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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會計新舊準則區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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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新舊準則區別

        第1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關鍵詞] 所得稅債務法遞延法新舊準則比較

        會計的發展主要受環境的影響,所得稅會計的產生和發展是與客觀環境的變化密切相關的。我國所得稅的開征及立法較晚,是隨著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1980年頒布了第一部所得稅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1984年開始對內資的國有企業進行“利改稅”, 1994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頒布,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頒布,對所得稅的計算改變更大。

        一、新舊準則下所得稅的特點比較

        1、 革新了會計處理方法,新準則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遞延所得稅,廢除了原有的應付稅款法和原納稅影響會計法。

        2、確認了暫時性差異理念,暫時性差異包括所有時間性差異,也包括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與適用稅率的乘積可直接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原應付稅款法不確定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 。

        3、引入了計稅基礎的概念,資產的計稅基礎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予以抵扣的金額。

        4、適用稅率不同,新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依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5、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不同,新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虧損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新準則下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計算程序

        1、判斷暫時性差異是屬于可抵扣性質還是應稅性質

        由于暫時性差異包括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必須先判斷暫時性差異是屬于可抵扣性質還是應稅性質,如表所示:(假設所得稅稅率為T)

        2、確認一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

        確定會計賬面價值按照權責發生制;而計稅基礎是按照收付實現制,暫時性差異不僅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

        3、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新準則下將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進行比較,將其差額確認為暫時性差異,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將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的變化確認為收益,進而確定所得稅費用。

        三、新舊方法計算過程舉例

        [例]2000年12月20日,甲企業購入80000元不需要安裝的設備。該設備預計使用期限4年,會計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無殘值。假定稅法規定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無殘值。甲企業每年的利潤總額均為20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假定所得稅稅率為20%。

        1、新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2、原納稅影響法下的遞延法

        四、新舊方法的影響

        通過對比,可以看出在新方法下:第一、清楚算出了設備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價值,以及差異,再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從而根據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對比差異得出所得稅費用;第二、新方法下,最后一年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沒有差異了,舊方法下始終存在差異,這就是新舊準則最大的區別;第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沒將每個會計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的變化確認為收益,強調了全面收益概念;第四、在新準則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要列示資產負債表中,清晰反映遞延所得稅科目,真實準確反映財務狀況;能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客觀反映企業的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綜上所述,新準則的實施有它的現實意義,但實施的過程是循序漸進的。本文是對新準則的一點理解,希望對實際所得稅的核算工作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第2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一、引言

        2006年2月15日,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在京頒布。在所有38項具體會計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準則)的演變發展歷史可謂是最為曲折的。

        新準則的前身是1999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準則。頒布之時,準則中引入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的分類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將“非貨幣易”劃分為同類和不同類兩種;然后針對兩類交易的不同特點,分別就涉及補價(即貨幣性資產)與否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這項準則頒布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出現了執行上的困難。首先,關于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的區別,企業很難掌握具體標準進行準確的判斷。其次,由于市場關于資產“公允價值”的定價機制不成熟,部分上市公司利用對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隨意確定來進行利潤操縱,造成極壞影響。因此,財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對《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準則(以下簡稱“非貨幣易”準則或舊準則)進行了修訂,刪除了“待售資產”和“非待售資產”的概念;同時為遏制企業對利潤的操縱,取消了以“公允價值”作為計價基礎,要求企業換入資產一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且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不確認損益。在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易”中,收到補價一方確認的損益,也僅以收到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經過修改后的準則一直沿用至今,將在2007年1月1日由新準則所取代。

        二、繼承的經驗――新舊準則的相同點

        新準則不僅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IAS和IFRS中成熟的“非貨幣易”的處理方法,而且再次引入了國際上普遍比較認同的“公允價值”作為確認和計量的工具。同時,新準則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對舊準則進行了繼承和發展。

        (一)新舊準則所涉及的業務范圍

        新準則所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易和舊準則所指“非貨幣易”的對象實質上均為“非貨幣性資產”,并且在準則基本概念的定義中均采用排除法來定義“非貨幣性資產”,即先定義“貨幣性資產”,然后將“非貨幣性資產”定義為“除貨幣性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梢娦屡f準則所處理的經濟業務范圍并沒有實質上的改變。

        (二)新舊準則所采用的確認和計量方法

        新準則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法方面部分保留了舊準則中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下簡稱“賬面價值法”)的處理方法。對不符合使用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以下簡稱“公允價值法”)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仍舊使用賬面價值法,只是在收到補價的情況下處理有所不同,新準則不確認損益。

        三、發生的變化――新舊準則的不同點

        相對于新舊準則中的相同點,新舊準則的不同點則顯得更加明顯和突出,經過對比,不難發現,新舊準則的新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準則名稱和基本定義的變化

        在準則的名稱方面,“非貨幣易”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比,僅從字面上來理解,后者無疑顯得更加準確一些。因為,企業進行債務的交換和轉移同樣也可以稱為“非貨幣易”,但實際上這種債務的交換和轉移應該執行“債務重組”會計準則。況且,舊準則中明確規定:“非貨幣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且這種交換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如此說來,“非貨幣易”的實質就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從準確性的角度考慮,與其讓準則的使用者在字面上存在誤解,不如直接將準則的名稱改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在新舊準則所共同涉及業務的定義方面,如上所述,舊準則僅僅只是定義“非貨幣易”為“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相比之下,新準則的定義為“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者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可見,新準則采取了部分列舉法明確告知涉及到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以上兩個變化盡管微不足道,但卻體現了準確性原則在本準則制定中的應用。

        (二)入賬價值和交易損益確認和計量方法的變化

        1.在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面

        如前所述,由于部分上市公司運用“公允價值”進行利潤操縱,舊準則取消了“公允價值”作為企業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新準則部分保留了舊準則中的賬面價值法的同時,重新啟用了“公允價值”這個確認和計量的工具,但對使用范圍進行了限定,只有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企業才能以公允價值作為確認和計量企業換入資產的成本:

        (1)該項交易具有商業實質;

        (2)換出資產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

        與此同時,新準則還對“商業實質”這個新概念進行了解釋,規定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此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才被認定具有“商業實質”:

        (1)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2)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的差額與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另外還規定,換出和換入固定資產都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新舊準則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比較如表1。

        2.在交易損益的確認和計量方面

        舊準則規定,在不涉及補價的交易中,企業不確認損益,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如果交易涉及部分補價,收到補價的一方可按一定的比例確認交易損益,企業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換出資產的經過補價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新準則規定,只有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才確認損益,而且,采用新準則公允價值法時,不管涉及補價與否,企業都應該將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交易損益。在采用新準則賬面價值法時,企業一律不確認交易損益。

        由此可見,新準則在舊準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國際上比較認可的“公允價值法”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進行確認和計量。同時,鑒于國內具體情況的特殊性,保留了“賬面價值法”以促進準則的過渡和銜接,同時對可能會出現會計造假和利潤操縱的地方進行嚴格控制,體現了準則制定過程中的謹慎性原則。

        新舊準則在交易損益確認和計量方法的比較如表2。

        由此可知,除在收到補價情況下,新舊準則的處理方法有較明顯差異外,在不涉及補價和支付補價的情況下舊準則與新準則賬面價值法下處理方法基本上是一樣的。

        3.涉及多項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

        根據新準則第九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公允價值法下,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賬面價值法下,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而在舊準則中第七條規定: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交易,應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涉及多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和計量比較如表3。

        (三)準則適用范圍與披露范圍的變化

        在準則的適用范圍方面,新準則中第一章第三條明確指出:企業合并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梢?,相對于舊準則,新準則的適用范圍小得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在其內部各準則之間的協調和配合上更符合國際慣例,使得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體系更加完善,處理的業務更加專門化。

        另外,在準則的披露范圍方面,舊準則僅僅只是規定了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上接第46頁)產交換時應當披露“非貨幣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1)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2)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3)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由此可見,新準則一方面縮小準則的適用范圍,另一方面擴大對相關交易的披露范圍,這充分體現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監管的加強。進行這樣的調整和變化是保證準則順利實施和遏制企業以此方法來進行利潤操縱的必要手段。

        (四)準則銜接辦法的變化

        舊準則第九條規定,對于本準則施行之日以前發生的“非貨幣易”,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規定方法不同的,應予追溯調整。在舊準則實行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計價的情況下,這種做法是可執行的,因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易都是以歷史成本入賬的,相關成本有據可依,進行審查時也不會有太大的困難。

        由于新準則中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且已經發生的交易的公允價值難以確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采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準則》,非貨幣交易屬于新準則體系執行之前已經完成的特殊交易和事項,可豁免追溯調整,故新準則應采用未來適用法,不涉及追溯調整問題。

        四、新準則的實施

        在準則的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非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等)期末以歷史成本與市價(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的情況下,當市價低于歷史成本時,計提減值準備,賬面價值趨近公允價值,此時進行交易,在公允價值法下,沒有交易收益;而當市價高于歷史成本時且沒有進行賬面處理的情況下,即非貨幣性資產升值時進行交易可以產生大量收益,是對未反映的升值價值的確認,企業可借此作為盈余管理的工具,盡管其所增加的利潤是未實現的沒有現金流量支撐的利潤。

        (二)以存貨換入存貨,或以存貨換入除存貨以外的其他資產,或者以存貨和其他資產換入存貨和(或)其他資產時,由于除存貨外的其他資產賬面價值為含增值稅(非稅項目除外),而存貨的賬面價值則為不含增值稅的價值。因此,在進行交換時,從理論上講,應當將存貨的賬面價值還原為含增值稅的價值,使其交換資產的價值均為含稅價值。

        五、結語

        新準則規定,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價,并且,在采用公允價值計價的情況下,無論是否涉及補價,也無論涉及補價時是收到補價還是支付補價,一律要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即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樣一來,企業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必然會對企業的收入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等損益表項目構成影響,進而影響到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尤其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很大的時候,這種影響更是不容忽視。

        第3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一、新舊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業務處理的區別

        1、概念定義不同。新準則中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界定為特殊事項范疇,明確了該商品貨款具有融資的性質,表明了分期收款實際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提供了企業信貸。而在舊會計準則中分期收款屬于一般銷售形式,是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分期計入銷售收入,并配比結轉銷售成本,在會計處理上沒有顯現融資業務的性質。

        2、確認條件不同。在新會計準則中對分期收款業務確認一共規定了五條基本原則,比舊會計準則增加了一條,其中最大變化的是對收入計量確認條件的規定。新會計準則中規定收入的金額要能夠可靠的計量,既分期收款業務只要能夠公允的確定合同或協議價款,就可以確認并計量為當期收入,該公允價值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是按照將來的現金流量的現值或者商品銷售現在的價格計算確定的;而舊會計準則沒有規定這一條,沒有考慮公允價值因素,更沒有考慮時間價值因素,規定只要收入能夠可靠的計量就可以分期確認為收入。

        3、計量標準不同。新會計準則中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按照銷售總額的現值計量收入,合同金額(剔除未確認融資收益)全部在當期實現了收入,并計入了當期損益,具有權責發生制的性質。而在舊會計準則中分期收款是不考慮現值因素的,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分期計入各年度損益,具有收付實現制的性質。

        二、新會計準則中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可能存在的問題

        1、可能存在違背會計計量基礎。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會計的確認、計計量和報告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權責發生制對收入的確認原則是:只要權利轉移(既商品已經移交)和責任轉移(即主要風險移交),就可以確認為當期收入。而收款時間長短是和單位的信用政策相關的,屬于商品折扣范疇,而不是折讓。所以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在銷售時點只確認收入現值而不是合同銷售金額值得商榷。

        2、影響財務報表列報中利潤分布狀況。我國大部分企業對損益表采用多步式方法列報,這種列報方法相對于單步式列報方法最大的優點,是可以對各個步段形成的利潤進行對比分析,有利于報表使用人對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更利于企業內部分段考核的制定。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按收入現值確認收入,可能使單位營業毛率虛低,甚至出現負毛率的現象,不利于企業的年度對比分析。有可能在銷售量和單價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由于采用的銷售政策不同而造成收入較大差距,或對比年度成本費用變化不大的情況下,而毛利和凈利卻形成較大的差距。同時由于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沒有充分考慮風險因素,當期雖然扣除了未確認融資收益,但仍然按總合同價款計入當期收入,分期收款時間越長,收款的風險就越大,形成的壞賬可能就越大,容易造成單位為實現短期利益,而放寬信用政策,造成未來無法收回款項,而形成巨額虧損,為單位潛虧埋下伏筆。

        3、和新稅法相關規定發生沖突。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和新稅法存在稅務差異,并可能導致稅收流失。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這表明新稅法仍采用的是舊準則的相關規定。這種差異在所得稅核算的遞延法中,極易造成納稅調整無法轉回,最終導致企業少繳所得稅的情況發生。

        三、對新會計準則中對分期收款業務處理的改進思考

        根據以上新舊會計準則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的規定各有優缺點,筆者認為應整合新、舊會計處理方法的優缺點,最大限度發揮會計準則對企業運營的引導作用。為此,提出以下改進思考。

        1、結合概念規定,完善會計核算方法。新準則中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明確了融資性質,實際具有財務上信用政策的屬性,在業務處理時全部分期計入未確認融資收益并沖減財務費用過于籠統。所以,應結合具體性質區別對待,對不具有有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應按照公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應收款項,在發出商品時按照合同或協議價款確認當期收入,同時結轉相關成本,保留住舊會計準則的處理辦法。對具有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按照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或商品現銷價格計算確定,這樣更能體現公允性,體現新會計準則的處理辦法。

        2、在攤銷方法上要區別對待。實際利率計算過于繁雜,不能一概而論。對于上市公司應嚴格執行實際利率法,而對于一般的企業,完全可以讓企業去選擇是執行直線法攤銷還是實際利率法攤銷,這樣一方面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更靈活,另一方面也符合會計準則中重要性的精神。

        第4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關鍵詞:職工薪酬;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舊的《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實施已經超過7年,對于規范企業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企業向職工提供福利的形式不斷的豐富,對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修訂新的準則迫在眉睫。舊準則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1)對離職后福利的會計處理在會計政策、披露的內容上出現不一致現象;(2)缺乏對勞務派遣和購買支出的區分,企業內退人員的工資調整等;(3)對帶薪缺勤、辭退福利、

        一、新舊會計準則在內容上的對比

        新準則加入了離職后福利和長期辭退福利的核算,對原先的短期薪酬等做了詳盡的說明和補充,涵蓋了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辭退福利、利潤分享計劃、長期辭退福利等內容。變化對比如下:

        1.充實了離職后福利的內容,新增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

        舊準則沒有將離職福利進行分配,新準則將言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納入離職后福利的核算范疇,并將離職后福利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后福利的會計核算。

        2.充實了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范,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后福利中

        新準則將帶薪缺勤和利潤分享計劃納入了準則的內容,并將帶薪缺勤分為累計帶薪缺勤和非累計帶薪缺勤;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納入設定提存計劃的離職后福利的會計處理當中;并要求企業的非貨幣利統一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除非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才使用成本模式計量,提高了準則的精確性。

        3.充實了關于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

        舊準則對辭退福利的規定相對較為簡單,只對長期辭退福利的折現率進行確定,但對其他變量造成的影響尚未進行規范。新準則區分了辭退福利和離職后福利的區別,規定辭退福利與職工提供的服務并無直接的關系,并規定在十二個月內不需要支付的辭退福利屬于長期辭退福利的范疇,規范更加細致。

        4.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完整地規范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

        舊準則沒有對長期職工福利進行規范,新準則對不符合設定提存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劃分到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中,完整規范了職工薪酬的相關規定。

        二、新舊會計準則在離職福利上的對比

        離職福利是企業為職工在退休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給予的報酬或補償,新準則將它劃分非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設定提存計劃至企業每年繳納固定的經費后,以后不再承擔支付義務。在我國,此類計劃主要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了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主要指企業為退休人員支付的生活補貼等;企業為離休干部支付的各種費用等。

        1.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

        (1)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離職后的福利核算包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舊準則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賬戶,新準則調整至“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賬戶。(2)新準則下的會計處理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為職工提供的服務繳納的提存金,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設定提存計劃”科目。

        2.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

        (1)會計科目設置的變化我國常見的設定受益計劃如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等。舊準則一般通過“預計負債”科目反映;新準則規定,這部分費用在計提時應通過“長期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它表示企業在每期末對職工未來應付福利的現值,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的成本。(2)新準則下的會計處理設定受益計劃是企業根據職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水平確定的每期受益水平,由此算出為職工繳費的金額。例如:黃先生在55歲加入強生公司,入職前工資為40萬元,入職后工資為55萬元。該公司保證在黃先生60歲退休之后的10年內每年付給黃先生5萬元。假設同期國債利率為5%。計算如下:(F/A,5,5%)A=(P/A,10,5%)*5A=11.38相關會計處理如下:(1)每年提存資金時: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11.38萬元貸:銀行存款11.38萬元(2)每年發生服務成本時:借:管理費用-離職后福利貸:長期應付職工薪酬(3)如果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在投資運作中發生實際受益時:借:設定受益計劃資產貸:財務費用(4)等黃先生退休后,公司每年支付的福利是:借:長期應付職工薪酬5萬元貸:設定受益計劃資產5萬元綜合來看,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比設定提存計劃的會計處理相對復雜些,在我國目前只有少數公司涉及。

        三、結束語

        新準則相對于舊準則在分類上更加詳細、范圍更廣,這說明規范更廣泛是職工薪酬準則變化的趨勢。新修訂的職工薪酬會計準則,充分體現了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理念,新準則廣泛應用了折現和精算等要求,特別是離職后福利的會計處理相當復雜,因此,財政部門還需要及時出臺具體的實務操作指南,也需要對相關會計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新會計準則的正確實施。

        作者:葛春艷 單位:江蘇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S].財會[2014]8號,2014-01-27.

        第5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借款費用的概念: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著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2、借款費用的確認與計量

        確認計量借款費用時,是否為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是一個重要的條件。符合資本化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或存貨等資產。資本化期間,是指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著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1)對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借款費用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才能開始資本化:

        ①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②借款費用已經發生;③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須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2)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區別情況進行會計處理:①如果該借款費用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應當根據其發生額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然后在開始生產當月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②如果該借款費用屬于在生產經營期間、為生產經營而發生的,應當根據其發生額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

        (3)在資本化期間,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的確定:

        ①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根據下面公式(1)計算:

        公式(1):專門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

        ②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下面公式(2)計算:

        公式(2):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累計資產支出的加權平均數-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

        3、借款費用的披露:披露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當期用于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二、新舊會計準則差異比較

        對新舊會計準則相比較,差異如下:

        (一)、可以資本化的資產范圍擴大了

        舊準則第七條指出:資產支出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新準則第四條指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或存貨等資產。

        可見新準則比舊準則對于可以資本化的資產范圍界定擴大了。

        (二)、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擴大了

        舊準則第三條定義中指出: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新準則第六條對于借款的范圍說明不僅包括專門借款,而且包括一般借款。

        可見新準則比舊準則對于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擴大了。

        (三)、計算內容有所差別

        新、舊準則對借款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方法基本不變。所不同的是新準則對借入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資本化的金額進行了單獨規定(具體規定見公式(1)和公式(2))。

        (四)、計算借款費用扣除項目不同

        舊準則對于借款費用的扣除項目未做說明。

        新準則第六條對于借款費用中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扣除了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

        (五)文字表述更加明確、洗練、規范

        新、舊準則在文字表述上更加規范,如新準則中第

        四、五條中對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不僅包括購建的資產,而且包括生產的資產,這樣文字表述更加完整。

        另外,對于溢折價的攤銷,舊準則在第十一條規定:可以采取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線法;而新準則第七條規定:溢折價的攤銷應當采取實際利率法。新準則文字更加規范、明確和洗練。

        三、新準則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分析

        (一)、會計科目的變化

        由于新準則與舊準則相比,對于可以資本化的資產范圍擴大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擴大了、對借入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中可以資本化的金額進行了單獨規定、對借款費用扣除項目做了明確規定,所以在企業會計科目的設置上,應當增加與核算存貨及投資性房地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相關的科目、增加與核算一般借款資本化相關的科目,如生產成本、開發成本等。

        (二)、在會計處理上的變化

        新、舊準則的變化,在增加了相應科目的同時,就需要增加與其相對應的會計核算業務及相應的會計處理。有些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產品,如成套設備、船舶、建筑產品等存貨的核算就要加入允許將借款費用轉增存貨價值的核算內容。

        (三)、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變化

        由于新準則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范圍和借款范圍、一般借款也可以資本化、且借款費用增加了扣除項目,這些變化都會增加企業的資產價值,減少當期財務費用,進而增加當期利潤。但其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不得進行追溯調整。

        四、實行新準則后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公式

        實行新準則后,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計算主要包括以下公式:

        (一)、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或生產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或存貨的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在資本化期間,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的確定:

        1、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

        專門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

        2、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

        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累計資產支出的加權平均數-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

        (二)、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計算公式: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三)資本化率按下列原則確定:

        1、為購建或生產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或存貨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該項借款的利率;

        2、為購建或生產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或存貨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計算:新晨

        加權平均利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100%

        其中,“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按如下公式計算: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每筆專門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3、借款借款存在折價或者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

        (四)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6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關鍵詞] 新會計準則 財務會計 稅務會計 發展趨勢

        一、協調趨勢

        第一、公允價值的運用

        在新會計準則中,與舊會計準則最大區別就在與運用了公允價值。以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為例。

        稅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將業務分解為出售一項資產和購進另一項資產是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前提條件,同時,以相關規定為依據,進行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確認。

        在舊會計準則中規定,在確認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時,要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通常,在沒有涉及到補價時,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涉及到補價時,在處理時必須分為支付補價和受到補價。一般情況下,在支付補價的條件下,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這三者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受到補價的條件下,首先要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然后再進行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算。在進行損益的確認時要滿足下式:

        換出資產的入賬價值與補價與應確認的損益之差的差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在新會計準則中有兩種模式進行計量,一種是在進行換入資產的成本確認時要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依據;另一種是在進行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的確定時要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為依據,但是滿換交易具有商業實質這一條件,并且換入或者換出資產的公允機制具有可靠計量性,這是采用這種計量模式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在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模式進行計量時,不進行損益的確認,無論設計補價與否;在以公允計量為基礎進行計量時,都要進行損益的確認,無論補價收到與否。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涉及到補價,換出資產的賬面(公允)價值與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的和變數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在涉及到補價時,換出資產的賬面(公允)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這三者之和便是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新會計準則中采用了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并且其規定與稅法中的規定十分相似,因而不需要進行納稅的調整。

        第二、利得損失的確認

        利得和損失是新準則新提出的兩個重要概念。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顒又兴纬傻摹е滤姓邫嘁嬖黾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有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以債務重組為例,新舊準則在債務重組上的差異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債務重組定義、債務重組方式和會計處理。在債務重組定義上,新準則突出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作出讓步的業務實質。在債務重組方式上,新準則將舊準則中“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產債務”合并為“以資產清償債務”,簡化語言表達。在會計處理上,對債務人的會計處理,改變舊準則以賬面價值為基礎、增值部分計入資本公積作為權益處理的做法,引入公允價值的概念,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并據以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對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將重組債券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現金、手讓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將來應收金額現值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二、分離趨勢

        第一、會計目標的重新定位

        新的《企業會計基本準則》將財務會計的目標明確表述為: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舊準則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表述為: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的需要,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使用者是政府。由此可見,我國新的會計規范對財務會計的目標進行了重新定位,這無疑加大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第二、謹慎性原則的運用

        對謹慎性原則的運用新舊會計準則也發生了重大變化。以資產減值為例,新舊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體現在:提出了“資產組”、“總部資產”的概念;擴大了資產減值的使用范圍,比如對子公司、聯營公司和合營公司的投資;取消了對商譽的直線攤銷,改為公允價值法,在各會計期末對商譽進行減值測試,對減值部分計入當期損益。且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一旦確認不得轉回,除非資產出售、報廢處置時方可。稅法規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方可調整至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由于新資產減值準備準則擴大了資產減值的使用范圍,這就必然導致納稅調整事項的增加,擴大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差異。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例如不同的服務目的、不同的目標、不同的核算依據、不同和核算內容、不同的程序和方法等。然而,縱觀世界,財稅合一、財稅分離和財稅協調了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發展的趨勢。而在我國財稅是將會“分離”還是“協調”,目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的分歧,而,對于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協調與分離趨勢,新會計準則的與實施將會帶來另一種影響。在宏觀角度上,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分離是實在必行的,這主要是因為這兩個會計的信息使用者的不同而導致的;然而,在微觀角度上,尤其是在新會計準則的實施的影響下,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必將走向協調。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 [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準則指南 [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第7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關鍵詞】會計準則    所得稅    計稅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及其相關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與舊準則相比,會計重心由原來的以利潤表為重心轉向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從而使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發生了較大變化。

        一、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主要變化

        原準則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兩種,(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其中債務法為利潤表債務表法。舊企業會計準則將會計與稅法在收入、費用確認和計量時間上存在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時將時間性差異視同永久性差異,采用利潤表法時將時間性差異對當期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稅款,該遞延稅款是當期發生數,不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不處理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新準則要求企業對暫時性差異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首先根據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稅法基礎確定的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然后調整根據稅法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來推算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為:當前所得稅費用=當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原利潤表債務法與新準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稅差異的不同

        舊準則以利潤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對收入和費用的確認與計量在口徑和時間上的不一致。

        新準則以資產負債表為會計重心,計稅差異部分源于會計準則和稅法確認的資產負債的金額不一致,新準則引入了資產的計稅基礎、負債的計稅基礎概念,并在此基礎上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即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資產或負債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

        (二)虧損處理的不同

        我國現行稅法允許企業虧損向后遞延彌補五年,舊準則關于所得稅處理規定中對可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在虧損彌補當期不確認所得稅利益。

        新準則要求企業對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的未來應稅利潤為限,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一般稱之為當期確認法,以后轉抵減所得稅的利益在虧損當年確認。使用該方法,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

        (三)減值確認的不同

        舊準則沒有對遞延借項計提減值準備。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該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新舊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核算實例比較

        (一)新舊會計準則債務法的比較

        利潤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可計算當期的影響,不能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不能處理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暫時性差異,可直接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可處理所有的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如果是非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那么與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相關的項目往往在同一或不同的會計期間直接計入損益,因此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也應當直接計入損益。暫時性差異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并非時間性差異。

        (二)口徑不同時所得稅計算方法的比較

        例1:企業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萬元,重估的公允價值為3萬元,會計和稅法規定都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剩余使用年限為5年。會計按重估的公允價值計提折舊,而重估資產增值根據稅法規定計稅時不作相應調整,因此稅法按賬面價值計提折舊。根據新舊準則分別計算差異如表1和表2 所示。

         

        表1    利潤表債務法差異計算表

          期間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會計折舊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稅法折舊  4000  4000  4000  4000  4000

         

        差額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可以判斷,這不是一項時間性差異。

        表2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差異計算表

        各期期末 重估當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賬面價 30000  24000  18000  12000 6000  0

         

        計稅基礎  20000  16000  12000  8000  4000 0

         

        差額  10000  8000  6000  4000  2000  0

         

        可以判斷,這是一項暫時性差異。

        兩種方法對差異確認不同的原因是資產增值收益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權益類,而不是計入利潤表。因此導致某些暫時性差異有可能不是時間性差異。

        (三)口徑相同時計算方法的比較

        例2:a公司于20x2年12月10日購入一臺設備,原值622萬元,凈殘值22萬元。稅法規定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年限為5年;會計規定采用年數總和法計提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相同。會計稅前利潤各年均為1500萬元,20x3年和20x4年所得稅稅率均為33%,20x5年及以后所得稅稅率為30%。根據新舊準則分別計算差異如表3和表4所示。

        表3  利潤表債務法計算表(金額單位:萬元)

        年度  20x3   20x4   20x5   20x6   20x7   合計

         

        會計折舊 200     160   120   80  40   600

         

        稅法折舊  120    120  120  120  120  600

         

        利潤總額  1500    1500   1500  1500   1500   -

         

        時間性差異    80     40    0  -40  -80  -

         

        應稅所得     1580  1540  1500  1460  1420  -

         

        稅率         33%   33%    30%  30%   30%  -

         

        應交所得稅  521.4  508.2  450  438   426  2343.6

         

        時間性差異納稅影響額 26.4 13.2  -3.6  -12  -24  0

         

        所得稅費用  495.0  495.0  453.6  450.0  450.0  2343.6

         

                           表4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算表   (金額單位:萬元)

        年份          ①  20x3       20x4        20x5        20x6     20x7 合計

         

        資產賬面價值  ② 622-600*  422-600*   262-600*   142-600*   62-600* -

        (年數總合法)  5/15=422   4/15=262   3/15=142    2/15=62   1/15=22

         

         

        計稅基礎     ③  622-600  502-600   382-600  262-600  142-600  -

        (年限平均法)   /5=502    /5=382    /5=262   /5=142   /5=22

          

        暫時性差異 ④ 502-422=80  382-262=120  262-142=120  142-62=8022-22=0  -

         

        稅率        ⑤   33%    33%    30%    30%    30%     -

         

        差異時點值  ⑥ 80*33%   120*33%   120*30%=36  80*30%=24  0   -

                       =26.4     =39.6 應交所得稅  ⑦ 521.4 508.2  450  438  426   2343.6

         

        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⑧ 26.4 13.2  -3.6  -12  -24  0

         

        所得稅費用  ⑨ 495  495  453.6  450 450  2343.6

         

        注:④=③-②  ⑥=④*⑤  ⑦={會計利潤+(當期④-上期④)}*⑤  ⑧=當期⑥-上期⑥  ⑨=⑦-⑧

        從以上例題分析可以看出,兩種核算方法在觀念上發生了徹底的改變:舊準則的利潤表債務法是先計算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和遞延稅款,再將兩者的差額作為所得稅費用,遞延稅款科目所核算的就是本期的發生和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所計算的僅僅是當期發生額,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均為現行稅率。之后,根據遞起延稅款的當期發生額以及借貸方期初余額,分別計算出遞延稅款科目的借方和貸方期末余額,并將其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新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先計算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其計稅基礎,以及它們之間的暫時性差異;然后根據暫時性差異和所得稅適用稅率得到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通過計算這兩個科目期初和期末余額的差額得到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作為當期的納稅影響;在此基礎上再計算出所得稅費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直接得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能夠直接反映其對企業未來期間的納稅影響,這是新方法的優勢所在。

        三、新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影響

        (一)真正確立了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適當分離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遵循的原則、體現的要求不同,同一企業在同一會計期間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不可避免地會存在差異。這種差異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會計制度服從于稅法;二是兩者在盡可能協調的基礎上適當分離。

        同時,很多企業在實務中采用應付稅款法,即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所得稅的同時,以相同的數額確認所得稅費用。這實際上是會計服從于稅法原則的體現,是企業為了避免復雜的納稅調整,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所得稅費用的方法。但這樣計算出來的所得稅費用不是依據會計利潤所應該負擔的本期所得稅費用,那么根據本期利潤總額減去本期所得稅費用而求得的凈利潤,也不是真正的可供分配的利潤。

        (二)明確了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

        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額可以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納稅影響會計法有兩種具體的核算形式:遞延法和債務法。對于永久性差異,不論采用哪一種形式核算所得稅,均須在確定應稅所得時將其直接從會計利潤中扣除或加回,以消除該差異對企業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暫時性差異不同于永久性差異,不需要調整,而是將其形成的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如果所得稅費用大于應交所得稅,記入貸方,表示預提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負債;反之,記入借方,表示待攤所得稅,即遞延所得稅資產?!斑f延稅款”賬戶的納稅影響額隨著暫時性差異的轉回而逐步轉銷。

        所得稅準則的這次修訂是對所得稅會計的一個革命性變化,實現了與國際通行做法的接軌,指明了中國所得稅會計準則的發展趨勢。新準則需要會計人員擁有較高的專業能力和業務素質。

         

        參考文獻:

        1.唐巍 《新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財會學習》2006年8月第8期

        第8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投資性房地產 比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投資觀念的改變,企業持有房地產除了用于自身生產和存貨對外銷售,還出現了以賺取租金或資本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房地產收益活動,這種具有投資性質的房地產在用途、狀態、持有目的等方面與原先計入固定資產的自用房和作為存貨的樓房有顯著不同。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2006年2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以下簡稱新準則)。本文就新舊準則的不同點進行分析,以期讀者對我國新準則下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理解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新準則與舊準則的差異比較

        (一)會計科目的差異

        在我國新準則前,我國并未針對投資性房地產單獨制定相關準則,而是將其作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內容,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用于對外出租的,通過“存貨——出租開發產品”等科目核算;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對外出租的,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新準則規定,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應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核算。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條件為:①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初始計量的差異

        在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初始計量時,新準則與舊準則都是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算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差別就在于計入不同的會計科目下。

        (三)后續計量的差異

        1.舊準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或企業固定資產中的房地產用于對外出租的,在“存貨”或“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按照成本模式進行計量。在業務處理時,“出租開發產品”按期攤銷出租產品的成本;“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無形資產”按期進行攤銷,均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如果后續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未來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重新計算后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此以外的后續支出計入當期費用。

        資產負債表日,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

        2.新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方法。新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同一企業只能采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不得同時采用兩種計量模式。

        (1)選用成本模式時,需要計提折舊、進行攤銷及計提減值,減值一經計提,不得轉回;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性房地產作為企業主營業務的,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相關的損益。

        (2)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

        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是由企業自主選擇的,但采取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①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②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采用不同的后續計量模式會對財務報表帶來不同影響。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而是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但因不計提折舊會導致稅前扣除額減少,所得稅由此增加。因此,在滿足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后續計量模式。

        后續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未來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視為改良,計入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反之計入當期費用。

        (四)新準則有關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的規定

        新準則規定,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從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視為會計政策變更。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得再轉為成本模式。

        1.在成本模式計量的情況下,房地產轉換后的入賬價值以其轉換前的賬面價值確定。

        2.公允價值模式(1)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或存貨,以轉換日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或存貨的賬面價值,轉換日公允價值與投資性房地產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2)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轉換日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日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將其差額在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的范圍內計入當期損益,剩余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舊準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五)處置

        舊準則中,投資性房地產的處置參照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新準則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這就表示新準則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不涉及追溯調整。

        二、新舊銜接需要注意的問題

        首次執行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時,應當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對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凡是符合投資性房地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歸類為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首次執行日后,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規定執行。

        由于新舊會計準則轉換工作涉及面廣、內容多且存在較大的實施難度,再加上一些大型企業業務復雜、所屬公司眾多,一旦出現差錯,查找原因往往需要耗費較多時間和人力。因此在新舊會計科目轉換過程中,轉換工作的全過程都應生成完整的文檔記錄,對每個科目的轉換方法、轉換依據、轉換過程以及具體實施人員等都要進行詳細的書面記錄,按類別、涉及部門等進行歸集并形成轉換工作檔案。這樣如果后來發現差錯,也能夠迅速地查明原因,避免留下后患。

        三、新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的比較

        (一)計量模式方面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同時又說明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

        我國的新準則更傾向于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國際會計準則中,沒有對兩種模式規定優先順序。

        (二)披露方面的差異

        在會計國際準則中,對于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要求披露其公允價值,在我國的會計準則中沒有相應要求。

        (三)在國際會計準則中,閑置的土地也作為投資性房地產;在我國沒有這樣的規定。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

        [3]于小鐳.新企業會計實務講解.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01.

        [4]于小鐳、徐興恩.新企業會計準則實用手冊.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01.

        第9篇:會計新舊準則區別范文

        【關鍵詞】新《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實施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公司治理結構和會計人員素質的不斷完善和提高,面對會計國際趨同的時代潮流,在充分考慮到經濟環境變化以及2001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簡稱“舊準則”)實施情況的基礎上,2006年進行了《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二次修訂,通過2006年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簡稱“新準則”)的實施,使中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實現了“實質性趨同”,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基礎由賬目價值改為公允價值,并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對會計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做了更加嚴格和科學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信息供給的約束。《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明確如下相關定義: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視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本準則。

        2、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其中的現金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3、非貨幣性資產是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兩者區分的主要依據是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否是固定或可確定的。如果資產在將來為企業帶來的經濟利益即貨幣金額是固定或可確定的,則該資產是貨幣性資產;否則該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

        4、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的清償的金額。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原則是:如果該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市價為其公允價值;如果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比照相關類似資產的市價確定;如果該資產和與該資產類似的資產均不存在活躍市場,則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可按其所能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的現值評估確定。當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能可靠計量時,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

        5、商業實質的判讀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根據換入資產的性質和換入企業經營活動的特征等因素,換入資產與換入企業其他現有資產相結合能夠產生更大的效用,使換入企業受該換入資產影響產生的現金流量與換出資產明顯不同的,表明該兩項資產的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新準則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舊準則下的非貨幣易相比,在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價基礎和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方面的區別

        1、準則的適用范圍。舊準則在引言部分指出“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的非貨幣易”。新準則規定“企業合并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其中,企業合并中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比較特殊,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由相關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處理;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由新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范。

        2、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價基礎。舊準則對非貨幣易中換入資產一律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價,只有在涉及補價時才運用到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認的收益。新準則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一是該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至少兩者之一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因此,關鍵要掌握公允價值和商業實質的含義。

        3、損益的確認方式。舊準則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損益;對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新準則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4、會計處理。(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舊準則處理方式: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新準則處理方式: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2)在涉及支付補價的條件下。舊準則處理方式: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及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新準則處理方式: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涉及損益。

        5、披露內容。舊準則只要求企業披露非貨幣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類別及其金額。新準則要求企業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換入、換出資產類別;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賬面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三、通過以上對比可知新準則下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實現了實質性突破

        1、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的計稅基礎不同。新準則對于符合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計價,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不再一刀切,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舊準則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計價基礎。

        2、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不同。舊準則對于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損益;對于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新準則不核算收到補價所含收益或損失的確認,而是確認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四、在新準則下,企業應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重點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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