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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公路保護安全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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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保護安全條例

        第1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維護公路路產不受侵占和破壞,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轄區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以下統稱公路路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各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為管理、保護公路路產和檢查、監督公路兩側不準建筑區所進行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和本條例的實施。各級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設、規劃、國土、*、工商等有關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路產管理

        第六條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

        (一)設置棚屋、經商攤點、維修和洗車場點等設施;

        (二)傾倒和堆放垃圾、余泥、雜物或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三)設置路障、廣告牌、招牌等;

        (四)挖溝、采礦、取土、挖沙、種植作物、燒窯、制坯、漚肥、曬物等;

        (五)填塞、損壞排水溝,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筑壩蓄水,設置閘門;

        (六)在公路橋梁及公路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

        (七)擅自移動、毀壞或涂改公路設施、標志、標線;

        (八)其他侵占、破壞、污染路產的行為。

        第七條下列行為,需利用、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批準,簽定協議,并根據利用、占用公路路產具體情況給予補償或賠償:

        (一)與公路接線、設置道口;

        (二)埋設管線,設置電桿、變壓器和類似設施;

        (三)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種橋梁、牌樓、涵洞、渡槽、隧道、管線等設施;

        (四)履帶車、鐵輪車及其他有損公路路面的車輛上路行駛;

        (五)機動車輛在公路上試剎車的;

        (六)設置各類站、卡、亭等。

        以上各項規定如涉及交通安全的,還須經*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車輛運輸易灑漏、易拋撒、易觸及公路路面的貨物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和損壞公路路面。

        第九條在公路的大、中型橋梁、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橋(涵)上下游各8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正常的公路和航道養護除外):

        (一)采沙石、挖掘、修筑堤壩、縮窄或擴寬河床、燒荒、刷坡、爆破、取土、砍伐以及其他類似行為;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運物資,停泊客貨船只、竹木排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以及其他類似行為;

        (三)其他妨礙公路橋梁、渡口碼頭、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條車輛超過公路橋梁、隧道、渡船等的限載標準通行時,須持有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批準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路產產權單位為此所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經*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不得在路肩上行駛。

        超過核定載質量標準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除由*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外,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對路產損壞情況向責任人追索路產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對污染、損壞路產的車輛,公路路政執勤人員可暫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照或責令其暫停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接受處理。

        第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涉及路產損壞的,應及時知會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有權向當事人追索路產損失賠償。

        第十四條進行分路改建、擴建和公路養護大中修工程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公路施工、養護規范堆放材料,并在施工路段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或繞道行駛標志,竣工后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保證車輛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條公路沿線的城鎮和管理區編制建設總體現劃和進行建設,必須符合本條例有關公路不準建筑區的規定,不得沿公路進行布局建設。

        對已成為城市道路的國道、省道,當地人民政府應對公路改線作出規劃,并按公路技術標準負責改線工程的投資。改線工程竣工經公路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一年內辦理新舊路產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公路改線、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后的原路產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在不準建筑區以內的,繼續作為公路規劃建設用地管理;在不準建筑區以外的,可依法用以換取公路管理部門新建公路設施所需要征用的土地;改變用途的,由公路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報廢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核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手續。變更或報廢手續辦理完畢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利用外資、貸款、集資方式對原公路擴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橋后收取過路、過橋費的,原路產需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作價納入投資;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

        (三)戰備渡口、碼頭、公路,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公路改建、擴建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把有關路產資料移交公路路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砍伐公路樹木;確需砍伐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公路路政執勤人員應上路巡查,依法糾正、制止各種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監督檢查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批準事項的實施情況。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排除突發危險路況,維護公路完好暢通。

        公路路政執勤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志,并持有效證件。公路路政管理巡查車輛應設置統一標志。

        第三章不準建筑區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公路改造規劃,按下列標準劃定本轄區內各類公路的不準建筑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的不準建筑區還須按國家規定滿足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禁止在不準建筑區內興建各種構筑物和設施。確需設置供水、排水、供氣、供電、供油、通訊、水利等管線設施的,必須經公路路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有關部門方能批準實施。

        第二十二條在公路兩側不準建筑區外進行開發和建設,不得堵塞公路排水系統。填土、挖土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水系統或擋土墻(護坡),排水不得損壞公路。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實施前已在不準建筑區內修建的構筑物設施,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年5月7日前,在公路邊溝外緣國道15米,省道、縣道10米范圍內,影響公路擴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的,應予拆遷;拆遷時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二)*年5月8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條第一項所述范圍內的,必須無償拆除;與公路管理部門簽定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

        (三)*年1月1日《公路條例》實施前,在本條第一項所述范圍外,《公路條例》規定范圍內的,對公路擴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無嚴重影響的,可暫維持原狀,但不得重建、擴建或加層,并應與所在地縣以上公路管理部門補簽協議;因公路改造、擴寬需拆遷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公路條例》實施后,在《公路條例》規定范圍內新建的,一律無償拆除。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負責清理,恢復原狀,處以1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公路路產損失,并處以公路路產損失50%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行駛,補辦手續;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除責令賠償外,并處以賠償金額100%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因措施不當所造成的車輛、行人的損失,并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賠償損失,沒收違法所得,每損壞一棵樹,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作業、限期拆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審批部門予以糾正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不準建筑區內新建構筑物和設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

        第二十六條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收到需利用、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等本條例規定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予以答復。

        因公路路政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失誤,造成管理相對人經濟損失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門負責賠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施處罰、詢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2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廣東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暢通和高效運營,發揮高速公路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運營和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車輛駕乘人員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圍內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是全省高速公路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國道、國道主干線、省道的高速公路管理。非國道、國道主干線、省道的高速公路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連接高速公路的城市快速及高速道路,按國務院頒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管理。

        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

        省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及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個人獨資、合資或合作建設高速公路,從事高速公路經營。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五條 高速公路規劃必須服從國家高速公路的總體規劃,并依據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與其他有關行業發展規劃相協調,與城市建設發展規劃相結合。

        第六條 全省高速公路規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和沿線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經批準的高速公路規劃是編制高速公路建設計劃、確定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依據。

        高速公路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高速公路規劃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改變用地性質,其征地拆遷費用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九條 本省高速公路建設資金采取下列方式籌集:

        (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公路建設基金;

        (三)國內外金融機構或外國政府貸款;

        (四)發行公路建設債券或股票;

        (五)國內外企業或其他組織、個人投資、捐款、贈款;

        (六)轉讓公路、橋梁經營權;

        (七)國家規定或允許的其他籌集資金方式。

        第十條 利用貸款、集資修建和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修建的高速公路,需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含收費標準的調整),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收費單位應當在固定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收取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必須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一條 經批準開征的各項高速公路專項資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年度使用計劃由省交通主管部門編制,經省計劃、財政部門審核,由省計劃部門匯總下達。高速公路的各種專項資金,實行有償使用,專款專用。

        第四章 建設與養護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規范工程監理,保證工程質量。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建設的征地、拆遷、安置的組織工作,由高速公路沿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

        高速公路建設原則上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確實無法避開而需占用的,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的養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公路養護標準規范進行,由各路段經營企業具體負責的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項目,應當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第十五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養護作業時,施工、養護人員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按施工、養護規范堆放材料,并設置施工標志和交通安全標志;作業車輛、機械須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作業完工后應及時清理現場。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依法保護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制止、處理各種侵占、損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路路政執勤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佩戴統一標志,并持有效執法證件。公路路政管理執勤巡查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十九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其范圍自高速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起三十米)內構筑永久性工程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條 禁止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取土、堆物、傾倒垃圾、設置障礙、種植作物、開渠引水、擺攤設點,以及進行其他危及行車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拆除、移動、損壞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確因特殊需要利用、占用高速公路用地和設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橋梁、渡槽,埋設供水、排水、供氣、供電、供油、通訊、水利等管道、管線設施的,必須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同意,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高速公路需擴建時,原建設單位應當將其所建相關設施遷移。

        第二十二條 公路路政執勤人員應上路巡查,依法糾正、制止各種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排除突發危險路況,維護公路完好暢通。

        第二十三條 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按照規定行駛,不得隨意停車。如因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確需臨時停車的,必須停在緊急停車帶內或右側路肩上。

        第二十四條 造成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責任者應當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調查和處理。

        對污染、損壞路產的車輛,公路路政執勤人員可責令其暫停行駛,在指定地點停放,接受處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處理,及時疏導交通。

        由于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壞的,當事責任人應按有關規定向路產所有者賠償損失,并承擔相關的責任,由公安機關并案處理。

        第二十六條 因惡劣氣候、自然災害或重大交通事故使高速公路交通受到嚴重影響時,公安機關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疏導、恢復交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確需關閉高速公路時,由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公安機關共同公告實施,并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車輛超過高速公路橋梁、隧道限制標準通行時,須持有公路管理機構批準核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限運輸單位必須承擔為此所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需的費用。影響交通安全的超限運輸,還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第六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高速公路經營,應當組建高速公路經營企業,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和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負責各路段的經營管理,包括:路面養護及交通標志、標線等設施的管理和維修;高速公路電腦收費系統和監控、通信設施的管理、維修及高速公路的路障清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車輛收取通行費。

        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保證高速公路路面平整,設施完善,交通標志、標線明顯;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遭受損壞時,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當采取措施設置警告標志,并予以修復,使車輛暢通。

        第三十條 高速公路的車輛拯救業務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車輛拯救費用由被拯救車輛當事人承擔,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一條 高速公路在規劃和建設時,應在一定距離內,設立休息區和服務區。在服務區內經營加油站、旅業、餐飲、停車場和車輛拯救維修等業務的,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經營企業轉讓經營權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由國內外經濟組織依照本條例規定投資建成并經營的收費高速公路,經營期限不超過三十年。經營期限屆滿,該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經營企業所移交的高速公路應當處于良好的狀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拆除,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高速公路控制區內構筑永久性工程設施和建筑物、構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公路路產損失,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公路路產損壞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或使用作廢票據及采取其他手段逃繳車輛通行費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補交,并可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應繳通行費的三倍。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工程施工、養護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造成通行的車輛受損壞、人員受傷害的,高速公路經營企業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路管理機構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公路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公路是指全封閉、全立交、專供汽車分道高速行駛的公路。

        (二)高速公路用地是指依法征用的專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收費站、服務區等設施的用地。

        (三)高速公路附屬設施是指高速公路的排水、交通安全、通訊、監控、養護、收費、供電、供水、照明等設施和防護構造物、界碑、里程碑(牌)、花草、樹木、管理用房等。

        第四十三條 全部控制出入并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汽車專用公路的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的建設特點高速公路設計行車速度,在中國野外大多按地形的不同,分為80、100、120公里/時三個等級;通過城市大多采用60和80公里/時兩個等級。高速公路平面線形大多以圓曲線加緩和曲線為主,并重視平、縱、橫三維空間立體線形設計。

        第3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關鍵詞:治理 公路貨運 超限超載 措施

        治理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我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質檢總局、安全監督管理局、工商總局、法制辦、糾風辦等九部委從2004年就推出了聯合治理超限超載車輛活動方案,經過幾年的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的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但從實際治理的效果上看,還未從根本上解決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鞏固治超成果,徹底消除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現象,保護公路設施,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運輸經濟的良性發展。

        一、我國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存在的問題

        (一)近年來,由于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嚴重破壞了道路設施,誘發了大量的交通事故,給公路、橋梁造成了重大危害,嚴重縮短了公路、橋梁的正常使用壽命,造成了公路路面產生龜裂、坑槽、沉陷、翻漿,使一些橋梁出現了鋪裝破碎,版體斷裂,橋臺下沉等嚴重病害,干線公路連續出現危橋,而且這一情況還正在繼續惡化,使維修費用成倍增加。據測算,由于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我省公路每年多投入養護改造資金達12億元,全國公路每年因車輛超限超載對公路的破壞造成的損失超過300億元。據不完全統計,我國8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于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50%的群死群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也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

        (二)公路貨運超限超載運輸的治理,仍走不出治理―反彈―再治理―再反彈的怪圈,而在全國有些地方愈演愈烈。一些車輛維修廠家,不顧國家標準,非法拼裝車輛,任意改變車輛載重標準,裝載質量超過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裝載質量,大大增加了治超的難度。

        (三)公路貨運超限超載運輸,導致了一些運輸業戶隨意抬高運輸價格的投機行為,造成了道路運輸市場的價格混亂,引起了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的惡性競爭,使道路運輸市場更加難以管理。

        二、對治理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應采取的措施

        (一)加大對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宣傳力度

        堅持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治超氛圍。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目的意義,治理標準與措施及有關超限超載的治理政策,形成人人皆知的治超局面,贏得社會和企業的理解與支持。使車主、貨主、駕駛員深刻認識到超限超載的危害性,懂得治理超限超載是一項利國利民的規定,是保護公路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良好的交通運輸環境的重要舉措,是維護運輸業戶正當權益和促進公平競爭的好方法,讓車主、貨主、駕駛員達到不想超、不愿超和自覺抵制超限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

        (二)構建政府主抓、部門聯動的治超格局

        治理公路貨運超限超載運輸,是政府行為,而不是某個行業行為。由政府牽頭,組成各相關部門參加的專門治超組織,形成以公安、交通、工商、質檢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格局。由省政府牽頭,設立專職的治超機構,健全組織,充實人員,落實經費,強化組織領導,落實治理超限超載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目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治理超限超載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對于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不力的干部要實行問責制。

        (三)加大從源頭治理監管的力度

        我國第一部公路保護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條例》針對車輛“大噸小標”現象,強化了從源頭治超的力度。規定車輛生產、銷售企業只能生產、銷售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不予辦理登記。各有關部門應堅持聯合辦公,實行聯合稽查工作新模式,對轄區內的汽車改裝廠家集中進行一次拉網式排查,對車輛拼裝、改裝廠(場)進行摸底調查,從源頭上消滅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對煤炭、水泥等貨物集散場所及貨運站進行監督檢查,制止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駛出場站。

        (四)加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的科技含量

        要在源頭企業、流動治超車安裝使用治超信息系統,利用無線視頻傳輸、GPS定位系統和源頭治超監控中心網絡,實現治超遠程監控和數據傳輸,實施動態監控,完善治超站點的信息化建設,做到案件信息互相移送。利用定位系統,及時對超載車輛進行矯正。

        (五)加大監督與責任倒查追究力度

        治理超限超載運輸的關鍵是抓好責任倒查,明確到責任單位,對貨源地有違法行為的相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進行責任倒查。建立健全監督舉報責任追究機制,嚴明工作紀律,對應管而沒有管好的失職人員,應嚴厲查處和追究分管領導的責任。

        (六)嚴格執行對超限超載運輸的處罰標準

        從今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超限、超載的貨車、個人、企業都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處罰標準: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1年內違規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車輛吊銷營運證;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運輸企業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運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這一處罰標準,對違反《條例》規定的,應依法取消經資格。

        三、結束語

        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要以源頭治理為主攻點,以長效機制為落腳點,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密切配合,落實責任,采取聯合稽查治超。應用科技手段,堅持標本兼治,不斷創新工作方法,不斷完善治理手段,嚴格執行處罰標準,遏制超限超載行為,推進治理超限超載運輸實現規范化、常態化,為道路貨物運輸提供良好的環境,保障運輸經濟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強化源頭治超工作 保障經濟動脈暢通[EB/OP]2010-1-11

        第4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保證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加強我市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的議案辦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府辦發[4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國家和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計口徑內的縣道、鄉道、村道、專用道,包括橋梁、涵洞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應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養護優先、依法治路、科技支撐、體制創新”的原則,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養、養必規范”,促進農村公路暢、安、舒、美。

        第五條縣政府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行績效考核,開展專項督查,定期通報。在對各鄉鎮的年度績效考核分值中占2分,績效考核結果與養護補助資金掛鉤,具體的考核辦法由縣交通運輸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二章養護與管理體制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實行“以縣為主、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

        縣政府是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將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加大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資金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養護與管理,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道的養護與管理。各鄉鎮成立交通管理站,掛靠“村鎮建設環衛中心”,并落實2-3名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轄區內農村公路的管養工作。

        第七條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農村公路信息化管理平臺;

        (二)負責編制、審核和監督實施農村公路養護計劃、資金預算;

        (三)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負責養護工程竣工驗收;

        (四)負責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

        (五)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村公路搶險保通應急預案,建立機械化養護中心;

        (六)檢查考評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發改、公安、財政、國土資源、林業、審計、安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開展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縣公路養護段負責全縣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實施縣道、專用道和縣城環城路(即旭陽鎮連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

        (二)負責縣道、鄉道及橋梁的技術狀況檢測評定;

        (三)負責縣道、鄉道養護計劃的方案編制;

        (四)負責農村公路養護技術培訓及農村公路基礎數據庫的更新等工作。

        第十條鄉鎮交通管理站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并及時更新本鄉鎮鄉道和村道基礎數據庫,做好行業統計工作以及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

        (二)組織編制并執行鄉道、村道養護計劃及資金預算,指導、監督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養護與管理;

        (三)負責所轄鄉、村道及橋梁的巡查養護和路產路權保護;

        (四)檢查考評本轄區內鄉道和村道的養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各村民委員會負責本行政村村道公路的日常管理與養護,負責組織籌集村道公路養護資金,負責所轄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

        第十二條縣交通運輸局、各鄉鎮政府應采取措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縣交通運輸局主管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縣路政大隊是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全縣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指導監督鄉鎮做好本轄區內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鄉鎮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應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道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做好轄區縣道、鄉道和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對侵害路產路權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縣路政大隊報告。

        第三章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管理遵循“政府投入為主、多渠道籌資、統籌安排、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強化監管”的原則,其來源為:

        (一)國家和省補助的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專項資金;

        (二)縣政府、鄉鎮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企業或個人捐助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小修維護實行預算管理、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縣道、縣政府認定的專用道路以及縣城環城路(旭陽鎮連村公路)的小修維護費每年每公里10000元;鄉道的日常養護和小修維護費每年每公里4500元;納入列養的村道的日常養護和小修維護費每年每公里2000元。其中,補助資金總額的80%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維護;20%作為應急搶險保通資金,由縣交通運輸局統籌管理使用。

        縣交通運輸局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所需經費以及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農村公路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足額納入縣財政預算。

        縣道和縣政府認定的專用道路的大中修由縣交通運輸局根據公路的使用年限及運行極限按年度上報計劃,縣財政分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大中修專項資金。鄉道的大中修由鄉鎮政府根據公路的使用年限及運行極限上報計劃,經縣交通運輸局審查匯總后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安排資金組織實施。村道養護所需經費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治的原則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籌集,縣政府和鄉鎮政府安排適當的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一定的農村公路安保工程專項資金,用于全縣農村公路的安全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縣交通運輸局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定期對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運行規范和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四章養護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實施,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標志標線等沿線設施完好,綠化協調美觀,保證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八條縣道、專用道路的經常性養護率達到100%,鄉道、村道的經常性養護率分別不低于60%、50%,2013年鄉道、村道經常性養護率每年比上年提高2個百分點。

        逐步實現全面覆蓋。未實行經常性養護的鄉道和村道,要實行季節性養護。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范,設置農村公路養護公示牌,公示養護責任單位名稱、養護路段以及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并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和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養護作業義務。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按其工程性質、技術難易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四類。

        農村公路小修保養實行專業化養護與個人承包養護相結合的方式,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盡可能面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具備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責任單位對養護作業單位或人員實行合同管理、績效考核、計量支付。

        農村公路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等養護工程應按照規范和標準進行設計,達到國家規定招投標標準的應依法進行招投標,選定作業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并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因嚴重然災害等公路突發事件,致使縣道、鄉道受損中斷交通時,應組織養護作業單位及時組織修復、恢復通行,并有關公路運行信息。縣交通運輸局應根據修復公路、恢復通行的需要,及時調集搶修力量,統籌安排有關作業計劃,下達路網調度指令,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繞行、分流。村道的修復由鄉鎮政府負責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短時間內難以修復的,應修建臨時便道或在路口標明繞行路線。

        第二十條養護作業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農村公路進行巡查,記錄養護作業、巡查、檢測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并及時匯總上報巡查發現的病害和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加強橋梁養護,定期對縣道、鄉道上的橋梁進行檢測和評定。對評定為三、四類橋梁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及時采取有效的維護措施。對評定為五類橋梁的,應當關閉使用,嚴禁通行,并及時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

        村道上橋梁的定期檢測評定及安全隱患整治,由鄉鎮交通管理站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養護作業人員應穿著安全標志服,養護作業區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養護作業車輛應設置明顯作業標志。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縣道、鄉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應在作業開始之日前5日向社會公告,明確繞行路線,并在繞行處設置標志;不能繞行的,應修建臨時道路。村道因養護作業確需中斷交通的,由鄉鎮政府負責向沿線單位和村民通告。

        第二十四條縣公路養護段和鄉鎮政府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按照“誰種植、誰受益”的原則,組織農村公路沿線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

        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行道樹的,應向縣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由養護管理責任單位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縣交通運輸局要堅持創建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示范鄉鎮和文明示范路,開展養護技術創新、培訓、交流和技能競賽活動,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逐步實現養護作業機械化、規范化、快速化、信息化。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路政大隊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公路建筑控制區管理。公路邊溝外緣起(沒有邊溝的,從公路坡腳線外緣起),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區域為公路建筑控制范圍。在上述范圍內,除公路管理養護需要和必要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外,嚴禁修建其它建筑物和構筑物。需要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縣道需先經縣路政大隊批準,鄉道和村道由鄉鎮政府批準并報縣路政大隊備案。

        第二十七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農村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征得縣路政大隊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縣交警大隊同意。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按照不低于該段農村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除農村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二)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九條在農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擺攤設點、設置集貿市場;???

        (二)打場曬糧、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三)設置障礙、種植作物、放養牲畜;

        (四)挖溝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

        (五)焚燒物品、維修車輛、洗車;

        (六)損壞、擅移動、涂改、遮擋農村公路標志、標牌等附屬設施;

        (七)利用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

        (八)車輛擅超限行駛;

        (九)擅砍伐行道樹及損毀綠化植被;

        (十)其他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行為。

        第三十條加強農村公路超限治理。經檢測超限運輸且未經批準的,縣路政大隊應責令承運人行卸載超限物品;拒不卸載的,縣路政大隊可組織卸載,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運載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確需行駛的,應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由縣路政大隊辦理許可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鄉鎮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鄉道、村道的需要,在鄉道、村道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車輛收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三)違法實施農村公路行政許可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由縣路政大隊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縣路政大隊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路政大隊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或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六)、(七)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六)款以及《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八)項規定,在農村公路上擅超限運輸的,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承運人停止違法行為,接受調查、處理,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九)項規定,依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補種,沒收砍伐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砍伐林木價值3倍的罰款。

        第5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當前,全鎮亂挖濫采的現象非常突出,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無證照組織開采的現象普遍存在。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鎮開采料石管理工作,遵照合理布局、保護環境、安全有序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自治縣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強全鎮開采料石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落實砂石場禁采區域地段

        在本鎮范圍內下列區域地段嚴禁開采作業:

        ㈠柴埠溪國家森林公園、白鹿石林保護區、壺坪山林場林區;

        ㈡在本鎮325省級公路和旅游專用公路兩側可視范圍內;

        ㈢地質災害區域;

        ㈣機關、學校周邊影響正常辦公秩序的;有可能影響公路通道、電力通道、飲水水源及飲水工程通道的區域地段。

        二、嚴格落實相關要求

        ㈠明確時間要求。六至七月份定為集中整治月活動。完成全鎮現有砂石場的清理登記,分別明確取締、規范對象;對在禁采區域內對象堅決取締,對不符合要求的對象加強管理,予以規范。

        ㈡明確責任要求。本次集中整治活動由鎮經濟發展辦公室牽頭,公安派出所、供電營業所、國土資源所、所涉及到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參加組成的聯合整治工作專班。鎮經濟發展辦公室對禁采范圍內的砂石場要逐個進行普查,詳細掌握生產經營情況,并對相關戶主進行法制、政策的宣傳教育,做好取締對象的疏導穩定工作。在集中整治活動中,公安派出所要停止審批爆破物質;要教育爆破人員,不得在禁采區域內開山炸石。整治活動結束后,按程序審批爆破物質。鎮供電營業所對取締對象停止生產供電,堅決撤除供電設施,嚴防私拉亂接。鎮國土所要加強農民建房審批管理,調查砂石加工點的建房審批情況,對以建房為名進行砂石生產加工經營的,要收回建房審批手續。

        第6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公路、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確保道路交通安全、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為目的,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總體要求,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全面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全縣治超工作。

        二、工作目標

        按照聯合執法、部門協作、區域聯動、源頭治理、嚴管重罰的總體工作思路,對行駛在我縣區域內公路的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進行專項治理,維護道路安全暢通,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交通環境。

        三、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崇義縣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名單如下:

        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

        成員:縣公路分局黨支部書記

        縣交管大隊副大隊長

        縣城市管理局副局長

        縣交通運輸局副局長

        縣交通運輸局運管所所長

        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縣治超工作,下設辦公室于縣交通運輸局,由張小榮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四、治理重點

        治理工作重點為在全縣行政轄區內公路行駛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重點治理省道贛豐線、龍大線,縣道上寡線、魚過線及全縣各縣鄉、村公路和城市道路。

        五、工作任務和措施

        (一)認定標準。嚴格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統一治理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的文件精神,統一認定標準,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治理。所有車輛在裝載時,不能超過下列超限超載標準:

        1、二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20噸;

        2、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30噸(雙聯按照二軸計算,三聯按照三軸計算,下同);

        3、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40噸;

        4、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0噸;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不超過55噸;

        6、車貨總高度以地面算起4米,車貨總長18米,車貨總寬2.5米;

        7、雖未超過以上六種標準,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重質量。

        對違反以上超限規定的運輸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超限比例在10%以內的,處5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10%至20%的,處1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20%至30%的,處3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30%至50%的,處5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在50%至100%的,處20000元罰款;對超限比例超過100%的,處30000元罰款;對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按上述超限比例進行卸載后,處30000元罰款。

        (二)治理方式。采用流動巡查、現場檢測等方式,以堵為主,開展定期、不定期上路巡查治理。

        (三)保障措施。

        1、強化政策宣傳。圍繞超限超載的危害、治理的意義與目的、治理的標準與措施以及《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內容,多形式、多層次地開展宣傳工作,使車輛超限超載的危害性家喻戶曉,營造對道路超限超載治理的輿論氛圍,取得社會各界對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強化協調配合。縣交通路政、公安交管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重點打擊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采取“控”(控制源頭裝載)、“拆”(對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強行拆解)、“卸”(卸載超限貨物)、“罰”(處罰超限違法行為)、“告”(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信息抄告)、“賠”(收取公路損壞賠償費)、“拘”(將違法行為當事人移交公安機關)等手段依法強制管理,形成各方聯動、齊抓共管、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

        3、強化流動稽查。縣交通路政、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聯合流動稽查,增加上路頻次,擴大稽查范圍,加大重點路段和大、中橋梁大噸位車輛的查處力度。稽查時必須使用檢測設備進行檢測,未經稱重不得認定超限超載,嚴禁以目測或根據經驗對車輛超限超載情況進行認定。對檢測后認定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卸載后方可放行。

        第7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關鍵詞】 專用航標;公用航標;維護費用

        1 航標及其管理主體概述

        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及規范標準的定義,航標是指供船舶定位、導航或者用于其他專用目的的助航設施。根據屬性來劃分,一般包括公用航標和專用航標。公用航標是指為保障公共航行安全,根據航道通航情況,由航標管理機構設置、維護、管理的航標。目前負責公用航標管理的機構主要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航道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等(統稱航標管理機構);專用航標是相對于公用航標而言的航標,一般是指涉航管理對象基于其涉航行為的影響,為保障涉航行為安全和通航安全而設置的航標。橋梁專用航標是因橋梁建設對航道通航造成影響而需要設置的航標,主要包括設置在橋體上的橋涵標、橋柱燈以及設置在橋梁所在水域的水上航標等。

        按照航標管理的實際,橋區水上航標的管理主體主要包括設置主體、維護主體和行政管理主體等,即橋區水上航標由誰負責設置、由誰負責維護、由誰履行政府管理行為,其管理涉及橋區水上航標的建設、維護、管理資金投入等問題。

        根據當前的法規、規章規定和工作實踐,橋區水上航標設置和行政管理二者主體較為明確,即橋區水上航標一般由橋梁建設或管理單位(統稱橋梁業主)負責設置,其是橋區水上航標的物權或物權管理主體;橋區水上航標的行政管理主體則是航標管理機構,相關的法規和規章明確專用航標需接受航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界定因法規與規章間規定的不一致、主體間對橋區水上航標認識理解的分歧以及相關規范的缺位,從而出現維護費用由誰來承擔的爭議問題。

        2 現行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 維護主體的界定及費用承擔問題

        2.1 現行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界定

        現行國家層面的法規和規章對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主體的界定,主要包括專門的航標管理法規 和規章,以及其他法規和規章中涉及的航標管理規定。

        2.1.1 航標管理法規和規章

        2011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航標由航標管理機關統一設置……專業單位可以自行設置自用的專用航標。”第9條規定:“航標管理機關和專業單位分別負責各自設置的航標的維護保養,保證航標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1996年原交通部的《內河航標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專設航標的管理應按本辦法和《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執行,并接受航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35條規定:“委托航標管理機構代設、代管專設航標時,委托方必須提供與設標有關的技術資料,簽訂委托代設、代管協議,負擔航標設施和維護管理的費用。橋區水上的航標,其維護費由橋梁管理單位和航標管理部門各負擔全部維護費用的一半。”第37條規定:“橋梁施工期及橋梁建成后,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管理,橋梁建設、管理單位宜委托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涵標及橋柱燈由橋梁管理單位自行維護管理,也可委托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管理。”

        2.1.2 其他法規和規章的特別規定

        2011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23條規定:“公路橋梁跨越航道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橋區水上航標和橋墩防撞裝置。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2014年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船舶通過鐵路橋梁應當符合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規則。橋區航標中的橋梁航標、橋柱標、橋梁水尺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維護,水面航標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設置,航道管理部門負責維護。”

        對于上述橋區水上航標涉及的管理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79條、第80條、第83條的有關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部門規章;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規定與舊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規定。公路、鐵路橋梁涉及的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主體問題應適用《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即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這種強制性規定的要求較當前航標管理立法更為嚴格,客觀上能夠更好地發揮航標管理機構的專業養護優勢,保障航標維護質量,提高航標管理水平。

        2.2 橋區水上航標維護費用責任主體界定

        筆者認為,在立法規定公路、鐵路橋梁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的同時,應延伸考慮其維護費用的相關問題。

        2.2.1 維護責任主體與物權的關系

        按照公用、專用航標的分類,航標的維護費用一般分別由航標管理機構、專用航標的業主承擔。專用航標雖可委托航標管理機構代為維護,但這不改變專用航標的維護責任主體屬性,航標管理機構執行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事權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專用航標業主對于專用航標仍然承擔當然的航標維護法律責任。但是,根據上述公路、鐵路安全保護立法規定,公路、鐵路橋梁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其維護責任主體已通過立法由橋梁業主變更為航標管理機構,應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當然的航標維護法律責任。此種情況下涉及的維護費用承擔可能出現兩種不同的理解:一是立法明確橋區水上航標由公路、鐵路業主設置并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可理解為專用航標物權的一并轉移,理所當然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維護費用;二是從立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責任主體發生改變,但專用航標屬性沒有改變,其物權仍屬于橋梁業主,可以理解為物權與維護責任主體的分離,維護工作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并承擔當然的法律責任,維護費仍由物權業主承擔。對此,應進一步明確有關物權與維護主體責任的關系、橋區水上航標物權是否全部移交航標管理機構、費用是由航標管理機構全額承擔還是部分承擔等問題,以利于操作。

        2.2.2 航標管理機構承擔橋區水上航標維護費用的合理性

        假設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橋區水上航標維護費用,那么對于其合理性問題應加以考慮。

        (1)橋區水上航標的專用航標屬性問題。橋區水上航標是因橋梁建設運營對航道通航造成影響而需要設置的航標,亦即橋梁的建設影響了航道的通航而由橋梁業主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其與橋涵標、橋柱燈等助航標志同屬于專用航標。鐵路、公路安全保護立法要求橋區水上航標由業主設置、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并未改變專用航標的屬性。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以及物權法尊重在先的權利,在橋梁未建前該航道段并不存在影響通航的情況,因橋梁建設運營而影響通航,由橋梁業主承擔由此涉及的助航標志的設置和維護費用是合情合理的。同時,現行立法中也明確橋涵標等橋梁航標由橋梁業主設置、維護,即使是當時負有爭議的橋區水上航標也明確由業主設置,這從另一側面證明了橋梁所涉及的航標具有專用航標屬性。

        (2)公共產品服務補助的均等性問題。鐵路、公路所提供的運輸服務具有公益性特征,而公益性的大小受鐵路、公路所處的社會發展環境和發展需求、項目類別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來說,鐵路、公路屬于公共產品中的準公共產品類,對于準公共產品的提供,應給予鐵路、公路的建設和運營企業以一定的補助,但同時應考慮準公共產品補助的均等性問題。一方面,基于公益性的涉航行為專用航標不應局限于鐵路、公路,公共港口碼頭、渡輪碼頭、供水管道、燃氣管道、水利(水文)設施等,涉航行為專用航標的服務載體也屬于準公共產品或具有較為明顯的公共產品特性,也應考慮是否給予補助;另一方面,因公路、鐵路投資的多元化,對于其涉及的經營性收費公路、民營鐵路的橋梁專用航標應如何補助等問題應加以考慮。

        2.2.3 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區水上航標維護的 有關范疇界定

        (1)應界定設置和維護的實體范疇。橋區水上航標由公路、鐵路業主設置,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的,應界定橋區水上航標這一實體在設置、維護間的轉換,以明確其存在與否對設置、維護責任的劃分。根據航道通航實際,設置的橋區水上航標一般為浮鼓、燈艇等浮標,此類航標易出現受洪水水流湍急影響而漂失、受船舶碰撞損毀不能修復等情況。因此,業主設置的橋區水上航標并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航標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范標準維護航標;但當航標因非維護原因漂失、損毀不復存在時,橋區水上航標由橋梁業主重新設置還是由航標管理機構設置,應當予以明確。

        (2)應界定航道載體范疇。按照使用功能,航道可分為公用航道、專用航道。專用航道及設施的維護由開設該航道的業主承擔,公路、鐵路安全保護立法明確橋區水上航標由業主設置、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當此類橋梁跨越專用航道時,專用航道業主是該航道及設施的維護主體,但是否由專用航道業主承擔此類航標的維護,也應當予以界定。

        3 橋區水上航標維護及費用承擔的建議

        3.1 基于維護質量的提升看待橋區水上航標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的問題

        根據以往的航標管理立法,公路、鐵路橋區水上航標由橋梁業主設置、維護,而公路、鐵路安全保護立法明確橋區水上航標由業主設置、航標管理機構維護。安全保護立法規定較航標立法規定更加嚴格,一方面可解決缺乏專業技術力量的橋梁業主因橋區水上航標維護作業的專業性、復雜性而難以自行維護的現實問題,從而減少因航標維護的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的幾率;另一方面,有利于發揮航標管理機構的航標維護專業優勢,實現公用航標、專用航標的統一維護、同步維護,提高航標的維護質量,更好地保障航道安全暢通。

        3.2 基于橋區水上航標專用航標屬性和載體的準公共產品屬性看待費用承擔問題

        航道作為重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主要體現的是公共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具有“業績隱性化”的特點,難以像公路、鐵路等陸路公共基礎設施和水利等涉水設施建設采取收費等形式進行投資“回報”,其主要是通過財政投資進行建設和養護,由政府所屬的航道部門等公共服務部門負責養護。橋區水上航標作為專用航標,理應由橋梁業主負責維護并承擔維護費用,但其服務的公路、鐵路具有準公共產品屬性,也理應予以政策扶持。因此,對公路、橋梁建設運營涉及的專用航標維護費用可采取由財政予以補助,并基于航道部門等公共服務部門負責公共航道航標維護的實際,將專用航標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的補助模式。

        3.3 其他建議

        (1)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全部橋梁專用航標的維護。橋區水上航標、橋涵標、橋柱標等均屬于橋梁的專用助航標志,是保障橋梁安全和船舶航行安全且具有衍生一體性、密切關聯的助航標志組合。既然立法規定由航標管理機構負責橋區水上航標維護,為提高安全保障,基于航標維護管理的專業性、復雜性,橋梁專用航標服務載體的準公共產品等因素,并發揮航標管理機構航標維護公共服務部門的專業優勢,可將橋涵標、橋柱標等其他橋梁專用航標一并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同時根據發展實際和均等化要求,逐步擴大航標管理機構承擔專用航標維護范圍,將具有公益屬性的涉航行為專用航標的維護工作交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

        (2)合理確定橋梁專用航標維護費用補助標準。基于橋梁助航標志的專用航標屬性及其服務載體的準公益產品屬性等因素,應合理確定政府財政對橋梁專用航標維護的補助。如1996年原交通部的《內河航標管理辦法》確定橋區水上航標的維護費由橋梁管理單位和航標管理部門各自承擔一半維護費用的要求,是體現政府財政補助的一種形式。

        (3)加大政府財政對涉航準公共產品專用航標維護的投入。橋梁專用航標等涉航準公共產品專用航標交由航標管理機構維護,并由航標管理機構承擔費用(全部或部分費用),基于此,應明確加大政府財政的投入,以確保維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和質量的提升。

        第8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包括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下同)。

        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屬于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公安部門報告。

        第五條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對電力設施的保護負責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保護電力設施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本條例及根據本條例制定的規章的貫徹執行;

        二、開展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及沿電力線路各單位,建立群眾護線組織并健全責任制;

        四、會同當地公安部門,負責所轄地區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發電廠、變電所內與發、變電生產有關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所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梁、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針、消防設施及附屬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訊設施及附屬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梁,標志牌及附屬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志牌及附屬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表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于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于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零點七五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二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縣以上地方各級電力主管部門應采取以下措施,保護電力設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界上,應設立標志牌,并標明保護區的寬度和保護規定;

        二、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區段,應設立標志牌,并標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

        三、地下電纜鋪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四、水底電纜敷設后,應設立永久性標志,并將水底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闖入廠、所內擾亂生產和工作秩序,移動、損害標志物;

        二、危及輸水、排灰管道(溝)的安全運行;

        三、影響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發電的水庫內,進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區域內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

        二、向導線拋擲物體;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四、擅自在導線上接用電器設備;

        五、擅自攀登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安裝廣播喇叭;

        六、利用桿塔、拉線作起重牽引地錨;

        七、在桿塔、拉線上拴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

        八、在桿塔、拉線基礎的規定范圍內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

        十、拆卸桿塔或拉線上的器材,移動、損壞永久性標志或標志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不得燒窯、燒荒;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

        四、不得種植竹子;

        五、經當地電力主管部門同意,可以保留或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導線之間符合安全距離的樹木。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地下電纜保護區內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傾倒酸、堿、鹽及其它有害化學物品,興建建筑物或種植樹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

        三、不得在江河電纜保護區內拋錨、拖錨、炸魚、挖沙。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下列作業或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進行施工;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非法侵占電力設施建設項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動、損害、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施工道路,截斷施工水源或電源。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地方物資、商業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批準的商業企業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任何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本單位證明;任何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或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到規定的商業企業出售。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電力主管部門專用架空通信線路、通信電纜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對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互相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電力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應盡量避免或減少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電力主管部門應采取安全措施,并按照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有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

        第二十三條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與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在新建、改建或擴建中相互妨礙時,雙方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電力主管部門應將經批準的電力設施新建、改建或擴建的規劃和計劃通知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并劃定保護區域。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應將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廠、變電所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與有關主管部門達成協議后,需要損害農作物,砍伐樹木、竹子或拆遷建筑物及其它設施,電力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電力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質獎勵:

        一、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檢舉、揭發有功;

        二、對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有效地防止事故發生;

        三、為保護電力設施而同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

        四、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的規定,電力主管部門有權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其中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限期內未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還可采取措施,強行伐、剪樹木、竹子;凡造成損失的,電力主管部門還應責令其賠償,并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公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非法侵占電力建設設施依法征用的土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非法收購或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或實物,并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9篇:公路保護安全條例范文

        __區地處__西南丘陵、山區過渡地帶,農村公路里程共計535.49公里。其中縣道89.988公里,鄉道48.43公里,專用公路9.092公里,村道387.98公里,等級普遍偏低。自“十一五”、“十二五”交通發展規劃以來,__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公路建設步伐明顯加快,縣道__路路面加鋪工程完工,鄉道__路、縣道__路湯福路段相繼改造通車,“村村通”工程提前完成,____一橋順利建成,____三橋、四橋建設已納入“十三五”規劃,井沙聯網暢通工程__大道__段建成指日可待,重型貨運車輛穿城而過即將成為歷史。然而,與公路建設相比,我區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還是相對滯后,不少地方在認識上對公路路政管理遠遠沒有像公路建設那樣重視,“重建輕管”問題仍舊非常突出。

        一是對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尚缺乏統一規劃和有效管理,路產路權不明確,有不少地方>:請記住我站域名/

        二是不少道路路面被任意占用,當作曬場、堆場、垃圾場、修理場、停車場、市場等,一旦到了秋收季節,公路上稻草、玉米、谷子比比皆是,尤以鄉道、村道為甚。

        三是由于超限運輸特別是重型超載運輸車輛日益增多,給公路造成了極大的損壞。以縣道__路__段為例,該路改建完工不到兩年,路面、路基損壞就呈蔓延之勢,沿線群眾苦不堪言。區委區政府投入大量資金維修,通行狀況仍令社會群眾不滿,不僅耗費了國家大量資金,更威脅著公路的暢通和安全。

        所有這些問題的發生和存在,主要是因為路政管理體制不夠規范。路政管理要靠方方面面來“齊抓共管”,特別是要依靠于當地政府部門,所以從客觀上說,公路執法注定要代表不同的利益主體,服務于不同的“東家”,而不可能是一個抽象而模糊的“國家”。這在對非交通標志標牌的管理和公路街道化問題的管理上,表現的十分明顯。從地方政府角度來看,那不是違不違背公路法規的問題,而是他們作為“東家”兼“東道主”所自然具有的權力。甚至,他們更有理由說的是,他們在為當地老百姓謀利益。這些現象的出現,直接影響了公路路政管理部門的整體行政執法能力和執法力度,人為制造了許多執法難問題,同時,這些行為還嚴重侵占了公路路產和路權,造成了路產的不明晰和路權的不完整,給以后的公路養護、綠化、美化、凈化以及公路的使用和管理都帶來了諸多困難。

        農村公路直接服務于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出行,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基礎條件。為了充分認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扎實有效地開展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切實有效地緩解執法難、難執法的矛盾,保障農村公路安全、完好和暢通,結合路政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供各位同仁參考。

        (一)推進依法治路,修訂目前仍在生效的由區政府或區政府辦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理順農村公路管理體系。目前,我們路政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__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授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縣、鄉道公路實施路政管理,依法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職責。但是,由于上述法律法規對于村道的路政管理、路政處罰和路政許可等沒有明確規定,我們將面臨無路政執法依據、條款的尷尬境地。因此,建議由區政府修訂目前仍在生效的《__市__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的通告》(__府通〔2002〕5號)與《__市__區農村公路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__府辦發〔2006〕29號)兩個規范性文件后重新頒布,以便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規范執法行為,增強服務意識。首先,路政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公路法律、法規和路政管理業務理論,積極參加省、市公路交通部門舉辦的路政執法人員培訓班,掌握并精通業務知識,增強執法素質和執法能力,解決長期以來“有法不依,違法不糾,執法不嚴”的問題。其次是路政人員在行使依法治路、保護路產、維護路權職責過程中,要自覺地維護黨和人民政府的威信,服務于民,取信于民,把樹立交通行業良好風氣作為“形象工程”來抓,徹底根除“有利可圖爭著管,無利可圖沒人管”的不良習氣。第三是要認真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行政執法禁令>和<交通行政執法忌語>的通知》和《關于印發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5個規范的通知》要求,秉公執法,熱情服務,爭做人民群眾的貼心人,爭當保路護路的忠誠衛士。第四是路政人員必須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規定著裝,佩戴行政執法有效證件,亮證執法,文明執法,狠剎“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歪風邪氣,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堅持把文明用語和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納入路政執法人員考核內容之中。

        (三)認真宣傳貫徹公路交通法律法規,為路政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以來,我們在宣傳貫徹的力度上仍存在著廣度不夠、深度不足的問題。在當前依法治國新常態下,需要我們加大對《公路法》、《安保條例》和《規定》等公路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按照省、市交通部門的總體部署,做到“報刊

        有文、電視有形、電臺有聲、站場有聲勢、街旁有標語、交通繁華地段有宣傳點”,使宣傳活動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把公路法規宣傳到千家萬戶,家喻戶曉,人人皆知。要在不斷鞏固宣傳成果的基礎上,把每年三月作為“公路法規宣傳月”,做到有規模、有影響、有聲勢,進一步優化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環境。(四)加強對路政管理人員思想、組織、作風、紀律等方面的整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路政執法隊伍。思想整頓,重點解決執法意識和執法宗旨的問題;組織整頓,主要檢查路政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和執法主體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紀律整頓,堅持杜絕有法不依、執法隨意的現象;作風整頓,檢查是否做到“兩公開,一監督”,制止和杜絕“吃、拿、卡、要”現象,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執法態度是否文明等。要結合實際,認真搞好自查自糾,對違反執法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執法人員要堅決注銷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通過整頓,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依法行政,執法公正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執法作風,建立一支高素質的公路路政執法隊伍。

        (五)強化協調,逐步建立起與地方人民法院及公路沿線鄉(鎮)工作聯絡制度。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突出,執法難的問題依然存在,交通行政訴訟的案件明顯增多,與地方人民法院的聯系愈來愈顯得重要。為此建立與地方人民法院的聯絡制度勢在必行,與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召開聯絡會議,通報執法情況,可請法院同志授課、培訓、指導依法辦案,提高路政人員的業務素質,重大路政案件向法院咨詢,組織路政人員旁聽行政案件的審理,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建立與公路沿線鄉(鎮)、村工作聯絡制度。路政管理涉及千家萬戶,服務對象形形,公路沿線村鎮是路政管理的重點,提高群眾愛路護路意識,是路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公路必須重視的力量。第一要向公路沿線鄉(鎮)、村群眾宣傳公路法規,宣傳形式要豐富多樣,講究實效,取得沿線鄉(鎮)、村領導和群眾的支持與配合。第二要建立路政聯系卡制度。統一設計制作路政服務聯系卡,卡上注明路政管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負責人手機號碼,以及路政管理職責,送到各鄉(鎮)路政協管員和公路沿線村干部群眾的手中,接受舉報、咨詢,進一步完善路政協管網絡,增強公路沿線群眾參與度,形成綜合治理格局。第三要建立匯報會制度,定期向沿線鄉(鎮)、村領導匯報農村公路路政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要求。第四要對積極支持配合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關單位、責任人給予表彰、獎勵,激發其內在的愛路護路的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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