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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指引和約束人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行 為、是安全生產的行為準則。其作用是明確各崗位安全職責、規范安全生產行為、建立和維 護安全生產秩序。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和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按照安全生產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生產部門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安全生產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其實質是“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是安全制度的核心。
3、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企業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車間、班組的負責人對本車間、本班組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各崗位生產工人要自覺遵守安全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在本崗位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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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歐洲 知識產權制度 完善
在2007年第7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前夕,歐洲議會通過了一項新的法律,統一歐盟各國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處罰標準。新法律規定:有意識、有組織地仿冒音樂、電影、藥品等專利商品作為刑事犯罪處理,處罰的上限不得低于30萬歐元罰款和4年監禁。美國法律也規定,盜版音樂、電影和軟件者,最高可處以100萬美元罰款和10年監禁。發達國家之所以對侵犯知識產權確立了嚴厲的判罰標準,起源于其對知識產權的高度重視。
筆者于2005年~2006年在瑞典斯德歌爾摩大學歐盟知識產權法專業研修學習了歐盟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時候,歐洲國家發達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值得借鑒。
一、歐洲的知識產權制度
歐洲是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制度的發源地。早在1623年,英國就頒布了壟斷法令,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1709年,英國又頒布了安娜法令,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1857年法國頒布了商標法,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標法;1992年,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知識產權法典;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制度也起源于歐洲。直至20世紀歐盟法律一體化,歐洲的知識產權制度,不論是內容,還是形式,一直走在世界各國的前頭。雖然它的發展也不是一帆風順的,尤其是在一體化過程中,但是其高度發達的知識產權制度確是我們在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過程中必須學習的,筆者感觸最深的:
一是由于知識產權制度實施較早,民眾的知識產權意識較強。侵權與假冒事件相對較少。
二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得益于其發達的經濟發展水平,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是馬克思揭示給人類亙古不變的政治經濟學原理。
三是完備的法律制度,從國內法到共同體法都是如此。
四是各國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極高。
五是完善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歐洲的企業,非常重視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并在長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了先進完備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二、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經過不到30年的時間,從無到有,已經形成了一個適合我國國情并與國際規則和慣例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國一貫以負責任的態度積極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執法,以及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履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義務等方面均取得了重大進展。”據資料記載,近年來,我國的商標申請量、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量等都居世界第一。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作為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的戰略資源,凸現出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知識產權制度對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也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總書記就曾指出:“加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大力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管理、保護、運用能力,是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范市場秩序和建立誠信的迫切需要,是增強我國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擴大對外開放、實現互利共贏的迫切需要。”
但是,我們用30年的時間完成了發達國家一百多年的歷程,這種植根于發達國家土壤的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情況不容樂觀。作為發展中國家,決定了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須與我們的國情相適應。所以,從西方發達國家泊來的知識產權制度,只適合于它誕生的地方,雖然給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利益,但是,卻可能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阻礙。這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
1.法律法規不完善。盡管我們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但是,畢竟我們的法律是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而形成的,而且,在制定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又面臨著來自發達國家高水平保護知識產權的重重壓力。在我們自己的經濟逐步發展壯大起來以后,卻發現這一制度與我們的要求有著很大的差距,不僅發達國家對我們的法律法規不滿意,就連我們自己也發現,法律的彈性太大、法律的盲區太多,很多時候讓人無所適從。
2.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多數企業沒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即使有,也是流于形式。所以,由于技術人員的流動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現象十分嚴重。
3.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熟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多數企業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甚至認為沒有知識產權企業一樣能發展的很好。所以很多企業不但沒有自主的知識產權,就連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或者自身利益被別人侵犯也渾然不知。至于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到底都有哪些法律法規,企業權益被侵犯應該采取什么補救措施,更是知之甚少。
4.知識產權保護面臨很多挑戰。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已成為提高國家競爭力的重要手段,為此,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在逐漸加大。而且,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規則多由發達國家制定,作為發展中國家,無論我們如何努力,始終趕不上發達國家制定的標準,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他們對我們的指責也是越來越多。2007年“美國貿易談判辦公室完全無視中國的努力,將中國知識產權問題、出版物市場準入問題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一個成員對另外一個成員同時提起兩個訴訟案,這在WTO中屬首次”。
三、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幾點建議
1.加強知識產權立法工作。作為理論研究工作者,我們只有呼吁的權利。真正要把知識產權立法工作落到實處,并非易事。而且,立法的難度也遠遠超乎我們的想像。到底什么樣的保護水平才適合我國,需要國家相關部門的決策。在此,筆者只能說,高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適合我們,知識產權自始至終就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既要保護競爭,又要限制壟斷,個中利害甚是微妙。
2.盡快與國際接軌。只有與國家規則和慣例接軌,才能在國際貿易中不受制于人。
3.加大宣傳,提高全民和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全社會形成保護和尊重知識產權的氛圍。對企業而言,一方面,企業在加強自主創新的同時,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據統計,“我國每年國家級的重大科研成果大概有3萬多項,而申請專利的不到三分之一。每年幾萬件的科研成果,通過國際研討會、期刊流失到國外,被外國廠商搶注專利,大賺其錢,而我們反倒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企業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盡量避免侵權,減少糾紛的發生,以全力開展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完善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國外的企業,非常重視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并在長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了先進完備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到今天,已經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而越來越具有政治的色彩。正如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委員會的研究報告指出的:“我們就知道知識產權的規則是政治經濟的產物。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受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的貧窮進口國,只能從相對較弱的水平進行談判。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中,存在著根本的不對稱性,這種不對稱性最終是由相對經濟實力來決定的”。但無論如何,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仍是重中之重。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們很難趕上發達國家制定的標準,但是為了在國際經濟舞臺上不受制與人,我們必須承認差距并不斷的完善我們的制度。而且我們必須知道,發達國家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有其成長與逐步完善的過程,其中有很多經驗很值得我們借鑒,相信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參考文獻:
[1]“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日期。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2]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2005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進展》白皮書
[3]2007年4月24日上午9時,2007“中國保護知識產權高層論壇”在北京開幕,國務院副總理吳儀出席論壇并做主旨演講
一、國有商貿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是深化國有商貿企業改革的迫切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國有商貿企業調整了社會商貿機構,疏通了商品流通渠道,改革了批發體制,形成了以國有商貿為主導,多種經濟成份、多條流通渠道、多種經營方式并存的流通格局。企業的自擴大,經營狀況好轉。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由于產權制度改革的滯后,商貿企業多年積累的深層次矛盾全面顯現出來。產權不清,責任不明,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商貿企業虧損嚴重,生產經營難以為繼,國有商貿企業已基本失去往日的競爭優勢,國有商貿企業商品零售額占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比例逐漸下降。國有商貿企業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在于產權制度的改革。
1、產權制度改革是國有商貿企業改革的核心。“九五”后期及現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思想不約而同地集中于產權制度。產權改革是市場經濟確立不可逾越的環節,是繞不過去的坎。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發達與否的根本標志。產權的市場化才能使市場經濟原則真正貫徹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唯有產權市場化,才能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國有企業改革,改到深處是產權,改到難處是產權。
2、產權制度改革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隨著改革的深入,建立與完善符合市場經濟原則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已迫在眉睫。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指出“要采取多種措施,包括國有資產變現……充實社會保障基金”。變現一部分國有資產用于充實社會保障基金是歷史與現實的必然選擇。國有資產變現即把本質上歸屬于社保體系全體受益人所有的那一部分經營性資產的產權歸還于真正所有者。
3、產權制度改革是解決資本金真正到位的關鍵。1998年,為了解決國企脫困,國家出臺了“債轉股”。“債轉股”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正在從“幫助企業減輕債務負擔”轉向解決出資人資本金不到的深層次問題。產權改革有利于糾正“撥改貸”等改革措施的不足,為確立以出資人利益為核心的現代企業制度銷平道路,客觀上為長期性債權與股權之間的相互轉換,債市與股市的溝通作出重要探索,極大深化了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過程中建立“退出”機制的思路。產權是對經營者行為的約束,是對經營者成績的獎勵,是對資源低效率的限制。
4、產權制度改革是企業提高效率的根本。商貿流通領域,改革不應從如何有效地買賣商品開始,而是從更有效率地買賣產權開始,即明晰產權。只有產權明晰,機制才活。我國經濟最發達的順德、東莞、溫州等地方一個顯著特點是產權明確。企業是股東的,企業發展越大,出資人股東的動力越大,相反,產權不清的國有企業,出資人主體不到位,企業的職工和廠長不能因為企業的發展而得到更多利益,動力不足。企業做得越大,職工廠長得到的利益相對越小,于是國企的老總通過吃、喝、玩、送等方式,間接分享企業利潤。而國企的職工沒有權利間接分享利潤,于是消極怠工。
5、產權制度改革是生產力的最大變革。改革初期,我國側重于從調整生產關系方面促進經濟的發展,現在這種改革已很好地達到了目的。當前、生產力發展的動力源就是產權改革。各地的實踐充分證明,產權改革后,生產力得到了一個飛躍的發展。產權改革,極大地激活了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
二、國有商貿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路
國有商業企業產權改革的思路是緊緊圍繞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明晰產權,以國有資本退出為主線,實行產權多元化。思想上要轉變觀念,勇于創新,大膽探索產權改革方式;程序上既要發揚民主,依靠職工,又要適當集中,要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上,在促進國有資產流動的同時,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國有商貿企業產權改革主要有五種方式。1、股份制。一是增量股份制。原有國有資產不退,增量國有資產折股,吸收民營資本,法人資本,社會公共入股。二是剝離法。剝離部分優質資產組建股份公司。三是減持法。對國有股比重較大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減持國有股。2.股份合作制。本單位全體職工與經營者,共同投資,共同勞動。職工買斷工齡,退出國有職工序列,企業買斷產權,企業退出國企行列。3、經營者買斷。對那些資產水平低、虧損不太嚴重的小型企業,可以通過經營者買斷的方式,退出國有,實行民營。經營者可以是單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多個自然人合伙。4.外部轉讓。對那些長期虧損且扭虧無望,可從外部尋求生機,即將企業產權的一部分轉讓給企業外部個人。一是協議轉讓。二是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拍賣,避免黑幕交易。5.混合經濟(合資)。
國有商貿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要解決好六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債務。采取債務跟隨資產走、債權轉股權、資產與債務重組等多種辦法,處理好企業的債務,不能借改革逃離債務;第二,歷史。要尊重歷史,在國有資本退出的過程中,要解決好職工的體制性欠帳,補發職工的欠發工資,做好職工的社會保障工作;第三,職工安置。賣斷工齡要在職工自愿的基礎上進行,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以經濟補償為由將職工推向社會,要落實好職工安置的具體政策;第四,妥善處理好企業無償使用國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問題;第五,處理好國有產權轉讓的主體。轉讓價格的確定、產權轉讓收入問題;第六,改制后企業的發展問題。產權制度改革不是將國有資產賣給個人,一賣了之,而是通過產權改革,明晰產權,重構企業新的責、權、利關系,促進企業發展。
三、國有商貿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考
l、“主人翁”地位問題。產權改革后,職工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確立職工與公司之間權、責、利關系。職工持股后,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決定投上自己的一票,真正感受到主人的地位,這種主人翁地位是看得見,摸得著,感受得到的。相反,過去的職工,只是政治意義上的主人,但不是企業的主人,企業的決策、領導的選舉等重大事項都是上面、廠長說了算,職工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無發言權。
2.產權界定問題。產權改革的前提是產權界定。產權界定的原則是誰投資,誰所有。產權界定時不僅要將有形的國有資產量化界定,更重要的是將技術、管理等“人力資本”產權化。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五中全會都肯定了探索和建立經理人和核心技術人員股票期權制度的必要性。在國企改革中,要將管理與技術利益化。在現代經濟中,最需缺、最重要的是管理與技術。管理與技術的股份化,是對管理與技術成本的補償,是現代經濟發展的根本方面。如果對管理與技術不進行價值補償,管理者和技術人員,要么減少管理與技術的成本,要么尋求其它補償管理與技術成本的方法。因此,產權界定時,要用經營管理股、技術股對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產權獎勵。
[關鍵詞]產權改革 經濟學 經濟體制改革
一、產權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和概念
我們通常情況下把產權理解為在資源稀缺的情況下人們對資源的使用權利,也可以說是人們在利用資源時必須遵守的適當規則。從直觀上分析,產權主要用于表現人與物之間的某種特定的歸屬關系。其實呢,這種人與物之間的關系也從另一方面體現了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系。由此可知,如果只有一個人或者無限制供給資源的時候,根本不可能出現我們所謂的產權問題。
清晰化以及流動性是產權的兩項重要的基本特征。產權清晰化包含了兩種基本含義:一是產權中所涉及的主體的“人”格化。這主要是指產權的所有者必須是被我國法律認可和承認的人格主體。這些主體通常是指法人或者公民自然人。這一特征是不適合抽象的對象的;二是產權歸屬必須具有獨一性。“一物一主準則”在市場經濟中是維持我國產權市場的正常運行的重要標準。產權制度的第二項基本特征是流動性,產權的流動性有助于提高企業運營效率,有助于實現資源優化合理配置,從而聚集大量社會資本,最終達到與現代的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目的。
二、產權經濟學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關系分析
1.產權經濟學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
通過總結我國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產權經濟學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理論基礎。產權經濟學是中國經濟學研究中最基礎的經濟理論之一。無論是在理論認識上,還是在實際工作中都充分表現了產權的復雜性,因此產權經濟學是我國在市場經濟改革過程中遇到的一個重要挑戰。產權不是單一的某項權利,而是一組圍繞人們財產所結成的權利。在經濟改革的過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產權激勵機制是重中之重,是整個改革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產權激勵是經濟改革的價值取向。
2.產權經濟學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主旋律
經濟體制改革是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主體內容,其核心是產權制度改革。產權的明晰以及界定問題是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微觀基礎。產權制度在法律的保護下和政府部門的適當激勵下,才能有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因為產權是發育市場經濟主體的第一要義。
3.市場經濟中股份制改革的精髓是產權多樣化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要求以多樣化的產權主體作為經濟的微觀基礎,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通過相互競爭,推動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而在股份制改革的過程中我們找到了這樣的一個有效載體即產權多樣化。同時,這也是是產權經濟學的一項重大突破。因此,股份制被稱為20世紀資本主義的一項重大發明。
三、如何應用產權經濟學促進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
1.以產權經濟學為第一要義優化我國經濟體制改革
通過總結我國早些年間實行計劃經濟所得到的經驗和教訓的,同時針對我國目前國情,不斷的進行探索和改革,我國的經濟體制慢慢的以市場經濟代替了計劃經濟。實踐證明,這確實是一項正確的舉措,在現在的經濟改革浪潮中,我們要銳意進取,不斷開拓新的天地。在這個過程中,我們要注意以下問題:由于全民所有制在產權制度中是模糊飄渺的,更加無從談起所謂的激勵,這就導致了生產效率低下。因此,要將產權所有制改革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頭戲。要勇于解放思想,沖破束縛,大膽深化企業經濟改革,促使非公有制經濟的迅速發展,從而建立起多元化的、全方位的產權激勵機制,最終達到優化所有制結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有效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
2.在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要重視產權多樣化
只有競爭才能促進發展,然而改革開放前所實施的計劃經濟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計劃經濟完全是抄襲前蘇聯的經濟模式,并不適用于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其中全民所有制是一個寬泛而且抽象的概念,它不具備明晰的產權關系,無法形成利益驅動。因此如何在全民所有制中建立起優良的動力機制成為一個難以解決的歷史課題。因此在現代經濟體制改革中很多企業采用了股份制,通過參股、集股、控股多種方式,形成多元化的經營主體,從而滿足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
3.將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場攻堅戰
產權制度改革是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所遇到的最深層次困擾和較難突破的體制瓶頸。經濟制度是人與人之間經濟關系的體現, 它通常是以政府、企業等單位組織作為支撐點和連接點的, 而產權則是經濟活動的對象以及重要紐帶。運用適當的制度來界定經濟主體的具體責任和相關權益叫做產權的界定。產權的界定主要是為了維護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優化配置經濟資源,實現我國經濟有序而且高效的運行。目前有的產權歸屬關系還是很模糊,這一現狀導致部分國有資產所有者的代表疏忽了自己的資產情況,缺少具體人員對國有資產負責。想要盡快改變這一現狀就必須重視產權制度改革。
4.將產權保護作為民法的核心內容
每個公民都希望可以擁有屬于自己的產權并使其不斷增值,因此我們必須將產權的保護作為民法的核心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私企和個體商戶應運而生,我們必須通過法律來保護這部分人的私有財產, 這也是產權經濟學制度改革的基本內涵。
結語:通過不斷地研究和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從而進一步完善和豐富我國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在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靈活運用產權經濟學,促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使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創造出更多的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1]黃少安.產權經濟學導論[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2]魏杰,趙超俊.構建新的財產制度[J].國有資產管理,2004,(4).
關鍵詞:小產權房;農地制度;農地產權制度
近年來我國征地規模不斷擴大,失地農民日益增加,人地矛盾及由征地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隨之不斷惡化。盡管政府不斷采取相關政策措施,強調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民權益,但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并未被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而小產權房問題正是這些問題的突出表現之一。小產權房的興起及蔓延現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國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而土地產權制度又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現存的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不清、產權界定不明晰、產權結構和制度不合理性是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失控、農民基本權益得不到保護和農村土地糾紛不斷增加的根源。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和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出發,深入研究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構建一種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對充分合理利用與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小產權房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考驗
小產權房指的是在未經政府征用的集體土地上,由農民集體繞過政府,直接和開發商達成協議,興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產權房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兩難境地,也成為在新農村建設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建設部了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但最新的調查顯示,小產權房風險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從北京到地方,小產權房的交易依然供需兩旺。根據現行的土地制度規定,凡農民耕種的農田都屬于集體所有,不準買賣,也不準隨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須首先由政府征用,改為國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府不允許農民將自己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開發;而另一方面卻通過征收補償的方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用于商品房開發。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性法律制度,是侵犯農民憲法上基本財產權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謂的小產權房,凸現出我國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國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著的城鄉不平等現象,這正是對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現實批判和否定。小產權房的現象充分說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對城市化的順利進行也產生了障礙和扭曲。為了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和促進城市化的良性發展,要使政府盡早走出困局,避免與廣大農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對立,應接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改革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嚴重沖突的土地制度,讓農民充分實現對土地的權利。
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反思
目前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小產權房問題深層次淵源于我國土地的“二元制”結構已不適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與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
(一)土地產權內涵的界定
對土地產權的涵義,人們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指土地財產權利,它包括地所有權和由土地所有權派生的土地占有權、土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處分權以及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權利。呂益民認為,土地產權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等權能為基礎并反映這權能轉讓和交易過程中所體現的個人或社會受益受損的權益關系。戚名琛等認為,土地產權是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的多層次的一系列土地財產權利組合。周誠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有關土地的一切權利的總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等是土地財產權利的組成部分。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是:土地產權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一系列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
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產權相對于國有土地產權一直是一種弱化的、不完整的產權,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變為國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農民有地無權,而集體有權無地”的狀況。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所有權虛置。我國集體土地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但“農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的意義的集合群體,這樣一個無法律人格、不能具體行使對土地有效監督和管理的集合群體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必然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
2、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不完整。農民對土地的不具有自主處分權,而處分權又是產權的核心部分。事實上,農民并不擁有真正意義上的農地所有權,而具有的處分權也是非常有限的,現行法律對農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明確了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的規定,但在程序上、許可上做了明確的限制。當農地非農化時,唯一的合法途徑就是通過國家征收或征用。
3、土地產權制度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護。目前,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如人意,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具體來說,可歸結為以下三種情況:(1)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破壞土地產權的事件卻屢屢發生。執法不嚴:違法情況的屢屢出現,同時也說明了執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法》的執行不得力。(2)無法可依。如有關農村土地產權的買賣以及地役權的界定和實施規則,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3)法律法規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有償轉讓,但在轉讓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卻沒有給出,在實際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不明確,這也對實際操作帶來了困難。
三、和諧語境下重構農地制度的設想
(一)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確所有者主體,確保農民擁有真正的土地財產權
鑒于目前集體土地所有者位置虛化,農民土地產權不清,導致土地隨意調整、政府隨意征用、低價補償等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現象屢有發生,必須從法律上界定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明確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擁有問題。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直接賦予農民,使農民享有明確、穩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產權。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要確立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對土地產權的排他性權威,從制度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二)實現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同地同權
應根據2004年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以及2006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的通知》中所要求的“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遵循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區劃的前提下,實現農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土地既然屬農民集體所有,就應該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權利。法治原則的要義在于法律必須平等的適用于政府與民眾。學者秋風由此指出:目前禁止農民充分行使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不符合法治原則。
(三)從根本上改革城鄉二元經濟制度,這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目前,影響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制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因此,從根本上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是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進行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創新,就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保險。弱化土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功能,盡可能地發揮土地的經濟功能。其次,改革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能夠自由遷徙、就業,與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也是當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四)調整產權結構,構建合理、有序的農地流轉機制
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農地合理流轉,是建立現代商品化農業以及進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為此,一方面應通過政策、法規的調整,較少對農地流轉的種種限制;另外應加快農地流轉的市場化進程,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采用租賃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轉方式,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和補償機制,減少目前農地流轉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從事農地流轉的專門性中介機構建設,大力加強流轉所需的各項經濟、法律環境建設。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規,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
正當、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補償原則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遵循的原則。而現實中在一些地區一些部門以“公共利益需要”為旗號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后再轉讓獲取增值收益,實際上保護了一些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的利益群體的小團體利益。不是以工補農、以城促鄉,而是以農補工、以鄉補城。因此,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確保在征用農民土地過程中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把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變成一個平等財產權利主體交易的過程。合理分配政府、開發商、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應獲得的增值收益。
(六)完善法律制度,嚴格保護農村土地產權
依法治國是我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從長遠來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中,一方面,需要我們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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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交易成本 產權制度 創新
知識經濟時代,經濟增長一直是資源配置追求的結果,效率是資源配置效果的反映。企業作為資源配置的基本單位,初始的產權制度如果約束效率的增長,就必須考慮產權制度的重新安排。制度創新必然帶來交易成本,如何使制度創新產生的收益大于該交易成本成為了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考慮的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產權制度的重新安排的方式日益多樣化,尋找最適合、最低交易成本創新模式已經演化為新的趨勢。故此,研究企業交易成本與產權制度創新之間的關系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更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交易成本與產權制度
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由于產權的約束,經濟主體通常會根據產權安排的權利,在權衡成本和收益之后才會進行經濟活動。產權實質上是社會激勵的約束機制,有什么樣的產權安排就有什么樣的激勵效果、行為方式和資源配置效率。資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以及人的需求的特性引發了產權存在的必要性。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過程中,所面臨的對資源的競爭更是與日俱增,如果不對這些競爭進行合理地約束和規范,那么資源就難以實現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合理的產權制度可以提供有效的社會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
綜合先前相關研究發現,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總是結伴而行。成本問題一直是組織制度安排所考慮的首要問題,要確定資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就必須考慮到如何尋求交易成本的最低。交易成本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主要制約因素。交易成本又稱交易費用。交易成本理論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所提出,他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認為交易成本是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的,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成本,或者說是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主要包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執行成本、監督保護成本及維護交易秩序的成本。而后先關研究歸納并發展該理論,交易成本存在的情況下,產權的初始界定會對經濟制度運行的效率產生影響,但是只要產權明晰,即使存在交易費成本,企業仍可以通過選擇產權制度使交易成本達到最小,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二、交易成本與產業制度創新關系
由以上對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內涵分析發現,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是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其對立面在于,產權制度指的是界定和維護交換雙方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安排;交易成本指的是界定和維護產權發生的費用,二者的含義不完全相同。相互聯系在于,產權制度的交換雙方權責利關系越模糊,外在性和社會成本無人承擔的問題就會被放大,為界定和維護產權的制度安排而支付的費用就越大。反之,越小。從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的對立統一關系來看,為建立明晰產權的制度安排除了必須支付相應的交易成本之外,還必須能夠獲取相應的制度收益。否則,人們就會因為建立明晰產權的制度需要支付高額的交易費用而不愿意進行產權制度創新。一旦出現產權關系模糊的現象,就會導致外在性和社會成本無人承擔的問題愈發嚴重,資源利用效率會因此而降低。企業通過產權界定和制度創新,明晰產權關系,進而削弱外在性和社會成本無人承擔的問題所引發的影響,提升資源利用效率。產權明晰的程度越高,資源有效利用的程度也越高,制度創新收益就越大,為界定和維護產權制度的成本也越大。產權制度是企業制度的核心。對于一個企業來說,選擇一種既能降低交易成本,又能提供適當產權安排的制度,是提高企業運營效率的關鍵。不同的企業制度是不同的產權結構安排的體現。產權制度創新得益于企業內部分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給予企業家的報酬激勵,能夠有效地分配企業資源的剩余所有權,從而加強管理,減少交易成本。新制度經濟學原理認為,交易能夠實現的前提條件是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擁有充分的信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交易雙方在交易中不可能擁有充分的信息,往往在交易中處于優勢的是擁有信息較多的一方,在經濟人的理性原則下驅利動機往往誘使其采取損害對方利益的交易行為;擁有較少信息的一方因此在交易中居于劣勢地位,在經濟人理性原則下,通常會采用謹慎的態度進行交易,以便使自己的損害降低最低。新的制度安排要對交易優勢一方的行為進行約束,使他為其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對交易劣勢一方提供一種保證,使他在交易受損時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從而鼓勵交易行為。新的制度安排是否有益于交易雙方的發展,要看其所帶來的收益和成本。反過來,交易雙方的制度收益大于制度成本才能促進新的制度發揮作用。對于優勢一方,通過約束其行為可以降低其收益、增加成本,而保證劣勢一方交易的順利進行可以增加其收益、降低成本,這樣以來雙方的會實現共同發展,從而使新的產權制度安排延續其作用。
總之,當預期的制度收益大于交易成本時,企業才會有動力為界定和維護產權而進行制度安排的創新;如果預期的制度收益小于交易成本,企業就不會愿意從事產權制度的創新。如今,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關鍵時期,產權變革也隨之達到一個臨界點,即徹底拋棄傳統企業產權制度的同時,更加完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只有當各種資源的替代相轉換率等于各自的市場價格的比率時,資源的配置才會達到最優狀態。所以,現代企業產權制度要注重交易成本的存在,力求新的產權制度帶來的收益大于交易成本,實現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才能使新的產權制度發揮最大的作用。
三、產權制度創新的相關建議
由以上對交易成本和產權制度創新關系分析發現,新的產權制度除了會帶來一定的收益外,還會造成交易成本的出現。企業產權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取決于它是否能夠將交易成本降到最低限度,交易成本的大小對于產權制度創新起著決定性作用。新的企業制度要能夠提高組織協調效率以及資源利用效率,從而節約交易費用。基于此,筆者提出了創新企業產權制度的相關建議。
1、完善現代企業制度,鼓勵競爭降低交易成本
在我國的很多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中,高層管理人員任人唯親的現象仍舊屢見不鮮。然而,一些管理人員由于知識、經驗等自身能力的局限,并不能有效地發揮職位作用,導致管理上出現混亂,降低經營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企業想要尋求發展壯大,應出于崗位的需要招聘人才,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減少任人唯親造成的管理不公甚至混亂的現象。由于親屬管理人員通常會排斥外來人員,導致一些企業必不可少的優秀的人才很難在企業中發揮其作用。為了打破固有的發展模式,應著力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其充滿活力。將競爭制度真正地引入企業的管理中,使企業員工包括優秀的企業親屬員工都有一種憂患意識,并注重將選用強的企業親屬成員原則和德才兼備的外部人才聘用標準相結合,打破企業內部封閉式權力結構。由于競爭的存在,企業的管理效率必然會相對提升,企業的資源也可以進一步得到合理利用,從而可以降低新制度帶來的交易成本。
2、明確財產所有權,消除內部產權混亂現象降低交易成本
目前,我國的一些企業,尤其是家族企業內部各自為政的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企業成為一盤散沙,從開始的合力逐漸演化為自私自利的分立,這就不可避免地將企業帶向衰退的道路。究其原因,這些企業缺乏明確的產權和權責關系,缺乏約束這些管理者的有效制度。首先,要合理地設置明確的產權股份關系,按照能者多得的原則分配股份。對管理、生產等效率更高的成員實施股份獎勵制度,保證其工作的積極性。但是,制度的設置應考慮股權差距的存在,不應使差距過于懸殊,保證在合理的范圍內。再就是,按照職位的重要性和其績效設計薪酬,把權力、責任、利益聯系在一起,激發管理者的積極性,使企業擁有活力,企業才能發揮出效用。必須明確企業財產所有權,使其成員成為直接的股份持有者,同時合理地分離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把經營權交給懂經營會管理只向董事會負責的職業經理人,并且下設相關的監督機構。企業的相關產權制度必須保障資本與管理的分工合作,減少內耗,提高企業的管理運作效率,進而降低新的制度安排所產生的交易成本。
3、實現產權多元化,降低交易成本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很多企業都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傳統的具有成本和效率優勢的產權結構已經不能夠適宜企業的發展。很多企業由于過度的產權集中時常會出現盲目的決策,追求產權多元化的產權結構和產權制度安排已然成為企業經營的必然趨勢。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可以采取上市融資或向企業員工轉讓股份、對高管采用股票期權制、股權激勵、讓投資者加盟企業股東行列等措施,使產權流動進而形成真正意義的產權制度安排。也可以通過稀釋股權的辦法,引進社會資本,這樣既保證了企業形成強大的合力,又引入了社會資本。產權多元化意味著打破單一的投資主體,形成多元的投資主體格局,這樣以來,這些投資主體既能相互監督又能相互支持并共擔風險,有利于企業迅速壯大和擴張,進而可以更為合理的利用資源,提升經營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四、小結
如今,我國正處于企業改革的關鍵時期,對影響企業成本的內外因素的探討仍舊是一層不變的焦點。企業改革必然經歷制度的創新,而新制度安排又會產生交易成本。產權制度作為企業改革過程中一項重要單元,其創新與交易成本之間的關系尤其重要。本文綜合以前交易成本、產權制度的相關研究,分析了交易成本和產權制度的內涵,并進一步探討了交易成本和產權制度創新之間的關系,最后針對我國企業發展面臨的一些產權問題,提出了創新企業產權制度的相關建議。筆者發現,產權制度的創新是以一定的條件為前提的,即新的制度安排所帶來的收益要大于其所產生的交易成本。企業制度的核心是產權制度,企業的產權制度創新也要以交易成本最小化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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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
加強技術創新,有利于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盡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體系,擺脫對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依賴,發展民族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企業持續不斷地進行技術創新,也在于通過獲得技術優勢或用技術優勢換取成本優勢,進而獲得市場優勢。但這些優勢的獲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是否享有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因為在市場經濟中,高新技術商品(產品或服務)的交易主要是知識產權的交易,而知識產權的交易歸根結底體現為經濟利益的交換與分配,離開了利益關系,就無所謂知識產權關系。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是通過授予知識產權主體一定范圍的私權,允許其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眾充分公開其技術或其他形態的知識為代價,換取國家法律保護下一定期限的龍斷權。知識產權是科技進步的產物,與技術創新、高新技術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從西方發達國家創建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來看,知識產權的發展表現為“社會生產科技化、科技成果商品化、知識商品產權化和權利制度體系化”這一歷史特征。知識產權是在法律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確認,是企業重要的無形財產,在高新技術企業資產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促進高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已被世界各國所認同,越來越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意識到用知識產權促進技術創新的重要性。
(1)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方向的引導作用。技術創新具有不確定性,而高新技術表現的“高”、“新”特點,使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強,進而導致企業對創新產品和技術路線選擇上的盲目性。而知識產權由于是以公開技術內容為代價的私權,會使企業及時獲知自己從事的相關技術領域的技術狀態和技術的法律保護狀態。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技術創新成果必須具有新穎性,由此在企業對比分析以后,便可以已公開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選擇產品開發方向,確定技術開發路線,既可避免重復研究,又可保證技術創新難題在可能的技術領域和可行的商業領域中解決。
(2)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傳播作用。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在知識產權制度的保障下,一方面可獲得高收益,另一方面引導其它企業對這種高收益的追求進而進行技術模仿,在模仿的基礎上進一步創新,形成持續創新。對國家而言,其重要意義之一在于通過持續創新,技術得到傳播、擴散,形成新的產業群。授予主體以知識產權是將專有權和促進技術信息公開統一起來,其公開的技術內容為傳播提供了前提,為知識的傳播、技術的轉移提供了極大便利,促進企業生產要素根據市場原則合理流動。
(3)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主體的利益保障作用。知識產權對高新技術企業利益的保障作用還體現在:如果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就會產生基于這種對知識產權支配權而形成的一系列的請求權和抗辯權,以保障企業利益的最終實現。如果對技術創新成果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障,技術創新的成果就會白白地“流失”,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總銷售額的5%的研發投入就會付之東流,30%的科技人員的技術創新勞動成了徒勞。
(4)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活動的規范作用。在技術創新活動中,競爭的存在使得不正當競爭成為可能,因為侵權仿冒的成本要比企業進行“高投入”的研發成本低得多,“尋租”行為成為可能。由技術創新形成的高新技術,因其易流動和無形性,使得技術秘密被侵權經常發生而認定侵權十分困難,知識產權制度追求權利人的技術壟斷與公眾利益的平衡,這種立法的“二元”價值目標決定了知識產權主體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同時又要遵守公平競爭原則。其次,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專有性,使其存在著被濫用的可能,由此在知識產權制度中確立的合理使用、在先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就是對權利主體壟斷權的限制。再次,知識產權制度確立了發明人、專利權人和單位對技術創新收益的分配機制。
2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
發達國家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制定了名目繁多、卓有成效的商標戰略、專利戰略等知識產權戰略,大大地促進了企業的技術創新。如美國最早將保護發明人的專利制度作為市場競爭的武器。日本在日美專利戰中受到挫折后,以美國為師,加強了知識產權戰略的研究和實施。為了更好地占領加入WTO后的中國市場,各國跨國公司把對華知識產權活動的重點放在了高新技術領域。截至1999年12月31日,在我國專利申請中,國外知名的石化跨國公司申請的專利數就占到本領域的80%。在核技術、醫藥化學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90%以上是外國企業;在航天領域的發明專利申請,國外比國內高出30倍,相比之下,知識產權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遠未發揮其應有的制度保障作用,表現為:
(1)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意識缺乏。具體為:①我國相當一部分高新技術企業習慣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科技成果管理模式,往往憑著經驗或傳統觀念進行市場經營,缺乏專利意識和品牌意識,或對品牌的保護和防范意識,沒有意識到知識產權是一種極具價值的無形財產,沒有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的成果,在競爭中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份額越來越小,甚至被別人擠掉。②相當部分企業不是重復研究與開發,就是沒有對技術創新的成果及時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反被他人以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有的則干脆仿冒別人的技術創新成果,嚴重影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在國際上的形象和信譽,更重要的是長期的仿冒行為會使企業無法形成自己的核心技術和技術創新隊伍,永遠無法擺脫對別人的技術依賴。
(2)技術創新中尚未確定明確而穩定的知識產權戰略。首先,研發項目的選擇上缺少知識產權戰略謀劃。在企業的研究開發目標決策階段,雖然有像海爾等極少數企業開始主動利用專利文獻來為決策服務,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立項上都有一定的盲目性,或只根據市場的短期需求確定開發目標,沒有想到或不會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全面分析技術、市場和競爭對手的情況,不善于運用知識產權制度進行技術和市場優勢的儲備;其次,在新產品的研究開發階段,我國的絕大多數高新技術企業不善于利用專利等知識產權文獻來提高研究開發工作的起點和效率。往往是在專利文獻上已經公開的技術內容,本來可以用來直接參考或不必再去開發的內容,有的企業卻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自己從頭做起,重復開發,做無用功。最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階段,在我國高新技術企業中也是一個薄弱環節。一些企業研制出新產品、新工藝后,由于沒有申請專利,被別人仿制失去了市場,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更有甚者,被外國企業拿走或廉價買去,申請了外國專利,使該技術的出口反而受到限制。
(3)技術創新文化中缺少知識產權的價值內核。對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價值內核進行考察時,我們不得不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所處的傳統文化環境進行分析。在我國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受儒家傳統文化的影響,形成人治主義傳統、德治主義傳統、泛刑主義傳統和無訟訴主義傳統等傳統法律文化。這些傳統法律文化缺少知識產權制度和技術創新所要求的價值內核,從總體上講對技術創新和知識產權的發展都具有消極影響。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技術創新,需要倡導追求產權的價值觀和鼓勵競爭的價值觀,而儒家的“中庸之道”則與上述價值觀格格不入,由此企業總是不能夠主動、積極地利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技術創新成果,而是依賴于“家長”,即行政部門的指揮棒,以行政手段推進企業技術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3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可以理解為:高新技術企業長遠的發展和全局的利益角度出發,為了搶占或維持技術創新的制高點,運用知識產權法律機制,在技術競爭和市場競爭中謀求最佳經濟效益,并能保持自己技術優勢的謀略,確立構建知識產權戰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創新的戰略保障,這是因為:①現代企業制度必然要求企業重視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財產權的作用。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產權明晰,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財產是企業“法人財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產總值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②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充分保護知識產權,防止和控制企業的無形資產流失。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在樹立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意識、營造知識產權文化氛圍和保護創新成果的經驗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知識產權大量流失。知識產權戰略的確立,有利于企業對技術創新成果進行全面地、長期地和及時有效地保護。③企業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確保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國際競爭中的有利地位。④知識產權戰略有利于企業制造國際名牌,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從認清知識產權本質和研究知識產權戰略入手,及時制定和實施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一般可分為專利戰略、商標戰略和商業秘密戰略等。從對知識產權的運作角度又可分為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利用戰略、企業知識產權價值戰略、企業知識產權投資戰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等。
4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的法律保障
首先要完善和制定法律法規,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以保證高新技術企業既定的知識產權戰略按照預期目標推進。知識產權戰略是依托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法律以其國家權威性、強制性和一定時期內的穩定性,保證了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有一個相對穩定的法律依據和強有力的實施保障。良好的知識產權法律環境是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實現的前提和保障。由于對知識產權的利用、管理、保護都受到法律的規范,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每一步都必須以法律規范為行為規則;法律規范特別是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對實現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又具有可靠保障作用。可以說,企業知識產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優化配置,是有效的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戰略性運用的共同結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必須遵循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趨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原則。
關鍵詞: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產權制度;改革
中圖分類號:F30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35-0031-02
一、明晰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產權的改革思路
(一)以構建“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為目標
要按照現代企業產權制度要求,明晰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各項權能的歸屬,提高股權人格化程度;理順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與村委會、村民的關系,形成按“產權規則”運行的制度規范;確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市場主體的地位以及保護農民利益的長效機制,最終全面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集體產權資產營運機制。
(二)以土地產權改革為突破口
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財產主要包括農民承包地、自己的農具和其他生產資料、村提留以及征地款等,其中土地財產占了絕大部分。集體土地產權殘缺是整個農村產權改革的核心問題。農村土地產權面臨的問題是:第一,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是集體,但是,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究竟是誰,立法和實踐中都不甚明確。第二,承包經營權沒有完全物權化。在家庭聯產承包經營制度下,農村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相分離,承包經營權從其本質上說還沒有徹底物權化,還不屬于完整意義上的使用權,實際上只有耕種權和收益權,農民沒有轉讓、出租、抵押和入股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的權能不充分、不明確,導致土地流轉困難。第三,土地股權殘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堅持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個人擁有的前提下,以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入股的方式獲取土地的“股權”。由于農民和集體擁有的都只是部分產權,而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產權,因此,有學者稱之為“準土地股權”。農民以其承包的土地投資于股份合作制,確實擁有了對土地的股權,但是,這種股權與嚴格意義上的股權,有較大差距,除開收益權外,其他方面都打了折扣。要明晰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產權,就要從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入手,著力解決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和土地股權不充分的現狀。
(三)以建立新形勢、新體制下的集體資產運營機制為重點
以土地產權制度創新為核心,通過清產核資、資產量化、股權界定、股權設置、股份分配,構建現代產權制度,逐步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集體資產管理運營機制。在具體資產運作機制上,要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一是把握好政府推動與村民自治的關系,既要體現政府的引導和推動,又要體現農村的民意要求。二是協調好股東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在股權設置、股權界定、利益分配、公積金提留等具體制度安排上,把握好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尺度。三是把握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產權制度改革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群體,在資產量化和股權確認上,既要公平合理地處理歷史問題,又要承認差距,確保改革取得預期的成效。四是處理好規范操作與民主監督的關系。改革方案要進行充分的民主討論和可行性論證,改革環節必須經過合法的民主監督程序,要規范資產清查、資產評估、債權債務處理、審計監督等各項操作,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
二、創新資產運作機制,加快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
(一)科學清產核資
清產核資是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改革的基礎環節,合理評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量成為重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首要工作。具體做法是,要在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主管部門指導下,對各類集體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依法界定所有權歸屬。由于清產核資工作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因此一定要完善資產評估制度,保證清產核資的科學與公正,要選擇有資格、信譽良好的社會中介和村民代表共同參與評估。集體資產清查核實和產權界定的結果,應當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代表會議予以確認。通過清產核資、股權量化,無論是個人產權還是法人產權都比較清楚,個人產權歸村民個人,法人產權歸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1] 。股權量化給個人,通過股權證書證實個人對股份資產的產權,并由農村股份合作組織主管部門予以登記。新增人口不再參與資產量化,實行股權的“生不增,死不減”和“遷入不增,遷出不減”,減少改革運作成本。但可以繼承和接受本組織成員轉讓的股份,以及出資購買個人現金股,成員所持有的個人股可以繼承、轉讓或贈與他人,本組織成員有優先接受轉讓權。
(二)增設募集股
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股權設置類型,比較好的方式是取消集體股。對于取消集體股后的股權設置,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設立募集股,另一種觀點則反對設立募集股。之所以反對,是因為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實行按份共有,既對股東利益負責,又要承擔一定的社區責任,設置成募集股將打破股權的福利性,體現不出合作股的性質,不利于農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本文同意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增設募集股,因為增設募集股,可以解決入戶婦女和新生兒等特定人員享受股份權益或募集發展資金等問題。通過向外募集股份,吸收外部資金,增加集體資產總量,增加村民收益,促進股權流通,引入競爭機制,增強股東的風險意識,使股份不再具有福利色彩,是股權從封閉走向開放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募集股的所有權應該屬于個人所有,可以繼承、饋贈、轉讓等。同時,在股份分紅時,可以通過提留公積金、公益金的方式實現積累,以保障農村公共管理和公益事業的正常運轉。
(三)擴大股權流轉范圍
即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成員可以轉讓、買賣、抵押和繼承由集體資產折股量化到個人的股權。股權應該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目前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往往只考慮到股份的收益權,忽視了股份的轉讓權。這樣的股權流轉機制是不完善的,使得股權交易、重新配置難以實現。村民所持有的股份因為是不可交易的內部股,削弱了其對經濟組織和經營者的監督能力。只有擴大股權的流轉范圍才能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獲取最大的增值效益。為此,應該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賦予股東股份的完備所有權。要進一步明確股東對所持有股份的收益、轉讓、繼承等權利,使之具有完備的股權性質[2] 。通過賦予股東完備的股份權,使股權流轉從封閉發展為開放性,促使大股東的出現和經營者持大股,不斷增強股份合作經濟的發展活力。二是促進產權要素市場化。先允許村民個人股權在本村范圍內流轉,再逐步擴大到在本村范圍外轉移,最終建立農村股份產權市場,允許個人產權要素進入市場自由流通。三是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允許非本社區的資本進入股份合作組織,突破區域和所有制的局限性。
三、深化以土地產權為核心的產權法律制度改革,規范土地流轉行為
(一)明確所有權主體為村一級集體經濟組織
明確土地權利主體的最好途徑是給予使用者所有權。針對現實中“三級所有”的格局,應對哪一級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作出明確的規定,解決所有權主體缺位的問題。在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格局中,鄉鎮級組織因為范圍太大,管理成本高,現實中已經基本被排斥在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范圍外;村民小組既不是一個經濟組織,也不是一級行政單位,它是鄉村體制中職權最模糊、管理最渙散的組織,所以它不應該成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而村民委員會是由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是農村最基層的一級組織,它能夠代表農民意愿,獨立行使權利,又有能力行使所有權的職責,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應明確為村一級集體所有。
(二)促進土地權利的物權化
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缺乏物權上的確立和保護,表現在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進入市場進行交易[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只表示使用權人與所有權人間的一種債權關系,農地使用權則表示權利的內容和權利人對土地之支配的地位,體現了一種物權關系,應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改為農地使用權,徹底物化土地承包經營權,達到穩定集體土地權屬的目的。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能夠在堅持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的基礎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股份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農戶承包權的收益功能,使村民按其資產占有份額直接分享到相應的集體二次分配權,更加清晰地體現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
(三)突破傳統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限制
傳統的集體土地流轉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農戶與農戶之間的轉包,另一種方式是業主租賃搞規模經營,流轉形式簡單。在實際中,要實現土地的合理有效流轉,應該做到:第一,要堅持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流轉的只是使用權,不能在流轉中變更土地所有權屬性,侵犯農村集體利益,這是農村土地流轉必須遵循的重大原則。第二,要建立農地流轉市場。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效率低的直接原因在于缺乏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實行土地流轉委托管理,是實現土地高效率、低成本流轉的有效途徑。第三,解除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入股的禁止。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都作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抵押和入股的規定。立法機關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給農民以更大的土地自,加快土地的流轉,以進一步明晰產權,解決束縛農民創業致富、走向自由的制度障礙。第四,要變單一的土地經營權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權統一的土地承包權利束,特別是處分權一定要賦予到承包權中,這種處分權應包括對承包權的出租、入股及抵押等。
參考文獻:
[1] 楊宏翔,王槐生,楊繼友.現代產權制度視角下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J].理論探討,2005,(1):64-65.
摘要:從科技文化和知志產權制度的差異角度探析近代中國科學落后的因由。為了更好地振興我國科技,構建創新型國家,必須對現行科技政策的內涵加以充實,包括建立以培養科學精神為核心內容的科學教育體系和完善相關科技知志產權制度等。
關鍵詞:李約瑟難題;科技政策;科學精神;知志產權
一、李約瑟難題的現實意義 中華文明在人類歷史上的輝煌延續了數千年,一度還還引領歷史潮流,雄踞時代巔峰。但20世紀以后,社會的動蕩和歷次運動的洗禮使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發生了變化,現在的青年人已經似乎很少主動讀《論語》,《孟子》,很少把儒家的理論掛在嘴邊,無論我們承認與否,傳統的儒家文化漸息是不爭的事實。我們每天所接觸的文化和知志大部分來源于西方,飲食起居觸目可及都是來自歐美的“舶來品”,美國的可口可樂和麥當勞對青年人的誘惑遠大于涼茶和中式快餐,歐美流行歌手的知名度高于民樂歌手……這些都從側面印證了傳統文化所面臨的困境。尤其在科學技術方面,正如李約瑟難題所分析的一般,近代以來我們在自然科學的造詣方面落后于西方有著深刻的原因:可能是社會的,也可能是經濟的,更可能是文化的。筆者認為,在諸多原因中,文化差異和產權制度的因素最有解釋力。有學者將李約瑟難題歸咎為傳統社會的氛圍及國家政治體制的束縛。實際上,這些因素都可追根朔源到東西方傳統文化特質和知志產權制度差異的問題上。以下筆者將嘗試從這個角度分析李約瑟難題的成因。
二、李約瑟難題的破解
如果說把人類現行的知志體系大致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三類,那么中國傳統文化基本可歸為最后一種。科學是人們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動,社會文化系統與構成對科學的孕育和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觀點認為適合科技發展的社會文化主應包含合理性價值、功利性價值、普遍性價值和反對權威義等方面。這些因素恰恰是西方社會所具備的并為其科技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反觀中國傳統文化,從一開始就走上了道德倫常,修齊治平的道路。知志分子關心的不是自然界的知志與奧秘,相反是現實生活中為人處世的道德規范和治國安邦的經世致用之學。這種文化的形成歸因于長期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基礎,同時也決定了中國傳統文化從一開始就是具備強烈的封閉性和排外性。小農社會不大講究效率和效益,甚至對這兩者還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排斥。自給自足,靠天吃飯也使得大家對科學技術的創新不感興趣,以致清末的重臣們看到西洋先進的科技還斥之為“奇技巧,以為不足學”。所有這些都使我們的傳統文化基本與科學、尤其與自然科學絕緣,呈現出一副具有濃重詩情畫意的浪漫情懷和經世致用的功利色彩的人文學科知志體系。
歷史上,傳統中國也沒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私有產權,尤其是知志產權。這也使得科技生長的產權制度環境比較欠缺。統治者的意圖只是為了思想控制和方便統治的需要,并非為民眾提供技術專利的保護和鼓勵社會進行技術創新,或許這正是傳統中國沒有產生真正意義上的知志產權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李約瑟難題對我國科技政策革新的啟示
(一)完善以培養科學精神為核心的科學教育體系
在科學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們對文化的理解應該比古人更全面客觀。盡管現在人們都知道科學知志的重要性,但談起文化的含義,人們或多或少還是首先將其與人文學科知志體系掛鉤,對于科學知志,則更多的歸到知志技術范疇。為此,我們應改變狹義的文化觀,將代表人類知志發展最高水平的現代科學知志體系納入文化的視野。尤其對大學生文化素質的培養更是不能缺少科學精神的培育。“科技文化所體現的理性,公平,寬容,批判,創新,效率,協作等科學精神,是推動近代以來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變革的基本因素”。大學科學教育應重視科學史知志的講授,強化科學教育理念的傳授,關注科學教育的人文價值,大力促進大學生對科學技術內涵和價值的把握與理解,培養學生對社會和對科學負責的歷史責任感。
科學精神的缺失是我們傳統文化中的一大不足。中國人的務實精神將科學技術的工具理性發揮到極致。科學和技術被認為是一種僅僅為政治、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工具,沒有發掘出隱藏在技術層面背后的科學精神內涵。當然,科學精神的培育也應該理性看待傳統文化。盡管中國傳統文化缺少科學精神,但不代表熱”既是傳統文化回歸的一個重要信號,也表明了中國傳統文化在21世紀強勁的競爭力。如傳統文化中強調的“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可被現代科學話語解讀為講究和諧統一,注重綠色環保的可持續發展理論,在后工業化時代,飽受工業和城市發展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之后,人們深深的體會到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這些方面中國傳統文化可提供源遠流長的理論支持。
此外,吸收西方科學文化中有益養分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國著名的科學家和教育家竺可楨先生說過,近代科學在中國不發達的原因有二:“一是不曉得利用科學工具,二是缺乏科學精神”。我們科學教育的首要目標當在大力培養國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學精神。恰到好處地調節科學中的“工匠傳統”與“學者傳統”,改變將科技看成一種純粹工藝技術的偏頗觀點,發掘科技背后的精神內涵。簡而言之,為了更好地振興我國科技,構建創新型國家科學精神的培育應成為未來科學教育的核心內容。
(二)關于中國科技政策革新的若干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