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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瀕危動物的生存現狀
據估計,全世界生物物種的數量約有500萬種,已經有記載的約為141. 3萬種[00。在20世紀的100年中,共滅絕了23種獸類,平均每4年滅絕一種,比化石記錄高出13一135倍。在近40年里,地球上動物種類滅絕的速度,已經達到正常速度的100一1000倍[}z}。其中,我國瀕危獸類和鳥的種類都排在前三名。近年來,我國瀕危野生動物分布日趨減少,種類數量每況愈下,處十滅絕邊緣。包括金絲猴、老虎、大熊貓等54種獸類,東方白鶴、朱鵑、丹頂鶴等32種鳥類,中國小鯨、大鯨、棕黑疵蛻等15種兩棲類,海龜、眼鏡王蛇、揚子鱷等50種爬行類,白鱷·花鰻鱺、大鰭魚等29種魚類。
野生動物尤其是珍貴瀕危品種)具有較高的生態、倫理、美學及經濟價值,對維系生態系統穩定與保護生態平衡作用明顯。我國生物多樣性資源十分豐富,但也是生物資源遭受破壞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由十野生動物的棲息地喪失與破碎化加劇,過度利用導致其資源接近枯竭,伴隨遺傳多樣性喪失及外來物種的入侵,加之動物自身疾病等因素,野生動物資源急劇下降,某些珍稀動物瀕危或滅絕,導致生態失衡。
二、瀕危動物保護的法治水平有待提升
國際方面,現存的有關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國際法則及區域性公約明顯不足。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倡議,1973年簽署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CITES)實為“軟法”,加之國際司法條件尚待完善,執法效果差異較大。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雖具法律約束力,但公約規定的發達國家補償發展中國家保護生物資源的費用,以及國家間分享研究成果、盈利和技術等內容,由十國際社會主體基十自身現實利益的考量,致使收效甚微,同日寸國際性組織所提供的令項基金等實際效用非常有限。
國內層面,為了保護和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與生態平衡,初步形成了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核心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體系。為履行CITES制定《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配套出臺《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我國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多次執法、宣傳等部門規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盡管如此,環保倫理觀狄隘,立法剛性不足,執法力度不夠,司法制度不健全,公眾法治意識有限等眾多負外部性因素,導致我國的瀕危動物法治保護土作力量薄弱,吹待加強。 立法方面,國家層面缺乏野生動物保護的基本法,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僅限十珍貴、瀕危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物種,覆蓋面較窄且人文關懷不足,立法功利性明顯,技術上未能實現對野生動物保護的本源性考量,也沒有針對珍貴、瀕危物種的特別法的保障,無法理順立法的漸進式邏輯與層次,實踐中難以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立法目的;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動物福利、野生動物疫病防范、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等方面的令門性法律建制尚屬空白,未能構建科學完整的法律保護機制。
老虎谷保護區于2002年成立,這是為在中國動物園出生的華南虎(亦稱中國虎)進行重引進野化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創建的一個野生保護區平臺。保護區由17個倒閉的牧羊場改造而成,這些農場曾經被用于放牧至少100年的時間,因此許多地區的植被遭到了過度放牧和嚴重破壞。老虎谷保護區的創建人亦是拯救中國虎國際基金會的創始人,斯圖爾特先生和全莉女士在這里資助建起一支國際頂尖野保執行團隊,由南非科學家帕蒂?威爾金領導,包括如杰里米?安德森博士和馬克?斯德爾曼思博士等自然保護人士在內,開始這項最有意義的野生動物保護事業。將這一片自然環境惡劣的地區恢復到野生動物保護區是一項極具挑戰性的任務,首先要將原有的350千米牧場圍欄拆除,把零星分散的地塊合并成大片完整的野生動物保護區,同時還要阻止本地人打獵,以便用最快的速度使被破壞的土地得到恢復。隨著保護區土地植被恢復重建工作的開始,野生動物保護區逐漸恢復到原始狀態,當然,這樣的恢復工作還需要持續多年的努力。在難以進入的荒蕪地區,依稀可以見到殘余的廢棄農場、原有圍欄和外來植物。環保人士正在堅持不懈地為恢復野生保護區作出努力,華南虎的野化訓練完全封閉在保護虎營地中。
占有老虎谷面積2/3的北邊植被區是卡魯粗玄巖,南邊1/3植被區和保護區的東北邊界區是由泥巖和砂巖構成的卡魯群山的普福特土質構造巖圈。在這些粗玄巖構成的奇峰異石中,奧蘭治河水在陡峭的峽谷中奔淌不息,自然景色十分雄偉壯觀。包括海拔1200米的Gariep,海拔1479米的Driekop,和海拔1463米的Skurwekop。在Gariep河流域以外,微緩起伏的山巒溪谷形成全新的自然景觀,當地平均年降雨量接近400毫米。位于老虎谷保護區下游的自然保護區的平均年降雨量達到430毫米,約有60%的雨水是在每年1~4月份,主要由雷陣雨形成的。最大降雨量一般是在雨季的3月份,而6月份是每年最干旱的月份。夏季白天天氣炎熱,冬季經常出現霜凍現象。一年中,老虎谷保護區約有60~70天的霜凍天氣,其水份蒸發量遠遠超過年降水量。老虎谷保護區的植被屬于草原型植被。在起伏的山坡低矮處還有一大片地勢平緩的灌木叢生草原。沿著河流和峽谷,到處都是郁郁蔥蔥生長著的灌木林和大樹林,而在奧蘭治河兩岸,隨處可見一種在卡魯特有的茂盛的刺槐林木。
老虎谷保護區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重新引進野生動物種群管理,均以嚴格遵守國家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條例為前提。只有少數食草動物用于食物來保護虎和其他貓科動物項目。經過野化訓練后,華南虎在南非的土地上學會了躲避風雨和炙熱陽光的生存技巧,更學會了迂回包抄、以逸待勞的捕食技巧。華南虎現都已具備捕食大中型食草動物的能力,由此,在過去幾年里,保護區的野生動物數量和種類大幅增加。老虎谷保護區見證了大量野生動物顯著增加,并自建立起即禁止毒殺像獰貓、野貓等食肉動物。在老虎谷保護區可以發現各種各樣的有蹄類動物,其中一些是重引進的,還有一些是土生土長的。其中食草動物包括疣豬、大種彎角羚、大羚羊、灌木小羚羊、紅小羚羊、山葦羚、水羚羊、跳羚、黑斑羚、白面羚羊、紅麋羚、黑尾牛羚。食肉動物包括黑背豺、蝙蝠耳狐、野貓、黑足貓和野生貓科動物等。也有兩足靈長類動物,如熊狒狒、熱帶草原猴子以及鴕鳥,一些跳羚和白面羚羊的軀體顏色會有改變或突變的“白色跳羚”和“白色白面羚羊”都存在于老虎谷。土生土長的土狼十分罕見,但是在保護區里生存了很多。一些野生動物(如白面羚羊,跳羚和藍色羚羊)會成為保護區為虎野化提供的補充食物。隨著這些年來保護措施的加強,兩次空中進行的野生動物數量普查顯示,自2004年至今老虎谷的野生動物數量大幅增加。
為了保持老虎谷保護區的生態系統,在華南虎的生活領地內,一些其他種類的動物與華南虎一起構成了老虎谷的食物鏈,弱肉強食、優勝劣汰、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等自然法則在這里循環上演,華南虎在經過野化訓練之后,有了一定的野外生存能力,身體、性格等開始適應野外的生活環境,也逐步現出昔日雄風,用嘶吼和狩獵使領地上幾乎所有的動物臣服于華南虎,捍衛著自己在這片草原上的霸主地位,重塑“叢林之王”。
隨著對華南虎研究的不斷加深,野保人士對保護華南虎的認識不斷趨于理性和客觀。雖然野保人士認可老虎谷保護區保護華南虎的理念和舉措,但也深刻理解華南虎“留學”非洲,遠離故土所帶來的影響。現如今,他們正以一種愈發理性和客觀的視角來審視和看待老虎谷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決定》指出,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6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畜牧獸醫行業的有5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野生動物資源普查每十年進行一次。”
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
刪去第十九條。
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刪去第二款。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將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中的“商務主管部門”修改為“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中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修改為“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刪去第三款。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修改為“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刪去第二款。
《獸藥管理條例》
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設立獸藥生產企業”修改為“從事獸藥生產的企業”。第二款修改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生產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刪去第三款。
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十三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變更生產范圍、生產地點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后15個工作日內,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獸藥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的“申請人憑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申請人憑換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三十四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發證機關”。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修改為“需要暫停生產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
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獸藥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停止生產、經營超過6個月或者關閉的,由發證機關責令其交回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原發證、批準部門”修改為“發證、批準部門”。
為適應當前面臨的監管執法新形勢,盡快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和監管執法水平,按照總局提出的“四個統一”、“四化建設”、“三個過硬”等一系列工作要求,堅定不移地貫徹市局黨組提出的未來五年“1356”工作思路,推動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盡快實現從“傳統管理型”向“監管執法服務型”的全面轉型,與時俱進,適應時代要求,實現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轉型,結合全市工商系統開展的“四大一重點”工作和我局具體工作實際,開展規范基層行政執法的重點指導活動,幫助基層執法人員提高業務知識和執法辦案技能水平,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適應新形勢下基層工商所工作重心轉移、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提升基層執法人員的監管執法能力,實現65%以上的工商所干部具備執法辦案能力的目標,提高工商所干部執法辦案水平,達到“四高”,即:高素質的隊伍、運用高科技的手段、實現高效能的監管、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做到相關法律法規基本熟悉,執法辦案程序基本了解,個案處理能力基本具備,執法質量基本良好,以此切實推動基層工商所順利地實現工作轉型,為踐行好“四個統一”,貫徹落實好市局“1356”工作思路以及盡快實現“西部領先、全國一流”的奮斗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內容
明確行政執法指導活動的范圍,切實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位。
(一)企業個體監督管理科:
負責指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重慶市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條例》、《重慶市經紀人條例》、《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有關注冊登記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執法。
(二)市場合同監督管理科(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負責指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重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管理辦法》、《關于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暫行規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重慶市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執法。
(三)公平交易科(經濟檢查大隊):
負責指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及《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執法(不含商標侵權)。
(四)、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負責指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及《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執法。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機構,成立指導小組,負責規范行政執法指導活動的實施。
由法制、公交(經檢大隊)、商標廣告、市場(合同、消保)、個體企業監督管理等相關負責人和業務骨干組成指導小組。
(二)明確指導具體方式和內容。
在對指導對象執法工作現狀進行摸底調查的基礎上,對各指導對象進行實地指導:一是開展有針對性的執法培訓,幫助基層執法人員提高業務知識和執法辦案技能水平。二是深入執法一線進行走訪,全面了解指導對象的執法狀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原因進行調研分析。三是開展座談交流,根據調研情況為指導對象規范行政執法、提升執法辦案能力提出對策方案,幫助其理清適應職能轉型工作思路,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工作重心和工作方法的調整,以切實推動其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的提高,促進全系統執法規范工作的均衡發展和整體執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強化行政指導責任制度。
根據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的指示,為了加強木材檢查站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鞏固全市所公路基本無“三亂”成果。7月6—7日,我局會同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亂”辦公室對全市9個木材檢查站的機構建設、制度建設、基礎設施、執法檢查、過錯追究等內容按百分制進行量化考核檢查,現將考核檢查結果通報如下:一、檢查考核情況
(一)領導重視,及時整改。自4月5日省有公路基本無“三亂”檢查考核組對我市木材檢查站指導檢查和5月13日全市林業治理公路“三亂”和木材檢查站建設現場會議后,郁南縣林業局及所屬有關木材檢查站、腰古木材檢查站領導十分重視,行動迅速,結合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了整改。腰古站、宋桂站站容站貌煥然一新,管理規范,執法水平有較大的提高。
(二)郁南縣的都城站、南江口水陸站、宋桂站、水口站48人和林業局林政執法15人的工資列入了縣財政預算,做到機構、編制、工資三落實。
(三)普遍配備了工作需要的檢測儀器、辦案設備、通訊設備、交通工具、照明設備、檢查標志。腰古站、都城站、南江口水陸站、環城站、宋桂站、水口站、東成站等還擁有產權的獨立站房,站容站貌較好。
(四)站務公開,制度上墻。各站都能把執法工作范圍、監督單位、電話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公布上墻。腰古站、環城站、東成站還將管理制度公布上墻。
(五)執法文書,檔案管理較規范。各站都有執法文書,做到一案一檔。腰古、都城、南江口站檔案管理較規范。
(六)有執法檢查臺帳和處理臺帳。
二、各木材檢查站考核得分情況
檢查考核組共有5人打分,各木材檢查站得分的計算方法為,腰古站僅取市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亂”辦公室打分的平均分,其它站為去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各木材檢查站得分如下:腰古站89.5分(市林業局)、都城站89.0分(郁南縣)、南江口水陸站87.0分(郁南縣)、環城站84.0分(新興縣)、宋桂站83.3分(郁南縣)、水口站83.0分(郁南縣)、東成站80.0分(新興縣)、龍稅站77.3分(羅定市)、黃牛木站72.0分(羅定市)。
三、主要存在問題
(一)部分縣(市)林業局對木材檢查站標準化建設認識不足,不夠重視,對標準化建設、規范化管理的整改行動緩慢,個別單位甚至對上級的工作部署置若惘聞,遲遲不行動。
(二)除了郁南縣的都城、南江口水陸站、宋桂站、水口站48人的工資列入了縣財政預算外,其它各站的經費、人員工資福利沒有正常穩定的來源。
(三)部分木材檢查站管理不到位,站容站貌、環境衛生較差,基礎設施落后,與木材檢查站標準化建設的要求差距較大。有的局、站對隊伍管理不嚴,個別人員衣帽不整,甚至出現有站員在上班時間打麻將、打撲克牌等現象。大部份站沒有進行每月1次的自查自糾工作,大部份縣(市)林業主管部門沒有對所屬的木材檢查站進行每季度1次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有的木材檢查站執法文書不齊全,證據材料不充分,制作、填寫不規范。有的詢問筆錄不詳細、違法事實不清楚、執法少于2人;有的無勘驗記錄、無相機相片;有的告知當事人權利不全面(即告知即處罰),聽證濫用,有的;執法處罰程序不規范;有的沒有林業主管部門的《林業行政處罰委托書》;有的沒有法制機構審查意見;有的用執法單位代替法制機構;有的沒有行政機關負責人(即林業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的審批意見。
(五)有的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執法水平不高,執法案件經不起審查、復議和行政訴訟。
(六)有的木材檢查站的執法文書檔案管理不夠規范。執法檢查臺帳、處理臺帳記錄不全面,有漏記、代簽等行為,有的還在繼續使用舊格式表格。
四、今后工作意見
(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木材檢查站是林業部門的執法單位,是林業在公路上的“海關”,體現著林業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形象和水平。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提高對加強木材檢查站標準化建設重要性、必要性、緊迫性的認識,切實加強領導和檢查指導,使木材檢查站達到制度化、規范化、標準化的現代行政執法的要求。要像郁南縣那樣,爭取把木材檢查站的人員工資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
(二)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木材檢查站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和法律法規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提高依法執法的水平。木材檢查站檢查執法工作人員必須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素質高,遵紀守法,秉公辦事,文明執勤。具有相當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悉木材運輸監督、木材檢尺等業務知識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站長和木材檢查站人員必須符合《木材檢查站站長崗位規范》和《木材檢查人員崗位規范》的要求,經過省、市級林業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獲得崗位培訓證書,并按規定持證上崗。
(三)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各木材檢查站要按照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木材檢查站管理規定的通知》(粵林[20__]41號)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值班、監督、廉政、考核、獎懲、過錯追究等內部管理制度,《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國家、省有關木材、野生動植物運輸監督規定,一律要公布上墻,要公開投訴舉報單位和電話,公開木材檢查執法人員的照片、證號、職責,接受群眾監督。
(四)要落實整改,加快標準化建設步伐。
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和木材檢查站對這次考核檢查發現的問題,要正確對待,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加強木材檢查站標準化建設。
1、要積極籌集資金,按標準化建設要求搞好站房建設,配備必要的通訊和交通工具、辦公用具和設立明顯醒目的檢查標志。
2、要按照思想覺悟高、作風正派、遵紀守法、熟悉業務、執法水平高、適應工作需要有執法資格和證件的標準配備好站長和執法人員,對不合格的要輪崗調離,對違法違紀的要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要按照國家林業局《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制作管理規定》的要求,規范文書制作。要求:(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2)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正確。需沒收財物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如《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規定》等;(3)依照法定的《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程序辦理;(4)行政處罰文書制作、使用和填寫規范、完整;(5)使用罰沒票據合法,拍賣罰沒木材符合財政部門的要求;(6)進行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做到公開、公正、合法。為了規范執法文書,市局將制作一套供各地參考。
4、要按照國家、省政府有關治理公路“三亂”的要求,嚴格規范木材檢查站工作范圍和執法行為,防止出現公路“三亂”,鞏固全市所有公路基本無“三亂”的成果。要嚴格區分木材檢查站與林政股、林業工作站的執法范圍,木材檢查站查處工作范圍的違法運輸木材、野生動植物案件,林政股、林業站查處砍伐“源頭”和木材加工經營單位的違法案件,執法、檔案、記錄要分開分清,不要混在一起亂放、混管。
(五)要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加大督查力度。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責任制,定期對木材檢查站進行執法檢查,木材檢查站每月自查自糾一次,縣(市)林業局每季度要對木材檢查站進行一次檢查,市林業局每半年對全市木材檢查站進行一次檢查,對站容站貌建設較好、各項制度健全、模范執行公務的站或在檢查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要強化管理,嚴格監督,要加大管理力度。對縣級林業和木材檢查站因領導不力、管理不善,或因整改不力,而多次發生違法違紀案件的木材檢查站,市林業局將通報全市,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問題特別嚴重,失去監控作用的,報請市政府建議省政府撤銷該站。
(六)要建立健全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實行黨紀政紀處理:
1、檢查人員不執行委托公務的,或不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重大案情的,按失職論處,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輪崗調離木材檢查站。
2、檢查人員違反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處罰,不使用法定票據或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依法追究其違法違紀責任。
行政裁決說簡單一點就是用行政手段解決民事爭議。對行政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于權屬糾紛的行政裁決,還可先申請行政復議。
以下為筆者在2006年清理區直42家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依據的基礎上整理的行政裁決的分類,歡迎指正!
(一)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如《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漁業法》第1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水面、灘涂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又如《草原法》第十六條規定,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森林法》第十七條規定:“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水法》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二)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對侵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品種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訟。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四十六條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五十四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第五十五條規定: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侵權人期滿不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
《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經常考察本單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療效和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必須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對已確認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停止生產、銷售、使用的緊急控制措施,并應當在五日內組織鑒定,自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獸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獸藥的、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真實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飼喂了違禁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法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內發現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的,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銷登記。
(三)對損害賠償的裁決
如《種子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非法經營或者推廣未經審定通過的農作物新品種或者林木良種的,由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種子的,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的,種子檢驗員有權制止其經營活動,扣押種子;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除依照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并可責令賠償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第三十九條規定:搶采掠青、損壞母樹的,在劣質林內采種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種、賠償損失、沒收種子,可以并處罰款。
又如《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又如《檔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倍償損失。
又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的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
(四)對補償性糾紛的裁決。
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11條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五)對民間糾紛的裁決
如《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二條司法助理員是基層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具體負責處理民間糾紛的工作。第三條基層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的范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的民間糾紛,即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第十五條處理民間糾紛,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時,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第十七條經過調解后,仍達不成協議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處理決定。
一是進一步推進了機構建設。為了進一步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的職能,今年,我市在原來海洋環境監測站的基礎上成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該中心的建立使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職能以及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職能得到進一步明確。二是大力提高了能力建設。為了保證我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今年,我局在進行了實地調研的基礎上,咨詢有關專家,制定了實驗室建設方案,對已有實驗室進行了改造裝修,并將實驗室建設面積擴大到400多平方米,目前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為了提高現有科技人員的工作能力,選派了8名技術人員參加了技術培訓,人員培訓率達57%。
二、進一步加大了海洋環保經費的投入,確保海洋環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年市用于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費累計達到1043.2萬元。其中,賽區的海洋浮標系統建設投入573.2萬元,海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投入350萬元,海洋環境監測經費投入120萬元。海洋浮標系統主要包括三套浮標系統、一套波流測量系統和一套常規單要素監測系統。監測儀器設備上添置了液相色譜儀、氣相色譜儀、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等精密儀器。在監測上主要的投入為:海洋環境監測經費38.5萬元,漁業環境監測經費11.5萬元,賽區海洋水文、水質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可行性研究前期經費35萬元,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建區監測、調查經費10萬元,海洋環境執法檢查和巡視以及“白泥”污染治理前期調研的經費5萬元,各區(市)海洋及漁業環境監測經費約20萬元。
三、我市開展的環保工作
(一)制定了地方性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制度、規劃、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1、進一步完善了市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為保護和改善我市海洋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推動我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健康發展,今年我市完善了一系列市地方性海洋環保法制法規。起草并送審了《市無居民海島利用與保護管理辦法(草案)》;按照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計劃,完成了《市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和草案的編寫工作、完成了《市漁業資源增殖管理辦法》、《市灣海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
2、以制度和規劃來規范和指導海洋環保工作的開展
為了促進我市海洋環保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施行,制定了《海洋與漁業系統實施〈行政許可法〉辦法》;結合市海洋環保工作的實際需要,開展了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在市編制的《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委托中國海洋大學擬定了《市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方案》。準備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以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海洋生態保護為重點,以海域環境容量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入海總量為手段,進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及海洋環境管理的對策研究,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科學依據,實現海洋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健康、持續、和諧發展。
3、制定了標準并做到了嚴格執行
為了推廣生態養殖,減少因養殖而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年市重點制定了《市無公害食品日本對蝦生態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刺參池塘養殖技術規范》、《市無公害食品菲律賓蛤仔底播增養殖技術規范》等10個技術標準,并嚴格執行了已有的現行標準。
(二)認真組織落實海洋環境監測預報、海洋信息、海洋工程、保護區等方面的工作
1、建設了海洋水文、水質監測暨預報系統,準確提供了海洋環境預報信息
為了保證年賽的順利舉辦,滿足國際帆聯關于賽對海洋水文的專業需求和對水質的要求,市積極組織開展賽區海洋環境監測預報系統建設工作,完成了海洋水文數據通信系統改造擴容和“波浪騎士”浮標的電池更新改造工作,初步完成了小麥島海洋環境監測站的技術改造,進行了通訊試驗。自年月日起每天小麥島監測站的部分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并應委的要求,在雅典奧運會期間和殘奧會期間同步向委提供小麥島監測站逐時海洋環境監測信息。
2、海洋環境保護信息工作全面加強
為了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政府、公眾等各方面的服務作用,今年海洋環境保護的信息工作得到長足發展。主要工作有:為了讓公眾及時了解海水浴場的海洋環境狀況,暑期在新聞媒體、浴場顯示屏上每天了海水浴場的現場監測數據;向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信息中心、省海洋與漁業廳等部門報送了12篇海洋環保信息;籌建了市海洋與漁業網海洋環保專欄,專欄內將定期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各類信息,目前該網站已投入試運行,市民可以上網查看;在各類報紙上了20多篇市的海洋環保信息;在中央電視臺、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上了市人民政府與國家海洋局共同開展奧運會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合作安排等內容的大量海洋環保工作信息。
3、強化了對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
隨著海洋環保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以及《灣及鄰近海岸帶功能區劃》的實施,對涉海工程項目的管理已逐步完善。今年對7項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初審、審批,對在建涉海工程項目進行了跟蹤檢查,開展了施工期監測,實施了對涉海工程的全過程管理。
4、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開展
年,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獲市政府批準建立,該保護區的建立推動了我市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開展了大公島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工作,聯合有關部門加強了對保護區海域的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制止各種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了保護區的環境和資源。開展對保護區的資源環境調查,在綜合調研的基礎上開始選劃長吻蟲珍稀動物保護區和灣特別保護區。
5、海洋標準計量工作
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關于海洋方面的標準,根據國家標準公布市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總體狀況。
(三)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1、進一步強化了海洋執法監督和巡查力度
加強了海上執法隊伍的建設,加大海上執法的力度,認真貫徹《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涉海工程項目實行嚴格控制和監督檢查,建立起了海洋與漁業環境監視舉報信息網和聯動共管機制,重點打擊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及海洋資源的違法行為。我們今年開展了保護海洋國土“藍箭專項執法行動”,有效地保護了我市近岸海域的生態環境。在“海盾”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出了多起圍填海和海洋污染案件,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開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查處沿海一線的亂圈、亂占等違法養殖行為,對與市海洋功能區劃相抵觸和違規破壞海岸自然景觀的海水養殖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打擊,爆破清理了在前海一線非法筑造的3000余平方米鮑(參)池。通過執法行動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規范了海域使用秩序,樹立了海洋執法部門依法管海的權威,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嚴厲打擊了非法采挖海砂行為,保護了我市的海洋資源和海洋生物棲息地。在海砂執法檢查中,我們堅持長期檢查和階段性突擊檢查相結合,專項執法與聯合執法相結合,做到常抓不懈,從嚴打擊。自開展示范工作以來,共查處了多起船舶非法采砂行為。
2、強化了海洋赤潮防災減災工作
我們開展了赤潮防災減災和應急監測工作,編制并實施了《市赤潮監控方案》,建立了市赤潮監視信息網,成立了全市海洋赤潮防災減災領導小組。為避免赤潮對年賽帶來不利影響,我市編制并開始實施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赤潮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反應預案等內容。
3、進一步強化了海洋環境監視監測工作力度
我市已經建立了市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新建了常規、微生物、病毒及生化等實驗室,先后開展了近岸海域養殖區的環境監測和水產品產地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養殖產品藥殘監測和貝類殘毒監控等工作,初步發揮了監測機構為賽區服務的職能。制定并實施《年市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方案》,開展了近岸海域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趨勢監測,海水浴場泳期環境監測預報、灣底部重點底播養殖功能區等海域海洋環境監測和小麥島污水處理廠、堿廠、團島污水處理廠排污口監視性監測及鄰近海域環境狀況監測,重點加強對奧運帆船賽區的監測,目前,各項監測已按計劃要求完成任務。《年市近岸重點海域海洋環境監測評價報告》也已編制完成。
4、如期了海洋環境質量公報
今年上半年,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以年市海洋環境監測結果為依據,對海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了綜合分析和評價,完成了年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編制工作,并進行了,同時將質量公報上報了市政府、國家海洋局等上級部門和相關單位,為社會各界和廣大公眾進一步了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了保證。
5、開展監測機構計量認證
市的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在技術設備上已建立了六個實驗室,擁有430多萬元的儀器設備,其中2名技術人員獲得了省技術監督局實驗室內審員資質,并組織多人參加了培訓;我市的海洋環境監測與預報中心與國家海洋局北海預報中心和北海監測中心采取合作共建的模式,實行邊監測邊建設邊發展的原則,目前主要工作依托北海分局預報中心和監測中心來開展。與省計量認證委員會簽訂了計量認證咨詢合同,由對方指導進行計量認證申請工作,正在積極申請進行我市海洋環境檢測、漁業養殖水質的監(檢)測和水產品產前、產中、產后全過程監控能力的計量認證資質,
(四)開展海洋環境保護的宣傳工作
為了提高全社會海洋與漁業法律意識,保護海洋環境。在“兩會”召開之際和“海洋節”開幕前夕,我們通過日報、招商周刊等新聞媒體,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水平,履行海洋行政管理職能”、“大力發展高效漁業、加快漁業現代化進程”等為標題,分別以6個整版的篇幅進行報道,宣傳效果明顯。我們采取多種形式,利用重大節慶活動和深入基層召開環保知識宣講現場會等廣泛宣傳環保知識。利用電視、報刊等新聞媒介,對嚴重的違規行為予以曝光。我們還多次在開展海洋和漁業環境監測時,邀請記者進行現場采訪,向群眾直觀、詳細地介紹監測的方法、過程,以及環境監測對海水養殖的重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提高了全民海洋與漁業生態環保意識。
(五)積極開拓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新領域
1、開展了我市首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整治恢復工程項目
根據歷年對灣東岸堿業公司排污口附近海域的監測結果,在征求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咨詢委員會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治理灣東部海域“白泥”污染的方案》,提出在政府的扶持下,由污染單位進行“白泥”污染治理的建議,力求通過“白泥”污染治理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市實際的海洋生態恢復的路子。目前,市政府正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該建議的可行性進行論證。
2、建立了我市范圍內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文昌魚自然保護區
自去年開始籌建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以來,我局開展了一系列文昌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工作。委托海洋大學編制了《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了評審,并通過了評審;協調了市環保局、市規劃局、海事局、部隊等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獲得了相關單位的支持;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市長辦公會,并獲得了市領導的支持;今年又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需經省政府批準”的要求,將建立該自然保護區的建議提報了省政府及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環保局等相關單位,獲得了省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支持。月日市政府正式批復同意建立文昌魚水生野生動物市級自然保護區,該保護區為野生動物類型,保護區面積61.81平方公里。文昌魚保護區的建立標志著該保護區申報工作的完成,建設、管理工作的開始,成為我市范圍內(包括陸地)建立的第一個野生動物保護區。
四、我市積極開展開創性工作
1、推進了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建設
為做好賽區海洋環境保障工作,市政府和國家海洋局積極磋商,于今年月日,在國際新聞中心簽署了《共同開展奧運帆船賽場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合作安排》。通過雙方的合作,將進一步加大賽場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監督和整治,為使承辦一屆最出色的賽,實現“綠色奧運、科技奧運、人文奧運”的總體目標將產生積極作用。這是全國沿海地方政府首次與國家海洋局合作共同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協議簽署后,為保證該項合作的順利開展,我局又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就合作具體方案進行了認真地論證,編制并上報了《賽場及鄰近海域國家級海洋環境監控區實施方案》,準備在國家海洋局和市政府同意后,盡早組織實施。
2、在國內首次開展了大面積赤潮的監測、科研及防治項目
為從根本上改善我市前海海域環境質量,杜絕赤潮的發生,根據市政府的指示精神,我局會同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等科研單位編制和上報了《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建設方案》,準備在前段赤潮研究和監控的基礎上,整合和優化我市赤潮研究、監控資源和力量,聯合開展“賽場及鄰近海域赤潮防治行動項目”,該項目目前已經立項。
我們針對目前近海赤潮發生特點和發展趨勢,在賽場及鄰近海域布設37個站位,進行了大面積的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環境、沉積物環境、生物環境指標。據此,我們編制了《奧運帆船賽區及鄰近海域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浮山灣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專題報告。
另外,我們還強化了海洋赤潮的日常監督監視工作,組織項目承擔單位不定期地對賽區的重點區域實施了不間斷的監視和監測,并對近岸海域發生的兩起赤潮現象進行了應急跟蹤監測監視,對赤潮可能發生的概率和發展趨勢進行了分析預測。
3、開展賽區海洋監測預報系統建設項目,建成我國近海岸最先進的海洋環境監測和預報系統
關鍵詞:動物福利動物福利壁壘貿易壁壘OIE標準
“動物福利”(AnimalWelfare)正漸漸成為國際貿易中一條新的“流行語”。在國際上,動物福利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貿易議題。動物福利的出現,一方面可以說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表現;另一方面,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國家間的經濟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標準等方面也存在著不同的差異,因此,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動物福利的出現無疑就構成了一道新的貿易壁壘——動物福利壁壘。動物福利潛在的貿易壁壘作用不可忽視,如果不給予足夠重視,我國相關產品在進入國際市場時將會遭遇巨大障礙。
一、動物福利的起源與發展
動物福利活動最初是由一些關心動物福利的民間人士和動物保護團體倡導并發展起來的。在18世紀末,英國功利主義哲學JeremyBentham首先提到動物的福利問題,認為動物福利是真實存在的,因為動物也能感受到痛苦。1822年,理查德·馬丁(Martin)提出“反對虐待以及不恰當地對待牛的行為”的法案(即《馬丁法案》)在英國國會獲得通過。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動物福利的法律。法國也在1850年通過了反對虐待動物的相關法案。1866年由美國外交官亨利·伯格(HenryBergh)建立的世界上第一個動物福利組織——美國防止虐待動物協(ASP—CA),并推動紐約州通過了美國的第一個動物福利法:《反虐待法》。其后的一段時間里,世界各國紛紛建立自己的動物福利保護法規。這些法規都是在道德倫理方面強調我們應該對動物權利的保護。
20世紀60年代后,因為西方國家農業的發展已經滿足了消費者的基本需求,公眾開始轉而關注生產活動中對動物福利的影響。1965年的英國政府發表的“BrambellRepo~”報告就是公眾對動物福利關注的集中反映。其后,各國學者紛紛研究動物福利間題:Moberg(1987)和Barnett(1987)認為生理指標應該在評估動物福利上起主要作用;Mcglone(1993)同樣認為生理指標優于行為指標,因為它們更客觀而且更少一些人為傾向性;Duncan(1993,1996)建議動物福利應該和動物感受而不是它們的生理或別的指標相聯系。
目前在國際上普遍認可的動物有“五項基本福利”:(1)為動物提供適當的清潔飲水和保持健康與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動物不受饑渴之苦;(2)為動物提供適當的房舍或棲息場所,能夠舒適地休息和睡眠,使動物不受困頓不適之苦;(3)為動物做好防疫,預防疾病和給患病動物及時診治,使動物不受疼痛、傷病之苦;(4)保證動物擁有良好的條件和處置(包括宰殺過程),使動物不受恐懼和精神上的痛苦;(5)為動物提供足夠的空間、適當的設施以及與同類動物伙伴在一起,使動物能夠自由表達正常的習性。比如,對豬的動物福利國際法規規定:豬在運輸途中必須保持運輸車的清潔,要按時喂食和供水,運輸時間超過8小時就要休息;在宰殺時,應當使用高壓電快速擊中致命部位,使其在很短時間內失去知覺,以減少宰殺的痛苦,并且必須隔離屠宰,以防被其他豬看到而產生恐懼感。不少歐美國家要求供貨方必須能提供畜、禽或水產品在飼養、運輸、宰殺過程中沒有受到虐待的證明才準許進口。
二、動物福利壁壘的實施特點
(一)合理合法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待動物的態度也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從把動物僅僅當作人生存的資源發展到保護動物最后提升到了福利保護的地位,不能不說是社會的進步、觀念的進步。于是一些國家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紛紛制訂動物福利法規。另外,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發達國家對食品的安全與衛生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而世貿組織又規定允許成員方采用“為保障人民、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因此,利用動物福利名義設置貿易壁壘,不僅穿上了符合進口國法律的外衣,而且還能獲取社會公眾的同情和支持。
(二)歧視性和隱蔽性
動物福利條款在不違背WTO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與其它貿易壁壘相比,更具隱蔽性和歧視性。動物福利標準都是發達國家根據其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強者制定標準,對弱者顯然是不公平的。由于各國的國情和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的差異,發展中國家的畜禽產品在短時間內很難達到發達國家的標準。動物福利標準的實施即使是非歧視的,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進體動物及動物制品一視同仁,也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構成障礙。經濟實力是基礎,發展中國家如果溫飽問題都還沒解決,如何講“動物福利支出”,此外,以自己國家的動物法案為屏障,利用動物福利名義設置貿易壁壘,還涉及社會道德問題,不僅穿上了符合進口國法律的合法外衣,而且極易博取公眾的同情和社會輿論支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三)實施領域的廣泛性
動物福利壁壘的實施客體目前主要針對活體動物的進口。但有向其它與動物和動物制品有關的領域和上下游產業施加影響的趨勢,與動物制品有關的行業,如:餐飲業、化妝品業、醫藥業、服裝業等都有可能受到沖擊和波及。由于目前有關動物福利的呼聲和抗議活動越來越多。一些國際著名的跨國公司,如:肯德基、麥當勞等快餐公司迫于國際供貨的養殖場采取措施,改善動物的養殖環境,不得采用強迫進食等虐待動物的措施,否則將停止進貨。
(四)復雜性和爭議性
動物福利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既涉及到動物保護,又涉及到國際貿易,還與社會自身的發展、道德、倫理有關。動物福利問題有它合理生的一面,但如果以“動物福利”名義來設置貿易壁壘并用在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上面,那么將有可能使出口國人民本來就很低下的生活條件日益惡化,這種在人類的基本需求沒有得到滿足之前,優先考慮滿足動物的基本需求乃至“精神需求”的做法,對發展中國家而言不僅不公正,而且這種變相的貿易保護,可能會造成人道主義的災難。因此,動物福利問題是一個復雜的、具有很大爭議性的問題,如果僅僅從其中一個方面孤立地看待這個問題,則不僅不會解決問題,反而會引起諸多負面影響。
三、動物福利壁壘的利用方式
(一)利用WTO有關動物福利的條款限制進口
WTO的《服務貿易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和《反傾銷措施協議》關于動物福利以一般例外等形式出現。發達國家利用這些規定以一般例外措施、衛生檢疫、技術性與非技術性壁壘、補貼與反補貼、傾銷與反傾銷的形式,限制進口。歐盟和美國目前正在考慮用不可訴的動物福利保護補貼。
(二)用國際獸醫局OIE標準限制進口
國際獸醫局的OIE標準有關于動物福利的基本要求。發達國家利用這些標準來限制我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發達國家要求供貨方必須達~gJlOIE所規定的標準,否則無法進入發達國家市場,也無法向WTO提出貿易糾紛仲裁。
(三)用國內動物福利法限制進口
發達國家對于動物福利一般都有國內立法。這些動物福利法成為限制對外國產品進口的借口。要進口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內動物福利標準,如果外國產品在生產、加工或者屠宰過程中受到虐待,低于國內的動物福利法所規定的標準,就不準進口。
四、我國動物福利現狀
(一)公眾意識有待提高
目前我國公眾的動物福利意識仍普遍淡薄,對動物福利保護的意義及如何實現動物福利保護的知識了解甚少。人們通常以動物主宰者的身份肆意對待動物,例如“活豬注水”等殘忍對待動物的事情時有發生。這種虐待殘害動物的行為不僅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還被人們認為是不足為奇的,最近幾年動物福利已逐漸引起各行各業人們的關注,很多民間動物保護組織自發而生,動物福利意識有所提高。12004年在武漢大學實驗動物中心建成的一座38只恒河猴慰靈碑。旨在紀念在抗非典疫苗和藥物實驗中為人類健康獻身的動物。由此可見,我國的動物福利意識水平在提高,但總體上仍遠滯后于發達國家。
(二)動物福利立法進程需繼續推進
我國除香港和臺灣地區有完善的動物福利立法外,其他地區針對動物福利立法還相當滯后,除《野生動物保護法》外,我國尚無一部比較完整統一的動物福利保護方面的法律。然而在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下,立法部門應制定相關法律,更好地保護和利用動物,不但對列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的珍稀動物要依法保護。對于一般動物,特別是那些人工飼養的禽畜,也要給予“動物福利”。最近幾年,在有關法律法規中已開始出現針對動物福利的條款,~N2004年12月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條例》明確規定了“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實驗動物工作中涉及的實驗動物項目的管理并對實驗動物進行倫理審查”。正在修訂和準備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都將有關動物福利方面的內容寫入法案中,但和國際動物福利立法還有很大的差距。國家的動物福利保護法律體系急需完善。
(三)禽畜產業動物福利實施細則不完善
由于動物福利公眾意識淡薄及沒有相關法律保護,使得我國禽畜產業的動物福利在飼養、運輸、宰殺方面的實施細則令人堪憂,達不到國際動物福利標準。我國目前畜禽產業飼養密度大動物生活條件差,運輸條件選不到要求。粗暴屠宰等現象普通存在。作為食品被批量生產出來的各類動物的生存狀態急劇惡化。同時動物異地運輸特別是長途運輸量越來越大,這樣生產出來的畜禽產品不僅直接對人類的健康構成威脅,而且很難經得起國際市場越來越嚴格的檢驗。在當前的國際競爭中經不起風浪的沖擊,嚴重影響了我國畜禽產品在國外市場占有率,而且對其他動物相關產品方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五、動物福利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一)對我國養殖業出口的影響
歐美等發達國家制定的動物福利標準,要求保證動物享有不受饑渴、生活舒適、避免肉體疼痛和精神恐懼以及享有表達天性等方面的自由,即使在貿易運輸的過程當中,也要求每只動物與同類伙伴在一起,能夠舒適地休息和睡眠,籠舍清潔,飲食和空氣充足、新鮮,屠宰這些動物時要單獨進行,以免影響其他動物受到刺激和驚嚇。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將動物福利作為進口農產品的一個重要標準。
2002年,歐盟國家的一個畜牧產品進口商曾經造訪黑龍江省正大實業有限公司,準備大量購買一批活體肉雞,但是,這筆生意最終因該公司“不夠寬敞、舒適的雞舍”而流產。
(二)對我國中藥出口的影響
我國是中藥的生產大國,傳統的中醫藥學有著五千多年的歷史,其獨特的原理和神奇的療效世人皆知。但是,現在許多中藥的制藥方法卻遭到批評和抵制,如活熊取膽。由于是活熊取膽汁,這個過程勢必給熊造成極大的痛苦和恐懼,往往會使熊慘叫不已。雖然熊膽汁在中藥用藥里療效顯著,但是,這種令熊痛苦不堪的取汁方法卻遭遇了不少的批評。又如,我國某著名品牌的龜鱉丸在國外銷售時也曾遭遇國外消費者的抵制。原因是該廠在介紹其采用的生產技術時,提到要將野生龜鱉冷凍到零下192℃,這樣制成的藥品更容易為人體所吸收,比直接食用龜鱉的效果要好很多,但這種制藥方法在國外卻遭到了強烈抗議和抵制,影響其制品在海外的銷售。我國中藥的療效世人皆知,但中藥的出口卻屢屢碰壁。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人藥動物的福利沒有得到保障。
(三)對我國水產業出口的影響
我國是世界第一位的水產養殖大國。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水產品產量為4855萬噸。盡管我國水產品具有比較大的出口潛力,但我們不得不面對美國、歐盟等國家的諸多有關規定和法令。歐盟多個國家,如德國、英國等就對屠宰動物有嚴格要求,其中包括賣魚者不能將活魚直接賣給顧客,由商家把魚放進電箱里快速殺死后才能出售。美國的“瀕危物種法案”將龜列為保護對象之一,禁止所有不符合TED(海龜隔離器,裝于海蝦拖網頸部,便于誤人拖網的海龜逃生)裝備要求的國家或地區捕獲的野生蝦及蝦類進入美國市場。美國從1995年至今仍禁止進口我國的蝦類產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的一些漁船上沒有海龜逃生裝置。2002年的“食人鯧”事件同樣引起人們的關注,盡管“食人鯧”是屬于“黑名單”物種,但國際動物保護組織要求我國有關方面必須對“食人鯧”實施安樂死,否則將利用自己的影響呼吁世界各國抵制中國的水產品。
六、應對動物福利壁壘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緊推進動物福利立法
應緊跟國際形勢,認真學習和研究國外動物福利的相關法規。目前世界上已經有許多國家制定了比較完善的動物福利法規。如美國就有“動物福利法案”;英國有“豬福利法案”;歐盟制定了宰殺動物的法規;除歐美之外,亞洲的新、馬、泰和日本。以及我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都在上世紀完成了動物福利立法。我國政府可以借鑒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和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的動物福利法規。
(二)積極椎廣和宣傳動物福利標準
國際動物福利標準是世界各國協調的產物,它反映了國際上普遍達到的動物福利要求,代表著一定的質量水平,并得到各國政府和人民的認可,成為國際級別上的協調標準和處理貿易糾紛的重要基礎。政府應加大對動物福利標準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中國人了解國際貿易壁壘動態,提供動物出口改進的方向和目標,推動相關養殖技術的進步。
(三)改變傳統生產作業方式。提倡健康養殖
動物福利壁壘會給出口企業短期內帶來成本增加甚至是禁止陛壁壘等負面影響。但從長期來看,有利于企業生產資源進行重新配置,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贏得長久的競爭優勢。動物是為人服務的,但關鍵是怎么服務。善待動物就是善待人類。企業應改變傳統對待動物的觀念和作業方式,從自身條件出發,進行人道的畜養和屠宰,在兼顧對動物利用的同時,考慮動物的福利狀況。
(四)從國情出發。加強制度建設
我國現行的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寥寥可數,動物制品的標準、監測、監督三大體系和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食物鏈質量安全控制常常出現問題。由于沒有相關法規的約束,動物經營者很少考慮動物的福利,而更多關注的是自己的經濟利益。我國動物福利標準定得太低顯然是不行的,但如果定得過高,又脫離了我國實際,加重經營者的負擔,因此,應從我國國情出發,循序漸進地推進與國際接軌的與動物福利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制度監測和監管力度,以保護公眾健康和動物福利。
論文關鍵詞 自然保護區 立法 法律制度
隨著人們對人與自然關系認識的不斷深入,自然保護區成為了保護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和自然資源的主要手段,也成為一個國家社會文明和環境保護事業的標志。廣東省肇慶市的鼎湖山自然保護區是我國建立的第一個自然保護區,自此以后,截止2008年底,全國已建立各種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2538個,保護區總面積約14894.3萬公頃。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303個,面積9120.3萬公頃,分別占全國自然保護區總數和總面積的11.9%和61.2%。有28處自然保護區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絡”,有20多處保護區成為世界自然遺產地組成部分。
一、我國自然保護區立法現狀
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的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趨于完善。1994年國務院頒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該條例的頒布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為建立現行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到目前為止,我國基本形成以《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國家立法為基本法,地方法規為重要組成部分的自然保護區,我國已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為補充的法律體系。
(一)自然保護區的國家立法
從我國現行的自然保護區國家立法來分析,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關于自然保護區的專門立法,其中包括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等,這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專門以自然保護區為調整對象的立法。它們構成了我國國家層次上的自然保護區專門立法;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法律規定,如:《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等許多法律、法規,應該說這些法律中涉及自然保護區的相關規定是我國現行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構成部分。
(二)自然保護區立法中的地方法規、規章
目前關于自然保護區的地方立法大致可分為四種情況:一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或《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四部委的部門規章而制定的實施細則;三是針對特定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或省級重點自然保護區而制定的相應的《管理辦法》,如福建省的《武夷山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四是地方行政規章。總體上來看,我國現有的地方性法規并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我國締結的自然保護區條約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積極參與各種國際保護行動,簽訂了多項國際公約、多邊協定和雙邊協定,主要有:(1)國際公約:1985年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國際公約》、1992年的《濕地公約》、1992年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81年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雙邊協定:《中日候鳥保護協定》、《中澳保護候鳥及其棲息環境的協定》、《關于大熊貓繁殖合作研究備忘錄》;(3)與周邊國家的協定:《中蒙關于保護自然環境的合作協定》、《建立中、蒙、俄共同自然保護區的協定》。
二、我國自然保護區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自然保護區立法,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1)制定了專以自然保護區為調整對象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自然保護區的法律制度向體系化的方向發展,正在趨向于形成一個以全國統一的綜合性的《自然保護區法》為基礎的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3)自然保護區立法發展不夠完善,有的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沒有納入法律調整的范疇。(4)地方性自然保護區立法飛速發展。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立法位階較低
自然保護區內存在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資源等多種自然要素,這些要素都有國家的專門立法進行調整,這就造成在對上述自然要素進行管理時,一方面要符合《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接受以其他調整對象為主的自然資源方面法律的調整。而實踐中,一旦在上述自然要素方面發生糾紛和矛盾,就很有可能出現因《自然保護區條例》低位階的法規而不能與《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等高位階的法律相對接和協調的局面,使得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目標難以實現。因此,為了解決由于現行自然保護區立法位階較低,不能較好的與其他相關法律協調的問題,需要更高層次的自然保護區立法專門立法加以應對。
(二)《自然保護區條例》缺乏可操作性
各個自然保護區均有特殊的保護對象、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隨著自然保護區事業的迅速發展,保護區的保護對象越來越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和復合型,不同的保護對象往往需要有較強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法律來加以調整,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對自然保護區的高效管理。而全國統一的自然保護區立法只能給予原則性指導,不能適用所有自然保護區的具體管理需求。而在《自然保護區法》做出基本制度設計的前提下,“一區一法”的立法模式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但到目前為止,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一區一法”的專門立法程度還很低,使得許多自然保護區在管理過程中面臨著缺乏可操作性強的法律的支持。以至形成了一些問題由于找不道相關法律依據而無從管理的局面,這就成為了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因此加強“一區一法”的立法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
(三)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立法思路和理念落后
世界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發展的指導思想經歷了從“嚴格保護”到“可持續發展”原則指導下的“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變遷,正從單純的“隔離保護式”保護轉向“兼顧資源可持續利用、兼顧周邊社區發展的綜合管理模式”演變。而在我國現有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相關立法中,仍是“嚴格管理”的立法思路,以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管理思路和理念并沒有得以確立。從《條例》第1條規定可以看出該法的立法目的僅突出對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而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并沒有涉及,未能體現自然保護區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多元目標和最終價值追求。另外,相關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的自然保護區分類技術標準也體現了這種“嚴格保護”管理思路。分類標準僅按自然保護區保護對象的生態學和生物學特性來進行,這種分類沒有區分不同自然保護區和保護對象的特性,未能將保護與管理目標相結合,而是把所有自然保護區進行同一的“嚴格保護”。由此可以看出,在今后自然保護區立法中需要從根本上轉變立法思路,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四)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的權力配置不合理
《自然保護區條例》第21、22條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設立與職責做出了規定。這種管理體制的權力配置從表面上看是十分全面的,既分散又集中。在發揮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與綜合管理的作用的同時,又能發揮各資源管理主管部門的業務專長。但實際上這種模式的設計在立法理論與實踐中存在著權力配置不合理的問題,主要表現為:首先,我國自然保護區雖然實行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相應條款中對綜合管理部門職責和義務也作了一些具體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都未能界定“綜合管理”的內涵,造成了實際上的職責不明。另外,對綜合管理部門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監督與協作的關系沒有進行表述,這就使得綜合管理部門對具體行政主管部門在管理工作缺乏約束力。其次,在《條例》第21、22、23條雖然分別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設立、主要職責及管理經費來源做出了規定。但《條例》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性質和職能定位不清,一方面賦予管理機構行政執法權,另一方面又賦予經營權。使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成為了集行政權、經營權于一身機構,這種職能設置往往會對其執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產生不良影響。最終形成了法律上的不明確,進而導致實踐中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性質的錯位。
(五)自然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
強化自然保護區管理的重要途徑就是健全自然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但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并不夠健全,成為許多管理問題發生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現為:
1.土地權屬處理規定過于簡單。關于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的規定,主要體現在《自然保護區條例》中第14條和《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辦法》中。但相關立法的規定法律層級過低,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并缺乏其他相關配套制度,再加上沒有針對自然保護區的特點建立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的專有處理模式。使得由于土地問題導致的自然保護區與當地社區及居民的利益沖突不斷,給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造成了困難局面。
2.缺乏資金投入管理機制。自然保護區經費短缺的問題,主要是由于法律對自然保護區的經費來源規定不足所致。實踐中,自然保護區的經費組成主要包括四個部分:一是政府財政撥款,包括國家主管部門給予的保護區基建費、專項事業費補助;地方政府對本地區保護區所給予的基建費、人頭事業費和專項業務補助費三項,但這筆撥款數量上非常有限;二是經營創收,一些條件較好的自然保護區主要靠自身的經營性創收來解決資金問題,但對于自身條件有限的自然保護區,則不可能通過經營獲得大量的資金;三是銀行貸款,但是這部分資金大多用于基本建設建設;四是社會投資和國外資助,在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因此,必須重視自然保護區資金問題,在自然保護區立法中建立明確的、穩定的資金渠道和機制。
3.缺乏公眾參與的機制。《自然保護區條例》第7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權,第9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獲得政府給予獎勵的權利。兩個法條僅規定了檢舉權、控告權和受獎勵的權利,卻對參與決策、管理的權利沒有規定。而在一些自然保護區的實踐中,公眾參與是提高保護區管理水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四、我國自然保護區法律完善的對策
(一)制定統一的《自然保護區法》
要完善我國自然保護區法治建設,首先必須健全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健全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的關鍵一環就是在《自然保護區條例》的基礎上,以貫徹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建立自然保護區的長效發展機制,保護我國的自然資源、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的生態安全為基本原則來制定《自然保護區法》,使自然保護區的法律地位從目前的行政法規上升到法律層面。使之能與其他相關環境法律相協調,發揮好自然保護區基本法的作用。以保護區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保護區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資金投入體制、資源保護和利用等基本制度。同時,針對不同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一區一法”立法工作,增強保護區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使得自然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形成科學完善的體系。
(二)確立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指導思想
我國已經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包括自然保護區管理在內的各項工作均應以其為指導。在我國現有自然保護區管理的相關立法中應改變“嚴格管理”的立法思路,確立“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可持續發展的思路,體現自然保護區的多元目標和最終價值追求。同時,相關配套行政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也應進行相應的調整,使整個自然保護區法律體系的指導思想從“嚴格保護”的立法思路調整到“可持續發展”的立法思路上來。
(三)完善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制
我國采用的是綜合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自然保護區具有兩個方面的特性:一是公共屬性;二是環境資源的生態屬性。因此,在自然保護區立法中既要充分考慮我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又要考慮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資源的特性。在設置管理機構及其權限時要注意考慮強化綜合管理部門權限的問題同時也要加強與分部門管理權限相協調,這樣才能避免制度設計缺陷造成的矛盾。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第一,明確環境監管部門在管理體制中的地位,理順同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明確“綜合管理”的內涵。環保部門對自然保護區綜合管理兩大重要職責:一是對其他主管部門監督,二是協調各分部門利益。因此,賦予環保部門相應的權力就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具體來說在設計制度時可以在環保部門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機構,建立跨行政區劃的自然保護區協調機制,打破部門界限、行政區劃界限,使管理機構在保護區范圍內獲得統一的管理權、行政執法權,使其保護職能與生態系統的整體性相符合。通過將國家級保護區的經費納入中央的預算并,并由統一的管理部門專款撥款等措施弱化保護區對地方政府的依賴,進而增強其管理權限和獨立性,最終實現強化環保部門的綜合管理職能。第二,明確管理機構的性質、職責和權限,目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兼具行政執法、管理、經營等多種職能,是一個同時具有行政、事業、企業等多職能的特別機構。針對這一現狀,應以立法的方式剝離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經營權,明確其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
(四)完善自然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
1.完善自然保護區土地管理機制。土地管理是建立、管理自然保護區的首要問題。而我國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現狀表明我國確立具體的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處理機制已經勢在必行。自然保護區土地權屬處理機制的建立可以在立法層面上得到解決,除了完善補償制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和損失賠償標準外,最為重要是的要引入管理協議制度。管理協議制度既可以使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對無法獲得土地權利的區域獲得管理權限,對自然保護區進行有效的管理,同時又能協調自然保護區與周邊居民的利益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