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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流程自我評價申請受理評審公示備案證書
三、申請國家高新企業認定需要提交的材料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 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四、企業的財務水平需要滿足那些條件?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五、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先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所得稅可由正常稅率的25%降為15%來征收,實施期為三年(三年后再次進行認定);研發費用支出可以按75%加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扣;可以申請當地政府的資金支持;優先批準符合新三板上市條件的股份制高新技術企業股票上市。
第一條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另行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附: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一、電子信息技術
二、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三、航空航天技術
四、新材料技術
五、高技術服務業
六、新能源及節能技術
關鍵詞:高新企業 財務工作 關鍵點
國家為了貫徹落實創新驅動戰略,為了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財政部、科技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新的政策,出臺了新修訂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對于企業來說,凡是經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的所得稅稅率可以從25%降低到15%,優惠了40%。同時取得這項國家級的資質認證,也給企業創造出相應的品牌效應,同時企業也容易得到各級政府資金的扶持,為企業的發展帶來積極的推動作用。
因此,不少企業都有意愿申請加入高新技術企業行列,但是企業若想獲得這項資格,必須關注幾個問題,才有可能實現這種愿望。
一、企業一定要擁有核心技術的自主知識產權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最根本的是要有對企業的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撐作用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并且該項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列舉的范圍。因此,企業應著重結合自身的內部和外部條件,主動尋找屬于上述領域的技術,持續地進行重點研發,形成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自主知識產權,這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的基礎和前提。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相關的說明,企業可以通^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取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定、審批,而且是在中國法律規定的有效保護期之內。同時申請企業應擁有該項知識產權。根據國家新頒布的政策,取消了通過協議約定非自主研發的“獨占許可類”知識產權。由于有一些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簽署了獨立許可協議,但是享受了優惠的減稅政策的資格,這樣就不符合國家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要求。同時“獨占許可”協議容易被企業濫用,相關監督部門監督核查工作的開展也比較困難。
二、建立高新研發管理體系
高新技術企業的申報不只是企業技術部門和財務部門的事情,而是涉及整個企業的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企業的研發工作涉及包括研發機構的設立、研發項目的立項、研發項目收支核算、研發設備管理、知識產權認定管理及高新企業申報等一系列活動。
企業負責人必須主抓,技術部門牽頭成立高新技術研發工作領導小組,技術部門負責成立研發機構、知識產權申報、研發項目立項、研發項目備案及高新企業申報;市場部負責合同評審和認定;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研發設備管理;人力資源部門負責研發人工成本、工時消耗及項目人員名單;行政部門負責房屋及建筑物的折舊或房租及水、電、燃料的消耗情況;財務部門負責高新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核算;技術部門和研發部門共同負責項目的預算申請、審核。
因此,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打好管理基礎,企業上下齊抓共管各負其責,為高新技術企業申報創造良好的基礎。
三、會計核算要規范
有些企業沒有單獨設立“研發費用”專戶,其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零散在制造費用和管理費用當中;部分核算較好的企業雖然設有“研發費用”專戶,但其研發費用的核算不完整,并未能按照具體研發項目進行明細核算,未能完整、準確地反映出企業的研發支出情況。
為了系統地建立研發費用核算體系,可考慮把“研發費用”科目設置為一級會計科目,二級會計科目按“費用化支出”科目和“資本化支出”科目核算,三級會計科目按照研發項目來設置、四級科目按“直接投入費用”、“人工費”、“折舊費”、“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設計費”、“裝備調試費”、“試驗費用”、“其他費用”等設置。企業應該根據研發項目的研究開發階段,把研發項目劃分成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將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并計入當前損益的“管理費用”科目;開發階段的支出當中,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才能夠被確認為“無形資產”。
日常會計核算就把研發費用歸集好,這樣更容易取得稅務部門的信任,而不需要采用輔助記賬方式。
四、正確界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企業在核算收入時必須嚴格分別核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非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關定義,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和技術性收入的之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①擁有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是經過認證的自主知識產權;②上述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列舉的范圍;③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收入應占企業同期總收入(減去不征稅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技術性收入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轉讓收入:企業使用技術創新成果而交易技術轉讓所獲取的收入。
(2)技術服務收入:企業為社會提供相關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以及技術資料咨詢、市場評估,利用自己所擁有的人力物力所獲取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企業接受社會其他單位的委托,為了新產品的研究、開發、測試所獲取的收入。
五、正確核算研發費用
高新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強度計量是有要求的,是按照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和(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來計量的: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應不低于5%;②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銷售收入高于5000萬而小于2億元(含)的,比例應不低于4%;③對于那些最近的一個會計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比例應不低于3%。
研發費用核算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人員人工費用
企業工資發放明細表、匯總表應明確研發人員所在部門,研發人員從事的研發項目。研發人員與非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五險一金”等項目應分別核算。研發人員名單和“研發項目立項申請書”中的研發人員要一致。
由于企業研發人員可能既從事生產又從事研發活動,研發人員人工費應采取有效合理的方法分配到各個研發項目中去,比如按工時消耗量比例計算。
人力資源部門應該依據員工檔案,核實研發人員的學歷、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研發項目人員及工資變動等情況,并及時地提供給財務部門,使得財務部門及時核算研發項目的人工費用。
(二)直接投入費用
企業研發用材料費時應在領料單上注明材料領用的研發人員姓名,領用用途應寫明研發的項目名稱。財務部門應根據研發部門提供的各個研發項目消耗的材料領用明細表,直接計入研發項目費用。如果研發用材料費與生產經營共用成本明確分開,則需要根據材料消耗定額比例等進行計算分配計入。
研發用燃料與動力費用要盡量單獨計量,以區分研發和非研發費用。
(三)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
企業應將研發用固定資產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加以區分。最好將研發用固定資產集中到研發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該按需要分別歸類到專門用于研發項目的固定資產和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共用的固定資產當中。財務部門應根據固定資產的明細賬,計算出研發項目應該計提的年折舊費用。專門用于研發項目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長期待攤費用與此相類似)可以直接計入研發項目成本當中。對于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以及長期待攤費用),應該按照一定的比例如機器使用工時比例計算分配計入各個研發項目費用,最終歸集出用于研發項目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總額(包括長期待攤費用總額)。
(四)設計費用
研發部門為了開發制造出新的產品和新的工藝,而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關于制造、工序、技術、規范等方面的費用,可直接計入研發項目費用。
(五)裝備的調試與試驗支出
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模具和工具、研制生產制造機器、試驗調試費等支出,可以直接歸入研發成本。
(六)無形資產的攤銷
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必備條件之一,企業必須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識產權。除此之外,企業在研究開發活動中還需要購入包括專利、非專利發明、許可證等在內的無形資產,這類購買用于研發活動相關的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其攤銷費可以直接計入研發費用成本。
(七)委托外部研發費用
當企業在某些高新領域方面專長不具備時,可委托境內外其他研究機構或個人,針對與公司主要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的而且研發活動成果歸企業擁有的研究開發活動進行委托外部研發,雙方簽訂明確具體研發范圍、研發目的等內容的合同,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由財務部門根據相應的合同條款,按實際發生額的80%直接計入研發項目費用。
(八)其他費用
出口研發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體現擇優扶強、效益優先、統籌兼顧的政策導向。
通過出口研發資金無償資助政策,促進企業加大出口產品的研究開發力度,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出口比重,增強出口后勁。
在發揮政策引導和示范作用的同時,促進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使用本地財政資金配套的政策。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對象
(一)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條件及原則
1、符合國家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技術處于國內領先水平。
2、必須是以生產、出口和盈利為目的,產品具有較強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和出口前景。
3、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項目:
1、高新技術領域中自主創新性強、技術含量高、具有競爭力、出口市場前景好的研究開發項目;
2、科技成果轉化,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升出口產品檔次和附加值的項目;
3、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特別是具有我國傳統優勢,能帶來更多市場機遇的項目;
4、符合支持條件,已經啟動的項目
不支持的項目:
1、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2、無自主創新的單純技術引進的項目;
3、低水平重復項目、一般加工工業項目和單純的基本建設項目;
4、實施周期過長或投資規模過大的項目;
5、對社會或自然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項目;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技術購買的項目不得申請無償資助支持。
(二)承擔出口研發資金支持項目的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具備必要的項目研發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
3、資產負債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0%;
4、健全的財務核算與管理體系;
5、應從事機電產品出口;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符合上述條件,重點支持以下企業:
1、海關統計上年度出口額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或出口額超過1500萬美元的企業;
2、通過ISO9*質量管理體系、ISO14*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的質量、安全、衛生等體系認證的企業;
3、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出口企業;
4、在研發技術領域已取得相關科研成果的企業;
5、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
(三)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產品重點
在符合項目范圍的前提下,2*年重點支持:出口船舶及船用設備、發電及輸變電設備、數控機床及加工中心、高檔家用電器、汽車及零部件、飛機及航空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及網絡產品、集成電路與新型元器件和相關新材料及技術。
二、出口研發資金支持的方式
1、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企業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設備費、燃料動力費、租賃費、試驗費、材料費、委托開發費、鑒定驗收費等。
2、項目計劃新增投資在1*萬元以下,資金來源確定,投資結構合理。
3、在項目計劃新增投資中,企業需有與申請出口研發資金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一般情況下,企業申請資助數額不應大于企業的凈資產數額。
4、為了達到共同支持出口的目的,原則上地方政府部門對項目應有不低于出口研發資金支持數額50%的支持資金(西部地區可以酌情考慮)。
5、出口研發資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為保證項目資金的落實,對申請數額超過100萬元的項目,當申請額與擬支持數額差距大于50萬元時,企業需重新提供資金籌措方案及相應的證明,審核合格后才確定是否支持。
6、企業應獨立或共同擁有申請項目的知識產權。
7、資金分兩步下撥,項目立項后,先預撥6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再下撥40%。
三、出口研發資金的申請
(一)申請程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與財政廳(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共同負責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初審和匯總申報等工作。中央管理企業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組織和申報工作由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企業司)負責。
符合出口研發資金申請條件的企業將申請材料送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地方或中央主管部門按有關文件及本指南要求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推薦,并填寫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和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申請匯總表,連同企業裝訂申請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商務部機電司。
(二)申請材料
地方企業向地方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向中央管理部門申報研發資金項目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
3、《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樣本)
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專家評審和項目驗收的主要文件和依據。申報企業需注意以下幾點:
(1)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撰寫要求明確、翔實。
(2)應突出寫明項目關鍵技術和創新點;寫明每一點的主要內容(如技術要點、主要指標等)。
(3)要求有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產品的比較,可用文字敘述或表格的形式。
(4)要突出研發產品的出口前景和出口可行性。
(5)可行性研究報告可由申請企業組織編寫,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完成。
(6)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必須進行專家論證。企業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由項目推薦單位組織,論證專家不得少于三名,專家名單附在論證意見后。
《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后,須將主要內容摘要錄制在申請軟磁盤中。錄入軟盤的數據及主要內容必須與書面材料一致。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5、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含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復印件);
6、與出口研發資金項目有關的其他材料。
主要包括:
(1)出口的海關證明材料、出口的證明材料、目前未出口但將要出口的合同等。
(2)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
(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限高新技術企業提供)。
(4)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技術合同等)。
(5)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如列入國家或地方計劃的有關批準文件、環保證明、認證證明、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產品照片等)。
地方主管部門及中央管理企業向外經貿部和財政部匯總上報研發資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和軟盤:
1、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報告;
2、《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申請匯總表》
3、企業提交的材料
注意事項:
1、在同一年度內,同一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2、已獲得研發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在已立項項目驗收合格后,方可申請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承擔企業原則上兩年內不得申請新項目。
(三)申請材料的裝訂
申請材料按A4紙張尺寸印制。一式五份。材料裝訂順序為:《出口研發資金申請報告》、《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申請書》及申報附表、《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年及2*年度的會計報表和相應的審計報告、申請材料附件目錄、申請材料附件等。軟磁盤一張,軟盤標簽上要注明申請企業名稱和申請項目名稱。
四、出口研發資金的立項及驗收
(一)立項審批
1、對申報的出口研發資金項目,商務部機電司和財政部共同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或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答辯。
2、商務部和財政部依據中介機構的評估或專家的評審意見,審核確定出口研發資金的資助項目和資助金額,并負責向省級外經貿部門和財政部門、中央管理企業批復下達出口研發項目。對審查未通過的項目,不再發出書面通知。財政部門憑項目批準文件及出口研發資金使用承諾書預撥60%的資助資金。
3.為能準確反映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的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確保??顚S茫⒂欣趯ζ溥M行監督檢查,無償資助項目的承擔單位,須對項目的無償資助出口研發資金、地方匹配及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二)管理驗收
1、商務部、財政部對出口研發資金項目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并委托項目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中央總公司作為研發資金項目的監督管理單位,并根據項目申報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2、出口機電產品研發資金項目執行期終止后六個月內,項目實施企業應當向本企業工商注冊地所屬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驗收,中央管理企業向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驗收。
3、項目執行期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驗收的,項目實施企業需提前三個月向地方商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或者商務部和財政部申請延遲驗收。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意義:1、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可以加強對技術市場的管理、監督、規劃和指導,進行技術市場相關數據的統計和分析,制定更有利于技術市場發展的規章制度;2、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可以指導當事人完善技術合同條款,提高技術合同的履約率。減少技術合同的糾紛;3、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企業可以建立統一的技術合同管理制度,使知識、人才得到合理配置,更好的保護知識產權和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4、通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企業可以充分享受國家及市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增加企業效益。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復核要求企業當年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的60%以上。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首先要檢查企業是否具備技術貿易的資格,然后才能提出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申請。申請技術貿易資格證辦證須要提交的材料:1、技術貿易資格證辦證申請書;2、技術可行性研究報告;3、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隨繳驗原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工作簡歷;5、與技術貿易范圍相關專業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3名以上,提供他們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要求大學本科以上)或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隨繳驗學歷證件或資格證書原件),并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聘用證明;6、技術貿易資格證書申領表一式二份。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一般工作流程:1、技術合同咨詢(有些地方在網上預審,此項為企業需要對技術合同草本進行咨詢確認時使用)并提交技術合同申請認定清單;2、登陸科技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系統進行網上合同申請;3、申請人提交技術合同及相關附件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4、對技術合同原件及網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認定;5、核定技術性收入6、簽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或者技術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一般技術合同的基本條款,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1、項目名稱;2、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4、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5、風險責任的承擔;6、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7、驗收標準和方法;8、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9、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10、解決爭議的方法;1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等等;
技術合同的種類,更具有合同法的規定。技術合同有四大類:1.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2.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3.技術咨詢合同;4.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中介合同和技術培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基本認定條件:(1)、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2)、有明確的合同標的,且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掌握的技術方案;(3)、研究開發工作和預期目標有相應的技術進步特征和技術創新的內容。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范圍:(1)、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產業化開發項目。(2)、技術改造項目。(3)、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項目(4)、引進設備和技術在消化吸收基礎上進行創新開發項目。(5)、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6)、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7)、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集成制造系統,但軟件復制和無原創性的程序編制除外(8)、其他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有下列情況的合同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1)、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2)、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3)、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4)、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二)、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植物新品種轉讓、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集成電路知識產權轉讓與許可所訂立的合同?;菊J定條件:(1)、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創造專利、技術秘密及其他知識產權成果;(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有下列情況的合同不屬于技術轉讓合同:(1)、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分的,不是技術轉讓合同;(2)、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于技術成果文件;(3)、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不屬于技術轉讓合同;(4)、合同標的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屬于技術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估報告所訂立的合同?;菊J定條件:(1)、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2)、咨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估和預測;(3)、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決策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范圍:(1)、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2)、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3)、重大工程項目、研究開發項目、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項目等的可行性分析;(4)、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5)、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6)、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項目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7)、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8)、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9)、科技評估和科技查新項目。有下列情況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1)、就經濟分析、法律咨詢、社會發展項目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2)、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3)、就科技企業資產重組、股票發行等的分析論證。
第一條:投資項目的管理
㈠準入行業:縣輕工基地劃分為三大工業園:⒈南部輕紡園。準入行業:紡織鞋服、文教體育用品、家俱、玩具和日用品等;⒉中北部特色食品加工園。準入行業:具有地方特色、采用高新技術上檔次上規模的綠色食品加工行業;⒊西部輕工機械制造園。準入行業:日用機械、家用電器、光電源、照明器具、衡器、輕工裝備制造等。
㈡入園條件:凡進入園區的新辦企業必須是上市企業、龍頭企業、具有品牌帶動效應的優質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無污染或輕度污染的生產性工業項目。項目投資規模應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優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高產業關聯度、低能耗的項目入駐。
㈢投資項目的報告:投資業主向縣輕工基地籌備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書面報告意向投資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內容、總投資額、固定資產規模、建設進度計劃、建成后的年產值和納稅額、要求受讓的土地面積;同時提供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項目技術條件、生產工藝流程等相關證明材料。
㈣投資項目入駐的審查: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企業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在2周內通知業主補齊有關材料,并研究決定企業是否入駐,向縣委、縣政府呈送企業入駐建議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入駐。
㈤項目手續的辦理:投資者在獲得入駐批準后,與縣輕工基地籌委會簽訂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根據入駐條件,采取招拍掛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自建廠房。
第二條:項目的用地管理
㈠年度用地計劃: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會同縣相關部門,擬定下一年度的用地計劃,經縣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月上旬,將用地計劃報縣國土資源局。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應提供報批材料;屬特殊招商項目,需計劃外用地的,應及時向縣國土資源局提供信息和資料。
㈡用地預審:縣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和縣輕工基地籌委會對投資業主申請用地進行審查,項目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產業政策及土地供應政策,要求其投資項目除公共基礎設施配套的投入外,平均每畝土地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得低于200萬元(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項目總用地面積,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包括廠房、設備和地價款),行業分類控制指標根據《關于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建設廳關于和實施<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縣輕工基地園區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詳見附件)執行,并作出納稅承諾。經審查符合供地標準的,由新辦企業主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填寫《國有土地使用預出讓申請書》,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共同確定項目選址位置、用地范圍和用地面積,縣國土資源局與投資業主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議書》,縣規劃建設局根據《縣輕工基地東平片區控制性規劃》,結合《國有土地使用權預出讓協議書》和建設項目的實際確定選址情況,出具項目規劃用地紅線圖,提出項目用地規劃設計要點,作為項目用地招拍掛出讓的規劃設計依據。
㈢用地供應:⒈根據投資業主的預申請,涉及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報批,報批費用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負責繳交。用地審批后,縣國土資源局擬定工業用地出讓方案上報審批,審批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招拍掛出讓。新辦企業主按照招拍掛的程序取得的土地,與國土資源局簽訂《成交確認書》,完成項目立項、規劃、使用林地審核、環評、工商注冊等相關手續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給予辦理供地手續。⒉企業主必須在土地成交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地價款,按照雙方約定的投資強度及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建設,在18個月內建成投產,如未能完成將調整其用地面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企業自行負責,造成土地閑置的,依法依規收取土地閑置費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重新招拍掛出讓。⒊土地用途為工業用地,使用年限為50年,供地條件為“七通一平”(通水、電、路、通訊、網絡、排污、排水、場地平整)。
第三條:工業用地地價
㈠為支持工業項目建設,工業項目用地出讓執行最優惠價格。
㈡工業建設項目簽訂投資協議后,必須上繳項目建設保證金(1萬元/畝),企業動工建設時給予返還50%,完成主體建設返還35%,項目竣工投產時給予全部返還(不計息)。
㈢工業項目自建設用地交付之日起18個月內應投產,在投產后三年內,平均每畝每年實際交納稅收如未能達到5萬元以上(或雙方約定的納稅額),項目業主應補交本項目全部建設用地的土地差價,土地差價按15萬元/畝執行。
㈣工業建設項目自建設用地交付之日起二年內必須滿足雙方約定的投資強度及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工業項目建設未達到約定的投資強度,項目業主應補交本項目全部建設用地的土地差價,土地差價按15萬元/畝執行。
㈤鼓勵優質項目進入園區,世界500強或臺灣100大企業、中國500強或國內大型央企、投資規模在3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項目,市內上市、品牌、龍頭企業投資10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采取一企一策,啟動特別優惠程序。特別優惠程序的啟動,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提出,報縣政府批準。
第四條: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
㈠投資業主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能建多層廠房的,盡量建多層廠房。工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五項指標必須符合《縣輕工基地園區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規定。
㈡對用地需求較大、分期建設的項目實行規劃預約方式供地,采取用多少、供多少的動態供地方式加以限制。首期的建設用地只有達到約定要求,才能啟動二期用地;同時對建設周期作出限制,在約定期間內為項目預留用地,項目逾期未建,按約定條件視情適當延期或直接收回。
㈢投資業主必須執行“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城市規劃管理制度,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遵循建設規范要求,即有正規設計圖紙,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聘請工程監理,接受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監督,按規定進行放樣、核樣和竣工驗收。
㈣項目動工建設前,項目總平面布置及建筑設計方案應送審,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審,總平面布置圖須經縣輕工基地籌委會審查和縣規劃建設局審批,施工設計圖紙按規定程序送審;基建應遵守國家和地方制定的有關建設、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和規定;企業用地紅線內建筑、立面、層高、層次、外墻色調需修改或變更,或需臨時搭建工棚、簡易設施,須經縣輕工基地籌委會審查和縣規劃建設局審批,否則按違章建筑處理;廠區內排水采用雨污分流,污水經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網,圍墻應采用透視式布局建設,沿主干道路或區間道路的鄰路建筑不得設置店鋪,建筑設計時應進一步增強企業整體建筑形象和城市景觀效果。
㈤凡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施工建設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要求進行施工建設的一切工程,均屬違章建筑,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提請執法部門對違章建筑物依法查處,造成損失及拆除費用由企業承擔。
㈥企業建筑施工不得侵占、損壞園區道路、人行道、綠地及公用設施,如需臨時破壞,應先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同意并交納修復保證金,工程完工后按同質同量給予修復。
第五條: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
㈠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㈡企業生產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叭瑫r”制度,按照低碳、環保、高效現代化輕工基地標準要求,同時應處理好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㈢企業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應統一收集在廠區固定地點,由垃圾清潔隊運送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理。
㈣企業應共同維護園區的衛生整潔,加強日常衛生管理工作,實行門前“三包”制度,做好廠區、食堂及周邊環境日常保潔,生活垃圾要求袋裝化,按指定地點放置,統一處理。
㈤在園區施工的土方工程隊應事先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備案,如有發生“滴、灑、漏”現象,應立即組織人員清掃,并負責所經過道路路面的保潔工作。
第六條:投資項目的管理、項目的用地管理、工業用地地價、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和安全設施等項目指標的考核,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發改局、經貿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建設局、環保局、外經局、安監局等相關部門每季度對企業進行督查,并提出考核意見,報縣政府批準。
第七條:服務企業政策
㈠證照辦理。企業經批準入駐并提供有效證件、繳交相關稅費后,所有項目報批及證照申辦,縣相關部門提供“綠色通道”,由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或有關鄉鎮全程,證照辦理實行承諾制,限期辦結。
㈡專人服務。對重要項目和重點審核內容,縣輕工基地籌委會會同縣有關部門提前介入,指定專人(一對一)全程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優惠政策
凡進入園區的新辦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所有優惠政策外,還將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㈠稅收方面:新辦生產性企業年納稅額(指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之和)150萬元以上,自納稅之日起三年內由縣財政予以獎勵,獎勵金額第一年按其繳納的增值稅額的15%計算,第二、三年按其比前一年新增繳納的增值稅額的15%計算;現有企業技改后年新增納稅額150萬元以上,自技改完工投產之日起三年內進行獎勵,獎勵金額按其每年比前一年新增繳納的增值稅額的15%計算。
㈡用工方面:實行免費用工登記、求職登記,免費職業介紹。企業在有線電視刊登招工廣告減半收費,對農村富余勞動力實行免費技能培訓、技能鑒定,對企業工人免費辦理未成年工上
崗證。對外省、市勞務輸出部門為我縣企業成批招收20名以上工人,并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6個月以上,且在企業就業1個月以上的,給予勞務輸出部門每人200元的補貼。
㈢融資方面:加強銀企合作,推廣自助可循環貸款等信貸方式,優先為園區內企業的貸款提供擔保。
㈣廠房建設、設備貼息:⒈新辦項目生產性設備購進總值500萬元以上或單臺(套)100萬元以上的;挖潛改造項目生產性設備購進總值300萬元以上或單臺(套)100萬元以上的,按稅務正式發票金額貼息3%;⒉新辦項目和挖潛改造項目的新建或擴建的生產性標準廠房(不包括辦公樓、生活用建筑物)給予貼息。新辦項目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且一般項目自開工起在18個月內完工投入生產,特大項目自開工起在24個月內完工投入生產的新建面積;挖潛改造項目建筑面積累計達5000平方米以上的擴建面積,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每平方米貼息40元。
㈤進出口獎勵:對生產性企業當年進口規模達5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增量3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3萬元,增量6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8萬元,增量1000萬美元以上的獎勵15萬元。年出口100萬美元以下的自營出口企業每出口1美元獎勵人民幣0.025元,年出口100-300萬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獎勵人民幣0.03元,年出口300萬美元以上的每出口1美元獎勵人民幣0.035元。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按金額不同檔次給予獎勵人民幣2-30萬元。
㈥科技扶持:承擔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的,分別按項目經費的50%、40%比例給予配套扶持;與國家重點大學(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國家級研究所建立技術依托關系并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扶持15-20萬元;與高等院校、省級重點實驗室、省級研究所建立技術依托關系并實施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的企業,扶持5-10萬元;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行業技術開發中心,優先安排科技立項,并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15萬元、5萬元扶持資金;被確認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扶持20萬元、10萬元。
㈦市場開拓與品牌獎勵:企業參加列入縣政府年度展銷計劃的國內外展銷活動的展位費,給予50%的補貼。獲得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100萬元;獲得省著名商標或省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獎勵8萬元:獲得市知名商標的企業,獎勵2萬元。除國家強制性認證的,獲得IS0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或測量管理體系認證的或IS0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分別給予獎勵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