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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循環經濟理論基礎
i.1循環經濟與環境成本的概念內涵
對于循環經濟(circulareconomy)的概念,不同的文獻有著不同的表述,但基本上達成共識的是循環經濟的三個主要的概念內涵:(1)循環經濟是一種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2)循環經濟要求遵循生態學規律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3)循環經濟的根本是環境保護,在降低資源消耗的同時減少環境污染,最終實現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可以概括地說,循環經濟是指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遵循生態學規侓和減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的“3R”原則,在資源投入、產品生產、產品消費及其廢棄回收的全過程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是實現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種重要的實踐形式和經濟模式。
關于環境成本的概念和分類,目前尚未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聯合國統計署(UNSO)在1993年的“環境與經濟綜合核算體系”(SEEA)中將環境成本分兩個層次:一是因為自然資源數量消耗和質量減退而造成的自然資源價值的減少;二是環保方面的實際支出,即為了防止環境污染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和為了改善環境、恢復自然資源的數量或質量而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于1998年通過的《環境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立場公告》對環境成本定義為:本著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經營活動對環境造成的影響而采取的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費用開支,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該定義將企業對環境的負荷影響和預防措施支出作為環境成本的主要核算內容。日本環境省于2002年3月了的《環境會計指南》給出了環境保全成本的定義:即用于防止、控制或者避免環境負荷的產生,消除環境影響,對引起的環境危害進行補救或是有助于以上工作得以進行的以貨幣單位計量的投資和費用。國內學者祝立宏認為環境成本按與環境資產的關系可以分為:自然資源耗減費用、維持自然資源基本存量費用、生態資源保護費用和生態資源降級費用。王曉燕認為環境成本是指企業因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而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以及由此而承擔的各種損失。具體包括環境污染預防成本、環境污染治理成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環境損失,其中環境損失是指企業承受的各類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損失。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環境成本的概念內涵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而發生的各種費用支出,反映人們進行環境資源保護而付出的代價;二是因環境資源數量消耗及質量減退而造成的環境資源價值的降低,反映人們未能保全和恢復環境資源而造成的損失。環境成本的具體內容包括環境污染預防成本、環境污染治理成本、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成本及環境資源損失等。
1.2環境成本控制的理論基礎
循環經濟與環境成本控制的都是從價值的角度考慮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都是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兩者的差異是其概念內涵的范圍大小不同,循環經濟是從價值的角度考慮資源的重復利用和是發展循環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環境效益主要體現為清新的空氣、健康舒適的人類生活環境,環境成本主要表現為企業為進行清潔生產及污染排放控制方面的費用開支。
循環經濟中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社會、企業、公眾三方。社會的利益主要表現為發展循環經濟可以使整個社會的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使人類對自然環境的污染達到最小,從而為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建立起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企業的利益主要表現在將廢棄物接受為生產要素后可得到的好處,以及從節約使用資源中得到的好處,這會增加企業的收益。受污染者的利益主要表現在如果企業不采用循環方案將廢棄物直接排放,受污染者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等將受到損害。從這個角度來看,受污染者的利益是一個負值,是需要得到保護的一方。發展循環經濟不僅是企業的事情,也不僅是政府的事情,它是整個社會的事情,它需要企業的積極參與、政府的大力推動、公眾的熱情支持。在技術上可行的“循環”在實踐中不一定會變成“經濟”行為,推動循環經濟持續發展必須把利益當做連接各方的重要紐帶,協調好循環經濟各方的利益關系,使循環利用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有利可圖,使企業和個人對環境資源的外部效益內部化,使污染者承擔治理成本,使受害者得到補償。這樣,循環經濟才會真正成為一種自覺的經濟形態,而不是單純的、被動的。如果忽略了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的各方主體的利益要求,循環經濟就很難真正“循環”起來。
人類經濟活動中對于自然資源的使用通常可分為三種方式:一是線性經濟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傳統的“用完就扔”方式;二是僅僅讓再利用和再循環原則起作用的資源恢復方式;三是包括整個“3R”原則且強調避免廢物優先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方式。循環經濟強調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環境友好,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3R”原則,要求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代價,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做到生產和消費“污染排放最小化,廢物資源化和無害化”。所以只有第三種資源利用方式符合循環經濟的理念。所謂“零排放”是指無限地減少污染物和能源排放直至為零的活動:即利用清潔生產、“3R”原則及生態產業等技術,按照避免產生一循環利用一最終處置的廢棄物優先處理順序,實現對自然資源的完全循環利用,從而不給大氣、水體和土壤遺留任何廢棄物。從環境成本控制角度看,污染排放最小化以至零排放的循環經濟理念一方面直接減少環境污染的預防和治理費用,另一方面減少環境資源因數量消耗或質量減退而造成的環境資源價值損失,由此實現企業環境成本的有效降低。
2當前我國企業環境成本控制存在的問題分析
循環經濟強調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環境友好,要求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成本,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因此循環經濟下的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無論從空間還是從時間來說,都應是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基礎,將環境成本控制貫穿于產品存在的全過程。而傳統的成本控制只是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勞動耗費進行約束和調節,糾正偏差,以實現預定的成本目標,它沒有考慮對宏觀社會成本的考核,與循環經濟模式的要求相違背。具體表現在以下不足。
2.1企業環境成本管理體制不健全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走過了一條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對企業環境污染的監管標準及其處罰力度相對比較寬松,加上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財政稅收收益的考慮對企業環境污染的監督管理力度也不足,至今也未建立起企業環境污染的影響評價體系,無法對企業環境成本的進行測算。企業環境成本控制在實踐中大多采用事后處理法,體現的是末端治理理念,具體表現為在污染發生后企業設法予以清除,核算時把已經發生的有關環境支出確認為環境成本。這種方法并不改動原有生產工藝流程,只著眼于對現行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環境支出進行控制,對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影響不大。據統計調查分析,由于目前對企業業績的評價缺乏單獨的關于環境成本控制的考核指標,許多企業受短期利益行為驅使,采用事后處理法,不僅缺乏對環境污染的預防意識,而且對己經發生的環境污染治理也不積極,從而導致企業乃至整個社會環境治理支出巨大,不少企業甚至因此陷入財務危機。
2.2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成本收益不匹配
成本的經濟實質是價值耗費與補償的有機統一,而傳統會計所依賴的成本觀念,屬于狹義的成本概念,只核算微觀的經濟成本,對環境成本計量只考慮了如綠化費環境污染罰款等項目,對潛在的環境成本忽略不計。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成本,它忽略了對宏觀社會成本的考核,易使企業虛增收益,間接鼓勵企業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為代價謀取當前的經濟利益。另一方而,企業在成本控制中注重生產成本的管理,注重企業內部實際成本降低途徑的選擇,而忽視供應與銷售環節成本的發生,忽視企業環境成本管理;環境成本控制目標不明確,沒有具體的指標來保證目標的實現;環境保護意識差,企業很少主動考慮環境成本,不能預先積極地采取措施降低企業對環境的損害;大多企業在受到處罰時,才不得不控制環境成本(如在產品出口受到限制時,才想到要控制環境成本),這樣往往給企業造成較大的損失,從而限制了企業長遠發展,不能適應可持續發展戰略對自然資源消耗的成本補償要求。
2.3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大多數企業的環境成本控制主要停留在對企業自身所產生的污染物“三廢”的處理上,不能把環境成本控制貫穿于產品生產的全過程;成本控制的范圍只是局限于企業內部實際發生的成本,而不包括存在于企業之外的環境成本。在企業成本核算中也沒有包括環境成本,對產品的設計、采購、消費等階段的環境成本均沒有考慮,更沒有將其納入成本控制范圍,因而企業成本控制范圍過于狹窄。同時,由于沒有考慮環境成本的隱蔽性和缺乏規范的成本確認和計量方法,直接影響了企業財務成果的真實披露,導致成本的可比性差,使得企業對環境支出的控制不力,成本上升。更重要的是,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未充分考慮環境責任和環境風險,對環境會計要素沒有給子確認。由于缺乏環境會計行為規范標準,也無法統一環境會計核算的對象及披露模式,對現實和潛在的環境責任及其面臨的環境風險等環境信息披露不充分,使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不能真正了解企業內在的風險。
3基于循環經濟的企業環境成本控制措施
基于循環經濟的企業環境成本控制主要從四個環節入手:源頭上提高自然資源的價格,加工過程中增加環境補貼和稅收優惠,結果環節提高污染物的排放成本,從總體上加強環境評價與信息披露,降低循環經濟實施的交易成本。
3.1提高自然資源的初始價格,促使資源循環利用
目前我國自然資源的初始市場價格普遍偏低,致使企業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廢棄物的動力相對不足,阻礙了循環經濟在企業的推廣應用。如2012年江蘇工業用水的價格為每噸2.15元,循環利用廢水的成本為每噸2?3元,企業沒有循環利用廢水的經濟動力。過低的自然資源初始價格使得節約資源的投入產出效益不高,也使循環利用廢棄物和環境污染治理不具備技術經濟比較優勢,形成了所謂“循環不經濟”的現象,嚴重阻礙了循環經濟在企業的推廣應用。自然資源初始市場價格過低的根源主要在于三個方面:一是基礎礦產資源產權不清,管理混亂,國家投入的巨額資源勘探費用沒有得到合理補償,大量礦產資源被一些人利用各種途徑私挖亂采,造成礦產資源開采成本過低,回采率不高。二是國有礦產資源及水資源的資源使用費偏低,如煤炭資源稅每噸只有3?5元,占市場價格的比重不足3%,更有造成少數人低價甚至無償使用國有礦產資源。地下水和河流徑表水的取水費過低,如黃河上游的一些支流取水費每噸不足0.2元。三是資源開采企業以礦工惡劣的勞動條件和極低的工資待遇為代價換取資源產品的低成本和銷售暴利。因此,進一步理清和界定自然資源的產權,提高部分自然資源的稅收比率,制訂嚴格的維護礦工生命財產安全和合理工資待遇的法律法規,通過這些措施提高自然資源的使用和開采成本,使自然資源的初始價格真正反映其價值,推動企業發展循環經濟,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
3.2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促進循環利用廢棄物
我國發生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企業的環境成本被大量低估,沒有充分考慮環境成本要素構成并進行計量與核算,特別是沒有充分考慮企業廢棄物排放造成的環境污染的危害及其治理成本。這使得我國企業的產品低價格建立在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代價之上,也使得以保護環境為目標而循環利用廢棄物不具有經濟上的比較優勢。企業作為其產品的生產者,應當為其產品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廢棄及污染物排放負責,也應當為其產品在使用及報廢過程中可預見的廢棄及污染物排放負責。所以,在產品生產過程中,企業應控制和減少廢棄及污染物排放,對無法通過循環利用達到無公害利用的廢棄物,需要交納相應的排污費,將排放污染的外部環境成本內部化。廢棄及污染物排放形成的環境成本成為企業成本的組成部分,影響產品的價格形成,推動企業循環利用廢棄物以降低環境成本,提高循環利用廢棄物的比較經濟效益。因此,以產品制造商為環境成本控制的核心,實施產品生產者的環境責任延伸制度,使制造商對其產品在消費使用及報廢回收階段產生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迫使從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的角度企業增加生態設計和環保投入,以有效地進行循環利用和回收處理的方式設計和生產產品,從源頭預防污染產生。
3.3建立企業環境影響評價體系,加強企業環境成本信息披露
環境成本信息的分析和應用是指人們借助企業的環境成本數據,結合企業的環境負荷指標,及早發現企業所存在的環境問題,預測在環保方面進行努力所需付出的代價,為管理層在企業環境保護關鍵領域的決策提供支持。政府應加強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環境保護評價的指標體系,并將納入國有企業的業績評價指標體系中,實行環境保護指標一票否決制。政府主管部門應對企業環境污染影響及環境治理投入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防止企業將環境成本外部化,企業應建立環境成本核算方法體系,詳細核算企業在環境治理方面發生的成本費用及產生的環境改善結果,并對相關信息進行公開披露,進而申請獲得環境補貼和相關稅收政策優惠。當企業總體上獲得的環境收益(含環境補貼及稅收優惠等)大于環境投入時,企業便獲得了進行持續循環的環境治理投入的經濟動力,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環境成本的有效控制。同時,政府主管機構應明確對企業關于環境管理責任的認定,聘請有關環境專家、管理專家各地的具體環境情況和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研,明確企業應予關注的環境問題的范圍,以及進行企業環境管理的責任劃分,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真實、詳細程度和披露方式進行規范。
3.4開征環境保護稅,推行環境補貼政策
征收環境保護稅是國際上進行環境保護普查采用的經濟手段,它通過強化納稅人的環保意識,引導企業和個人放棄或收斂破壞環境的生產活動和消費行為,同時將籌集的資金用于資源與環境保護的進一步投入,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我國目前主要采用征收排污費等方式促進環境保護,且征收范圍和力度較小,是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思路,與國際上通行的環保稅收體系的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改革和完善資源稅收政策,設計和開征專門的環境保護稅,按照誰污染誰繳稅的原則,對環境污染相關的課稅項目進行詳細的界定,對污染嚴重的行業和企業課以重稅,促使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力度,是企業環境成本控制的關鍵措施。征收環境保護稅將會籌集到大量資金,為環境污染的治理和推行環境補貼政策提供資金保障。很多企業進行污染物處理和再生利用廢棄物是因為受制于環境保護法的約束,他們通過對廢棄物進行資源化處理,減少了廢棄物的排放,為社會帶來了環境效益,具有較高的正外部性,但很可能只具有很低的回報,甚至是負的經濟效益。這實際上是政府對企業環境成本計量與核算不準確以及環境治理責任歸屬劃分不適當帶來的政策缺失,企業應從產品全生命周期對其產品發生的環境影響負責,并將支付的環境治理費用體現在產品價格中,對企業在清潔生產和環境污染治理中的投資進行財政補貼,變環境污染治理費用為環境保護預防成本,建立一種良性的環境治理的價值鏈循環。政府通過收繳企業環境污染費及稅收調節等政策獲得社會環境治理的資金,再利用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方式對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給予一定環境補貼和綜合的政策支持,如對從事廢棄物再生資源化的企業活動給予減免稅優惠,對資源節約使用和廢棄物循環利用技術的研究與開發給予財政支持、提供融資條件優惠和土地利用優惠等措施,以降低廢棄物再生資源化的成本,提高再生資源的價格比較優勢,最終實現整個社會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3.5政府搭建平臺,降低循環經濟的交易成本和市場開發成本
由于企業循環利用廢棄物和環境污染治理具有良好的環境外部性效益,各國政府都通過各種措施推動這種外部性效益內部化,除了進行環境補貼和稅收優惠外,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政府利用自身資源搭建平臺,進行循環經濟的引導和服務,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政府通過綠色采購、同等條件下市場準人優先等政策,降低循環經濟企業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并且在政府采購中優先選擇循環經濟企業產品,保證其具有穩定的市場份額,從而降低企業循環利用資源和廢棄物的市場交易成本。二是政府投資興建發展區域循環經濟的基礎設施和網絡體系,為
關鍵詞:水資源;規劃;給水排水;循環利用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urbanizationtheurbanwaterdemandiskeepingincreasing,meanwhilewaterpollutionbecomesmoreserious.Nowthere''''smoreandmorewaterresourceorwaterquality-inducedwatershortage,thereforethetraditionalorpresentconceptonurbanwatersupplyanddrainageplanningcouldnotsatisfythedemandtoprotecttheurbanwaterresourceandregionalnaturalwaterenvironment.Inthepaperthenewconceptonurbanwatersupplyanddrainageplanningisproposedsoastosetupthemodernurbanwaterandwaterdrainageplanningconceptandmakethebasisforrealizationofenergy-savingandemission-reductionandtheconstructionofresource-savingandenvironmental-friendlycity.
Keywords:waterresource;planning;watersupplyanddrainage
隨著全球城市化的進程,城市需水量日漸增加,水污染狀況有增無減,水量性缺水也逐漸向資源性與水質性缺水轉變。本文提出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規劃概念,主要是基于對目前現行的城市給水排水專業規劃在規劃理念上一種轉變的探討。
傳統的或現行的城市給水排水專業規劃的基本要求是:如何滿足城市生產與生活用水的需求和保證排水快速安全;而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規劃概念是:除保證城市生產與生活用水的需求和安全外,是將一個城市或一個區域的供水或污水廢水都把它看成是一種資源,而對這種資源進行系統的規劃,使之合理的進行處理與循環利用,達到本區域或本流域的水環境平衡,保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構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
1水資源循環概念
水是循環性資源,亦是可以再生的資源。根據其客觀規律和循環的方式,我們可以把它分為自然循環與社會循環。
1.1自然水循環
水在自然界中以固態、液態、氣態三種方式存在,在水圈、大氣圈、巖石圈、生物圈范圍內處于往復不停的循環運動狀態中。在太陽輻射和地心引力的作用下,水從海洋蒸發變成云(水汽),又以雨、雪等方式降落到地面,部分蒸發,部分滲入地下或匯成地下徑流和地表徑流,最終又回歸大海。水的這種周而復始的循環運動稱為水的自然循環。
自然水循環的特點:①自然水循環是一個相對穩定的、而又錯綜復雜的動態系統,不論是大循環還是小循環,都和氣候、土壤、地質地貌和植被條件等自然因素有關。還受到山塘、水庫等人為因素影響。水資源的質與量及其分布狀況是自然歷史發展的產物;②在水的自然循環中,不但存在水量的平衡關系,而且還存在著水質的動態平衡關系,即水質的可再生性。
在大自然循環條件下,全球的水量循環是平衡的。據近期資料報道,全球的循環水量為496000Km3。其中,海洋蒸發水量425000Km3,陸地(包括陸地水面以及土地)蒸發水量71000Km3;全球水分蒸發水量496000Km3;海面降雨量385000Km3,陸地降雨量111000Km3,全球水分總降雨水量496000Km3。總降雨水量與總蒸發水量是平衡的。另外,在海域與陸地水量平衡方面,陸地降雨量比陸地蒸發量多40000Km3,這部分水量即為入海徑流量。海域水面蒸發量比海域水面降雨量多40000Km3,所損失的水量由入海徑流量補充,同樣形成水量平衡。
根據海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儲水量及其循環水量,我們不難估算出各種水體的水量循環關系及其全部交換一次的平均循環周期時間。一般情況下,大氣中的儲水以及河流水是交換最為活躍的水體,平均交換周期分別為10d和11d。而冰帽和冰川的平均交換周期最為漫長,達8000年/次。
1.2社會水循環
水的社會循環是指在水的自然循環中,人類不斷地利用其中的地下徑流或地表徑流滿足生活與生產活動之需。循環系統主要由給水系統、用水系統、排水系統3個子系統組成。給水系統與排水系統好比是一個城市或區域的動脈和靜脈,兩者不可偏廢任何一方。給水系統中若過度取水,河流生態需水量就不能滿足,或者用后的污、廢水不經處理或處理不到位都會影響自然水循環。
1.3社會水循環與自然水循環的關系
社會水循環是自然水循環的一個附加組成部分,對自然水循環產生強烈的相互交流作用,不同程度地改變世界上水的循環運動。開發利用水資源是人類對水資源時空分布進行干預的直接方式,在人類大興水利帶來巨大生產效益和能源效益的同時,社會水循環對自然水循環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日益顯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水循環的途徑被改變(時空變化),人工水庫、人工運河、大壩、長距離跨流域引水等水利工程都大規模地截流水量,改變水循環的途徑,使下游河段過水量減少,甚至干涸,導致河流對地下水補給量銳減。跨流域的調水,會加大地表水分支流域,水流的分散性增強,有可能影響地表水的更新周期和運動節律;②水循環量發生變化。人類提取的徑流量每年達到全球可更新水資源量的10%左右,顯著地改變了地表河流的入海量,使得不同層次區域上水循環量發生了顯著的變化。③水質的變化,水體經過人類用水循環的干擾后,在水中化學物質的種類和數量上都有了極大的增加。污染源包括未處理的污水、化學排放物以及農田中沖刷的和滲入地下的農用化學品。
2我國社會水循環現狀與傳統城市給排水規劃觀念的反思
目前,我國總體上來看,社會水循環仍是一種粗放式、單向流的循環機制。即從流域上游或地下水含水層取水,經過用戶一次利用之后,大部分排放至下游水體中。在整個水循環過程中,水只是一次性得到利用,并沒有形成負反饋機制。全國可開采水資源總量的58%已經被使用,工農業發展和生活用水的增長全部依靠增加水資源的開采量來得到滿足。但是,這些用于農業,農灌尾水和農田徑流挾帶著大量的化肥、農藥回歸水體,城市用戶產生的大量污水大部分直接排放,不斷地加大了對自然水循環的干擾,從而造成了兩者之間的尖銳矛盾。
據預測,全國可開采利用的水資源,不考慮從西南調水,扣除生態環境用水后約為8000~9500X108m3,到2050年,全國需水量可能達到7000~8000X108m3,屆時將接近可開采量的極限。到21世紀中葉,預計我國城市污水仍有較大增長,見表1,其中生活污水增長量占據了總增長量的較大份額。
從表1可以看出,全國未來城市污(廢)水排放量將繼續增加,屆時城市污水排放的污染物負荷將對城市排水設施提出嚴峻的挑戰。如果不能達到污水處理設施的快速普及和提高處理率、深度及超深度污水處理率、再生回用水應用率,未來水循環狀況將更加嚴峻。據此,傳統的城市給水排水規劃觀念已不能滿足社會水循環的要求,必須從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的高度來重新思考城市給排水專業的規劃理念。
就傳統的城市給水規劃而言,給水規劃是以滿足城市用水量要求,保證供水水質為最終目的,常把重點放在尋找水源上。但由于區域水資源受到污染,或暫時受到污染,水源水質不能滿足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標準要求,在一時難以選擇到理想的水源時,許多城市不是如何想辦法治理和防止區域流域污染,而仍是從源頭、上游取水。總的來看,城鎮發展取水用水一直沿用這樣一種線性思維:從近處取水不足時從上游或周圍地區調水,用后排放、廢棄;水資源仍不足時,考慮從更遠一些的地方去調水。這種思維方式的流行,促使很多地方建設的引水工程其規模越來越大,距離越來越遠,而把城市河流變成了天然下水道。這種用水策略越來越依賴城市內陸腹地河流上游地區水源的可用性。但這種可用性面臨著越來越大的挑戰。尤其是河流上游地區的用水增加,而下游地區可利用水資源量不斷下降,同時水質也在不斷惡化。
這種傳統用水模式的弊端是:①大量的長距離調水工程,帶來日益增長的巨額費用,造成越來越重的財政負擔和水價的上漲;②可供用水量會日益衰減,水質安全問題難以保證;③河流生命將逐步喪失,景觀和地貌會加速改變;④城市和地區之間的沖突和潛在糾紛會日益增加。
在傳統的排水模式方面,城市排水則是以防止雨洪內澇、排除和處理城市污水、保護城市公共環境和本區域流域水質為目的,普遍認為污水是有害的,應盡快排除到城市下游。這種觀念導致的結果往往是保護了局部的生活環境,危害了廣大流域地區。這種傳統排水模式的弊端是:①對城市排水規劃理念的認識不明確,內容過于粗糙,排水規劃只是簡單地根據用地規劃和城市道路規劃劃分排水區域,確定排水體制,大致勾勒出排水主干線和污水處理廠的位置,沒有進行必要的區域水資源方案論證和綜合協調,缺乏科學合理的方案比較;②傳統城市排水規劃只局限于單一的排放而不具備水資源循環利用與持續發展的觀念,沒有確立雨水、污水亦是一種資源以及要優先利用然后再排放的思想;③局限于本城市或本區域的排水規劃,缺乏流域綜合開發與利用的觀念;④城市排水規劃與市政污水與雨水處理設施建設缺乏有效的協調和配合;⑤缺少雨水污水資源化利用的技術配套措施。
總之,在我國傳統的城市給排水規劃理念中,比較多地受到“改造自然”、“人定勝天”等思想的影響,沒有把人類作為流域內生態系統的一部分來加以研究和考察,片面地強調滿足人類社會發展的愿望,以致干擾甚至破壞了流域和區域生態系統的協調和均衡。
3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水循環理念
其實,在流域的城市群中,大多數城市都是臨水而建,通過若干年的建設與發展,從城市功能上基本連成一體,一個城市的下游同時是另一個下游城市的上游。作為良好的水環境并不是局部地域而是整個流域。
在一座城市中,健康的水循環是要求城市具有完備的給水排水系統,既要有安全、可靠的供水系統,為居民提供潔凈的飲用水,又要有污水收集、處理、深度凈化、有效利用與排除系統。
如何建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水循環理念,在與傳統的城市排水系統相比,至少在理念上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根本性變化。
3.1系統性理念
系統性本來是自然界中事物普遍具有的一種特性,以上講的城市給排水工程,從取水、凈化、到使用排放,其實就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工程。如果我們用一種系統的思維模式和觀點去重新審視我們的城市排水系統,也許會使我們更加接近掌握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展的某些客觀規律,從而為解決目前城市發展中所面臨的水危機提供一種更加綜合、可行的策略。而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規劃概念就是將城市水系統作為一個統一的系統,從整體上來考慮城市需水、用水、再生循環、排水以及居民生活條件、食品供應等方面的問題,不再把這些城市發展所帶來的問題孤立和割裂開來,而是系統地考慮城市流域范圍內的水資源流、營養物質流與能量流的合理分配和持續發展。
3.2資源的循環利用理念
自然界中沒有廢物,各種物質應該都能得到循環利用。在城市水系統工程中建立資源循環型是城市給排水系統的一種新的嘗試和努力。它不是傳統城市給排水概念上的一次性利用后排放的單向流,而是變成一種循環利用的閉環系統。即將首次利用之后的污水,收集起來進行處理,從而獲取滿足一定使用功能的再生水。這些再生水又通過專門的需配水系統,供給城市工業、市政等用水部門得到重復、循環地利用。
3.3內在的可持續性理念
20世紀,我們不斷地修筑水壩,建設引水渠道,實施遠距離輸水工程,以尋求更多的新水源來滿足城市擴張和人口增長的需要。使水環境越來越退化,水資源越來越短缺,致使城市發展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壓力越來越大,社會水循環已經逐漸成為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一個沉重負擔。可持續的水資源系統,它不僅要滿足現代人的需求,而且要滿足未來人的生存需求。它是一個哲學概念,而不是一個確切的存在狀態。城市給排水系統的可持續性是現代城市用水系統的內在特性,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為社會用水健康循環所必需。
根據城市水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水資源的利用將由過去的“取水—輸水—用戶—排放”的單向開放型流動,轉變為“節制性取水—輸水—節約地用水—再生水循環”的反饋式循環流程。
4現代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規劃理念
提出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規劃概念,主要是基于對目前現行的城市給水排水專業規劃在規劃理念上一種轉變的探討,是實現現代城市給排水規劃概念的關鍵,城市給排水規劃由傳統觀念向現念轉變可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從人對自然的索取向人與自然的協調共生、更有效地利用水資源可再生特性的觀念轉變;②從以需定供,向以供定需轉變;③從以管理出廠水質為主,向管理用戶水質轉變;④從各自為政、各取所需,向資源共享、流域統籌管理轉變;⑤從重常規處理工藝,向深度強化處理工藝轉變;⑥從開源與節流并重,向以節流為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轉變;⑦從重污水達標排放,向污水資源化利用轉變;⑧從只注重終端處理,向既注重終端處理更注重始端管理轉變;⑨從單純的雨水防洪排澇,向水資源利用角度強化雨水的管理和利用轉變;⑩從傳統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社會化服務,法制化監控,多元化投資轉變。
在現代城市供水系統的規劃與設計中,新的供水規劃理念是:首先考慮的是任何保護本區域的流域水源,科學分析流域水源的水量與水環境容量,全面提高水資源使用效率;在缺水城市和地區,要向當地政府和規劃部門提出調整產業結構及控制用地規模,限制大耗水工業的發展,提高工業重復用水率;對與城市供水存在一定矛盾的上游農業區應積極發展節水農業,包括調整種植結構、產業結構使之與資源條件相匹配并推行節水灌溉,為下游城市提供豐裕的水資源環境;在城市用水規模預測中把工業節水指標考慮進去,并使工業復用水率這一主要節水控制指標落到實處;城市取水規劃應立足于依靠本地區河流的水資源來解決,最大限度地控制遠距離調水,在保證生態用水量的情況下控制取水規模。一般認為取水量不超過徑流量的40%是較為合適的;在缺水嚴重的地區,在取水量不得已超過徑流量40%時,必須根據河流生態需水的質和量要求,利用再生水補給,增加相應份額的生態用水量;上游城市的用水和排水不影響下游城市的用水,實現水資源共享,每個城市既需要限制取水的數量,也要控制排水的數量和質量,不至于污染下游河段,從而保證整條河流的水資源利用是可持續的。
這種新的供水規劃理念的特點:①以流域為單元的水資源統籌利用模式。以流域為單位進行管理符合水資源本身的自然屬性和系統特性,這種新的取水模式強調在每個流域內的用水立足于本流域解決,流域范疇內的用水,做到統籌兼顧上下游城市、人類和河流生態系統的用水,更大程度地體現了流域水資源的公平性和共享性。②水資源的共享與循環利用。城市用水的主要水源要在本地區河流流域內解決,就要求改變一次性用水的直流模式,在城市流域范疇上實現水的利用、再生與循環;③經濟、安全的供水系統。本地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可以減輕對外流域水資源的依賴性,相應地也就提高了本地用水的可靠程度。同時,新的流域用水模式增強了城市用水的安全性,如果城市實現污水再生循環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突發性自然災害事件所帶來的危害。
在現代城市排水系統的規劃與設計中,其功能應從以前的防澇減災、防污減災逐步轉向污水和營養物質的再循環,從而恢復良好的水環境,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從收集、處理、再生和再循環利用中,既要強調循環利用物質的數量,也要重視這些再循環資源的質量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環境意識的增強,我國水污染控制經歷了由單一污染源的治理、污水達標排放到區域綜合防治、總量控制的兩個階段。但其中廢水處理設備運行率、利用率、污染物去除率大部分不高,很多設備沒有發揮作用。同時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重視也不夠,尤其缺乏污水再生、再循環的理念。
在新的排水規劃理念中,首先應該考慮的是如何保護本區域的流域水源,科學分析流域水源的水環境容量,根據地形與地貌,以流域來劃分排水分區,確定排水體制,制定排放標準以及處理工藝路線,提出節能減排目標,提高水資源使用效率。
在進行城市總體規劃時,要及時編制區域水資源規劃。排水規劃應改變以往總是服從于總體規劃,被動地與城市總體布局相配套的工作觀念和工作方式。應主動探索,為總體規劃提出與區域水資源規劃和排水規劃密切相關的合理化建議,例如,為滿足區域水資源規劃要求,在作總體規劃時,明確提出需要保留的天然水系和滿足排水要求的道路設計與高程設計等;要積極與水利、城市防洪等專業規劃配合,合理利用水資源。要樹立流域觀念,打破行政區劃,站在全流域的高度來考慮城市及區域排水規劃;
為了適應現代排水系統功能的變革,現今的城市排水系統將由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再生系統、再生水供水系統和優質處理水排放系統所組成。與傳統的排水系統相比,它增加了污水再生與回用的內容,提高了污水處理程度,由污水二級處理提高到污水深度處理甚至超深度處理,達到再生水的要求。應對整個城市的功能分區、工業分布、排水管網及污水處理現狀等做周密調查,調查現有的和預測潛在的再生水用戶的地理位置及水量與水質要求,并將這種結果反應到專項規劃中。將污水處理廠視為再生水廠,改變將污水處理廠擺放在城市最下游進行高度集中處理的傳統做法。
在規劃污水處理廠時應注意:①要近遠期綜合考慮污水再生回用的需要,選擇污水深度處理系統,預留污水深度處理發展用地,使污水處理、深度處理系統和回用系統的總投資之和為最小;②污水廠的選址和數目。按照傳統規劃方法,污水處理廠廠址要根據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城市布局、受納水體功能及流量等因素來選擇,一般盡可能地安放在河系下游、城市郊區。但是這種系統布局使污水處理廠遠離再生水用戶,需鋪設的回用水管網費用相應增加,不利于污水的資源化。因此,在確定污水處理廠廠址時,還應對再生水用戶進行調查分析,并根據再生水量的需求,在城市中適當位置設置若干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廠),收集上游和附近區域的城市污水,根據回用水質要求加以處理之后就近回用,使得整個城市形成大、中、小,近、遠期相結合的污水再生廠布局規劃。這樣,既有利于污水回用,又減輕了城市排水管網系統的負擔,易于實現分期建設,符合我國國情。③在處理工藝選擇方面,應根據污水水質和再生水用戶水質的要求,對水處理單元進行多種組合,通過技術經濟比較來選擇出經濟可行、技術先進的污水處理流程。在滿足出水水質要求各項指標前提下進行經濟分析,除要考慮費用與技術等因素外,還應考慮該方案是否有利于實現污水再循環,即在原有技術和經濟分析因子的基礎上,增加“污水與物質再循環適應性”的比較因子。
傳統的城市市政管理為了保證城市安全,都習慣于將雨水當作“洪水猛獸”,以“將地面降雨盡快排入城市雨水管道,快速排入河海”為首要原則,忽略了雨水亦是一種寶貴的自然資源這種理念。其實,蓄存、調節是涵養地下水、補充地表枯水流量的水文循環規律。在現代城市中,除了散布在市區的公園綠地及天然水體外,整個市區幾乎被一張不透水的大網所籠罩,阻隔了雨水向市區下部土壤的滲透,截斷了地下水徑流,嚴重影響了城區雨水的水文循環,造成雨季市區成災,枯水期小河干枯的局面。目前,許多國家都非常重視雨水的收集與利用,在我國的缺水地區已開始考慮利用雨水,但還沒有被人們普遍接受。合理地收集、蓄存、調節和利用,對改善市區的氣候環境,削減城市流域洪峰,降低城市面污染對城市流域的影響都是十分有利的。充分利用雨水資源,主要應考慮以下內容:①要科學合理地推導適合城市發展的暴雨強度計算公式,采取合理的截留滲透措施,加大地下滲入量,減少地表排放量;②選擇適當的排水標準,在保證城市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③提高河道的除澇標準,確保雨水排入河道時不受頂托;④合理規劃建造城市雨水蓄水和修復處理設施,將雨水收集與回用有機結合;⑤盡量采用雨污分流排水體制,降低城市流域水體的污染。
5結束語
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與可持續發展規劃的研究,目的是在傳統的城市給水排水專業規劃的基礎之上,提出一些新的城市給水排水規劃理念。在當今人類面臨越來越嚴重的水危機情況下,采取更多的城市流域水資源循環利用的措施,為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打下良好基礎,讓人類和社會得以更好地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王西琴.河流生態需水理論、方法與應用.
[2]任伯幟等.水資源利用與保護.
進入新世紀以來,可持續發展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主旋律,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實施循環經濟,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據國際生態經濟協會(IEEPA)統計數據顯示,世界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對產品貢獻率有效提高,其中鋼材為45%、銅為62%、鉛為40%,減少了廢物排放,也提高了資源的利用率。“十三五”規劃綱要中也提出了企業要發展低碳循環經濟、培育和提升競爭力。鞍鋼、豫光金鉛等企業紛紛探索再生循環利用、高效清潔生產技術,發展循環經濟產業。在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如何讓企業的財務管理與之相適應,培育企業競爭力,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循環經濟理論循環經濟(cyclic economy),即建立在物質循環利用的基礎上,呈現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循環經濟理論摒棄了傳統的線性經濟模式,構建了“資源→產品→消費→再生資源”的閉環經濟模式,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從而增值帶動經濟的發展。循環經濟又被稱為生態經濟,強調資源的循環利用,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實現經濟與生態的和諧發展。進入新世紀以來,資源緊缺、環境惡化,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必須推進循環經濟,源頭預防、全過程控制,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才能實現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循環經濟的實質是使環境成本內在化,即用最低的成本解決生態環境破壞,通過市場化手段鼓勵技術創新、加強環保觀念。由此,也表明循環經濟并非孤立存在于企業發展中,而是將有效的物質、能量、人力、信息等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從而將生態環境作為衡量企業的重要指標。二、企業財務管理的內涵企業以盈利為目的,而財務管理則是對企業的資金運行進行預測、決策、控制、管理,保障企業實現最大化的價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面臨著紛繁復雜的競爭壓力,財務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對企業內部資本、勞動力、設備進行合理配置,保障資金的有效供給,提高企業資產收益率,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三、循環經濟模式下對企業財務管理提出的新要求(一)實現生態、經濟、社會共贏的目標傳統企業的財務管理大多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更多地考慮到投資人、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而社會責任、環境保護意識相對薄弱。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企業一味地追求經濟效益,忽略了對環境的保護、資源的高效率利用,與可持續發展相違背。在循環經濟模式下,要求企業財務管理要將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社會責任、生態保護緊密結合,從而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高生態意識。(二)企業要具備足夠的綠色資金綠色資金是指企業在發展循環經濟過程中,要有一定的綠色資本支出,用于探索資源再生循環利用、高效清潔生產技術等,重視生態環境的改善與保護。循環經濟結合生態學與經濟學的概念,是一項系統性工程。企業在其發展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循環技術的研發、產品的創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面臨著風險不確定性。企業自負盈虧,擔心研發投入難以形成產業,積極性與主動性大打折扣。二是,企業投入綠色資金,希望能夠通過市場得到補償。政府必須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調動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的積極性與熱情。在循環經濟模式下,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籌資時,確保充足的綠色資金、人力資源,對資源再生利用、減少排污等,既能夠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培育競爭力,又能夠減少資源浪費、污染排放等罰款支出。
(三)企業要具備準確估計環境風險的能力自十以來,我國提出了構建生態環境和諧社會,相關的環保部門出臺多部環境治理、排污限制方案。可以說,在推進循環經濟模式下,企業的環境違約成本上升,不僅面臨高額的罰款,還面臨企業聲譽受損。由此,在對投資項目的評估中,財務管理不僅要預測未來現金流、投資回報率,更強調對投資項目的環境風險進行準確估計,關注潛在的或有環境負債。四、循環經濟模式下企業財務管理的優化路徑(一)更新財務管理理念,創新會計核算工作在全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的背景下,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必須要更新觀念,提高知識更新能力,緊緊把握循環經濟的核心,更新管理理念,意識到生態環境資本的重要性。摒棄傳統的僅注重物質資本的思想觀念,以長遠、發展的目光對財務進行預算、決策、控制,注重資源的低消耗、再生利用、低排放,走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道路。在資本管理過程中,將經濟、生態、社會緊密結合,不再盲目地追求物質資本,改進傳統的會計核算方式,將環境污染或有負債、資源循環利用、生態環境治理等也納入到會計核算中。
(二)更新企業價值導向,構建循環經濟生產管理體系循環經濟模式的核心是資源的再利用,并非簡單的垃圾處理。由此,在循環經濟模式下,企業要更新價值導向,加強過程防控,樹立“減量化———環保型———資源化”的生產理念,從長遠的利益出發,將自然資源的再生循環利用作為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保障,將科學技術創新作為企業改善生態環境的核心武器。構建的生態會計哲理,研發資源再生利用技術、清潔能源技術,在產品生產環節實現節水、節電、節能,維護與修復生態系統功能,構建循環經濟生產管理體系,使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構建綠色采購制度,結合企業生產需要、生產能力,選用環境污染小、消耗少的資源。尤其是可與相關企業建立長期合作機制,適當采購可再生利用、價格低廉的廢料、殘料。發展清潔生產,創新生產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推進廢棄物回收與循環利用,實現源頭上減少污染,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可再生資源利用體系,不斷對科學經濟進行創新,實現企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十以來,“構建節約型社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無不體現著我國發展循環經濟的決心,財政部出臺《關于高級會計人才培訓實施方案》,更是對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順應發展循環經濟的歷史契機。
(三)更新消費理念、政府適度引導,實現企業的節能減排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要樹立循環生產與綠色消費理念,引領全社會消費觀念的轉變。在生產設計環節,盡量選用易分解、易降解的材料,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在營銷過程中,加大廣告宣傳力度,培養消費者可持續的消費方式與消費習慣,減少對資源的浪費。在消費結束后,對宣傳資料(如廣告宣傳冊)、產品廢料等進行回收利用,結合生產需要變為可有用資源。要在全社會發展循環經濟,政府部門要做好引導作用,如通過廢棄物處理免稅、創新綠色金融產品、設置綠色技術創新補貼等,鼓勵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節能減排。
【關鍵詞】生活垃圾;循環處置;法律體系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城市數量人口的增多,城市生活垃圾也成為環境污染和制約城市發展的因素之一。當我們陶醉在繁華的城市生活中,這支“垃圾大軍”正一步一步地包圍著我們,并隨著城市的增大而增大,刺鼻的空氣,巨大的垃圾山,不僅使得堆放區域氣味難聞,垃圾滲漏液流入周圍水體和土壤后,還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給城市居民的健康帶來極大威脅。如今“垃圾圍城”的困境愈來愈凸顯出來,垃圾處理不好,矛盾會變得越來越尖銳。全國超過三分之一的城市處在垃圾的“包圍”之中,城市垃圾量的增長勢頭很難遏止。我國經濟發展一方面面臨資源枯竭的局面,一方面又將大量可資源化垃圾或一埋了之或一燒了之。因此,加強我國生活垃圾循環處置迫在眉睫。
一、發達國家城市垃圾循環處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實踐
(一)日本循環處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實踐
日本是個資源貧乏的國家,人口、環境、資源壓力大。為了合理、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日本制定了一整套完備的構建循環型社會的法律體系。其完備的法規體系為垃圾分類回收提供了依據和指南。日本政府在促進循環型社會構建方面的立法,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指2000年12月公布實施的《促進建立循環社會基本法》。在垃圾分類方面,該法從宏觀層面對政府、事業者、地方團體、公民的責任義務做出了規定。第二個層次是綜合性的兩部法律:《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與《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前一部法律對廢紙、紙制品,碎玻璃、玻璃容器,廢舊復印機,整體浴室及整體廚房,廢舊汽車、計算機、電視機、冰箱等廢舊家電等分類回收主體、回收處理方式及回收注意事項做了確切的說明。后一部法律于1970年制定,2000年修訂時增加了垃圾產生最小化、垃圾分類及回收等條款。第三個層次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具體法律法規,如《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回收法》《汽車再循環法》及《綠色采購法》。可見,為了推進構建循環型社會,日本已經形成了一個比較全面的法律體系。以《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和《環境基本法》為基礎,確立了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再利用的基本政策。《廢棄物處理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分別從廢棄物處理和資源再利用的不同側重來推動循環型社會的形成。在資源再利用方面,還具體制定了《容器包裝再利用法》、《家電再利用法》等法律來強化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二)英國循環處置生活垃圾的法律實踐
英國將源自侵權責任法領域的“注意義務”原理引入環保法領域,并將注意義務規則作為廢棄物管理的法定條款確定在該國1990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of 1990)中,成為用注意義務規范廢棄物處置的先行者。英國1990《環保法》規定:凡是進口,制造,運輸,保管,處理或處置“被控制”廢棄物的當事人具有妥善管理廢棄物的注意義務。此后,該項注意義務規則又在1991年《環境保護注意義務實施條例》、1996年《廢棄物管理注意義務的行為守則》以及2009年《協商修訂廢棄物管理注意義務行為守則立法指引》中得以豐富和更新。在廢棄物的管理中,英國長期堅持“末端控制”為特征的廢棄物管理策略,即:在廢棄物的排放和處理環節,應當注重盡量做到“無害化”,以降低廢棄物對生態環境以及對人們生命健康可能造成的損害。以該理念為指導,英國先后頒布了1974年《污染控制法》、1989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1990年《環保法》、1991年《可控廢棄物管理規定》、1994年《廢棄物許可證管理規定》等多項立法。隨著國內的廢棄物管理概念的發展及歐盟框架下的“循環型社會”理念的提出,英國廢棄物管理方式逐漸由“末端處理”轉變為“源頭控制”。1998年、1999年和2003年,英國陸續頒布了《廢棄物減量法》、《污染防治法》以及《家庭生活垃圾再循環法》等法律,注意義務規則的內容在立法中不斷得以調整和豐富。2005年,英國和威爾士在《家庭廢棄物管理的注意義務規定》中,首次在家庭廢棄物處理領域確認了“廢棄物循環利用”理念。它規定,家庭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確保基于家庭財產所產生的廢棄物得到合理回收和循環利用,家庭廢棄物應授予經法律許可的人來處理,如果因隨意傾倒垃圾而被追溯至最初的產生者,家庭將被處以5000英鎊的罰款。從此,英國開始了全新的廢棄物管理方式,廢棄物管理方式開始從綜合治理、循環利用為主導的線路發展延伸,廢棄物治理水平逐漸提高。
二、發達國家生活垃圾循環處置對我國啟示
(一)對于垃圾分類立法的缺失
從日本和英國兩國的環境立法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立法一般始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對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立法一般都在上世紀末。而中國環境保護相關立法在上世紀90年代才開始被重視,對于生活垃圾處置的立法一般是以《通知》、《辦法》等行政性文件為主。同時,對于環境保護立法并沒有形成一個體系,對生活垃圾的法律規定是分散的,片面的。沒有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對生活垃圾循環處置進行支撐,同時需要一部法律,對生活垃圾從產生、分類、回收、處置全過程進行規制。從我國目前的法律形式來看,我國現行的環境立法是以《環境保護法》為指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為專項法對于生活垃圾進行完善的。在已有三部法律建立的法律環境來看,我國只需要將生活垃圾循環處置更加細化的融入其中即可,進一步通過立法促進生活垃圾再循環利用。
(二)積極宣傳鼓勵全民動員
中國環境保護的理念從上世紀90年代才開始進行宣傳,對于每個公民來說,對于環境保護這個理念并沒有深入人心。而對于生活垃圾來說,公民更是對于幾十年的堆疊扔至垃圾場的處置方式根深蒂固。即使有公民理解環境保護,垃圾分類,但對于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的界定十分模糊,沒有明確的概念。此時,需要政府積極宣傳,對于垃圾分類、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機、無機等垃圾分類進行詳細介紹。通過公益廣告、宣傳冊等方式進行簡單易懂的講解。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對于垃圾分類的類型已經寫入法律中,對于垃圾分類不正確的公民要實施罰款。中國目前面臨的問題是對于垃圾分類概念的模糊,因此,從加大宣傳開始做起,通過政府對公民加大宣傳、公民對公民相互影響起步,循序漸進的進行改革。這也正體現了《循環經濟促進法》中的減量化原則。
(三)拓寬垃圾回收的渠道
環境保護是件公益事情,受資金的限制,很多工作都因資金不足而難以實施。許多保護環境的支出,都沒有納入當地政府的預算中,不利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對于生活垃圾更是如此,沒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在垃圾回收、分類、處置中都需要不同程度的資金投入,生活垃圾回收難以得到預想中的效果。相較而言,發達國家的許多做法值得中國借鑒,將垃圾回收市場化,由政府作為第三方進行積極引導以及實時管控。這樣不僅引入不少資金鏈條,同時對于垃圾回收、分類、處置也可以更加細化到每一步,每個過程都有公司進行分管。同時,政府也應對這些有利于生活垃圾循環處置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積極投入資金,保護環境。
(四)資源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資源化是將生活垃圾最大限度的循環利用起來。從發達國家近年來生活垃圾循環處置過程中可以看出,不少國家走的是“末端處理—循環利用—皮面產生”到如今的“避免產生—循環利用—末端處理”的方式,將生活垃圾資源化最有效的途徑亦是如此。因此,作為中國對于垃圾循環處置,要加大科學技術的投入,從而增加循環利用的過程,從生活垃圾產生、分類、處置三個方面投入科學技術。對于生活垃圾分類過程可以加大科學技術,進行重力分選、風力分選、浮選等方式進行選擇。對于生活垃圾處置,則可以進行焚燒、填埋、堆肥等更加環保的方式進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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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珂.環境法(第三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
摘 要: 廢棄產品的處理關系著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因此,生產者延伸責任已成為環境法解決環境與資源雙重危機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從循環經濟發展對環境管理制度變遷的需求角度透視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發現:無論立法還是理論研究都存在偏差,都在時間維度上將責任定位到產品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這與注重生產者的產品責任而忽視生產者延伸責任、生產者延伸責任承擔主體缺失、法律所體現的原則性導致生產者延伸責任缺乏剛性約束等直接相關。因此,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矯治:(1)有針對性地確立兩種責任并重的立法理念,(2)確定生產者延伸責任承擔主體,(3)明確主體的法律責任,(4)延伸責任應明確界定在廢棄物回收處置階段。
中圖分類號: D922.6
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 1009-4474(2012)04-0093-11
The Deviation and Correction of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ZHANG Xu-dong, LEI Juan
(Law School,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350002, China)
Key words: produce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for product; recycle econom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ource protec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Abstract: The disposal of discarded products relates to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 The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system arrangement addressing the dual crises of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 the environmental law. The thesis starts with the recycle economy development for the change of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analysis of the EPR in our country. It is found that there exists deviation in both legislation an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 legislation, the expansionary explanation leads to the wide range of responsibility and the whole product life cycle in the time dimension. While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t is against the real intention in EPR to deal with the discarded products and define EPR as producers exerting environment impact on the whole life cycle process, and negligence in the research would cause the adverse consequences of secondary obligation with the performance of the first obligation in the wrong way. Reasons for the deviation in the EPR in our country are the emphasis on the product responsibility, negligence of the EPR, absence of subject of EPR, and the lack of rigid constraints resulted from the principle of law. According to the reasons of deviation, the thesis puts forward the basic idea of correcting the deviation of EPR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islation idea of two equal responsibilities, determin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EPR, fulfillment of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definition of EPR in waste recycl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PR in our country.
一、引言
生產者延伸責任是相對于傳統的生產者責任而言的。傳統的生產者責任只限于產品責任,即生產者只對產品的質量負責,而對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等不承擔責任。但是,隨著人們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和生態要求的提高,大眾開始關注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如何回收、再循環利用及處置的問題,從而促成了生產者延伸責任思路的產生。如果說,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人生安全和財產安全,那么,生產者延伸責任即是為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生產者延伸責任思想最早在1975年瑞典政府關于廢棄物循環利用和管理的議案中得到了明確反映,該議案提出,“產品生產前生產者有責任了解當產品廢棄后,如何從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角度,以適當的方式處理”〔1〕。但國內外學界一般都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這一表達最早是由瑞典隆德大學環境經濟學教授托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1988年向瑞典環境保護機構提交的一份報告中提出的,而且他的理論是目前最為系統且影響最為深遠的。1992年,托馬斯教授在由其倡議組織的專家研討會上系統地介紹了這一概念。他認為,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責任應該延伸,具體來說,生產者應就其產品從設計、制造、流通到消費終結的整個生命周期中對環境的影響負責,特別是應對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承擔責任。之后,托馬斯對該概念又進行了修訂,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是一項制度原則,主要通過將生產者的責任延伸至產品生命周期的各個環節,特別是產品消費后階段的回收、再循環和最終處理處置,以促進產品整個生命周期過程的環境保護”〔2〕。此次修訂特別強化了生產者在產品消費后階段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從理論上填補了產品消費后階段責任的空白,進一步確定了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的責任主體。這一界定融合了生產者的兩種責任,即產品責任和廢棄物管理責任,但責任的內容過于寬泛,正因為這樣,加大了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難度。
生產者延伸責任概念被提出來以后,首先運用于德國的《包裝物條例》,之后很快盛行于各發達工業國家。在這一過程中,雖然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原理及效果遭到諸多質疑,但其仍以星火燎原之勢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西方發達國家和組織機構紛紛對此展開了廣泛的理論探討和實踐,并且在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制度雛形。世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是最早就生產者延伸責任開展專項研究且成果顯著的機構,其對生產者延伸責任概念的論述也是最為完整的。其定義是,“生產者延伸責任是一項環境政策,在此政策下,產品生產者對其產品的責任,不論是有形的還是經濟上的,將被延伸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消費后階段……產品生產者承擔這一責任的形式包括改進產品的設計以減少產品在其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以及在產品對環境的影響不可能通過產品設計得以消除的情況下,對產品的環境影響負起法律上的、有形的和/或經濟上的責任”〔3〕。這將原本由地方政府承擔的廢棄物回收處理責任轉由生產者來承擔,從而激勵生產者改進其產品設計和生產,并把環境因素考慮到產品的生產過程之中。雖然這一定義也為后來的研究者所沿用,但其依舊未能克服對生產者延伸責任范圍界定過于寬泛的缺陷。
而根據歐盟的定義,生產者延伸責任“主要是指生產者必須負責產品使用完畢后的回收、再生和處理,其策略是將產品廢棄階段的責任完全歸于生產者。這主要是因為生產者對產品的設計、原材料的使用負有控制權,因此生產者須擔負財務上的責任,而生產者也應對原材料的選擇及產品設計重新定位思考,例如,需要盡量減少使用難以回收的材質或產品,從而降低產品對環境的影響程度”〔4〕。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概念在1996年被美國可持續發展總統委員會(PCSD)又進行了一次修訂,并將其改為“產品延伸責任”,這一概念表述比之前的定義范圍更為廣泛,其強調產品鏈條中的各個參與者,包括政府、生產者、銷售者以及消費者,都必須對產品的環境影響承擔一定的責任,而非將責任單獨置于生產者身上,也并不將責任限于消費后階段。此概念認為,生產者的延伸責任應包括產品整個生命周期范圍內的責任。
目前,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已經在歐盟、美國、日本、德國、荷蘭等許多國家有關廢棄產品管理和污染控制的立法和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由于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理論探索與立法實踐還處于摸索前行階段,相關的理論探討并未就其定義形成統一的認識。但參照上述關于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各種定義,并結合托馬斯教授首倡此概念的初衷和背景,本文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就是生產者對其產品在消費后階段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承擔的各種形式的法律義務或法律責任。
二、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偏差透視
從世界范圍來看,生產者延伸責任概念提出至今僅有二十多年的時間,但由其導致的立法變革已經對人類的生產生活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該概念及立法實踐在20世紀末介紹到我國后,經由學者的翻譯、介紹和初步研究,很快就進入到決策領域,并且上升到國家立法和國家政策層面。在我國資源日益短缺和廢棄物污染問題日益凸顯的情況下,一系列相關立法程序相繼啟動,生產者延伸責任作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被給予了廣泛的關注。但同時,由于時間較短,沒能形成完整的生產者延伸責任法律體系,而且在現有的相關立法中出現了一些立法上的偏差。如果要使其成為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還有必要做進一步的研究。
(一)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在立法上的偏差
1.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立法現狀
在我國的立法實踐中,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理念早已存在,如在1989年頒布的《舊水泥紙袋回收辦法》中就明確規定水泥廠(水泥廠也可以委托其他紙袋收購單位)必須對廢舊水泥袋進行回收,并規定了生產者的回收比例和押金、退款制度。該辦法涉及的就是廢棄產品回收責任,其可以被視為我國最早的體現生產者責任延伸責任思想的立法。在這之后,政府逐漸意識到了生產者延伸責任立法的重要性,并相繼制定了一些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如前所述,雖然我國一些法律法規中關于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及處置的規定已經有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萌芽,但一般認為,該概念正式引入我國立法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通過為標志。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十八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這些條款規定了生產者對其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回收責任。
我國2006年頒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也明確提出,“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進廢紙、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和廢棄電子產品等的回收利用。加強生活垃圾和污泥資源化利用”。這表明我國在國家政策層面對生產者延伸責任也是非常重視的。
我國2009年1月實施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更是明確地把生產者延伸責任作為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六項基本原則之一,總體性地規定了生產者在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中的責任或者義務,把生產者責任延伸至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在宏觀上規定了生產者對其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影響的責任,以基本法的形式從總體上確立了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生產者的延伸責任,這是對我國探索走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雙贏道路的一種肯定,也是對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乃至科技進步的一種肯定。
再來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的規定。其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在一定程度上,這可以說是關于生產者承擔經濟責任的規定。其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這是關于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信息責任的規定。
縱觀以上相關規定,不難發現,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理念早已在我國相關立法中存在,這些立法或多或少地規定了生產者對廢棄產品問題應承擔的責任。
2.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都對生產者延伸責任有所涉及,并規定了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在經消費使用后,生產者對其進行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的責任,特別是《循環經濟促進法》,更是把生產者延伸責任作為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從以上零星散亂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有法律之間缺乏層次性和體系性,對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具體規定大都不明確、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剛性約束力不強,甚至對這一責任基本范疇的理解尚存在許多模糊之處,已有的法律文件也只是規定了一個雛形,有關立法尚處于“搭架子”的狀態,因此無法在實踐中有效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實際功效甚微。
國內有些學者認為,在現有的國情和經濟環境下,生產者延伸責任主要應該通過指導性、鼓勵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讓生產者自愿進行。因為生產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自主性的主體,如果對企業施加過多的行政干預,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由原則。而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我國現行有關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規定大多屬于政策性、鼓勵性的規范,選擇權掌握在生產者手中。譬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法律責任相關規定,要么沒有規定生產者不履行延伸責任或不恰當履行延伸責任的法律責任,要么規定的相應的法律責任多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規定不僅無法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生產者起到足夠的約束或制裁作用,而且還會打擊那些正在承擔延伸責任之生產者的積極性,從而使得此規定受到了極大的挑戰。又如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該條雖然規定了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但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卻沒有明確規定生產者在沒有履行該條規定的義務時而應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具有強制性,追究力度不夠。生產者會因為政策的扶持和鼓勵而選擇積極承擔延伸責任,也會因為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選擇逃避生產者延伸責任。作為理性的經濟人,生產者在行為過程中必然會考慮到守法成本與違法成本,當法律規定起不到一定的強制約束作用時,特別是當守法成本明顯高于違法成本時,生產者基于經濟人的本性,便不會有履行延伸責任的積極性,自然會選擇不承擔延伸責任,從而會造成法律在執行和實施力度上的弱化,同時也削弱了其應有的促進環境保護的作用。
我國以《循環經濟促進法》為主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時間維度上,生產者的延伸責任應涵蓋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但這種要求對生產者來說太過寬泛,加大了實際操作難度。這對剛引入生產者延伸責任概念及相關制度不久的國家來說,未必是最科學的選擇。我們應該將生產者的責任集中在產品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上,這可以激勵生產者,使生產者進行減少廢棄物產生、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可循環性能的產品設計。如果突然要企業承擔過多的義務,則很可能使其無法承受,同時還會使得立法實效遠離預設的目標。其實要求生產者對其產品在成為廢棄物時承擔責任,同樣可以反向促使生產者改進其產品的設計,從而實現減少產品對環境影響的目的。
(二)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在理論研究上的偏差
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概念介紹到我國后,可以說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我國學者對其的研究成果是喜人的,他們已對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內涵、基本要素、作用、制度構建等方面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研究,且部分研究成果已很好地付諸立法實踐。但因為對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研究缺乏根源性的理論基礎,我國學者對生產者延伸責任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概念,對其具體內容也有不同的認識,因此生產者延伸責任還有待進一步的理論探討。
從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基本范疇來看,我國學者對其的研究主要有兩種進路:其一是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是生產者保證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及推行清潔生產等責任的擴展(后產品責任),即責任被界定在產品使用后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階段,內容可包括提供銷售后服務、按照法定要求及合同約定回收、處置和循環利用、環境損害賠償等。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干就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指“以生產者為主導的責任主體對消費及其他環節所產生的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所應承擔的責任”〔5〕。其二是承襲了國外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研究思路,將生產者的延伸責任定位為對其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的環境影響承擔責任,包括一系列的環節,如產品的設計、生產、消費、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等。例如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馬洪就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就是生產者對于其生產的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對環境的影響所承擔的責任”〔6〕。這是目前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主要的研究思路,其觀點是一種擴張性的解釋,它不符合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真正內涵,并且加大了實際操作的難度,因此,應將其做限縮性解釋,即將生產者的延伸責任限定于產品生命周期后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階段,以體現其“延伸”的內涵。
雖然有學者會問,如果生產者只是承擔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階段的責任,會不會使得生產者延伸責任演變成另一種形式的“末端治理”模式〔7〕?其實大可不必擔心,因為消費前的源頭預防責任和消費中的責任等有關產品的責任,雖然也是為消除廢棄產品的環境影響而承擔的責任,但它們完全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態,并且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律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產品質量法》等來規范,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將這些責任歸屬于生產者延伸責任。正如有的學者已經認識到的,“產品生命周期的消費前階段包括原材料的選用、產品設計、產品生產等,在這些階段生產者負有清潔生產的義務,這是一項獨立的義務形式,已經有相關的規范予以規定,完全可以說已經走出了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責任范疇。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本意就是對廢舊產品的處理原則,我們沒有必要用一個籠統的制度包羅萬象,明確的責任界定將更具實效”〔3〕。
從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法律屬性來看,雖然大部分學者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不但包括廣義上的法律責任即第一性義務,還包括狹義上的法律責任即第二性義務,也就是違反了第一性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但也有學者認為,“從其責任內容上看,生產者需要在產品經過消費后成為廢棄物的階段承擔回收、利用和處置的責任,它是生產者必須為一定行為以滿足法律的要求,這顯然是作為法律負擔的第一性義務,而不涉及沒有正確履行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承擔法律上相應不利后果的第二性義務”〔8〕。這種觀點認為,即使生產者延伸責任成為法律的強行性規定,在不履行義務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懲罰性的不利后果時,這種不利后果卻并不是生產者延伸責任。其實不然,生產者延伸責任不但應包括第一性義務,還應包括因違反第一性義務而應承擔的第二性義務。
從我國學者的研究現狀來看,大部分的學者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責任主體不僅僅限于真正意義上的產品生產者,還應該包括其他相關的受益主體。如蔣春華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是產品生命周期鏈條中的所有參與者以回收再生處置產品使用后的廢棄物為目標而承擔的各種形式的法律義務。”〔9〕我們并不否認這些主體在消除廢棄產品環境影響過程中確實需要承擔一部分責任,并且,對廢棄產品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是一個系統的工程,因為在這整個環節中,如果要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須將產品鏈條中的各個參與者調動起來,積極參與到這個系統的工程當中。但是這些主體承擔的責任是消除廢棄產品環境影響所需承擔的責任,不屬于生產者延伸責任。所以承擔生產者延伸責任的主體只限于生產者,而不能簡單地認為其他責任主體被包括在生產者延伸責任的主體之中。
三、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偏差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在理論研究中都存在一些偏差。為了更準確界定生產者延伸責任,也為了更好地促進其實施,我們應該反思當下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出現這些偏差的緣由。
(一)注重生產者的產品責任而忽視生產者延伸責任
產品責任又稱生產者責任、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產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10〕。在我國,除了《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構建起產品責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外,還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藥品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法規不但具體規定了生產者的產品責任,還詳細規定了違反產品責任后應承擔的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而生產者延伸責任是舶來品,介紹到我國后直到最近十年左右才開始受到重視。雖然其在一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中有所體現,但不難看出,涉及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內容都散亂地分布在十幾部法律法規或規章中,相關的內容基本上缺乏銜接性與協調性,并且多為指導性和原則性的規定,并不具有強制性和具體的可操作性。也就是說,因為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沒有規定不履行延伸責任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得本來就零散的法律規定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和強制作用。
盡管有的學者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可以被視為生產者產品責任的一種生態延伸,是讓生產者對其產品承擔長期的環境管理和保護責任,其目標在很多層面上與產品責任類似,如減少損害并鼓勵改進產品設計。但二者無疑存在很大的區別:生產者產品責任的責任客體是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產品,與其相關的規定試圖解決的是由產品缺陷給消費者和使用者造成的額外的損失和成本問題;而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責任客體是產品生命周期后的廢棄物,試圖解決的是產品廢棄物給社會公眾和自然環境造成的嚴重問題。由此可知,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和生產者延伸責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從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所有這些法律法規或規章基本未被直接冠以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名稱,也就是說這些規定基本上不是以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為目標的,而是從應對廢棄物問題出發,國家認為生產者有環境保護的義務而在不同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中設定部分生產者的延伸責任。因此,完全可以說我國對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設立是缺乏整體構想和設計的,只是把相關的內容都貼上了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標簽”,這說明我國的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相關規定既不系統也不完善。
生產者延伸責任除了在立法層面被忽視外,由于受到傳統發展觀念的影響和制約,企業缺乏一定的可持續發展意識和循環經濟發展意識,只是單純地從經濟利益方面考慮得失,以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更多關注的是眼前的利益,而忽視了目前日益嚴重的資源匱乏問題和環境污染問題。與此同時,生產者延伸責任也沒能很好地得到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而其只有在社會公眾的支持下才能得到良性的發展。因此,要想生產者延伸責任得到重視,除了在立法上應有所作為外,還應進行積極的輿論宣傳,加強企業和社會公眾的資源保護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改變傳統的觀念,并鼓勵企業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其中,使其對生產者延伸責任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從而在思想上真正接受;在重視生產者的產品責任的同時也應重視生產者延伸責任,并且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全面貫徹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
(二)生產者延伸責任承擔主體的缺失
在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下,我國生產者只對其生產產品的質量負責,即責任只限于產品的設計、加工、制造和流通階段;當產品銷售給消費者以后,所有權從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生產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即對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等不承擔責任。在這一傳統制度的安排下,產品的廢棄物不是簡單的丟棄就是由公共部門(通常是地方政府)負責處理。由于“屬于最多數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顧的事物,人們關懷著自己的所有,而忽略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對他個人多少有些關聯的事物”〔11〕,因此,責任主體的空缺造成了越來越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和資源浪費問題。政府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采用各種方法來解決廢棄物問題,也就是說在生產者延伸責任提出之前所產生的產品消費后階段的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一般都是由政府來付費的,從而導致了政府財政支出的增加(政府往往通過稅收等方式將這一責任分攤給了納稅人和社會公眾)。可見,因產品而受益的生產者基本不分擔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的責任,從而出現了以“國家承擔、公共分攤、生產者不管”的不合理方式來解決產品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問題的狀態。這既不符合“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也與我國當前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推進循環經濟健康發展的社會目標不相適應。
生產者是否應該承擔延伸責任?如果確有必要的話,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根據企業的社會責任理論,企業的社會責任乃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包括對雇員的責任,對消費者的責任,對債權人的責任,對環境、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責任,對所在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對社會福利和社會公共事業的責任〔12〕。就生產者而言,其首要義務就是保證其提供給社會公眾的消費產品具有安全性和適用性,其主要目的是盡可能地為自己或其股東謀求經濟利益。但整個市場是由相互依存的利益主體構成的共同體,也就是說,生產者在謀取自己或者股東利益的基礎上,還應考慮其他的社會利益,比如環境利益等等。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核心內容是生產者為了應對廢棄產品問題而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由此可見,企業承擔企業社會責任之環境、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責任與生產者延伸責任設立的初衷如出一轍,或者我們也可以說生產者延伸責任是落實企業部分社會責任的一項制度,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根據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可知,生產者延伸責任是生產者必須對社會履行的一項義務,也可以說是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表現。
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只要是在社會生產活動中對環境造成污染的個體,都負有對其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的責任,而不能把責任轉嫁給國家和社會。這為生產者承擔延伸責任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一般觀點認為,污染是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毫無疑問,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污染的制造者就是生產者,并且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污染也與生產者制造的產品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因此,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生產者也負有對產品消費后階段所產生的廢棄物承擔責任的義務。
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目標之一就是將產品消費后對產品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理的責任從政府轉移到生產者。在維護生態利益的大前提下,要求生產者在謀求自身經濟利益和享受經濟發展的果實的同時兼顧社會、環境和經濟利益等多方面的公共利益是有必要的。甚至可以說,無論是從社會責任還是從公平公正的角度來看,生產者都應該承擔起本應該承擔的延伸責任,履行保護環境的職責。
(三)法律所體現的原則性導致生產者延伸責任缺乏剛性約束
由于我國對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研究較西方國家晚,制訂的相關法律法規也還不是很完善、規范,因此在法律法規的銜接上都存在著一些問題,甚至在法律責任的規定上也只是原則性地帶過,并不具有強制性,更不具有威懾力。這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會影響生產者延伸責任在我國的發展,影響到我國資源和環境保護,還會影響到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
譬如,在我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章的法律責任部分,雖規定了相關部門違反依法監管職責的法律責任和生產者不履行延伸責任的法律責任,但僅僅停留在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上,不能對生產者形成足夠的威懾力。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在其法律責任部分雖然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民事責任(罰款等)和行政責任(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等),但從國外的實踐經驗來看,這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可以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國情形成自己的法律責任體系。
同時,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還用了一整章即第五章共七條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激勵措施做了規定,包括專項資金、對科技創新的財政支持、稅收優惠、投資和金融支持、有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收費和押金等制度、政府采購以及表彰獎勵制度等。但這些規定都“比較原則”,具體辦法都留待國務院相關部門予以制定,明顯缺乏可操作性,還有待進一步的細化。因為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而有效的執行取決于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即使制定出來的法律再紛繁復雜,如果不能執行、不具有可操作性,那充其量也只能說是一種擺設,起不到任何實質性的威懾和規范作用。
雖然《循環經濟促進法》涉及了主體責任的分配,也考慮了產品廢棄后的回收和循環處理事項,在立法上是一大進步,但對責任主體責任的規定卻過于籠統,比如對銷售者和受委托的組織和企業,只是規定這些主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回收、循環利用或最終處置廢棄物,并沒有合理的界定主體的具體責任,弱化了責任主體的義務。盡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也對生產者提出了承擔部分延伸責任的要求,但對這些責任內容的規定都是非強制性的,只是鼓勵生產者去承擔。更為重要的是,產品或者包裝物回收的強制目錄已經提出了多年,但至今尚未制定,我們甚至可以說生產者延伸責任目前還只是一種“紙上的責任”,這些規定也只能視為生產者延伸責任被徹底實施之前的一個“熱身”或者說是一個過渡期。
四、矯治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偏差的基本思路
在厘清了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偏差的成因后,可以總結出矯治生產者延伸責任偏差必須注意的四個基本思路。
(一)確立兩種責任并重的立法理念
如果說生產者的產品責任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人生安全和財產安全,那么生產者延伸責任就是為了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確立這兩種責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對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的保護能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無論是生產者的產品責任還是生產者的延伸責任,都是對生產者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應盡義務和應履行職責所做的權利界定和安排,這是由生產者在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決定的。生產者在通過生產和銷售產品獲利的同時,應當對由這些活動給消費者和社會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負責,這也是由生產者(企業)作為一種經濟組織的性質所決定的。因此,生產者就應在產品缺陷的克服以及產品生命周期之后廢棄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方面承擔起更加積極和更有建設性的責任。
環境資源作為公共物品,具有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基本特征,這使得環境資源的成本難以通過市場內部化。但如果通過對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和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強調,不但能讓生產者合理地預期產品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而且還能促進生產者將生產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所謂外部性是指生產或消費的主體在進行生產或消費的過程中對他人造成影響而又未將這些影響計入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13〕。當這種影響是負面影響的時候就叫做外部不經濟性,也就是說市場主體的行為對環境資源的不利影響往往是由該行為以外的人來承擔的。這樣,每個市場主體可以從不付成本的環境資源利用中獲得利益,而由此產生的負效益由其他人分攤。正因為如此,我們在強調生產者產品責任的同時,也要注重生產者的延伸責任,堅持兩者并重,讓生產者將環境成本納入生產成本之中,以消除外部的不經濟性,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
當然,這些責任所體現出來的問題不可能通過企業的自覺性來解決,也無法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由買賣雙方進行磋商來解決,所以,只能通過確立生產者的產品責任和延伸責任并重的立法思路,制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強制生產者履行產品責任和延伸責任,兩種責任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從而協調好經濟活動中各方的利益要求,促進經濟和諧、健康和持續的發展。這也能夠有效彌補傳統經濟發展模式下生產者責任的不足,從而構筑起包括“源頭”責任(產品質量安全)和“終點”責任(生產者延伸責任)在內的生產者責任體系。
(二)確定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承擔主體
法律責任的有效實施,有賴于其對主體及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明確規定,只有具備了完善的主體責任制,法律才會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說,主體的界定和責任的分配是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核心。在西方各發達國家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實踐中,分擔責任的形式是五花八門的。如德國是將所有責任直接轉移給生產者,包括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和DSD有限公司等,實行的是嚴格的單一責任主體的方式,主要由生產者承擔廢棄物回收責任,并承擔全部的廢棄產品的回收費用;美國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分擔者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生產者、零售商和消費者等,實行的是典型的多責任主體模式;而日本則以鼓勵公眾為建立循環社會做努力為出發點,明確規定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特別是明確了企業和公眾作為“垃圾生產者”的責任,增加了“生產者責任”,即工廠對他們的產品從設計生產到回收處理負主要責任。通過分析發達國家實施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實踐,我們不難發現,雖然各國由于國情不同,規定的承擔責任的主體不盡相同,但是在生產者延伸責任運行比較好的國家,無一例外的都對主體及其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而合理的規定。而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規章中,對于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責任主體以及主體責任的規定還很不完善。
生產者延伸責任之所以能夠迅速得到承認并進入立法階段,除了基于其產品的外部性理論、污染者負擔原則以及誰獲利誰負擔原則外,根本原因是在社會的生產生活中生產者扮演的特殊角色決定了其需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無可否認,生產者掌握著其他人無法掌握的產品信息和技術,最了解產品的原材料、結構和性能,在產品的設計和開發環節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這個階段是最能有效改進產品在廢棄物回收階段的環境影響的,即可以從源頭上減少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說生產者擁有對其產品的“權力”。就像有的學者所說的,“在一個秩序良好的社會中,法律的要求是,決策權力的所在就是責任的所在。如果能做到這一點,人們就有法律秩序,如果做不到,人們就只能幻想”〔14〕。從知識成本角度看,由生產者來回收處理自己生產的產品,其知識成本要遠低于讓其他人來回收處理,有利于實現社會成本的最小化。這樣不但能讓資源實現充分利用和合理再利用,還能達到有效保護環境的目的。所以,就如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概念所陳述的一樣,生產者是承擔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唯一主體。
在確定生產者應當承擔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前提下,還有一個必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那就是如何界定生產者的范圍,即誰是生產者?這既是各國界定生產者延伸責任的一個首要問題,也是國內各學者研究生產者延伸責任的重點之一。因為如果承擔延伸責任的生產者都不能明確具體的界定下來,那么法律法規或規章所規定的延伸責任的承擔便會出現相互推諉或主體空缺的現象。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討論中,制造商很簡單地被認為就是生產者,在這之后的討論中,這個問題也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但不管是既有的或正在形成的生產者延伸責任理論,對生產者的定義并不一致。
在我國,承擔延伸責任的生產者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應該有所不同。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予以考慮:首先從宏觀角度看,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生產者既包括本國產品的制造商,也包括產品的進口商,應把生產者的范圍從單純的制造商擴展到產品的進口商。要求本國的成品制造商承擔延伸責任自不待言,對于進口成品,我國立法當然也可以將責任主體擴大,規定本國的成品進口商承擔延伸責任,實質上就是間接地要求國外的成品制造商承擔延伸責任,使其負擔進口商品在我國廢棄后的責任。值得一提的是,此處產品的制造者既包括合格產品的制造商,也包括不合格產品甚至是偽劣產品的制造商。其次從現實的角度來看,現在廢棄物種類繁多,由于產品的壽命、構成不同,市場的分布情況不同等一系列的問題,導致有些產品的生產者根本沒有承擔延伸責任。因此,結合西方各發達工業國家的實踐經驗,可以確定承擔延伸責任生產者的基本原則:由廢棄物來確定生產者,即誰生產誰就是責任者。該原則可以通過產品的商標來實現對生產者的追蹤。
對于生產者具體需要承擔多大的延伸責任,各國往往會因為國情不同、廢棄產品成分的差異、時間的推移等而有所不同。我國生產者的延伸責任主要包括:(1)行為責任,即負責產品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當然,生產者可以自行回收,也可以通過委托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回收等方式進行回收。(2)信息責任,生產者有責任提供有關產品以及產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對環境的影響的相關信息。(3)經濟責任,生產者為其生產的產品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全部或部分地付費,這可以說是生產者行為責任的一種替代形式,主要適用于生產者因技術原因等不能履行責任,而繳納回收處置的費用,委托第三方代為履行的情況。
(三)明確主體的法律責任,增強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可操作性
“責任”一詞含義豐富,易引發混淆和誤解。廣義的法律責任是一種一般意義上的法律義務或第一性義務,狹義的法律責任則是由于違反了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擔,又稱為第二性義務〔15〕。作為法律上的責任,多使用后一種意義,所以,這里的法律責任是指狹義的法律責任,其本質是因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而承擔的否定性評價,它通過對違反義務的主體進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法公平和法正義的價值。法律責任的確定是一項法律制度能否真正得以有效實施并產生預期法律效力的重要保障之一。在歐盟、日本等立法水平較高的國家,都非常詳細地規定了生產者不承擔延伸責任的法律責任。但由于生產者延伸責任是一項較新的規定,該責任的實施必然會加重生產者的負擔,提高產品的成本,縮小利潤空間,因而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層層阻力,尤其需要嚴格的法律責任保證其能夠順利實施。明確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在客觀上也會對生產者起到一定的震懾和監督作用。
發達國家在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立法和實踐方面已經有了成功的典范,并且積累了不少有益的經驗。譬如,在德國和日本,他們的法律責任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1)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在法律位階較高的基本法的統領下,輔以單項法進行特別規定,其責任主要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三種。(2)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越來越重。(3)立法涉及的范圍比較廣。所以我們應該立即行動,可以在借鑒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建立完善的生產者延伸責任法律體系,并使其得到有效實施。只有這樣,我國才能在未來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在我國法學理論上,法律責任根據違法行為所違反的法律規范的性質,可劃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和訴訟責任。顯而易見,生產者延伸責任不能被包括在這些責任類型之中,即它完全不同于我國傳統法律意義上的法律責任類型。那我們難免要問: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歸根結底是一種什么樣的責任呢?其實,作為一種全新的概念,生產者延伸責任完全可以成為立足于社會本位的經濟法特有的具體責任形式之一。
一般認為,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經濟法義務或不當行使權利的情況下所必須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我們認為經濟法責任是與其他部門法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即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相區別,并與之相并列而獨立存在的新型責任形式。其與傳統的三大法律責任的根本區別在于,承擔經濟法責任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潛在威脅或者直接恢復被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即直接的社會公益性。僅就形式而言,經濟法責任包含了許多傳統法律責任理論無法包括的內容,如信用減等、資格減免、限期整頓、責令停產、頒發禁止令等。生產者延伸責任可以從經濟法責任的責任承擔形式和獨有的特征中找到歸宿。
如前所述,從經濟法責任設立的目的來看,經濟法責任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侵犯為主要目的。經濟法責任不以單純的個人利益和國家利益為本位,而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也就是說,這種法律責任直接同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諸如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等等,都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以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宗旨。這明顯有別于傳統的法律責任的目的。而生產者延伸責任是在我國建設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過程中,生產者對產品在消費后階段廢棄物的環境影響以及資源節約承擔的一種責任,在某種意義上說,這是一種社會責任,具有社會公共利益的性質,如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
從經濟法責任的功能來看,經濟法責任不僅具有補償性,更具有懲罰性。通過補償性的法律責任可以使受害者得到實質性的補償,而通過懲罰性責任可以提升違法成本,以期遏制違反者的違反行為。而民事責任是具有補償性的責任,行政責任是具有明顯的懲罰性的責任。生產者延伸責任也應該同時具備補償功能和懲罰功能,讓因生產者不承擔延伸責任而受損的群體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與此同時,對生產者予以嚴重的處罰(包括金錢罰、自由罰、資格罰等),這會對生產者的行為能力產生嚴重的影響,生產者也會因為這些懲罰將帶來嚴重的危害性而積極地承擔延伸責任。
經濟法責任在分配過程中具有明顯的不對等和不均衡性。經濟法責任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社會責任為本位,改變了傳統意義上法律責任中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責任與義務的對等性。生產者延伸責任中生產者承擔的責任就是一種不對等的、單向的義務,因為生產者承擔了對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處置的責任,卻不存在一種權利與之相對應。
“違反經濟法所承擔的責任看來直接是對國家或對企業、個人的責任,實際上由于所損害的主要是社會利益,而承擔責任也主要為了防止、彌補或消除社會損害,所以實際上是一種社會責任。”〔16〕由于產品消費后階段形成的廢棄物不僅影響到生產者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會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對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法律規定較之于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應更加嚴格。
(四)生產者延伸責任界定在廢棄物回收處置階段
根據對我國生產者延伸責任在立法上的偏差和理論研究上的偏差的分析可知,不管是我國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還是國內一些學者的研究觀點,大都認為,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范圍應涵蓋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而不能只限于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這種觀點似乎不夠準確。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對任何事負責的話,等于沒有人對任何事負責。
生產者延伸責任通過對生產者就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責任的追加,以期鼓勵生產者改進產品設計,減少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取和利用,達到產品的環境友好設計的目的,從而實現廢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防止資源的浪費,降低產品對環境的總影響。更進一步地,企業為了追求更多的經濟利益,少承擔廢棄產品的回收處置費用,不僅可以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延長產品的使用周期達到減少廢棄產品數量的目的,而且還會盡量地采取措施加大廢棄產品的回收利用的程度,特別是那些還可以循環利用的廢棄產品。
通過以上論述可知,其實把生產者延伸責任的范圍限于產品消費后廢棄物的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階段是完全可行的。因為,即使在消費前的產品生產過程中和消費中的環節不為生產者設立相應的義務,但是為了履行回收、循環利用和最終處置產品廢物的責任,生產者必然會自動選擇對環境污染小并且可以回收利用的的原材料進行生產,并改進生產技術。法律法規在要求生產者為其產品的廢棄物承擔責任的同時,也可以激勵生產者在對原材料的選擇、產品的設計、產品的生產等方面予以更周全的考慮,以盡量減少產品消費后階段廢棄物回收處置的負擔。從這個角度來看,生產者延伸責任也可以降低產品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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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型建筑工程;循環經濟;資源優化;環境保護
作為建筑業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大型建筑工程,其是一個資源高消耗工程,不但需要消耗大量的鋼材、水泥等建筑資源,還要占用土地、植被等自然資源。如果不能做到在保護環境的同時提高對資源的利用率,不僅會引發一系列的資源浪費問題,而且還會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做好循環經濟模式下的大型建筑工程的資源配置工作,對促進資源的高效和循環利用以及環境友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大型建筑工程資源利用現狀及問題
隨著我國資源合理配置矛盾的日益凸顯,大型建筑工程的資源利用狀況也呈現出許多問題,如資源的大量消耗、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對人類健康的影響等。
(一)資源大量消耗
隨著大型建筑工程的不斷涌現,其占用的土地資源也日趨上升,導致農田、林地等農林用地面積絕對數量的減少,給可耕地面積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另外,由于大型建筑工程建設本來就是一個資源高消耗的工程,所需要的高填深挖等構造物比較多,還需要消耗大量的鋼材、水泥等建筑材料[1]。與此同時,除了消耗實體結構中的鋼材、水泥等材料之外,非實體性周轉材料的消耗也很驚人,尤以結構施工用的木方、多層板、架料為主。一個大型建筑工程的結構施工通常消耗數千立方米的木方,特大型項目甚至達到一萬立方米以上,成堆的木方成為工地最常見的“風景”。
(二)生態環境影響
在工程的建設過程中,特別是大型、特大型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進行土方挖掘不僅會導致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山體滑坡,還可能會造成河流溝渠阻塞和地形變化等;同時,臨時施工便道、原料場、施工營地、生活垃圾及工程棄土和棄渣的松散堆積,在降雨時易發生水土流失,導致土壤肥力下降,生態環境變化、惡化。
另外,大型建筑工程的建設還會產生廢氣、廢渣、廢液和噪音等生態環境污染。在施工場地進行挖掘、堆放物料、搬運時產生大量揚塵和煙霧以及進行材料運輸的汽車排放的大量尾氣形成污染帶;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挖基坑、沉樁、攪拌、澆注與振搗混凝土等發出的噪聲超標率較高,對環境產生很大的影響;施工中不合理開挖、爆破、排水等活動會引起地下水位變化,改變地下水資源埋藏和運動,引發土壤侵蝕、劣化,飲用水和農業用水流失以及影響魚類和野生動物的生存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這些都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如果處治不及時、不合理,就會造成生態環境的繼續惡化。可見,大型建筑工程的建設會給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三)人類健康影響
大型建筑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廢渣、廢氣、廢水、揚塵和噪音都會影響人們的生產、生活,損害身心健康。通常情況下,在施工期間所產生的揚塵都是瞬時污染,揚塵的粉粒顆粒比較大,產生的高度也不高,主要在施工場地的附近范圍內產生,因此對施工人員有一定的影響,如果施工場地的附近有居民區,一旦刮風,施工所產生的揚塵對附近的居住區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施工期間進行土方挖掘、剩余的廢物料以及施工人員制造的生活垃圾等,如果不及時進行處理,堆放時間一長就會發臭產生異味,對施工人員和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響;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音給人們的身心健康帶來損害,尤其對病人、老人、嬰幼兒以及夜間工作白天需要休息的人員的傷害更大;貨物運輸中的拋灑物、滴漏的燃油等隨地面徑流排入水體、農田,導致水體污染,日積月累,生態環境會惡化,人類健康受到影響和威脅。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如何在保護環境、降低工程對人體健康影響的情況下,提高資源的利用率、節省資源,從而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并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就成為我國當前大型建筑工程資源利用與管理方面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循環經濟基本概念
循環經濟概念可以追溯到敲響環境警鐘的20世紀60年代,發軔于英籍美國經濟學家波爾丁提出的“宇宙飛船理論”(The Economics of the Coming Spaceship Earth)。波爾丁否定了傳統經濟“資源產品排放”的開環增長模式,指出那種甚至竭澤而漁的線性增長將給人類帶來無窮災難。地球經濟系統如同一艘宇宙飛船,如果不斷消耗自身的有限資源而不能再生,就會漸漸走向毀滅,因此,提出人類經濟發展模式有必要從單向線性經濟向循環式經濟轉移,即實現對資源循環利用的循環經濟,地球才能得以長存。
循環經濟指在經濟發展中,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使經濟系統和自然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諧循環,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其最重要的實際操作原則為“減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減量化要求用較少而安全的物料、能源,需要包裝時考慮節約實用和盡可能重復使用的前提下照顧美觀;再利用要求綜合考慮產品的功能、壽命和方便反復使用和維護;再循環要求在生產過程的殘剩或使用價值終了的產品進入新一輪無公害生產環節或另類利用方式。此類模式符合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增長理念,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2]。
因此,在大型建筑工程中引入循環經濟理念,可以有效的避免資源浪費和損失,以有限的資源和最小的能源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從而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平衡發展。
關鍵詞 煙田廢棄物;循環利用模式;土壤保育技術
中圖分類號 TS4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19-0202-02
煙葉原料作為煙草行業存在和發展的基石和根本,受到行業內外的高度重視。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卷煙消費市場對煙葉制品“安全性、高香性、低害性”的追求,煙葉原料市場對其產區環境、香型特點、風格特色、等級結構、等級純度、外觀商品性、內在協調性等都有了更為苛刻的要求。市場需求導向的變化最直接的傳導就是煙葉產品品質的提升,具體而言就是等級結構、把(捆)內純度、成熟度與化學成分協調性的提升,而這些質量特色的優化提升最根本的是煙葉標準化生產與GAP管理技術的精益體現、精準落實。目前,在整個大農業控制化肥使用量、降低農藥殘留、控制調節劑濫用、追求綠色有機生產模式的背景下,煙葉清潔生產技術要求備受推崇,安全、低害、生態、有機、醇香、協調等生產理念或概念已經不新鮮了。因此,在基于自然環境下土壤系統上栽培優質特色煙葉,如何將田間優勢轉化產品質量優勢非常重要,這致使煙田土壤物理、化學、生物指標的改善和營養元素循環成為研究的熱點,煙田土壤培育的重要性在市場、技術和管理變化的“新常態”下日益凸顯。
1 煙田營養利用的傳統模式利弊分析
傳統生產模式下,大農業生產和煙葉生產一般都是“無機肥、高投入、高產出、高殘留、高污染、直線型”的營養利用模式,每年施用大量的無機肥料、速效養分、速效農藥,致使土壤系統發生了酸化、鹽漬化、板結、微生物結構失調、次生病蟲害頻發等問題。產量雖然明顯提高,但成本投入也相應增加,同時土壤變差帶來的次生問題和發育隱患明顯疊加,其綜合效益降低,利潤空間變小。據測算,全國煙草種植產業肥料的使用情況如表1所示。
眾所周知,煙區發展由于規模化、職業化、專業化,煙農很少飼養大型家畜,致使農家有機肥料肥源非常緊缺,因此表1中的肥料均為商品肥料數據。商品肥料還是以無機化肥為主,有機肥、生物肥比例相對較低,這對土壤結構改善、生理生化指標提升只有較大的負面促進作用。近些年,煙區煙葉質量提升進入了瓶頸期,而市場對優質高等級結構煙葉的需求持續旺盛,迫使煙區必須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煙田土壤環境改良,循環經濟發展理念引導下清潔生產成為產區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由之路。如何將煙區廢棄有機物循環利用與土壤保育工作結合起來,開發成先進適用技術成為基層煙草科技工作者努力的熱點方向。
2 煙田廢棄物循環利用的模式構建
煙田環境是一個開放而復雜的生態系統,主要有動物(地上地下害蟲)、植物(煙株、雜草、廢棄煙株組織)、微生物(土壤微生物、煙株寄生微生物)、無機有機營養(無機鹽、有機酸等)和人類添加物(地膜、非煙受控物質等),這些廢棄物絕大多數可以進入循環系統重復利用而變為資源,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求。根據近些年全國煙區發展中的有益探索,可以對煙田廢棄物循環利用的模式構建歸納,具體如圖1所示。
3 煙田廢棄物循環利用對土壤保育工作的促進與推動
人類利用資源的歷史,就是技術優化與突破的歷史,同時也是產業化高水平提升的歷史。煙田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它的工作思路里面融入了很多持續發展的管理理念和技術理念,讓“廢物”變成“寶貝”,中間過程盡最大可能實現零污染、零排放,過程可循環,產品質量高,資源利用好。煙草農業發展到今天,“一基四化”的巨量投入和普遍建設,給煙區的生產生活條件帶來了根本性的轉變和改善,產業發展的生產組織化程度、技術標準化程度、管理高效化程度都取得了巨大進步,下一步甚至目前發力的重點就是如何“以煙為主”繼續提升煙農綜合素質、繼續擴大煙農增收水平、繼續依靠科技創新提升產業鏈條、產業集群的發展水平[1-2]。
隨著農業產業化發展,煙區及周圍農村區域產生的廢棄有機物資源非常多,但是能夠通過合理模式將其循環到土壤系統維持碳循環平衡的技術探索成果的卻不多。諸如圖1模式,能將煙草、環保、農業、科技、扶貧、綜合治理等部門的項目資金進行整合,在基地鎮、基地村引進技術工藝、購置設施設備、建好廠房園區、配套扶持辦法,抓好示范點、帶動一大片,既能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廢棄物綜合利用、提高農民環保意識、促進區域和諧發展,又能扶持產業、促進就業、精準扶貧、農民增收,更重要的是改良土壤、改善結構、培肥地力、清潔生產、提高產量、提升質量。農村環保、農田污染、土壤退化是目前煙區和周圍農業區域面臨的刻不容緩的問題,抓住廢棄物循環利用這一枚關鍵棋子,促使整個科技產業鏈條轉動起來,提升整個農村生態―經濟―社會子系統的良好狀態水平,意義非常重大[3-5]。
4 建議
要做好煙田及周圍環境的廢棄物循環利用,推動整個“土壤-生態-經濟-社會”系統的良好運轉,有以下建議:一是要有“四大意識”,即產業發展環保先行意識、產品質量與清潔生產高度關聯意識、資源利用依靠科技進步意識、系統發展與責任擔當意識,要努力完成一個“被動宣教―主動認可―積極參與―自覺踐行”的意識提升的蛻變,關注長遠、持續、健康發展從關愛環境、關愛土壤做起。二是要建“四大平臺”,即項目結合與融資鼓勵平臺、技術創新與產品開發平臺、管理創新與標準化生產平臺、特色產業與市場銷售保障平臺,要完成廢棄物循環利用與區域產業的緊密結合,解決好原料來源、產品質量、市場銷售、綜合效益等問題,尋找一條自我突破、自我提升、互惠互利、特色發展的道路。三是要做“四大循環”,即煙葉生產―廢棄物―有機肥―提高煙葉質量的循環、廉價原料―優質工藝―環保產品―生態品質的循環、環保理念―技術推動―項目結合―特色產業的循環、政策啟動―示范帶動―平臺推動―效益撬動的循環,用理念、技術、產品和產業的循環賦予清潔生產、生態發展、資源利用持續健康提升的新生命[6-7]。
5 結語
“天藍、水綠、村美、民富”是生態文明的標志。煙區環境下能夠真正做到農業資源無廢棄、有機無機能循環、依托科技有產業、發展產業能就業、就近從業能致富、清潔生產有特色、產品質量有保障、循環模式能永續、健康樂業提素質、依靠技能再創新,創新保障土更肥、民更富、家更美,這就是廢棄物循環利用與土壤保育的技術愿景和實踐意義[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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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設計及生態理念的概念
(一)環境設計的概念
環境設計,又叫環境藝術設計,是指在室內、園林、建筑、城市設計過程中,綜合應用美學、哲學、文化學、社會學、經濟學、力學、光學、建筑學等理論為指導,而進行的施工對象環境方案的開發與設計行為及其過程。
(二)生態理念的概念
生態理念是指在進行一項設計或開展一各項目時,既要確保設計對象和設施的功能正常,又要積極遵循自然、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努力降低設計方案實行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對自然環境的破壞,實現人與自然的健康和諧發展。生態理念具有高效性、持續性、多樣性、循環性等特征。
二、環境設計中應用生態理念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指導原則
在環境設計過程中,要在科學理論和發展理念的指導下,合理地利用先進技術和高科技材料為環境設計服務,從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對資源的浪費和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
(二)藝術設計與參與原則
生態環境是許多要素和條件構成的綜合整體,進行環境設計過程中要采用藝術性的思想和眼光去進行構思和設計,使得設計出的作品符合環境要求,又符合技術審美標準。
(三)尊重自然原則
環境設計中,要積極把握和尊重大自然自我維護、自我恢復的能力,尊重自然發展和演變的規律,增強設計作品的和諧型、可持續性。
(四)4R原則
也即在環境設計中要遵循再利用原則(reuse)、可再生資源原則(reduce)、新環境創建原則(renewable)和循環利用原則(recycle),實現對原有自然和人文景觀的合理開發,減少資源浪費和生態破壞,盡最大可能的實現回收循環利用。
(五)最小干預原則
在進行環境設計中如果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破壞不可避免,那么就要努力采取多種積極手段,把外界的干預和影響降至最低,維護好原有的生態格局和面貌。
三、環境設計中生態理念的引入和應用
(一)環境設計中應注重強化生態理念的指導
生態理念強調尊重自然規律,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可持續發展。隨著人們生態保護意識的不斷提升,人們在環境設計中對生態理念的重視力度不斷加大。因此,要進一步強化生態學原理知識的學習,加強生態理論對環境設計的指導,在設計手法、設計方法上下功夫,讓生態設計成果更好地體現和促進生態理念的發展。
(二)環境設計中應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與發展
在環境設計中應積極尊重原始生態的運行規律和自我凈化、自我恢復能力,堅持既保護又利用的原則,盡量使用天然綠色的設計和建筑材料,做到因地制宜和循環使用,積極保護自然界生物物種的多樣性和可再生性,實現保護與發展的辯證協調和相互促進。
(三)環境設計中應注重對資源的全面開發和利用
設計者在進行環境設計的過程中,要注重再利用和在開發的問題。例如:在街道、廣場等建筑設計過程中,可以設置雨水搜集系統,充分將雨水進行凈化后用于灌溉、洗滌等方面。同時,要積極開發利用新能源,積極利用當地現有的太陽能、地熱能、風能、沼氣等,在大大降低生產和生活成本的同時,實現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四、結語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是以生態價值為核心的新發展現實現的經濟模式。循環經濟要求按照生態規律組織整個生產、消費和廢物處理過程,其本質是一種生態經濟。循環經濟的核心是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節約,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益,其結果是節約資源、提高效益、減少環境污染。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戰量化,再使用,再循環,環境信息公開
可持續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發展循環經濟則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措施。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所付出的代價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人類社會或區域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目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階段,面臨資源和環境的雙重制約,走循環經濟發展道路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循環經濟是工業化以來的傳統經濟向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提供了戰略性的理論模式,可以從根本上消除長期以來生態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尖銳沖突。
一、循環經濟的含義及其基本原則
(一)循環經濟的含義
循環經濟是20世紀90年代后期在工業化國家正在逐漸興起的概念與實踐,它是相對于傳統的“自然資源—產品—廢物排放”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模式而言的,代表了新的發展方向和發展趨勢。
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引導人們的經濟活動,就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其含義就是可理解為,在物質的循環利用基礎之上,按照自然生態系統中物質循環共生的原理來設計經濟體系,通過廢棄物交換和使用將不同企業聯系在一起,形成“自然資源—產品一再生資源”的物質循環過程,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要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從而使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投入的自然資源最少,將人類活動對環境的排放或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即實現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的經濟發展。因此,循環經濟可以看作是對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的簡稱,它以物質、能量梯次使用為特征,在環境方面表現為低排放,甚至零排放。
(二)循環經濟的基本原則
循環經濟是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是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3R原則)為基本原則實施生產,實現資源利用“減量化”、產品的“再使用”、廢棄物的“資源化”,節約自然資源,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率,創造良性的社會財富,其實質是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和盡可能小的環境代價實現最大的發展效益。
1.減量化原則
又稱減物質化原則,所針對的是輸入端,旨在減少進入生產和消費流程的物質和能量流量。
2.再利用原則
又稱反復利用原則,屬于過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長產品和服務的時間強度,盡可能多次或多種方式地使用物品,避免物品過早地成為垃圾。
3.再循環原則
又稱資源化或再生利用原則,是輸出端方式,要求通過把廢棄物再次變成資源以減少最終處理量。資源化有兩種途徑,一是原級資源化,即將消費者遺棄的廢棄物資源化后形成與原來相同的新產品,例如將廢紙生產出再生紙-.是次級資源化,即將廢棄物生產成與原來不同類型的產品。一般原級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比例高,而次級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比例低。
3R原則每一個原則對循環經濟的成功實施都是必不可少的,但3R原則在循環經濟中的重要性并不是并列的。綜合運用3R原則,按照“避免產生—循環利用—最終處置”的順序對待廢棄物才是資源利用的最優方式。
二、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緩解資源約束矛盾
我國經濟增長方式尚未從根本上轉變,仍然沒有擺脫傳統的高投人、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不協調、難循環、低效率的發展模式,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資源和能源的短缺、生態環境惡化等問題日益突出。為了減輕經濟增長對資源供給的壓力,必須倡導循環經濟范式,使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廢棄物排放,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2.減輕環境污染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行清潔生產,可將經濟社會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3.提高經濟效益
目前我國資源產出率低、資源利用效率低、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率低,已經成為企業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重要障礙。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勢在必行。
4.應對新貿易保護
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中,綠色壁壘日益凸顯。發達國家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到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利用等各環節都要符合環保要求。我們要高度重視,積極應對,全面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與國際接軌。
5.以人為本的發展要求
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只有發展循環經濟,才能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優勢得到充分發揮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二)發展循環經濟的優勢
首先,發展循環經濟,能夠充分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廢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
其次,發展循環經濟,能夠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共贏,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使社會生產從數量型的物質增長轉變為質量型的服務增長。第三,循環經濟在不同層面上將生產和消費納人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中。在資源開采環節,提高資源綜合開發和回收利用率。在資源消耗環節,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在廢棄物產生環節,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在再生資源產生環節,大力回收和循環利用各種廢舊資源。在社會消費環節,提倡綠色消費。
第四,發展循環經濟,培植新的經濟增長點,拉長了產業鏈,推動環保產業和其他新型產業的發展,有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增加就業機會,促進社會發展。
(三)發展循環經濟面臨的主要問題
1.法規政策缺乏
我國循環經濟和生態工業理論研究滯后于實踐,不能滿足形勢發展需求;在循環經濟管理方面,中國尚未建立起基本的物質流量表,對于企業和地區進行循環經濟管理缺乏基本的數據信息。有利于開展循環經濟的法規政策遠未形成,促進循環經濟建設的有關政策比較缺乏;到目前為止,中國尚未頒布比較詳細的促進循環經濟的政策清單,對于發展循環經濟還沒有明確的優先領域和產品目錄。
2.制度安排不合理
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這種稅收制度對企業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起到的是抑制作用。因為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原材料成本較低,其成本中增值部分所占比例較高,而增值稅是按增值的比例繳納稅收,因此,按產值計算,循環利用資源要繳更高比例的稅。再如,我國的資源稅普遍較低,造成資源價格偏低,不利于激勵企業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
3.企業循環網絡薄弱
我國的企業規模普遍小型化,分散化,缺乏規模效益和區域集聚效益,難以形成循環利用資源的網絡。
4.技術缺乏
發展循環經濟需要一大批成熟的污染治理技術、廢物利用技術、清潔生產技術和生態工業鏈接技術作為支撐,目前有些技術還處于研究和試點階段,尚未得到普遍推廣。
三、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主要措施
1.制定、修改或完善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循環經濟不可缺少的支點,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循環經濟法來對其進行法制規范。當前要抓緊制定《資源綜合利用條例》、《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包裝物回收利用管理辦法》、《垃圾法》等發展循環經濟的一系列專項法規。要修改《環境保護法》,增加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的內容,協調各單項環境和資源法律;修正“三同時”制度;修改預算法、統計法、會計法、審計法等,建立綠色核算制度。
2.構建循環經濟政策支持體系
結合投資體制改革,調整和落實投資政策,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發展循環經濟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對一些重大項目進行直接投資或資金補助、貸款貼息的支持,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對有利于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給予貸款支持。
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研究并落實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價格和收費政策。積極調整資源性產品與最終產品的比價關系,完善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通過水價、電價等價格政策的調整,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財稅政策,加大對循環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支持循環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正在研究制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行業協會和專家研究提出了《節能產品目錄》和《關于政府節能采購的意見》,目前正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對生產和使用目錄范圍內產品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并準備將目錄中的產品列入政府采購范圍。
3.建立循環經濟技術創新體系
發展循環經濟,技術創新是關鍵。國際上現有的先進技術要積極引進。但這些技術還遠遠不能徹底解決中國的問題。針對中國人多資源少的國情,中國更應大力發展自有技術,建立循環經濟的技術創新體系。要組織開發和示范有普遍推廣意義的資源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延長產業鏈和相關產業鏈接技術、“零排放”技術、有毒有害原材料替代技術、回收處理技術、綠色再制造等技術,努力突破制約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在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工業園區和城市開展循環經濟試點工作。
加快發展低耗能、低排放的第三產業和高技術產業,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設備。嚴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浪費資源的產業,以及開發區的盲目發展。用循環經濟理念指導區域發展、產業轉型和老工業基地改造,促進區域產業布局合理調整。開發區要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和改造,充分發揮產業集聚和工業生態效應,圍繞核心資源發展相關產業,形成資源循環利用的產業鏈。
4.建立有效的約束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