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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領導干部任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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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干部任職報告

        第1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一)任職起止時間。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時間(在任審計的只需注明任職時間)、接手工作后開始簽字的時間;

        (二)本單位基本結構。內部機構設置情況、所屬單位(部門、科室)的個數、名稱。與本單位在人、財、物方面關系較為密切的機關及企、事業單位也應列出。

        (三)人員情況。截止任職期末(離任審計)或審計通知時間(在任審計),本單位人員結構狀況:在職人員情況、離退休人員情況等,須附經組織、人事及勞動等部門核實的人員基本情況花名冊。

        (四)財務管理制度。適用哪種會計制度;本單位建立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財務公開情況;本單位財務方面分工;大額開支、固定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等民主決策情況。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復印件。版權所有

        二、財務收支情況。

        (一)任期內每年稅收或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任期內每年收入、支出情況。收入主要包括:撥入經費、上級補助收入、預算外收入、事業收入、專項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公務費支出,招待費支出以及專項支出等)。對出讓土地使用權、購置和出售機械設備、車輛、廠房、林木等大額收入、支出項目及基本建設支出情況和對外投資情況單獨敘述;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按資金來源、性質單獨敘述。

        三、資產、負債情況。

        (一)對任期內資產、負債增減變動的原因,尤其是債務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詳細說明,要對債權、債務增減變動單獨列出明細。

        (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況須做詳細說明。

        (三)固定資產增減變動原因說明;

        (四)說明應當落實到具體事項上。

        四、財經管理情況。

        在任期內財政、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自身有無違反財經紀律問題,其中對拖欠職工、教師、離退休干部工資情況、高息借貸情況和財務管理有無混亂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五、個人使用的公共物品的登記、交接情況。

        六、評估重大經濟決策效果。

        對在任期內由集體決策或個人行為進行的重大招商項目、有關建設大項投資、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基建項目等,在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實際效果要進行綜合評估。如果有工作失誤,就要評估本人應負的領導責任和教訓等。

        七、其他事項

        (一)需要特別說明的,可注明知情人及聯系方式;

        (二)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歷史遺留問題,需要提前在報告中予以說明,不便說明的應當及時對審計組通報或向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匯報,問題說明時需要提供有效的證據;

        (三)述職報告正文不得少于2000字,繁簡得當;

        第2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一)有利于預防國企領導干部腐敗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預防和治理腐敗現象。我們知道,進行任職監督與離職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舉措之一。領導者怎樣正確使用自己手中的權力,依法行政,科學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現有資金,是關系到我國經濟建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目前,我國對于領導干部的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效果來看,依然存在著一些極為突出的困難與問題。綜合分析產生這些困難和問題的根本原因,都與一些領導干部沒有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沒有認真履行自身所肩負的職能職責有著很大的牽連。因此,我們只有通過全面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不僅可以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那些無視國家財經法紀,、貪污受賄、弄虛作假等侵占國有資產的行為,而且可以進一步提高領導干部不斷提高駕馭經濟管理水平,增強遵章守紀意識以及自我制約能力。

        (二)有利于國有資產安全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有利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安全管理。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特別是在深化改革開放過程中,有的領導者以合資、聯營、對外招商引資、辦企業等為幌子,把國有資產逐步轉為集體資產,甚至是個人財產,并從中牟取暴利,導致了我國國有資產的流失現象極為嚴重。而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機結合,則可以有效地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不良現象,確保國有資的產保值和增值。

        二、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表現形式

        (一)實施群眾監督

        進行群眾監督,其具體操作程序就是,通過從常委會討論決定以后,由組織部門牽頭組織,通過新聞、媒體、張貼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任職或者離任公示,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一般情況下,公示期限通常為7天。如果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沒有問題的,則可以按照正常任職程序履行手續。但是,如果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公示存在問題的,則需要由同級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專門的調查組進行調查與核實。經核查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但又不足以影響領導干部任職或離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權限,進一步履行和完善有關任職或者離任手續。而對于確實存在比較嚴重問題,并可能影響整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則需要對任用人員和有關問題進行復查審議,并需要做出相應處理的決定。此外,對于構成嚴重違紀違法的,則需要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二)實施執法監督

        執法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有效形式。對此,我們可以由組織部門向審計機構發放審計委托,然后由審計機構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領導干部進行經濟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落實有關財經法律、政策、收支、投資、負債以及經濟管理等情況,并進行全程審計、監督與管理。可見,推行執法監督,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實施自我監督自我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監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級監督或下級監督上級,對此,這就要求領導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領導藝術,同時又具有自覺接受來自各方不同級別監督的意識。各級組織部門必須把對本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監督列入正常化、法規化管理,上級領導部門也把所屬各級領導干部任期監督列入考核指標,這樣,從上到下、從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聯動,形成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有效約束機制。(四)實施組織監督組織監督,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們必須以審計部門提供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為前提和基礎,進一步對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進行科學有效的監督,并切實做好任職或者離任的有關財務交接工作。此外,對于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在進行交接時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進行交接工作,并認真填寫任職或者離任財務交接情況說明書。在開展這些工作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必須全程進行監督、指導和幫助,確保交接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規定確定監督交接的有關人員。這樣做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即將任職或者離任的領導干部真正們認識到自己所應承擔的財務經濟行為以及有關責任。

        三、當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

        審計監督工作流于形式,是當前對國企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實際上,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相應的任職和離任審計的規定。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少數國企領導干部的思想不夠重視,認識不到位,唯我獨尊,我行我素,辦事不按程序,個人說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級監督的大環境下,職責權力有限,審計監督顯得十分乏力和無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制約了國企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審計監督職能的全面發揮。

        (二)審計監督職責不夠清晰

        一般情況下,我們開展審計工作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充分發揮相關職能部門的作用,既做到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資源能量最大限度的發揮。然而紀檢審計監督部門是國有企業本單位的一個下屬部門。目前比較普遍存在著:審計上級怕丟位子,審計同級怕丟面子,審計下級怕丟票子的“三怕”現象,嚴重影響了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加上有些紀檢監察干部本身專業業務水平有限,即使事后發現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有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問題,不會追究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的責任。

        (三)審計監督機制不夠健全

        目前,從我國的實際來看,所執行的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審計的工作規定、法律法規等都是上個世紀研究制定的,不僅內容極為簡單,而且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新形勢下我國各項事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已不能適應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了。此外,也會經常出現移交過程中輕率了事、敷衍應付等現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續不夠齊全和完備,新任同志常使因資料不齊、底數不清等問題和困難而無法正常開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現因離前任領導履行職責不夠到位,導致了新任職的領導接任不久便暴露這樣那樣的具體問題。

        (四)審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

        當前,在我國一些單位的審計過程中,在正常情況下,往往是下級審計上級,而且審計監察人員是國企本單位任用的,因而導致任職或離任審計工作都只是走走過場,流于形式,敷衍應付。這樣一來,就必然導致了審計監察工作領導要你審你就審,不要你審你就沒法審,失去了審計監察工作應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審計報告進口袋的結果,形成了審歸審、審白審等不良現象。

        四、實現國企領導干部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對策

        (一)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推行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就需要我們本著對國家、對人民負責以及統一、科學、高效的基本原則,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備、依法辦事、善于創新、勤政廉政的國企領導干部選拔上來。這其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必須進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體制,而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則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環。實際上,堅持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切實開展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切實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結合,進而使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的內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寬暢,信息更加真實,范圍更加廣泛,效果更加明顯。所謂國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指審計部門受組織管理部門的委托,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分析和評價的具體行為與活動。一般情況下,對國企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經濟責任審計三種。因此,審計結果可以作為評價、分析和判斷領導干部從事經濟工作的素質、決算水平以及履行經濟職責的重要依據。因而比起考察評議結果而言,就更具有準確性、客觀性和科學性,進而使得任職監督和離任審計都能實現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機結合。

        (二)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

        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工作效果,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重要舉措。這是因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以后,我們可以把審計結果作為國企領導干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以及駕馭經濟能力的綜合評價,也為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國企領導干部提供了科學的參考依據。此外,通過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結合,可以幫助審計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過任職監督或離任審計,可以加大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力度,促進領導干部進一步提高廉潔自律意識,也可以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進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面深入開展。

        (三)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

        加強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關鍵策略。只有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和管理,提高領導干部對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重要意義和作用的認識,自覺接受并切實做好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此外,把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作為考核干部任職重要指標,不僅可以進一步規范國企領導干部的監督與管理,而且也是促進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關鍵渠道。在此基礎上,我們必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宣傳教育的組織機構、明確職責,為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夯實基礎。

        (四)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

        健全完善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機制,是實現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的根本途徑。對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體制機制,逐步提高任職監督與離任審計的質量和效率。首先,要組織安排好國企領導干部任職或者離任述職報告,要把審計對象以及內容重點放在任職期內負責的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績、存在問題等方面。其次,要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領導干部在任職期內履行職責職能的情況。再次,要組織開好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會議。必須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科學、客觀、公正的任職或者離任審計報告。此外,需要我們建立相應的綜合評價體系。即任職或離任審計要根據有關職能職責,對任職或者離任的國企領導干部執行政策法規、財務狀況、資產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價。同時必須建立健全違法違紀線索移交報送機制。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需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五、結束語

        第3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根據市、區委組織部《關于對“帶病提拔”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進行集中倒查的通知》要求,街道黨工委對干部“帶病提拔”情況進行了全面總結和認真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干部任用條例》

        根據市、區委組織部相關要求,街道黨工委非常重視,迅速組織領導干部深入學習《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干部選拔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其列為重要議事日程。為保證學習效果,街道黨工委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對《辦法》和《條例》的學習貫徹進行了安排和部署,組織全體干部開展學習,提高對《條例》貫徹落實重要性的認識,將《辦法》和《條例》的學習貫徹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緊抓好;二是要求班子成員及人事干部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它的內容和要求;三是把貫徹執行《條例》情況作為街道領導工委會的重要內容進行對照檢查。通過以上措施進一步促進了《條例》的學習、貫徹和落實,加深了對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監督的認識,使干部更加明確了“帶病提拔”干部的嚴肅性和重要性,對于開展干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自查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二、確定倒查對象 

        街黨群工作部與街紀委進行溝通,收集《責任追究辦法》頒布以來處級、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受撤職以上處分的情況。集中收集掌握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的處級、科級正職、和副職領導干部:(1)2010年3月以后提拔任職的;(2)提拔后受到撤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3)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不包括非領導干部。通過街黨群工作部、街紀委的聯合調查,在2010年3月以后提拔任職的干部有17人,其中,處級干部3人,科級正職干部8人,科級副職干部6人,這些人中沒有提拔后受到撤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的和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提拔任職前的情況。

        通過對水果湖街干部“帶病提拔”情況的自查,不存在干部“帶病提拔”的情況,在以后工作中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干部任用條例》要求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嚴肅干部選拔任用紀律,避免干部“帶病提拔”的情況發生。

        第4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一、考核內容

        圍繞學習貫徹黨的會議精神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情況;落實第二次中央xq工作座談會精神情況;聚焦xq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和兵師黨委決策部署,全面深化農牧團場綜合配套改革,推動社會穩定、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完成重點任務情況;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貫徹民主集中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開展 “訪惠聚”活動和“兩學一做”、“學轉促”學習教育情況;強化“兵”的職能,發揮兵團特殊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和兵地融合情況;推進法治建設的情況進行考核。

        二、考核原則

        綜合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在考核責任主體不變、基本內容不變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則:

        1、堅持有統有分、統分結合;

        2、堅持分類進行、綜合評價;

        3、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

        4、堅持問題導向、強化運用;

        5、堅持務實有效、簡便易行。

        三、考核對象

        師市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含二級局、非領導職務干部、援疆干部、掛職干部、“訪惠聚”工作組成員、“住連管寺管委會”工作成員以及師市黨委直屬的副處級、正科級單位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

        四、考核內容運用

        此次考核內容主要有師市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團處級試用期滿一年干部的考核。采取一次考核,結果多次運用的原則。即對團場團處級干部的考核結果,既用于對干部個人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據,又用于試用期干部是否通過試用期的依據。

        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具體要求

        (一)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和定等原則

        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由分項考核和民主測評兩部分組成。分項考核得分由各分項考核責任單位根據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情況綜合研究提出;民主測評得分為得票情況量化分值。

        領導班子考核責任單位及分值設置情況如下:

        1.團場領導班子考核評價

        (1)分項考核(各責任單位,70分)

        對團場領導班子的分項考核主要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組織建設考核、意識形態考核、統戰和民族宗教工作、安全生產考核、環境保護考核、團場目標管理考核、人口和計劃生育考核、團場集聚人口能力、科教文衛、民生建設和工程建設等。

        以上分項考核指標由各職能部門打分。

        (2)民主測評(組織部,30分)民主測評主要包括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民主集中制、維護穩定、經濟發展、改善民生、深化團場綜合配套改革、改進作風、民族團結、向南發展、兵地融合、完成重點任務和解決突出問題等方面內容。

        民主測評意見按照“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設置并量化(好,按照得票率×100%×30計算;較好,按照得票率×80%×30計算;一般,按照得票率×60%×30計算;差,按0計算)。

        2.zd系統和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考核評價

        (1)分項考核(各責任單位,70分)

        對zd系統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分項考核主要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組織建設考核、意識形態考核、統戰和民族宗教工作、安全考核和履行工作職責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等。

        以上分項考核指標由各職能部門打分。

        (2)民主測評(組織部,30分)

        民主測評主要包括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民主集中制、發揮職能作用、推動改革、改進作風、民族團結和兵地融合、完成重點任務和解決突出問題等方面內容。

        3.直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考核評價

        (1)分項考核(各責任單位,70分)

        對直屬企業單位的分項考核主要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組織建設考核、意識形態考核、統戰和民族宗教工作、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利潤總額、資產負債率、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安全生產考核和環境保護考核等。

        以上分項考核指標由各職能部門打分。

        (2)民主測評(組織部,30分)

        民主測評主要包括發揮黨委領導核心作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貫徹民主集中制、發揮職能作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改進作風、企業經營狀況、完成重點任務和解決突出問題等方面內容。

        4.對師市機關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由師市直黨工委參照本方案組織進行;對各單位下屬處級單位由行業主管部門考核。

        5.領導班子考核定等原則

        領導班子考核等次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考核等次原則上根據領導班子綜合考核得分和“一票否決”等情況綜合確定。

        (1)評定為“好’’等次的,團場領導班子綜合考核得分一般應不低于90分,且無“一票否決”事項;直屬企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綜合考核得分一般應不低于90分,且排名在同類班子的前30%,無“一票否決”事項。

        (2)評定為“較好’’等次的,領導班子綜合考核得分一般應不低于80分,且無“一票否決’’事項。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定為“一般”等次:

        ①某項工作受到師市以上通報批評的;

        ②因工作落實不力,發生重大暴力恐怖事件、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事故、重大、系統性區域性質量安全事件、重大財經違規行為且審計整改率低的;

        ③抓基層黨建工作考核民主測評“好”和“較好”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但“差”票得票率不超過三分之一的。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定為“差”等次:

        ①領導班子綜合考核得分低于60分,且排名在同類班子中后15%的;

        ②發生重大違法行政案件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③抓基層黨建工作考核民主測評“差”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認定確實存在問題的。

        (二)關于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和定等原則

        1.領導班子正職考核評價

        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實行百分制,各級各部門黨政正職采取班子總分成績的30%和民主測評總分的70%計算百分制成績。沒有班子的各單位黨政正職由行業主管部門提供30%的成績。

        2.領導班子副職及其他干部考核評價

        (1)領導評價(30分)。團場黨委書記、政委根據年度履職情況,商團場黨委副書記、團(場)長對班子副職及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按總分30分進行打分評價。機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黨委)書記商行政正職對班子副職及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按總分30分進行打分評價,無黨組(黨委)書記的單位由行政正職或負責人對班子副職或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進行評價。班子副職及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的打分工作由所在單位政工部門(或黨辦)負責,分數確定后,由所在單位加蓋公章后安排專人于12月30日前報師市黨委組織部。

        (2)民主測評(70分)。測評內容:德、能、勤、績、廉。

        3.領導干部考核定等原則

        領導干部考核等次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等次根據領導干部所在班子考核定等情況和干部考核得分等情況綜合確定。

        (1)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團場領導班子正職考核得分一般應不低于80分、無“一票否決”事項;機關部門、直屬企事業單位正職考核得分一般應不低于75分,且排名在同類干部的前40%,無“一票否決”事項;領導班子副職和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考核得分一般應不低于60分、無“一票否決”事項。

        團場領導班子正職不計入團場領導干部評優基數、評優比例不受限制。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優秀等次名額一般不超過本單位或同類型單位師市黨委管理干部數的15%。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①領導干部考核得分低于50分但不低于40分,且排名在同類干部后3%的;

        ②領導干部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不稱職”得票率不超過三分之一的;

        ③分管工作受到師市通報批評的;

        ④對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負有領導責任的;

        ⑤有問責情形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①領導干部考核得分低于40分,且排名在同類干部后1%的;

        ②領導干部民主測評“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的;

        ③違反政治紀律,不按政治規矩辦事的;

        ④有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的。

        (4)其他領導干部,一般應評定為“稱職”等次。

        領導班子正職(含二級局正職)定等,由師市黨委研究確定,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不提出定等建議;各單位領導班子副職和其他師市黨委管理的干部考核定等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黨總支)研究提出建議,師市黨委組織部結合各單位總體評優比例情況統籌報黨委確定。領導班子考核評定為“一般”或“差”等次的,正職和負有直接責任的班子成員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黨組(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綜合評價未被評定為“優秀”等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可適當提高評優比例。領導職數較少的處級單位和無主管部門的副處級單位,可按1個優秀名額推薦,由師市黨委統籌確定。一級局轄多個二級局或副處級單位的,一般優秀等次名額不超過領導干部總數的15%。師市機關部門副職的評優,按照以總支述職、測評為基礎,師市黨委綜合統籌確定。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確定等次:

        ①因職務行為以外的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

        ②受一年處分的第二年,或受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③受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

        ④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

        ⑤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檢查、調查期間尚未結案的。

        (6)師市黨委管理的援疆干部不計入受援地、受援單位評優基數、評優比例不受限制。

        (7)按照規定有一票否決、兵團干部在線學習任務未完成或其他規定不得評為優秀情形的,相關領導不得評優。

        六、各單位團處級試用期干部考核具體要求

        對2017年新提任且試用期滿一年的干部,進行試用期考核。

        1.考核一般采取本人書面述職、個別談話等方式,全面了解領導干部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重點考核其對試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考核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應對領導干部能否正式任職提出初步意見,提前報師市黨委組織部。

        2.團處級干部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經師市黨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后,報師市黨委書記審批,辦理正式任職手續,正式任職前,委托單位黨委按規定與試用期干部談話。

        3.領導干部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經師市黨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提出意見,報師市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七、考核方法程序

        (一)撰寫總結述職材料。

        領導班子根據考核內容撰寫年度工作總結,每項考核內容形成專項報告。年度工作總結要把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兵團、師市黨委決策部署,發揮職能作用情況作為主要內容,簡要報告其他考核內容。報告要突出以下方面內容:

        1.學習貫徹黨的精神、《》、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情況;

        2.落實中央關于深化兵團改革精神,全面推進團場綜合配套改革情況,第二次中央xq工作座談會精神和兵團黨委、師市黨委重要決策部署,推動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完成重點任務情況;

        3.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發揚黨內民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和行為操守,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開展“兩學一做” 常態化制度化、“學轉促”、“訪惠聚”和“住連管寺”活動情況;

        4.強化“兵”的職能,發揮兵團特殊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民族團結、兵地融合和向南發展的情況;

        5.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建設、法治建設、環境保護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

        領導干部按照分工全面總結一年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撰寫述職述德述廉述學(以下簡稱“四述”)報告。報告要把遵守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貫徹民主集中制,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參加專題教育活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以及依法辦事情況等作為重要內容。黨委(黨組)書記要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抓基層黨建第一責任和加強“三支隊伍”建設作為重要內容;黨委(黨組)成員要把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履行黨建責任作為重要內容。

        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干部“四述”報告,要突出問題導向,認真查擺謀穩定、抓黨建、改作風、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領導班子工作總結由黨委(黨組)集體審定,領導干部“四述”報告由黨委(黨組)主要負責同志審簽。領導班子工作總結(不含專項報告)和領導干部“四述”報告提前發參會人員閱讀,為考核做好準備。

        (二)召開考核會議。

        綜合考核會議由帶隊師領導作動員,黨委(黨組)書記主持,并代表領導班子報告年度總結工作、黨委書記抓黨建工作報告。其他班子成員及處級干部年度考核“四述”報告均采取書面形式。上述有關材料要提前印發給參會人員。

        各單位要按照要求制定參會人員名冊、民主評議表、布置會場、印制各類表冊、確定聯絡員等。

        各農牧團場及水管處參加述職述廉大會的人員范圍是:黨委領導班子成員,黨委委員、紀委班子成員,其他團(處)級干部,機關科室負責人,直屬單位主要領導,人民團體主要負責人,部分基層一線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要有一定人數參加(10%左右)。

        zd系統各單位參加述職述廉的范圍是: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其他副處級領導干部,各科室主要領導和各墾區領導班子成員,一定數量的“兩代表一委員”。

        直屬企事業單位參加述職述廉大會的人員范圍是: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其他團處級干部,機關全體干部,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師市機關團處級干部的考核主要以黨總支為單位,參會范圍為黨總支全體正式工作人員。

        (三)民主測評。

        在綜合考核會議上,對考核內容進行測評。領導班子正職和副職后備干部會議推薦工作,結合綜合考核民主測評、民主評議一并進行。

        (四)評定等次。

        根據綜合考核情況和責任單位提出的意見,按照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要求,結合平時掌握情況,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師市黨委組織部綜合分析形成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定等建議方案,報師市黨委常委會議審議。

        (五)上報材料。

        1.各單位黨委(黨組)根據后備干部民主推薦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集體研究提出團處級后備干部人選。正團處級后備干部人選按照領導班子正職職數1︰1比例確定;副團處級后備干部人選,由各單位黨委(黨組)按照領導班子副職職數1︰1的比例確定,并上報后備干部人員花名冊和登記表。

        2.各單位在考核結束后,根據考核組意見反饋情況,上報單位副職(包含其他處級干部、援疆干部等)定等意見。

        八、綜合考核結果的運用

        1.師市黨委組織部分別向各單位、各部門反饋考核的相關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應當根據反饋情況、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或專題會議,認真總結經驗,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

        2.公務員(含參公)單位的領導干部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按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號)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3.領導班子確定為差等次的,進行綜合分析研判,提出組織調整的意見。

        領導干部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正職由師市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限期整改;連續兩年確定為基本稱職的,進行組織調整。

        領導干部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視具體情況適時進行組織調整。

        4.對綜合考核中發現涉及領導干部工作和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分別依據中央《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和兵團《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進行打招呼的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對干部進行及時提醒、批評教育或函詢、誡勉談話以及予以調整、追究責任等。

        九、一般干部的考核

        一般干部的考核主要是指對師市機關科級及以下公務員、zd系統各單位科級及以下公務員、已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團場機關科級及以下職務公務員和師市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考核工作主要由師市人社局、師市直黨工委負責。

        十、其他要求

        1.師市黨委管理的援疆干部的年度考核,除已進行考核的,其余人員與所在單位其他師市黨委管理干部一并進行考核。進疆工作不足半年的,原則在派出單位參加考核(各受援單位要與援疆干部派出單位提前做好溝通,以防出現重復考核和均未考核的情況)。

        2.參加“訪惠聚”活動的干部年度考核,由“訪惠聚”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要求組織實施;參加“住連管寺管委會”活動的干部年度考核,由師市黨委統戰部根據有關要求組織實施。

        3.擔任多個職務的領導干部,一般在承擔主要工作職責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

        4.新提拔任職的領導干部,按現任職務在現單位進行考核。交流任職的領導干部,由現單位進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職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5.參加培訓學習的領導干部,在現單位考核,考核期間本人可不回單位進行“四述”,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其中參加一年制以上學習培訓的,不參加“四述”、民主測評和民主評議。

        6.掛職鍛煉或參加專項工作的領導干部,在掛職期間由掛職或服務單位考核,并確定等次;掛職或服務不足半年的,由掛職或服務單位提供表現情況,在派出單位考核并確定等次。

        7.到齡免職的領導干部,已批準退休的,不參加年度考核。

        8.師市機關各部門的年度總結考核工作由師市直黨工委按通知相關要求具體負責組織落實。

        9.團處級領導干部考核結束后,填寫“團處級干部年度考核”登記表,由機關各總支、各單位負責統一收集和上報師市黨委組織部。師市機關一般干部總結結束后,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并由總支統一收集上報師市人社局。

        10.各考核組及各單位要及時與師市黨委組織部相關業務科室溝通聯系,黨風廉政建設測評表報師市紀委,黨委(黨組)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民主評議結果上報師市黨委組織部組織科,干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上報師市黨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其他材料上報師市黨委組織部干部科。

        11.對各單位班子評價的分項責任單位,打分情況請于12月30日前報師市黨委組織部干部科。

        第5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完成情況的審計,是衡量領導干部工作業績的重要考評依據。在我國,運用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考核評價,考察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經濟管理能力和從事經濟活動的情況,已成為近年來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的內容

        經濟責任考核評價內容是考核評價體系建立的關鍵環節。根據經濟責任考核評價功能定位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現實特點,筆者認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考核評價的內容應定位于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目標完成實績、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能力、經濟內控能力和國有資產營運能力以及遵守財經法規意識、個人廉潔自律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的評價。即“一個實績、三個能力和三個意識”,建立定性評價標準、定量指標、對比評價標準和分析性評價標準相結合的評價標準體系。

        (一)考核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目標完成情況,應主要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1.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盈虧效益情況

        主要考核領導干部任期經濟目標完成及創收實績。首先要從考核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盈虧效益情況入手,以保證單位借以完成各項經濟目標的基礎的可靠性。

        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及盈虧效益情況進行審計評價,主要評價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情況,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和決算情況,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以此來評價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具體考核內容如下:

        (1)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度

        包括提供的賬表數據與審計后認定的數據是否相符,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年度會計報表、賬簿、憑證)與審計事實是否相符。

        (2)財政財務收支的合法性

        包括財政財務收支是否存在違法違紀事實,如私設“小金庫”、偷漏稅收、挪用、違規使用資金等;是否有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或無視承諾提供虛假資料;是否有隱瞞賬戶,與承諾不相一致,或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拒不執行等行為。具體需要考核:經費支出是否合規合法,有無將救濟、科研、農業、教育、基本建設等專項資金(基金)挪作他用的問題;債權債務和往來款項業務是否真實,有無通過應付款為其他單位辦理不正當業務或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收入、出借單位資金牟取私利等問題;預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無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亂攤派、收入不入賬或賬外設賬等問題;預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規定范圍,有無大吃大喝、請客送禮、亂發錢物和鋪張浪費等行為。

        (3)財政財務收支的效益性

        包括專項基金是否做到專款專用,資金使用的效益如何,以及業務招待費用的使用情況等。

        2.主要經濟和業務指標完成情況、經濟發展能力情況

        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僅僅是對其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性的審計和評價,還要運用與其相關的經濟指標的考核情況來充實評價內容,使審計評價具體翔實、有理有據、公證力強。通過對實際指標同計劃(預算)指標比較,本期指標和上期(上年同期或歷史最高水平)的實際指標比較,考核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以評價領導干部任期內所在單位的經濟能力及經濟發展能力。

        (二)經濟決策能力、經濟內控能力和國有資產營運能力的評價

        1.考核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能力

        經濟決策能力主要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對重大經濟活動的宏觀把握,科學、民主決策的能力。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職能就是決策,因此,要圍繞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科學性及其效益性進行考核評價,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經濟活動的決策和效益情況。

        重大經濟事項主要包括重大的對外投資、基本建設、招商引資等,因此在審查過程中要對任期內上述重大經濟決策事項進行重點抽查。從最初的可行性調查開始,到決策過程、決策形成、決策實施、決策效益等情況進行審計或調查。看決策是否經過集體研究,程序是否合法,決策是否科學,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是否合規合法,并分析重大經濟決策對整個地方的影響,重大投資決策項目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考核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內控能力

        經濟內控能力主要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建立收費票據管理、會計崗位責任管理、銀行賬戶管理、支出票據審核審批、資產和實物管理以及在招待費、會議費等一系列內部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以上制度的能力。

        要圍繞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及其執行情況,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內控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執行情況與管理水平這一重點進行審計評價。通過內控制度符合性測試和檢查,看內控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有效程度,主要考核單位內控制度健全性、內控制度遵循性和內控制度有效性,以反映財務核算、成本管理、財產流轉等方面的控制制度情況,以及在實際工作中能否認真執行并達到預期效果,從而對領導干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作出評價。

        3.考核評價領導干部對國有資產的營運能力

        國有資產營運能力主要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運用國有資產實現財政財務收支增效(含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能力。

        應主要考核其在職期間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著重考核資產存量的真實性、資產增減變動的合規性、資產結構的合理性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的履行情況,看是否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三)遵守財經法規意識、個人廉潔自律意識和可持續發展意識的評價

        1.考核評價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規的

        意識

        考察被審計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規的意識,主要對其所在單位、部門的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看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的經濟行為是否遵守國家經濟政策和財經法規。

        主要考核內容就是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所遵循的國家方針政策、以及具體的財務制度和內控制度等。最主要的是看其是否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財經紀律和有關法規,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各項科學的管理規章制度并有效執行。

        2.考核評價領導干部個人廉潔自律的意識

        通過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遵守財經法紀及廉潔自律的情況進行審計評價,查明單位財務中反映領導干部報銷的各項費用、發放的獎金、補貼,對外公務活動的開支是否合規、真實,有無貪污受賄或行賄行為;有無挪用或侵占公款行為;有無利用職權在所屬單位報銷個人費用的行為;有無違反規定超標準建房或購房、超標準支付通訊費用(包括電話費、網絡費及郵費等)等違規違紀行為;配發的貴重辦公物品有無丟失、損壞,是否辦理了領用和移交手續;以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并對照領導干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價。

        3.考核評價領導干部可持續發展的意識

        可持續發展是指既滿足現代人的需求又不損害滿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它們是一個密不可分的系統,既要達到發展經濟的目的,又要保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大氣、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資源和環境,使子孫后代能夠永續發展和安居樂業。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發展,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單純追求經濟增長的發展觀所帶來的危害甚大,給中國社會的政治、文化、道德、資源和生態環境都帶來了可怕的損失。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考核評價過程中也應當考慮到其任職期間有無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為了片面追求個人政績不顧其他的短期行為存在。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的標準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應以評價所涉及的具體內容為尺度,并根據評價所確定的重點內容,建立定量與定性、對比與分析相結合的評價標準。

        (一)定量評價標準

        定量評價標準是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用具體數值來評定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與經濟責任。由于定量評價直接引用了審計查證的具體數據,比較客觀真實地反映了經濟行為的本身,既直觀明了,又可以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由于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任職期間國有資產的增減變化情況,及領導干部自身違反廉政規定、違法違紀等情況。

        (二)定性評價標準

        定性評價標準是應用審計調查所取得的數據與事實,將要評價的內容劃分若干檔次來評定某項經濟行為的性質。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內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財政、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領導干部對本單位存在的財政、財務活動不真實、不合法及損失浪費問題應負的責任等。這里的關鍵是將審計數據量化成評定某項經濟行為性質的具體標準。根據評價內容的不同可以區分情況分別表示。對于內控制度、財政、財務核算的評價可以采用百分率法制定評價標準,即將內控制度評審及符合性測試中發現的失控點數量占應有控制點的百分比劃分為若干檔次,來評價內控制度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及運行上的有效、基本有效、無效;將查出的違紀違規金額或虛假賬金額占單位總資產的百分比劃分為若干檔次,評價財務核算的合規、基本合規和不合規,真實、基本真實和不真實。界定經濟責任可以按照審計署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確定領導干部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應負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三)對比評價標準

        對比評價標準是將審計確認的某項經濟行為在某一時段或某一時點上所取得的量化指標與其他可比口徑的同類經濟業務量化指標進行對比,用比值來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這一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可以采用多種比較方法。如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歷史同期與當期指標相比較;規模、條件相當的不同地區、同行業與本地區、本行業各項指標相比較等。

        (四)分析性評價標準

        第6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一、縣級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審計工作的時間上存在問題。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當遵循“先審后離”的原則。但在近年來的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存在為了得到評價和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審計部門走形式的現象。離任者已離崗,接任者也已經到位任職,有的離任者人走了好久才進行離任審計,時過境遷。這種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監督滯后的現象,從一定程度上講,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失去了考核、監督的意義,監督上的滯后,導致干部考察與使用“兩張皮”。

        二是先審后離的原則得不到堅持,審計人員的積極性難以發揮。當前很多提拔調任的領導干部,多數都是經過組織嚴格考核,公示通過后任命的。這樣,也往往使審計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過場而已,在這種心理前提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流于形式,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三是審計對象上存在問題。不能完全做到在任期內相關領導干部都已應審盡審,不能完全體現公平;多數審計項目是臨時上陣,總體審計的質量不能保證;大部分員工對領導干部公開贊揚的多,而客觀批評的卻很少,促使很多領導產生“審計走過場”的心理定勢,因此很難體現經濟責任的權威性。

        四是審計內容上存在問題。看重財務數據,忽視理性分析;重問題,輕責任。看重問題羅列,忽視責任劃分。審計內容重點不突出,審計質量難以提高,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雷同于常規審計,影響了審計效果。

        五是審計方法上存在問題。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閱、設舉報箱、公告審計、座談等方法。賬外審計方法上下功夫不夠,使審計的問題難以查深查透,審計質量無法提高。

        六是審計成果利用上存在問題。通過幾年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逐步成為強化干部監督約束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但是,在進一步加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力度方面,尤其是在使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上發揮重要作用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首先,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不高,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目前最為普遍的現象就是用人和審計嚴重脫節。其次,缺乏制度保障。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涉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各個部門,由于沒有嚴格規范的保障制度,使審計結果在運用時大打折扣。最后,審計結果運用的衡量標準不一致。由于審計結果運用中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導致有些審計結果很難適應當前改革用人機制和加強干部管理的需要。

        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應采取的對策

        一是把離任審計監督的時間“關口”前移,逐步把離任審計變為任中審計,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這樣不僅可以達到“防患于未然”,而且還能防止和避免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不僅能有效地保護干部,還能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的功過;不僅能減少和避免賬目“技術處理”的假賬,還能使審計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資料”;不僅能正確地考察干部隊伍,還能為組織任用調整干部提供依據。審計實踐證明,任中審計好于離任審計。

        二是制定可操作性強的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審計部門在獨立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要加強與組織、紀檢部門的協作,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責任界定和評價規范應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準確把握各部門之間的差異,確定出不同性質的部門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

        三是審計內容的選擇應具有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不但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還包括各項經濟指標具體完成情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的審計。在內容上經濟責任審計應當突出重點,主要包括:第一,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重點審計合法性和真實性;第二,審計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策執行情況、投資決策情況、廉政建設情況等,重點審計效益性。

        四是審計方法的使用應具有多樣性和針對性。經濟責任審計除使用審計的一般方法外,還可以運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基礎設施等進行察看,通過觀察、分析產生審計疑問,從而確定審計重點;二是“問”,圍繞領導干部實施的經濟行為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領導者施政情況;三是“訪”,圍繞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和施政行為,走訪相關人員;四是“談”,組織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同層次的人員召開座談會,全面收集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等方面的情況。

        五是合理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否扎實有效地開展下去并不斷取得預期效果,確保不流于形式,關鍵在于對審計結果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對被審計者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綜合評價,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情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對于那些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表彰和宣傳,而對于那些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損公肥私或者,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警示、教育和制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合理的轉化和運用,能有力地促進縣級以下各級領導干部提高執政能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協調持續發展。

        總之,審計機關通過十幾年的努力工作和積極探索,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因各地實際情況不同,各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也不盡相同,存在一定的問題,希望各上級相關單位及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規范、指導和幫助。

        參考文獻:

        [1]武陽: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商丘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4).

        第7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審計成果 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企事業單位的法人或經營承包人在任期內或承包期內,對其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反映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客觀地反映相關負責人在任期內的工作實績、揭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準確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工作業績、為審計成果應用者提供決策依據。

        一、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果、質量等方面的綜合材料,除了具有審計報告的特點外,它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真實性、合法性與效益性審計成果的綜合體現

        這是由經濟責任審計目的決定的。經濟責任審計是通過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審計,確定其經濟責任、評價其工作業績、監督其廉潔自律,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評價和任用干部的依據,促進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二)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反映了被審計對象經營合規合法性及管理能力

        這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與其他審計報告最重要的區別。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突破了以往審計報告只是揭示單位經濟活動事項的局限性,不僅對事而且對人,并且重點是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和經濟責任,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了既量化又直觀可靠的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在較長一段任期內的經營活動,能夠發現年度或專項審計中不易發現的問題,有利于揭示其任期內一些不易被發現的問題,有利于發現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使管理者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和合規意識。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能夠反映被審計對象的管理理念與管理風格,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經營活動中,是否注重合規經營,其經營理念和策略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的要求,檢驗機構自身的經營管理是否規范,可以揭示被審計對象所負責的業務領域,是否有章可循、管理有序,借以判斷所存在的經營風險的大小和程度,并及時提出整改措施,盡最大可能及早挽回企業損失和聲譽,為經營活動的良性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內容必須完整客觀并突出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對離任者負責,同時還要對接任者負責,幫助接任者弄清單位家底,核實盈虧。因此,對涉及經濟責任的問題要查深查清,不留死角。對任何內容審計人員不可主觀臆斷,隨意取舍,人為地縮小審計范圍,擅自調節審計內容,同時要突出重點內容,經過認真篩選反映被審計對象負有經濟責任的事實,反映性質嚴重的問題,一般性問題不作為重點予以反映。

        (四)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中的審計評價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并具體進行分析評判,分清責任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報告中最關鍵的部分,是有關部門考核被審計對象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審計評價是否公正、恰當,直接影響審計項目的質量。所以審計評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以客觀事實為依據,評價時應做到權力與責任結合,成績與問題結合。

        二、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通過審計反映被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為審計成果應用者提供決策依據。因此,要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運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為經濟責任審計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及結果利用需要良好的環境支持,要保證其機構設置上的獨立性、權威性,在工作上給予支持,組織人事部門在委托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充分考慮時間,合理安排批次,并認真對待和充分利用審計結果;相關部門應通過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及時溝通情況、研究解決經濟責任審計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提供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

        1. 通過建章立制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凡領導干部職務調整時,審計成果要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依據,沒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的不考慮干部任免。對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所在單位任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領導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以防止出現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督相脫節的現象。

        2. 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公開制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是對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綜合評價。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報告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對于那些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業績突出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表彰和宣傳,而對于那些在任職期間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給國家財產造成浪費損失的領導干部是一種警示、教育和制約。同時在各級政府部門積極推行政務公開的基礎上,將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之一,加強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利于改善干群關系,一方面可以讓群眾更全面、更具體了解擬任用的領導干部,尤其是經濟管理方面的工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作用和效果,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3.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各級審計機關以及企事業單位內審機構要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該移交的要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紀檢、監察、司法等部門要做好移交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將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相互監督案件線索的辦理, 保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有效轉化。

        4.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制度。加強分析,改進方法,深化和延伸綜合報告環節,提高深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水平。一方面,應通過對審計結果的分析,發現內控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措施,用制度堵塞和防止漏洞,完善對領導干部的制約和監督,為扼制風險從源頭上提供經驗和依據。另一方面,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綜合分析,可以發現被審計對象在一個較長的任期內,其經營目標、理念、策略的轉變和發展,有助于總結和檢討干部的培養、成長的經驗教訓,人力資源部門可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好好總結經驗,以點帶面,將優秀的管理經驗加以推廣,促進產生良性的人力資源培養機制。

        5. 完善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審計問責以審計為突破口,落實行政問責制,是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的一個重要方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可以作為對審計對象實行“問責制”的依據。然而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專門的問責法律,關于問責規章的制度僅僅是在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稍有提及。問責法律的滯后遠遠不能滿足問責實踐的需要,致使問責制的效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因此,完善落實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制是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關鍵。

        6. 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跟蹤督察制度。要將領導干部責任審計結果情況書面告知相關人員,責成被審計對象單位定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建立歸檔。此外,組織、紀檢部門還應跟蹤了解審計對象在新崗位的工作情況,單位和個人遵守財經法紀情況,在新崗位有無出現在原單位審計發現的問題。這樣一方面能使被審計單位,包括各個層次的領導干部受到財經法紀教育,強化領導干部的財經紀律觀念和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也能使接任者從中汲取經驗教訓,防止和克服前任曾經出現的問題,有效促進自身素質和能力的提高。

        (三)加強部門協調,促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

        作為委托方的紀檢、人事部門和作為受托方的審計部門, 其共同目標一致,這就需要在各部門之間建立一種良好的協調配合機制,實行資源共享,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一檔兩用”制度, 審計機關與紀檢相關的對口部門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要實行聯網, 保障部門之間的信息暢通。

        (四)提高審計成果報告質量,推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

        1. 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正確界定經濟責任。和一般審計評價相比,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對象是領導干部,更具有針對性;其評價內容是任期經濟責任,更具有特殊性;其評價結果是對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參考,更具有嚴肅性。為了使審計人員的評價有理有據,應要探索和建立一套科學、規范、實用性較強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包括考核、評價兩個指標體系。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差異很大,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研究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研究探索能準確反映市場經濟活動效果、領導干部經濟業績的科學指標,要對每個指標的內涵、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對評價標準進行量化,把定性分析評價與定量分析評價結合起來,使審計評價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要統一評價口徑和考核標準,對于定性評價標準,應緊緊圍繞經濟責任來建立,突出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原則,效益性目標應明確界定。同時還應對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對于定量評價標準,應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科學地從數據角度界定,分析衡量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能體現科學發展觀要求的綜合評價體系,客觀、公正地衡量領導干部履行的經濟職責、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和水平,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2. 要注重審計報告質量的提高。要突出審計重點,力求把重要問題說清、說透,文字要簡明易懂,專業術語盡量少用或不用。同時,審計事實必須有充足的審計證據作支撐,經濟責任界定要準確,審計評價要客觀公正,審計建議要有針對性。

        (五)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要充分重視對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組織審計人員認真學習研討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政策和準則、規范,切實掌握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審計評價內容和標準和審計報告要求,通過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實施人力資源開發戰略,持續地進行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促進審計人員理論和業務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干部的綜合素質,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質量,促進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作出應有的努力。

        參考文獻

        [1]陳婉毓《非現場審計方法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運用》《現代審計與會計》2005年5期第12頁

        [2]李正剛、閻桂洲《經濟責任審計應注意十性》《審計月刊》2005年第9期第21頁

        [3]張建坤《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開發與利用》《現代審計與會計》2006年5期第20頁

        [4]關晶波《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之我見》《現代審計與會計》2004年第6期第18頁

        第8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審計工作客觀存在著風險,一是導致企業用人不當。按規定,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領導干部任免處理的參考依據之一。如果審計結論失真,對被審責任人的責任評價不當,會造成企業用人失誤,直接影響干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二是傷害好干部的積極性,姑息偷懶瀆職,縱容違法犯罪。如果審計報告失實,對責任人評價不當,會挫傷好干部的積極性,而助長偷懶、瀆職的風氣。三是影響審計部門的信譽和形象。在職工廣泛關注下,如果審計部門出具了不實的審計報告,必將直接影響審計部門的信譽和形象。

        完善煤炭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應采取的對策:

        1.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和規范性。一是要把離任審計監督的時間“關口”前移,逐步把離任審計變為任中審計,由事后監督變為事前、事中監督。這樣不僅可以達到“防患于未然”,而且還能防止和避免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不僅能有效地保護干部,還能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的功過;不僅能減少和避免賬目“技術處理”的假賬,還能使審計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資料”;不僅能正確地考察干部隊伍,還能為組織任用調整干部提供依據。二是要加強定期審計。

        2.制定完善的評價體系和經濟責任界定標準。審計部門在獨立行使審計職能的同時,研究制定經濟責任的界定標準和審計評價規范,建立一套科學的界定、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具體就是要做到“四個正確”:一是正確界定經濟責任與非經濟責任。領導干部除負責經濟工作外,還要負責其他工作,而經濟責任審計決定審計人員僅需關注領導干部在行使經濟職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責任,或與行使該職權有關的情況下發生的經濟責任,這要求審計中要正確區分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二是正確界定前后任責任。審計時劃清前后任責任,前任的功過是非不能計算到后任身上,后任的經濟責任也不能推給前任。三是正確界定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領導干部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失職、瀆職等行為均應界定為領導干部的直接責任。若領導干部沒有盡其領導或管理責任時,下屬部門或單位出現了問題,應界定為領導干部的主管責任。四是正確界定主觀責任和客觀責任。因領導干部主觀因素導致的國家、集體財產流失屬主管責任;而因自然災害、上級指令或進行探索性改革等造成客觀因素的影響,而造成的失誤應屬客觀責任。

        3.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為此要加強審計項目管理,在每一具體環節上都要注意避免產生差錯,控制審計風險。一是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計。規避風險一是要按規定程序進行,這里要遵守的不僅僅是審計法,要跟內部審計結合起來,注意把好幾個關口:確定好審計方案。組成審計組后首先要編制審計方案,要編制好審計方案必須進行審前調查,根據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恰當地給予評價。把好審計實施關。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選準風險控制的關鍵點,對容易引發風險的關鍵點進行嚴密控制,提高審計質量和審計工作效率。把好內部控制審計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要把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審計內容,全面了解被審計人員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查找被審計單位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幫助該單位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還有經濟責任審計應該遵守的辦法。二是應該從企業提供的各類資料的真實性方面進行預防。必須反復核實企業提供的各類財務數據指標、發票、臺賬,做到不遺漏、不走形式。

        第9篇:領導干部任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高校 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評價 淺探

        近十年來,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全面發展,各高校間縱、橫向經濟聯系,開展各項社會服務等經濟活動愈加頻繁。高等院校為進一步增強辦學能力,同時提升其經濟能力,在行政部門、直屬單位和二級學院實行行政事業費包干使用管理,并實施“一級核算、二級管理”,以及“一支筆”審批的管理體制。同時對后勤公司等校辦企業實行實行獨立核算,賦予高度的自,也充分發揮了校辦企業負責人的積極性。在這種新型的管理體制下,要保證學校層面的宏觀控制,促使各部門領導更有效地履行自己的經濟責任,確保高校各項經濟活動運行的活力和安全,就需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系統的內部制約監督和評價機制。

        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組織或人事部門委托內部審計機構,對學校二級學院、行政部門或校辦企業等主要行政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期滿或離任前履行其管理職責范圍的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的一種經濟評價活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規范內部經濟管理、加強領導干部監督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的一個重要手段,它不僅通過豐富了干部監督的渠道來為客觀公正評價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而且有益于維護高校的經濟秩序、增強干部的財經法制觀念,進而促進高校加強經濟管理。

        通過近幾年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筆者認識到,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難點之一,卻是其至關重要的一項內容。審計評價既是對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及其結果的客觀、公正、準確的理性評價,更是整個復雜的審計活動所取得的最終成果。筆者試著通過分析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普遍存在的問題,探試構建科學合理的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的現狀分析

        1、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本質內涵

        為什么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如此之難?這是基于經濟責任審計本身的本質內涵所致,即經濟責任審計是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的人格化審計,審計客體從靜態的有形的會計資料,到動態審計對象的無形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是從客觀反映到抽象分析的深化。審計評價是在審計結果報告中對被審單位經濟責任人應負的經濟責任情況發表的綜合性評價,其客觀、準確與否,直接關乎審計結果報告的質量,也關乎審計風險,更關乎對干部使用的導向。

        2、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現狀

        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既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統一而系統的指標和標準。目前國內有關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理論及其指標體系的研究都不夠系統和深入。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包括缺乏標準文本和判斷重大經濟事項及重大經濟損失等的標準,使得對審計責任的評判存在偏差。

        從實踐情況來看,各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不長,審計人員配備不到位,加上大量離任審計沒有開展,勢必造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而高校經費來源隨著辦學規模的日益擴大,已由過去的單一靠財政撥款轉變為如今的多渠道籌措,同時在經費的支出上也愈加繁雜。因此,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越來越廣,審計工作難度也越來越大。再者,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高校加快了領導干部的輪崗,而高校內審人員要在較短時間內高質量的完成批量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就愈加困難,大多時候更要跨年度審計。如此倉促之間作出的審計評價,其客觀性、準確性自然大大降低。

        從技術層面上來看,審計評價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夠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只說明了什么內容是可以評價的,卻沒有規定什么內容是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踐中,為使審計報告更易被被審計對象所認同和接受,審計評價內容往往過于全面化。主要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被審單位責任人的成績,對發現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而不做責任的分析,這種避重就輕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精神文明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無關乎經濟責任活動的模糊概念納入評價內容,不僅增加審計評價的難度,還增加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覆蓋面過廣,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有些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務收支審計等合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在審計評價時為了避免矛盾往往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沒有明確的判斷,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使得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

        二、構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探索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和關鍵環節,審計評價的質量高低,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完成的質量和利用審計報告指導工作的有效性。筆者試從以下五方面來思考如何做好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工作:

        1、明確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

        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避重就輕和隨意性問題,保持評價與目標的一致性,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必須得到明確。審計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方面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這里的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合法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等問題上應負的責任;而直接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侵占國有資產等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由于高校屬于非營利性事業單位,領導工作的重點主要是在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等方面。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時,容易偏離“經濟”這個主題,而更多地去關注評價領導干部的非經濟行為。在這樣的實踐背景下,要改進審計評價工作,我們首先要準確把握,審計機構不是干部管理部門,而是整個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也只是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其管理對象即領導干部在行使經濟活動管理權力時遵守財經法紀等相關情況。相對應的,在作出審計評價時,審計機構應緊扣“經濟”這個主題,并僅限于經濟責任審計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謹慎、客觀、公正地對領導干部的業績及其經濟責任作出評價。

        評價必須突出重點,在不超越審計職權的前提下,對非經濟責任、非被審計人的責任不予評價;評價不超越審計目的及其范圍和內容,對非審計事項不予評價,審計未涉及的問題和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予評價。遵循重要性原則,緊抓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兩大重點進行評價。但對某些與經濟活動緊密相關的非經濟行為,如某領導干部為提高行政費用的使用效益而壓縮各種會議、精簡機構人員等,也可作出適當的評價。但被審計對象在非經濟方面所作出的貢獻,如科研課題的爭取情況等,可以在審計基本情況介紹中加以簡短陳述,無須放入審計評價。

        2、做好審計對象分類,確定重點評價內容及指標

        高校組織機構比較復雜,因此審計評價的重點也應有所不同。根據教育部(1997)《高等學校有關行政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高校有關行政負責人,是指校長、總會計師和主管財務、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后勤工作的副校長,以及這些學校財務、校辦產業、基本建設、后勤管理部門和院、系、所的主要負責人。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學校不同部門、單位的領導干部,在其對本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以及其應遵守廉政條例等方面要求是一致的,比如,評價各類審計對象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可考慮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真實性及合法性等指標;評價各類審計對象所在部門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可考慮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況及執行情況;評價各類審計對象的廉潔從政情況,可考慮個人和單位的違紀違規資金總額、損失浪費金額等。

        但對有經營性目標和僅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領導,對其進行經濟責任評價關注的重點有較大差異,比如,評價被審領導干部為人事管理部門主要行政負責人時,可考慮高層次人才引進和培養有關費用支出結構的合理性、人力資源配置效益水平等;評價教學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時,可考慮各項教育相關支出比率(教學設備支出、圖書資料費支出、實驗費、實習費支出比率)以及課程建設凈支出、教改教研項目凈支出等指標;評價基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可考慮履行經濟管理職責的有效性和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等;評價校辦產業行政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可根據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從資產負債率、凈資產收益率、資本保值增值率、年人均利潤額、成本費用利潤率、財務風險程度等方面進行分析總結。

        3、把握評價尺度和方法

        把握好評價的尺度和方法是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關鍵。審計評價應根據其所確定的重點內容選擇合適的方法并確定適當的尺度。

        1)定量評價法。根據審計過程中所查證的事實,用具體數值對領導干部工作業績與經濟責任進行評定。這種方法比較適用于評價兩種情況:一是領導干部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程度和在其任職期間國有資產增減值情況;二是領導干部不遵守廉潔自律、違法違紀等情況。

        2)定性評價法。利用審計調查過程中取得的事實數據,將要評價的內容劃分成若干個不同的檔次,以評定某項經濟行為的性質。這種方法比較適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財政、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規性情況及領導干部對此等問題應負的責任。這種方法的關鍵在于,要將審計數據量化與成評定某項經濟行為不同級性質一一對應。

        3)對比評價法。將根據某項經濟行為在某時段或時點所取得的量化指標,與其他可比業務的量化指標進行對比,用對比的結果作為評價的依據。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其任職期間,各項經濟性質的指標完成情況。

        4)分析性評價法。應用綜合性的分析方法來確定標準,以此來評價某項經濟行為的質量。這一方法適用于評價一些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4、堅持“獨立性、謹慎性、客觀性”原則

        審計評價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法規、制度為準繩。必須把握三項原則:一是獨立性原則。要避免一切外來因素的干擾,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做到實事求是地評價功過是非。二是謹慎性原則。堅持事實是評價的基礎,審計查證的內容是評價的范圍,審計工作的量度決定評價的量度,并在評價前要獲取充足的審計證據或證明材料;對審計過程中沒有涉及的具體事項、未經過明確規定的事項均不作評價。三是客觀性原則。應科學冷靜地分析,用已掌握的事實和數據指導評價,決不能帶有任何偏見或成見,做到證據充分,結論科學。

        參考文獻:

        [1]王奇杰.高校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J].事業財會,2008(1)

        [2]李留浩.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分類分級模塊化評價指標體系[J].高等理科教育,2007(1)

        [3]宋麗.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事業財會,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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