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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范文

        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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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

        第1篇: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范文

        2004年8月,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解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沒有適用的會計制度的問題。在該制度的貫徹實施過程中,筆者認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問題。

        一、關于《制度》的適用范圍

        按照《制度》第二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院、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存在混亂。

        我國民辦學校總體上講有三種形式:捐資辦學、投資辦學和混合集資辦學。純粹捐資辦學的民辦學校一般是非營利性的,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純粹投資舉辦的學校和各種社會力量混合集資形成的民辦學校是否應該執行《制度》呢?會計界存在分歧。

        有人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法律上證明了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具備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民辦學校的出資人一般都是以營利作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們對民辦學校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不論法律是否承認)。因此,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應該屬于《制度》規定的非營利組織。也有人認為,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國務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事業。《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的“扶持與獎勵”,并不是企業股東的分利,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會計制度的適用應以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而不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因此認為這兩類企業同樣應該執行《制度》。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民辦學校應該執行《制度》。但是,從長遠來看,財政部應該針對類似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帶有營利性質的非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會計制度。

        二、關于收入和費用要素的定義

        《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條規定:“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上述定義和《企業會計制度》如出一轍,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問題所在。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收入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僅僅指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屬于收入要素。費用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包括營業外支出。

        《制度》無疑借鑒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中指出了是“開展業務活動”取得或發生的,而其內容卻包括了一些非業務活動的項目,如收入中的“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顯然有欠嚴密。

        筆者贊同從廣義角度定義收入和費用。同時,由于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只來源于收入和費用,導致凈資產增加或減少才是收入和費用概念的本質,而與其來源渠道無關。因此可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修訂如下: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

        三、關于借款費用的內容及其資本化條件

        《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是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是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筆者認為,該規定存在兩點不足:

        一是在借款費用的內容中沒有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明確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作為借款費用的內容之一,雖然可以理解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減溢價或折價攤銷之后的實際利息,但制度之間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會計人員的誤解。建議單獨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或這樣表述: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

        二是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有欠妥當。輔助費用(如借款的手續費)一般是在取得專門借款之前發生的,大多數都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始資本化條件,從而使輔助費用實際上幾乎不能資本化,《制度》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筆者建議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做法,取消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只要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都應當予以資本化。

        四、關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制度》第十五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制度》規定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都應記入“管理費用”。

        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符合謹慎原則,但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和《企業會計制度》一樣分別對待,否則便不能分清損失的內容。也就是說,應將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記入“管理費用”,將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和長期投資減值損失沖減“投資收益”,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記入“其他費用”。

        五、關于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協調

        在會計規范體系中,非營利組織中的公有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兩種制度在會計核算原則、會計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這導致同屬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則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負債表與事業單位會計中的資產負債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異。

        第2篇: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范文

        有人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分為財務會計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實際上,如果承認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那么嚴格地區分財務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的目標與財務會計系統所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目標,其意義不是很大(葛家澍、劉峰,2003)。所以,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目標和財務會計目標其實是同一個目標。

        那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究竟如何界定?FASB在1980年頒布的《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中指出,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是為資財供給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在作出分配資財給該組織的決策時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頒布的《財務報表概念》中指出,財務報表的目標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幫助投資者、組織成員、捐助人、貸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資源配置決策并評價管理層經營管理責任的履行,并指出該目標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營利組織。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從企業角度,信息披露的制度根源是受托責任導致的兩權分離,受托人必須向資源的所有人提供關于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這種“履職報告”向更廣義延伸就是“決策有用性”。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產權所有人或至少沒有完整產權的所有人,委托人在轉出資源時自動放棄或部分放棄所有權,而受托人也不可能資源的所有人,他們就好比是“經理人”受托經營管理受托資源。在這種情況下,資源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就實際上已經缺失,受托人很容易就變成了組織資源的真正“所有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定要加強組織內部各項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從這個角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披露應該要比企業會計核算和披露受到更嚴格的規范和約束。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概說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也快速發展起來,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縣以上社會團體達到14.2萬個,基金會達到120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達到12.4萬個,這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上的影響日益擴大并受到廣泛的關注。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是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本沒有較為合理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財務非常混亂。

        為改變這種局面,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報告的規范,財政部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并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制度第二條指出,該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而且明確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征:不以營利為目的,資源提供者不取得經濟回報并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與報告基本上和企業會計核算與報告一致,主要區別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要素沒有利潤,只有五個要素: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這一點比較好理解,既然是非營利組織就不會也不可能有利潤要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三大主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

        制度的出臺使得廣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有了適合自己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對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報告,對維護資源委托人的利益和關切,對防止受托人舞弊具有重要意義。

        三、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思路

        但是,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一些民間非營利組織也碰到了一些問題。

        (一)取得合理回報問題

        根據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民辦學校出資人是以取得回報為目的而進行的出資,這樣,制度就與現實脫鉤,使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很難把握正確的方向。

        在這一方面,廣州市首先邁出了一步,廣州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5年6月21日下發了全國首個地方性民校財會管理規定《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對外不籌集資金且規模較小的民辦學校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其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規定》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學校應按企業標準交納所得稅,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提取發展基金、獎學助學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3項專向資金,各專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其中,發展基金須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學校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筆者認為將民辦學校認為劃分為“有回報”和“無回報”,不利于調動民辦學校及其出資人的積極性,反而阻礙了民辦學校的發展,挫傷了出資人良好的出資意愿,從長遠看不利于民辦學校的發展。應該將所有民辦學校都歸納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疇,考慮增加一個要素“結余”。這樣,既可以避免人為地將民辦學校盲目地與企業等同起來,畢竟民辦學校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自身的目標或者至少可以說不僅僅以利潤最大化為自身的目標。現實中有些民辦學校確實只以賺錢為目的,但以此為理由將部分民辦學校劃分為“營利性”組織顯得有寫偏頗。筆者認為解決這種“惟利是圖”的民辦學校最后的辦法是從審批源頭開始治理,有關部門應該將以賺錢為唯一目的的民辦學校審批時強制要求其名稱必須含有企業性質的內容。

        民辦學校往往不止一個出資人,如果多個出資人中部分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部分不要求取得回報那又如何處理?將民辦學校強行劃分為“非營利性”和“企業性”無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會出現有些民辦學校處在“夾縫”中很難劃分歸屬的現象。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當然,這并不是說民辦學校可以不用交納所得稅,但筆者認為,學校畢竟有別于企業,納稅是它們的義務,但稅率應該適當低于企業稅率。

        (二)捐贈收入的確定過于簡單

        制度規定,捐贈收入應分別按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設置明細賬,并按規定條件確認收入。這種確認過于簡單,給具體作業帶來一定難度。

        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16號公告《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FASB116)的規定,筆者認為關于捐贈收入應該分別不同情況進行響應的會計處理:

        1 當期收到的現金直接確認為捐贈收入,并轉入“限制性凈資產”或“非限制性凈資產”。

        2 如果財務資源提供者為非營利組織提供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至其指定的方向,則這類業務不屬于捐贈業務,應作為受托資產業務進行處理,在確認受托資產的同時確認受托負債。

        3 接受用于特定研究目的或為其提供服務的捐贈,如果研究成功其研究成果要提交捐贈方,則這類業務應歸屬于商業交易,按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不能按捐贈處理。

        4 接受勞務捐贈,符合條件應該進行表內披露:①勞務創造或增加了非金融資產,②該勞務具有專業技術性,如果不是捐贈提供,組織通常必須購買。在這一方面制度規定采用表外披露的辦法很值得商榷。

        5 增加捐贈承諾(捐贈保證)方面的條款。FASB116指出,收到預計可收回的無條件保證應記錄為資產,同時確認為收入,有條件保證在條件滿足后應記錄為資產并確認收入,有條件保證在收到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6. 增加遺贈方面的條款。FASB的做法是等到法庭確定遺產數額及可取得遺產數額可以可靠計量是才確認為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遺贈已經出現,而且將越來越多,所以增加遺贈條款十分必要。

        (三)“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與“固定資產——陳列品”科目劃分不明確

        制度將陳列品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并計提折舊,而文物文化資產單獨作為一項長期資產并不予計提折舊。但是這種界定過于粗糙,因為對于有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民間博物館來說,“陳列品”和“文物文化資產”基本沒有太大的區別,所以應該進一步細化“陳列品”和“文物文化資產”及其區別。

        第3篇: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范文

        【關鍵詞】 非營利組織;事業單位會計;趨同

        西方非營利組織的概念是從美國的會計理論中借鑒過來的。按照美國會計理論界公認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明確提出的標準,凡是具備以下三個特征的,均應歸屬于非營利組織,并應遵循有關的會計規則:

        (1)資財供應者提供的各種資源既不指望返還,也不期望取得經濟利益上的回報。

        (2)對外提供服務或商品不以營利或獲取某種營利等價物作為目的。

        (3)不存在可以出售、轉讓、贖買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資財明確的所有者利益。

        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將事業單位會計定義為:以事業單位實際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反映和監督事業單位預算執行過程及其結果的專業會計,是預算會計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概念相比,我國的事業單位會計概念能直觀地體現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的聯系,簡潔明了,概念與內涵一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僅僅適用于國有事業單位,對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則適用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首先,西方非營利組織通常采用權責發生制。以西方會計界較為公認的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第93號公告《非營利組織折舊的確認》要求,非營利組織的大部分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非營利組織收到資源提供者規定在將來期間方可使用的資源時,不能將其確認為收入,應確認為遞延收入。收到限定用途的資源時,不能馬上確認為收入,要等到這部分資源滿足其所附限制條件時才可確認為收入。

        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收付實現制具有簡便易行、可直觀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人工成本低等優點。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收付實現制的局限性也日益顯現。

        其次,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比起企業會計準則和政府會計準則要簡單得多。西方對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卻比較重視。以美國為例,1993年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公布的第117號公告《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作了比較詳細的說明。其內容有:

        (1)鼓勵非營利組織編制和公布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現金流量表。

        (2)在資產負債表中對資產、負債和基金余額按照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暫時限定用途基金、未限定用途基金分類列示。

        (3)收入支出表按照資產負債表中劃分的各類基金來報告與其相關的收入、費用、結余。

        (4)現金流量表可以按直接法和間接法編制。

        (5)鼓勵非營利組織對那些不要求進行會計確認的事項做出揭示等。

        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報表體系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西方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接受捐贈等形成的各種基金,以及適當的補償性收入。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像政府會計一樣,嚴格按“基金”建立核算模式,其財務資源的管理與分配嚴格按照出資者的要求,將財務資源分為永久限定用途基金、暫時限定用途基金、未限定用途基金。

        我國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主要為財政預算撥款,各種捐贈和自己的創收收入所占的比例較小。對事業單位財務資源的管理分為:事業基金(在西方稱為未限定用途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屬限定用途基金)和結余,在事業基金中又分為一般基金和投資基等。雖然在具體的財務管理實務中,是按照資金的用途分開管理,分別核算和報告的,如經費收支根據其用途的限定情況,分為專項收入、專項支出與非專項收入、非專項支出。

        在財務資源的分配方面,除專用基金的限制性較強以外,其他基金還沒有按照限制的辦法管理,基金所創造的收益也未嚴格按照限制與非限制區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部分事業單位將逐步與政府脫鉤形成獨立資源的會計主體。 轉貼于

        在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中普遍認為,盡管非營利組織沒有明確的所有者權益,這些組織終究也需要資本保全。否則,該組織原有的規模和服務能力便會萎縮,資產供給人并不愿意看到這樣的結局。通常看來,期末凈資產的財務金額大于或等于其凈資產的期初財務金額,便可認為非營利組織的資本保全了。但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對此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通過中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的比較,可以看出我國預算會計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認為預算會計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個: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隱性負債未作記錄,未核算和反映資產的運營情況。因此,我國非營利會計改革中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重塑非企業會計體系

        隨著我國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事業單位改革的推進,非企業會計應當包括政府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政府會計包括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政府基金會計和參與執行財政預算的其他單位會計;非營利組織會計包括現在的事業單位會計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在我國所謂非營利組織,是指那些有服務公眾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所得不為任何個人牟取私利,組織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稅資格和提供捐贈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為社會公益或成員互益服務的獨立部門。主要包括有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體育、勞動、社會福利、社會服務中介和法律服務等領域。而對于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要建立一個能夠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滿足國家公共服務需要、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現代化組織體系。

        2.引入企業會計的權責發生制

        目前,我國的預算會計制度仍然采用收付實現制的計賬基礎,但隨著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及非營利組織經濟業務的復雜化,收付實現制的弊端越來越明顯:不利于正確處理年終結轉事項,造成會計信息不實;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混淆,不能進行準確的成本和費用核算,無法全面反映非營利組織的負債狀況等,如果非營利組織采用會計權責發生制基礎,權責發生制會計報告將為社會公眾充分提供如實評價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的信息,這類信息如實反映,可以促進非營利組織有效的管理。非營利組織作為會計主體,應對資產的權益的變動情況進行確認和計量。

        當前,應將資產權益的變動情況作為非營利組織理財的一部分,對固定資產的購置成本資本化,對非營利組織運轉過程中所耗費的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分期提取折舊的方法確認和計量。從非營利組織的可持續行為出發,非營利組織會計主體對所擔負的債務風險應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可以防范和化解現實的和未來的償債風險。

        3.注意與國外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相趨同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世界各國經濟交往日益頻繁、關系日益緊密,順應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發展,加快完善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盡可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是十分必要的。在改革中,我國應注意借鑒國外會計慣例,與國外非營利組織會計趨同,這有利于國際間的交流。

        在凈資產保全方面,西方非營利組織會計中普遍認為,這些組織也需要凈資本保全。而在我國,非營利組織凈資產保全問題在理論研究中極少被關注。凈資產保全是非營利組織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只有凈資產得到保全,非營利組織才可能生存和發展下去。在我國非營利組織應注意凈資產的保全,即非營利組織期末凈資產額,必須不小于同期期初凈資產額。這樣有利于非營利組織保持、擴大規模和提高服務能力。

        參考文獻

        第4篇: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范文

        [關鍵詞]民間慈善組織;會計主體;獨立性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2095-3283(2013)09-0155-02

        [作者簡介]牛文靜(1988-),女,山東濟南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財務會計。

        一、國內外慈善組織會計主體的現狀

        1國外民間慈善組織發展狀況

        美國慈善事業起步較早,現已形成了完整的慈善運營體系。民間慈善機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按照自己的組織宗旨,開展各種扶貧救助等慈善工作。政府的角色僅僅是作為援助者和支持者,通過立法和稅收政策積極鼓勵其發展,很少干涉機構的自我管理。同時在這個體系中還存在著獨立的第三方,如審計委員會、媒體和公眾等多種力量,其可以對慈善組織活動的運作進行評估,監督資金運營,淘汰不良組織。正是由于其滿足會計主體的假設,對外作為一個獨立的慈善法人,可以按照企業遵循的會計準則要求,公開提供財務報告,向捐贈者和其他監管人公布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運營效率,保持了高度的信任度。對內組織投資部門與慈善部門分離,內部人員各司其職,不相互干涉,提高了資金管理的效率。

        澳大利亞在應對慈善機構法人獨立性問題上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政府主要通過資金和管理層監管等形式進行管控, 盡可能下放權力,使慈善機構能夠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更好的決定和提供更好的服務,政府僅僅是提供稅收優惠的支持者。

        2國內民間慈善組織發展狀況

        香港地區受西方思想的影響,慈善事業起步較早,根據其本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特點,逐漸形成了獨具特色的香港慈善組織模式:針對第三部門發育不足,采用由政府出資以招標競爭方式請民間慈善組織操作政府的社會福利項目,形成了政社分開運作的公助民辦的慈善模式。這一模式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實現了福利資源的最優化,有效促進慈善事業的穩步發展。

        我國內地由于民間慈善事業起步較晚,經驗較少,造成政府對慈善組織的調控過度,呈現“行政化取向”,致使內地民間慈善機構不能享有公司法人的獨立性,同時還受到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以至于慈善組織成為政府的附屬機構,與其“民間性”和“自愿性”相違背。同時政府設立的門檻較高,限制了合法的民間慈善組織數量和規模。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合法的民間辦公募基金要滿足以下三個標準:第一是原始基金,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不低于800萬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不低于400萬人民幣,非公募性基金會不低于200萬人民幣;第二是尋找掛靠的業務主管單位,并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設立;第三向登記管理機關(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為民政部,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為地方民政部門)進行申請并接受審查。

        二、慈善組織會計主體缺失引發的問題

        1會計主體缺失導致信息不對稱

        慈善募捐中捐贈者和慈善機構是人和被人的關系。由于捐贈者個人的資金儲備有限,缺乏準確可靠的救助信息來源,救助效率低下,只能通過慈善機構這個中介將資金物資匯總,進行扶貧救助等慈善活動。由于目前我國民間慈善組織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質,主要慈善資金都由行政主導,因此沒有法律法規要求慈善組織必須按照企業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財務報表,披露資金募集和運用的情況,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一方面捐贈者無法從財務報表及披露中掌握資金的運營情況。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獨立第三方的審計監督,使某些慈善機構濫用善款進行營利活動,為自己及關聯方謀取私利,不能使善款幫助有需要的人,嚴重損害了捐贈者的利益,進而造成了慈善組織公信力的缺失。

        2會計主體缺失導致資金管理效率低

        從成本效益的原則來分析,慈善機構如果按照企業財務會計準則來核算,形成具有公信力的財務報表,會產生以下成本:(1)制定機構會計體系成本,比如需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設立賬戶,設計規范的會計核算系統進行獨立的核算,組建獨立行業審計委員會;(2)培養專業慈善機構財務管理人員成本,比如聘用專業的有豐富慈善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按照所制定的慈善機構會計準則的要求培訓相關的財務人員。

        一方面,在現行法規下,民間慈善組織不是獨立的法人,沒有適用于慈善組織特點的會計制度,機構制定的會計章程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基礎缺乏行業參照性,以至于慈善組織披露出的財務報表,難以按照企業審計準則的標準和要求進行審計,不能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可靠的信息,導致籌資效率低,只能過分地依賴政府的力量,或者通過政府的影響來獲得固定捐贈人的捐贈。另一方面,目前慈善組織受到政府的雙重監管,在組織任職的大多數人員都或多或少從事過政府工作,形式官僚化,缺乏財務管理知識。

        三、解決慈善組織會計主體缺失的措施

        1改變雙重許可制度

        由于民間慈善組織受到登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雙重監管,這大大削弱了民間慈善機構從社會集資的能力,不利于組織的成立和發展壯大。同時存在多個管理主體,不但沒有達到協同高效運作的目的,反而造成了責任不明確,管理職能和執行職能混淆,不能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從事慈善事業的局面,所以要從根本上解決此問題首先要改變與掛靠單位的關系,由統一的管理機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慈善組織進行資格認證,實現民間慈善組織身份合法化,擴大組織數量和規模。

        2降低設立門檻

        由于民間慈善組織設立所需注冊資金的門檻較高,限制了一些小型民間慈善組織的發展。因為要求慈善組織必須出具財務報表,所以其注冊資本可以企業的標準為基數進行上下調整。同時,應降低獲得獨立法人資格的人數限制,

        和適當降低標準。另外,給予民間慈善組織資金援助,通過直接補貼的方式,使得慈善組織的資金總量在短期內增加,能夠及時正常地開展慈善救助活動。也可通過稅收救助政策,給予捐贈者一定的稅收優惠,提高捐贈者從事慈善活動的積極性,擴大慈善組織的資金來源。

        3完善會計制度

        慈善組織作為政府的一個附屬機構,整個行業缺乏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據我國基本國情,應盡快出臺《慈善法》和《慈善組織會計準則》,規范慈善行業的核算規則,建立會計核算系統。(1)要加強財務預算管理,科學預測和評估各個慈善項目的成本收益,并且開發適合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軟件,從接受慈善捐贈到進行慈善救助以及日常工作開支都按時按事進行記錄和監管,做到有賬可查。(2)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信息進行披露。可以在能力范圍內,對個別重大籌款項目編制獨立的財務報表,做到信息透明、公開。對于那些有明確使用目的、籌款來源廣泛的大額項目應在項目結束后公布獨立的財務報表,披露的內容包括籌款的總收入、項目總支出、凈收益,報表要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進行編制,以便審計部門檢查。(3)將企業化管理模式引入慈善組織中,設立募資部門、投資部門、執行部門和監管部門。各部門各司其職,崗位職能明確,組織的決策權由組織成員選舉出的董事會執行,監督權由下設的獨立監事會負責,志愿者和義工為活動的執行人員,做到權責分明。

        4健全監督機制,嚴格財務審查

        當慈善機構具備了會計主體的假設時,這意味著慈善組織由政府主導型轉變為政府支持型。慈善機構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源于捐贈收入,其收入的性質決定了對其監督的重要性。政府可以在以下方面加強對其資金運營的監督:(1)重視稅務部門的監督。免稅制度不僅給予了捐贈者稅收優惠,而且對慈善組織具有一定監督作用。一方面,對慈善組織免稅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只有那些合法的獨立的慈善組織和公益性法人才可以免稅;另一方面,嚴格監督慈善活動的性質,區分營利性活動和慈善活動,只有慈善公益活動才可以免稅。(2)建立行業監督委員會,推薦有經驗的權威人士加入,制定本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定期派有資格的人員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監督,并及時公布結果,以供公眾參考。(3)加強公眾監督,包括捐贈者、受贈者、媒體以及會計事務所的審查和監督,提高慈善組織公布的財務報表信息的重要性和相關性。

        四、結論

        民間慈善組織只有擺脫政府的過度干涉,以一個獨立法人的身份,按照自己的慈善宗旨和意愿從事獨立的非營利活動,按照企業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定期編制和公布財務報表,使利益相關者了解資金運營狀況和使用效率,從而實現慈善法人財務信息公開化。

        [參考文獻]

        [1]姚儉建美國慈善事業的現狀分析:一種比較視角[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1)

        第5篇:民辦非企業會計準則制度范文

        “自行彌補”是指: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

        一、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有可能發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現虧損。企業發生虧損時,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

        企業在當年發生虧損的情況下,與實現利潤的情況相同,應當將本年發生的虧損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利潤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額,即為未彌補虧損的數額。然后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有關虧損的彌補情況。由于未彌補虧損形成的時間長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有的可以以當年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有的則須用稅后利潤彌補。以當年實現的利潤彌補以前年度結轉的未彌補虧損,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企業應將當年實現的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其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自然抵補。無論是以稅前利潤還是以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其會計處理方法均相同。但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處理不同。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當期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后利潤彌補的數額,則不能作為納稅所得扣除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企業應當對5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則不應確認。

        [例1]某企業在2005~2008年間每年的應稅收益分別為:一200萬元、80萬元、70萬元、80萬元,適用稅率為20%,假設無其他暫時性差異。其中,2005年產生的40萬元虧損,經綜合判斷能在5年內轉回,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5年企業應稅收益為虧損200萬元,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40萬元,即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40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4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400000

        (2)2006年企業應稅收益為盈利80萬元,轉回暫時性差異16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6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60000

        (3)2007年企業應稅收益為盈利70萬元,轉回暫時性差異14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4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40000

        (4)2008年企業應稅收益為盈利80萬元,可轉回暫時性差異10萬元,確認本年度應交稅費6萬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6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60000

        二、彌補虧損額的納稅填報列示

        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國稅發[2008]101號),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當期經過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當本行如為負數,就是納稅人當年可申報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虧損額。主表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主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注意:“納稅調整后所得”是確定準予稅前彌補虧損額的基礎。

        [例2]某企業2004年1月開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2005年、2006年、2007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40、0、-80萬元,2008年的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40萬元,其中:稅務機關查出應納稅所得額40萬元。要求計算該企業2008年應納所得稅額,并填報有關納稅申報表。填報如下:

        有關項目填報說明: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份。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推5年,即2007年、2006年、2005年,第6行為本申報年度即2008年;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虧損額以“一”表示)。即2005、2006、2007、2008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是-40萬元、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并人的合并、分立企業的虧損額(以“-”表示);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列。該例中無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即第4列依次為2005、2006、2007、2008年度的“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分別是-40萬元、0萬元、-80萬元、100萬元;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于第5+6+7+8列。(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分析填報主表第23行數據,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5行累計數不得大于主表23行。10列小于等于4列負數的絕對值-9列。即2008年盈利100,先彌補2005年未彌補40(填在第10列第2行)、再彌補2007年未彌補60(填在第10列第5行);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即100萬元(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即--40-0-80|-0-100=20萬元;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即20萬元。

        表間關系: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即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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