產分為物質與非物質,而像佛塔、建筑等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以隨意搬動、變動的,具有固定性。而“火流星”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通過人的媒介形式表現,具有靈活性,可以依人體不同運動組合而表演出各種精彩的動作。
4.地域性。雖然“火流星”起源并非趙陵鋪,但傳播至此后,依托燕趙地區豐富的文化底蘊和勞動人民智慧結晶,與“火流星”本身特性結合,依據本地風土人情,發展成為現在極具燕趙文化特色的民間技藝活動。
5.健身性。“火流星”是一項民俗體育運動,通過技藝表演形式表現出來,將一米多長兩端燃有火炭的繩子舞動起來,提升臂力及全身靈活性,還可以有“虎口吐艷”、“火環飛舞”、“仰首五環”等多個招式,達到強身健體功效。
6.娛樂性。“火流星”一般以節日慶典、代表演出、廟會等時間出現,如趙陵鋪“火流星”表演一般在年后正月里舉辦。筆者曾在趙陵鋪趙一街村生活過,當時每年逢正月,便會在趙一街小區廣場舉行表演活動,不僅有火流星還有秧歌、唱歌、吹嗩吶等等,給人們帶來歡聲笑語和視覺上的享受。近年來,“火流星”作為石家莊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已實現走出趙陵鋪,在市區各地舉辦表演活動,讓更多人民群眾從中得以歡樂。
7.全民性。作為一種具有民間特色活動,有著廣泛的群眾參與基礎,據謝雙喜老人回憶道:當年整個趙陵鋪人人都會玩,無論十幾歲孩童,還是年過古稀老人,都對此有極厚興趣。在筆者早年,家里老娘以及弟弟都會表演“火流星”,當時還是表演隊成員之一,每次見他們一老一少在家里玩的不亦樂乎,很是歡喜。因此“火流星”是一項人人參與的全民性民俗活動。
三、“火流星”非遺文化保護措施
趙陵鋪“火流星”民俗活動,在20世紀50年代后,曾一度面臨淡漠、失傳局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隨著現代化建設,傳統民俗活動難以與其接軌,難以適應新的環境,出現斷鏈局面,原有村落、活動場所也隨現代化建設需要而消失。其次現代娛樂活動多樣性,年輕人對此傳統民俗活動不屑一顧,甚至有抵觸情緒存在。再次傳播人群呈現老齡化,后繼無人,出現窘迫局面。最后當地政府對“火流星”重視程度不夠,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和資金投入。因此面對此種情形,我們應該堅持《文物保護法》中: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做好對“火流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發展工作,實現全方位、多角度、時空性保護。為切實保證“火流星”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試從以下幾方面保護措施出發:
1.加強地方政府投資力度及法律保護措施,積極申報非遺保護項目,將其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序列。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趙陵鋪“火流星”民俗活動得到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在社區建立專門演練場所、購置器材,還通過《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法律手段,積極有效的保護這一活動。并在2013年,“火流星”被列為石家莊市第五批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對“火流星”非遺保護初見成效。
2.提升宣傳力度,通過多媒體渠道如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形式,加大人們對“火流星”的深度認識。通過網絡媒體迅速傳播力度,可以使“火流星”再次走進人們視野,對這一本土民俗活動有進一步的了解和認識。
3.舉辦“火流星”民俗演出活動,組建培訓班,舉辦文化論壇,實現全民參與。開展文藝演出,可以使這一民俗活動真正實現“走出去”效果,通過視覺上的感知讓更多的人了解,近年來,趙陵鋪“火流星”表演隊先后在水上公園、文化廣場、郊縣舉辦表演活動,得到人們一致稱贊。通過舉辦培訓班、文化論壇形式,讓老藝人將這一文化傳承下去,可以避免技藝傳承的斷鏈,培養“90后”、“00后”新生代力量,全民參與,使“火流星”這一民俗活動延承下去。
4.結合當地本土文化特色,吸收外來文化因素,對“火流星”活動加以適當改造,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特性。目前,“火流星”表演形式已有十幾種,如“虎口吐艷”、“火環飛舞”等,為了實現視覺效果及娛樂感,加入新的表演因素,使這一活動更能持久延續,實現與民同樂、強身健體功用。
5.建立“火流星”小型展覽室,建立網上文化平臺,并且借助地域優勢開發相關衍生手工藝品,實現產業化管理模式。舉辦展覽活動,展出老照片及火流星表演工具、服飾等,以達到社會教育目的,依托展覽活動,開發網絡平臺,建立專門網站進行宣傳教育,并在此基礎上結合趙陵鋪地域“趙佗文化”優勢制作精美手工藝品,如鑰匙鏈、水杯、貼紙、擺件、“火流星”模型等,達成現代產業化管理。
四、結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化遺產包括:
(一)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可移動文物,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觀。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文化遺產。
第三條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和傳承發展”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文物局負責本市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發改、古城辦、規劃、財政、建設、國土、園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建立市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費可用資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經費用于文化遺產保護,并隨社會經濟發展逐年增長。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遺產保護。
第七條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文物、文化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各類城鄉建設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對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和控制要求,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名錄的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建筑、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保護范圍,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條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影響文物本體、環境風貌的建設活動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其他建設活動,必須經市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級別,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損害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人)須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責任書》,負責文物的保養、維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健全保護記錄檔案,作出標志說明,監督、指導管理使用單位(人)做好保護及檔案資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組織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方案必須報相應級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科學合理地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改變其原使用用途,變更使用范圍。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作其他用途的,經相應級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實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土地出讓或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土地運作主體或建設單位必須提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一)由市、縣(市、區)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內;
(二)地下文物埋藏區外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區域。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遺存,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八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建立藏品檔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文物的風險等級,按有關規定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支持并鼓勵合法的民間文物收藏,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辦具有行業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條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進行營利性、資料性影像拍攝的,拍攝單位須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修復、復制、拓印、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單位,須經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根據文物等級報相應級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保護、傳承實施情況,對不能履行規定義務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資格,重新認定項目傳承人。
對認真履行傳承義務的項目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考核,并給予資金扶持。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內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
(三)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設工程,未經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強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未經批準進行修繕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修繕方案,致使文物原狀改變的;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復制、拓印、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
(七)破壞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
(八)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蒼山洱海地區是歷史上殘國西南地區兩個極其重要的交通要道之一,也是“茶馬古道”與“蜀身毒道”的交匯地。南詔大理國時期的疆域北至藏區,東抵四川、蠱州邊界,內通中原,南通東南亞,一直是西南絲綢之路的樞紐,是漢文化、青藏文化、海洋文化等多種文化的交匯地帶。由于青藏高原與云貴高原在此交接,高山大川的阻隔,使大理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的避難所。
云南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大省。大理白旗自治州有白、漢、彝、回等13個民族,大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形態具有典型的區域性和差異性,是西南高原盆地農耕民族文化特色十分鮮明的區域。目前,大理州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9項,傳承人5名;擁有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40多項,省級傳承人69名;州級保護名錄273項,全州有8個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大理三月街榮膺“節慶中華最佳文化傳承獎”。2011年1月,大理被國家文化部正式認定為“全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保護。大理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規劃從2010年起至2020年,共10年,分3個階段保護實施,屆時保護工作將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美國探險家洛克曾經說過,“當我行走到大理時,便不想再前行了。”透過“風花雪月”的美景,透過這片四季無寒暑宜居樂士,發現的眼睛,思考的腳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程,我們驚喜過,感動過,興奮過,淚流過,最終手牽手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
我在大理等你。
延續文化血脈 守望精神家園
當今世界,生物多樣性和文化多樣性對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已經形成共識,云南民族傳統文化的多樣性在中國乃至世界范圍內都屬罕見。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是云南各族人民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創造的文化成果,體現了云南各民族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想象力和審美意識,凝聚著中華民族的深層文化基因,是深深扎根于云南紅土高原的民族之根。保護和利用好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民族血脈的傳承,關系精神家園的守望,對于維護民族團結和邊疆穩定,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和諧社會,促進云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加快云南民族文化大省建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些年來,云南省以開展文化遺產資源普查為基礎、以建立名錄體系和扶持傳承人為核心、以實現原生地保護和動態傳承為目的,全面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000年5月,云南省人大常委會率先頒布了全國第一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地方性法規《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條例》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工作方針、內容和范圍、各級政府的職責、保護與搶救、推薦與認定、交易與出境、保障措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提供了法律依據。2003年以來,在國家文化部的支持下,云南省率先啟動井大力實施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工程,全面開展資源普查,初步摸清我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存狀況,建立了分級分類保護名錄體系。云南省現有經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名錄8590項,其中國家級保護名錄75項,省級保護名錄217項,州(市)級保護名錄2881項,縣(區)級保護名錄5417項;“傣族剪紙”和“格薩爾王”兩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明確保護對象,納入依法管理、科學保護的范疇,為全省各民族保護了一大批珍貴的文化基因。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無形活態文化,其保護的首要問題是傳承。保護傳承的主體是人,傳承發展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作為民族傳統文化的創造者和承接者,通過他們口傳心授和行為示范,各民族的文化傳統才能相沿至今。因此,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使其傳承久遠,傳承人便成為問題的關鍵。云南省已建立起四級傳承人認定體系,有經各級文化部門命名的3542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中國家級傳承人51名,省級傳承人824名,州(市)級傳承人970名,縣(區)級傳承人1697名。通過加大對傳承人的扶持力度,幫助傳承1人提高生活水平和改善傳承條件,提高傳承人的社會地位,調動傳承人帶徒傳藝保護的積極性。
云南省的保護名錄中有56個少數民族聚居村寨被列為省級“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由于歷史的、自然的原因,特別是云南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使得經濟發展滯后、受外界影響較小的民族地區,較多地保存了民族文化的傳統,如生產生活方式、風俗、禮儀、建筑以及自然環境等。設立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區是在經濟社會迅速發展變化的當今形勢下,有效地保護和傳承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的一種鄉村發展模式。其宗旨就是要努力實現文化生態的多樣性保護,原則是實行原生地的保護,以文化擁有者即村民的自覺保護為主體,注重傳統文化保護并吸收現代文明,重視發展經濟、消除貧困,努力實現文化與生態、社會、經濟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今年1月,大理白族自治州被公布為國家級的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大理作為云南西部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歷史悠久,山川秀美,人文薈萃,文化遺產資源豐厚,是名符其實的“文獻名邦”。在大理州委、州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各有關部門支持配合下,通過全州文化和文物干部的共同努力,大理州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在博物館建設、文物建筑維修、考古發掘和歷史文化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文化產業發展等諸多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績,為大理實施“文化立州、旅游興州”的發展戰略奠定了堅實基礎,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綜合國力日益增強,特別是全民族文化自覺的提高,黨和政府越來越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形勢大好,充滿機遇和挑戰。文化遺產事業是為保留中華民族的記憶,維護中華民族的根基,守望共有的精神家園,意義重大,任重道遠,前景光明。
保護文化遺產 存續美麗大理
大理是譽享中外的“文獻名邦”,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是中國唯一的白族自治州,以白族為代表的民族風情,以南詔、大理國為代表的歷史文化,以蒼山洱海為代表的自然風光聞名于天下。物質文化遺產星羅棋布,非物質文化遺產異彩紛呈。
近年來大理一直在積極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拔幕鷳B保護區”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文化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并經文化部批準設立的特定區域。大理文化生態保護區以大理蒼山洱海區域為中心,輻射全州12個縣市行政區域,其中根據大理文化不同的表現形式又劃分為8個重點保護區域,將分類、分區進行保護,形成對大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族民間文化進行動態的、整體性的保護,從而站在全國的層面上,總結保護經驗,探索保護路子。
日前,文化部專家已經通過評審,大理州被文化部正式公布為“全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文化部專家評審組認為,大理白族自治州內涵豐富,生態鮮活,獨具特色;從生態文化的兩個組成部分即自然生態和文化生態來考證,大理的自然生態景觀與民族文化生態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相輔相成,形成大理文化的整體特征,符合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基本要求;同時,大理州領導高度重視,保護機制完善,保護措施得力,申報的規劃綱要具體可行,已具備建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的條件。
大理歷屆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得到全州350多萬各族人民的廣泛參與和支持;2010年成立大理州文化遺產局,全州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已經建立起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四級名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