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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資源價格改革滯后,市場化程度不高,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資源無價,原料低價,產品高價”的不合理價格體系也一直沒能從根本上得以矯正。資源價格長期扭曲,導致資源基礎市場秩序混亂,掠奪式開采普遍存在;資源浪費嚴重,綜合利用效率低下;經濟增長方式粗放,經濟發展被鎖定在資源低價與能力劣勢之間的路徑依賴上。
資源價格長期扭曲,也是導致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第一位,大量的工業和生活用煤是造成我國城市大氣污染的最直接原因,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與我國煤價長期偏低是直接相關的。首先,由于煤炭的價格低,導致大量浪費。其次,這種價格管制抑制了有利于環境的能源結構調整,限制了競爭性的有效供給。依據產業之間的關聯性理論,煤的價格低于市場價格,顯然給其他的能源產業造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煤炭的低價使得環境友好的氫能、太陽能、生物質能、水電能在研制和開發上需要高投入的行業不能健康發展,不利于能源產業向合理化、高級化方向發展。這實際上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價格越低越污染,價格越低越不利于新的清潔能源形式的發展。
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
提高污染物排放成本,具體來說可先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推進:
(1)提高排污費標準我國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在一些地方往往因為標準低、收費力度不大等問題,致使企業寧可繳納點排污費也不愿投資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有的即使建有污染處理設施也不愿投入正常運行,其結果是污染沒有消減,反而助長了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當務之急是全面提高排污費標準,調動企業治污積極性。根據現行管理方式,排污費調整權限在國家發展改革委,雖然國家發展改革委表示擬將排污權定價權限下放各省,但目前尚未有正式文件。建議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將排污費管理權限下放各省,由物價、環保等部門根據主要污染物控制情況,對排污費標準調整后的影響進行測算,制定實施方案,逐步將征收標準逐步提高到補償治理成本水平。
(2)完善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政策改變現行按床位計征醫療廢物處置收費的做法,按照“多產污多付費”原則,根據綜合性醫療機構、傳染病醫療機構、專科醫療機構、特殊醫療機構(如療養院)以及鄉村衛生所、醫務所等各類醫療機構產生醫療廢物的不同情況,采取按床位計收和按重量計收相結合、定量和定額征收相結合的方法,分門別類地制定各類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促進醫療廢物的集中無害化處理。
(3)選擇試點開征建筑工地揚塵排污費近年來,建筑工地揚塵已經與工業廢氣、機動車尾氣并列為城市大氣污染的三大源頭,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可考慮開征建筑工地揚塵排污費,加強污染防治。主要思路是:在征收方法上,考慮按建筑面積計算,并根據不同類型工地所對應的工程調整系數、達標削減系數、區域調整系數和施工期等綜合核定具體收費標準。征收費用用于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和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監管。由于建筑工地揚塵排污收費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技術性較強,可選擇先在部分大中城市作為試點,先行實驗,再逐步推廣。
(4)開征機動車尾氣排污費目前,我國機動車尾氣污染問題較為嚴重。可考慮在燃油稅開征前,向排氣量2.0以上的大排氣量車輛和國I標準以下的高排放車型收取機動車尾氣排污費。主要思路是:在征收方法上,隨油價征收機動車尾氣排污費的方法或以汽車排量為基礎,并通過行車里程、車輛新舊程度等若干調整系數綜合核定排污費標準。所征收費用于統籌防治大氣污染。
推動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建立
建立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及排污權交易的制度,可以解決經濟不發達地區由于不能通過發展工業的方式發展經濟,而通過有償轉讓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用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達到共同富裕,建成真正意義的全面建設水康社會的目的;體現整個社會的公平、公正,有利于樹立全局觀念;能更充分對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充分利用水環境容量這一自然資源;能使擁有水環境容量這一自然資源的區域得到經濟補償后加快經濟發展步伐,有利于實現全流域的可持續發展。
在總量控制的形勢下,部分地域發展受總量控制指標制約也越來越大,新建項目控制越來越嚴,在不增加排污量的前提下,如何實施排污權初始有償使用及排污權交易,讓排污權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是環保工作與時俱進的需要,也是環保與經濟協調發展的體現。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 學生傷害案件 法律關系 歸責原則 責任承擔
【案情回顧】原告和被告李某分別系被告實驗中學初一(6)班和(13)班的學生。2003年9月25日上午,初一(6)班和(13)班的學生分別在上體育課,在學習了新的廣播體操后,體育老師組織學生分別進行一些興趣體育活動,體育老師作循環指導。活動開始前,體育老師對學生做出要求,強調要注意的事項及不能做一些危險動作,要注意安全等。原告與被告李某自愿參加初一(6)班與(13)班的足球比賽,比賽中,當被告李某帶球向初一(6)班的球門跑去時,原告就鏟過去搶球,結果被告李某的腳撞到原告的腳而撲到地上,原告也跌倒在地受傷無法起來。當時在籃球場上作指導的體育教師聞訊即趕到現場,并及時組織送傷者到醫院治療。后經鑒定,原告所受之傷屬十級傷殘。原告因受傷造成損失合計41098.1元。
【審理】本案系學校在組織正常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一審法院認為,參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本案被告該小學依法組織正常的教學活動,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有關公平責任原則的規定及實際情況,判令被告實驗中學對原告的財產損失給予20000元的適當補償。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的上述判決,但認為本案另一被告李某雖然不存在過錯,依法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次足球比賽畢竟造成原告十級傷殘,根據公平責任原則及實際情況,酌定由被告李某對原告給予10000元補償。
【評析】該案系一起校園傷害事故。所謂校園傷害事故,它是指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所發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權受到損害,導致其受傷、殘疾或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它既屬于一般人身傷害的范疇,又不同于社會上發生的人身傷害,并有自身的特點。一般情況下,該類事故主要發生在中小學的未成年學生身上。下面具體分析:
對比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推出校園傷害事故應該包含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第一,受害人必須是學生。包括各類學校的學生,既包括全日制的學生還包括非全日制的學生。
第二,損害地點是限定的。事故發生的地點必須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的場所。
第三,損害發生的時間是特定的,即在校期間發生的。是否"在校期間"應根據家長將學生交給學校管理的范圍和時間而定,而不能簡單地根據學生的身體是否在學校來確定。不在學校期間,對于學生的損害,學校不承擔責任。
第四,必須要有損害結果發生。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損害結果應該是人身的傷害,一般來說不包括精神上所受的傷害。
第五,損害結果的發生必須與學校在其管理職責范圍內未盡職責有因果關系。
第六,學校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
究竟該如何正確處理好這類事故,關鍵還是要理清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以及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問題。
一、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分析
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何種法律關系,存在著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類似合同的法律關系,學校作為公益性質的一方當事人,雖然不能完全按市場價格取得支取報酬的權利,但收取一定的費用(主要指學雜費)因此負有教育、監督的義務,此種關系類似委托合同。
二種觀點認為,學生在校期間,此乃學生父母法定監護權之轉移,也就是說學生在校時,由學校行使監護人之責任,由于學校疏忽、懈怠,不盡監護之責,造成學生之傷害,自然應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我個人覺得,上述所列的二種觀點,均存在認識誤區。
第一點,對于所謂的"類似合同關系",在我看來,把學生與學校之間的關系定性為合同關系在私立學校及學生成年后接受高等教育時可能還說得過去。而即使是這樣,如果定性為合同關系,按照現行《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所受到的人身損害應承擔嚴格責任,無論學校是否存在過錯,只要被認定為違約,除不可抗力外,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點,對于所謂的"監護關系",我認為,這是對現行相關立法的錯誤解讀,這種觀點缺乏充足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監護責任是民事責任中一種特別的民事責任,其范圍是法定的。監護的性質決定了監護責任不能約定或推定轉移。依照我國的監護制度,監護權是一種法定的身份權,屬于親權的范疇,絕不允許約定轉移或推定轉移,一般只有與被監護人有特定身份關系的親屬才能擔任監護人。只要監護人的身份不變、監護資格沒有喪失,就不會發生監護轉移的情形。
所以,以上兩種觀點,在我看來都是不恰當的。考察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能像上述觀點如此地想當然。否定了以上的兩種關系說,思來想去,我認為,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歸責或歸責規范,只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一即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關系只能是民法上的侵權損害之債。
二、學校和學生家長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理論,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①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38條、第39條、第40條,在對未成年學生主體進行區分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推定原則(第38條)、過錯責任原則(第39條、第40條)。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學校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根據什么樣的標準和以什么做依據,來確定學校是否應承擔其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②借鑒國外經驗構建以過錯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以法律有明確規定的特殊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體系,以分清責任,解決糾紛,充分保護和促進教育事業健康協調發展的需要。③
綜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為初中生,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對他應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但因為體育老師沒有盡到保護義務,疏于管理,對于原告的傷害,體育老師存在過錯,因體育老師是在執行其教師職務,故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因此在學校教學和日常管理活動中,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堅守自己的崗位,勤勉履行自己的職責,以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結語:
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件屢屢發生,也因為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學校被推上被告席的次數越來越多,并在許多情況下被判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為了減少這種糾紛給學生家庭、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排除嚴重威脅在校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教育領域迫切需要一部《校園安全法》,以規范社會與學校的管理行為,合理劃分社會、學校、家長及當事人的責任,盡最大努力避免或減少在校學生傷亡事件的發生,使得校園能夠成為遠離危險和威脅的天堂。④
注釋:
①李顯冬.民法概要 [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392.
② 王利明.民法學 [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545.
③ 文銘,張歡:"試論大學生傷害事故中高校責任的歸責原則",《黑龍江高教研究》,2011年第9期。
1. 自然環境資源具有價值是實行有償使用的基礎
2. 價值實現不足是造成自然環境資源危機的重要原因
3. 對策建議
提要 本文從自然環境資源的自然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以及直接勞動和間接勞動等方面論證了自然環境資源具有價值,從而為有償使用提供了理論依據;并進一步揭示了造成自然環境資源危機的重要原因是其價值實現不足。人類在長期發展過程中,以犧牲環境和浪費資源為代價,獲取了“虛假利益”;最后從加強基礎理論和宣傳教育、建立自然環境資源核算制度、征收環境資源稅逐步過渡到環境資源使用費及完善現有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然環境資源實行有償使用的對策措施。
森林急劇減少、土地嚴重侵蝕、物種及其棲息地迅速消失、能源緊張、淡水短缺、大氣與海洋環境污染等現象表明,自然環境資源面臨著嚴重危機。造成目前嚴峻形勢的主要原因是,人類長期以來將自然環境資源視為自然的恩賜,而無償地使用,甚至揮霍,這種情況不能再繼續下去了,必然實行環境資源的有償使用。
1. 自然環境資源具有價值是實行有償使用的基礎
關鍵詞:環境資源會計核算核算方法
一、環境資源的重新認識
所謂環境,是指對某項活動或計劃產生影響或作用的各種內外要素的總和,這是對環境的最為一般的定義。毫無疑問,這里的內外要素既包含了自然環境要素,也包含了社會環境要素,即通常所說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問題。在本文中,我們所談的環境是專指的自然環境,它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和條件保障。因為環境與人類之間存在著非常密切的相互作用與依存關系,因此,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由來已久,特別是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設想的提出,環境保護與環境資源的節約以及可持續性利用問題已經成為全球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般認為,環境資源是指人類所處的生活空間中客觀存在的對人類具有現時或潛在使用價值的各種自然要素的集合,這些要素包括空氣、土壤、林地、草場、礦藏等。以上對自然環境資源的認識,客觀地說還是比較科學和完善的。但是,從資源的來源和取得方式上,我們可以將環境資源分為自然環境資源和人工環境資源。自然環境資源,簡稱自然資源,是指人類并沒有對其進行相關的人力、物力或財力的刻意投入,而是在自然界中本身就客觀存在的環境資源,比如礦藏、空氣、自然湖泊等等;而與之相對應的一種環境資源就是人工環境資源,簡稱人工資源,如人造森林、人造草場、人工湖泊等,這種類型的資源在形成前,特別是被確認為資產前,人們對其進行了相應的生產要素的投入。在以往人們對環境資源的關注過程中,涉及到環境保護時更多地把目光投向自然環境資源,因為一方面,自然環境資源的存量遠大于人工環境資源,它是環境資源的主體部分;另一方面,自然環境資源更易受到破壞。而當涉及到會計核算時,人們更多地關注的又是人工環境資源,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工環境資源形成過程中的投入情況的歷史數據更易獲得。正因為這樣,目前我國環境資源會計核算工作很不科學,主要表現在核算不完整和核算口徑混亂兩個方面。
二、加強環境資源核算工作的重要意義
環境資源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自然資源,從資源的可再生性看,可將它們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在我國,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均屬于國家,資源產品生產企業只擁有資源的使用權和控制權。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這些資源完全是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力無償劃撥給企業使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會計國際接軌的需要,實現環境資源從無償劃撥向有償使用的轉變已是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當然,在轉變形式上,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決策,如企業認購使用權和開采權,國家以環境資源投資入股等都是較好的方式。但不管采用何種使用權轉讓方式,都要求我們對環境資源進行科學的會計核算,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環境資源的價值被正確合理地評估,在轉讓過程中做到國家和使用企業之間的公平交易,否則,要么資源價值被低估,導致國家利益蒙受損失;要么資源價值被高估,導致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成本參與市場競爭的局面。
事實上,環境資產作為企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并可帶來未來效用的特殊的環境資源,它幾乎存在于每一個環境資源產品生產企業。從理論上分析,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以及人類所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都離不開環境資產,環境資產是人類活動的重要基礎,理應對其進行科學而全面的會計核算,但是,在我國現行的會計核算中,環境資產只是作為遞耗資產在會計賬簿中進行了有限的反映,只是將與環境資產相關的勘探成本、開發成本、開采成本等在會計賬面上進行了反映。傳統財務會計的這種只對遞耗資產進行核算,而將環境資產擯棄在核算系統之外的做法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如未真實地反映企業資產的總額,產品成本計算不真實,資源產品價格偏低等等。
上面討論的是環境資源的直接成本核算問題,除此之外,還存在一個間接成本的問題,比如,由于自然資源耗減,相應地破壞了生態環境資源,從而導致了生態環境資源價值的減損,毫無疑問,生態環境資源損失的價值也應該由資源產品的成本負擔,這種成本即為一種間接成本。即使不是資源產品的生產,也會耗減生態環境資源,如對冷卻水的使用會降低水的質量,從而導致生態資源質量的下降,資源的降級費用也應作為產品成本的一部分,否則,環境資源的耗減與降級將無從補償,這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和要求的,也是目前我國環境資源核算中存在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離不開與環境的交互作用,而這種交互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環境發生某些改變,這對當事企業與社會而言,將會造成“經濟”或“不經濟”兩種直接結果,至于這種結果有多嚴重,也只有通過科學的環境資源核算才能獲得準確可靠的信息。如果自然資源沒有作為企業的資產入賬,或者間接的環境資源成本被忽略,那么,企業耗用資源的價值也就無從全面地轉入相應產品成本中去,造成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產品價格被扭曲,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原則受到挑戰等一系列嚴重后果,并最終阻礙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康發展和良性運行。
從會計核算的角度分析,對于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如木材、草場),如果資源的利用率控制在資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長的限度內,雖然從總體上看,該項資源的存量不會被減少,但對企業已耗用的這部分資源來說,企業對它的耗用就使得其喪失了在別的項目上的使用價值,即存在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毫無疑問,這部分成本應該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構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特別地,如果對可再生資源的利用率超過了資源的再生和自然增長率,這樣,它就會像不可再生資源(如礦物燃料、礦石)那樣,隨著開采、開掘工作的進行而逐漸消耗,以至耗竭。它們的價值也會隨著資源存量的減少而逐漸減少,因此,它們也應該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構成產品成本的主要部分,否則,會計核算所得到的成本就不完整,會計自身的核算和反映職能也就得不到保障。
美國早在1976年就頒布了《全面環境反應、補償與債務法案》(CERCLA),即所謂的《超級基金(superfund)法案》,在該法案中明確規定了對環境資源進行會計核算的相關要求。后來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又了一系列涉及環境信息披露的條例,對環境資源核算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使得資源產品的成本核算更為全面。另外,在加拿大以及其他的歐洲國家,對環境資產的核算也都比較全面。而在前面我們已經談到,我國環境資源的核算還很不系統和完善,因此,出于會計國際接軌,完善會計核算職能的需要考慮,我們也應加強環境資源的會計核算工作。
不論從經濟學的角度、還是從完善會計本身核算職能的角度分析,環境資產都是實實在在的資產,能夠帶來未來的效用,應在會計賬簿中進行全面的反映,可以說,將環境資源納入會計核算系統已是一種必然趨勢。
三、環境資源核算方法探析
為了將環境資源納入會計核算體系,對其培育或形成、取得或轉讓、使用(耗減)或降級等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全面科學的反映,我們擬對環境資源的核算方法進行全面探討。
在賬戶體系設置上,我們認為,將與環境資源相關的業務混雜在企業其他日常經濟業務中核算的做法不太合理,因為,第一,環境資源的取得、使用與成本結轉是一個完整的業務過程,如果將其混雜在其他業務中進行核算,就使環境業務循環過程中的來龍去脈反映不夠清楚;第二,環境保護和環境資源管理工作過程中,往往需要企業提供單獨而完整的環境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所得與所費的詳細會計信息,這是進行正確決策的基礎,為滿足這一要求,也應該對環境資源進行單獨的核算;最后,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對環境的責任,社會責任會計的發展和完善也要求對與環境資源有關的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企業中,與環境資源和環境保護相關的業務宜于進行單獨的會計核算,應該新設置以下會計賬戶。
(一)“環境資產”賬戶該賬戶用以核算企業環境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其借方反映環境資產的增加,包括現有環境資產存量的增加,新探明環境資產儲量的增加;貸方反映環境資產的非耗用性減少(如報廢、轉讓、毀損、替代資源產品的出現等);余額一般在借方,表示環境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環境資產累計折耗”賬戶資源產品生產企業在對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過程中,資源轉化為資源產品,同時,自然資源的價值也就轉移到資源產品中,構成其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生產資源產品而耗減的資源價值不能像對存貨的處理那樣用以直接沖減環境資產的賬面價值,這是因為環境資源中的部分資源項目在使用期內會實現資產的自然增長。也就是說,對于環境資產而言,“期初存量-本期耗用量=期末存量”這一等式不一定成立。現舉例說明:
[例1]假設某企業擁有一片生產良種木材的森林,只有直徑大于15cm的樹木才能伐用,假設2001年初林內共有可用樹木3000株,2001年內公司共伐用了500株,2001年林內又有200株樹木成長為可伐用對象(直徑由原來小于15cm長到大于或等于15cm),這樣,公司2001年底木材存量為2700株,而不是2500株。
基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應住“環境資產”賬戶后單獨設置“環境資產累計折耗”賬戶。該賬戶用于核算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耗用性減少,其借方反映按一定的方法計算的環境資產折耗額;貸方反映由于各種原因(如出售、報廢清理)而相應轉銷的折耗額。該科目的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企業環境資產的累計折耗額。
(三)“人工培育資產”賬戶設置“人工培育資產”賬戶主要是出于如下考慮:在現實生活中,培育一項環境資產一般要經歷較長的時間,跨越若干個會計期,并且,在整個資產培育過程中,需要有不斷的投入,并形成相應的成本費用。如按傳統會計核算方式進行核算,在按初始投資的原始成本入賬后,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調整其賬面價值,因此,在會計上有必要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資產進行核算。該賬戶用于歸集整個培育期間發生的耗費,待其形成效用能力后,再從“人工培育資產”賬戶的貸方轉出。本賬戶與傳統會計核算中的“在建工程”賬戶性質類似。
(四)“環境資源負債”賬戶該賬戶用來歸集和反映企業在過去經濟活動中產生的,能以貨幣計量、需以資產或勞務償付的債務。其貸方反映由于環境資源的培育、取得等活動而導致的負債的增加,主要包括:應交環境治理和補償費;應交環境賠償金及罰款;應交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占用費;其他類型的環境資源負債。其借方用以反映環境資源負債的清償與轉出情況,該賬戶的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企業尚未清償的環境負債凈額。
(五)“環境資源成本”賬戶“環境資源成本”賬戶用來反映企業環境資源或者環境資源產品培育或取得過程中的真實的支出與耗費情況。每當發生支出與耗費時,就借記該賬戶。只有在期末結轉損益時,才會貸記該賬戶,該賬戶的余額一般在借方,反映一段時間內產品成本發生的累計額或者尚未轉銷的成本余額。
現將上述核算方法體系舉例如下:
[例2]S公司是一個特種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關背景介紹如下:
(1)2001年初,國家以一座鎢礦向該企業投資入股,并且該企業將其作為環境資產進行核算,經評估,該鎢礦每噸價值75元,已探明該礦藏儲量為5000萬噸。當年,企業共開采了200萬噸礦藏,煉成純鎢1噸。
(2)該企業在鎢冶煉過程中需要消耗木材,為此,該企業5年前種植了一批速生林,在此期間,購買化肥共支出500000元,支付林木工人工資共支出600(KIO元,似設在此期間內樹苗購買等其他所有支出共計200000元,為了當期200萬噸鎢礦石的冶煉,企業將培育的林木中可用木材全部伐用,經評估,剩余林木價值為300000元。
(3)煉鎢過程中會產生一種叫硫化鉛的工業廢水,在2001年以前,該廠將廢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戴家湖,2000年底,該廠按環屯部門的要求進行了廢水處理并達標排放,由于很長一段時間,居住在該湖附近的居民并未意識到該廢水對人體的危害,長期飲用該湖水而導致牙齒脆化脫落,對于上述情況,經環保、法律、受害居民、公司四方協商,裁定該公司自2001年起連續15年內,每年向當地居民支付賠償金100萬元,公司董事會決定,將該項支出列為營業外支出,本年已支付了75萬元;又經測算,本年度為開采200萬噸鎢礦共發生廢水處理費用10萬元,尚未支付;又知為進行該批鎢礦的冶煉,本年度共耗煤炭1000噸,按相關政策的要求,每噸煤炭收取礦產資源占用費3元(進貨時已支付)、
第一種情況下相應的業務處理
鎢礦環境資產價值=75×5000=375000(萬元)
鎢礦本期累計折耗=75×200=15000(萬元)
收到國家投資人股
借:環境資產——鎢礦3750000000
貸:實收資本——環境資本3750000000
消耗鐵礦資源
借:環境資產累計折耗150000000
貸:環境資產——鎢礦150000000
將其轉入成本
借:環境資源成本——鎢(資源使用)150000000
貸:環境資產累計折耗150000000
第二種情況下相應的業務處理
購買化肥支出
借:人工培育資產——林木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支付林木工人工資
借:人工培育資產——林木600000
貸:銀行存款600000
支付樹苗購買等其他所有支出
借:人工培育資產——林木20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0
伐用木材,轉化為鎢冶煉成本。“人工培育資產——林小”借方余額為1300000元(500000+600000+200000),而伐木后剩余林木評估價值為300000元,所以,冶煉成本入賬金額為1000000元。
借:環境資源成本——(鎢)使用林木1000000
貸:人工培育資產——林木1000000
第三種情況下相應的業務處理
以前年度廢水損害賠償問題
借:營業外支出1000000
貸:環境資源負債——環境賠償金1000000
已支付了75萬元賠償金
借:環境資源負債——應付環境賠償金750000
貸:銀行存款750000
本年度廢水處理費用
借:環境資源成本——(鎢)廢水處理費用100000
貸:社會責任負債——應付環境治理費用100000
進貨時已支付煤炭資源占用費
借:環境資源成本——(鎢)煤炭資源占用費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1. 對我國自然資源開發模式的反思
2. 運用經濟手段進行環境管理的基本理論(蔣庭松等,1991,1991,1993)
3. 我國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的現行經濟手段及其評價
4. 關于我國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的建議 模式,利用經濟手段加強環境管理,減少資源開發的外部不經濟性,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湖北、陜西、新疆等省、自治區也制定了對自然資源開發征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有關政策,準備付諸實施。
上述各種經濟手段對于遏制自然資源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問題。
政出多門,缺少協調。如上所述,各個部門與自然資源開發有關的收費名目繁多,有的相互之間重復,有的缺乏法律依據,沒有得到明確的授權,這就削弱了國家作為自然環境資源所有者代表實現其價值的權威性,影響了這一手段的效果。
缺少科學依據,激勵作用不強。沒有根據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以及開發活動的損失為基礎制定收費費率,標準偏低,從而難以刺激開發者珍惜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手段單調。如上所述,運用的經濟手段絕大部分為征收稅費這一種,而其他經濟手段則運用甚少。
資金挪用嚴重。既然收取的費用是自然環境資源價值的體現,是自然資源產品成本的一部分,那么,為了維護自然環境資源的再生產,這些費用必須再投入到自然環境資源的恢復、保護與增殖項目中去,但被挪作它用的現象卻時有發生。挪用的另一個表現形式,也是最普遍、最不被人注意的形式是,根據管轄權限收費,安排使用。這就造成位于一地的開發者向在另一地的管轄者交費,這樣,當地自然環境資源的破壞就不能得到補償,這部分價值實際是被挪到別處使用了。
4. 關于我國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自然資源開發環境管理的建議
4.1 加強自然環境資源的價值與價格研究
[關鍵詞]應收賬款;環境會計;計量模式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而我國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忽視環境保護,治理速度趕不上破壞速度的問題十分嚴重。其生態環境惡化是由生產的自發性與生態環境社會矛盾引起的。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生產者在經營中所費和所得是以貨幣形式計量的,只有直接用貨幣表現的那部分支出和收入,才反映到生產者的成本與效益中,不以貨幣表現的那部分成本及效益(如工廠對環境的破壞,或林業經營對環境的改善)則不計入到成本與效益中。在這種情況下,生產者為自身的利益而犧牲社會利益,即以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等方式向社會轉嫁成本,以達到個人利益最大化。由此便提出了對環境進行描繪、量化的要求———即環境會計計量,以便真實反映企業的所費與所得。
一、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的價值
(一)從環境價值轉化為求其效用的大小。由于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相當一部分不是勞動的結果,按馬克思的理論即沒有價值,但按照西方經濟學的理論,環境會計計量對象是具有效用的。所謂效用是指商品能滿足人的欲望的能力,或指消費者在消費商品時所感受到的滿足程度。效用這一概念與人的欲望是聯系在一起的。它是消費者對商品滿足欲望能力的一種主觀心理評價。環境資源雖不是商品,但其符合效用定義的實質。因此需用西方經濟學中效用論學說探討環境會計計量的理論基礎,否則無法對環境資源這一非商品性的資源進行價值定位。
(二)環境會計的計量單位可采用貨幣單位。由于效用是“滿足程度”的度量,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貨幣充當一般等價物,可作為計量單位,也可作為效用單位的計量單位。
(三)環境會計計量的基礎可采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替代成本。環境資源雖然不是通過交換形成的價格,不能建立以交換為基礎的計量基礎,但環境資源是有效用的,而且是稀缺的,人類將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追求環境資源效用的最大化。其環境資源究竟有多大的效用是很難計量的,如張家界國家公園的風景價值,直接估計其價值有困難,可考慮采用機會成本。機會成本是選擇成本,是指因采取某一行動方案而失去來自其他要供選擇行動方案的最大潛在效益。當采用諸方案中最優方案時,次優方案的潛在效益為其機會成本。
基數效用論認為效用有總效用和邊際效用。總效用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從一定數量的環境資源消耗中所得到的效用量總和,用公式表示為:TU=F(Q)。邊際效用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增加一單位資源消耗所得到的效用量的增量,用公式表示為:MU=TU(Q)Q.從經濟資源稀缺這一前提出發,當一定數量的經濟資源有不同的用途,如何配置這些資源實現其效用的最大化,可引進邊際效用與邊際成本的均衡概念。邊際成本是指在短期內增加一單位的產出量時所增加的成本,其公式為:MC(Q)=TC(Q)Q.從環境會計的角度看,邊際成本應包括邊際直接成本(整個社會的成本)、邊際外部成本(環境對人類的影響)和邊際用戶成本(另辟資源的成本)。
環境資源效用的最大化應包含用于滿足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的最大化,即未來的效用。當效用單位可采用貨幣單位時,未來效用的計量應引進貼現率的概念,在計量環境資源的價值時,則按貼現率進行調整。
(四)計量環境資源的退化也是環境會計計量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直接計量環境資源的退化,可能很困難,但我們可以考慮用替代成本來間接計量。替代成本是為消除和補償可能出現的后果發生的費用。如計量土壤流失的損失營養成分時,可以考慮用保持其營養成分所施化肥的價格來計量土壤流失的損失。
(五)采用經濟計量學方法進行計量。環境會計引用邊際價值原理,旨在說明環境資源變量的關系,一個變量的單位增量所導致的另一個變量的單位增量,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達到變化過程不能或不值得再繼續進行的邊緣或限度,為了計算變量、增量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應采用數學方法。因此,采用精確數學方法計量,就突出了計量方法精確性與事物復雜性之間的矛盾。人們面對復雜的環境系統,對它進行有意義的精確化能力就低,當復雜性超過一定界限時,不確定性就不容忽視了。而經濟計量學恰恰是解決觀測中的隨機統計關系的不確定的方法,因此經濟計量學在環境會計的計量中將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個體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的計量
(一)價值回歸還原法。此方法是將被污染的個體價值還原成基年時未被污染狀態下價值,其計價基礎中包含直接使用價值和間接使用價值。直接使用價值可采用該個體的市場交換價計量,間接使用價值的確定則必須考慮該個體的成因以建立數學模型。比如,一棵樹的間接使用價值包括生態功能、水土保護功能、觀賞功能等,把功能設為A1A2A3,則有觀測矩陣A=(A1A2A3),設系數向量β=(β1β2β3),Y=(y1y2y3)為評價向量,則有Y=Aβ+U,U為隨機誤差向量。根據此模型求出β,再給出相關參數,就能求出間接使用價值。
(二)影子價格。從數學意義上講,影子價格是最優規劃的對偶解或拉格朗日函數的拉氏乘子,即目標函數發生的增值;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影子價格不是價格,是某種資源投入量每增加一個單位年帶來的追加效益,實際上也是資源投入的潛在邊際收益。影子價格反映產品的供求狀況和資源的稀缺程度,資源越豐富,其影子價格越低,反之,即資源的數量與產品的價格影響著影子價格的大小。從費用效益原理分析,資源稀缺則影子價格高。在市場機制比較充分時,以市場機制比較完善條件下的市場價格為基礎,調整求出影子價格。此方法比較適用稀缺物種的計量。
(三)機會成本法。對于稀缺資源的計量。在同一資源可供不同選擇時,可采用機會成本法計算其價值。
(四)危害資本化法。危害的各種表現通過市場的手段替換為貨幣值,再除以一個適當的貼現系數,得出其價值。比如汽車尾氣的污染值可通過其引起的呼吸系統、心腦系統疾病的治療費用的貼現來計量。而貼現系數要結合人的生命周期來考慮。
三、系統環境會計計量對象的計量
(一)建立宏觀數學模型。環境資源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是自然、經濟、社會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耦合的系統,而且各要素是不相容的。當系統的復雜性增大時,精確化的能力減少,在達到一定程度時,復雜性和精確性相互排斥。此處的數學模型與微觀個體的情況相似,只不過方程不再是單一的而是聯立的,要考慮的解釋變量多一些,基本形式還是Y=Aβ+U.
(二)系統投入資本化法。有時系統的價值難以計量,可采用價值替代的辦法加以解決。替代價值就是能夠使系統有價值或保持其價值的投入資金和維護資金。比如一些風景名勝區的系統觀賞價值難以確定,但這些景區之所以有較大的商業價值,是與宣傳、建設、維修保護密切相關的。因此,可將人工投入資本化作為系統的價值。貼現系數可采用計算期的存款利率。
(三)效益數學模型。環境資源不僅有價值,而且能夠給人類帶來一定的效益。環境效益通常包括:一類是直接效益,如耗用自然資源給人類帶來最終消費品的效益,稱為發展效益;一類是間接的舒適性效益,如一段河流給人類帶來優美的自然風景的效益,稱為保護效益。這兩種效益是相互排斥的,如耗用自然資源的發展效益,要伐木、采礦等等,這些活動改變了原始環境,環境會計的計量就是要找到一個適當的值,使發展效益和保護效益達到均衡。應以此均衡點作為系統的計價基礎。發展效益可以根據項目的收益來計量,保護效益的計量可根據發展效益估計,或計量一個優于發展效益的估計值。由于環境效益涉及子孫后代,因此,估計時應引進貼現率的概念。保護性效益和發展性效益均衡時的公式:bOp=AB,A=∑Tt=1bOd(1+I)-t(1+r)-t-[C+Otd(1+I)-t],B=∑Tt=1bOp(1+a#)t(1+I)-t,bOp:保護現值等于發展效益現值起始年的保護效益值,它以a#速率增長,以I比率貼現;bOd:起始年的發展效益;C:投資費用;Otd:年操作和保養費用;bOp:價值1元的起始年保護效益;I:不變的貼現率;T:相應的保護相應終止年;R:變化系數;T:相應的發展相應終止年;a#:保護效益增值的年平均率。
四、環境會計對象量的計量
由于環境會計的計量對象大多是宏觀的東西,因此精確計算其數值難度較大。數理統計的方法不可避免地要運用到其數量確定上來。無論是基年數、發生數還是現存數的取得都要考慮樣本抽取的典型性與總體的一致性,并便于用概率論的理論去作推斷。通常要求樣本x1x2x3…xn中每一個觀測值都與總體X具有相同分布,且彼此相互獨立,即獨立同分布。對無限總體,只要隨機抽樣即可,對有限總體可采取有放回地重復隨機抽樣。此外,要保證統計量具有良好的統計性質,如無偏性,有效性,一致性,當無偏性與有效性發生矛盾時,要力保有效性。
總之,環境會計的計量主要是確定數量的單價,數量的確定主要是運用統計學的方法,單價的確定相對復雜,要結合數學、經濟學、相關產業的基礎學科,是一項系統工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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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刑事立法 刑罰
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飛速發展的市場經濟和人口大幅增長的壓力,導致我國的生態環境形勢日益嚴峻,環境破壞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制約公眾生活質量提高及影響社會穩定的關鍵因素。為保護日趨惡化的生態環境,法律手段在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在1997年修訂的《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別設立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對各種嚴重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此外,《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八)》也分別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的一些犯罪進行了修改。但是和發達國家比較,根據我國保護環境資源的現實情況和基本要求,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刑法立法體系設置不科學
我國刑法分則對于犯罪的分類標準是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對各類犯罪以及各種具體犯罪的排列主要采取了社會危害性標準。據此,我國刑法分則將犯罪依次分為十類: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其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以亞類罪的形式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而不是按照同類客體的標準在刑法分則中獨立成章。由此看來,刑法分則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設置,顯然與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標準不相符。
(二)刑法中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刑法對于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定之所以存在一些缺陷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價值取向的偏離,這一立法價值的取向是重視懲罰而輕視預防。具體來講,重懲罰輕預防的立法價值取向首要表現為刑事立法觀念上對一般污染環境行為或破壞環境行為的危害性缺少足夠的重視。正是因為這一點,導致了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懲罰力度偏輕;其次是在刑事立法思想上重視刑法的懲罰功能而輕視了預防功能。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刑事立法注重犯罪行為的結果而輕視了犯罪行為的本身,從而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為結果犯罪而非行為犯罪;另外沒有從預防犯罪的角度去健全刑事處罰的手段和方式,導致在刑事處罰手段上的單一性。
(三)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范圍狹小
我國刑法涉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名僅有15個,雖然我國1997年刑法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所涵蓋的范疇,但是與發達國家的刑事立法相比較,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行為的范圍依然很狹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條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罪狀進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的標準,擴大了刑法對污染環境行為的調控范圍。在美國誠如學者Yingyi Situ和David Emmons所言:“所有的環境刑事立法都將危險視為一種重罪而適用嚴厲的刑罰。”澳大利亞和日本等國家的刑事立法都同時懲罰環境污染犯罪的危險犯。我國刑法的這一規定對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很不利,必然會造成很大一部分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處罰,最終使刑法在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特殊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
(四)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力度較輕
罪行均衡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也是刑法調控體制最基本的要求。意大利的刑法學家貝卡里亞曾指出“犯罪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們犯罪的利益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但是,我國刑法對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卻明顯偏輕。比如嚴重污染環境罪和過失致人死亡都是過失犯罪,如果都只造成一人死亡的結果,前者適用的法定刑幅度是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后者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從這一點來看,在危害程度同等甚至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更大的情形下,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所施予的刑事處罰顯然輕于刑法對過失致人死亡的處罰。
二、我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完善的立法建議
正是由于我國刑事立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設置上存在的問題,導致刑法在環境治理中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在當前人類社會面臨嚴峻全球性環境危機的形勢下,我國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治理過程中應該積極借鑒發達國家在環境刑事立法方面的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事立法的完善,充分發揮刑法調控機制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功能,從而保障人類社會與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事立法中,首先需要確定的是生態效益大于經濟價值,應該重視環境刑法的生態本位。自然環境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侵害的直接對象,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只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間接后果。此外,雖然一般環境污染或破壞直接結果的危害性看起來并不嚴重,但是其潛在的危害卻是我們不可估量的。假如忽視了對一般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的刑事處罰,就很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環境破壞或污染行為,最終給人類環境造成的重大危害。此外,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立法價值關鍵在于犯罪預防,應當注重通過對環境污染或破壞行為的刑事處罰實現犯罪預防,才更有利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一)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在分則體系中獨列成章
我國學者對于環境刑事立法體例的設置問題存在不同的主張,有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外特別立法,也有的學者認為在刑法典內獨立成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客體是生態環境利益,這一類犯罪客體具有特殊性,是整個刑法分則中所沒有的客體類型,因此應該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獨自作為一類犯罪,跟刑法分則的其他十類罪并列;此外,從社會危害程度上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是僅次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把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置于公共安全罪之后,既能夠體現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又能夠體現我國環境刑事立法對于生態價值的重視。
(二)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體系
完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法體系,首先應該增加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的處罰方法。因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刑罰種類的完善受到刑罰體系的牽制,加之我國目前刑罰種類較少,并且沒收財產刑和罰金刑在功能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重復適用不符合法律原則,因此應該通過修改刑法擴大資格刑的范疇,對與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增加試用資格刑。此外,我們應明確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罰金刑的相關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以貪利形犯罪為主,所以只有以判處罰金刑剝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所得的經濟利益,才能夠有效預防和懲治這類犯罪行為。
(三)擴大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調控范圍
環境污染導致的全球性氣候變暖日益嚴重,這就迫使我們必須拓展刑法對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范圍,應該要求將所有壞境因素都納入到刑法所保護的范圍。此外,必須規定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危險犯。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危險犯的規定在于某些危害環境的犯罪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非常嚴重,當這種危害結果實際發生了,定將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未當危害環境的實際損害結果發生,刑法就把這種足以造成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四)加強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力度
依照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大部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比財產犯罪的刑罰要輕,一般的侵犯財產罪最高法定刑達到無期徒刑更甚至于死刑,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刑罰大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最高的也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低的刑罰設置明顯輕于財產性犯罪的刑罰設置。然而,我們從犯罪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上對比,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社會危害程度遠遠大于財產性犯罪。所以應該加大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處罰力度,只有當犯罪人所受到的刑罰與其對環境的破壞程度相對等,才能夠有效的預防和懲治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行為。
關鍵詞:環境資產 確認 計量
中圖分類號:F4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1(a)-0247-02
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成功召開,標志著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取得廣泛的共識,這就要求企業調整以前的傳統行為和觀念,處理所面臨的環境問題。煤炭企業作為國家能源供應的主力,在追求自身價值最大化的同時,忽視環境問題,給環境和附近的居民帶來很大的影響,所以我認為應該在煤炭企業中推廣環境會計,本文就煤炭企業環境資產的計量問題進行探討。
1 環境資產的確認
1.1 環境資產的含義
環境資產是指特定主體從過去的交易或事項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能帶來未來效用的環境資源。環境資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由于符合資產的確認標準被資本化了的環境成本,即與企業的環境活動有關的資產;二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所作用的自然資源。
1.2 環境資產的確認
環境資源要作為一項環境資產加以確認,必須符合以下環境資產的確認標準。
(1)從過去發生的事項取得或控制。
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可以是會計主體通過某些已經發生的事項而取得的,或者也可以是特定的主體沒有環境資源的所有權但是能夠行使該項資源的使用權,并從中獲得一定的利益。
(2)未來效用的可能性。
眾所周知,資產可以為企業未來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因此,環境資源被確定為一項資產,也應該滿足這個條件,為企業創益。
(3)能以貨幣計量。
環境資源成為環境資產,作為會計要素之一進入會計循環,就必須實現自身的價值化。
(4)環境資產確認的地域范圍限制。
環境資產是人類所共有的,屬于人類共同的“特定財產”,在劃分地域的同時,也就明確劃分了環境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環境會計只能對屬于本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資產進行確認,而對于屬于多個主體的共同的環境資產,確認的標準是以是否對環境資產擁有控制權來劃分的。
根據環境資產的含義及確認標準,煤炭企業環境資產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①自然資源:土地、水資源、礦藏等;②生態資源;③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設備;④環境污染治理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2 環境資產的計量
2.1 自然資源的計量
(1)土地的計量。
土地是人類活動的場所,受人類活動所影響的自然資源,按它的利用程度可分為五個等級:耕地、林地、草原、建設用地和荒地。對土地的價值計量使用公式法。
土地的價值包括兩個部分:自身價值V和人類活動所產生的價值P。其中,V是基本地租R乘以土地等級系數a,再除以平均利息率r,即V=a×R/r;而P=I(1+i)/(r×N×Q),其中I為土地的初始投資額;N為受益年限;Q為受益資源的總量;i為平均利潤率。則總價值M可用下式表示:
(2)水資源的計量。
水資源是人類生存和活動的前提,對于煤炭企業而言,水資源的價值應該包括它本身的費用和自然資源的價值,這里用矩陣法來進行計量。
水資源的價值向量A=(A1,A2,A3,A4)
其中A1為水質;A2為水資源量;A3為人口密度;A4為國民收入。
Q=A×R(R為水資源的評價矩陣)
V=Q×S(S為水資源的價格向量)
(3)礦藏資源的計量。
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由于其所具有的耗竭性、經濟壽命的長期性、利用的不充分性和實現的依附性等特點,在計量時可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①底價法。
礦產資源資產有五部分構成:一是采礦權益,它包括礦產資源貧富程度所決定的超額收益情況而定根據市場的價值作為資產的底價,設為Pa;二是資源耗竭的補償,它根據補償標準直接計算,設為Hb;三是生態環境的補償,它根據土地復墾的預測費用計算,設為Hc;四是勘探費用的補償,可根據勘探勞動的耗費計算,設為Pd;五是礦產發現權權益,設為Ke。可用公式表示為:
Pf=Pa+Hb+Hc+Pd+Ke
其中:Pf為環境資產的凈價。
②收益現值法
礦產資源可為經營者帶來超額收益,它們的價值也就是這項資產在市場條件下的交易價值,其值是未來期望收益凈流入用名義或實際利率貼現后的和。假定礦產資源的可開采年數(T)是一定的,Pf的計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Nt為礦產資源扣除開采、勘探及開發成本后的單位價值。
③市場法。
在市場上找到礦種相同、自然成因類型相同、工業類型大致相似的礦產資源的價格作為參照,在考慮了相關規模和品位的調整系數后,來確定礦產資源價值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與別的方法相比,計算簡單,但要根據地理位置、消費者心理來權衡規模和品位的調整系數。其公式如下:
Pf=PX×L×M
其中:Pf為參照物資源資產的價格;L為品位調整系數;M為規模調整系數。
2.2 生態資源的計量
生態資源價值計量的實質是對自然資源間接效用的測量。這里選用機會成本法對礦區的生態資源進行簡單的估算,不用直接估算礦區的生態資源的自然價值,而是將采煤這一項目和費用最少的替代項目進行比較來分析,比如說石油開采,在不考慮自然災難和礦難的情況下,將煤和石油開采的費用之差作為保護礦區的機會成本,也就是礦區的自然價值的最小評估法。
設每噸煤開采費用為A元,替代項目每噸開采費用為B元,煤礦可采儲量為C噸,則生態資源的價值D可用下面的公式確定:
D=(A-B)×C
由于生態資源中有很多項目不能用貨幣來計量,所以對生態資源的計量只能是估算,只能為企業提供參考意見。
2.3 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設備
對于煤礦為環境保護和治理污染而購買的設備,可比照傳統會計中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進行;如果是企業自制的設備,則只須按照制造成本計算。比如說,煤礦為處理廢水而購買的設備可按固定資產的計價方法進行計量;煤礦為處理煤矸石自制的設備則只須按它的制造成本來計量。
2.4 環境污染治理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煤礦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的取得,有購買和自己研發的。對于購買的技術可直接根據購買的成本作為資產的價值;對于自己研發的應該按照研發過程中實際的成本計算,其中屬于專利的應加上與專利申請有關的費用。
3 算例分析
下面以某煤礦為例,該煤礦占地面積約35 km2,地質儲量3.42億噸,可采儲量1.89億噸。礦井設計能力150萬噸,服務年限60年,初始投資額為2000000000元。下面只對該礦的自然資源進行計量。
3.1 土地資源的計量
假使土地等級系數為2,基本地租為0.5m2/元,平均年利息率為1%,平均利潤率為-1%。
則×=6800150000
3.2 水資源的計量
設水資源價值向量A為(0.25,0.40,0.15,0.15)
水資源的價格向量為:
評價矩陣R為:
V=A×R×S=0.904
3.3 礦藏資源的計量(用公式法計算)
設煤礦資源等級系數為1.5,單位資源資本利潤為3元,煤炭行業平均利潤率為-0.4%。
則=8839672021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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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會計基本假設核算原則
一、環境會計發展歷程與現狀
(一)環境會計在國外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環境會計的產生源于經濟發展所造成的日益嚴重的環境污染及資源枯竭現象。1971年,比蒙斯(F.A.Beams)發表了《控制污染的社會成本轉換研究》;1973年,馬林(J.T.Marlin)發表了《污染的會計問題》。以這兩篇論文為代表,研究生態環境的成本和價值,提供生態變化會計信息的環境會計開始受到人們關注,從此揭開了環境會計的研究序幕。1987年,聯合國環境發展委員會發表了著名報告――《我們的共同未來》;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國家首腦會議通過了保護世界環境的綱領性文件。這些報告和文件的發表,使環境會計受到國際會計界的廣泛關注。1998年聯合國討論通過了《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該公告從公告的范圍;環境成本、環境資產等的定義;環境成本、環境負債、補償的確認;環境負債計量及環境信息批露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國際社會積極推動環境會計的發展,各國政府也紛紛研究建立本國的環境會計。美國聯邦環保署、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證券交易委員會、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等都在進行環境管理會計、環境支出、環境負債與環境業績報告等方面的研究,為環境會計的研究和應用做出了重要貢獻。其中已形成的環境會計文獻有:美國的《石棉清理成本的會計處理》、《處理環境污染成本的資本化》、《環境負債會計》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第92號專門會計公告;加拿大的《環境成本與負債:會計與財務報告問題》、《環境績效報告》、《加拿大環境報告:對1993年度的調查》。西歐和北歐國家也開展了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規定和鼓勵企業對環境信息的披露,并在實踐中加以應用。日本環境廳(現改為環境省)等組織于1999年始展開了關于“環境會計系統”的研究,并于1999年了“關于環境保護成本的把握及公開的原則”的規定;2000年了“關于環境會計體系的建立”,該文件不僅對環境費用、而且對環境效果的計量進行了詳細說明;2001年環境省“環境報告書準則(2000年度版)――環境報告書制作手冊”。此外,這些國家的企業還進行了對外環境報告的編報。目前企業實務界、學術界與有關國家政府、國際組織關于環境會計的研究正在積極開展中。
(二)環境會計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與現狀 我國對西方環境會計思想的介紹和認識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1992年葛家澍教授發表的《九十年代西方會計理論的一個新思潮――綠色會計理論》一文,首次將環境會計理論引入了我國,介紹環境會計的目標、環境項目的確認,這在我國會計界引起了強烈反響。之后我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研究者開始致力于這一領域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績。我國部分企業開始引入環境會計的核算,但由于基礎理論以及計量、計價問題的限制,還僅限于在一些突出的環境問題上的一些簡單披露,如環境問題引發的支出和收益等與財務狀況相關的事項并不系統。為了推廣和發展我國的環境會計,我國于2001年成立了中國會計學環境會計專業委員會,并召開了首次學術研討會,從宏觀和微觀、國內與國外、核算與控制、會計與統計、規范與實證的結合上就環境會計的理論與實務問題進行了熱烈討論。隨著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我國各方面的專家、環保積極分子開始從不同的角度對環境問題、環境會計問題進行探討,對我國環境會計工作的開展提出了許多寶貴意見和建議,為我國環境保護和環境會計的進一步研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這還遠不夠,在我國實施環境會計尚有大量的問題需要研究,尚需經歷比較漫長的道路。研究環境會計與研究會計領域的其他問題一樣,首先必須明確其基本假設、核算原則等基本理論問題。但環境的“無價值”以及難以計量的特性,是環境會計的理論研究的瓶頸,限制了環境會計的發展。
二、環境會計基本假設
(一)環境會計的基本假設原則環境會計的核算對象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復雜的變化過程。為了能夠保證環境會計的核算有統一合理的前提,必須對不斷變化的環境與會計之間的復雜關系進行合乎邏輯推理和判斷,即提出科學的基本假設。建立在傳統會計基礎上的環境會計,其基本假設應該是什么樣的;有無特殊的、區別于傳統會計的基本假設。對此,國內不少學者進行過有益的探討學者們的看法不一,存在多種觀點,大都主張重新構建,并強調環境會計的特殊假設,主要包括擴展的會計主體假設、計量單位多元化假設、可持續發展假設、環境價值假設、受托責任假設和環境資源稀缺性假設等。也有個別學者提出環境會計并沒有區別于傳統會計的特殊假設。在這方面的研究中,有些基本假設在文獻中提到的次數較多,也得到了大多數會計學者的認可,但分析論述差異較大,如會計主體假設、多元計量假設、會計分期假設;有些假設則因論據不太充分,尚未得到一致的認可,如受托責任假設和環境資源稀缺性假設等。筆者認為,環境會計的基本假設應繼承傳統會計假設,同時又必須研究對象的特點賦予其新的內涵。
(二)會計主體假設 會計主體假設是對某一實體的核算范圍從空間上進行有效界定。每一個會計主體在從事自身活動的同時,不僅要與其他會計主體發生一定的經濟關系,還可能對其他主體或社會的其他方面產生影響,即具有經濟外部性特征,環境會計尤其如此。現實生活中由于環境污染等導致了外部不經濟性,但由于環境本身難以通過交易價格確切反映,使得現有的會計體系對此無法反映,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信息使用者對特定主體環境信息的需求。環境會計中的會計主體假設要求會計主體不僅要報告自身的經濟性,還應將其承擔的環境責任和自身行為所導致外部不經濟等信息包括在內。環境會計的主體假設,在繼承傳統會計中原有精神的基礎上,還必須賦予新的含義。首先,將會計主體置于環境系統中,將環境資源的價值損耗及補償納入環境會計核算體系之中。企業所控制的經濟資源,決不僅是傳統觀念上的人造資源,生態環境也是一種寶貴經濟資源,企業也必須承擔來自于法律的、道義的以及其它方面的對環境資源的責任,企業應認真履行這種責任并將履行情況向有關方面作出報告。其次,會計主體雖然界定了會計核算和報告的范圍,但是經濟外部性特征決定了任何一個主體在從事自身活動的過程中都要與別的主體發生各種關系,對生態環境造成各種影響。當企業生產造成的環境污染影響其它企業的正常經營,或影響周圍居民的健康狀況時,顯然僅將會計核算局限于會計主體本身所擁有的資產已不適宜,而應將這種由該會計主體的行為所產生的對環境資源的影響包含在會計核算對象之內,這樣才能不脫離會計的基本目標。即要求企業核算和監督的不僅是其自身經濟活動,還要核算和監督企業在環保環境下,生產的
環境產品所帶給企業的損益以及企業所承擔的環境責任。環境會計的主體假設已經突破了由所有權特性導致的企業主體這一狹隘范圍,實質上已延伸到整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即企業必須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
(三)可持續發展假設 傳統會計持續經營假設假設企業將繼續存在下去,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清算解散,企業的各種資產將被正常耗用、出售。但該假設忽視了企業資源與生態人文環境資源的關系,忽視了企業的生產經營對企業環境資源的繼承、發展與創新,容易導致企業成本外化,收益內化,企業發展與社會發展失衡,眼前利益與未來利益失衡。所以,在環境會計中將持續經營假設進行拓展,將其建立在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的未來――隊一個地球到一個世界》報告中,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在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環境資源需求的前提下,尋求滿足當代人需要的途徑。”因此,環境會計中的可持續發展假設應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正常情況下會計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將按既定的目標持續不斷地進行下去,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面臨破產、清算,直到實現企業主體的計劃和完成受托責任為止,這與傳統會計的持續經營假設一致。二是指環境資源的消耗、補償循環是可持續的,即假定環境資源作為人類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在不斷補償的前提下實現良性循環,從而保證可持續發展。上述兩方面關系密切,會計主體的經營方針和目標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政策,企業在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要承擔相應的環境責任,保證資源的良性循環。如果自然資源開發過量、生態資源的降級加劇,會計主體無力承擔環境責任,那么,其經濟活動將被迫停止;如果環境資源得到有效的保護,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則可持續進行下去。可持續發展假設可從以下方面理解:首先,可持續發展包括經濟可持續發展、環境資源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等三方面以及相互間的高度統一和協調,其中以經濟可持續發展為主導。按照可持續發展理論,社會總資本是由物質資本、人力資本和環境資本構成的。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社會總資本的非減或增值,充分條件是環境資本的非減或增值。其次,可持續發展強調兩個持續性:一是當代人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當代人要對過度耗用的資源進行補償,不能蝕本;二是后代人的經濟可持續發展,當代人不能侵占后代人的環境基礎。當代人和后代人的兩個持續性構成了一個國家(地區)發展的可持續性。再次,可持續發展界定了當代人與后代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代人與后代人是平等的兩個主體,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是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是保管與被保管的關系。當代人保管后代人的資源,向后代人承擔將這部分資源安全完整地交付給后代人的義務;后代人有要求當代人保全資源的權利。這一劃分體現了各個會計主體在不同時間、同一空間共同占有該國或地區的環境資源。代際公平指當代人與后代人在環境資源上享有同等權利。為了尋求代際公平,必須核算超量耗用環境資源的價值及其補償,反映對傳送給后代人的環境資源的增益和減損情況。最后,可持續發展理論將現代經濟社會建立在環境系統的基礎上,經濟社會系統從環境系統中獲得物質能量,并向環境系統排放廢棄物。經濟社會系統的生存與發展以環境系統的良性循環為前提,作為經濟社會系統的信息子系統的會計系統也應當以此為基礎。可持續發展的含義和所包含的內在要求是環境會計得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是構造環境會計理論與方法體系的根本性制約條件。可持續發展假設的存在將使企業必須注重自身環境責任的履行,將對環境的影響納入到企業會計核算中。可持續發展假設應成為環境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之一。
(四)會計分期假設 會計分期假設是指將會計主體持續不斷的生產經營過程,劃分為若干個較短的間隔相等的期間,以便定期結算賬目,編制會計報表,及時反映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向使用者提供會計信息。會計分期是對會計核算時間范圍的劃分,限定了會計工作的時間范圍。在這一假設上,環境會計與傳統會計的含義基本一致。環境會計中的會計分期假設是對可持續發展假設的延續。在可持續發展前提下,會計主體在可預見的將來不會破產清算,環境資源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能夠在不斷補償的前提下實現良性循環。為了充分發揮環境會計管理的作用,及時提供環境信息,就需要將會計主體的環境活動劃分為一個個首尾相接、間距相等個會計期間,定期將會計主體日常生產經營中對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消耗、補償及治理情況,以及與環境相關的收入、支出等進行分類、計量、記錄和披露,以便確定和分析會計主體對環境責任的履行情況,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五)多元計量假設 傳統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對會計主體的生產經營活動及經營成果予以綜合反映和報告,采用標準統一的貨幣計量單位成了提供會計信息的最主要前提。根據這一前提,會計核算的內容僅限于那些能夠用貨幣來計量的經濟活動。相對于傳統會計核算對象,環境會計核算對象增加了自然環境資源的內容,突出核算會計主體的自然環境成本,以及在此基礎上綜合反映企業環境資產、環境收益等,更注重對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核算和反映。環境資源既具有商品性又不限于商品性,很大一部分在計量上具有模糊性特征,受科學水平的限制,若要將其用貨幣計量則精確性難以保證。環境會計核算內容在計量上具有的模糊性特征與傳統會計要求精確計量的貨幣計量原則形成了一對矛盾關系。而多元計量能相互補充、提供完整準確的信息,滿足各方面的需要。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環境會計核算和反映的這部分內容是沒有價值的,只有使用價值,所以很難用貨幣去反映。而按照邊際價值理論分析,環境資源不但具有效用,而且具有效用價值,效用價值也可以計量,效用計量單位可以用生物量度、物理量度、化學量度、實物量度計量。環境資產、成本、負債、收益計量的特殊性決定了機械地套用傳統會計的貨幣計量基本假設是不可取的,環境會計應以多元計量為基本假設。首先,那些環境會計中不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但又是環境會計所要反映的內容。如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企業對污染的綜合治理情況以及企業在環境法律法規方面的執行情況等,必須同時采用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兩種計量形式在內的多元計量。在非貨幣計量形式中,也可同時使用實物計量、勞動計量、混合計量、模糊計量等多種計量形式計量,如用污染物的排放量、環境質量達標率、能源耗用量、有害物質使用儲存量、綠化量(率)等指標反映環境質量狀況。采用貨幣計量形成一些財務指標,采用非貨幣計量則會形成實物指標、勞動指標、技術經濟指標和文字說明等。非貨幣計量可以使通過貨幣計量提供的信息更完整,而且能夠提供給人們更加直觀、形象和易于接受的信息,并增加貨幣指標的可理解程度。其次,環境會計計量中,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行市價、可變現凈值和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以及機會成本、替代成本均可作為計量環境會計事項的標準。
(六)環境價值假設 環境是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在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環境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了各種各樣有價值的服務,如作為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為人類提供清新、合適的生活。按照傳統經濟學
理論,只有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才有價值,但是由于環境的所有權和特定主體擁有的財產所有權不同,一般情況下環境并不用于交換。缺乏交換形成的價格,因此在傳統觀念中,人們只承認環境資源的使用價值,不承認環境資源的價值。實際上不論是自然資源還是生態資源,都是有用的經濟資源,都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基礎。在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自然資源日益匱乏的今天,良好的生態環境變得日益稀缺,人們需要付出價值才能重新獲得,環境具有了價值的意義。根據邊際價值理論,效用是價值的源泉,效用和稀缺性是價值形成的充分條件;由于環境要素中有相當部分不是人類勞動所得,暫時也沒有在市場上流通,所以沒有交換形成的價值和價格,但對人類有一定的效用。環境資產是否對人類有效用,取決于人類是否有消費它的欲望,以及它是否具有滿足人類欲望的能力。環境資產的這種效用是與稀缺性結合在一起的。在稀缺的情況下,人類要維持其效用,就會自覺不自覺地尋找替代物品,使環境資源有具有替代性的特點。從環境資源的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換性等特點來看,效用性構成了環境資源的價值源泉,效用又使其具有了價值;稀缺性決定了環境資源的價格;替代性決定了必須引進“邊際”的概念,即機會成本;非交易性決定了環境資源的價格必須借鑒數學的方法,不能直接在市場上得到入賬價格。環境價值假設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假設環境是有價值的,并且環境的價值是可以計量的,只是環境價值的計量具有模糊性,不適宜于用社會平均勞動時間計量,但可以依據邊際價值理論,采用多元計量方法進行計量。二是環境資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隨著人類對環境資源的過渡開發和利用,不可替代和無法再生資源正在逐漸減少,因此環境資源的價值呈上升趨勢。環境價值假設為環境會計對環境活動進行計量和報告以及解決環境資源核算過程中其他疑難問題提供了理論依據,是進行會計核算必須遵守的基本假設之一。
三、環境會計核算原則
(一)環境會計核算原則特性 環境會計核算的原則是進行環境會計核算的指導思想和衡量環境會計工作成敗的標準。絕大多數學者認為環境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核算時必須遵循一般會計核算的原則,即有繼承關系;另外,由于環境會計核算對象的特殊性,要求其在核算原則上有所反映,又要有其獨特性,如政策性原則、強制性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充分披露原則、靈活性原則、社會性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原則、外部影響的內部化原則、推定性原則、最小差錯原則、預見性原則和定向性原則等。這些特殊原則中,學者的觀點是各有交叉和不同:劉永祥(2001)認為環境會計核算原則包括社會性原則、充分披露原則和靈活性原則;劉瑞鴻(2002)認為環境會計核算原則包括政策性原則、社會性原則、靈活性原則、最小差錯性原則和充分披露性原則;王敬(2004)認為環境會計核算原則包括政策性原則、社會性原則、預見性原則和定向性原則等。筆者認為,環境會計既然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理應遵循傳統會計的《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的客觀性、謹慎性、重要性、及時性等一般原則,這一點是無可非議的;同時,環境會計還必須有一些特有原則,以適應環境會計核算對象的特殊性。對于具體的特殊原則,以上學者的觀點存在表述上的重疊或不足。如兼顧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原則是指企業不能只注重經濟效益,還要承擔來自于多方面的環境責任,注重環境效益;外部影響的內部化原則要求會計上必須通過一定的方法對外部影響予以確認和計量,將企業外部影響納入到信息披露和理論中,即環境會計在行使反映和控制的職能時,不僅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直接的經濟活動,考慮內部各項非經濟指標,還要同時考慮到企業對外部所產生的影響。這兩項原則與社會性原則實質上都蘊涵著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又如政策性原則是指企業在進行環境會計核算時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資源環境政策和法規,這與強制性原則、強制性與自愿性相結合原則在披露信息工作的要求方面均針對于披露信息質量的問題。鑒于各原則之間的獨立性,避免交叉的產生,經整合,筆者主張“三原則”,即社會性原則、靈活性原則和強制性原則。
(二)社會性原則 社會性原則是可持續發展思想的一個應用和具體要求,是指環境會計提供的信息應充分揭示企業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與傳統會計主體相比,環境會計主體已不僅局限于企業主體,已擴展到整個自然和人類社會。而環境會計的重要目的就是要揭示企業所承擔的這部分社會責任信息,特別是由于自身活動所帶來的外部不經濟信息。這種信息不僅是經濟方面的,應當是社會性的。這就要求企業樹立“可持續發展”的意識,站在社會的角度考慮企業的業績,從社會效益出發。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成本,而不僅僅只考慮自身利益。一方面,環境會計是基于社會有關各方面的需求向外提供相關信息,包括信息的內容、質量和提供方式等。另一方面,環境會計在參與企業內部管理時要在管理中綜合考慮社會利益。但由于外部不經濟一般不涉及企業自身的利益,加之計量上的困難,企業往往缺乏核算的積極性,這就要求在經濟活動中不斷規范經濟外部,在采用法律、行政方法的同時。通過會計核算使其得以有效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