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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夫妻關系;財產分割;家務勞動;價值
一、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頒布前,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學者們談到應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范相一致原則等等。立法機關經過充分醞釀、論證,采納了學者們的上述建議,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WWw..com”這是我國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隱性付出和投資所體現的價值,使得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填補了法律空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切實保護在分別財產制下,從事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新的《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過于苛刻。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婚后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條規定的內容當中只有當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才具有價值,才適用補償救濟;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付出較多家務勞動補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未作明確規定。第二,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并不是對所有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適用家務補償,而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就是說,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顯從婚姻中受益,如果雙方都為家庭盡了義務,則不存在補償問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算盡了較多義務,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實踐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第三,此種補償并非在分別財產制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必備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補償”而非賠償。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請求,離婚是否實行經濟補償,取決于離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法律雖然制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并不強制適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習俗形成的“同財共居”普遍得到了認可,長期以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程度比較低,還不到5%,這三個條件在目前情況下,實際上限制了很多對家庭作出較多貢獻的一方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
二、家務勞動價值確認及補償的國際比較
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在我國雖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才談及的話語權,但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早就對家務勞動價值有所體現。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提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實行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俄羅斯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教授在《婦女解放的論述》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有生產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子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護.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子要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育而對其共同事業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咚燕國還通過不斷修正《已婚婦女財產法》補正分別財產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訴訟程序及財產法)第5條規定法院于離婚判決而決定財產轉移時,應考慮家事勞動之貢獻;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剩余或剩余較少的一方請求剩余差額半數的債權;瑞士民法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夫妻他方財產的取得、財產的增值和財產的維持作出了貢獻而未給予適當的補償,并且在財產分割之日尚存在財產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權對其所做的貢獻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1969年蘇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從事家事及育兒或有相當之理由無法取得獨立工資時,對于有形財產行使平等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對于家庭內之勞動并未予以適當之評價,因此,于聯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報酬,屬于夫,而妻專心于家庭內從事種種勞動,卻一無所有。為了彌補此不合理之現象,立法者乃從德國導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給予家庭主婦對于夫之剩余財產,有12的分配請求權。從此,家務勞動獲得評價。
可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及經濟補償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成為世界之共識,我國要適應全球經濟的發展,對于社會的基本細胞組織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視,重視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而得到補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付出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給予補償,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給予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為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飯等,口這些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財富。基于此,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分別財產制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實行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調整了夫妻在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經濟補償過于籠統,第一,對于如何認定在家務勞動上的“較多”,實踐中,在哪種情況下才算“較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補償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人的個體受多元化思想的影響,每個個體都是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不顧夫妻感情,反目為仇,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對付出較多一方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國家沒有強制措施;第三,對一方在另一方協助下獲得的無形資本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等,并未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確認。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現代的家庭模式,借鑒外國和海外一些地區的經驗,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制定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價值的最低標準和逃避補償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視為一個整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論一方或雙方的收人,也不論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沒有收人,雙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因從事家務勞動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沒有收人,而無論對方有多少收人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從事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一種補償,為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無須再另行規定。但實則不然,夫妻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根據其范圍,共同財產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乓事實上,這種均等分割仍然保護不了處于弱勢一方在家務上多盡義務應得的補償。因為在任何社會都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這個小社會也不另外,因經濟大權掌握在掙錢人手中,從事家務一方在家里無經濟掌控權就決定其在家庭中無決定權,一旦因某種原因婚姻解體,少做或不做家務勞動一方有可能在離婚時極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以致達到使對方無法獲得財產的目的,而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因無法舉證,很難獲取應得的財產。同時,因各個家庭經濟狀況不同,從事家務勞動的類型也有所不同。一種類型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創業掙錢,妻子在家撫養兒女、贍養老人,即純家庭主婦型,這種情況如果丈夫提出離婚,按照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無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認;第二種類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養家糊口和增強個人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夫妻協商通過職業培訓(如讀研究生、博士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對這種白手起家的家庭來說,沒有一定的家底,夫妻雙方同時深造是不現實的,按照
(三)車重價值規律,制定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造價值。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切他還談到:“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而勞動力的發揮即勞動,耗費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這些消耗必須重新得到補償,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一、活動內容
1、深入本地中小學進行調查走訪,了解本地基礎教育的現狀,特別是農村基礎教育的現狀。
2、了解我校畢業生回生源地就業情況以及用人單位對我校畢業生的意見反饋。
3、走訪調查身邊的先進基層黨員,了解基層黨建工作。
4、農村地區的同學,深入調查免征農業稅后農民的收入狀況,以及農村目前存在的其他問題。
5、城鎮學生深入社區調查城鎮居民中低保戶的生活狀況,以及政府對其改善生活質量所采取的措施。
6、調查了解本地農村的建設情況以及改革現狀。
7、開展送溫暖活動。為所在社區提供公益服務,如為軍烈屬,孤寡老人、殘疾人、下崗工人等社會扶助對象解決生活問題,幫助社區管理部門開展宣傳、咨詢工作,參加社區組織的義務勞動等。
8、結合實際,到廠礦、社區、健身中心等地方開展傳播體育健身理念,推動全民健身的活動。
二、具體要求
要求我校在校學生都要加入到實踐調查活動中來,開學后要交上不少于1500字的社會實踐報告或調查報告,校團委將根據調研報告的具體內容和其他有關情況評選出“先進個人”若干名、、“優秀實踐(調查)報告”若干名,頒發獎品及證書,對不合格和無故不參加活動的同學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關于組織開展xx年年暑假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xx大、xx大精神,認真學習領會******總書記關于青年健康成長的“四個新一代”的要求,引導青年學生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偉大實踐中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扎實推進我系部學生的“社會實踐經歷”教育,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提高學生的社會競爭了力,特組織學生開展xx年那邊暑假社會實踐活動,現就有關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見。
一、活動主題
學會感恩*體驗成長*共建和諧*關注社會
二、指導思想
活動要緊緊圍繞我校學生培養目標,根據我部學生實際,幫助學生適應社會規范,明確社會角色,提高服務社會的技能,加速個人社會化進程,努力培養“理想遠大、信念堅定、品德高尚、意志頑強、視野開闊、知識豐富,開拓進取、艱苦創業”的新一代青年,進一步增強青年學生投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偉大實踐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三、活動內容
活動要切合“學會感恩 體驗成長 共建和諧 關注社會”的活動主題,以家庭角色體驗、社會角色體驗、專業素質拓展、特色實踐服務和服務社區行動為主要內容,并在活動開展過程中爭取建設一批基于長效機制、特色鮮明的社會實踐活動基地、崗位體驗實踐基地和服務社區平臺。
(一)家庭體驗。以感恩父母、回報家庭為導向,在暑假期間,從事不少于二周的家務勞動,具體勞動內容包括每天做一次飯,打掃一次衛生,外加一項其他家務勞動。另外強調必須給父母親或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中的一位洗一次腳,深深體會一回長輩們的艱辛。目的是使同學們認識到服務社會要從回報家庭做起,家庭作為社會基本細胞是學生社會化過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二)社會體驗
角色體驗。以認知社會、了解社會為導向,依托一所學校、一個社區或一個企事業單位,在某一具體崗位上,從事一天以上的社會工作。要結合自我實際,盤活各種社會關系,主動出擊,拓寬渠道,開展崗位體驗、社會兼職、勤工儉學等活動,創造的實踐機會。
【關鍵詞】綜合實踐活動;指導
如今,不管是城市還是鄉村,獨生子女逐漸增多。自然而然,“小皇帝”、“小公主”越來越受到家長的重視。有些家長一味地溺愛,飯來張口,衣來伸手,使孩子生活自理能力普遍低下,導致學生自我服務、服務他人與服務社會的意識淡薄。在知識經濟迅猛發展,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21世紀,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對勞動者素質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加強對小學綜合實踐活動的指導,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基礎教育改革一大趨勢。綜合實踐活動為兒童成為生活的創造者、參與者,成為生活的主人提供了多彩的舞臺和廣闊的空間。如何指導小學生開展綜合實踐活動呢?下面根據農村小學的實踐提出幾點認識及思考。
一、活動主題要切近學生的生活實際
開展綜合實踐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改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的學習方式,將學生置于一種主動探究并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的學習狀態。正如福建師范大學教授余文森所言:“兒童的生活范圍有多大,綜合實踐活動的范圍就有多大。”因而,我們不應把它神秘化,不必刻意追求活動主題的精、深、廣、大。因此,綜合實踐活動的主題要符合因地制宜的原則,要立足于本校、本地實際,要切合地域、環境特點,要切近學生生活實際。這就要求教師努力引導學生從自己的生活中發掘活動主題,拓展勞動技術教育綜合實踐活動的空間。
1、引導學生關注自我,形成自我服務意識。
孩子是一個不斷成長的個體,他們的成長離不開家長、老師的共同努力與密切配合。為增強學生的自我服務意識及能力,一些學校開展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的主題活動,引導學生自己照料自己的生活,整理房間、書包、剪指甲、釘紐扣、削鉛筆、鋪床疊被等。讓學生在生活中學習生活,在實踐中不斷成長。伴隨著學生的成長,關注自我的新課題還將不斷地生成,以便于學生持續、深入地探究。
2、引導學生關注家庭生活,形成服務家庭意識。
家庭是社會最小的細胞。讓學生學會做人和學會做事,可以以家庭生活為起點。為了讓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家務勞動,利用孩子家庭主人翁的角色及學生樂于表現的特點,開展 “今天我當家”的主題活動,讓學生當一天家,負責一天的生活,適當承擔適量的家務勞動,如涮鍋洗碗、淘菜拖地、甚至上街買菜、下廚掌勺、計劃一天的開支等。在活動中讓孩子們真正學會做家務活,學習理財,掌握生活技能,體驗到當家的艱辛與歡樂。
3、引導學生關注學校生活,形成服務學校意識。
學校是學生生活的主要場所,學校里的一切對學生來說都是那么熟悉,那么親切。學生對學校里的人、物都懷有深厚的感情。一些學生給班里捐了許多盆栽的鮮花,每天班都安排兩名“護花使者”精心照料這些花,但仍然有個別花兒枯萎了,學生心里很著急,于是他們出謀劃策,有的說要找養花知識的書籍來讀讀,有的說自己的爺爺有養花經驗,可以請教爺爺來班進行指導。學生熱情如此之高,教師將這些想法經過整合,確立了“花與我們的生活”這一活動主題。學生通過上網搜集資料,了解鮮花的寓意;通過走訪鮮花禮品店,了解送花的禮儀;通過調查、訪問,了解鮮花的養護知識與養植技術。在這樣的研究性學習活動中,既陶冶了學生情操,又提高了綜合能力。學生還親自動手設計、制作了美化校園告示牌,培養了學生的學校主人翁責任感。
4、引導學生關注社區生活,形成社會服務意識。
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是構成社會的細胞。社區既是學生參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場所,也是他們在實踐中鍛煉成長的重要課堂。讓孩子走進社區,目的是培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感,讓學生直接參加一些義務勞動,如幫助軍烈屬、孤寡老人、清掃公共場所等。同時結合少先隊的勞動主題隊會,讓學生通過參觀、訪問等不同類型的活動受到教育,形成服務意識。
二、活動過程要注重學生的自主探究與合作
傳統的課外活動以學生操作性練習為主要特征,一般是教師先示范講解,再讓學生模仿操作,最后完成規定作品的制作。整個過程以學生“動手做”、“跟著做”為主,學生很少開動腦筋,這不利于學生創新能力的培養。新課程背景下的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是以學生獲得積極勞動體驗、形成良好技術素養為主的多方面發展目標,且以操作性學習為特征的學習領域。對學生而言,活動過程不僅是已有知識的綜合運用,而且是新的知識與新的能力的綜合學習。因此,在綜合實踐活動過程中,重視學生的自主探究與合作是新課程理念所倡導的。
一次,某地民俗文化“香包節”期間,學校開展了以“香包、剪紙”為主題的勞動技術綜合實踐活動,學生通過觀察、請教、調查訪問等活動來了解當地的傳統民俗文化,并就自己感興趣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性學習,如:剪紙的某一流派及其特點,家鄉古老的剪紙藝術,現今家鄉人在剪紙藝術中的創造等。在活動中,教師及時指導學生以小組合作的形式展開探究,并要求每一小組成員至少要學會一種剪紙方法,讓小組成員互幫互助。通過對剪紙、香包民間藝術的研究,學生了解了剪紙、香包的有關知識和技能,學會了怎樣欣賞這一民間藝術,并加深了對家鄉風俗文化的了解及對勞動人民的感情。總之,學生在活動中自主探究、合作,取長補短,掌握了勞動技能,學會了與人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技術創新意識,提高了自身的綜合素質。
三、活動評價要強調多元化
評價是綜合實踐活動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是促進學生積極參與、樂于探究的重要一環。評價內容不僅包括收集到的實物、資料、制作、發明、書面總結、研究報告等,也包括綜合實踐活動的過程和親身體驗、心得體會,而且更應注重對后者的交流評價。如:交流“今天我當家”這一活動的實踐過程時,有同學說,洗碗時,洗滌劑放多了,十幾只碗足足洗了一個小時,且雙手被冷水浸得通紅,還打碎了一只碗;有的說將雞蛋打在料理臺上,蛋殼卻在油鍋里打轉,結果荷包蛋里混進了蛋殼。在交流中,像這樣失敗的經歷也成了寶貴的學習資源。通過交流,總結了生活經驗,進一步提高了勞動技能,同時,在總結交流時,教師應讓學生明確那些是應繼續發揚的,那些是需要改正的,并及時肯定學生良好的行為習慣,逐步培養學生自主組織、策劃、實踐、交流的意識和能力,讓學生真正感受到自己是活動的主角,是學習的主人。
綜上所述,小學綜合實踐活動是最具開發潛力的課程,需要指導教師不斷地探索、實踐、總結,進而提高指導水平。
關鍵詞:離婚 經濟補償 損害賠償 經濟幫助
離婚救濟制度是法律為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提供的權利救濟方式,也是為離婚時處于弱勢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包括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與離婚時的經濟幫助。離婚救濟作為一個新的理念和一項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是2001年婚姻法修訂時的重點與亮點,為了解離婚救濟制度實施的情況,我們將對離婚救濟制度的實證研究作為中國法學會課題——《婚姻法執行中的問題》(注:《婚姻法執行中的問題》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巫昌禎擔任項目主持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夏吟蘭擔任項目執行主任。北京分項目主持人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理事田嵐擔任,廈門分項目主持人由廈門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蔣月擔任,哈爾濱分項目主持人由黑龍江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王歌雅擔任,本文是在上述三個分項目報告的基礎上撰寫的。)的重點調研內容,對有代表性的北京(政治、文化中心)、廈門(最早對外開放的經濟特區之一,經濟發達)、哈爾濱(北方重要工業城市,受經濟體制改革的影響較大,經濟發展相對滯后)三個城市的有關情況作了調查,時間跨度是婚姻法修正案頒布(2001年4月)至2002年12月。(注: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具體的調查時間跨度略有不同。)
一、離婚案件基本情況
離婚案件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離婚當事人的年齡、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離婚原因、夫妻財產狀況以及適用離婚救濟制度的狀況。
離婚當事人的年齡集中在26歲到55歲之間。從調查數據可看出,當事人離婚的年齡主要是26歲到55歲之間,如在哈爾濱占被調查案件離婚總數的79%.(注:本報告所稱各類數字的百分比,除特別標注外,均為被調查案件的百分比,下文不再特別說明。)其中,男女的離婚年齡與男女結婚年齡的婚齡差呈正相關,男性離婚年齡集中在30-50歲之間,女性集中在26-45歲之間。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年齡段正是大多數夫妻在養老育幼的同時,須努力工作,打拼天下,工作、生活負擔均較為沉重的階段。
離婚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以1-15年為多,如在廈門占離婚案件的78%;而婚姻關系存續25年以上的,離婚率較低;婚姻存續26-30年的,離婚率僅占1%.換言之,在婚姻的激情期、磨合期、平淡期內,離婚率均較高,而當婚姻持續25年以上,激情已為親情所替代之后,婚姻開始處于相對穩定狀態,離婚率大幅下降。在行使離婚經濟幫助請求權的案件中,雙方的婚姻存續時間大多集中在7-20年,北京的調查顯示這一階段占要求經濟幫助案件的69%.這說明,結婚生育以后,特別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的這一階段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在身體狀況及經濟狀況上均易出現問題。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大多有一方因為對家庭貢獻較多從而犧牲了自己的學習、提高,甚至就業或更好就業的機會。由于年齡、身體、精力、受教育水平等各方面的原因,一旦離婚,奉獻較多的一方就有可能陷入沒有收入來源或導致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應當引起立法及司法工作者的重視。
離婚原因呈多元化趨勢。解讀感情確已破裂,除婚姻法列舉的四大理由外,還出現了一些與信息時代和現代社會相關的離婚理由,如上網聊天不理家事,或雙方均另有所愛等。但引人關注的是,主要的離婚理由與20年前的調查結果有驚人的相似之處,即性格不合仍是首要原因[1](P.95),在北京的調查中占60.5%.其他的原因則與法定理由相同或相似,如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家庭暴力;一方與他人通奸或同居;雙方因經濟問題、生活瑣事、生活困難等發生矛盾;虐待、遺棄對方;不撫養子女等。這說明,盡管社會的經濟文化狀況均發生了重大變化,但人們對和諧幸福生活的追求不曾改變。
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者占大多數。在離婚的夫妻中,絕大多數對其財產未作任何約定,適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如北京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97.4%.但也有少數對財產進行了約定,廈門適用分別財產制的有2%,適用限定共同制的有3%.這一方面說明法定共同財產制符合我國國情,對約定財產制盡管適用者較少,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導向作用。但另一方面,調查的結果也提醒我們,當制定與財產制度相關的規定時,必須面對國情,以現實為基礎,遠離現實的法律規定是難以落到實處的。
夫妻擁有房屋產權者已超過半數。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別是由福利分房向福利購房和按揭購房過渡,公民擁有個人住房所有權的比例有所提高,但貧富差距拉大,解決居住需要的情況也較以往復雜。廈門的調查顯示出這一趨勢:在離婚當事人中,2001年,擁有1套公寓房的占49%;有2套公寓房的占14%;擁有無產權的房屋的占20%;通過承租房屋滿足居住需要的占8%;擁有祖傳房產的占6%;另有3%的當事人擁有3處以上房產。到了2002年,有1套公寓房的占55%;擁有2套公寓房的占4%;擁有無產權房屋的占22%;通過承租房屋滿足居住需要的占7%;擁有祖傳房產的占4%;而擁有3處以上房產的當事人已達8%.哈爾濱的調查也印證了這一趨勢:2002年,有將近50%的離婚當事人擁有房屋產權,其中,有1套公寓房的占34%;有2套公寓房的占15%;有3套以上的占8%;無獨立房屋所有權的占38%.這一趨勢一方面為解決離婚后雙方的房屋居住問題提供了更多的途徑,使雙方分割房屋產權或為無房一方提供住房成為可能,但同時也給司法實踐提出了如何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別是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課題。
離婚救濟制度未能有效適用。調查顯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案件數量較少,獲得賠償的數量更少。在哈爾濱市隨機抽取的100件二審離婚案件中,盡管有24件提出損害賠償,但因舉證等問題,無一例獲得賠償。廈門市某區的398件一審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損害賠償,其中,僅有1例獲得賠償。從請求權行使的主體看,以女性為多,廈門4例均為女方。要求賠償的理由除婚姻法規定的4種法定理由外,還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法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理由偏少,當事人舉證困難是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比例低、獲得賠償的可能性也低的重要原因。其結果就使得這項為保護無過錯方設立的意在填補損害、撫慰精神、懲戒過錯方的制度,無法達到應有的效果。而實踐中提出離婚經濟補償者數量更少,廈門的398件案例中只有1例,女方以撫養子女較多、對家庭作出貢獻較大為由要求對其予以經濟補償,但因雙方未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未獲法院批準。如前所述,在我國目前夫妻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5%,而法律卻以此作為實行一項制度的前提條件,這種超前性的規定就使得這一制度目前難以達到其設定的目標。從調查的結果可以看出,經濟幫助仍然是老百姓最經常適用的離婚救濟方法。
二、離婚經濟幫助在審判實踐中的適用狀況
經濟幫助是我國傳統的離婚救濟方式,對于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自1950年婚姻法后一直采取經濟幫助的方式予以救濟。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沿襲了經濟幫助的規定,但對幫助的財產來源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對于何為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2001年解釋》)中采用了絕對困難論,即必須是指離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2](P.95-96)。
(一)離婚案件中請求生活困難經濟幫助的比例
如前所述,離婚時尋求救濟者以經濟幫助為最,但比例仍然較低。在三個城市中,北京的比例最高,廈門最低。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所審結的所有涉及離婚的1032件上訴案件中,涉及離婚生活困難經濟幫助的案件有76件,占7.3%;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度審結的439件離婚上訴案中,涉及經濟幫助的為24件,占5.46%;廈門市某區法院2001年至2002年審結的240件離婚案件中,涉及經濟幫助的為6件,占2.5%.
離婚時提出經濟幫助要求的人數偏低,是否當事人生活不困難不需要幫助,從對當事人的職業和收入狀況分析可以看出并非如此。
哈爾濱市隨機抽取的100件離婚案件中,男方職業以工人為多,占30%;第二位是農民,占17%;第三位是無業和事業單位員工,均占12%;第四位是公司職員,占10%;第五位是個體戶,占6%.女性職業中居首位的是無業,占23%;第二位是農民,占21%;第三位是工人,占19%;第四位是公司職員,占11%;第五位是事業單位員工,占8%;第六位是商業服務行業,占7%;此外,在押犯人、審判員、退休干部、工人、打工等職業也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但所占比例僅為1-2%.
其中,男性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占70%;1000-2000元者占13%;2000-3000元者占1%;3000-4000元者占1%;4000-5000元者占1%;無收入者占3%;5000元以上者為零;離婚訴訟時,未體現收入者占11%.女性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占75%;1000-2000元者占7%;2000-3000元者占1%;3000-4000元者占1%;4000-5000元者占2%;無收入者占3%;5000元以上者為零;未體現收入者占11%.
北京市對要求經濟幫助的當事人雙方職業的統計數據顯示,男方職業中居首位的為工人,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25%;第二位是干部,占22.4%;第三位是無業,占19.7%;第四位是農民,占15.8%;第五位是企業職員,占11.8%.女方職業居首位的是無業,占31.6%;第二位是農民,占25%;第三位為工人,占22.4%;第四位是企業職工,占13.2%.此外,工程師、教師、醫生、個體戶等職業所占比例很小。
上述數字說明:第一,丈夫的經濟條件較妻子要好,職業相對穩定,工資收入較高。第二,無業比例相當大,尤其是女性,在哈爾濱、北京及廈門(女性為無業的占32%)的調查中無業均居職業之首。顯然,無業者無固定收入或根本沒有收入,離婚后失去原有的生活保障,很有可能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需要社會救濟的境地。第三,經濟幫助制度需要重構,以幫助當事人開始新的生活,減少社會負擔。在這些有可能面臨生活困難、離婚時亟待幫助的當事人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提出了生活困難、要求經濟幫助,顯然,除了法制觀念不強、法律宣傳不到位之外,與制度設計中存在的缺位及不周延密不可分。
(二)離婚時請求予以生活困難經濟幫助方的情況
請求經濟幫助的主體。盡管婚姻法對有權請求經濟幫助主體的規定沒有性別之分,但實踐中,請求經濟幫助的,主要是女方。調查顯示,離婚時,女性要求經濟幫助的,哈爾濱最高,占被調查案件總數的91%;北京次之,占90.8%;廈門最低,也占71.43%.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與離婚當事人的職業分布、收入狀況相關,女性無業或從事低收入職業者大大多于男性,離婚后面臨生活困境具有必然性。二是住房狀況男性明顯好于女性,離婚時,大多數房屋或者所有權歸男方,或者是租住男方單位之房,或者是租住男方父母之房,即使是雙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也大多是從男方單位購買的福利房,致使女方很難分得房屋的所有權,甚至是居住權,使其在離婚時面臨居住困難。
請求經濟幫助的原因和理由。從三地的調查可以看出,沒有住房、沒有收入或沒有固定收入、身患疾病、子女上學是請求經濟幫助的四大主要原因。以北京為例,請求經濟幫助的首要原因是無房居住,占52.6%.其次為無業,占25%,加上失業的9.2%,因無工作而致生活困難的占34.2%.再次是由于患病,占22.4%,居第三位。調查顯示,女性在中老年時期普遍體弱多病,在債務負擔的調查項中,女方因治病而負債的,占7.9%,而男方則無一例因病負債的。第四位是因子女上學而請求幫助的,占10.5%.住房、醫療、教育三大門類是當今普通中國家庭的主要消費,且所占比重較大,完整家庭尚可應付,若離婚時一方患病在身,或單方撫養子女供其上學,或無房居住的,生活的貧困程度可想而知,若不依照法律給予一定的救濟,將使貧困一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權利平等難以實現。
請求提供經濟幫助的方式。請求提供經濟幫助的方式從大類上分,主要可分為金錢幫助和住房幫助兩大類。請求金錢幫助的超過半數以上,北京為51.3%,哈爾濱為87.5%.從要求的數額看,各地有較大的差別,主要與當地的生活水平及當事人的觀念有關。如哈爾濱以一次性幫助3000至5000元為多,占33.3%,高于8000元的占16.7%.而北京則大部分要求在1萬元以上,其中多數為2.1-5萬元,有6.6%的要求的數額超過10萬元。從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以及當事人的職業狀況看,在數額要求上普遍偏高。同時,還有當事人提出以每月提供生活費的方式予以幫助,以求得穩定的生活保障。請求住房幫助的又可分為要求住房所有權、居住權、暫住權等,在北京要求提供住房所有權的,占34.2%;要求提供住房暫住兩年的占2.6%;要求提供住房無限期居住權的有8件,占10.5%.此外在補充填寫項中還有“提供生活費及住房”等要求,也大多與住房有關。說明住房作為最基本的生活資料是實現公民生存權的重要內容,因而它既是造成生活困難的主要原因,也是解決生活困難的重要方面。這一結果說明,婚姻法修訂后將住房作為經濟幫助的重要內容是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
(三)法院審理結果分析
1.當事人請求經濟幫助的比例較低,法院準予經濟幫助的比例較高。請求經濟幫助比例最低的是廈門,僅2.5%,最高的是北京,也只有7.3%;而在當事人職業中,廈門有32%,北京有31.6%的婦女處于無業狀態。綜合所閱案卷的情況看,生活困難的比例遠遠高于請求幫助者,究其原因:一是當事人不具備幫助能力。通過訪談交流,當事人表示,如果雙方收入都低,甚至無業,請求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不可能獲得支持,離婚時也就沒有提出的必要。二是法定的生活困難幫助的條件偏高。城市實行最低保障制度后,無收入公民的基本生活可依靠這一制度獲得最基本的保障。如果當事人已獲得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通常會被視為已不具備“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條件,當事人認為沒有可能性故放棄權利。
由于當事人經過反復權衡后作出的經濟幫助的請求符合法定條件者多,法院對離婚時提出的經濟幫助請求,大多予以準許。在廈門14件請求經濟幫助的案件中,只有一件未準予,北京的76件案件中,有13件未被準予,也只占17.1%.
這一方面說明,法院能夠嚴格執法,對于符合經濟幫助條件者能夠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說明由于法律規定的門檻過高,使許多本應有權要求經濟幫助的當事人得不到幫助。
2.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經濟幫助的原因和結果。調查顯示,判決準予離婚經濟幫助的原因和請求離婚經濟幫助的理由大致相同,分布狀況也幾近一致。在北京,“無房居住”仍然居于首位,占58.7%;其次是一方無工作,占23.5%;居第三位的仍然是患病,占19.0%.哈爾濱無房居住的占42.5%,患病和收入低各占12.5%.當事人的請求與法律的規定和法院在執行中所認同的經濟困難的標準是基本一致的,這說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確定的經濟困難的原因是符合實際情況的,解決離婚當事人的住房問題及生存困難是經濟幫助的焦點。
盡管無房居住是首要困難,但直接以房屋予以經濟幫助者甚少,法院實際判決的經濟幫助方式中,大多為金錢幫助,有的只是杯水車薪,點到為止。如北京準予幫助的63件案件中,以住房所有權的形式提供幫助的只有1例,占1.6%;以提供住房居住兩年的有3例,占4.8%;提供住房無限期居住的有4例,占6.4%.此外,還有一例判決提供住房至其有房或者再婚時止。離婚時提供住房予以經濟幫助的共計有9例,占14.2%.其余均為金錢幫助,且在數額上與請求幫助的數額相比也普遍偏低,大多集中在2萬元以下。其中,3000元以下的占15.8%;3000-10000元的占32%;10000-20000元占19%;2萬元以上的占19.1%.這說明,在實踐中,并未解決無房居住者的住房困難,金錢幫助的數額也偏低,難以真正解決當事人的困難。經濟幫助的方式和數額除取決于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外,也取決于審判者的社會性別意識和公正尺度。對此,尚未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的關注。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在衡平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保護弱者的利益,是一個需要很好研究的課題。
三、思考與探討
通過對本項目調查的數據及其分析可以看出,離婚救濟制度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未能得到有效適用。特別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者寥寥無幾,這需要從制度的層面進行反思與探討,并對其進行體系化的梳理。
1.離婚經濟補償。設立離婚經濟補償是要使那些在分別財產制度下,對家庭生活和他方事業發展付出義務較多、貢獻較大的夫妻一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其目的,一是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二是彌補分別財產制度存在的實際上的不平等。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因此,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一方應在離婚時對作出貢獻或貢獻較大的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關系,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目前的離婚補償制度由于以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適用分別財產制度為前提條件,使其適用范圍大大受限。依筆者之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正如允許夫妻約定財產制度一樣,對當事人而言是一種授權性的規定,隨著我國公民權利意識的發展、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和觀念的變化,相信當事人選擇適用分別財產制度的比例會有所提高。
問題的關鍵在于,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度的情況下,如何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對方工作或對對方事業、學業提高作出貢獻的價值。有學者提出,共同財產制本身就是承認了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否則,只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權分割共同財產。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明了,在夫妻雙方均外出工作的情況下,對從事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補償,法律并沒有作出規定。目前我國雙薪家庭仍然是主流,但婦女外出工作并沒有完全改變傳統的夫妻分工模式[3],在許多家庭中,妻子既要主外,也要主內,而離婚時,對妻子從事的家務勞動并不承認其價值。同時,男女雙方結婚或者組成家庭,需要雙方不斷地投入感情、時間、精力、經濟等各方面來經營。但在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對婚姻家庭的貢獻和從中獲得的利益往往是不平衡的。承擔家務較多的一方,或作出犧牲的一方,往往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受到了較大的牽制,社會地位與謀生能力相對較弱。而配偶他方,則基于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如學業的進步、事業的發展,以及經濟地位的提高等等。若婚姻關系繼續存續,付出較多的一方必然能夠從未來的共同生活當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因將其心血或精力大多數傾注于經營家庭,沒有謀生能力或謀生能力較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必然會急劇下降,或無法達到預期的生活水平。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對一方所作的貢獻或付出,法律不予認可的話,法律的公平性必然受到質疑。因此,筆者認為,對一方的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不應僅限于適用分別財產制度,在保留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同時,應將肯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理念適用于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要將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以及對另一方事業發展所做的貢獻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考量的因素。只有肯定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和對另一方事業發展所作的貢獻,對盡義務較多、貢獻較大者適當多分財產,在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狀態下才有可能通過對一方的救濟和補償實現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2.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基于公平正義理念與維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新增設的制度,如何才能使這一制度真正起到填補損害、慰撫精神、制裁過錯方的作用,也是此次調查中所到之處提出的問題。
筆者認為,首先,應適當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一方有導致離婚的過錯。根據民事責任理論,過錯是不法加害行為的主觀要素。它在本質上是指社會對個人行為的非道德性、反社會性的價值評斷。過錯標志著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輕慢,以及對義務和公共行為準則的漠視。換言之,它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會產生危害后果但仍然實施該行為的心理狀態。目前,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行為的過錯是法定過錯,這些過錯實際上是婚姻一方故意或過失違犯婚姻義務的結果。這些過錯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這些過錯行為都是對他方權利的嚴重侵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受害方給予損害賠償。但事實上,婚姻關系中的過錯行為甚至是嚴重的過錯行為遠不止這些。這也是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婚姻過錯的具體情形不作明確規定的重要理由。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因此,我國在立法技術上應考慮采取列舉性規定與概況性規定相結合的方式,在列舉性規定之后增加一個概況性規定:“其他導致離婚的重大過錯”。具體何種行為構成重大過錯可由法官根據過錯情節與傷害后果確定。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豐富多彩的高中生涯即將結束,這三年來,在尊師的辛勤培育下,使我從幼稚走向成熟,成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中學生。
在思想政治上,我有堅定不移的政治方向,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熱愛社會主義。我關心國家大事,努力學習時勢政治,思想健康成長。在學習上,我態度端正,目標明確,進取心強,持之以恒,知難而進,不甘落后。上課認真聽講,大膽提問,弄懂課堂所學內容。課余時間,我喜歡博覽群書,開闊視野,學以致用,充實自己。虛心向班里優秀同學學習,刻苦鉆研,不斷總結,不斷進步,使我的學習成績不斷取得進步我參加了學校軍訓,增強了國防意識和紀律觀念。參觀了三峽監獄,受到了法制教育。我能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令,中學生守則。中學生行為規范。我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尊老愛幼,樂于助人。我有較強的集體榮譽感,辦理開展的各項活動,我都積極參加,有損學校形象的事情我果斷不做。我誠懇接受別人的批評,敢于重視自己的缺點,并努力克服。我為人正派,品行端正,以品學兼優的同學為榜樣。行為文明,有遠大理想,對未來布滿信心。我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參加了由學校組織的考察江北水廠、三峽庫區清漂情況和甘寧水庫水質調查活動,使我增強節水意識和環保意識。參觀了詩仙太白團體、天星植物園及開縣府城村的考察,使我感受到了現代企業文化和新農村的建設的巨大變化。我積極參與家務勞動,使我受到了勞動鍛煉和有了生活自理的能力,樹立了不怕臟、不怕苦的思想。在實踐活動中,我認真收集相關信息、整理相關資料,攥寫活動報告和心得體會。通過以上活動,使我長了知識、培養了創新精神,增強了社會責任感。
我愛好體育,喜歡籃球、足球運動。我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運動,使我受到了體育鍛煉,增強了體質。經考核,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體育鍛煉標準。
今后,我決心將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把自己培養成一名合格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人、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貢獻出自己的熱血與青春!
(修訂)
1、尊敬國旗、國徽,會唱國歌,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升降國旗、奏唱國歌時肅立、脫帽、行注目禮,少先隊員行隊禮。
2、尊敬父母,關心父母身體健康,主動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聽從父母和長輩的教導,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動打招呼。
3、尊敬老師,見面行禮,主動問好,接受老師的教導,與老師交流。
4、尊老愛幼,平等待人。同學之間友好相處,互相關心,互相幫助。不欺負弱小,不譏笑、戲弄他人。尊重殘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習慣。
5、待人有禮貌,說話文明,講普通話,會用禮貌用語。不罵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間先敲門,經允許再進入,不隨意翻動別人的物品,不打擾別人的工作、學習和休息。
6、誠實守信,不說謊話,知錯就改,不隨意拿別人的東西,借東西及時歸還,答應別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時表示歉意。考試不作弊。
7、虛心學習別人的長處和優點,不嫉妒別人。遇到挫折和失敗不灰心,不氣餒,遇到困難努力克服。
8、愛惜糧食和學習、生活用品。節約水電,不比吃穿,不亂花錢。
9、衣著整潔,經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頭,早晚刷牙,飯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擺放整齊,學會收拾房間、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務勞動。
10、按時上學,不遲到,不早退,不逃學,有病有事要請假,放學后按時回家。參加活動守時,不能參加事先請假。
11、課前準備好學習用品,上課專心聽講,積極思考,大膽提問,回答問題聲音清楚,不隨意打斷他人發言。課間活動有秩序。
12、課前預習,課后認真復習,按時完成作業,書寫工整,卷面整潔。
13、堅持鍛煉身體,認真做廣播體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讀書、寫字姿勢正確。積極參加有益的文體活動。
14、認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園整潔。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保護環境,愛護花草樹木、莊稼和有益動物,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15、愛護公物,不在課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跡上涂抹刻畫。損壞公物要賠償。拾到東西歸還失主或交公。
16、積極參加集體活動,認真完成集體交給的任務,少先隊員服從隊的決議,不做有損集體榮譽的事,集體成員之間相互尊重,學會合作。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多觀察,勤動手。
17、遵守交通法規,過馬路走人行橫道,不亂穿馬路,不在公路、鐵路、碼頭玩耍和追逐打鬧。
18、遵守公共秩序,在公共場所守不擁擠,不喧嘩,禮讓他人。乘公共車、船等主動購票,主動給老幼病殘孕讓座。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事業單位個人辭職報告范文篇【一】?
?研究所人事處:
我于1999年從某化工學院畢業后分配到本所,現在第五研究室工作。因家中父親年老多病需人照料,又因我與愛人長期兩地生活等實際困難,現向領導提出辭職申請。
由于父親現年五十三歲,于xx年患半身不遂病,衣食不能自理。我于20xx年結婚,愛人在家務農,現有個兒子,由于我在外地工作,家中照顧老人、教養子女和其它輕重家務勞動都由愛人一人擔負,她長期操勞,累得難以支持了。
對于我現在手頭上的研發工作,希望領導能夠盡快安排人員進行交接工作。我也希望研究所領導能夠批準我的辭職。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17年xx月xx日
事業單位個人辭職報告范文篇【二】?
?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進單位已經有幾個月了,由于我個人的原因。經過深思熟慮地考慮,我決定辭去我目前在單位所擔任的職位。
我非常重視在單位內這段經歷,也很榮幸成為這里的一員,特別是這里的處事風范及素質使我倍感欽佩。在這幾個月所學到的知識也是我一生寶貴的財富。也祝所有同事在工作和活動中取得更大的成績及收益!
望領導批準我的辭職申請,并請協助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敬請領導同意并批復!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17年xx月xx日
事業單位個人辭職報告范文篇【三】?
?尊敬的x主任:
您好!
工作近四年來,發現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學知識還有很多欠缺,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園,繼續深造。經過慎重考慮之后,特此提出申請:我自愿申請辭去在XXX的一切職務,敬請批準。
在XXX近四年的時間里,我有幸得到了單位歷屆領導及同事們的傾心指導及熱情幫助。工作上,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科研經驗和實踐技能,對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級領導與同事們的關照與幫助;思想上,得到領導與同事們的指導與幫助,有了更成熟與深刻的人生觀。這近四年多的工作經驗將是我今后學習工作中的第一筆寶貴的財富。
在這里,特別感謝YYY(XXX的上級單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過去的工作、生活中給予的大力扶持與幫助。尤其感謝XXX Z主任在XXX近二年來的關照、指導以及對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對我的指引。感謝所有給予過我幫助的同事們。
望領導批準我的申請,并請協助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祝您身體健康,事業順心。并祝YYY、XXX事業蓬勃發展。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17年xx月xx日
事業單位個人辭職報告范文篇【四】?
?尊敬的領導:
我帶著復雜的心情寫這篇辭職申請書。由于大家對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長安鎮計生站工作,并且在此期間獲得了許多的機遇和挑戰。經過這段時間在單位從事的計生工作,我學到了許多寶貴的工作經驗和實踐技能,對計生工作有了初步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大家無微不至的關懷;思想上,得到領導與同事們的指導與幫助,有了更成熟與深刻的人生觀。這三個多月的工作經驗將是我今后工作和生活中的一筆寶貴財富。
由于個人職業發展的原因,經過慎重考慮,我不得不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并希望能于今年10月16日正式離職。在這里,特別感謝部門的領導和同事們在過去的工作、生活中給予的大力扶持與幫助。對于由此為單位和部門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時也希望單位能體恤我的個人實際,對我的申請予以考慮并批準為盼。在正式離開之前我將認真繼續做好目前的每一項工作。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2017年xx月xx日
事業單位個人辭職報告范文篇【五】?
?尊敬的領導:
你好!
非常感謝領導給予在工作的機會以及在這兩年里對我的幫助和關懷!**某些原因,今天我在這里提出辭職申請。
在兩年的時間里,公司給予我多次參加大小項目的實施機會,使我在**工作崗位上積累了**的技術技能和工程經驗,**也學到了**工作以外的處世為人等做人的道理。**的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謝公司,**這些都為我在將來的工作和生活中帶來幫助和方便。 另外,在和部各位同事的朝夕相處的兩年時間里,也使我對**部門,對過去的、現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淺到深的友誼,我從內心希望這份友誼,這份感情能繼續并永久保持下去。的發展和建設在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中,真心祝愿在今后的發展旅途中步步為贏、蒸蒸日上!再次感謝!
此致
敬禮!
一、幾個公式
(一)價值決定公式——價值規律公式之一
馬克思關于價值決定的基本觀點是:“只是社會必要勞動量,或生產使用價值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該使用價值的價值量。”“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制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馬克思關于價值決定的這個觀點是價值規律的首要內容。馬克思在這里所說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就是理論界通常所說的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下用個量t[,1]及其總量T[,1]表示)。對于t[,1]參與價值決定,在承認勞動價值論的學者中是沒有爭議的。但也許正因為沒有爭議,人們對t[,1]的認識一般也就沒有深化、細化和量化。其實,根據馬克思的論述和社會實踐,t[,1]包含著豐富的內涵和外延,有必要在認識上加以深化、細化和量化。
從內涵來說,馬克思所說的t[,1]至少包含著三個重要的規定:一是勞動時間,并且是有效勞動時間,是制造某種使用價值的勞動時間;二是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三是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基本上也就是社會平均的或中等的生產條件。后兩個規定結合在一起,也就是社會平均的或中等的勞動生產率和勞動生產力(在這里,這兩個概念完全一致,可以通用)。這樣,商品的價值量(W)就是勞動時間(t)和勞動生產率或勞動生產力(N)的函數,即:
W=f(N,t)
在這里,N又是由多種情況和要素決定的。正如馬克思所說:“勞動生產力是由多種情況決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練程度,科學的發展水平和它在工藝上應用的程度,生產過程的社會結合,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條件。”(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在這多種情況中的每一種,都是一種或一類生產要素,每種要素又都包含著許多方面和因素。具體說:
第一,工人的平均熟練程度可以說是勞動力要素(r),其中包括勞動者的德、智、體素質,這又取決于先天的體質和智力遺傳因素、后天的教育和環境因素,特別是本人的主觀努力以及這種努力的方向和程度等等。
第二,科學的發展水平和它在工藝上應用的程度可以說是科學技術要素(e),其中包括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應用程度,相關知識、信息的獲取、傳遞、加工、貯存、應用水平,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所承載的科學、技術、知識、信息種類和含量等等。
第三,生產過程的社會結合可以說是管理要素(g),其中包括微觀的經營管理,宏觀的經濟、文化、教育、社會、政治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紀律、制度、政策、措施、分工、協作,以及由此形成的生產力系統。
第四,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可以說是資本要素(c),其中包括資本的積累、積聚、集中、籌措、運作,生產資料的獲取、配置、利用、更新改造等等。
第五,自然條件主要是土地要素(d),完整地說應該包括人類自身的自然(已列入勞動力要素之中)和人類外部的自然,后者又包括土地、水源、森林、礦藏、日照、氣候、其他動植物、生態環境等等。
所有這些要素,都是勞動生產力的決定性因素,從而都是商品價值量的決定性因素。僅以上述五項要素列入價值決定的關系式,可得出以下公式:
W=f(r,e,g,c,d,t)
以上因素都影響到價值決定,其中有的是加和關系,有的是比例關系,有的是非加和性、非線性的關系。
從外延來說,無論在中國在世界都存在著多層次的生產力,存在著多種不同的生產條件和勞動力條件。同一規格質量的產品都可能有多個不同的生產者向市場提供;這些生產者有的是個體,有的是企業;企業中有獨資的,有合資的,有股份制的,有國有的。不同生產者會有不同的生產條件、勞動力條件和由此決定的不同的勞動生產率。這些生產者各自的個別勞動生產率(N)可能分別等于、大于或小于社會平均的勞動生產率(N[,1]),從而N與N[,1]的比值n(我們把n叫做相對勞動生產率或勞動生產率指數)可能分別等于1,大于1或小于1.即N=N[,1],N>N[,1],N<N[,1],亦即n=1,n>1,n<1.但無論個別勞動生產率N和個別勞動時間t怎樣不同,同一規格質量的產品投放到同一市場上價格都相同,從而社會價值W都相同。因而n值越高,在相同勞動時間t里產品產量越大,產品總價值也越大。于是就存在以下的數量關系和價值決定公式:
W=t[,1]=nt
當n不變或相同時,W與t成正比;當t不變或相同時,W與n成正比,即與N成正比,與N[,1]成反比;當W不變或相同時,t與n成反比。這就是說,當勞動生產率不變或相同時,商品價值量與勞動時間成正比;當勞動時間不變或相同時,商品價值量與相對勞動生產率即勞動生產率指數成正比,或者說與個別勞動生產率成正比,與社會勞動生產率成反比;當商品價值量不變或相同時,也就是在等質等量商品中,包括單位商品中,所凝結的勞動時間與勞動生產率成反比,勞動生產率越高,所需勞動時間越少,反之則相反。因此,我們應該區別不同情況、不同概念的勞動生產率,來全面認識勞動時間、勞動生產率與商品價值量三者關系;否則就會在這三者關系上糾纏不清,爭論不休。
在計算同類商品總量、部門商品總量、社會商品總量時,由于社會(平均)勞動生產率總是根據所有個別勞動生產率的加權平均數計算的,因而這時n=1,從而,W=nT=1T=T.其中總勞動時間T=∑t=∑t[,1]=T[,1].所以,無論是同類產品、部門產品還是社會總產品的總價值量總是等于耗費在產品中的總勞動時間。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一卷論述了商品的價值量決定于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之后,又在《資本論》第三卷進一步指出:“事實上價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716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馬克思這里所說的必要的勞動時間,也就是理論界通常所說的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以下用總量T[,2]和個量t[,2]表示)。顯然,作為完整意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不僅對社會生產、對生產部門、對社會供給來說是必要的,而且對社會需求、對消費者及其購買力來說也是必要的;不僅要具有勞動耗費上的社會平均性,而且要具有勞動效果上的社會必需性,即具有兩種含義上的社會必要性,也就是必須由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共同決定商品的社會價值。這就是說:“價值不是由某個生產者個人生產一定量商品或某個商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由當時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市場上這種商品的社會必需總量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72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然后再根據從這樣決定的商品總價值中所分攤到的部分決定單個商品的價值,即由“所生產的總價值除以產品數,決定個別產品的價值,而且個別產品只有作為總價值的這種相應部分才成為商品。”(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Ⅱ),120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因而,完整意義的社會價值,是由社會平均生產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社會必需總量(B)所必要的勞動時間(T[,2]=Bt[,1])決定該種商品實際生產總量(A)的實際總價值(W),并由從這個總價值中所分攤到的部分決定單個商品的實際市場價值(w),即由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t[,1]、T[,2])共同決定商品的社會價值(包括總量價值W和單位商品價值w)。用計算公式表示,即:
W=T[,2]=Bt[,1]=B(T[,1]/A)=(B/A)T[,1]=b[,T]
w=W/A=T[,2]/A=Bt[,1]/A=bt[,1]=bnt
其中,T[,1]=T,為生產A量商品實際耗費的總勞動時間,t為單位商品個別勞動時間,n為相對勞動生產率或勞動生產率指數,b=B/A為供求系數或產品需求率或產品稀缺率。
上述公式把產品需求率b列為價值決定的一個重要變量,從而把供求關系列入了價值決定。而市場供求是復雜多變的,因此,“價值量不以交換者的意志、設想和活動為轉移而不斷地變動著。”(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9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這樣,供求變動就決定了價值變動,進而決定了價格變動。從這種新觀點來看,商品價格隨著供求變動而上下波動,并不是商品價格與價值偏離,而正是有規律地必然地向價值接近,與價值相一致。
再從供求變動趨勢來看,“如果供求決定市場價格,那么另一方面,市場價格,并且進一步分析也就是市場價值,又決定供求。”(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21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這種供求與價格的相互作用,供求的價格彈性,會把供求、從而也把價值和價格拉向一個均衡點。這樣,雖然在任何一定的場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但是“就一個或長或短的時期的整體來看,供求總是一致的;不過這種一致只是作為過去的變動的平均,并且只是作為它們的矛盾的不斷運動的結果”。(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21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這時,A=B即b=1,因此,就一定時期整體來看,價值決定公式仍然應該是:
W=bT=T
w=bt[,1]=t[,1]
這個公式里,似乎b可以消失,不再發生作用,實際上這個公式成立的條件是b=1即A=B,亦即供求平衡,實際上供求在這里仍然是起作用的,而在其他任何一定的場合,供求都是不一致的,也就是A≠B,b≠1,從而b都不能消失,供求都起作用。
總之,在以上價值決定公式中,既包含了實際勞動時間(t和T),又包含了兩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t[,1]和T[,2])。在第一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中,既包含了勞動時間,又包含了勞動生產率因素。其中也就隱含了決定勞動生產率并進而決定勞動生產力的多種情況和多種生產要素,如勞動力、科學技術、經營管理、資本、土地等等要素。在第二種含義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中,既包含了勞動時間,又包含了供求因素,既包含了生產過程、產品供給和勞動耗費因素,又包含了交換過程、產品需求和勞動效用因素,而在產品需求中也就隱含著產品的效用因素。因為沒有效用也就不可能有需求,沒有使用價值就不可能有價值;而且效用越大,越普遍,需求量也就越大,兩者總是成正比。因此,這一公式既保留了勞動價值論的基本內核,又融合了效用論、供求論、生產要素論、生產費用論、積累勞動論的合理內核,從而這個公式是一個既堅持了勞動價值論基本觀點、又綜合了各種價值論合理因素的價值決定公式,它適用于產品個量價值和總量價值的計算,經得起生產和交換實踐的檢驗。以這一公式為結合點和切入點,我們可以通過吸納各種價值論的合理因素而使勞動價值論得到進一步豐富和發展,并可以進一步探討各種價值論(和以價值論為基礎的經濟學)的溝通和綜合。
(二)價格決定公式——價值規律公式之二
馬克思關于價格與價值關系的基本觀點是: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是物化在商品內的勞動的貨幣名稱。(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1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貨幣作為價值尺度,是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即勞動時間的必然表現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12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由此可見,商品內在的價值尺度是勞動時間,計量單位是時、分、秒;外在的價值尺度是貨幣、計量單位(以我國現行紙幣來說)是元、角、分。商品的價格應該以商品的價值為基礎,實行等價交換。馬克思關于價格的這個觀點,是價值規律的又一重要內容。有人由此認為,理論價格就等于價值,諸如1小時勞動=10元之類的等式,在一些文章中時有所見,其實這些等式是不成立的。在這里,至少要加入一個單位勞動時間所創造的價值的貨幣轉換系數h,才能使兩邊相等:如只有當h=10元/小時勞動,才能使10元/小時勞動×1小時勞動=10元。我們設商品價格為G,商品價值為W,貨幣系數為h,以上關系式可通化為價格決定公式:
G=hW=hbt[,1]
這里的價格只是一般理論價格,實際市場價格與這個價格還會有或多或少、或正或負的差價,這些差價有的是由不同地點、不同流通環節商品中包含著某些追加勞動、從而商品價值變動引起的,有的是由自然條件變化(如季節、氣候變化)、市場競爭因素、國家政策因素、消費心理因素、社會時尚變化,以及種種偶然因素引起的(供求因素已被列入價值決定的內生變量,在此可不再列入)。其中由勞動量變動即價值變動引起的差價可納入W之中,其余因素引起的價格變動和差價可用G表示,列入價格決定的一個子項,從而上式可完善為:
G=hW+G
其中G可大可小,可正可負,從社會總產品來看在一定時期可作為正負值互相抵銷,也就是∑G=0.從而使社會產品總價格仍然等于總價值、即總勞動時間乘上貨幣系數,即∑G=∑hW=h∑W=h∑T.
由此,h=∑G/∑W=∑G/∑T
就一個國家一定時期(一般以一年計算)來說,G應該用全年全國勞動者國內生產凈值計算,W或T應該用全年平均勞動者人數乘勞動者全年平均勞動時間計算。由于目前統計指標和數據上的局限性,G可以近似地用全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GDP)計算,W或T可以近似地用全年平均從業人數(R)乘從業人員平均勞動時間(T)計算,即:
h=GDP/RT
通過不同年份的不同h值,可以計算出h值的年變化率h′。用計算公式表示,即:
h′=(h[,j]+1)/h[,j](其中j為基期年份)
根據以上公式和有關統計資料,我們可以大體計算出一國h值和h′值。以我國近幾年為例,可通過測算列出表1:
表1中國h值測算表
GDPRThh''''一年定期居民消費
(億元)(萬人)(小時)(元/小時)(%)儲蓄利率物價指數
(%)(上年=100)
1990185316390924401.19
1992266526555424401.67121.97.56106.4
1994467596719922403.11145.310.98124.1
1996678856885020244.87126.89.18108.3
1998783456995720245.53104.54.7799.2
2000894047115020006.28108.12.25100.4
說明:T根據我國從1994年實行每周5.5天工作制、從1995年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從1999年節日假由7天延長至10天計算。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摘要(2001)》,《中國統計年鑒(1998)》。
以上測算結果表明,h、h′都是客觀存在、可以計算的,h值實際上是以貨幣計算的社會平均勞動生產率,h′部分地反映著社會平均勞動生產率的變化,部分地反映著貨幣幣值的變化,h′值與物價指數和利率水平都存在著正比例或正相關關系。h′值變化表明,同量勞動在不同年份會對象化為不同的貨幣量,其貨幣量一般會逐年增加;反之,同量貨幣在不同年份會代表著不同勞動量,其勞動量(從而價值量)會逐年減少。由此可見,一定量貨幣、投資額會發生有形無形貶值,給予適當利息補償是必要的、合理的。
以上的價格決定公式,也就是價格與價值的關系式。這個公式表明,價格與價值并不直接等同而有明顯區別,同時又有密切聯系,具有正比例或正相關的關系,歸根到底,價格是現象,價值是本質,價格是形式,價值是內容。正如列寧所說:“價格是價值規律的表現。價值是價格的規律,即價格現象的概括表現。”(注:《列寧全集》,中文版,第20卷,19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但在傳統理論上總是把供求關系排除在價值決定之外,把投資利息排除在價值構成之外,這樣就使價格與價值越來越遠,使價值越來越成為不可捉摸的東西,使等價交換只能成為偶然現象,使價值規律不具有客觀性、普遍性、穩定性、重復性,也就不成其規律;相反,不等價交換才具有客觀性、普遍性、穩定性、重復性,從而具有規律性。現在我們通過以上價值決定和價格決定的理論和公式的確立和推導,價格與價值、理論與實踐就能無限接近,趨向一致,價值范疇就能從價格形式上經常得到反映,使價值真正成為價格的規律,使價格真正成為價值規律的表現,使勞動價值論具有廣泛的解釋力和說服力。
(三)勞動價值論視域的利息理論和利息率公式
馬克思關于利息和利息率的基本觀點是:利息是資本的單純所有權所提供的剩余價值,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是平均利潤的一部分。(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23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規律決定,而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這種決定是偶然的,純粹經驗的,其最高界限是平均利潤率,最低界限則完全無法規定。(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06~407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西方經濟學在利息理論上則有時間偏好論、節欲論、迂回生產論、投資和儲蓄論、資本的邊際生產力論、由資本供求決定的均衡價格論等等。我國學者對利息的存在一般是從資本的貢獻、資本的稀缺性、激勵投資的必要性等方面來解釋的,而利息的來源仍然是剩余價值或社會純收入。所有這些理論都沒有從勞動價值論上對利息和利息率作出科學的說明。
其實,利息和利息率完全可以從勞動價值論視域來認識和說明。事實上,合理的利息并不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更不是瓜分剩余價值的剝削收入,也不是由資本的單純所有權所提供的。利息率的決定,不只是有一個平均利潤率的界限,也不只是由供求關系決定,也不是純粹偶然、純粹經驗、沒有規律地決定的,而是由客觀規律決定的,是由投資貶值、投資費用、投資風險、供求關系等客觀因素共同決定的。首先,資本額或投資額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量,代表著投資者提供的積累下來的一定勞動量和價值量,但同一價值量隨著時間的推移會表現為不同的貨幣量,通常是由于通貨膨脹而發生貨幣貶值,這是投資的有形貶值,理應得到補償。其次,“撇開一切偶然的干擾不說,現有資本的一大部分,會不斷在再生產過程的進行中或多或少地貶值,因為商品的價值不是由生產商品原來所耗費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再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決定,并且這種時間由于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減少。因此,在社會生產率的較高的發展階段上,一切現有的資本不是表現為資本積累的長期過程的結果,而是表現為相對地說非常短的再生產時間的結果。”(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5卷,44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這是投資的無形貶值。而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主要是勞動生產率的提高,離不開必要的投資額以及由此形成的生產資料的規模和效能,離不開作為過去勞動積累的資本的一份貢獻。因此資本的無形貶值可以而且應該在資本對提高勞動生產率貢獻的限度內得到補償。例如,從以上表1可知,同樣1小時勞動,如將勞動復雜程度變化忽略不計,其價值量是相等的,但卻表現在逐年變化的貨幣量上,1990年是1.19元,1995年是3.84元,2000年是6.28元,1995年是1990年的3.2倍,2000年是1990年的5.2倍。這里有貨幣貶值、勞動生產率提高等因素。如果撇開其他因素不算,那么在1990年投資1.19萬元,至2000年就應獲得本利和6.28萬元,其中獲得的5.09萬元利息,是投資者投資有形無形貶值的應有補償,是投資者投資所代表的勞動量和價值量的回收,其中并沒有占有任何人的勞動和剩余價值。再次,由于自然的和社會的、經濟的和政治的種種原因和變故,投資會有部分乃至全部喪失的風險,股市有風險,銀行貸款有風險,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資也有風險,因此,適當的風險補償也是必要的。最后,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都或多或少要付出勞動和費用,如1999年我國銀行系統職工人數已達205萬人,(注:《中國統計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頁,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要付出大量勞動、工資和費用;股民需要關注股市行情。把自己長期勞動積累的資金投放到某個項目上,對誰都不是一種小事,都是一種極其重要極其復雜的勞動。資本的成功運用和運作所要求的知識、洞察力和判斷力,以及為此需要付出的勞動和努力,決不比其他勞動來得差。(注:晏智杰:《勞動價值學說新探》,序第7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由于這一切原因,合理的利息是投資有形無形貶值、投資風險、投資費用必要的補償,是對過去積累的勞動和正在進行的投資勞動的必要的補償,是勞動耗費的一部分,是產品成本的一部分,是一種間接成本和隱性成本。此外,資本供求率始終是市場利息率的決定因素之一。這樣,理論利息率的決定和計算就有了客觀依據,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理論利息率=(通貨膨脹率+勞動生產率增長率×資本貢獻率+投資風險率+投資費用率)×資本供求率。
(四)勞動力價值公式
馬克思關于勞動力價值的基本觀點是:同任何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勞動力的價值也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獨特物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因此,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力所有者及其子女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同時還要包括必要的教育訓練費用,(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193~19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以及必要的醫療保健費用(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Ⅰ),159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資本家用來購買勞動力的可變資本,也就是支付給雇用工人的工資,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58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為工人階級是掙一文吃一文的,(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498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因此,雇傭工人所得的工資將全部用于生活消費而沒有分文剩余,其結果,資本主義再生產不僅是物質資料的再生產,同時也是勞動力和工人階級的再生產,是資本家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再生產。(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4卷,435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馬克思的這些觀點符合他當時所面對和研究的情況,而我們今天所面對的情況與一百多年前已有很大不同,我們必須研究新情況,作出新概括,提出新理論。
第一,今天的工人階級和工薪階層,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外國,就絕大多數人來說已經不再是掙一文吃一文而無分文積累,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個人積累和私有財產。至2000年,中國個人儲蓄、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已達10萬億元以上,加上個人經營投資和住房投資已達20萬億元以上,股民已達5800萬戶。(注:《中國統計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頁,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工人階級和工薪階層個人積累和私有財產更遠遠高于中國。這些新情況是傳統的勞動力價值理論、工資理論和積累理論解釋不了的。因此,現代工人階級的勞動力價值已經不僅僅包括馬克思所說的生活資料價值和教育醫療費用,而應該包括更多的項目。
第二,既然同任何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勞動力的價值也是由生產它所必要的勞動時間決定的,而其他商品的價值都包括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和活勞動創造的價值兩部分,那么勞動者所必要的生活資料價值和教育醫療費用,充其量也只是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部分,僅有這一部分還不足以生產和再生產、培養和造就出現代勞動力,這里必須付出兩種不可或缺的活勞動,這就是家務勞動和求學勞動。
第三,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中完全必要的活勞動,是勞動力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保姆等人的家政服務已經成為商品,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由于反作用,家庭成員從事的這種服務在家庭內部也應該視同商品,承認其價值和使用價值,盡管這種價值很快被家人消費了,但家務勞動者仍然是創造價值的。這種勞動完全是生產勞動力的必要活勞動和必經工序;否則,嬰兒甚至無法長大成人,更談不上再生產勞動力。再則,按照傳統理論,同樣兩個勞動力,如果一個使用保姆,一個不使用保姆,由于有無保姆費用的不同,兩者的勞動力價值就不同,工資也應不同,這在理論上與實踐上都是講不通的。美國經濟學家貝克爾指出:“對每個國家的經濟來說,家庭內的生產都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家庭和其他居民戶,事實上都可視為小型的工廠。即使是最先進的國家,這些地方也都可以生產出極有價值的商品及服務。”“現在的確是把家務勞動也算在GDP里面的時候了。”根據一位教授的統計,“美國從4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為止,家庭內的生產值,超過了GDP的20%以上,而聯合國最近公布的人力開發研究報告顯示,家庭內的生產值占全球生產值的比例,竟然高過40%。”(注:加里·貝克(貝克爾):《生活中的經濟學》,中文版,140~142頁,北京,華夏出版社,2001.)
第四,求學勞動是現代勞動力再生產中極其重要的活勞動,是勞動力價值中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力培養和勞動力價值中,人們往往只重視教師勞動和教育費用,求學勞動往往被忽略不計。其實,學生和成人的求學勞動是勞動量更大、更為重要的一部分勞動。俄國教育家烏申斯基說過:“學習是勞動,并且應當永遠是勞動,是充滿了思想的勞動。”(注:烏申斯基:《教學法原理》,中文版,125頁。轉引自王涵等:《名人名言錄》,232頁,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事實上,同樣的生活資料和教育費用,同樣的家庭、學校和社會環境,培養出的勞動力的素質可能有很大不同,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各人自己的學習和努力不同。教是外因,學是內因,學生的勞動比教師的勞動更重要。人是主體,物是客體,人格化、人才化勞動比物化勞動更重要。當今世界,經濟是知識經濟,教育是終身教育,社會是學習社會,社會組織是學習組織,求學勞動更為長期,更為艱巨,更為重要。據統計,至2000年,我國各級學校在校學生數已達2.2億人,占全國人口17.4%,約占6-60歲人口22%。(注:《中國統計摘要(2001)》,77、90及82、164~165、40及19頁,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1.)據我國學者王琪延研究,中國城市男女居民在終生總時間中,有45%屬于生活必需時間。29%屬于閑暇時間,10.5%屬于工作時間,8.5%屬于家務勞動時間,7%屬于學習時間。(注:王琪延:《中國城市居民生活時間分配分析》,載《社會學研究》,2000(4),第93頁。)在工作、學習和家務勞動三項勞動時間中,工作時間占40.4%,學習時間占26.9%,家務勞動時間占32.7%。可見,學習時間加上家務勞動時間已經大大超過了工作時間。因此,我們研究勞動價值論,應該研究家務勞動和求學勞動創造的價值(這是一種凝結于勞動力價值中的潛在價值,這里不去多說);我們研究勞動力價值,應該包括家務勞動和求學勞動等勞動力生產中所必要的活勞動所形成的價值。
由此可見,勞動力價值(以V表示)應該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其一是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中所需要的生活資料價值、教育培訓費用和醫療保健費用(以V[,1]表示),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勞動力價值的構成部分;其二是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中所付出的家務勞動形成的價值(以V[,2]表示);其三是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中所付出的求學勞動價值(以V[,3]表示)。這樣我們就得到了一個新的較為完整的勞動力價值公式,即:
V=V[,1]+V[,2]+V[,3]
這個公式更符合現代勞動力生產和再生產的客觀實際,能合理解釋勞動者個人積累和私有財產的價值源泉。
(五)成本新論及其公式
馬克思關于成本理論的基本觀點是:產品成本(K)包括生產資料耗費即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C,其中包括勞動資料價值C[,1]和勞動對象價值C[,2])和工資即勞動力價值(V)這兩項。從現代社會化全球化生產過程和社會分工協作關系看,產品成本中除了包括各種物化勞動轉移的價值(C[,1]+C[,2])外,還應該包括各種非物化勞動有償轉移的價值(C[,3]),如各種外購服務產品和知識產品轉移的價值。同時,除了這些企業成本、直接成本、顯性成本外,還應該包括各種社會成本、間接成本、隱性成本。
其一是宏觀管理和公共產品分攤的費用。這些公共產品包括社會公共需要的社會制度、社會管理、社會規范、社會秩序、社會環境等等。這種公共需要是從人類共同的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現在隨著生產社會化、全球化、電子化、信息化、知識化、智能化的發展,不僅一個企業內部需要嚴格的科學管理,而且一個地區、一個國家、乃至全球,都需要加強宏觀的科學管理。對于社會主義國家來說,一切政治上的勞動都是間接的生產手段,都是整個社會勞動中必要的組成部分。恩格斯說過:國家權力對于經濟發展具有促進和阻礙兩種不同的反作用。(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中文第2版,第4卷,701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鄒東濤教授以日本明治維新、中國改革開放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的巨大發展為例,論證了制度是更內核的第一生產力的重要觀點。(注:鄒東濤:《制度是更內核的第一生產力》,載《理論動態》,第1522期。)我國近50年來的歷史經驗從正反兩方面充分證明了這些觀點的正確性。而優越的社會制度等公共產品的提供,需要公務人員付出艱巨復雜、優質高效的公務勞動。這些公務勞動所形成的價值一般是間接融合和實現在其他各種社會產品中,是通過稅收等形式實現補償和再生產的。因此,國家稅收并不完全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稅收中用于經濟、社會、行政管理和國防的費用,用于科技教育衛生事業和環境保護的費用,并不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而是社會成本、間接成本、隱性成本的一部分。
其二是投資利息,如上所述,這也是一種間接的勞動耗費和勞動補償,是一種間接成本和隱性成本。
其三是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成本,包括為了開發利用土地、水源、森林、礦藏、生物等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在產前、產中和產后付出的或追加的勞動和支付的費用,這也是一種間接成本和隱性成本。以土地資源來說,傳統理論認為,土地是自然資源,地租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實際上,開墾了的土地不只是自然資源,也有人類勞動凝結在其中,也有價值,合理的地租不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而是一種勞動報酬,一種間接成本。
由此可見,傳統上所說的成本只是企業成本、直接成本、顯性成本,只是部分成本而不是完全成本,完全成本還應該包括社會成本、間接成本、隱性成本。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新的成本公式,即:
K=C+V+S=C[,1]+C[,2]+C[,3]+V[,1]+V[,2]+V[,3]+S[,1]+S[,2]+S[,3]
其中,S為社會成本、間接成本、隱性成本,S[,1]為宏觀管理和公共產品分攤的費用,S[,2]為投資利息,S[,3]為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成本。
(六)剩余價值新論及其公式
馬克思關于剩余價值理論的基本觀點是:剩余價值是雇傭工人創造的被資本家無償占有的超過勞動力價值的那一部分價值,是勞動力創造的價值與勞動力價值的差額,也是商品價值與成本價格的差額;剩余價值來源于雇傭工人的剩余勞動,是剩余勞動時間的凝結,反映著資本家對雇傭工人的剝削關系,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特有的經濟范疇。(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235~244頁,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對這一傳統理論,我們需要結合新的實際,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再認識:
第一,剩余價值始終是商品價值的構成部分,因而剩余價值范疇與價值范疇一樣,是商品經濟所固有、并與商品經濟共生共滅、始終并存的歷史范疇,它適用于一切存在商品經濟的社會,從而既適用于資本主義社會,也適用于社會主義社會。但在不同社會,剩余價值有不同歸宿,反映不同經濟關系:在資本主義社會歸資本家所有,反映著資本家剝削雇傭工人的關系;在社會主義社會歸社會公眾所有,反映著勞動者共同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剩余價值只有通過社會許多成員的共同活動,而且歸根到底只有通過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活動,才能被創造出來,因此不是一種個人力量的產物,而是一種社會力量的產物,理應歸社會公眾所有,為社會公眾造福,為社會進步服務。這正是社會主義比資本主義更合理、更進步、更優越的真諦所在,也是社會主義必將取代資本主義的堅實理論基礎。科學社會主義應該以此為起點,以此為中心發展起來。
第二,傳統理論把利息、地租和全部稅金都看作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實際上,合理的利息和地租以及部分的稅金并不是剩余價值的一部分,而是產品社會成本、間接成本和隱性成本。我們應該把這些成本從剩余價值中剔除出去,較為確切地計算剩余價值量和剩余價值率。其計算公式為:
M=W-C-V-S
第三,傳統理論把剩余價值看作只是雇傭工人剩余勞動時間的凝結,只是活勞動創造的價值的一部分。而現代化社會化全球化的大生產大流通表明,剩余價值及其轉化形式:利潤不只是來自于生產工人,也來自于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而且不只是來自于生產工人或總體工人的剩余勞動,還越來越多地來自于科學技術成果潛在價值的轉化和實現,來自于生產力巨系統中的系統效應。因此,剩余價值的來源決不只是一個而至少有三個:一是來自勞動者(包括生產工人、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等總體工人)活勞動中剩余勞動創造的價值(M[,1]);二是來自無償利用的他人和前人的科學技術成果的潛在價值轉化而來的剩余價值,也可以叫知識剩余價值或技術溢出價值(M[,2]);三是來自生產力系統中系統效應形成的剩余價值,也可以叫社會剩余價值或系統剩余價值(M[,3])。
根據以上認識,我們可以把不屬于剩余價值的社會成本從剩余價值中剔除出去,又把剩余價值的來源從一個擴展為三個,從而就能較為準確地計算出剩余價值量和剩余價值率,以及活勞動剩余價值量和剩余價值率。其中計算剩余價值量的公式是:
M=W-C-V-S=M[,1]+M[,2]+M[,3]
以上公式在簡化形式上只是加減法,而實際上要復雜得多,要應用現代數學和現代系統科學。
(七)價值構成新論及其公式
2006年12月18-19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辦的“亞洲地區性別與法律比較研究”首屆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由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和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柬埔寨、伊朗、蒙古、泰國、越南和中國等6個國家法律界、婦女界、非政府組織、政府部門等不同領域的39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分五個主題:從社會性別視角看法律改革、司法保障面臨的問題;立法、法學研究和教學中的社會性別主流化:平等權的法律實踐:機制和程序保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國家層面的實施;法律領域中的性別主流化:最佳實踐。
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中,與會者圍繞如何將性別納入決策主流,分別介紹了各國的性別平等現狀,總結了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在促進性別平等方面的成績,介紹了各自最新立法動向與司法實踐經驗;共同分享了各自在法律與性別研究、教學、實踐等方面的經驗和研究成果;加強了相互間的交流、合作與溝通,并希望在發展和完善各國性別與法律研究網絡的同時,建立性別與法律研究的亞洲區域網絡,從整體上推動亞洲地區兩性平等的進程。
一、將社會性別納入法律決策主流:亞洲國家的實踐與經驗
在將社會性別納入法律決策主流的過程中,亞洲各國的非政府組織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倡導、推動到實踐參與,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Virada Somswasdi在《反對父系社會:泰國婦女研究的現狀與挑戰》中談到,在泰國性別平等問題從1974年開始即成為法學學術中的熱點問題,女性和發展項目關注女性的家庭角色,以及在政治、經濟、文化、角色等方面的地位。有兩個案例表明了婦女組織在推動司法中的兩性平等方面做出的貢獻。其一,婦女組織認為女性在婚后必須隨夫姓的規定是違憲的,她們要求法院給予審查。經過婦女組織的呼吁,法院最終規定婦女婚后可以隨夫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氏。其二,在一起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身為大學教授的丈夫使用種種殘忍手段,將妻子虐待致死,公訴機關卻要保釋該施暴者,條件是要這名施暴者在社區無償服務30小時,法院也將不予追究。婦女組織開始游行示威,向媒體曝光,在婦女組織和公眾的強烈要求下,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Duong Thanh Mai的《越南法律體系中的性別主流化》、Tran Thi Mai Huong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國家層面的實施》、Thuy Anh Nguyen的《越南的性別平等法》談到,越南建立了以《憲法》為基礎、《性別平等法》為核心的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性別平等法》明確了男女間的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差異,提出促進兩性實質平等的立法目的。為此,在法律中規定了男女平等、女性基于生理性別差異而產生的特殊需要、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的規定采取臨時措施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越南《性別平等法》的突出貢獻體現在:其一,以促進性別平等取代保護婦女權利。將性別平等作為立法的目標,針對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而非針對特定性別人群制定法律,不僅立足于保護婦女,同時立足于改善兩性關系,旨在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促進性別平等,這是一個質的飛躍。其二,明確規定將婦女在家務中的勞動計人家庭總收入。雖然該規定離家務勞動社會化的最終實現尚有距離,但其積極意義不可忽視。其三,將參政的性別比例作為一個重要的分析指標,推動兩性平等參政的進程,這是越南女性參政比例較其他亞洲國家要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實踐活動方面,三百多家非政府組織在兩年前開始合作,建立了網絡,一些專門的組織如婦女聯盟、農民聯盟,正在發揮重大的作用。
Rosa Gharachorloo在《伊朗的性別平等法、家庭暴力法、性騷擾立法》中介紹說,在伊朗,由于受到宗教的影響,兩性平等狀況與亞洲其他國家相比尚有差距。雖然該國設有婦女事務與家庭中心,但它是完全依附于政府的組織。家庭暴力是突出的社會問題。伊朗的家庭暴力發生率較高,這一方面是受傳統和宗教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在刑法、民法、婚姻法中缺乏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條款。近年來,由于國際壓力和伊朗律師協會人權委員會、伊斯蘭人權委員會等NGO組織的呼吁,伊朗正在采取積極措施。
Ouk Kim Chan Tara在《對婦女的暴力》中談到,柬埔寨于2005年9月出臺了《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宣稱任何人在家庭中都應免受暴力侵害,政府有權及時介入,阻止正在進行的侵害甚至當場控制施暴者而無需逮捕令。柬埔寨婦女組織關注婦女、兒童遭受暴力的各種事件。同時為受害女性提供了一些實質幫助,例如,接到妻子遭受家庭暴力的報告后,婦女組織可以幫助受虐婦女找到庇護所,受虐婦女在庇護所既可以得到人身保護,又可以得到培訓,增強個人生存能力。如果受虐婦女希望離婚,婦女組織可以提供由庇護所到法院的交通費,派專人護送,免費離婚案件。此外,柬埔寨婦女組織通過立法起草、培訓、宣傳、提出建議等積極方式,敦促政府履行法定職責。
Enkhjargal Davaasuren在《蒙古立法中的性別主流化》中介紹到,在蒙古,由于該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男女兩性在政治、就業、教育等領域中產生了較大的差距。為了減少兩性之間的差距,蒙古政府成立了國家性別平等委員會,蒙古的婦女組織也采取了積極的行動。婦女組織比較關注的問題有:女性在議會中的比例持續下降,目前只有7%;男女兩性就業率差距不大,但在重要部門、從事決策工作的女性比例非常小,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整體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在財產所有權的認定、私有化的過程中也存在性別歧視問題。在促進婦女參政的過程中,在婦女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的努力下,各黨派有意識地提出了女性人選,將女性占30%的比例作為奮斗目標。但女性候選人仍然面臨來自孩子、家庭、經濟狀況等各方面的困難,婦女組織的任務不僅包括推動立法,還包括提高整個社會的性別意識。
亞洲國家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法律決策的主流過程中取得的成就,無疑為中國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二、從保護婦女權益到推動兩性平等:中國的現狀與奮斗的目標
’95世婦會對中國社會性別主流化起了重要推動作用。目前,中國業已形成以《憲法》為依據,由《民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單行法律組成的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體系;中國政府在承認性別差異的基礎上為保護婦女權利、促進性別平等做出了巨大努力。
在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立法和司法決策方面,中國的NGO組織做了很多工作,在立法方面,中國法學會“反對家庭暴力網絡”起草法律建議稿并通過人大代表提交給了人大議案委員會;在司法方面,反家暴網絡和各地網絡成員培訓了大量來自公檢法司各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人員,關注和性
別平等有關的案件,并通過從性別角度對案件的分析,使受虐婦女獲得較輕的刑事處罰:在各地開展了以促進性別平等為目標的法律援助、性別培訓、公共教育等活動。
在如何將社會性別意識納入社會主流,特別是納入法律領域主流的問題上,中國目前仍然存在著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其一,男女兩性在地區、城鄉、領域之中的差異;其二,缺乏健全的性別平等保障機制,尚沒有專門的性別平等法律以及相應的法律執行機構,婦女權利保護執行力度不大;其三,社會性別意識主流化的工作有待深入,如對現有法律文本的全面檢審、在執法中的性別分析、對國家各領域的分性別統計、分析和預算等。
中方代表們在如何將社會性別納入決策主流問題上認為,在推動性別主流化過程中一定要關注婦女權利保護與性別平等的關系問題和男女平等與性別平等的關系問題。對婦女實施法律援助、對婦女問題進行研究、提高婦女在社會生活中各個領域的地位,并非社會文明發展的最終目標,社會性別納入社會主流的目的是實現社會的性別平等、和諧與進步。
同時,要注意對保護婦女權利法律條款的性別分析與謹慎運用。《勞動法》規定,婦女享有兩個月的帶薪產假。這個基于生理性別差異旨在保護婦女權利的條款強調了女性作為照顧者的社會角色,強化傳統社會對嬰兒撫養的性別角色分工的期待,這個角色分工支持一種觀念,即女性(母親)是家務勞動(撫養孩子、照顧家庭)的主要承擔者,男性(父親)則應當出去工作賺錢,養家糊口。這種規定不利于促進性別平等。再如,在男女退休年齡問題上,到底是對女性的保護還是對女性的限制,表面上的保護條款是否以犧牲婦女更大的利益作為代價?在制定保護婦女權利的法律條文時,必須對條文進行性別分析,謹慎適用,避免違背性別平等的初衷。
中方代表談到了法律中性別主流化的理論研究問題,認為既要研究概念又不可停留于概念。應從現實中的具體問題出發,將社會性別納入到法律的各個領域中。在理論研究中應關注分析法律規范中隱藏的性別觀,通過法律的運作進程、運作效果考察性別變量在立法、執法、司法中的作用,通過對法律史、性別史的研究把握法律性別觀在法律歷史中的演變過程。學者應致力于構建本土基礎上性別主流化的理論基礎。此外,對性別與法律的研究還應當將法學、人類學、公共政策研究以及婦女學等各種變量相結合,避免研究內容的單一化。
三、通過法律的社會變革:將社會性別納入決策主流的意義
與會者一致認為,當前,亞洲區域的性別問題主要表現在:性別偏見、男尊女卑的陳舊觀念仍在各國家和地區普遍存在;女性平均工作時間(包括家務勞動時間)多于男性,造成女性負擔過重和健康危害;少數民族、偏遠地區女性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較少;女性受高等教育的人數普遍低于男性;促進兩性平等的法律規定與實際狀況存在顯著差距:女性在政治生活中參與度不夠;就業中性別歧視嚴重,女性平均工資低于男性;虐待婦女、販賣婦女現象仍然存在;艾滋病傳播中女性受侵害現象嚴重,母嬰傳播中婦女兒童成為主要受害人群等。
針對上述問題,亞洲各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通過立法促進性別平等;培訓社會性別專家和一批專門從事性別工作的專業人員;國家財政撥款專門用于促進性別平等;提高女性的參政能力和認識水平;實現在政策、立法中的社會性別主流化;通過社會宣傳、公眾教育,提高整個社會的社會性別意識;在各國乃至全亞洲區域內反對家庭暴力;采取積極有效措施,禁止販賣婦女的行為;采取積極措施防治艾滋病,防止艾滋病的蔓延,特別是母嬰傳播。但是,所有這些努力的核心,應當是將社會性別納入法律決策的主流。這才有助于實現法律的實質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