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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限制;流轉機制;制度構建
中圖分類號:D912.3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基本概述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權法》第128條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確定物權屬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在土地所有權歸屬和農業用地用途不變的原則下,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轉包、出租以及在其上設定其他負擔等各種法律行為的總稱.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問題
《物權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入用益物權進行規范,賦予其物權性質的救濟手段,然而就其整體而言主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架構而沒有實質性突破.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也多是原則性規定,缺乏對各種具體流轉形式的實際操作規范,難以真正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踐和真正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體的嚴格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形成.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限制性法律規定,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買方市場的發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均對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受讓該組織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做出了限制性規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封閉性.
二、現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評價
(一)限制流轉根據之評價
立法對于流轉的限制較為嚴格,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第一,土地問題關系國計民生,關系糧食穩定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非糧化”傾向可能影響糧食產量;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放開可能使農民面臨失地風險;第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相應配套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
土地問題關系到國計民生,關系到糧食穩定,必須嚴格把關.另外,農民失地問題已經成為社會性問題,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在城鄉二元化體制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進一步加劇了這一困境.加之,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難以起到引導、規范作用.對于上述三點限制流轉的考慮因素,不可否認有其客觀原因.不過,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非糧化”傾向的考慮就限制其流轉似乎帶有因噎廢食的痕跡,真正的癥結依舊尚未解決.再者,對于土地權利的靜態保護并非是法律所追求的終極目標,《物權法》凸顯了其財產性權能,法律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應當是在權能充分發揮的基礎上實現利益的平衡與保障.
(二)經濟學原理之評價
1897年,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在研究資源配置時,提出了一個最優狀態標準,人們簡稱為“帕累托標準”.主要內容包括:在某種既定的資源配置狀態,任何改變都不可能使至少一個人的狀況變好,而又不使任何人的狀況變壞.否則,就不是帕累托標準,而是帕累托改進.如果一種改進剝奪了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管是否能帶來更大的整體利益或者是否有助于實現崇高的目標,都不是帕累托改進。帕累托改進是通過持續改善,不斷提高社會的公平與效率,從而使社會和事物發展達到“理想王國”.簡而言之,各方都有利、都同意的事情或制度安排,一定是帕累托改進,社會沒有理由不讓每個人都得到好處的事情進行.在市場失效的情況下,一項正確的措施可以消減福利損失而使整個社會受益.在某種經濟境況下如果可以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或交換,至少能提高一部分人的福利或滿足程度而不會降低所有其他人的福利或滿足程度.
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從經濟學角度而言,這是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土地作為基本的生產要素,承載著經濟發展職能與社會保障職能,經濟發展職能應當是其基本的存在價值,只有在充分發揮土地的經濟發展職能的基礎上,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才能得到有效凸顯.
從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來看,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調節作用.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限制,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生產要素自由流動原則相背離.市場經濟講究效率,如果一味地延續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取向,容易造成市場失衡狀態,農業發展也難以擺脫細碎化小農生產的困境。
(三)權利效力構造之評價
首先,對于財產權而言,非基于重大理由應當允許財產性流轉,然而現行立法是基于何種重大理由限制流轉呢?其次.作為財產性權利,當事人享有經濟活動自由,立法加以限制之后.又將如何控制潛在的不安定因素呢?再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效力構造分析.我們不禁問道: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處分的是土地還是權利本身?答案是權利本身.既然如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應當具有相應的融資功能.當然,在鼓勵、放開流轉的基本前提下,制度調整性設計是關鍵.《物權法》作為調控財產歸屬與利用的立法機制,在財產權利凸顯的情形下,我們應該突破傳統觀念,將《物權法》不僅僅視為一種財產歸屬控制機制,更應該將其設置為一種財產交易引導規范,“通過借助市場交易來消除資源配置障礙的動態市場引導規范”.
三、結語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極富中國特色的土地權利.在權利主體、創設、歸屬、流轉和消滅等各個方面,都有著傳統大陸法上的農地用益物權所不具有的特點/這些特點的形成有著多方面的社會背景和原因.正是這些特點的存在對當前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構成了種種限制,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蘊涵多方面的沖突和矛盾。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革新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在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完善的同時.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能夠給農民帶來更好的經濟收益.
參考文獻
[1]王月春.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1,(3):47-48.
[2]丁關良,童日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立法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9:300.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of controversial issues, the current land system defects,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paid for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transfer system is necessary, be helpful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to reduce the cos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or China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agriculture.
Key words: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circulation and perfect
中圖分類號:DF4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是指以法律規范的形式為將要發生及正在發生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當事人提供行為模式,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并引導其向既定的農業產業經營模式和目標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建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是實現農地政策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一、 當前我國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
1、農民土地產權殘缺、模糊。自建立后,農民土地所有權與產權得到了分離,農民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但卻始終沒有處置權和交易權。這使得他們只能在自己的土地上經營,決定耕作物的類型,獲取殘缺的產權收益。雖然現在我國法律和國家政策都主張延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期并以此來保護農民的土地收益,但實際上這種做法保護的只是一個殘缺的產權,農民仍無法獲得全部土地收益。況且,農民獲得的土地產權是國家賦予的,并非市場交易的產物或者說是農民與國家搏弈的產物,那么這就意味著國家對農民土地產權的侵蝕具有合理性,也使得集體對農民土地的侵蝕成為必然。
2、重公平,輕效益,土地經營效益很低。我國現行土地制度成功的實現了“耕者有其田”,極大的體現出公平的價值。但是,該制度也有不足:一是它忽視了農民的個體差異,即每個農民對土地的熱情和對土地的利用能力是不同的,一視同仁使得“種田好手”只能望著“撂荒戶”搖頭嘆息。二是它導致了一種細碎化經營,這種經營方式無法按照最優的方式配置土地,極大的阻礙了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和現代化進程。這直接使農業生產成本過高,農民蒙受著巨大的損失。
二、建立并完善有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制度
該制度是在保持農用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在農民享有長期承包土地權利前提下,通過賦予與農民交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完善農民土地產權,允許農民在承包期限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政策有償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實現土地優化配置,提高土地經營效率的一種制度安排。
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轉讓制度,已經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和黨的十六大報告肯定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可依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逐步發展規模經濟”,其中方式有“轉讓、轉包、入股、互換”四種(第三十二條)。在我國的物權法草案的用益物權一章中也規定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制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建立真正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制度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必然選擇。
首先,它完善了農民土地產權,確立了農民的產權地位。如前所述,在原來的下的農民土地產權經常受國家所有權的侵蝕,農民難以獲得完善的產權收益。而這個新制度的建立使農民在承包期內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土地交易,農民在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和支配權之外又多了一個“轉讓權”,使農民土地產權更完善。讓農民享有一定土地的所有權,也即允許農民對土地享有一定程度的私有,雖然不必然就等價于私有化,但這與我國的現行政治制度還是相悖的,將會引發對社會主義制度的強烈沖擊; 另外,在現階段,土地所承擔的社會福利和保障功能程度相當高,再加上農民人口比重過大、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建立等各種因素的作用,任何企圖將土地私有化(或者相反,將土地收歸國有)的作法,都有將遭到農民的強烈抵抗,這種做法也很容易失敗,且失敗失之后代價高昂。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建立,還實現了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現存土地制度是選擇公平而犧牲了效益,造成土地經營效益低下,使農業成一個比較利益很低的一個行業,使農民的收入始終徘徊在較低的水平。他們只愿意進行一種低水平的土地投入,這樣必然使自身的經濟實力也維持在一個低水平,再加上信息的不對稱,他們極易陷入盲目經營的境地,進而又會加劇對短期收益追逐,從而形成一個惡性循環,不能自拔。土地承經營權流轉制度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使土地向土地經營能力高的農民手里集中,解決了農民之間的個體差異問題,有種田熱情和能力的農民能心滿意足的種好田,從而充分發揮土地的產權效益;更重要的是,隨之而來的土地集中能夠實現規模經濟,有利于農業的現代化,也有利于降低農產品成本提高我國農業競爭力。
三、 穩定土地承包制是必要的前提條件
土地問題一直是農民最關心和最敏感的話題,不管農村土地制度有什么樣的多小的變動,哪怕只是提法上的改變,農民都會在瞬間做出反應。正因為此,土地制度的穩定與否對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有著很大的影響,進而也決定了農業經濟能否得到進一步發展。
從實踐上看,當前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成果,它以最好的方式實現了集體經濟,并且通過充分發揮農民積極性使集體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家庭承包責任制是集體經濟的載體,動搖了它就動搖了集體經濟,你可以改變它的規模卻不能改變它的內在機制――激勵、約束乃至無需監督。可以說家庭為主的農地承包責任制是穩定農村的基本經營體制的基石。
另外,建立和實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制度是為了盡快實現農業生產經營的現代化和規模化,而這一切都有賴于農村生產條件的根本改善和生產力的提高。客觀上講,這也要求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若土地的承包關系經常變動,其導致的不良后果是顯而易見的。除去其將家庭承包責任制這個飛躍性成果,阻礙整個農村生產力的提高之外,更直接的后果是會加劇農民對短期利益的追逐,只是關心短期經濟效益而非長期目標,并不把土地當作長期發生作用的高效益投資領域,使農業始終徘徊在一個比較利益偏低的領域。與此同時,會使農村的尋租行為更為嚴重。比如,基層干部用行政手段調整土地名義上是在解決一些人地矛盾,實際上這其中為許多鄉村干部提供了謀取私利的途徑。
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農村改革工作開展以來,草場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全面推進各項改革工作開展和落實。現將有關工作匯報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草場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召開全鄉動員會并成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領導小組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政府鄉長任擔任組長,負責統籌領導全鄉農村改革各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農經站,由農經站站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制定了《草場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工作實施方案》和《草場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工作任務、和操作流程。各村還相應成立議事小組,選派工作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的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二)大力宣傳,廣泛動員。為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盡量少走彎路,提高工作實效,贏得廣大農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多次邀請縣農經局相關領導來對我鄉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向全鄉村民發放《致廣大農民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頒證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廣大村民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公開信》,做到家喻戶曉讓群眾充分了解農村改革工作的意義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況
按照省、市、縣要求,我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現已基本完成,現主要是掃尾完善,截止目前,全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工作完成權屬調查個5個行政村,完成合同簽訂5個村,全鄉5個行政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數據均已入庫。承包方調查表、地塊調查表、歸戶表、合同、申請書等歸檔資料已全部完成歸檔,頒證工作正在進行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通過對6個自然村的“三資”進行清查后,通過公示后,現已全部錄入全國清產核資數據庫。
引言
舊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管理制度等已經不足以跟上現代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結構,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不斷的增強管理能力、健全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培養經營風險防范意識。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的內涵
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機制是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對內部的各個部門各個環節進行管理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提高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工作的效果,改善企業財務報告的全面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個部門在工作的相互關系中互相管理、互相制約,進而制定的全面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制度[1]。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的作用
(一)加強控制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進行內部控制不僅僅是需要進行嚴格的經濟工作審查和處理,對企業的控制體系進行檢查,保障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善性,判定控制制度能否全面認真的落實執行,同時還要根據外部審查的結果,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改正,不斷地完善控制制度,使得企業的控制管理環節始終保持著先進的性能,因此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的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正常運營工作,起到強化企業控制管理職能的作用[2]。
(二)主動防范
在傳統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中,通常都是在企業監管出現問題后才會進行改善。但是在內部控制制度當中,會增加來自外部的審查環節,不斷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控制管理體系進行檢查更新,對整個企業的經濟活動以及相關的賬目等進行監督審查,其重點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檢測,保證相關的管理制度在科學性、嚴謹性、完善性等方面符合相關的標準。將過去事后進行管理的方式轉變為提前進行預防,將企業的經濟問題在發生之前就消除掉,降低這些問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的損失。
(三)提高效率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由于在各個方面實行內部的控制制度,這就可以使得對企業的管理更加的自主化,同時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內部的控制體系還包括了對企業進行外部的審查工作,將很多任務繁重的工作交給了更為專業的外部審查單位進行,有效的解放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一部分的人力物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工作上的效率有了明顯的提升。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的現狀
當前的農村經濟發展中資金和資產的管理出現了擅自使用、挪用、資產數量不清、歸屬不明、對現有資源進行隨意處理、監督管理脫軌等現象。在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了四個方面的內容。首先,是在企業中相關負責人與其他業務人員之間的權限和任務。其次,完成企業各項經濟工作的相關手續和流程。再次,對企業中各項經濟工作的相互關系和制?s進行處理。最后,對企業內部的經濟工作進行全面的審查[3]。
四、目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資金管理方面的問題
當前我國的許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自身的經濟工作上出現了問題,其中在資金的管理方面是最為主要的問題之一,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上過于迅速,使得相關的資金管理制度出現不能滿足于現階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使用的情況。在進行籌資的工作中,會出現籌資方式的不合理,沒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市場行情而盲目的籌資,對籌資款使用不合理,缺少相關明確的資金使用計劃方案。在投資方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缺少專業的投資管理人才,在投資中盲目的跟風,經營風險意識薄弱,沒有健全的投資管理體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運營時還在使用過去的經營方式,對資金運用的體制也需要及時的革新[4]。
(二)資產管理方面的問題
我國許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在經營上存在了幾十年的老企業,在不斷的經營過程中,逐漸的積累了了倉庫存貨、無形資產、固定資產等相對穩定的集體經濟資產。但是在當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工作意識的淡薄以及管理能力上的缺失,造成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資產在經營管理上出現許多的不足。例如,在倉庫中的存貨由于保管不善、未及時清理等原因造成存貨的損毀、貶值;企業固定資產賬實不符、更新改造能力不強以及對無形資產的經營管理不足,未能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等。
(三)工程項目方面的問題
在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會進行一些重要的建筑工程項目,但是在這些建筑工程項目當中經常會出現很多的亂象。例如在進行相關項目的決定時,有的管理人員,沒有經過集體討論、專業論證就擅自做出建設一些重大工程項目的情況;有的事先內定工程項目中標單位,使規定的招投標程序淪為形式。此外沒有聘請專業的第三方監理單位對工程造價及工程質量進行控制,也是目前存在的重要問題。
(四)擔保業務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擔保業務是冒有很大風險的一項經濟活動,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很多經濟產業發展都處于一個起步的階段,還沒有一個良好的抵御風險的能力,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開展擔保業務需要經歷很大的風險,甚至發生連環性質的擔保,將會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業務套住。
五、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控制制度提出的建議
(一)從資金管理方面進行管理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資金方面的管理首先是要建立起完善的控制制度,對資金管理的籌資管理、投資管理、運營管理等幾個方面進行嚴格的控制。
首先,在資金籌集的過程中必須按照相關的規章制度展開,在進行籌資時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專業分析,對當前的市場情況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自身發展所需資金的數量進行綜合性的比較,在管理人員的監督控制下制定合理的籌資流程[5]。
其次,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投資方面需要加強對投資風險意識的培養,進行理性投資,在組織決議進行投資之前,需要召開相關會議,根據集體的意愿明確投資方向、設計投資方案,對投資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和評估,做好應對風險的措施,避免盲目投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最后,對運營資金的管理,需要建立全面的運營資金監控管理制度,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運營資金透明化,對組織運營資金的使用需要提前做好預案,根據流程對運營資金進行科學合理的使用,將運營資金充分的轉換成自身的經濟實力。
(二)從資產管理方面進行管理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管理上,應當提高資產的控制管理,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資產管理時,需要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改善。首先需要對企業現有庫存貨物進行全面的控制管理,加強存貨采購、驗收、保管、清理、盤點等方面的控制。其次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需要進行仔細的保管,對于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登記、定期盤點,加強使用維護、處置轉移的管理,制定相關的流程制度,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對固定資產管理嚴格有序。最后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取得時應進行充分研究論證、采購過程透明、公開,同時要加強日常管理與資產保全,及時發現減值現象,建立相關處置制度管理,充分發揮無形資產的效用,維護集體利益。
(三)從工程項目方面進行管理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些重大的建筑工程項目中,也需要改進內部控制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明確建設項目的目的、方向、成本等各個方面的計劃,在招標的過程中嚴格的遵循企業相關制度以及國家招投標流程,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建設?目中有內部控制不當的情況發生。避免出現在招投標的過程中暗箱操作、層層轉包等現象,嚴格控制中標單位施工資質的檢驗過程。
(四)從擔保業務方面進行管理
擔保業務是一項風險非常高的經濟項目,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擔保業務上應當更加的重視,很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都是由于擔保的原因使企業陷入了危機當中進而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就需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中提高擔保業務的內部控制能力,在擔保業務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的風險管理控制,對擔保的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對其中的各個方面的控制點分析,使用有針對性的擔保風險控制。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和諧社會
在我國農村地區,農村經濟獲得了普遍快速的發展,與此同時,有限的耕地資源與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越漸突出。伴隨著城鎮化的不斷推進,農村大量勞動力向城鎮發生轉移,耕地荒廢與耕地過于零散問題突出,耕地資源浪費嚴重,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參考。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農戶之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行為日漸增多,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獲取一定發展的同時,土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程序不規范、流轉范圍狹窄和土地糾紛難處理等問題也是時常發生[1],從制度層面觀照和規范農村土地流轉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顯得尤其必要和適時。因此,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對進一步解放農村生產力,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稱農村土地使用權,是指按照約定的承包合同協議,農民對土地所享有的耕種等各方面的權益,包括土地占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部分土地處分權[2]。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有者依法將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轉讓給他人經營的行為,包括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變動。土地的轉讓、入股、出賣、出租和互換等是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形式。國家依法保護約定雙方的合法權益,并通過法律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做出了相關制度規定。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仍存在以下若干問題亟待解決。
(一)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土地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農業進步與農村富裕必須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產權制度。現實中,法律法規與制度建設往往具有滯后性,無法跟上政策實施步伐。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為三十年,但土地的實際流轉過程中并非如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農戶并不了解,村委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要求與規定。另外,我國法律規定,農地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同時又規定國家有權根據規劃征收與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產權與不確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極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轉。
(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長期無法改變,嚴重阻礙農村社會的進步。與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沒有完善的社會保障也沒有健全的醫療保險保障。在大多數的農村,大批農民工迫于生活壓力背井離鄉去城市務工,除去基本工資,根本沒有任何保障,使他們不得不有后顧之憂。在農村,土地對于農民而言,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農民多是依賴農地養老。對于新生事物,即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沒有一套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農民就會擔心一旦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會失去生活保障,出于養老的顧慮,即使是外出務工,也會把土地留給家中老人和婦女來耕種。在非農收入不穩定與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以說是舉步維艱。
(三)戶籍管理制度不健全。
我國早在計劃經濟時代就設立了嚴格的戶籍制度,在我國城鄉戶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護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對農民進城設置了多道關卡。如今,隨著城市與農村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很多原來屬于農村范圍都被規劃到城市中去,部分農民可能變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戶籍制度的局限下,農民脫離土地來到城市,卻得不到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賦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當前,戶籍制度已經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農民無法解除與土地的依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轉具體實施細則模糊不清。
在農村,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較為隨意。多數農民在流轉土地時不簽訂合同,只是簡單地做口頭約定,既沒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國家的保護,又為日后發生土地糾紛埋下了禍根。不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過程中,程序不規范,既不向上級部門上報,也不在本村委備案,造成土地經營權歸屬不清。不規范的土地流轉行為會導致流轉雙方責任不明確,在糾紛中難以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破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正常流轉與農業生產的穩定性。
二、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雖從多方面對農村土地的產權和土地流轉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仍不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明,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問題突出,都為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置了障礙。因此,為了有效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首先就要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加快土地法律法規的建設,對農村土地產權做出明確的規定,明確土地所有權屬,使廣大農民真正享有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和處分權。除法律規定以外,各級村組織不得擅自更改或調整本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對于擅自調整的村集體或村干部予應以嚴格的處分,絕不姑息養奸。
(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農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農民生老病死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靈活流轉的真正實現,還需借助建立一套從上到下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救助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真正落實。村委可以通過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免除農戶后顧之憂,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對家有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民給予一定的物質救助,包括慰問金和食品的發放。對生活沒有保障收入水平極低的農民,給予最低生活補助。其次,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土地保險制度。改變農民靠地靠兒養老的傳統思想,推動養老保險和土地保險進村。再次,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村集體通過土地流轉,發展現代特色農業,實現農業專業化,在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同時,給農民發放一定農業福利。最后,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農民的養老看病帶來便利,解決農民的生病問題。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能夠從根本上排除農民脫離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進程,擴大土地流轉的比例。
(三)變革戶籍管理制度。
我國現存戶籍管理制度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起到了一定的阻礙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轉,戶籍管理制度必須做出相應的調整。一方面,在戶籍管理上,要取消對農民進城的限制,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另一方面,對于進入城市的農民工,應當賦予其與城市居民同等權利,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與福利。戶籍管理制度應該在這兩個方面做出相應變動,從而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四)加強監管,規范土地流轉。
在國家的大力宣傳與倡導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象已經較為普遍,流轉中各種矛盾與利益糾紛也日漸顯現出來。為此,村委應加大土地法規的宣傳力度,向農民普及有關土地流轉的法律知識。告知農民,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不能僅僅達成口頭協議,還應依法簽訂有效的流轉合同,明確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認定。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健全健全相應管理機制,幫助農民規范流轉合同,規范土地流轉的手續,做好登記、審批和備案工作,使得農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合法有序穩步的推進。
三、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對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首先,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夯實了建設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指出,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又反作用于經濟基礎,二者是能動的雙向互推關系。國富則民安,村民富則國家穩定,而國家穩定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性條件。衣食溫飽得不到解決會成為農村和諧的最大隱患,進威脅到社會的安定和諧。在探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體制機制,能夠減少農戶流轉土地時的顧慮和不安、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的一般程序,并且能夠為農戶流轉土地提供制度保證合法律保障。經過村委的正確引導,村民的人均收入普遍得到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一方面,農村的富余勞動力轉出務工經商,或者進入當地企業,以此來獲取非農性收入。另一方面,部分農戶承包成片農地辛勤耕種水稻和小麥等糧食作物或種植草莓、番茄、西瓜等經濟作物來獲取財富。還有少數務工者和年老體弱者,由于無力耕種農地,便將自己的土地轉包出租給其他承包人獲取租金。村民在多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勢下,收入明顯增長,經濟條件越來越好,從而為和諧社會的建構夯實了經濟基礎,增添了和諧的社會因子。其次,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了主體條件。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推動歷史發展的決定性力量。在引導推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過程中,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農地的擴大規模經營都要求提升農民在知識、技術和等方面的能力。現代農民要求具有更高的道德素養,以促進農地的合理有序流轉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高效化與科學化。而現代農民的形塑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主體條件之一。中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口,農業人口占據了絕大多數,農民在建設和諧社會和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民素養的提高、知識的豐富和技藝的提高都在很大程度上為建設和諧社會塑造了合格且優秀的主體,而這只主體定將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中堅力量。最后,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為建設和諧社會創造了一定的制度條件。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制度建設是推進和諧社會建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保障。而“三農”問題一直備受國家與政府的關注,農民生活與農業發展牽掛在黨的心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不僅關系到我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更關系到整個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是推動制度建設的需要,農村土地流轉只有在法治的保駕護航下才能進行的更加順利和規范。從而有利于建設和諧農村,進而建設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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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土地制度 農民收入 改革
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與農民收入增長
農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農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國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農戶與土地、農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重要經濟制度,又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發展生產的最基本的物質資料,因此土地制度對農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與農民收入增長的關系
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影響,撇開所處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響。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方式決定農民對土地和農產品的最終所有權和受益權。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響。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條件下,農民經營和流轉土地所得也是農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稅收制度的影響。土地稅收是對農民收入的直接剝奪,與農民收入成反相關。四是土地經營規模的影響。土地制度必然制約著農業生產經營規模,而農業經營規模必然制約著農業勞動生產率,從而制約著農民收入的增減。
(二)現階段的農村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
黨的后,我國農村普遍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制度。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對高度集中統一的合作制的揚棄,其本質是對集體統一所有和經營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新農地制度在保留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適應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客觀實際,按所在地的人口與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給農戶,從而重新確立了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分離了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極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迅速解決了農村的溫飽問題。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農民收入增速減緩,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長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長也就維持在5%左右。考慮到城鄉和地區差異,農民收入增長更加緩慢。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為農村生產力提高和農民增收的瓶頸。現行農村土地制度的預期目標是形成農戶、集體和國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經營權、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優化配置。然而,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農業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存在著矛盾,并在實際操作中不斷顯現出固有的弊端。現階段的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制約農民收入增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使農民經營土地缺乏安全感,從而減少對土地的生產要素投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中指出:“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模糊了土地的產權關系。這導致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急功近利,使農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產要素,或者掠奪性開發土地,變相減少了農民的生產性收入。
第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轉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導致土地資源配置基本上處于計劃模式,減少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補償性收入。近50多年,農村土地制度經歷幾次較大變革,這導致農民在使用和流轉土地時缺乏對土地制度的信賴,進而使農民忽視土地供求關系,從而減少了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而給予農民的補償經過行政機構的層層扣留最終與農民預期的土地產出相差很大,這就抑制了農民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限制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延緩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農業社會的演變,影響農民從現代農業生產中受益。我國長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現行的土地制度嚴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權在土地承包后不得變更,承包地也不得買賣,致使土地無法按照市場需求合理配置,農業生產一直處于不經濟狀態。
二、改革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農民收入要真正實現穩定持續地增長,必須建立一個能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保障農民利益的制度性構架。因此,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在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確土地產權關系,落實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主體地位,賦予農民長期而又穩定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嚴格界定和規范土地所有權關系,使土地所有權主體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第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資本收益。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場,消除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從而實現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優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建立一套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民利益的動態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第三,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有利于土地向比較優勢的農業生產單位集中,從而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優化投入和產出比,構筑農產品質量和價格的競爭優勢,推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四,以農村土地稅費改革促進土地制度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財政部門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業和農村領域的稅費制度,使財政向農村偏移,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權責利關系,進而帶動和促進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民增收創造穩定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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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土地流轉
1.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1.1規模效益差 按照平均主義原則分配,各承包戶土地零碎分散,土地經營規模很小,嚴重地制約著土地的正常經營。許多承包戶的經營水平和經營條件與其土地經營規模不相適應:1)許多經營水平高、經營條件好的農戶,所承包土地的面積卻不能增加或很難增加;2)許多經營水平低、條件差的農戶,所承包土地的面積卻不比別人少。這樣,為數龐大的土地面積被束縛在低水平的經營軌道上,數額眾多的種田能手卻不能在農業生產上盡其所能。這是對極為珍貴的土地資源的極度浪費,也是對潛力巨大的先進生產力要素的禁錮與廢棄。
1.2消極經營,經營行為惡化 在現行承包土地分配機制下,承包戶即使有較高的經營水平和較好的經營條件,也不能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而規模狹小和零碎分散的土地經營效益低下,必然影響他們的土地經營熱情,制約和降低他們的經營積極性,很多農民逐漸轉為從事非農產業,造成大量的農地撂荒、拋荒現象。
1.3土地流轉困難 由于承包經營權內涵的不充分、不明確,導致農戶對土地使用權缺乏安全感,農地耕種趨向于短期化行為,出現了掠奪式經營、改變耕地利用方向等現象,這種情況自然會使承包地流轉困難,使承包農戶土地經營規模難以擴大,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土地流轉中還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加上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不健全,缺乏土地流轉市場,更加阻礙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2.1所有權主體不明確 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而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3個層次,“集體”到底是指哪一層次,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2.2各項權能殘缺 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作為物權,就應該尊重農民擁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轉讓權、抵押權、入股權等處置權不受侵犯。但實際上,農村集體成員承包的土地只能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國家禁止其對外入股和抵押。農戶對承包的土地和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不得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集體土地的終極支配權一直掌握在國家的手中。而且由于承包經營權內涵的不充分、不明確,導致了集體在土地支配上的權利空間過大,土地調整具有很大的隨意性。
如果某開發商要開發某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塊土地只有先被國家或地方政府征收,然后再由國家或地方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征收是集體土地對外流轉的唯一方式。這不僅使集體土地所有者完全喪失了土地的處分權能,同時由于國家征收集體土地所給予的補償遠遠低于土地市場價格,使農民失去了本應屬于集體的土地收益。農民作為產權制度主體卻并不擁有充分的土地財產收益權和處分權,只是名義產權制度主體,而不是真實產權制度主體。
2.3缺乏有效流轉機制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只能有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大多是以農戶自發形式進行,缺乏相對完備的法律規范和操作程序,以致存在盲目性和違規性,嚴重損害了相關農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我國的社保制度實際是將農村和農民排除在外的城市居民保障制度,對于農村居民來說土地就起了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的功能,盡管一些農村居民已經脫離土地進入非農產業,但出于對未來生活的保障,他們還是保留土地,造成了土地的拋荒、撂荒,這是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4缺乏法律法規有效保護 目前,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具體可歸結為以下3種情況:1)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破壞土地產權的事件卻屢屢發生,如私自撕毀合同、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等已是司空見慣,這說明有法不依的情況在農村已是相當嚴重。違法情況的屢屢出現,同時也說明了執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法》的執行不得力。2)無法可依。例如有關農村土地產權的買賣以及地役權的界定和實施規則,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3)法律法規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有償轉讓,但在轉讓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卻沒有給出,在實際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3.完善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途徑
3.1明確所有權主體,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在現行體制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則由縣級農業主管部門管理。農村土地權利的登記被分割為2個部門,容易引起管理上的混亂,不利于土地權利的保護。農村土地權利確定和流轉登記應盡快實行統一管理。
3.2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權利 當前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缺乏明確的抵押、入股、轉讓等權利,大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轉,使我國農地難以形成集約經營,產生規模效益。
3.3建立完善的流轉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這里根據農業資源稟賦、經濟發展階段以及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情況等因素,選取先行開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市縣進行調查,分析具體改革方案,評價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
(一)案例地區資源稟賦和經濟發展情況根據人地比例、農地流轉比例、城鎮化率、農業經營模式以及改革模式這五個因素,兼顧農民收入、農業GDP占比等指標,選定湖北省武漢市、江蘇省東海縣和吉林省梨樹縣作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地區。從共同點來看,三個案例地區均位于我國糧食主產區內。表1展示了案例地區不同維度經濟指標的定量比較。第一,從人地比例來看,武漢市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75公頃,梨樹縣人均耕地面積最多,達到0.454公頃,后者是前者的6倍多。黃宗智認為,歷史上長江三角洲和英格蘭在人均農業土地和農場規模等方面的差異,不僅對農業,而且對農村手工業以及收入和消費各方面的“內卷”與發展,都起著至為關鍵的作用。[15]就我國農業所處發展階段而言,不同地區人地比例的懸殊帶來的是農地流轉比例、勞動力轉移甚至農業經營模式等方面的巨大差異。為實現農業規模經濟和提高收入,人地關系較為緊張的地區(如武漢市)通常農地流轉比例和勞動力轉移比例也較高,有利于形成由農業企業、合作社等占主導的產業化經營模式。第二,從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來看,武漢市農業GDP占比僅為3.71%,達到發達工業化國家的水平,而東海和梨樹這兩個農業縣的農業GDP占比均較高,分別為18.14%和26.71%,高出我國平均水平(10.01%)。農業GDP占比的不同意味著農村勞動力轉移、農地流轉和規模農業的發展以及非農產業發展處于不同的階段。對表1中以上幾個指標的比較可以看出,農業GDP占比越低的地區,城鎮化水平越高,同時農地流轉比例也越高,農業GDP占比不到4%的武漢市超過一半的農地已流轉,農業占重要地位的梨樹縣農地流轉比例僅為14%。從各地主導農業經營模式來看,這里選取的三個地區農業經營模式涵蓋了當前我國農業經營的主要模式,分別是“公司+農戶”、“合作社+農戶”和家庭規模經營。武漢市主導的農業經營模式是“公司+農戶”,其主要運作形式是由于較為發達的非農產業吸納了近郊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農村基層政府或土地股份合作社集中農民閑置的土地流轉給農業企業,農業企業一方面向農民支付租金,同時以直接租種、轉租或者契約訂單等形式雇用部分農民。東海縣農業經營則以“合作社+農戶”模式為主。梨樹縣是我國東北地區規模農業的代表,基于當地人少地多的稟賦特征,主要發展以家庭經營為主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經營主體,實現農業的適度規模經營。主導農業經營模式的差異有助于比較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在不同地區產生的差別化效應。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聯合江蘇農村金融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于2013年7~8月分別對三個案例地區進行了實地調查,與相關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進行座談并搜集相關資料,了解當地農村產權制度和抵押制度改革的方案、進展和成效等情況。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案與措施1.武漢市改革方案與措施武漢市最早于2006年開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林權的確權工作,2009年繼成都之后成立全國第二家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2011年以來加快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并于2012年4月出臺農村產權制度試驗實施方案。其主要改革試驗內容包括: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和頒證,明晰農村產權關系;建立農村產權交易體系,活躍并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建立農村產權評估體系;創新農村產權資本化實現形式,如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創新農業和農村經營模式,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保障體系。其中,改革試驗的重點是農村產權確權、登記和頒證以及農村產權抵押融資。農村產權確權為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改革奠定制度基礎。武漢市自2009年9月依托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農交所”)開展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流程如圖一所示。其主要流程是:根據已達成的流轉協議,農戶土地經營權經農交所流轉給農業企業;農業企業支付農戶土地租金;農交所向農業企業出具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村集體出具同意土地用作貸款抵押和再流轉的證明文件;評估機構對擬抵押土地經營權的價值進行評估;農業企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批;若貸款獲批,貸款人到農交所辦理抵押登記。總結來看,上述貸款流程可概括為以“交易-鑒證-抵押”為核心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模式。在以上流程中,農交所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交易平臺和融資登記,并為抵押流轉提供鑒證,使得土地經營業主能夠使用其通過流轉獲得的經營權進行抵押。從理論上講,農交所的作用類似于德索托提出的“正規產權制度使得資產能夠互換并能夠保護交易”[16],因此,政府建立產權表達機制是農村資產價值發現和有效配置的基礎,也是農村資產抵押化重要的外部推動力量。在幾年改革試點的基礎上,武漢市農業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于2012年11月聯合《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指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作了進一步規范。2.東海縣改革方案與措施東海縣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始于2010年7月的東海縣政府與當地金融機構開展“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試點,其中,“一權”代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房”則代表農村住房。2012年5月,東海縣被確定為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村改革試驗聯系點和江蘇省農村改革試驗區,同時成立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所,作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促進農村產權交易的市場化和規范化。從時間上來看,東海縣農村產權改革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2010年11月,東海縣政府與中國人民銀行東海縣支行共同制定《關于開展農村“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試行意見》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登記管理和質押貸款辦法、住房抵押貸款辦法、集體土地住房抵押流轉處置辦法等4個配套管理辦法,嘗試為“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提供制度保障。由于改革試點初期大范圍的農地、住房等資產確權工作滯后和產權交易平臺缺失,東海縣組織鄉鎮規劃、國土、農經站、房管等多個部門共同參與“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試點,對申請“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審核確權后,完善土地承包租賃合同,頒發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其中,農經站負責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和質押登記;房管部門負責辦理農村住房抵押登記辦理(代替他項權證登記)和監管管理工作。此外,對于申請“一權一房”抵(質)押貸款的農戶,還需由村委會對借款農戶家庭經濟狀況、經營項目、個人信用等情況進行審核,交鎮農經站復審,報金融機構備案后辦理貸款申請手續。這樣做的目的是利用村委會信息優勢,執行審核職能,降低金融機構和潛在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盡量降低潛在的貸款違約風險。因此,這一階段東海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機制可以概括為“確權-頒證-審核-抵押”。但由于該方案涉及多個部門,對申請貸款農戶而言,手續過于復雜,交易成本較高。第二階段,2012年5月,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所成立,并出臺《東海縣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來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加快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同時,農地確權、頒證的覆蓋面也在不斷擴大。截至2012年12月,東海縣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發證3.39萬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13.97%;宅基地使用權發證23.8萬戶,占全縣農戶總數的98%。在農村產權確權、頒證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等制度基礎構建完成之后,東海縣借鑒武漢市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交易-鑒證-抵押”的模式,農村產權轉入方可憑借農村產權交易所出具交易鑒證書向銀行申請貸款。3.梨樹縣改革方案與措施梨樹縣是吉林省首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縣,于2012年8月啟動改革。梨樹縣的改革圍繞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展開,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允許農戶使用土地收益進行抵押,緩解其融資難的問題。梨樹農村土地收益權保證貸款同樣建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和頒證的基礎上,但是,由于梨樹縣與武漢市、東海縣的資源稟賦和農業經營模式存在較大的差異,梨樹縣的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對象主要限定為那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并正在從事土地耕種的農戶,而非通過流轉獲得經營權的農業企業等經營主體。同時,其抵押標的物是農戶土地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而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因而其在本質上屬于動產融資。梨樹縣改革試點的基本思路是農戶將其承包的三分之二的土地(剩余三分之一的土地留作口糧田)在未來一定期限內的收益權轉讓給物權融資公司,再由物權融資公司為農戶貸款進行保證,從而解決因抵押不足引起的融資難的問題。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的具體流程如圖二(下頁)所示,主要環節包括:申請貸款的農戶(轉讓人)與受讓人(物權融資公司)簽訂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農戶和物權融資公司同時到鄉鎮農經站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鄉鎮農經站向物權公司出具轉讓證明書;物權融資公司向金融機構出具承諾函,承諾為借農戶承擔保證責任,在違約時與農戶共同償還本息,農戶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貸款;若農戶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物權融資公司與農戶達成的土地流轉合同自動解除;若農民沒有按時償還金融機構貸款,物權融資公司將獲得的農民土地經營權另行發包,將發包獲得的款項歸還金融機構,待新的承包人承包期限屆滿后,土地承包經營權再退還給原土地承包人。顯然,在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模式中,物權融資公司(梨樹縣政府成立并由縣金融辦主管)承擔重要的作用,既起到土地流轉的契約化作用,還對農戶的貸款進行擔保,此外還能保證農戶依然是土地承包人和經營人,可有效規避實踐中可能面臨的相關法律風險。
(三)改革的農村金融市場效應表2展示了上述三個案例地區自改革試點以來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市場發展情況的面上統計數據(僅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抵押貸款)。基于表2的初步比較分析可發現以下現象和特征:第一,從貸款規模來看,武漢市和梨樹縣兩地貸款交易較活躍,貸款規模增長迅速,其中,武漢市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規模最大,累計貸款金額9.68億元,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筆數累計達到4467筆,貸款規模1.67億元。相比之下,東海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規模較小,交易不活躍,僅有5筆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累計貸款金額32萬元。第二,從平均單筆貸款規模來看,武漢市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平均單筆貸款額度達到722.18萬元,東海縣和梨樹縣平均單筆貸款規模均低于10萬元,可見地區間差異較大,武漢市單筆貸款最高金額甚至高達5500萬元。第三,從各地土地經營權(收益權)的抵押價值來看,武漢市和東海縣平均土地年租金(分別為8250元/公頃和6000元/公頃)低于梨樹縣(15000元/公頃),但是由于武漢市土地流轉期限較長,因此武漢市每公頃土地抵押價值高達59295元,東海縣土地流轉以短期(1~3年)為主,土地抵押價值最低,僅為7800元①。第四,關于貸款利率,武漢農村商業銀行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行基準利率上浮10%左右,平均貸款利率為8%(低于信用貸款利率),同時武漢市政府規定,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辦理農村產權(土地經營權等)抵押貸款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種養大戶享受政府的最高50萬元的利率補貼①;東海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質押貸款利率參照當地農村信用社房地產抵押貸款執行,年利率為10.77%,低于一般農戶貸款利率;梨樹縣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利率約為7.8%(基準利率上浮約30%),同樣低于當地農村金融機構平均貸款利率(約為12%)。綜合來看,案例地區政府均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使其低于農村金融市場平均貸款利率②。對于以上現象和特征,可從貸款規模和利率等方面作出解釋:第一,不同改革試點地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規模的差異與地區農業發展階段和農業經營模式的不同密切相關,農業經營規模化③和產業化程度越高的地區,農地產權的抵押價值較高,產權制度改革帶來的信貸市場供給效應越顯著。以武漢市為例,武漢市自改革試點以來累積貸款筆數為134筆,平均單筆貸款金額為722.18萬元,貸款主體中農業企業占較大比重,農業企業以其流轉獲得的規模化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平均每筆貸款抵押土地面積為121.794公頃)。就金融機構而言,隨著單筆抵押土地規模增加,其接受土地經營權的意愿逐步增強,因為規模化的農地經營權在提高自身抵押價值的同時,也有利于降低金融機構的交易成本。武漢市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較高與其非農產業發展水平較高、土地流轉的期限較長等因素亦有關。相比之下,盡管梨樹縣土地流轉并不活躍,但是人地關系較為寬松,家庭經營規模較大,同時當地耕地收益較高,因而其抵押價值也較高。與武漢市“數量較少、單筆規模較大”相反的是,梨樹縣土地收益保證貸款“數量較多、單筆規模較小”,因而累積貸款規模也達到1.67億元。但是,對于金融機構而言,土地收益保證貸款由物權融資公司進行擔保,標準化程度較高,盡管較為分散且單筆規模較小,實際交易成本卻并不高。而人地關系較為緊張且以家庭小規模經營為主的東海縣,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市場處于停滯發展階段,僅有5筆貸款交易,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其家庭經營土地規模較小,流轉市場不活躍,導致土地抵押價值較小,金融機構的供給意愿不足。第二,現有產權改革試點能否有效解決或者規避相關法律風險,也直接影響到金融機構的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供給意愿。根據現行《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物權法》則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在我國現行的農地制度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承包權作為物權依然不允許抵押④。對于產權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金融機構而言,即使地方政府制定相關文件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金融機構也不愿意接受,因為一旦發生違約和糾紛,地方政府出臺的文件是不能對抗《物權法》的,因而收回并變賣違約農戶土地的威脅不可置信。從案例地區抵(質)押產權類型來看,武漢市是以農業企業通過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梨樹縣是以農戶自身土地預期收益權作為擔保,而實際對土地進行占有并使用收益的都是原土地承包人。因此,武漢市與梨樹縣的改革試點方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或規避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因而金融機構的產權抵押貸款供給意愿較強,短短幾年的試點分別實現貸款規模9.68億元和1.67億元。相比之下,東海縣直接試點以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貸款質押,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在試點中,金融機構貸款供給意愿明顯較低。第三,關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理論上講,金融機構通過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和(高利率、低抵押物)的貸款組合合同,可以將低風險和高風險借款人進行分離,這是銀行利用抵押物來克服信息不對稱和降低信貸風險的理論機制。[17]如上所述,案例地區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利率均低于當地農村金融市場平均利率,這似乎與理論預期是一致的,即銀行通過提供(低利率、高抵押物)的貸款合同,甄別出低風險借款人,因此,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作用體現為既提高了金融機構貸款合同的靈活性,又降低了農業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利率。當然,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低利率并不完全是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而是受到地方政府部分干預或者補貼,其主要目的一方面是提高農業企業和農戶參與改革的需求,另一方面,通過對農業企業和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的利率補貼,提高其預期收益,降低其利率成本和風險,有利于鼓勵金融機構參與,同時也類似于一種收入補貼。長期而言,這樣的利率補貼可能存在市場扭曲,會降低資金配置效率,因而未來政府可將補貼資金用于充實風險補償基金或者建立相應的擔保機制,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基于上述分析可得到如下結論:第一,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已產生一定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農村金融機構信貸供給增加,對提升農業經營主體信貸獲取能力和緩解其融資約束亦有正向影響。第二,短期來看,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成本有一定程度降低,但是未來能否持續降低則取決于地方政府補貼方式、農村流轉和規模化經營水平等因素。因此,案例地區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影響表現為增加農村信貸供給和降低貸款利率,且這種效應在不同地區仍有差異,與農業發展階段、農業經營模式以及改革模式等因素密切相關。但是由于現階段能夠搜集到的以面上統計數據為主,金融市場效應的確切大小仍有待更多微觀調查數據的檢驗,因此對于以上結論,這里持一定的謹慎態度。此外,在調研中也了解到,金融機構發放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可能并不僅僅是基于可抵押的農地經營權(或收益權),可能仍需要貸款主體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或者抵押來控制風險,因此,農地經營權(或收益權)究竟能起多大的作用也有待進一步的研究檢驗。
二、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面臨的主要問題
由于案例地區處于改革試點階段,仍面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可能會影響改革進程的推進和改革成效的發揮。
(一)農地確權進程緩慢和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明晰產權是新一輪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產權交易和抵押的前提。在改革過程中,農地確權既要面臨大量的歷史遺留和現實問題,例如不少地區歷經多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化更迭引起的承包經營權屬混亂的問題,又要面臨新型城鎮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地方政府農地確權的顧慮和動力不足的問題,因此部分地區農地確權進程較為緩慢。同時,對于現階段改革較為重要的是能夠明確界定土地集體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這三種不同產權的主體。一些地區為排除法律風險,通過在制度上探索和創新,嘗試構建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新型農地制度。但是大多數地區仍未真正做到將“三權”進行分離,尤其是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缺乏對經營權及其法律地位的界定,使得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面臨較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在農地流轉方面,由于資源稟賦以及經濟發展階段的差異,不同地區農地流轉市場發育程度差異也較大。包宗順等(2009)基于江蘇的調查顯示,經濟發達的蘇南地區農地流轉面積比例高出欠發達的蘇北地區近3倍。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一方面影響農地抵押價值的實現,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在現行農地制度下,即使抵押農戶發生違約,金融機構也無法收回集體所有的抵押農地,而在村集體范圍內二次流轉違約農戶抵押土地也將面臨處置難題。原因是村集體內部農戶難以接受鄰居被沒收的土地,而外來人購買土地也難以被村集體中其他人接納。而當“不歸還貸款,就收回并變賣土地”的威脅不可置信,農戶則可能采用策略故意不歸還貸款[18],這反過來會影響到金融機構對農地抵押價值的評估。實際上,這與越南等國家農地確權和抵押改革面臨的情況類似,盡管越南農戶已經獲得政府頒發的土地證并允許用于抵押,但是如果貸款農戶發生違約而無法贖回其農地權利,金融機構也難以真正沒收其土地,更多的是依靠傳統的社會制裁機制,譬如違約者將遭受社會排斥、名譽損失或家庭婚姻市場競爭力降低等方式對違約者進行懲罰。[19]對于農業企業、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若以其通過流轉獲得的農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物,發生違約之后,其經營權二次流轉同樣將面臨較高的處置成本,尤其是在農地流轉市場不健全的地區,因而也會影響農地的抵押價值。對于該問題,武漢市的做法是建立抵押物場內二次流轉機制,當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時,依托農交所將抵押的土地經營權進行公開再流轉變現,這種方式或許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處置成本。
(二)農戶參與積極性不高及其利益保障機制不完善一些研究發現,低收入和缺乏完善社會保障機制的地區,農地通常被用作社會保障網,取消那些違約農戶抵押土地的回贖權將會剝奪其基本的謀生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可能向農戶發放農地抵押貸款,同時農戶也會通過風險配給的方式主動退出信貸市場。[20]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仍不完善,在不少地方,土地產權抵押貸款直接觸及農戶最重要的資產,若農戶無法承受失地風險,必然主動放棄申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在調查中也了解到,部分農戶參與土地流轉抵押的積極性不高,不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即使將土地進行拋荒等粗放經營也不愿用于流轉抵押。此外,現行改革對農戶利益保障機制也不盡完善。譬如,農業企業參與農業經營比例較高的地區主要是采取“企業+農戶”或者“企業+村委會+農戶”,即由企業和農戶直接簽訂流轉協議或者經由村委會將農戶的分散土地“整體打包”之后與農業企業簽訂流轉協議,隨后由農業企業負責土地的具體經營。當農業企業以其流轉獲得的土地經營權作為抵押申請貸款或流轉土地的租金逐年上漲,若農戶不知情,在發生風險時農戶利益有可能受到損害。為保障農民利益,武漢市在先行試點地區采取“農業企業+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戶”的模式,農業企業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簽訂土地流轉協議,由農交所進行鑒證,農業企業以農業基礎設施、農機具等資產入股并負責土地的具體經營,村集體和農戶以土地折算入股,二者股份占51%以上,部分社員還可以進入企業務工。在利益分配方面,農業企業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約定,提取企業一定比例的經營性收入,采取“保底租金+年終分紅”的形式按股分紅,同時規定土地不納入清算范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保障農戶對相關權屬的合法權益,規范產權流轉交易,提高農戶談判能力;另一方面,經由產權交易市場流轉以及采取“保底租金+年終分紅”的分紅形式有助于實現農村產權的合理交易價格,有效保障農民利益并提高其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
(三)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存在缺陷,影響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為降低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改革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自然風險、信用風險以及法律和政策風險等),各案例地區均嘗試建立相關的風險防范和補償機制,不過大多存在一定的問題。武漢的主要做法是,第一,政府設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對金融機構農村產權抵押貸款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但是,目前武漢市風險補償資金規模僅為3000萬元,相比于其9.68億元的貸款規模而言,風險補償資金的作用有限。第二,政府鼓勵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參與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建立農村信貸與農業擔保、農業保險相結合的銀保互動機制,還指定專業保險機構對農村產權貸款抵押物進行強制保險。由于銀保互動機制涉及擔保和保險機構的參與意愿,其具體成效仍有待檢驗。東海縣目前應對農村產權質押貸款違約的主要措施是由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對質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信用社貸款本息,余款退還權利人,但由于該措施在法律上的依據并不充分,其可行性仍存疑。梨樹縣的做法首先是內嵌風險控制機制,農戶僅可以其承包的三分之二土地的收益權用于貸款保證,即使農戶土地因違約而被二次流轉,仍有三分之一的土地作為口糧田保障其基本生活,農地的保障網功能依然發揮作用。其次是政府建立惠農保障基金,通過物權融資公司發揮風險補償的作用,農戶違約后先由物權融資公司惠農保障基金代償給金融機構,再將農戶土地二次流轉所得補充惠農保障基金。可能存在的問題是土地收益權能否順利及時二次流轉,如果土地二次流轉存在一定時滯,政府出資的惠農保障基金需承擔大量的代償責任,過度集中的風險可能超出惠農保障基金的覆蓋能力。因此政府需不斷擴大惠農保障基金的規模或者建立起物權融資公司和金融機構的風險共擔機制。因此,案例地區的風險防范和風險補償機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農業自然風險較大,大量的農村產權通過抵押進入流轉市場,若出現區域性自然風險,將會給金融機構帶來較大損失以及較高的抵押物處置成本,影響金融機構的參與意愿,這也是農村產權抵押貸款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參與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主要結論及對策建議
關鍵詞:土地制度;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G63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7661(2016)16-012-01
土地是人類生存和棲居所在,人類社會的政治和經濟沖突往往與土地資源和土地權利的分配有關。在當下中國,基于土地問題而引發的社會矛盾和沖突日益嚴重,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和穩定的主要矛盾之一。人們普遍認識到,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亟待改革。然而,誠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制度的改革卻舉步維艱:從我國相關政策和法律中可以發現,“加強”、“進一步加強”、“嚴格、更嚴格、最嚴格”、“嚴禁”、“緊急”等形容詞不但總是與“土地管理”、“耕地保護”等術語聯系在一起,而且出現的頻率越來越高,越來越密集。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本文試對我國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一、目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確定了農家經營的主導地位,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極大地改變了國民經濟的發展格局。但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這種土地制度存在的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1、農民土地權益受到侵害
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以來,盡管國家一直在探索有效措施,加強和擴大農民權利的可行方式和途徑,但是由于農村土地管理制度仍然需要完善,土地管理立法滯后于實際需要,農民合法土地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主要表現在農民缺乏土地承包的自。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土地的巨額增值收益分配,現行土地征用制度下,農民分配所得所占比例極低。這種不合理制度剝奪了農戶及其所代表的集體與土地最終使用者直接交易的權利,喪失其維護權益的話語權。
2、農村土地資源難以滿足城市化建設用地的需求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伴隨著城鎮規模的擴大及其向城郊的擴張、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農村土地非農化的進程會飛速加快,用地沖突會進一步加深。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要求,國家提出18億畝耕地紅線是中國糧食安全的生命線。隨著中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需求持續擴大。在相當時期內,中國都將面臨土地供需矛盾尖銳的現實挑戰。而堅持世界最嚴耕地制度,嚴守耕地糧食安全警戒線,成為中國發展過程中的不二選擇。
3、農村土地分散經營效率低下
我國上世紀80年代推行的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轉折,這一制度變遷在當時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農民收入增收、農業產量增長遇到瓶頸,原有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難以適應現代農業生產的要求。土地分散、承包經營制約了現代農業的發展,并使得我國成為農村土地規模程度最低的國家之一。
4、城鄉土地市場呈現明顯的“二元”特征
統籌城鄉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水平,改革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是城鄉土地市場呈現明顯的“二元”特征。當前,勞動力、技術和資本要素市場已經得到相當大的發展,但是土地要素市場發展程度還很低,市場分割的城鄉土地市場,影響了農戶集體土地產權權能的發揮。
二、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建議
要實現制度安排更大的預期凈效益,避免制度變遷方式與制度選擇目標的沖突,筆者建議還權賦能,統籌城鄉發展。
1、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各級政府都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平等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制度。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規范化管理機制,從制度上、工作流程上確保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到實處,依法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2、科學部署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土地是財富之母,有恒產者有恒心,毫無疑問,確權登記發證是土地管理和利用最核心的環節和最基礎的支撐。這項基礎工作做扎實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摩天大廈才能牢固屹立,才能更大地激發相關權利人保護和利用好土地資源、創造財富的積極性。
3、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在全面完成確權的基礎上,保證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享有同樣的財產權利,穩步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建立完善的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體系。配套改革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供應和取得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有形市場和交易平臺,為城鎮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城鎮國有劃撥土地入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提供市場中介服務,最終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制度。
4、建立健全規范的土地征收和補償保障機制
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要建立合理規范的土地征占補償保障機制。一是明確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嚴格界定政府土地征收權限和征收范圍,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基本權利。二是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土地征收聽證制度和土地征收糾紛仲裁制度,尊重農民對農地使用權的法律地位。三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
5、建立健全規范有序的土地流轉機制
土地流轉要堅持承包方的主體地位,嚴格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引導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登記備案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糾紛調節制度、動態監測制度、土地流轉風險評估和控制制度,加強土地流轉的中介服務,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育。
參考文獻:
[1] 邵戰林,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議[J].農村經濟,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