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范文

        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

        第1篇: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范文

        從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案件的的主體看,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款糾紛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與城鎮職工、居民結婚的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遷入城鎮,其子女也難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及其他經濟權利,到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時候,村民小組款自然也就不分給他們;更多的情況是,出嫁女同樣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的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2、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入贅女婿,受農村風俗習氣的影響,雖戶口在本村,但絕大部分的村民小組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規民約,拒絕將責任田或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

        3、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規民約以其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農村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

        4、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些鎮辦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即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戶口也遷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

        5、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這些人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遷回居住時,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組沒有分給他們責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也沒有分給他們。

        6、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有的村民雖然戶口仍留在農村,人卻常年在外務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鎮生活,未在村里盡任何義務,當村上要分配征地補償款時又回來請求其權利,這自然會引起村民不滿,村民小組往往也會不同意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嬰兒出生和村民死亡時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組以嬰兒出生時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時村民已死亡為由拒不分給征地補償款。

        二、爭議的焦點

        從征地補償款的分類看,征地補償款可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物及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當前,糾紛爭執的主要焦點是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意見而引發的,尤其是個別村民在特殊情況下能否分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情形,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們對征地的補償安置費缺乏一個分配到農戶的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比較混亂。比如,有的全額到戶,有的部分留村、組,而留村、組的比例又各有不同;在發放的時間上有的一次性發放,有的分若干年發放;在分配對象上有的不分老少按人頭發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的土地,補償安置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即使按常住人口分配,也涉及到有田無戶口、有戶口無田等問題。

        三、處理方式

        1、對于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以及福建省實施婦女保障法的有關規定,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沒轉移,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的,其及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銷其戶口,不得收回其口糧、責任田等,應作為該村村民仍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為其提供社會保障的權益。

        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用而獲得補償的權利,對其分配征地補償款的請求應予以支持。

        2、對于農村入贅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作為村民自治的產物,村規民約效力的發生必須以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否則就是對村民自治權力的濫用。而其關于入贅男子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權的規定,恰恰違反了《憲法》、《婚姻法》以及《土地承包法》的規定。

        因此,入贅女婿也與其他村民一樣,有權參與征地補償款的分配。

        3、對于農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其父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情況下出生的,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上戶,具有村民身份。但是這種村民身份上的瑕疵導致超生子女作為村集體成員與其他村民應當有所區別。否則,如果不加區分地對超生子女和普通村民一律給予分配土地征地補償款,無形中就成了對“超生行為”的鼓勵。

        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同等數額的土地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當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

        因此,目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組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的原則決定。

        4、對于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落戶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焙汀吧绫!保浠旧顩]有保障。而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和有關的政策規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權和土地補償分配權,作為他們的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

        因此,對于“回遷”居住而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原所在村收回的人員,應當給予分配征地補償款。

        5、對于全家移居城鎮生活但戶口尚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中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對于“遷出”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區分對待。

        平等不是平均。對于“遷出”人員,不能一味地適用戶口屬地原則:履行了村民義務的,應當參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未盡村民義務的應當少分獲不分。

        6、對于新生兒和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滅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份子,就應與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待遇,在分配時嬰兒已出生就應該分給。而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民事權利和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征地款。

        因此,新生兒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死亡人員的家屬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不予支持。

        四、建議版權所有

        鑒于有關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頻繁發生,以及由此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和努力:

        1、指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而不能一味地遵從風俗習慣,以防止濫用自治權力現象的出現;

        2、組織成立聯合督查組,以檢查各鎮、村、組對被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加強征地后的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和對征用土地工作各環節的社會監督;

        3、主動進村入戶,指導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其基本生活,穩定農村社會;

        第2篇: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農業女性化的社會現狀

        農業女性化是指在農村勞動力非農轉移中,由于性別選擇男性率先從農業中轉移出來,農村傳統產業勞動量主要由婦女承擔的現象。農業女性化是我國已經存在的客觀現實。形成農業女性化有主客觀原因。主觀動因表象為農民家庭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的理性選擇,實質上是傳統文化中男女分工的性別刻板印象和男性中心的傳統社會認知;客觀動因表象為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轉變過程中的農村勞動力大規模非農轉移,實質上是高度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的。農業女性化加劇了男女地位不平等。與男性相比,改革之后的農村婦女社會地位與收入水平并沒有隨著勞動強度的增強和家庭貢獻加大而同比上升。農業女性化現象已經引起了理論上的關注和探討。毫無疑問,農業的發展離不開農村女性,農村女性的發展是農業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從本質上來看,農業女性化是農村婦女在現代城市化變遷中一種權利的失落,在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市場觀念和性別歧視的社會分工模式的同時作用下,農村婦女個體的發展被犧牲掉,以換取男性社會價值最大程度的實現和社會最大程度的進步。農業的發展離不開人,更離不開作為主要勞動力的農村女性。因此,農業的發展要立足于農村女性,著眼于農村女性的基本權利。

        ﹙二﹚自由發展觀的視角: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作為印度學者,同時也是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阿馬蒂亞•森長期的自由發展觀,改變了傳統發展觀的思維范式,將研究中心轉向了對人的自由的專注。自由發展觀的獨特之處在于其深厚的人本主義色彩,這種發展觀是以人為主體、以自由為核心、以制度為載體的觀念[1]。從阿馬蒂亞•森的自由發展觀來看,農村女性發展就是農村女性拓展她們所享有的真實自由的過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最具化的表現是個體的社會成員的發展和進步,只有個體的社會成員的整體發展和進步才能實質性地推動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在人本理念之中,最高的價值標準就是自由,而自由的建構性作用,在于賦利。在英文中“權利”一詞有多種含義,阿馬蒂亞•森則是以entitlement為內涵的,含義是“應得的權利”,即指人的無差別的應得的經濟、社會、文化上的基本的、無條件的、天賦的權利?!碧貏e是人們對糧食的支配和控制能力正體現了社會中的權利關系,而權利關系又決定于法律、經濟、政治等的社會特性。而影響糧食生產的諸多因素中,土地制度是影響糧食安全最為核心的要素。一個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是農業良性發展的必要條件,而缺乏保障的土地產權制度則成為阻礙農業發展的重要根源。就我國而言,農民對糧食的支配和控制直接地體現在土地權利上,土地為農民提供了糧食、職業和生活保障。雖然家庭成員外出打工的工資性收入在農村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增加,土地仍然作為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和生產資料。對于農民,享有了應得的土地權利就獲得了發展的權利,而勞動力﹙人﹚的發展必將推動農業的長足進步。所以,在農業女性化的背景之下,農業的現代化需要賦予農業女性發展的自由,而這種自由構建在以糧食安全權為基礎的一系列權利之上,如果想在糧食的市場交換中取得主動地位,則以享有產出糧食的唯一生產資料———土地的權利為前提。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消除現有法律法規中對農業主要勞力女性的性別排擠,最大限度地保護其作為土地使用者的各項權利。

        二、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表現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表現

        《婦女權益保障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都對保障婦女土地權利進行了明確的規定。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蔽覈姆梢呀涃x予了婦女與男子平等的土地權益,但由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本身設計的缺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情形較為明顯。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初次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初次分配中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受侵害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黑戶女童無法獲得承包經營權。在養兒防老的傳統性別觀念下,農村地方超生了大量沒有戶籍的女童,其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也無法參與土地承包經營的分配。二是試婚女性預先被剝奪承包經營權。某些地方實行測婚測嫁,在村集體調整承包地前,適齡未婚女子預先被剝奪土地承包權,而未婚男子卻預先獲得未來妻和子的土地承包經營權[2]。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再次分配。土地承包再次分配中農村女性權益流失的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出嫁婦女,其結婚后戶口一旦遷出,承包地份額即被收回,而新居住地不是無地再分就是機動地或退出地;戶口如不遷出,新居住地即以原居住地尚有承包地為由拒絕再次分配,如果兩地相隔較遠,出嫁婦女自己經營使用相當不便,又難以向其父母家庭主張分割。二是離婚婦女,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能隨戶口遷走,土地往往仍依附于前夫,無法單獨分出來,如果戶口移回娘家,娘家所在地也不再分配承包土地,而男方將土地另行發包,導致離婚婦女無地可種,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實際上已經遭到了剝奪[3]。

        ﹙二﹚宅基地使用權受侵害的表現

        《物權法》確立了農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農民在集體土地上享有的特別物權。宅基地是農民重要的財產權利?!锻恋毓芾矸ā返?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0條也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宅基地使用權人是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并且貫徹“一戶一宅”制,由于宅基地使用權制度本身設計的缺陷,農村婦女宅基地使用權受侵害情形較為明顯。1.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實質要件看,“一戶一宅”的分配模式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對于未婚和已婚的婦女,其在以男性家長為中心家庭組織形式中居于依附地位。男方在到法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自己的名義或父母的名義申請宅基地,而婦女的宅基地使用權一直被忽視。女方如果招婿上門,或另繳費,以戶名義申請,或原房翻蓋;女方如果出嫁他處,則登記在男方名下。對于離婚的婦女,在農村傳統習慣中離婚婦女并不視為“一戶”,她們既無法對宅基地進行分割,也不能申請新的宅基地。2.從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形式要件看,“地隨房走”的登記模式不利于婦女權益的保護。在申請環節,由于農村中大部分宅基地是男方因婚前建房而取得,取得的程序或者是以男方個人名義申請,或者是以男方父母名義申請。所以婦女在離婚時,因宅基證是男方在婚前取得,從而無權分割該房產。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農村的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尚不完善,宅基地使用證既是住宅用地享有使用權的合法證據,也是該地塊上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明。而宅基地使用證的登記制度一直沿用“有父從父,無父從子”的傳統習慣,農村婦女很少能在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為權利人。在此背景下,雙方一旦離婚,女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請求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三﹚土地流轉獲益權受侵害的表現

        農村土地的流轉可分為宅基地的流轉和承包地的流轉。出于保護耕地,農村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完善、農民是無償取得宅基地等諸多原因的考慮,我國對宅基地的流轉采取嚴格限制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客觀存在的土地需求讓宅基地流轉的隱形操作在各地頻頻試水,理論上的爭議尚不能達成統一,由于篇幅關系,本文僅對承包地的流轉問題進行分析。1.土地的內向型流轉?!独^承法》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钡谖覈r村社會保障體制不甚健全的情況下,加之“養兒防老”的傳統意識的影響,在農戶的家長無力耕種或者不愿耕種自己的責任地、口糧地的時,通常都以分家的形式將其在兒子中平均分配[4]。對于那些“農嫁非”的婦女而言,土地的繼承權更是理所當然地被剝奪。男娶女嫁的婚俗所帶來的流動性使得婦女脫離了以原住所地為中心的權利界域,由此也導致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獲益權因地方習慣的否決而缺失。2.土地的外向型流轉?!段餀喾ā返?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蓖恋爻邪洜I權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土地增值是農村社會成員生存與發展的經濟依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利于實現農業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實現農業的規?;洜I,也給農民增加了收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基本都是以“戶”為單位簽訂的,作為戶主的男性家長成為登記的權利人,婦女的隱形土地權利極易被忽視。在這種情況下,不僅承擔農業生產主要勞動量的農村婦女失去了決策的權利,而且一旦在土地外向流轉登記的權利人未經其他家庭成員同意擅自處分土地權利時,變更登記后善意第三人即可以公示公信力對抗其他成員的請求。雖然農村婦女可以向無權處分人主張賠償,但基于彼此的家庭成員身份和婦女依附性的家庭地位,很難實現其權利主張。

        三、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原因

        農村婦女土地權利受侵害的原因較為復雜,既有男娶女嫁、婦從夫居的傳統婚俗因素,又有男尊女卑、父權家長制的封建思想作祟,既有鄉土社會、村規民約的監管盲區,也有土地政策、戶籍管理等方面的漏洞等,本文不再贅述。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規定缺乏性別視角

        中性模式是立法和政策中缺乏社會性別視角最為常見的表現形式。由于立法層面缺乏足夠的性別敏感度,把法律規范調整下的人當作無性人或中性人。其忽視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和社會文化造成的差別,對不同情形下的男女同等對待,會導致對某一性別特別是女性持續性的不利后果和事實上的歧視[5]。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土地管理法》第26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币勒赵撘幎?,目前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只限于村民小組內部進行,超出此范圍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尚不在法律認可的空間之內。由于立法缺乏性別視角,忽視了男女兩性因為婚姻問題所帶來的權利差別待遇[6]。如果農村婦女嫁在本地,其宅基地使用權湮沒在以戶為單位的名義之中,或者支付較高的代價,如果嫁到外地,其在原家庭中宅基地使用份額又無法分割和流轉;一旦離婚,則房地盡失。

        ﹙二﹚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高

        對于婦女權益的立法保護,我國的立法特點總體的表現就是原則性、宣示性條款較多,可操作性不高,處于形式保護向實質保護的過渡階段。關于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立法規定也是如此。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钡?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第6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钡?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鄙鲜鲆幎ù_立了農村家庭承包制的確立方式,但由于法律規定過于簡單化、原則化,在實踐中容易造成操作層面的誤區。按照該法第5、6條的理解,參加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的主體應當是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即包括婦女在內的每一個個體成員都享有獨立的承包經營權;而按照該法第3、15條的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應當是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也就是全部家庭成員視為一個整體,由“戶主”以人的身份行使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實踐中各地基本以第二種方案操作,在部分家庭成員“農轉非”、死亡時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長期穩定不發生影響,有力地貫徹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政策[7]。但在農村人口流動最為主要的體現是農村婦女的結婚和離異,她們卻要為自己的婚姻變動承受土地權益喪失的風險。

        ﹙三﹚法律規定體系化程度差

        我國涉及土地權益的法律規范總體上數量較少,質量不高,突出的表現在于已有立法滯后且缺乏體系性。由于法律規范處于不同的立法機構,其在法的制定中出于不同的考慮,對于同一問題所作的規定不盡相同,這就導致了在實踐中協調性差的局面。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倍锻恋毓芾矸ā返?0條規定:“農民集體經濟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即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障方式,在《土地管理法》中具體地賦予了農村自治組織。但在目前的村民自治組織中,女性處于失語狀態,“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即被執行為只有婦女主任一名成員,性別分布不均等的權力結構必然帶來權利分配的不公平。在農村,兩委會決定為不給離婚婦女和離婚后隨母生活的子女安置宅基地的案件時有發生。

        四、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的對策

        1.明確婦女在承包合同中的地位我國目前土地承包合同上載明的主體的發包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但合同中極少會注明是該農戶全體家庭成員,而只是登記為“戶主”個人。實質上,真正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為村民個人,形式上,村民承包經營權的形式是通過“戶”這一家庭單位來實現的。即農戶家庭成員對內是共有的準用益物權法律關系①,對外由戶主代表全體家庭成員共同行使權利。所以,當農戶家庭解體時,個體家庭成員享有分割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4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笨梢姡恋爻邪贤忻鞔_載明包括婦女在內的全體家庭成員合同當事人地位,能夠更好地與司法解釋銜接,在實踐中有利于女方離婚時主張分割承包地的權利。2.明確婦女在承包合同中的份額農村土地是在以“戶”為單位的基礎上進行了承包分配,但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數量實際是按人口來確定的。法律上所認可的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承包方﹚是包括合同簽署當時全部家庭成員在內的農戶,也就是說,隨著承包合同的簽署,包括婦女在內的每個家庭成員的該項權利就已產生[8]。同時,《物權法》又賦予了承包經營權以物權屬性,那么在農戶家庭內部成員各自的份額,應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確立,將這種物權細化到家庭成員。應當規定農戶家庭的承包經營權,在保留未成年子女的適當份額的基礎之上,夫妻應當享有均等份額。特別是農業女性化背景下,農村婦女在農業生產主要勞力的重要作用,以及她們在家庭中的貢獻和地位,應當有條件地給予適當照顧。通過此規定,也能夠解決婦女因婚姻流動產生的與承包經營權分離的情況,確定了家庭成員各自的份額,就為個體家庭成員處分其承包經營權創造了條件[9]。婦女如果外嫁他地,也可以選擇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留在家庭中,或者對外進行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樣,既保證了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又能有效地保護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權益。3.明確婦女對承包經營權有權繼承我國《物權法》雖然賦予了承包經營權以物權屬性,但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卻未進行深入規定,僅在第131條默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50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蓖恋爻邪氖找婵梢岳^承是沒有疑問的,而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繼承,學界的觀點并不一致。從法條的表述來看,“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并不等同于“享有承包權”的內涵,更似乎是承包合同主體的變動。且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上下文規定來看,因承包主體和承包客體的不同,對是否能夠“繼續承包”的規定也有所不同。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內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有“繼續承包”林地承包經營權,無“繼續承包”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經營權;對于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獲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則有“繼續承包”林地、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經營權。這種以承包方式的差異和承包土地用途的不同來界定繼承人不同的繼續承包的權利,造成了理解和應用的混亂。如果將這種“繼續承包”理解為享有繼承承包經營權的權利,那么一般的承包主體尚不能平等對待,又何談繼承權上的男女平等問題呢?如果將這種“繼續承包”不能理解為享有繼承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則應當盡快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法律制度,避免農戶家庭成員因出生、婚嫁、收養、死亡等原因引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不確定的狀況。尤其是要說明的是,在未來立法明確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情況下,依照《繼承法》繼承順序的規定,其一般也僅在配偶、父母、子女中繼承,并未在家庭成員的范圍中有較大突破,不會產生立法者所擔心的因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產生的土地細碎化,效率低的問題。

        ﹙二﹚宅基地使用權保護的對策

        1.明確“一戶一宅”不等于“一子一宅”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由申請人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的。依照規定,宅基地的申請主要有兩種情況,其一是村民戶無宅基地;其二是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依照第一種情況,申請人為該農戶家庭的“戶主”,該家庭當屬于核心家庭模式﹙父母+未婚子女﹚時,所有家庭成員包括女性均應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依照第二種情況,申請人是成年需另立門戶的未來“戶主”,宅基地的劃撥是以申請人結婚為條件的,所以應當規定配偶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無論哪種情況,申請人基本都是家庭成員中的男性,女性宅基地使用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故應當明確規定農村婦女的宅基地使用權,其婚前以家庭成員身份分得宅基地份額可以繼承;其夫無論婚前還是婚后申請的宅基地使用權,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離異的婦女,如果未與子女共同生活,因其原家庭成員身份獲得的宅基地份額繼續存在,仍可回歸原家庭,與未嫁女享有同等宅基地使用權,如果與子女共同生活,則該單親家庭應當視為特殊的“戶”,予以保護。2.改變“兩證一體”為房地分別登記目前我國除了極少部分地區的試點外,絕大部分農村實行的是“兩證一體”的登記制度。在這種情況下,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并無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產權證。農村房屋所有權人能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即通常所理解的“兩證一體”。從農村宅基地登記要求及程序來看,宅基地使用及房屋所有實行的是“房隨地走”的政策。宅基地使用證基本上就是農村村民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以及對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正如前面所述,婦女在宅基地使用權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直接影響了其對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的行使。農村婦女以從夫居的婚俗出嫁,男方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婚姻可能進行翻建、改建、擴建,但由于宅基地使用證仍然記載為原來的權利人,婦女不會因為婚姻被增加登記為權利人,則雙方一旦離婚,很難主張自己對房屋的財產權利。故應當完善農村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將農村宅基地使用證與房屋產權證分離登記,在吸取試點地區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細化農村房屋產權登記的原則、條件、內容、登記、程序等,維護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

        ﹙三﹚土地流轉獲益權保護的對策

        由于以戶為單位的土地承包分配模式的弊端,農村婦女無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份額,進而導致其土地流轉中獲益的權利難以保障。因此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明確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這樣,無論在土地的內向型流轉中還是外向型流轉中,婦女都可以其確定的份額主張流轉獲益權。除此之外,還應在以下方面采取對策,保障農村婦女在土地流轉中獲益權的實現。1.關于農村婦女決策地位的問題“戶”即家庭,本質上屬于一個經濟生產單位,以其作為法律概念來調整承包經營中產生的權利義務,必然會導致邏輯上的混亂和適用中的難題?!皯簟钡母拍钅:藡D女獨立的財產權利,也影響了其在行使承包經營權中決策地位的獨立性。在農業女性化的現實背景下,雖然農村婦女成為農業生產的主要勞動力,但在農業生產中決策的依賴性很強,決策比率不高。這種情況,不利于農業技術的推廣傳播,也不利于農業勞動者素質的提升,更不利于農業生產率的提高。對已婚的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將夫妻二人全部登記為權利人并各執一份,在土地流轉過程中須經夫妻一致書面同意,否則該土地流轉合同無效。通過此種方式,防止配偶一方私自流轉土地獲取利益的行為,保障婦女對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的權利。對于出嫁或離婚的農村婦女,在明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的基礎上允許其主張分割,并對分割的部分自主地決定以轉讓或出租等方式進行流轉。2.關于農村婦女經營方式的問題農村土地需求的多樣化,推動了農村土地流轉政策的施行。土地進入市場,為農村婦女處分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創造了條件。對于工資性收入成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村家庭,可以選擇將限制或富裕的土地流轉出去,增加土地收益;對于無地或少地的農村婦女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多種土地流轉的方式,但轉讓受到“承包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需經發包方同意”的限制,互換則必須“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實際上留給農村婦女的只有不夠穩定、收益較低的出租或轉包兩種流轉方式。同時,土地市場的開放帶來了多元的利益需求,婦女在土地交易市場中的弱勢地位使其往往受到歧視,遭遇土地收益分配的不公。因此在規范土地交易市場秩序的同時,必須建立婦女土地交易的保障制度和維權機制。3.關于農村婦女失地就業的問題農業女性化使得務農成為農村婦女的主要職業,土地流轉后女性又與土地發生脫離。在從職業農民向職業工人的轉變之前,農村婦女基本沒有接受過第二、三產業的職業技能培訓。單一的勞動技能,使得他們缺乏城鎮就業競爭力,只能被動地在勞動密集型產業從事高勞動強度、低科技含量、低勞動收益的工作。所以,應當將失地的農村婦女的就業問題納入國家就業計劃,發展勞務中介組織,培育勞務中介人,加大就業指導以及相關的就業技能的培訓。

        第3篇: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范文

        解讀“中國糧食地圖”

        在過去的30年里,曾經肥沃的魚米之鄉——長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從傳統的糧食主產區,蛻變成了現代的工業城,那些經濟相對落后的中西部地區,以及東北部地區則承擔起了糧食主產區的重任。中國的糧食生產于是向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個省份集中。至2008年,北方糧食生產已全面超越南方,面積和產量分別占全國的54.79%和53.44%,南方糧食面積與產量占全國的份額則減至45.21%和45.66%?!澳戏焦I化、城鎮化的速度太快,這導致耕地減少的速度也太快,糧食保障已經靠不住?!敝袊鐣茖W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分析,“最靠得住的還是黑龍江,中國50%以上的增產來自黑龍江,黑龍江在中國糧食領域的地位已經舉足輕重。”

        相關資料顯示,1990年~2010年,中國糧食的供求格局已大致形成:當前糧食供給有余的主要是東北區(黑龍江、吉林和遼寧)、冀魯豫區(河北、河南、山東)、長江區(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和西北區(甘肅、內蒙古、寧夏、山西、陜西、新疆);供給不足的主要有東南區(福建、廣東、海南、江蘇、上海、浙江)、京津區(北京、天津)、青藏區(青海、)和西南區(廣西、貴州、四川、云南、重慶)。這種分化最終導致了“南糧北運”向“北糧南運”的轉變,并且這一格局還在進一步增強。

        《中國經濟周刊》采用最簡單的經驗估計法,即糧食總產量/(常住人口×人均糧食消費量400公斤),統計出《2012年各省份糧食自給率》。最高的是黑龍江,高達375%,接下來依次是吉林、內蒙古、河南、寧夏、新疆、安徽等,大約16個省份的自給率大于100%。而缺糧的省份主要集中在珠三角、長三角等沿海省份。上海、北京、天津、廣東、浙江、福建、青海、海南成為最缺糧的8個省份。

        中國糧食“十連豐”可期

        盡管部分省區缺糧,由于歷屆政府十分重視糧食生產,在經歷了世界農業發展史上少有的糧食總產“九連增”之后,中國農業生產正向“十連豐”邁進。夏糧重要產區河南省的8000多萬畝小麥今年再次獲得豐收,預計夏糧總產在630億斤以上,平均單產有望突破800斤大關。

        中國農業部的信息顯示,河南、安徽、江蘇、山東、陜西、山西、河北等小麥主產區的機收工作已相繼告捷。截至6月27日,全國已收獲冬小麥3.22億畝,超過應收面積的94%,夏糧基本到手。從各地田間測產和實收情況看,全國夏糧豐收已成定局。農業部有關負責人此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年夏糧豐收意義重大,為實現全年糧食“十連豐”的目標奠定了堅實基礎。

        “夏糧產量占全國糧食總產的20%以上,雖然在全年糧食總產中的比重不是最大,但夏糧中的主體——小麥是我國最重要的口糧之一。”李國祥說,夏糧豐收對保障口糧的有效供給和穩定糧食市場有重要意義,為全年糧食增產開了一個好局。

        中國糧食生產的“大頭”在秋糧。秋糧占中國全年糧食總產的70%以上,對確保全國糧食豐收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中國最重要的秋糧產區在東北。2012年黑吉遼蒙東北四省區糧食產量達到2740億斤,約占當年全國糧食總產的25%。雖然這些主產區剛剛經歷了近半個世紀以來最嚴重的一次春澇,但糧食作物播種面積仍然穩定。今年,全國產糧狀元省黑龍江糧食作物播種面積超過2.1億畝,玉米播種面積首次突破一億畝。農作物總播種面積也達到1.09億畝,糧食作物播種面積8575萬畝,均比上年增加。糧食總產占全國四分之一的東北四省區播種面積穩定,為全國秋糧豐收打下基礎。“制約秋糧生產的最大不確定因素是氣候。”有專家說,今年秋糧主產區農作物播種時間推遲一周左右,個別地區推遲時間更長,對秋糧生產影響很大。對于秋糧來說,最大的不利就是后期光熱不足。如果冬季霜凍來得早,農作物成熟度不夠,可能對糧食生產造成很大打擊。應及時加強田間管理和病蟲害防治,通過技術手段把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

        據國家統計局2013年2月的消息稱,2012年云南省全年糧食總產量達到1827.8萬噸,比上年增產4.5%。從2003年至2012年,云南省糧食生產已實現“十連增”,難能可貴的是糧食連年增產是在遭遇特大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取得的。云南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農業和糧食生產,近年來,先后啟動實施百億斤糧食增產計劃、中低產田地改造、高穩產農田建設等;認真落實好對種糧農民的各項補貼政策,加大省級扶持糧食生產的獎勵措施,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切實抓好十大科技增糧措施的落實,重點實施高產創建、間套種、地膜覆蓋、集中育秧育苗、測土配方施肥、良種推廣和農機耕播收作業等。啟動實施100萬畝“噸糧田”建設,中低產田地改造、科技增糧等項目重點向“噸糧田”建設地區傾斜。全力抓好大春生產,廣大科技人員深入生產一線,做好指導和培訓工作。通過農業科技創新,云南省糧食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示范推廣不斷加強,生物育種技術水平步入全國先進行列。目前,云南省種植業良種推廣面積達到5410萬畝。

        中國糧食的隱憂

        人與地的關系緊張,一直是中國農業的最大現實。用占世界不足9%的耕地,養活世界近1/5的人,素來為世人推崇備至。然而,“誰來養活中國”?美國學者布朗1994年提出的這個值得深思的命題,至今依然像是一道緊箍咒,時刻刺激著中國農業領域的從業者。近年來,城鎮化促進了糧食消費數量和質量的增長;種糧利潤低,使得糧食主產區追求高度工業化和城鎮化的“GDP沖動”從未停止;占用土地失控,使得耕地流失成為中國糧食安全的最大威脅,耕地“18億畝紅線”難守;此外,耕地污染加劇、水資源短缺、農村勞動力不足、農業人才流失和青黃不接等問題,直接危及糧食安全。

        自2004年以來,為鼓勵農民種糧的積極性,中央逐步取消了農業稅,同時建立起農業補貼制度,糧食主產區地方政府傳統的“財源”基本上“枯竭”。這進一步加大了區域之間的差距。

        數據顯示,僅以黑龍江與廣東兩省為例:2009年,黑龍江省糧食總產量4353.0萬噸,人均糧食占有量1136.2公斤;廣東糧食總產量為1314.5萬噸,人均糧食占有量126.0公斤,前者分別是后者的3.3倍和9.0倍。同年,黑龍江省一般預算收入641.7億元,其中稅收收入441.3億元;而廣東省一般預算收入3649.8億元,其中稅收收入3130.6億元,后者分別是前者的5.7倍和7.1倍。為了緩解糧食主產區地方政府的財政困難,中央不斷加大對糧食主產區的財政支持,但這并沒能帶來多數糧食主產區與經濟發達地區財力上差距的明顯縮小。“國家每年補貼糧食主產縣8000萬元。”但中科院農研所工作人員調研發現,“經過層層‘盤剝’,最后真正到縣里,大約只剩1000萬元?!?/p>

        農區與工業化發達地區強烈的利益對比,也激發了國家重點農業縣對推進工業化的沖動,希望借此改變糧食大縣、經濟弱縣的尷尬境況。有專家指出:“對工業發展的沖動,以中部省份為最。為什么要搞工業化,為的還是稅收,當然,另一方面也為了提供就業。”

        這樣帶來的結果,一方面是對耕地的侵占,另一方面土地污染也成為了工業化的產物之一。污染會導致糧食質量和產量下降,甚至絕收。

        根據《2013~2022年農業展望》報告中引用的最新數據,中國受不同程度污染的耕地已占到耕地總面積的近20%。該報告描述,城郊農田遭受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污染,礦區周邊農田遭受礦渣和有害采礦排水污染,工廠周邊農田遭受工廠排放污水污染等問題相當嚴重。李國祥介紹說,相對而言,土地污染最為嚴重的是長三角、珠三角;黑龍江的污染最小,大米最為安全,那里的工業不發達,外資不好引進;河南、湖南、湖北等中部省份這些年承接東部沿海的產業轉移,工業化沖動最強?!澳切┲胁渴》莸募Z食主產區很多都在暗地里引入污染的工業。當然,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部省份如能及時制止引進污染工業,還來得及改變現狀?!?/p>

        中國科學院一項研究顯示,全國每年因重金屬污染而減產糧食1000多萬噸。李國祥不無擔憂地說,如果糧食主產區也像經濟發達地區一樣,普遍地追求高度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模式,這可能會給國家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城鎮上山”、“工業上山”,這也是云南省據省情制定的發展戰略。截至2013年6月,云南省已批準低丘緩坡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實施方案59個,總規模64.11萬畝。值得警惕的是,在政府強力推動下,山地城鎮化、工業化在有的地方正演變成一股不可遏制的“占山頭”熱、“削山頭”熱、造城熱、工業熱,亂占耕地現象頻頻發生。

        云南省宜良縣,人稱“滇中糧倉”。早在1984年,宜良縣的糧食產量曾經高達14.36萬噸,在當時創下歷史最高紀錄。但2008年以來,由于在推行“工業上山”、“城鎮上山”的過程中出現大量占用耕地現象,宜良縣的耕地面積已由之前的29.71萬畝減為27.78萬畝,減少2萬畝左右;2011年的糧食產量為15.74萬噸,僅與上世紀80年代的產量相當,一些失地農民家庭開始鬧起“糧荒”。宜良工業園在過去5年間3次變更總體規劃,占地面積從14.9平方公里增至57.7平方公里,相當于擴張到了5個宜良縣城的規模,但目前只引進94家企業,2012年的工業總產值為62.24億元,單位面積的平均產值僅為7.2萬元/畝,相當于每平方米每年創造10元的經濟效益,土地利用率極低。

        中國糧食問題的解決之道

        中央的要求是,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據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耕地總數不足18.26億畝,已接近18億畝紅線;人均耕地不足1.5畝,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2、發達國家的1/4。聯合國對耕地有一個警戒線,人均耕地低于0.8畝的時候會發生生存危機。但目前,全國2000個左右的縣里,有660多個縣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8畝。

        國務院研究發展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徐小青認為,18億畝紅線必須要保住,這是一個硬約束條件。然而,在過去快速城鎮化、工業化進程中,保住18億畝紅線一直面臨著較大的挑戰。根據國土資源部的統計數據,1996~2006年,全國耕地減少了1.24億畝。這些減少的耕地大部分發生在南方,其中多半是因珠三角、長三角地區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占用的稻田。

        李國祥研究發現,土地價格越高的地區,耕地流失的可能性更大。高地價地區的耕地流失速度是全國平均水平的8倍,中等地價地區的耕地流失速度也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2倍?!巴恋厥Э?!”著名雜交水稻研究專家、寧波市農科院副院長馬榮榮說,這是當前中國糧食安全面臨的最大威脅。“這些年中央以最嚴厲、最嚴格的政策來保18億畝耕地紅線。但到了縣級再到鄉鎮和村一級,情況并不那么樂觀,這些地方大多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搞城鎮化、工業化,最難控制的是村這一級,尤以經濟發達的長三角、珠三角為甚。”

        如今,從蘇南、蘇北、浙北,一路高速公路過去,已經看不到1000畝以上的連片農田,而這一切就是在最近10年發生的。10年前,那里還是空曠的連片的萬畝良田。現在,良田都變成了房子。馬榮榮認為,問題的關鍵是,控得住經濟發展對土地侵占,則控得住糧食安全是沒問題的,假如控不住,那將很糟糕。“現在看來,國家從上到下應該說已經基本控制住,但未來經濟繼續發展,騰挪出一部分良田來為經濟發展服務,這個趨勢仍然不會改變?!?/p>

        “保住18億畝紅線,這是一種理想,但能不能保住,這要打一個問號?!闭憬幉ㄊ幸晃灰竽涿霓r業官員坦言,“失去的都是糧食生產條件最好的土地,占補平衡回來的土地大多很差,一般是到山地上開一點、荒地上開一點、灘涂上再圍墾一點?!备卣佳a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確定的一項耕地保護的基本制度,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建設單位必須補充相應的耕地,以保證耕地不減少。但被扭曲的土地占補平衡政策對糧食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以寧波為例,該市一共有360萬畝的耕地,310萬畝是(種植糧食的)基本農田。“這么多土地是存在的,沒有虛假,但真正能用的耕地只有二百五六十萬畝,剩下的100萬畝占補平衡回來的耕地非常貧瘠?!?/p>

        第4篇:農民口糧田土地管理法范文

        一、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權利和義務,實指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即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準確地研究和把握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在這里我們有必要先探討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規定,并結合民法中物權法理論分析,我們認為,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①是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進行占有和以耕作、竹木、養殖或者畜牧為生產方式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而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以及承包該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所形成權利的處分權。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性質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屬新型用益物權。②

        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征主要體現在③:(1)它是在他人(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之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上設定的他物權;(2)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對該農村土地之占有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物權;(3)它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4)它的客體只能是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5)它的內容(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主要法定性;(6)它的設立方式,為承包合同設立,即《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7)它是一種有期限的權利、且期限較長,超過30年;(8)它其權利實質上的社會保障和福利性,是一項財產權;(9)它是以耕作、竹木、養殖、畜牧為生產方式而使用他人該農村土地的權利;(10)它是以農村土地的利用目的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而使用他人該農村土地的權利;(11)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12)它其權利的可流轉性;(13)它其法定權利的物權保護性和其約定權利的債權保護性。

        二、承包方的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三個方面的權利(即: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該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承擔三個方面的義務(即:1、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以及該法第21條第2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之第5項“(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等條文分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其權利和義務,包括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約定權利和約定義務兩個方面。根據法理分析,承包合同條款規定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關的內容,不得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相沖突,否則該承包合同規定的內容無效,應遵照和執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內容;同時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也不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承包方的權利,也包括法定權利和約定權利兩方面。承包方的權利,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是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兩方面中最主要的一方面。這里值得一提的是,承包方的權利,一方面既不同于承包權,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享有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農村土地的資格。它屬于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范疇,而不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即被賦予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才能真正取得民事權利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如被賦予承包權主體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放棄行使承包權而不參加農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動,則不能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顯然,這里的承包權是一種身份權、社區成員權,是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一種權利能力。另一方面承包方的權利也不等同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法律關系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實際上承包方的權利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中的權利。

        我們認為,承包方的權利主要包括:

        1.占有承包地的權利。“用益物權一般是以對標的物實體實施占有為實現條件。此源于用益物權乃利用權的本性。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此必須以實際占有標的物為前提,否則無法獲得物的使用價值”。④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新型用益物權,為實現其使用、收益等目的,承包方必須對發包方的農村土地實行占有。這里所謂占有,是指對承包地的實際管領。占有權是指承包方依法對發包方的農村土地直接控制并支配的權利??梢?,承包方對其承包的農村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權是使用、收益的前提條件。但承包方擁有農村土地的占有權,并不意味著在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存續期間,必須連續不斷地一直對農村土地實施直接占有。如在承包方將農村承包地出租時,其農村土地由承租方直接占有,承租方只取得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租賃權,而承包方作為出租人仍不喪失其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占有權的條件發生了變動。

        2.使用承包地的權利。這里使用權,是指承包方對發包方的農村土地,按照其屬性、約定農業用途等進行農業目的使用的權利。屬性是指農村土地的自然特性,如為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方應按農村土地的屬性而使用,如在耕地上種植農作物,在草地上畜牧。約定農業用途,是指在一定屬性的農村土地上設立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時,發包方與承包方為特定農業目的而約定的使用方法和范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1條第2款“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之第4項規定:“(四)承包土地的用途”。“土地用途是一個村、一個鄉乃至于更大區域的一定的農業生產結構的反映,在一定的自然條件和生產力水平和基礎上,歷史地形成了一個區域土地在不同種類農業生產中的分工,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只不過是這種分工的自然體現。一定的農業生產結構是一個區域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的模式,是對土地資源的一種相對穩定而有效的利用,土地用途的穩定或變動,影響著一定農業生產結構的穩定與變動,進而影響著一定區域的農業生產狀況。……反映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在歷史形成的土地用途所允許的范圍內從事農業經營”。⑤雖然發包方和承包方可以約定“承包土地的用途”,但約定必須順應當地的農業生產結構的客觀要求。同時承包土地的用途改變應當符合以下原則:(1)要符合約定用途的范圍,比如林地上改變植樹品種。如果伐木改種莊稼,或在耕地上挖建魚塘,應不允許;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1項規定:“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2)要屬于合理使用,即承包方所改變的生產經營項目,仍然是對該土地的合理使用,而不是有害使用。(3)必須不損害發包方利益,不會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生產經營自。承包方享有生產經營自,就是指承包方有權在承包地上依法自主組織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如自主決定種植的時間、品種等,只要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他組織特別是發包方不得隨意干涉,更不能違背承包方的意愿,強制承包方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生產經營活動。

        4.收益權。收益權,是指承包方獲取承包土地上所產生的收益的權利。這里的收益,不僅指天然孳息和人工孳息,而且也包括法定孳息,如出租方(即承包方)將農村承包地出租而收取的租金。在承包方獲取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在農村土地上自為耕作、竹木或畜牧的農作物、竹木產品和畜牧產品等,其所有權應為承包方擁有,而不論其是否已與土地分離。對于生長期較長的木本植物或者多年生草本植物如人參等,如果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以前既已種植的,其果實或其他與植物分離的產出物的所有權歸承包方所有,其植物本身仍應歸發包方擁有。在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以后,承包方自種的木本植物或多年生草本植物,其所有權則應歸承包方擁有,但有特殊約定的,可從其約定。

        5.產品處置權。產品處置權是指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處置承包地上自己生產的產品的權利。如承包方自主決定農產品是否賣,如何賣,賣給誰等,一般出售農產品的數量、價格、方式等,應當由承包方與購買人自行協商確定,發包方不得干涉。實踐中,有些地方為解決農產品賣難問題或者為了獲得較好的價格,發包方通過訂單,統一買賣合同等出售承包方生產的農產品,是幫助農民銷售農產品的好辦法,但是應當充分尊重承包方的意愿,不得強迫農民加入。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是指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的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從產權角度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如轉讓、互換、繼承等)和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保留下的流轉(如轉包、出租、代耕、入股等)兩方面。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形式,主要包括:(1)轉包。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是指轉包方(即原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將所承包的農村土地在一定期限內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第三人(即受轉包方)承包的行為。(2)出租。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是指出租方(即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將部分或者全部農村承包地租賃給第三人(即承租方)使用的行為。(3)互換。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是指在存在兩個有效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并限于同一發包方的農村土地的兩個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兩個承包方之間依法互相調換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4)轉讓。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即原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內通過協議、招標或拍賣方式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即新承包方)承包的行為。(5)入股。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指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入股者(即承包方)將農村承包地使用權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行為。(6)代耕。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耕,是指委托方(即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將承包地委托第三人(即代耕方,或受托人)暫時代為經營的行為。(7)繼承。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是指承包方在有效取得家庭承包、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在林地承包的最后一個承包人死亡和有效的承包期限內,最后一個承包人的繼承人依法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主要包括轉包權、出租權、互換權、轉讓權、入股權、代耕權、繼承權等。

        7.退包權。退包權,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依法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從而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的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8.依法自愿交回權。依法自愿交回權,是指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依法享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的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

        9.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權。這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權,是指承包方擁有排斥,并除去他人對農村承包地的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的權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則承包方不僅可依法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系的特定義務主體(發包方)的排法干涉,而且可依法排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關系的非特定義務主體(除發包方和承包方以外的一切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由于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權能只在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他人不法干涉時始能顯現,否則即隱而不彰,故可稱為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極權能”。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所以有消極權能,系源于物權有絕對權、對世權之性質。物權的絕對權、對世權,是指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權利人所享有物權的義務。同時,承包方排斥并除去他人對于農村承包地之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的手段,也就主要是通過行使物上請求權而得以實現。

        10.物上請求權。這里物上請求權,是指承包方在對農村承包地的圓滿支配因受到他人不法侵奪、干擾或妨害出現缺陷時,為恢復其對農村承包地的圓滿支配狀態而產生的請求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4條規定,物上請求權包括:(1)停止侵害;(2)返還原物;(3)恢復原狀;(4)排除妨害;(5)消除危險;(6)賠償損失等。承包方行使物上請求權不須通過發包方行使,而可以獨立行使。其物上請求權既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亦可對發包方行使。

        11.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依法修建權和所有權。為農村土地使用目的,在不改變或損壞農村土地的基本屬性或根本用途前提下,承包方可在農村土地上修建必要的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如房舍、倉庫、畜舍等建筑物以及水井、堤壩、農用道路等構筑物,并對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擁有依法修建權和所有權。依該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承包方自然對基地有使用權,但該使用權應為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部分,不須專為農業經營附屬設施而另設基地使用權?!坝赖铏嚯m系以耕作或牧畜為目的,但于耕作或牧畜之必要范圍內,而于其土地上建造供農作、養殖、牧畜使用之建筑物,或建造與其經營有不可分離關系之房舍、曬場、農路、倉庫、畜舍等附屬工作者,尚不能認為已逾永佃權之范圍,故無須另為地上權之設定”。⑥同時,在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所有權的關系上,可比照建筑物所有權與基地使用權關系的原則處理。

        12.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取回權。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所有權歸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沒有續期時,承包方有權取回農業經營附屬設施,恢復農村土地原狀,但發包方要求以時價購買的,承包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13.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運作,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承包方可以獲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不需要統一安置農民的,承包方還可以獲得一定的安置補助費。土地占用主要是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后占用的土地。占用承包地的補償,可以根據承包地的收益水平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參照國家征用的補償標準確定。

        14.補償請求權。這里承包方享有的補償請求權有:(1)植物補償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沒有續期時,發包方可請求發包方對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農村土地上種植的木本植物或者多年生草本植物予以補償,發包方應當予以補償。(2)增加地力補償請求權?!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3)農業經營附屬設施補償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不續期時,承包方不取回其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可請求發包方補償,如果保留農業經營附屬設施對農村土地利用有益時,發包方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1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權利?!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第1款“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之第3項規定;“(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是一項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主要其他權利有:(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5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承包方依《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對出現上述情形的,有抵制和拒絕的權利。(2)《農村土地承法》第26條和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違法收回承包地和不得違法調整承包地,承包方有依法抵制違法收回承包地和違法調整承包地的權利。(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4)《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第1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之第5項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5)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6.依法約定權利。承包方除享有法定權利外,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各類承包合同性質和各地具體情況,還可以依法約定承包方享有的權利。依法約定的權利主要有:(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2款規定:關于承包地調整問題,“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2)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可以約定“承包土地的用途”。(3)在法定承包期限的基礎上約定具體的承包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即草地約定承包期只要在30年至50年內任一期限都是有效的。(4)雙方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為承包合同條款。(5)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三、承包方的義務

        承包方的義務,即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義務,是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兩方面中的另一方面。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分析,承包方的義務,也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方面。承包方的義務主要體現在:

        1.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依靠?!皳嘘P部門統計,我國耕地面積為19.2億畝,林地面積為38.5億畝、草地面積為60億畝”。⑦可見,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達13億多)的農業大國,但是人均農村土地數量少,農村土地的后備資源嚴重不足,如果將農村土地不加限制地用于非農建設,將妨礙我國農業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民還沒有其他社會生活保障,農村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基礎的情況下,應當給予農村土地特殊保護。為穩固農業基礎,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必須確保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這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決定的。基于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應當“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該法第60條第1款規定:“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這里“農業用途”,是指承包地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具體用于種植農作物、林木或者從事畜禽養殖、養魚、特種養殖用途。承包地之農業用途,應按大類區分,如耕作、竹木、畜牧、養殖。耕作,是指為了取得植物收獲物而在地上從事栽培等農業活動;竹木,是指為了取得竹木收獲物而在林地上從事種植竹木等農業活動;畜牧,是指為了獲得畜產品而在草地上從事飼養性牲畜等農業活動;養殖,是指為了獲得水產品而在養殖水面上培育和繁殖水產動植物等農業活動。如在承包林地上改變植樹品種,在耕地上種植糧食改為種植蔬菜,不視為改變承包地之農業用途;而伐木改種莊稼,則屬于改變承包地之特殊農業用途,與“維持土地的原農業用途”相違背。同樣,如種植竹木為砍伐利用或出售而使用承包地,則屬于農業用途范疇,而種植竹木為觀賞而使用承包地,則屬非農業用途,應不允許,與“農地農用”相違背。這里“非農建設”,是指將農村土地用于農業生產目的以外的建設活動,例如在農村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工廠等。需要強調的是,要求承包方維持農村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并不是對承包方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合理限制。承包方在農業用途的范圍內,如在耕地上可以自主決定種什么,怎么種,又如承包方可以在耕地上種糧食、種蔬菜,還可以種特定經濟作物,同時,考慮到生態環境平衡,對特殊承包地(坡度在25度以上)應提倡和鼓勵退耕還林、退耕還牧。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進行物質生產不可替代的自然資源,其數量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受到破壞就等于破壞人類生存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土地也是一種社會資源,對于土地資源的利用不僅僅是權利人——承包方對自己權利的行使,而且還關系到其他社會成員生存的權利,關系到我們的子孫后代生存的權利。對于耕地來說,一方面我國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少,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和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的推進,其人均占有耕地量還會減少;另一方面我國耕地的總體質量差,耕地中有灌溉設施的不到40%,抗自然災害的能力差,生產水平低,同時,耕地中還有不少坡度在25度以上,需要退耕還林、退耕還牧;再一方面,耕地退化(受沙化的影響)嚴重;最后一方面我國耕地后備資源缺乏,大約只有2億畝,且大多質量差,開發難度大。可以說,在現階段,人增地減的趨勢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個重大問題,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有著9億多農村人口的農業大國更是一個嚴峻挑戰。因此,土地資源在我國極其珍貴,作為土地的利用人應當珍惜被利用的土地,不得干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事情。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是關系國計民生,關系國家發展全局的大事。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承包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根據該法第60條第2款的規定,“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這里“依法保護土地”,是指作為農村土地利用人的承包方對土地生產能力進行保護,保證土地生態環境的良好性質和質量。所謂“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通過科學使用農村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與其自然的、社會的特性相適應,充分發揮土地要素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的作用,以獲得最佳的經濟、生產、生態的綜合效益。具體講要做到保護耕地、保護土地生態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水土流失和鹽堿化。為達到此目的,承包方應當采取有效的整治和管理土地的措施。同時,還要求承包方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所謂“永久性損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產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損害。例如在農村土地上過度使用化肥或向土地上長期排污,使土地完全鹽堿化,不能被利用。如出現此類情況,只能按上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0條規定處理。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承包方應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承包方的其他法定義務,主要有:(1)遇特殊情形,承包方有依法交回承包地或者服從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義務?!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承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承包期內,承包方退包的,應當承擔“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的義務。(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方應承擔經發包方同意或報經發包方備案的義務?!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4)承包期內,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應當交回原發包方(《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5)繳納稅收、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的義務?!掇r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規定,農民依法繳納稅收,繳納村集體提留(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和鄉統籌費(用于安排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建鄉村道路等民辦公助事項的款項),依費承擔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同時規定,農民依法繳納村集體提留和鄉統籌費的合理數量界限是,不超過上一年以村為單位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因此,《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承包耕地的農民按其承包的耕地面積或者勞動力向其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繳納村提留和鄉統籌費”。(6)承擔不得棄耕拋荒的義務。《土地管理法》第37條第3款規定:“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7)“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過草原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載畜量”(《草原法》第33條第1款)(8)“牧區的草原承包經營者應當實行劃區輪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草原法》第34條)。(9)不得拒絕依法征用或者占用農村承包地。(10)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屆滿而沒有續期時,發包方要求以時價購買農業經營附屬設施的,承包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11)除上述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日韩专码一区二区 | 亚洲Av每日更新在线观看 | 亚洲国产精品原创巨作AV无遮挡 | 午夜福利在线播放 | 三级中文字幕在线有码 | 在线激情小视频免费看 |