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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經濟;綠色金融;銀行;可持續發展
低碳經濟已經成為國際經濟領域的重要話題,其強調的是在可持續發展理念下,通過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產業轉型等手段降低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的排放,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同步發展。低碳經濟的推行,需要金融系統的大力支持,而國有銀行作為國內金融行業的支柱,應加強對低碳經濟的關注和重視,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創新力度,圍繞綠色金融提供更優質的金融政策、產品和服務,為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地支持。
1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發展意義
1.1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
在低碳經濟背景下,發展綠色金融對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刻意義。目前,我國經濟正處于轉型期,在粗放式的經濟發展模式下,自然資源被大量消耗、環境污染問題也日趨嚴重。為確保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順利施行,必須要加強低碳環保技術的創新,以及對創新型企業的扶持。面對這樣的經濟發展趨勢,國有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大力發展綠色金融,積極響應政府經濟號召,解決創新型企業的資金問題。另一方面,金融機構也應借此實現業務模式的轉型,保持經濟效益的穩步增長。
1.2緩解經濟發展與能耗矛盾
自我國實施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持續加快,但所付出的代價也是慘烈的。經濟發展的背后是能源的大量消耗以及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重效益而輕生態的經濟發展模式嚴重威脅到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通過發展綠色金融,調整國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方向和結構,促進低能耗、綠色和環保企業的發展,控制對重工業和高污染企業的金融政策支持,將顯著緩解經濟發展與能耗之間的矛盾,使我國經濟發展更加健康和平穩。
1.3促進綠色產業發展
綠色產業具有高產出、低能耗、低污染等優點,是國內外普遍支持的產業。綠色產業的興起得益于消費者環保意識和綠色意識的增強,綠色產業也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催生的產物。綠色產業的發展具有非常深遠的意義,但綠色產品的開發、研制和生產,需要大量的資金做支持。推行綠色金融,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綠色產業提供強有力地金融支持,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也有利于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和落實。
2綠色金融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
2.1政府金融政策缺乏
針對綠色金融推廣和發展,我國政府在2007年、2008年先后推出了《落實“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具體措施》《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等政策、法規,為國內綠色金融的推廣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和支持。但是,客觀而言,這些制度的框架較為清晰,但可操作性不足,配套政策非常有限。近年來,國有銀行有關綠色金融的扶持制度和政策比較缺乏。從2007年開始,國家政府相關部門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綠色信貸指引》等專項政策,為銀行綠色金融業務提供了一定的引導支持,但缺乏足夠的激勵政策和標準支持,導致多數銀行動作緩慢,積極性不足。
2.2綠色金融回收周期長
與傳統金融業務相比,綠色金融回收周期相對更長,對應的銀行風險更大、收益更為緩慢。低碳經濟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發展重心,蘊藏著巨大的商業價值。但是,傳統企業發展時間較長,企業資產較為雄厚,市場也更為穩定,金融資金回收周期更短,收益也更為穩定。雖然,部分國有銀行試圖嘗試制定綠色金融產品、開展綠色金融業務,但受風險和價值等因素的制約,往往缺乏足夠的產品信心,這也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阻礙之一。
2.3信貸標準不規范
銀行信貸業務的開展,需要一整套規則和標準予以支持,以切實保障業務的正常開始和實施,有效控制產品風險,維持銀行利潤空間。但是,國內綠色金融政策目前尚處于摸索階段,國家政府并沒有出臺具體的貸款規則和風險評估管理制度等,貸款的手段、方式、利率、期限等都沒有明確,嚴重影響到銀行信貸業務的開展和實施。雖然,部分商業銀行嘗試信貸產品的開發和操作,但信貸標準的不規范使金融機構背負較大風險和壓力。
2.4資金使用追蹤不徹底
為提升信貸產品的使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政策的深化和落實,制定健全的資金追蹤制度和體系至關重要。但是,多數銀行金融機構并沒有針對綠色金融構建專門的追蹤機制,致使資金使用情況得不到有效控制。許多企業以“節能減排”為口號向銀行申請貸款,但是并未將所貸資金用于采購和引進節能設備,這種行為顯然損害到了銀行利益和正常的市場秩序。對此,國家政府部門也應該加強資金使用的追蹤,為銀行提供對應的政策指導。
3低碳經濟下綠色金融發展對策
3.1加強政府政策扶持力度
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務,政府必須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升各金融機構的開展積極性,使金融機構自覺加快相關業務產品的開發和實施。第一,政府必須要盡快出臺配套法律法規,用于保護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對率先推出綠色金融產品的銀行提供收益保護期以及專利應用保護期,充分保障創新者利益。第二,對信貸企業予以嚴格控制。綠色產業相關企業申請綠色金融產品,必須要嚴格按照產品要求使用資金,禁止資金濫用。對于濫用資金的企業,應取消其信貸資格,同時降低企業征信。第三,必須要制定市場監管制度,杜絕違規金融產品。特別是隨著綠色金融市場的放開,必然會有部分金融機構盲目地進行金融產品開發和推廣,這勢必會對正常金融秩序構成影響。相關部門必須要加強對市場秩序的控制,約束金融機構的不良行為。
3.2重點扶持,控制信貸風險
為推動綠色金融的高效發展,政府應采取重點扶持措施,通過試點方式總結產品種類、利率和期限等標準,維持我國綠色金融市場的規范化發展。首先,通過數據分析和評估,選取業務需求量較大的省市地區確立信貸試點區域。其次,選取金融產品創新能力較強、信貸風險防范機制健全的國有銀行實施金融產品的開發和推廣。針對試點,政府方面應該加強對風險封單,并提供一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并借助各類宣傳渠道加強綠色金融宣傳,確保市場的活躍度,保證地方試點效果,并從中積累豐富的金融經驗。
3.3創新信貸評價標準
信貸評價標準,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控制業務風險的有效手段。信貸評價標準能夠更好地反映企業的信用情況,為銀行信貸發放提供相關支持。針對綠色金融業務的信貸評價標準,銀行首先應充分借鑒現有的征信系統,了解客戶的資質。另一方面,銀行金融機構必須要結合企業所處行業類型,評估企業的償債能力、污染治理能力等,通過一系列的指標分析,提升信貸評價標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與我國相比,發達國家綠色金融業務早已實施多年,因此在信貸評價標準的制定上,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信貸評價標準,對銀行綠色金融業務信貸評價標準提供豐富和補充。
3.4做好資金使用追蹤管理
綠色金融業務資金的根本目的在于扶持綠色產業發展,為企業節能減排提供對應的資金支持。因此,綠色金融業務資金必須要關注資金使用的針對性,堅持專款專用,以充分發揮資金價值。對此,銀行金融機構應建立科學的資金使用追蹤管理機制,加強對企業資金使用的全面了解和監督。資金使用追蹤機制的建立,一方面必須要構建資金信息反饋系統,用于企業資金使用信息的錄入,由銀行予以審核和控制。針對追蹤管理,銀行必須要組建專門的資金監管小組,定期就資金使用情況對企業進行核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匯總和評估。對于資金濫用的企業,銀行可根據相關法規和制度收回資金,同時追究企業責任,切實保障資金使用效率,維護銀行合法權益。此外,為降低和控制金融風險,金融機構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制定對應的風險分擔策略,保證銀行資金風險,同時約束企業行為,使綠色金融能夠更為平穩、健康地發展。
4結束語
低碳經濟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低碳經濟有利于緩解環境市場發展與生態治理之間的矛盾,降低能源消耗,促進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深化和落實。為更好地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政府方面應積極出臺對應的鼓勵和指導政策,幫助銀行等金融機構積極完成產品創新,幫助綠色產業解決融資問題,促進綠色金融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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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總體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現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一)金融促進經濟增長的機制
1993年,意大利博科尼大學Pagano發表于《歐洲經濟評論》的論文《金融市場與經濟增長》對內生經濟增長模型AK模型重新解釋,分析了金融作用于經濟增長的機制。根據Pagano的分析,金融發展影響經濟增長的機制是,通過影響資本的邊際產出率、儲蓄率、儲蓄—投資轉化率,進而影響經濟增長。[1]在Pagano模型的基礎上,我國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金融作用于經濟增長的機制。例如,張宗新認為,融資制度創新對經濟增長的作用過程,主要體現在雙輪驅動效應方面:一是體現在實現資本有效動員,為經濟增長提供持續資本支持。二是體現在資本優化配置,促進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2]李國旺等認為,資本市場促進經濟增長主要機制有流動性支持、風險分散、降低信息不對稱、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和企業的控制與監督。[3]
(二)金融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機制
發展低碳經濟,是推進經濟發展創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方向。而金融創新是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4]1.實現資金向低碳經濟配置。在低碳經濟發展初期,一些產業成熟度不高,經營成本較高,盈利能力不強。同時,資本的逐利特征,導致資金很難流向低碳產業。這就需要通過低碳金融創新,明確產權,降低交易成本,引導資金流向低碳產業,實現資本向低碳經濟配置。2.促進低碳技術創新。在現代經濟中,技術創新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人力和物力。許多情況下,資本積累往往是新技術應用的決定性因素。通過金融創新,第一,促使金融資本能夠迅速地集聚并集中投入到低碳技術開發中。第二,把已經發明的低碳技術應用到低碳經濟發展中。低碳技術創新能否轉化為低碳經濟發展的動力,取決于可吸收低碳技術創新的金融資本投入量。如果沒有金融支持,低碳技術創新不可能獲得持續的資金。3.分散低碳經濟發展中的風險。發展低碳經濟,就企業而言,由于低碳技術創新的不確定性和發展模式的探索性,存在一定的風險,加之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有限,致使部分企業不愿意涉足低碳產業,制約了低碳經濟的發展。而通過金融創新和金融系統功能的發揮,不論是銀行信貸還是股權融資、債券融資、風險投資,都可以發揮金融分散風險的功能。
二、金融保障經濟發展創新面臨的問題
根據世界經濟論壇2016—2017年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國的綜合競爭力排名第28位,金融市場發展水平排名第56位,金融服務滿足商業需求排名第64位,金融壓抑現象較為嚴重。[5]
(一)金融資源配置不均衡
1.金融資源在三次產業的配置差異較大。金融資源重點向第二產業,特別是第二產業中的重化工業配置,第一產業和第三產業配置不足。這是導致我國第一產業基礎薄弱,第三產業比重偏低的重要原因。2.金融資源重點向大企業配置,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配置不足。[6]近年來,雖然國家鼓勵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專門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7]但仍然存在小微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從貸款余額看,2015年末,人民幣小微企業貸款余額17.39萬億元,雖然同比增長13.9%,增速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業貸款增速分別高2.7個和5.3個百分點,但也只占企業貸款余額的31.2%。[8]而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小微企業1169.87萬戶,占企業總數的76.57%。[9]小微企業是我國實體經濟中最具發展活力的群體,但金融支持的缺位,嚴重桎梏著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10]3.金融對消費需求的支持不足。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最終消費率呈現波動中逐步下滑趨勢,1978年為62.1%,1981年達到66.7%。而到1995年,呈現明顯的下滑趨勢,最終消費率降到59.1%。此后,1996—2000年,呈現上升,2000年為63.7%。2000年以來,其下滑趨勢更加強烈和明顯,2010年,最終消費率僅有49.1%。2011年開始有所回升,為50.2%;2014年為51.4%。[11]即是說,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最終消費率下降了約12個百分點。4.金融資源重點流向東部發達地區,中西部地區金融資源缺乏。這是造成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發展差距大的重要原因。我國有學者劃分了我國金融發展的三個階段及包含的地區。第一個階段是金融自由化階段,包含的區域范圍有北京、上海、廣東。第二個階段是金融約束階段,包含的區域范圍有浙江、江蘇、山東、福建、海南、天津、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湖南、河南、安徽、江西、重慶、四川、陜西、甘肅、新疆。第三階段是金融抑制階段,包含的區域范圍有云南、貴州、廣西、青海、寧夏、內蒙古、。[12]
(二)科技金融和綠色金融存在深層次問題
1.科技金融方面。科技金融是科技與金融的有機融合,是推進科技創新和進步的重要途徑。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啟動科技金融工作以來,特別是2011年10月,科技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委聯合出臺《關于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加快實施自主創新戰略的若干指導意見》以來,科技和金融的結合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以下深層次問題:第一,新興產業金融資源配置不足,存在兩大矛盾:一是信貸資產質量低下與新興產業資金短缺的矛盾。效益相對低下的傳統產業占用大量貸款,戰略性新興產業受資金限制形不成規模效益。二是科技投入高風險與收益周期長的矛盾。金融業擔心新興產業科技貸款投入時間長,貸款風險大,從而對科技開發信貸信心不足、支持動力不足。[13]第二,傳統銀行信貸模式難以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科技型企業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質押物、技術風險大、成長性難以把握、放貸成本高、收益相對較低,因此難以成為銀行的重點關注對象。[14]第三,科技擔保體系尚處于初創階段,擔保公司數量少、規模小,未發揮應有作用。第四,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尚不完善、發展緩慢,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潛力遠未發揮。由于中小板、創業板市場實際進入門檻仍然較高、發行審核效率偏低,創業板市場對自主創新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不足。債券市場仍不發達,雖然近些年市場規模有較大擴展,但市場上針對中小企業的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等債券仍處于起步階段。[15]第五,我國創業投資發展依然處于初級階段,規模有限、專業投資能力不強。創業投資10年來不足1500億元,且大多投資于成熟期的、傳統產業領域內的企業,僅有約三分之一的資金支持了種子期和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16]第六,科技保險還存在許多問題。一是國家層面針對科技保險的資金支持還沒做任何安排,對地方的引導和激勵缺乏有效手段。二是科技企業保險意識亟待提高。三是部分政策落實不到位,如實施細則不夠明確、相關稅收政策沒有落實等。四是相關合作機制不完善,科技保險涉及的部門間缺乏順暢的溝通和協作機制。[27]2.綠色金融方面。綠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金融決策和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綠色金融是發展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的客觀要求。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的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以下深層次問題:[18]第一,金融機構的盈利性與社會責任之間存在矛盾。作為市場主體的金融機構,追逐利潤是其基本目標。這種對利潤追逐的內生動力,推動了金融機構的活力和進步。從商業銀行的實踐看,承擔社會責任,支持環境保護會影響其盈利性,甚至認為盈利性與社會責任、環境保護之間是矛盾的。追逐利潤的內生性與履行社會責任的外生性之間存在矛盾,致使金融機構在二者之間作選擇時,在不履行社會責任承擔的成本有限的情況下,必然會選擇追逐利潤。第二,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甄別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能力有限。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制建設處于發展完善時期,企業公布的環境信息有限,環保部門掌握的企業環境信息也有限。在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借款企業可能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為了獲得貸款,借款企業可能想盡辦法掩蓋環境問題,結果,商業銀行最終提供貸款的企業可能是存在潛在環境風險的企業。也可能由于利益的驅使,借款企業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要么沒有實施必要的環保措施,要么改變資金使用范圍,投向高盈利性同時具有污染的項目。第三,綠色金融政策與赤道原則相比差距較大。我國金融機構實施的綠色金融政策中,綠色信貸政策更多是“一票否決制”,綠色保險政策采取的是自愿保險,綠色證券政策采取的是上市公司環境標準審核制度。這些措施更多體現為行政手段。從實施效果看,綠色信貸政策效果比較明顯,綠色證券政策次之,綠色保險政策最差。這說明,我國的綠色金融政策停留在行政手段的層面,沒有站在潛在污染企業是經濟人的角度制定經濟性的措施,導致政策效果有限。
(三)金融組織體系和市場體系結構不合理
1.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結構比例明顯失衡。根據融資規模、總資產及相關指標來看,銀行業在我國社會融資格局中占的比例明顯過高,直接融資特別是債券市場不發達。目前,我國債券存量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約為50%,遠低于美國的150%和日本的250%,也低于發展中國家100%的平均水平。這種過分依賴間接融資的社會融資結構,導致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弱化,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還使得企業財務杠桿率過高,金融風險過多集中于銀行體系,增大了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2.市場體系不完善。與實體經濟聯系密切的股票市場、債券市場、期貨市場等發展滯后,不能高效地為企業融通資金,在優化資源配置和鼓勵創新等方面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特別是股票市場在一些時期脫離企業基本面和經濟基本面暴漲暴跌,無法體現經濟“晴雨表”的功能。[19]
三、金融保障經濟發展創新的路徑
(一)金融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路徑
1.優化信貸結構,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目前,我國產業結構不合理,經濟發展主要依靠第二產業的帶動,第一產業基礎薄弱,第三產業比重偏低。為此,要優化信貸結構,充分發揮金融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作用。第一,加強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金融支持,促進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第二,加強對服務業的金融支持,加快發展生產業,大力發展生活業,推動服務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發展壯大。第三,加強信貸監管,調整優化第二產業特別是重化工業。通過提高信貸準入條件、提高信貸利率等措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重化工業發展。第三,加強金融對第一產業即農業的支持。通過降低信貸準入門檻、降低貸款利率等措施,不斷夯實農業發展基礎。2.大力發展“小微金融”,促進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要全面落實前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全力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全力支持小微企業良性發展。同時,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解決小微企業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20]3.大力發展消費金融,支持需求結構調整。拓展消費信貸范圍,促進居民儲蓄向居民消費的轉化;增強金融對居民就業和再就業的拉動作用;引導資金流向,促進投資向科、教、文、衛等事業領域的流入。[21]4.大力發展普惠金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充分發揮金融在國家實施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京津冀協同發展等重點戰略中的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更多向中西部地區配置。我國學者針對前述我國金融發展的三個階段及包含的地區,提出了開展分層金融的建議:對處于第一個階段即金融自由化階段的地區,給予金融發展的自由權利,適當結合自我特點,向國家化進軍,打造區域金融中心、國內金融基地,或者是國際金融標桿;對處于第二個階段即金融約束階段的地區,各個金融機構應該形成互補的格局,結合自我條件和金融實力,規避惡性競爭,發揮各自優勢,形成整體合作績效;對處于第三個階段即金融抑制階段的地區,主要任務是在政府指引下,加強區域內金融體系的完善和優化,借助區位優勢,主動加強與周邊金融發達地區的互助和合作,實現協調性發展。[22]5.大力發展縣域金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實施金融惠農政策,鼓勵、引導縣級和農村金融機構將本地金融資源更多用于支持縣域和“三農”發展,不斷提高縣級金融機構存貸比。[23]
(二)發展科技金融和綠色金融的路徑
1.大力發展科技金融,推進科技創新。科技金融是通過金融制度的創新,打破技術和資本的壁壘,促進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互動發展,產生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的價值疊加效應。[24]針對目前我國科技金融存在的深層次問題,要通過以下途徑加以破解,從而促進科技金融的大發展。第一,促進金融資源向新興產業配置。“充分發揮政策性資金的導向作用,通過設立創業投資、科技貸款、科技保險、科技擔保等政策性專項引導基金,提供風險補償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投領域,”引導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新興產業融資。同時,“成立類似于美國硅谷銀行的科技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實行‘銀行+擔保+額外風險補償’的運作模式”。“鼓勵和扶持風險投資機構和創業投資機構的成長,”培育多元化的新興產業科技金融投資主體。[25]第二,加強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主要從事與高新技術相關的活動,處于產業鏈的高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發展速度快、創新能力強,是我國科技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產業化的排頭兵。[26]要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投入。探索建立科技型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信貸資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允許專利等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物,擴大科技保險覆蓋范圍。第三,建立健全科技擔保體系。大力發展科技擔保公司,“綜合運用資本注入、業務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科技型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和積極性,“創新擔保方式,加快擔保與創業投資的結合”,推進多層次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建設。[27]第四,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以顯著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為目標,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弱化行政審批,增強發行制度的彈性和靈活性,降低股票發行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在繼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市場的同時,繼續推進三板股權市場建設;發展并規范債券市場,發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私募債等融資工具,拓寬企業融資渠道。[28]第五,促進創業投資加快發展。這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一項關鍵措施,是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的有效途徑,也是推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助推器。為此,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拓寬創業投資資金來源,發展創業投資企業和管理機構,培育優質創業投資項目源,建立創業投資管理團隊激勵機制,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政策扶持,完善創業投資管理和服務體系,加快創業投資發展。[29]第六,積極推動科技保險發展。一是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研究建立專業中介機構保障基金。推動巨災保險立法進程,界定巨災保險范圍,建立由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風險共擔的多層次巨災保險制度。[30]二是加強和完善保險服務。“保險機構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特點,積極開發適合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險市場,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自主創業、并購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提供保險支持,進一步拓寬科技保險服務領域。”“探索保險資金參與國家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和國家重大科技項目投資等支持科技發展的方式方法。支持開展自主創新首臺(套)產品的推廣應用、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以及科技人員保障類保險。”[31]2.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加強生態環境保護。金融要支持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發展,綠色金融、碳金融是必經之路。[32]針對目前我國綠色金融存在的深層次問題,要從以下方面努力,促進綠色金融的大發展。第一,大力宣傳,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一是要通過報刊、網絡、電視、廣播、移動通信等各種媒體,大力宣傳發展低碳經濟、綠色經濟、循環經濟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高全社會的認識。二是要宣傳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實踐,引導金融機構強化履行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比如,2014年3月14日,《云南日報》以《“綠色金融”服務枝繁葉茂》為題,宣傳了華夏銀行昆明高新支行打造“綠色主題銀行”,在提供促進節能減排、支持循環經濟、推動產業升級方面的綠色金融服務,對其他商業銀行就具有啟發和借鑒價值。第二,完善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政策。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探索實施的綠色信貸政策,更多是對列入國家環境保護部公布環保黑名單的企業,實行信貸“一票否決制”。這種做法的優點是簡單,容易操作。然而,盡管有些企業未列入環保黑名單,但有可能對環境的污染處于臨界值。因此,商業銀行應成立負責企業碳排放評價及碳排放審查的部門,把碳排放評價引入商業銀行的信貸流程,使商業銀行通過客觀、科學評價企業碳排放情況,以此作為是否發放貸款及確定貸款利率的依據。政府應制定科學的碳排放評價測量方法和不同產業碳排放標準,在此基礎上,商業銀行根據不同企業的碳排放量制定差別利率。第三,完善證券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政策。修改完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使相關制度不僅涵蓋企業上市融資的環境要求,而且涵蓋企業發行債券等資本市場融資方式。改變綠色保險政策采取的是自愿保險的做法,通過制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施細則》,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成為一種強制保險。加大監管力度,加強環保部門、保險及證券監管部門之間的合作與溝通。
(三)健全金融組織體系和市場體系
關鍵詞:商業銀行;新能源;對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036-02
伴隨著社會財富的積累,在人類大肆消耗能源和享受眼前利益的同時,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失衡等問題愈演愈烈,石油危機、能源危機、資源爭奪、大氣污染等現實問題嚴重威脅著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也威脅著國家安全。這一系列危機的發生促使著我們不斷思考。面對嚴峻的節能減排形勢,作為以“綠色信貸”為主題的銀行業改革與創新將成為必然趨勢,呼喚著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到保護環境、節能減排、促進新能源發展等活動中來,在社會可持續和諧發展方面發揮其社會作用。
一、新能源產業發展融資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但是我國經濟發展是建立在資源的過度開采和低效利用基礎上的,從一定意義上講,GDP的增加和能源的消耗呈高度正相關,生態環境呈現不斷惡化趨勢,經濟發展與生態平衡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把發展循環經濟、推進節能減排、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和推動新能源發展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舉措,著力構建集約型、節約型、生態型發展模式,探索可持續發展道路,但是對于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資金支持程度仍然較低。
從目前新能源產業發展和節約減排項目的融資情況看,以天津市2009年節能環保及新能源貸款為例,各銀行天津分行總體新能源貸款額415.51億元,占地方全年新增貸款10.42%。其中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新能源貸款分別占其全年新增貸款的22.63%和18.15%,其他依次為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其他(農村合作、外資)銀行,總體貸款資金投入不是很充足,融資渠道較為單一,增加新能源項目融資成為銀行業的重要課題。
二、商業銀行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商業銀行已經逐步重視新能源產業的發展,在行業政策的導向下,開始著手進行信貸調整,大力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發展綠色信貸。但在目前,信貸調整及銀行支持過程還存在以下問題。
1.信息的有效性和披露機制。在商業銀行支持過程中,缺少相應的信息披露機制,缺乏信息獲取渠道,在項目界定上還普遍以地方環保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為準繩。由于信息的時效性、針對性不強和傳遞的延遲性導致項目的擱置和延誤,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進度需要,從而影響綠色信貸執行效果。
2.項目專業體系和風險管理。在新能源產業的銀行支持項目中,由于商業銀行缺乏綠色信貸的制度體系、決策機構和專業人員,面對項目的隱性的風險不能做出及時判斷,對項目貸款的資金用途和還款來源沒有明確掌握,缺乏前瞻性,從而導致風險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綠色信貸深入發展。
3.銀行內部評級和信貸標準。目前對新能源產業的支持標準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商業銀行對新能源項目沒有明確的內部評級體系和信貸標準,難以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降低了綠色信貸的可操作性。
4.綠色信貸激勵和扶持政策。雖然商業銀行已經將支持新能源產業信貸作為新時期信貸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由于缺少推進綠色信貸的激勵機制,對新能源企業和支持銀行缺少鼓勵性扶持政策,不能有效吸引銀行支持新能源項目。
5.項目融資渠道和創新能力。近幾年來,新能源項目主要從銀行貸款和國家政策支持來進行相應的企業運作,其中商業銀行貸款仍是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新能源企業融資信心不足,融資渠道單一。
三、商業銀行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對策研究
商業銀行是現代金融的核心,低碳經濟的推進、新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商業銀行的支持。商業銀行要明確其支持方向,把有限的資源投入到優化經濟結構、發展新能源項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當中。為此本文對商業銀行支持新能源產業發展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加強外部導向,促進產業發展
1.建立信貸指標系統,增加窗口指導作用
政策制定和銀行監管部門通過建立一套完整的新能源產業信貸指標體系,通過貸款項目的綜合評測,建立從項目原材料到產成品整個生命周期的能耗預測、預報和預警系統,同時各級政府部門和商業銀行對新能源融資所出現的各類問題及時進行協調溝通,通過合理有序的協調機制和窗口指導引導資金的合理流向,提高資金利用效率。
2.金融政策適度傾斜,充分發揮配置作用
按照國家有關節能減排的最新安排部署,不斷修訂和完善金融政策。其中對于銀行信貸政策可向新能源產業適度傾斜,在銀行支持項目中探索差別利率制度、差別再貼現政策和差別準備金率制度,在法律法規要求和防控貸款風險的基礎上,運用利率工具、再貼現資格和存款準備金參數指導商業銀行增加新能源產業的貨幣供給,有效調整社會經濟產業結構。
3.研究支持配套措施,增強信息平臺溝通
金融機構通過聯合政府機構、財政稅務部門和高等院校共同研發一體化的銀行支持配套措施,如建立銀行支持新能源產業建設補貼基金,實行減免新能源信貸資金稅收等措施,以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節能減排。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通過聯席會議、信息平臺等方式參與到新能源產業的信息共享,完善能源局、地方政府、環保部門與金融機構的信息溝通機制。
(二)改善內部體系,提高綜合效率
1.改革信貸決策機制,加強風險管理能力
商業銀行應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針對新能源產業的信貸管理委員會、信貸經營部門和風險管理部門。隨時關注和研究國家的環境政策和新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及時調整銀行貸款策略,借鑒國際已有的先進經驗,切實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商業銀行新能源信貸風險防控機制,切實做好貸前調查、評估、發放、貸后及回收的各個流程,對企業發展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加強對新能源產業貸款的風險管理能力。
2.積極研發金融產品,加強金融融資創新
作為社會節能減排重要參與者的商業銀行,要在節能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基礎上,不斷開發金融低碳創新產品,大力開拓多元化的新能源金融服務,致力于為新能源企業提供債券發行、并購重組、財務顧問、咨詢研究等投資銀行服務;利用國內外資本市場,為新能源企業提供公司理財、投資管理和資產管理服務;通過設立社會責任基金、產業綠色基金,集合全社會金融資源,為新能源項目提供資金支持、股權投資等多渠道融資。
3.構建長效支持機制,提升銀行服務效率
在落實新能源產業銀行支持工作中,為提高項目貸款的業務辦理效率和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可與相關企業達成長期全面戰略合作協議,對節能減排重點項目和新能源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化貸款流程,提高放款效率,進一步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提升銀行服務效率,發揮商業銀行資源優勢,最終在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踐行企業公民責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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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 of the commercial bank supporting
new energy source industry development
YANG Bing
(Tianjin bank,Tianjin 300060,China)
關鍵詞:綠色金融;綠色信貸;低碳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6.40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6-97-02
一、我國商業銀行參與綠色金融的內在動力
2012年上半年,我國商業銀行增長動力趨緩,利潤增幅空間趨窄,主要表現在:一是存款增長乏力。1-5月份金融機構存款減少3927億元,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二是貸款增長前低后高。一改往年首月貸款投放較多的情況,前兩個月貸款發放同比大幅減少近2000億元,3月份起才快速回升。這一方面反映了市場需求不足,另一方面也和年初存款回落后中小銀行存貸比受壓而減少投放有關。三是凈息差環比小幅回落。一季度,商業銀行凈息差再次出現了季度環比回落的情況,其中上市銀行凈息差較2011年四季度下降7個基點,凈息差水平持續回落的趨勢基本確立。四是不良貸款余額小幅增長。一季度,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延續了2011年四季度小幅增長的態勢,除大型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略降外,其他類型銀行不良余額均出現不同程度增長。
由此看來,下半年乃至未來一個時期,商業銀行將面臨息差逐步收窄、存款增長乏力、貸款審慎投放、資產質量壓力和中間業務發展受限等多方面的嚴峻挑戰,盈利增速將進一步顯著減緩。尤其是經歷了央行連續兩次降息后,商業銀行的凈息差將下降20個基點左右,預計2012年商業銀行凈利潤增長會降至10%左右的水平。如果再次降息或不良貸款率出現0.1%以內的小幅上升,2013年銀行業凈利潤則可能出現負增長,再加上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實質性提速,對商業銀行提出了現實、全面而深遠的考驗和挑戰。如何在微利時代下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實現銀行業的戰略轉型,已經成為關系到銀行生存和發展的重大課題。
二、綠色金融的概念及我國在發展綠色金融中存在的問題
(一)綠色金融的概念
綠色金融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中要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的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要融合進銀行的日常業務中,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商業銀行作為主要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差異化的貸款政策,從信貸投放、投量、期限及利率等方面對重點扶持的綠色產業給予第一優先和傾斜支持。
(二)我國在發展綠色金融中存在的問題
中國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連續出臺法規和政策大力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節能減排,為中國綠色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各級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了綠色信貸補貼政策,支持綠色經濟發展。在各項政策、法規的推動和指引下,國內不少商業銀行都積極探索綠色金融服務的全新模式,嘗試如何從簡單的支持低碳企業轉為向低碳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從而為國家支持的綠色環保企業提供全面有利的金融支持,同時也為自己的利潤增長尋求新的突破。
隨著石油等稀缺性資源的價格不斷攀升,能源向綠色可再生方向發展成為了世界能源金融市場的大趨勢,而其中呈現的問題也日益凸顯,我國綠色能源行業發展最主要面臨的問題有以下四個方面:
1.多層次、全方位的綠色能源金融市場體系和產品服務體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國綠色能源企業大多是依靠銀行貸款和政策性扶持,一方面體現了信貸資金對綠色能源產業的巨大支持作用,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我國綠色能源公司較之其他行業的上市公司數量還是很有限,也說明了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尚未得到充分發揮、我國對綠色能源的投資力度和金融支持還很不夠。目前市場上還沒有發達的綠色能源金融衍生產品,使得股票市場、風險投資市場、能源基金、民間資本無法流入綠色能源行業。 但綠色能源的建設、綠色能源技術的發展、清潔替代傳統能源的研發和推廣等都需要大量資金,僅僅依賴銀行的傳統能源融資渠道,過于單一,也很難滿足綠色能源企業對資本的需求。
2.我國綠色能源金融安全監測、預警與防范還不完善。較之其他工業項目,綠色能源開發項目的投資建設周期相對較長,一般至少需要三至五年的時間,個別項目的投資建設周期甚至長達十年至二十年,因此,綠色能源行業的金融安全就值得我們關注。能源安全與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內容, 綠色能源與金融的聯接引入了新的風險,也就需要新的防范手段。目前,信貸資金已逐漸大量流入綠色能源行業,但一旦整體經濟運行出現周期性調整或相關供求關系,已經投入到這些行業和企業的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能否得到保障就很值得我們警覺和思考。
3.信貸資源的錯配助推了部分新型綠色能源企業的浪費。由于體制等因素的影響,在短期收益效應的誘導下,我們可以發現相當一部分信貸資金投放給了一次性資源的開發和資源型企業的基本建設項目,而對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和技術改造項目,支持力度則明顯不足。同時,大量民間資金由于缺乏有效的組織整合平臺,信貸資源大都涌向了地方小煤窯等污染性較強的領域。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我們在聚集大量社會資本、工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鼎立支持粗放型能源工業,這種信貸資源的錯配就意味著所導致的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的后果將愈加嚴重。
三、商業銀行發展綠色信貸之路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走發展綠色經濟之路,已成為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模式的戰略選擇。作為發展中國家,當前正處于轉型發展的關鍵時期,矛盾與問題交織、機遇與挑戰并存,改革和發展兩難,城市和鄉村疊加,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于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而綠色信貸、綠色金融通過杠桿作用和資源配置功能引導社會資源流向,是促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揮功效的重要渠道。為此,應從戰略高度出發,將實施綠色金融上升為國家戰略和政策,盡快消除阻礙綠色金融發展的制約因素,充分發揮綠色金融在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要頂層戰略設計。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在第一屆“新興市場國家綠色信貸論壇”上提出,“要把綠色金融、綠色信貸上升為國家戰略和政策”。只有把綠色信貸、綠色金融上升為國家戰略,頂層推動綠色金融發展,我們才能把支持綠色經濟的發展同有效的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其在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模式轉變等戰略目標中的推動作用。
二是要高層協同聯動。推動綠色信貸、綠色金融的發展,單單依靠銀行業監管部門,包括銀行業機構是遠遠不夠的,需要發改委、財政部、經信委、環保局等一大批高層的部門去協同推動。一方面,制定配套政策,綜合運用財稅、金融等經濟管理手段,推動、強化綠色金融在引導社會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完善法制與監督機制,綜合運用激勵約束手段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確保主要融資渠道能夠承擔起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形成綠色金融協同機制。
三是要完善監測體系。統一綠色信貸標準和范圍,是規范銀行綠色信貸體制建設和流程管理的依據,也是我們加強綠色信貸監管,明確責任追究和獎懲依據,更是促進綠色信貸發展和科學決策的依據。要盡快建立完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統一適用的、能夠準確反映綠色信貸開展類別、進程和效果的、能夠進行環境和社會風險評價的統計監測體系,使綠色信貸可量化、可核實、可報告。如果這一套體系我們不能盡快建立起來,那么我們對綠色信貸的強調和支持可能就會走一些彎路。
四是要強化評估問責。任何一項新事物的出臺、新事物的產生,只有通過嚴格的考核和嚴格的問責,才能夠保證它在既定的制度和法律框架下能夠有效運行。綠色信貸的健康發展同樣離不開切實到位的激勵約束機制。當前,正是由于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制約和詳細、統一的規范標準,才導致不同機構和不同區域在執行限制性和約束性綠色金融政策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這不僅挫傷了部分嚴格執行政策的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也大大削弱了綠色信貸的實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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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經濟是市場化和生態化有機結合的經濟,它擯棄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非此即彼的關系,強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是能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綠色經濟代表著生態文明時代的經濟發展方向,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現實要求。
綠色經濟發展機制的失靈奠定了綠色金融的存在基礎。綠色金融是支撐綠色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綠色改造的金融要素的總和,涵蓋推動綠色發展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及機構、市場、產品、人才和交易活動,其本質是將資源損耗和環境影響納入金融資源配置的決策過程,通過特有的運作機制來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平衡,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我國的產業轉型對綠色金融的需求曰益強勁,積極促進綠色金融模式和綠色金融業態的形成和發展,著力發揮綠色金融體系在產業轉型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對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內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一、金融體系與產業轉型關系解析
1、金融在產業轉型中的作用機制
金融一方面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另一方面又要依靠實體經濟的發展產生效益。金融體系能夠推動產業結構調整,金融制度內生于經濟發展,并成為經濟進一步增長的“助推器”,其作用機制大致有以下幾種途徑。
(1)資本形成機制。資本形成機制是指金融體系將分散的資金聚集成資本并轉化為投資的功能,這也是金融作用于產業結構調整的關鍵一步,高效率的金融體系有助于降低資本形成過程中的交易成本,為產業結構的調整與產業轉型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此外,資本形成機制還能與品牌、專利、創新制度等資源要素發生協同作用,共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產業的順利轉型。
(2)資本導向機制。資本導向機制包括商業性金融的利益競爭機制和政策性金融的校正補缺機制,二者的共同作用促進了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商業性金融機構從自身利益出發,依據市場化的原則,通過價格規律、競爭規律的調節,使社會資本從低效部門向高效部門轉移,實現了資本資源的優化配置。而政策性金融則是針對商業性金融“失靈”的地方,通過政府相關政策的引導,實現對市場機制的矯正補充。
(3)產業整合機制。高效的金融運行機制加速了資本積聚的進程,推動資源向優勢企業和產業集聚,提高了規模經濟效益和產業競爭力,由于這一過程往往打破了部門、地區和國界的限制,因而加速了產業結構在較大范圍內的調整。此外,包括金融市場、商品市場、勞動力市場、技術市場在內的市場體系逐漸建立和完善,有力促進了資本在不同區域間的流動、重組,其結果必然帶來商品、勞動力和技術等資源的空間轉移、區域資源賦的改變以及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
(4)信息揭示機制。金融體系能夠對投資項目進行有效的評估和甄,以發現最具投資價值的行業和企業,這是金融體系能夠優化資本配置、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前提。而金融中介專門從事信息的收集、處理工作,發展各種評估技術來甄投資項目的價值,具有單個投資者無法比擬的專業優勢和規模效益,金融機構的出現降低了信息成本、改善了資本配置效率。
(5)風險管理機制。風險配置亦是金融體系一項主要功能。金融體系可以在全社會重新配置風險,使得那些風險更高但更具生產率的技術獲得足夠的資本投入,從而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金融體系還可以通過對創新項目的分散化投資來降低風險,保護風險投資主體的利益,促進風險資本的良循環。其中,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以及金融保險機制都是金融體系為解決產業結構調整中資源閑置可能產生的社會動蕩而采取的有效措施,這種風險管理措施有助于產業結構調整的順利進行。
2、綠色金融與傳統金融理論辨析
金融在產業轉型過程中的作用,主要體現為通過建立高效率的金融體系,為產業結構的調整提供必要的資金以及重組機制,在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的過程中,以市場化的手段,間接地引導和促進相關產業的形成與轉變。而綠色金融則是指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基本政策制定的一個出發點,在投融資決策中能充分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考慮投資決策的環境風險與成本,在金融經營活動中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以及環境污染的治理,并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見,綠色金融所強調的不僅是金融的信貸業務要為綠色產業提供資金支持以及配套的相關條件,而且還要求金融企業在經營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其社會責任。
傳統的金融活動在投融資業務的選擇上往往以項目的贏利狀況為最終落腳點,經濟利益高于一切,在這種情況下,其經營活動往往忽視了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導致在其決策變量中往往不會考慮到資源、環境、生態等因素。然而綠色金融的出現在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上彌補丁這一空白。與傳統金融相比,綠色金融最突出的特點就是,它更強調對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環境的保護,它將對環境保護和對資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為衡量其經濟活動效率的因素之一,更加關注金融活動與環境保護、生態平衡的協調發展,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可見,綠色金融除了具備傳統金融的所有功能之外,還具有可持續發展的內涵。
3、綠色金融在產業轉型中的功能定位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和資源配置樞紐,金融企業既承擔著促進綠色生態、綠色投資、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同時也面臨著環境風險與商業利益的權衡博弈以及商業模式轉型的機遇與挑戰。產業轉型包括產業結構的改善和產業效率的提高,它是后金融危機時代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產業結構的改善表現為產業的協調發展和結構的提升,產業效率的提高表現為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產品質量的提高。
在某種程度上,綠色金融也可以稱之為生態金融,是可持續金融的一種表述形式,它以綠色價值為導向,倡導生產和生活的綠色理念,以科學發展為原則,以促進入與自然和諧發展、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關系為目標。因此,我國綠色金融的功能應定位為:一是引導生產企業從事綠色生產和經營,引導消費者形成綠色價值消費理念;二是引導社會資本流向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事業,符合科學發展的時代潮流,實現我國經濟
社會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二、綠色金融對我國產業綠色轉型的必要性
1、自然生態方面
改革開放后,我國經歷了一個非常高速的工業增長過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工廠”。伴隨著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速,人們對自然資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大幅度上升,資源供需矛盾曰趨明顯。同時,人們的經濟活動也對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巨大的破壞,導致我國生態環境整體功能下降,抵御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在減弱。總之,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巨大壓力,自然環境不斷惡化。在這種形勢下,實行綠色金融政策顯得尤為追叨。促進我國產業轉型需要發展環保產業、新能源產業,發展綠色金融、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可以為環保、新能源等產業提供資金支持;同時,發展這些新興綠色產業又能產生可觀的經濟效益,使資金的回流有保證,從而使得金融業的綠色化發展變得切實可行。
2、經濟發展方面
從歷史上看,傳統西方國家的發展模式是以對自然資源的高消耗、生活資料的高消費作為經濟增長的支撐。對我國而言,按照傳統的發展模式實現現代化的外部條件已不復存在,按照傳統發展模式實現經濟增長的局限性越來越明顯,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與升級只能從其他途徑中尋找出路。綠色金融則可以為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經濟活動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發展綠色金融是我國新型工業化戰略與產業結構調整與綠色轉型的重要戰略推動工具。可以預見的是,通過發展綠色金融,以金融手段、金融創新來影響資源的配置及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綠色消費、推動綠色經濟發展,不僅不會影響我國長期經濟增長率,還會大大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社會福利,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生態安全、適應氣候變化的“多贏”。
3、國際環境方面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聯合國通過《京都議定書》等一系列的國際環境保護條例,都使得我國綠色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顯得尤為迫切。一切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目標,就是使得世界各國在減排目標和義務達成全球協議,避免使全球陷入環境災難之中,導致全人類都將成為氣候變化的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正面臨著發達國家、非洲等最不發達國家的巨大國際壓力。和平發展與綠色發展、國際合作與綠色合作將是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的主旋律。
三、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促進我國產業綠色轉型的策略
金融體系在資源配置上的強大功能使產業結構的調整離不開金融體系的支持,因此,政府應通過建立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加快建立綠色金融的法律框架和監管機制,構建正向激勵機制,推動綠色金融創新,實現金融資本對產業轉型的巨大推動作用,促進實體經濟向綠色經濟轉型。必須跳出傳統金融的融資理念,倡導和發展綠色金融并進行金融活動創新,引導資金流向節能、高效產業和環保產業,進而彌補市場失靈留下的空白。
1、堅持金融創新,構建綠色金融體系
金融創新要充分考慮國內金融創新的現狀,順應國際金融創新趨勢,選擇合理的創新途徑和發展對策,將金融創新成果轉化為實現產業轉型的推動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的有效手段。要堅持吸納和原創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方式,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和自主研發能力。同時,積極培育公眾的金融意識,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推動我國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通過金融創新,提高金融資源的開發利用與再配置效率,推動金融總量的快速增長,進而加快產業結構的調整效率和速度,滿足產業轉型過程中對金融資源的巨大需求。
產業綠色轉型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途徑,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發展方式的核心組成部分。綠色金融能為發展綠色經濟“保駕護航”、提供全新的動力。金融業在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進程中,勢必要承擔比以往更大的社會責任,并通過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來保證產業綠色轉型的順利進行。以“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證券”為代表的綠色金融體系的初步建立,預示著綠色金融業全面進入了產業綠色轉型的主戰場。這三項綠色環保政策首尾相接、各具功能。“綠色信貸”重在源頭把關,對重污染企業“釜底抽薪“;“綠色保險”通過強制高環境風險企業購買保險,旨在革除污染事故發生后“企業獲利、政府埋單、群眾受害”的弊端;“綠色證券”則對企圖上市融資的企業設置環保門檻,并通過環境信息公開這一利器,對公司上市后的經營行為加強監管。從長遠來講,綠色金融體系的構建能為金融業防范風險、穩健經營起到防火墻的作用。
2、構建促進產業綠色轉型的全新機制
經濟學理論認為,資源配置可以通過“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盡管市場機制也有其“失靈”之處,但政府的過度干預則更容易造成市場機制運行的扭曲以及資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因此,政府的角色只是“守夜人”,應該在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方面發揮作用,盡量減少對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
我國產業綠色轉型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金融市場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但綠色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環境的公共產品特性往往使企業具有更多的搭便車心理,“公地悲劇”現象未被有效地遏制,單純的用“看不見的手”會阻礙綠色經濟發展。傳統經濟的發展有強烈的慣性,綠色經濟要成為主要的發展模式,需要政府強大的推力。因此,在產業綠色轉型初期,應更多地發揮政府機制的作用,在特定的情況下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引導、調節,以推動綠色經濟的健康發展。資金和技術是綠色經濟發展和我國產業綠色轉型的兩大物質基礎,金融在資源配置上的強大功能決定了綠色經濟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因此,在綠色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應該用好“兩只手”,充分發揮各自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從而實現綠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發展完善我國的綠色金融法律制度
法律法規的支撐是推進綠色金融健康發展的制度保障。我國的綠色金融法治建設應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發展的變化,適時調整、完善,為推進綠色金融的有效實施構建堅實的制度支撐和充分的法律依據。有效的制度安排能使金融業務獲得良好經濟效益,更重要的是它所提供的激勵效應還能使企業將個體目標與整個社會目標達到和諧統一。
首先,制定綠色政策銀行法,建立綠色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為實現國家的產業政策而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建立綠色政策性銀行,專門從事環保產業專項資金的管理,可以有效地對貸款目標企業進行評估與監督,規避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綠色經濟的轉型與發展。其次,完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間接融資能否成為“綠色金融”并為環境保護作出貢獻,關鍵在于制定環境主導型的間接金融政策,將環境保護納入信貸的決策環節,使綠色信貸作為一個內生變量內生于銀行的信貸和其他金融活動中,使支持環保經濟和防止環境污染成為銀行信貸的內在部分,從而確保間接融資體系的綠色特。最后,完善綠色融資法律制度。要樹立“社會化融資”的新思路,注重發揮市場力量,更多地依托金融市場和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形成政府、銀行、企業個人多元化的投資局面。金融業應該著眼于環保產業的發展要求,開發多種形式的金融工具。比如,借鑒國外的綠色貸款、綠色金融債券、綠色回購協議和綠色產業基金工具,進行我國的金融融資制度創新,在股票發行、企業債券發放、綠色基金法制建設方面做出自己的特色。能充分體現出金融創新的綠色化以及對產業綠色轉型的支撐和引導作用。
4、培育綠色金融文化,強調社會責任
[關鍵詞]民營企業;籌資;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0051-02
1 民營企業籌資現狀
目前民營企業籌資現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民營企業籌資渠道狹窄。由于我國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缺乏完備法律保護體系和政策扶持體系,證券市場門檻高,故民營企業難以通過股權融資、債權融資公開籌集資金,內部籌資成為民營企業在創業發展階段的主要來源。其次,民營企業籌資以非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因民營企業資信等級低,抵押資產少,銀行監控成本高等原因,民營企業向銀行借貸較困難。因此,親友借款、職工內部集資以及民間借款等非正規金融在民營企業籌資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還有一些是來自業主及主要創業者內部自籌資金。最后,民營企業普遍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因銀行出于風險規避,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入較少。由于民營企業流動負債所占比例較大,長期負債比例較小,銀行即使是為民營企業提供貸款,也僅是提供短期流動資金,而很少提供長期信貸,致使民營企業資金來源有限,沒有穩定的資金,后備資源缺乏。
2 民營企業籌資難的原因分析
2.1 民營企業自身發展的缺陷影響籌資活動
第一,部分民營企業存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財務報告的隨意性大、真實性差,治理結構不規范,管理粗放,技術水平較落后,負債率較高,償債能力低并且又不能及時給銀行提供各種反映企業資金的流動性、營利性和安全性的具體信息,使銀行很難獲得有關民營企業真實信息,影響銀行對其信用進行評估。第二,部分民營企業經營規模較小,資金的需求一次性量小、頻率高,而許多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缺乏足夠的重視,致使許多民營企業從國有銀行獲得信貸資金困難較大,貸款成本普遍偏高,使民營企業不堪重負。第三,由于我國民營企業大多是以家族經營、合伙經營等方式發展起來的,產權單一,使得民營企業往往難以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現實中部分民營企業誠信觀念淡薄,隨意拖欠銀行本息,惡意逃廢銀行債務,加大了金融企業的經營風險,銀行不愿冒險向民營企業發放貸款,從而制約了信貸資金的來源。
2.2 金融政策環境不利于民營企業籌資
第一,銀行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從金融政策上來看,國家雖然頒布了一些新的政策,但是還未形成完整的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體系,致使民營企業的籌資和貸款仍然受到了束縛,我國現行的金融體系基本上是與以大企業為主的國有經濟相匹配,缺乏專門為民營企業服務的中小商業銀行。第二,資本市場上缺乏民營企業籌資的渠道。資本市場是民營企業籌集資金的重要場所,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不足,沒有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體系,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不暢。主要表現是缺乏一個活躍的私人資本市場和為民營企業服務的股權市場。第三,各類基金擔保是杯水車薪,無濟于事。盡管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成立了風險投資基金、創業基金、高科技財政周轉金、財政企業擔保等各類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基金和擔保機構等,由于資金運作受行政干預較大,要求嚴格,門檻過高,手續煩瑣,加重了企業負擔,貽誤了商機。
2.3 商業銀行的經營理念和管理體制影響著民營企業籌資活動
第一,國有商業銀行自進行體制改革后,改變了其經營理念,信貸由規模擴張向注重風險轉變,為防范風險,普遍采取“為不錯貸,寧可不貸”的行為方式來歸避風險。第二,所有制歧視影響民營企業籌資,我國商業銀行的大部分貸款首先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最后才輪到民營企業,在對民營企業的貸款中常常出現發放程序復雜、手續煩瑣、條件苛刻等狀況。第三,商業銀行普遍實行擔保、抵押制度,由于一些企業的惡意逃廢債務,各商業銀行為了減少經營風險,普遍實行了資產抵押貸款辦法。我國目前的許多民營企業固定資產較少,提供有效且適宜變現的抵押物有限,阻礙民營企業資金的流入。
3 解決民營企業籌資難的對策
3.1 加強民營企業自身建設
第一,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結合自身情況,走向股份化、規模化和集約化,建立起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新型的現代企業科學管理模式,依法建賬,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堅決摒棄賬外賬等一切弄虛作假行為;有針對性地調整產業結構,開發適用的產品和技術,通過做大做強主業,發揮企業在專業市場的優勢,提升企業的知名度和形象;保持較低的資產負債率,吸引各項資金注入輕裝上陣。第二,努力做到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產業定位由傳統型向科技型轉變;鼓勵私人向民營企業投資、企業之間的相互投資、外來資本的投資,加強與大中型國有企業的配套聯營,擴大融資的渠道和空間。第三,樹立誠實守信的民營企業形象,誠信理念是企業興衰存亡的試金石,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充分尊重銀行債權,杜絕逃廢銀行債務和挪用貸款等失信行為的發生,切實提高自身信用等級,樹立良好的企業法人形象。
3.2 改善金融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從政府角度建立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
第一,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維護培育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環境;建立信用檔案,明確信用標準,強化信用監督;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開展民營企業經濟、金融雙向交流。讓政府、企業、銀行之間信息互通,增進了解,做到互信、互助、互贏的經濟協作關系。第二,建立民營企業資信檔案,對有市場、有信譽、有產品、缺資金的“有三缺一”型企業積極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可適當放寬對抵押或擔保的要求,使企業能順利獲得銀行貸款;另外可以開辦應收賬款抵押貸款、倉單質押貸款、備用信用證質押貸款等品種;組建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規范發展資本市場,完善股市創業板市場,讓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高科技企業能在資本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稅收優惠是最直接的資金援助方式,有利于民營企業資金的積累和成長,采取稅收扶持政策,降低稅率,稅收減免,以利于民營企業積累發展所需資金;希望政府在今后的政策和調整中避免過去的極力對某一領域加以扶持的做法,不分內外資、國企、私營,一律平等對待,以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第四,積極發展非國有和中小金融機構,打破國有銀行的壟斷地位,允許民間銀行進入銀行業,建立政策性籌資扶持金融機構提供信貸援助,如貸款貼息、政府直接的優惠貸款等;設立長期低息貸款專項基金和創業基金及科技型基金為民營企業發放貸款。
3.3 金融企業改變經營觀念,完善管理體制
第一,金融企業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和自身生存發展空間的需要,改變目前信貸資源過分向“大城市、大項目、大企業”集中的局面,打破所有制上的歧視,給民營企業以與其他所有制企業同樣待遇;在制定信用評級標準時,主要應以企業的經營能力,發展潛力和市場前景為主要判斷標準,對發展前景好,信用水平高,經營穩健的民營企業要實行傾斜政策;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限,合理簡化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提高企業融資效率。第二,金融企業要健全信貸營銷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應根據國家的有關監管規定,制定有關對民營企業授信業務盡職免責的規章制度,區別對待主觀失誤與客觀條件變化所形成的風險責任,鼓勵信貸人員培育和發展民營企業客戶,使信貸人的主觀能動性得到充分的發揮,工作成績得到肯定,也為民營企業的信貸速效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打開了方便之門。第三,金融企業應根據相關政策,針對民營企業的特點和發展的需要,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企業,采取具體措施,不斷創新新品業務,為民營企業融資創造綠色通道,打通其融資的“瓶頸”,為我國國民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3.4 選擇適合民營企業的籌資方式
第一,向股東籌措資金是企業在創業階段最安全、最經濟、最便利的籌資渠道。第二,向銀行貸款為企業提供了短期資本即營運資本。第三,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加強對企業無形資產的管理,以知識產權向商業銀行申請質押貸款。第四,巧用融資租賃業務,把前期投入的固定資產變成流動資金,尤其對中小企業居多的民營企業而言,融資租賃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籌資方式。
4 結 論
總之,民營企業應該在不同發展時期,綜合社會、經濟、政策等環境的影響,詳盡了解各種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的優缺點,分析自身條件,從實際出發,選擇最有利于企業自身發展的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民營企業籌資難是一個艱巨性和長期性的問題,只要政府、銀行、企業三方面共同著手、共同努力,民營企業一定會走出籌資難的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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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國新型城鎮化;金融支持;融資創新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帶來了城市的繁榮和整體經濟的進步,為了謀求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人轉而向城市聚攏,逐步導致城市出現人口過于密集、資源相對短缺、環境污染嚴重等問題。與此同時,農村人口的流失、科學技術的落后以及缺乏有效的統一管理使得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城鄉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為了解決城市和農村在上述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國家提出了城鎮化的發展理念。從提出至今,城鎮化雖然有所發展,但是仍然存在著協調不夠、綠色不夠、開放不夠、共享不夠等問題,造成農村生態破壞嚴重、農村土地荒蕪和城市土地粗放并存等問題。針對這些現狀,2014年3月,國家頒布了《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在吸取城鎮化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提出,堅持以人為本,以新型工業化為動力,以統籌兼顧為原則,走循環持續和諧發展的道路,實現生態宜居、產業優化、城鎮聯動、走廊便捷,推動大中小城市、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協調發展、互促共進的城鎮化,構建具有獨特競爭力、自優化的生態產業群,最終實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時而規劃建設的生態文明城鎮集群。
一、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金融支持的現狀
(一)新型城鎮化中保障性住房融資狀況
在戶籍無法得到有效解決導致購房資格受限、收入相對較低導致實際購房能力不足等問題并存的情況下,相當部分城鎮外來人口存在“無房可居”的局面,為擴大社會總需求、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應,各地政府均加快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且不斷擴大保障性住房規模。但隨著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的加大,其資金問題也日益凸顯。
一方面,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來源過于單一,主要來自于財政撥款和銀行借款,其融資效率低下,政府依賴性較強。另一方面,當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很大部分來源于土地出讓金,在房地產市場下行的經濟壓力下,土地出讓金收入也隨之下降,為保障地方財力,部分政府不得不通過發行政府債券形式進行融資,從而對其他公共事業發展造成影響。同時,一些經過政府撥款建立的保障性住房極易發生尋租現象,分房過程中存在的非法家庭參與搖號、搖號環節不公平、亂占指標、分配不合理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財政支持的杠桿效果不明顯,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另外,外來人口基數過大這一實際情況使得保障性住房缺口依然較大,但因其建設存在投資巨大、效益見效慢、缺乏相應配套措施等問題,導致市場資金介入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足,整體資金面相對緊張。
(二)新型城鎮化中基礎設施建設的金融支持狀況
新型城鎮化離不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和公共服務的發展,加強城鎮能源、供水、交通、通信、文化娛樂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住房、教育、就業、醫療、養老等城鎮公共服務,是增強對人口集聚和服務的支撐能力、提升城鎮化質量的重要方面。作為公共物品的提供方,財政資金支持必不可少,但是由于財政資金有限,且各地政府財政實力存在較大差異,僅靠財政資金無法滿足新型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快速發展的要求。市場配資方面,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以銀行貸款的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比重基本不到1%,其中債券又成為主要形式。
可見,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資金結構亦是不合理的,一是提高了融資成本,加重了銀行的經營壓力,加大了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經濟風險;二是過度依賴債務融資,形成較大財政風險。地方政府作為資金使用主體,與作為融資償債主體的融資平臺公司是相互脫節的,從而弱化了地方政府償債意識,助長了地方政府過度舉債,不利于融資決策機制和債務償還機制的有效建立。三是容易導致基礎設施建設不均衡,不利于其長遠發展。對于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使得各地段開發程度不同,地段比較好的地方能夠得到有效開發,基礎設施配套亦相對完善,而地段相對較差的地方根本無法得到有效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配置明顯落后,從而造成土地價值的浪費。
(三)新型城鎮化中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狀況
當前,農業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位置尷尬。一方面,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雖然相關的農業技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城鎮的田地數量也在大大減少,無法提供足夠的農產品支持,從而加大了農業的投資成本;另一方面,新型城鎮化中的農業發展追求規模化、機械化和電氣化,但是由于當前依附于城鎮的農業資金供給不足,造成新型城鎮化中的農業發展難以實現轉型,無法帶動產業的整體發展。
作為支撐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金融機構,銀行的促進效用相對有限。在業務方面,銀行的城鎮網點主要集中于供糧棉油購銷貸款,沒有足夠的資金為農民提供農業貸款,政策未充分發揮;在客戶方面,由于村鎮人口收入低、居住分散、治理不規范、資源區域差異大等客觀情況,銀行更愿意將主要客戶群定位于城市人口,從而導致村鎮地區金融需求挖掘緩慢、金融服務單一、時效滯后。另外,本應在農業風險管理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農業保險,在相關政策不完善、農業回報率低、保險意識淡薄等因素制約下,導致新型城鎮化中農業保險極度缺少,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業投資的風險,造成農業融資更加困難。
二、金融支持中國新型城鎮化的對策建議
中國新型城鎮化中的重點主要包括:一是農業轉移人口的安居樂業問題,即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這也是新型城鎮化提出的“人”的城鎮化的核心。二是新型城鎮化的可持續發展問題,在土地出讓金、財政補貼和銀行貸款為主要資金依靠的基礎上,科學培育新型城鎮的“造血”功能,吸引人、留住人,全面實現以人為本。三是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結合問題。這三個方面是新型城鎮化進程中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首先就需要解決金融支持的問題。
(一)完善多層次金融體系,創新城鎮化資本運營
近年來,雖然國家越來越重視新型城鎮化,不斷實現政策偏移和財政支持,但是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僅僅依靠政府的金融支持遠遠不夠,因此,從投資方向到具體的管理,再到具體的籌資、融資機制,需要全方位的考慮和創新。一是加強社會金融投入。通過增設村鎮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創新銀行支持方式,打破農村金融市場上農村信用社的壟斷局面,在保留其民間借貸模式的同時將民間資本納入到商業金融體系之中,使其成為新型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建設的另一主要資金來源,完善多層次的金融體系。二是推廣包括BOT、PPP、PFI、ABS等形式的項目融資模式。在政府招標的良性競爭基礎上,一定程度上提高融資效率,保障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中的控制權,實現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的完美融合。三是嘗試發行市政建設債券。針對住房問題,當地政府可以在提供一定的房屋補貼的基礎上,發行市政債券,通過頒布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優惠政策等降低房屋建設的成本以吸引房地產商進行投資,從而降低房地產價格,帶動周圍的經濟的發展,環節外來人員住房問題。
(二)完善相關的金融政策制度,創新融資渠道
當前,新型城鎮化的部分參與者對于金融政策制度和知識的掌握和應用相對較少,極大地限制了金融服務的廣化和深化。這一方面是因為國家對合法融資和非法融資之間的法律界限模糊不明確,造成了一些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隙違法亂紀,同時使得執行者面臨具體事務時存在無法可依或執法混亂的情況,不利于城鎮市場經濟中融資經濟的正常運轉,造成城鎮中的一些中小型企業融資困難。另一方面是因為新型城鎮化的主要參與者之一――中小型企業的金融知識相對缺乏,對于金融產品和服務了解較少,未能實現融資渠道多樣化。據此,一是應該完善相關的金融政策制度,加強對商業金融的政策引導,為城鎮企業的融資提供政策和金融支持,帶動城鎮經濟的綜合發展。二是普及金融知識,宣傳融資模式和風險意識,鼓勵中小型企業直接進行合法有效的金融融資,如債券、基金等,倡導多家企業聯合發行集合債券,以提升信用級別、降低發債成本等。三是加強互聯網金融的應用,通過舉辦相關專業講座等形式來提高城鎮創業者和中小企業的互聯網知識,爭取依托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金融融資,降低融資成本。四是鼓勵金融機構產品創新,在風險管控和收益合理測算的基礎上,開發針對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金融服務產品并廣泛宣傳,做到供給有效、供需對接,從而豐富城鎮化金融支持手段。
三、小結
中國新型城鎮化是擴大國內需求的最大潛力,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重要途徑,在中國經濟的發展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而當前應該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功能,通過有效的金融支持方式,為實現人口城鎮化、產業城鎮化和空間城鎮化的提供足夠的金融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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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碳金融;低碳經濟;制度體系;產品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1-0018-04
一、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相關法律政策體系
碳金融的實質是利用金融手段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與此相關的法律政策可以分為兩大方面:
1.法律和政策依據。作為僅次于美國的排放大國,中國政府始終把節能減排、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和長遠戰略方針,并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性規定。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為節能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此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還規定了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控制指標和嚴格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為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交易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
2.金融服務政策。我國早在1980年就制定了“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能源發展方針,明確規定將節能作為我國一項長遠的戰略任務,將其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為此,我國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金融貸款服務政策和節能獎金制度等激勵措施推動減排。其中,金融貸款服務政策有:
1981年,國家計委的《關于使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節能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節能中短期專項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對節能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1984年,國家出臺的《關于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通知》中明確提出環境保護資金來源的八個渠道,涉及到很多銀行信貸方面的規定;1995年,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金融部門在信貸工作中重視資源和環境保護,把生態保護和防治污染作為信貸的主要考慮因素;對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產業和產品,金融機構要予以積極貸款支持;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落實國務院確定的專項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節能專項貸款由節能主管部門向商業銀行推薦項目,銀行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經項目評估后實施;2004年,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底,國務院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停止放貸,為建立健全有利于環保的信貸制度提供了有利支持;2007年6月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指出,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國家金融機構將著重支持節能技術創新和改造,加大基礎產品和衍生產品的創新力度,多角度拓展節能環保企業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同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中提出了實施綠色信貸等具體要求; 2008年1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簽署合作協議,開展“赤道原則”標準研究與推廣項目,計劃推出針對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綠色信貸”指南,使商業銀行在審查信貸項目時能明確有關行業環保要求。
(二)我國碳金融的現有實踐
1.清潔發展機制。目前,中國已經成為CDM的最大賣家,根據世界銀行數據,截至2009年底,中國CDM的交易份額已經擴大到72%,有學者估計該份額今年將達到75%。預計到2012年,中國在聯合國EB組織注冊的CDM項目的二氧化碳減排總量將達到15~20億噸;排除價格波動和中介利潤,按國家的最低限價是8歐元/噸(可再生類項目為10歐元/噸)的平均市場價格來算,這些CDM項目將為中國帶來105~140億美元的收入。
2.綠色信貸。目前,國內的銀行關于碳金融的實踐主要集中在綠色信貸領域。綠色信貸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2007年,《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頒布標志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全面進入到我國減排領域。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陜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沈陽、西安等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據不完全統計,五家大型銀行2007年共發放支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貸款1063.34億元,支持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貸款38.78億元,節能減排技改貸款209.41億元,收回不符合國家政策的企業貸款39.34億元。
2006年興業銀行與IFC簽署了《能效效率融資項目合作協議》(CHUEE),成為我國首家推出能效貸款的銀行,除了向節能減排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外,還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并幫助企業挖掘碳交易機會,2008年10月31日,興業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成為首家中資赤道金融機構。
3.碳基金。目前,中國主要的碳基金包括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2007年3月,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CDM基金開始正式運營。CDM基金是由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兼顧政策性與開發性的,具有長期性、公益性的開放式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基金,由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和合作資金、個人捐款、國家從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中獲得的一定比例的收益,CDM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業務取得的運營收入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組成;由設在財政部的CDM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等部委組成的審核理事會對CDM基金支持的項目進行審核。
中國綠色碳基金是在中國林業管理部門的倡導和組織下,以自愿參與為原則,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首先注入3億元人民幣,用于專門開展碳匯活動。由中國綠色碳基金投資的林木歸屬于農民所有,林木固定的二氧化碳將計入投資者的賬戶,并在網上進行公布。綠色碳基金設在中國綠化基金會下,作為一個專戶進行管理。
國內很多銀行在碳基金理財產品方面也進行了大膽嘗試。2007年8月,中國銀行推出掛鉤二氧化碳排放額度的基金。同年9月,深圳發展銀行推出與二氧化碳排放權掛鉤的本外幣理財產品,至2008年9月到期時人民幣和美元產品分別實現了7.345%與14.125%的收益。這些創新為客戶提供了投資綠色環保類金融產品的機會,也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國碳金融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碳金融的直接法律依據
縱觀國際碳金融的成功實踐,碳交易和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國政府雖然已經簽署了《議定書》,但目前并沒有從立法上強制要求減排,而且減排目標的落實還需要后續的額度分配、監測、考核、問責等配套政策支持。因此,只有通過立法,在統一的社會規范和協調的法律體系下,通過構建碳排放的約束環境,才能真正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使為低碳經濟服務的碳金融有生存之本。
(二)缺乏專門的約束和激勵政策
發展碳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加強環境監管與信貸管理,實現資源消耗指標和碳排放指標的金融化,從而實現低碳經濟發展。但是,目前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尚沒有關于碳交易和碳金融的明確規定,法規政策中涉及銀行義務的條款大多為建議性質,缺乏對相關機構的基于法律保障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嚴重影響了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和銀行開發低碳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在實踐中,部分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三高”企業和國家宏觀調控產業大多為當地的稅收大戶和支柱產業,是銀行的主要客戶和民間資本爭奪市場的重要對象,導致環保嚴重違規企業的資金鏈難以切斷,弱化了信貸對污染企業的影響,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對環保違規企業的懲戒不到位,難以真正制約污染企業、鼓勵節能環保企業。
(三)缺乏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
目前關于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和準入、技術、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環利用能力等標準,環保、健康、安全等績效評價指南等尚不完善,銀行難以據此制定相關監管措施及實施細則。雖然赤道原則為銀行提供了很好的操作指南,但是赤道原則屬于自愿性規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其具有的巨大靈活性加大了操作中的不確定性和違規的可能性,大部分銀行仍停留在審查借款人或項目環境守法信息的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系統、規范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大了銀行風險識別和管理難度。
(四)產品單一
目前,我國碳金融產品主要限于CERs(經核證的減排量)、綠色信貸和碳基金,雖然我國是國際上CER的最大賣家,但是由于中國缺乏碳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致使現有的項目幾乎都依賴于國際碳基金或中間商。這些中介機構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技術優勢,通過低價買入CDM的產品CERs,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進行現貨或者各種衍生品的交易,獲取豐厚的利潤,使得中國再次成為世界金融工廠低端鏈條中的一環,承擔了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此外,還造成中國CDM的注冊率較低,且主要集中在HFC-23等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無益的項目類型。
雖然中國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是在結合中國現狀的基礎上,將國際碳基金移植到中國的有益嘗試,但是無論從其資金來源還是資金用途方面都與國際碳基金相差巨大,兩者均不能直接進行碳減排指標的交易,這也是導致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仍然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無法真正發揮碳基金的引導和支持作用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碳金融發展的路徑選擇和實施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政策體系
1.進行碳減排的專門立法。我國應當將減排目標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引入綠色GDP的評價體系,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綠色信貸的扭曲;并制定傾向于低碳信貸的激勵政策,創造公平的政策和市場環境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低碳產業和企業傾斜,通過價格、稅收、利率和保險等經濟手段鼓勵企業建立一套長期有效的低碳發展機制。
2.完善配套法規建設,規范碳金融發展。第一,加快環境稅、生態補償、綠色貿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步伐,以經濟利益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與碳金融政策形成合力;第二,建立與環保機構的協作機制。推進碳金融必須加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建設統一的信息溝通機制,降低信息取得成本,提高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使用效果。環保部、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繼續加強合作,引導和督促銀行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進一步完善環保征信系統,構建信息交流與共享平臺,完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第三,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碳金融業務不僅涉及市場交易、國際金融、投資咨詢等金融專業知識,還涉及許多碳專業技術內容,這就需要借鑒國外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有利經驗,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培養碳金融領域的高素質團隊。
(二)完善銀行內控制度體系
1.制定與“赤道原則”配套的操作性規則。第一,出臺“綠色信貸”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加強制度約束的剛性和可操作性,使銀行支持或約束企業影響環境的行為建立在更嚴格的法律基礎上;第二,建立初始環境評審制度、可持續發展政策、組織結構及人員配置、項目融資交易的環境管理程序與標準、貸款合同管理制度、內部信息和培訓制度、外部報告制度、監督審查制度、糾正行動制度、磋商和同意制度以及獨立的問責制度;第三,根據國家的綠色信貸指南,積極接受環保與監管部門的窗口指導,不斷優化和理順企業環保信息的披露渠道,要求企業編制環境與社會審查報告,提出規避環境影響的方法。
2.構建二維低碳信貸體系。一維是低碳企業的貸款,二維是CDM的CERs貸款,兩維體系可以相互促進,和諧共生。通過向CDM項目下CERs進行貸款,引進發達國家節能減排技術和資金援助的同時,又可促進低碳企業對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潔開發,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商業銀行可以借助該體系創新碳金融產品,研究開發碳基金以及證券化的金融衍生產品,尋求新的碳金融發展機遇。
(三)構建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
碳金融與碳交易是分不開的,碳交易是碳金融發展的基石。雖然我國北京、上海和天津也相繼成立了排放權交易所,成為中國最早的碳交易平臺,但目前還僅限于二氧化硫、COD等排污權指標以及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中國碳金融市場的建設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我國應加快對國際碳交易制度、交易規則和定價規律的研究,盡快建立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公平合理定價。此外,還應當積極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增加中國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發言權。
(四)建立以低碳基金為中心的碳金融體系
1.建立低碳引導基金和各種產業碳基金。作為碳交易市場的主體,碳基金對碳金融市場的拓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際碳基金通過購買CER和轉手交易,增加了項目的資金融通能力,降低了資金風險,從而獲得巨大收益。鑒于碳基金所發揮的巨大資金杠桿效應和對CDM項目領域的引導作用,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碳基金的經驗,通過改革現有的中國CDM基金的運作模式,將其定位為低碳引導基金,引導我國CDM項目的健康發展,使中國的碳基金能夠逐漸參與到國際碳金融市場中,為構建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奠定基礎。
2.開發新型碳金融產品。一是實施排放權抵押貸款。排放權抵押貸款最早出現于2008年浙江省嘉興市,排放權許可證的抵押貸款按照交易額的70%予以授信并享有在同等條件下更加優惠的利率。截至2010年4月14日,嘉興銀行排污權抵押貸款客戶總授信額達到3240萬元,貸款額為1330萬元。銀行可以利用排放權抵押貸款開發碳基金理財產品面向普通客戶,將其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用于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和發展潛力的企業的排放權提供融資,收益則來自于出售CERs取得的利潤,不僅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而且拓展了銀行的業務范圍,有利于潛在客戶的挖掘和培育。
二是提供可持續發展項目的投融資服務。為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很多發達國家企業開始轉向對環境友好型項目,如環保技術、節能、水循環設施、垃圾填埋、環境管理系統等以及再生能源項目,如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等的投資開發。據估計,其中僅減排技術市場規模就近4000億美元,無疑為銀行業提供了廣闊的信貸市場。碳金融產品的特點是對環境融資產品的創新。環境融資項目一旦被開發成為環境融資產品,銀行業的信貸杠桿效應將進一步深化。具體而言,我國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與國際金融機構合作,通過融資租賃、BOT、現金杠桿、能源合同管理、設備供應商買方信貸、設備供應商增產和公用事業服務商模式等方式對項目提供融資,針對特定環境問題加大研發創新力度,不斷推出新型環境融資產品,充分發揮杠桿效應,為自身帶來豐厚收益。
三是推行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各種能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被改造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資產證券化已經作為一項重要的創新在金融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論是碳排放權還是循環經濟項目,都能直接或間接體現為會計效益,形成一定現金流和資產池,而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可以借助資產證券化技術,通過對現有的一些存量CDM項目打包,組建資產池,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盤活現有的項目資產,提高企業的現金流,為繼續發展新能源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通過擔保等手段的信用升級,為證券化產品提供信用保證,有利于吸引社會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