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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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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 慈善組織;會計法規體系;設想

        一、我國的慈善組織及其運行模式

        (一)慈善組織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臺,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慈善事業”及“慈善組織”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根據《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廣泛開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愿捐贈資產和勞動,為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事業奉獻愛心的活動,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慈善事業”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從事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安老助孤、扶助殘疾人及社區福利等的非營利的活動,是公益事業的組成部分。“慈善組織”是指以慈善事業為主的組織,包括公立慈善組織、民間慈善組織,如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培訓學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組織的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慈善組織的運行體現管理模式社會化、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形成了國家、集體、社會團體、個人(國內外)多渠道、多形式興辦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運作模式:

        1.公辦公營,即政府出資、政府機構經營。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鎮等都有直接投資舉辦的各種公益福利性質的機構,其體制屬于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由國家編委核定和國家財政負擔。這種“慈善組織”是中國特有的模式。

        2.公辦民營,即政府出資、民間機構經營。政府主管部門采取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由一些有管理經驗、服務質量比較好的民間慈善機構經營。如溫州市紅景天養老院,由街道開辦,公開招聘經營管理人員。中標方在滿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給予補貼)的前提下,招收交納費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所有優惠政策。期間,經營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門上交部分利潤。

        3.民辦公營,即民間組織出資、運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國規模較大的民間慈善組織都具有很強的官方色彩,從慈善組織的創辦、領導者、框架體系、組織行為及價值取向等無不與各級政府密切聯系。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大型民間慈善組織。這些慈善組織名義上屬于民間性質,但其“民間”性主要體現在運作資金的來源上,政府通過這種形式籌集來自民間的資金,然后進行統一分配,實際上承擔和履行著政府的部分職能,是政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體系的“財源補充”。

        4.民辦民營,即民間組織投資、民間組織經營。這類組織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慈善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的第三部門,具有自愿性、民間性、社會性等特征。民間慈善組織可以協調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是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有效彌補。目前我國民間慈善組織已成為慈善事業發展的新興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聯合經營。近年來,各級政府一方面不斷增加對基礎性、示范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的投入,另一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改制、承包、租賃、合伙聯營、股份經營等多種形式,鼓勵、吸收各類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及國際慣例

        (一)慈善組織的會計法規體系現狀

        慈善組織會計屬于非企業會計,目前慈善組織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

        公辦的慈善組織(或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執行1997年5月28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其中第五十三條規定: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法規有:2004年6月27日頒布并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

        民辦的慈善組織,可進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基金會法人登記,執行2004年8月18日頒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法規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國際慣例

        在西方國家,由于非營利組織的不斷發展和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其會計體系也越來越復雜。以美國為例,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立組織和私立組織,分別由不同的機構進行會計規范。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制定和,屬于政府會計的范疇;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制定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公告構成了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主要有:(1)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4號《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

        (2)財務會計準則第93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的確認》;(3)財務會計準則第99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確認準則生效日期的推延》;(4)財務會計準則第116號《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5)財務會計準則第117號《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6)財務會計準則第124號《非營利組織的投資會計》;(7)財務會計準則第136號《其他組織將募集或持有的捐贈資產轉交給非營利組織或慈善信托機構》等。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1)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報的資金;(2)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3)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非營利組織既包括大型組織,如美國紅十字會,也包括小型組織,如宗教組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等。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看,指的是私立非營利組織,與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比較接近,但有兩點不同:第一,美國的私立非營利組織大部分為慈善組織,從數量和規模看,美國的慈善組織整體規模宏大,資金實力雄厚,民眾參與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門、營利部門、非營利組織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圍廣泛,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慈善組織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國的慈善組織都是私立的,且其運行可以獨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和運作,而我國的慈善組織與政府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三、我國慈善組織會計的困境

        (一)會計主體身份混亂,交叉重復,甚至缺失

        1.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界線不清。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各種法規都沒有具體界定哪些機構才算是“非營利性”的,造成“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之間難以區分。比如養老機構是應歸屬于社會福利機構還是歸屬于老齡產業,并沒有法律依據,各地理解不同,處理各異,目前我國養老機構存在企業登記、民非企登記和事業單位登記三種登記辦法。

        2.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區分不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主要區別在資金的來源上,公辦的慈善組織資金來源于國家,是國有資產,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否則就是民非企登記。這種按所有制劃分的法人登記制度在慈善組織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下,法人登記有多重選擇,既可以作事業法人登記,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記,沒有統一的標準。

        3.“雙重管理制”造成許多慈善組織無法合理登記。相當部分慈善組織因找不到主管單位而無法進行民非企登記,只能作企業登記,有的干脆不作登記。

        (二)會計制度不統一,運用混亂,規范不到位

        慈善組織現行的會計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業類別來劃分的,這種會計法規制定導向的定位已經不適應慈善組織的發展了。由于慈善組織運作模式多樣化,沖破了行業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組織已經無法從現有的會計制度體系中準確找到其適用的會計制度。如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出資興辦的慈善組織,應該執行哪種會計制度,沒有法律依據。目前的操作是:視登記性質而定,作事業單位登記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作民非企登記的,適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

        此外,目前的會計規范滿足不了慈善組織的需要。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慈善組織發生的會計事項只能從其他相關的會計制度中去尋找處理辦法。一方面不系統,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把捐贈收入作“其他收入”的會計處理辦法與慈善組織資金來源很大部分是捐贈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機構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里找不到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三)違背“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同樣是慈善組織,由于注冊身份不同,執行不同的會計規范,造成相互之間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會計目標不一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二是會計計量基礎不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引進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此外,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基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會計報表的內容及其組成內容等方面兩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一般來說,類別相同的組織,不應當允許同樣的業務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否則,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會計核算的統一性無法保證。

        (四)財務、會計監督機制失調,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慈善組織分別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非企、基金會等多種管理,在單行法規中分散體現了有關財務、會計監督管理的規定,具體有:《事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但這些條款都是粗線條的,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法,而且每種組織又都有各自適用的法律,相互不銜接,導致缺乏操作性,監督機制失調,財務、會計監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五)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影響慈善事業國際化進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強的世界性特征,我國的慈善事業也直接參與了國際交往,許多慈善組織接受來自國外(包括外國政府、大型基金會、海外中國企業、跨國公司和個人捐贈等)的捐贈,比如1998年,中華慈善總會加入了“國際聯合勸募協會”。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國外和港臺,只有20%多一點來自國內。此外,還有一些國外機構、個人向中國慈善組織尋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國舉辦慈善組織。但由于我國慈善法律法規的滯后,慈善會計規范與國際慣例的不相協調,我國慈善事業的國際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贈的層面上,其他方面尚未開展起來。

        四、建立慈善組織會計體系的設想

        (一)統一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

        為改變我國目前慈善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的混亂狀態,應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的會計規范模式,即打破行業、所有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統一的適用于所有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其規范的范圍既包括公立慈善組織,也包括民間慈善組織。統一的會計規范,不僅可以保證慈善組織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可以使我國慈善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國際可比性,有利于國際會計的協調。

        (二)制定適用于慈善組織的會計準則體系

        慈善組織會計歸屬于非營利組織會計范疇。由于我國非營利組織種類繁多,包括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慈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寺院等,這些組織業務特征不一,業務范圍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環保、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各個領域,不能只由單個會計制度來規范其會計行為。可以借鑒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同時以具體準則的形式來規范不同行業、不同業務特征組織的會計行為,形成我國政府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三大會計準則體系。

        在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時應充分考慮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共性和個性的差異。對于普遍適用的會計核算要求和方法,會計準則應作出統一規定,如《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會計》、《非營利組織投資會計》等,但在規定具體要求和方法時應對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規定,對某些規定還可以標明僅適用于哪些非營利組織或標明對哪些非營利組織不適用等。

        針對慈善組織的特點,可以特殊業務具體準則的形式來制定相關的處理規范,如《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受托責任會計》;《慈善組織的財務報告》等,在財務報告準則中還應規定公立慈善組織要定期向國資委報送相關會計信息,以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國有資源的利用情況。

        (三)完善慈善組織會計配套的法律規范

        慈善組織會計規范體系中除了慈善組織會計準則外還應有一個比它高一層次的相關法律體系(類似企業會計準則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各類商法和稅法、會計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是慈善組織會計制度得以正確執行的法律保障。現行的相關法規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可見沒有專門的慈善組織的相關法規,亟待立法:

        1.制定《非營利組織法》。對各類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性質、事業特點、法律地位、設立條件、組織結構、活動要求等作出全面細致的規定,使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及其監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體、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范慈善事業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投資、退出以及法律責任等行為,為慈善組織會計準則的施行保駕護航。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S].2004.

        [2] 財預字.事業單位會計準則[S].1997.

        [3] 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S].1998.

        [4] 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S].2004.

        [5] 國務院.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S].2004.

        [6]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S].1998.

        [7] 王慶成.我國非企業會計組成體系的構建[J].會計研究,2004(4).

        第2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2004年8月,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解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沒有適用的會計制度的問題。在該制度的貫徹實施過程中,筆者認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問題。

        一、關于《制度》的適用范圍

        按照《制度》第二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院、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存在混亂。

        我國民辦學校總體上講有三種形式:捐資辦學、投資辦學和混合集資辦學。純粹捐資辦學的民辦學校一般是非營利性的,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純粹投資舉辦的學校和各種社會力量混合集資形成的民辦學校是否應該執行《制度》呢?會計界存在分歧。

        有人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法律上證明了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具備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民辦學校的出資人一般都是以營利作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們對民辦學校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不論法律是否承認)。因此,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應該屬于《制度》規定的非營利組織。也有人認為,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國務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事業。《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的“扶持與獎勵”,并不是企業股東的分利,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會計制度的適用應以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而不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因此認為這兩類企業同樣應該執行《制度》。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民辦學校應該執行《制度》。但是,從長遠來看,財政部應該針對類似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帶有營利性質的非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會計制度。

        二、關于收入和費用要素的定義

        《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條規定:“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上述定義和《企業會計制度》如出一轍,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問題所在。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收入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僅僅指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屬于收入要素。費用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包括營業外支出。

        《制度》無疑借鑒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中指出了是“開展業務活動”取得或發生的,而其內容卻包括了一些非業務活動的項目,如收入中的“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顯然有欠嚴密。

        筆者贊同從廣義角度定義收入和費用。同時,由于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只來源于收入和費用,導致凈資產增加或減少才是收入和費用概念的本質,而與其來源渠道無關。因此可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修訂如下: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

        三、關于借款費用的內容及其資本化條件

        《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是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是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筆者認為,該規定存在兩點不足:

        一是在借款費用的內容中沒有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明確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作為借款費用的內容之一,雖然可以理解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減溢價或折價攤銷之后的實際利息,但制度之間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會計人員的誤解。建議單獨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或這樣表述: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

        二是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有欠妥當。輔助費用(如借款的手續費)一般是在取得專門借款之前發生的,大多數都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始資本化條件,從而使輔助費用實際上幾乎不能資本化,《制度》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筆者建議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做法,取消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只要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都應當予以資本化。

        四、關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制度》第十五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制度》規定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都應記入“管理費用”。

        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符合謹慎原則,但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和《企業會計制度》一樣分別對待,否則便不能分清損失的內容。也就是說,應將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記入“管理費用”,將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和長期投資減值損失沖減“投資收益”,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記入“其他費用”。

        五、關于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協調

        在會計規范體系中,非營利組織中的公有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兩種制度在會計核算原則、會計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這導致同屬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則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負債表與事業單位會計中的資產負債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異。

        第3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 民辦非企業單位; 合理回報; 實收資本; 開辦資金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本文主要參考江蘇省民辦高校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探討,而對于民辦高校的定性、產權問題與財務會計工作密切相關,首先對這兩個問題進行思考,對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的修訂提出建議。

        一、關于民辦高校的定性

        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0號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規范和指導我國民辦學校辦學管理的根本法律。筆者認為對民辦高校的定性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目前民辦高校的定性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我國的公辦學校的性質都是事業單位,民辦高校相對于公辦高校而言只是投資主體不同,從事的事業是一樣的,為社會建設事業培養人才。如果將人才比作產品,公辦高校和民辦高校培養的人才都屬社會公共產品,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將民辦高校定性為民辦事業單位。目前將民辦高校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是不確定的定性,只是明確不是企業單位,沒有明確是什么單位,由于這種不確定的定性,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不便,比如:

        1.在融資方面,民辦高校貸款必須要有擔保,事業單位可以用收費權質押,民辦學校因為屬民辦非企業單位不能享受事業單位政策,不能用收費權質押;企業單位可以用本企業財產抵押,民辦學校不是企業單位,不能用學校的財產抵押,處于兩邊都靠不上的尷尬地位。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于2010年11月3日的《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提到“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辦理民辦學校非教學資產抵押貸款,學費等收費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發放信用貸款,用于改善辦學條件”,這僅僅是一個地方政府的意見,我國的國有銀行和一些規模較大的股份制銀行都是受總行的垂直領導,不會按一個地方政府的意見辦事。而且,這個《意見》貫徹執行的力度有限,從法律層面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條明文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因此,需要在法律層面上制定一個切實可行的民辦學校融資辦法。

        2.在教職工的待遇方面,民辦高校的教職工按企業人員交納養老保險,民辦高校教師退休后的工資收入只相當于公辦高校同類人員的一半甚至更低;在評定職稱等方面也不能與公辦高校相提并論。因此,民辦高校引進高層次人才很困難,相反民辦高校自己培養的人才,當他們具有了一定的教學經驗和相應的資質以后,向公辦學校流動,這對原本師資薄弱的民辦高校的發展極為不利。

        二、民辦高校的財產權問題

        民辦高校的產權現狀大體有以下幾種類型:

        1.在開辦初期注冊登記時就有明確的投資主體,明確的投資金額,這種類型的民辦高校產權比較明晰。

        2.在開辦初期沒有明確的投資主體,學校的舉辦者是從事高等教育多年的老同志,組織一幫人將學校辦起來了,沒有明確的投資金額,學校是靠收取的學費滾動發展起來的。這種類型的民辦高校產權就不好界定。

        3.學校的舉辦者在開辦初期是租用校舍,舉辦者和教職工集資用于日常教學經費支出,在招收兩屆學生以后,中途引進部分資金,在引進資金到賬之前也沒有對學校前一階段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含糊不清。結果引進的資金算投資,舉辦者和教職工的集資款不算投資,經過十多年的滾動發展,學校具有了相當規模,舉辦者和投資對產權問題產生爭議,這類爭議現行法律、法規很難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中規定:“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2007年2月3日教育部的第25號令《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民辦高校的舉辦者應當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

        “民辦高校的借款、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接受的捐贈財產和國家的資助,不屬于舉辦者的出資。”

        “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辦學積累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并分別登記建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高校的資產。”

        第七條規定:“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于批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

        “本規定下發前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的,自本規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過戶工作。”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可以認定,是學校享有法人財產權,而不是投資者享有法人財產權。

        近幾年討論很熱烈的一個話題――產權明晰,討論至今還沒有弄清楚投資教育事業與投資企業的區別,投資教育事業的投資者是否享有學校的產權,國家劃撥的教學用地、給民辦高校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的產權歸屬沒有弄清楚。

        三、對投資者的回報問題

        (一)對投資者回報存在以下幾種狀況

        1.學校產權明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每年給投資者一定比例的投資回報,也能及時按規定作投資分配的賬務處理。

        2.投資者辦學目的很明確就是回報社會。

        3.投資者直接參與學校管理,控制了學校的財權,收到學費以后就轉移大量資金挪作他用,也不作投資回報處理,掛往來賬,這類學校的投資者拿走的資金遠大于規定的投資回報。

        4.投資者不能控制學校的財權,產權又不明晰,投資者不僅要求回報,還要享有產權,對產權問題糾纏不清,舉辦者、投資者、管理者三者之間矛盾比較多,甚至影響學校的發展。

        (二)投資回報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凈收益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凈收益的分配。凈收益可以用于學校事業的發展和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投資成本補償按實際投入資本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根據計提事業基金后的凈收益確定,可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兩個百分點。……凈收益為零或負數的,不得計提應付投資收益。”

        (三)對投資者合理回報存在的問題

        由于對政策理解的偏差,舉辦者、投資者與管理者在投資回報問題上也存在分歧。

        1.對凈收益的理解分歧。凈收益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支出有日常教學經費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分歧在于本年度基本建設支出是否可以與本年度收入相抵。

        有的民辦高校的投資者,在建校初期只投入少量資金,學校的基本建設是靠貸款進行的,如果將基本建設支出與收入相抵就不會有結余。

        2.計提投資回報的時間分歧。一種意見堅持認為,投資款到學校賬戶就要計提,另一種意見認為學校有了凈收益才能計提。

        3.多數學校沒有按規定對已經支出的投資回報做賬務處理。其中一個原因是投資者不愿繳納所得稅。另一個原因是為學校提供貸款的銀行不同意民辦學校在貸款未還清的情況下進行收益分配。學校一方面考慮對投資者合理補償,另一方面考慮資金運轉,故將投資回報作借款處理。

        四、現行制度存在問題(僅對江蘇省民辦高校)

        (一)“實收資本”科目與注冊資金的矛盾

        目前民辦高校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法人登記證書名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注冊資金的名稱是:開辦資金,即注冊資金而不是注冊資本。

        注冊資金與注冊資本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法人單位經營管理的財產的數額體現,是反映法人單位實有資產的多少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注冊資金隨法人單位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當法人單位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

        注冊資本是公司的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實收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總和,注冊資本是反映的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非經法律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由于民辦高校在民政部門登記的注冊資金是開辦資金不是實收資本,不能使用“實收資本”科目。若使用“實收資本”科目,容易給人造成錯覺,認為投資者享有學校的產權,學校資產的增值、辦學積累、整個學校資產都是投資者的。

        (二)凈資產類科目的匹配問題

        目前江蘇省民辦高校對開辦資金是用“實收資本”科目進行核算。凈資產類科目由“實收資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凈收益分配”科目組成。筆者愚見“實收資本”科目適用于營利性企業單位,其他幾個科目適用于事業單位。“實收資本”科目與“事業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等科目不匹配。

        五、對民辦高校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修改建議

        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頒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些民辦高校采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各民辦高校在選擇會計制度上不一致,建議國家財政部能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規范民辦高校的財務會計工作。

        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于2002年6月6日頒布、實施了《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是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和財政部、教育部頒布的相關文件,結合江蘇省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在全國來講是比較領先的。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當進行折舊核算,并規定學校按學年收取的學費收入,按收入與支出相配比的原則,三分之一作為當年的教育事業收入,三分之二作為下年度教育事業收入,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原則。

        本文在參考江蘇省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建議以“開辦資金”科目替代“實收資本”科目,明晰民辦高校的產權關系

        民辦高校辦學主體多樣,資金來源多元,在“實收資本”問題上存在很多爭議,建議“實收資本”科目改為“開辦資金”科目。凈資產類科目由“開辦資金”、“事業基金”、“專用基金”、“事業結余”、“經營結余”、“凈收益分配”等科目組成。

        隨著學校的發展,開辦資金可以追加,投資者追加投資也行,用學校的積累追加也行。建議“開辦資金”下設“投資基金”“發展基金”兩個二級科目,“投資基金”按具體投資人分設明細科目,歸投資者所有,作為取得投資回報和學校撤銷時退還本金的依據。“發展基金”歸學校所有。通過對學校凈資產的劃分,規范投資者與學校的經濟關系。

        (二)對凈收益分配的建議

        建議在符合凈收益分配的前提下,作如下分配:

        1.計提30%的發展基金(作為追加開辦資金),在“凈收益分配”科目下增設“結轉開辦基金”二級科目。

        2.對投資者投資成本的合理補償。

        3.剩余部分轉為事業基金,用于事業發展和彌補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額。

        (三)正確區分和核算綠化支出中的經常性支出和資產性支出

        綠化養護支出是每個學校都有的經常性支出,是對已經建成交付使用的綠化工程或綠地進行除草、施肥、修剪、養護等支出,在費用發生時列入事業支出科目下的物業費支出明細科目。

        綠化景點工程支出是學校規劃的景觀區域,委托園林施工單位設計、施工的景點工程支出,支出金額相對較大,一般有幾十萬至上百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景點里都有一些藝術造型、名貴花木,名貴花木在生長過程中也會升值,應該按資本性支出列支。因為民辦高校征用土地的費用是列入無形資產核算的,按使用年限攤銷,在資產負債表上逐年遞減,由于綠化景點的美化使土地升值,日常一般不作資產評估,故資產負債表上不能反映學校資產的真實狀況,建議將完工交付使用的綠化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資產――其他固定資產――生態資產”核算。

        (四)建議固定資產分為七大類

        《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試行)》第八章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分類:“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大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及聲像資料;其他固定資產。”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建議參照2009年8月10日財政部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征求意見稿)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一般分為七類: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及陳列品;圖書;應用軟件;其他固定資產。”

        (五)建議對固定資產折舊作明細規定

        為了正確反映民辦高校資產狀況,為不同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建議對固定資產折舊作出明細規定,以便于操作。

        1.對于正常應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可按原制度規定執行。

        2.建議下列固定資產可以不計提折舊:(1)對列入固定資產的文物;(2)人工湖;(3)石頭堆砌的假山;(4)名貴樹木。

        (六)建議增設“低值易耗品”科目

        從加強資產管理的要求考慮,增設“低值易耗品”科目。對單位價值低于固定資產,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列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對“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攤銷法進入教學成本,能更準確地核算教學成本,更真實地反映學校的資產狀況。

        (七)建議研究民辦高校投資的退出制度

        應該肯定民辦高校為我國高等教育大眾化作出了貢獻,但是,隨著生源不斷減少,有些民辦高校面臨生存困難,還有一些民辦高校雖然沒有生存危險,但是內部矛盾很多,影響學校的發展,建議國家有關部門研究一個民辦高校投資退出制度或投資撤出補償辦法,讓真心熱愛教育事業、不計較投資回報的舉辦者、投資者留下來,為我國的教育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反之,勸其退出投資。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S].2002.

        [2] 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財務管理制度;江蘇省民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S].2002.

        第4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衛生部《城鎮醫療機構分類登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核定為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民政部、衛生部制定的《關于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為做好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各類城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除外)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進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上述法規明確了我國現代醫療機構不再全部是非營利性機構,還有營利性醫療機構,在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也不再全是公立的醫院,民辦的醫療機構具備一定條件也可以被注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兩者的運行模式是不同的,有時不易確定。

        一、非營利與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概念與含義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而設立和運營的醫療機構。它不以營利為目的,收入用于彌補醫療服務成本,實際運營中的收支結余只能用于自身的發展、改善醫療條件、引進先進技術、開展新的醫療服務項目等。多見于政府財政投資興辦的醫療機構,近年來也有社會捐資興辦;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舉辦;企事業單位設立的對社會開放的,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國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國有或集體資產與醫療機構職工集資合辦,且其總財產中的非固有資產份額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和自然人舉辦的合伙或個體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指醫療服務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資者經濟回報的醫療機構。它根據市場需求自主確定醫療服務項目并報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參照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政策。它依法自主經營,醫療服務價格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訂價格。多是個人資金或者合伙、合資興辦的醫療機構。

         二、兩者在實際運營中的主要區別

        1.經營目的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運行的目標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對于收入的利潤可以分紅和用于回報投資者,賺錢是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最終目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雖然也有利潤,但這些利潤只能用于擴大醫療規模和自身發展、用于購買設備、引進技術、開展新的服務項目,或者用于向公民提供低成本的醫療衛生服務。運行的目標不是為了賺錢,而是為了實現特定社會目標,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2、財政補貼政策不同。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規定,政府辦的縣及縣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定項補助為主,由同級財政安排。補助項目包括醫療機構開發和發展建設支出、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的離退休人員費用、臨床重點科學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醫療服務虧損補貼。基本醫療服務原則上可以通過收費補償。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虧損和除藥品收支結余彌補后的差額,由財政給予補助。而營利性醫療機構則沒有任何財政補助。

        3、對于收費價格管理要求不同。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服務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自主制訂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醫療機構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制訂的基準價并在其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單位的實際醫療服務價格。

        4、稅收政策不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明確規定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1)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2)從事非醫療服務取得的收入,如租賃、財產轉讓、培訓、對外投資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3)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免征增值稅。(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5)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第5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公共事業財政制度財政政策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取得重大進展推進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完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組織管理,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滿足社會公共需要,已成為我國公共管理領域深化改革的重點內容,其中構建與之相適應的公共財政政策環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一、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辦非企業組織迅速發展,社會團體空前活躍,傳統體制下財政獨家供給資金、政府壟斷社會事業的局面已經打破,改革取得了實質性進展,在政府財政關系方面的變革主要體現在:一是公共事業資金供給初步實現了多元化。事業單位除接受財政撥款外,還有為社會提供教育、科技、醫療等服務取得的事業性收費收入、從事各種商業活動取得的經營收入,以及社會捐贈收入等等。論文百事通二是公共事業投資主體由政府一統天下轉向以政府為主、多方投資并舉的格局。近年來,民辦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機構迅速發展,既適應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多樣化的需要,又減輕了政府財政的負擔。三是運用財稅政策工具促進了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和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包括對向企業轉制的科技型事業單位給予減免稅,對向社會公益事業機構捐贈的組織和個人在所得稅前按比例或全額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事業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實行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8年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財政部與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了行業財務管理規章。

        但是,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公共服務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務十分繁重。在公共事業機構與政府財政的關系領域,突出的問題有:

        1事業單位對政府財政資金依賴程度高,財政負擔沉重。目前政府財政仍承擔著國家公共事業資金供給的主要任務,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費支出在財政支出中仍占較大比重,民間投資還處在補充地位。

        2財政資金供給范圍過寬,超越了公共財政職能。目前對事業單位的資金供給仍然沒有從根本上突破傳統體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財政仍然承擔著相當部分應由企業、個人通過市場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義務教育、非公共衛生支出、開發性科技費用、新聞出版等等,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公共事業服務也存在包攬過多的問題。而應由政府保證資金供給的公共物品服務,如義務教育支出等等,面臨著諸多問題,成為誘發亂收費的重要原因。

        3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財務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財務監管需要加強。建國后,我國對事業單位資金的供給方式,主要采取由財政全額撥款和差額拔款管理方式。全額撥款單位收支都納入政府預算統一安排,差額預算管理包括定向補助、定額補助、差額補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實行差額管理。上述資金供給方式與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適應,在建國初期各項社會事業百廢待興的條件下,對科教文衛等事業的發展,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和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深化,這種資金供給方式的弊端日益顯露。如資金供應缺乏競爭機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財政監督乏力,浪費、截留、挪用等現象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導社會資金投資,事業發展資金不足,等等。根據建立現代公共事業組織的需要,結合目前我國編制部門預算,需要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等財政預算體制改革,進一步改進公共事業單位資金供給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提高資金利用效率,以促進公共事業發展。

        4建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財政稅收政策還不完善。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僅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還需要相關財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對公共事業組織本身的稅收減免政策。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使用稅等稅法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業機構的減免稅政策,但從現行稅收制度分析,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各項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有:(1)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與沖突。《教育法》、《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社會團體登記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的界定,與對上述單位普遍開征企業所得稅之間存在一定的不協調。(2)現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發揮應有效果。(3)有的稅收政策還不夠詳細、具體,可操作性不強。

        第二,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向公共事業機構捐贈的稅收政策。從現行稅法的有關規定看,我國對捐贈的稅收優惠比較寬泛,有利于鼓勵向社會公益機構捐贈,促進各項公共事業發展,但同時還存在一些問題:(1)沒有區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根據國際稅法慣例,對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不應給予稅收優惠。(2)對可接受捐贈的機構沒有具體界定,難以區分其營利性與非營利性。(3)對部分機構捐贈給予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的優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勵經常性捐贈,也不利于體現對各類公共事業機構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業服務的公共定價問題。隨著對一部分公共事業服務實行市場化、民營化改革,公共服務的定價難度大大增加,所面臨的經濟社會環境更加復雜。政府不僅要根據公共服務需求、財政收支狀況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價政策,而且還要明確公共定價的程序、方式、監管等制度和措施,在這一領域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5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財政政策措施,加快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教育、文化等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務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沒有突破。事業單位對政府依賴性強,有關業務活動仍受政府直接干預。(2)事企不分,其行為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公益性、非營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土地以及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從事經營性活動,收益除部分用于事業發展外主要用于職工福利支出;有些單位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且屢禁不止;有的事業單位的公益與經營性活動界限不清,等等。(3)事業單位內部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有的教學、科研機構在第一線工作的人員僅占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由于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相對滯后,不少國有企業、黨政機構的分流人員通過各種途徑進入事業單位,進一步加劇了這種狀況。

        二、構建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

        根據公共財政與公共事業組織的內在聯系,結合我國各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組織的發展現狀,以及與政府財政的關系,構建中國現代公共事業制度的財政政策體系主要體現在:

        (一)以公共需要為準則,重新界定公共事業類別,建立法定分類體系,實施相應的財政政策。

        計劃經濟體制下以是否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為依據建立起來的事業單位制度,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逐步廢除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指導,對現行事業單位制度進行重新整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政府等公共組織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務包括純公共物品和準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給,如國防、法律制度等等,而準公共物品則主要通過設立或資助公共事業機構來提供。公共事業組織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分類:

        第一,按公共事業組織提供服務的性質,可劃分為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準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和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提供的服務完全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點,是純公共物品服務,如公共圖書館等;準公益公共事業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既具有一般私人物品的特點,同時又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如高等院校等;而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是接受政府委托,在提供公共物品服務的同時又承擔一定的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這種劃分的實際意義,首先,明確公共事業組織、政府機構和企業的邊界,對現行事業單位體制重新進行分解和歸類。應由政府承擔責任的,由財政供給資金;而屬于企業性質的,逐步推向市場。其次,明確政府財政的職責范圍。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原則上由政府舉辦,由財政保障其資金需要,同時也鼓勵民間機構興辦此類組織,政府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扶持;而準公益性公共事業組織,政府根據政策需要和財力可能,只承擔部分資金供給任務;對承擔一定行業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組織則嚴格控制,誰委托就由誰提供資金支持。

        第二,按公共事業組織提供服務的領域,參照聯合國的標準和一些國際學者的分類,結合我國國情,可將公共事業組織分為公共教育事業組織、公共科技事業組織、公共衛生事業組織、公共文化事業組織、環境保護事業組織、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組織、宗教活動組織、商會和專業協會,以及其他公共事業組織等等。

        第三,按法人性質,可將公共事業組織分為社團法人和公共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包括公益性社團法人和互社團法人;公共企業法人可分為純政策性公共企業和以提供基礎設施服務為主的公共企業。在公共事業管理中,凡享受政府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的公共事業機構,必須具備法人資格,以保障有關優惠政策真正服務于社會公共利益。

        以上述公共事業組織的業務性質和法人制度為主要標準,建立我國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共事業組織分類體系,為政府各項財政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依據。

        (二)改革財政資金的供給方式,推動公共事業組織健康成長。

        公共事業機構提供的服務,有的不能進入市場交換,不能以貨幣方式體現其的價值;有的只能部分進入市場,但其收費與成本支出之間是不對稱的。公共資金的供給方式要保證事業組織發展的資金需要,努力調動其積極性,為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物品服務。

        1建立競爭性撥款機制。某些公共事業發展資金不一定直接撥付給具體單位,可采用項目招標、投標的方式選擇使用機構,如國家重大課題研究項目、重點實驗室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投資等等。通過競爭性撥款機制,引導公共事業機構努力實現政府的經濟社會發展宏觀政策目標,嚴格遵守公共財政制度,千方百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社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滿足公共需要。

        2建立公共事業財政補貼制度。對提供準公共物品的事業機構,不一定全由政府舉辦,對企業、個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興辦的這類機構,經審核凡符合政府所制定的公共事業組織標準者,政府可給予一定補助,既支持有關事業發展,引導社會資源配置,又不形成財政拖累。公共事業財政補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逐步改變目前公共事業組織主要依靠政府舉辦、國家財政負擔沉重、效率不高的狀況,在各類公共事業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為社會提供所需要的公共服務。

        3建立激勵性財政資金供給制度。對一些純公益性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等,可主要根據其為社會提供的業務量,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如參觀人數、讀者滿意度、污染指數等,確定財政資金供給量,以調動公共事業機構和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即在部門預算編制過程中,對公共事業組織定員、定額的核定,以及定員、定額的調整,要科學地反映各類公共事業組織所提供公共服務的數量與質量,體現與社會公共需要的均衡,政府保證其所需要的公共資金,從而激勵公共事業組織合理配置資源,提高服務效率,更好地滿足社會需要。在資金供給制度安排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盡快建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公共事業組織的業績評價體系,比較準確地反映其公共服務的效果,以決定政府財政供給的規模與結構。

        4強化公共事業組織零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供給方式的靈活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公共事業服務需求的規模、結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有些公共服務需求增加了,就需要增加政府財政資金支持,而有的公共服務需求縮小了,就不需要維持原有的支出規模。因此,要通過公共事業組織零基預算管理,每年審查有關公共事業組織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在此基礎上編制預算、供給資金,及時調整公共事業組織支出的規模與結構,既保證社會公共需要,又減少公共事業組織對財政資金的過度依賴。

        (三)完善財政政策支持體系,優化公共事業組織成長環境

        1對公共事業組織的稅收減免政策。在公共事業機構稅收優惠政策方面需要進一步改進:(1)實行公共事業機構免稅資格核準制度。即公共事業機構是否具有免稅資格,要由稅務機關核準。從國外的公共事業機構的情況看,有自動具有免稅資格和稅務機關核準其資格兩種情況,自動具有免稅資格一般指公共事業機構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后即具有免稅資格。我國目前還處在體制轉軌時期,實行稅務機關核準制度有利于加強稅收管理。(2)堅持免稅公共事業機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只有從事社會公益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共事業機構,才能給予減免稅收優惠,公共事業機構來自與公益事業無關的收入要依法納稅。在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實際上存在營利與非營利活動并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以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為標準,才能正確界定是否給予減免稅。(3)要求免稅的公共事業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的公共事業機構具有法人資格,就能保證免稅收入用于其宗旨所規定的社會公益事業,其財產為法人占有,機構終止或解散時財產歸政府所有或轉移到其他公共事業機構,防止免稅收入形成的資產落入私人手中。(4)根據我國公共事業機構改革與發展的具體情況,對現行稅制中有關公共事業機構減免稅的政策進行調整修改,使之更加詳細、清晰,即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共事業發展,又防范產生稅收漏洞。

        2鼓勵社會捐贈的稅收政策。對向公共事業機構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需要進一步規范:(1)明確對互惠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不予減免稅,只對公益性公共事業機構的捐贈減免稅,以保證各項捐贈為公眾利益服務。(2)對捐贈給予減免稅優惠的公共事業機構進行具體界定,要求接受捐贈的公共事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和免稅資格,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范圍等。(3)對公共事業機構捐贈實行限額扣除,適當提高扣除標準,如按應納稅額的10%或應納稅所得額的50%扣除。

        3完善公共事業服務定價的政策體系。各類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福利等公共事業機構,在向城鄉居民提供服務時,可收取一定的費用,以補償其成本支出。由于其非營利性和接受了政府財政資金及社會捐贈,收費標準即公共服務定價必須受到政府管制。凡接受了政府財政資金、社會捐贈的公共事業服務定價,由各級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要點包括:(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公共事業服務定價政策決策程序中,建立相應的公眾參與機制,如舉行價格聽證會、公示、投訴等,充分反映公眾意見,維護公共利益,提高服務質量。(2)成本補償。即收費加政府補助和社會捐贈,可補償提供服務所發生的成本消耗。在政府財力許可的范圍內,有些服務可免費或低于成本收費。(3)激勵原則。在不違反非營利性宗旨、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前提下,公共事業服務定價需要一定的激勵機制,以調動公共事業機構及人員的積極性,提高服務質量,加快公共事業發展。

        (四)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快事業單位制度改革進程,構建中國現代公共事業管理制度

        第6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街道 財務管理 現金 預算 內審

        近年來,上海市隨著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網絡模式日趨成熟,街道承擔越來越重要的職能,預算的經費也逐年遞增,已經邁入億元預算層次。原有的財務管理模式難以適應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街道轉變思想,加強預算編制的精細化和執行的有效性,加強資金的管控,從而達到合理使用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一、 街道財務管理工作的特點

        由于街道的辦公場所比較分散,街道下轄的科室、居委會較多,各種職能各異,需要不同的管理模式,財務核算困難。加之由于歷史原因,街道下轄的各類單位比較多,有行政單位、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非正規就業單位、工會單位、企業單位。各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各異,核算方式各異,如行政、事業單位采用收付實現制,民辦非企業、小企業單位采用權責發生制;行政、事業單位不計提折舊,民辦非企業、小企業計提折舊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加大了街道財務管理工作的難度。

        二、 街道財務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如何規范的做好財務管理,嚴格按照預算使用資金,是對全體人員的要求。目前的情況是,盡管經費逐年增加,但街道的各級工作人員并沒有轉變思維模式,沒有樹立預算意識,在經費的使用過程中,處于粗放、無序的狀態,缺乏合理性、有效性,資金的使用效率低、浪費嚴重。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現金管理失控

        由于原來支付手段比較有限,街道大量的業務采用現金結算,甚至5萬元以上的業務支出也用現金支付,嚴重違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失控,帶來的直接后果,有可能虛列支出,違法套現。

        現金管理失控產生的根源是多種多樣的,如:支付方式比較少,只有支票和銀行轉賬兩種選擇,不能滿足工作的需要;現金管理的意識淡薄,部分職工認為通過現金結算和報銷更為方便,忽視了銀行轉賬對財務風險的控制作用;企圖通過現金報銷套現等。

        (二)假發票泛濫

        街道已經成為假發票的重災區。經自查,部分街道一年的假發票超過1千張,假發票占全部有效發票的7%。分析假發票產生的原因包括:業務是真實的,但是部分不法商家為了偷稅漏稅,提供虛假發票,使街道被動的成為受害者;財務核查發票的手段落后,無法有效分辨虛假發票。稅務局以前沒有提供專門的服務,無法從專業角度得到結論,出納人員都是憑經驗,通過手摸、眼睛觀察,憑發票水印和質感判斷,往往無法得出有說服力的結論,與報銷人員發生爭執;報銷人員為了特殊目的,故意購買使用假發票等。

        (三)部門預算流于形式

        街道近些年實行全口徑預算,部分人員部門利益嚴重,預算觀念淡薄,故意做大預算,擴大對資金的需求,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對經費使用和變更極為隨意。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是:思維模式僵化,沒有預算概念。覺得做預算是縛住自己的手腳、難為自己,對預算工作有抵觸心理;各自為政,沒有集體觀念,盡量多的爭取資金,在使用上千方百計使預算執行到位;對資金的使用沒有合理的績效評估制度,長此以往,也使嚴格按工作需求申報資金,如實使用資金的科室慢慢學會鋪張浪費、大手大腳,影響社會風氣,敗壞機關形象。

        (四)內審缺失

        作為街道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設立專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工作流于形式,往往由紀監室、財務科、辦公室人員兼職,沒有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在重要的資金流轉環節,比如固定資產的采購環節、各類工程開工到驗收環節、財務報銷環節、預算的執行環節等都缺乏監督。產生此種現象的根源有:領導層面不重視,認為街道已經運行很好,不需要內部控制;相關科室不重視,覺得設立專職內審人員,是監督自己,是對自己的不信任,不能得心應手的工作。

        (五)固定資產重購置、輕管理、輕報廢

        街道原來的管理模式在購置環節,財務科嚴格把關,各類手續齊全。日常管理環節,憑著財務科賬面記載數量,定期組織盤點,這種模式在街道資產量少的時候,可以簡單易行,隨著街道的固定資產數量的增加和價值的增長,這種手工盤點和核對的模式,遠遠無法有效開展工作,時間一長甚至無法進行有效盤點。因為無法做好有效日常管理,報廢環節無法實施。迫切需要街道轉變管理模式,采用新的方式核算和盤點。

        三、 完善街道財務管理的對策建議

        進行財務管理的改革是非常困難的,街道點多面廣,業務復雜繁多,客觀上核算困難。新的制度與職工的固有觀念發生沖突。部分職工對新的管理模式不適應,牢騷滿腹,僅靠財務人員的力量難以有效推動,需要在街道各個層面反復宣傳、教育,樹立新的財務觀念,采取新的對策。

        (一)加強現金管理,控制超限額現金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要求,加強現金管理,嚴格控制超限額現金的使用,強制超限額的現金支出通過銀行轉賬、支票、公務卡等方式結算。

        (二)嚴格核查發票,堵塞虛假發票漏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規定,強化各科室對虛假發票的識別,報銷前先自行上網核查發票的真假,嚴禁使用虛假發票。財務人員加強對報銷憑證審核,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三)加強部門預算編制,開展預算審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嚴格審定部門預算,要求各科室對次年的工作安排和需要的資金,提出詳細的書面說明。由街道相關人員組成工作組審核,經過多次反復陳述和討論,最后確定項目的資金需求。次年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在此基礎上,針對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執行的有效性評估,對科室資金使用效率考核。

        (四)強化內部審計職責,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設立專職的內部審計人員,分兩個階段開展工作:

        事后監督。內部審計人員參與街道的固定資產采購、各類工程驗收、財務報銷、預算的執行等資金流動的各個環節中,并對各個環節的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合理性監督,建立良好的質疑和反饋制度。

        事前監督和同步監督。在事后監督的基礎上,內部審計工作前移,加強對資金使用的指導和監督。

        (五)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

        固定資產管理需分四個階段實施:

        靜態管理。根據《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在街道范圍內開展固定資產清理工作,重點針對房屋、車輛、辦公設備類固定資產清點。完善資產管理的流程,確定各職能科室對固定資產的管理職能,規范資產購置、使用、調撥、處置等事項的審批程序。對報廢、調撥的固定資產及時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處理和核銷,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資產完全完整、保值增值,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解決了資產管理混沌不清的狀態。

        動態管理。引進一套網絡版的固定資產系統,建立固定資產數據庫,該系統結合條形碼技術,賦予每個實物唯一的二維條碼標簽,形成責任追究機制。同時,明確資產進入常態化管理,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信息系統化。解決了資產管理滯后的狀況。

        實時管理。從固定資產購入到報廢的生命周期中,對固定資產跟蹤管理,分析資產的使用狀況,及時處置報廢、報損的資產。并可以實時查詢資產的狀況,為資產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決策依據。解決資產管理中閑置浪費和資產流失問題。

        精細管理。利用信息化管理系統,隨時了解閑置資產的狀況,對于閑置資產能有效的調配使用,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產的利用率。為預算管理的績效考核打下基礎。

        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有效合理的使用財政資金,即是對納稅人負責,是預算公開的要求;又能反映單位內部管理的狀況和水平,是內部控制不可回避的問題。合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資金,需要全體職工提高認識,樹立守土有則、節約資金的意識,進而為街道開展績效考核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王宗信.淺議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J].財務與管理,2010,(9):47-48

        第7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辦高校;會計制度;選擇 

            1 我國民辦高校運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民辦高校的財務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合理的規定。在實踐當中,一些民辦高校往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或有個別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目處理,這樣,就有悖于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管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難以到位,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管。民辦高校如何選擇會計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2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運用對民辦高校的意義 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該制度的頒布實施,首先,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得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以“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正確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水平。新會計制度的會計核算要求如實和及時反映高校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舉辦者和管理者及時掌握財務狀況,實現財務管理的合理化和資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有利于提高民辦高校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完善民辦高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其會計行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強對民辦高校的外部監督和管理,提升民辦高校在社會的誠信度,促進民辦高校規范發展。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

            3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民辦高校的操作及運用

            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不同于公辦高校的會計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會計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及“公益性”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繼續發揮民辦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財務制約機制,實行財務監督機制,厲行節約,充分發揮資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財力,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優勢,結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調整和賬務銜接。

            3.1 會計核算基礎由收付實現制改變為權責發生制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權責發生制,亦稱應收應付制,是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一種時間基礎。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收入和費用是否已經發生為基礎,就是確定企業收入和費用的歸屬期的劃分原則。這有助于加強資產管理、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如:民辦高校的學費收入是其主要收入來源,一般按學年收取學費,而相關支出卻在上一年度預先發生或在下一年度發生,在收付實現制下,以實際收付貨幣資金確認收入和費用的入賬時間,造成當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當年的收支結余,因此,引進權責發生制原則是正確核算教育成本確定民辦高校結余的前提條件。

            3.2 固定資產核算方法按照企業會計核算方法進行相應地調整

            《高校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和賬務處理中不提折舊,不能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凈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資產的來源,可能會虛增資產總額和凈資產等會計信息。而固定資產作為重要的物質資源必然要求會計提供其可帶來未來效益的情況,客觀上要求按照企業會計的處理方法予以核算和報告。這樣應將固定資產購入時的歷史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入帳,并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的折損價值通過計提折舊予以反映,從而提供固定資產現有價值及凈資產的真實信息。因此,首先將固定資產支出從以前年度的經費支出調整為資本性的支出,將原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業結余”賬,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調整,同時沖減“固定基金”和“事業結余”賬。其次,新增“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清理”會計科目,主要用來核算固定資產價值的變動情況,其中“累計折舊”會計科目的明細項目與“固定資產”明細項目相對應,主要是便于各類資產價值的清晰化,將原修購基金的賬面金額調整為累計折舊;最后,在固定資產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計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完成固定資產的賬務調整,調賬后,凈資產總額不變。

            3.3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來設置和調整會計科目

            結合民辦高校性質,對各會計要素進行設置和相應的調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于資產類帳戶和負債類帳戶,按照新會計制度設置賬戶,分析結轉入如相應的帳戶;對于凈資產類帳戶,在“非限制凈資產”科目下增加 “投入資本”明細會計科目,核算投資者資產投入,以明晰產權;對于收入類帳戶,設置“教育事業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應的明細科目;對于支出類賬戶,設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業支出”科目,增加了業務活動成本“會計科目”和“管理費用”會計科目及相應的明細科目,完成新舊會計制度的賬務銜接。

            3.4 按照新的會計制度的要求編制會計報表

            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報告,新的會計制度要求民辦高校編制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三張報表:(1)資產負債表;(2)業務活動表;(3)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改變原來的會計等式“資產+支出=負債+凈資產+收入”為“資產=負債+凈資產”進行編制,使之名副其實,綜合反應民辦高校財務狀況,調整后,會計報表顯示資產、負債及凈資產的總額與調整前保持一致;編制反映盈虧及其分配的業務活動表,相當于企業的“損益表”,如實反映民辦高校的盈虧狀況;增加設置現金流量表,真實反映民辦高校的現金流量。

        第8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一)規范社會組織章程。按照民政部下發的《社會組織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結合年檢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分期分批完成章程修訂工作,建立健全了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管理體系。通過規范章程,幫助社會組織樹立自律意識、完善自律機制,從制度上促進社會組織依法、按章程開展活動。

        (二)建立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社會組織信息披露制度。社會組織按照規定制定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勵向社會披露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重大活動和財務狀況等重要信息,增強了社會組織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意識。

        (三)提供優質服務。動員全區社會組織深入開展了用真情回報社會的多種形勢的奉獻活動,激發社會組織開展了公益性社會活動的熱情,采取制定誠信公約、誠信倡議等方式,全面推行服務承諾制,向社會展示社會組織的良好形象,擴大社會影響,從而強化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

        (四)建立健全社會組織財務制度。按照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社會組織會計制度。通過培訓等形式,幫助社會組織按照《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財務制度,確保社會組織的非營利性。

        (五)完善社會監督制度。嚴格執行《省社會組織行為失信懲戒制度》,堅決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打擊非法社會組織,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設立了舉報電話,動員社會各界參與監管,發動群眾舉報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完善社會組織信用管理體系。

        二、突出重點,分步推進,大力開展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活動

        緊密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根據社會組織活動的性質,業務特點和服務對象等實際情況,突出重點,分類分步推進社會組織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按照上級及領導要求,因地制宜,務求實效,積極組織社會組織開展提供優質服務、真情回報社會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活動。向社會廣泛宣傳、引導、鼓勵各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量力而行,樹立一批信用典型,帶動全區社會組織信用建設整體推進。逐步建立社會組織信用檔案,接受社會查詢,實現社會組織信用檔案規范化,信息查詢快速化。

        三、廣泛動員,營造氛圍,提高民辦非企業單位誠信度

        從社會組織自律建設,增強社會組織綜合素質上著手,加強與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的溝通協作,爭取廣大社會組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深入調研論證,大膽試點,探索增強社會組織綜合素質,提高社會組織信用的有效機制。通過教育培訓,提高社會組織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知識水平和專業管理技能。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用建設測評制度,不斷促使社會組織適應形勢發展提高自身能力。

        第9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范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財務活動;預算資金

        中圖分類號:C912;F230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3.49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3-117-03

        一、非營利組織的特征

        1、非營利性

        非營利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通過為社會提品和服務以實現社會效益為目的。但是這里所說的非營利性不僅僅指不存在利潤指標,非營利組織的經營項目往往受到限制,其經營項目同樣必須符合組織的宗旨。比如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另外,非營利組織的盈余和財產不得私分,必須用于符合宗旨的業務活動。國有事業單位如此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是如此規定。盡管2004年頒布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可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回報,而對出資人所取得的回報還是作了嚴格的限制。

        一個企業的有效性是通過其產出是否達到組織目標來判斷的,而組織效率的高低則由投入產出比來衡量。在企業中,利潤的高低可以同時用來衡量組織的效益和效率;而非營利組織通常缺少這樣的一個整體指標,這就嚴重地妨礙了管理的系統性。

        (1)非營利組織的目標多元化給決策帶來困難。利潤指標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了單一標準。當企業面臨多種替代方案時,決策人員必然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哪個方案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當然,決策分析并非如此簡單,還要考慮其他各種要素。但是,利潤確實是企業決策的核心。而非營利組織一般不具備這種整體目標,相反,其目標常常是分散的、多元化的,管理人員經常難以就各種目標的相對重要性程度達成共識。

        (2)非營利組織的產出很難進行測量。利潤指標可以直接衡量企業的產出。但是,非營利組織的投入產出一般難以直接準確地加以測量,因為它們很難確定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幫助組織實現自己的目標。例如,學校可以聘請一位知名的教授,醫院可以聘請一位名醫,但是他們究竟能為組織做出多少貢獻是難以衡量的。

        (3)非營利組織不便于進行分權控制。由于企業目標明確,而且每個管理人員的業績都可以根據其創造的利潤多少加以評價,因此,高層管理人員可以將許多決策權下放給中下層管理人員。而非營利組織的目標通常是多元化的,績效又難以測量,因此,許多重要的決策就不宜下放給中下層管理人員。當組織出現某一問題時,基層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將問題逐級上報;而高層管理人員的決策也不一定能及時地付諸實施。這就容易形成官僚機構的作風,降低組織的效率。

        (4)非營利組織的業績很難進行比較。當企業都是以利潤作為目標時,我們就可以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進行比較。例如,將百貨商店與汽車制造廠進行對比,看誰的利潤增長速度更高?這樣,不管企業之間在行業、規模、技術、產品、市場等方面的差別有多大,彼此之間都可以圍繞利潤進行比較。但非營利組織之間卻難以做到這一點。只有當它們具有相同的職能時才可以比較。

        2、享有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公立非營利組織也即國有事業單位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免交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而民間非營利組織從事經營活動則要繳交營業稅。民辦教育從事學歷教育的免交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如果該類學校從事的是培訓項目的業務收入,則根據收入額要繳納營業稅。然而,在同一非營利組織的內部,這種界限是很難明確界定的,因此,這些組織會從中獲得一定的利益。

        3、不排斥企業化管理

        1998年國家取消事業單位的全額撥款、差額補助、自收自支3種預算管理方式,轉而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2004年財政部出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置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參照了企業版本。從這些制度的改革可以看出,國家提倡事業單位盡可能做到經費自給,鼓勵事業單位面向市場開展業務活動,通過有償服務,取得收入來滿足業務活動的支出需要,實行企業化管理。

        非營利組織有效經營管理也不排斥營利行為,非營利組織的有效經營管理,恰恰需要引入營利精神和商業行為。政府部門和公益組織的服務對象并非是不可劃分的社會整體。撇開社會政府的階級傾向不論,政府對公眾政策的微調通常會影響某一社會群體。公益組織的服務對象就更加容易明確。因此,在實施任一政策計劃和公益活動時,目標人群的利益應該也可以被突出。由于營利性的管理和某些商業手段對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大有裨益,因此,它完全可用于針對特定人群的服務。其次,政府預算撥款和慈善機構捐贈資金有限,且發放時間不定,完全依靠這些資金建設公益事業的計劃往往會因力不從心而流產。自謀財源、開發營利項目以彌補公益支出,已成為非營利組織的普遍趨勢。另外,政府部門和公益組織往住缺乏透明度,社會對它們的日常工作缺少有效監督,績效評價也缺乏客觀標準,特別是難以體現在財務數據上。將營利性組織的一些經營管理方法應用于非營利組織,將有利于解決上述問題,提升政府和公益組織的廉潔度和公眾信賴感。

        4、業務收入并不一定是主要的資金來源

        非營利組織則不是完全依靠市場來維持生存和發展。有些非營利組織資金的主要來源是銷售收入,如地方醫院主要通過向病人收取醫療費和藥費來維持經營;私立學校的主要收入是學生上繳的學費;研究機構通過與外界進行項目合作研究來獲得經費。像這些非營利組織,其生存與發展取決于市場,更多地依賴于業務收入。但是,其他非營利組織收入的主要來源則不是其從事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比如我國林業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依靠財政撥款作為主要的經費來源從事森林保護、防疫、綠化等公共管理事務。

        5、非營利組織的責、權、利難以界定

        對營利組織而言,一般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管理的權力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所賦予的,總經理要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要對全體股東負責。考核管理層的業績可以以利潤等指標作為依據。但是,對非營利組織來說,這種責、權、利卻難以界定。這是因為其組織機構的負責人一般是由組織任命或者是由于出資而被任命,所以機構負責人對組織的影響力相對較弱。再者,非營利組織不以利潤指標來評價業績和經營狀況,組織的效率和有效性難以定量考核。

        二、國外非營利組織與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區別

        1、制度規范模式與準則規范模式的不同

        在我國,財政部作為主管政府和事業單位會計的官方機構,一直采取“制度規范”而不是“準則規范”的模式對預算會計事務進行指導和管理。而許多國家由權威的(不一定是官方的)會計組織制定和關于公共部門的準則規范,用以指導和規范公共部門會計和報告,改進公共部門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我國現行預算會計的“制度規范”按照組織類別分別制定與實施,劃分為3個不同層次: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與準則規范模式不同,3個層次的模式只是對于特定的組織類別具有約束力,對其他分支的組織類別并不具備約束力。與“制度規范”相比,準則規范具有更好的適應性和靈活性,也更能與企業會計和報告傳統做法相一致。在實踐中“制度規范”很難做出適應性的調整,制度規范總是跟不上變化,導致制度規范缺乏靈活性。

        2、投入資金來源的渠道不同

        在國外的非營利組織中,市場化運作的非營利組織資金主要從社會取得,國內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絕大部分從政府財政預算取得。總之,其絕大部分財務資金是從出售貨品或提供勞務以外的其他渠道取得。而我國事業單位類型多,資金來源渠道也多。

        3、資金管理與資金運用的不同

        在國外非營利組織的資金管理普遍采用項目管理、管理及基金會計核算管理。我國事業單位從1997年開始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向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在資金運用方面,國外非營利組織資金采用項目管理與基金會計核算的方法,能夠保證資金運用于特定用途的公益事業,并嚴格控制人員經費的支出。我國事業單位的經費運用既有用于公益事業,又有用于代替政府實現其行政管理職能,還有用于營利性經營活動。在支出結構中,人員經費所占的比例較大。

        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活動

        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活動是非營利組織以現金收支為主的資金收支活動的總稱,主要涉及三個方面。

        1、預算資金收支活動

        預算資金收支活動是事業單位的重要財務活動。預算單位通過編制預算、實施預算、完成預算資金的收支活動。事業單位的預算規定了預算資金用于什么項目,每個規定的項目支出的金額是多少,定員定額的標準是多少。

        2、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

        1996年9月,國務院了《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規定,預算外資金不是單位的自有資金,必須納入預算管理;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從財政專戶中撥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預算會計改革將事業單位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改為統一核算和綜合平衡。因此,預算外資金的取得與使用所產生的資金收支,便構成了非營利組織預算外資金收支活動。

        3、經營活動

        事業單位不以盈利為目的是相對的,例如:應用性研究成果可以轉化為盈利,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可以搞“創收”。現行制度將事業單位活動區分為事業活動和經營活動兩大類。

        民間非營利組織則更多地涉及經營活動,其成本費用的核算可以采用權責利發生制作為核算基礎,而事業單位會計與企業會計也發生了某些趨同。比如:某些非營利組織要像企業一樣編報收益表和成本費用報表,反映了非營利組織業務領域的拓展和管理方式變化的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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