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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動目標
認真貫徹落實《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全面落實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關于開展2012聯合治超2號行動的通知》(皖交發電[2012]45號)要求,鞏固和擴大我區治超成果,切實解決我區治超存在的突出和難點問題,推進我區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長效開展。
二、行動時間
2012年7月6日零時開始,至7月15日24時結束。
三、工作重點
(一)重點查處三軸以上,且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大型貨車;對非法改裝車輛要堅持割幫為主,恢復車輛原始尺寸。
(二)重點打擊超限超載嚴重,特別是夜間超限超載集中的路段;重點打擊違法行為,尤其是堵塞交通、集體闖卡等惡劣違法行為。
(三)重點解決源頭進駐監管,加強對砂石磄口等貨源單位進駐,提高對貨運源頭和多次違法車輛、違法運輸企業的查處率。
(四)重點宣傳貫徹新頒布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加大宣傳力度,不斷爭取社會各界對治超工作的認可,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五)重點落實合力治超、規范治超,加強部門配合,建立起有效的部門聯動機制,加大治超工作考核力度和監管力度,確保執法人員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
(六)重點建立長效機制,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散、責任不變、措施不松”的原則,強化治超領導,建立長效治理機制。
四、職責任務
(一)區交通運輸局:積極協調與公安、水利等部門的聯動,以在區內5條快速通道上設立的治超卡點為依托,負責指導公路、運管部門抓好路面和源頭治超工作。
(二)區公安分局:配備警力,負責維持治超卡點、流動治超隊(點)、貨源單位的治安秩序,重點打擊阻塞交通、集體闖卡、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等事件。
(三)交警三大隊:配備警力,負責維持治超卡點、流動治超隊(點)、貨源單位的道路交通秩序,及時疏導交通,依法查處違章,確保治超秩序。
(四)區水利局:負責繼續加強對采砂河道的管理,對惡意裝載、屢教不改的經營戶要嚴厲處罰,直至取締其經營資質。
(五)區公路局:負責與交警、治安等部門共同配合,積極主動抓好路面治超;以固定治超卡點為依托,加強流動治超巡查,重點查處3軸以上載重貨車,做到逢車必查、逢超必卸,對多次、反復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在卸載到位的同時,按《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從嚴懲處。
(六)區運管所:負責組織運政執法人員對32家砂場實行進駐監管,由轄區交通分局負責責任包保,杜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大力宣傳并嚴格執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通過設立宣傳臺、懸掛橫幅、發放宣傳單等形式,面對面進行宣傳;加強對貨運車輛、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力度,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員,吊銷其車輛營運證、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道路運輸企業,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依法加強對非法改裝車輛行為的打擊;根據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做好對“六合線”砂石專用運輸車輛“一卡通”的發放準備工作;利用四個治超卡點,加強與公路、治安、交警部門的配合,開展流動治超,打擊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為加強2012年聯合治超2號行動的組織領導,區委、區政府成立區聯合治超2號行動領導小組和區聯合治超執法隊,聯合治超應急備勤隊、督察組、宣傳組。人員組成依照2012年聯合治超1號行動實施方案。各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切實將本次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務必抓出成效。區聯合治超領導組和督察組將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督察。
(二)加大宣傳。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結合7月1日實施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結合此次聯合行動,通過發放宣傳材料、張貼宣傳標語,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公路設施等載體形成立體宣傳網絡,營造全社會共同關注、全力支持治超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落實責任。要把本次行動與“微笑服務、溫馨交通”活動有機結合,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嚴格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落實部門責任,堅決杜絕公路“三亂”現象的發生。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應對有力”的原則,制定應急預案,組建應急備勤隊伍,及時、有效、妥善的處理可能出現的突發性,確保社會穩定。
abstract: through analyzing the safety of road-involved project of high pressure gas transmission pipeline,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on risk control in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關鍵詞: 高壓燃氣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風險;防控措施
key words: high pressure gas pipelines;road-involved project;key risk;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e9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0-0099-02
1 高壓燃氣輸送管道主要風險特征和風險事件
1.1 管道運輸是五種運輸方式之一,輸送介質為天然氣。高壓燃氣管線具有壓力高(高壓a2.5
1.2 主要危險特性:
1.2.1 易燃:天然氣中主要成分為甲烷,屬于甲類火災危險性物質,其閃點很低,為-190℃,在空氣中只要很小的點火能量就會閃光燃燒,而且燃燒速率很快,是燃燒危險性很大的介質。
1.2.2 易爆:天然氣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爆炸下限較低(3.6%-6.5%v),由于本燃氣管線設計壓力高,一旦發生泄漏,短時間內會有大量天然氣擴散泄漏到空氣中,在特定條件下,在泄漏源周圍有可能形成爆炸性天然氣團,遇到火源時將發生造成爆炸和大范圍的火災。
1.2.3 天然氣泄漏形成可燃氣云。燃氣爆炸燃燒產生爆炸沖擊波和大量熱輻射,會對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產生重大威脅,其影響范圍和程度由天然氣泄漏速率以及暴露時間等參數所決定。如浙江省某一輸送壓力3.5mpa,管線直徑800mm的天然氣管道因受擠壓變形后出現管道破裂,導致天然氣泄漏后遇火種發生爆燃,其爆炸拋射的泥塊達到306m,爆炸火球的輻射熱將距離泄漏點62m的樹木被引燃,距離泄漏點93m的枯草也被點燃。
2 高壓燃氣管道涉路工程主要風險分析
2.1 對公路設施的影響 穿越或跨越設計方案存在缺陷,或施工保護措施不到位、施工組織不合理,會對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造成破壞,常發生的風險事件有:路基破壞、路面塌陷或起拱,損壞橋涵、排水設施、通訊、電力或其它附屬設施,公路及附屬設施的結構破壞或功能喪失(或降低),公路交通的運營安全保障降低,將直接危及車輛和乘員的安全,還可能引發其它安全事故。
燃氣輸送工程具有壓力高、輸氣量大、易燃易爆的特點,發生嚴重安全事件會直接摧毀公路、橋梁或立交等設施。
2.2 對交通的影響 車輛在運行過程中會產生火花,公路附近燃氣管道一旦出現泄漏,又遇明火,很可能出現強烈爆炸或劇烈燃燒。發生燃氣泄漏,無論是否引起了火災或爆炸,都要立即封閉交通,直至隱患完全消除。
2.3 對后期管理、運營、改擴建的影響 涉路工程易對公路后期運營管理產生外來干擾,或因改擴建帶來部門間行政糾紛。根據以往典型案例,常發生的事件有:涉路公用設施的維護、檢修、改建等影響公路的正常運營,嚴重時會中斷交通;發生公路或涉路公用設施一方改、擴建時,誰遷出,誰補償的問題;出現權利(用地權等)和責任(如一方發生事故引起另一方損失)糾紛的問題;第三方破壞責任的問題等等。
總結以上分析,高壓燃氣管道敷設在人口稠密地區、敏感或重要建筑物附近,如果發生事故易造成嚴重的災害性后果,除人員傷亡和直接的經濟損失外,還會造成極壞的社會與政治影響。
3 主要風險防范措施
3.1 設計上追求本質安全 從設計源頭上追求本質安全,采用新的技術手段、可靠的工藝設計,從材料選用、設備選型、控制手段等多方面進行嚴格篩選,并貫穿到從管道設計、設備材料選用、施工、檢驗、生產、維護到更新改造的全過程。
提高管道及構件的強度、嚴密性和韌性,確保管線系統的安全,從而對周圍建(構)筑物提供安全保證;采用更先進的焊接工藝、更可靠的防腐材料,使鋼管的安全性大大提高,使用年限大大延長;設置爆管保護系統,根據高壓輸氣
管道的壓力突變,及時關閉上下游電液聯動球閥;設置監控系統, 提高可控性。
3.2 執行安全保護距離 主要通過控制管道與周圍建(構)筑物的距離在一定范圍之外,以此來保證附近建(構)筑物的安全,這種模式為各種條例、規章和標準、規范廣泛采用,處理各種基礎設施建設間相互關系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減少了糾紛,實際操作簡單方便。
目前各部委或行業頒布的有關安全保護距離及各種設施交叉的規定,已經比較系統、完善,為我們處理涉路工程提供了基本依據,但實施中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運用。
從公路交通安全性角度考慮,禁止從事危害公路安全或占壓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行為,涉路工程應當遵守有關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要求?!豆钒踩Wo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
埋地燃氣管線雖然不屬于“永久性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但如與高速路平行敷設管道長度超過一定長度,高速路改擴建壓覆管道將導致無法進行巡檢(燃氣管道日常例行巡檢非常重要),因此與高速路平行敷設段應按建筑控制區范圍50米控制,穿越、跨越、平行敷設長度較短的可不按此控制。
4 結論
如上所述,管道輸送的是高壓易燃易爆的燃氣,發生泄漏,短時間會有大量天然氣迅速泄漏到空氣中,當天然氣和空氣的混合物處在爆炸極限范圍內,遇到明火、靜電等點火源(車輛在運行過程中會產生火花),則可能發生爆炸。這時的影響范圍非常大,瞬間會形成高溫氣體,造成強的熱輻射和沖擊波,造成災害性的后果。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易燃易爆品的儲運制定專門保護條款,禁止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國省縣道公路用地界外100米范圍內設立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設施。
有關公路安全保護距離條款的制定有較強的科學性,一般情況下應據此操作。在許多工程案例中,因管帶走廊實際地形和建筑物的限制,以及從節約利用土地資源考慮,偏重于采用安全程度高的材料設備而突破安全保護距離的限制。
必須嚴格要求進行完善的、有針對性的涉路工程專項設計和施工組織方案編寫,確保涉路工程安全可靠;涉路工程實施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有關權利責任、改擴建遷出及補償問題、第三方破壞的防范、日常管理維護的協調配合機制等等;公路管理部門建立相關資料檔案,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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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為貫徹落實《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切實保障鐵路交通安全,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鐵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鐵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發展和鐵路提速,鐵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鐵路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鐵路交通事故,對于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意義重大。*級、*有關部門要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高度,切實加強對鐵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按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協助鐵路管理機構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有關鐵路運輸安全事項,保障鐵路交通安全。
二、明確安全責任,密切協調配合
*級、*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配合。要定期召開由經貿、鐵路、交通、公安、安監、廣播電視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分析鐵路交通安全情況,查找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大隱患,及時研究解決影響鐵路交通安全的突出問題,保障鐵路安全暢通。
鐵路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鐵路管理機構要對有關鐵路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鐵路運輸的關鍵環節、要害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安全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認真做好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隱患治理等工作。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按照*自職責,做好與鐵路運輸安全有關的工作。地方鐵路部門負責省管地方鐵路安全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地方鐵路安全暢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產開發等作業的監督檢查,避免此類活動影響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橋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監督檢查,制止在鐵路橋梁安全保護區涉及河道內從事違法作業等危及鐵路橋梁安全的活動;公安、安監、環保、國防科工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鐵路沿線生產、加工、儲存和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場所的監督檢查,依法取締在鐵路線路及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生產加工以及爆破作業等活動;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盜竊、損壞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以及破壞和非法收購鐵路設施器材的違法犯罪行為;經貿等部門負責鐵路監護道口的協調工作;埋設、敷設、架設鐵路信號、通信光(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鐵路管理機構與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定期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鐵路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的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管理機構通報。
三、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標樁埋設和管理工作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協助鐵路管理機構制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和埋設標樁工作。鐵路管理機構提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并報送鐵路沿線縣(市、區)政府后,縣(市、區)政府要及時組織經貿、安監、公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門進行審定,審定后要加蓋縣(市、區)政府公章,依此作為劃定安全保護區、埋設標樁以及對安全保護區進行管理的依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與公路建筑控制區、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重疊的,由鐵路管理機構和交通(公路)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對鐵路管理機構提交的安全保護區劃定方案,應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后,由鐵路管理機構負責埋設保護區標樁。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自職責,協助鐵路管理機構加強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規劃和批準實施*種建設。需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當征求鐵路管理機構的意見,確認安全或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后方可實施。對安全保護區內違法、違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對安全保護區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管理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給予合理補償,但非法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除外。
鐵路沿線*級人民政府應大力支持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的有關規定,積極配合鐵路部門做好鐵路道口標志的移交工作,嚴厲制止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盜竊鐵路物資、破壞鐵路設施等現象。
四、認真做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
鐵路運輸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要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證鐵路運輸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鐵路運輸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和檢查防護的規章制度,確保鐵路運輸設施、設備性能完好和安全運行。要經常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重點檢查鐵路線基礎設施是否穩固、行車設備是否完好、職工是否按標準化作業、雨雪中行車是否按規定提前對線路進行預檢等,對發現的問題要逐項整改。二是認真排查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危及鐵路線路和鐵路橋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采礦爆破、抽取地下水、生產儲存危險品等活動,對存在的問題要制訂整改措施,限期解決。對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處理。三是加強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時掌握道口情況。要做好道口鋪面、預報警設備、通訊工具、工具備品等設施設備的養護,以及道口警示標志標線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道口設施設備和標志標線完備,運行狀況良好。四是認真做好惡劣天氣搶險準備工作。鐵路管理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要和當地氣象部門建立防范自然災害引發鐵路安全事故的機制,做到氣象部門的預報、預警與鐵路方面的預警預防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制定和完善惡劣天氣搶險預案,建立搶險隊伍,儲備搶險物資,對鐵路線基礎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資金投入進行加固,并加強巡查,一旦遇到險情做到快速反應,靠前指揮,確保萬無一失。五是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
五、加強鐵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鐵路沿線*級、*有關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鐵路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鐵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災害及火災事故、重大鐵路運輸安全事故及其他影響鐵路運輸安全、暢通的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鐵路運輸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業的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指揮、救援等事項。鐵路管理機構和*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鐵路沿線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治理等工作。
發生鐵路交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或者有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時,鐵路管理機構要及時通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鐵路管理機構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鐵路運輸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時,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
(一)執法機構及人員
縣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執法人員編制8人,實際在崗8人,平均年齡43歲,大專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62.5﹪。
(二)執法權限和依據
1、行政執法權限
(1)行政許可。主要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行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審批;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的審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的審批;在公路上增設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審批;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的審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的行為;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其他標志的行為;鐵輪車、履帶車或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審批;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行為的審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設施的審批。
(2)、行政處罰。主要是:占用公路、損壞公路、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3)、行政強制。主要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現場調查處理的;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省公路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三)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路政管理工作中超限治理受到的壓力與日俱增,在我縣農村公路沒有設置國定的檢測站點,由于農村公路線多面廣,無法同時滿足不同路線、不同路段的治超需要。對策:對解決大型車輛繞行逃避檢測現象,可采取以流動檢查檢測的方式,既可以擴大路面治超范圍,靈活控制治超時機,也可以很大程度減少目前治超人員的安全隱患,超限比率降低,使運輸經營者的行為歸于理性,逐步形成超限治理長效機制。
2、路政管理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對路政管理帶來一定難度,管理盲點也相應增多,造成執法難、處理更難,在調查處理時,往往遇到許多干擾和阻力,一是說情風嚴重;二是無理取鬧,糾纏執法人員;三是威脅、恐嚇執法人員,這些都不同范圍的影響了規范執法,并造成不良影響。對策:(1)認真宣傳貫徹《公路法》、《路政管理規定》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公路法律法規,為路政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群眾宣傳公路法規,宣傳形式要豐富多樣,講究實效,取得沿線鄉村領導和群眾的支持與配合。(2)強化沿路環境管理。有關鄉鎮要把路政管理納入政府管理責任范圍,明確鄉鎮管理職責,自上而下建立路政管理組織網絡,實行目標責任考核;縣鎮兩級協調市容、國土、工商等部門,以建設文明路活動為載體,結合鄉鎮文明創建,著力整治沿路逢集和“臟亂差”現象,并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3、涉路行政許可或有關手續時,水電等有關部門未考慮或不按公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將公路管理部門置于尷尬境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項目規劃、實施或基礎設施建設中無視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在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堵塞邊溝,在公路上亂開挖埋、架設管線,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的行為較為普遍和嚴重,不但不銜接溝通,違法強行施工,公路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時,對方反而到上級去先叫委屈先告狀,而公路管理機構對行政干預問題又束手無策。因涉及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部分案子無法處理,群眾相互效仿和抵觸,導致普遍存在執法難的現象。對策:加強管理,控制農村沿路建房。沿線各鄉鎮在新農村規劃時,須垂直于公路建設,要堅決避開沿路封溝建房,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通行安全與暢通。嚴格對沿路建房有關手續的審批,由政府出臺相應的管理辦理,由城建、國土、公路管理等部門聯合審實施源頭政策控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實施源頭政策控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4、部分群眾愛路護路意識淡薄,占道堆物、堵塞邊溝、蠶食公路、亂搭亂接的行為普遍;公路用地權屬不清。在公路建設時,由于征用土地涉及巨額的賠償費用問題,許多承擔征地任務的地方政府,往往變通處理,并不辦理正式的土地征用手續,這就造成我們眾多公路部門路產路權的“虛名”。從法律上講,我們對公路的管理權幾乎要大打問號。至于路邊的開挖填土、搭建,由于我們常常連最基本的土地使用證書都拿不出來,在法律上,本身就處在不利的位臵,要進行阻止,談何容易。對策:(1)加大對公路紅線控制區管理。對在公路紅線控制區的違法建設,進行加大宣傳和巡查的力度,消除公路紅線控制區內新增違法建設,相關部門互相協作,有重點的進行聯合執法,清除沿路違法建筑。(2)要完善公路綠化。鄉鎮政府要把公路用地按照公路部門的部署統一規劃、綠化,使公路兩側呈現綠色長廊,可以美化公路凈化環境,還能提升蒙城整體形象,給司乘人員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乘車環境,更重要的是可以為蒙城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并給沿線群眾帶來很高的經濟效益。
(四)行政執法查辦案件情況
2011至2013年路政執法查辦案件611宗。具體情況如下:
行政許可案件18宗,行政處罰案件578宗,罰款28.77萬元,公路賠償案件15宗,賠償款19.82萬元。
二、運政行政執法
(一)執法機構及人員
縣交通管理總站行政執法人員編制22人,實際在崗21人,平均年齡44歲,大專以上文化程度15人,占71﹪。
(二)執法權限和依據
1、行政執法權限
(1)行政許可。主要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和道路客運站經營許可。
(2)、行政處罰。主要是各類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
2、行政執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貨運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
(三)存在問題及對策
1、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存在不足??h級交通運輸運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試、執法證件管理一直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實施和監管,應多進行經常性和針對性的執法培訓與學習,提高執法隊伍素質。
2、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條件跟不上形勢發展要求。我縣交通執法的辦公條件、執法裝備建設等較差、建議省、縣兩級大力支持,逐年解決我縣運政大樓建設和購置現代辦公設備,配備必要的執法工具。
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急需優化。交通運政執法隊伍由省一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系統化管理,縣級交通主管部門在系統化監管方面由于人力、設施不足,管理力度不夠,應建立省、縣級聯體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管平臺優化管理。
(四)行政執法查辦案件情況
耕地占用稅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h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
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一、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意義和目的
縣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是省首批命名的“五大歷史文化名城”之一,各時期歷史文化遺址、遺跡、遺存極為豐富,地上地下文物眾多,現已普查發現各時期文物遺址196處,其中已列為省級文保單位7處,縣級文保單位12處,新發111處,這些文物是的寶貴遺產,更是三江地區古代史的重要實物見證,保護傳承先民們創造的優秀文化遺產,對于建設秀美、濱江古城,促進經濟與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當前我縣的文物工作快速發展,形勢喜人,初步形成了古代、近代和紅色旅游發展框架,有效地帶動了我縣經濟社會文化的發展。為適應我縣近年來公路建設和城市基本建設的快速發展,進一步保護縣內地上地下文物,各單位、各部門在項目批準前應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或落實相應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避免造成一些遺址和保護性建筑人為消失。為此要進一步增加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逐步形成以縣委、縣政府為主導,各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共同參與保護工作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
二、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具體要求
根據“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將縣域內保護性建筑的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納入全縣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納入各級領導工作的重要日程,做到依法科學保護、合理永續利用。
1、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即:建設工程項目從最初規劃開始,要吸收文物行政部門介入,實行規劃前的把關審核。
2、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項目批準前依法征求文物行政部門的意見,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并落實保護措施后方可實施。
3、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考古發掘要充分考慮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加強統一管理,落實審批和監督責任,具體工作由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責成文物行政部門予以實施。
4、對省級和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已劃定的保護范圍(包括建筑、土地和附屬設施,如:五國城城墻兩側20米內屬于重點保護區),原則上不得進行各種工程建設和征用。極特殊情況如國家和省、市、縣重點建設項目需征用時,應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征用。
5、縣級保護性建筑主要分重點保護性建筑和一、二、三類保護性建筑四個類別,原則上不得隨意征用。如遇重大建設項目或城市總體規劃項目時,需由建設單位報請縣文物行政部門和省文物行政部門核準,并提出保護性意見后,報請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再報請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后方可實施征用。
6、省級和省級以上文保單位的管理權由省文化廳(文物局)授權縣文物管理所實施管理,其動遷、征用審批權由省人民政府審批??h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縣委、縣政府授權縣文物管理所實施管理,其動遷、征用審批權由縣委、縣政府審批,并報送省文化廳(文物局)備案。
7、凡涉及地上保護性建筑和地下文物勘探的基本建設項目、公路建設項目、林地、耕地建設項目,發改、建設、規劃、國土、環保、房產住宅等部門,在建設規劃、項目立項、土地征用、環保評估、房屋拆遷前,要嚴格執行文物部門提前介入的規定,對其工程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在進行必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對保護性建筑進行鑒定,提出具體保護意見后方可進行規劃、立項、土地征用、環保評估和房屋拆遷等工作。
三、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責任追究
1、縣委、縣政府責成文物行政部門對已消失的文化遺址、遺跡、遺存和縣域內保護性建筑進行調查,對未經批準,未履行審批程序,人為造成遺址、遺跡、遺存和保護性建筑消失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行政處罰,并在全縣予以通報。
2、對正在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未履行報批程序的,責令其履行程序,對堅持不履行的縣委、縣政府要對其進行責任追究,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收回建設項目、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
3、對今后所有的工程建設項目,縣委、縣政府授權縣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文物保護法》、《省文物保護條例》、《省文物調查勘探管理規定》和本實施意見嚴格執行。
四、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組織領導
1、明確責任,加強領導是確??h加強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永續利用的關鍵所在。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和中、省、市直駐依單位要將此項工作納入重要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領導責任制,納入精神文明建設規劃??h委、縣政府成立縣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領導小組,實行年度例會制,定期研究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管理,確保我縣發展、建設、保護工作有效進行。
2、加大投入??h財政部門要將保護性建筑管理和地上地下文物安全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重點保護性建筑和地上地下文物經費投入。
關鍵詞:移動通信;基站;選址
中圖分類號:TN92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2) 06-0090-01
隨著當今社會科技的發展,通信技術也日新月異,我們越來越重視通信的重要性。社會對通信與信息資源的需求日益擴大,帶動了移動通信市場需求量大幅度增加,隨之大批量通信基站的建設,筆者有機會參與部分設計。現就設計工程中的問題來進行探討、分析,首先大家需要明晰移動通信系統組成部分:
1.手機MS。終端設備就是移動客戶設備部分,它由兩部分組成:移動終端(MS)和客戶識別模塊(SIM)。移動終端在早期是以車載臺、便攜臺形式出現的,現在多為大眾化的手機所取代,車載臺仍有少量生產,主要用于通信部門和軍事上。
2.基站子系統BSS?;臼且粋€能夠接收和發送信號的固定電臺,負責與手機進行通信,基站(BSS)系統是在一定的無線覆蓋區中由MSC控制,與MS進行通信的系統設備,它主要負責完成無線發送接收和無線資源管理等功能。功能實體可以分為基站控制器(BSC)和基站收發信臺(BTS)。
(1)基站收發信臺BTS。BTS完全由BSC控制,主要負責無線傳輸,完成無線與有線的轉換、無線分集、無線信道加密、跳頻等功能。
(2)基站控制器BSC?;究刂破魇腔镜闹悄芸刂撇糠?,負責本基站的收發信機的運行、呼叫管理、信道分配、呼叫接續等。一個基站控制器可以控制管理最多可達256個基站收發器。
3.交換網絡子系統NSS。交換網絡子系練(NSS)主要完成交換功能和客戶數據與移動性管理、安全性管理所需的數據庫功能。
4.操作維護子系統OMS。操作維護子系統又稱操作維護中心。其任務主要是對整個GSM網絡進行管理和監控。通過OMS實現對GSM網內各種部件功能的監控、狀態報告、故障診斷等功能。
移動基站的基礎設施是發展3G最可利用的資產,現在城市中高樓林立,選擇合適的基站站址十分困難。物業難以協調,基站租金直線上升等等一系列問題,更突出了基站的重要性?,F在每一個運行基站的站址都是運營商的寶貴財富,對機房內的基本建設的投入(如承重、空調、傳輸等)必須看得長遠一些,基礎打得好一些,配套設施的富余度留大一些。下面我們簡要談一談基站的選址的周圍環境要求:
(1)基站站址宜選在交通便利的地方;(2)不宜在大功率無線發射臺、大功率電視發射臺、大功率雷達站以及有電焊設備、X光設備或產生強脈沖干擾的熱和機、高頻爐的企業或醫療單位附近設站;(3)站址不應選擇在易燃、易爆的倉庫和材料堆積場,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工業、企業附近;(4)遠離加油站,至少保證:油量少于50立方時間距大于12m,油量為50~1000立方時間距大于15m,油量為1000-2000立方時間距大于20m;建議距離為:鐵塔與加油站的距離大于塔高+5米;(5)基站盡可能避免設在雷擊區;(6)嚴禁將基站設置在礦山開采區和易受洪水淹灌、易塌方的地方;(7)不同通信鐵塔間距離應保證50m以上,如果小于50m,必須要在不同地網間保證三點以上互連;(8)外電引入交流電纜的選擇:業主應該提供1路不小于三類的市電電源,80A(或以上)容量的分路開關。
此外,根據國家安全條例要求如下:
1.航空無線電導航臺站電磁環境要求GB6364-86。關于機場周邊及延長線上導航臺、定向臺干擾問題。以中波導航臺天線為中心,半徑500m以內不得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壓輸電線;半徑150m以內不得有鐵路、電氣化鐵路、架空金屬線纜、金屬堆積物和電力排灌站;半徑120m以內不得有高于8m的建筑物;半徑50m以內不得有高于3m的建筑物(不合機房)、單棵大樹和成片樹林。
超短波定向臺以定向臺天線為中心,半徑700m以內不得有110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線;500m以內不得有35kV及以上的高壓輸電線、電氣化鐵路和樹林;300m以內不得有架空金屬線纜、鐵路和公路;70m以內不得有建筑物(機房除外)和樹木;70m以外建筑物的高度不應超過以天線處地面為準的2.5度垂直張角。
2.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要求:保證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邊緣與鐵塔的間距不小于所建塔的塔高。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
(1)保護區距離在城市市區,不少于8米;(2)保護區距離在城市郊區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0米;(3)保護區距離在村鎮居民居住區,不少于12米;(4)保護區距離在其他地區,不少于15米。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路與鐵塔間距要求,保證公路保護區邊緣距鐵塔距離不小于所建塔塔高。
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條例》的以下規定:
國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還須滿足公路長遠發展規劃標準的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要求。
以上討論的只不過是基站建設的很小的一部分。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會更多、更復雜,我們一定要從全局觀念出發,不要放過任何一個可疑點,因為一些故障往往是由于很多不起眼,看似不相干的設備、參數引起的。
隨著移動通信的飛速發展,它在國民經濟、國家安全、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移動通信基站建設是移動通信事業的基石。為了保障移動通信事業進而保障整個社會、經濟健康有序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法規,規范移動通信基站建設,將其列為城市公用設施納入城市規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同時更是極為迫切的。
參考文獻:
[1]王新培.郵電建筑設計概論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峨娏Ψ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ㄊ校┑碾娏芾聿块T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