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行政制度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職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首要職能是組織職能,高速公路行政制度的組織職能存在特定性特征。依照其特定性特征的原則進行劃分,可以分成有職權性和非職權性兩大陣營;依照其管理寬度的原則進行劃分,可以分成多種層級的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將責、權、利下達至各層級管理部門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處,并命其工作人員做到協調工作。
2.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職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第二大職能為監督職能。在高速公路的服役過程當中,牽連著多方的利益群體,其中便不可缺少有監督職能發揮效用,平衡各方利益群體。高速公路行政制度的監督職能涵蓋兩個方面:(1)針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的監督;(2)針對高速公路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活動涵蓋三大因素:①監督者、②被監督者、③所處外在環境。
3.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職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第三大職能為調控職能,調控職能更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當中必不可少的職能之一。以國家的整體宏觀規劃為依托,在對高速公路開展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的活動過程中,都要有宏觀調控作為支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職能的實施,意在依據國家對高速公路做出的整體規劃行事,從而保障高速公路整體規劃目標的落實。
二、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分析
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度問題分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度涵蓋多重內容,局限于高速公路壟斷性的作用,其組織制度的貫徹落實出現(或潛在蘊含著)諸多弊端。
在我國,高速公路的運營規模適度與否、結構規劃的科學與否、收費站點的布局合理與否等問題都沒有得到透徹而明確的回答,尚需進一步的論證和推敲。目前,全球的收費公路總體建設里程為14萬公里,其中有超過70% (約10萬公里)的收費公路位于我國境內。仍需進一步指出的是,在我國的收費公路構成當中,有95%的高速公路以及65%的一級公路,某些收費站點的間隔距離僅有幾公里之近,布局甚是欠缺合理性。例如,廣東省高速公路的收費年限和收費價格在項目審批時便已經敲定,通常狀況下,收費價格和收費年限都不會輕易的出現變動,然而,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會出現個別路段車流量超出預期而形成超額收益,而個別路段車流量未達預期而形成虧損的現象。高速公路的建設規模與運營效益如何實現平衡,從而實現組織制度的最優化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2.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制度問題分析。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制度全面與否、科學與否等問題同樣需要得到重視。存在行政管理的地方,就要有行政監督作為支撐。在有關高速公路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針對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監督制度的系統化規范,具體體現如下:(1)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職責劃分不明確。在我國現行的管理機構布局上,存在明顯的機構管理范疇重疊,導致同一個任務有多個管理主體的問題出現,層級之間的隸屬關系混亂。例如,部分高速公路企業沒有統一的固定資產實物管理部門和管理體系,只是由財務部門登記后每年做賬務處理,這樣就無法及時掌握固定資產實物的存量分布和動態變化情況。(2)高速公路在投建過程當中的行政監管力度不到位。因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監督力度的匱乏,使得一些相關部門的工作者在利益的誘導下,利用職位之便,導致行政管理監督制度的非規范性問題的出現。例如,廣東省高速公路大都屬于經營主體多元化,盡管此種多主體的投資方式能夠吸納更多的社會資金,然而,容易導致其監管的重疊、混亂甚至出現空白。
3.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問題分析。若要使高速公路能夠正常發揮其應有的公共服務作用和經濟利益效能,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保障。詳細來說,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滲透于高速公路運營管理的各個環節:
其一,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技術性問題。當下,涉及到此類問題的具體法規制度仍未形成,唯有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提煉出一些相關條文作為約束。例如,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運營與管理等活動,都有其針對性的技術要求和標準,此類衡量性的技術要求和約束性的執行標準都要以詳細的制度文件展現。然而,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此類調控制度尚沒有形成完整地文件,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技術調控造成了不小的困擾。
其二,高速公路是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因此,其相關信息都應該做到公開、透明。然而,當前信息公開的制度和信息公開的程度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信息公開問題頗多:(1)應被公開的信息范圍不清晰、(2)信息公開的流程環節尚未統一、(3)信息公開的監管機制匱乏。
三、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的應對策略探析
1.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組織制度。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制度應能充分展示依法行事的精髓,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的形成是要為高速公路的正常運營提供必要的約束和支持。若要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制度得到應有的貫徹和落實,并發揮相應的效力,就要使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示人,從而實現其應有的強制性和約束性。基于此目的,應深入強化高速公路相關法律、法規,滿足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現實訴求,從而為高速公路行政管理工作做出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2.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監督制度。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監督制度的健全與否關乎到經濟和法律等諸多因素,同時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有力支撐。縱觀西方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健全的國家,其大都由健全的法律、法規做出極,倘若沒有法律、法規的支撐,便會困于執行。我國的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改革大都是借鑒以往時期的經驗進行,盡管此種方法具有顯著的針對性,然而卻付出了較大的成本作為代價。因此,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改革應首先建立相關體制機制,并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只有依照此種方法,才能保障改革無障礙進行。例如,筆者所在公司與員工核算每月電費使用量時就是嚴格按照公司現有關于用電方面的管理制度每月根據水電工對員工所住的家屬樓、集體宿舍抄表的分戶用電數,上報審核,作扣繳電費依據;核算水費時根據每月公司的水費繳納情況,核查總水表與水廠提供的數據是否符合;公司員工床上用品的申請購買、發放等環節(審核是否符合發放條件--開單-做好登記工作)都有完善的制度監督,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公司符合電話費報銷條件的員工的電話費報銷;每季度各部門的辦公用品需求量,綠化用品采購計劃的申請、審批等程序都有嚴格的制度規定。
3.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調控制度,是保障我國高速公路行政管理正常且無障礙進行的必要之舉。轉變原有的宏觀調控手段,達到行政管理制度轉變的效果,從而減小行政管理調控制度與預期目標之間的差距。(1)針對高速公路全部關聯范疇開展技術性要求的考量,完善相關行政制度的建立,實現強制性制度約束。(2)健全高速公路行政管理的信息公開機制,并設置專門的信息公開監管機構,從而避免信息公開的不徹底問題出現。例如,建立相應的信息平臺,將具體工作信息明示于平臺上,既方便了員工的查看,又提高了工作的準確性和透明性。
一、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一)政府采購與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又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日常的開展或者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與一般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特點:
1.采購資金主要表現為政府性資金;
2.采購目的主要是實現政府職能;
3.采購范圍廣、規模大;
4.采購過程要求能夠較充分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5.采購制度一般是圍繞政府的一定時期的一定目標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政府采購制度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一系列法規、政策和制度的總稱。其基本內容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政府采購法規:主要表現為各國分別制定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法》,該項法規主要包括:總則、招標、決議、異議及申訴、履約管理、驗收、處罰等內容。
2.政府采購政策:即政府采購的目的,采購權限的劃分,采購調控目標的確立,政府采購的范圍、程序、原則、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
3.政府采購程序:即有關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政府單位采購計劃擬定、審批、采購合同簽訂、價款確定、履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4.政府采購管理:即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原則、方式,管理機構、審查機構與仲裁機構的設置,爭議與糾紛的協調與解決等規定。
(二)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還剛剛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購行為則一直存在。據有關方面測算,近年,我國政府采購日均量已達20億元,年政府采購總量7200多億元。長期以來,我國的政府采購表現為財政預算分配后各購買實體的分散采購形式。即:由財政部門每年根據預算和各預算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各支出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買。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其中政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體現在嚴格的物資審批中。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這種傳統的政府采購行為方式與“兩個根本性轉變”改革環境存在嚴重的相脫節。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買方市場逐步成長壯大,各購買實體的自明顯擴大,政府采購牽涉的范圍更加廣泛;另一方面,適應市場經濟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力。實際運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購行為不規范;財政支出資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購過程以部門或小集團利益為重并引發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敗行為;弱化政府、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體制轉軌中財政預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機構改革亦要求政府轉變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呼喚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政府宏觀調控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要求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主體,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政府實現宏觀調控的兩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由于政府采購的數量、品種和頻率,影響著財政支出的總量和結構,反映一定時期的財政政策,政府采購制度能夠通過一定的政策調節經濟周期,熨平經濟波動,起到調控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的作用。同時,政府采購還是政府體現政策意圖,達到一定政策目標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場為紐帶通過帶有政策傾向的政府購買,支持民族產業發展;平衡地區差距;吞吐存貨、平抑物價、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支出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向市場的轉軌,楔入了市場機理和價值規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標。同時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管理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制化和規范化要求。政府采購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規定,加強了政府對財政資金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轉變過程的影響。監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約和規范了政府購買行為。對于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重要意義,是健全和完善我國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客觀上有利于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資金分配與使用效率機制,從而達到經濟的規模效益與追求政府支出的邊際效益。
3.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開拓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壯大民族經濟的必然選擇。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明朗。我國政府于1996年向亞太經合組織提交的單邊行動計劃中明確表示最遲于2020年向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時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國從國際市場中獲得價廉物美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同時也有助于利用從現在到正式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時間差鍛煉和培訓國內企業,逐步適應國際慣例,以開放的姿態迎接國際挑戰。
4.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頓財經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購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種反腐倡廉機制,使政府采購行為置身于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監督的機制當中,在公開、公正、透明的環境中運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購當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于維護政府信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購的國際通行做法與啟示
政府采購制度起源于歐洲。從18世紀末開始,西方國家逐步開始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建立管理機構,政府采購的主體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務組織擴展,并成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近一個世蘭己來,政府采購制度是大部分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經推廣到國際貿易領域。世貿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成為各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國外政府采購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其原則主要有:貨幣價值最大化原則(即實現等價交換、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盡量滿足全體居民和納稅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競爭原則(以此激發國內外商家間的充分競爭)。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不同歷史時期各不相同。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經濟職能內涵的擴大,政府采購成為政府干預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購的目標更趨多元化,如各國常見的保護民族產業,調節國民經濟運行,促進就業等。
2.政府采購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購的集中程度可分為三種采購模式:集中采購,即由一專門的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所有采購如香港);分散采購,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購,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門根據政府有關法規分散采購(如新加坡)。
3.政府采購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兩種。其中招標采購所占比例較大,且門檻價較低。它又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幾種。后兩者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如購買現有設備的配套部件、購買專利產品等。非招標采購具體方式靈活,如兩階段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采購和小額采購等。
4.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一般而言,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都設在政府財政部門,各自的權限因國而異,因其采購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職責包括:采購預算編制、制定采購法規、對政府采購事務進行協調和管理、采購統計、采購分析和評估、直接進行采購等。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又將政策制定機構與政策執行機構分開設置。
5.爭議和仲裁。政府采購仲裁機構可分為由財政部門負責(如:新加坡、韓國等)、獨立的仲裁機構(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負責三類。解決的方式有通過爭端調節的協商解決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關法律規定。為加強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各國都備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如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法案》、《聯邦采購條例》、《合同競爭法案》等)。其中各國的基本法規是政府采購法和合同法,同時還配套有大量的相關法規。
(二)有關國際市場的政府采購協議
目前國際上有關多國政府問的政府采購協議主要有“東京回合”協議和“烏拉圭回合”協議,分別就有關政府采購的適用范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待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技術要求、投票程序、采購信息、爭議處理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
(三)國際通行做法對我國的基本啟示
1.各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原則上雖無大出入,但具體的辦法措施則各有不同。政府采購模式、運行機制、管理機構、仲裁部門,以及采購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這說明政府采購制度無一定式,它是各國政府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所以我國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沒有現成的典范可以復制,而必須立足國情,同時吸收國外的一些適用做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
2.各國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過程中盡管具體措施不盡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規制度,盡可能使政府采購過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設法制先行。加強我國的有關立法建設,完善法制環境是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中不容忽視的。
3.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認識到了國際采購市場對國內經濟的重大影響,進入世貿組織的觀察員行列。我國也應先申請成為觀察員,及時了解WTO的最新動態,研究調整自己的對策,有備而戰。
4.各國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護民族工業,引導進行國內采購的措施。因此,我國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過程中,應采取慎重的態度,有條件地開放,既要運用市場準入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又要利用國際規定和政策優惠,限制市場開放的程度和范圍,為國內企業提供有效保護。
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框架設計
(-)制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依據與原則
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借鑒國際慣例,從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發,立足于本國國情設計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必須體現制度內含的基本原則,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效率原則和競爭原則。
2.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可操作性。
3,應充分考慮國民待遇和保護民族產業。
4.制度的設計應體現政企分開、效率優先、制度科學,并且能夠起到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與內容
(1)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凡是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具體包括:各類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等。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將國有企業也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數量較多且情況復雜,從一個較長期來看,不宜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國有企業自主經營,防止行政干預在企業的復歸,也有利于政府采購制度相對獨立地按照自身經濟規律穩妥運行。
(2)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容。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在目前試點內容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范圍,直到囊括全部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
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指政府性資金。我們認為: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宜界定為所有政府性資金。所謂政府性資金是指政府無償和有償取得的各類資金,其界定標準是能否為政府掌握和運用。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3.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各地經濟基礎差別很大,同時,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觀調控指向,更大限度地節約資金,調動供需各方的積極性,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結合以集中為主的模式。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在有關部門授權的前提下進行分散采購。
4.政府采購的步驟
(1)選擇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2)“門檻價”的確定。所謂“門檻價”是指符合政府采購制度適用范圍的支出單位,其采購規模達到規定的金額必須進行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價格,也是競爭性招標的最低限額。由于各國國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別較大,各國在確定“門檻價”時,其使用的標準大相徑庭;就是在同一國內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所使用的“門檻價”標準也不一樣,對于我國來說,由于政府采購工作剛剛起步,各地區之間的財政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政府采購的“門檻價”也不應搞“一刀切”,應允許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采購“門檻價”存在一定的差別;同時,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不同時期也應允許進行調整。
(3)供應商的資格確認。凡是在中國境內外莊冊登記的企業、公司及其他提供貨物、工程、服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資格成為我國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為了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企業發展以及進行國內宏觀經濟調控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我國應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比如15一20年)宜將供應商限定于國內,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國外開放。
(4)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約。一項政府采購事宜最終通過政府采購合同形式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責權利關系,該項政府采購合同以合同執行的方式終結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民事法律貴任。
(5)政府采購信息的。根據政府采購制度要求,將有關達到競爭性采購標準需要由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詳細采購信息,或是某項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詳情,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雜志或專門的政府采購信息報刊上通告公布,這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體現。
5.政府采購制度的運行機制
(1)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選擇。我們認為應設立各級政府的政府采購委員會,主要負責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制定、修訂和監督執行。該機構可以不專門設置,只是由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經貿委、行管部門、計委、外經貿、審計、工商、法院等)參與的協調性機構。借鑒國際經驗,考慮政府采購管理業務性比較強,資金撥付量大,需要體現政府意圖的特點,因此,可考慮將其常設機構設在財政部門(稱作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政府采購支出政策、下達采購計劃、采購預算審查、批準和撥付采購款、制定采購規章和各項制度、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
(2)設置專司日常政府采購事務的“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我國國情,應成立專門的政府采購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購公司),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管理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入波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比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不管這種委托鏈條有多長,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須遵循政府采購原則。
中介機構則是具有獨立行使政府采購資格的各種采購事務所,或有能力從事該項業務并經政府采購中心資格審查認可的其他機構,在接受政府采購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過招標或其他有效競爭方式。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推薦給用戶,同時,接受政府采購中心所父饋的有關供應商提供商品(勞務)的質量或標書中規定的相關指標存在問題的投訴,并負責向仲裁機構對供應商提出席詢乃至訴訟。
(3)政府采購爭議的仲裁與機構選擇。根據中國的國情,政府采購過程中涉及合同糾紛的,可由糾紛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不服的,可交由當地法院進行判決;其他爭議可由各級司法部門進行協調與裁決。
6.政府采購的監督。關于政府采購的監督可考慮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監督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應采用制度監督與法律監督并行,再輔之以行政監督;另一方面是監督機制的構建,對于在政府采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可考慮設置四重監督機制。第一層為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側重于對采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因為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的計劃安排和執行最熟悉;第二層為各級監察。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側重于事后監督;第三層為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側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監督;第四層為社會輿論監督,旨在發揮新聞媒體的傳播作用。
四、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近幾年我國政府采購試點情況
我國自1996年進行政府采購試點工作以來,全國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試點,其試點范圍從比較容易操作的小汽車、辦公設備擴展到小氣車維修、保險、醫療設備、會議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構建、工程公開招投標等領域。其中最明顯的成效在于節約了采購支出,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據統計,凡試點采購項目平均采購支出節約率都在10%以上。其次,規范了分配關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購、紅包開路”的腐敗漏洞,增強了財政的監督職能。此外,試點中各地政府采購都由有關專業人士參與操作,加強了支出決策的科學性和運作效率,避免了購置浪費和資金流失。
由于各地這項工作尚處于試點摸索階段,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購的有關法規還未出臺的情況下,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不甚規范,特別是管理體制還不順,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暫行辦法從內容、深度、范圍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購范圍狹窄、采購方式單一,整個采購過程缺乏有效的仲裁與監督;三是部分預算資金使用部門在認識上存在誤解,有抵觸情緒,資金管理部門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調整,有礙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四是自覺運用政府采購制度來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對經濟運行民周期調節,在各地的試點行為中基本沒有體現。
(二)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針對當前的試點情況,本報告建議如下:
1.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使這項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變無序為有法可依,同時配套制定對全國政府采購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試點情況存在的許多不規范之處,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購法》。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或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之前,可以考慮在我國已有的政府采購試點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國具有指導意義的《政府采購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應明確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將競爭性、透明性、規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則、效率原則、可操作性原則,以達到政策一致、操作規范、運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購試點為基礎,總結經驗,逐步推進。首先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制度的宣傳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戶和供應商的思想認識。其次,在試點中應逐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先是擴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購,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購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運作方式;可考慮在具備政府采購的全國大中城市的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注重采購方法的多樣化和科學化,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3.改革現行預算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
建立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需要全面改進現行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t總預算中單獨編札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以實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購中心按照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發放到各使用單位。
(2)改革現行總預算會計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現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接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轉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的中間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同時,在預算資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應設計新的支付憑證,增加“撥付所屬資金”會計科目,進行以撥作支核算,對招標采購過程中發生的標書制作費、招標費或手續費等以“政府采購成本”會計科目在預算會計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現行單位預算會計核算制度。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購買性支出,一旦資金潑付到位,基本上就從財政管理或政府監督中脫離出來,對其存續情況、處理情況難以掌握,造成部分國有資產流失或重復購置。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采購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購中心的有關憑據后,一方面以“專項撥款”科目對接財政或政府采購中心“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另一方面,分類構建資產帳戶,年度終了,采購中心和使用者向財政機關報送會計報表時,對政府采購品均應單獨以一張報表加以反映。
(4)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這種方式與正在探索改革的國庫單一帳戶的管理方式能夠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項基礎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購隊伍。政府采購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招標投標又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學科,因此,要求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應該是具備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又具有很強的業務操作能力的復合型人才。為此,亟待對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素質提高以勝任政府采購工作。只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資格。因此,可考慮建立注冊采購師制度,將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納入制度化軌道。
(2)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數據庫管理信息系統。運用電子計算機網絡數據傳輸查詢系統,將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數據信息登記入庫,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供應商、研究部門、大專院校等)隨時進行調用。待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將有關政府采購的統計數據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及采購信息上國際互聯網。
第二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行政執法證的統一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測繪行政執法證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測繪行政執法證的配置范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省級以下較大的市的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需要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也可配置。
第四條測繪行政執法證實行全國統一的樣式和類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和頒發。
第五條測繪行政執法證為本式,深藍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和“測繪行政執法證”字樣;其內容包括:國家測繪局印章、用證規定、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工作單位及單位地址、本人像片、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編號和注冊頁。
第六條測繪行政執法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編號由大寫英文字母G、C和八位數字組成。
第七條領取測繪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是測繪主管部門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
第八條領取測繪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必須填寫“測繪行政執法證申領表”,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核后,統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
第九條測繪行政執法證每兩年注冊一次,注冊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注冊審核工作,并于當年第一季度將審核合格的測繪行政執法證報送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注冊。
第十條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據測繪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執法權時,必須出示測繪行政執法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配發了行政執法證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一條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行政執法證,不得利用測繪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行政執法公務活動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二條測繪行政執法人員對測繪行政執法證應當妥善保管,防止遺失和損毀。測繪行政執法證只限持證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轉借。
測繪行政執法人員遺失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報告和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測繪行政執法人員離開所屬部門或者調入另一測繪管理部門,由原部門收回其測繪行政執法證并上繳發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使用測繪行政執法證的,應當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收回其測繪行政執法證并上繳發證機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利用測繪行政執法證進行與測繪行政執法公務活動無關的其他活動的;
(二)擅自涂改測繪行政執法證的;
第一條為規范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行政許可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予其從事與衛生管理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有下列法定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決定;
(三)地方性法規;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自行設定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不得實施沒有法定依據的衛生行政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上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但應當對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加強監督。
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的,或者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此作出規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需要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和發放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衛生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數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有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項,方便申請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提高辦事效率。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接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至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查申請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并根據現場審查結論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并書面告知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長檢驗、檢測、檢疫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鑒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期限。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專家評審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鑒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考試、考核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在考試、考核合格成績確定后,根據其考試、考核結果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工作由依法認定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申請人依法可自主選擇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檢疫機構,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檢驗、檢測、檢疫機構。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逐級審批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審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衛生行政許可證件。
衛生行政許可證件應當按照規定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有效期、編號等內容,并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標明發證日期。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關申報材料和技術評價資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實施衛生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同一地點的生產經營場所需要多項衛生行政許可,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只發放一個衛生行政許可證件,其多個許可項目應當分別予以注明。
第四章聽證
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予記錄。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人參加聽證,人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三十五條根據規定需要聽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負責組織。聽證由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主持。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衛生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舉行聽證時,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三十九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的許可審查意見;
(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后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審核,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第四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一條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五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二條被許可人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變更,并換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予以注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屬于可以變更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衛生行政許可。
第四十四條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延續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延續申請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和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的,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原許可無效,由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對衛生行政許可行為和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全面監督。
第四十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其他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報告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糾正;必要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服務的場所和生產經營的產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進行實地檢查、抽樣檢驗、檢測時,應當嚴格遵守衛生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涉及本轄區外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協查;接到通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協查;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查;對于重大案件,由衛生部組織協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查處的違法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安排工作經費時,應當優先保證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所需經費。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取得衛生行政許可后,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條件和要求從事相應的活動。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符合其申請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收回或者吊銷衛生行政許可。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其它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撤銷衛生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衛生行政許可復驗期屆滿或者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衛生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進行評價,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研究制定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衛生行政許可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衛生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夠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六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事項。
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衛生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
(二)超越衛生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在衛生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活動真實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
(四)應依法申請變更的事項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未經衛生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規定的衛生行政許可文書樣本供各地參照執行。除本辦法規定的文書樣本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一、職責及范圍
(一)本制度所指辦公用品是指日常辦公用品及一些低值易消耗品,本制度規定了辦公用品計劃、采購、發放、使用、保管等方面的職責和管理要求。
(二)辦公用品的采購、保管及發放歸口綜合處管理。各處室、部門辦公用品計劃、領取、使用、保管等由各處室、部門負責人或指定專人負責。
二、辦公用品計劃、采購、保管及發放管理辦法
(一)、每月15日以前,各處室、部門自行統計本處或部門的辦公用品需求狀況,并列出詳細計劃,分類(日常辦公用品、印刷品、其它)填寫《用料計劃單》,計劃本著“節省、實用、必需”的原則,經處室、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統一提交綜合處。
(二)、綜合處采購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審核并制定采購計劃及預算,報經綜合處處長審核,總經理批準后進行采購,并于每月25日至30日發放。
(三)、公司新到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綜合處根據各處室、部門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備必要的辦公用品,以保證新到人員的正常工作。
(四)、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它日常辦公用品的,由使用部門填寫書面《辦公用品申請單》,須經綜合處處長批準方可領用。
(五)、采購人員要以做到辦公用品齊全、質優價廉、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為原則,并要建立帳目,根據《物資的驗收、出入庫及保管制度》辦好入庫、出庫手續。
第一條為保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正確、及時地處理行政賠償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賠償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行政賠償案件的機構為縣以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
第二章賠償義務機關及賠償范圍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其損害的,對于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同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五)違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第九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行政賠償案件的處理
第一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申請行政賠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人必須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法具體行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繼續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可作為賠償請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作為賠償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賠償義務人,且賠償義務人之一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四)具體行政行為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
(五)在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內。
第十一條賠償申請應當使用書面形式,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可以口頭申請,由被申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對賠償申請進行審查,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二)對不符合賠償范圍及有關申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三)對申請有關要件尚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賠償請求人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能補正,視為未申請。
第十三條賠償請求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有效申請期限內,就未經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單獨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賠償的,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告知其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及有關規定,審查其申請,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條賠償請求人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提出賠償申請的,該機關應當及時受理,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節審理
第十六條法制機構受理賠償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理。
第十七條賠償案件審理的內容包括:
(一)賠償義務機關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了損害及損害的程度;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到的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直接因果關系;
(三)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賠償的具體方式及標準。
第十八條法制機構審理賠償案件,應當全面審查、核實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于賠償請求人申請中證據不足的請示部分,可責令其補充有關證據材料。賠償請求人對賠償請求未能或拒絕提供證據的,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法制機構可以根據認定的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長或提交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條局長或局長辦公會對法制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審查,可作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對已被依法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公民人身損害的,或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受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決定不予賠償。
(二)對已被確認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二)項的,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造成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決定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或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按照實際損害確定賠償金額。
(2)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一)、(三)項實施罰款,追繳、沒收財產或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對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和責令停產停業的,根據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確定賠償金額。
(3)財產已經拍賣或變價收購的,給付拍賣變價收購價款。
(4)對財產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5)屬于本辦法第八條(五)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賠償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
第二十一條賠償處理決定書應當根據賠償決定制作,包括賠償請求及其理由、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的事實、賠償處理決定的內容及賠償請求人的訴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賠償申請的,復議機關應當先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法予以認定。
經復議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予以維持的,應當在復議決定書中一并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將復議決定書連同賠償申請書一并轉交賠償義務機關,并告知賠償請求人。
賠償審理期限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復議決定書和賠償申請書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對應予賠償的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
第三節執行
第二十四條賠償處理決定及有關文書,應當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中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處理決定,應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財務部門在法定期限內按有關規定辦理支付手續;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由原辦案機構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執行賠償案件應當制作筆錄,由執行人和賠償請求人簽字、蓋章。
執行文書、票據等材料復印件,應當存入案卷。
第四章行政追償
第二十七條有關個人或組織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一)、越權執法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采取扣押、查封、暫停支付等強制措施,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復議機關決定原辦案機關停止強制措施,執行機關拒不執行,由此引起經濟損失的;
(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遺失的;
(五)超期暫停支付相對人的銀行存款而不補辦手續,以及凍結金額超過違法金額造成損失的;
(六)扣押、查封的財物經查志違法行為無關,沒有解除扣押、查封措施而造成損失的;
(七)違反辦案程序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追償責任人員經濟責任,由局長或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對責任人員確定賠償數額時,依據責任大小,追償金額為其月工資的1?10倍。
第三十條有關責任人員對其是否應當承擔經濟責任有申辯權。
第一條為了規范出版管理行政處罰,保障和監督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必須有法定依據,遵守法定程序,否則行政處罰無效;
(二)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三)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四)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四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出版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
(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
(三)《印刷業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是指新聞出版署,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地市級和縣級新聞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行使新聞出版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新聞出版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出版管理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新聞出版署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新聞出版署管轄的;
(三)其他應當由自己管轄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負責對下列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一)在本行政區有重大影響的;
(二)涉及外國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自己管轄的。
其他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發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由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兩個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對同-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
第九條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就行政處罰管轄發生爭議或者管轄不明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指定管轄。該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其中-個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或者指定適宜的其他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條上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交下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處理。
下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認為其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決定。
第十一條對出版單位的行政處罰,由新聞出版署或者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新聞出版署、省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認為由出版單位所在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更適宜的,可以指定該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管轄。
第十二條吊銷許可證的處罰。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有關著作權的違法行為,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立案
第十五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
第十六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對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出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新聞出版行機關在進行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新聞出版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正在印刷、復制、批發、零售、出租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執法人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二)對違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專用于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依法查封或扣押;
(三)收集、提取有關證據。
第十八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對控告、檢舉的違法行為經審核基本屬實的,應當及時立案。不予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控告人或檢舉人。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上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指定或者交辦的、當事人主動交待的和通過其他方式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立案。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案件的具體立案工作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立案應當制作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審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查,決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立案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內完成。情況緊急來不及立案的,應當在調查取證或者依法采取有關行政措施后及時立案。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二十一條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后,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必須全面、客觀、公正,以收集確鑿證據,查明違法事實。
第二十二條調查取證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立案的職能部門或者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所屬的稽查部門負責。
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有效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進行調查取證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利害關系人等有關人員;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檔案、賬簿和其他書面材料;
(三)對違法出版物或者其他違法物品抽樣取證;
(四)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五)自行或委托其他組織對證據進行鑒定;
(六)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備進行勘驗、檢查。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應制作詢問筆錄、勘驗或檢查等調查筆錄,筆錄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進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和勘驗、檢查,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參加見證。執法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參加見證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六條執法人員對抽樣取證、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一式兩份,寫明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等項目,由執法人員、當事簽字或者蓋章,一份清單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和接收清單的,由執法人員在清單上注明情況。
第二十七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應當經過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出具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在證據保存期間不得轉移、毀壞。認為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確需移至他處的,可以移至適當的場所保存。
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上款規定程序的,執法人員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第二十八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檢驗或者鑒定的,予以檢驗或者鑒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予以沒收,對依法不予沒收的,退還當事人;
(三)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移交有關機關。
在7日內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解除保存,并將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退還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非法出版物的鑒定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指定的鑒定機關和鑒定人員作出,違禁出版物的鑒定由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鑒定書由兩名以上鑒定人簽名,經機關負責人審核后簽發,加蓋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出版物鑒定專用章。
鑒定中遇有復雜、疑難問題或者鑒定結論有分歧,或者應當事人申請要求重新鑒定的,可以報請上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鑒定。
第三十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其他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就某些事項代為調查取證,受委托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積極辦理,及時將調查取證結果回復委托的機關。
上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可以指示下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第五章聽證
第三十一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本條所稱“較大數額罰款”,由新聞出版署作出處罰決定的,是指對公民2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的罰款;由地方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按照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地方性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是指對公民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5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被告知后3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聽證要求和理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調查取證部門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在被告知后3日內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由調查取證部門記錄在案。
第三十三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從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比較超脫的相關職能部門中指定一名聽證主持人、一名書記員。調查取證部門的人員不得作為聽證主持人和書記員。
第三十四條新聞出版年行政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并在聽證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本案調查人員。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至二人。委托人申請和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權限。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接到聽證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的,聽證可以延期舉行: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
(三)發現有新的重要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七條在聽證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或者退出聽證的,終止聽證,并記入聽證筆錄。
第三十八條聽證主持人履行以下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
(二)主持進行聽證程序;
(三)維持聽證秩序;
(四)決定終止聽證;
(五)決定聽證延期舉行;
(六)根據聽證情況向機關負責人寫出報告并就案件的處理提出意見。
聽證書記員如實記錄聽證情況,制作聽證筆錄,協助聽證主持人工作。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主持人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四十條聽證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會開始,介紹主持人、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
(二)告知當事人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有回避申請;
(三)核對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及人、本案調查人員、本案直接利害關系人、證人的身份;
(四)本案調查人員說明案件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以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
(五)詢問當事人或者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出示有關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或者人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申辯,并對證據材料進行質證;
(七)當事人或者其人和本案調查人員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八)當事人或者其人作最后陳述;
(九)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四十一條聽證結束,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將申辯材料及有關證據提交聽證主持人。
第四十二條聽證筆錄應當在聽證后交雙方人員審核,經確認無誤后,由雙方人員在聽證筆錄上簽名。雙方人員拒絕簽名的,由書記員在筆錄上記明。
第四十三條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聽證確定的事實、證據,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原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加以復核,向本機關負責人提出意見。
第六章決定
第四十四條違法行為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調查人員應當制作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載明違法事實、理由、法律依據、處罰意見及立案、調查取證情況。
調查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人員應當將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和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材料,連同立案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送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復核。
經過聽證的案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法制工作部門對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等書面材料就以下事項進行復核,簽署意見后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
(一)認定事實是否清楚;
(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三)處罰意見是否合法、適當;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十六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報送的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意見書等材料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四)認為應當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出建議;
(五)認為應當給予當事人或受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處分的,向其所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經過聽證的和其他較重大的行政處罰,由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出版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和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決定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說明不予行政處罰的理由,送達當事人。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決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應當制作建議追究刑事責任意見書,連同有關材料和證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建議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的,應當制作建議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意見書。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建議給予當事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行政處分的,應當制作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意見書,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所在單位或其主管機關。
本條各款所列法律文書,由調查部門負責制作并送達。
第四十八條對同一違法行為,其他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罰款處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不得再予罰款,但仍可以依法給予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給予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應當明確停業的時限和整頓的事項。
第五十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案件重大、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以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日期為準。
第七章執行
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二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有關范圍內予以通報或者在報紙、期刊等媒介上公布。
第五十三條罰款的收繳依照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沒收的出版物需要銷毀的,紙質出版物應當化漿,其他出版物應當以適宜的方式銷毀。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銷毀事宜,監督銷毀過程,核查銷毀結果,防止應銷毀的出版物流失。
沒收的出版物不需要銷毀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報請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決定處理的方式。
第五十五條對沒收的從事非法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和設備,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六條對于給予停業整頓行政處罰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停業期間的整頓情況進行監督,并在停業期滿前進行檢查驗收,對整頓符合要求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其業務。
第五十七條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指示下一級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執行。
第五十八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糾正違法行為:
(一)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予以公告取締;
(二)責令停業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
(三)其他責令當事人糾正違法行為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措施處理,。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當事人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第一章作息時間管理
第 一 條:公司作息時間:
此處省略:每個公司上下班時間可自行做規定。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 一 條:職員上班和下班時須各刷卡一次。因故未能正常刷卡的,須申明原因并經部門負責人確認后報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 二 條:請假、外出培訓、考察或出差,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審批表》或《出差審批表》,按規定程序報批并辦妥工作交接手續,同時交總經理辦公室備案后方可離崗。
第 三 條:職員不得要求他人代為刷卡,或替他人刷卡。每發現一次,對替人刷卡者和要求他人代為刷卡者,各罰款1000元,通報批評,當季考核系數不超過0.8。
第 四 條:公司級會議、培訓、集體活動考勤罰則: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遲到者本人及其直接上司分別罰款50元,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罰款100元;遲到或早退15分鐘以上、2小時以下罰款加倍。
第 五 條:公司規定,以下情況視為曠工:
(一)無故缺勤兩小時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1個工作日內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或補辦手續未獲批準;
(二)請假未獲批準即擅自不上班(包括續假未獲批準)視同無故缺勤;
(三)以虛假理由請假獲批準而不上班的。
第 六 條:公司對于曠工的處理:
(一)曠工期間勞動報酬不予發放,包括崗位工資和房補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二)曠工計算時間為半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計。
(三)每曠工半天,自當月起降薪0.5級,取消當季度的季度獎,年終獎視情節予以部分或全部扣減。
(四)連續曠工超過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十天,作過失性辭退處理,公司不負擔任何經濟補償。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 一 條:帶薪年休假及相關待遇
(一)職員加入公司后下一年度可享有15個工作日的帶薪年休假(轉正后實施)。
(二)具體休假時間由職員和部門負責人協商后安排。
(三)取(銷)假的一般程序如下:
&61550;職員請假需部門負責人、公司分管領批準,抄報總經理辦公室后方可取假。
&61550;一次取假在5個工作日(含)以上的,需提前一個月申報。
(四)正式休假、出差、外出考察、外出培訓前須通過前臺知會全體。
(五)帶薪年休假只在當年有效,不累計到下一年。公司每年向當年內有帶薪年休假資格的職員發放300元帶薪年休假補貼。
(六)帶薪年休假取假按照工作日計算,最小取假長度為半天,不足半天算半天,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算為一天。可多次取假,但間隔少于3天的應提前一并申請。
(七)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
&61656;一年內一次性病假超過45天或累計病假超過65天;
&61656;一年內一次性事假超過25天或累計事假超過30天;
&61656;一年內病、事假相加超過50天;
&61656;一年內休產假超過30天。
(八)如在帶薪年休假后再請病假、事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取消帶薪年休假。
第 二 條:婚假以及相關待遇
依法履行正式結婚登記手續的職員,可一次性享受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晚婚條件,另加10天假期,一共17天。婚假應在結婚登記之日起5個月內取完假。辦理休假手續時,需向總經理辦公室出示結婚證登記備案。公司致新婚賀儀人民幣300元整。
第 三 條:喪假以及相關待遇
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死亡的職員,可取 喪假5天,路程另計。半個月內知會總經理辦公室,公司將致以奠儀人民幣1000元整。
第 四 條:工作調動假
異地辦理行政和戶口關系調動手續,應當根據辦理相關手續的實際需要給假,累計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 五 條:產假、護理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一)產假及假期(注: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產假以產前產后休假累計。
產假領取獨生子女證者增加假期共休產假
非晚育者90天35天125天
晚育者105天35天140天
(二)男職員護理假:10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
(三)哺乳假:小孩一周歲以內,上班時間給予母親每天哺乳時間一小時(不含午餐時間)。在子女出生3個月內向總經理辦公室出示《獨生子女證》,公司將致賀儀人民幣300元整。
(四)計劃生育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 六 條:關于病假的折抵規定:職員在因病請假時,如當年帶薪年休假尚有剩余天數,經總經理辦公室同意后可按帶薪年休假取假審批流程要求從帶薪年休假中折抵,作為帶薪年休假處理。
第 七 條:關于出國考察折抵假期的規定:由公司安排出國考察,按實際考察占用工作日天數的50%折抵個人當年帶薪年休假假期。實際考察天數的50%不足半天算半天,超過半天不足一天算為一天。
第 八 條:職員按本章規定申請假期的,應按本章規定填寫《請假審批表》。
第四章著裝管理
第 一 條:著裝標準(不含每周最后一個工作日)
&61618;男職員應著襯衫、深色皮鞋、系領帶;女職員應著有袖襯衫、西裝裙或西裝褲或有袖套裙,著絲襪、皮鞋(露腳后跟及腳趾的皮涼鞋等不在此列)。
&61618;各項目管理部及其他部門駐工地現場人員:經過在公司的備案后可以著便裝,但如返回公司辦公室、外出會見重要人員、出席重要會議等場合,需按辦公室職員要求著裝。
第 二 條:每周最后一個工作日著裝標準
&61618;從事對外公務或接待外部客戶(如:銷售、維修、拜訪等活動),應按周一至周四要求著裝或著統一工作服。
&61618;其它職員可著與工作場所相應的輕便服裝,但無袖裝、超短裙、拖鞋不在此列。
第 三 條:逢公司重大活動,職員應按公司通知的要求著裝。
第 四 條:上班時間全體職員應佩帶工作牌。
第五章職員個人通訊管理
第 一 條:職員入職后,應將個人通訊號碼及緊急聯絡家庭或宿舍電話號碼交總經理辦公室備案。
第 二 條:申報報銷手機通訊費的職員,必須及時公布手機號碼,并保證每天(包括節假日)8:00-22:00處于開機狀態。
第 三 條:職員在執行公司特別任務期間,須保證每天24小時處于開機狀態。
第 四 條: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每月抽查職員開機狀況。如發現職員在一個月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聯系不上者,取消該職員當月通訊費報銷資格。
第六章圖書管理
第 一 條:圖書的購買
(一)購買前將圖書類型、數量、價格報部門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方可購買。
(二)購買圖書后必須到公司圖書管理員處登記,然后交申購部門使用,有條件的部門可以設部門圖書管理員。
(三)未經公司圖書管理員登記的圖書,財務部不予報銷購書費用。
第 二 條:圖書的登記
(一)建立公司書庫,由前臺擔任公司圖書管理員,負責圖書登記。
(二)圖書登記內容應包括購買日期、書名、編號、價格、保管部門、保管人等六項。
第 三 條: 圖書的借閱
(一)借閱圖書者必須向圖書管理員辦理借閱手續后才能借書。
(二)借書者須妥善保管圖書,如有污損或丟失,按原價賠償。
第七章電子郵件管理
第 一 條:公司職員應按要求使用電子郵件,以求高效、規范地傳遞信息。
第 二 條:郵件發送者應填寫主題,主題應簡明扼要。
第 三 條:篇幅少于一百字的文件,建議直接作為電子郵件正文輸入。
第 四 條:所有職員每天應最少安排三次時間(上午上班后、下午上班后、下午下班前)查看郵件,以便及時閱讀和處理公司的信息。
第 五 條:下列文件必須以有紙方式存檔:
(一)與金融機構往來的憑證、帳單等;
(二)建筑圖、裝修圖及其它圖案設計稿等;
(三)財務管理、審計工作需要的原始單據、憑證;
(四)公司已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等;
(五)公司已對外發出的各類函件;
(六)各部門認為有必要保存原件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郵箱設置及保密
(一)職員離職,總經理辦公室應及時取消其個人郵箱。
(二)職員應保護好個人郵箱密碼,并定期修改密碼,如果發現密碼泄露,應及時作出更改。
(三)未經總經理授權,任何人不得查看他人郵箱的內容。
第七條:郵件報批跟進
(一)為避免報批郵件流程進展緩慢,第一報批人應逐級跟進。
(二)為提高信息扁平化程度,鼓勵報批同時抄送第二環節審批人。
(三)群發郵件提倡發送部門、工作小組。
第八章 辦公管理
第 一 條:職員上班時間應佩帶好工作牌。
第 二 條:辦公時間內應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微笑面對同事及任何來訪者,使用敬語,維護良好的公司形象。
第 三 條:保持辦公臺面整潔,辦公文具、紙張等用品應擺放整齊。工作位隔板上不得張貼,離開辦公位應及時將座椅歸位。
第 四 條:電話鈴響三聲之內接電話,先說“您好”,再報出所在部門名稱及接聽電話人姓名。接聽電話應簡單明了,盡量小聲,以免影響其他同事辦公。
第 五 條:如部門同事不在辦公位,應及時接聽其電話,待同事返回時告之。
第 六 條:接待來訪、業務洽談應在指定區域或會議室,避免影響他人辦公。來賓一般不得進入辦公區,如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相關部門人員帶入。
第 七 條:辦公時間應堅守工作崗位,暫時離開時應知會同事或上級領導。
第 八 條:辦公區域內不準大聲喧嘩、聊天,禁止吸煙、就餐、吃零食。
第 九 條:上班時間不允許看報刊雜志及與工作無關的網站、書籍。
第 十 條:職員下班離開公司前應關閉電腦主機和顯示屏電源。
第 十一 條:總經理辦公室將每月定期進行全面檢查與不定期的抽查,任何形式的批評都將會影響到部門負責人和其本人的績效考核成績。
第九章 會議管理
第 一 條:各部門召開會議如需使用會議室或洽談室,會議組織者須提前向前臺預約。如需提供會務設備和服務,應提前半天知會前臺,以便做好準備。
第 二 條:會議組織者應在會議前準備好會議相關資料。在使用會議室時應小心使用設備,離開會議室時,應知會相關人員關閉設備、電源、門等。
第 三 條:公司級、跨部門會議通知一律由前臺下發,并按《廣州公司會議通知》格式填寫。前臺在會前確認與會人員是否“接受”會議通知,并根據接受情況編制《會議簽到表》,會議組織者根據簽到情況進行會議考勤管理。
第 四 條:參加會議應準時,因故不能按時到達應事先向會議組織者請假,參加公司級會議未請假遲到者將被處以罰款。
第 五 條:每月末召開公司月度經營計劃會議,各部門每周一需舉行部門全體周例會,周例會紀要發部門全體并抄報公司領導。
第十章 辦公用品管理
第 一 條:所有辦公用品及設備(含電腦、復印機、打印機耗材等)均由辦公室統一采購。
第 二 條:辦公用品領用程序
1.各部門需指定一人負責本部門辦公用品領用,領用時填寫《辦公用品請購單》;
2.開大型會議或舉辦活動需申請辦公用品,由會議或活動負責人填寫《辦公用品請購單》,并提前一天通知辦公用品管理員進行準備;
3.如有新職員加入,待新職員到公司報到后,在辦公室領取統一標準的辦公用品,并在《新職員辦公用品領用表》中簽字確認。
第 三 條:辦公用品的保管:辦公用品領用后,由領用人妥善保管。計算器、打孔機、訂書機、筆筒等耐用品,原則上遺失不補。如領用人因工作調動或辭職等原因離開公司,須歸還辦公用品管理員處。
第 四 條:申購電腦、打印機、復印機、掃描儀、數碼相機、文件柜等固定資產填寫《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
第 五 條:辦公用品的申領,應結合實際需要,慎重申領,節約使用。
第十一章 資產管理
第 一 條:固定資產的管理
1.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及項目部資產的實物管理,負責對公司電腦類資產進行專項管理,須對電腦類資產的購進、配置、使用、維修及報廢等進行全面的登記和管理。
2.財務管理部是公司資產帳務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從資產的原值、已提折舊、凈值等方面對公司資產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 二 條:資產的分類和使用年限:根據現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及公司資產的具體情況對資產進行分類編號。
第 三 條:資產登記的要求:
1.分別做好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登記,登記的格式可參考《固定資產盤點表》。
2.為方便公司資產的統計,各項目部統一按上述資產大類及總分類進行固定資產登記。
3.資產的編號規則:(資產代號)-(資產序號)。
4.低值易耗品的分類和資產編號參照以上標準。
第 四 條:資產管理指引:
1.資產的購置、調撥、轉讓、報廢等均須按程序審批,未經批準,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2.資產編號規則需統一,并在資產上粘貼標識,確定資產責任人,確保資產的合理使用及管理。
3.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將資產外借和供無關人員使用。
4.資產的使用部門和使用人須合理使用設備,嚴格按規程操作,并注意設備維護、保養。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的遺失和損毀,責任人要按資產重置價格或資產管理部門的評估價值賠償公司損失。
第 五 條:資產購置、調拔、轉讓、報廢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1.資產購置: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填制《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并按規定申報流程和審批權限獲批后,方可進行資產的購置。
2.資產轉讓、報廢: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填制《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并按規定申報流程和審批權限獲批后,方可進行資產轉讓和資產殘骸的處理。報廢資產有殘值的,經資產主管部門估價、處理后,回收的資金應及時上繳公司財務管理部。
第十二章 公寓管理
第 一 條:凡出差深圳,且深圳無住房的職員,無特殊情況,須入住公司八卦嶺公寓,公寓住滿后入住八卦嶺招待所;
第 二 條:異性職員同時出差深圳,女職員優先挑選入住公司公寓或招待所;
第 三 條:凡出差深圳并需入住八卦嶺公寓的職員,需提前一天填寫《入住申請單》并交總經理辦公室確認,入住時憑《入住申請單》到八卦嶺公寓管理處204房辦理入住手續;
第 四 條:職員入住公寓后,應自覺遵守管理處的各項管理規定;
第 五 條:禁止擅自與公寓其他住戶調房,不能將公寓交由外人居住,外來人員不得留宿;
第 六 條:退房時請到管理處辦理手續,配合管理處進行房間設施、設備、日常用具的檢查和核對,如有損壞和丟失應照價賠償。
第 七 條: 公司值班室僅供公司職員、司機休息或留宿,因加班需留宿值班室的職員,可直接到房管部領取鑰匙;因其它原因需留宿值班室的職員,需提前填寫《入住申請單》,交總經理辦公室簽字確認后,憑《入住申請單》辦理入住。
第十三章 印章證照管理
第 一 條:印章管理
1.各類公章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公章不得隨意存放,任意使用。
2.需蓋公章的部門或個人須說明蓋章的目的、用途、范圍,填寫《發文審批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并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
3.各部門新刻或改制印章,須報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并由總經理辦公室登記備案。
4.印章如遇丟失、損壞或被盜時,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予以備案,并及時辦理補刻手續。
第 二 條:公司公章
1.因工作需要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上報材料或有關資料需蓋公司公章的,須說明用途、范圍,經有關用章審批人批準后方能加蓋公司公章;
2.凡因特殊原因需借公章外出公干,須書面申請說明用途和特殊原因,并經用章批準人同意方可借出;歸還公章時,須將借用公章所蓋文件的復印件一并交付備查;凡發現借用公章加蓋其他文件或空白紙張或因此而發生問題,將嚴肅追究借用人的責任;
3.公章保管人外出時,應將公章交給總經理辦公室指定的臨時代管人保管,不得擅自交給他人代管代用。
第 三 條:公司公章、部門印章使用審批規定
1.以公司名義張貼、外發(公司以外)的各類文件需加蓋公司印章。
2.以部門名義張貼、外發(公司以外)的各類文件需加蓋部門印章。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對部門印章進行保管。
第 四 條:各類證照的管理
1.各部門在取得各類證照時,應同意交總經理辦公室進行存檔管理,并登記在《公章、證照登記表》上。
2.如需使用各類證照,使用人需經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 五 條:印章使用審批規定
用章事項用章審批人
1、公司文件和信函
法人授權委托書
單位介紹信
邀請函
感謝信
總經理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
2、財務報表
借貸申請
資金擔保
資金使用
開設帳戶 總經理和財務管理部負責人
總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
總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
總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
總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
4、項目投標書、意向書、合同書總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
5、法律文書總經理和公司分管領導
第十四章 名片管理
第 一 條:新職員入職后即可申請印制名片,逐項按名片標準格式填寫后發至人事專員郵箱,人事專員審核后發至前臺的郵箱,即可辦理。
第 二 條:職員名片標準:公司統一模板+部門+分機號+手機+郵箱地址;主管以上人員名片標準:公司統一模板+部門+職位+分機號+直線+手機+郵箱地址。
第二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并審核后,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后,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后,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核,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準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及時打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注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涂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并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并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備查。
第二十條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數據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