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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產品在現代市民群體中的普及程度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經濟發達城市,如上海、北京、廣州等地,年輕人愛不釋手的DV,家庭旅游出行的必備武器數碼相機(DC)等等產品,以異?;钴S的姿態在國內電子產品市場上“叱咤風云”。這里我們將調研所獲的一些相關電子產品銷售模式以及銷售策略的內容與大家探討。下文相關電子產品以數碼相機為主。
電子產品銷售通路結構--經銷商銷售
目前國內電子產品市場,其銷售方式以經銷商銷售為主。
近2-3年內,各大電子產品生產商分別逐步取消了全國總的銷售方式,并通過完善自身銷售能力的方式發展各地經銷商。雖然目前這種扁平化的銷售渠道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倚重于一些規模較大的經銷商(一級經銷商或大客戶經銷商),但是生產企業已經可以更進一步的感應市場的變化,也能夠更直接的分析了解到消費市場不斷變換的需求,從而適時的改變經營戰略。
以國內三大品牌數碼相機:索尼、佳能、奧林巴斯為例,廠家已經或正在逐步實現渠道扁平化的轉換。索尼、佳能已經采用直銷形式(即不使用總,廠家直接給經銷商供貨),奧林巴斯也在京、滬、穗、深實現了直營。并且這種直營的趨勢將發展成熟。
電子產品銷售通路結構,如圖所示:
電子產品銷售渠道――IT城中店為主
綜合來說,電子產品的銷售渠道以IT商城為主,其他還包括家電超市、攝影器材店、超市大賣場、百貨商店以及其他渠道(網絡、郵購等)。佳能、奧林巴斯兩個品牌由于經銷商以IT起家,因此在IT商城的銷售比例占60%左右,而索尼由于其家電產品主要在家電超市銷售,使其數碼相機產品在家電超市的銷售比例為40%,IT商城以及數碼廣場的銷售比例為30%。
就今后的發展而言,電子產品在家電超市的銷售比例將逐漸增加,主要原因在于:
(1) 家電超市的銷售相對正規化;
(2) 家電超市產品較易獲得消費者的肯定、認可,能夠形成穩定的消費群體;
(3) 對于生產企業而言,家電超市能保證一定程度的銷售量;
(4) 家電超市通常規模較大,相對于一般經銷商而言,銷售穩定性較高;
(5) 與家電超市合作有約定的結算方式與周期,對生產企業的回款有良好的保證。
而IT城中店的銷售重點在于中等價位的電子產品,廠家會與經銷商合作在IT城建立形象店鋪,如:奧林巴斯目前在上海、北京、廣州、深圳的IT城中有200多家形象店鋪,奧林巴斯為有一定規模的經銷商提供店面裝修,通過在該店鋪設立主要展示柜臺,進行產品宣傳以及銷售。因此,IT城中店在電子產品的銷售中,仍將占據重要地位。
經銷商政策――全面的銷售政策
在以經銷商為重的銷售渠道中,電子產品生產企業針對經銷商的政策也已經發展得相當完善。
1. 經銷商利潤以及返利制度
電子產品在銷售通路中的加價率較低,最終零售價的加價幅度一般為在出廠價基礎上增加8-10個點。而同時,經銷商將獲得廠商給予的現金形式的銷售返點,以季度或者年度形式返點,幅度根據銷售額、經銷商級別、銷售增長率而分別為1%-6%不等。
2. 品牌培育,廣告支持,促銷計劃
對于電子產品的經銷商而言,產品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決定了產品的暢銷還是滯銷,因此產品生產企業對于市場的建設和培育至關重要。
經銷商通常選擇知名度較高的品牌作為其主要產品,通過這種,提高經銷商自身在業內的知名度,從而能獲得更多品牌廠商的認可,獲得更多的權。
對于經銷商,廠家通常需要提供的支持:
? 產品銷售前對經銷商作定期的產品性能、使用維護、拍攝技巧等各方面的培訓;
? 提供新產品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支持;
? 對零售終端的布置和形象支持;
? 對產品的售后服務作質量保證和維修支持;
? 換貨支持,對于有問題的產品提供2周內的換貨服務。
廣告促銷活動,具體而言有:電視廣告、報刊/雜志廣告、燈箱廣告、DM宣傳單等,由廠商負責統一策劃與投放,廣告和銷售費用由廠商承擔,但有時會要求經銷商共同參與促銷活動的執行,提供人員以及組織支持。
3. 結算方式
電子產品的結算方式為:先款后貨。
目前電子產品的銷售都是以先款后貨的方式進行結算,即使規模較大的經銷商也不能例外。雖然部分電子產品的生產企業也在考慮發展賒銷,但如果要進行賒銷,還面臨財務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方面的考驗。比如銀行系統,如果在網上銀行業務開展較好的招商銀行開戶交易,但由于銀行之間的互聯互通不夠好,不時導致發貨時間延誤的情況。但電子產品銷售相關人員表示,今后的發展方向是進行賒銷,目前需要盡早考慮可能出現的漏洞,以減少正式啟動時的風險。
4. 售后服務
簡單來說,電子產品的售后服務為“三包”服務。
電子產品的售后服務主要通過經銷商的渠道實現。廠商與各地經銷商合作在不同地區建有維修服務中心,由經銷商投入資金以及人力,廠商主要進行維修人員培訓以及技術支持。廠商的客服部門在收到客戶的報修需求之后,將信息反饋給維修服務中心,安排維修。對于維修中心不能解決的問題,通常由廠商安排客服部門技術人員解決。
5. 物流流程
電子產品的物流流程圖示如下:
價保策略――保護經銷商特殊政策
“價保政策”就是在廠家調整價格時,經銷商的全部庫存產品、零售店的全部庫存產品,只要沒有賣到消費者手中的,都給予調價保護。廠家調整多少,就給經銷商和零售店調整多少。在這樣的體制下,經銷商的經營是無風險的,廠家的價格調整還可以直接保護到零售店的利益。
價保政策是電子產品市場領域普遍使用的保護經銷商政策的一個重要側面。但是根據目前電子產品銷售市場的實際情況而言,對于暢銷的品牌,一般經銷商會保持較高的進貨頻度,同時銷售情況也是良性發展,消費者對索尼、佳能、奧林巴斯的接受程度較高,產品暢銷庫存較少。價保政策在通常的市場情況下已經較少使用。對于一些重要的,大幅度的調價舉措,廠商和經銷商通常事先已進行了進貨價的調整。
加強B2C電子商務公司日百商品采購管理的意義
(一)緩解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我國商品主要受國家宏觀調控以及市場的自由調控,我國商品價格直接受供求關系的影響。供求關系的變化帶有很多的不確定性以及偶然性、暫時性,制定有效的科學的采購管理能夠及時應對價格的突變。受金融危機的波及,日百商品的市場價格會受到強烈的波動,因而公司的采購方式和價格方面都將受到新的挑戰,遇到不可估計的風險。因此,制定合理規范科學適宜的B2C電子商務公司日百商品采購管理制度以及庫存管理制度能夠及時有效應對市場價格風波所帶來的風險,不至于使公司陷于孤立無助、措手不及的狀態。
(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企業要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和競爭力,不僅需要有較好的商品優勢還應有較實惠的價格優勢。因此,應盡可能降低商品的采購成本,并建立良好的采購管理系統,從而提高企業的整體經濟效益。B2C電子商務公司最主要的成本支出即為商品購買成本,如果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日百商品采購管理制度,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確保公司的高效運營,并能在同行業競爭中脫穎而出。合理的采購管理能夠降低采購的總成本,從而使得低的成本轉化為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相適宜的庫存管理和銷售管理能夠維持和保證日百商品的充足而又不至于累積,從而能夠迅速搶占市場,進而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B2C電子商務公司日百商品采購管理
(一)采購價格管理
采購價格管理是采購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管理的原理則依據理論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一定的管理模式或程序,并要求采購相關人員嚴格遵循采購管理的程序。其一般模式程序為:
1.總則。制定目的:保證采購商品高質低價;規范采購程序。適用范圍:公司各類商品采購;采購價格審核、確認。
2. 價格審核規定。報價依據:物流總監辦制定年度費用預算表,采購部依據預算表采購,供貨商報價也可參考預算表。價格審核:供貨商定期給出報價單,采購部填寫《采購單》;采購部挑選三家以上供貨商詢價,以作比價、議價依據;物流總監審核《單價審核單》一式三份;物流總監認為價格不合理,則退回采購人員重新議價,或由物流總監親自與供貨商議價;《單價審核單》經核準后,一聯轉財務,一聯由采購部存檔,一聯轉供貨商。
3.價格調查。核定的商品,采購部應定期收集和掌握最新價格數據。核定的商品若采購價格有變,則需重新報批《單價審核單》,且附書面說明原因,再經審核環節。在相同價格、質量的情況下,優先考慮與原供貨商合作。為貫徹公司低成本政策,每年應與供貨商商量降價之事宜。采購總量增加時,應與供貨商商議降低采購價格。
(二)庫存管理
在采購管理中研究庫存管理,其目的是大限度地降低壓庫資金以及保證采購的合理性。庫存管理的方式有:一是供應商管理庫存。供應商集中庫存某些零售商的貨物。可以根據真實的銷售量或者訂單量的變化,生產補給貨源,優化庫存結構,能較高效利用倉庫和節省人力。二是客戶管理庫存。零售商管理庫存,最接近消費者的庫存管理,庫存頻率高、庫存量相對小,但庫存的利用率高很少存在積壓現象。三是聯合庫存管理。供應商與客戶共同管理庫存。集合生產過程和零售過程數據的掌握,能更加準確的控制資金的投入和提高庫存水平。
(三)銷售管理
銷售管理是為了提高商品的銷售額,銷售管理對企業的采購起著直接的決定性。在采購中研究銷售管理主要研究銷售中的銷售數量、銷售價格、銷售品種以及銷售的時間等數據信息,對這些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從而建立銷售數據管理庫,從而能夠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而進行成功的商品采購。銷售管理和采購管理有相互融通也有獨立的存在。適宜的銷售管理能夠確保和推進采購管理健康、持續的開展。
B2C電子商務公司日百商品采購管理案例研究
卓越、當當屬于最早一批B2C電子商務公司,使用供應商庫存管理,消費者下單轉交供應商發貨。這樣的模式節省了庫存資金但會拖延時間也不能保證貨源的充足,會造成顧客流失的風險。隨著卓越和當當的發展,他們的采購模式也由純網絡運營向多線下渠道資源建設發展。淘寶,是提供第三方支付平臺和信息流等中介服務的網絡中介商。后來逐漸發展成為個人交易提供中介服務的免費交易服務平臺提供商。如今,淘寶高調進軍B2C,淘寶商家的采購管理大部分還是與最初的卓越、當當模式相同,只不過他們與某些供貨商簽訂長期合同,以保證貨源的充足。擁有實體商城和網點的傳統零售業的商家如國美、蘇寧、沃爾瑪、家樂福等,抓住互聯網這一商機,積極進軍電子商務領域,開設網上商城,他們的采購模式與早年誕生于互聯網的B2C網上商城卓越、當當、亞馬遜有著本質的區別,其采購無需進行成品的采購,還是和原來的模式一樣進行原材料的采購。
由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B2C電子商務公司所采用的采購渠道主要分為線上和線下采購。大多小型電商采用線上采購,簡便快捷、省時省力。對于大中型電商則多采用線下采購,線下采購相對安全可靠、信譽好。
B2C電子商務公司日百商品采購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采購價格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大多數的B2C電子商務公司沒有一套完整科學的商品采購價格管理制度。商品的采購過程包含材料、法律、保險、經濟等學科方面的知識,建立完善完整的采購價格管理制度要求綜合考慮這些因素。大多數公司所采用的商品采購價格管理基本是沿襲傳統的管理模式,沒有及時地根據市場的變化更新采取有效的管理,且公司內部采購人員的結構職能劃分并沒有嚴謹地按照公司要求開設。由于人員配置的不完善,使得在工作的協調和配合上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由于監督制度的不完善,也使得一些素質不高的職員為了自身私利而違反公司規定,導致商品采購出現質量不合格、采購價格過高等不良現象,嚴重危害公司的利益以及破壞市場秩序。
(二)采購管控存在缺漏
當前,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市場的千變萬化,致使B2C電子商務公司面臨越來越激烈的挑戰,采購不僅要求低價更要保質。但多數采購職員把采購的價格看的太過重要,而忽略了如品牌、質量、信譽、售后等方面的考察。這樣的采購觀念嚴重阻礙了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在簽訂采購合同的時候,大多數公司僅僅關注的是材料的價格以及質量方面,并沒有對售后服務有足夠的重視,也沒有有計劃有目標地與供應商洽談商議后期的合作關系。這種合作模式并沒有將公司的未來的發展與利益考慮在內,單單追求眼前的利益。而且,由于電商的虛擬性和網絡性,相關監管制度和措施未能全面而及時。因此,少數公司為追求眼前利益,無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現象屢見不鮮。在采購渠道方面,許多B2C電子商務公司直接和某些品牌簽訂授權合同銷售其產品。然而,就在2013年8月份,各大網站紛紛新聞宣稱許多品牌(如雅戈爾品牌服飾)并未授權給京東天貓等B2C電子商務公司,它們銷售的是假名牌。因此,對采購管理需特別注重其監管和控制,保證采購商品的質量,維護公司的長期信譽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B2C電子商務公司實施日百商品采購管理的建議
(一)建立與公司相適宜的采購價格管理、庫存管理、銷售管理制度
每家B2C電子商務公司經營模式都各有特點,應從本公司的實際出發,根據本公司的管理模式和文化特性,逐步建立和規范采購活動。一套科學完善的采購管理制度應當合理整合價格管理、庫存管理和銷售管理制度使采購管理最優化。例如采購數量龐大、頻率和周期相對長的B2C電子商務公司可以采用網上招標的方法,主動出擊,擇優取錄。對某些小型采購量的B2C電子商務公司,可以選擇信譽優良、質量有保證的大公司簽訂長期的有效合作合同,這樣可以節約很多的采購時間和防止人員的浪費;或者使用電子采購模式,此模式可以有效節省供貨周期,降低采購成本。在特殊時期,公司還可以采用價格競爭模式,通過供求關系的不斷變化來調節商品的價格變化,在采購過程中審時度勢、隨機應變,保證采購價格的最優性。
(二)發展和培育長期主力供應商
對日百商品采購而言,供應商的選擇與維持尤為重要。質量好、價格低廉、售后服務到位的供應商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加強采購價格的管理,提供最優的供貨模式。因此,針對公司本身的需求和發展,可以全面考察相關供應商在質量、價格、技術、管理、信譽、人才方面的競爭力,從而選擇與最優的供應商簽訂一攬子框架協議,保持良好長期的合作關系,這樣互利互惠的關系將有助于公司的長期戰略性發展。
(三)建立全面的采購信息系統
當前市場瞬息萬變,建立完善的采購系統,掌握最新的價格動態是公司發展和增強競爭力的必要手段之一。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得建立全面的采購管理更省心省力、合理可靠。企業的監督部門應該充分利用其職責和優勢,為企業提供可靠、完善的采購數據和供貨商信息資料。這樣企業就可以建立全面的采購信息系統,從而跟蹤及選擇合理價優的供貨商。對市場及價格了解同時也幫助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掌握一定的主動權,防止供貨商哄抬物價、混淆事實。此外,公司還可以根據商品采購信息系統,從中預測未來商品價格變化的趨勢,進而保證公司有計劃、有目的地運營,增強公司的綜合競爭實力。
(四)加強采購管理隊伍的培訓
采購管理更是一項巨大而復雜的工作。因此,要求公司具備有業務能力強、邏輯思維好、分析綜合能力敏銳的管理人員。故而加強對采購管理隊伍的培訓是一項艱巨而意義重大的工程。對采購管理隊伍的培訓需要著重培養采購管理人員對采購價格、庫存管理、銷售管理等進行科學分析比較總結的能力,并且能夠快速有效地找出影響采購的主要因素,進而為企業采購提供準確的信息。作為采購管理人員還應掌握市場商品價格動態變化的趨勢,能夠及時捕捉到有價值的商品價格信息,為公司采購商品提供有利的信息。此外,高標準、高能力、高素質的采購管理隊伍,將提高公司的人才競爭力,更有助于公司采購水平的發展。
1971年至1972年間,分別位于美國東西兩岸的斯坦福大學與麻省理工學院的學生,利用當今互聯網的雛形“ARPAnet”進行了一次商事交易,由此拉開了人類電子商務活動的歷史序幕。如今電商已經深刻改變了人類經濟生活的樣態,中外學者、機構都對其做了深入的研究。不同研究者對電子商務定義的內涵、外延各有不同,但其核心都是近似的,即電子商務就是利用互聯網進行商務交易。
通常認為,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對象數字化,交易流程電子化,交易空間無界化等特性。電子商務因其具有這些特性,對各國稅收法律制度造成了劇烈的沖擊。其中,由于電商模式具有交易對象虛擬化的特性,數字化商品的出現和風靡,劇烈的沖擊了我國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
一、電子商務模式下字化商品的出現
在互聯網發展早期,由于網絡傳播效率有限,絕大多數的信息類商品都需要實體的承載物,像傳統有型商品一樣進行購買、交付。近二十年來,在互聯網技術突飛猛進的背景下,網絡傳播的效率、網絡連接的普遍性大大提高,信息類商品得以直接通過網絡進行交付。這既降低了信息類商品的交易成本,還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電商交易的虛擬化催生了數字化商品的風靡,這一新型的交易對象,也對現有的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造成了沖擊。數字化商品是指以數碼形式存在的非實體商品,是電商最重要的交易對象之一。人類通過信息技術將以信息產品從實體形式轉變為數字化形式,包括音樂、計算機軟圖片、書籍、電影以及數據庫等,使得信息可以更迅速、便捷、低成本地傳播和交易。承載信息的實體媒介正在逐漸消失,如磁盤、磁帶、光盤等,甚至書本、雜志等傳統印刷物也受到了來自電子書的巨大沖擊而逐漸減少。盡管目前通過實體載物交易數字化商品的間接電商活動仍有一定的市場,但更多的是利用網絡傳輸進行交易的直接電商。
二、電子商務模式下數字化商品對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擾
1、現行增值稅法律有關征稅范圍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這里的“貨物”不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在這兩個法律文件的規定內,增值稅應稅勞務僅限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是指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鄙陥筮M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除依法征收關稅外,還在進口環節征增值稅。此外,暫行條例還對應征增值稅的幾種特殊情形了做特殊規定,包括視同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以及兼營非應稅勞務。國家稅務總局還了《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等文件,對不征增值稅的范圍作了具體規定,包括部分融資租賃業務、轉讓著作權所有權而發生的額銷售電影、錄像帶、錄音磁帶母帶業務、郵政部門發行報刊等等。
“營改增”改革至今,除建筑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以外,原營業稅征稅范圍都已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服務業以及電信業。其中對電商影響最大的應屬部分現代服務業和電信業。根據規定,應稅現代服務業中的技術類服務、文化創意服務、鑒證咨詢以及廣播影視服務;電信業包括基礎電信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這些應稅服務屬于當前電商發展的熱門領域,它們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后,對應稅電商企業征納增值稅起到了規范作用,也適應了電商的最新發展。
2.數字化商品對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造成的困擾
(1)現行增值稅法律缺乏對數字化商品的科學界定
現行的增值稅法律文件,鮮有對數字化商品或其分類進行界定的內容。在軟件領域,主要依據是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軟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該文件對軟件產品涉增值稅問題作了如下規定:①一般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不包括單純翻譯)后對外銷售的,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但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②對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且著作權屬受托方征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雙方共有,經國家版權注冊登記,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對于計算機軟件生產、銷售是否涉增值稅的問題,我國稅務機關采取了如下的方法:一方面,對于銷售自產計算機軟件的,稅務機關將計算機軟件視為實體商品,適用原有的“增值稅管理暫行條例”進行征收;另一方面,對于計算軟件進行生產、加工的,稅務機關以納稅人是否享有該軟件的著作權、所有權作為是否征收增值稅的標準。由此可見,我國稅務機關是以是否“轉讓無形資產”作為計算機軟件是否征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界分標準。這一規定在“營改增”推行之前具有合理性,但在全面推行“營改增”的時下,該規定已不能完全解決電商模式下數字化商品的應稅問題。
(2)數字化商品和數字化勞務難以區分造成的稽征困擾
過去,數字化商品對增值稅征收造成的最突出困擾是稅種的區分問題。我國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將部分現代服務業并入增值稅納稅范圍,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稅種上的混淆問題。但是,稅務機關仍然需要對具體的數字化商品交易進行區分,對其到底屬于銷售貨物還是提供應稅勞務進行辨別,從而適用不同的稅率進行征收。準確地區分數字化商品和電商應稅勞務絕非易事。直接電商僅通過網絡傳輸數據提品、服務來完成交易。在網絡上,無論是銷售還是服務都由代碼構成,其外在形態可以是高度類似的。特別是電商模式下的現代服務業(如信息技術、文化產業服務),納稅人往往通過即時或非即時的文字、語音、視頻、演示程序以及這些數碼信息的集合來為交易相對方提供特定的勞務,相對方則通過接收這些數碼信息來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從形式上看,以數據為媒介的應稅勞務和數字化商品的銷售幾乎沒有區別,納稅機關因此很難進行準確地稽查和監管。三、域外對數字化商品適用征稅范圍的相關法律規定
1.歐盟對數字化商品適用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爭議和結論
由于歐盟內大多數國家采用復合稅率,對書籍、報刊、醫藥等往往采用較低的稅率。在電商條件下,內容商品有三種存在方式,一是直接制作成實體形式,如書籍等,二是制作成數字化形式通過網絡直接傳輸,三是制作成數字化形式后再儲存于實體媒介中。如此就引發了一個問題,銷售者提供同一內容不同形式的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稅率。例如,電子書不符合傳統書籍的定義,對其銷售可能適用高于優惠稅率的普通稅率,這對于從事電子書交易的銷售方來說有所不公。
數字化商品亦使商品與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歐盟在過去并不對法律意見或廣告咨詢等服務根據其提供的方式加以區分。無論是傳統面對面的方式還是通過網絡,都根據提供勞務征收增值稅。但是,當特定服務通過網絡方式提供時,很容易被混淆成為商品銷售。因為網絡化服務的提供,無論哪種類型,都通過數據傳輸送達購買者,這與數字化商品的送達方式極為相似。而當這些服務的內容導入實體載體如軟硬盤等通過實體方式送達時,又容易與實體商品銷售混淆。對此,有的學者提出,應根據《第六號指令》的既定規則,將數字化商品交易視為如電流等類似的有形財產。另有一些學者認為應從稅收中立及量能原則角度出發,對數字化商品的實質內容價值進行認定,以區分其不同類型。
就上述問題,歐盟執委會在1998年《電商與間接稅》報告中統一指導意見:“一項以數字形式通過電子網絡分發的產品供給應視為增值稅下的服務……有形產品應屬于增值稅下的貨物,而當其通過電子方式傳送時,則屬于增值稅下的服務?!痹撝笇б庖娫?002年《第六號指令》修正案中得以通過立法方式明確并一直適用。
2.美國銷售稅(使用稅)法律制度對數字化商品的定性
美國盡管并不征收增值稅,但其在銷售稅(使用稅)法律制度在電商發展的背景下,對數字化商品適用征稅范圍的發展和演變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
在電商雛形期的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多個州法院就曾對計算機軟件的性質作出判斷,如哥倫比亞特區與通用計算機協會案、阿拉巴馬州與中央計算機服務公司案等。當時州法院多認為,計算機軟件以信息為形態保存在在計算機硬件當中。信息是一種無形知識,即使保存這一知識的硬盤或磁卡毀損滅失,仍不妨礙計算機將其保存、運作進而執行其原先設定的功能。實體的磁盤等是有形物,但軟件并不是必須載于磁盤之內,還可以儲存于人腦之中,同樣可達到傳達效果。因此認為計算機軟件不屬于有形財產,而是無形財產。
進入上世紀九十年代后,這一司法觀點出現了變化。1994年,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在“中南貝爾電話公司與巴泰勒米”一案中,指出應視計算機軟件為“有形個人財產”。法院首先否定計算機軟件僅僅是信息智能的概念,認為計算機軟件是必須儲藏在物理形式之下的知識。計算機軟件必須擁有載體,或是磁盤、硬盤等,從而能夠被人感知。使用計算機軟件同樣必須通過計算機輔助,如同書本、電影或聲音須依附在有體的媒介物上,本身不能獨立于儲存的媒介物之外,故符合有形財產的定義。其次,計算機軟件的交付方式不應改變其性質。無論是通過有形物如硬盤、磁盤將軟件寄送給購買者,還是直接通過網絡途徑傳輸給購買者,計算機軟件的性質不變,均屬有形個人財產。據此,該州法院認為州政府有權對本州計算機軟件銷售征銷售稅、使用稅。
在電商興起初期,各州并未急于開展對下載數字化商品征稅,但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后,隨著電商的發展引起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購買、下載數字化商品,許多州開始尋找向數字化商品交易征稅的立法途徑。受制于《互聯網免稅法案》和聯邦法院對憲法“商業條款”的判定,各州議會通過不同的方式對本周內的數字化商品交易進行征稅。一些州采用類似上述判決的認定方法,修改本州的銷售稅(使用稅),將數字化商品交易視為有形個人財產交易,納入普通銷售稅、使用稅征收范疇當中。另一些州則采用單獨立法的方式,明確對數字化商品征稅。這些立法、修訂普遍發生在2005年至2010年間,而除了極少數的如北達科他州、華盛頓等州明確不對數字化商品征稅以外,絕大多數州均對本州數字化交易進行征銷售稅、使用稅。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至今仍未在訴訟中對各州的做法進行判斷或否決。這反應了美國將電商模式下數字化商品交易視為銷售貨物的傾向。
四、電商模式下數字化商品適用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分析和建議
筆者認為,首先應從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探究數字化商品的界定。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第3條的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而貨物包括電力、熱力、氣體等。結合我國民法對“物”的定義,“物”的重要界分標準是其獨立與主體之外的能為人所支配的形體。具有實體載體、外型可觸摸的特點,可以作為界定貨物的依據。當然,不能絕對地說通過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就沒有實體形態,因為數據代碼本質仍是一種物質,其所借助的網絡空間,也是必須由實體的服務器等“有型”、“有體”的計算機組成的,是一種特殊的“物”。但是,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通過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實體化的不同,來對數字化商品所適用的增值稅征收范圍進行區分。簡而言之,筆者認為可以將數字化商品區別為,有型商品形式交易的數字化商品和完全通過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征稅范圍。
1.對通過有型商品交易方式銷售的數字化商品,適用“銷售貨物”征稅
目前仍存在大量的實體化數字化商品,這些數字化商品和傳統商品類似,都必須直接承載于一定的有型載體中,像傳統商品一樣進行買賣、交付。以電子書、影像光碟為例,其作為商品為消費者使用的實質,是其中虛擬的數字組合,但這些商品都通過其裝載的磁盤進行買賣或交易。電商經營者仍然需要將這類數字化商品通過郵寄、快遞等方式送達到購買者手中方可完成交易。這種交易方式的本質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這種交易數字化商品的間接電商,僅是把網絡作為信息,達成合意的工具。在這一點上,美國與歐盟都采用了相同的做法。因此筆者認為,對于通過有型承載物交易的數字化商品,可以沿用現行增值稅法律中“銷售貨物”的規定加以征收。
2.對通過網絡傳輸交付的數字化商品,適用“提供勞務”征稅
非以實體形態交付的數字化商品,無論是網絡傳輸的電子書,還是計算機軟件,其實質是計算機中的數字代碼,無法離開計算機設備而獨立存在,不具有獨立性。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還有一個重要特點,即對物質資源的直接消耗或占用相對實體商品(包括實體數字化商品)少,它比起實體商品而言,更體現人的勞動,而非有型商品本身的屬性或價值。舉例而言,制作實體商品的形體往往會對其價值具有決定作用,盡管實體商品也必然蘊含人的勞動,但其形體是銷售的主要途徑。雖然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也必須通過物理存在的網絡進行買賣,但其實體形式(如網絡制式,文件格式等)并不能決定其價值。該種產品的價值,更多決定于其信息的質量,而信息的質量,是直接由人腦的勞動決定的。所以網絡傳播的數字化商品更符合勞務的屬性,而非貨物的屬性。
(1)有利于維護稅收中性?!岸愂罩行允窃鲋刀惖闹匾匦?,它要求增值稅對電商發展不造成稅收以外的負擔,亦不影響市場主體的理性選擇?!比缜拔乃?,有形交付作為區分數字化商品的重要標準,是因為載體形式能夠決定或對該商品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換個角度說,在承載同樣信息的情況下,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往往比實體交付的數字化商品成本更低。盡管信息相同,但購買者(消費者)的使用方式卻有所不同,通常實體數字化商品具有更多的附加價值。因此,為了維護稅收中性,應當對這兩種數字化商品區別征稅,且對適用勞務征稅的網絡傳輸數字化商品適用較低的稅率,亦如現行“營改增”改革對“信息服務”征低稅率的做法一樣。
(2)有利于維護現行制度的穩定性。將網絡傳輸的數字化商品根據勞務征增值稅,有助于維護對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法律制度的穩定性?,F行的增值稅以銷售貨物為主要的征稅范圍,多年以來已形成較為成熟的征管經驗和制度形態。世界上實施增值稅法律的國家,對銷售貨物的規定也較為統一。現行的“銷售貨物”規定,在交付實體商品的間接電子商務領域仍能適用。如將“貨物”的范圍擴大到此類數字化商品,恐怕對現行稅制沖擊巨大,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修改,容易引起增值稅征管的混亂。
(3)有利于國際稅收協調。在“營改增”改革的推進下,我國逐漸從原有的增值稅、營業稅并行的稅制結構,轉變為與國際接軌的以增值稅覆蓋社會全部生產經營部門的貨勞稅稅制。目前全世界有超過140個國家征增值稅,以歐盟、經合組織這些征收增值稅國家組成組織為例,他們大多形成了對網路傳輸數字化商品按勞務征增值稅的制度。鑒于這些國家的影響力,這一標準正在國際上進行廣泛的擴張。我國采用此標準,顯然有利于在國際貿易過程中的稅收協調。如果說“營改增”是我國增值稅法律制度與國際接軌的第一步,那么對數字化商品按前述規則征收增值稅,就是我國增值稅征稅范圍改革同國際接軌的第二步。借此增強國際稅收協作,在電商全球化背景下就顯得更為重要。
關鍵詞:農村電子商務;法律風險;法律規制
互聯網的普及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消費理念,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不斷普及,農村網民數量與日俱增,通過互聯網,他們既可以完成商品購買,也能夠實現商品銷售。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結合,推動了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農村電子商務,就是網絡經營主體(主要是農民群眾、鄉鎮企業等)在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商品(多為農產品)銷售的一種商業活動。從本質上講,農村電子商務意味著將互聯網技術應用到農產品銷售與購買過程中,借助于互聯網優勢來降低農產品銷售成本,擴大農產品銷售規模,有效解決農產品滯銷問題。很顯然,發展農村電子商務有助于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發展。但是,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性,致使農村電商面臨著一些問題,必須進行法律規制,以保障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商健康發展。
一、從法律層面規制農村電子商務的緊迫性
新形勢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旨在促使更多的農民群眾進入到電子商務行業,成為虛擬網絡的經營主體,共享現代科技發展成果。我國農村地區面積大、分布廣,農產品需求量大且容易受地域影響。按照傳統的線下銷售方式,農產品銷售需要先后經過采購商、經銷商等多個環節,無形中增加了運輸時間與銷售成本,此外,因農產品多為新鮮蔬菜、瓜果等,保鮮期短,銷售區域也受到很大限制。可以說,互聯網與農業的融合為農產品電商銷售提供了重要契機。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依托互聯網,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實現產品銷售者與消費者的直接對話,打破了時間、空間限制,去掉了中間環節,壓縮了中間成本,客觀上有助于增加銷售規模,促進農民增收,實現農村經濟發展。毋庸置疑,農村電子商務的優勢明顯,的確為農村地區產品銷售帶來巨大商機。但是由于我國農村電子商務發展時間較短,存在諸多問題,如交易主體數量龐大、法律意識淡薄、電商操作經驗不足;交易平臺監管不到位、貨款支付風險高;交易商品質量缺乏保障,存在偽劣假冒現象;交易糾紛不斷、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強對農村電子商務的法律保障,規范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行為,保護農村電子商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電子商務存在的法律風險
在國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市場經濟的推動下,農村電子商務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但同時還必須認識到,目前我國農村電子商務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交易主體良莠不齊,交易產品質量安全難以保障,加上電商平臺存在惡性競爭,網上支付受到威脅,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及市場監管體系,使得網絡消費者的消費意愿大打折扣。
(一)交易主體資格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中,主體資格的重要性總是在交易糾紛中能夠凸顯。一般而言,參與農村電子商務的主體有農村企業、農戶和農民合作社。與農戶和農民合作社不同,農村企業是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的法人主體,在法律層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處于國家法律監督與管理范圍之內,并受國家相關法律的。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如果農村企業與網絡消費者之間產生糾紛,那么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則能夠得到有效保障。與此不同的是,農戶、農民合作社在參與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時,并未經過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的注冊登記,要成為電子商務主體,只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填寫個人信息進行用戶注冊即可,由于他們不具備法人資格,所以很難被有效監管。一旦網絡消費者與他們之間產生糾紛,其合法權益的維護則顯得較為困難。總而言之,維護網絡消費者權益,關鍵在于科學界定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構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的法律機制。
(二)交易產品法律風險電子商務交易依賴于網絡平臺,網絡的特殊性提高了工商部門對電商交易的監管難度。線下交易中,產品價格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線上交易中,產品的價格則偏離價值規律,不論高價,還是低價,都是有可能出現的,這意味著,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產品價格是存在一定風險的。除了產品價格風險之外,產品質量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前文提到,個體農戶是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中的主體之一。個體農戶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所展示的產品多數為自家種植,他們普遍缺乏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所經營的農產品多為“三無產品”,無疑增加了交易產品的質量風險。從另一個角度上講,一些個體農戶道德素質不高,為了追求更大經濟效益,置消費者利益于不顧,在電商平臺上交易的產品存在“以次充好”甚至是“弄虛作假”的現象,使得交易產品的質量安全難以保障。
(三)交易平臺法律風險作為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載體,交易平臺同樣具備一定的法律風險,其風險來源主要有三個:其一是交易平臺欺詐注冊商家的風險。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電子商務平臺的數量與日俱增。在種類繁多的交易平臺中,不乏有一些不合規、不合法的平臺。由于農村電子商務主體多為農民,他們對網絡了解得不夠深入,缺乏對不法平臺的鑒別能力,當他們在電商平臺上進行注冊時,很可能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其二是交易平臺之間惡意競爭引起的風險。為了在競爭市場中贏得一席之地,一些交易平臺之間產生不正當競爭,對商家進行平臺限制,不允許同一商家在不同交易平臺經營,這種做法嚴重損害了電商交易的公正性,且容易增加商家的交易成本。其三是基于交易平臺的第三方支付風險。為了避免賣家收到貨款不發貨和買家收到貨物不付款,就需要有一個獨立于網絡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第三方主體負責網絡支付。第三方支付的流程是,買家通過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并提交訂單后,將貨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平臺,之后賣家發貨,直到買家收到商品,再經由第三方平臺將貨款支付給賣家。毋庸置疑,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優勢使得其在農村電商交易中被普遍應用,但其劣勢也極為明顯,一旦遇到木馬病毒、釣魚網站等,那么賬戶資金安全則會受到嚴重威脅。
三、農村電子商務存在法律風險的主要原因
農村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之所以會存在上述法律風險,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一)缺乏農村電商相關法律規范網絡交易的覆蓋面廣,參與主體數量龐大,商品種類多且更新速度快,在交易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無法預料的新問題。與電子商務發展速度相比,國家在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進程則相對緩慢。針對農村電子商務,目前并未專門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這并非代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為促進電子商務有序發展,雖然我國在2019年初正式頒布并實施了《電子商務法》,但其中的條款并未考慮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性,針對農村電子商務中遇到的新情況也難以單純憑借《電子商務法》進行調整,在電商交易中,一旦出現不法分子,那么網絡主體權益則容易造成侵犯。與此同時,與線下交易不同,線上交易中的糾紛常常因法律制度不完善而無法獲得妥善解決。換句話說,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網絡交易的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出現爭議,因缺乏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得任何一方利益受損時都會遇到維權困難問題。當然,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性更加突出,這是因為交易產品多為水果、蔬菜、糧食等農產品,保鮮期限短,容易變質或者被損壞,當網絡消費者收到的問題商品時,很難判斷出是商家的責任還是物流公司的責任。
(二)農村電商交易監管力度不足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在虛擬網絡上進行的,要有效規范電商交易行為,除了要科學制定商業規則之外,還必須加強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管制度,整合管理體系,盡可能做到對網絡交易的全方位監管。但是現階段,農村電子商務監督存在制度不健全、方法陳舊、力度不足等問題,短時間內無法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必須承認,國內網絡監管制度有待完善,農村電商監管體制建設滯后于電商行業發展速度。隨著互聯網在農村地區的廣泛普及,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速度隨之提升,主要特征集中表現為數量多、規模小、分布分散等,要實現農村電子商務的有效監管,勢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財力,這顯然與網絡監管部門有限的資源相矛盾。另外,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之所以存在監管困難,很大程度上在于該行業的準入門檻低、交易群體數量龐大、涉及地域范圍廣。經營者要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需要在電商平臺上進行身份注冊即可,或者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件同樣可以完成商品交易。這些虛擬的交易行為靈活多樣,將以往的監管方式直接用于監管農村電子商務交易是難有成效的,容易出現監管空白,最終使得電商交易陷入糾紛維權難的困境。
(三)農村電商主體的法律意識淡薄從事農村電子商務經營的主體中,個體農戶所占比例較高,其中,相當一部分個體農戶受教育程度較低,道德及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具體來說,個體農戶網上交易之前,需要在電子商務平臺上提交個人信息,一些農戶道德素質不高,填寫虛假個人信息,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出現糾紛時便溜之大吉,嚴重損害了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受經濟條件、學歷水平等因素制約,個體農戶普遍缺乏電子商務的相關知識,也未能熟練掌握操作技能,也缺乏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正確認識,當他們效仿城鎮居民進行電商交易的時候,其無侵權意圖的行為可能會損害他人權益,或者其自身權益受到他人損害依然未能察覺,這也是法律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
四、農村電子商務法律規制的建議
在“互聯網+”背景下,農村電子商務的發展為農產品銷售提供新的路徑。由于農村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使得農村電子商務發展遇到諸多難題,采取積極措施規范農村電子商務勢在必行。
(一)完善農村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法規最新頒布的《電子商務法》對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的確起到了一定的規制作用,但鑒于農村電子商務的特殊性,有必要對其中部分規定進行適當調整,或者添加一些新的法律條款,以彌補立法空白。要修訂完善涉及農村電商的配套法律法規如《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必要的時候,還可以添加農村電商領域的其他適用性規定,在優化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同時,推動其更好地適應電商發展實際。具體來說:一方面,要從電子商務交易主體方面入手,制定《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人條例》。建立注冊登記制度,提高電商行業市場準入門檻,凡是要從事農村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不論是個體農戶,還是其他經營主體,都如實填寫身份信息,并接受第三方的審核,審核通過方可進行電商經營;審核中,如果發現有不良交易記錄的商戶,應該拒絕其進入農村電商市場。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商戶需要通過工商注冊來確定經營范圍,日后所經營的產品必須在注冊經營范圍內,嚴禁經營超出注冊經營范圍的商品,從根源上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現象。此外,政府要積極引導并支持農村電子商務交易主體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尤其要重視財務管理制度,為規范交易行為提供制度保障,為促進農村電商發展夯實基礎。另一方面,為了提升電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須加大對電商交易犯罪的懲治力度,力爭為網民提供更加安全、更加可靠的網絡環境。從電商支付安全方面出發,應當通過立法來確立歸責原則。電子支付是農村電商交易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實踐中,不論是發起人過錯,還是銀行系統過錯,都會直接造成電子支付失敗。建議按照損害事實來進行過錯推定,除非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關鍵詞]S2b2c;社交電商;稅收征管
1我國社交電商發展現狀
根據《2019中國社交電商行業發展報告》的統計,2019年社交電商交易額占整個網絡零售銷售額的20%,當時預計2020年會超過30%。其中社交電商行業的佼佼者云集和拼多多都已經在美國成功上市,社交電商正以迅猛的速度在發展,已成為電子商務不可忽視的規模化、高增長細分市場。目前社交電商的運營模式多樣化,有微商型、會員分銷型、拼團型及導購型等,其中以云集、貝店、斑馬會員等為代表的會員分銷型社交電商,可以使會員實現“自購省錢、分享賺錢”,因此發展勢頭強勁,其模式內核即為S2b2c型社交電商:S即分銷平臺,由S(Supplyplatform)連接商品供應方、為小b(business)店主提供供應鏈、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服務,由S和小b共同為c(customer)提供商品銷售和服務。這種模式比傳統電商模式B2C及C2C等在價值鏈條、運營模式、盈利分配方面都更加復雜,因此給稅收征管帶來了新的挑戰。
2S2b2c型社交電商的特點
2.1價值鏈條比傳統電商更復雜。相較于傳統的B2C電商模式,S2b2c型社交電商多了分銷平臺S和小b店主這兩個角色,其中S一般是正規注冊的公司,辦理了稅收登記,受相應稅務機關的直接管轄,納稅行為一般比較規范,重點在于小b店主。小b店主運用自己的私人流量和影響力,為S吸引顧客(c)。小b無須囤貨與發貨,只要引導c在S上成功購買產品或服務即可獲得相應的傭金收入,S平臺提供采購、物流、數據處理及售后等一系列供應鏈服務。這就使得S2b2c型社交電商的價值鏈條不同于傳統的電商模式。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那么小b獲得的傭金也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跟實體經濟的店主相比,小b雖然在各大平臺上是店主身份,但不需要實體店鋪也大都沒有進行工商、稅務登記,自然也沒有履行相應的納稅義務。同時鑒于互聯網的無紙化、隱形化、不好監管等特點,現行稅法對于小b店主的納稅問題尚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隨著社交電商行業銷售規模的不斷增長,必然造成國家財政收入的日漸流失,也不利于市場的進一步深入、有序、健康發展。因此出臺相應的稅收政策引導并規范社交電商行業中小b的涉稅行為迫在眉睫。2.2S2b2c型社交電商的盈利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特點。目前,S2b2c型社交電商的盈利主要來源于會員禮包及平臺商品的銷售,這兩類本質上都是銷售商品,不同之處在于,會員禮包是顧客獲得分銷平臺S會員資格而必須購買的特定產品。比如云集,目前如果想成為云集的終身會員,可以選購幾款一定價值額的特定禮包產品或在一定期限內購買平臺任意商品累計達到一定額度,因此其核心依然是銷售商品。以云集為代表的會員分銷型社交電商就是典型的S2b2c型社交電商模式,跟京東、唯品會這些傳統電商不同,云集不直接面對顧客進行銷售,而是賦能于小b店主,顧客c購買的產品均是在小b名義的店鋪里,由小b來直接面對c。這樣一來,顧客c基于跟小b的社交關系和推薦產生購買行為,而顧客c下單后,平臺S和小b共同服務于顧客c,這打破了傳統商業冰冷的買賣關系,加入了社交情感因素,因此在這樣的模式下,顧客可以更精準地獲得想要的產品和服務,平臺也可以更好地為顧客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這樣不僅提高了顧客對平臺的黏性,同時降低了獲客成本,實現了雙贏。而小b店主只需將商品信息分享到社群、朋友圈或直接發給朋友,朋友購買后,小b店主即可獲得傭金;同時,朋友成功購買后,還可邀請其成為自己線下的新店主,之后還可持續獲得新店主在平臺上購物的銷售傭金。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S2b2c型社交電商與傳統B2C電商盈利分配方式不同,傳統B2C電商模式下,商品銷售利潤全部留在B這里,而S2b2c型社交電商模式的商品銷售利潤一部分留在了S平臺,而另一部分則分給了小b店主。就目前來看,有部分小b店主的收益金額是非??捎^的,但是由于稅收監管政策的缺失,這部分收益正處于稅收的盲區。根據《2020中國社交電商行業發展報告》春季版的統計,2019年社交電商從業者人數已經接近5000萬人,2020年這一數字將繼續增長,中國全民社交電商時代已來臨。雖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了,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依法進行扣繳的情況下,個人需要主動進行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但在實際中,由于S2b2c型社交電商是一種新電商模式,稅收法規中還沒有明確此類行業的具體征管辦法以及此項所得應屬于什么稅目,稅率又如何確定以及相關的稅收優惠更加沒有涉及,只是一些比較籠統的規定。這就造成平臺企業S沒有明確對應的稅法條款可依,在很多事項上沒辦法精確處理,比如分銷商小b的所得,是按勞務報酬還是經營所得納稅并沒有明確規定,財稅人員很多時候也沒有履行小b店主的個稅代扣代繳義務;另外,大部分小b店主往往納稅意識薄弱,甚至根本不懂稅法,當然也不會主動去進行個稅的匯算申報,這樣就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
3S2b2c型社交電商稅收征管的難點
3.1稅務登記。我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但是就目前的執行情況來看,很多小b店主并沒有進行稅務登記,也沒有繳納過相應稅款,原因是雖然《電子商務法》有相關條款規定,但具體執行還需要稅務機關的監督。對稅務機關的很多人員來說,一方面并不熟悉S2b2c型社交電商行業的內在價值鏈和利益分配模式;另一方面想要取得平臺上所有小b店主的信息也具有一定阻礙和難度。同時小b店主分布在國內甚至國外各個地方,僅通過互聯網即可開展經營,這對稅務機關的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3.2增值稅“以票控稅”的制度不適用。“以票控稅”的增值稅稅收監管制度,在實體經濟及傳統電商模式下,起到了保障稅款應收盡收、避免偷稅漏稅的重要作用。但是在S2b2c型社交電商模式下,顧客名義上是在小b店主的店鋪購買商品,大部分情況下,顧客不會主動索要發票,那這部分銷售則無票可依。雖然我國增值稅申報相關法規也規定了,無票收入也要申報納稅,但因為沒有發票作為依據,銷售數據就很容易隱瞞少報。另外,平臺S通過小b銷售商品給顧客c之后,一般都需要支付部分返利給小b,而小b一般為未進行稅務登記的自然人,雖然收到了平臺S給付的傭金,但在目前的發票管理制度下,無法開票給平臺S,這樣造成了平臺S的增值稅稅負較重,不利于進一步健康發展。3.3小b店主的個稅適用稅目問題。小b名義上是店主,但實質上大部分是從事社交電商的自然人,從實質上看,小b一般沒有跟平臺S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按點上下班,工作時間和地點都是自由的,甚至分享賺錢還是自購省錢也完全由自己決定,從這個角度看,小b店主的傭金收入更傾向于“勞務報酬所得”。但是就店主身份來講,小b店主應該進行工商登記后成為個體工商戶則更符合其形式身份,也更便于進行稅收征管和監督,那么這種情況下,小b店主的收入則屬于“生產經營所得”。但目前由于針對性的政策缺失,小b店主的所得沒有明確的稅收規定,因此其征收也是無準確依據,政策的缺失直接造成了稅款的流失。3.4依法主動納稅意識薄弱。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稅源很大一部分來自工資薪金所得,而這部分所得相應個稅的繳納一般是由單位進行代扣代繳,所以很多人沒有主動進行個稅申報和繳納的意識。另外,增值稅作為流轉稅,一般是包含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所支付的價款里,所以很多非財稅專業人士對增值稅非常陌生。加上我國公民普遍主動納稅意識薄弱,這體現在公民日常消費時,有很多商家都會提供開票和不開票兩種價格,而顯然不開票的價格是非常具有優勢的,那么很多情況下,大部分公民一般都會選擇不開發票。所以當自然人公民成為S2b2c型社交電商行業的從業者———小b店主的時候,由于本身就不懂稅法,再加上整個社會主動納稅的氛圍和意識比較薄弱,所以無論是增值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小b店主一般都沒有主動納稅的意識。
4S2b2c型社交電商稅收征管的建議
4.1創新稅務登記制度和手段。目前,稅務登記還是以納稅人主動申報登記為主,但是在S2b2c型社交電商行業里,由于小b店主的特殊身份加上稅法知識和納稅意識的缺乏,建議稅務機關充分發揮主動監管的優勢。首先,對于小b店主做到事前引導,也就是小b店主在分銷平臺S上進行注冊的時候就直接設置稅務登記步驟,這樣一方面可以培養小b店主的主動納稅意識;另一方面簡化了稅務登記的后續步驟。其次,可以做到事前控制,為接下來的稅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礎。稅務登記具體步驟建議簡化,不一定非要到稅局網站上,可以設置稅務登記小程序,便于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手續。4.2創新“互聯網+”下的增值稅稅收征管制度。傳統的“以票控稅”制度不僅不利于“互聯網+”形式下新型商業模式的增值稅稅收征管,反而會導致征管效率低下。建議針對新業態采取創新的增值稅稅收征管制度。一般平臺交易體系對銷售成交支付數據、物流數據等信息都有完整的記錄和存儲保護,結合電子發票的全面推廣,“數據管稅”已經具備各方面條件?;诖髷祿y計分析等技術,直接對分銷平臺S的后臺交易數據以分類統計的方式進行相應的增值稅稅款征收,不需再依賴于發票這種形式介質,直接根據真實的業務數據進行分析,提取相應的稅收征管所需信息,不僅更準確而且更高效。當然實現這一點,不僅需要技術和制度的創新,更重要的是征納雙方觀念的改變與提升。4.3加大稅收優惠力度。S2b2c型社交電商基于“自購省錢、分享賺錢”的理念,吸引了一大批自由職業者,在肺炎疫情期間社交電商行業在物資供應方面也發揮了很大作用,不僅及時供應了物資,同時也為一些受肺炎疫情影響沒有收入或收入減少人群提供了一份事業機會和收入來源,為社會提供了很多就業機會,解決了很多人的就業問題,緩解了社會矛盾,為維持國家社會穩定發揮了一定作用。所以要鼓勵和支持S2b2c型社交電商行業的發展,對于行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小b店主,在不斷規范依法納稅行為的同時,加大相應的稅收優惠力度,非常有必要和現實意義。比如在小b店主的個稅收繳方面,提高免征額度,同時降低相應稅率。對于增值稅,可以比照小規模納稅人的政策,對于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小b店主免征收增值稅等。4.4加大稅收政策宣傳力度,提高公民主動納稅意識。目前,S2b2c型社交電商行業的小b店主大都為自由職業者或其他個人,納稅意識薄弱,納稅知識缺乏,對稅收征管帶來很大阻礙。首先,要通過平臺S進行相應的稅法政策宣講和考試,讓小b店主明確自己的納稅義務與適用政策,及時進行稅務登記,為接下來的稅收繳納打好基礎;其次,稅務機關要加大對S2b2c型社交電商從業者的稅法政策輔導,鑒于從業者分布在各個地方,建議采用網絡直播視頻課程、定期推送相關政策法規等方式,對從業者進行宣導,讓從業者明確自己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申報繳納的方式方法等,同時進一步簡化申報繳納流程,方便納稅人進行稅款申報和繳納;最后,全社會要強化稅收法規普及宣傳以及納稅光榮、納稅就是在為國家和社會做貢獻的意識,讓廣大納稅人及社會各界對依法納稅及稅收對國家財政和基礎建設的重要性有更全面的認識和理解,更加積極主動地去申報繳納稅款。
5結論
S2b2c型社交電商近年來發展勢頭強勁,相較于傳統的電子商務,價值鏈條更復雜、涉及的利益方更多,對稅收征管帶來很多新的挑戰。因此必須針對S2b2c型社交電商行業的特點,盡快制定具體的稅收法規政策,改革相應制度并提升相關利益方的納稅意識,避免國家稅收的流失,并引導行業向更健康、持續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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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住宅小區共有59個地下車位,開發商以至少8萬元的單價賣掉了37個,其余的被物業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為此,業主委員會代表廣大業主,多次要求開發商將車庫歸還給業主,但開發商堅決反對。業主委員會認為,小區地下車庫是小區配套公用設施,應當無償地交給業主使用,開發商沒有所有權,根本無權出售。開發商則強調,自己在出售房屋時,根本沒有把地下車庫面積列為公攤面積分攤到業主的頭上,而車庫又是開發商投資近300萬元建成的,當然擁有車庫的“產權”,因此出售車庫并沒有錯。
住宅小區地下車位確實屬于小區業主公用的附屬設施,但是,以為“公用”必然導致“共有”,因小區車位是附屬設施進而認定其所有權就屬于全體業主,卻是一個缺乏深入分析的結論。附屬設施是為全體或部分業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上的所有權狀態卻可分為兩種:一是該附屬設施只能為全體業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該附屬設施也可以單獨為特定人所有,但以定期收費為條件向全體業主提供服務,或者該特定人的范圍必須是業主。在住宅小區建筑范圍內,某一部分是否屬于附屬設施,是由其結構和功能決定的,但是該附屬設施究竟必須為業主共有,還是也可以為特定人單獨所有,不僅要考慮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結構與功能,還要考慮經濟因素和法律技術上的因素。
附屬設施的權利歸屬安排,首先不能影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結構與功能。例如公用樓梯的一段就不能設定一個獨立的所有權,因為樓梯是絕對必要的附屬設施,沒有樓梯的樓房是不能使用的;一個業主對公用樓梯擁有獨立的所有權,將會影響其他業主對這段樓梯的使用。一個地下車位上卻可以設定一個獨立的所有權,因為地下車位不是絕對必要的附屬設施,沒有地下車庫并不影響房屋具備基本的使用功能,有的業主需要而有的業主卻不需要地下車位;另外,一個業主對特定車位擁有所有權,并不會影響其他業主停車,因為其他業主可以把車停到其他車位上。其次,附屬設施的權利歸屬安排,必須考慮到業主之間的利益平衡和管理成本。例如,一層和七層的業主對電梯的使用頻率并不相同,如果將電梯歸屬于特定業主而向其他業主收取使用費,或者將電梯確定為共有但各層業主交納不同的使用費,顯然是一種管理成本過高的不經濟的做法;所以,電梯為各層業主共有,業主不必交納使用費,而只是不分所在樓層根據其共有份額交納保養維修費用,就是一種最為經濟合理的做法。相形之下,地下車位上設定獨立的所有權,使用者或一次購買車位或分期支付租金,不使用者不需為此支付任何費用,就是一種利益分配得當并且管理成本很低的做法。再次,附屬設施的權利歸屬安排,必須考慮到法律技術上是否可能。如果欲將地下車位作為獨立所有權的標的物,可以運用劃線標號的方式使其區別為獨立的標的物,并且可以運用占有或登記的方法予以公示。
在小區車庫的地下車位可以作為獨立所有權標的物的情況下,開發商可以采取三種方式銷售地下車位。第一種可叫做“捆綁銷售”,即將特定車位與特定住宅單元相聯系,一體出售給業主。捆綁銷售實際上沒有將地下車位作為獨立的標的物來出售,而是將其作為特定單元的附屬物來銷售。但是捆綁銷售卻有以下不合理之處:其一,按目前的商品房設計理念,很少做到每一住宅小區的每一單元都能對應一個地下車位,因為并不是每一業主都需要一個地下車位;其二,捆綁銷售提高了每一房屋單元的銷售價格,進而導致成交機會減少;其三,捆綁銷售減少了購房時要不要車位的選擇自由,在很多業主不需要地下車位的情況下一概采取捆綁銷售,要么強制銷售,要么放棄交易。第二種可叫做“分攤銷售”,即開發商在不能對每一單元提供一個車位的情況下,將地下車位銷售給全體業主,每一業主按其住宅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分擔地下車位的購買費用。但是分攤銷售仍有兩個不經濟之處:其一,每一單元的銷售價格仍然要高于不分攤地下車位時的價格;其二,對于不需要地下車位的業主來說,讓其分攤小區車庫的費用,顯然是一種不合理的做法。第三種可叫做“分別銷售”,即開發商將住宅單元和地下車位作為各自獨立的買賣標的物分別銷售。分別銷售一來降低了住宅單元的銷售價格;二來滿足了購房者要不要車位的選擇自由;對于需要車位的業主來說,還可以在購買車位還是租賃車位之間做出選擇;如果以后不再需要車位,分別購買或租用的車位也易于單獨處理。可見,采取分別銷售的方式,無論對開發商還是對業主,都有更多的選擇機會。在一個交易活動中,選擇機會越多,成交的可能就越大,交易的結果就越合理。所以,住宅單元和地下車位分別銷售,是最為經濟最為合理的交易方式。在地下車庫的權利歸屬問題上,法律的制度安排要促進開發商采取分別銷售的方式,至少不能阻礙開發商采取分別銷售的方式。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將地下車庫計入公攤,顯然是采取分攤銷售的方式,地下車庫的所有權應當屬于全體業主。如果開發商沒有將地下車庫計入公攤,車庫所有權究竟屬于開發商抑或全體業主,需要依法律進行推定。在車庫沒有計入公攤時,其所有權屬于開發商,是一個法律上有根據經濟上較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一,當可以獨立作為所有權標的物的物品沒被確定為交易對象時,其所有權應當仍屬于原先的所有者,這符合確定所有權歸屬的一般規則;其二,這種制度安排可以促進或保障開發商采取住宅單元和地下車位分別銷售的交易方式。
有觀點認為,在地下車庫沒有計入公攤時,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更有利于全體業主的利益。但是,如果我們繼續承認商品房交易中等價交換是合理的必需的,那么認為這種制度安排會為全體業主增加利益的想法,實際上只是一種幻覺。在本案中,開發商之所以堅決反對業主委員會的主張,是因為其售房時沒有料想到會有把分別銷售一概視為分攤銷售的制度安排。開發商總要通過等價交換的方式實現其預期利潤,無論地下車庫權利歸屬的制度安排如何,開發商在一個項目中獲得的預期利潤是相差不大的。在今后,假定地下車庫沒有計入公攤其所有權也必須屬于全體業主,那么這種一般的法律規則必然導致市場做出相應反應,開發商就只會在捆綁銷售和分攤銷售之間做經營選擇。由于所有的開發商都會這樣選擇,形成市場接受的結果就是:開發商的預期利益并不會減少多少,業主全體的利益卻不會有所增加,減少的只是分別銷售這一交易方式,損害的只是市場效率與交易公平。
當然,如果把小區車庫計入公攤,其所有權就屬于全體業主。但一個不能忽視的情形是,由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組織機制上的限制,地下車庫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可能會對單個業主造成更多的經濟負擔和生活不便。在一個業主不能單獨占有使用一個地下車位的情況下,即使車庫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需要車位的業主也不應無償地使用車位,因為大家分攤購買的價值巨大的車庫不應由個別業主長期無償使用。也就是說,無論地下車庫屬于開發商抑或業主全體,使用特定車位的業主都必須通過或租或買的方式支付費用。在小區車庫屬于全體業主的情況下,每一業主都為此支付了購買費用,該費用必須通過向使用者收取租金或車位購買費的形式予以收回。在多數小區,租車位的與買車位的業主相差無幾,租賃關系的長期存在實質上使小區地下車庫成為一種經營性資產。通過車庫這一經營資產的運
對于今天太子奶集團及李的結局,其實筆者早有預料,但不想會這么快,真是“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奧克斯集團總裁鄭堅江就說過“我們的企業是要倒閉的,而且我深信這一天遲早會到來”。作為企業的領軍人物一定要有危機意識,防止頭腦過熱。企業的死亡常常不是死于員工的怠惰,而是死于老板的錯誤決策。為此,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要使企業管理理性化,使企業制度規范化。
太子奶的運作管理,筆者很多年前就耳聞目睹,種種弊端亦是積習已久,積重難返。早在04年底,筆者就太子奶的營銷管理問題,草擬了一些建議,傳真到太子奶北京總部李途純的辦公室,不料如石沉大海杳無音訊,也許是他的秘書私自處理了,也許是忠言逆耳沒有接受,也許是認為筆者建議不成熟不屑一顧。在太子奶集團短短工作幾個月后,筆者就借故悄悄地離開了太子奶。
太子奶的管理困局,不獨太子奶存在,內地許多民營企業都存在。
一、渠道與渠道化的矛盾
有人曾經請教過筆者,推銷、銷售、營銷三者之間有何區別,筆者后來是這樣向他回答,推銷就是業務代表挨家挨戶上門找客戶推介,推介的結果視客戶的需要而成交;銷售就是業務代表已經找到客戶了,把貨物賣給客戶;而營銷則是先是營造一種氣勢,營是手段、方法,銷才是目的,消費者才是最終銷售目標。營銷是希望客戶通過各種渠道找上門來購買,營銷的層次比推銷、銷售的層次都高。
“大商靠德,小商靠智”。一位河南漯河太子奶經銷商認為,太子奶銷售人員水平大都尚停留在推銷、銷售層次上,真正懂得營銷的人沒有幾個。筆者私下認為他的評價比較中肯、客觀,太子奶很多業務代表的工作重點除了招商還是招商,靠自己的小聰明招到商家后,就逼著商家打預付款,收到錢后就開始玩失蹤,偶爾也會幫助商家搞幾場促銷活動,其目的也是為了收款。其實一個有德有才的業務代表,不僅僅是為了收款,更重要的是要為商家當好行銷參謀,幫助商家搞好終端布置、促銷策劃、價格設計、競品分析、市場調研等等。
太子奶的渠道還比較寬廣,但就是不穩定,渠道不穩定原因就是終端銷售不暢,銷售不暢就是對顧客的吸引力不夠,吸引力不夠就是廣告促銷只在空中并未落地。其結果是業務代表為了完成銷售和回款目標,不得不經常調換渠道商家。
但凡大企業,對渠道客戶現狀、當地市場競爭狀況、貨款借貸、進銷存報表、市場支持費用比例、終端形象規范等,都有一整套管理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及執行對渠道客戶的穩定和持續發展都會起到相當大的規范化作用。
二、理想與理想化的矛盾
心比天高,矢志逐夢,是太子奶掌門人李途純先生的真實寫照。
豪氣干云的李老板在很多場合就向內部員工、外界朋友許下豪言壯語,“太子奶一定要上市”,“10年達到1000億營業額,進入世界500強”。這種理想誠為可敬。
李掌門的理想也并非沒有依據。太子奶有株洲、黃岡、昆山、成都、北京等生產基地,總生產面積號稱有180萬平方米之多,年產能可達到300億,還有全國3000多位經銷商的龐大隊伍。
理想畢竟是理想,落到實處才不算空談。但李的理想并未得到內部員工和外部經銷商認同,對其實施步驟也不甚了解,有些目標喊了N年都未達到。
發酵型乳酸菌奶產業,太子奶無疑是國內先驅者,也是國內目前最大的企業。但是,國內有許多乳業飲料業巨頭都在覬覦這個產業,包括伊利、蒙年、娃哈哈等,有些公司已經在市場上推出同類產品。
據外界朋友和太子奶內部員工透露,太子奶為了追求高速擴張,總是要經銷商不停打預付款,常常是十個點、二十點地讓利,把高額利潤讓給經銷商的同時,太子奶的利潤率卻很低。沒有一定的利潤保證,企業會高速發展嗎,銀行貸款不用還了嗎。
外部競爭環境的加劇,企業的利潤卻并未隨著銷量增加而增長,李途純的宏大理想不得不在現實面前落空,換來的不過是一聲嘆息。
三、品牌與品牌化的矛盾
太子奶總是豪賭中央電視臺。
不要說每年春節聯歡晚會, 太子奶總要贊助一大筆錢,讓掌門人李途純露露臉。98年中央電視臺廣告招標會上,李途純更是石破天驚,簽下8888萬的廣告合同,一舉成為當年日用消費品標王,讓“每天喝瓶太子奶,天天補充乳酸菌”的廣告語馳名大江南北,婦孺皆知。
雖然后來太子奶不斷往中央電視臺砸錢,可廣告效果并不十分明顯,廣告創意乏善可陳,有新意但不簡潔,有簡潔但不明白?!疤幽趟湍?80億”,“180億”,我至今都是一頭霧水,是表達乳酸菌的含量,還是太子奶銷量已經達到180億營業額。
電視廣告盡管成就了許多企業,但也使不少企業轟然倒下,三株、秦池、飛龍等就是前車之見,這些電視廣告依賴癥的企業來得也快,去得也快。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
姑且不說電視廣告的費用不菲,但電視廣告效應真有那么神奇嗎。
品牌輸出不僅僅電視廣告,其他輸出途徑也很多。其他種類媒介,地面促銷活動,產品終端布置,產品包裝、標簽,以及業務代表著裝、行為、言語等,都可視為品牌輸出。
有豐富營銷經驗的人士都知道,產品銷售靠的是推拉力量,電視廣告只是產品銷售的一種拉力,把消費者拉過來關注你的產品,關注之后又要把產品推介給消費者,重點的推介陣地無疑是商超終端。筆者仔細觀察過許多大型商超,其前面的堆碼探頭一般都是被伊利、蒙牛、娃哈哈等食品飲料占領,很少看到太子奶的身影,更談不上上乘的陳列位置和導購員的專業培訓了。
終端不僅是銷售產品,也是品牌輸出的一個重要陣地。
品牌輸出還有一個重要的載體,就是標簽與包裝,自筆者真正關注太子奶后,太子奶的包裝和標簽幾乎沒有什么變化,更說不上推陳出新了。
太子奶不僅有奶飲料,還有童裝、日化、調味品等,從品牌延伸的角度來看,是難以從飲料跨越到其他行業。國際上一些大公司都是選擇一些相關聯的產品來作品牌延伸,如果是跨行業,則選擇新品牌入市。
四、管理與管理化的矛盾
所謂管理,就是從管人到理事的一個過程,人對了,事情就對了。
內地許多民營企業的用人體制,家族化和朋友化的情形特別嚴重,太子奶也概莫能外。
成千上萬名員工的太子奶,在內地絕對算是大型企業,各種管理規章制度也不可謂不全,但是管理制度需要人去執行,如果沒有人去執行或不敢去執行,也是形同虛設。
有一次,筆者有事去請教太子奶一位干部,詢問太子奶銷售制度怎么樣執行,他的回答讓筆者瞠目結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嘛”。可見太子奶的制度是很少有人執行和遵守。
三國時的曹操,在一次行軍途中,見路麥已熟,則嚴令“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并皆斬首”。曹操所乘之馬,由于眼生,后竄入麥田,曹欲撥劍自刎,經下屬勸說,仍割發代首。于是曹軍悚然,無不謹遵軍令。
古人猶嚴守法紀,今人又為何不遵紀守法。作為現代民營企業的公司管理制度,如果沒有人去遵守,那辦事的糟糕程度可想而知。
太子奶的員工都知道,李途純很重視江湖哥們義氣。當時創業打拼市場時,有不少血與淚的故事,許多員工至今還染病在身。如果拋棄當初創業那幫兄弟,李會覺得于心不忍,不管水平如何,李都給那些功臣安排個不錯的職位。
“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也就是那些功臣,雖然他們是公司制度的制訂者,卻也是后來公司管理制度踐踏者。有不少功臣心中都在想著“刑不上大夫”的古話,認為太子奶的天下是我們這幫創業者打下來的,管理制度總不會管到老子頭上來吧,老子可是與老板同甘共苦的兄弟喲。
“一人得道,雞犬升天”。隨著太子奶的成功,掌門人李途純的親戚也紛紛投奔他,欲在太子奶謀個差使。在太子奶許多部門都能看到李的親戚的影子,可以說在太子奶到處都有李的耳目。
外界朋友傳說,太子奶是個家族式企業。筆者認為,不惟太子奶獨有,內地許多民營企業都是家族化,這是內地民營企業的一個通病。
“外舉不避賢,內舉不避親”。 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正確處理他們在企業的定位,是民營企業管理規章制度能否執行的一個關健。企業的“企”字是到人為止,既然人是公司的員工,必須受到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也必須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這樣才能讓民營企業走上管理化制度化。
五、資本與資本化的矛盾
一位河南籍經銷商在媒介上透露,李途純的工作重點,除了廣泛招募經銷商,就是四處向銀行借貸,湖南當地幾乎所有銀行,都有太子奶借貸記錄。
此事姑且放下不去考證,但李途純對現金流確實非常重視,這也是筆者親耳所聽。筆者的許多朋友都在太子奶工作,對李途純的融資手段無不佩服得五體投地。
但銀行的貸款是要還的,不會白白拿給你用,而且還要利息。據太子奶內部財務反映,太子奶對于銀行貸款,總是拆東墻補西墻,不知不覺造成債臺高筑。
為了解決資金問題,太子奶掌門人李途純在N年前就在許多場合表示,太子奶一定要上市,但到去年,上市還是一個泡影。資金歷來就是太子奶一個發展瓶頸,李途純有次在會上談到這方面問題時,他講自己在炎熱夏天都感到很寒冷。
07年,李途純不得不考慮國際融資,與摩根士丹利、高盛、英聯等國際風險投資公司簽下對賭協議。太子奶在拿了7300萬美金的風投基金后,在全國各地再一次大規模擴張生產基地。懂得資本經營的人都清楚,從建議一個新的生產基地到投產到產生效益,有一個過程,不會投下去馬上就會產生回報。在資本運轉過程中,只要有一個環節慢了一拍,就會造成資金鏈中斷。國際風投基金和銀行追求的是利益和回報,他們絕對不會當活“雷鋒”。
在去年銀根緊縮的環境下,太子奶的資金問題終于露出冰山一角,雖然后來不斷強迫經銷商打預付款,但也是杯水車薪,最終李途純不得不吞下出局的“苦果”。
資金歷來是柄雙刃劍,用得好確實能使企業壯大,用得不好企業就會適得其反。
資本是逐利的,玩資本的人一定要考慮到如何把企業資本化。
后記
最近,欣聞株洲市政府為了挽救太子奶公司,成立了株洲高科奶業公司,派遣部分政府官員進駐太子奶公司,接管太子奶的日常經營。對于政府這種既當“婆婆”又當“媳婦”的管理模式姑且不論,但筆者想在此對政府官員多說幾句:
一、 怎么樣挽救太子奶的不利局面,解決資金困境。
二、 如何取悅太子奶經銷商,解決經銷商的余款問題,重建銷售渠道。
三、 建立一支能攻善守的營銷團隊。
四、 企業要保證一定的經營利潤空間。
太子奶是個很好的產品,乳酸菌奶在國內市場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一、對銷售部進行整體管理;
二、做好市場調查工作,提出改進銷售和開發新產品的建議;
三、制定、策劃所負責區域的月、季、年的銷售計劃和促銷方案;
四、負責開發新市場,并做好市場的布局、造勢工作;
五、負責指導各區域銷售人員工作,處理銷售主管遇到的疑難問題并有權調整選擇區域銷售人員;
六、負責與企劃部聯系,做好銷售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有權調整各區域經銷商,做好客戶原始檔案的初步建立工作;
八、負責制定各區域的銷售價格,在公司出廠價的基礎上有一定的價格浮動權;
九、密切和協調與經銷商的關系;
十、負責監督實施公司各種產品銷售工作;
十一、掌握客戶的貨款結算情況,凡由于銷售代表原因導致經銷商延遲結款或違約不結貨款造成的一切損失,銷售部經理有權力追究具體銷售人員的責任;
十二、銷售部經理工作直接由總經理監督,并對總經理負責。
總經理:銷售部經理:
20__年8月1日
區域銷售經理工作職責
一、搞好所負責區域市場調查工作,了解當地同類產品消費特點,同類產品的銷售形式及經銷競爭品牌的經銷商狀況。
二、建立并完善客戶基礎檔案和銷售檔案工作,密切與經銷商的關系,并與絕大多數一級經銷商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
三、制定所負責區域年度營銷計劃,千方百計完成銷售目標;
四、在所負責區域內的市場真空區,發展、選擇經銷商;
五、對銷售目標進行地區和品種分解,并與所有經銷商簽訂銷售合同,并全力以赴協助經銷商完成銷售任務;
六、管理經銷商,并做好經銷商銷售代表的培訓工作;
七、協助經銷商制定適宜的價格、渠道、促銷策略;
八、改變以前產品經銷的銷售模式,實施多品牌分銷策略;
九、協助經銷商做好產品生動化工作和品牌宣傳工作;
十、向市場學習,向合作伙伴學習,向優秀的競爭品牌學習,根據季節和地區的不同,及時提出改進產品質量和開發新產品的建議;
十一、及時反饋本公司產品和競爭品牌的銷售動態;
十二、隨時檢查、了解經銷商的庫存狀況,防止出現產品超期、缺貨和沖貨現象;
十三、建立以終端客戶為基礎、以二批為補充的銷售網絡,學會倒著做渠道,即按照先鋪終端網點,再發展二批,最后尋找一級商的步驟開發新市場。
銷售人員管理制度
一、業務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銷售員管理制度和其他制度;
二、業務人員應注意個人形象,儀表儀容,舉止言談,時刻保持積極樂觀的工作心態;
三、公司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所有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融會貫通,切實提高自己;
四、業務人員嚴格按指定區域和指定時間內出差;充分開發市場,發現潛在客戶,盡心、盡力、盡責地開展業務工作,及時推銷產品,不得無故推委、怠工;
五、業務人員出差前必須帶齊樣品、宣傳材料,同時要求對商店進行初步包裝;
六、與客戶要保持聯系,密切溝通,把握市場運行趨勢和客戶需求,即使反饋市場信息;
七、各地業務員必須了解所處區域地址和路線,掌握營銷動態和分布情況,有計劃地開拓市場,逐步提高時常占有率;
八、各地業務人員每天必須做好工作日記,詳細記錄好工作落實情況,平均每二天向公司打電話一次,說明所在市場的情況;
九、回公司后認真填寫各種報表,及時進行報帳,如實粘貼票據;
十、任何業務人員不允許以個人名頭掛帳,賒欠,不得推銷非本公司產品及染指客戶。
十一、任何業務人員不允許以各種手段貪污公司財產,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面對種種問題,一些人提出了“批發無用論”的觀點。獨立的批發商,真的無法負起承上啟下的功能嗎?從批發商所應發揮的功能架構看,批發商的存在價值是不容置疑的。
批發商的功能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使交易次數最少,從而節約流通成本。批發商是介于廠商與零售商之間的一個渠道,這個渠道可以把廠商與零售商的交易次數減至最少。事實上,廠商與批發商之間的交易次數越少,各種流通成本就越低。這是因為在交易進行時,有關的交易往來電話、文件、推銷活動、包裝、進貨、下貨、收款等各種流通成本和訪問成本,都會因批發商介入而減少了直接流通交易成本,而且可以事權統一,發揮管理效果,因此對廠商來說,仍然劃得來。
2.批發商可扮演集中貯藏與分散的機能。假如廠商采取直接交易方式,由于廠商與零售商之間距離比較長,增加了從訂貨到交貨的時間,相對地也增加了運輸成本和批量訂貨成本,因為零售商必須維持大量的庫存,資金壓力增大。如果采取間接交易方式,由于批發商分散各地,與零售商距離較近,也比較熟悉市場操作情況,大大縮短了從訂貨到進貨的時間。零售業不必維持大量庫存,也降低了庫存成本。換言之,零售商把庫存寄放在批發商手中,批發商代替零售商維持大量的商品庫存量,這是批發商的倉庫機能。
批發商要能在實際業務中取得勝利,還必須發揮其他機能:強化的機能和開發的機能。
(一)強化的機能。特別要注意商品流通機能和推銷活動機能兩點。商品流通機能牽涉到商品價格、實體運輸和不良品處理等等。而推銷機能則是批發商的軟件,也是使批發商能持續發展的要件。
除此之外,信用創造、促銷、倉庫等機能也是批發商必須強化的機能。
(二)開發的機能。包括指導援助機能和商品開發機能。批發商不僅是將貨物批發出去就行了,還必須協助零售業提升經營水準,同時也應創造原始商品在流通階段的附加價值。
當批發商注意到了其機能強化與開發之后,接下來就要注意到商品政策、商圈戰略和銷售計劃等實際問題。
(三)商品政策:
商品政策就是批發商把最適當的商品在最適當的時間,以最恰當的數量、價格向最適當的廠商采購以及向最適當的銷售點推銷的一種營銷戰略。
具體而言,商品政策就是商品選定、采購管理、商品管理的程序與范圍。特別要注意以下三點:
1.商品選定。有關商品種類、質量、價格、數量的決定。
2.采購管理。供應商選擇、采購時期的決定、采購方法及采購計劃的決定。
3.商品管理。銷售、庫存等資料的整理、分析、商品的控制、驗收及庫存管理。
一般而言,為了滿足零售商的需求,必需劃定一個經營范圍,而以能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范圍作為決定區域的考慮標準:
1.為了確保區域市場所影響的范圍。
2.能迅速提供區域性信息的范圍。
3.在區域性市場內能合理化地進行人員推銷、商品實體運輸的范圍。
為了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一般以行政區域或天然地理條件為區域范圍,或根據區域特性、人文特性、購買習慣所發展出來的同質性區域為范圍。
嚴密的銷售計劃是銷售目標的實施程序,由于批發商是路線銷售競爭的關鍵環節,因而良好的銷售計劃將是決定路線銷售成功的基礎。而銷售計劃的決定要件有以下數點:
1.過去數年的銷售實績之趨勢。
2.競爭批發商的強勢與弱勢、優點與缺點分析。
3.營業政策(價格、質量、組織、促銷)。
4.銷售力的變化趨勢(人員;配送地區、營業地點)。
5.從利潤計劃算出必要銷售目標。
除此之外,批發商更座注意業務合理化問題。
業務合理化是在符合 QCDS(即質量、成本、交貨期、滿意)的全面質量管理原則下,帶來的一種有效的管理概念,亦即發揮業務人員的能力,在有限的業務人員當中,提高工作和服務的質量。業務合理化的目標就是通過提高管理水平,使整個操作成本降到最低,因而創造合理的利潤。
目前,臺灣的一些批發企業為走出低谷,以 C&C(cash and Carry)一付現與自取。來開創臺灣廣大的批發市場。
C&C制度,稱之為店頭中間采取顧客(零售店)自行前來采購、自行配送產品的現金交易制度。一般而言,臺灣飲料或食品業界,都采取經銷商或營業所制度,劃分區域經營轄區內的零售客戶,采用路線推銷(一邊訂貨、一邊下貨)或引貨推銷(以預售方式,今天委訂,明天送貨)的方式,以掌握市場業績。而 C&C制度則是,以高周轉等為主要的商品結構,成立一個大型批發中心(倉庫),由顧客自行前來采購,原則上以自助式和現金購買來完成交易。同時自行載回商品。銷售對象,一種為零售形態的超市、雜貨店、百貨店等,一種為業務使用者,如飯店。上述對象,為經過審核通過后持有會員卡的限定對象。因此,C& C制度經營形態如下:
(一)商品結構:以一般消費品為主,主要集中于高周轉等商品。
(二)銷售方法:以自助方式參考陳列架上樣品為選擇對象。
(三)結算:現金。
(四)配送:顧客自行負責。
(五)經營形態:批發商,可另外成立采用 C&C制度的部門或獨立開發新的批發中心。
(六)顧客:為持有會員卡的零售業及業務使用者。
C&C制度經營成功的關鍵,在于業務用需要的強化與開發。
一般而言,業務用需要包括兩種,一種為業務用原料,如餐廳對于醬油、味精等調料的需求相當大,目的在于提供給餐廳作為二次加工(料理)用途,而創造出較高的附加價值。另一種為業務用消耗品,如大飯店用的衛生紙、香皂,都屬于業務用需求品。因此,開創業務用需要新渠道,是C&C經營成功與否的一大因素。
一般而言,如果以零售客戶為銷售對象;競爭是十分激烈的,因此,在C&C的銷售市場范圍內,除了零售客戶外,工廠、學校、餐廳、酒吧、飯店等,都是潛在的客戶群;
如果所經營的產品為一般食品及日用品。則采用 C&C制度的批發中心,可以成立連鎖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