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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軟件版權范文

        軟件版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軟件版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軟件版權范文

        關鍵詞:軟件版權;占有;善意取得;軟件盜版風險控制

        中圖分類號:D92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8122(2010)09-0030-05

        一、問題的提出

        1999年,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地位與法律責任問題進入了我國法學界關注、研究的視野。香港Unidate公司、北京京延電子有限公司訴廣州雅芳公司案;美國微軟公司訴北京科技集團計算機軟件侵權案,頗具“一石激起千層浪’’之勢,引起了新聞界的軒然大波,信息產業界的廣泛關注與法學界的熱烈討論――社會各界都在關注著該問題的進展。這兩起官司標志著軟件最終用戶法律責任問題的“誕生”。所謂最終用戶責任,是指最終用戶善意持有軟件復制品的責任。對最終用戶究竟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當前法學界爭論頗多,分歧也較為嚴重。然而,對于善意取得制度背后的理論基礎卻鮮有提及,這也正是分歧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研究和探討這一問題在理論上與實踐中的意義也就十分明顯了。本文從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礎與軟件盜版風險控制機制入手,對比軟件版權與動產物權的不同,主張軟件版權領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軟件版權領域不存在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基礎

        善意取得,學界又稱為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于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買受人后,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其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經歷了一個歷史的演變過程。羅馬法時代,崇尚絕對所有權,“無論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及“發現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則貫穿全部交易領域。可見,在羅馬法中并不存在現在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最早對無權轉讓做出規定的當數日爾曼法。日耳曼法采取“以手護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則,該原則認為“汝將汝的信賴置于何處,應于該處尋之”,置重于交易安全的維護。這是善意取得制度最早的雛形。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與絕對所有權觀念的相對弱化促成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最終確立。1900年《德國民法典》完全繼承了日耳曼法的精神,在法典中確立了最具典型意義的善意取得制度。該法典第932條規定:依據第929條所為之出讓,其物雖非屬于出讓人,而取得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但取得人在依本條規定取得所有權當時非善意者,不在此列。據此,承認了善意買受人可以取得出賣人無權處分之物的所有權。

        (一)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法理分析

        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維護財產動態的交易安全、迅捷,保障社會經濟安全與秩序,從而促進交易發展之友善面孔而出現并為后世各國民法所采納的。從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價值分析來看,善意取得制度旨在通過對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以保障交易安全,從而達到促進交易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從制度安排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為限制所有權的追及力而設的――在受讓人善意取得動產之情形,限制所有權人對己物無限制地追及,承認后手獲得大于前手的權利。事實上,善意取得制度是立法者在靜態交易安全與動態交易安全間,以是否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為標準進行利益權衡后作出的一種選擇,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犧牲財產所有權的靜態的安全為代價來保障財產動態的交易安全的制度。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何以優先于真正所有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根本的并不在于不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失公允,而在于對善意第三人在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善意第三人是交易秩序的化身)的注重――這才是法律在真正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利益平衡之際,舍前者而取后者的真正原因所在。

        從物權法的整體來看,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與物權法原理相匹配的一項具體制度;是動產物權占有制度的衍生制度;是動產物權占有公示公信原則在交易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誠如有學者所言:“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有前述的法律效果(具體指物轉讓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善意保護效力),全在于法律對交易中善意第三人信賴公信力的肯定與補償,是出于對公信力的保護,這才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據所在”。“謂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基于占有的公信力效力而產生的制度,并無不妥。”占有是現代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從其歷史沿革來講,各國民法確立的占有制度是羅馬法上的占有(Possessio)制度與日耳曼法上的占有(Gewerebe)制度的兼并吸收。從各自觀念的衍生制度來看,“權利推定,權利轉移(即動產物權的移轉以動產的交付為生效要件)及善意取得制度等,主要來自于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在日耳曼法中,實行占有與權利合一的“占有”制度,占有與所有權并未嚴格區分。對于動產占有,占有事實與權利相伴者為常態,有占有事實而無權利者為例外;占有某物者通常大多有法律上真實的支配權。占有是享有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權利存在的外衣。據此法律乃設推定制度:對于占有狀態,通常依占有人與所有人的合意確定,于占有究竟為他主占有抑或自主占有不能判明時,通常推定為自主占有。對于占有權利,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因此,法律確立了動產的占有推定原則:對于占有狀態,占有動產即推定其為該動產之權利人;對于占有權利,占有動產即推定其權利及于動產的全部。占有狀態的推定原則與占有權利的推定原則(兩者合稱為:“占有推定原則”)是法律確立善意取得制度最重要的理論基礎。

        縱觀物權法領域的“善意取得”制度,從其存在的基礎來看,其直接基礎在于動產的特點、動產物權法律制度的特點及由此所決定的動產物權的占有理念與占有推定原則;其間接基礎在于物權法的特點及基本原理:如,物權法為強行性法、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等物權法原則都從整個物權法的體系、框架上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石;從其存在的價值來看,“善意取得”制度在于維護財產動態的交易秩序與交易安全,促進交易活動的開展。但是,“善意取得”制度決非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真理,并非是于任何領域都適用的“萬能制度”。于軟件版權領域,軟件復制品的“善意持有”并不具備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與基礎。

        (二)軟件版權不適用占有推定原則

        1.軟件版權不適用“占有狀態推定”原則。軟件版權的客體與物權的客體不同:軟件版權客體具有無體性、無形性特點(intangible and incorporable);物權的客體則為有體物。盡管從財產權的角度講,軟件版權與物權有相同的特點,二者均為絕對權,以社會一般人為義務主體;二者均具排他性。但是,軟件版權作為一類知識產權與一般物權相比,有明顯的差異:(1)它沒有形體,不占據任何空間,難于實際控制,容易選出所有人占有,可同時為許多人所擁有;而有形財產占據空間,能看的見,摸得著,易于實際控制,為特定人所擁有。(2)它的使用價值可以脫離載體,但不會喪失,即任何性質的使用都不會使之發生損耗;而有形財產的使用價值或價值不能脫離其載體,實際使用會引起其全部或者部分的消失或損耗。(3)它只要公之于眾,任何有一定水平的人即便不通過處分的合法途徑也能利用它來獲取利益;但對有形財產,一般在實際交付之前,別人很難處分。(4)同一內容的無形財產在形式上可以無限制的復制,因此產生同樣內容的無形財產只需要復制其形式就可以獲得其內容而無須重復生產;有形財產的形式與內容則是統一的不可分離的,生產同種財產需重復生產。對此,美國Holmes法官在審理White Smith Music Publishing Co. v. ApolloCo.一案中也作了相當精辟的論述,其觀點為合議庭一致承認。Holmes法官認為“財產權的觀念起源于對有形物體的占有的確認并據此賦予占有人享有排除他人干預按其意愿對該物為自由處分的權利。但是,版權卻是一個很抽象的表述,它并不是直接針對占有或所有的物體,而是真空的。”“對于動產物權可適用“誰占有誰所有”的推定原則,推定事實上的占有者為所有者,肯定主體對其占有物享有權利。但是,對于軟件版權,由于其具有“不可占有性”,它獨立于其有形載體存在,版權人能在“放棄”版權載體所有權的同時而不喪失其中的版權。版權載體的轉移,并不是該載體中所體現的版權也隨之轉移。載體與版權屬于不同的人所有,主體與客體相分離。軟件版權客體依附于載體,版權本身獨立于其載體存在。正是基于軟件版權的這一特點,有西方學者也將版權學戲稱為“鬼學”――在版權中,靈魂(版權)可以脫離于軀殼(載體)存在。軟件版權客體在物理上不具有排他性,一套軟件版權可以依附于不同的載體,可以有多個軟件復制品,并且可以同時為不同主體占有。但是,這些復制品只有一個版權,轉讓有關客體并不意味著其中的版權也隨之轉移。跟物權為“肯定權”相反,版權被稱為是“否定權”(negative right),即版權所有人以通過否定他人權利的形式來肯定自身的權利。軟件復制品的持有者并非該“否定權”的主體;恰恰相反,是該“否定權”的對象,其持有不具有肯定版權的功能。因此,僅憑事實上的持有不足以證明持有者對該軟件享有版權。跟動產物權中“占有事實與權利相伴者為常態”的情形不同(而這恰恰是動產物權采取“善意取得”制度的事實前提),軟件版權占有事實與權利分離更為常見。又由于軟件版權的可復制性及復制成本的低廉,軟件極易為“理性”的消費者、“搭便車”者非法復制、占有。所以,軟件版權領域并不存在像動產物權那樣可適用占有狀態推定原則的事實基礎。對軟件版權,當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無法確定時,推定為他主占有更符合軟件版權的特點與事實。

        2.軟件版權不適用“占有權利推定”原則。首先,從軟件版權客體與軟件版權載體的關系分析,軟件版權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無形性”,這一特點使它跟動產物權及人們就動產物權享有的權利區分開。由于軟件版權的無形性,版權人在表達、轉移權利時,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在此轉移過程中,涉及兩類性質截然不同的權利:一類是軟件作品的版權,通常是部分的讓與,屬于版權范疇;另一類是版權載體的所有權,屬于物權范疇。就兩者的關系而言,軟件作品版權是利,版權載體的所有權是從權利。所以,軟件復制品的持有人對軟件版權載體享有的所有權并不像純粹的物權所有者那樣充分,可對所有權的各項權能進行自由處分。恰恰相反,軟件載體所有權的各項權能,尤其是處分權,是依附于所讓與的版權并受該讓與的版權的內容與性質的限制,它本身不具有獨立性。

        其次,從軟件版權交易方式分析,軟件版權與物權在客體方面的諸多差異,決定了它具有與物權不同的交易方式。美國1997年11月1日公布的U.C.C.――Article 2B(草案)認為:知識產權(軟件版權)交易涉及的是“混合標的”;它是一種“混合交易”(mixed transaction),與貨物交易(goods transaction)有別,不能適用Article2與Article 2A有關貨物交易的規定。因此,Article2B針對“信息財產”單獨設置了一類合同――許可合同。信息財產的交易既包括信息,也包括貨物――承載信息的載體。載體既可以以銷售的方式,也可以以出租、贈與的方式進行交易;信息則主要是以許可的方式讓與其使用權。這跟傳統物權以銷售的方式轉讓物的所有權不同,由此所決定的信息財產與物權的交易規則與交易理念也明顯有差別。以發放許可證的方式來讓與軟件作品使用權是軟件版權交易實踐中最常規的方式,據此,可以以許可使用權為對象來分析軟件版權的權利狀態推定原則。

        許可(License)最早起源于拉丁文“Licentia”,是“自由”(freedom or 1iberty)涵義,主要在不動產法中被使用。在不動產法中,“許可”被定義為是在土地上為某事的一般允諾或是被許可人對土地所有人權利的一種容許的損害,它主要是授予被許可方以特權。同樣,在軟件版權領域,許可被認為是“允許做‘本來如此做是違法’的事”或“僅僅是版權人允許為某行為的允諾,如果沒有該允諾,該行為是不允許的。”因此,作為一個法律術語,“許可”的一般含義僅僅是指對被許可方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果不經許可則不被允許,權利人放棄的一個允諾。軟件許可交易是指軟件版權的權利人將該軟件作品的使用權全部或部分的授予另一方,并獲得一定報酬的商業,權利人為許可方(1icensor),使用權利的一方為被許可方(1icensee)。許可交易的實質是軟件版權的使用權的轉移,在授權期限內,被許可人是否有權處分、轉讓該權利?對之,世界各國版權法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法區分專有使用權與非專有使用權分別對待;對于專有使用權,《德國著作權法》第34條第(1)、第(3)項規定:“使用權只有經著作人同意才能被轉讓;在將企業產權全部轉讓或部分讓與的情況下轉讓使用權可以不經著作人的同意。”對于非專有使用權,根據第35條第(2)項規定:“禁止未經著作人同意讓與非專有使用權。”法國法則不管是專有許可還是非專有許可,都禁止被許可人再次許可其他繼受者使用軟件。法國《知識產權法典》132~16條規定:“在未經事先許可的情況下,出版者不得在其商號之外將出版合同的權利無償或有償,或作為入股,轉讓給他人;在商號轉讓時,如轉讓嚴重損害作者的物質或精神利益,作者有權取得補償,甚至廢除合同;如果出版商號屬于合伙經營或是共有,在清理或分產時將產業給予前合伙人或共有者之一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視為讓與。”據此規定,出版商對出版權(對出版商而言,出版權就是其從版權人處獲取的許可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版權屬于專有權尚且如此,非獨占許可協議中的非專有權利則更不能進行讓與。美國法在這方面的解釋則另具特色。根據美國Everex System,INC.V.Cadtrak Corporation,89 F.3d 673(9th Cir.1996)判例所確定的原則,使用許可具有“人身性(personal)、不可轉讓性(non-transferable)的特點,被許可人不許將該許可權轉讓。該案原告與CFLC之間簽訂了一份計算機圖形軟件的專利非獨占許可協議。CFLC在進行破產清算時,將這一非獨占許可協議項下的計算機圖形軟件與其它一些財產轉讓給了該案的被告。法庭認為,允許自由轉讓專利,將會損害專利權人的合法壟斷專有權,損失轉讓發明專利所應取得的報酬。因為尋求發明專利的一方可以從專利權人手中獲得許可,也可以從專利受讓人那里得到許可。這樣,每一個受讓人都有可能成為專利權人的潛在競爭對手。因此,未經許可人的同意,專利權的非獨占許可協議是不允許轉讓的。該解釋也同樣適用于軟件版權。

        筆者認為,在使用許可中,不管是獨占使用許可還是非獨占使用許可,該使用許可都具有“人身性”的特點,即被許可人的個人因素對許可人決定是否發放許可、以何種方式發放許可以及發放許可的條件都有影響。被許可人僅僅是獲得有關的使用權,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該權利不可轉讓,否則屬無效處分。從軟件版權常規的交易方式與軟件版權使用許可的特點來看,軟件復制品的持有人通常不能被推定為對該軟件復制品有適格的處分權;軟件版權領域不存在占有權利推定原則的事實基礎,也就是說,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公信力”事實基礎并不存在。

        (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破壞軟件版權許可交易秩序之虞

        在傳統物權領域,當善意買受人從無權處分人手中取得動產物權時,僅涉及真正所有權人與善意第三人(注意:此處的善意第三人是抽象意義上講的,他實際是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的化身)利益的取舍問題。法律設立善意取得制度承認善意買受人可以取得出賣人無權處分之物的所有權,而使真正的所有權人對無處分權人享有賠償請求權(賠償在某種程度上能彌補真正所有權人的損失),可以說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即在一定程度上通過犧牲對靜態交易安全的保護來換取對動態交易安全的更完善的保護。但是,在軟件版權領域,允許軟件復制品善意持有人受善意取得保護,侵犯的不僅僅是軟件版權人的利益,還有破壞軟件版權許可交易秩序之虞。這是由于知識產權主體制度與一般財產權主體制度不同所致。在財產所有權制度中,根據一物一權原則,不能同時在同一物上設立兩個或數個內容相同的物權。就繼受取得而言,一方讓渡了權利,即意味著喪失了權利主體的資格;另一方繼承了權利,則標志著成為新的財產所有人。但是,知識產權的繼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取得,從而產生了數個權利主體對同一知識產品分享利益的情形。在知識產權領域,基于繼受取得的原因,同一知識產品上擁有若干權利主體的情形確實是普遍存在的。軟件版權人對同一軟件同時在數個地區發放獨占許可即是最典型的一種情形。于此情形,若干被許可人只能在各自的被許可的地域范圍行使權利,即各權利主體的地位獨立,權利互不干涉;同質權利在不同的空間能為多元主體同時享有。如果允許軟件復制品的善意持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則有干涉其他繼受主體獨立地位、獨立利益與破壞軟件版權許可交易秩序的可能。如:A軟件開發公司將其開發的某應用軟件給甲地區的B公司發放了在該地區的獨占許可;后叉向乙地區的C公司發放在乙地區的獨占許可。假如B公司將其許可使用權轉讓給D公司,則在實踐中將會產生下述問題:(1)如果D公司與A公司從事相同或同類業務,兩公司在業務上存在競爭,A公司自身不會把給軟件許可給D公司。此時A公司的利益并不是向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可以彌補,法律如何保護A公司的利益?(2)如果D公司與c公司是競爭對手,而A公司與c公司的許可協議中約定:A公司不得再向D公司發放許可證。于此情形,B公司向D公司轉讓許可的行為在實際上“否認”了A公司與c公司之間約定的效果,法律又該如何解決其中的矛盾?(3)如果D公司位于乙地區,則D公司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與c公司獨占許可使用權權利人的利益應如何協調?前文已述,善意取得制度是旨在通過對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護而保障交易安全,從而達到促進交易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可以說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僅僅是手段,其最終的、根本的目的在于促進交易。對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性的探討,應當跳出“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局限,關鍵要看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究竟旨在實現什么樣的目標或會導致什么樣的后果,即其制度價值何在.很顯然,如果允許D公司受善意取得的保護,不僅侵害了軟件版權人的利益,對其他繼受主體的獨立地位與獨立利益也是一種干涉,使其始終處于一種隨時可能被侵害的境地。無疑,這對軟件許可交易秩序的一種破壞,有礙軟件交易的發展,不利于發揮軟件的最大社會效益。在軟件版權領域,出于對軟件許可交易秩序的維護與對軟件版權人利益的保護之需,各國版權法普遍排除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支持、貫徹“后手權利不得大于前手”的原則。

        三、建立有效的軟件盜版風險控制機制排斥“善意取得”制度

        軟件版權人普遍面臨軟件發表后被盜版的風險與損失。軟件盜版風險的產生,其深層次原因在于利益的對立:即風險引致者的利益與版權人的利益的對立。利益是人們行為的動力,“利益就其本性來說是盲目的、無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話,它具有不法的本能。”由利益決定的行為的經濟原則是影響人們選擇行為方式的重要因素。人們總是尋找和采用最有效的行為方式來實現自身利益。通常最有效的行為方式包含二個目標:一是該行為方式能達到或基本能達到主體的需求目標;二是在所有的行為方式中,該方式是耗費最小、效益最高的。風險引致者往往是以其自身的利益為標準評判某一行為方式是否有效、是否是最有效。軟件產品一投入市場,就脫離了軟件版權人的直接控制,由于軟件的易復制性,在外界的作用下,軟件的“擴散”能力很強。單純從技術的角度看,這些復制品滿足主體需求目的的能力與正版軟件相比并無太大的差異。因此,獲取復制品能滿足主體的需求,達到或基本能達到主體的需求目標。從獲取軟件復制品的成本來看:當前法律對最終用戶善意持有軟件復制品的效力問題未置可否,許多“搭便車”者以善意為借口推卸責任、逃脫追究,法律制裁作為違法方式所包含的耗費沒有被用戶作為行為選擇時的一個考慮因素;再加上這些復制品在價格上的優勢,用戶很理性的會選擇這種對自己是經濟的,但對別人利益的實現卻是有妨礙的違法行為方式行事。最終用戶以“最有效的行為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利益是軟件盜版風險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果以用戶地位的特殊性與用戶利益的“公益性”為由,主張不應將責任擴大到最終用戶,很顯然,由此導致的“法律的反向的隱功能”就會凸現,甚至表現的淋漓盡致。“如果動亂與紛爭能帶來利潤,它就會鼓勵動亂與紛爭”。同樣,如果善意持有者的違法行為能帶來利益,同時違法的風險成本又低時,它就會鼓勵人們選擇違法的行為行事.因此,適用善意取得潛伏著“鼓勵低效率的行為”、“引起人們以低效率的方式改變其未來行為”的反向隱功能。軟件盜版風險的產生在一定程度上正是這種反向隱功能在實現中的一種具體表現.控制軟件盜版風險是治理軟件盜版的重要環節,從建立有效的軟件盜版風險控制機制,保護軟件版權人利益、促進軟件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對最終用戶不宜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理由如下:

        首先,對最終用戶不適用善意取得原則,可以促使用戶謹慎的選擇其行為方式。用戶既可以選擇合法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違法的方式來實現其利益。軟件盜版風險的存在,從客觀上看是因為合法持有軟件復制品的“成本一收益”率比違法持有高。據此,有學者建議,要維護軟件版權,應降低用戶合法持有的“成本一收益”率,“從軟件的銷售價格來說,其價格應符合中國的消費水平。讓正版軟件在價格上與盜版復制品拼比,從而減少軟件盜版風險,不管是從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法律的角度看都是行不通,講不通的。要使開發者數以萬計的投入與盜版者僅幾元聚碳酸脂盤片成本的投入接近,那只能是“天才的美妙的設想”,只能是“科技領域中的童話”。認為軟件價格賣的高,因而同情盜版使用者,呼吁軟件價格下降,這是對盜版軟件的價值判斷上存在的認識誤區。如果說軟件價格高是軟件盜版風險產生的客觀原因的話,那該原因是具有客觀性的,并不會因為人們的良好愿望而能消失。否認這種客觀性決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態度!也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出路!恰恰相反,控制軟件盜版風險必須正視、尊重該客觀性。根據經濟學的觀點,“法律所創造的規則對不同類型的行為產生隱含的費用,因而這些規則的后果可當作對這些隱含費用的反應加以分析。”因此,可以根據“成本―收益”原理來研究、設計法律規范并以此引導人們應當以“一定的方式行事”。在法律調整的條件下,法律應當保證行為方式的這種意義――法所反映的行為方式,是保證主體實現其利益和協調實現社會其他利益的正常方式中最佳的;如果不按這種方式而選擇違法方式,法律的制裁作為違法方式所包含的耗費就必然產生:它能夠完全消除違法方式對主體實現利益的任何意義:即違法將是得不償失的。“盜版者面臨的環境、風險與收益之比是微不足道的,這恐怕是盜版猖獗而又屢禁不止的真正原因”。“法的實現,從規范的角度看,是法的要求得到遵守;從社會生活的角度看,是人們對法律規范的選擇。”對用戶不適用善意取得原則,即用戶的違法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增加用戶選擇違法方式的耗費,有利于抑制用戶選擇違法行為方式,截減軟件盜版風險產生的“活水源頭”。

        第2篇:軟件版權范文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登記申請文件所述事實的初步證明。而時間戳是最快捷、最高效、成本最低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方式。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意義:

        1、申請人通過登記機構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會宣傳自己的產品;

        2、在發生軟件著作權爭議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是主張軟件權利的有效證據;

        3、在進行軟件版權貿易時,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作為權利證明,有利于交易的順利完成,同時,有利于軟件作品的增值;

        4、在我國境內合法經營或者銷售該軟件產品,并可以出版發行;

        5、申請人可享受產業政策所規定的有關鼓勵政策。

        【經典案例】

        胡某,留學多年后回國創業,成立了某軟件開發公司,并分別在上海、成都設立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和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

        2006年12月12日,胡某(合同的甲方)與某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下設的分公司(下稱醫療設備公司,合同的乙方)達成協議,約定:甲方主要負責產品開發工作,乙方負責營銷管理等工作;如合作不成功,甲方將無條件收回產品使用權;凡屬于合作開發之高科技含量的產品,甲乙雙方應切實做好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確保其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雙方合作期間,該分公司開始進行一種用于醫療的A軟件銷售工作。其后,雙方合作出現矛盾,胡某通過上海軟件分公司和成都軟件分公司,開始銷售與該A醫療軟件功能大致相同的B軟件。2007年8月14日,雙方簽訂了終止該合作協議書的備忘錄,宣布合作正式破裂。

        成為競爭對手后,雙方的摩擦日漸升級。2008年1月,醫療設備公司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稱其銷售的B軟件侵犯其A醫療軟件的版權,要求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賠償50萬元,該案的第二被告是A醫療軟件的最終使用用戶某醫院。嗣后,醫療設備公司又兩次增加訴訟請求,將總賠償金額調整為1800萬元,要求某某醫院連帶賠償額100萬元。

        胡某亦于2008年6月,醫療設備公司的A醫療軟件侵犯其B軟件的版權,此案導致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一案中止訴訟,其后,胡某醫療設備公司案成為A醫療軟件及B軟件的確權之爭。

        對于A醫療軟件的歸屬,雙方則有不同的理解。胡某稱,該軟件來源其已于2006年12月30日在由中國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登記注冊。但醫療設備公司則認為,A醫療軟件是胡某在醫療設備公司合作任職期間的職務作品。“B軟件與A醫療軟件沒有關系。”在胡某醫療設備公司案終審判決中確認,雙方均承認B軟件和A醫療軟件屬同一軟件,該軟件權屬被判為由醫療設備公司所有。由此,重新啟動了中止審理的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軟件侵權案。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一案的一審判決書確認。因為確權案中,雙方均承認A醫療軟件與B軟件為同一軟件,且B軟件說明書與A醫療軟件說明書有相同之處,軟件界面以及功能模塊相同等原因,判決B軟件構成侵權,賠償醫療設備公司1800萬元,其中100萬元為某醫院負連帶賠償責任。

        在醫療設備公司訴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侵權的同時,某醫療設備公司還了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該案中,醫療設備公司訴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銷售的B軟件侵犯其A醫療軟件版權,該案引用確權案的判決結果,確認A醫療軟件與B 為同一軟件,上海軟件開發分公司侵權,并賠償醫療設備公司50萬元。

        2010年7月14日,成都軟件開發分公司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法律適用均有錯誤為由,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此案目前尚在審理過程中。

        【法律分析】

        1800萬巨額賠償款 如何承受

        1. 軟件侵權的基本特點:計算機程序和文檔;

        2. 軟件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及法律適用《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

        3. 著作權權屬及侵權的證據材料;

        4. 軟件最終使用用戶的法律責任。

        目前軟件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有《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1月1日生效)。在《條例》中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在司法實務中,主流觀點認為:文檔(軟件使用說明書)相同可以得出軟件侵權的結論。這也是胡某一審很被動的一個原因,法院的判決也符合《條例》的有關規定。

        《條例》的原意是解決程序的保護問題,文檔就是文字作品,文字作品侵權按文字作品的原則來處理,程序侵權按程序原則來處理。根據《條例》的規定,軟件由兩部分組成:計算機程序和文檔。在司法中,可能帶來一些問題,即文檔相同,程序不相同,是否構成侵權。文檔包括開發文檔、需求說明書、總體設計方案,詳細設計方案或者流程圖等等,用戶手冊、操作手冊等是同一軟件下相對獨立的作品,應當基于復制、侵權或者相同的部分來判斷是否侵權,而不能無限擴展。

        盡管功能對侵權認定有一定影響,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的軟件侵權只限于著作權侵權,而不是從技術或功能角度進行認定的角度,僅靠說明書中的文字記載相同不足以認定兩個軟件存在相似,而更應通過設計文檔(包括算法和模塊等)進行對比。

        因此,軟件企業在申請著作權登記時,有關文件的撰寫至關重要。

        胡某被動的第二個原因就是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有關軟件著作權的時間,本案中,2006年12月12日與醫療設備公司達成協議,但在同年12月30日才將自己的軟件申請登記,最終導致胡某沒有證據支持其持有的軟件是否為職務作品,最終導致一審敗訴。

        胡某被動的第三個原因,是合作軟件開發協議的內容存在瑕疵,不夠明確和具體。

        【啟示和建議】

        明確軟件著作權歸屬

        職務作品:在勞動合同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補充協議中具體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委托作品需特別約定否則著作權屬于受托方、著作權權屬登記含時間戳和登記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時有關文書的撰寫技巧

        著作權歸屬聲明

        在軟件產品中聲明著作權歸屬及限制使用的聲明

        【軟件企業接到侵權律師函或狀的應對辦法】

        掌握律師函或狀陳述的侵權基本情況及要求

        核實律師函或狀陳述內容是否屬實及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據

        第3篇:軟件版權范文

        本期專家:許式偉

        本期軟件:WPS Office 2005

        開發經歷:

        1988年至1994年是WPS 1.0,一個名叫求伯君的技術人員在賓館的出租房里憑一臺386電腦寫出了WPS(Word Processing System) 1.0;1995年至1996年是組件,包括金山皓月、文字處理、雙城電子表、金山英漢雙向詞典、名片管理、事務管理;1997和1998年,求伯君賣掉別墅和寶馬車,摸索出了WPS 97;1999和2000年,聯想注資金山,開發出WPS 2000,WPS 2000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一等獎空缺),求伯君受到總書記的親自接見;2001年正式更名為WPS Office;2002至2005年,創新開發出了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WPS Office 2005;今年,將會WPS Office 2007。

        精典采訪:

        楊過:大學學的是計算機專業嗎?以前的學習對現在所從事的工作有幫助嗎?

        式偉:我大學并不是計算機系的。有不少人對自己不是科班出身耿耿于懷,我覺得完全沒有必要。不是科班出身從另一個角度來講,說明你對軟件開發有更多的熱情。我們的專業對我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盡管它們更多的是一種潛移默化的間接的影響。以前的學習是當然有幫助的,俗話說活到老學到老嘛。

        楊過:如果你在招聘人時,哪幾方面會是你招人的目標?哪方面又是其首要目標呢?

        式偉:首要目標就是熱愛這個職業。當然,熱愛不是憑空說的,這意味著要求在大學期間你就有自己的一些作品,而且不是作業性質的那種作品;為人的態度;要有會聽(耐心聽懂別人的意見)、分享、協作的精神;要有很強的專業技能。這些都是招人時要看的各方面,但最首要的還是看是否熱愛自己的職業。

        配置工具

        WPS Office 2005 如果出現不能正常啟動或者由于誤操作將工具欄的按鈕錯位或丟失;希望可以方便地將磁盤中的備份文件一次性清除;重新設置文件關聯的方式,可以使用 WPS Office 2005 的配置工具解決上述問題。

        從“開始”菜單,查找“WPS Office 2005”程序,從它的子菜單中選擇“WPS Office 工具配置工具”,打開對話框,可以執行以下操作:

        設置文件關聯:可以將 Microsoft Word、Excel、PowerPoint文檔設置關聯默認使用 WPS Office 2005打開。

        修復 WPS Office 2005:如果程序不能正常啟動等異常情況,可能是組件在系統中的注冊丟失,您可以嘗試該項中的“重新注冊組件”來修復錯誤。如果問題依然存在,請使用程序組中的“修復安裝”功能或者重新安裝應用程序。

        工具欄按鈕錯位:可以選擇“重置工具欄”恢復默認設置。

        精確繪制斜線表頭

        先點擊表格,再選擇“表格繪制斜線表頭”,從彈出的對話框內選擇合適的表頭,點擊“確定”即可。此時,可對表格線左拖又拽,已經繪制好的斜線表頭都會乖乖地隨著表格的變化而變化,而且,其中的文字也可以任意輸入。比微軟的Office強了兩三個檔次。

        多個文檔隨便切換

        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需要同時打開多個文件,并且要不時地在文件之間進行切換,以便于察看數據和內容參考等。WPS Office 2005提供了“文檔標簽”功能,再也不用反復打開工具欄了,輕輕一點即可實現文檔間切換。

        第4篇:軟件版權范文

        2013年8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了首批4款“官方”手機打車軟件,分別是“冠名”了96106之后的易達打車、移步叫車、搖搖招車和嘀嘀打車。然而近日記者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通過“冠名”96106的嘀嘀軟件叫車數次,基本無人應答,而轉用普通版的嘀嘀,卻很快打上了車。

        為什么“官方”打車軟件基本夭折?按記者的調查,“官方”軟件不允許加價是導致司機“變節”的主要原因。使用普通版打車軟件,的士司機能夠獲得加價叫車的額外收益,但“官方”手機打車軟件卻規定使用的司機只能(也是必須)按法規收取乘客定額的電召費,也就是即時召車5元,提前4小時召車6元。

        很明顯,“官方”打車軟件是敗在了市場上,它在消費者和司機兩端的競爭中都收獲了失敗。在消費者端,人們使用市場版打車軟件招車是免費的,但通過“官方”打車軟件卻必須支付5元電招費,兩相比較,人們自然會優先選擇免費的打車軟件;在司機端,由于市場版招車軟件存在“加價”獎勵機制,司機們自然也會優先選擇能多掙錢的打車軟件。

        有人指責“官方”打車軟件輸得活該,因為政府本來就不該干預打車軟件的自由市場競爭。但我以為,這一次“官方”確實有點冤枉,推出“官方”打車軟件也實在是被技術“進步”逼得沒辦法了。

        打車軟件這兩年的突然火爆是因為全國各地陸續爆發的打車難問題,其主要特點是乘客可以利用打車軟件進行“加價約車”,而司機則可以根據約車信息提前獲知打車信息以便早作準備。

        打車軟件作為新的技術手段,對緩解城市高峰時段的打車難問題,有其積極意義,但另一方面,從一開始,它就與違規嫌疑相伴。因為根據相關出租車管理法規,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議價與拒載都是不允許的。但加價的行為往往意味著變相議價,而司機提前獲知約車信息,則很容易導致拒載。現實中,的哥專揀“軟件客”,路邊招手打車市民半小時遭十幾輛的士拒載的事情屢見不鮮。

        打車軟件違規事件很早就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和武漢等地的相關管理部門也紛紛表態,要加強對打車軟件的監管。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軟件運營者很快就琢磨出規避措施,比如,“快的”和“嘀嘀”系統上的活兒,如果發兩遍沒有司機應答,就開始“加價”獎勵了,“最低5元,最高100元”。最主要的是,這筆“加價”的錢不用乘客出,因此規避了交通委要求不能“加價”的規定。

        那么,叫車軟件這么補貼司機不怕虧錢嗎?它們還真不怕。因為在它們玩的游戲里,遵循的根本就不是傳統規則,無論是嘀嘀還是快的,其背后都有互聯網巨頭撐腰,補貼進去的資金都以億為單位,它們是在下一盤互聯網業的大棋,在搶占汽車上的互聯網入口,為了達到圈地的目的,根本不在乎燒錢。政府要想在市場上打贏它們,除非投入巨額財政,打一場補貼戰。

        第5篇:軟件版權范文

        乙方:上海騰順門控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聯系人:

        聯系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021-51692866

        簽訂時間:

        甲方向乙方購買騰順局域網監控軟件,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銷售清單:

        功能模塊

        單價

        數量

        金額

        備注

        企業局域網版

        企業internet版

        二. 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乙方保證所售出的軟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軟件行業的標準.

        三. 軟件版權

        乙方售出的軟件介紹為乙方自主開發的,所有軟件版權屬乙方所有,并受《中華人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四.交貨方式:甲方網上下載,乙方光盤,資料寄送.

        五.服務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對所售出的軟件保證終身免費技術支持.

        六.升級

        本軟件的正式版用戶享受免費升級服務.

        七.安全承諾

        乙方承諾甲方在使用乙方軟件過程中,不會因為由于乙方的問題而引起甲方的任何數據的安全問題

        八.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開始生效.

        九. 解決糾紛方式: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現分歧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相互協調解

        決.若協商不成功,任何一方可將此爭議提交供貨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

        甲方:

        乙方:長春方信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向乙方購買二郎神系列監控系統軟件,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銷售清單:

        功能模塊

        單價(元)

        數量

        金額(元)

        備注

        家庭版

        企業局域網版

        企業internet版

        二,付款方法:

        甲方自購買軟件之日起,一次性向乙方交納軟件款 元,共 臺電腦.(此款在甲方認定購買乙方產品后交納,由于乙方產品有包裝所以此款不予退還!)

        三,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乙方保證所售出的軟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軟件行業的標準.

        四,軟件版權

        乙方售出的軟件為乙方自主開發的,所有軟件版權屬乙方所有,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五,服務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對所售出的軟件保證終身免費技術支持.

        六,安全承諾

        乙方承諾甲方在使用乙方軟件過程中,不會因為由于乙方的問題而引起甲方任何數據的安全問題.

        七,嚴重聲明

        本軟件純屬員工行為管理系統(家長監控孩子上網系統),甲方購買軟件后不得用于任何個人隱私的監控,如因甲方監控發生個人隱私糾紛,責任自負.

        八,解決糾紛方式: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現分歧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相互協調解決.若協商不成功,任何一方可將此爭議提交供貨方所在地仲裁機構仲裁.

        九,本合同傳真件有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開始生效.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財務資料:

        第6篇:軟件版權范文

        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過程中,中國與發達國家在經濟實力和產業發展水平上存在著巨大差距,在借鑒其保護知識產權的經驗時要慎重選擇、仔細考量。

        有人主張印度和中國同是發展中國家,兩國的基本國情相似,印度在軟件產業發展取得巨大成功,其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發展經驗也就值得我們借鑒。但筆者認為,由于軟件產業發展模式的不同,中國不能照搬“印度經驗”。

        印度實施了較嚴格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措施,但基于一個前提:印度軟件產業主要以OEM為主,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不會和發達國家的以自主知識產權為主的跨國軟件企業產生沖突;相反,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充分保護客戶的商業秘密,是開展軟件外包業務的先決條件。所以,印度實施嚴格的軟件知識產權是其軟件產業發展模式的一種必然選擇。

        但中國的軟件產業發展模式不能完全照搬“印度經驗”。首先,中國在軟件外包方面與印度相比,從語言(英語是印度的官方語言)或人才(印度有大量的軟件工程師在硅谷工作或創業,他們將大量的軟件外包訂單帶回印度)、或文化關系(印度曾長期是英國的殖民地,親西方的文化關系使其較容易獲得歐美企業的認可)看,均存在先天性不足。因此,中國既要爭取軟件出口或獲取軟件外包的訂單,實現軟件產業的國際化,又要避免和印度在歐美的軟件外包市場上直接競爭。

        其次,中國軟件產業發展既要肯定軟件出口的積極帶動作用,更要注重國內廣闊的軟件應用市場。與印度收入兩級分化的經濟結構及由種姓制度文化決定的政治及社會結構不同,良好的工業及經濟基礎使得中國各行各業都有巨大的實施信息化的空間,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使得居民對信息產品的消費需求增加,這些都為中國軟件企業發展自主知識軟件產品(特別是中文應用軟件)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中國的軟件企業在給跨國公司和國外客戶做好代工的同時,更要做好準備與跨國公司搶奪國內市場。因此,中國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體制建設不能照搬“印度經驗”,應該根據自己的軟件產業發展各階段的特點適時制定和修改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和措施。

        根據中國軟件產業的發展情況,中國軟件產業在做好軟件出口和代工的同時,也必須注重國內市場的開發,必須強調自主技術創新,強調產業結構高端利益。

        在中國對外開放的過程中,有人認為可以依靠引進外資,通過跨國公司在國內投資設廠、生產經營過程中技術外溢,學到先進的技術,或依靠市場換技術提升國內產業技術水平。然而,實踐證明在汽車、民航飛機及計算機等領域,中國僅獲得了制造能力,多年的加工組裝生產或本土化生產并未使中國獲取這些產業的關鍵技術及獨立研發的能力,大量的利潤被跨國公司賺取。

        本土技術能力的發展已被證明是一個國家經濟增長和貧窮減少的關鍵因素。這種能力決定了該國對外國技術的吸收和應用水平。最直接的衡量技術轉讓是否成功的單項因素是本土技術能力能否早日涌現。因此,中國要發展具備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的軟件產業,就不能只依靠拿來主義,必須鼓勵民間和企業自主開發各類系統和應用軟件,創造適合國內企業軟件技術創新的環境。特別是要注重創造合理的軟件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第7篇:軟件版權范文

        乙方:_________

        第一條軟件名稱、數量、價格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保證光碟的質量,若因光碟質量問題引起的軟件不能使用,甲方保證免費給乙方更換或退回。

        第三條軟件的版權歸甲方所有,若因軟件版權引起的糾紛或損失,由甲方承擔所有責任。

        第四條結算方式,按價,乙方先付款給甲方,甲方確認匯款到位后,七日內用ems特快專遞方式按定貨數量把軟件發給乙方。

        第五條合同終止后,未售出并且是沒有啟封的的軟件乙方無條件退給甲方,甲方按原價退還相應的款項。

        第六條權利保障:乙方以銀行或郵政匯款有效匯款票據及本合同作為乙方權利的保障,甲方憑郵局有效發貨票據作為甲方履行協議的憑證和保障。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第8篇:軟件版權范文

        關鍵詞:網絡游戲;版權;“權利用盡原則”

        一、網絡游戲的法理屬性

        所謂網絡游戲,根據國際數據公司(IDC)的定義,就是指利用TCP/IP協議,以Internet為依托,可以多人同時參與的游戲項目。網絡游戲的界定有兩個必不可少的要素,首先是得具備服務器端與客戶端,其次就是網絡。網絡游戲區別于其他游戲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其以互聯網為信息媒介,因此其主要的表現形式是以客戶端、網頁瀏覽器及其他終端形式運行。其中客戶端游戲是基于服務器,游戲玩家需要在其客戶端安裝軟件,之后通過網絡與他人聯機玩或者脫網單機玩;而基于瀏覽器的游戲則不需要下載客戶端,但必須連接到互聯網才能玩,也叫網頁游戲。從本質上來說,網絡游戲是一種計算機程序,屬于版權法中的計算機軟件。

        網絡游戲不同于普通的計算機軟件,它兼具功能性與作品性。網絡游戲的作品性體現在是其創作過程的主體在于軟件以及網絡游戲本身的圖畫、音樂等,這些均符合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特征。而功能性則是網絡游戲外在的表現,網絡游戲依賴其獨特的技術手段創造良好的表達效果來愉悅玩家,界面效果便成為網絡游戲的核心。因此網絡游戲雖具有計算機軟件的特征,同時其結構上是視為文字作品、音樂和場景的集合,其結構應為數據庫,即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二、我國網絡游戲版權保護現狀

        出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淡薄和經濟利益的誘惑,再加上我國在立法和制度上保護力度的不足而形成的“盜版文化”的影響,我國的網絡游戲領域隨著其日新月異的發展侵權行為也愈演愈烈。

        我國網絡游戲侵權主體呈現多元化特征,如玩家、開發商、運營商等等,同時侵權客體與對象相對復雜,這些導致網絡游戲的被侵權人數量日益擴大,但是侵權后果大多是由被侵權人自行承擔。例如2006年的《法制晚報》聯合騰訊網進行的“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安全問題”調查結果顯示有80%的玩家表示遭遇過“侵權”。而韓國在線游戲制造商NCsoft的一款網游,被盜的玩家賬號達120萬之多。2007年某網民在《魔域》網游中的虛擬財產被盜,總價值8000多元,其向網絡游戲公司投訴后被要求向當地市級以上公安部門報案,但公安局的答復是礙于法律空白而無法立案。同樣的案例不勝枚舉。

        在實體法上,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網絡游戲以及網絡游戲侵權行為的法律規范,在立法上還存在很多盲區。雖然在2002年推出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賦予軟件版權保護,但該規定是直接從別國版權法和相關國際條約中借鑒而來,難免出現“水土不服”,這造成了我國游戲版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國游戲版權脫離的具體現狀。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更加需要有完備專業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立法規制。

        三、網絡游戲版權侵權問題解決方案

        (一)搭建游戲運營綠色平臺,促進產業良性發展

        充分發揮游戲運營商的橋梁作用,向游戲開發商與廣大忠實用戶傳遞版權保護的政策與精神。(1)重點向中小型游戲開發商傳遞版權保護意識,積極促進其自身知識產權申報,這樣一方面可增強網絡游戲開發商尤其是中小型游戲開發商的版權意識與維權意識,有效減少和防范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對于規范游戲版權的審核,優化網絡游戲運營平臺的專業化管理與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可實現商業利益與法律權益上的雙贏。(2)網絡游戲運營平臺在也要保護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游戲運營平臺的PC端開通便捷的權利人投訴通道,并由專門人員進行接收和審核所有游戲運營平臺上的侵權或涉嫌侵權的情況,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及時的維護。(3)積極與政府主管部門保持良性溝通,及時傳遞和貫徹國家相關政策,發揮網絡游戲運營商的領頭軍作用。總之,構建游戲運營的綠色平臺,對于促進網絡游戲版權保護,實現各方利益共贏具有重要作用。

        (二)引入并完善權利用盡原則

        這是基于我國游戲產業現狀而提出來的。權利用盡原則指的是知識產權所有人或許可使用人一旦將知識產品合法置于流通之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權因此而用盡。我國游戲產業自主研發能力不足,形成了游戲進口大于出口的現狀,同時游戲盜版行為成為最嚴重和普遍的網絡游戲版權侵權行為。采取權利用盡原則對保護我國游戲商與銷售商的利益有利。拿著名網絡游戲“魔獸世界”來說,第九城市為獲取該游戲的權而付出了天價費,若我國不承認權利用盡原則,將導致原始版權人暴雪公司利用其版權針對“魔獸世界”的各個環節與九城分利潤,嚴重削弱九城的利益。采用權利用盡原則便能更好保障雙方合同安全,使得第九城市能夠依據已取得的權對該游戲進行自主運營,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只有這樣,才能逐步實現我國游戲產業的資本積累,從而為自主開發游戲提供條件,改善我國游戲產業現狀,以更強大的實力來對抗游戲盜版行為。(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韓志宇,王宇,吳一興.共建移動游戲的版權保護道路[J].互聯網天地,2014,8.

        [2]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

        [3]李海昕.知識產權法益論――包容與超越[J].電子知識產權,2009,2.

        [4]邵學峰,王國兵.創意產業與區域經濟增長:中國的模式――以網游業為例[J].東北亞論壇,2010,5.

        第9篇:軟件版權范文

        保護產權,完善投資環境

        昆山作為中國經濟的窗口、最具經濟發展活力的地區之一,近年來一直保持了高速的經濟發展勢頭,成為我國東部地區新崛起的經濟增長源。其中,IT產業基地的快速發展及良好的投資環境一直倍受海內外眾多企業的親睞。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增強,特別是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外資經濟的不斷擴大,昆山跟隨世界經濟發展的腳步更為緊密,對于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發展的需求也更為迫切。

        昆山是依靠外資、尤其是臺資發展起來的城市,面臨著要素供應趨緊、產業亟需升級的發展瓶頸,在富民、產業層次、科技創新能力等指標上還存在差距。昆山正在實施以“自主創新、自創品牌、自我創業”為主題的“三自”創新戰略,就是要充分放大外資的溢出效應,推動“昆山制造”向“昆山創造”轉變。而創新型經濟的一個先決條件就是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昆山期望通過“保護知識產權模范城市”的建設,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將進一步完善當地投資環境,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從而促進昆山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昆山市副市長張玉林表示:“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有利于昆山樹立國際信譽、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更能提升企業自主創新和市場競爭力,與全球經濟接軌,從而推動昆山經濟的騰飛。此次建立‘保護版權模范城市’,昆山市政府將繼續嚴格履行自己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以更加積極開發的姿態,加強與企業等社會各界的合作,努力開創昆山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新局面,打造最具競爭力的投資環境。”

        產權保護多頭進行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方面要大力營造重視和鼓勵知識產權創造的氛圍;另一方面加強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同時,建立知識產權綜合保護機制,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援助,這樣才能將知識產權保護落實到實處。昆山此次彰顯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將為其在招商引資上加上重量級砝碼,吸引更多的企業入駐昆山。

        據了解,為建立“保護版權模范城市”,昆山市政府、新聞出版局將與各界合作,主要圍繞以下方面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工作:建立版權保護工作機制,定期開展宣傳活動,推廣軟件正版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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